防欺诈(6篇)

时间:2024-09-08

防欺诈篇1

论文摘要当前困扰与威胁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的一股浊流,就是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违法活动,它侵犯国家、企业、个人的财产所有权,践踏市场公平交易与诚实信用的法则,损害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成为市场经济交易安全的心腹之患。一、合同欺诈的特征合同欺诈是以签订合同为幌子,以虚构事实或制造假象掩盖真相为手段,以蓄意骗取公私财务占为己有为目的的一种不法行为。1、合同民事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供给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制造假象隐瞒真实情况,诱骗或误导对方陷于圈套并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以签订合同实现非法目的的民事欺诈行为。2、合同刑事诈骗,是指欺诈行为人的签约动机就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或者根本就不具备履行合约的能力,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合同作为诈骗手段,利诱他人落入圈套而与之签订合同“情愿”按合同规定或双方约定交出数额较大的财物为欺诈人占有的诈骗犯罪行为。二、合同欺诈的手段1、合同民事欺诈的主要手段有:虚假的质量欺诈、虚假的商品标识欺诈、虚假的合同主体欺诈、虚假的宣传欺诈、虚假的价格欺诈、放长线钓大鱼的诱饵欺诈、虚构标的欺诈、非法传销欺诈、买卖双方欺诈。2、合同刑事诈骗的主要手段:投其所好、诱敌深入、金蝉脱壳、陷阱暗算、高额利诱、潜逃废债、互相并吞、传真诈骗。三、合同欺诈的防范合同欺诈防范,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之前或履行过程中或遭遇欺诈时采取的各种防备、救济预案中的应对措施。1、加强对合同欺诈的宏观控制合同欺诈的宏观控制,是指国家从宏观角度出发,综合动用宣传教育、立法调整、行政执法、司法干预等手段进行有效地控制与预防的措施。其内容包括:加强法律宣传教育,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发挥公、检、法、司专门机关的职能作用、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功能、实施金信工程,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监管体系、持久广泛深入地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2、采取预防合同欺诈的防范措施合同欺诈的防范,狭义上讲就是从企业和生产经营者的角度,寻求预防合同欺诈的对策和方法。行之有效的措施包括:提高警惕、得道多助、完善制度、核审资信、慎签合同、供货反诈、购货反诈、项目反诈、引资反诈、租赁反诈、担保防诈。3、遭遇合同欺诈时的应急预案经济活动中遭遇合同欺诈时应采取以下救济措施:协商变更和解除合同、依法废约、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政法机关及时介入查处。由于经济活动的领域、行业无限扩展,合同欺诈行为无孔不入,无隙不钻,欺诈与反欺诈的斗争将是长期的,“此恨绵绵无绝期”。本文仅就合同欺诈的典型特征、常见类型、常用手段、防范措施和应急对策,向国家机关、合同监管部门和企业经营人员提个醒,依法经营和科学管理是企业的命脉,万万不可粗心大意。当前困扰与威胁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的一股浊流,就是市场经济的无序和企业信用的危机,其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近些年来,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违法活动,屡禁不止,屡打不绝,合同欺诈不仅诡计多端,花样百出,而且波及的领域地域日益广泛,并呈高智能、专业化、群体化和辐射状的蔓延趋势。合同欺诈行为,侵犯国家、企业、个人的财产所有权,践踏市场公平交易与诚实信用的法则,损害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成为市场经济交易安全的心腹之患。因此,加强全社会对合同欺诈的预防识别与抵御能力,乃当务之急。一、合同欺诈的特征合同欺诈是以签订合同为幌子,以虚构事实或制造假象掩盖真相为手段,以蓄意骗取公私财务占为己有为目的不法行为。根据其性质的不同,本文将合同欺诈划分为合同民事欺诈与合同刑事诈骗两类,来加以论述和剖析,以便于人们识别和防范。1、合同民事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供给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制造假象隐瞒真实情况,诱骗或误导对方陷于圈套并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以签订合同实现非法目的的民事欺诈行为。合同民事欺诈有以下特点:(1)欺诈人故意发出欺骗性或虚假性的邀请,以诱导对方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采取欺诈手段得逞签约目的,表现出行为的主观性。(2)欺诈人对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及有关关键性事实作虚假介绍,或虚构事实、制造假象,隐瞒真相,其目的在于让对方落入圈套而不觉悟,致使对方做出错误的承诺,以实现签约目的,表现出欺诈行为的客观性。(3)欺诈人以卑劣手段利诱对方签订合同,其本质是使所签合同产生法律上的效力,通过履行这种表面合法实际虚假的合同获取不法利益。(4)欺诈人一般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或具有一定的实际履约能力,同时可能还履行过合同或正在积极履行所签合同条款的部分义务,诱使对方上当受骗,深陷其中难以自拔,从被欺诈方获取更大的非法利益。(5)合同民事欺诈的效力。采取欺诈手段所签订的合同确认无效后,从签约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已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随之解除。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如果双方都有过错,依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损失。如果当事人故意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作为一种惩罚手段,则将追缴当事人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所有。2、合同刑事诈骗,又名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犯罪,以别于合同民事欺诈。合同刑事诈骗的含义是,欺诈行为人的签约主观就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或者根本就不具备履行合约的能力,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俗称“无本生意”)为目的,利用合同作为诈骗手段,利诱他人落入圈套而与之签订合同“情愿”按合同规定或双方约定交出数额较大的财物为欺诈人占有的诈骗犯罪行为。合同刑事诈骗有以下特点:主观性。欺诈人必须有诈骗的直接故意,抱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目的的实现与其采取的欺诈手段系因果关系,即非法取得他人财物正是利用所签合同诈骗的必然结果。客观性。欺诈人采用虚构事实、制造假象、隐瞒真相或贿赂人等欺诈手段,利诱对方当事人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违心签约。但诈骗人对所签合同既无履行诚意,也不具有履行条件,只是利用所签合同的“合法形式”,以使自己非法侵占对方大量钱财的目的得逞。关联性。欺诈人实施以合同行为诈骗手段的行为过程,包括以欺诈手段签订合同和以合同“约”定骗财骗款前后两个过程,欺诈方施放烟幕弹,受骗方误中连环计。阴险性。欺诈人一般具有较高的智商、技能和作案手段,表现在诈骗人利用合同行骗前都要认真策划,精心准备,一般要对行骗对象、市场行情、合同款项、逃避制裁等作可行性调查研究,在签约形式、内容条款上作手脚,埋伏笔,置陷阱,设圈套,为达目的,不择手段。群体性。欺诈人可分为“公诈”、“私诈”。“公诈”是指单位集体行骗或指使当事人、人行骗,“私诈”是指个人行骗,一般以累犯惯犯居多,往往他们有犯罪前科,应对防范、打击经验较多,也有“公私合营”的,危害深重。专业性。欺诈人投其所好,常以合作、合伙、入股、代办、代购、代销的单位和“能人”面目出现,以合同欺诈为生。有的受同乡、同学、同胞、同僚关系影响,有的受人利诱,见利忘义,有的曾是诈骗受害人,受损或破产后不惜孤注一掷,铤而走险,变本加厉地谋害他人,有的成为职业惯犯。复杂性。指欺诈人诡计多端,随机应变,手法变幻,花样翻新。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往来的速度与额度不断增加,骗子们除继续使用传统骗术外,不断变换行骗区域、行骗行业、行骗手段,合同欺诈案件呈现出复杂性、隐蔽性、连锁性,扑朔迷离。二、合同欺诈的手段当前,合同欺诈的方式五花八门,手段千奇百怪,既有惯常的民事欺诈方式,也有更为诡秘与险恶的刑事诈骗方式,手段无论怎样翻新,大都是利用人们赚钱迫切的浮躁心理。因此,静观分析合同欺诈的主要表现,研究应对合同欺诈的各种措施,有利于识别形形色色的欺诈行为,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避免人们上当受骗,更好地制裁、治理这种违法行为,维护经济生活的健康有序。(一)合同民事欺诈的主要表现,是围绕合同的主要内容条款耍花招、玩手段:如虚假的陈述或说明,或制造假象、隐瞒真相,目的旨在骗取对方信任,利诱对方签订合同,借履行合同获取非法利益。因此,就个案来讲,它的危害后果比合同刑事诈骗要小,就普遍性而言,它的危害程度比合同刑事诈骗要广。一般来说,合同民事欺诈的手段有:1、虚假的质量欺诈,在合同标示质量条款上作引人误解的不真实表示。(1)狸猫换太子——出示真样品,兑现合同时却以雁品替代,愚弄对方;(2)割头换相——,伪造或冒用产品的质量鉴定标志,促成合同签订,“诱奸”对方;(3)张冠李戴——提供虚假的产品说明书,欺骗对方;(4)狗皮膏药——谎称产品为专利产品名优产品,给人造成神秘或信任感,以售其奸。2、虚假的商品标识欺诈:(1)假冒他人或虚构个人的注册商标的商品为欲订合同的标的物;(2)在商品或商品包装上,印制虚假标志,标迟出厂期,延长有效期,扩大保质期,以推销劣质、过期商品;(3)仿冒他人商品标识。同类别产品、谁俏销就仿冒谁,从外观到包装全仿真,借水行舟,大树底下好乘凉。3、虚假的合同主体欺诈:(1)欺世盗名,伪造证明文件公章公函,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其他单位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或空白合同书,而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诈骗钱财;(2)假单位欺诈法,社会上少数不法分子伪造公章、合同章和营业执照,设立无资金、无场地、无设施、无从业人员的“皮包公司”,利诱被欺诈方签订合同,待对方先行履约或预付钱款后逃之夭夭。4、虚假的宣传欺诈,是指当事人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合同标的质量、成份、性能、用途、产地、生产者、有效期限、毒副作用等作令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诱惑他人与其签订合同的欺诈行为,包括虚伪的“有奖销售”、“限量发行”、“买一赠一”等。5、虚假的价格欺诈,是指当事人利用虚假或令人误解的价格条款或条件诱骗对方与其签订合同,从中渔利,往往是通过“大削价”、“大甩卖”、“大清仓”、“季节降价”、“破产处理”、节日大酬宾活动实现的;(1)虚假标注差额巨大的原价、现价,谎称降价的促销行为;(2)模糊标价,用模糊语言、计量单位诱人误购;(3)虚实两套价格,以低价成交、高价结算,先蒙人后坑人。6、放长线钓大鱼的诱饵欺诈,一是欺诈方在实施欺诈之前已先与被欺诈方履行了几份小额合同,付小额定金,且履约积极、顺利,制造本身履约能力强,重合同守信誉的假象,骗取对方充分信任。然后谎称因生产生活或业务经营需要,签订大额订单,骗取大量货物和钱款。二是欺诈方经过精心踩点后锁定欺诈对象,对其情况相当了解,而欺诈对象对欺诈方则了解肤浅,有计划的诚实骗不设防的冤家,骗无不胜。三是欺诈目的得逞后,欺诈方往往隐匿遁形,杳无音讯。7、虚构标的欺诈:编造子虚乌有的项目诱骗当事人上当。(1)伪造“破产拍卖”文件资料,多方骗取定金;(2)编造理由,侵吞定金:以大批量的加工业务为诱饵,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并收取定金,最后以加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退定金;(3)诈骗者本身不具有专业资质,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项目工程的资料,然后利用这些资料图纸,以发包方的身份引诱其他单位承包工程,甚至搞“多角恋爱”,一女许嫁几家,从而骗取对方的合同保证金等;(4)伪造政府批文,伪造抵押担保,骗取信贷投资和其他“投资伙伴”。8、非法传销欺诈:(1)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经营,通过交纳或变相交纳入门费,上线吃下线,下线吃回扣,收益额度以加入先后为序;(2)从业人员以下线交纳的入门费或认购商品回扣为生,通过发展成员,组织网络或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招商引资”,极容易诱惑群众误入歧途,极具欺骗性、传染性和危害性。9、买卖双方欺诈。一是欺诈方利用对方欲赚取购销差价的心理,先以下家的身份与欺骗方订立购销合同,同时又串通第三方作为被骗方的上家,以提供被骗方下家所需相同的商品为诱饵,诱使被骗方订立合同,骗取货款;二是欺诈方先后以卖方和买方两种身份出现,意欲出售某种商品,使受害方又产生有多人要买这种商品且价格较高的错觉;三是受害方往往是一些开业时间不长,但又急于收回投资、踌躇满志的企业,由于经验不足,很容易成为冤大头奉送学费;四是受欺诈方履约付款后,欺诈方携款潜逃,打一枪换一地方。(二)合同刑事诈骗,比起合同民事欺诈,具有目的更险恶、手段更卑劣、方式更隐蔽,作案更狡猾,情节更复杂,后果更严重的特点,更应引起人们高度警惕,拭目以待,谨防上当受骗。由于合同诈骗犯罪方式林林总总,手段无奇不有,现仅就常见的几种归纳如下:1、投其所好。即利用一些单位或个人急需某种紧俏商品,或急于出手某种滞销积压商品,诱人签订购销合同,骗取大量预付金和定金中饱私囊,这里欺诈方可以买方、卖方或中介方的不同身份在合同中出现。2、诱敌深入。欺诈方与对方先做成数笔交易,甚至做成一些赔本买卖,骗取对方信任,尔后签订大宗买卖合同,套取大宗货物或大笔货款,大发不义之财,抑或置人于死地。3、金蝉脱壳。为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欺诈方采取拼造达官贵人、社会名流视察、题词、合影图片,让对方参观他人车间,看别人货物的手法,虚构事实,制造假相引人上其贼船,一旦签约后将对方货款、定金骗到手,就溜之大吉,逃避法律制裁。4、陷阱暗算。即欺诈方事先假冒机关事业单位、知名度高或信誉较好企业的名称,大额度招标采购公告,被骗方一旦签订合同落入精心设计的圈套,欲罢不能,欲退不行,巨额商品打了水漂,这里欺诈方扮演的是订购发包方身份,而且往往因人而异,一户一策。5、高额利诱。即欺诈方利用招商信息的方法,声称自己因业务急需加工一批产品,时间紧,要求高,加工费高出正常费用许多,引诱一些企业上当,但要求先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并预付一定量的合同保证费或质量押金,但对方签约付款后曲终人散,讨债无主,告状无门。6、潜逃废债。古往今来,案例很多,但较有代表性的是,在当地投资兴业的外来户蓄谋已久,精心策划,营造一片红火兴旺的繁荣景象,大肆进行社会公关和感情投资,从企业的生产经营到供应销售各个环节,签订大批赊欠合同,恶意拖欠地租、房租、水费、电费、税金、货款和员工工资,累积到巨大数额,突然一夜之间,人去楼空,所有动产从此蒸发,登记档案里为警方留下一堆虚假资料。7、互相并吞,又称黑吃黑,是黑道上惯常的欺诈术。即欺诈方因嫖娼、、走私、制假、贩毒、盗窃、偷渡等犯罪需要与受骗方签订借债合同,或者由于意外原因赔得血本无归,或者由于欠方恶意黄债,一走了之。有的为独霸一方市场,以签订合同为诱饵,将黑道同伙及其赃款赃物诱出,挑起事断,嫁祸于人,或交给黑恶势力,或供给警方,借刀杀人。8、传真诈骗。即欺骗方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先行发出订货要约,然后恶意利用外地汇款的时间差,先通过银行向对方汇去少许款项,取得盖有银行印鉴的汇款单后,再用刀片或涂改液更改为大额汇款,用传真机发往供方,或者与金融部门不法分子相勾结,伪造承兑汇票,供方收到传真来的汇款单或寄来的汇票时即发货,当发现受骗时,货物被持假证件的人提走,提货人下落不明,失主追悔莫及。三、合同欺诈的防范合同欺诈防范,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之前或履行过程中或遭遇欺诈时采取的各种防备、救济预案中的应对措施。如上所言,由于合同欺诈手段的多样性、行为的狡诈性,会导致程度、性质不同的后果,其谋害之劣,祸害之深,毒害之广,危害之大,影响之坏,千夫所指,众怒所犯,罄竹难书。因此,如何唤醒全社会的法律意识,有效防范和抵御合同欺诈,在理论研究中的探索和法律实践中的创新,就显得尤为重要而迫切。尽管合同欺诈诡计多端,花样百出,但是,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只要认真做好宣传、教育、预防、防范、整顿、治理、打击、监管诸项工作,标本兼治,合同欺诈就失去伪装,难有存身之地。(一)加强对合同欺诈的宏观控制合同欺诈的宏观控制,是指国家从宏观角度出发,综合动用宣传教育、立法调整、行政执法、司法干预等手段进行有效地控制与预防的措施。其内容包括:1、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制观念与合同意识,经常向广大公民,重点是企业经营者宣传有关经济合同的法律法规,定期组织专业培训与经验交流,使合同法制观念深入人心,构筑一道预防合同欺诈的思想防线。2、与时俱进,开拓创新,适应国内外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与市场交易中出现的新问题,通过立法程序及时调整和完善合同规范的法律法规。3、发挥公、检、法、司专门机关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完善举报投诉中心网络,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原则,做好媒体揭露和重点曝光、集中打击与群防群治工作,抓好侦查、起诉、审判和改造四个环节,对罪犯起到震憾作用,促其自制自拔,悔过自新。4、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功能。为维护公平交易和市场秩序,应发挥工商机关经济战线生力军和轻骑兵的优势,迅速便捷,主动出击,对合同欺诈行为从重执法,严厉制裁,依法取缔。同时,要在源头上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把好新开企业申请注册和已开企业的年检验照的审核关,教育和引导企业规范经营,增强依法维权的自我保护意识;切实加强对企业的回访检查和经营行为的监管,加强对“三无”企业、挂靠的假集体企业和非法承包租赁企业的清理,消除法律监管的盲区与合同欺诈的隐患。5、实施金信工程,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监管体系。以工商牵头,开发整合海关、商务、质检、金融、税务、劳动、公安、检察、审判等部门信息资源,建立企业信用网络监管体系。而金信工程的重点是完善企业信息网络,设定目标是:按照企业信用监管指标体系和实施分类管理的要求,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指挥体系,统一技术标准,统一监管平台,通过联网,实现资源共享,适时监控,进一步提高企业信用的自律功能。国内外任何经济组织和个人,无论何时何地都可以上网查询任何企业的信用等级、资信状况和不良记录,任何心存侥幸的不法经营企业,将无藏身之地,受到法律的惩罚,必将陷入人人喊打,个个唾弃的灭顶之灾。6、持久广泛深入地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大张旗鼓地表彰“重守”企业,帮助和促使企业完善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我防范的自律机制,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采取措施提高合同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管理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同时,继续开展经济合同鉴证、动产抵押登记、公开拍卖监管、格式条款备案、合同示范文本发放等工作,防止合同欺诈发生,有效保护交易安全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采取应对合同欺诈的防范措施合同欺诈的防范,狭义上讲就是从企业和生产经营者的角度,寻求预防合同欺诈的对策和方法。行之有效的措施包括:1、提高警惕。就是要提高对受骗危害性和防骗重要性及合同风险性的认识,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对那些轻易而举的上门“好事”,要多问几个为什么,切忌“财迷心窍、利令智昏,酒乱人性,色淫方寸”,如果警惕性不高,稍有不慎,就可能吃亏上当受骗。2、得道多助。“得道”指借助法律武器和科学方法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多助”即寻求多方帮助,包括自助和求助。具体来说首先提高自身素质,不仅要懂得市场经济知识,还要懂得法律法规知识,不仅要懂得国内法,还要懂得国际法,既要熟悉和掌握从事市场购销的知识和业务能力,又要熟悉与本行业、本部门有关的法律法规,运用知识与法律,保护和发展自己。其次要加强企业内部的业务、财务、仓库管理、监督部门的协作配合与信息沟通,实施动态管理,以便及早发现问题及时采取防保措施。其三要加强与银行、工商、公安、检察、海关、审判等部门的联系,主动争取帮助,规避和减免经营风险。3、完善制度。“苍蝇不叮无缝的蛋”,“黄鼠狼好咬有病的鸡”。经验告诉我们,合同欺诈往往利用企业管理制度上的漏洞,凡是制度不健全、防范不严密的企业往往是诈骗屡屡得手的地方。因此,企业应根据实际,从合同签订到履行结束的全过程,制订一套比较完善而严密的合同管理制度,如合同签订程序和审批制度,合同专用章与合同文本管理使用制度,合同鉴证制度,合同履行监督制度,合同中止备案制度等等,尤其是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适时监控最为必要,可随时掌握合同履行进程,对有问题不能履行的合同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区别情况分别处理。4、核审资信。为了有效防范合同欺诈,签订合同前务必认真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查清其身份及履约守信状况,签约前首先要求对方提供:(1)法人代表身份证明;(2)营业执照副本;(3)法人资格证书;(4)法人授权委托书;(5)合同经办人身份证以及担保书等,切忌和防止仅凭对方提供的银行帐户、合同专用章、工作证、介绍信、名片等不全面、不规范的证明文件签订合同。同时也应杜绝凭老关系、老朋友、老熟人或领导、部下、亲友的推荐介绍等草率签订合同。查履约能力就是查清对方经营现状,签约前应通过信函、电报、电话、中介或派员等方式调查对方资金和信誉,以防意外。重大经营活动应举行听证,集体讨论决策,给对方特殊优惠的业务要慎之又慎,可制定预案,以防不测。5、慎签合同。为预防合同行为人在合同条款内容上暗作手脚预埋阴谋,应按照合同示范文本的格式,严格审查合同条款,包括合同的主体、要约、承诺、权利、义务、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酬金、结算方式、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都要字斟句酌,反复推敲,力求表述清楚明确,具体完整,不能含糊不清或易产生歧义理解授人以柄,留下隐患,必要时请律师把关,履行合同担保、鉴证程序。6、供货反诈。供方在履行买卖合同中反欺诈的第一要务,就是确保供方能在交付货物后顺利获取需方支付的价款,为安全起见应注意:(1)采取托收承付方式结算,需方拒付货款的,应当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拒付输。如需方无理拒付货款,供方可申请对方开户银行进行说服。经银行说服无效,应申请银行强制扣款。(2)在交货时,根据合同约定,供方要求需方提供担保。需方不提供担保的,供方拒绝交付货物。因为一旦交付货物、就丧失了控制权。发货、提货时更要把好出库、出厂、处境关,防止和减少受骗案件的发生。(3)申请仲裁或者法院起诉。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仲裁的,供方不得先向法院起诉,而必须先申请仲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向法院起诉的,供方可在供方所在地、需方所在地、标的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法院之中选择一个法院,提起诉讼。7、购货反诈。购货方在履行合同中反欺诈的首要任务就是确保取得依照合同约定供方交付的货物,为了交易安全,应当做到:(1)依合同规定,供方交付货物后购方支付货款,若供方未先行交付货物,购方则不必支付货款。若供方延迟或拒绝交货,购方可依合同规定,要求供方承担违约责任。(2)依合同规定,在需方支付货款后,供方才履行交货义务的情况下,如果供方在签订合同后履行合同前,其财务状况恶化,有可能在将来需方支付货款之后仍不能交付货物,需方有权要求供方先交货或提供担保,否则,需方拒绝履行自己支付货款的义务。如果供方提供担保,则购方就应先支付货款。供方提供担保在货物的交付期限届满仍不能履行交货义务的,需方可就供方提供的担保执行,要求供方承担违约责任。需方还可以依据情势变更规则要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3)根据合同规定,在供方先行交付货物尔后需方才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如果供方提供的货物质量有缺陷,需方可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如同意利用,降低货物价格;交付替代货物;拒收或退货,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等。(4)合同中没有质量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法律、行业标准履行,尚无上述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标准履行。交货验收时,购货方一定要亲临现场,依据有关法律根据资料、协议、样品等质量标准逐项逐批进行验收。也可聘请专家质检人员代检。却不可碍于情面免检留下后遗症。(5)付款时要严格资金管理制度,切不可义气用事,轻易兑付。大额资金流动要商请银行把关,万万不可违背财经制度,铸成大错。(6)如果供方无履约能力或根本不准备履约,以欺诈手段引诱需方签订买卖合同,从而骗取定金或预付款的,需方应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并适时申请财产保全。供方骗款后出逃的,需方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收集提供供方实施欺诈的线索和证据。8、项目反诈。对经济技术信息包括种植、养殖、加工、贸易、施工项目,要进行综合考察,重点是信息来源,提供人身份、项目的可能性与可行性,断定真伪、评估价值后再支付相关合理费用。9、引资反诈。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合同签订中,引资方往往急于求成,外方借机欺诈,签订不平等合同,先发制人。因此,双方在签约时,出资方式中既要考虑赢利性,又要考虑对等性,出资应当公平合理,对外方的出资应当要求至少提供部分资金,外方如以物化形式进行部分投资,引资方也应要求以场地、厂房、设备等进行投资。对外方以无形资产作为入资形式的,要选择资质、信誉良好的机构进行科学评估。对外方以设备、产品进行投资的,必须坚持用原始凭证计算价格,并通过国家商检部门的检验,借以有效防范国际合同欺诈的发生。10、租赁反诈。对出租人不按期交付租赁物致使承租人无法实现合同预期的目的,承租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租赁物存在权利瑕疵,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要求减免租金。承租人无正当理由延迟或拒付租金,出租人应在法定诉讼时效内讨债。承租人如征得出租人同意为经营需要而增加的租赁物价值,应留下书证,充抵租金或返还租赁物时要求出租人出资赎回。11、担保防诈。企业在借贷、买卖、货运、租赁、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应依照《担保法》的规定设定担保。经济交往中,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尽量避免风险。债权人一般希望担保金额不低于债款,债务人一般希望担保金额不高于债务,以防止合同欺诈的发生。双方都应对对方的身份、地位、声誉、履约能力等进行综合考察,视其情况决定交易额度、交易方法、担保类别、押金多少,以减免风险。(三)遭遇合同欺诈时的应急预案经济活动中遭遇合同欺诈时,既要沉着应对,临危不惧,又要急中生智,当机立断,学会掌握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制裁打击经济违法犯罪。根据我国民法和刑法关于合同欺诈应承担的责任规定,在遭遇欺诈侵害行为时,应采取以下救济措施:1、协商变更和解除合同。协商变更,包括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或补充。协商解除,是合同当事人通过蹉商,在合同关系有效期限尚未届满提前终止合同。协商变更和协商解除这种补救措施,往往会遭到欺诈方不予理会或干脆拒绝,在这种情况下,被欺诈方应不失时机地采取其它措施。2、依法废约。该措施适用于被欺诈方发现已签订的合同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对方有欺诈嫌疑,双方签订的合同有可能成为欺诈性的无效合同的特定场合。在这种场合,被欺诈方应暂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内容,如不予发货,不予付款,对于尚未履行或部分未履行的合同,要立即中止;对于应入帐而未进帐的货款,要派员督促查办,采取一切必要手段和措施保证应收尽收。对已被骗出的商品和货款,要及时报案,请求有关部门围追堵截和依法讨还。3、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及时介入查处。如果被欺诈方在合同订立后或正在履行中觉察意识到合同可能为欺诈性合同,应及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审查,确认该合同无效。如双方没有订立书面仲裁协议,又发现对方有欺诈嫌疑的,要注意收集证据,写好诉状,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发现欺诈方可能处分或转移已经履行的财物、货款的,要及时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账户。如果发现欺诈方隐匿财产或携款潜逃,不能履行合同的,被欺诈方要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并积极提供各种线索,采集合同欺诈有关证据,协助司法机关快侦快破,追还款物,并追偿因遭受合同欺诈带来的经济损失。由于经济活动领域、行业无限扩展,合同欺诈行为无孔不入,无隙不钻,欺诈与反欺诈的斗争将是长期的,“此恨绵绵无绝期”。本文仅就合同欺诈的典型特征、常见类型、常用手段、防范措施和应急对策,向企业经营人员提个醒,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守法经营、依法维权和科学管理是企业的命脉,万万不可粗心大意。

防欺诈篇2

[关键词]电子商务网络欺诈b2cc2c

一、问题的提出

网络欺诈正严重影响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打击网络欺诈是发展电子商务的必然选择。商务活动从交易过程来看,是买卖双方的博弈;就市场竞争而言,是卖方与卖方的博弈;而就市场管理而论,则是交易者与管理者的博弈。因而,抑制电子商务中的网络欺诈,必须从国家、商家、消费者三个角度入手,在弘扬诚信美德的前提下,防范、检举、制裁欺诈者,建立电子商务的信用机制。本文仅从防范网络欺诈视角进行阐述。

二、基于国家角度

为了保障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国家的任务是加强监管,建设有利的社会环境。2005年我国实施了《电子签名法》,为打击网络欺诈迈出了重要一步。目前的当务之急是建立健全部级的监管组织体系。首先要便于申诉和举报,做到早发现早处理,降低网络欺诈的社会危害。如美国有ifcc和ifw,而我国是由国家计算机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各地工商局和消费者协会兼管网络欺诈的举报工作,缺乏专业针对性,不利于专项治理;其次要有直接的责任主体。国家目前依托中国电子商务诚信联盟等开展电子商务网络欺诈监管工作,而这些组织本属于业界自律组织,开展工作既缺乏自我惩治的主动性,又缺乏大众认可的权威性。

另外,网络交易需要建立验证交易各方的身份、对网上信息给予证实的机构——认证中心(ca)。此外还应加强网上信用中介机构建设,并强化其管理。例如健全网上信用印章服务机制等。网上印章是在网络环境下,面向b2c交易建立的对网上商家进行评价、通过发放徽章等形式传播有效信息的服务。目前已应用于许多国家。国外网上印章一般有时限,收费标准明确,多数可由消费者参与,可向印章签发机构投诉或索赔。我国目前仅有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电子商务诚信评价中心提供“电子商务诚信单位”徽章服务。在相应方面却不明确。发放徽章要严格评估与审批程序,对于在网站上使用了相应徽章的要注意真伪辨识和后期监督。实现打击欺诈、强化信用的良性循环。

三、基于商家角度

商家防范网络欺诈的内涵主要是防止资金损失,防止他人盗用自己身份、盗取或篡改商业文件。为此,必须着手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信息化建设。实施欺诈者往往有较高的it素养,欺诈者有时候来自企业内部,提高企业自身网络和计算机系统的技术含量和管理者的技术素养是安全电子商务的必然选择。防范欺诈要投入一定的资金,但从长远看对企业提高电子商务经营效益是物有所值的。为此,必须重视自身的信息机构建设,将抑制网络欺诈作为信息化建设的一部分。由cio对自身所有电子商务业务实施信息监管。

2.网站建设。目前,网络目录仍是许多商家电子商务的重要盈利模式。如果非法者打着企业网站的旗号实施欺诈,不仅使消费者蒙受损失,商家也难逃法律追究。所以保护自己的网站的地位不受侵犯是商家义不容辞的责任。为此,商家应及时向cnnic注册与企业名称或商标密切相关的域名。警惕他人仿冒或盗用自己的域名、网站logo、企业标识、商标,在网站上散发虚假产品目录,或通过篡改目标url等方式篡改网站信息。

3.交易文件的保护。交易文件是交易的记录和凭证,也往往是欺诈者实施欺诈的载体。为保障交易安全,商家必须对包含重要财务、产品、技术信息的数据库文件采取有效的技术保护措施。要充分认识电子签名在电子商务中的意义,在b2b交易中对交易文件全面使用数据加密技术和数字认证技术,特别是数字签名、数字时间戳技术,以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时效性和不可抵赖性,防止被黑客或交易对手截获和篡改。必要时向国内外相关机构寻求更多的技术支持。例如数字时间戳需要求助于国家授时中心(ntsc),因为它是国内唯一提供相应服务的专门机构;而国内pki产品和服务机构尚不成熟,主要借助entrust和verysign等国外公司。

4.资金支付。非法者实施欺诈的目的主要是获取资金,而盗取帐号和密码是其最常选择的途径。因而在资金支付环节必须有效防止非法者通过网络监听等方式获得口令信息。通过第三方的信用卡支付由于采用虚拟帐号而且信息不在开放网络传输,可保证支付安全。但一般只适于部门经理的小额支付。在b2b交易中资金数额较大,使用电子现金支付系统或电子支票,不仅可以保证支付的安全性和匿名性,还可以降低成本,应作为第一选择。

四、基于消费者角度

消费者防范网络欺诈的任务是保护个人隐私,减少资金损失。只要消费者具备了足够的网络素养和网上交易知识,特别是电子商务营销和盈利模式知识,对于网络欺诈就有了一定的识别能力。消费者首先要充分了解电子商务交易细节,明确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更要了解商家信誉、优选交易平台。在b2c交易中,商家的信誉是消费者免遭欺诈的根本保证,因此获取商家的信用信息是必要的。为此消费者应经常浏览中国电子商务诚信评价中心网站(.cn)。还应通过中介机构查阅卖方是否具备ca认证和信用图章。同时应注意,不同种类的网上信用印章核心价值不同。有的仅限于保护隐私或说明消费者满意,承兑性印章才是兑现承诺的保障。要警惕商家夸大信用印章的适用范畴。在c2c交易中,因多数交易者不具备ca数字证书和信用印章,选择安全交易平台至关重要。为防止欺诈,不熟悉卖主背景时最好不与其进行交易,消费者直接向卖方汇款是不明智的,应选择具有第三方支付服务和履约保障服务的平台。而yy、聪明点等网站对同一商品提供多个商家及其交易评价指数,为消费者选择卖主提供了便利;易趣拍卖网提供paypal网支付服务和安付通履约保障服务,必要时可为买家提供交易安全基金,并共同追讨欺诈者的责任或向卖方支付全额退款;在b2c交易中,当当网推出“送货上门”、“货到付款”、“上门退换货”服务。易趣网还对欺诈和不履约行为开辟了投诉空间。这些都为消费者防范欺诈铺平了道路。

参考文献:

防欺诈篇3

关键词:汽车保险;欺诈方式;预防方法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19019601

1当前汽车保险欺诈常见方式

1.1重复获赔

重复获赔主要是通过多处投保实现的,即就是获赔人通过在不同的保险公司给自己的汽车买取保险,一旦汽车出现事故,车主就可以在获取多份保险理赔,就造成重复索赔的现象,这种欺诈形式也是比较常见的一类。

1.2事后投保

事后投保就是在汽车已经发生事故,而车主在这之前并没有为汽车投保,但是为了获得赔偿金,在这之后对汽车投保,并且伪造事故时间,造成事故发生在投保时间之内,从而获取理赔的现象。

1.3伪造事故

伪造事故是在所投保的车辆并没有发生事故的情况经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理赔的一种行为,这主要是投保人或是受益人经过捏造事故,并提供相关的虚假证明,将本身没有发生的事故向保险按公司要求赔偿,造成汽车保险诈骗行为。

1.4夸大索赔

夸大索赔主要是将汽车发生的事故进行扩大化,从而获得更多的保险理赔的行为,这主要是投保人或是受益人为了在事故中获得更多的理赔,从而夸大损失程度或是增加损失的项目,将原本小事故扩大化,从而获得高出事故本身的理赔金额。

1.5骗取保费

骗取保费主要是保险公司内部人员与其他人员合伙利用投保人汽车事故,经过不正当的手段再次扩大事故或是伪装事故,进行的一种欺诈行为。或者是犯罪分子利用投保人的投保证明或是身份证明骗取保费,这主要是由于投保人没有保管好投保的相关信息证明,在丢失或者泄露的情况下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2汽车保险欺诈形成原因

2.1社会环境影响

首先是由于社会大环境的影响,现在很多人会认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理赔保险不足为耻,他们认为保险是一个收益性很高的行业,而且他们既然投保了,那么获得比原本应该得到的理赔更高的赔偿是理所应当的。另一方面是由于法律在保险这一方面比较倾向于被保险人,一旦发生保险欺诈的行为,当保险人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据可以证明欺诈行为时,法律一般会裁定被保人所述是正确的,因此会让部分人存在侥幸心理,从而利用法律的倾向进行汽车保险诈骗。还有就是因为现在社会互联网的发达,但是相关方面又存在一些漏洞,因此部分人会利用互联网进行欺诈行为。

2.2保险公司原因

我国目前有很多保险公司,因此就造就了激烈的市场竞争,保险人为了能够提高业务量,往往会忽略被保人的素质,所以就会出现部分因为被保人素质较低,在理赔的时候出现问题。另外就是在理赔的环节中,对于理赔程序和理赔规定遵守的不严格,并且当出现欺诈行为的时候处理过轻,造就了保险人对于保险诈骗并不重视的现象,因此就会出现越来越多的汽车保险诈骗行为。

2.3投保人原因

这个原因主要是因为部分人道德缺失,当他们的汽车发生事故需要理赔的时候,就会使用各种各样的手段进行保险欺诈,而当这些人经过这样的方式成功获得理赔之后,就会对一些“旁观者”无形当中形成了一种引导作用和诱惑作用,所以在他们的汽车需要理赔的时候,也会效仿同样的事情,于是就会形成一种恶性循环,导致汽车保险欺诈行为越来越严重。

3汽车保险欺诈发展趋势

3.1职业化

目前我国汽车保险欺诈呈现职业化的发展趋势,很多犯罪分子并不是首次作案,而是惯犯,他们在长期的诈骗中已经形成一种固定模式和“行业规范”,对于保险行业中的漏洞了如指掌,明确知道多种事故类型的索赔方式,成为职业保险诈骗分子。

3.2智能化

由于现代社会信息化的迅速发展和普及,很多人已经掌握了电子社会需要具备的信息知识,因此犯罪的手段也就更加智能化,并且这些人大多数精通保险行业的知识,对于保险理赔环节涉及的环节非常清楚,这也就使得犯罪行为能够更加顺利的实现。

3.3多元化

通过纵观近几年保险诈骗案件,我们不难看出,保险诈骗手段已经花样百出,理赔事故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并且呈现出更加多元化的趋势,由于以往的犯罪手段再经过多次实施之后,比较容易被识破,因此犯罪分子就不得不制造出更多种类的事故类型。

3.4团体化

在近几年的汽车保险诈骗案中,还有一个比较明显的趋势就是诈骗趋于团体化,即就是多人联合诈骗的行为,为了获取保险理赔金额,犯罪分子经过和保险公司,修理公司,甚至是事故鉴定部门工作人员相互勾结进行诈骗。

4针对汽车保险欺诈的预防方法

4.1保险公司提高防范意识

防欺诈篇4

关键词:保险欺诈;诚实信用;防范措施。

保险欺诈从保险法诞生以来,就与保险如影随形就像是一对孪生兄弟一样,不管是在发达的西方国家还是中国一直以来都是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愈演愈烈的保险欺诈问题,如果不能得到有效的遏制的话,它将会使维系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的诚实信用最终失去其作用,而阻碍保险业的发展。

1保险欺诈的社会原因。

本文主要从社会原因进行分析,社会原因,即是指社会道德意识的变化,是保险欺诈的首要原因。劳伦兹(konradlorenz)在其著作《仁慈的消失》一书中一针见血地指出:“人类的道德意识是由它的标准所决定的。由于标准已经变化,除了别的以外,这已经影响了我们的看法朝向所有权观念靠近。在可接受与不可接受的行为间以及受社会约束的本能遏制,作为趋势,开始逐渐消失,加速远离共同福利的意识,走向纯自我利益。”在当今社会里,竞争日趋激烈,个体与群体更加隔离,这使有些人丧失了社会道德意识,他们不要愿为了社会整体利益而牺牲自身利益,不能容忍自身生活享乐的微小损失。1这种不顾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个人需要和欲望的满足,刚好成了保险欺诈得以生存的土壤,同时也是保险欺诈产生的社会思想基础。社会原因具体在我国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诚信缺失。诚信处于伦理道德与经济利益冲突与摩擦中,诚信缺失已成为中国保险业必须面对的严峻挑战。2诚实信用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我国《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由于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保险所保障的风险具有不确定性,保险人主要是依据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告知和保证来决定是否承保和保险费率的高低。这决定了保险法对当事人诚实信用的要求远远大于其他民商事法律。然而,现如今保险欺诈的频频出现,当事人之间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人们社会道德意识弱化而引起的。

(2)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两方面:首先,在我国,建立了呈明显二元化特征的社会保障体系,即:在城市,建立了面向企业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制度;在农村,实行家庭保障与集体救助相结合而以前者为主的保障制度,未在农村建立作为现代化社会保障体系核心内容的社会保险。这种差异使农村的社会保障缺失,农民为了防患于未然通过参加商业保险的方法来避免意外带来的风险。然而,由于保险的射幸性,如果没有意外的发生永远也无法得到回报,这时那种不平衡的心理落差和淡泊的法制意识就会产生,这种欺诈的萌芽就应运而生了。其次,社会保障范围覆盖不全。在社会保险制度方面,还有半数以上的城市劳动者未被养老保险所覆盖,进入医疗保险制度者仅为5471万人,因病致贫的现象时有发生;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仅为4345万人,只占需要工伤保险的非农业劳动者的10%左右;以农民工为主体的日益庞大的流动人口尚未被纳入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框架。3这种情形下比较容易诱发那种事后骗保的情况,当人们发生意外事故后没有基本的保障作支撑,他们走上欺诈道路的几率大大会提升。

2保险欺诈的危害。

保险欺诈危及保险业的健康发展,这一现象带给我们的危害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给投保人带来的损害。更贴切的说法应该是给善意的投保人带来的经济成本的提高,损害其利益,更为严重的话会使其退出保险市场。这里要说下信息不对称原理,在保险欺诈中可以解释为“道德风险”或者“逆向选择”问题。逆向选择问题来自买者和卖者有关车的质量信息不对称。在旧车市场,卖者知道车的真实质量,而买者不知道。这样卖者就会以次充好,买者虽然无法了解旧车的真实质量,但知道车的平均质量,因而只愿意根据平均水平价格支付,这样一来,质量高于平均水平的上等旧车就会退出市场。接下来的演绎是,由于上等车退出市场,买者会继续降低估价,更多的较高质量的车退出市场,如此等等,在均衡的情况下,只有低质量的车成交,社会成交量小于实际均衡量,在极端的情况下,市场可能根本不存在,这个过程为逆向选择。4这在保险欺诈中是同样的道理,善意的投保人相当于旧车市场上的好车,而恶意欺诈的投保人就相当于旧车,这样最终的结果就是善意投保人退出保险市场。

(2)给保险公司带来的不利影响。由于存在投保人欺诈的行为,保险公司不得不提高其保费。保险公司在为了争取最大利益的目标下采取欺诈方式以争取在市场中最大的优势,因为追求利润最大化是企业不诚信的内在动力。近些年来,我国许多保险公司及保险机构出现了诚信缺失、骗取投保人等现象,造成不良后果。信誉是保险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

3保险欺诈的防范措施。

面对保险欺诈方式和手段越发多样的变化,笔者结合目前国内外学者及实践经验,总结出以下几种应对措施,来有效地防范和减少保险欺诈所造成的风险。

3.1针对保险人欺诈进行的防范对策。

(1)从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方式对保险业进行监管。史纹青认为,我国原有的保险监管方式都是以试图抑制保险机构的竞争为目的,这种方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不规范的保险竞争,有利于维护保险体系的稳定,但同时也导致了保险业的垄断,造成了保险机构的低效率。而且,这种监管方式多以行政指导为主,缺乏透明度和灵活性,监管方与被监管方信息严重不对称,监管机构难以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监管策略。因此,我国在选择监管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这一监管方式的同时,更加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把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市场经济这只“无形的手”的手很好的结合起来,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一方面要以维护保险市场稳定为目的,加强被监管者的信息披露;另一方面要以风险的内部管理为中心,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保险合同很大程度上是属于商业保险,它有很明显的经济特征,所以在对合同双方当事人监督的过程中,要有个很好的结合点,应该采取既有利于防范欺诈保证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又有利于保险业自由发展的空间,不能管的过于严格,阻碍其发展。

(2)立法部门制定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打击保险欺诈的法律依据。一般认为,国家制裁有害的保险行为的法律手段有三种: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刑事制裁是其中最严厉的方式,也是国家干预保险活动的最强硬的手段,能够取得最大的预警效果。但是从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刑法》第198条中规定了保险诈骗罪,然而,这只是保险欺诈的一种,在诈骗以外还有各种各样的保险欺诈行为的存在,但是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刑法并不予以调整,这就削弱了刑法在保障保险市场正常运行方面的警示作用。所以,应该进一步完善对保险欺诈行为的刑事处罚制度,并且使其与相关的民商事法律制度、保险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协调统一。

3.2针对投保人和保险人的欺诈行为的防范对策。

防欺诈篇5

「关键词保险,保险欺诈,防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6月30日八届人大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10月28日九届人大三十次会议修改)第138条和141条对保险欺诈进行了专门的规定和定性,足见我国保险法对保险欺诈的重视程度,现就有关问题略述已见。

一、保险欺诈的概念和危害

保险欺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保险欺诈仅指投保人方面的欺诈,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以虚构保险标的、编造保险事故或其发生的原因夸大损失程度等手段,致使保险人陷于错误认识而向其支付保险金的行为。广义的保险欺诈还包括保险人方面的欺诈,如虚假赔款,此外还包括第三人的欺诈,如冒充

保单所有人进行索赔等,前者属保险法138条规定的情形,中者属141条规定的情形,后者在我国保险法尚未作专条规定,但亦属我国刑法保险诈骗的范畴。

保险欺诈,最早源自英国的人寿保险,到如今已演变成威胁世界保险业的头号公害。据证实英国有3/4的健康险索赔中为保险欺诈,美国保险赔款总支出的10%至20%被欺诈者所得。我国在保险业恢复初期,保险骗赔案发生较少,近几年来,由于拜金主义思潮影响和一些人思想道德滑坡,保险骗赔在我国各地频频发生,且愈演愈烈,

成为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外的“二号杀手锏”,严重影响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和广大人们生命财产安全,引起保险界和社会人士的普遍关注。

保险欺诈危害十分巨大,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保险欺诈给保险人带来损失。骗赔成功必使保险公司冤枉支付赔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同时严重影响保险人的信誉,保险骗赔发生后,若保险公司无法识破,必能使社会对其失去信赖程度,认为该保险公司无能,投保其公司无安全感,以致抽走保险资金,保险公司一旦失去声誉,流失客户,必然导致其经营惨淡,甚至倒闭,故日本、英、美等国保险人特别警惕和害怕骗赔成功,专门成立反假查骗的侦察部门。

其次,保险欺诈给保险人造成侵害。保险欺诈骗取的是其他保户交纳的保费。欺诈者多骗取一点,其他保户获得的赔偿就会少一点,保险公司考虑到其长期经营中的欺诈风险,保险费会作一定上调幅度,如美国保险公司近几年来一般将保费在原来的基础上上调10%左右,以弥补保险欺诈带来的损失,这样对被保险人就造成了侵害。

第三,保险欺诈败坏社会风气,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给国家财产和他人生命财产造成威胁。由于巨额保险金的诱惑,不少人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采取纵火、爆炸、杀人等残忍手段骗取保险金,特别是在人身保险中,父母杀死亲生儿女的案例屡见不鲜,这些人为道德风险的频频发生,给社会治安增添了许多不安定的因素,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危害。

二、保险欺诈的类型和表现形式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保险欺诈概括了几种类型: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虚构标的。

2、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谎称事故。

3、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故意损财。

4、故意造成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故意损人。

5、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提供伪证。

(二)在实务中,保险欺诈表现形式多式多样。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一些种类:

1、投保时诈骗。包括有先出险再保险骗赔,高额投保骗赔,重复投保、一险多赔骗赔,隐情投保骗赔,无标的空投保骗赔等。

(1)先出险再保险属先险后保,倒签保单,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应该是不确定的、或然性的,如果在投保时就已经发生事故或已遭受损失,这就违反了保险合同的基本原理,对保险人极不公平,产生这类保险欺诈的动机多是在受损后后悔没有及时投保,致使损失无法得到赔偿,于是想转嫁给保险人。其具体操作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将投保日期往前推,即倒签单。这种行为常表现为投保人利用特殊关系,与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内外勾结,补办虚假时期的保险合同。二是将出险日期往后推,常常表现为鉴定部门合谋,更改出险日期。这种欺诈方法的特点是投保时间与保险公司的报案时间很接近,由此提醒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核赔时若发现这种现象,应仔细调查,不可轻易赔款。

(2)高额投保骗赔。投保人并无保费交费能力,而强求投保高风险保障,受益人为自己,这存在严重的道德危险。

(3)隐情投保欺诈。主要表现为人身保险,被保险人已患有严重疾病或财产保险标的处于危险之中而去投保。

(4)无标的空投保欺诈。主要表现为保险标的根本就不存在,如:为死人投保,我国某地曾有一妇女死亡一年,某人谎称是其丈夫,为该死人投保人身保险,半年后,称意外跌死,并开具假证明索赔,属死人变活人骗赔。

(5)重复投保,一险多赔。按我国法律规定,财产保险的重复保险累计保险总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即使超过,对于超过部分不得也不应给予赔偿。然而有的不法分子为了多得保险金,往往故意向多个保险人投保,并隐瞒重复保险的情况,在出险后向多个保险人索赔,以期获得多份赔偿。

2、出险报案时欺诈。主要有张冠李戴式骗赔、制造事故、假险骗赔、虚报原因、扩大责任骗赔等。

防欺诈篇6

关键词:广告欺诈;法治;广告业自律;广告的社会监督

广告欺诈,象一个黑色幽灵,在经济生活中无孔不入,呈现屡禁不止,愈演愈烈的趋势。本文探讨广告欺诈的防治对策,以祈对规范广告活动,有效地遏制广告欺诈行为,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有所裨益。

广告欺诈行为的表现形式是五花八门、多种多样的,最常见的有:商品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性能、用途、产地、价格、生产者、有效期与商品实际质量、性能、用途不符或者服务广告中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的宣传与实际情况不符;无商品、服务提供,主观上也没有提供的意图,而以欺诈性广告骗取钱财;谎称产品质量达到规定标准,认证合格,产品获得专利、获奖、获优质产品称号、生产许可证和商标注册证等内容的;擅自改变获奖级别、时间、颁奖部门或扩大商品获奖范围的;伪造、变造生产批号、广告审批等文件,进行虚假或夸大宣传的;在招工、招聘、招生广告中虚构或夸大事实,骗取费用以及获取非法利益的;以寻求“加工”、“接产”或转让传播技术以及出售实用价值的技术资料或致富信息为名骗取钱财;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专利、科技成果,以及假冒他人名义作广告的;故意对商品或服务的重要性进行隐瞒或省略……等等。

广告欺诈行为人采用制造假相、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法欺诈消费者,广告欺诈行为具有多样性、复杂性、隐蔽性、危害巨大等特征。WWw.133229.cOM从广告欺诈产生的原因来看,在社会原因方面,与经济人的自利心、行业不正之风和拉关系等腐败现象、地方保护主义和广告管理体制不畅密切联系;从欺诈行为人方面看,与利益驱动、行为人的道德水平和价值观念、法制观念淡薄、素质低和责任心的缺乏密切相关;从消费者角度看,与消费者不正常的消费心态、消费知识的缺乏、疏于以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相关,也与我国法制不健全、法律规定存在漏洞以及执法机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存在紧密联系。

1加强广告法治建设

加强广告法治建设是有效防治广告欺诈行为最重要的途径。完善的广告立法是防止广告欺诈行为的前提,它使企图实施广告欺诈行为的违法犯罪分子无机可乘、无漏洞可钻,严厉的制裁措施使其望而却步,同时也使广告执法机关有法可依,有规矩可循。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强,执法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刚直不阿,秉公执法,不枉不纵是防止广告欺诈行为产生的关键。增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的法律意识和守法观念,真正树立起法律在其心目中至高无上的权威,是防治广告欺诈行为的根本。

1.1加强广告立法

我国广告立法不完善是广告欺诈行为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针对我国广告立法的现状,笔者认为,为有效制止广告欺诈行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广告立法:

1.1.1尽快制定《广告法实施细则》

我国现行的广告法总计仅49个条文,如此少的条文,要对广告活动、广告管理、违法的法律责任作出全面细致的规定是不可能的,因此,许多规定过于原则、简略,缺乏具体、详细的规定,既不利于规范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的广告活动,也不利于执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的实际执行,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难以掌握,产生分歧更是无所适从。

1.1.2加重广告欺诈行为人的经济责任

我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广告欺诈行为处行政罚款的额度为广告费用的1倍以上5倍以下,而广告法对一般的广告欺诈行为没有规定没收非法所得,对广告欺诈行为同时又涉及广告法第七款、第九至十二条、第十四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也只规定没收广告费,如此轻的经济处罚,与广告欺诈可获得的巨额收益相比,比较成本太低,使实施广告欺诈行为成为有利可图的事。所以,在广告法中,应增加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提高行政罚款的额度,使以贪利为目的的广告欺诈行为不仅无利可图,而且还有可能倾家荡产,使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不敢从事广告欺诈活动。在广告欺诈的民事责任方面,可以仿效美国、日本法律的规定,以2至3倍赔偿受欺诈方遭受的损失。

1.1.3加强立法的协调性和统一性,以避免适用的混乱

在我国立法中,对广告欺诈行为,除了《广告法》作了规定以外,另外《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法规也作了相应的规定,但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缺乏协调性和统一性,呈现出各行其事的混乱局面。比如按《广告法》规定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广告欺诈行为进行查处,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部门进行查处,虽然二者在实践中均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内部机构,但又却是两个具有不同职责和职能的机构,而且两者处罚也不一致,如按《广告法》规定,对广告欺诈行为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而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可处1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因此,笔者认为,应对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清理,使其相互协调一致,以维护法制的尊严,更有效地打击广告欺诈行为。

1.1.4规定实施广告制

广告制是国际通行的广告经营机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与国际惯例接轨,实施广告制是势在必行的发展趋势,是我国广告业发展的内在要求。它可以使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三者合理分工,各司其职,提高广告的质量和水平,克服三者功能错位的弊端。规定实施广告制,可以使广告主全力搞好商品和服务,广告经营者(广告公司)全力搞好广告的设计制作工作,搞好市场调研、策划和创意,广告者全力搞好信息传播工作。广告制把广告活动的内部制约任务交给了广告经营者,也使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消费者组织的外部监督有了明确的对象,这有利于避免欺诈性广告的出现。

1.1.5规定建立统一的权威的广告审查机构,确立事前审查制度

我国的广告事后监督机制存在着很多的弊端,为了克服这些弊端,应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确立事前审查制度,规定审查权由权威的审查机构统一行使(审查机构由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广告经营者三方面的代表组成)。

1.2加大广告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广告欺诈行为

1.2.1加强广告执法队伍建设

我国的广告执法队伍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做出了很大的成绩,但是从整体上看,这支队伍的素质与承担的工作的要求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而且,随着全社会广告意识的增强,必然对广告执法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随着广告活动主体数量的大幅度增长,广告执法任务会越来越重,随着广告运作环节的增多,广告活动在法律关系上的认定会日益复杂化,随着跨地区广告案件的增多,广告办案难度也会加大。

总而言之,随着广告事业的发展,对广告执法的要求更高了。为了把广告执法提高到新水平,必须努力提高广告执法队伍的素质。首先,要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其次,要加强廉政建设,制定相应的程序和制度,形成一支廉洁自律、刚直不阿、秉公执法的执法队伍,树立广告执法的良好形象;再次,要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包括提高法律知识、经济知识、管理知识和运用这些知识的能力;第四,要提高执法人员依法办事的素质,严格按照法律的内容和程序执法,实事求是,忠于事实真相,做到不枉不纵,不以权谋私和以个人感情代替法律。

1.2.2加强广告执法,严厉查处广告欺诈行为

一是确立广告经营者主体资格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严格把关,对那些不办经营许可证,“游击队”式的广告经营者,一经发现,不管什么人讲情,都要坚决、严厉进行查处;二是加强经常性的监督管理,不定期地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查处;三是进行阶段性、重点性地查处,对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和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保健品、医疗器械、药品、食品广告进行专项检查,对房地产、加工承揽、招工、招生广告中的欺诈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四是广辟案源,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投诉地点,举报者的举报一经查证属实,对举报者给予相应的奖励;五是要把更正广告的规定落到实处,我国《广告法》中关于“更正广告”的规定有多处,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许多欺诈性广告虽经立案查处,并根据案情给予了相应的行政的、经济的和法律的制裁,但令其更正广告的事例却实在太少太少;六是依法从重从严打击广告欺诈行为。

除了依法从重追究广告欺诈行为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外,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使广告欺许行为人一提起便噤若寒蝉,使处罚起到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作用。

1.3提高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的法律意识,增强其守法的自觉性

加强广告法规的宣传教育,使从事广告活动的有关责任主体进一步确立法制观念,使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都明确认识到广告欺诈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制作和欺诈性广告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企业应当端正竞争意识,加强自身建设,从抓企业管理、提高产品质量、采用新技术和新工艺入手,采取正当的手段参与竞争,占领市场,恪守商业道德,讲究诚实信用,增加其守法的自觉性,这是杜绝和减少广告欺诈行为最根本、最有效的途径。

2加强广告业自律

广告业自律,是广告行业组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自行制定的约束本行业或企业从事广告活动的公约和规则,并据此对自身进行的广告活动进行自我约束和管理,使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的要求。与政府管理相比较,广告自律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自愿性。政府对广告的管理是履行国家职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是否同意,都必须服从国家的管理,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事广告活动,违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第二,广泛性。广告业自律调整的范围要比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广得多。对许多法律不加干预的领域,自律也发挥约束、调整的作用;第三,灵活性。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一经实施后,必须保持其相对稳定,一般不是随意更改,而自律公约或规则,可以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地加以修改和补充,不需要象制定、修改法律那样,须经过复杂的程序。

广告业自律是保证广告的真实性,防止欺诈性广告,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立良好的职业道德的有效手段。很多国家都有广告自律组织及自律规定。国际商会内设的广告委员会是国际性的广告自律组织。它于1937年制定的《国际广告活动标准纲领》(1945、1949、1966、1973年修改),是各国通用的自律准则。美国广告管理法制化是世界所公认的,它的广告界的自律化也是世界各国所公认的。美国广告自主限制的主要机构是由各地的商务改善局(bbb)组成的商务改善协议会(cbbb),拥有100000个会员公司,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媒体的代表组成,负责各自行业的广告管理,它还受理消费及其他广告主的投诉,对广告实施管制。

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之所以非常重视广告业自律,是因为自律组织由参加者自愿加入,自律规则由参加者制定,因而比政府制定的法律往往更为有效,况且由行业组织实施管理,实际上是同行管理同行,往往比政府机构的管理更富有效率。这对防止包括广告欺诈在内的广告违法行为,维护商业道德,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意义。

从总体上看,我国广告行业组织不健全,尤其是基层行业组织网络尚未建立起来,行为规则缺乏约束力,不能对广告业者以有效地制约,广告行业自律的自我约束、自我监督和自我管理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出来。因此,在我国应当充分发挥广告行业组织也即各级广告协会的作用,使其在治理欺诈性广告活动中起到应有的作用。首先,各级广告协会应担负起对广告活动主体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任务。以加强行业自律来治理欺诈性广告,从建立正常的广告活动秩序出发,制定广告业的职业道德和从业准则,将禁止欺诈性广告贯穿其中,明确规定对违反这些行为规范的会员,由协会给予相应处分,直至取消其会员资格,这样就能在行业内形成广告欺诈等违法活动的强大压力;其次,有条件的地方的广告协会可以牵头成立广告审查委员会,委员会可由广告管理人员、广告行业组织、广告业者和政府有关部门联合组成,日常工作由广告协会负责实施。把广告的事后监督管理变为广告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这将有效地净化广告环境,杜绝欺诈性广告的;再次,各级广告协会还必须加强对下级广告协会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依法经营的自觉性和提高广告业务素质,使他们在承揽、审查、广告过程中及时杜绝欺诈性广告出笼。

3加强广告的社会监督

广告的社会监督,是社会大众对广告的监督。广告的社会监督主要包括消费者及其组织的监督,除此外,也包括其他社会主体的监督,如一般公众对不良广告的检举,新闻媒体对欺诈性广告的曝光。广告的社会监督是现代广告管理民主性的体现,是现代广告管理的重要标志之一。

广告的社会监督是有效遏制广告欺诈行为的手段,这是由广告的社会监督本身具有的特点决定的。

首先,监督主体的广泛性和监督对象的集中性有利于实现广告社会监督的功能,防止广告欺诈行为的发生。广告的社会监督主体是整个社会公众,每一个社会公众及其社会组织都可以对广告行使监督权,从而形成了一个庞大的监督阵容。而受监督的对象相对集中,便于实现监督;

其次,监督的合法性和监督目的单一性有利于实现对欺诈性广告的监督。在《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中,对经济行为的社会监督(包括对广告的社会监督)都作了规定,广告的社会监督于法有据,有利于实现法的价值。广告的社会监督,通过监督欺诈性广告等不法、不道德广告,其目的在于促进广告事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广告的社会监督权的合法性和监督目的单一性有利于防止广告欺诈行为的发生。广告的社会监督不是防止广告欺诈行为的唯一手段,为了有效地反广告欺诈,必须把广告的国家监督、广告业自律、社会监督以及其他手段综合运用,才可能有效遏制广告欺诈行为。加强广告的社会监督,必须增强消费者的监督能力,增强消费者的监督能力,其目的在于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提高了,才能避免上当受骗,也才能有效地行使社会监督权。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的提高有赖于多种因素,比较重要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了解和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对不同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和违法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均有较为严格和明确的规定,有关组织应加强这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消费者也应增强学法、知法、用法的自觉性。消费者对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对广告介绍的商品和服务,就能够作出准确的判断,以免上当受骗。同时也能够更好地对广告进行监督;

第二,提高对商品和服务的判断能力。对广告所介绍的商品和服务,作为消费者,应当有所了解,比如商品的保质期、商品标签是否标准,是否是假冒商品等。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基本情况的了解和判断,能够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也能够更好地发挥消费者对广告的社会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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