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原始的直接金融方式范例(3篇)

时间:2024-10-18

最原始的直接金融方式范文篇1

[关键词]租赁销售毛利销售型租赁直接融资租赁

2006年2月15日,众人关注的新企业会计准则正式颁布(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准则)。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大面积使用了公允价值的概念,如债务重组、非货币易和租赁准则中原采用账面价值核算,现均改为采用公允价值核算。不难看出,我国为实现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做出了不懈努力,新会计准则与国际标准的趋同取得突破性进展,其颁布将极大提高我国会计信息的质量。本文主要是针对2006年新修订的租赁准则进行分析,首先对修订后的租赁准则与原准则进行了比较;然后就我国的租赁准则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合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了比较分析。

一、修订后的租赁准则与原准则相比的变化

修订后的准则与原准则相比,主要存在以下几个变化:

1.原准则未区分租赁开始日和租赁期开始日,新准则对此做了区分,规定租赁开始日即是租赁被分类的时点;而租赁期开始日则是租赁的初始确认日,即对租赁引起的资产、负债、收益或费用进行合理确认的时点。

2.在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对于租入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存在差别。原准则规定:承租人通常应当将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的差额记录为未确认融资费用。但是如果该项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大,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记录租入资产和长期应付款。新准则规定,承租人应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新准则用公允价值代替了账面价值。并且取消了原有的例外规定。

3.在融资租赁中,对于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原准则规定均计入当期损益;而新准则要求将其计入租入资产的价值。同样对于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原准则规定也是计入当期损益,而新准则规定将其计入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

4.新准则对租赁内含利率的定义进行了修改,原准则将其定义为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账面价值的折现率;新准则将其定义为,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

5.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对于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方法存在区别。原准则规定: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年数总和法等。新准则规定只能用实际利率法,取消了其他的备选方法。此外,新旧准则关于出租人对未确认融资收益的分配方法的规定也不同。原准则规定: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当期应当确认的融资收入;在与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的结果无重大差异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年数总和法等。而新准则规定只能采用实际利率法。

二、租赁准则的中外比较

1.租赁的分类

根据我国2006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的规定,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资产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企业在对租赁进行分类时,应当全面考虑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所有权是否转移给承租人、承租人是否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比例等各种因素。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在第13号财务会计准则公告中也对租赁进行了分类,从承租人的角度和我国的分类标准相似,但是美国财务会计准则从出租人角度根据租赁资产是否产生制造商或经销商损益,将融资租赁分为直接融资租赁和销售型租赁。凡融资租赁产生制造商或经销商损益,即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或售价大于或小于租赁资产的成本或账面价值的,为销售型租赁。制造商或经销商出售商品(租赁物)通常均赚取一定的利润(也可能有亏损),如以长期租赁方式出租,其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通常等于其现金售价,现金售价与资产成本的差额即为损益。凡融资租赁不产生制造商或经销商损益,即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等于出租人的成本或账面价值的,为直接融资租赁。若是租赁公司向制造商或经销商购买租赁物出租,租赁物的成本就等于其公允价值,因此在出租时已无利润可赚。国际会计准则对租赁的分类与我国相类似,也是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但国际会计准则同时又将融资租赁的出租人中的制造商或经销商出租人单独划为一类,在这点上与我国是有所不同的。

当然,有人认为,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主要是针对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融资租赁而制定的,而对非银行金融机构之外的企业从事类似融资租赁业务并没有做出相应规定。但笔者以为《租赁》准则从使用权转让和租金获取两方面界定何为租赁,并没有强调必须是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的租赁。因此,销售型租赁符合《租赁》准则中融资租赁的定义。但我国新修订的租赁准则并未规定对销售型租赁如何处理。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规定,若对出租人而言为直接融资租赁,由于直接融资租赁不产生销售毛利,因此,原则上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两者的现值等于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若对出租人而言为销售型租赁,出租人将获得两种收入:销售毛利或损失及未实现融资收益。

2004年修订的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制造商或经销商常常向顾客提供购买或者租赁一项资产的选择权。制造商或经销商出租人出租的融资租赁资产,会产生两种收益:(1)与以正常售价(已扣除所有适用的数量折扣或商业折扣)立即销售用于出租的资产所形成的利润或亏损金额相当的利润或损失;(2)租赁期间的融资收益。可见,国际会计准则虽并未将融资租赁分为直接融资租赁和销售型租赁,但却将融资租赁的出租人中的制造商或经销商出租人单独划为一类,对这类出租人的会计处理与美国的销售型租赁的会计处理几乎是一样的。对于不涉及制造商或经销商出租人的融资租赁,其规定与美国会计准则对于直接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的相似的。

2.初始直接费用的处理

美国的财务会计准则规定,对于直接融资租赁,出租人应将初始直接费用计入租赁的净投资。对于销售型租赁,出租人应将初始直接费用,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即在销售利润确认的年度内作为费用。

2004年修订的国际会计准则在定义初始直接费用时明确指出不包括制造商或经销商出租人发生的此类成本,并规定:对于不涉及制造商或经销商出租人的融资租赁,初始直接费用包括在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初始计量中,并减少租赁期内确认的收益金额。而制造商或经销商出租人发生的与协商和安排融资租赁相关的成本(也即初始直接费用),在租赁期开始日应确认为一项费用,因为它们主要与制造商或经销商赚取的销售利润有关。由此可见,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与美国的规定是类似的。

对于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我国新修订的租赁准则不区分是否为制造商或经销商出租人,也不区分直接融资租赁和销售型租赁,均列入应收融资租赁款。笔者以为此处不尽合理。因为对于制造商或经销商出租人而言,由于他在出租时要赚取一定的销售毛利,因此,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计入赚取利润的会计期间进行配比,而不应当资本化。只有对不涉及制造商或经销商的出租人的融资租赁,该初始直接费用才调整增加租赁的净投资额。

三、建议

综上,笔者以为,我国新修订的租赁准则在重大方面与国际会计准则保持了一致,这势必会极大的提高我国的会计信息质量。但就租赁的分类而言,我国的租赁准则未将制造商或经销商出租人单独划为一类,也未将融资租赁细分为直接融资租赁和销售型租赁。也就是说,我国的租赁准则仅仅考虑了不涉及制造商或经销商出租人的融资租赁,未考虑到制造商或经销商出租人的会计处理问题,有欠全面。如对于制造商或经销商出租人所产生的制造商或经销商损益未做出规定,那么具体到实务当中,难免会出现有的企业将其计入销售毛利,而有的企业采用类似与非货币易的处理,作为资产转让收益的情形,为避免增加企业的随意,因此,建议在租赁准则中应区分制造商或经销商出租人与不涉及制造商或经销商的出租人,明确规定对于制造商或经销商损益的会计处理。

此外,对于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初始直接费用的处理,笔者以为不应“一刀切”全部计入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也应区分制造商或经销商出租人与不涉及制造商或经销商的出租人进行处理。对于不涉及制造商或经销商的出租人的融资租赁,初始直接费用调整增加租赁的净投资额;对于制造商或经销商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参考文献:

[1]IASB.国际会计准则2004[Z].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最原始的直接金融方式范文

关键词:ABS;融资模式;风险隔离;信用增级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8937(2014)23-0142-02

ABS(Asset-BackedSecuritization),即资产证券化,它于20世纪70年代在美国出现,最早起源于住房抵押货款证券化,随着资产证券化的逐渐成熟,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已经被广泛地应用到了房地产、租金、企业应收账款等领域。我国的ABS融资起步比较晚,1998年亚洲担保及豪升ABS(中国)控股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政府签订了我国第一个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为基础的资产证券化合作协议。2000年中集集团与荷兰银行签署8000万美元应收账款证券化协议。

1ABS融资模式的运作流程

ABS融资模式是指以项目所属的资产为基础,以该项目资产所能带来的预期收益为保证,通过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发行高档证券来募集资金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简单地说,ABS融资模式就是把那些缺乏流动性但又能产生可预测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汇集起来,通过一系列的结构安排将风险与收益进行分离,对其进行信用增级和评级,然后在金融市场上以此为基础发行证券进行融资。ABS融资是一个涉及众多利益主体、技术比较复杂的过程。

①确定资产证券化对象,将其汇集成一个资产池。在进行ABS融资时,首先要对自己所拥有资本的未来现金流稳定性、风险大小、信用等级等有一个大概的了解。选择那些有稳定现金流而流动性又比较差的资产,对于进行估算和信用考核,把这些资产汇集起来,形成资产池。

②组建特殊目的的融资载体SPV。成功地组建SPV是ABS能否成功的关键,SPV作为一个特设的法律实体,主要是通过购买证券化资产,以资产的应收权益为担保发行证券。

③证券化资产的“真实出售”。ABS融资模式能够有效的实现破产隔离,而破产隔离的关键在于原始权益人对于证券化资产的“真实出售”,即原始权益人将资产所有权转让给SPV。

④对证券化资产进行信用增级和信用评级。为了使以证券化资产为基础的证券能够在金融市场上顺利发售,并取得良好的融资效果,证券化资产的信用等级便成了影响融资效果的重要因素。为了取得较高的信用等级,可以通过一系列操作为证券化资产进行信用增级,包括外部增级和内部增级两种方式。信用增级完成后,需要聘请专业的评级机构对增级后的证券化资产进行信用评级。证券的信用等级越高,表明证券的风险性越小。

⑤证券的发行和交易。在完成了信用评级并获得证券监管机构批准后,SPV可以将证券交由承销商进行销售,这样证券便可以在资本市场上自由流通。

⑥SPV利用证券销售收入向原始权益人支付购买价款。SPV将从证券承销商处获得的部分证券销售收入支付给原始权益人,作为资产“真实出售”的购买价款。在这一过程中,原始权益人才真正拿到了自己所需要的外部融资额。

⑦实施资产与资金的管理。当原始权益人将资产真实出售给了SPV以后,SPV会聘请专业的服务商对资产池中的资产进行管理,对于资产产生的现金收入会存入受托管理人的收款专用账户中,用来对投资者支付本息。

⑧证券清偿。当证券按发行说明书的约定全部被偿付完毕后,如果资产池中还有剩余现金,将在原始权益人和SPV之间按规定进行分配,分配完毕后整个ABS融资过程结束。

2ABS融资模式中两个核心问题

前面我们分析了ABS融资模式,但是要想真正发挥ABS融资模式的优势,就必须处理好其中的两个核心问题:

2.1SPV的构建及破产风险的隔离。

在整个ABS融资过程中,SPV始终是联结原始权益人和投资者的纽带,组建SPV的目的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发起人破产风险对证券化资产的影响。因此SPV构建情况如何直接决定了ABS融资是否能够顺利进行。在SPV组建过程中,从组建地来看既可以是发起人所在地,也可以是其他地方,但关键是要看所在地的税收制度、法律制度和会计体系是否有利;从SPV的形式来看,目前无论是发起人自己设立的SPV,还是市场中介机构设立的SPV,都存在各种问题,而由政府主导设立的信托型的SPV是目前比较适合我国国情报的SPV形式。在前面分析ABS融资模式优势时,有一个重要方面就是SPV能实现风险隔离(或破产隔离)。破产隔离是SPV的本质要求,同时也是整个资产证券化运作机制的核心,它可以保障证券的安全,增加投资者的信心。正如我们前面所分析的,要想真正实现破产隔离,一方面是要保持SPV的独立性,另一方面是资产的真实出售。

2.2证券化资产的信用增级

透过整个ABS融资模式的动作过程,我们可以看出ABS融资模式实际上是一个利用特殊的操作手段,将低信用等级的资产提高到一个较高的信用等级,然后以此等级的资产为保障,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发行证券进行融资的方式。因此资产的信用等级将直接影响到该资产能否被国际金融市场所接受。如何成功地为资产增级,是ABS融资的第二大核心问题。前面我们简单探讨过为证券化资产进行信用增级,包括外部增级和内部增级两种方式,但无论哪种方式的信用增级,最终的目的还是希望通过信用增级的方式,提高资产的信用等级,从而顺利进入国际金融市场。

3结语

随着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加快,基础设施供需不足的矛盾将更加突出,在政府财力有限的情况下,积极利用外部资金特别是国外资金将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手段。在如何利用外部资金方面,ABS模式无疑提供了一种很好的方法,ABS融资模式在我国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针对我国目前在ABS融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要从多方面着手。

首先,要加快专业人才的培养。ABS融资模式作为一种高端的融资方式,对人员素质要求比较高,因此要加强理论型人才和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工作。

其次,我国目前各方面的环境还有待完善。ABS融资模式作为一种引进外资的的重要方式,对我国的税收、会计和财务要求比较高,而我国目前这方面还没有完全跟国际接轨,因此要推进我国企业各项制度的国际化,使我国企业真正融入世界经济的大潮中。

最后,推动更多投资主体进入到ABS中来,促进投资主体的多元化。

参考文献:

[1]黄佳.基础设施ABS融资模式研究[J].国际经济合作,2007,(7).

[2]刘林.项目投融资管理与决策[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3.

最原始的直接金融方式范文

新会计准则的实施,有利于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有利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有利于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有利于解决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和反倾销问题,有利于金融改革和化解金融风险问题,有利于提高中国企业的形象。

为便于学习理解和实施新会计准则,本文对16项修订后的具体准则与修订前的原会计准则做了对比。

新准则是对原准则的继承、发展和完善,大部分规定与原准则相同。抛开体例和文字表述等形式上的差异,两者的主要差异(并非全部差异)如下:

1.《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①存货发出计价

原准则: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等

新准则: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

②借款费用

原准则:不能计入存货成本

新准则:符合条件的可以资本化

2.《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①规范的范围

原《投资》准则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且划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

新准则仅规范长期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短期股权投资纳入《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

②权益法的应用范围

原准则: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新准则: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短期投资和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核算。

3.《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①规范的范围:新准则分离出部分固定资产由《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范。

②新准则规定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弃置费用因素。

③新准则取消了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

固定资产发生后续支出时其确认原则同初始确认固定资产的原则: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④利息

原准则:不考虑购买固定资产延期付款的折现和利息问题;

新准则: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格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⑤减值:原准则允许转回;新准则不允许转回。

⑥新准则增加了至少每年末对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的规定。

4.《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①规范的范围

原准则包括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即商誉;

新准则仅包括可辨认无形资产,不包括商誉。商誉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规范。

②企业内部研发费用

原准则: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新准则:研究阶段的支出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条件的确认为无形资产。

③利息

原准则:不考虑购买无形资产延期付款的折现和利息问题;

新准则: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格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④摊销

a、摊销方法

原准则:无形资产的成本,应自取得当月起在确定的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新准则: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企业预期消耗该无形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的方式。无法可靠确定消耗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

b、摊销年限

原准则:摊销年限为预计使用年限、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有效年限三者中较短者,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

新准则: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

c、残值

原准则:无形资产摊销时不考虑残值;

新准则:考虑残值。

⑤减值:原准则允许转回;新准则不允许转回。

⑥新准则增加了至少每年末对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以及未来经济利益消耗方式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使用寿命进行复核的规定。

5.《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①规范的范围

原准则:不涉及企业合并中的非货币性交易;

新准则:未明确排除企业合并中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②计价

原准则:

a、企业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时,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b、如果发生补价,支付补价的,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收到补价的,应按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损益(公式略)。

c、除收到补价方按比例确认一部分收益外,不确认其他利润或损失。

新准则:

a、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b、交换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c、以上两种情况涉及补价的,直接用补价调整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用象原准则那样分配补价。

6.《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利润

原准则计入资本公积;新准则计入当期损益。

7.《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①规范的范围

原准则:不涉及债务重组、建造合同、所得税、保险合同、终止营业、租赁、企业重组、环境污染整治等项目引起并由其他会计准则规范的或有事项。

新准则:建造合同、所得税、企业合并、租赁、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形成的或有事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②新准则明确了:

a、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待执行亏损合同和企业承担的重组义务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b、未来经营亏损不能确认为预计负债。

8.《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①商品销售收入计量

原准则:收入应按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或双方接受的金额确定,即计量采用名义金额。

新准则:

a、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收入金额,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显失公允的除外。

b、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商品销售收入金额。

c、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

②提供劳务收入

新准则明确了混合销售(销售商品同时提供劳务)时的处理方法:能够区分的单独计量;不能区分的作为商品销售处理。

9.《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追加资产的建造

原准则:无规定

新准则: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a、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b、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考虑原合同价款。

10.《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①规范的范围

原准则:不涉及与融资租赁有关的融资费用和房地产商品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

新准则:与融资租赁有关的融资费用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房地产商品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适用本准则。

②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

原准则:固定资产,不包括房地产商品开发企业作为存货管理的房地产。

新准则:需要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需要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存货、投资性房地产等。

③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借款范围

原准则:专门借款

新准则: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

11.《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①租赁开始日

原准则:企业应当将起租日作为租赁开始日。但是,在售后租回交易下,租赁开始日是指买主(即出租人)向卖主(即承租人)支付第一笔款项之日。

新准则:指租赁协议日与租赁各方就主要租赁条款作出承诺日中的较早者。

②融资租赁承租人租赁资产入账价值及未确认融资费用

原准则: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通常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的差额记录为未确认融资费用。但是如果该项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大,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记录租入资产和长期应付款。

新准则:

a、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的差额记录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b、取消了“如果该项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大,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记录租入资产和长期应付款。”的规定。

③承租人融资租赁初始直接费用

原准则: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承租人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初始直接费用,如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等,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

新准则: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承租人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初始直接费用,如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等,应当计入租赁资产价值。

④融资租赁承租人应收融资租赁款及未确认融资收益

原准则:在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并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记录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出租人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初始直接费用,如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等,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

新准则:在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并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记录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⑤未确认融资收益/费用d的分摊

原准则:

a、承租人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年数总和法等。

b、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当期应当确认的融资收入;在与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的结果无重大差异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年数总和法等。

新准则:

a、承租人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

b、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当期应当确认的融资收入。

⑥新准则取消了原准则“超过一个租金支付期未收到租金的,应当停止确认融资收入,其已确认的融资收入,应予冲回,转作表外核算。在实际收到租金时,将租金中所含融资收入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规定。

12.《企业会计准则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①追溯调整法

新准则增加了“不切实可行”的规定: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列报前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在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

②差错更正

原准则:

a、包括本期差错和前期差错;

b、前期差错划分重大和非重大差错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

新准则:

a、仅规范前期差错,且不区分重大和非重大差错;

b、采用追溯重述法改正前期差错;

c、“追溯重述不切实可行”时的处理方法类似于追溯调整法“不切实可行”的规定。

13.《企业会计准则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股利或利润分配

原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由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所制定利润分配方案中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应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中单独列示。

新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企业利润分配方案中拟分配的以及经审议批准宣告发放的股利或利润,不确认为资产负债表日负债,但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

14.《企业会计准则31号——现金流量表》

新准则与原准则没有实质上的变化。

15.《企业会计准则32号——中期财务报告》

新准则增加了以下规定:

①基本的和稀释的每股收益应当在中期利润表中列报。

②企业在确认、计量和报告各中期财务报表项目时,对项目重要性程度的判断,应当以中期财务数据为基础,不应以年度财务数据为基础。中期会计计量与年度财务数据相比,可在更大程度上依赖于估计,但是,企业应当确保所提供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了相关的重要信息。

16.《企业会计准则36号——关联方披露》

新准则:

①关联方关系扩大到包括

a、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b、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c、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间接地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②母子公司关系披露的层次:母公司、最终控制方、对外公开提供财务报表的最低中间控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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