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比例公积金政策(6篇)
时间: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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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政策也应成为促进民营企业转型升级的有效调控手段之一。”这是全国政协委员、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界代表朱建民的提议。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以后不久,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就扑面而来,一些经济效率不高,但对民生又非常重要的行业在如何生存下去、兼顾效率和公平的问题上面临艰难的选择。
而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不只是朱建民,很多两会代表建言社会保障体系也应该顾及到这部分企业的生存状况,适时地做一些调整。
缴纳比例不应“一刀切”
朱建民认为,社会保障和福利制度说到底是政府对劳动者的承诺,政府应该承担一部分,不应该把所有的压力都放到企业身上,尤其是在经济大环境不好的情况下。因此朱建华建议,在劳动者个人社会保障所得不会减少的情况下,政府应该根据企业的具体经营状况适度的下调其缴费额度。
企业所处行业的经济效益高低和工资占生产资料的比例被朱建民当做缴纳比例不同的两个标准。朱建民认为,政府应该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的经济效益高低,工资占生产成本的比例等因素制定不同的缴费比例。比如,新技术等经济效益高、工资占劳动成本不高的行业,交纳比例可以高一些,而纺织等生产效益低、工资占劳动成本比例高的行业可以交纳比例低一些,由国家拿出一部分基金来平衡劳动者享受的社保。
“国家可以设定一个比例范围,比如拿工资占生产成本的比例值50%为界,低于这个比例的企业,社会保障比例可以高一些,而高于这个比例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则可以低一些。”朱建民说。“即便在社会经济大环境良好的情况下,社会保障的企业交纳比例也不应该‘一刀切’。”
朱建民的另一个身份是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从事的是高新技术产业。朱建民毫不讳言,如果实施有差别的社保征收比例,经济效益相对较高,工资占生产成本比例不高的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愿意交稍高比例的社会保险。
朱建民认为,现行的社保政策是把更多的财富集中到国家手中了,劳动者并没有多得,企业也没有减负,对鼓励企业进行经济结构调整没有促进作用。
重庆代表团代表王晓琳也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企业的人工成本确实上升,再加上近两年节假日增多、金融危机冲击,企业的运营成本一直居高不下,政府应该考虑在一些和企业息息相关的政策上给与相应的优惠。
当然社保政策是一个系统的问题,不应该平均主义,也不应该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民众反映转移困难,就开始解决转移问题,企业反映缴费比例较高,就暂时性的降低缴费比例。“政府应该仔细研究,出台一个既能保障劳动者权益又能调动企业积极性、缓解企业经营压力的措施。”
但全国人大代表、复星集团董事长郭广昌认为社会保障政策不应该作为调解企业积极性、降低企业阶段性运营成本的措施。因为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法定的责任,不能因为经营不善、环境不好等主客观的原因逃避责任。社保问题应该用市场经济的原则去解决,那就是公平的对待每一个市场经济主体,对同样的市场主体实施同样的原则,不能厚此薄彼。
“如果用经济效益的好换决定社保交纳标准,在一个行业内,经济效益好的多交社保、不好的少交,企业的积极性更调动不起来。”郭广昌说。
区域性尝试成果
事实上,朱建华等委员的建议,在2008年金融危机到来后不久,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也做了相关尝试,2008年,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出台了系列文件,规定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可在2009年之内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半年;也允许困难企业在2009年之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职工应享受的各种社保待遇不受影响。
文件下达不久,用工大省广东就迅速出台了相应的实施措施。广州市为了给企业解困,不仅允许企业缓缴社保,而且还调整了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调整时间暂定为一年。失业保险的缴费费率从原来的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3%降低到0.3%,下调幅度达到九成。据测算,此举可为企业减负约15亿元,职工减负约6亿元。
社保专家也承认,这样的政策确实在金融危机的紧要关头拯救了一大批企业,但不同的政策执行起来的难度很大,如何界定政策所说的困难企业就成了让执行部门感到非常棘手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难题,东莞市社保局特别成立了“困难企业”认定的专门机构,并结合东莞实际,联合劳动局、财政局、地税局发出《我市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中对困难企业有明确的描述:“困难企业”是指2008年10月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服装、制鞋、纺织、玩具、印刷、包装、电子元件、家用电器、五金塑料、家具加工等且通过困难企业认定的企业。困难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且恢复有望、没有裁员或净裁员人数未达到在职总人数的25%;没有出现拖欠职工工资行为;总负债与总资产之比在80%-100%之间;在申请前3个月没有出现连续亏损等。
《通知》同时也指出,同一困难企业只能选择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中的一项,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据测算,这项从2009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政策,为东莞市企业减负4.75亿元,拯救了很大一批企业。
基于广州、东莞等市的尝试,日前,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将支持困难企业的缓缴社会保险费、降低部分保险费率、提供相关补贴的政策执行期延长一年。
政府如何埋单?
毋庸置疑,在特殊时期的特殊政策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的负担,但有一个问题随即凸现出来?假定企业确实经审批缓缴,结果倒闭,劳动者的社保权益谁来保障?
朱建民认为,社会保障的公平问题是应该由政府出面解决的,国有企业的利润也应该很大一部分比例用在保障劳动者的公平权益方面。
中山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申曙光教授也认为,既然是应对金融危机的特殊政策,又是经过政府部门审批缓缴的,最终无法补缴的部分应考虑由政府“埋单”,这应看做是政府应对金融危机影响的必要成本。他同时提醒,缓缴政策属特殊时期的特殊政策,在适当的时候就应该取消,否则一样会影响公平和效率。
“国家应该建一个统筹基金,当社会保障的账户资金因不可抗力的因素出现暂时性的困难时,统筹基金应该帮助解决这个问题。”朱建民坚持,不管社会保障政策如何从促进企业积极性的角度调整,劳动者的权利都应该得到同等的保障。
一、当前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地区之间发展不够平衡,使得这项惠民政策的普及受到限制。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年3月24日的《2008年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情况通报》,截至2008年末,全国应缴住房公积金职工人数11184.05万人,实际缴存职工人数为7745.09万人;截至2008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为20699.78亿元,缴存余额为12116.24亿元;累计为961.17万户职工家庭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0601.83亿元,个人贷款余额为6094.16亿元;全国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为8583.54亿元,占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的41.47%。
从住建部公布的各项数据中,可以看出我国大部分城镇地区和企事业单位基本上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但是从住房公积金归集覆盖率和资金使用率上反映出这项制度在全国各地发展还很不平衡,东部沿海发达地区,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已达到职工人数的90%以上,单位和职工的缴交率占工资收入的15%,个别达到20%,甚至更高。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不但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低,公积金缴交率也较低,有的还不足5%这一规定比例。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大多没有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中西部地区甚至连部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都没有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这样就势必使得这些地区和单位的职工难以享受到国家这一惠民政策。
2.缴存比例不规范,行业间、单位间差距大,导致事实上的分配不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上限的具体标准是多少没有规定,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普遍执行5%到20%不等的标准。条件差的行业和单位执行5%的比例,而条件好的就可以执行15%甚至20%的比例。由于是职工个人和单位分别按这一比例缴纳,随着职工工资的不断增加,看似不大的比例差距会使实际缴存额差距很大,且由于单位配套缴存的这部分资金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势必导致了实际意义上的分配不公。通过检索某地级市住房公积金业务数据,该市职工缴存额前100?名的平均年缴存额为89388元,后100名的平均年缴存额仅为262元,前100名是后100名的341倍。而且前100名通过公积金贷款改善住房的为33%,后100名的公积金贷款情况为零。过大的缴存差距不但造成分配的不公平,同时也影响了这项制度的惠民效应。
3.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不配套、不全面,行政执法难。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1999年4月颁布,2002年3月修订的。该《条例》虽然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机构、监督等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没有相应的实施办法和具体的操作规程。国家相关部门出台的有关政策又增加了住房公积金的执行难度。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的立法工作明显落后住房公积金的发展,造成相关方面无法可依,仅仅通过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就对整个庞大的住房公积金运作进行解释和相关工作的规范是远远不够的。如:增值收益的分配比例,特别是与老百姓切身利益有关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提取规定等都没有细化,还有低收入人群如何通过公积金来改善居住环境等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当前重中之重就是加快法规的建设,既保障住房公积金安全运行,又充分发挥公积金的效能。
4.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不高、业务范围有待拓展。
从住房公积金存贷比率上看住房公积金使用还没有最大限度地投入到住房消费市场。如何一方面加大资金筹集力度,另一方面在继续加大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投放的同时,进行多元化投资和运作,确保资金的保值增值,使住房公积金受惠于民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目前住房公积金资金的使用途径较为普遍的一是放贷,二是以定期存款的形式存入银行,三是购买国债。但是在欠发达地区由于公积金贷款比例小,购买国债变现慢等因素导致这些地区的住房公积金大量沉淀在商业银行的专户中,通过银行存款流向了非住房领域,没有高效率地为住房体系输送资金,笔者认为这背离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本意。
目前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分配顺序依次为风险准备金、管理开支和廉租房补充资金。且不说这增值收益的权属是谁的,单就廉租房资金的提取比例和使用情况,目前法规没有具体的规定,也没有明确的监督和管理。在房价居高不下的情况下,老百姓想通过廉租住房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的需求不断增加,有待我们认真加以研究和解决。
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充分发挥公积金使用效能的几点意见
1.强化住房公积金归集手段,加强检查监管力度。
发展住房公积金事业,不仅关系到职工合法权益,更关系到国家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扩大内需战略决策的实施,因此要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加强依法征管。一是加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越性,充分调动单位和广大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二是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配合,加大监管检查力度,重点解决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小的问题,强化归集手段。三是依照《条例》规定,对拒不执行国家房改政策,擅自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拖欠、挪用公积金的单位,特别是只重个人政绩不为职工履行义务的单位负责人,要追究其行政责任,并实施相应的经济处罚,以维护职工应享有的合法权益。
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强监管,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营,防止资金流失和信贷风险
。地方财政部门通过定期检查资金经营状况和资金运营账务监督,评价资金经营状况;审计部门通过审查资金来源,使用投向及使用结果,全面检查资金归集使用的合规性和合理性;金融主管部门主要借助于各种金融法规检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金融合法性;司法部门则从法律的角度对“中心”的资金管理及缴存者行为的规范进行监督,对各种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纠纷进行审理裁决,依法维护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的公正性。2.扩大住房公积金保障范围,使中低收入者受益。
一是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使用上,必须要求限量使用,每笔贷款上限不应定得太高,以保持住房公积金贷款在使用上的公平性。各地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贷款限额。二是放宽贷款条件。可参照商业银行的住房贷款发放条件,适当降低个人购房的首期付款金额。三是降低贷款利率。公积金贷款是政策性贷款,带有保障性质,因此应适当拉大与商业贷款利率差距,减少中低收入家庭的购房支付负担,或实行差别利率,对于购买自住、小户型低收入家庭,应提供更加优惠的贷款利率,确实起到政策性住房金融的作用。
3.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能,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社会保障作用。
目前各地住房公积金的使用途径多为以下三种形式:一是放贷,二是以定期存款的形式存入银行,三是购买国债。如何在继续加大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投放的同时,进行多元化投资和运作,确保资金的保值增值,使住房公积金更好地受惠于民,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首先要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低存低贷的政策优势,发挥互和保障性作用,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受惠面。贷款的发放应尽量向中低收入职工倾斜。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以方便企业、方便群众为原则,进一步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提高服务水平。积极支持职工直接使用公积金用于购房、还贷、维修和支付房租,改善职工住房条件。
其次是克服重归集,轻使用的倾向,保持公积金归集与个人住房贷款方式的协调一致和额度的同步增长,实现以贷促缴,最大限度地化解风险,保证公积金的流动性、安全性和增值性。
第三要千方百计提高公积金的效用,促其保值增值。在做好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公积金的资金运作努力实现增值收益,以便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的社会保障作用。
4.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和信用体系建设,防范金融风险。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1999年4月颁布,2002年3月修订的。到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配套法规尚未出台。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住房保障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许多内容需要补充和修改。如前面提到的缴存比例问题,按照当时的工资水平,15%的比例差距每月可能也不过百元,但时过十几年,工资水平翻了一倍甚至数倍,其绝对数额就会增加不少。如果单位配套缴存的比例不做修改,那么随着工资水平的不断增长,不同行业和不同单位之间在公积金配套缴存额方面的差距也必然不断增大,这一方面会增加企业和各级财政的负担,另一方面则会造成事实上的分配不公,影响到制度的和谐乃至社会的稳定。还有如增值收益的分配比例,与老百姓切身利益有关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提取规定等都需要通过立法加以细化和完善。同时要认真研究如何健全公积金管理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问题,借鉴商业银行普遍实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制订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
我国从1980年提出住房制度改革,经十多年的酝酿和准备,1992年启动实质性改革,历时25年,主要经历以下几项改革:提租补贴、建立租赁关系;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公有住房按成本价向职工出售,盘活存量住房资产;开放二手房市场。提前允许房改房上市交易,为职工进入市场卖旧房、买新房创造了条件;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
一、住房改革面临的困难、问题
经过多年努力,目前全国基本实现了停止实物分房、逐步实行了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或按月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等形式的住房货币化补贴制度,初步建立了收入高的家庭购买或租赁市场价商品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普通商品住房、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的住房供应体系。但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补贴制度、住房供应体系依然存在和面临不适应、不适合的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中存在两极分化情况严重、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差异过分悬殊、住房公积金占个人工资收入的比重过高、一些企业利用住房公积金规避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不够广、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偏低、住房公积金管理不善等现象,不利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健康有序发展。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每月按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缴交。但对工资基数界定未作具体规定,由各地自行规定,且未对工资基数实行封顶,造成不同单位之间、同一单位职工之间住房公积金月缴额过分悬殊。如有的单位职工平均月缴交额高达3000元,有的单位平均不足200元,个体最高达上万元。显然存在过分悬殊有失公正性和保障性,存在利用住房公积金规避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嫌疑。由于与工资收入挂钩,造成高收入者得高额住房公积金,低收入者少得住房公积金的怪现象。
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对《住房公积金条例》的宣传和执法力度不够,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明显不够广。据来自建设部的数据显示,2004年实际缴存职工人数为6138.5万人,覆盖率仅为58.4%。主要是住房公积金还存在应建未建的现象,如一些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的职工还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大量进城务工人员,非常需要在城市买房或租房居住,但目前住房公积金也没有覆盖到他们身上。一些单位利用当前就业压力,对一些新招员工签订固定薪酬合同,将住房公积金故意排除在外。
住房公积金的作用没有得到完全发挥。据建设部数据显示,截至去年底,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为4893.5亿元,除去个人住房贷款和购买国债,仍有沉淀资金2086.3亿元。这些资金的保管运作完全掌控在340多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手中。近年来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对住房公积金的运作管理强化监管已刻不容缓。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度没有真正发挥职能作用,“房委会决策”流于形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能真正作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运行,个别地方资金管理分散,有过分追求自身利益的现象;住房公积金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一些地方住房公积金监督机制不健全,住房公积金存在风险隐患。
(二)住房补贴制度矛盾突出,住房补贴发放进展缓慢
以杭州市区为例,对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住房未达标和无房户按可享受面积每平方米1200元发放住房补贴,对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新职工按月工资的25%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
一方面,对于杭州市市区商品房价高达每平方米10000元甚至远郊也高达7000元以上,住房补贴简直是杯水车薪;另一方面,企事业单位对庞大住房补贴资金需求不堪重负,至今累计发放率不到20%。新人的住房补贴比例又明显过高,按现行住房公积金同口径计算,住房补贴每月普遍高达1000元,新老职工之间严重不平衡。
(三)住房供应体系亟待完善
过高的商品房价使大多数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梦难以成为现实,苛刻的廉租房条件使一些低收入家庭既买不到也买不起经济适用住房,又不能租住廉租房。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对不同收人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由于商品房价过高,广大中低收入家庭对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寄予厚望,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量又非常有限,供需矛盾非常突出。同时,这里还存在一个由什么机构、怎么来认定个人家庭收入的问题。由于巨大的利益差异,又缺乏相关权威的收入证明机构,收入线的划分形同虚设,使得一些事实上的中高收入者能利用各种手段,模糊收入来源,混入购房队伍,加剧供需矛盾。
四异地调动、干部住房政策矛盾较大
由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住房政策、标准、需求有较大的差异,各地住房政策也不尽相同,这对组织需要异地调动的干部、干部的住房安置带来较大的差异和矛盾。从落后地区调到发达地区工作的干部、干部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较弱,难度很大。由于干部交流、异地调动造成两地分居的家庭又增加了居住成本,个人难以承担。
五住房维修基金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在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向住户出售时,原产权单位按售房款的15-30%提取了住房公共部位和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简称住房维修基金,由于同一小区或同一幢住房原产权有多个单位管理交叉,许多居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房改部门没有统一的可操作的住房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使得住房维修资金长期在银行沉淀,其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二、进一步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对策和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制度中存在的月缴额差距过大、覆盖面不广、比重过高、管理不善等问题,主要是制度缺陷和管理缺位问题。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主要形式,具有福利性、保障性和互等特点。不同单位、不同职位之间不应有过分的悬殊。职工工资中已体现了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住房公积金再与工资挂钩,高收入者多得住房公积金,低收入者少得公积金,有失公平。既然住房公积金具有住房保障性,住房公积金的月缴额度就应根据当地的商品房价格、经济发展水平有所限制,对一个职工年平均工资不到20000元的城市,一些单位住房公积金人均月缴额高达3000元是有点离谱的,比个人所得税起征点1600元也高出许多,从制度上也给人进行所谓合理避税的驱动力,显现住房公积金制度上的缺陷。笔者认为,住房公积金月缴额应与工资基数脱钩,按当地的经济水平、住房市场价格水平、适当拉开差距、适当考虑职务职称等原则确定缴交额。以杭州市为例,按市场均价每平方米8000元购买90平方米住房计72万元,按工作30年计,通过银行按揭需每月支付3882元,按夫妻二人计算,职工个人享受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每月合计不应超过2000元,对享受住房补贴的职工每月的住房公积金应不超过1000元。
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不广的根本原因是对《住房公积金条例》宣传不够和执行不力。据了解,许多新参加工作人员、私企员工和进城务工人员基本不了解或根本不知道住房公积金的概念,更不了解立法规定,在当前就业压力较大的情况下,一些员工就是知道了也不敢向企业提出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要求。因此,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通过各种媒体大力宣传《住房公积金条例》,设立维权机构,加大执法力度,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维护职工权益。
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管理,是有效规避住房公积金风险、发挥住房公积金效能的重要措施。要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决策作用,优化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的结构,适当增加金融、房地产、法律专业人才比例,为科学决策提供保障。
(二)采取更加灵活的政策,推进住房补贴发放进程
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大力度,推进住房补贴的发放。据分析,住房补贴发放进展缓慢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企事业单位领导重视不够,一些单位没有将住房补贴工作列入本单位工作计划,无视弱势职工的权益,不愿意有计划地安排资金发放住房补贴。
二是住房补贴资金来源严重不足,事业单位本身收入来源有限,财政补贴又难以到位,企业单位要看经济效益来确定。
三是由于企事业改革改制过程中未考虑老职工的住房补贴问题,改制后的企业又不愿承担住房补贴的责任,造成无人管现象。
四是企事业单位对住房补贴政策的了解不够,不了解国家、省、市对住房补贴政策的优惠支持,如企业发放住房补贴资金可以在成本上列支等等。
笔者认为,房改、财政部门应加大力度,促进住房补贴的发放进程,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加强政策推动力度,对企事业单位区分情况分类指导,对有能力解决的单位应限期发放,对一次性解决有困难的单位应研究办法分步实施,对确实困难又符合财政支持的要加大加快财政支持。
二是对企事业单位改制改革中未考虑的应由现企业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房改部门研究解决。
三是加大住房补贴宣传力度,让企事业单位重视和掌握政策,加快实施步伐。
四是加强对住房补贴政策研究,增强解决政策实施中出现矛盾的能力,尽快出台解决群众反响较大的新老职工补贴不平衡问题的政策。
(三)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调整供需关系,完善住房供应体系
住房是老百姓的最基本需求,建立基本的住房保障体系也是政府的基本职能,但政府要立即解决全部的住房问题是很困难的,也是不现实的。政府应从确保广大中低收入家庭“有房住”,通过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廉租房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一要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在收入多元化的今天仅通过工资性收入作为收入线划分是有失公平的,但其他收入又是难以掌握的。因此,笔者认为,应摒弃不具有操作性的收入线作刚性规定,对正在户籍改革中要剔除附加值的户口不应作为简单条件,改户口迁入年限作为要件,如将具有本市常住户口5年以上的住房困难中低收入家庭作为供应对象将更加具有合理性,抑制那些为了马上购买经济适用房迁移户口的出现。
二要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标准、户型标准。住房是经久耐用商品,要有适当超前意识,尽管是经济适用住房,但也不宜过小、功能过于简单。要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一致,如多数城市为了节省建设成本,经济适用房选址较远离市区,生活成本又很高,房子户型、面积又很不如意,成了中低收入家庭“食之无肉、弃之可惜”的鸡肋。这与开发经济适用住房的初衷是不相符的。因此,要根据需求适当增加面积、提供多种户型满足不同层次家庭的需求。
三要倡导租售并举,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改变“有房产”为“有房住”的观念。购买住房不是解决住房的惟一途径,应通过规范租赁市场、加强租赁服务、减低租赁租费等有力措施大力倡导向市场租赁来解决自住住房困难。据了解,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通过租赁解决住房的人占60%以上,自有住房率在40%左右。要合理引导人们的住房消费观念,首先要“有房住”,其次才是“有房产权”,二者可分步解决,不求一次到位。
四要适当扩大“廉租房”供应对象。对卖不起甚至租不起经济适用住房又不是最低收入的困难家庭,应逐步列入廉租房解困对象,采取适当补贴支持向市场租房,逐步消除住房“夹心层”。
五要采取措施抑制投资炒房带来的“泡沫需求”。政府宜采用金融、税费政策抑制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投资者,如通过对购买第二套住房和大户型购房者加大首付比例、贷款利息、交易时间限制、交易税费等政策,来抑制投资购房和非理性住房消费。
(四)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地制定实施异地调动、干部的住房管理政策
2003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转发了《建设部、中组部、财政部关于异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对异地调动干部承租或购买现住房、申请领取购房补贴、建立临时周转住房制度、建立调动干部住房档案、严肃住房纪律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并规定由各省、市、区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笔者认为,省、市、区在制定实施办法时应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切实保证异地调动、干部能住得上、住得起房。由于住房价格的持续上涨,应适时调整补贴标准,对原工作地退出房改房产权的应不受准购条件限制优先供应经济适用住房。
(五)加快研究制定住房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充分发挥住房维修基金的作用
2014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推动下,全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全市缴存住房公积金7.65亿元,缴存余额达到29.75亿元,缴存单位达到1652个,缴存职工达到9.92万人,缴存率达到了93.46%;投放贷款3090笔、6.54亿元,已累计发放贷款3.82万笔、37.36亿元,个贷余额达到了21.05亿元,个贷率达到了70.8%,贷款违约率和逾期率分别为0.01‰、0.33‰,均低于防控标准;全年实现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4081.74万元、收益率为1.37%,计提公租房建设补充资金1689.63万元,累计提取额已达到3631万元。同时,修订印发了全市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三个管理办法,并完善了相应的业务操作规程,使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更加规范、有序。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缴存比例不平衡。省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的《2015年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确定,到今年底所有财政供给单位的缴存比例必须达到两个10%以上,不超过12%。目前,市直单位缴存比例为两个12%;渭源县为两个12%,是七县区缴存比例最高、而且是第一个达到两个12%的县;安定区和陇西县已达到两个10%,通渭、漳县为两个9%,临洮、岷县为两个8%,还低于省政府要求的两个10%的缴存比例。二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尚未实现全覆盖。全市私营企业和其他民营经济组织的住房公积金覆盖率仍然不高,与住房公积金制度全覆盖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三是规范化管理还不到位。管理机制不够完善,制度措施落实不严,规范管理方面仍然存在漏洞。四是信息化水平仍然滞后。住房公积金信息化管理程度和管理设备依然比较落后,特别是个人查询方式单一、系统维护滞后、电算化程度较低等问题突出,网上办理业务等信息化功能尚未实现。五是从业人员素质跟不上业务发展需要。业务培训不够全面,业务经办人员综合能力偏弱,服务水平不高。对于这些矛盾和问题,我们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加以解决。
管委会各成员单位,特别是各县区政府要充分认识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加大政策宣传和政府推动的工作力度,督促相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把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应尽的职责、履行的义务,按照规定比例、及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保障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全市公积金管理系统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完善工作措施,强化服务管理,切实管好、用好公积金,不断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提高公积金使用效率,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惠民生、促消费、稳增长、扩内需、控风险”中的作用,3月20日上午住建部专门召开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陈政高部长亲自进行了安排部署,要求各地进一步降低门槛,增加公积金贷款额度,简化手续、强化服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发掘住房公积金的巨大潜力,用好用足住房公积金,使住房公积金在支持居民基本住房需求、改善民生方面发挥更大作用。3月30日下午,央行、银监会、住建部联合发文,将公积金贷款首套房首付比例进行了下调。管委会各成员单位特别是各县区政府要紧紧抓住发展新机遇,在提高缴存比例、加快资金使用等重点工作上下功夫、求实效,着力推动全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一要提比扩面,不断提高公积金制度覆盖率。要不断提高公积金缴存比例,全力扩大公积金缴存覆盖面。县区政府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尽快提高缴存比例,特别是距两个10%目标差距较大的县,要及早谋划、分步提高,确保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全部达到省上的要求。各县区要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及时调整缴存基数,规范财政供给单位公积金缴存方式,实现财政全额代扣代缴和按月拨补。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加强与审计、人社、工商等部门的衔接沟通,加大公积金建缴催缴力度,努力做到应缴尽缴。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以非公企业公积金归集扩面为重点,不断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力度,强力推动有一定规模、生产经营稳定、经济效益较好的非公有制企业,积极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不断提高非公企业公积金覆盖面。
二要强化使用,不断提高资金运用率。要围绕宏观经济形势、金融运行态势和住房信贷政策,认真贯彻落实住建部召开的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三部委去年底下发
的《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和今年初下发的《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要求,以满足职工的基本住房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及时调整和改进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政策,放宽条件、简化手续、扩大使用群体,切实减轻缴存职工还贷压力和生活负担,提高中低收入群体的生活水平。要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解放思想、创新思路,有针对性地发展个人住房贷款,全力支持职工基本住房需求,充分满足职工改善性住房消费,真正把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用在改善群众住房条件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上。要积极拓展住房公积金使用渠道,努力用好用活住房公积金,合理调配资金,使住房公积金效益最大化,实现保值增值,并更为广泛地惠及民生。三要加大投入,不断完善信息化管理功能。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针对目前公积金管理软件运行滞后的实际问题,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及早完成各项配套软件开发,尽快完善现有管理系统功能。要多渠道增加服务手段,逐步开通热线电话、手机短信、互联网查询等业务,探索网上办理缴存、贷款申请、贷款偿还、资金支付等业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与房管、人银、工商、公安等部门的衔接协调,加快信息共享机制建设步伐,尽快完成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与房地产交易系统、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工商登记系统、个人身份核查系统联网,实现信息共享。要建立公积金灾难数据异地备份,防止因自然灾害造成数据丢失,确保数据安全。要建立逾期贷款信息化预警机制,依靠信息化管理手段严格控制信贷风险。
四要健全制度,不断提升精细化服务水平。要全面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等服务制度,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服务行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要在服务语言、承诺事项、告知事项、办理程序、服务投诉、职业道德等方面制定具体的标准和程序,从制度层面尽可能为缴存单位和职工提供方便。要进一步完善各服务窗口服务设施,不断改善服务环境。要全面推行“一站式”业务办理,对于业务申请集中、办理批次多的服务项目,或者到服务窗口办理业务确有困难的缴存职工,市县两级管理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预约服务、上门服务,方便缴存单位和职工办理相关业务。另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是为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提供缴存、提取、贷款等管理服务的准金融机构,在经费支出上要较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发生的略高一些。因此,市财政部门要给予充分支持,逐年增加业务经费预算,逐步改善各业务服务网点服务环境。
一是坚持管委会科学决策。管委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必须认真履职尽责,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确保全市住房公积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各位委员要履行好各自职责,经常深入一线,了解职工群众的心声,掌握第一手翔实资料,反映社情民意,提出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意见建议,推动公积金管理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轨道。要主动学习掌握有关理论、政策和业务知识,了解和支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做到既懂政策,又会决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与各位委员的沟通协调,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做好上传下达和组织联络等工作,定期向各位委员通报公积金管理工作开展情况,遇有重大事项及时请示并组织召开管委会进行决策。
二是不断增强风险防控能力。要完善决策体制、管理体制、服务体制和监督体制,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业务运行和管理制度,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重大资金使用调拨制度以及住房公积金风险防控制度,形成科学、规范、高效的运行监督机制,切实规范公积金管理行为,增强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确保住房公积金“零风险”。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强化对全市住房公积金运行的外部监督,定期开展住房公积金业务操作和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制度设计、管理漏洞、风险防范的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防患未然。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要主动接受上级业务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社会各界监督,坚持做到在阳光下操作、在监督下工作。同时,要严格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的缴存、信贷、提取三个业务管理办法,按照程序审核资金的使用、调拨,确保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摘要: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自建立以来,为我国职工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重要保障。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原有的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渐显现出其局限性以及对收入分配不利之处。本文通过分析揭示了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对收入分配的影响,并提出针对性建议。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收入分配;影响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在20世纪90年代初为推进住房货币化改革、解决长期和稳定的住房消费资金来源问题而推出的。它为我国城镇住房体制顺利转轨、提高职工住房消费支付能力、推动房地产市场形成等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深入改革,房地产的快速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不仅没有兼顾公平与效率,反而对城镇居民的收入分配差距产生了负面影响。
一、中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概述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定义、性质
住房公积金制度,指由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用以日后支付职工家庭购买或自建自住住房等住房费用的制度。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与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此外,住房公积金制度还应该具有保障性、互、长期性的性质。
(二)特点
国务院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了《住房公积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住房公积金具有以下特点:强制性,是指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按《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普遍性,是指无论其工作单位性质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专用性,是指职工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①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目标一方面是为了保障公积金缴存者的资金利益,另一方面是为了促进中国城镇化进程,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因此,如何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势,充分做到扬长避短,有利于收入再分配的既注重效率又注重公平成为当前改善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重要问题。
二、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现存的问题
(一)公积金覆盖面发展不平衡
1.不同经济发展程度的地区住房公积金发展不平衡
总体上看,我国东部发达地区公积金缴存覆盖面较广,中西部发达地区较窄。经济发达的地区,改革开放和进入市场经济的时间早,财税收入增长速度快,因而住房公积金制度得到迅速发展。但在内地经济欠发达的地区,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力度不大,企业经济效益低,财政收入不高,住房公积金发展缓慢,与沿海地区的差距甚大。
2.同一地区不同性质的单位住房公积金发展不平衡
《条例》明确规定了缴存公积金的单位应该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但实际上,除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等单位公积金参加覆盖面较广之外,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覆盖面较窄。此外,不同效益的企业单位住房公积金覆盖也不同,效益好的企业比效益不好的企业覆盖面广。
(二)公积金缴费悬殊
1.公积金缴费比例悬殊
《条例》仅规定了单位与个人缴纳公积金的最低比例,并且允许有条件的地区适当提高缴费比例,因此地方政府就可以在不低于规定的缴费比例条件下,制定本地区的缴费比例。于是,各个地区在公积金缴费比例上就会出现差异,这种差异会使得地区、单位和个人实际缴费额度出现差异,进而对职工的个人收入产生影响。
2.公积金缴费基数悬殊
《条例》并没有对“月平均工资”这一范围进行界定。在现实生活中,职工个人的收入结构异常复杂,既有工资性收入,又有奖金性、津贴性收入,还有其他收入,且收入组成部分所占的比重也不相同。②这种差异会强化收入结构不同的行业和单位选择按照不同的缴费基数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动机,进而对收入结构不同的行业和单位收入分配差距产生影响。
3.公积金缴费额度悬殊
如果避开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的差异性,现行的制度设计也会使得高收入群体为自己缴纳较多的公积金,并且获得单位为其缴纳的较多的公积金;但是,对于低收入群体,其自身缴纳较少公积金,同时单位为其缴纳公积金也较少。
(三)公积金信贷不公平
1.公积金参与者之间的不公平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具有强制性,它在制度上排斥了居民收入水平、消费偏好以及投资欲望等方面存在的差别。同时,由于参与者可以不受自己缴存公积金规模的约束而从中获得贷款,且这种贷款利率远远低于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因此严重破坏了住房公积金的公平性原则。
2.公积金参与者与非参与者之间的不公平
在我国,职工参加了住房公积金缴存并相应的获得贷款,可享受一定的低息补贴。但实际上,有相当一部分城镇职工未能进入住房公积金体系,他们或因所属单位经营状况差经济效益低,或因所属单位在住房公积金的覆盖范围之外(如大多非国有企业和个体经营等)。而往往最需要改善住房条件、最需要获得政策扶持的正是这些单位的职工和居民,他们却无法享受到相关各种政策优惠而继续受到不公平待遇。
三、住房公积金制度问题对收入分配差距的影响
(一)宏观层面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但是在不同经济发展程度的地区覆盖面不同,且各地区缴费比例也不同。因此,宏观上,住房公积金制度对收入分配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不同地区间收入分配差距的影响。因为住房公积金也是收入的来源之一,且普遍住房具有潜在的升值趋势,东部及发达地区住房公积金覆盖广,这会使与西部及经济欠发达地区间接甚至直接拉开收入差距,使东西部地区收入差距越来越大。另外,不同地区在制定缴费比例、缴费基数时有所差异,这种差异会使得地区间实际缴费额度出现差异,从而也使地区间收入分配差距产生影响。
(二)中观层面
从同一地区不同企事业单位的比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等单位公积金覆盖面较高外,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覆盖面较窄。效益好的企业比效益差的企业覆盖广。高收入行业比低行业覆盖广。高收入行业或者单位等可支配的资源充裕,在缴费时,往往以员工所有收入为基数缴纳公积金,而中等收入行业或者单位可支配的资源相对充裕,以员工的绝大多数收入为基数缴纳住房公积金,而低收入行业可支配资源较少,仅以员工的工资性收入为基数缴纳住房公积金,因此住房公积金也可能扩大不同行业、不同性质单位的职工收入分配差距。
(三)微观层面
从职工个人层面,四部分人被排除在住房公积金制度之外:一是没有参加住房公积金的个体企业和集体企业的职工;二是极其困难企业的职工(包括许多下岗职工);三是无工作单位的城市居民(包括个体经营者);四是在城市工作的农民工。后三者就是目前主要的低收入群体。这些群体在购房或自建房时并没有享受到公积金制度带来的优惠,这间接拉大了与公积金参与者的收入差距。由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与工资挂钩,因此高收入者在此制度下的获益远胜过低收入者,有固定工作者又胜过临时工作者或无工作者。
住房公积金还削弱了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一些效益好的单位常常利用住房公积金免税的政策,把应税福利转入住房公积金账户以便逃税。公积金制度反而成了他们“合理避税”的工具。同时,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也不可能获得免税优惠。
四、建议
在新的市场环境下,面对广大中低收入者难以企及的高房价和政府住房保障财力的匮乏,住房公积金制度需要在重新定位的基础上改革、创新、发展和完善,以期发挥其保障性,互等功能,有利于收入分配的效率与公平性,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笔者给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
加强宣传,严格要求,积极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努力实现住房公积金的普遍化。逐步规定,凡用人单位招聘职工,所属单位和职工都应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尤其应该将城镇自由职业者和进城务工的农民以及低收入者等纳入公积金制度,为这些实际住房困难的人群提供政策和资金支持,使更多的人能享受到公积金的优越性,从而减慢收入差距的拉大。
(二)严格控制并逐步实行缴费的统分化
首先,严格控制并适当降低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最低缴存比例,明确规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的上限标准。其次,虽然各地区经济发展差异客观存在,制定一个全国统一的缴费比例并不可行,但可以逐步把全国各地按照经济差异性分为几个区域。如高收入地区、中等收入地区、低收入地区。然后,在划定的地区,根据综合考察该区域的经济、社会、政治等因素,实行统一的缴费比例。
(三)对不同公积金使用者实行贷款利率差别化
公积金贷款应该在“帮助无房户和中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上发挥作用。而不是成为高收入者购置多套住宅,变相推高房价的工具。因此,对不同的公积金使用者采用不同的利率。
(四)加强管理,严格监督
公积金管理机构须加强对公积金的管理,严格执行规定,控制公积金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维护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税务局要完善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拒绝利用住房公积金逃税。地方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各方面利益,完善相关政策,使住房公积金切实成为一项惠民资金。(作者单位: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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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解:
近期有关楼市政策的调整出台后,多地即进入实施细则密集期。4月以来,已有浙江、珠海、辽宁、深圳、上海、南京等多个地方对公积金政策作出相应调整:降低公积金贷款比例或者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释放出明显的鼓励刚需入市信号。最近,上海也住房公积金新政,决定从4月15日起,在上海购买首套房及改善性二套普通商品房的公积金家庭最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调至100万元,缴交补充公积金的家庭再增20万元。购买改善性二套非普通商品房额度也有增加,二手房公积金贷款年限也有调整。分析人士认为,国家五部委楼市新政出台后,加之各地纷纷出台公积金新政,楼价有望企稳回升,但整体来看,“量增价稳”或将成为楼市新常态。
公积金新政:为房地产市场注入活力
业内人士分析称,自2011年限购以来,上海楼市4月新房成交行情历来不如3月,因此近几年4月也被认为是楼市淡季。但继3月30日楼市政策出台仅10天后,沪公积金新政再一次推出重大利好,每户贷款额度最高可达120万元,相较新政前足足多出了40万元的额度,此举无疑大大增加了市场信心,购房者入市步伐加快。今年4月行情值得期待,甚至有望反超3月。
随着楼市“3·30”政策与公积金新政的双重出台,楼市预期将会不断升温,接下来一段时间或将迎来一波小高峰行情,经过4月的酝酿筹备,这波行情可能在5月集中体现。但从中长期来看,楼市高峰行情已经过去,市场将逐步回归至正常水平,政府近期的一系列政策支持,也为了建立楼市的长效机制,引领楼市朝着平稳健康的方向发展。同时,为了避免楼市急剧下滑所带来的风险,从宏观层面上看,也为经济软着陆奠定坚实的基础。有分析人士认为,自2014年四季度以来,关于购房贷款利率、首付比例乃至公积金贷款额度的政策调整已形成组合效应,“组合拳”对楼市成交的刺激作用明显,全国多地成交量出现上涨,正逐渐促使楼市进入量增价稳的新常态。
对此,业内人士认为,公积金贷款放松以及政策性补贴购房目前是地方刺激楼市的最主要手段。北、上、广、深四大一线城市的政策调整对市场利好作用显著,也是对其他地方房地产市场的预期信号。近来北京地区楼市咨询量及成交量迎来双向上涨,各大银行陆续开始执行“3·30新政”标准。上海部分楼盘销售十分火爆,有市民连夜排队来买房;成都部分楼盘也异常火爆,甚至有买房者“弃清明小长假看房”。尽管许多地区楼市表象看上去很美好,但业内多数观点对楼市的判断依然谨慎,开发商对“涨价”这样的敏感问题更是慎之又慎,过去因为利好政策任性涨价而结果陷入被动的经历让很多清醒理性的房企依旧坚持“以出量为主”。
新政:提升购房者心理预期
以上海为例,该市出台的住房公积金新政将大大降低买房成本。比如,过去家庭在公积金贷款方面最多可贷80万元,现在提高到120万元,增加的这40万元过去是通过商业贷款来实现的。如果按照目前商业银行的利率基准利率5.90%、20年贷款、等额本息来计算的话,在政策出台之前40万元贷款需要偿还本息约68万元。政策出台后,其他条件不变,按照公积金4.0%的贷款利息来算,则只需偿还本息约58万元。这也意味着,新政的出台可以为此类家庭节约10万元的购房成本。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公积金总额有限,提高家庭贷款额度后,可能会加大公积金的申请难度。
从近期出台的各项政策可以看出,今年公积金政策的调整将会取得较大的进展。3月2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在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电视电话会上提到,各地要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发挥住房公积金的潜力,希望各地更好地发挥主动性,采取多种措施,用好用足住房公积金。3月30日,央行、住建部、银监会三部委联合下发通知,对房贷政策作出调整,首次购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在“3·30新政”十余天之际,各地相关政策纷纷落地。据不完全统计,至4月9日,已有浙江、安徽、上海3个省级、福州、深圳、兰州、成都4个市级的公积金管理中心了公积金新政。
各地政策的调整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第一是降低首付比例,首套房公积金贷款调整为最低2成,改善型二套房最低3成;第二是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第三是放宽公积金使用条件,比如浙江规定申请公积金的条件,由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调整为6个月(含)以上、上海决定放宽公积金提取支付房租的条件,兰州欲进一步推动异地贷款业务的发展。除住房公积金外,近期楼市利好政策频频出台,“3·30新政”、各地公积金政策的调整、央行降息、商品房转为保障房、两部委要求优化住房供应规模等,政策叠加或将会形成对楼市的“组合拳”,助力楼市在第二季度逐渐回暖。
房企对新政寄予厚望
在今年两会上,中央明确支持自住和改善型需求、稳定住房消费、因地制宜、分城施策的基调。调高公积金贷款额度、回购商品房做保障房、发放购房补贴……为提振楼市,各地新一轮楼市“刺激行动”因此闻风而动。福建省3月20日出台《关于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刚性住房需求的若干意见》;北京的国管公积金贷款账户余额划定线则由2万元调高至5万元,贷款最低额相应升高;安徽从去年9月1日起,允许公积金省内异地贷款买房。据不完全统计,去年下半年以来,福州、长沙、济南、苏州、南京、武汉、贵阳、长春、成都等30多个城市对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调整。各地采取公积金贷款调整、信贷调整,甚至契税优惠乃至退税等政策,均可刺激当地的住宅消费。比如公积金扩大使用范围、降低提取门槛等,均可缓解低收入人群住房压力。更为重要的是,“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则意味着赋予地方政府更多自主权,让地方政府可以动用税收减免,普通房制定标准等措施来进行楼市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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