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如何提高缴存基数(6篇)
时间: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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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公积金;制度
中图分类号:F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1-040-01
一、地区之间发展不够平衡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年3月24日的((2008年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情况通报》,截至2008年末,全国应缴住房公积金职工人数11184.05万人,实际缴存职工人数为7745.09万人;截至2008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为20699.78亿元,缴存余额为12116.24亿元;累计为961.17万户职工家庭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0601.83亿元,个人贷款余额为6094.16亿元;全国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为8583.54亿元,占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的41.47%。
从住建部公布的各项数据中,可以看出我国大部分城镇地区和企事业单位基本上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但是从住房公积金归集覆盖率和资金使用率上反映出这项制度在全国各地发展还很不平衡,东部沿海发达地区,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已达到职工人数的90%以上,单位和职工的缴交率占工资收入的15%,个别达到20%,甚至更高。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不但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低,公积金缴交率也较低,有的还不足5%这一规定比例。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大多没有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中西部地区甚至连部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都没有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这样就势必使得这些地区和单位的职工难以享受到国家这一惠民政策。
二、缴存比例不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上限的具体标准是多少没有规定,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普遍执行5%到20%不等的标准。条件差的行业和单位执行5%的比例,而条件好的就可以执行15%甚至20%的比例。由于是职工个人和单位分别按这一比例缴纳,随着职工工资的不断增加,看似不大的比例差距会使实际缴存额差距很大,且由于单位配套缴存的这部分资金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势必导致了实际意义上的分配不公。通过检索某地级市住房公积金业务数据,该市职工缴存额前1007名的平均年缴存额为89388元,后100名的平均年缴存额仅为262元,前100名是后100名的341倍。而且前100名通过公积金贷款改善住房的为33%,后100名的公积金贷款情况为零。过大的缴存差距不但造成分配的不公平,同时也影响了这项制度的惠民效应。
三、政策法规不配套、不全面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1999年4月颁布,2002年3月修订的。该《条例》虽然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机构、监督等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没有相应的实施办法和具体的操作规程。国家相关部门出台的有关政策又增加了住房公积金的执行难度。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的立法工作明显落后住房公积金的发展,造成相关方面无法可依,仅仅通过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就对整个庞大的住房公积金运作进行解释和相关工作的规范是远远不够的。如:增值收益的分配比例,特别是与老百姓切身利益有关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提取规定等都没有细化,还有低收入人群如何通过公积金来改善居住环境等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当前重中之重就是加快法规的建设,既保障住房公积金安全运行,又充分发挥公积金的效能。
四、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不高、业务范围有待拓展
从住房公积金存贷比率上看住房公积金使用还没有最大限度地投入到住房消费市场。如何一方面加大资金筹集力度,另一方面在继续加大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投放的同时,进行多元化投资和运作,确保资金的保值增值,使住房公积金受惠于民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关键词】避税行政事业单位
1970年代末期,中国开始进入改革开放,税收制度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税收慢慢成为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利润最大化成为各个企业竞相追逐的目标,如何合法规避各项税金成为摆在企业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于是合理避税应运而生。合理避税是指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通过不违法的手段,以达到减税的目的。
对具体的纳税人来说,研究并实践合理避税,不仅直接可以给纳税人带来经济利益,使他们创造的商品价值和商业利润有更多的部分合法留归纳税人,而且还能帮助纳税人正确树立法制观念和依法纳税意识,提高纳税人素质。
税收中的所得税来源可分为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收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本文主要研究的是事业单位缴交企业所得税。
事业单位是指受国家行政机关领导,没有生产收入、所需经费由公共财政支出、不实行经济核算、主要提供教育、文化、科技、卫生等活动的非物质生产和劳务服务的社会公共组织。
由于事业单位性质各异、收益来源多样等原因导致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调整项目较多,增加了税收征收管理和政策执行的特殊性和复杂性。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规定:“事业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在实际操作中,绝大多数的事业单位都很难合理的区分经营和事业支出,因为事业单位的核算记账方式是收付实现制,这样就会造成在应税和非应税收入中难以合理分摊各项开支。目前主要更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65号)有关规定执行纳税。事业单位在开展经营活动时,除了财政拨款和上级补助,还有国家规定的免税项目外,也应当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缴纳所得税,是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的应纳税计算,在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中,无论哪种方式都会造成事业单位和税务机关对相同的经济业务有不同的处理意见,这个当中的调整项,该如何调整并没有明确。所以,绝大多数的事业单位都是将经营支出安排得刚好和经营收入配比,难以做到节约成本,或有富裕。
财政部规定,事业单位任何一笔付款,都需要通过财政支付大平台,财政严格监控,如有不符合规定的费用支出,这笔费用将会被预警。2015年财政还规定,事业单位不能通过现金的方式付款,也就是说财政不允许事业单位支取现金,这就严格控制了事业单位的每一笔支出。财政还严格控制三公经费,三公经费是指财政资金安排的出国(境)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这三项经费。由于这三项费用的滥用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党政机关的公费旅游、消费、吃喝等不良行为,故为社会普遍关注。所以财务在做账的时候都会严格记入相应科目下。事业单位财务在年末做好下一年的预算和当年的决算,如果当年有结余的,财政将会把拨款全部收回,所以从这个角度出发,各种制度和规定限制了事业单位规避企业所得税的可能性,导致其无法规避。
综上,事业单位想要规避企业所得税显得尤其困难。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包括自然人取得的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日渐提高和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个税收入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迅速增加,成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国际上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收入比重约为30%。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也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不断发展的过程,在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等发面发挥着重要积极的作用。
国税发[2005]9号文件基本规定是:“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无论是企业还是事业单位,年终都会对员工进行考核,发放一定数目的年终奖励性绩效,是对职工一年工作的肯定,还可以激励职工为单位做出更大贡献。税法的规定,就是将年终奖直接除以12去找到相应税率,再用相应税率去乘以年终奖金,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大大降低了年终奖金的个税缴纳。值得注意的是,3500元作为扣缴基数,当月只能抵扣一次。所以单位可以利用税法的这个规定进行合理规避。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职工每月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允许税前扣除,也就说按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不用纳税的。同时,职工可以缴纳补充公积金。所以,一般职工提高公积金缴存有一定的提升空间,职工巧用公积金进行避税是合理可行的。公积金中有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该制度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一种补充,是一种长期的住房储金,用于职工的住房消费,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不强求缴纳,职工缴纳与否都是自愿,个人不超过7%,单位不小于1%。职工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同样也是由单位在职工每月工资收入中代为扣除;单位为职工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由单位自行承担,并于该单位自发放月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存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设立的补充住房公积金专户内,计入职工个人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
以某事业单位为例,该单位的在编人员在7月进行了工资调整,补交了巨额社保,部分职工该月的实发工资变得很少或者还不够扣,基于该月的特点,可以将在编人员的下月奖励性绩效按照一定比例预提到该月发放,从而降低了这部分职工该月和下个月的个税缴纳,达到了合理避税。所以,在某个月的工资发生重大调整特别是能抵扣的数额变大时,可以预提第二月的绩效,这样可以让本来该月缴纳较低的个税也可以让第二个月的缴税基数降低,从而起到合理避税。
合理避税是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它能在不违法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更好的提供职工收益最大化,完成各项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提高纳税人的法律意识,为单位谋取更大的发展,达到收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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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强制储蓄利益补偿公平性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10-074-03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创立以来在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建立职工个人住房资金专户积累机制、促进我国住房金融发展和廉租房建设融资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虽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但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问题未获彻底解决的事实严峻考验着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国内学术界和公众对其公平性的质疑仍不绝于耳。如何通过建立利益补偿机制来保证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维护中低收入参缴者的利益,对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以及推动保障安居工程建设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为何要对住房公积金部分参缴者进行利益补偿
我国住房公积金是强制积累的“低存低贷”基金,其制度运行存在着内在的逻辑矛盾。由于按工资一定比例缴存是法定并强制的,没有考虑参缴者收入高低和今后有无能力购房贷款,按月存入的公积金储蓄全部采取低利率计息,不管公积金如何增值,只要参缴者不参与公积金贷款就很难成为公积金的受益对象。事实上,只有那些有能力购房者才可以申请获得公积金贷款,通过低息贷款利息优惠弥补储蓄低息损失并获取房屋增值收益,而这些具备购房能力的人以中等以上收入人群为主。中等以下和低收入人群往往因无力承受房价而难以通过购房贷款的低息福利弥补储蓄低息损失。很多学者经过多地区调查研究证实了上述结论。清华大学教授刘洪玉等(2007)以江苏省常州市的微观抽样数据作为对象,将公积金参缴者的月缴基数由低到高排序,按照七等分收入组的划分标准分为最低收入组、低收入组、中等偏下收入组、中等收入组、中等偏上收入组、高收入组、最高收入组,统计七分组中各组公积金贷款概率,得出参缴者的收入越高其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概率越高,与事实相符,即收入高的家庭有更强的经济能力购买商品房和改善住房条件,所以其公积金贷款的概率也更高。张梅达(2000)从收入层次入手,以北京、上海和合肥三个城市的公积金贷款为案例,发现北京、合肥使用公积金贷款储户中、高收入者占比为40%,中等偏上收入者占比为34%,相应的中等偏下和低收入者只占到26%。在上海使用公积金贷款储户中,高收入者占比为20%,中等偏上收入者占比为58%,中等偏下和低收入者占比为22%。李锋等(2006)对某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进行了详细的调查统计,得出上年度缴存额位于前10%的高收入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占该年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总户数的12.7%,相比之下缴存额位于后10%的中低收入职工申请贷款的户数仅占当年总贷款户数的1.7%。
可见,在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下,有相当部分的中低收入参缴者,不仅没有享受到公积金福利贷款,还用自己低息存款损失补贴了使用贷款的中高收入参缴者,成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净贡献者”,不仅有失公允,也有悖于住房公积金的互和政策性本质。结果导致公积金的潜在受益人群体只是城市就业人口的一小部分,即主要是那些经济情况较好的国有企业和那些最不可能下岗甚至享受特权的职工。可以说,目前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不仅未能提升弱势群体的福利水平,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颠倒了收入再分配的方向,偏离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初衷。在目前我国贫富差距已然较大的背景下,自由主义的分配原则易导致社会群体间出现隔阂抵触,损害社会间的团结协作,相比而言,既具有平等主义思想,又强调重视社会最少受惠成员利益的西方罗尔斯主义分配公平观无疑更利于我国社会的发展与安定,其“平等原则”、“差别原则”及“补偿社会最少受惠者”的思想对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原则具有借鉴意义。在我国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下,承担了住房公积金缴存的义务而仍旧无力承担购房成本、且亦不符合廉租房申请标准的这类人群就是该制度的最少受惠者,既然住房公积金已经让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参缴者通过贷款解决自身住房问题,享受到参缴住房公积金的益处,那么对于未能解决住房问题、承受储蓄存款损失的这部分中低收入参缴者,理应在制度内设立额外的利益补偿机制。
二、国际典型住房金融制度利益补偿的经验
在研究住房公积金利益补偿问题之前,有必要先借鉴一下国外相关住房金融经验。纵观全球住房金融的融资模式,主要分为互助储贷、强制储蓄和证券市场筹资三大模式。以美国、日本等为代表的证券市场筹资模式,其住房金融制度高度市场化,住房问题通常通过市场进行解决,不存在利益补偿问题。以新加坡、巴西、马来西亚、墨西哥等为代表的强制储蓄模式则普遍重视利益补偿,按照边沁的强制储蓄理论,强制储蓄抑制储户当前消费愿望,若没有响应公平、合理的利益补偿弥补储户可能产生的损失,就会产生不公平。以德国、法国为代表的互助储贷模式,与我国目前强制性住房公积金制度明显不同,但其在融资奖励、配贷方面的成功经验对缓解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不同参缴者利益分配不公问题也有借鉴意义。
1.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作为强制性储蓄制度中最为典型的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建立于1955年,现已成为一种涵盖多种保障的综合型社会保障制度。新加坡中央公积金配贷机制的特征是“存贷分离、高存低贷”。“存贷分离”是指中央公积金的管理部门是中央公积金局,但其无权向公积金参缴者发放住房贷款,向购买组屋的参缴者发放贷款的只有建屋发展局。因此中央公积金局的运作不依赖于住房贷款的收益,且有政府债券收益提供保证,使其能够为公积金参缴者提供具有一定竞争力的储蓄存款利率。“高存低贷”是指中央公积金局以高于市场化的存款利率向公积金参缴者付给利息,同时建屋发展局以比市场化利率更为优惠的利息为公积金参缴者提供住房贷款。目前公积金存款利率为新加坡国内四家主要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的加权平均数,且不低于年利率2.5%,确保公积金不存在储蓄利息损失。贷款利率一般是在公积金存款利率的基础上上浮0.1个百分点,即缴存人申请组屋贷款利率为2.6%,低于市场贷款利率。
在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中,公积金福利功能不仅涵盖了住房保障,还延伸到医疗、养老等各类保险,这种综合型社会保障制度,使得储户在没有获得住房优惠福利时可以从养老、医疗等其他方面得到补偿,有助于实现住房公积金公平地对待每一类参缴者。
2.巴西的失业与保障公积金制度。巴西政府为保障住房投资与信贷资金来源,于1966年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改革,设立一种兼顾失业保险和住房保障的综合性社会保障资金――失业与保障公积金(FGTS,UnemploymentandProvidentFund),属于一种强制性的储蓄制度,由巴西国家银行运作管理。其主要做法是:雇主定期需按照雇员工资的一定比例(8%),将归属于雇员的个人福利基金存入指定机构――保障就业基金会的雇员个人账户。这部分基金由政府转交给巴西的全国住房建设银行进行保管和经营,雇员个人账户的存款可以用来支付失业、养老和医疗费用,并于参缴后6年用于偿还住房贷款。
巴西失业与保障公积金制度属于强制储蓄范畴,但国家住房银行按物价指数对职工账户名义存款进行调整,一般按年利率加3%(通货膨胀率)计息支付存款利息,这种指数化保值机制不仅规避了像我国住房公积金“低存”的利息损失,还有效防范了通货膨胀带来的存款贬值风险。此外,巴西失业与保障公积金并非专款专用,不仅能用于住房贷款、住房补贴,当雇员在结婚、购房、偿还医疗费用和退休的情况下,也可以提取基金会的存款。多元化福利制度弥补了那些不能使用公积金低息贷款雇员的利益损失,对于我国住房公积金的利益补偿问题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3.德国的住房储蓄制度。住房储蓄制度是德国运用最广泛、最具有特色的一种政策性住房融资制度。德国住房储蓄制度是储蓄者通过签订自愿储蓄合同,先连续、足额缴存一定数额的资金,在达到一定年限和一定数额要求之后,才有权从该金融机构取得优惠利率住房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在德国,雇员可以在自愿条件下根据自身的收入高低、消费偏好大小、投资欲望强弱,决定是否签订住房储蓄合同。德国同样采用“低存”的融资模式,但为提高储户自愿储蓄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资金进入住房融资体系,德国政府采取了多样化的住房储蓄奖励,包括创设住宅储蓄奖励、雇员储蓄奖和职工资产积累奖,还配套地提供了多种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弥补储蓄存款利息的损失,保护雇员的利益。
德国住房储蓄也采取“低进低出”的运作模式,但在配贷中实行的指数化评分确保了每个储户都有机会获得低息贷款。评分值是反映存款人对储蓄群体所做贡献大小的指标,即存款额越多、存款期越长,评分值就越高,这样就给予了那些长时间存款,但未使用贷款的储户更多地使用贷款的机会,保障了储户存款义务和贷款权利的对称。德国储蓄银行每月计算一次评分值,并按评分值的高低来确认借款人资格和分配贷款顺序。考虑到不同雇员参缴住房储蓄时签订借贷合同的金额也不相同,为公正地评估不同的储贷合同,德国政府按每1000马克的借贷合同所获得的利息额来计算评估值,这样就保证了每个雇员(特别是中低收入阶层)都能得到公正而平等的配贷机会。
三、我国住房公积金参缴者利益补偿方式探讨
住房公积金作为我国住房领域最重要的一项公共政策,应公平地对待每一位缴存者,为其提供公平的住房贷款权利,使其获得相对公平的收益。对于同为储户的终身或长时间未使用公积金贷款解决住房问题的参缴者,既然目前条件下无法解决住房问题,就应该对其储蓄利息损失(出让平等的贷款权利)进行补偿。
1.建立制度内的利益补偿机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相对公平的补偿原则应当是,使得从参与公积金缴存到退休公积金销户使用贷款的储户和未使用贷款的储户都能依据其自身对公积金资金池贡献大小获得相对合理的收益,简而言之就是单位公积金资金池贡献获得的收益对于使用贷款储户和未使用贷款储户是无差异的。对于未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储户来讲利益补偿方式可以有三种选择:第一种是额度补贴,即在储户退休销公积金账户时,一次性补贴一定数额的利息;第二种是利率补贴,即调整未使用贷款储户的储蓄利率,减少其利息损失,使其与使用公积金贷款储户一样获得与贷款优惠相当的收益;第三种是比例补贴,即借鉴德国的住房储蓄制度提供一定比例的缴存额度奖励。
2.逐步推进住房公积金的自愿缴存改革。强制储蓄是住房公积金对不同参缴者收益分配不公的重要根源。从长期来看,高效率的市场化运作是各国政策性住房金融的发展趋势,因此我国也应当逐步推行住房公积金的自愿缴存。这方面的改革在我国己有先例。2006年12月,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过《上海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上海市的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可以自愿缴纳公积金。之后,西安市、北京市、湖州市以及扬州市等先后都通过法律手段规定了城镇工商户以及自由职业者自愿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性。在进行自愿缴存试点的同时,还需要不断改进公积金制度以增强其吸引力,如逐步提高政府对住房公积金的支持力度,根据居民不同的需求,设计不同利率、优惠政策的储蓄品种,或税收减免、股金分红等方式鼓励居民参加住房储蓄,也可以借鉴德国住房储蓄奖励实行多样化奖励政策,给予储户更多的选择机会,减少未使用公积金贷款储户的不公平感受。
3.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进行多元化福利改革。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基本上只能用于住房领域即专款专用,福利范围小,用途少,也是未使用公积金贷款储户遭受福利损失的重要原因。在新加坡、巴西住房金融制度中,这种福利损失主要是通过多功能的“无差异组合”来弥补,即低收入未使用贷款者尽管在购房消费中丧失一定的优先补贴权,但在养老和就业保障方面得到政府的优先权。为此,我们可以借鉴德国、巴西、新加坡的住房金融制度,扩展住房公积金的外延功能,延伸到养老、医疗等社保领域,使得未能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储户从其他方面社保领域得到补偿,同时,也可以提高公积金提取的频率以减少公积金利息损失。如大连市已允许因疾病、子女上大学等造成家庭困难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生活开支;武汉等多地放宽公积金提取条件,武汉从2014年7月1日起月收入在1900元以下且从未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可定期提取公积金;北京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也放宽,由一年一次进一步放松为三个月提取一次。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推行多远福利化政策,有利于缴存公积金而没有能力买房的居民更为合理地使用住房公积金,减少储蓄存款的利息损失。
4.完善住房公积金配贷机制。以中低收入者为主的未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参缴者与使用贷款参缴者之所以存在利益分配不公问题,是因为储蓄者和借款者是不匹配、不对称的。因此,要完善公积金贷款的配贷款机制,给予未使用贷款的参缴者更多的贷款机会。目前我国公积金贷款审核基本比照商业银行的做法,谁收入高、支付偿还能力强,谁就最有可能得到公积金贷款。在评估贷款额度时通常只考虑到储户的缴存额度、余额以及收入水平等条件,没有全面考虑储户对住房公积金的贡献。为了保证住房公积金参与者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在配贷方面应采取一些利益补偿的措施,如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降低中低收入者购房首付比例,提高中低收入者购房能力。特别是中低收入者购买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等保障性住房,除了降低首付款比例之外,还应该在保障性住房分配、资格审核过程中给予更多的优惠,通过政府机构或政策性金融机构提供担保,提高中低收入者获得贷款的能力。还可以尝试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益转让机制,对于没有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可以考虑将其贷款的权益转让出去,这样一方面转让费用可以补偿自己缴存公积金的利息损失,另一方面,可以让需要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获得更大比例的公积金贷款。除此之外,也可借鉴德国指数化的配贷机制,建立指数配贷标准,在贷款审核时以存款额与存款时间相乘为基础来衡量客户存款表现对整个住房贷款资金池的贡献度,存款额越多、存款期越长,评分值就越高,这样就给予了那些长时间存款,但未使用贷款的储户更多的使用贷款的机会,保证每个储户都能得到公正平等的配贷机会,保障参缴者权利与义务的对称。
[本文为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科技人才支持计划项目(WR2013008)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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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意义必要性主要涉税项目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0)03-189-02
随着经济的日益发展,我国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个人收入的来源和形式也日趋多样化,越来越多的人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与之相应,财政收入中来源于个人所得税的比重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从维护切身利益,减轻税收负担的角度出发,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越来越受到纳税人的高度重视。那么如何使纳税人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减轻税负,获得最大收益就成了一个重要的研究内容,有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也显得越来越重要。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意义及必要性
目前许多纳税人已从过去偷偷地或无意识地采取各种方法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发展为积极地通过纳税筹划来减轻税收负担。但是,纳税筹划在某些人的观念意识中往往和投机取巧联系在一起。同时有人不解:“纳税筹划在不违法的前提下进行,但筹划本身是不是违反了国家的立法精神和税收政策的导向呢?纳税筹划可取吗?”在这种背景下,正确引导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对我国纳税人及税收经济发展具有比较重要的现实意义,很有研究必要。
1.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有利于单位的长远发展。单位作为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单位在经营中通常只涉及到员工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虽然个人所得税是由单位代扣代缴的,表面上看与单位的经营无关,与单位的效益无关,但是也应将其纳入单位整体纳税筹划的范围。原因如下:对于工资、薪金来说,从职工的角度来看,职工并不关心个人税前工资的多少,不关心自己缴纳了多少个人所得税,他们关心的是自己每月能从单位得到的实际可支配收入,只有这些实际可支配收入的增加才会对职工产生有效的激励作用,如果通过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增加职工可支配收入,必将大大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增加人员的稳定性,减少人力资源的培训成本,对单位的长远发展产生有利的作用。
2.有利于减少单位的纳税支出。由于职工个人所得税是从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中扣除并缴纳的,归根结底也是由公司负担的,所以,企业应该对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积极地进行纳税筹划,通过税收方案的比较,选择纳税较轻的方案,减少纳税人的现金流出或者减少本期现金的流出,增加可支配资金。
3.有利于减少个人自身的偷税、漏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增强纳税意识,实现诚信纳税。纳税人都希望减轻税负,如果有不违法的方法可以选择,自然就不会做违法之事。纳税筹划的存在和发展为纳税人增加个人收入提供了合法的渠道,这在客观上减少了单位税收违法的可能性。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现状与原因分析
(一)现状分析
税收筹划并不是一个新生事物,在西方国家己有很长的历史,不仅被政府认可,而且在会计主体中应用十分普遍,甚至已成为一种谋生的职业。目前我国税收筹划还仅仅处于探索、研究和推行的阶段。近几年来,随着个人收入的增加,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人数越来越多,纳税人数超过了任何一个税种,对个人收入征税的范围涉及11个项目之多,于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就应运而生。随着税收筹划理念的引入,人们开始接受这种新的理念,开始考虑如何通过税收筹划才能获得最大的收益问题了。但是由于税务筹划在我国出现的历史很短,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研究在我国还尚属一个比较新的课题,有待于我们进一步加强理论和实践的探索。
(二)原因分析
1.主观原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是每个纳税人经济活动的重要目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取得个人收入之后,税收支出会减少个人辛苦得来的收入,在此基础上,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都希望减少纳税支出,以达到增加个人生活储蓄和提高生活质量的目的。于是,纳税筹划便成为实现利益最大化的理想选择。
2.客观原因。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具有纳税筹划的主观动因之后,其目的并非一定能实现,要使纳税筹划变为现实,还必须具备某些客观条件,包括税法、税制的完善程度及税收政策导向的合理性、有效性。只有当税法规定不够严密或者存在“缺陷”时,纳税人才有可能利用这些“缺陷”进行旨在减轻税负的纳税筹划。这些客观条件包括:
(1)税法规定的差异性带来的税收差别待遇: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定义的可变通性、课税对象的可调整性、税率上的差别性、起征点与各种减免税存在的诱惑性。
(2)税收政策导向性带来的税收差别待遇:一国税法在税负公平和税收中性的一般原则下,总渗透着体现政府经济政策的税收优惠政策,政府通过倾斜的税收政策诱惑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实现政府目标意图。
(3)税收国际化带来的税收差别待遇:目前世界上还没有一部统一的税法。各国经济水平和税法规定的差异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跨国纳税筹划提供了客观条件。
三、个人所得税涉税项目的纳税筹划
1.筹划思路。首先,制定合理避税计划。就是通过对现行税法的研究,对个人在近期内收入情况的预计作出的收入安排,通过收入的时间和数量,支付方式变化,达到降低名义收入额之目的,进而降低税率档次,以降低税负或免除税负。其次,采取合理避税策略。个人所得税的合理纳税筹划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提高职工福利水平,降低名义收入;均衡各月工资收入水平;抓住一切可以扣除费用的机会,并且能充分利用;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2.主要涉税项目的筹划应用。
(1)工资薪金所得的筹划。从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表可以看出,由于我国对于工资薪金所得采取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使得收入越高,适用的税率越高,税收负担也越重。在每一级的边缘地带,收入可能只相差一元,但是所承担的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负担就会相差很大。不过,通过采取一定的合法的手段进行筹划,可以避免此类不公平的发生。具体方法有很多,主要有:
均衡收入法。个人所得税通常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假如纳税人的应税所得越多,其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就越高,从而纳税人收入的平均税率和实际有效税率都可能提高。所以,在纳税人一定时期内收入总额既定的情况下,其分摊到各个纳税期内的收入应尽量均衡,不能大起大落,以避免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例如:某公司职员每月工资1500元,该公司采取平时发放工资,年终根据业绩实行嘉奖的薪酬管理办法。假设该职工年终当年(12月份)取得奖金6000元,则该职工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500+6000)-2000]×20%-375=725元。如果该公司将年终奖按每月500元随工资一起发放,该职工每月的工资为2000元,则全年不需要缴纳所得税。
利用职工福利筹划。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在各档税率不变的条件下,可以通过减少自己收入的方式使得自己使用较低的税率,同时计税的基数也变小了。可行的做法是可以和单位达成协议,改变自己的工资薪金的支付方法,即由单位提供一些必要的福利,如企业提供住所,这是个人所得税合理避税的有效方法。此外企业可以提供假期旅游津贴,企业提供员工福利设施,提供免费午餐等等,以抵减自己的工资薪金收入。案例一:某公司财务经理朱先生,2007年月工资为10000元,应工作需要,须租住一套住房,每月需要支付房租2000元。假如朱先生自己付房租,每月须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0000-2000)×20%-375]=1225。如果公司为朱先生免费提供住房,将每月工资降为8000元,那么此时朱先生每月须缴纳的个人所得税=[(8000-2000)×20%-375]=825。即经过纳税筹划可以节税400元(1225-825)。
对于纳税人来说,这只是改变了自己收入的形式,自己能够享受到的收入的效用并没有减少,同时由于这种以福利抵减收入的方式相应地减少了其承担的税收负担。这样一来,纳税人就能享受到比原来更多的收入的效用。
利用费用扣除标准差异。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额为2000元,劳务所得单次收入超过4000元为20%的费用扣除。在某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分开,而在有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合并就会节约税收,因而对其进行税收筹划就具有一定的可能性。
例,李先生2006年2月从A公司取得工资、薪金1000元,由于单位工资太低,李先生同月在B公司找了一份兼职,取得收入5000元。如果李先生与B公司没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按照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应该分别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从A公司取得的工资、薪金没有超过扣除限额,不用纳税。从B公司取得的劳务报酬应纳税额为:5000×(1-20%)×20%=800(元),则二月份王先生共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00元;如果李先生与B公司存在固定的雇佣关系,则两项收入应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为:(5000+1000-2000)×15%-125=475(元)。显然,在这种情况下,采用工资、薪金计算应缴个人所得税是明智的,因此,李先生应该在与B公司签订固定的雇佣合同,将此项收入由B公司以工资薪金的方式支付给李先生。
利用公积金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的有关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单位可充分利用上述政策,利用当地政府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为职工建立一种长期储备。例如,王先生是一家公司的中层经理,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扣除养老保险及公积金后为1万元,每月要缴纳(10000-2000)×20%-375=1225元的个人所得税。这对王先生来说,是每月一笔固定且不小的“损失”。而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相关规定,补充公积金额度最多可交至职工公积金缴存基数的30%。如果王先生通过单位,按缴存基数1万元交纳补充公积金3000元,则王先生每月交纳个人所得税为(10000-3000-2000)×20%-375=625元,节省了600元。该部分资金不但避开了个人所得税,同时享受了无利息税的存款利息。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2005年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部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对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作出了新的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在计征时,应先将纳税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并据以计算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按这种方法计算年终奖个人税后所得额可以降低税率,可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刘某月工资收入3500元(包括各类津贴和月奖金),年终单位发给其年终奖金2000元,同时发放3000元绩效奖金。此处可以做一下比较。
A.若2000元为年终奖,3000元为绩效奖
12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所得税为(3500+3000-2000)*15%-125=550(元);
年终奖2000/12=166元,适用5%税率,年终奖应纳税=2000*5%=100
12月应纳税额=550+100=650(元)
B.若将年终奖与绩效奖统一按年终奖发放,则12月应纳税为(3500-2000)*10%-25+5000*5%=375(元)
这样,通过筹划后共少缴个人所得税税款275元。
(2)劳务报酬所得的筹划。我国关于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税率,但是对于一次性收入偏高的的情况实行加成征收,实际上也就等于是三级的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有自己的特点,下面针对其特点,进行纳税筹划的分析。
次数筹划法。与工资薪金所得不同,劳务报酬所得征税是以次数为标准的,而不是以月,所以次数的确定对于交纳多少所得税款至关重要,这也是对于劳务报酬所得税进行筹划时首先考虑的一个因素。劳务报酬是以次数为标准的,每次都要扣除一定的费用,所以说在一个月内劳务报酬支付的次数越多,扣除的费用也就越多,其应交纳的税款就越少。所以纳税人在提供劳务时,合理安排纳税时间内每月收取劳务报酬的数量,可以多次扣除法定的费用,减少每月的应纳税所得额,避免适用较高的税率,使自己的净收益增加。
例如:某专家为一上市公司提供咨询服务,按合同约定,该上市公司每年付给该专家咨询费6万元。
如果按一人一次申报纳税的话,其应纳税所得额如下:
一次性申报应纳税所得额=6-6×20%=4.8(万元)
应纳税额=4.8×20%×(1+50%)=1.44(万元)
如果是按每月分3次,每次2万元申报纳税,则其应纳税额如下:
按月申报应纳税额=2-2*20%=1.6(万元)
应纳税额=1.6×20%=0.32(万元)
全月应纳税额=0.32*3=0.94(万元)
两者相比节约税收=1.44-0.94=0.5(万元)
费用抵减法。即通过减少名义劳务报酬所得的形式来筹划,将本应由纳税人负担的费用改由业主承担,以达到减少名义劳务报酬的目的。
工资薪金所得转换法。即通过将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按劳务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更有利于减少税收支出。
例:宋先生是一名高级工程师,2008年5月获得某公司的工资收入63700元。如果宋先生和该公司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则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税,其应纳税额=(63700-2000)×35%-6375=15220元。如果宋先生和该公司不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这笔收入可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税。其应纳税额=63700×(1-20%)×40%-7000=13384元。则他可以节省税收1836元。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个人所得税税对我们生活的影响会越来越大,其地位也必将越来越重要。在进行税收筹划时,每个纳税人都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合理预期应纳税所得,这是基本的前提。在此基础上通过税收筹划保障纳税人利益最大化,对于个人所得税的完善和普及,具有显著的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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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始于1991年,是效仿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先是在上海试点,继而在全国推行。其核心内容是:在职工工资之外,单位按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同时也按一定比例扣减一部分职工个人工资。其性质是为职工解决住房的货币化补贴,是福利分房向住房市场化的过渡性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住房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保障性。这一制度实施以来,对于保障城市职工住房需求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定的矛盾和问题,本文就此作些探讨。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1、应缴未缴。据统计,某地应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人数与已缴存住房公积金人数有较大差额,目前,能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主要是国有企业、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城镇、集体和民营企业很少缴存或基本未缴存住房公积金,应缴未缴问题严重。
2、违规降低缴存基数和比例。在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过程中,有的降低缴存基数;有的降低缴存比例,导致少缴住房公积金。
3、逾期缴存、拖欠住房公积金。有些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因各种原因,逾期拖欠或欠缴公积金。
4、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未及时分解到个人账户。有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将职工缴存的公积金作“其他应付款-待分摊公积金”挂账,未及时分配到个人帐户。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部分单位对住房公积金政策认识不够,造成扩面工作难度大。据某地反映,因该地财政一直比较困难,到2013年6月全额预算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财政补贴才达到应缴职工工资总额的8%,差额预单位按差额工资的8%补贴,自收自支单位由各单位自行补贴。因少数单位(比如乡镇卫生院)在单位性质上一直没有理顺,造成少数事业单位应缴未缴或者拖欠住房公积金。私营企业认为国家住房公积金政策没有强制措施,可缴可不缴,造成至2013年6月止,某地仅有5家私营企业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
2、公积金归集与贷款成本过高。由于银行既收取归集手续费,又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两次收取手续费,虽有规定,但不尽合理,增加了公积金的使用成本。据统计,2012年元月-2013年6月,某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手续费188.69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73.02万元,两项合计261.71万元,占当期业务支出的5.1%,银行按当期归集额的5‰收取归集手续费,一方面增加了归集成本,同时另一方面用于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就相应减少。
3、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委托银行发放公积金贷款,收贷收息率,没有考核的约束机制。这也是造成公积金贷款存在逾期现象的原因之一。
4、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网络系统与房产局的网络系统未联网,公积金经办机构难以准确核实贷款对象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导致部分贷款对象,用虚假购房合同或虚假证明,取得公积金贷款。
三、解决住房公积金管理问题的几点建议
如何在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指导下更好的开展公积金管理工作,是我们应孜孜不倦研究下去的课题。我认为管理中心必须坚持做好以下几点,这既是公积金管理、社会发展、维护《条例》严肃性的必然要求,同时又是维护职工权益的客观需要。
1、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现有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要在机关、事业单位,规模以上企业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基础上,重点推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提高公积金归集率。在缴存对象方面,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城镇低收入者应有更多的倾斜政策,如:在经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民政部门审核后,对那些暂时无单位的困难职工,对其单位缴存部分由地方财政予以补贴,对其个人缴存部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其收入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使下岗职工也能够充分享受到党在该项政策上给予的优惠。另一方面要大力发展地方经济,拓宽下岗职工再就业门路,提高城镇居民的整体收入水平,从根本上提高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及征缴额。在企业方面,管理中心应该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法宣传活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电台等媒体进行宣传;要加大面对面的宣传,增加实地宣传的次数。实地考察,面对面解答群众的疑惑是任何媒介都不能替代的。
2、拓展公积金增值保值投资渠道,提高运营效益。①在国家政策允许和自身条件符合的前提下,可以不断向住房建设方向投资,可以在市场经济中发放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贷款,也可以在二手市场上购买专项用于建设经济适住房的国家专项债券。这样既能实现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又能降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成本,减少中低收入家庭的购房支出。②将住房公积金纳入金融证券保险三个金融行业的范围内,积极探索商业运营方式,积极稳健地开发和投资优质金融工具和品种,使住房公积金的运营实现效益最大化,并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来规避风险,达到住房公积金增值的目的。
3、进一步加大对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用途以及个人公积金贷款使用的监督力度,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行。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全面履行职责,每年要对公积金归集、使用、管理情况进监督检查,进一步明确责任目标,同时财政、审计、纪检部门也要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全过程实施再监督,从而确保该项资金能够真正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上。除了外部监督外还需要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监督,应该立足实践、立足实际,建立具体实施、执行与内部监督权力分离和制约机制。①成立执法领导小组。统一协调、统一调度,保证执法活动的连续性和系统性,更好的开展执法工作。②公积金中心应该设立职能不同的两个部门:一个执法机构,如执法管理处,直接负责执法工作的开展,负责归集执法的具体操作;一个执法监督机构,如法规监督处,就为执法提供法律制裁,监督执法的开展,对具体行政行为审查把关,监督执法行为是否规范等,保证做到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同时要加大宣传,使广大职工充分认识到参加住房公积金的必要性和益处,鼓励贷款购房,使住房公积金能得到有效运用。
4、进一步加快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化建设,完善信息系统的基础数据。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牵头,组织人员,对住房公积金汇缴单位或个人不完整信息数据进行清理。同时加强与房管部门的沟通,拓宽共享信息渠道,避免利用虚假的购房合同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发生。
在三月初召开的两会期间,社保改革问题位居公众关注的十大热点问题之首。近日,关于养老金入市的话题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3月20日,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消息称,经国务院批准,社保基金理事会受广东省政府委托,投资运营广东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结存资金1000亿元,此举在全国尚属首次。加速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再次成为焦点问题。
一、我国社会保险的现行制度框架
从制度变迁的角度看,中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整体构建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不仅提升了社会保险的地位,而且确立了社会保险的制度模式与框架。随后,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在全国范围内全面铺开。到目前为止,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五大险种制度框架已经基本确立。“五险”缴纳额度每个地区的规定都不同,以下主要以北京市为例。
1.基本养老保险
在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养老保险是探索时间最长、决策争议最大、行政规章最多的险种。基本养老保险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最低缴费基数(下限)不得低于北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缴费基数(上限)为北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缴费比例:企业按20%缴纳;职工按8%缴纳,其中8%全额计入个人账户。累计缴纳养老保险15年以上,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最低为北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9%,最高缴费不得超过北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
养老金计算公式如下: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不再统一为120)
基础养老金=(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在缴费年限相同的情况下,基础养老金的高低取决于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就是自己实际的缴费基数与社会平均工资之比的历年平均值。低限为0.6,高限为3。
2.基本医疗保险
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则按单位缴费工资基数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缴纳,职工和退休人员按每月3元缴纳。这样就构成了单位10%,个人2%+3元的缴费比例。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城镇老年人每人每年300元;学生儿童每人每年100元;城镇无业居民每人每年600元。其中残疾人员、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昌平区缴费标准):个人60元,市、区财政补助430元,镇财政补助30元。
3.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费用来源于企业,职工不负担费用。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一般来说,企业根据行业不同0.2-3%不等。
4.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费率标准为:企业缴纳工资总额的2%,职工缴纳本人工资的0.2%。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形成失业保险基金。允许省和自治区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
5.生育保险
根据《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缴费总基数为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二、社会保险制度的现实困境
2008年以来,通过构建覆盖城乡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医疗保障制度与养老保障制度,初步实现了全体人民能够免除生存危机、疾病忧患和从制度上解除养老后顾之忧的民生保障目标,为建设健全、完备的中国特色社会保障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然而,我们应该清楚看到,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虽然基本解决了人人有保障的问题,但仍然存在不少“先天不足”和“人为失误”,甚至于这些问题将社保制度推向困境之中,严重影响到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财务可持续性。
我国社会保险保障体系面临着社会保障覆盖面还不够宽、社会保障基金筹措困难、多头管理、体制分散、失业保险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人口老龄化对社保体系影响大、社会保障法制性不强等诸多问题,其中人们最为关注也最有意见的问题有养老金双轨制问题、企业个人社保缴费负担过重、社会保险基金增值保值问题等。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养老金双轨制”的退休制度: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员工的退休金是以在职期间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为依据,综合考虑即期社会平均收入水平后计发的;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所享有的养老金,则是按照退休前员工工资补贴标准和连续工龄计发,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此前个人账户的缴费时间与多寡并不影响养老保险待遇,而是在退休后以补贴的形式返还。这使得两者之间的差距可以达到3倍之多。今年两会上不少人大代表直指养老金双轨制是最大的社会不公。
社保缴费比例过高,已经让企业和个人不堪重负,按照社会保险分险种而设定的目标缴费率,我国现有的社保缴纳比例是全世界最高的,各地虽然略有差别,但从总体上看,如果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五险,企业缴纳加个人缴纳部分,合起来约超过工资总额的42%;加上住房公积金,占到工资总额的约66%!“五险一金”合起来,个人缴纳约占工资总额的22%左右,企业缴纳约占44%左右。也就是说,如果员工名义工资是1000元,企业为他实际付出的是1440元,而他个人税前实际所得只有780元,真是“员工感觉工资很低,老板感觉很委屈”。如此之高而且没得商量的社保缴纳比例,不仅大大影响了人们的生活,而且大大影响了企业和个人缴费的积极性。企业普遍缺乏涨薪的积极性。因为涨薪同时意味着企业的社保等负担加重。企业税收和社保负担重,反过来全面妨碍员工福利的提升:一是涨薪每每受到限制,二是一些企业会千方百计规避正式劳动合同,千方百计逃避给员工上社保。这样,社保缴纳额度高,原本是为了保障员工的福利,到头来反而成为损害员工福利的工具。很多员工不仅没有得到社保待遇,反而不断地被企业“临时工”,拿着最低的临时工工资。
社会保险基金,尤其是其中的养老金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但是,当前我国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管理存在着管理主体不明、投资渠道单一、效率低下等问题。在通货膨胀前提下,存在贬值的可能,且从长远来看,基金的增值能力和支付能力也令人担忧。一方面是近半数省份养老金收不抵支,一方面是基金结余收益率大大低于通货膨胀率。例如,2010年CPI为3.3%,而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益率仅不到2%,显然是负收益率。此外,如果以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10年来9.17%的平均收益率为参照,1997年以来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益率损失高达6000亿元以上。
在众多问题下,社保改革的呼声日益高涨。
三、社保改革出路何在
养老金双轨制,挫伤了社会保障体系的公平性,同时也妨碍了劳动力要素的自由流动。但囿于统筹基金捉襟见肘、各方利益牵涉其中,解决方案一直付之阙如。实际上,2008年我国就确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等地进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大致思路是:对事业单位进行分类,有行政职能的纳入公务员的劳动保障体系,具有经营性质的事业单位,将参照企业职工保障制度进行改革。然而,改革一直停滞不前。四年过去,这一改革几乎流产的原因,首先是在制度上缺少顶层设计,将事业单位分类,让人感觉被区别对待;同时,没让公务员参与也使很多人不满。当然还有担心利益受损。
伴随着老龄化社会趋势的日益严峻,当下久议不决的养老金制度改革不宜一拖再拖。养老保险制度的割裂、分化不仅体现在企事业机关单位之间,还体现在目前全国城市居民、农民、公务员、事业单位、城镇职工是各自为政。破解养老金“双轨制”需要跳出既有框架,实行大刀阔斧的改革。笔者认为,事业单位和公务员的养老金改革必须同时进行,不能区分三六九等;充盈养老统筹账户,为企业职工养老金寻找新的资金源泉;设立基本养老金与补充养老金相结合的制度,既体现公平诉求,又要兼顾养老金分配的效率。
如何在降低企业和个人缴费比例的同时,又能不减损甚至逐步提高职工享受的社保福利待遇呢?笔者以为,现实可行的途径有许多。上面论述的改革不合理的养老金双轨制就是办法之一。养老金双轨制有双重危害性:既加重了政府财政不合理的养老支出,又缩减了社保基金的一大资金(缴费)来源。若能根本改变这种状况,将机关事业单位也纳入统一社保,那么,其积极价值势必也是双重的:既可节省财政用于机关事业养老的大量投入转而用于全民社保,又可以扩展社保基金的缴费来源。
我国近10年来的财政增速年均高达19.9%,远高于GDP增速,也高于养老金(社保)增速。仅2010年新增的财政收入就相当于全国养老基金的77%,这更加表明了国家完全有完善社保体系的财力。国家在该方面投入的增加,企业和个人的负担必然有所减轻。“开源”的另一途径是可以从国企分红中提取社会统筹基金,2011年度全国国有企业累计实现利润高达22556.8亿元,而分红比例却很低。这样一种名不副实的分红局面,显然亟待改变、也有巨大的改变潜力。将国企分红用于全民社保也符合国企回馈国民的本意。一方面,必须大幅提高国企分红比例,将更多国企利润上缴纳入公共财政体系;另一方面,又要以制度化的方式,确保国企分红都尽可能用于社保等公共领域投入。
此外,相关部门应该给中小企业减负。之前有报道称,根据全国工商联调查显示,某些部门的乱收费,使企业的经营成本不断增加。根据统计,政府部门向企业征收的税费和基金有劳动用工年检费、工商年鉴公告费、市政押金等多达375种。而这375种税费和基金中,还不包括各种协会的收费、赞助等等。
诸多问题产生的原因还是在于我国社保基金并不充裕,面对老龄化社会即将到来的冲击和城乡社保全覆盖的压力,资金面的缺口是最为核心的问题。相关统计显示,目前我国超过2万亿元的社保基金投资收益率还不到2%,甚至跑不赢CPI,长期处于贬值状态,同时,监管水平低下,据审计署此前的审计报告,我国社保基金的违规问题金额动辄几十亿、甚至上百亿。
目前,大家比较关注的是“养老金入市”。今年两会期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对外宣称正积极研究地方养老金入市问题。两会结束,3月20日,社保基金理事会受广东省政府委托,投资运营广东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结存资金1000亿元,广东成为第一个“吃螃蟹”者。
美国的401K计划被普遍认为是养老金入市的成功个案。401K计划也称为401K条款,适用于私人公司,为雇主和雇员的养老金存款提供税收方面的优惠。企业为员工设立专门的401K账户,员工每月从其工资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存入养老金账户,而企业一般也为员工缴纳一定比例的费用。员工自主选择证券组合进行投资,收益计入个人账户。伴随着401K的推出,美国告别了长达15年的漫长熊市,促成了22年的超级大牛市。
中国股市市场投机色彩浓厚,债务信用评级不完善,如果在基本制度不完善、利益集团被清理之前贸然入市,养老金很可能成为被市场利益集团收割的羊毛,因此,保障市场的基本公平至关重要,是保障养老金缴纳者权益的根本前提。并且资本市场有着天然的风险,美国401K计划在2008年11月国际金融危机最严重时刻也亏得一塌糊涂,让许多即将退休的美国老人个人养老金账户缩水近半。因此,养老金入市问题上还是应当相当谨慎,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日前就表示,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受托投资运营广东省部分养老保险资金应正确解读,不要把“委托投资运营”误读为“委托入市”,或是“入股市”,该项资金将主要中投资于国债、银行存款、企业债、金融债等有固定收益的产品,委托人可获得不低于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息的收益。实际上按相关规定,社保基金投资基金及权益的比率不超过40%,本身就不可能1000亿元全部投入股市当中。但可以看到,相关部门还是非常低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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