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信息规划报告(6篇)

时间:2024-09-22

地理信息规划报告篇1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前言

甲、乙方就乙方甲方网站(______________网:www.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网站)的广告业务,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二条形式

1.甲方选定乙方作为甲方网站_________省网络广告(非唯一公司)经甲方以书面形式授予乙方的所有形式广告。乙方可以受广告客户委托,设计、制作并向甲方提供广告客户拟在甲方网站的互联网广告;

2.乙方以电子文件格式向甲方提供广告稿,并向甲方以传真形式发广告定单。甲方应按乙方定单要求及时予以(乙方保证在客户签约前,口头与甲方协商落实广告位置、时间等事宜并以书面形式提前三个工作日向甲方确认广告定单)。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

1.甲方拥有选定其他公司的权利;

2.甲方可以根据乙方情况,按不同级别商的优惠政策,确定乙方所获取费比例;

3.甲方有权根据市场需求、经营状况等因素更改其标准报价。如需改变报价,甲方应在新的价格计划开始执行之日前一周通知乙方。已签订的合同,按原签订价格执行;

4.甲方对其网站广告位的设置有独立及绝对的控制权,但是应保障与乙方已签订合同的顺利执行。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

1.凡乙方为甲方的广告业务,乙方享有按照甲方的标准报价收取相应费的权利;(费为标准报价的_______%。如果乙方在期限内为甲方完成_________万元以上的广告收入,费将提高到标准报价的_______%,新费率无溯及力)。

2.凡由乙方推荐直接与甲方联系的客户,甲方与客户签订广告合同取得效益,乙方有按照实际成交额取相应费的权利(费为实际成交额的_________%)。

3.乙方可根据市场状况自行调整其给予客户的广告价格或优惠幅度,乙方享受标准报价_________%权限;乙方拥有继续选择其下级公司的权利。

4.经甲方认可的乙方下级广告公司,有权代表广告客户在甲方的网站上投放广告,并负有按广告计划缴纳应付款项的责任。

第五条甲方责任

1.甲方保证并同意,在经营其网址和网页方面遵守各种法律、法令、法规和规定;

2.甲方必须严格执行双方签订的广告计划,依约按时广告;

3.甲方负责广告的具体工作,包括:

①空位查询;

②广告拉安排;

③监督广告播出情况。

4.甲方负责计划广告的基本制作,包括:

①条幅广告制作;

②普通网页的制作。

第六条乙方责任

1.负责甲方网络广告在_________省的工作;

2.定期向甲方报告近期工作进展情况,便于甲方留位或整体协调;

3.将市场反馈的网络广告信息及时提供给甲方。

4.乙方提供的广告,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坚持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广告的画面、内容、用语等,必须符合《广告法》第二章规定的准则。《广告法》规定应当向广告者提供证明文件的,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相关文件。不符合甲方播出要求的广告,甲方有权拒播或修改。

5.乙方应保证经其审查过的广告内容不包含或链接至以下几类内容:

①依法可能被认定为诽谤、色情、***秽或其他法律禁止的内容;

②任何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包括版权、专利、商标、商业秘密)或其它相关权利的内容;

③侵犯任何第三方公众形象或隐私的内容;

④其它法律明令禁止刊登或的内容。

6.负担费收入而发生的各项税费。

第七条计划更改

广告计划确定后,若由于乙方客户原因需要更改计划的,乙方须至少提前_________天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后才能修改播出计划。甲方有权依据其网站栏目调整情况,变更播出时间及广告位置。若甲方出现更改情况,则甲方须提前_________天通知乙方,并在经乙方同意后修改广告计划。

第八条付款

1.双方应当严格执行已签订的广告计划,乙方必须按规定的款项交费,先交定金后播出(定金为广告全部款额的_____%)

2.乙方于甲方执行完广告计划后,根据已签订的广告计划交齐除定金外的广告款,按月于每月_________日结算。

第九条保密

1.甲乙双方都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有关本合同条款的信息或对方指明不得公开的信息。

2.应当保密或有理由应当保密的信息或专利,包括(但并不限于)有关销售成本和其它未公布的财务信息、产品和经营计划、设计规划、营销数据资料和赞助者的信息等,但不包括下述信息:

①已经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信息或由一方独立开发的信息;

②公开材料中已经透露的信息;

③公众已经普遍知道的信息;

④已经通过合法途径从第三方获得的信息;

⑤法律要求透露的信息。

第十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到期双方有优先续约权或甲乙双方无异议可顺延。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的约定或违反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2.由于甲方原因出现漏播、错播问题,由甲方以漏一补二的方式及时给予补偿。

3.本合同在执行中若发生争执,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予以解决,协商未果,任何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1.因甲方不能控制的不可抗力的原因(包括国际互联网故障、中国电信或_________电信故障、网站遭到黑客侵入)使本广告计划无法履行时,事后由甲方负责补播,双方均不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2.由于受新的法律、法规、规章的限制或党的政策、政府规定的要求,广告计划不能执行的,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特别约定

在甲乙双方公司重组、更名情况下,合同重新协商,经双方同意确认后执行。

第十四条法律管辖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本合同书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

地理信息规划报告篇2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一直致力于世界范围里会计准则的统一。其与fasb已经共同接受制定了一份短期计划,该计划旨在减少ias与gaap之间的短期的可以消除的差异。该计划的制定实施还在于iasb与fasb均倾向于采用采用高质量财务报告方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征求意见稿第8号——经营分部》在参照了ias14的基础上,更多地借鉴了fasb1997年的sfas131,实现了和sfas131的趋同。一、《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征求意见稿第8号——经营分部》(以下简称[draft]ifrs)主要内容特征。

[draft]ifrs包括以下主要特征和内容。

1.[draft]ifrs规定了企业必须在年度财务报表中披露其经营分部信息的方式,对中期财务报告准则ias34也进行了部分修正,要求企业在中期财务报告中对其经营分部的相关信息有选择性的披露。[draft]ifrs同时对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所在地区及主要客户这些相关信息的披露做了规定。

2.[draft]ifrs要求企业报告其报告分部的财务和相关信息。报告分部是经营分部或者是达到特定标准的经营分部的集合体。经营分部是分别列式可用财务信息的企业组成部分,这些信息通常被管理决策者用来决定资源的分配和进行业绩的评估。总的来说,分部财务信息报告是建立在企业内部用于评估经营分部业绩和对分部进行分布的基础上。

3.[draft]ifrs要求企业报告经营分部收益与损失的计量,尤其是收入和费用、资产项目。它要求所有报告分部的收入、利润或损失、资产和其他披露项目的数额与企业财务报告相应项目数额协调对应。

4.[draft]ifrs要求企业披露描述经营分部的确立方法,分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情况,报告分部与企业财务报告的计量不同之处以及每期分部数据的计量不同之处。二、[draft]ifrs与ias14的比较。

1.适用范围的变化。

(1)ias14披露对象是其权益或债务证券公开交易,以及正处于在公开证券市场上发行权益或债务证券过程中的企业。[draft]ifrs将对象范围扩大为公开招股的企业。并且进一步细化了范围,具体包括:①其财务报告归档于证券委员会或其他类似机构,为了公开发行任何类型工具的企业。②以公众受托人的身份持有资产,如银行、保险公司、证券经纪人或券商、养老基金、共同基金或投资银行类企业。③如果企业未要求执行[draft]ifrs,在依照ifrs编制的财务报告中对分部信息有选择地披露,需要按照[draft]ifrs的要求披露。

(2)对于中期财务报告中是否应该披露分部信息,ias14并未提及,[draft]ifrs不仅要求企业向股东的中期简化财务报告中报告一些相关经营分部的信息,而且还对中期报告中应披露的内容作了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通过外部客户取得的收入。②通过分部间交易取得的收入。③分部利润和损失的计量。④与上年度财务报表相比总资产发生的重大变化。⑤分部确认基础或分部利润、损失的计量基础与上年度财务报告差异的描述。⑥在所得税费用项目、收益和停业部门各项目前全体分部与企业在利润或损失的计量上的协调。但是,如果企业将诸如所得税费用等项目分配到各报告分部,企业可以在上述项目之后对分部利润和损失和企业利润和损失进行协调。重要协调项目需要分别确认与描述。

2.分部确定标准的变化。

(1)分部划分的确定标准的变化。

ias14在分部划分问题上采取了“类似法”,按照各组成部分相似的风险和收益,以产品或劳务以及地区(包括生产地和销售地)划分分部,称作“业务分部”和“地区分部”。

[draft]ifrs采用“管理法”确定分部,即以企业内部管理当局进行经营决策、分配资源和评价业绩而组织的分部为基础,确定对外报告的分部。这种方法使企业对内对外的报告分部相一致,因此又称“重合法”。[draft]ifrs按企业管理层为了做出经营决策和评估业绩而对内部各部门进行组织的方式,以产品或劳务、地区、法律主体或顾客的种类等多种不同的方式来确定分部,称作“经营分部”。

在此方法下确定的分部称为“经营分部”。[draft]ifrs认为,一个经营分部应具有如下特点:①所从事的经营活动能够赚取收人和发生支出(包括与同一企业内的其他分部进行交易所发生的收人和费用);②其经营成果可被企业的主要经营决策制定者定期检查,以评价每个分部的业绩,并做出资源向其分配的决策;③编制的或基于内部报告系统形成的分散财务信息是有用的。

(2)分部聚合标准的变化。

ias14给出了判断两个或多个分部的聚合标准:①两个或多个分部呈报了相似的长期财务业绩;②两个或多个分部在所有影响其风险和收益的因素上相似。在确定产业分布是否相似时应考虑的因素包括:提供的产品或劳务的性质、生产工艺的性质、产品和服务对应的客户的类型、销售产品或提供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性质、生产工艺的性质、产品和服务对应的客户的类型、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方法以及管理环境的性质;在确定地区分部时应考虑的因素包括:经济和政治情况的相似性、在不同地区的经营之间的关系、经营的接近性、某一特定地区与经营相关的特定风险、外汇控制规定及潜在的货币风险。

[draft]ifrs指出对于具有相似经济特征的经营分部的聚合标准为:①经常表现出相似的长期财务业绩。②在符合草案的核心原则的条件下,如果两个或多个分部具有相似的经济特征并且在以下方面相似可以合并为一个分部进行披露。在确定经营分布是否相似时应考虑的因素与ias14关于产业分部的聚合标准应考虑的因素完全一致。

(3)报告分部重要性界限的变化。

划分分部后,还须按重要性原则,选择对外进行报告的分部。ias14主要从分部收入、分部经营成果、分部资产三个方面划拨10%的重要性标准。同时,ias14提出要达到75%的标准,即报告分部对外营业收入合计额应达到合并总收入或企业总收入75%的比例。在此基础上,[draft]ifrs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具体的分部数量的限制,但指出各分部数量超过10个,企业就应考虑是否达到了实际限制的要求,防止分部信息过于琐碎,节约成本。

3、分部信息计量的变化。

对于分部信息的编制基础,ias14要求分部信息应与整个企业的财务报告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保持一致。[draft]ifrs要求每个经营分部披露的信息都可以被主要经营决策者用于在各分部之间分配资源,评价其业绩。由此可见,在信息质量特征的要求上,ias14偏重于信息的可靠性,[draft]ifrs偏重于信息的相关性。

对于分部具体项目的确认、计量、分配,ias14做出了详细的规定。ias14定义了分部收入、费用、经营成果、资产、负债及各项目应包括和排除的内容。同时,它对分部经营成果的计量规定了基准方法,从而加强了准则的可操作性,防止企业随意操纵分部信息。[draft]ifrs认为由于各企业经营过程和性质的差异而要求所有企业都必须遵循过于具体的规则和程序不切实际。它没有定义这些具体分部项目,但是要求解释每个分部的收益或损失和资产是如何计量的。

4、披露内容的变化。

ias14按照主次报告形式分别规定了要求披露的内容,主要报告形式要求披露分部相关的收入、经营成果、资产、负债、折旧费、摊销费、其他非现金费用、调节信息等。次要报告形式只要求披露对外分部收入、分部资产、当期购置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总额等三项基本信息。

[draft]ifrs未明确提出主次报告形式之分,只是提出,如果用于计量分部利润、损失或资产的信息用于企业主要经营决策者指定决策,则要求企业披露这些具体项目信息。此外,[draft]ifrs在ias14的基础上还要求披露下列信息:

①用于确定企业经营分部的因素中,还包括企业的组织基础(如,管理层是否依照产品和服务的差异,地域的差异,管理环境的变化来规划组织企业,以及分部是否已经聚合)和每个经营分部收入来源的产品和提供服务的类型。

②除非分部收入主要来源于利息并且主要经营决策者主要根据利息收入评价分部业绩和对资源分配进行决策,企业应分别披露每个报告分部的利息收入和利息费用。

地理信息规划报告篇3

关键词:分部财务报告报告分部划分标准应报告分部确定

现代证券市场是建立在信息披露制度之上的,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也是投资者作出合理投资决策的基本依据。在企业已出现跨业、跨地区经营的全球性发展趋势的当今,从总体上反映一个集团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总括情况的合并报表,虽然可以展示集团的全貌,但它的高度概括性必然带来其无法披露细节信息的局限,合并报表掩盖了集团内部各成员之间的差异,隐匿了集团中处在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各个分部的盈利能力、发展速度、承受风险的能力和承受风险的程度等有用信息,致使财务报告用户无法据以满足其有效决策的需求。为弥补合并报表的先天不足,需要对合并信息进行分解披露,国际上通行的对合并信息进行分解披露的途径之一便是编制分部财务报告。本课题拟就我国上市公司的分部财务报告作一些探讨。

一、我国上市公司分部财务报告的现状及国际比较

由于我国迄今尚未制定出一套完整的会计准则体系,因此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披露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证券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影响,分部信息的披露即是如此。我国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分部信息的披露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1)完全的自愿披露阶段(1994年以前)。在1994年以前,由于证监会没有公布正式的定期报告内容和格式,因而是否披露分部信息完全取决于各上市公司。在披露分部信息的上市公司中,披露的程度和范围存在很大差异。(2)指导性的自愿披露阶段(1994年-1995年)。1994年1月,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以下简称《准则第二号》),对公司的分部信息做了模糊的定性描述要求,但并未做出强制性披露的规定。在这一时期,已有一些上市公司利用分部信息来传递对它有利的信息。(3)半强制披露阶段(1996年-1997年)。1995年12月,中国证监会了对《准则第二号》的第一次修订稿,在以附件形式颁布的《财务报表附注指引》中规定了分地区分类提供前后两年的主营业收入、税前利润和净资产信息,并且要求对集团内分部间的交易结果予以抵消。(4)1998年开始,强制披露阶段。1997年12月,中国证监会了经再次修订的《准则第二号》,对分部信息的披露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是只要求披露行业分部信息,不要求披露地区分部信息;二是披露的指标只规定了分部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营业毛利三项,不再要求披露分部税前利润和净资产信息。1998年12月的《准则第二号》修订稿对分部信息的披露要求未作改变。值得一提的是,1998年财政部颁布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也对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了编报分部财务报告的要求,规定公司编制“利润表”附表2“分部营业利润和资产表”(年报),并要求公司在附表中按行业和公司所在的地区披露营业收入、折扣与折让、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存货跌价损失、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利润或亏损、资产总额、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投资活动现金净流量等十三项指标。但迄今为止,我国尚未制定和颁布专门规范分部信息披露的具体会计准则。

美国对分部财务报告的质量要求和数量要求居世界领先地位。早在1939年,美国就已经鼓励企业对国外经营分部作单独的披露。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于1969年对在美国证交会登记的公司提出披露行业信息的要求。1976年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公布了第14号准则《企业分部的财务报告》,要求企业披露行业分部信息和地区分部信息。以后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又陆续了第18号准则(1977年)、第21号准则(1978年)和第24准则(1978年)等一系列与分部财务报告有关的准则:第18号准则要求将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原则和方法用于分部财务报告;第21号准则要求公众持股的上市公司按行业、国外经营、主要客户和出口销售披露分部信息;第24号准则规定企业免于编报分部信息的几种情形。这些准则的制定和实施,为美国分部财务报告的信息披露提供了指南。1991年4月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理事会成立了财务报告特别委员会,经过三年的研究,该委员会完成了综合报告《论改进企业报告》,有不少篇幅涉及分部财务报告的信息披露,该综合报告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美国有关分部财务报告准则的发展和走向。

英国是最早提出分部财务报告要求的国家之一。1965年,英国的股票交易所率先要求上市公司编制分部财务报告,披露分行业营业额和利润额以及分地区的营业额;1967年,英国公司法首次作出公司应披露分部信息的法律规定;1990年,英国原会计准则委员会综合当时的法律规定和股票交易所的要求,了标准会计实务说明书(SSAP)第25号《分部报告》,要求企业增加披露行业分部和地区分部的资产信息。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于1981年了第14号国际会计准则《按分部报告财务信息》,要求证券公开上市的企业和其他经济上重要的单位按行业和地区分部报告财务信息。而后,该项准则经修订后于1997年公布,把提供分部信息的范围限定在“权益或债务证券公开上市的企业,和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上其权益或债务证券正处于发行阶段的企业”。

其他许多国家和组织也有披露分部信息的要求或建议。如,加拿大和澳大利亚有类似于美国的关于分部财务报告的会计准则;欧盟国家有类似于英国公司法中关于分部财务报告要求的规定;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提出了披露分部信息的建议;联合国国际会计和报告准则政府间专家工作组也对披露分部信息予以支持。

我国上市公司的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已越来越大,呈现出跨行业、跨地区、甚至跨国家经营的趋势,为分部财务报告提供了滋生的土壤。同时上市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的极大分离,使大量的财务报告用户只能以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为其决策的基本依据,随着投资者理性程度的提高,投资者和其他财务信息使用者对企业分部信息的关注程度日益提高。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对分部财务报告的研究滞后。当务之急是制定和颁布一项关于分部财务报告的具体会计准则以规范上市公司和其他多元化企业或集团的分部信息披露。以助于提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整体质量及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对我国上市公司分部财务报告的几点建议

(一)关于报告分部的划分标准

分部财务报告是指企业集团对其内部按一定标准划分的披露重要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分解信息的报告。分部的划分和确定是分部财务报告的基础。虽然分部的划分可有行业、地区、客户、组织结构、独立核算单位、生产线、主要产品以及法律实体等多种,但由于按行业和地区提供的分部信息最能深入说明一个企业的机会和风险,因而行业和地区的分部信息最受用户关注。

行业分部(“businesssegment”,译为产业分部),是指一个企业内可以区分的、主要是对企业外的客户,分别提供不同的产品或劳务,或者不同类别的相关产品或劳务的各个组成部分。由于产业结构几乎是影响所有企业机会和风险的关键因素,故此项信息特别有用。

地区分部(geographicalsegments),是指一个企业内可以区分的、在特定经济环境中从事提供产品或劳务的组成部分,它承担的风险和获取的报酬不同于企业在其他经济环境中经营的部门。由于不同地区的政治环境、社会环境、法律环境、经济环境等等,会对企业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因而,按地区分部提供的信息,将有助于深入了解企业的机会和风险。

我国现行规定对报告分部的划分偏重于行业分部标准。《准则第二号》只要求披露行业分部信息,不要求披露地区分部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规定的“分部营业利润和资产表”附表格式则以行业分部为第一级分部,以地区分部为第二级分部。我们认为多数上市公司一般是按行业进行管理并编制内部财务报告的,其按行业提供的分部信息最能反映实际经营状况,故以行业为标准划分分部是恰当的。但也有一些从事多种经营的上市公司,并不按行业设计管理体制和报告体系,而是按地区来设计管理体制和报告体系,对这样的公司要求其以行业为标准披露分部信息则并非最为恰当,因为这一做法会增加分部财务报告的会计工作量和编制成本,同时也不一定符合财务报告用户的信息需求。我们的观点是,当企业的内部财务报告体系是以地区为基础分部时,如果以地区为标准划分分部能更好地反映一个公司面临的机会和风险,公司应按地区分部对外提供分部信息。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在制定分部财务报告准则时,应有一定的灵活性,对第一级分部的划分,除规定行业分部标准外,还应增加地区分部标准,企业在编报分部财务报告时可根据其实际情况选择确定第一级分部的适用基础。

(二)关于应报告分部的确定

对财务报告用户来说,只有具有重要性的信息才是有价值的信息,对不重要信息的披露势必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并给用户造成“干扰”。因此,为突出重点和保证会计信息的重要度,企业只需对重要分部的信息予以单独报告,其他分部则采用汇总报告。

关于分部的重要性判断标准,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和许多国家都对此作出了类似的规定。如修订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4号规定,应在分部报告中予以披露的分部是收入主要来自外部客户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产业分部或地区分部:(1)其对外对内的销售收入占企业总收入10%或以上;(2)其分部成果(利润或亏损)占全部盈利部门或全部亏损部门的汇总成果10%或以上;(3)其资产占企业总资产10%或以上。又如,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4号规定,符合下述三个条件之一的行业部门,应列为“应报告行业分部”:(1)该分部的营业收入占整个企业合并收入总数10%或以上;(2)该分部的营业利润占企业所有未发生营业亏损的行业分部的合并营业利润10%或以上;(3)该分部的可辨认资产占整个企业合并可辨认资产10%或以上。主要客户信息,凡占企业经营收入10%或以上的单个客户,应予以披露。国外经营和出口销售的信息,凡销售收入占合并收入总额的10%或以上,或者资产占合并资产总额10%或以上的国外分部(地区或国家)均需要进行披露。

此外为保证分部信息的充分披露,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规定了“75%”的限制条件。如修订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4号规定,如果把企业已报告的分部来自外部客户的收入相加,其总额不到企业总收入的75%,企业应增加报告的分部,直到其来自客户的收入总额达到75%止。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4号则规定,所有应报告分部来自非相关客户的合并营业收入,最低应占所有行业分部相应合并营业收入的75%。

在我国有关分部财务报告的现行规定中,除《准则第二号》提出了行业分部的重要性判断标准之外(行业收入占主营业收入10%或以上),对报告分部的确定无其他规定。我们认为,应报告分部的确定是分部财务报告的前提,我国的现行规定过于简略,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在制定分部财务报告具体准则时,应考虑提供更为详细的指南。如,可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的有关规定,采用“10%”的重要性标准和75%的限制条件,当某一分部的营业收入、损益和资产占企业合并后的经营收入、经营损益和资产总额的10%或以上时,该分部便作为应报告分部单独披露;当应报告分部的外部总收入占合并或企业总收入的比重不足75%时,应确定另外的应报告分部,直至达到75%的水平。

(三)关于分部财务报告的内容

基于成本方面考虑,分部报告的内容通常只限于一些关键指标。如:修订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4号要求主要分部报告形式披露以下指标:(1)分部收入;(2)分部成果;(3)分部资产的账面总额;(4)分部负债的账面总额:(5)当期购入的分部资产(财产、厂场、设备和无形资产)的总成本;(6)当期分部资产的折旧和摊销费用总额;(7)除折旧费和摊销费以外的重要的非现金费用合计数;(8)企业从联营、合营或其他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投资获得的和净损益份额(如果这些联合经营实质上均在该单个分部内),以及相关投资金额。此外,它鼓励企业对分部收入项目的性质和金额作出披露;对具有相似规模、性质或影响的分部费用项目作出披露,还鼓励企业对分部的现金流量信息作出披露。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4号要求行业分部披露收入、获利能力、可辨认资产及其他信息;国外经营披露收入、经营损益、可辨认资产信息;符合披露标准的企业从母国外销给国外非联属企业客户的销售收入,按地区别及总额披露;符合披露标准的主要客户,按各该客户逐一披露其销售情况(须注明从事该销货的行业部门,但不必注明个别客户名称)。财务报告特别委员会在其综合报告《论改进企业报告》中建议增加边际毛利、现金流量、营运资本、研究和开发成本、资产的主要类别等指标。

如前所述,我国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要求企业在“分部营业利润和资产表”中披露的指标有营业收入、折扣与折让、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存货跌价损失、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利润或亏损、资产总额、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投资活动现金净流量和筹资活动现金净流量等十三项。我们认为,以上披露要求还有不完善之处,具体体现在:(1)某些指标涉及对共同费用的分配,可能会给管理当局以操纵分部财务信息的机会,容易给财务报告用户带来误导,如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费用等三项指标;(2)某些指标的披露可能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如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和筹资活动现金净流量指标。当多个行业分部集于同一会计主体时,该会计主体的投资和筹资活动未必按各行业分部进行明细核算,从而未必能提供投资活动现金净流量和筹资活动现金净流量的分部资料,企业若另外搜集有关投资和筹资活动现金净流量的分部资料,势必加大会计的工作量和核算成本,影响会计信息披露的时效性。我们建议分部财务报告具体准则的制定机构能对此加以考虑。

参考文献:

①IAS14,SegmentReporting,1997.

地理信息规划报告篇4

为了降低合并会计信息的聚合程度,一种方法就是缩小合并的范围。如以母公司所在的行业为基准,将经营业务相近的母子公司会计报表进行合并,这样就可以基本剔除与母公司处于不同行业的子公司,从而便于和同业的其他公司会计报表进行比较。但这种做法留给企业很大的选择余地,可能造成信息披露上更大程度的不可比。因此大多数会计准则都不允许将与母公司经营业务相差很大的子公司排除在合并范围之外(注:国际会计准则IAS-27《合并财务报表和对子公司投资的会计》第12条指出:“有时,一个子公司可能因为和集团内其他企业的业务不同而被排除在合并编报的范围之外。据此而将其排除在外并不合理,因为对这类子公司予以合并编报,同时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增加披露关于子公司不同业务的资料,能够提供更好的资料。”)。我国《具体会计准则一合并会计报表(征求意见稿)》也认为,为了反映企业集团的全面情况,应将上述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

另一种国际上通行的解决办法是编制分部财务报表,作为合并会计报表的补充,从而达到综合性与分解性的统一。一般认为,在资本市场中,分部信息对投资者具有较高的决策相关性,但是其可靠性与可比性较差。因此,除证券管理部门以外,各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和有关国际组织也纷纷有关准则或规定,以规范分部信息的披露行为。本文拟就第二种处理方法进行探讨。

一、分部信息披露制度的国际比较

(一)英、美等国对分部信息披露的制度规定

英国伦敦证券交易所于1965年首次要求上市公司按照行业披露销售额和利润信息。随后这一规定被写入1967年的公司法中。在欧盟第4号和第7号指令颁布之后(注:欧盟的第4号(1978)的第7号(1983)指令规定了企业分部信息的披露下限,即按照行业和地理披露分部的销售额数据。但该指令并未使欧洲成员国企业的分部报告实务由多大改观。),1981和1987年经修订的英国公司法对分部信息披露作出了更广泛的规定,如除了要求披露行业分部的销售额和税前利润之外,还要求披露地理分部的销售收入信息,伦敦证交所还非强制性地要求企业披露地理分部的利润数据;最近的准则是英国会计职业组织(英格兰和威尔士注册会计师协会)于1990年的SSAP-25“分部报告”,要求企业增加披露行业分部和地区分部的净资产信息,从而拓展了英国法律和股票交易法规中对分部信息的披露要求。

美国在分部信息披露上有着广泛的规定。从1969年起,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首次要求在册的上市公司按照行业分部披露公司的有关信息;1976年,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了FASB-14“企业分部财务报告”,要求企业按照产业分部(industrysegment)和地理分部(geographicsegment)来对企业的非关联客户收入、集团内部转移、经营收益(或净收益)及可辨认资产等数据加以披露;随后,FASB又陆续了一系列与分部信息有关的会计准则和技术公告。如FASB-18要求将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中所采用的会计原则与方法用于分部信息的编报;FASB-21要求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其在不同产业、国外经营、出口销售及主要客户的分部信息;此外FASB-24还规定了企业免于编报分部信息的几种情形。(注:FASB-24规定,下列情形下企业可以不用披露分部信息:(1)当整套财务报表已经合并或汇总于另一企业的财务报告中时;(2)对国外非子公司的投资的整套财务报表当呈报于同一报告主体中时;(3)非公众企业(Nonpublicenterprises)可以免于披露分部信息。)这些准则的制定与实施,为企业分部信息的披露提供了规范性指南。由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FASB的实质性支持,使得任何一家欲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多种经营公司或跨国公司,均需按照这些准则和规范的要求披露分部信息。

(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对分部信息披露的国际协调

在分部信息披露方面,1981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了IAS-14“按分部编报财务资料”,要求企业按照产业分部与地理分部揭示来自外部与内部的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及可辨认资产等有关信息。IASC在该准则的说明中指出,“提供分部资料的目的是向财务报表用户提供关于从事多种经营的企业不同产业分部和不同地区分部的规模大小、利润贡献以及发展趋势的资料,使他们能对整个企业作出更有依据的判断。”从准则内容上看,IAS-14与美国FASB-14的要求比较接近,所不同的是它未要求企业披露出口销售和主要客户的分部信息,也没有明确指明分部的重要性判断标准。

(三)我国上市公司分部信息披露的制度规定

为了维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保障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我国《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就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作出了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也陆续制定并了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等文件的内容与格式准则,以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由于我国迄今尚未制定出一套完整的会计准则体系,因此会计信息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证券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影响。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分部信息的披露在很大程度上表现出这种变化特征。

1.1994年以前,完全的自愿披露。根据《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的规定,上市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应向公众提供公司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在1994年以前,由于证监会没有公布正式的定期报告内容和格式,故许多公司只能以《公司法》、《股票发行与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因此各公司在披露分部资料的程度与范围上存有很大的差异。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表明,在一个管束不尽完善甚至比较脆弱的环境下,自愿披露会计信息往往会造成消极的后果。

2.1994—1995:指导性的自愿披露。1994年1月10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以下简称《准则第二号》),使上市公司的年报披露在内容与格式上得到了较大的提高。其中对分部信息的披露,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业务报告中公司经营情况的回顾:“如果公司实行多元化经营,其业务涉及不同行业,则应对占公司主营业务10%(含)的经营活动及其所在的行业分别作出介绍。如果公司在不同地区或国家开展业务,还应该按照不同地区或国家来反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构成。”(2)会计和业务数据摘要中非强制性指出:“除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外,公司也可以采用以数据列表或图形表方式,提供与上述会计数据相同期间的业务数据和指标,例如产品销售量、市场分额、公司各主要业务占总收入的百分比,公司各地区收入占总收入的百分比等。”上述准则对公司的分部信息仅做了模糊的定性描述要求,而对分部会计数据并未做强制性披露规定,这可能因为分部信息尚未引起财政部、证监会及上市公司等有关方面足够重视的原因。但是从这一时期的年报披露情况看,一些上市公司已经很会利用分部信息来传递对自己有利的信息了。

3.1996—1997:执行不力的半强制披露。中国证监会在对《准则第二号》执行结果进行总结的基础上,于1995年12月21日,了该准则的第一次修订稿。新的准则除了对原文中一些要求进一步明确外,还特别以附件的形式颁布了《财务报表附注指引》(试行)(以下简称《附注指引》),以规范信息披露过程中“报喜不报忧”、“报表注释不能释疑”的状况。对于分部信息的披露,除了保留以往正文中很模糊的描述性要求以外,还在《附注指引》别给出了“分地区、分行业资料”的披露格式,要求公司按产业和地区分类提供前后两年的主营业务收入、税前利润和净资产信息,并且要求对集团内分部间的交易结果予以抵消。

4.1998年:较为严格的强制披露。1997年12月17日中国证监会了《准则第二号》的第二次修订稿。这次修订不论从内容还是格式上较前次修订都作出了较大幅度的调整。例如在年报正文董事会业务报告部分,不再要求公司描述其产品改进措施落实、科研成果应用、技术改进与提高等可操作性很强的情况,但是却保留了对多元化和跨国经营公司对分部经营状况的描述;此外,新的准则将原附件部分的内容修订以后纳入到准则的正式内容之中。

新的准则只对多元化公司的行业分部做了定量披露要求;与以往相比分部信息的具体披露内容做了较大的改变:准则仅要求披露分部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营业利润信息,不再要求原来所要求的分部净利润和净资产数据。分部信息披露内容与方式的变化,反映出我国证券监管当局在规范上市公司披露政策上,对“简明扼要”与“充分披露”进行权衡的矛盾过程。可能正是由于分部信息的决策有用性,加上其特有的会计处理难点,才使得证监会对这一内容的披露持既审慎又易变的矛盾态度。

(四)分部信息披露制度的国际比较

表1从不同角度对英国、美国、IASC和我国的分部信息披露制度进行了比较。总的看来,我国的有关规定在初期(1995年以前)与英国的较为接近,而后来则表现出与美国和国际会计准则一定程度接轨的特征。

表1分部信息披露的国际比较

项目

英国

美国

IASC

中国

规定

1981,1985

SEC10-K

《年度报告的

与准,1989CompaniesForm;FASB-14

内容与格式》,

则要

Act;SSAP-25

,18,24

IAS-14

1994,1995

1997

分部

行业,地理分产业,地理分产业,地理1995:行业,地理

种类

部,出口销售分部

分部;1997;行业

,主要客户

分部

分部的外部销分部的描1995:分部收

售,内部转移,述,对内

入,税前利润

要求

分部销售额,

经营损益,可

和对外销,净资产

披露

税前利润,

辨认资产;折售,分部

1997年,营业

的分

分部净资产

旧,资本性支

的成果,

收入,营业成

部信

出,转移定价

分部使用本,营业毛利

基础等

的资产,

转移定价

基础

"董事会应参考分部的确定在在很大程

在很大程

可辨认公司业务组织很大程度上依度上依赖

度上依赖

分部的的方式"加以赖于企业管理管理当局

管理当局

确定

确定(Sch.4)

当局的判断.

的判断.

的判断.

(FASB-14)

基准:分

行业分部的主

部收入、营业务收入须

可报告国外销售收入分部销售额或利润或资占总收入的10

分部的占总收入10%

可辨认资产或产总额的%(含)以上

确定

以上的洲际分损益额的10%

10%测试.,地区分部按

测试.

备选:管

国别划分.

理当局的

判断

证券公开

适用

公开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

范围

,经济上重要

公众公司

及经济上

上市公司

的非公众公司

重要的单

位.

披露

财务报表附注

补充报表

补充报表财务报表附注

方式

二、分部信息披露的会计难点

(一)如何符合逻辑地确认可报告分部(ReportableSegment)

许多批评者认为,现行会计准则在分部的确认与报告上缺乏明确指南,使管理当局在确定可报告分部时有很大的自由,从而导致分部的划分过于空泛而失去意义;还有一些人认为,分部信息披露的这种状况,使管理当局可利用其来达到自身财务报表目的。通常,确定企业可报告分部可以分为两个步骤:(1)将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划分为产业分部,将企业在不同地域的经营划分为地理分部;(2)选择重要的产业分部和地理分部确定为可报告分部。

1.产业分部的划分。按照IASC的定义,产业分部是指“一个企业内可以区分的,主要是对企业外部的客户,分别提供不同的产品或劳务,或者不同类别的相关产品或劳务的各个组成部分”。产业分部的划分一般可以参照政府或其他权威机构制定的标准行业或产品分类。例如我国将国民经济各行业按照建设性质分为16个大行业和87个子行业;国际标准产业分类(ISIC)将全部经济活动分为17个部60个类别;国际标准产品分类将主要产品分为10个部69大类。在按照这些标准分类作出产业划分时,企业很可能从自身的利益出发,选择有利于企业的分类标准,造成分部的划分有时可能过细,有时又可能过粗,企业之间的可比性较差。FASB面对这种情况时,也不得不承认:“尽管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分类有多种体系,产业分部的确定主要还是依赖于管理当局的判断。”在美国FASB与加拿大AcSB于1993年联合的“欢迎评论:企业分解信息的报告”中,提出了产业分部应当以企业管理的方式为基础的建议。他们认为,这种分部划分方法使报表用户可以将自己对企业经营的评价建立在与企业内部管理所用的信息相同的基础之上,从而使分部信息更加可靠,并降低信息的生产成本。该意见还指出,公司内部设立的利润中心对分部数据的收集和处理很有帮助。

2.地理分部的划分。分部信息的可预测性(Predictability)要求分部的划分应当建立在以一定时期内具有同种特征的行为的基础之上。FASB-14认为,地理分部指的是“可以被确定为适合于企业特定环境的一个国家或多个国家的集团”。同时还指出划分地理分部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国家或地区之间的距离远近、经济相似性、经营环境的相似性及相互关系的性质、规模与程度等,但是这些规定并未给出地理分部划分的确切定义。现行准则通常要求按照企业的经营地点或者是销售市场来划分地理分部,有时还可根据这二者共同确定。许多国家规定,企业在国内的经营一般当作单独的地区分部,但对一些规模巨大的跨国公司而言,区分国外经营和国内经营已经非常困难。因此有人建议通过制定单一的标准(如按照国别基础)来划分地理分部,能够使信息的可比性增强,但是这样做又可能使一些公司的分部报告过于繁复,使分部信息的重要性丧失,造成信息超载(overloaded)。

3.分部的重要性测试。分部的划分尽管有多种方法,但是在可报告分部的确认上,许多国家及IASC都作出了类似的规定。例如FASB-14规定,当分部的营业收入、损益或可辨认资产中只要有某一项指标占到企业集团的10%时,就应当确认为可报告分部;另外如果公司营业收入总额的10%以上是从一个客户处销售取得时,还应按主要客户揭示其销售信息。在确定可报告分部的最小规模时,究竟应该按照绝对额还是相对额加以确定,目前仍存有争议。通常,为了达到分部信息的可预测性,只要规定一个百分比作为分部确认下限,就可以获得重要分部的相关信息(例如我国就规定了行业分部销售收入的10%测试)。但是企业与企业之间若想达到可比性,应以某个绝对数作为分部确认的标准。否则对一家小公司来说,10%的披露标准的绝对数相对一家大企业可能是微不足道的。因此也有人建议通过二者相结合的办法,即首先规定一个较低的相对百分比,然后划定一个绝对额下限,可以较好地解决企业间的分部信息可比性与可预测性矛盾的问题。

(二)如何在分部间对共同费用进行分摊

会计中对一些共同费用往往采用某种武断的分摊方法(例如折旧计算,制造费用的摊销等),从而尽可能地减少人为判断的差异。但是这种分摊很难获取相关的信息。分部获利能力的大小应体现在分部的成果中,通过归属于各个分部的收入和费用之间的差额反映出来。但在实务中,一些共同费用(如总公司管理费)无论采用何种方法在各分部间分摊,都不能认为是合理的,武断的分摊只会给信息用户带来误导。

因此各国现行准则在报告分部利润时,大都采用了报告分部的贡献额(即经营损益)的方式来衡量分部的成果。在我国的年报披露格式中,1995年规定披露分部的税前利润,到1997年修改为披露分部的营业收益,关键一点就是考虑到一些共同费用的分摊会给管理当局提供更多的操纵分部利润的机会。究竟这两个指标孰优孰劣,目前还难有定论。但是至少披露分部的贡献额可能会造成报表用户的误解,即将其误认为是分部的净收益,从而导致公司的利润总额高估。

(三)如何合理确定分部间的转移价格

转移价格是指管理当局从集团总体经营战略出发,在母公司、子公司、关联企业之间购销产品或提供劳务时执行的内部价格。由于这种内部价格通常不受外部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因此从局外人看来这是一种“非正常交易”价格。现代企业的分权管理将经营决策权在不同产业和不同地区之间进行适当划分,并通过适当的授权使各分部的生产经营能够迅速适应市场变化的需求。为了反映分部的经营业绩,各分部之间的关联交易必须加以合理的结算。但企业往往从集团的整体利益考虑,通过操纵分部间的转移价格,调整各分部的利润水平,从而达到整体利益的最大化。例如,由于各个国家的税制存在着差异,集团公司往往会采用转移定价的方式,把设在高税率国家的分部利润转移到低税率国家,从而调低集团的总体税负。又如,当集团的某个产业分部获得了较高利润时,为了避免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的注意而带来的限制性措施,也可以通过适当的转移价格而使其保持适度的利润水平。

对企业的投资者而言,企业从外部客户处获得的收入,比起企业各分部间的转移更具有预测力和客观性。因此有人建议,将分部间的内部销售加以抵消,从而消除转移价格对分部的影响,另一方面也使分部数据之和与合并报表数据相吻合。但这种做法却使得各分部之间的收益数据不可比,而且不同的企业的数据也可能不可比。因为有些时候,一家企业不予列报收入的半成品,可能会是另一家企业的产成品。

由于转移价格的制定,既能作为一种管理手段促进企业各分部间的分工与合作,最大限度地利用内部资源,又能作为一种财务手段影响各分部的获利能力的指标,进而提高公司的整体价值。因此加强分部间转移价格信息的披露就成了许多国家会计准则关注的焦点之一。IAS-14要求对每个予以编报的产业分部和地区分部,必须披露分部之间转移定价的基础。我国在《企业会计准则一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中也要求企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但是在分部资料的披露中,除了要求对公司内各分部间的收入和成本加以抵消以外,对转移定价并未作特别的披露要求。

(四)如何确定分部的净资产

地理信息规划报告篇5

一、继续推进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

按照《市年扩大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管理方案》及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意见》要求,抓住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利时机,积极做好政府和领导的参谋,加强与相关各部门的沟通协调,促进建立政府主导、多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落实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各项保障政策和措施,并加强扩大国家免疫规划中央转移支付经费管理,做到专款专用。继续加强免疫预防队伍建设,不断充实高素质的免疫规划工作人员,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并保持队伍的稳定性。

二、巩固消灭脊灰工作的成果

继续加大消灭脊灰的免疫、监测与管理三大措施的工作力度,重点保持目标人群高水平的常规免疫接种率,防范脊灰野毒株的输入和脊灰疫苗衍生株病毒(VDPV)的传播流行。

(一)免疫接种。

继续做好适龄儿童脊灰疫苗常规免疫特别是4岁儿童的加强免疫工作,保持高水平的全程接种率和及时接种率。发现高危AFP病例和“零”剂次免疫儿童后,应在3天内至少对病例所在的镇(街道)及时开展脊灰疫苗接种率快速评估和查漏补种工作。

(二)AFP监测。

继续加强AFP病例快速报告、常规报告和主动监测工作,提高病例报告、调查、随访及时率及合格采便率,要求各项监测指标达到90%以上。加强对市、镇(街道)两级免疫预防人员和医疗机构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使其切实掌握AFP监测各项技术要求,提高对高危AFP病例、VDPV病例、免疫缺陷者VDPV病例的应急处理能力,保证AFP监测工作持续、高质量开展。

(三)消灭脊灰资料的收集整理。

做好消灭脊灰基础资料的整理、完善和归档。

三、消除麻疹工作

(一)免疫接种。

按照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程序和我省实施方案的要求,切实做好含麻疹成份疫苗3针次常规免疫接种工作,8月龄儿童接种麻风疫苗、18-24月龄儿童接种麻腮风疫苗,不足部分使用麻疹疫苗;6岁儿童的接种原则上使用麻疹疫苗,在“知情、自愿”的原则上,也可使用其它含麻疹成份疫苗。努力提高及时接种率,确保以镇(街道)为单位15岁以下儿童全程免疫率达到95%以上,首针及时接种率达到90%以上;在做好麻疹疫苗常规免疫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流动务工人员等重点人群麻疹疫苗接种工作,降低成年人群发病率;继续加强对流动儿童、计划外生育儿童的管理工作,确保适龄儿童全程免疫接种率达到90%以上。发现麻疹单个病例时,要按照麻疹暴发疫情进行处置,提高疫情快速响应和处理能力,迅速开展相应调查和周围人群接种率快速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及时开展目标人群应急免疫。

(二)流行病学监测。

根据当地疫情情况、流行因素和接种率等资料,尽早对我市的高危镇(街道)和高危人群开展有针对性防控工作。要指定专人及时浏览法定疫情直报系统,密切关注麻疹疫情动态,及时发现聚集性麻疹病例,做好疫情预测预报和暴发疫情的调查控制工作。要按照麻疹单病例预警和《全国麻疹监测方案》的要求,做好麻疹疑似病例报告、个案调查、标本采集和检测以及相关信息报送工作,提高早期咽拭子标本的采集率以及麻疹病毒分离率,加强麻疹病毒流行变化监测。以镇(街道)为单位,个案调查率达到100%,疑似病例血清学诊断分类率达到100%。要加强对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相关人员培训,提高报告意识和病例识别能力,并做好医疗卫生机构对麻疹病人隔离治疗及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的技术指导,防止院内感染的发生。

(三)做好麻疹传播因素调查项目。

年配合地市级做好麻疹传播因素流行病学调查项目工作。

(四)消除麻疹资料的收集整理。

做好消除麻疹基础资料(包括历史疫情、接种率等资料)的收集、整理,为下一步调整免疫策略提供依据,为上级领导对我市消除麻疹工作的督导检查和消除麻疹证实资料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四、加强病毒性肝炎控制工作

(一)甲、乙肝疫苗免疫接种。

做好甲、乙肝疫苗常规免疫工作,确保以镇(街道)为单位适龄儿童甲、乙肝疫苗全程接种率达到90%以上,新生儿乙肝首针及时接种率达到90%以上。继续对所有新生儿免费接种10ug/支乙肝疫苗,并加强产科人员技术培训,正确认识和把握疫苗的接种禁忌症,确保符合要求的新生儿能够及时得到接种。积极开展15岁以下儿童甲肝疫苗查漏补种工作;推广15岁以上人群乙肝疫苗免疫接种,并高度关注全程接种乙肝疫苗后未应答人群的再免疫问题。

(二)疫情监测。

我市作为全省病毒性肝炎监测点,按照《省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乙型病毒性肝炎监测方案》继续开展监测工作,认真做好年乙肝相关肝癌和肝硬化主动搜索和数据上报工作;甲型病毒性肝炎要按照《省病毒性肝炎监测方案(试行)》和《关于调整我省病毒性肝炎监测要求工作的通知》(疾控免函[]26号)要求,继续开展15岁以下儿童病例和暴发疫情监测工作,所有15岁以下甲肝儿童病例均按要求进行个案调查和血标本采集。切实加强甲肝和戊肝暴发疫情预测预警工作,发生甲肝和戊肝聚集性病例(指1个镇(街道)或街道在1个最长潜伏期内报告2例以上病例)后要尽快调查核实,尽早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暴发疫情发生和蔓延,调查报告按规定时限报市疾控中心。

(三)实施乙肝防治重大专项。

我市作为省乙肝防治综合示范区之一,年要根据省项目办要求,继续做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省乙型病毒性肝炎防治综合示范区规模化现场流行病学和干预研究”项目工作。

(四)开展宣传工作。

年7月28日“世界肝炎日”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病毒性肝炎防治知识宣传,提高群众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减少社会对乙肝病人的歧视,促进社会和谐。

五、做好其它疫苗针对疾病的控制工作

(一)乙脑和流脑。

切实做好乙脑、流脑疫苗免疫接种工作,特别是加强免疫接种率,要达到以镇(街道)为单位A+C群流脑疫苗两针全程接种率90%以上。按照省卫生厅《省乙型脑炎监测方案》和《省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监测方案》要求开展监测工作,做好乙脑、流脑疑似病例报告、调查、采样(尤其是脑脊液)和病原学诊断工作。根据国家要求,使用专病/单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报告乙脑、流脑病例个案信息。继续做好急性脑炎/脑膜炎病例的监测报告工作,发现暴发疫情要及时报告,并及时开展疫情控制和流行病学调查。

(二)白喉和百日咳。

继续做好百白破、白破疫苗常规免疫接种工作,切实提高白破二联疫苗接种率,确保百白破、白破疫苗以镇(街道)为单位接种率达到90%以上。做好白喉和百日咳病例个案调查工作。

(三)风疹。

根据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要求,继续做好风疹疫苗的接种工作,进一步提高适龄儿童接种率。要按照风疹疑似病例监测及信息报告管理工作,充分利用国家疫情网络直报系统,加强各类托幼机构和学校的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做好暴发处置。做好流行性腮腺炎病例血清标本的采集工作,采集率达到50%。有计划地开展育龄期妇女风疹疫苗的接种工作,预防先天性风疹综合症(CRS)的发生。

(四)流行性腮腺炎和水痘。

近年来我市流行性腮腺炎、水痘发病呈上升趋势,年要继续按照省教育厅、卫生厅文件等要求,做好流行性腮腺炎和水痘的防控工作,积极开展15岁以下儿童含流腮疫苗查漏补种工作、确保以镇(街道)为单位15岁以下儿童流腮疫苗2针次免疫接种率达到90%以上。切实将水痘疫苗纳入常规接种服务,积极开展适龄儿童水痘疫苗常规免疫接种工作,并探索性地实施水痘疫苗两针免疫策略,即在儿童12-24月龄接种1针次的基础上,4-6岁时加强1针次;同时按照要求安排好12岁以下儿童查漏补种工作,力争年底12岁以下儿童水痘疫苗接种率达到80%以上。

六、进一步加强免疫预防管理工作

(一)疫苗、注射器及冷链管理。

年对预防用生物制品继续实行逐级冷链供应制度。要进一步加强疫苗的计划、供应、使用和内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实行专人负责、专账、微机化管理,做到苗账相符,及时制订和上报疫苗、注射器使用计划,各接种单位于每月3日前向市疾控中心报告下月计划,同时按照中国疾控中心《全国疫苗和注射器信息网络报告管理工作方案》要求,及时将疫苗使用计划和出入库登记信息录入国家信息平台儿童免疫接种信息管理系统疫苗和注射器管理模块。继续加大对各种疫苗供应和使用管理的督查力度,确保有计划的分发和使用,坚决防止免疫规划疫苗失效浪费和将免疫规划疫苗用于非计划免疫人群的现象发生。要严格执行第一类疫苗的使用计划;第二类疫苗接种要结合疾病防控工作的需要,在优先确保第一类疫苗的基础上,必须坚持群众知情、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随意用第二类疫苗替代第一类疫苗,各预防接种门诊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提供第一类疫苗而只提供其替代疫苗。各类疫苗的接种情况要通过中国免疫规划监测信息系统每月按时上报。继续做好一次性注射器的供应、使用和管理工作,提高一次性自毁型注射器的使用率,加强使用后的回收和无害化处理。严格冷链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冷链设备的使用维护等工作,确保冷链系统正常运转。

(二)预防接种管理。

落实新生儿童出生报告制度,提高及时建卡、建证率;加强日常工作管理,提高疫苗全程接种率和及时接种率,对常规免疫预约次数超过2次仍未接种的儿童要开展入户调查或随访,了解未种原因,及时通知补种。继续做好常规接种率监测、报告和评价工作,提高常规接种率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要加强基础资料的管理,使用全省统一的表卡、证、表册等各种表格,及时记录、统计、报告、收集,确保各项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杜绝资料记录与实际情况脱节的现象发生。加强预防接种单位和接种人员资质管理,严格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审批备案制度,及时跟进预防接种实施过程的技术指导,提高服务质量,杜绝接种事故发生。

(三)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及补种。

按照省卫生厅和教育厅联合下发的《省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及补种工作实施方案》、《省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及补种活动月工作实施方案》及有关文件要求,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加强沟通与协作,积极做好培训与技术指导,协助教育部门和学校及时开展新入学(托)儿童、大中专学生接种证查验工作,并做好疫苗补种工作。

(四)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建设。

积极探索完善免疫服务新模式,对服务人口较多,辖区面积较大以及流动人口较多的镇(街道),要充分利用社区服务中心或具备条件的卫生室增设接种点,充分发挥社区医生及乡村医生的作用,增强预防接种服务能力,方便群众接种。新建或已建接种门诊(室)要按照省预防接种门诊(室)建设标准等文件要求,进行建设及管理,今年有条件的镇(街道)可考虑建立数字化预防接种门诊。要加强对预防接种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对新建或名称变更的接种单位,要按照资质管理要求及时进行资质认证。今年卫生局将对我市所有接种门诊进行验收和复核,对于达不到要求的将按上级要求予以整改、降级或撤销。

(五)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及应用。

要按照卫生部《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和省卫生厅下发的《省儿童免疫规划工作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及应用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市预防接种信息报告管理系统的管理和应用工作。各卫生院儿童免疫规划信息系统管理人员要定期登陆市级平台,及时了解辖区儿童预防接种个案信息的报告情况,加大对省市平台数据的力度,切实提高预防接种信息管理工作质量和资源利用效率。年将开展医疗机构产科新生儿接种的信息化管理工作,具体方案将由省卫生厅制定。

(六)预防接种安全及异常反应的调查处理。

加强预防接种安全和异常反应调查处理相关的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督导检查力度,强化预防接种工作人员责任心教育,严格按照技术规程操作,减少和避免预防接种不良事件的发生。要按照《规范》、《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和相关要求,开展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工作,对监测到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及时填写《省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卡》,对需要调查诊断的疑似异常反应在调查后及时填写《省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个案调查表》,对重大事件应在调查后及时完成调查报告,并通过国家信息平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直报。疾控中心要充分发挥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的作用,做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工作。疾控中心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严格按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和《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要求,做好异常反应补偿工作,同时协调相关部门落实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患者的关爱救助工作,妥善化解矛盾和纠纷,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七)宣传和培训。

要利用每年“4.25全国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日”、“7.28世界肝炎日”、消灭脊灰强化免疫日等有利时机,加强与各新闻媒体的沟通和合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正面宣传免疫预防工作。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普及免疫预防知识,争取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要建立和完善逐级培训制度和冷链运转前例会制度,有计划地开展基层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年将继续举办全市免疫预防综合技术培训班。

(八)流动人口管理。

依据《市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办法》,做好流动人口的摸底调查工作,尤其要加强外来务工人员集中单位如工厂、窑厂、砖厂、商贸市场等的摸底调查,了解其分布及动态变化情况和免疫状况,将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纳入当地常规免疫预防工作管理,流动人口儿童按居住地属地管理原则到预防接种门诊进行接种时,各预防接种门诊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地理信息规划报告篇6

关键词:信息系统;项目管理;沟通管理

作者:董雯1,董琪2,郭霞3(1.北京市朝阳区卫生信息中心,北京100026;2.麦特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烟台264000;3.北京市安全生产信息中心,北京100053)

信息技术的发展带动了企业的信息化发展,很多企业都建立了信息系统进行企业管理,提高企业工作的效率,有助于企业管理水平的提升。在企业应用信息系统的过程中,需要对信息系统进行升级、更新或整合,确保信息系统作用的充分发挥。对于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包括成本管理、风险管理以及沟通管理等九个领域,均会对项目的成功造成影响,本文主要对沟通管理的有效实施进行分析。

1信息系统项目管理与沟通管理分析

PMI将项目管理定义为通过多种知识、技术、技能以及手段的应用,确保项目活动可以满足项目的需求。在项目管理的过程中,项目经理是确保项目能够完成目标的个人,负责协调项目建设流程,确保项目的成本、进度及质量满足项目投资人以及相关利益者的要求。PMRC将项目管理定义为将项目作为管理对象的一种系统管理方法。沟通管理是项目管理的重点内容,可以保障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所有信息,及时且有效地存储、传递或者,从而保障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具体而言,项目管理中的沟通管理包括干系人识别、沟通规划以及利益关联者管理等内容,主要在项目管理中发挥如下作用:

(1)改进决策,在实际的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经理及项目团队的其他成员,都需要对工作内容进行相应的决策,当决策过程中出现问题的时候,沟通管理可以为项目工作人员的决策提供帮助,提高决策的准确性;(2)提高管理效果,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沟通管理可以保障项目按照计划有序进行,还可以提高项目团队的工作效率,有助于管理成本的降低,从整体上提高管理的效果;(3)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良好的沟通管理能够将项目管理团队以及项目的所有干系人有效联系在一起,从而避免冲突矛盾的发生,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和其他行业的项目有所不同,信息系统项目的团队人员是不固定的,有些信息系统项目可能需要少数软件技术人员即可,而有些信息系统项目可能需要数百名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分析,共同研发出全新的软件系统。比如,传统项目的并不会对企业的日常工作造成影响,而信息系统项目则需要企业进行配合;传统项目的干系人只是项目参与者,而信息系统项目则涉及到企业的大部分员工;传统项目是能够看见的实体,而信息系统项目则是不可见的逻辑代码等内容。但是就沟通管理层面而言,信息系统项目沟通管理的流程和传统项目的沟通管理类似,主要包括信息系统的规划、信息系统的分析、信息系统的实施、信息系统的收尾等阶段,本文主要对信息系统的项目规划阶段、项目实施阶段以及项目收尾阶段进行的沟通管理进行分析[1]。

2信息系统项目管理中沟通管理的有效实施

2.1项目规划阶段

在项目规划阶段,工作人员需要进行项目计划的制定、项目范围的明确、干系人的识别以及规划沟通等多项工作。其中,识别干系人以及规划沟通是沟通管理的主要内容。

2.1.1识别干系人

在项目管理工作中,对干系人的识别及分析有助于项目规划的制定,可以为项目的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具体而言,干系人的识别就是指对项目涉及的人员或者组织,明确其利益关系、参与状况及对项目造成的影响。项目经理在开展干系人识别工作之前,需要明确信息系统项目的工作内容、流程及特点,企业的组织结构以及项目管理的方法,以此实现干系人的有效识别及分析。

在信息系统项目中,干系人主要包括以下三类:(1)核心干系人,主要是指对信息系统项目的预算、执行等工作造成直接影响的人员,比如企业的最高管理层;(2)重要干系人,主要是指对信息系统项目的工作开展造成一定影响,但是不会直接影响项目成果的人员,比如,企业相关职能部门的经理,财务部门经理、采购部门经理等;(3)非核心干系人,主要是指信息系统的使用人员或者相关的行政人员,能够为项目建设提出自己的建议,但是不会直接参与到信息系统项目的实施,比如,行政人员负责项目的行政安排,但是不会对项目的实施造成影响。

2.1.2规划沟通

在沟通管理中,规划沟通主要是明确干系人对于信息的需求,选择合适的沟通方法保障干系人之间的良好沟通。一般来说,项目经理可以通过正式与非正式两种沟通方式实现干系人之间的交流与沟通,正式的沟通方式包括周期会议等方法;非正式的沟通方式包括头脑风暴或者私下沟通方式等。需要注意的是,项目经理需要根据不同类别干系人的影响力以及信息需求程度,制定规范化且精细化的沟通规划,确保干系人可以及时高效地获取想要的信息。项目经理还需要构建完善的沟通反馈机制以及多样化的沟通渠道,比如电话通知、微信通知、电子邮件或者周期报告等渠道。其中,周期报告的时间频率、报告的模板、沟通文档的流程及存储形式都需要项目经理事先制定[2]。

2.2项目实施阶段

2.2.1沟通计划的完善

在上述的项目规划阶段指出,项目经理需要为不同的干系人制定相应的沟通规划。但是在实际的项目实施过程中,很多因素都会出现变化,比如项目变更、项目组织人员变更等,沟通计划需要根据项目的变化状况进行改变,确保沟通计划始终具备一定的针对性及有效性。如果项目经理发现原本的沟通计划不满足干系人的需求,需要进行删减或者消除等措施。

2.2.2沟通计划的执行

在完善沟通计划之后,项目经理需要保障沟通计划的有效实施,确保工作人员能够贯彻落实沟通计划。在项目沟通的过程中,工作人员需要养成良好的沟通习惯,严格执行项目经理指定的沟通计划。比如,要求两周上交的周期报告,不可以推迟或者拖延;需要通过正式沟通方式进行沟通的内容,不可以采用非正式沟通方式。与此同时,项目经理需要加强与干系人的沟通,提高干系人沟通管理的有效性,项目经理需要明确沟通的目标、沟通的目标对象、信息来源以及沟通频率,避免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混乱现象,有助于项目成功率的提升,避免信息系统项目出现风险[3]。

2.3项目收尾阶段

项目进入收尾阶段就表明项目即将成功完成,主要的工作内容由项目设计、验收以及合同收尾等。项目经理需要在这一阶段加强与投资人的沟通,确保投资人可以理解并接受信息系统项目。具体而言,项目收尾阶段沟通管理的有效措施如下:

首先,明确信息系统项目的建设阶段,主要是指项目经理需要明确项目是否真正建设到收尾阶段,还是因为进度要求被迫进入到收尾阶段,是否存在没有完成的工作。因此,项目经理需要进行项目的验收分析报告,对项目的验收工作进行分析,提前制定应对措施,避免项目验收过程中出现事故。

然后,加强内外部的沟通。内部沟通是指项目经理和项目建设人员的沟通,了解项目建设的进度及质量,总结项目建设经验,为以后的信息系统项目建设积累经验;外部沟通是指项目经理、建设人员与客户之间的沟通,确保客户的所有需求都被充分满足,实现项目的成功验收,并为客户提供后续的项目维护服务。

3信息系统项目管理中沟通管理的应用实例

上文中介绍了信息系统项目中沟通管理的有效措施,本节主要通过具体的应用实例,分析沟通管理的应用。该信息系统项目是某外资企业的采购系统升级项目,原本使用的采购系统是将LINUX命令界面作为核心,这种系统已经不能满足大数据时代企业对于采购系统的需求。因此,该外资企业决定开展采购系统升级工程项目,由于外资企业属于跨国企业,项目开展的过程中工作人员存在一定的文化差异以及沟通障碍,所以沟通管理在该项目中显得尤为重要。

3.1项目规划阶段

在项目规划阶段,外资企业的管理者将集团公司的IT经理任命为项目经理,将分公司的IT经理任命为项目团队的成员,共同进行项目的建设。项目团队对采购系统项目进行需求及流程的深入分析之后,明确项目的目标及主要内容,对项目的干系人进行了分析与识别。主要的干系人如下:项目投资人(集团分公司的CEO)、项目经理(集团IT经理)、系统咨询提供商(德勤咨询公司)、用户代表(采购经理)、项目团队成员(中国分公司的IT成员、采购部门、设计部门及项目部门等)、重要影响者为各部门的经理、利益相关者为其他职能部门的经理(包括人事部门、行政部门、法务部门等)。

该外资企业的采购系统升级项目是由集团发起,但是具体的费用是中国分公司根据本公司的使用比例支付相应的费用,项目合同也是分公司分别签署的。因此,该项目的实际投资人可以看做是分公司的CEO,而该项目的难点就在于需要取得所有分公司CEO的满意,所以在沟通管理方面的要求较高。在这种项目背景下,项目团队经过项目启动会议的商讨之后,决定得到集团公司副总裁级别的管理人员认可之后,再分别交由分公司CEO处确认,避免项目内容受到分公司CEO的质疑。

在进行规划沟通之前,项目团队对分公司的管理人员进行了深入调研,分别采用交互式沟通以及推拉式沟通方式与不同分公司的CEO及部门经理进行沟通,深入了解其对于采购系统的需求,有针对性地进行采购系统的升级[4]。

3.2项目实施阶段

在项目规划阶段,明确了项目干系人之后,项目经理根据干系人的重要性,制定了相应的沟通计划,计划中主要涉及到沟通的对象、报告的类型及方式、报告的频率等内容。其中,报告的类型主要有三类,分别是项目计划、项目进度概要以及项目状态报告。具体的沟通计划如下:

沟通对象为项目投资人及项目核心团队时,项目经理每周通过会议的方式向其汇报项目计划,每两周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其汇报项目状态报告;沟通对象为项目审查小组时,项目经理每周通过会议(包括口头介绍与PPT演示)向其汇报项目进度概要,每两周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其汇报项目状态报告;沟通对象为集团公司团队时,项目经理每两周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其汇报项目状态报告,每季度通过口头介绍与PPT演示的方式向其汇报项目进度概要;沟通对象为公司管理层时,项目经理每周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其汇报项目状态报告,并根据管理层的实际需求,频繁地向其汇报项目进度概要;沟通对象为公司项目经理时,项目经理及项目核心团队需要每月通过口头汇报的方式向其汇报项目进度概要;沟通对象为项目小组的成员时,项目经理需要每月通过会议的方式与其沟通项目的实际建设状况。

通过上述完善的沟通计划,使得外资企业采购系统升级项目完全按照既定的进度施工,最终提前三天完工。而且在沟通的过程中,企业的管理层对项目团队的工作持有满意及肯定态度。

3.3项目收尾阶段

在本文分析的项目收尾阶段,信息系统升级完成之后,企业的IT部门仍旧和客户保持良好的交流沟通,告知用户系统使用的注意事项及常见问题。如果用户在使用系统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以直接与售后部门联系,从而明确问题的解决方法,为系统用户提供优质的服务。与此同时,该信息系统项目的项目经理与财务部门和法务部门之间有良好的沟通关系,深入了解这两个部门的规章制度,并在和咨询企业沟通的过程中,要求他们为财务部门和法务部门提供中英文双语对照的合同文本,为财务部门及法务部门的工作提供便利。因此,在良好的沟通管理下,该信息系统项目工作顺利验收完成,并且该外资企业决定将文档管理系统的升级项目交由该企业完成[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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