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和法律专业区别范例(3篇)
时间:2024-09-25
时间:2024-09-25
通过多年的普法教育,居民普遍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基础和学法、用法的法律意识,法律素质明显增强,一部分人会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社区法制建设仍呈现出一系列问题:社区规章制度不完整,未起到实质性作用;居民法律意识淡薄,知法、懂法、用法的实际能力欠缺;辖区单位经营守法中存在问题,有些抱着侥幸心理与现有规章打球,只图眼前、不顾长远;沟通渠道不畅通,导致工作中存在无头绪现象;特殊群体及弱势群体得不到针对性的和及时的帮助;缺乏一支高素质的服务队伍。
二、自身专业特点及优势
我在大学所学专业是行政管理,专业知识涉及面广,包括政治类、法律类、管理类、行政类、社会类、经济类、心理类和操作类等。这些知识的学习是我大致了解了各行业的基本特点及具体问题,具有了很好的逻辑思维能力并能让我从更广范围着眼看待和处理问题,从而为建设特色社区出力献策。
三、构建法制化社区的整体思路
通过明确指导思想,确定工作目标、对象及内容,不断努力丰富活动载体,时刻铭记具体要求,从而构建生动活泼的法制化社区局面。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规范社区管理、参与社区服务和保障社区稳定为宗旨,以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服务为切入点,以提高社区居民法律素质为核心,为构建和谐社区做贡献。
(二)工作目标
通过构建法制化社区,使社区居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进一步提高,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不断增强,社区管理、服务的规章制度进一步健全,沟通渠道进一步畅通,辖区单位依法治理、依法经营,以营造良好的法制氛围。
(三)工作对象及内容
1.社区居委会
学法、懂法、用法应从自身做起,包括工作的规章制度、工作人员工作职责、办事流程等等,以便使社区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的规范性和效率。
2.社区居民
作为社区主体的社区居民,普遍上法律意识淡薄,同时,年龄、知识结构的不同使得知法守法形成不同层次的局面,应加大基本法律的宣传力度,以切实提高居民法律素质;针对特殊领域的法律知识,要有针对性的开展宣传教育;特殊群体需要特殊关注,弱势群体需要特别帮助。
3.社区单位
辖区单位呈现多样化特征,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众多经营性门店,有的依法经营,有的无证无照,因此我们应针对不同情况、不同问题区别对待。对机关及事业单位要经常沟通、了解法制化建设情况,对经营性的企业及门店要加强监督和教育引导,将其纳入法律宣传教育体系中,有需要法律服务的给予力所能及的服务。
(四)工作方式、方法
1.开设法制宣传栏,加大宣传力度。利用社区网络平台或另外开设宣传专栏,有步骤、有计划的将社区居委会规章制度、居民学法内容、优秀事迹刊出,加强正面引导和学习教育,提高全社区法律素质及社区法制化水平。
1国外和我国港台地区估价立法概况
1.1没有一部统一的估价法律
美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以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的覆盖各种估价专业的估价法律。
德国在联邦层面上,于1991年颁布了一部名称为《评估法》(Bewertungsgesetz,缩写为BewG)的法律。这个法律的名称很容易让人误解,以为是一部适用于所有估价专业和估价目的的法律,而事实上它是一部针对房地产课税估价的法律。
1.2有专门的房地产估价法律
对于房地产估价,日本、德国、荷兰、澳大利亚、南非、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等,有专门的法律。例如,日本将房地产估价称为不动产鉴定评价,于1963颁布了《不动产鉴定评价法》,此外还有《不动产鉴定评价法施行令》、《不动产鉴定评价施行规则》、《不动产鉴定评价基准》。德国颁布了《房地产交易价值估价基本原则条例》(Wertermittlungsverordnung)。荷兰颁布了《荷兰房地产估价法》(DutchRealEstateValuationLaw)。澳大利亚1960年颁布了《土地估价法》(ValuationofLandAct1960)。南非2000年颁布了《房地产估价师职业法》(PropertyValuersProfessionAct2000)。我国台湾地区2000年颁布了《不动产估价师法》,2001年颁布了与之相配套的《不动产估价师法施行细则》及《不动产估价技术规则》。
除了上述专门的房地产估价法律,在国外综合性的法律中也有一些对房地产估价作了规定,例如,英国的《业主和承租人法》(LandlordandTenantAct)、《城乡规划法》(TownandCountryPlanningAct),德国的《建设法典》(Baugesetzbuch,缩写为BauGB)、《评估法》、《土地购置税法》、《土地税法》、《继承税与捐赠税法》等。
1.3房地产估价法律的主要内容
日本的《不动产鉴定评价法》共有6章,分别是总则、不动产鉴定士及不动产鉴定士补、不动产鉴定业、监督、杂则、罚则。“总则”一章主要规定了不动产鉴定评价的目的,以及不动产鉴定评价、不动产鉴定业、不动产鉴定评价业者的定义。“不动产鉴定士及不动产鉴定士补”一章分为考试和登记两部分。考试部分规定欲担任不动产鉴定士者,应参加考试,考试共分3次。登记部分规定有不动产鉴定士或不动产鉴定士补的资格者,应向国土厅登记才能正式取得资格。“不动产鉴定业”一章规定欲经营不动产鉴定业者应向国土厅或者都道府县登记。登记的有效期间为3年,期满后如欲继续营业则需要重新登记。不动产鉴定业者如果其本身不是不动产鉴定士,则必须在其事务所聘请1人以上专任不动产鉴定士。不具备不动产鉴定士或不动产鉴定士补资格者,不得从事不动产鉴定评价行为。“监督”一章规定了行政监督的具体内容。“杂则”一章主要规定为举办不动产鉴定士考试,设置考试委员会。“罚则”一章规定对不动产鉴定士或不动产鉴定业者的不当行为,给予各种不同程度的拘役或罚款。
德国的《房地产交易价值估价基本原则条例》对房地产估价的有关概念、估价方法选用、估价所需参数的推导、具体的估价方法等作了明确规定。特别是德国的《建设法典》,它是关于建设方面最高层次的法律。依据该法典,德国在市和县的范围内建立了估价委员会,由它授权搜集、土地价格数据并且承担公共的土地估价。《建设法典》还规定,由估价委员会负责收集交易案例。
我国台湾地区的《不动产估价师法》分为总则、登记及开业、业务及责任、公会、奖惩、附则6章,共46条。其主要内容如下:
1.不动产估价师资格只有经考试及格才能取得。如该法第1条规定:“经不动产估价师考试及格,并依本法领有不动产估价师证书者,得充任不动产估价师。”
2.不动产估价师执业还需具有二年以上的估价经验,并应设立事务所。如该法第5条规定:“领有不动产估价师证书,并具有实际从事估价业务达二年以上之估价经验者,得申请发给开业证书。不动产估价师在未领得开业证书前,不得执行业务。”第9条规定:“不动产估价师开业,应设立不动产估价师事务所执行业务,或由二个以上估价师组织联合事务所,共同执行业务。”
3.违反有关规定使委托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受到损害的,应当赔偿。如该法第16条规定:“不动产估价师受委托办理各项业务,应遵守诚实信用之原则,不得有不正当行为及违反或废弛其业务上应尽之义务。不动产估价师违反前项规定,致委托人或利害关系人受有损害者,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4.不动产估价师必须加入估价行业组织,实行当然会员制。如该法第22条规定:“不动产估价师领得开业证书后,非加入该管直辖市或县(市)不动产估价师公会,不得执行业务。不动产估价师公会对具有资格之不动产估价师之申请入会,不得拒绝。”
5.外国人取得不动产估价师资格也必须经不动产估价师考试及格,其执行不动产估价师业务应经中央主管机关许可,并遵守一切法令及不动产估价师公会章程,所为的文件、图说应是中文。
该法还规定,不动产估价师设立事务所以一处为限,不得设立分事务所;受委托办理业务应与委托人于事前订立书面契约;不得允诺他人以其名义执行业务;对于因业务知悉的秘密,除主管机关检查其业务的需要或经委托人的同意外,不得泄漏;对于委托估价案件的委托书及估价工作记录数据应至少保存15年;开业证书的有效期限为4年,期满前应完成专业训练36个小时以上或与专业训练相当的证明文件,向直辖??或县(??)政府办理换证。
2国外和我国港台地区估价行业管理体制
2.1估价专业划分
目前,国外和我国香港、台湾地区都没有可以从事所有估价专业的估价师,估价专家普遍认为这是难以做到的。许多国家和地区除房地产估价师外,甚至没有其他专业的估价师,即使有,人数也很少。究其原因,一是需要专业估价服务的资产必须同时具有“独一无二”和“价值量大”两个特性,因此许多资产并不需要专业估价服务。二是房地产“量大面广”,一个国家的财富中房地产占大部分,一般为50%-70%,其他资产的数量相对较少。三是其他资产通常是在交易的情况下才需要估价;而房地产,除了交易需要估价,抵押、课税、征收征用、保险等活动也需要估价。
英国对估价专业的划分主要是:房地产、机器设备、矿物、艺术品和古董,其中房地产是最大的专业门类,其他都较小。在英国,估价一般是指房地产估价。社会普遍认可的估价师是“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RoyalInstitutionofCharteredSurveyors,简称RICS)的产业测量师(即房地产估价师)。
日本不存在可以评估所有专业的估价师,房地产、珠宝、文物都有不同的专业鉴定人员。
我国香港地区目前只有香港测量师学会授予的“产业测量师”(相当于内地的房地产估价师),没有其他估价专业资格。香港上市公司的房地产市值估价,也是由产业测量师来完成的。2004年,按照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的“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内地房地产估价师与香港产业测量师实现了资格互认,111名内地房地产估价师取得了香港测量师资格,包括香港行政会议召集人梁振英先生在内的97名香港产业测量师取得了内地房地产估价师资格。
2.2估价人员资格
鉴于房地产估价的特殊性,国外和我国港台地区对于房地产估价人员,均有资格认证,实行牌照管理方式,其性质和形式有两种:一是政府发牌,以政府监管为主;二是成为行业组织会员,以行业自律管理为主。对于其他估价专业人员,基本上没有政府发牌的,主要是成为行业组织会员;有些甚至没有行业组织,从而也就无资格认证可言。例如,香港除了香港测量师学会的“产业测量师”(即房地产估价师)之外,没有其他估价师名称。
美国在1989年以前,主要是由行业组织对房地产估价人员进行监管。1989年之后,因房地产泡沫的出现,带来巨大的金融风险,各州政府认识到房地产估价在社会经济中的重要性,特别是直接涉及到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开始对房地产估价人员实行政府牌照管理。而对其他估价人员至今尚未实行政府牌照管理。
日本估价行业中只有不动产鉴定士(相当于我们的房地产估价师)是国家法律认可的执业资格,在社会上享有很高的声誉,与律师、公认会计师被认为是三大执业资格。日本政府下设一个专门机构负责不动产鉴定士的考试工作。要取得不动产鉴定士资格必须通过三次考试。三次考试均通过者才可以称为不动产鉴定士,只通过第二次考试者称为不动产鉴定士补。目前,日本全国具有不动产鉴定士资格者有8000多人,其中6000多人专业从事不动产估价活动。而从事动产估价的专业人才,政府机构不进行考试认可,由相关行业组织进行认定,甚至不需要任何组织认定,任何人都可以进行除房地产估价以外的估价活动。
英国是由“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负责估价人员的资格认证。其估价学部(ValuationFaculty)负责房地产估价人员的资格认证,机器与工商资产学部(MachineryandBusinessAssetsFaculty)负责机器设备估价人员的资格认证,矿物与废物处理学部(MineralsandWasteManagementFaculty)负责矿物估价人员的资格认证,艺术品与古董学部(ArtsandAntiquesFaculty)负责艺术品和古董估价人员的资格认证。英国没有法规规定只有“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认证的估价人员才可以从事估价工作。但社会上的惯例是只有“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认证的估价人员才能获得工商团体、银行和金融机构、政府及其他国际机构的认可。
2.3估价行业组织设立
美国、英国、新加坡等许多国家和我国香港、台湾地区,都有估价、特别是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而且一些国家和地区同时存在着多个估价行业组织。最典型的是美国,它有“估价学会”(AppraisalInstitute)、“美国估价师协会”(AmericanSocietyofAppraisers,简称ASA)、“全国资深估价师协会”(NationalAssociationofMasterAppraisers,简称NAIOP)、“全国房地产估价师协会”(NationalSocietyofRealEstateAppraisers,简称NSREA)、“全国独立收费估价师协会”(NationalAssociationofIndependentFeeAppraisers,简称NAIFA)。上述估价行业组织,除ASA是包括较广范围估价领域的估价专业组织外,其余均是房地产估价专业组织。其中,美国“估价学会”是1991年由美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AmericanInstituteofRealEstateAppraisers)(1932年成立)与房地产估价师协会(SocietyofRealEstateAppraisers)(1935年成立)合并而成的,是目前美国最有影响和最大的估价行业组织,现有会员1.8万余人(与此相对照,ASA共有会员6千余人)。在美国持有房地产估价执照的人员超过10万人,只有这些人当中的优秀人才,再经过考核后才可以加入“估价学会”。
英国目前有“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过去,英国有多个估价行业组织,由于“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的房地产估价专业在社会上的影响力不断扩大,一些规模较小的估价专业组织主动加入或并入“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从而“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成为了英国目前规模最大、最有影响力的行业组织。
另外,新加坡有“新加坡测量师和估价师学会”(SingaporeInstituteofsurveyors&valuers,简称SISV),我国香港地区有“香港测量师学会”(HongKongInstituteofSurveyors,简称HKIS),我国台湾地区有“不动产估价师公会全国联合会”、“不动产估价学会”、“土地估价学会”。
目前,估价方面的国际组织有多个,包括:国际测量师联合会(InternationalFederationofSurveyors,简称FIG,于1878年在法国巴黎成立)、国际估价标准委员会(InternationalValuationStandardsCommittee,简称IVSC)、世界估价组织联合会(WorldAssociationofValuationOrganizations,简称WAVO)。
3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做法搞好我国估价立法工作
3.1应当重视房地产估价立法
国外和港台地区虽然没有覆盖各种估价专业的法律,但是基于房地产及其估价的重要性、特殊性和专业性,许多国家和地区非常重视房地产估价立法工作,专门制定了房地产估价的法律。目前我们尚无专门的房地产估价法律,主要是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第33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第58条)。因此,建议借鉴市场经济发达、成熟国家和地区的经验,重视、加快我国房地产估价立法工作,如制定《房地产估价法》或者《房地产估价师法》。
3.2不同估价专业人员资格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取得
对于不同估价专业人员资格,应当区别不同情况采取行政许可和行业组织会员注册的管理制度,而不是“一刀切”。鉴于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等许多国家和地区,对于房地产估价人员实行的是类似于我们行政许可的牌照管理制度,我们现行的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的行政许可制度是符合国际惯例的,应当继续实行。
3.3估价行业组织的发展应当遵循市场经济规律
目前我国并存着多个估价行业组织,这种状况有其历史原因和客观需要,一些市场经济国家如美国的情况也如此,而且主要是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因此,我国目前估价行业组织并存的状况宜维持,不宜采取行政手段强制干预它们的拆分或合并。至于各估价行业组织的未来发展状况,应当遵循市场经济规律,靠各个估价行业组织自身的服务和影响力生存。对于各个估价专业目前面临的共同性问题,可以由各个估价行业组织间的相互沟通、协商来解决。
3.4尊重客观规律,走专业化发展道路,切实解决实际问题
法学专业丰台校外综合实践教学基地探索
在2周集中实践环节中,法学专业学生主要在校内开展实验,或者在校外开展实践活动。为了丰富法学专业学生的校外实践,给学生立体概念,并能形象地了解法律运行和法律实践平台的状况,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丰台法律援助中心、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北京常鸿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丰台区消费者保护协会等实务部门签订协议,建立“法学专业丰台校外综合实践教学基地”。建立系列法律实践平台校外综合实践教学基地的建立充分地考虑法学专业学生未来从事各种法律工作的可能性,有针对性地选取法院、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和消费者保护协会等单位,作为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的综合平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为全国优秀法院、全国模范法院,拥有很多法律实践经验丰富的优秀法官和模范法官,他们能够为学生在法律实践期间提供耐心而专业的实践指导。同时,丰台法院作为基层法院,审理案件类型丰富,包括一般民事案件、婚姻家庭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知识产权案件等,专门设有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审理有关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学生在这里可以参与各种类型案件的审判实务,参与送达文书、庭审准备、庭审、调解、整理案卷文书、采取强制措施以及宣判等具体法律程序。丰台法律援助中心是负责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和审查,以及根据案件实施法律援助的特定机构,还包括专项的法制宣传和法律咨询等工作。法律专业学生在这里实践,除了能够感受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价值外,还能更深刻地体会法律知识学以致用的价值,从而增强未来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自信心和自豪感。律师事务所是法律专业学生体会未来律师职业的最佳场所,学生在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常鸿律师事务所,不但可以感受律师工作的价值,还可以有针对性地选择指导律师,作为自己的职业导师,进行追踪学习。学生在消费者协会的实践可以让学生更深刻地感受法律与生活的密切程度。这些法律实践单位可以为学生提供法律运行各个层面的信息,包括法律案件的审判、与辩护、法律援助的实施、小型案件的调解等等,让学生对基层法律运行有比较清楚的认识,为其未来法律职业的选择提供帮助。通过这些平台,可以让学生充分感受“法律规则”、“法律思想”以及“文化知识”等法学教学内容[10]在实践中的运行。法律实践持续连贯法学校外综合实践教学基地与传统的实习单位具有本质差别。传统实习单位通常比较单一,并且实习期限短暂,比如在法院或检察院实习1个月或2个月。校外综合实践教学基地除了能够提供多单位实践外,由于学校与实践单位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学生可以进行连续实践,贯穿于法学本科学习的4年。这种实践方式可以为学生提供多角度、多层次观察、体会、思考和践行法律的机会。是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等环节的法律实践安排,不是没有规划和选择的,而是嵌在学生的整个学业规划中,根据法学理论学习进度进行安排。一般来说,本科第一学期末通常可以安排学生参观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消费者协会等;第二学期末则可以开始在消费者协会、法律援助中心进行调研;第三学期伴随民事诉讼法课程开始民事案件的庭审观摩,期末2周进行民事案件的模拟审判,假期到法院民事审判庭进行短期实习;第四学期根据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课程安排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庭审观摩,期末2周实践开展刑事模拟审判,假期在法院刑事或行政审判厅实习;第五学期后的假期可以到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第六学期假期,学生要根据学习计划或者准备考研,或者准备司法考试;第七学期后的长期实习,就要根据学生未来职业选择安排职业见习,如未来想成为法官的最好选择法院进行实习,未来希望从事律师职业的,则到律师事务所见习,如果想从事社区法律工作、公益法律事业的,不妨到法律援助中心、消费者保护协会进行锻炼。制定具体实践管理制度校外法律实践与校内法律实验和理论授课不同,由于学生比较分散,实践形式多样灵活,指导教师很难进行统一组织管理。为了便于校外法律实践的有效管理和运行,我们制定了比较系统的管理制度。首先,制定实践管理制度,包括指导教师的工作职责、学生的日常考勤与请假制度以及实践考核评价制度。其次,确立小组实习机制,将实践学生分成小组,由组长负责与双方单位的指导教师进行日常联络与沟通,双方指导教师要保持及时联络。再次,建立实习日志制度:学生参加实践,要遵守实践单位的工作纪律、工作时间,完成实践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同时将其工作内容以日志方式记录。最后,实践考核评价报告:当实践结束时,要求实践单位的指导老师为每位学生出具实践评价,作为学生获得相应学分的重要依据。专人负责实施法律实践由于法学专业的实践性特点,法律实践在法学本科的4年学习期间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这是强调实践性法律教学与传统法律教学的重要区别。为了实施好这一环节的教学工作,必须建立专门的教学机构,由专职教师负责实施相应的实践教学。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的法律实践教学除了由相应的专业课授课教师参与之外,还指定专门教师负责具体实施和安排学生的法律实践。这主要是为使法律实践能够与学生的培养方案相衔接,形成系统的法律实践机制。
法学校外综合实践教学基地经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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