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监督方案(6篇)
时间:202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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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改革开放前主要的外部财务监督形式:财政检查与驻厂员制度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国家对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实行统收统支、统负盈亏。在这一体制下资金筹集权和投资权、成本开支审批权、工资总额决策权、产品定价权和利润分配权等均集中于国家有关部门;企业资金供应责任、资产损失责任、债务偿还责任和亏损弥补责任均由国家承担。为了防止资金浪费,提高企业劳动生产率,国家十分重视对国营企业的财务监督。建国初期,邓小平兼任财政部部长期间,提出各级财政机关要加强对资金使用单位的财政监督,及时检查公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金融机构等执行财政政策、法令、制度之情况。各地财政部门及时配备了财政监督干部实施监督检查。在1950到1956年间,各级财政监督机构共检查了35000多个单位(次),查出贪污浪费违反财经纪律问题57646件,涉及款项4.2亿多元。
到上世纪60年代,为了恢复国民经济,促进财政平衡关系,严肃财经纪律,国家实行了财政驻厂员制度。1962年财政部《财政部关于中央国营企业财政驻厂员的暂行规定》,指出财政驻厂员的主要任务是宣传、执行党和国家制定的各项财经方针、政策和财政法规;帮助企业加强财务管理;监督、检查、核实企业上缴中央财政收入和中央财政拨付的各种专项款的申报和使用情况。财政驻厂员制度在“”期间也没有中断,直至80年代初。财政驻厂员制度在那一特定的历史时期对国营企业的财务监督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不仅为国家挽回了许多损失,还促进了企业加强财务管理,也为国家加强宏观调控提供了大量有价值的经济信息。
二、上世纪80-90年代的主要外部财务监督形式:完善财务制度与实施大检查
改革开放以后,为了进一步搞活国营企业,国家实行了一系列放权让利式改革,包括:从80年代的两次“利改税”,建立企业基金制度,实行利润留成制度,、扩大企业内部奖励自,实行固定资产有偿使用,流动资金从银行贷款(“拨改贷”),实行承包与租赁经营,到90年代探索税利分流,实行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落实投资决策权、筹资自、税后利润分配权,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弥补亏损责任和资产损失责任等。这一系列改革总体上是在逐步落实企业的经营自上推进,这个改革过程也是国有企业市场经济主体地位逐步清晰的过程。
从上述80-90年代的改革措施可以看出,国有企业改革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国家国有企业财务管理体制的改革。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经营自的扩大,以及财务管理体制的变化,国家对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体制也需要进一步调整。在这一时期,国家在外部财务监督管理手段上有两方面比较重大的措施:
第一,加强了财务监督管理制度建设。一是统一了成本管理和折旧制度。1984年3月,国务院《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同年4月,财政部颁布《国营工业交通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规范了所得税的成本费用扣除办法。1988年4月,国务院了《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明确了折旧的提取范围,折旧基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但是通过90年代初的全国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反映,在企业承包经营过程中,许多企业为超额完成承包指标,折旧提取严重不足,导致巨额潜亏。二是统一了企业财务制度。**2年11月,财政部公布了《企业财务通则》,随后又相继颁布了全国统一的10个行业的财务制度,在建立资本金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和折旧制度、成本核算制度和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利润分配、财务报告体系等方面作出了重大改革。**0年财政部又颁布了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初步统一了分行业的会计核算办法。这些制度大大促进了企业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规范,使财务监督工作有法可依。三是国务院出台了专门的企业财务监督法规。**7年2月国务院批转《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的意见》,《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在确保企业财务自不受干扰的同时,加强对企业财务活动的有效监督,规范企业财务行为,其中重点要加强对企业消费性资金使用、生产经营资金使用、对外投资、关联企业经营往来、购销业务、资金调度、成本费用、资产处置、利润分配、财务报告的监督。**0年6月,国务院又专门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对企业财务报告编制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有关责任。
第二,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在80年代中期,我国财经领域截留国家财政收入、违反财经法纪、挥霍浪费国家财政支出等问题相当突出,财经秩序比较混乱,严重影响改革与发展的顺利进行。在国有企业,主要表现为成本费用核算不规范、偷逃骗税、挪用国家专项资金等现象。针对这种情况,1985年,国务院决定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人大、政协参与,财政、税务、审计、物价等部门共同组织开展大检查,并成立了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专司领导“大检查”。该项制度实行了13年,是80-90年代国有企业财务监督主要的外部监督形式,每年都有不同的检点,并由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统一部署。1985年以来,“大检查”查处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种违法违纪问题金额累计2044亿元,对促进国有企业规范执行国家财经制度发挥积极作用。但是,这种“大检查”具有集中式、运动式性质和“秋后算帐”特点,与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不相适应,所以**8年“大检查”退出了历史舞台。
**8年以前,国家对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还有一项重要制度,就是各级财政机关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核与批复,但是由于各企业和主管部门报送的财务决算多数未经中介机构审计,会计信息失真严重,从1988年起,财政部取消了多数国有企业的财务决算批复制度,改由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但是在取消批复以后,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的监督没有跟上,审计发现的问题没有追究制度,出现“审而不核”,“审而不究”,中介机构审计流于形式。虽然,也组织了《会计法》执法检查和会计质量检查等检查活动,也处理了一些中介机构和注册会计师,但毕竟是零星抽查,“杀鸡敬猴”作用有限。这一问题直到**3年才有比较根本的解决方案。
三、国资委成立以后的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实践:建立和完善出资人财务监督体系
党的十六大审时度势,作出英明决策,决定在中央和地方成立专门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分别代表本级政府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新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这为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财务监督体系带来了新的契机。总理在十六届二中全会上指出:今后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工作主要由国资委负责,以解决多头监督问题。**3年5月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财务进行监督。**5年10月全国人大通过的新的《公司法》规定,股东会行使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等职权。同时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五年来,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行使出资人职责,开展所出资企业财务监督工作,已初步建立起出资人财务监督体系。
(一)财务监督工作目标明确,财务监督重点突出。出资人财务监督有别于之前的财政等有关政府部门的财务监督。首先是监督工作目标不同。过去的财务监督主要目标是维护财政平衡,确保税收收入的及时足额上缴;而出资人监督,主要是促进企业加强成本费用控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防范财务风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其次是监督重点不同,过去财务监督的重点是企业财务收支的合法性、财务会计制度的遵循程度、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而出资人的监督,除了关注合法性和制度遵循性以外,重点关注企业财务政策的合理性、财务决策的科学性、经营成果的真实性、财务风险的可控性、资产质量的优劣程度等。
(二)财务监督制度不断完善,财务监督手段形成体系。依法监督,制度先行。国资委成立以后,首先开展了所出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摸清了企业家底,了解了企业经营管理存在的问题,然后又针对性地进行制度建设,并不断拓展监管手段,探索监管有效的监管形式。
一是为了解决经营成果的真实性问题,为管资产、管人、管事决策奠定基础,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了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工作,制定了相关规章制度,加强了决算审核和审计监督,对审计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进行处罚。同时探索所出资企业财务信息公开披露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是为加强对所出资企业的事前监督和过程管理,建立了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制度,完善了审核反馈程序,促进了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的开展,增强了财务预算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引导与控制功能。
三是为促进企业提高经营决策的科学性,加强了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的管理,建立了重大投资、发行债券、重大会计政策、重大资产重组等财务事项的备案或审核制度。
四是为有效防范企业财务风险,加强了高风险业务的监控,并积极引导企业加强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促进企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
五是建立了业绩考核评价制度,开展一年一度的业绩考核与财务绩效评价工作,并与企业负责人薪酬和企业工资总额挂钩,有效地促进了企业经济效益的提升和经营管理的改善。
六是加强了总会计师管理,一方面通过公开招聘等形式为所出资企业配备总会计师,另一方面加强了总会计师职责管理,明确了总会计师的职责权限,并通过总会计师报告工作的形式,促进总会计师职责到位。
七是改进了派驻企业监事会的工作,加强了当期监督的力度,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提高了监督检查效率。
八是探索建立资产经营责任与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一方面通过经济责任审计,查实处理任期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另一方面研究相关制度,探索开展日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一、立足于财政监督检查职责,牢固树立大监督理念
以推进财政管理科学化和精细化为目标,大力深化财政内部监督。围绕推动部门综合预算编制改革,结合“小金库”治理、规范津补贴改革、节约行政成本等工作。在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决算与及国库支付、税收减免、非税收入、会计管理、政府债务等领域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强化绩效观念,逐步建立绩效评价体系,特别是要强化项目预算的绩效评价,积极探索建立监督检查结果运用机制,逐步将监督检查结果纳入编制部门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促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一是强化财政监督牵头作用,确保年度检查计划圆满完成。二是依托现有国库集中支付平台,建设财政监督动态监控体系。三是继续加强财政监督法规制度建设。
二、进一步强化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不断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严格按照上级财政部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围绕保障国家“安教”政策落实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各项资金安全,特别是中小学各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贫困学生资助资金情况,杜绝服务性收费情况、代收费和捐资助学等领域乱象。通过采取上下联动、统一工作部署、统一组织领导、统一指导培训、统一工作程序等检查方式,着力整顿教育领域乱收费问题。在检查的深度上下功夫,严把检查质量关,促进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今年主要的做法,一是结合对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财务资产管理制度检查,提高资产使用管理及财务核算的规范化。二是结合对国有企业与社会组织的财务监督和管理。三是督促临检单位建立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四是配合绩效检查部门做好市直机关行政效能考评指标采集和评分工作。
三、不断深化“小金库”专项治理,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
继续把“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作为财政监督管理的一项长期重点任务,按照“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要求,对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以来暴露出的问题逐一进行梳理,从健全法制、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加强监督、注重教育等方面入手,分析根源,举一反三,强化内控制度建设,按照“边查、边纠、边建”的原则,建立、健全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
四、加强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
按照中央“十二五”规划提出目标,结合新形势下自治区财政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市财政工作会议提出的的工作思路和具体要求。紧紧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工作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特别是针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资金使用情况,要严格执行财经政策法规,统筹安排,综合运用检查、调查、审核、督促、反馈等手段,加大监督力度,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重点对以下几个方面资金的专项检查:
(一)围绕保障“强基惠农”工程落实,加强对各项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维护群众权益机制,严肃查处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
(二)围绕保障“安居惠民”工程落实,开展对全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改造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检查;
(三)围绕完善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采取检查与调研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社保基金、低保救助、扶贫资金等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截留、贪污、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
通过对以上资金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监控,努力实现对财政管理活动的全过程监督,确保资金安全运行、有效使用。
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群众投诉案件的检查
结合各种专项治理工作,做好群众来信、上级纪检、财政等部门转来的群众来信的调查办理工作。坚持有案必查,注意整合办案力量,创新办案思路,建立和完善监督检查回访制度,深入查找目前我市监督检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就存在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检查的意见和建议,认真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六、加强内部监督检查,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机制
按照《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的规定和要求,认真组织做好本局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要在建立完善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强化内部监督,创新工作方法,完善工作机制,深化监督内涵,提升监督成效上下功夫。内部监督重点要逐步从二层机构的一般性的资产状况、财务管理的检查向对局业务管理机构涉及预算编制、部门预算编制和审核批复、预算执行、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财政资金支付、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票据监管、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决算业务管理、其他财政管理业务等全方位的内部监督检查,将内部监督的要求从单纯检查向完善制度、建立机制、堵塞漏洞、帮助整改、促进科学管理方面深化,不断提升内部监督检查的层次。
七、加强财政监督理论调研和信息宣传工作
紧紧围绕中央和区市重大部署,加强财政监督理论调研既是财政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提高财政监督检查队伍素质的重要手段。我们将调研成果作为宣传财政工作,争取领导重视和支持的重要手段,作为向领导提供科学决策的基础和依据。我们将发挥系统优势,大力开展财政监督检查调研活动,努力营造重视调研工作的良好环境,通过领导亲自带头抓课题,配强写作班子,加强人员的学习培训,定期推动,座谈提高,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加强激励和通报机制,争取在财政监督理论调研和信息宣传工作中取得更好的成绩。
一、涉案财物清理情况
我院认真贯彻《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某市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工作要求,严格遵照关于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的相关部署,规范开展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完成了涉案财物管理的信息化升级、保管场所设置,完善了相应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对全部涉案财物进行流转、处置。截至2022年,我院无积压和未依法处理的涉案财物。
二、涉案财物管理及清查举措
一是职责分工明确,多部门专人专职进行管理。我院办公室、综合业务部、各业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涉案财物进行日常管理,根据上级要求联合进行专项清查。一是由综合业务部员额检察官牵头涉案财物专项清查工作,对历年来办案部门、计财部门涉及的案款、物品进出口实现全流程监控以及督促;二是坚持每月末定期盘查机制,督促办案部门、财务部门及时依法依规处置涉案款物,并通过对涉案款物处置环节进行专项流程监控,不断提高办案人员在涉案款物问题上的程序规范意识;三是坚持对各类案件涉案款物情况实时监控并在统一业务系统内进行入库、出库核对备查,保证账实一致,持续保持刑事诉讼涉案财物“零积压”。
二是建设并规范使用专门的涉案物品保管区。该区域总面积xx平方米,保管区正式启用检察机关涉案财物管理系统、检察机关涉案财物物联与监控系统,与检察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相连结,实现一案一账、一物一卡、账实相符;通过配备专属二维码、扫码枪扫描及绑定RFID卡,实时显示各类案件涉案财物在库状态,同时启用专门的监控安防设备确保涉案财物保管区的安全。
三是加强制度建设,促进规范管理。我院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并完善了《某市XX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出入库管理制度》、《某市XX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保管制度》、《某市XX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工作流程》、《刑事诉讼涉案财物接收审查规定》等涉案财物管理工作规定,明确了各部门办案人员对涉案财物的职权和责任。相关制度均已上墙,让业务部门、计财部门和综合部门干警熟悉掌握并灵活运用涉案财物处置流程,实现涉案财物管理系统与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系统之间的填录对接,不断加强办案人员办案水平和工作责任心。
四是广泛接受外界监督。我院在定期召开的加强刑事诉讼权利保障、构建新型检律关系座谈会上,向区政法委、律师代表们介绍我院在查封扣押冻结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的工作情况、数据和主要举措,得到与会领导和律师代表的一致好评。同时邀请人民监督员对部分重点案件的案款扣押情况开展监督活动,让涉案财物处置过程更加公正透明。
三、存在的问题
“3+1”涉案财物信息集中管理系统上线以来,我院在该平台上严格审查侦查机关在平台推送的案件,认真核对案件信息及扣押财物与法律文书,凡是不符合移送规范要求的案件,均退回公安机关要求补正重报。2019年系统升级后,原有的操作界面易黑屏、要求重新登陆间隔时间短、容易卡死崩坏等问题已经基本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是在点击案件绑定、移送时仍不时卡顿、锁屏,对使用同一流程进行处置的案件没有设置批处理功能,建议下一步通过提升系统配置、优化系统功能予以解决。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注重贯彻落实,持续实现涉案财物零积压。我院将持续保持既有涉案财物运行制度的落实,对所有涉案案款、物品均遵循“案件受理应入库尽入库、案件流转及时出库”的原则,按照上级要求,办案部门、综合业务部、办公室严格按照工作范围和工作要求对涉案财物工作进行了职责分工。通过按月按季度及时清理,保障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的涉案财物工作中,没有应当处理而未处理的涉案财物,让零积压成为常态。
第一条为规范财政部门会计监督工作,保障财政部门有效实施会计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以及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当事人的违法会计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会计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跨行政区域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确定,由相关的财政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指定管辖。
上级财政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财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下级财政部门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以报请上级财政部门管辖。
第四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处理,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经审查立案、组织检查、审理后,做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在内部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在相关机构中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会计监督检查和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立案、审理、执行、移送和案卷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内部相关机构或者职责的设立,应当体现案件调查与案件审理相分离、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的原则。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并将会计监督与财务监督和其他财政监督结合起来,不断改进和加强会计监督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会计行为有权检举。
财政部门对受理的检举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
第八条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会计监督检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会计监督检查的内容、形式和程序
第九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设置会计账簿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应当设置会计账簿的是否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二)是否存在账外设账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会计账簿的行为;
(四)设置会计账簿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
第十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会计法》第十条规定的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如实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上反映;
(二)填制的会计凭证、登记的会计账簿、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相符;
(三)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核算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采用会计年度、使用记账本位币和会计记录文字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三)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程序、报送对象和报送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会计处理方法的采用和变更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五)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资料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六)是否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七)会计核算是否有其他违法会计行为。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建立、保管和销毁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公司、企业执行《会计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任用会计人员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否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任职资格。
第十五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依法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可以采用下列形式:
(一)对单位遵守《会计法》、会计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二)对单位会计基础工作、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从业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者抽查;
(三)对有检举线索或者在财政管理工作中发现有违法嫌疑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四)对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定期抽查;
(五)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抽查;
(六)依法实施其他形式的会计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应当执行《财政检查工作规则》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作程序、要求,保证会计监督检查的工作质量。
第十八条在会计监督检查中,检查人员应当如实填写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
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工作记录的编号;
(二)被检查单位违法会计行为发生的日期、记账凭证编号、会计账簿名称和编号、财务会计报告名称和会计期间、会计档案编号;
(三)被检查单位违法会计行为主要内容摘录;
(四)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附件的主要内容和页数;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六)检查人员签章及填制日期;
(七)检查组长签章及日期。
前款第(四)项所称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附件应当包括下列材料:
(一)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的复印件;
(二)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往来函件等资料的复印件;
(三)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可以在被检查单位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也可以将被检查单位以前会计年度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财政部门检查,但须由组织检查的财政部门向被检查单位开具调用会计资料清单,并在三个月内完整退还。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在被检查单位涉嫌违法的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可以向与被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或者被检查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向与被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应当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并持查询情况许可证明;向被检查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情况,应当遵守《关于财政部及其派出机构查询被监督单位有关情况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监字〔2000〕39号)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检查组应当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十日内,将会计监督检查报告、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及其附件、被检查当事人提出的书面意见提交组织检查的财政部门。
会计监督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的范围、内容、形式和时间;
(二)被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
(三)检查组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四)当事人的违法会计行为和确认违法事实的依据;
(五)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议;
(六)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七)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九)检查组组长签章及日期。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对于检查组提交的会计监督检查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并做出处理决定。
第三章处理、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在会计监督检查中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查实后,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从轻给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会计行为是初犯,且主动改正违法会计行为、消除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会计行为是受他人胁迫进行的;
(三)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会计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给予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从重给予行政处罚:
(一)无故未能按期改正违法会计行为的;
(二)屡查屡犯的;
(三)抗拒、阻挠依法实施的监督,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情况的;
(四)胁迫他人实施违法会计行为的;
(五)违法会计行为对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六)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实的;
(七)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确认标准、计量方法,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实的;
(八)违法会计行为是以截留、挪用、侵占、浪费国家财政资金为目的的;
(九)违法会计行为已构成犯罪但司法机关免予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在对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实施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所列违法会计行为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在对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实施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在对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实施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有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违法会计行为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财政部门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在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财政部门对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财政部门认为违法会计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监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的;
(二)、的;
(三)索贿受贿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第四章行政处罚程序
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本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检举的违法会计行为案件,应当予以审查,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三十八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下列内容予以审查:
(一)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二)证据是否确凿;
(三)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财政部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会计行为案件应当予以立案:
(一)有明确的违法会计行为、违法会计行为人;
(二)有可靠的事实依据;
(三)当事人的违法会计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第四十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审查后,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告知检举人,并将审查意见存档;认为案件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有关部门。
第四十一条对下列违法会计行为案件,财政部门可以直接立案:
(一)在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二)在其他财政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三)在日常财政管理工作中发现的;
(四)上级财政部门指定办理、下级财政部门上报的;
(五)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四十二条财政部门对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立案的违法会计行为案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程序实施会计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审理制度。
财政部门应当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在相关机构中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对已经立案并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案件按照本章规定的程序审核检查组提交的有关材料,以确定是否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以及对当事人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第四十四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审理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并遵循实事求是、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错罚相当的原则。
第四十五条案件审理人员应当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实施的会计监督检查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三)收集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四)认定违法会计行为所适用的依据是否正确;
(五)建议给予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合法和适当;
(六)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是否成立;
(七)需要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案件审理人员对其审理的案件可以分别做出下列处理:
(一)对会计监督检查未履行法定程序的,经向财政部门负责人报告并批准后,采取必要的弥补措施。
(二)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中止审理,并通知有关检查人员予以说明或者补充、核实有关的检查材料。必要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另行组织调查、取证。
(三)对认定违法会计行为所适用的依据、建议给予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不正确、不适当的,提出修改意见。
(四)对审理事项没有异议的,签署同意意见。
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根据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审理结果,分别做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二)违法会计行为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违法会计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将有关材料移送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并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具体建议。
(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违法行为应当由其他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将有关材料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六)认为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将违法案件有关材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财政部门对当事人没有违法会计行为或者违法会计行为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会计监督检查结论,送达当事人,并根据需要将副本抄送有关单位。
会计监督检查结论包括下列内容:
(一)财政部门的名称;
(二)检查的范围、内容、形式和时间;
(三)对检查事项未发现违法会计行为或者违法会计行为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说明;
(四)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会计行为的期限;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四十九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制作会计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根据需要将副本抄送有关单位。
会计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地址;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事实和证据;
(三)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会计行为的期限;
(四)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依据;
(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的名称、印章;
(八)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处罚决定文号;
(九)如果有附件应当说明附件的名称和数量。
第五十条财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财政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采纳。
财政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财政部门做出较大数额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规定组织听证。
第五十二条听证程序终结后,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第五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会计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送达当事人;遇有特殊情况可延长至六十日内送达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财政部门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六条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做出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可以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加处罚款有异议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因逾期缴纳罚款所加处的罚款,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七条案件结案后,案件审理人员应当做好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一、公务卡预算制度的相关概念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和满足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我国政府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进行了以部门预算、收支两条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为主的预算管理体制改革。其总体目标是财政预算公开透明、科学规范、廉洁高效、完整统一。
在这一时期,针对20世纪90年代的历史背景,随着我国公共财政体制不断健全,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全面推进,财政财务管理透明度明显提高,同时国内公务银行卡产业快速发展,银行卡受理环境明显改善,适应现代管理需要的信息网络系统也日益健全,为全面推行公务卡制度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条件,我国开始推行公务卡预算制度,那么何为公务卡预算制度呢?公务卡预算制度(简称公务卡)是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63号)的有关规定,中央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必须持有和使用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并兼顾私人消费的信用卡,且不可办理附属卡,其作为一种现代化支付结算工具,不仅携带方便,使用便捷,而公务卡透明度高,所有的支付行为都有据可查、有迹可寻。推行公务卡制度,无论对提高财政财务透明度、推进源头防治腐败工作,还是对加强预算单位财务管理、推进全国银行卡产业发展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公务卡预算制度的理论基础和立法现状
1.基本法律法规依据。公务卡预算制度的基本法律法规依据主要包括《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和中央部门统一制定的《公务卡委托协议》、各单位与委托银行签订的《公务卡服务协议》,以及《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预算法》的有关规定。以及2007年5月14日,央行和财政部联合召开了全国公务卡应用推广会议,在会上财政部与会负责人表示实施公务卡预算制度要遵循四项要求:一是明确相关各方职责;二是满足公务卡属性要求;三是满足财政动态监控;四是要加强协调配合,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除此之外,更多关于公务卡预算制度的法律规定还是空白,公务卡预算制度也没有相应的法律体系,这就意味着在责任划分,风险承担上还非常模糊,一旦产生问题如何划清责任边界,如何体现价值取向也是十分不明确而容易产生弊端的,这些问题是非常迫切需要一部完善的法律制度来解决的。
2.立法现状。我国《宪法》把审查和批准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列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把审查和批准财政预算调整方案列为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截至2005年,我国有62部现行法律、72部行政法规对行政财政预算有所涉及。1999年12月25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在此之后,全国各地对此也进行了积极的改革与探索,并取得了一些成绩,许多省市都颁布了本地区的《预算监督条例》。如果对于公务预算的监督机制能够归入法律自成体系,将有望成为继《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法律。改革开放之后的中国,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贯彻,对国家行政权力规范化和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保护的呼声日高,因此研究公务预算的监督机制对保障行政权力的正常运作,法律法规的实施,社会公序良俗的维护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三、《预算法》修正案的几点问题
《预算法》的修正案最近被学界争相热议,一旦这个修正案能够成功的出台,许多面临财权的问题,许多预算法所料想不及的实际问题将有所缓解,例如一直困扰学界的财权与事权之争,如果既要发展自身的经济又要保证财政的税收的话,如何平衡过渡性开发与经济增长,就是财权与事权最明显的纷争。再如,修正法草案所要解读的是如何才能够保证预算的合理应用,也就是现如今在各级政府普遍存在的预算外资金将要成为历史,预算法修正案也将规范财政的转移支付制度,将许多没有编入预算体系的转移支付规范化,保证预算的完整性、预算执行的规范性和预算监督的严肃性。与此同时,与转移支付相类似的还有税收返还,在8月底《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提出上,政府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等四个部分将全部包含在各级政府预算中,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必须将所有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预算,并明确公共预算收支的范围。
而在此次的预算法修正案中没有细编的部门预算,原本只有一些大致的数字、账本太过粗放,审议、监督都无法实现,在这部修正案中也会编入预算法。例如焦作的预算编制执行首先要经过专家论证、社会审评等环节,而这些环节都要人大采取事前监督,从预算会议的一开始就参加监督。著名学者杨志勇认为,财政公开是中国目前解决监督不力的唯一有效方式。只有加强监督才能逐步理顺中央和地方的分配关系,加强预算管理监督,整顿规范分配秩序,逐步解决县乡财政困难问题。
四、如何完善现有公务卡预算制度下的立法监督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企业管理者为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而忽视对财务档案的管理工作,造成我国财务档案管理存在一定的失真现象。这要从提升会计从业人员的素质、建立合理的管理制度、推行完善的会计委派制度、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社会监督体系几方面入手,预防和控制财务档案信息中失真现象的出现,从而为企业经营者进行决策提供更真实的依据,推动企业取得长足发展。本文以财务档案管理中信息失真的预防及控制为主题,展开探讨与分析。
关键词:
财务档案;档案管理;信息失真;预防;控制
财务信息是企业经营者进行决策以及监督企业工作开展情况的重要依据,这要求企业的财务信息具有真实性、可靠性。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企业在档案管理过程中,财务信息档案失真现象时有发生。这就需要相关工作者采取一定的措施,提升财务档案的管理水平,减少信息失真现象的产生。
一、提升会计从业人员的素质
财务档案信息的失真主要是由相关会计从业人员缺乏责任心或者工作的疏忽引起的,这就需要提升会计从业人员的素质,从根本上保证财务档案信息的真实性。首先要不断规范企业会计人员的用人标准,在招录会计从业人员时相应提升门槛,引进具备更高职业技能和职业素质的会计人才。其次是对本企业内部的会计从业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提升会计工作者的素质。培训结果要以测试的形式进行检查,保证培训能够起到一定成果。再次,企业管理者要加强关于财务信息对企业发展重要性的宣传,使会计从业人员能够从内心深处认识到财务信息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确保其在工作过程中能够认真对待每一项财务信息。
二、建立合理的管理制度
对财务档案管理中信息失真的预防和控制,离不开一个合理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以加强企业的内部管理。首先,要制定严格的人事管理制度,规范财务工作人员的考勤,保证其在工作中有一个更为饱满的精神状态。同时,严格的人事管理制度能避免财务管理被少部分人操控的现象,最大程度上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其次是建立与现代财务管理制度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是保证企业正常运转的重要管理制度,是对企业进行财务管理的基本规范。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合法性,也为财务信息管理工作提供了依据。内部控制制度也将财务管理人员进行了职责分工,以保证每位员工都有需要自己直接负责的部分,将财务工作的责任制落实到人,保证财务管理工作出现问题时能第一时间找到相关责任人,使问题得到迅速解决。同时,执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提升财务管理人员的工作效率,并使其在一个相互监督的环境下工作,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与时效性。
三、推行完善的会计委派制度
会计委派制度是一种接受上级公司委派会计人员,并接受被委派的会计人员监督相关会计工作的制度。在此种制度下,受委派的会计人员在委派单位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较少受到委派单位的影响,能达到保证财务信息真实性的目的。由此看来继续推行会计委派制度十分必要。同时,要完善现代会计委派制度,将企业中部分会计从业人员纳入一个较为独立的体系中进行管理,并制定出有针对性的会计从业人员规范,方便管理和监督会计人员,保证其工作认真负责,避免财务信息失真现象的发生。推行完善的会计委派制度还能方便政府人员进行相关的财务审计工作,减少外界环境对会计从业人员的影响,提升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并有利于会计从业人员提升自律性,更加认真地对待财务管理工作。
四、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加强财务管理工作需要有健全的法律法规作为支撑。首先需要我国政府工作人员制定与财务档案管理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下发到各企业督促其认真执行。这一法律法规在执行过程中还需要不断修正与完善,保证其能接受实践的检验。我国现有的财务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也要根据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进行补充与修改,以保证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能够紧随时展步伐。特别是针对财务管理信息失真现象,要进行严格管理,一旦出现信息失真,要根据其引发的具体结果进行惩处。惩处时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分类,根据其所负责任的大小进行不同程度的惩罚,以保证财务工作人员受法律法规的严格控制,在工作时能够最大程度地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也为出现财务档案管理失真现象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保证了金融市场的规范化,有利于我国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五、完善社会监督体系
对财务档案管理中出现的信息失真现象进行预防及控制,需要来自社会各方的监督。社会监督具有广泛性与公正性,能够起到相当大的作用。首先要加强对财会制度执行力度的监督,保证财务会计的正常工作能够在一个合理合法的范围内进行,使相关责任人更加认真负责地对待自己的工作,并保证工作质量,确保财务档案信息的真实性。对财务档案管理进行监督,还要组成相关监督小组,随时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责令相关责任人在短时间内予以改正,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要加大对会计从业资格证及会计师考试的监督力度,保证会计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会计师级别的真实性,保证会计从业人员身份可信。应组成以注册会计师为主要成员的审计小组,从专业角度对财务工作进行审计,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
六、结语
对财务档案管理中出现的信息失真现象进行预防及控制,需要企业管理者提升会计从业人员的素质,并建立合理的管理制度,推行完善的会计委派制度,同时,政府相关人员应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社会监督体系。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可靠性,为企业发展和管理者的决策提供更真实的参考依据,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进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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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丁怡清,张巍.财务档案信息失真的原因及对策分析[J].兰台世界,2015(14):105-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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