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思维意义(6篇)
时间:2024-10-16
时间:2024-10-16
蒙太格是第一个用模型论的方法定义和处理索引词的人,卡普兰则是第一个建立关于索引词的演绎系统的人,蒙太格语法是逻辑语法学科群体的根本前提和开端,而逻辑语法与蒙太格语法有内在的关联性。蒙太格语法的特点是:认为自然语言和逻辑语言在本质上具有相同的符号系统,提出了通用语法的思想,开创了自然语言形式语义学研究的新思路。蒙太格语法的产生标志着语言逻辑的形成。20世纪80年代以后是语言逻辑的发展阶段,逻辑语法进一步发展出广义量词理论、话语表现理论、情境语义学、动态语义学、类型逻辑语法以及关于自然语言理解的加标演绎系统等逻辑语法理论。英国逻辑学家萨莫斯创立的TFL系统是一个用现代逻辑对传统逻辑进行改造、以传统逻辑的自然句法为主体、以现代逻辑的形式化方法为用的传统形式逻辑的代数系统,即一个自然演绎系统。[1]1-8国内语言逻辑的形成与发展大体上也经历了开创、形成、发展三个阶段。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是国内语言逻辑的开创时期。我国着名的逻辑学家和哲学家周礼全先生是这一领域的开创者和奠基人。他系统地介绍国外语言逻辑思想的同时,对语言逻辑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和研究,并发表了多篇重要论文。他在50年代末提出了自己的形式逻辑要结合自然语言研究的语言逻辑思想,开创了国内研究自然语言逻辑之先河;60年代初,他明确提出要扩充逻辑词项、构建新的逻辑系统,解决实际思维中的逻辑问题;70年代末,他在题为《形式逻辑和自然语言》的讲话中,更进一步明确形式逻辑要结合自然语言、建立自然逻辑的思想,该文从七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即自然语言的指谓性和交际性、正统逻辑和自然语言逻辑、解决自然语言的多义性问题、预设问题、意谓和意思、带有感情色彩的语句(评价语句、成功交际);80年代以后,他逐步形成自然语言逻辑的概念,明确提出应该在现代逻辑学、现代语言学和现代修辞学相结合的基础上进行自然语言逻辑的研究,把现代逻辑应用于自然语言逻辑的分析中,建立新的逻辑系统,从而扩大和丰富逻辑理论的功能,为人们的日常思维和交际提供更为有效的工具。[2]32920世纪90年代至20世纪末是国内语言逻辑的形成时期。这一时期以周礼全主编的《逻辑———正确思维与成功交际的理论》、邹崇理的专着《一个运用蒙太格语法与广义量词方法分析汉语量化词组的部分语句系统》和蔡曙山的专着《言语行为和语用逻辑》为典型代表。周先生在这本书中十分明确地提出了一个以意义、语境、预设、隐涵为核心范畴的语言逻辑体系。21世纪初是国内语言逻辑的发展时期。这一时期以邹崇理的《逻辑、语言和信息》(2002年出版)为新的起点。该书进一步完善了刻画汉语量化词组的语义特征、定义汉语特有量词的FC系统。从国内语言逻辑形成和发展的历程看来,周礼全在其中起到开创、奠基和推动的重大作用。是什么原因使周先生在20世纪50年代末萌生出自然语言逻辑思想?这是个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为了准确地把握其自然语言逻辑思想的产生、形成的原因和脉络,有必要把他的这一思想放在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下进行全面的考察。经过查阅相关的文献,我们可以认为周礼全的自然语言逻辑思想是在下述社会历史条件的综合影响下萌生出来的。
我国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实行向苏联一边倒的政策,为其自然语言逻辑思想的产生提供良好的契机1.从清华大学哲学系调到北京大学哲学系逻辑教研室,为其自然语言逻辑思想的产生提供了良好的平台,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面临着错综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在社会主义改造问题上,中国没有现成的道路可走,可以参照的只有苏联的发展模式,借鉴苏联的社会主义改造经验来进行中国的社会主义改造成了当时的首选。社会主义改造涉及面十分广泛,学校也在改造之列。蒋绍椿在《中国共产党历史教程》一书中指出:中共中央于1951年11月发出《关于在学校中进行思想改造和组织清理工作的指示》,“要求在大中小学校的教职员中和高中以上的学生中,普遍开展思想改造工作”[2]189。在高等学校教育层面,这次改造工作“对高等院校进行了院系调整”[3]190,直到1952年秋才基本结束。周礼全先生在这次院系调整中从清华大学哲学系调到了北京大学哲学系逻辑教研室。正如他在《周礼全集》一文的自序中所说:“解放后,我国实行向苏联一边倒的政策,一切向‘苏联老大哥’学习。根据苏联当时的经验,在教育方面我国进行了高等院校的大调整。1952年秋,我从清华大学调到(新)北京大学哲学系的逻辑教研室工作。”[3]5在北大哲学系逻辑教研室的工作中,周礼全先生萌生出自然逻辑思想。当时,在北京大学哲学系的逻辑教研室里汇集了南北8个大学的逻辑教师,这些教师在这里接受思想改造的同时,还定期就如何进行形式逻辑课程内容改革的问题召开讨论会。当时北京大学全校各个学科课程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对于这条基本原则,周先生认为:“形式逻辑联系实际,就是应用形式逻辑的知识和技能去解决实际思维中的逻辑问题。实际思维,在一般情况下,总是在自然语言中进行的。因此,形式逻辑联系实际,就必须结合自然语言授予学生更丰富的逻辑知识,同时也必须在讲课中着重培养学生解决逻辑问题的能力。”[4]6对形式逻辑课程内容的改革除“理论联系实际”的基本原则外,还必须在马克思主义哲学指导下进行改革。而对于“应用马克思主义哲学去指导形式逻辑”这条原则,当时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解。有的人理解为:“在形式逻辑中大量讲授辩证唯物论。”另一些人(包括周先生本人)理解为:“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观点和方法去处理形式逻辑课程中的问题。”正如周先生在《形式逻辑必须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大力修正》一文中所说:“‘贯彻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原理’实际上只是一个空洞的普遍原则。它的具体意义就在于形式逻辑应‘从思维实际中来,到思维实际中去’,就在于形式逻辑应‘结合我国的语法修辞’和‘多讲逻辑谬误’。”[4]10从上面的材料可以看出,周先生在北京大学哲学系逻辑教研室里不仅参与对逻辑学课程内容改革的讨论,同时还对改革课程的基本原则即“理论联系实际”原则进行讨论,并发表自己独到见解,从而萌生出了形式逻辑结合自然语言的思想。所以,我国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实行向苏联一边倒的政策,照搬苏联的教育模式,对高等院校进行了院系调整,周先生从清华大学哲学系调到北京大学哲学系逻辑教研室,这为其自然语言逻辑思想的产生提供了良好的平台。正如周先生在《周礼全集》一文的自序中谈道,标志着其自然语言逻辑思想发端的文章《形式逻辑必须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修正》的四点修正意见时指出的:“这四点,实际上,就是1952年秋至1955年我在北大教研室时的思想。”[4]102.20世纪50至60年代的逻辑大讨论催化了周礼全的自然语言逻辑思想周先生在《周礼全集》一书的序言中说:他研究生毕业后,在清华大学哲学系工作期间(1949年至1952年秋)参加了北京社会科学联合会办事处组织的,金岳霖先生召集的由十几个人组成的每周召开一次的逻辑讨论组,该讨论组直到1952年秋天才被解散。他曾说这是他一生中最早参加的正式学术活动,对他的影响极大,“会上各种不同的意见发人深思,刺激我去找寻正确的答案。”[3]4宋文坚在《逻辑学的传入与研究》一书中也指出:20世纪50至60年代,苏联还在绕着30年代遗留的许多逻辑学问题争论不休。
中国由于在建国后的一段较长时期里,高等教育方式全面学习苏联。中国逻辑学界引进翻译了不少苏联出版的有影响的大学中学逻辑课本,聘请一些苏联逻辑学教师到中国高校授课,还把高校的逻辑学教师派到苏联去学习逻辑学知识。[2]101一时间,国内掀起了一股大学逻辑课,全面学习苏联逻辑的高潮。受此潮流的影响,国内逻辑学界也跟随苏联展开了历时10年的大规模的逻辑讨论。这次大讨论虽然并没有解决争论的问题,但对逻辑学的学科发展还是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逻辑学的一些分支学科就是在此时开始萌芽的,周礼全的自然语言逻辑思想也是50至60年代,逻辑大讨论中萌生的理论之一。综合以上的分析,可以认为周先生的自然语言逻辑思想是在我国大学逻辑课程全面学习苏联和五、六十年代逻辑大讨论的推动下萌生的。正如宋文坚在《逻辑学的传入和研究》一书中指出:“我国80年代后开展的自然语言逻辑的研究,也是在五六十年代的逻辑讨论期间开启端倪的。周礼全在中国最早开创这一领域的研究。他在1959年的文章《形式逻辑必须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大力修正》和1961年的文章《形式逻辑应该尝试研究自然语言的具体意义》中,提出了构建自然语言逻辑的设想。”[2]11957年反右风暴和之后的“左”倾错误中两度下放农村,为其自然语言逻辑的产生提供了时间和实践基础周礼全的自然语言逻辑思想还受到1957年的反右风暴和1958年至1960年“左”倾错误泛滥的特殊时代背景的影响。中共中央于1957年6月8日发出《关于组织力量准备反击右派分子进攻的指示》中,“要求各省市机关、高等学校和各级党报都要积极准备反击右派分子进攻。”[3]216从那时开始,反右风暴席卷整个神州大地,正常的生活秩序被持续不断的政治整肃运动打断,直到1960年才基本结束。周先生当时由于集中精力整理《黑格尔的辩证法》草稿而逃过一劫,但发生在周先生眼前的事实使其决心远离哲学的研究工作,把自己所有的时间和精力都转移到没有阶级性的形式逻辑研究中。此外,反右运动“不加分别地要求一切学术都直接为工农兵服务,反对大洋古和高精尖的学术研究”[4]9。1959年初,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周礼全先生提出了编写一本适合广大工农兵群众阅读的《逻辑通俗读本》的计划,后来该书由5个人(包括他)分章完成。反右的风暴虽然对周礼全先生没有造成直接的伤害,但对其正常的生活、工作、学习还是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对他而言,反右的另一后果是自己在1958年秋至1960年底的两年多的岁月里被两度下放到农村去参加劳动。1958年秋,他和哲学所一部分研究人员被派到河南七里营参加为期3个月的田间劳动。这也是解放后他第一次被下放到农村参加劳动。回到北京后,他利用几天休息时间写了标志着其自然语言逻辑思想发端的文章《形式逻辑必须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大力修正》(《哲学研究》1959年第6期)。1960年2月,他被下放到山东曲阜和农民一起参加劳动,直到年底,才带着一身浮肿疲倦不堪地回到北京。春节期间,周先生去上海亲戚家探亲,在没有专业文献的情况下撰写了标志其自然语言逻辑思想形成的文章《形式逻辑应尝试分析自然语言的具体意义》。该文于1961年5月26日刊发于《光明日报》哲学副刊上。上述材料说明,周先生在不正常的政治气候中因祸得福,为自己研究形
首先要明确,逻辑知识进入语文课,是一个课程论的问题。课程论视角,是讨论这个问题的最合宜视角。
逻辑知识进入语文课,从课程论的角度,大致有以下三个问题必须回答:语文课为什么需要逻辑知识?语文课需要哪些逻辑知识?逻辑知识以什么姿态进入语文课程?
一、语文课为什么需要逻辑知识这个问题,实际上是要回答:在何种意义上,语文与逻辑具有内在的统一性。
提倡语文课要重新引入逻辑知识的同志在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其论证过程似乎可以概括为这样一句话:语文与逻辑有关,所以就要学习逻辑知识。其实从学理上来说,这个推论不成立。它着眼于语文活动与逻辑的相关性。反驳的话只要说一句:语文活动与什么没关?因为语文活动与逻辑有关,所以要学逻辑,那是否意味着,在语文课中,凡是与人的语文活动有关的知识都要学?如果真是这样的话,语文课就变得没有边界了。我曾经论述过:取消语文课的边界,等于取消语文课本身。其理论上的荒谬性不言自明,实践上对语文课程建设和教学实施的危害遭人诟病久矣。
有的同志抓住了“思维”这一关键来立论。其论证过程是:语文课的目的是掌握语言;语言与思维合二为一,思维问题的实质就是逻辑问题;所以逻辑知识必须进入语文课。这个论证在逻辑上确实没有问题,三段论很全。在课程论上也是成立的:论证某一方面的知识需引进某课程,必须论证它对实现课程目标不可或缺。但是这个论证将逻辑知识进入语文课程的意义,限定在“思维”上,排除了逻辑对“思维”之外的内容的意义。于是每当人们在语文课的范畴内谈逻辑,就等同于谈“理性”,谈“抽象”,而把“语感”“文感”“情感”等重要的内容排除在外。这一论证对语文课的意义,正面意义和负面意义大致相抵。
逻辑对语文课的意义,关键不是“思维”,而在“语言”。语文课为什么必须要有逻辑知识?因为“逻辑学最初是作为圣书即‘神的语言’的解释”,换一句话说,逻辑最初即直接是以语言为对象的。论证逻辑知识为语文课所必需,不必借“思维”这一中介,不必以“思维”为桥梁。在语文课中,表达“思维”的语言需要逻辑,不表达“思维”的语言也需要逻辑。只要承认语文课以“语言”为核心,就同时承认了逻辑对语文课的意义是“不可或缺”。一句话:因为语文课要学语言,所以逻辑知识不可或缺。
这里,涉及对“逻辑”和“语言”两个方面的重新认识。我们先来谈语言。
过去,我们对语言的理解一直停留在“音义结合体”的认识层次上。直到20世纪中后期语用学的兴起,人们对语言的认识才开始有所突破。张静教授在《从语言的层面看语言教学的纲》一文中,提出了“语言的层级和平面”的概念。他说:“语言是一个多层级、多平面的符号系统。一般地说,语言有三个层级,每个层级各有两个平面。(1)语基(要素)层级,在这个层级里语音和语义是两个矛盾统一的平面;(2)语构(成分)层级,在这个层级里词汇和语法是两个相互制约的平面;(3)语用(交际)层级,在这个层级里语言的规范效用和艺术效用是两个相辅相成的平面。”①张静教授的这一论断,总结了20世纪下半叶以后人们对语言新的研究成果。其最核心的内容,是关于“语用(交际)层级”的论述。语言研究实现了从静态的研究向动态的研究转换,进入了静态研究、动态研究并重,落脚点在动态研究的时代。
正如一位逻辑学家在论述“自然语言(即我们说的语言——引者注)与逻辑的形式语言(即现代逻辑——引者注)的共通性”时所说的:“自然语言的句法学与语义学跟逻辑的形式语言的语法与语义具有一个共同的公理系统,它可以用来说明自然语言里句法范畴与语义类型的同态对应。因此说,语言学的研究应该是探索语言学与逻辑学里这个共同的公理系统。在这个系统里,既包含着正确思维的形式与规则,又包含着极为丰富的内容,它远远比传统的语义学和语法学所包括的东西来得多,特别是包含着语言使用者的某种有意识的行为。”②在这里,所谓“正确思维的形式与规则”是指向“思维”的,而所谓“语言使用者的某种有意识的行为”,则指向思维之外语感、文感、情感的内容。于是逻辑研究突破了“思维”范畴而向“思维之外”转换,进入了“思维”和“思维之外”并重的时代。在语文课中,由于语言的关系,“思维”有逻辑问题,“语感”“文感”“情感”也有逻辑问题。因为“语言”的特性,逻辑实现了对语文课程内容的全覆盖。我把这两位学者的论述,以表格形式总结如下:
这两位学者的论述,揭示了语言与逻辑的对应关系,因此也成为逻辑知识应进入语文课的最有力的证明。我们在这里所说的逻辑知识,既包括传统的形式逻辑知识,也包括语言逻辑知识。形式逻辑知识对语文课程中“理性”“抽象”的目标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语言逻辑知识对语文课程中“语感”“文感”“情感”的目标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二、语文课需要哪些逻辑知识?这个问题的答案仍然不在逻辑学里而在语言学里。
在传统逻辑学(形式逻辑)和传统语言学里面,语言与逻辑是如何对应的呢?
传统逻辑学最核心的内容即概念、命题和推理。它们分别对应张静教授“语言的层级和平面”理论的“语基(要素)层级”和“语构(成分)层级”。这种对应关系可以描述如下:
在传统语言学理论视野里,只存在“语基”和“语构”两个层级,所以其逻辑学对应,也只有概念、命题和推理。概念、命题和推理只涉及思维,所以人们只在“理性”“抽象”的意义上来谈逻辑对语文课的意义。随着现代语言学的发展,语用概念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它们在逻辑学上的反映,即产生了所谓“语言逻辑”的研究。胡泽洪先生的一段话揭示了语言逻辑学与传统逻辑学的区别:“从古至今,从亚氏传统逻辑到现代数理逻辑,其直接研究对象都离不开语言,语言逻辑也研究语言,但它不同于传统逻辑与数理逻辑。……传统逻辑与数理逻辑只从语形或语义的角度研究语言,而语言逻辑则是从语用的角度对语言进行逻辑研究。”
那么,这种“从语用的角度对语言进行逻辑研究”包括哪些具体的内容昵?实事求是地说,语言逻辑学并不是一门十分成熟的学科,它是一门正在发展甚至可以说正在建设中的学科,其理论体系也在完善之中。胡泽洪先生主要是从“语言使用者”和“语境”的角度来思考的:“通过揭示自然语言的使用者与语言符号及其意义之间的三维关系来对自然语言进行逻辑分析,它要揭示在各种不同的语言环境下对语言及其意义理解的诸逻辑问题,它要联系自然语言的具体语言环境来揭示自然语言中的逻辑。”也有研究者把思维分为“认知性思维”和“交际性思维”。认知性思维研究概念、判断和推理等思维形态,交际性思维则不仅研究概念、判断和推理,还要研究论证、反驳、说明、描述、抒情、问答、祈使等各种复杂的思维形态。如果说传统逻辑主要是研究认知性思维,那么语言逻辑不仅要研究认知性思维,还要研究交际性思维,从而把说明、描述、抒情、问答、祈使、感叹等范畴纳入到逻辑学研究的范畴。
下面我根据专家们的研究成果,从语文课程建设的需要出发,将已有的成果简单罗列如下,以窥其大略。
语境逻辑。这是迄今为止语言逻辑研究成果最为丰富的领域。其性质远远超出传统逻辑学“概念”“命题”“推理”所能涵盖的范畴。在“规范效用”意义上,语境是准确理解具体语句含义的逻辑前提,在“艺术效用”意义上,语境是语言表达效果的逻辑解释依据。胡泽洪先生说得明白:“自然语言逻辑语用分析的中心是揭示在各种不同的语言环境下对语言及其意义的理解的诸逻辑问题,它从逻辑的角度对特定情景中的特定话语进行分析,揭示在不同的语境下理解与运用语言的逻辑方法。”不止一位语言逻辑学家断言:“逻辑语用分析的中心概念是‘语境’。”“语境”决定语言的含义和表达效果。那么,语境与语言各要素是一种什么关系呢?在语言运用过程中,人们是怎么处理语境与语言要素的关系呢?处理这种关系的基本规则有哪些?这些,就是语言逻辑学要解决的问题。
交际逻辑。传统语言学是关于语言的内部研究,它不关心“语言使用者”。传统逻辑学与这种研究旨趣相适应,它也不关心言语交际意图与交际效果的逻辑关系。在传统语言学视野里,曹子建的七步诗确是好诗。但语言逻辑关于交际意图与交际效果的研究则告诉我们,这首诗是失败之作:本来曹丕就忌恨你的才能,这首“作得好”的七步诗不正应了曹丕的忌恨吗?相反的案例是崔巨伦,葛荣“闻其才名,欲用为黄门侍郎。巨伦心恶之”,于是在葛荣命其赋诗时,日:“五月五日时,天气已大热。狗便呀欲死,牛复吐出舌。”“从此自晦,获免。”诗是烂诗,但从交际意图和交际效果的关系来说,则是好诗。这种逻辑,即是所谓语用的逻辑。评价好的表达效果,关键不是语言本身的好坏,而是这种表达在实现交际意图上所起的作用。什么样的意图需要什么样的表达,什么样的表达能达到什么样的表达效果,这就是语言逻辑学要回答的问题。语言逻辑学这一部分的研究,频出新意,得出许多有趣的结论,令人耳目一新。
语义逻辑。现代语义学研究发现,语义包括言内之义与言外之义。传统语义学是只研究言内之义的,而现代语义学既研究言内之义,也研究言外之义。一般情况下,言内之义是通过概念辨析、命题组织和推论加以规定或明确的。而言外之义则通过另一番逻辑过程才有可能获得。这个逻辑过程即是所谓“预设分析”与“衍含分析”。应该说,在已有的语言逻辑研究中,这一部分是技术含量最高的研究成果。
所谓衍含,即从命题推导出来的语义,它包含在命题之中,但隐含着“躲”在命题背后。例如“约翰偷了三匹马”,至少包括以下衍含:
有一个叫约翰的人/约翰有偷到行为/约翰对三匹马做了某事/某人做某事/发生了某事……
这种衍含是从命题本身直接推导出来的,可以称之为“语义衍含”。还有一种直接从命题中推导不出来,但通过介入一些语境因素,可以推导出某些重要信息,这称之为“语用衍含”。例如加上“张三自己没有车,打的也不容易”等语境因素,我们可以通过“张三没赶上地铁”这个命题推衍出“张三可能要迟到”的命题。
语言逻辑学关于“预设”的研究对我们更有启发性。我们说出(写出)任何一句话都是有前提的。同样的话,前提不同,其含义也有所不同。例如在“久旱无雨”的背景下,“天下雨了”的意思是“庄稼有救了”,而在“连续的阴雨天”的背景下,“天下雨了”的意思是“今年的收成完了”。说话的人,要根据这个背景来对话,例如在前面那种情况下,甲:天下雨了。乙:庄稼有救了。在后面那种情况下,甲:天下雨了。乙:今年的收成完了。听话的人,听了前面那句对话,则意会到对话的前提是“久旱无雨”,换一句话说,就是从这一对话中听出了“久旱无雨”的信息。听了后面那句对话,则意会到对话的前提是“连续的阴雨天”,换一句话说,就是从这一对话中听出了“连续的阴雨天”的信息。简单一点说,正因为每一句都有预设,所以如果某一句话被说出,或者被认为是成立的,那么,同时它的预设也应该被接收,或者被认为是成立的。
语文教学,在许多情况下,学生不懂的并不是命题本身,而是不能通过命题推导出其衍含和预设。语言逻辑学则予以揭示。
三、逻辑知识以什么姿态进入语文课程范畴,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知识形态,二是知识的呈现方式。
语言学、文艺学、文章学是以语文课程的基础学科的姿态进入语文课程的。那么逻辑学以什么姿态进入语文课程呢?也以基础学科的姿态进入吗?我们先看当年“逻辑知识”是如何被驱逐出语文课程的。
逻辑知识在语文课程中的法定地位,是由所谓“八字宪法”(字词句篇语修逻文)确定的。实际上,这就是语文课程内容的八个知识模块。其特点是:
它们都是作为陈述性知识呈现的。
它们都是相对独立的知识体系。
课文常常作为这些知识的例证,简明地说,学课文的目的在学这些知识。知识是作为学习对象出现的。
它们既是课程内容,也是教材内容;既是教学内容,也是学习内容,且呈现方式也是一样的。
上世纪90年代中期,它们被冠之以“精神虚无主义”和“技术化”的恶名,以“淡化”“非体系化”“去中心化”的名义,驱逐出语文课程。客观地说,这种驱逐本身是可商榷的,甚至是武断的,但根本原因,恐怕与它们的知识内涵、知识呈现方式以及教学处理的缺陷密切相关。历史地看,这种驱逐利大于弊。现在有同志认为逻辑知识必须回归语文课,为了突出其重要性,要求将逻辑学列入语文课的基础学科。余以为过矣。逻辑知识回归语文课,要立足于兴利除弊。所谓“兴利”,即在语基、语构层面增添概念、命题和推理的思维训练,在语用层面强化语境、交际意图和言外之义等方面对阅读、写作的支持作用。而所谓“除弊”,则主要是指确保它不再滑入“精神虚无主义”和“技术化”的泥坑。关键是三个:一是知识类型,二是知识形态,三是知识呈现方式。
我们需要什么类型的知识?语文课是需要知识的。曾经有一段时间,人们实在痛恨语文课中的那些旧知识的无用和荒诞,赌气似的将知识从语文课中赶了出去。事实证明知识是赶不出去的,作为一门课程,知识始终是它的骨架。这既是事实,也有课程论的支持。知识要请回来,但是知识本身要除旧布新。首先要强调的是,语文知识,陈述性知识少,程序性知识多,元认知知识多。这是由语文课的性质决定的。逻辑知识是“向内”的知识,是关于人的内部活动的知识,所以它有更明显的“元认知知识”的成分。具体包括认知策略性知识、认知任务的知识和关于自我的知识。一句话,是关于自我是如何学习知识的知识。这正是逻辑知识的“反思”功能之所在。语文学习的关键在于,它不仅需要学生掌握知识,它更需要学生知道自己是如何知道这些知识的,更需要学生有一个标准来判断自己到底是知道还是不知道,以及知道到什么程度,知道或不知道对自己意味着什么。这正是逻辑知识可以大展身手的地方。
我们需要什么形态的知识?逻辑知识本质上是工具性知识,即用来认识自己的认识的知识。我们学习逻辑知识,关键不在于知道这个知识叫什么,而在于可以用这个知识来反思我们的知识本身以及学习知识的过程。这和学习陈述性知识不一样,学习陈述性知识的关键是我们知道这个知识叫什么。陈述性知识有两个大类:一是事实性知识,一是概念性知识。它们在很大程度上都是“赋名”,即对某一对象赋予名称,然后记住并理解和运用这一名称。但元认知知识不是对对象的认识,而是对自身的认识,因此它不需要“赋名”,它指称的对象就在人的内部,因此重点不在理解“它指称什么”,重点在能否通过它来“反映”“评价”“调整”内部要素和运思过程。在语文课中,逻辑知识当然需要一部分明言化,但更多的是默会的知识,“能用”的知识。过去那种把各种逻辑学名词讲给学生听,让学生记住并理解的逻辑知识教学,作用不大,甚至有害无益。
我们以什么方式向学生呈现逻辑知识?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涉及课程内容的陈述方式、教材的编撰体例和教师的工作话语,以及评价方式。大致说来,至少以下两个方面是必须予以考虑的。
逻辑知识在语文课中是独立的呈现,还是随文附议?独立呈现逻辑知识必将导致逻辑知识的系统陈述,弊大于利。一般来说,陈述性知识可以独立呈现,但程序性知识、尤其是元认知知识,独立呈现将使知识失去“功能性”而成为“无用知识”(虽然有意义)。功能性知识(为使用而存在的知识)必须有使用的情境、对象和必要。在某种情境下,某一任务需要使用到某一知识,否则该任务即不可完成,在这种情况下,知识才有“使用性”。在语文课中,逻辑知识随文附议是一种比较可行的呈现方式。特定的文本,其阅读或写作需要某一逻辑知识,这个时候,逻辑知识作为阅读或写作的支架予以提供,其特征是“随文现场提供,随文现场使用,用完即可”。
逻辑知识在哪个环节上进入?在课程标准里进入还是在教材中进入?是作为教师的本体知识还是作为学生学习对象进入?如果在课程标准里进入,又要分是写进课程目标部分还是写进课程内容部分。一共是五种情况,其意义是不一样的。我用表格概括如下:
如果逻辑知识是作为课程内容或学习对象进入语文课的,那么,这些知识是需要学生掌握的,即按照布卢姆教育目标分类学理论,要完成“记忆”“理解”“应用”“分析”“评价”“创造”六个环节。但如果只是作为课程目标,即只要求学生“理解”“应用”,关键是会用即可。如果只是在教材里体现,则逻辑知识只是作为教学支架,即学生在完成阅读任务或写作任务时所需要的工具,“用了即可”。如果只是作为教师的本体知识,那么逻辑知识是在教师设计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时的一种思考问题的维度。总之,除了“课程内容”和“学习对象”,其他都是作为“教学性知识”(Peda-gogicalContentKnowledge,有人译为“学科教学知识”)进入语文课的。
考虑到逻辑知识的工具性质,我郑重建议:语文课引入逻辑知识,还是作为“教学性知识”进入比较好!学生能用即可,就不必再增加学生的负担了。
①张静《从语言的层面看语言教学的纲》,《语文知识》1994年第4期。
②周斌武、张国梁《语言与现代逻辑》第8页,复旦大学出版社1996年。
③⑤胡泽洪《语言逻辑与言语交际》第12、10页,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年。
论文摘要:逻辑学是研究推理的一门学问,而推理是由概念、命题组成的,不懂得命题就不懂得推理。普通逻辑学在研究命题时,主要是从二值逻辑的角度研究命题逻辑形式的逻辑值与命题形式之间的真假关系。本文着重从认识论的角度阐述逻辑真理的内涵,同时详细论述逻辑真理与事实真理的区别。为了探求真理必须保证思维的逻辑性。
逻辑学离不开“真”这个概念。一般来说人们是从下述意义上使用“真”这个概念的:
(一)前提或者命题真。这种真是指命题的思想内容是真的。任何一个命题的内容不是真的就是假的,在这里真或假不是用以描述事物状态的,而是评价命题或陈述的内容的。它的核心是针对其所表达的知识或信念的,例如:“台湾不是一个国家。”这个命题的内容是符合客观事实的,所以是个真命题。
(二)推理真。这是指推理中前提真和结论真之间的关系。演绎推理前提真结论必然真,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前提真而结论是或然性真。因此推理真就是推理中的结论相对于前提是必然的真或者是或然的真。这里“真”指的是否再现逻辑推断关系而不是对命题内容的评价。
(三)指派真和赋值真。在逻辑学中(特别是在现代逻辑中)把命题形式当作真值形式,而且只从真假的角度研究每一种命题形式的逻辑特征,真和假是命题的唯一属性。逻辑真在这里指这些真值形式和其中的变项与公式的真假,这时的真假和具体命题内容的真假无关,而只是一种假定的真假和根据这种假定而推论出的真假。
(四)形式真。这是指永真式(重言式)或普遍有效式的真。逻辑学中有一类公式,对其中的变项可以代以任何命题、谓词、个体词总能得到真命题。这类公式的真是一种逻辑关系的真,例如:P或者非P中不管变项P赋真值或是假值,这个公式都是真的。
(五)系统真。现代逻辑建立了形式系统,如果它的定理都是形式真,即都是永真公式或是普遍有效式,那么整个系统便是可靠的和一致的,这种可靠性和一致性就是一种系统的真。
在以上这五种“真”的情况下,逻辑学不考虑第一种意义的“真”,而只关注后四种“真”。后四种“真”在逻辑学中有各种表现,在其他科学中也有这些意义上的真的表现,就被称为逻辑真理。
所谓逻辑真理是一种特殊的真理,是一种因逻辑关系或逻辑原因而成为真的一种真理。逻辑真理不能凭经验而得知其为真,它需要我们借助逻辑分析、语义分析、关系分析确定它们是真的。它和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说的真理是有区别的。
恩格斯认为:全部哲学特别是近代哲学的重大基本问题,是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它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思维与存在何者为本原的问题;另一方面是思维和存在有无同一性的问题,也就是我们的思维能否认识现实或者正确地反映现实世界的问题。从逻辑哲学的角度来看,其重大的基本问题就是逻辑与客观现实的关系问题,任何逻辑学家都要回答:逻辑真理是否与客观现实一致?逻辑真理与事实真理之间又有什么关系?
关于这个理论问题,亚里士多德在其所著《形而上学》一书中明确提出并详细论述了逻辑基本规律(矛盾律与排中律)。在谈到矛盾律时认为,事物不能同时存在又不存在。矛盾律首先是存在的规律。它之所以能够成为逻辑思维的基本规律,是因为它符合“事理”。亚里士多德肯定了逻辑规律与存在规律的一致性,其根据就是真理符合现实的理论,即所谓真理符合论。它在解释真与假这对概念时说,凡以不是为是、是为不是者,这就是假的;凡以实为实、以假为假者这就是真的。按照真理符合论,一切真理必需与现实一致,逻辑真理也不能例外。可见亚里士多德的真理观,是唯物主义的一元论,这个真理论肯定了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但是亚里士多德只强调逻辑真理与存在规律的一致性,却忽视了逻辑真理的特殊性。
莱布尼兹是现代逻辑的创始人。他第一个提出了用数学方法研究逻辑学中的推理问题,对亚里士多德的真理一元论提出了挑战。他认为有两种真理:即推理的真理和事实的真理。推理的真理是必然的,事实的真理是偶然的。推理的真理不像事实真理那样依赖于经验,它们的证明只能来自所谓的天赋的内在原则。因此莱布尼兹的这种观点,就成为真理二元论和逻辑真理先验论的一个起源。
基于莱布尼兹的推理真理和事实真理的对立,在康德的哲学中就演变为分析判断和综合判断的分歧。康德认为一切来源于经验的判断都是综合判断;分析判断是绝对独立于一切经验的知识,即先天知识。例如:“白人是人”就是分析判断,在康德看来表示逻辑规律的判断就属于分析判断。
数理逻辑问世之后,逻辑哲学领域中出现了维特根斯坦学派,即以维也纳小组为核心的逻辑实证主义者。他们的一个共同的工作就是利用数理逻辑的成果,发展从莱布尼兹到康德的真理二元论和逻辑真理的先验论,使之获得科学化的外观和现代化的形式。维特根斯坦把逻辑真理称为重言式。他认为重言式的命题是无条件的真,由此他断言,重言式既不能为经验所证实,同样的也不能为经验所否定,也就是说与现实没有任何描述关系。逻辑实证主义者进一步把康德关于分析判断和综合判断的区分推向极端。在他们看来,凡是先天的都是分析的;反之,凡分析的都是先天的。逻辑实证主义者确立了一个基本的哲学信条:分析真理与综合真理有根本的区别。这个学派的主要代表卡尔纳普认为,哲学家们常常区分两类真理,某些陈述的真理是逻辑的、必然的、根据意义而定的,另一些陈述的真理是经验的、偶然的、取决于世界上的事实的。前一类推理就是所谓的分析推理,后一类推理就是所谓的综合推理。逻辑真理被看作是分析真理的一个特殊的真子集。
1933年塔尔斯基以形式化的方法给出了真理的语义学概念,他用非形式化方法对其语义学的成果作出概述。他认为逻辑真理同其他真理一样,必需与客观现实相符合或者相一致,在形式语言中,一个语句是不是逻辑真理,取决于它是不是在每一种解释下都成为真语句;同时一个语句在某一解释下是否为真,取决于它在这一解释下,是否与它所“谈论的对象”相一致。可见逻辑真理的概念直接依赖于形式语言中的语句,与它们所描述的客观现实之间的符合关系,这说明它的逻辑真理或者分析真理并非先验的真或者先天的真,它们为真同样是因为它们与现实相符合。塔尔斯基重新建立了真理符合论,表明一切真理包括事实真理和逻辑真理,它们的共同特征就是必需与客观现实相符合。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亚里士多德提出的真理符合论,肯定了逻辑真理与存在规律的一致性,但是忽视了它们之间的差别。莱布尼兹、康德、维特根斯坦和逻辑实证主义者认为,逻辑真理和现实绝对无关,与事实真理根本不同。塔尔斯基主张真理必需以亚里士多德的真理符合论为基础,而且只能以形式语言来构造,这种观点有一定的局限性。
马克思主义认识论认为,真理是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在人们思维中的正确反映。同样逻辑真理也是客观世界规律性的反映。列宁指出,人的实践经过千百万次的重复,它在人的意识中以逻辑的格固定下来,而最普遍的逻辑格,就是事物被描述的很幼稚的……最普遍的关系。列宁认为逻辑的公理、正确的推理形式是事物最普遍的关系,是由人们实践中千百万次的重复而反映和巩固在意识中。列宁说的最普遍的逻辑格是指三段论推理的正确形式。在这一点上我们说逻辑真和事实真是相容的,事实真是基础,逻辑真是建立在事实真基础之上的,二者是一致的,但是逻辑真理与任何具体的经验事实无关。
第一,逻辑系统的公理和定理的真是逻辑系统设定,其为真的根据是某种初始的逻辑关系。第二,逻辑公理和定理经过解释的真命题,其为真不取决于解释中的内容,而取决于这些公理、定理所显示的逻辑关系。第三,逻辑推断关系这种推论的结论真是一种逻辑关系真。第四,根据逻辑联系词的性质,由逻辑真得到逻辑真。如:A、B是逻辑真命题,那么A并且B、如果A那么B都是逻辑真命题。第五,数学中的逻辑真命题,是建立在公理演绎基础之上。以上这些逻辑真由于逻辑的原因或者逻辑关系而真,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说,在局部意义上,相对于特定的逻辑系统而言,逻辑真理可以说是分析的,是以逻辑意义为根据的,而与任何具体的经验事实无关。超级秘书网
一、马克思主义哲学世界观与方法论的关系
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之前一切旧哲学世界观的根本缺陷是:把整个世界理解为自在的世界,只“从客体或直观的形式看世界”,忽视其主体的能动性。要么就夸大主体能动性,用纯粹主观意识、绝对观念去理解和把握世界。而不是从实践去思考和理解世界。马克思主义哲学世界观是从实践的观点出发,立足于实践的本性和规律,去理解和把握整个世界的,是关于现实的人类世界的世界观。所以,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世界观可称之为实践世界观。然而,人类世界的产生和发展又是归结为人的实践,整个现实世界是实践对象化的产物和结果,是基于实践为人创造出来的对象性世界。并且,实践又是人类世界生成和发展的根据和动力,是一系列人类世界矛盾的总根源,还是自然世界和属人世界分化和统一的基础。所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世界观,应是从实践去理解和把握人类世界的实践世界观,并不是从单纯的物质观念理解的物质世界观。应规定为:关于人类世界发展的普遍规律的学说和理论体系。是合规律性和合目的性统一的规律,是真善美统一的规律。作为一种哲学学说的方法论,从实践理解,它关注的是主体和客体实践的对立统一的关系,为的是能够为主体提供出一种正确处理关于实践的对立面统一的方法的观点和理论。从广义哲学方法论看,指的是一定哲学世界观理论的概念、范畴、观点和理论体系所具有的方法论意义。而哲学作为一种系统化的世界观理论,是一定哲学家、思想家从特定的思维角度思考问题、理解问题的思维方式和思维逻辑所形成的系统化理论。故而,广义的哲学方法论是指,哲学世界观理论内在地包含着的思维方式和思维逻辑所具有的方法论意义。从这个意义上讲,哲学的世界观与方法论是同一的。从狭义上讲,方法论又指一定哲学理论体系中相对集中地研究哲学方法的学说。这里讲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又是指由马克思主义哲学世界观所具有的方法论意义转化而来的,又相对独立于马克思主义哲学世界观的狭义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规定为:关于马克思主义哲学自身一般方法的规律性学说和理论体系。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实践世界观是从实践出发,研究人类世界发展的普遍规律,是合规律性和合目的性统一的规律,是真善美统一的规律,回答从实践理解的有关人类世界的根本观点和总的看法问题。从实践去理解“解释世界”,从而实现其科学地解释世界的功能。关于马克思主义哲学自身一般方法的规律性理论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所研究的是马克思主义哲学自身一般方法的内在规律性,是从统一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活动过程的各个环节来把握的深刻揭示马克思主义哲学思考相关哲学问题的独特思维方式和思维逻辑的一般方法。回答了有关从实践理解的马克思主义哲学自身的一般方法的规律性问题,是为人们正确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提供根本的方法和原则的指导。而两者又有统一之处,马克思主义哲学世界观和方法论有着统一的理论基础,则是马克思从实践理解问题的思维方式和思维逻辑。这种贯穿着实践思维方式和实践思维逻辑的理论,都是一种新的唯物主义,也就是实践的唯物主义的哲学学说。都追求实践思维方式和实践思维逻辑的高度统一,人的彻底解放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高度统一。并且两者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一方面,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向世界观的转化过程,就是方法论指导、支配新的世界观的形成和发展的过程;另一方面,马克思主义哲学世界观向方法论的转化过程,既是世界观具体化为狭义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的过程,也是世界观指导、支配其方法论的形成过程”。
二、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向实践的转化
一种哲学理论,如果它真正的代表着时代精神的精华,它所具有的这种方法论的意义,就是使人们思考、观察一切问题都能够从这种实践的思维方式和思维逻辑作为出发点。马克思主义哲学世界观和方法论始终贯穿着实践思维方式和思维逻辑。然而,在马克思实践哲学创立之前,马克思在思考问题时的思维方式和思维逻辑并不是实践思维方式和实践思维逻辑。在青年黑格尔派时期马克思结识了鲍威尔、施蒂纳等人,在其影响下,马克思在哲学思维方式和思维逻辑上,遵循黑格尔的思辨思维方式和思辨思维逻辑,从而强调自我意识在世界发展中的决定作用。马克思在《莱茵报》期间,接触到大量的社会现实问题,使马克思对黑格尔体系中很少涉及物质利益的问题感到为难。他通过直接接触现实生活,认识到现实社会中的法与经济、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复杂关系。促使他的哲学思想最终与鲍威尔、施蒂纳等人为代表的青年黑格尔派分道扬镳,从而使他的哲学信仰发生了转变。随后在接受了费尔巴哈的人本唯物主义的同时,写了《〈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及《论犹太人问题》和《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展开了对黑格尔和青年黑格尔派的思辨哲学的批判。马克思在这些著作中与思辨哲学决裂,采用的是以人本思维方式否定思辨思维方式,以人本逻辑思维否定思辨逻辑思维,从而转变为费尔巴哈的人本哲学思维。然而,在1845年春,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这个包含着新世界观天才萌芽的第一个文件中,马克思对费尔巴哈和一切旧唯物论、旧哲学的做了一个彻底的清算,确立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实践哲学。“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事物,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他们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
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明确提出和创立了马克思新哲学即实践的唯物主义的独特的思维方式和思维逻辑,也即从实践理解一切相关哲学问题的思维方式和思维逻辑,这是超越先前旧哲学的关键所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世界观和方法论自始至终都贯穿着的实践思维方式和实践思维逻辑,是人类哲学思维把握存在合规律性发展的伟大成果,它表征着马克思主义哲学开创了人类哲学思维把握存在的新境界。是对之前哲学史上的三种思维方式和思维逻辑的伟大超越。哲学史上的三种思维方式和思维逻辑经历了由赫拉克利特哲学为代表的朴素辩证思维方式和思维逻辑和由亚里士多德哲学为代表的行而上学思维方式和思维逻辑,再到由黑格尔哲学的思辨的思维方式和思维逻辑。朴素辩证思维方式和思维逻辑,作为关于存在的辩证思考,决定了由此规定的辩证法理论的朴素性质,正是因为它缺乏对思维即对概念本性的思考,它就经受不住哲人从思维方面的批判。亚里士多德的《工具论》把先前哲人的行而上学思维方式在思维逻辑方面进行了理论化、系统化的总结而巩固下来,经亚里士多德《行而上学》中对赫拉克利特的批判和否定,行而上学的思维方式和思维逻辑就在西方哲学中取得了支配地位。行而上学的思维方式发端于古代人对本体存在物自身不矛盾、不运动的假设,它所造成的困难和矛盾,是思维反映、把握存在方面的困难和矛盾。是根植于概念、判断的凝固性、抽象同一性和非此即彼性;根植于亚里士多德创立的形式逻辑,它把概念、判断的这些性质绝对化,使人信以为真。而对行而上学思维方式和形式逻辑思维,恩格斯批判说:“他们在绝对不相容的对立中思维;他们的说法是:‘是就是,不是就不是;除此之外,都是鬼话’。在他们看来,一个事物要么存在,要么就不存在;同样,一个事物不能同时是自身又是别的东西”。
形式逻辑是建立在思想的形式是可以离开思想的内容的假设基础上的。与之相关,形式逻辑只研究与事实的真无关的逻辑的真。更是一种否认矛盾的思维。它把同一理解为事物、概念的自身等同关系,是一种抽象同一的思维,既不能从对立中把握同一,也不能从同一中把握对立。是一种否定对立面统一的思维。黑格尔的思辨思维方式,虽然在一定意义上,由于它辩证地思考、理解和把握问题,提供了一种超越行而上学的思维方式,但是,由于贯彻这种思维方式的主观猜测的缺陷,人们往往容易通过质疑它的科学根基,而抛弃它。关于黑格尔的思辨逻辑有着其合理性和局限性。思辨逻辑的对立统一律、否定之否定律、质量互变律,不仅揭示了概念在逻辑思维进展中的对立统一本性,而且深刻认识到了事物运动的源泉、动力,以及事物变化的两种状态和它自身由低级向高级的否定之否定发展。这些对于人类哲学思维概念的把握有重大的意义。其局限性在于:思辨逻辑的客观唯心主义的思维和存在的思辨同一,及思辨逻辑三段式结构的牵强和造作。马克思主义哲学实践思维方式和实践思维逻辑实现了以往哲学思维方式和实践思维逻辑的变革和超越。实践思维方式是马克思主义哲学超越以往旧哲学的创新性思维方式。马克思主义哲学以实践为切入点,把作为主体的人理解为受实践规定、在实践中生成和发展的社会化的人,把世界理解为受实践规定的属人世界、人类世界。把实现人的自由全面的发展作为实践哲学观的出发点和归宿点。马克思主义哲学从实践理解思维和存在、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对立统一,又从实践理解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人与自身对立统一,以主体实践的内在本性作为理解相关哲学问题的原则。而马克思主义哲学实践思维逻辑是以贯穿实践性的思维和存在的同一律、实践的对立统一律、实践的质量互变律、实践的否定之否定律及实践的历史和逻辑统一律为原则的实践逻辑。并且这种实践逻辑是实现了真正的真善美的统一的逻辑。故而,马克思主义哲学思维的实践转向,为人类哲学的发展开拓出了前所未有的新境界。作为实践主体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就必须实现以马克思主义哲学向实践的正确转化。那么就实践主体而言,这一过程要经历由马克思主义哲学世界观转化为实践方法论,再由其方法论转化为实践观念,然后,以实践观念为载体转化为具体的实践活动。马克思主义实践哲学,就是指导人们在自己的活动中能动地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所以,恩格斯说:“马克思的整个世界观不是教条,而是方法。它提供的不是现成的教条,而是进一步研究的出发点和供这种研究使用的方法”。
因此,要把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科学世界观转化为我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科学方法论。其实,实践主体对马克思主义哲学世界观理论及其体系的把握和理解具有的方法论意义,就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世界观向其方法论转化的过程,把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这种实践世界观转化成为实践主体潜意识蕴含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在某种程度上讲,马克思主义哲学世界观的实践思维方式和实践思维逻辑,就是提供实践主体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方法。马克思主义哲学世界观思想内容所包涵的内在原则和灵魂,就是这种方法论所把握和理解的世界观理论内在的思维方式和思维逻辑。要完成马克思主义哲学世界观向实践主体理解和把握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的转化,就只有通过实践主体对其世界观理论及其体系进行系统深刻的反思和把握。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原则指导下的实践主体,依其理论观念及其实践目的去指导具体实践活动的。然而,理论观念虽然达到了对外部事物的本质和规律的认识,但所得的知识只是一种外在的、客观的必然性。这就造成了这种理论观念的有限性把主客体两个方面割裂开来了。从而使实践活动自觉的把这两个割裂开来的方面联系了起来。实践观念是建立在使客观事物发生合主体目的性和合客体规律性统一的理想蓝图。是客体的外部现实与主体的主观需要的结合。因此,在实现理论观念向实践观念的正确转化过程中,实践思维方式和实践逻辑是二者统一起来的理论基础。也就是实现了目的性与规律性、应然与本然的观念形态的统一。虽然,实践观念解决了主体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合目的性与规律性、应然与本然的观念形态的统一。但是,由于它从本质上还是主体认识范围的一种观念形态,是不能从事具体的实践活动的。因此,就必须把实践观念转化为主体的对象化活动,去指导人们的具体实践活动。而主体的实践活动是对其的生存发展和为满足主体自身的需要进行的行为化表现。同样,人类世界的改造过程,也就是主体自身把其实践的本质和力量对象化的过程,是一个主客体双向对象化的过程。总之,人们能够依靠自己的实践力量,通过实践的对象化活动,改造人类世界。所以,实践活动所不可缺少的另一方面,也就是环境对人的本质力量的改造和完善。以此就完成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及人自身的实践对象化活动,实现了马克思主义哲学实践世界观和方法论向实践的转化。
三、马克思主义实践哲学的理论诉求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实践思维方式和实践逻辑,规定着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的意蕴、诉求和价值取向的根本变化,由之开辟了人类哲学思维实践转向的新时代”。[5]马克思之前的旧哲学,是把本然看作是与主体、实践无关的东西,把应然看作是与主体活动规律、实践目的无关的东西。而马克思主义哲学以主体的实践为思维的切入点、出发点和归宿点,研究引入人的实践、受实践规定和制约的自为本然即实践的本然。研究的应然是受实践规定的合规律性和合目的性的应然。马克思主义实践哲学本然和应然、合规律性和合目的性的统一,是发挥人的自觉能动性并通过主体的实践这种对象化的活动而统一的。这正是实践主体与客体相互作用的内容和结果,主体客体化和客体主体化的双向运动是人类实践活动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它们互为前提、互为媒介,人们就是通过这种运动形式不断解决着现实矛盾。这种运动形式是客体对主体的制约性和主体对客体的超越性的生动表现,也是人类实践活动的本质内容。当然,实践的这种自我变革也是主体改造特殊对象的实践活动,是旨在改变过去的实践,发现新的实践,使实践本身得到自觉的改造。人的实践活动内在地包含着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关系,它是现实世界的缩影。从而也就表征着实践的观念形态和实践的物质形态的统一。
关键词:法律推理法律论证法律逻辑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11-017-02
我国法律逻辑的研究领域,从以形式逻辑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推理,逐步扩展,目前已进入法律推理与法律论证并重的阶段。
一、法律推理的涵义
20世纪70年代末至90年代中,我国司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界把亚里士多德的经典逻辑三段论作为司法审判中的重要推导工具。即大前提——案件事实;小前提——法律规定;结论——法律适用。这样的一种推导模式,既符合“逻辑是必然得出”的基本属性,又符合“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和普遍性”的司法原则,鉴于这样的优点,我国逻辑学界和法学界开始把形式逻辑应用于法律领域中,特别是司法裁判实践中应用更为广泛,长此以往便产生了“法律逻辑”这一交叉学科。法律逻辑的内容,亦被局限于法律推理的范畴。
对于“法律推理”一词定义,由于国内外专家学者视角不同,见解不同,故而呈现多种观点,总体来说,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
第一,逻辑推理模式:即认为法律推理是形式逻辑推理在法律上的适用,是抛开思维的内容而只关注思维的形式的推理模式。此种模式被雍绮等我国早期法律逻辑学者认可。
第二,规范推理模式:即认为法律推理就是法律规范推理,此种模式被欧洲大多数学者支持和认可。
第三,法律适用模式:即认为法律推理是法律适用的技巧,是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将一般法律规定适用于具体案件,论证判决是否正当的一种工具,是人们做出合理选择的一种理。此种模式不仅被英美等国的学者广泛采用,而且也被我国大多数法学和逻辑学者所接受。我国法学家沈宗灵教授在其主编的《法理学》一书中就写到:法律推理是法律适用过程中一个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没有法律推理,就没有法律适用。
对于以上三种模式,笔者认为,前两种模式涵盖面较窄,不够全面,没有将法律推理的特点反映出来,而且也没有反映英美法学家的原意。相比而言,第三种模式更为适当。体现了法律推理就是法律适用者在法律适用过程中,运用证据确认案件事实,并在案件事实基础上寻找可资适用的法律规范,进而得出判决结论的思维活动。从这一意义上说,法律推理首先是一种法律适用的活动,另外,它也是从案件事实出发,寻找可利用的法律规范的活动,它是应用法律和创制法律的统一体。
无论哪一种模式,都是以经典亚里士多德逻辑及现代数理等形式逻辑为基础,以“必然得出”为要件。正是由于这些原因,在很长一段时间,国内不论是逻辑学者还是法学学者,都把法律推理等同于法律逻辑。然而,法律逻辑在推理之外,还应当包括更加丰富的涵义。
二、法律推理的局限性
自中世纪以来,西方学者仅仅把法律推理当作一个经典形式逻辑,特别是经费三段论的推理过程。直到近代,当一些社会问题不能简单地运用逻辑的思维方式去解决时,人们开始对形式主义的推理观表示怀疑,学者们开始积极研究形式逻辑推理方式的不足。“逻辑推理模式”中以形式逻辑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推理的局限性亦日趋显现出来,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形式逻辑的人工语言与法律文本的自然语言之间无法准确对接
形式逻辑中,“思维的形式结构,是由逻辑常项和逻辑变项结合而成的符号系统。”其所使用的人工语言准确、简练、语义单一,而法律语言作为一种自然语言,由于其模糊、抽象、多义,使得法律条文本身很难直接转化成为符号语言并运用于形式逻辑。在丰富的自然语言中,推理和论证会涉及到诸多的语境因素,不易被简单宣示为逻辑上有效或者无效,也不易用单一的标准去应对复杂的法律推理,因此二者之间很难准确对接。
(二)形式逻辑无法识别和反驳“非形式谬误”
所谓非形式谬误,也称“实质谬误”或“歧义谬误”,是指结论不是依据某种推理,而是依据语言、心理等综合因素从前提论证出来的,这种论证形式在逻辑上不成立。比如一民间借贷合同内容为:还欠款1000元。是还(huan)欠款?还是还(hai)欠款?这种情形就会产生歧义,这一歧义谬误就属于非形式谬误,这一谬误涉及到案件事实推理,却无法用形式逻辑进行解决。司法实践中,由于语词、语意、语境的差别以及诉讼当事人情感、思想、陈述事实不同等,导致非形式谬误层出不穷。这些非形式谬误的识别需要运用法律思维解决,这种法律思维既包含对法律的深刻理解,也包含对司法经验和日常生活经验的切身感触。
(三)形式逻辑将内容与形式隔离开来阻碍法律逻辑的发展空间
形式逻辑为了使形式特点表现更为清晰,将其从抽象思维的内容中抽象出来,这无疑对我们把握法律条文或者法律问题的形式和结构有着积极的意义,但这种严格的形式化思维既不利于法律思维中的创新,也不利于对法律本意和法律价值的保护。法律领域许多具有专业性、特殊性的问题,属于非形式问题范畴,需要实质推理予以解决。法律逻辑作为研究法律思维的重要工具,要充分发挥其在法律实践中的作用,就必须在法律问题特别是在法律实践问题中拓宽视角,寻求发挥其实践功能的空间。
首先,法律具有“有限的不确定性”。在对大前提运用形式逻辑推理时,其对相关性、准确性的论证以及论证的评估问题无法解决,这就需要形式逻辑突破视角。否则,法律思维将会受到束缚而难以有所创新,立法和司法将会陷入一种机械和僵硬状态。其次,在具体的案件审理中,形式逻辑的有效判定规则在很多场合无法使用。比如在民事审判领域,证据优势原则是认定案件事实的法定规则。最后,形式逻辑的形式化推理无法涵盖司法过程中的全部推理。比如实质推理,形式逻辑就无法对其进行规范和制约。
三、法律推理向法律论证的演进
20世纪70年代,西方逻辑学界兴起了一场由逻辑学家们发起的运动,即“非形式逻辑运动”。它以批判性思维为特点,致力于研究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普遍使用的非形式化推理和论证的方法、规则和模式。作为一支独立的哲学分支,非形式逻辑在短短不到40年的时间里,已成为一个十分活跃的研究领域。20世纪90年代末,国内开始有学者将这一思维模式引入法律逻辑研究领域。
(一)非形式逻辑与批判性思维的涵义
1.非形式逻辑的涵义。美国学者拉尔夫·约翰逊和安东尼·布莱尔提出:“非形式逻辑是逻辑的一个分支,其任务是讲述日常生活中分析、解释、评价、批评和论证建构的非形式标准、尺度和程序。”他们认为,非形式逻辑之所以称为“非形式”,主要是因为它不依赖于形式逻辑的主要分析工具——逻辑形式,也不依赖于形式逻辑的主要评价功能——有效性。
非形式逻辑所关心的领域是自然语言论证,它分为两部分:(1)日常讨论,如报纸社论上对公共事务的讨论;(2)风格化的讨论,即一定学科的论证、推论和认识论的特定领域的风格,如不同的科学。这种关键的区分不是日常谈论与风格谈论的问题,而是人工语言与自然语言的问题。不管谈论是什么,后者是非形式逻辑的关注焦点。
2.批判性思维的涵义。批判性思维的概念直接来源于美国哲学家杜威的“反省性思维”:能动、持续和细致地思考任何信念或被假定的知识形式,洞悉支持它的理由及其进一步指向的结论。20世纪40年代批判性思维被用于标志美国教育改革的一个主题;20世纪70年代,在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国教育领域兴起一场轰轰烈烈的“批判性思维运动”;20世纪80年代,批判性思维成为教育改革的焦点;20世纪90年代开始,美国教育各层次都将批判性思维作为教育和教学的基本目标。一个广为接受的、较易理解的批判性思维是“为决定相信什么或做什么而进行的合理的、反省的思维。”《德尔菲报告》中将批判性思维定义为“有目的的、自我调节的判断,它导致的结果是诠释、分析、评估和推论,以及对这种判断基于的证据、概念、方法、标准、语境等问题的说明”。《德尔菲报告》强调批判性思维的两个维度:批判性思维能力和倾向(或气质)。质疑、问为什么以及勇敢且公正地去寻找每个可能问题的最佳答案,这种一贯的态度正是批判性思维的核心。报告揭示出批判性思维的六种基本能力和七种倾向,六种基本功能指:解释、分析、评估、推论、说明、自校准;七种倾向是:求真、思想开放、分析性、系统性、自信、好奇性、明智。
批判性思维带来了“逻辑的革命”。批判性思维与以往各种逻辑理论一样是研究推理、研究论证的,但它带来了逻辑观念上深刻的革命。第一,从形式转向内容。批判性思维不是对推理、论证进行形式分析,而是大胆地把关注点从推理、论证的形式转向了推理、论证的内容,直接从对各种推理、论证的内容分析中来揭示人们运用推理、论证的规律。第二,将有效降为合理。批判性思维从合理的角度来评价一个推理、论证,比如认识和表达上是否清楚、明白,所做出的判断、解释或说明是否一致、理由或依据是否可靠、可信,理由或依据与结论是否相关,理由或依据以及背景知识等是否充分、是否足以得出结论等。第三,从确定走向不确定。批判性思维打破了形式逻辑“正解答案”的神话,启发、引导人们提出问题,并努力寻求问题的答案,从而形成广阔的思考空间,力求使人们在广泛、深入地思考问题的过程中达到最佳的思维效果。第四,从书斋走向社会。批判性思维与其说是一种理论,更不如说是一种技能。批判性思维分析、研究的对象就是日常推理、论证,它直接面对的就是日常推理、论证丰富多样的思维内容。日常思维、论证是批判性思维生命的源泉,是批判性思维扎根的沃土。
(二)非形式逻辑与批判性思维都关注于论证
非形式逻辑和批判性思维的关注点都在于论证。这种论证不同于形式逻辑中形式化的推演系统,而是依据经验、实际,运用人类自然语言所表述的论证。它们的性质和功能简言之,就是“尊重论证”。这并不意味着现代逻辑研究中的形式论证和实际思维中的非形式论证相互对立,与其说非形式逻辑研究的兴起是对形式逻辑的突破与超越,不如说非形式逻辑是研究如何把形式逻辑已把握到的逻辑法则更好地运用到实际论证中去。
逻辑方法对司法过程中法律论证的形式分析和评价颇为重要。因为法律论证合理性的一个必要条件是,裁决需从论述中推导出来,所以说形式逻辑是基础性的。逻辑方法对分析法律论证的重要性在于,它从逻辑的视角,促成了基于证立论述的重构。在重构中,必须、也必然纳入评价的论证中的隐含要素被明晰化。逻辑方法在评价中的重要性还在于,它有助于确定裁决是否从论述中导出。如果一个形式有效的论述是构成证立的基础,那么该裁决即是从该论述中导出。但逻辑效力只是法律论证合理性的一个必要条件,但它本身不构成充分条件。
法律论证的逻辑特征是一种“似真论证”,法律意义上的真理、真相、或真实其实只是程序意义上和程序范围内的,即程序中被信息与证据所确认的“真相”。如果说程序提供了一次重塑过去的机会,那么经过程序加工和确认的“真”,才是法律意义上的“真”。法庭上所出现的“事实”都不是那种作为物自体而存在的事实真相。法官只能根据他所听证和获得关于事实证据而判断决定。法官与其说是追求绝对的真实,毋宁说是根据由符合程序条件的当事人的主张和举证,而就重构的事实做出决断。因此法律论证的逻辑特征是似真的,其法律论证的结论具有可废止性。总之,法律论证正当性,除了形式标准以外,还要求一定的实质标准。形式逻辑并不提供那些用以评估法律论证实质方面和程序方面的规范。而这就是修辞方法、对话方法等其他方法的用武之地。
总之,以非形式逻辑和批判性思维为核心的法律论证,是对传统法律推理为唯一内容的法律逻辑的必要补充。目前作为一门学科的法律逻辑学,笔者认为可以分为第一层次的法律推理和第二个层次的法律论证两部份。法律推理,以“蕴涵”为特征,强调“必然得出”;法律论证,以“似真性”为特征,强调“说服听众”。第二层次以第一层次为基础,二者共同构成了法律逻辑的两个层次。
参考文献:
1.熊明辉.论法律逻辑中的推论规则[J].中国社会科学,2008(4)
2.熊明辉.从法律论证到诉讼论证——谈谈法律论证逻辑研究对象的转变[J].求是学刊,2007(6)
3.王洪.法律逻辑的基本问题[J].政法论坛,2006(6)
4.张传新.对形式逻辑作为法律分析评价工具的辩护[J].法律方法,2009(8)
5.印大双.法律逻辑与大众逻辑之博弈[J].理论与改革,2009(2)
6.[美]苏珊·哈克著,刘静坤译.逻辑与法律[J].法律方法,2009(8)
7.王路.关于批判性思维的批判[J].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
8.雍琦.法律适用中的逻辑[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9.[美]道格拉斯·沃尔顿著.梁庆寅,熊明辉等译.法律论证与证据[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
10.[德]罗伯特·阿列克西著.舒国滢译.法律论证理论——作为法律证立理论的理性论辩理论[M].北京:中国法律出版社,2010
11.关老健主编.普通形式逻辑.中山大学出版社,2002
12.陈波著.逻辑学是什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13.RobertAlexy,OnBalancingandSubsumption,AStructuralComparison,inRatioJuris.Vol.16No.4December2003.
14.DavidM.Walker,TheOxfordCompaniontoLaw,PublishedintheUnitedStatesofAmericabyOxfordUniversityPress,NewYork,1980.
逻辑科学的不同分支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方面研究思维形式。辩证逻辑以辩证法的观点研究思维形式的矛盾运动,如它们的形成,发展,转化以及他们之间的辩证关系等。形式逻辑则是从结构方面研究思维形式,即研究思维的形式结构。
形式逻辑虽然是一门思维科学,但是它在客观世界有着现实的基础。逻辑形式、逻辑规律和逻辑方法反映着客观事物的实在性和客观事物之间一些最基本、最简单的关系。如一般与个别的关系,类与类之间的包含关系,各种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
所以客观事物的实在性就是说任何事物在一定条件下都存在质的规定性。把握了事物质的规定性也就把握了事物本身,事物对我们就是确确实实存在的,它是什么,在我们的思维中就要承认它是什么,不能既说它是什么又说它不是什么,如果没有客观事物的实在性,那么也就没有思维的确定性,形式逻辑也就无法存在了。客观事物的实在性是形式逻辑重要的客观基础。另外,个别与一般的关系,类与类之间的包含关系,各种现象之间的因果联系等,这些客观事物之间最基本最简单的关系,也是形式逻辑重要的客观基础。
客观事物的实在性和客观事物之间的一些最基本的、最简单的关系是如何反映到人们的头脑中,推动形式逻辑的诞生和发展的呢?通过人们千百万次实践的重复。列宁曾明确指出:“人的实践经过千百万次的重复,它在人的意识中以逻辑的格固定下来。这些格正是(而且只是)由于千百万次的重复才有着先入之见的巩固性和公理的性质。”例如以下推理:
所有M都是P
所有S都是M
所以,所有S都是P
这是三段论的第一格AAA式,它是一个普遍有效的演绎推理式。为什么它是普遍有效的?以一个具体推理为例:
所有哺乳动物(M)都是脊椎动物(P),
所有海豚(S)都是哺乳动物(M),
所以,所有海豚(S)都是脊椎动物(P)。
这是一个正确的推理,因为在客观世界里,哺乳动物(M)包含于脊椎动物(P)中,而海豚(S)包含于哺乳动物(M)中,当然可以得出结论:海豚(S)包含于脊椎动物(P)之中。正是这类实践的千百万次的重复,才形成了三段论第一格AAA式,使它取得了先入之见的巩固性和公理性质。
坚持形式逻辑有客观基础,并以反映论和实践论的观点加以阐明,这就坚持了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论。唯心主义认为形式逻辑和逻辑规律是先验的,约定论认为逻辑形式与逻辑规律是人们约定的结果,这些否认形式逻辑客观基础的观点都是错误的。
在坚持了形式逻辑有其客观基础之后,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发现形式逻辑具有这样的性质:形式逻辑是一门其基本内容没有阶级性的思维工具性科学。
形式逻辑是一门思维工具性科学。形式逻辑反映着客观事物的实在性和客观事物之间的一些最简单和最基本的关系,而实在性是客观事物最基本的性质,各种最简单的和最基本的关系是客观事物之间最普遍的关系,因此,形式逻辑研究的逻辑形式、逻辑规律和逻辑方法,能够为日常生活和各门科学提供最具普遍意义的思维工具。从逻辑发展史看,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的弟子们将他们老是的逻辑著作编纂成书时,书名就为《工具论》;近代英国哲学家弗兰西斯・培根的逻辑著作,书名为《新工具》。可见,将形式逻辑看作思维工具性学科是逻辑科学的传统观点。
形式逻辑的基本内容是没有阶级性的。从研究对象上看,形式逻辑不研究思维内容而研究思维的逻辑形式,不同的思维内容可以具有相同的逻辑形式,逻辑形式本身无阶级性。从形式逻辑的客观基础看,逻辑形式及其规律和方法是客观事物的实在性和他们之间最简单最基本关系的反映,它们不涉及各阶级的根本利益,各阶级成员都可能遵守逻辑。从历史上看,古希腊奴隶主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创立的三段论和近代英国资产阶级哲学家弗兰西斯・培根所发展的归纳法,都可以为各阶级服务。从现实看,并非某一阶级成员专门违背逻辑而另一阶级成员却都遵守逻辑。各阶级成员中都有一些人遵守逻辑,另一些人违背逻辑。
形式逻辑的基本内容是没有阶级性的,但对它的解释,长期以来存在着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的激烈争斗,因此,恩格斯指出:“形式逻辑本身从亚里士多德直到今天都是一个激烈争论的场所。”我们只有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才能推动形式逻辑健康地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1]何向东主编《逻辑学教程》
[2]苏天辅《形式逻辑》
[3]人大哲学系逻辑教研室《形式逻辑》
[4]金岳霖《形式逻辑》
[5]诸葛殷同,张家龙等《形式逻辑》
上一篇:图书角的管理办法范例(3篇)
下一篇:保护眼睛的重要性范例(3篇)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