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范例(3篇)

时间:2024-09-15

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范文篇1

对固定资产的计价遵循的是传统的历史成本原则。在使用过程中,固定资产具有形态稳定性的特点,依据权责发生制要求,在会计处理上以计提折旧方式将固定资产的价值逐渐转移到其服务对象的成本中,从而形成固定资产随着耗用发生的价值减少。同时,固定资产为企业创造未来经济利用的能力,也会受到企业外部或内部经济环境等诸多因素影响,其结果可能会导致固定资产未来可变现净值低于其账面净值,即发生固定资产贬值。2001年度实施的《企业会计制度》与2002年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要求企业企业在期末应当计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以确定固定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对这部分预计未来经济利益的损失,通过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将其计入当期损益。因此,在资产负债表上,“累计折旧”与“减值准备”都是”固定资产”的备抵项目,共同反映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减少。

实务中,有人认为累计折旧已经表示了固定资产价值的减损,再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显得多余,但事实上二者是有区别的。

一、反映减值的侧重不同

累计折旧是固定资产的价值在其预计可使用的期限内的合理分摊,属于成本的分配或分摊。这部分固定资产减损的价值可从企业生产经营所得中获得补偿。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实际是为固定资产实物补偿做准备。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实质上是从对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进行定期比较的结果。当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时,就确认固定资产发生了减值,这种价值减损,主要是由于企业外部环境或内部因素的变化而引起的,与生产经营的关系不大。它是报告期末对资产进行计价的一项重要内容。其目的主要在于披露预计企业未来经济利益的损失,客观地反映企业资产的质量,以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二、两者的核算时间不同

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是按月进行的,并根据用途分别计入相关的成本或当期费用,这个过程一般要延续到某项固定资产退出使用过程为止,因此折旧额对企业各期产生的影响是平缓而均衡的。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核算通常是在年末或指定的核算期末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它强调固定资产在报告期末这一时点上的价值,当固定资产价值发生严重减损时,它给企业带来的影响则是急剧的。在并无证据表明减值已发生的情况下,一般不必作账务处理,因此不同会计期间的减值损失与时间推移或正常使用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系统的联系。计提折旧有利于客观反映固定资产使用期间的使用成本,而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则有助于及时反映固定资产存续期间发生的意外损失,揭示其对企业利润的影响。

三、两者的核算方法不同

企业可根据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来选择计算折旧的方法,如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除特殊情况下,可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外,一般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没有多种可选择的方法,主要是通过期末对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与其账面价值的估价、分析比较、判断来进行计提的。

固定资产折旧是以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的余额作为折旧基数,并在预计使用寿命的折旧年限内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如果已计提了减值准备,则应当按照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即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和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则应当按照固定资产价值恢复后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

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范文

关键词:工业企业;资产结构;资产弹性;优化

中图分类号:F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10)08-0050-01

一、资产结构概念及其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资产结构是指企业各项资产占资产总额的比重。资产代表企业所能控制的资源,其合理配置与应用,主要是通过资产结构及其变动来反映。资产结构主要影响着企业经营的风险、收益、资产流动性和资产弹性。

(一)对风险的影响

企业在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中面临着两类风险,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财务风险,是企业融资活动要考虑的范畴,这里不作论述。经营风险,是指企业在在对主营和附营业务进行策划、运作、经营使其实现利润的过程中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一般来说,流动资产或者短期资产由于其能在短期内完成周转或者实现价值,所以,这类资产的市场预期一般比较容易和准确,而且短期内市场波动不是很大,也就是说很少出现市场预期和市场变动不一致的情况,这就为有效的经营提供了可能,经营风险相对较小。此外,流动资产也按照其流动性大小,短期资产内部依其各类资产占用时间的长短,经营风险逐渐由小到大。

(二)对收益的影响

不同的资产对企业收益的形成大体可以分为三类:一是直接形成企业收益的资产,主要包括结算资产,如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发出商品等;二是在一定时期内不产生收益的资产,如货币资产;三是抵扣企业一定时期收益的资产,主要有固定资产,支出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等,这些资产的转移或摊销价格会抵扣其它资产取得的收益,但又是企业收益实现必不可少的条件。此外,资产结构对收益的影响,还表现在资产内部结构不协调,不同资产余缺带来损失。这种损失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资产占用过剩,进而使资金成本无端增加,这是由融资成本多少反映的;二是资产占用短少,会影响企业资金的整体周转效果,如果周转利益一定,结果必然会因此而减少周转利益。

(三)对资产流动性的影响

资产的流动性也即资产的变现能力。评价资产变现能力强弱的标准有:第一,资产转化为现金所需时间的长短。一项资产实现这种转化的时间越短,表明这项资产的变现能力越强。第二,资产价格的确定程度和资产质量的高低。资产要变现,首先要被市场接纳。资产能否实现其市场价值,取决于资产的质量和定价策略,如畅销资产的价格很容易确定且可随时变现,滞销资产的市场价格实现就比较艰难。

(四)对资产弹性的影响

资产结构的弹性是指原资产规模随时收缩或扩张的可能性。根据资产的数量习性,资产可划分为临时波动性资产和永久固定的资产。永久固定的资产反映了企业正常稳定的资金需要,无需保持弹性。企业临时波动的资产要随市场、季节或经营规模的扩张或收缩而及时调增调减。企业资产中弹性最大的是金融资产,包括货币资产和有价证券。其在总资产中的比重决定着企业资产的弹性程度,这一比例越高,资产弹性越好,反之,越差。确定合理的金融资产比重,必须做到企业风险和机会成本的相对均衡。

二、我国工业企业资产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固定资产配置过剩

一种是绝对过剩,另一种是相对过剩。固定资产绝对过剩,一方面是由于初始投入时对销售的过于乐观,或者对企业未来的发展留有余地,或者无计划投入,造成固定资产的无效投入或重复投入;另一方面,由于技术进步造成旧设备闲置浪费。固定资产相对过剩,是指推动固定资产使用的其它配套设备或配套流动资金不足,造成了固定资产使用效率低,周转缓慢,因此降低了总资产的收益率。

(二)流动资产所占比重低

流动资产是保证企业偿还短期债务的基础,流动资产不足往往会造成短期资金紧张。最主要原因是两项资金占用大,即应收账款和存货资金占用较大。应收账款长期挂账,造成流动资金的浪费,同时坏账准备的计提也在冲减企业利润。积压产品不仅占用了大量资金,使运营成本大幅上升,而且存货跌价准备和存货保管费用也会削减企业利润。

(三)无形资产比重低

无形资产主要包括商标权、专有技术、企业商号、产品质量、服务信誉等。无形资产具有增值性的特点,能够在本身无损耗的同时创造价值。但受传统思维影响,部分企业认为工业企业就只是搞制造,搞操作,不重视产品的研发。不注重企业品牌的培养和价值提升,对商标、专利权的法律意识淡薄。有些企业甚至因为轻视无形资产,造成了企业价值的低估,对企业的融资和股权转让很不利。

三、我国工业企业资产结构优化措施

(一)在不影响企业经营前提下,减少闲置固定资产占有量

第一,盘活存量资产,降低闲置资产成本。在现有经营条件下,进行企业内部资源的整合。第二,尽可能减少企业自有固定资产的占有量。适量的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能够缓解资金紧张局面且能够利用纳税调整减少税负压力;寻找外部协作。若某一工序需要大量的固定资产投资,而购买设备又不能充分利用时,将这一工序外包,可以节约投资,从协作企业的专业化和规模经济中受益。

(二)合理配置优化流动资产对固定资产的比例

考虑固定资产的生产经营能力,避免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相对闲置和不足。尽量使风险和收益均衡。流动资产对固定资产的比例越高,财务风险就越小。但过多的资金用在流动资产上就会降低资金的使用效率。因此,流动资产对固定资产的比例要在财务风险和资产收益之间进行权衡。

(三)优化流动资产内部结构

第一,调整产品结构。扩大适销的收益性资产规模与改善收益性资产的质量并重。第二,重整应收账款,努力降低应收账款水平和坏账损失。短期内,可以对现有质量较差、长期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采取打包出售或者贴现的手段,换取流动资金,减少资金占用成本。长期看,建立健全的信用评级机制,严格执行评价标准,加强对赊销客户的信用状况及时更新,合理计提坏账准备。

(四)重视并加强无形资产管理

重视无形资产投入。利用知识产权营造无形资产,在质量信誉中营造无形资产,在广告宣传中营造无形资产,在人才科技中营造无形资产,在经营管理中营造无形资产。

加强无形资产管理。一是加强对无形资产成本的核算。二是要重视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能够合理确认企业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从而合理确认企业资产价值。三是要加强保密工作。四是要及时取得法律保护。お

参考文献:

[1]余坚.试论资产结构对企业经营的影响.财会研究.1998.2.

[2]张文萍.试论固定资产投资过剩及其对策.研究与探索.2006.12.

[3]赵林华.企业资产结构比重分析研究.会计研究.2006.9.

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范文

【关键词】固定资产;毁损;报废;账务处理

一、问题的提出

新准则同以前的会计准则与制度相比,日益简约化,具有更强的适应性,同时也为会计职业判断提供了一定的空间。由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的《企业会计准则》(2006年版)和《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年版),对固定资产毁损后需作减少(视同报废)处理的情况作出了规定,即与固定资产报废的处理程序基本一致。但对于固定资产发生毁损,仍可修复的情况,《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均未作出相应的规定,在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规定上也仅限于区分资本化和费用化。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会计核算办法实操指南》(2010年)对此问题进行了简要的规定,将固定资产毁损分为三种情形,即固定资产报废、转入技改项目和小型维修项目管理,但并未严格区分固定资产毁损与固定资产报废的差异。对于转入小型维修项目管理的情况,规定将发生的修复支出作为当期损益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收到的保险赔款冲减营业外支出科目,未明确保险赔款超出修复支出的情况。《广东电网公司会计核算实施细则》(2010年)规定了日常修理和大修工程存在保险赔款的经济业务的账务处理,即收到保险赔款时冲减“生产成本――输配电成本――修理费”,如赔款有结余,则应当转入“营业外收入”。会计实务中,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毁损、不作固定资产减少、仅需小型修理就可以恢复到可使用状态的情况时有发生,由于其产生的原因与固定资产日常修理、大修理存在本质上的差别,两者在核算上同样存在差异。

目前,关于固定资产发生毁损的后续会计处理的理论研究很少,更多的是将其与固定资产报废一样作为固定资产减少的一种方式进行研究,或者关注新准则下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会计处理。电网企业属于技术、资金密集型企业,同时又属于资产分散型企业,发生此类业务比较频繁。因此,有必要结合会计工作实践,应用《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的现有规定,对电网企业固定资产发生毁损后的相关账务处理进行研究讨论,以期为会计实务工作者提供一定的理论借鉴。

二、固定资产毁损与报废的比较

固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发生的盘盈、盘亏、淘汰、毁损、报废、丢失、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根据该定义,固定资产毁损和报废一样都会造成固定资产损失。从广义范围来说,固定资产报废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因使用年限已满,不能再继续使用或因质量低劣而导致提前报废,此报废称为正常报废;二是遭受意外灾害或责任事故而失去使用价值,这种报废称为“毁损报废”。两者既有相同之处,又存在一定差异。

(一)固定资产毁损的定义

固定资产毁损是指因发生水灾、风灾、震灾等自然灾害或因意外责任事故造成的毁坏和损失。固定资产发生毁损一般是因外力造成的,在生产经营期间属于非正常的经济事项。自然灾害是指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意外责任事故是指不可预料的以及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等。

(二)固定资产报废的定义

固定资产报废是生产经营期间一种正常的活动,其主要目的是通过报废促进固定资产更新、降低成本、提高生产效率等。

固定资产报废有两种情况:一是由于磨损或陈旧,使用期满不能继续使用;二是由于技术进步,必须由先进设备替代。固定资产报废,一方面由于固定资产退出企业引起企业固定资产的减少;另一方面在清理过程中会发生一些清理费用,同时还可能取得一定的变价收入。

(三)固定资产毁损与报废的区别

固定资产发生毁损后,如果无法修复到可用状态,或者即使可以修复,但付出的代价过高,在经济上不可行的话,应当作资产减少处理,其处理流程与固定资产报废的流程基本一致,这是两者的共同点。但是对于两者的区别,《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年版)并未提及,仅对固定资产报废或毁损的清理净损益的处理,区分了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的正常处置损失和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损失的账务处理。固定资产报废与毁损在账务处理上的差异,鲜有学者作进一步的研究。通过比较两者的定义,笔者认为,两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1.固定资产报废一般是由于设备磨损或老化、技术更新等原因造成的,如果是磨损或老化导致的,则是有形的;如是技术进步导致的,则是无形的,一般不存在赔款,主要涉及那些旧的、落后的设备,其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失”科目。

2.固定资产毁损一般是由于自然灾害、人为等原因造成的,多为有形损坏,一般存在保险赔款,不管是新资产还是旧资产,也不管是先进的资产还是落后的资产都有可能发生毁损,其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

三、固定资产发生毁损的相关会计处理

(一)固定资产发生毁损后无法修复的情况

对于此类情况,由于该固定资产已无法修复,需作固定资产减少处理,其流程与固定资产报废一致。固定资产减少后的新建资产通过立项管理,即作为一项新的基建工程。

例1:甲公司为电力企业,其生产用A电力设备固定资产遭受自然灾害,严重损毁,无法修复。该固定资产原值为2000万元,已计提折旧1380万元,已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00万元。清理该固定资产的过程中,收回材料,经权威中介机构评估价值为50万元,为此发生清理费用10万元,期间收到保险公司赔款400万元。

针对该例题描述的有关情况,其账务处理如下:

1.注销A固定资产,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借:固定资产清理520

累计折旧138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00

贷:固定资产――A2000

2.支付相关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10

贷:银行存款10

3.回收毁损资产的残料

借:原材料/工程物资/银行存款50

贷:固定资产清理50

如果收回的残料,能够用于以后的维修项目,可以作为原材料管理;如被用于新立项的基建项目中,也可以作为工程物资管理;或者直接变卖,取得残料的回收价值。

4.收到保险公司赔款

借:银行存款400

贷:固定资产清理400

5.结转毁损固定资产净损益

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80

贷:固定资产清理80

(二)固定资产发生毁损后小型维修可以修复的情况

对于此种情况,由于该项固定资产进行一般的小型维修可以恢复到可使用状态,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固定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同时,考虑到维修时间短,发生的修理性支出又不符合资本化条件,无须将该项固定资产注销转入在建工程。

例2:甲公司为电力企业,其生产用B电力设备固定资产遭受自然灾害发生较小程度的毁损,该固定资产原值为100万元,已计提折旧40万元,已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5万元。为修复该固定资产,领用原材料10万元,收到保险公司赔款11.7万元。

对于本例题,由于涉及保险赔款,可以有两种账务处理方式:

1.使用保险赔款修理固定资产

领用原材料或代垫修理费用时:

借: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10

贷:原材料/银行存款10

收到保险赔款时:

借:银行存款11.7

贷: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11.7

结转其他应收款贷方余额确认净损益:

借: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1.7

贷:营业外收入1.7

如果保险赔款不足于弥补修理费用,则产生其他应收款借方余额,应当确认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2.发生的修理费支出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收到保险赔款冲减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10

贷:原材料10

借:银行存款11.7

贷: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11.7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对于超出修理支出的部分,保险赔款冲减完“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的情况下,可以计入营业外收入。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其与直接冲减营业外支出的方式以及对利润的影响是一致的。

(三)固定资产发生毁损后技改维修可以修复的情况

对于此类情况,可以视同固定资产的某一部分发生毁损报废,报废完成后进行技改。技术改造完成后,将技改修复后的固定资产投入使用。

例3:甲公司为电力企业,其生产用C电力设备固定资产遭受自然灾害,部分严重损坏,但可以通过技改恢复到可使用状态。该固定资产原值为3000万元,已计提折旧1000万元,已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500万元。清理该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费用5万元,收到保险公司赔款100万元。该项待修复的固定资产经专业机构评估,其使用价值为1250万元,修复过程中领用工程物资98万元,发生安装费用2万元。

针对该例题描述的有关情况,其账务处理如下:

1.注销C固定资产,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借:固定资产清理1500

累计折旧100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500

贷:固定资产――C3000

2.支付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5

贷:银行存款5

3.收到保险公司赔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4.确认待修复固定资产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160(3000-1250-1000-500-90=160)

贷:固定资产清理160

5.将待修复固定资产转入技改项目进行管理

借:在建工程――技改工程1250

贷:固定资产清理1250

6.领用原材料和支付安装费用等

借:在建工程――技改工程支出100

贷:原材料98

银行存款2

7.修复工作完成后,结转增加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1350

贷:在建工程――技改工程支出1350

实务中,对于在技改工程中整体拆除的设备,经有关技术部门确认,如继续使用或尚有可使用价值的,应做账务处理;如属于部分拆除的,对拆除部分价值较小或不能明确计量价值的,可不作固定资产减少处理;拆除量较大的,且能明确计量的资产价值,报经批准后,应作固定资产减少的有关账务处理。

四、固定资产毁损后的相关税务处理

对于第三节列举的固定资产由于遭受自然灾害而发生毁损,其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以及由此发生的损失是否可以税前抵扣,直接影响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和账务处理。为此,本节结合最新颁布的增值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展开讨论。

(一)固定资产进项税是否需要转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条例中的规定作出了具体的解释。具体如下: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本研究在第三节中所提及的固定资产是电力企业生产用的电力设备资产,属于动产,其发生毁损是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所指的非正常损失。因此,购建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相应地,固定资产发生毁损后,其原已抵扣的进项税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该资产再修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也可以抵扣。

(二)发生的资产损失可否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对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本研究在第三节所提及的电力设备资产遭受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因此,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生产用固定资产毁损不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维修该毁损固定资产发生费用而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同时,自然灾害发生的固定资产毁损损失可以税前抵扣。

五、结论与建议

(一)研究结论

1.固定资产报废与固定资产毁损在本质上存在一定差异。固定资产报废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的正常业务,而固定资产毁损则属于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非正常业务。前者形成的固定资产清理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科目,而后者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2.固定资产发生毁损的结果,分为三种情形,即作固定资产减少处理、转入技改项目和修理项目管理。

3.固定资产报废必然伴随固定资产的注销,而固定资产毁损不一定,如果毁损的固定资产无法通过一般的维修或技改修复到可使用状态,则要注销固定资产,否则不一定要注销。

4.对于固定资产发生毁损转入修理项目的情况,如果存在保险赔款,可以使用保险赔款进行固定资产修理,可以更加准确地反映损益。

5.符合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发生毁损,不需要作进项税转出,且造成的损失可以税前扣除。如毁损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性或资本性支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进项税可以抵扣。

(二)管理建议

根据上述研究结论,结合会计实践,笔者提出以下几点管理建议:

1.在固定资产修理项目的核算过程中,应当严格区分由于自然损耗或使用磨损等原因造成的设备损坏与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设备损坏两种情况,在具体的维修项目管理上,分别立项管理,分别核算,真实反映固定资产全生命周期成本的情况,为固定资产投资决策提供有价值的成本信息。

2.对于符合税前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修理而发生的修理费用,应当向提供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便进行进项税抵扣。同时,为了简化那些修理支出小、项目数量多的抢修工程的核算,同时降低备品备件的库存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可以考虑采用修理修配劳务外包的方式,由受托提供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包工包料。

3.对于固定资产毁损可以取得保险赔款,且该固定资产仅需要进行小型修理就可以恢复到可使用状态,如果在修理修配单位修复固定资产后,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将赔款支付给修理修配单位的,由于不涉及固定资产卡片的变更,且属于全额赔偿的,可以简化核算,仅作备查登记。如果赔款不足于弥补修理支出,则另行支付,计入营业外支出;如赔款超过修理支出,则将保险公司支付完修理费的余款收回作为营业外收入。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年版)[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年版)[M].人民出版社,2008.

[3]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会计核算办法实操指南[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

[4]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S].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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