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逻辑学的认识与理解(6篇)
时间:2024-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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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教学逻辑性知识逻辑认知逻辑过程和方法逻辑
中图分类号G633.91文献标识码B
科技的发展成就了课堂的变革,教师可以运用新颖别致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使课堂“精彩纷呈”,然而,潜心分析才发现形式丰富的表象下,往往呈现的是教学环节组织的混乱,学生无法形成意义学习。而另一种课堂却截然不同,教师只运用简单的几张幻灯片,却能够使整堂课如行云流水般顺畅,环环相扣,层次分明,似乎有一条无形的线贯穿其中,深深吸引着学生。教学效果的巨大差异引发教师对生物课堂教学逻辑性的思考。
1教学逻辑性的概念
教学逻辑性是指在教学法方面体现出逻辑学各规律的运用,具体为在教学中教学任务制定、教学过程、教学内容及方法、教学组织等诸方面不违反逻辑规律。合理的教学逻辑性是建立在教师对课程教育目标深入理解和对教学内容进行充分发掘的基础之上,融合,学生的实际情况及教师的教学风格而形成的。
2教学逻辑性的建构
构建教学逻辑时,首先要设计好逻辑主线。一般说来,教学的逻辑主线可以在教材的知识逻辑、学生的认知逻辑以及过程和方法的逻辑中选择。下面以人教版必修3第三章第1节“植物生长素的发现”为例,简述课堂教学逻辑性的构建。
2.1教材的知识逻辑
教材的知识逻辑是指教材从整个结构体系到每个知识的叙述都要遵守逻辑学规则。新教材强化了知识的来龙去脉及逻辑关系,使知识的呈现、各知识之间的相互关系更符合科学发展和人类认识事物的逻辑规律。例如:“植物生长素的发现”教材的知识逻辑如图1所示。
通过图1可以看出,教材以生长素的发现历史为线索,选取关键史实进行组织,以引导学生体验科学家探索的过程和科学知识形成的过程。再比如:人教版必修二第一章第一节中孟德尔四点假说间也具备严密的逻辑关系(图2)。
把握教材的整体逻辑设计,对于教师教学逻辑的设计,恰当地处理好章节间关系、知识点安排、情境设置、拓展实际应用知识等是很重要的。
2.2学生的认知逻辑
教师的教学设计仅体现教材的逻辑表达还不够,必须与学生的认知逻辑相配合。教师应根据学生的认知逻辑选用最具针对性的逻辑思维方式进行教学。“植物生长素的发现”按照教材的逻辑组织教学符合科学家探究的历程以及知识的形成过程,但由于教材中每一位科学家的实验都涉及直立生长和弯曲生长两组实验,学生需要不停地切换思维。因而,这样的编排虽然符合科学史发展的逻辑,却不符合学生的认知逻辑。如果按照学生的认知逻辑设计教学,教师可以从中理出两条逻辑主线(图3):主线一是植物为什么能够直立生长;主线二是植物为什么能够弯曲生长。沿着这两条主线,师生共同探究、推理,得出结论。
如图3所示,师生首先共同探究胚芽鞘直立生长现象产生的原因,在学生对直立生长分析清楚之后,再转到弯曲生长的探究。胚芽鞘直立生长的探究为后续弯曲生长的探究做了很好的铺垫,为学生的学习建立“脚手架”,符合学生的认知规律,课堂教学更加轻松和顺畅。
2.3过程和方法逻辑
“植物生长素的发现”一节的教学也可以以科学探究的步骤为线索对其中涉及的过程和方法进行逻辑设计,也让学生具体地体验了科学探究的过程和方法。
2.3.1科学探究的逻辑
科学探究过程一般包括提出问题、作出假设、设计实验、实验验证、得出结论等步骤,其过程体现了学科内在逻辑性与学生认知规律的统一。以“植物生长素的发现”中胚芽鞘生长部位的探究过程为例说明科学探究过程中的逻辑。①提出问题:胚芽鞘的哪一部分在生长?②作出假设:胚芽鞘的生长部位在尖端、尖端以下或各个部位(三个假设)。③设计实验:在胚芽鞘上画一条竖直的实线。④实验验证:进行实验,观察现象―胚芽鞘尖端仍是实线下部变成虚线。⑤得出结论:胚芽鞘的生长部位在尖端以下。上述探究过程逻辑严密,环环相扣,通过探究活动提升了学生逻辑推理能力及创新思维能力。
2.3.2逻辑起点的设计
逻辑起点是整堂课所围绕的中心点。恰当的逻辑起点不但引发思维的过程,也能使学生思维过程合理、有效,增加对学习内容的理解。例如,2.2中围绕“直立生长”与“弯曲生长”这两个逻辑起点展开教学,教学逻辑清晰,使得课堂形散而神不散。再比如必修1第六章“细胞的分化”,教学时可以围绕“细胞分化”这一逻辑起点构思课堂教学,拓展出什么是细胞分化、细胞为什么要分化、细胞为什么会分化等一系列问题(图4)。
教学围绕“细胞分化”这个逻辑起点展开,从现象到本质,遵循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规律,逻辑关系非常清晰。
2.3.3问题串设计逻辑
关于教学逻辑性的设计,有一环节至关重要,即教学过程中问题的提出、分析和解决的全过程要符合逻辑。“问题”是学生思维的开始,但并不是所有的提问过程都是逻辑思维教学过程。如果所提问题和原有的认知结构之间缺乏必然联系,将不利于学生思维能力的培养。因此,教师应对问题进行预设,形成问题串,问题与问题之间应该合乎逻辑。
例如,图3中提及的逻辑主线一:植物直立生长的探究,其中问题的设置极具逻辑性。①胚芽鞘的哪一部分在生长?(胚芽鞘的生长部位在尖端以下)②尖端与胚芽鞘的生长有关吗?(胚芽鞘的生长与尖端密切相关)③尖端产生生长素促进尖端下部生长。上一问题是下一问题解决的前提,层层递进,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得到提升。
再如,必修一第四章“细胞膜――系统的边界”中体验细胞膜制备实验教学也采用了问题串设计(图5)。
上述实验教学,教师从材料的选择入手,引出学生所熟知的哺乳动物成熟红细胞之后逐步深入。在推导时,教师注意交待其中的逻辑过程,一步步地展开,在已知条件和所求问题之间设置衔接通道,通过解决问题,培养了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
学论及其争论从来都是经济学领域不可避免的主题。该主题也引起国内学者的极大兴趣并进行了深刻的。本文在其基础上以四个层层递进的来统领方法论的逻辑,从而为解释西方经济学的发展及其方法论提供了清晰而完整的框架。
关键词
观察-归纳逻辑;假说-演绎逻辑;证实与证伪;解释性理论;逻辑批判
一、国内文献及其缺陷
国内学者对西方经济学方法论进行了深刻的探讨。
黄少安(1994)认为经济学方法论的三个层次为:经济学的基础或哲学意义上的经济学方法;经济学的思维原理或方法;经济学的技术方法。在逻辑主义和证伪主义上,张斌(1998)指出西方经济学方法论的经验主义哲学基础和方法论特征。蔡仲(1998)对证伪主义在经济学方法论中的起因及其发展的线索进行了探讨。韩永进(1999)对波普的证伪主义及其对二十世纪经济学方法论的进行了阐述和评价。桂起权(1999)认为研究纲领方法论是评价经济学理论的一种可以通用的概念框架,并对马克思经济学和西方主流经济学的研究纲领进行了比较,并(2002)扼要的阐述了西方经济学方法论的基本脉络和当代西方经济学方法论中若干代表性成果。在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方法论上,林岗、刘元春(2001)对马克思制度整体主义与新制度经济学制度个体主义进行了比较分析,认为制度个人主义将陷入“人与相互决定、无限倒推”的二律背反的困境之中,汪浩瀚(2002)则认为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方法论将出现整合的趋势。在方法论发展问题上,郭箭(2001)指出新古典经济学和进化经济学在经济理性、多样性以及时间和过程等问题上的差异。杨燕青、吴佳(1998)认为新制度经济学仍在新古典的分析框架内。汪浩瀚(2001)认为主流经济学的演进正出现方法论、范式转换;为宏观经济学寻求微观基础;为微观经济学构建宏观基础;非主流经济理论不断融入主流;基本假设宽泛化等特征。付耀(2002)将科学方法伦的发展划分为四阶段:前实证主义;实证主义;证伪主义;历史主义,并认为历史主义方法论将取代逻辑主义方法论成为经济学方法论的未来发展方向。
然而上述文献集中于西方方法论中的若干科学哲学问题而没有给出一个清晰的分析逻辑或完整的解释框架,从而给人以一种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感觉。
本文认为,关于理论的方法论必须回答下述四个构成递进关系的问题:1.理论是如何形成的;2.什么样的理论是正确的理论;3.什么样的理论是有效的理论;4.理论是如何发展的。上述四个问题的递进逻辑如下:理论是如何形成的?形成的理论是否正确?如果理论正确,那么理论是否有效?理论又是如何发展的?前三个问题关乎理论本身的科学性,第四个问题则关乎理论的发展问题。本文将遵循上述逻辑展开对理论方法论的论述。我们发现,上述逻辑为我们评价西方主流经济学的发展状况及其方法论问题提供了清晰而完整的分析框架。
二、理论本身的科学性及其发展
(一)理论是如何形成的
显然,我们需要理论来对事件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解释。然而紧随而来的问题是理论是如何形成的?或者说,我们是如何获得理论的?
1.观察-归纳逻辑及其缺陷
按照经验主义认识论,理论的发现和形成来自于对经验的观察与实验并进行归纳。穆勒(J.S.Mill)在《逻辑、推理和归纳体系》一书中对归纳逻辑作了系统的阐述。然而,休莫(Hume)指出观察-归纳逻辑所隐含的一个难题:即单纯由过去的经验推断未来在逻辑上是否可行。没有什么正确的逻辑论证容许我们确认“那些我们不曾经验过的事例类似我们经验过的事例。”因此,“即使观察到对象时常或经常连结之后,我们也没有理由对我们不曾经验对的对象作出任何推论”。波普(KarlPopper)继休谟之后重新提出归纳逻辑的缺陷。“理论,至少是一些基本的理论或期望,总是首先出现的,它们总是先于观察。”如果我们一直往前追溯,可以追溯到越来越原始的理论和神话,“这里并没有无穷倒退的危险。”最后我们将找到无意识的、天生的期望。波普认为人生来就有期望,就有“知识”,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找到规则性。波普由此反对休莫将人类因为类似现象在经验中多次重复而产生的认为类似事件今后还会发生的习惯、联想和信念作为归纳法则的心解释,波普声称,科学发现的方法不是归纳法,而是试探错误的方法,即“猜想和反驳的方法”或“演绎检验的方法”。
2.演绎逻辑的心理学基础
然而波普对理论发展的回答是有缺陷的,人们生来可以有期望或需要,但期望和需要与知识却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心理学或遗传学先天所给予人们的并不是知识,而是人类头脑的记忆和思维功能,人类根据大脑记忆的信息进行逻辑推理,即演绎推理,演绎推理是人们思考因果关系问题的唯一方式。归纳推理正是来自于人类头脑的演绎推理能力,由此,归纳逻辑只是演绎逻辑的反面,或者更进一步说,归纳是一种演绎。
一旦我们将人类的演绎逻辑思维能力作为观察和归纳推理的前提,观察与归纳便不再仅仅是对事物属性的“客观”描述。观察总是以逻辑演绎推理能力为基础,这种演绎推理能力包括,对观察的事物要问一个为什么,即寻求因果关系的答案,这一点是与目的性相联系的,另一方面是,演绎推理使人们能够从观察中推论出因果关系的结论,并根据演绎推理使用已有的知识或理论。这样,演绎逻辑成为归纳逻辑的前提,演绎推理成为问题的来源从而成为理论的源泉,而归纳推理仅仅是演绎推理的一个环节。当我们将逻辑演绎推理作为人类思考因果关系的唯一思维方式时,我们也将不得不放弃理论形成的观察-归纳逻辑,转而寻求基于人类生理和心理的、与人类演绎推理思维方式相一致的假说-演绎模型(Hypothetica-deductiveModel)。
3.假说-演绎模型
观察-归纳逻辑由于上述无法解释的难题而被逻辑实证主义所倡导的“假说-演绎模型”所代替。逻辑实证主义包括6项主要原理:1.科学论题的一致性;2.理论结构的有前提演绎模式,所有的学科都使用理论,这些理论可能被正式表达为公理、有前提的理论结构;3.间接验证原理:并非所有的判断都具有经验主义的解释,特别是包括概念的判断。但这些判断并非便是被认为“缺乏认识意义”的,在其所嵌入的理论被证实时,这些判断也便被证实从而间接的获得了认识意义;4.内涵实证原理(确认主义):作为理论判断的原则,理论是可证实的,则是科学的,从而是可接受的,可接受的程度取决于可验证性的程度。若经验主义的标准不适用,则采用非经验主义的评价标准如简洁、优美;5.演绎列线逻辑和归纳或然性涵盖科学科学解释定律:所有的学科解释必须采用演绎形式来表达;6.对称命题:科学解释和科学预言在逻辑推理结构上是相同的,唯一的差别是临时性:科学解释所描述的是已经发生的事情,是事后概念;而科学预言则是事后概念,事情尚未发生。在亨普尔和奥本海姆(1965)看来,这种对理论的逻辑结构的公理化的表述被称作“假说-演绎模型”,用以表明事件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做出预言。
逻辑实证主义者将公认的作为理论结构的三段论演绎推理的前提假设解释为一种假说从而避免休莫难题,并通过上述间接验证原理得以证实。这样,假说-演绎模型重新获得了经验论的基础,理论演绎前提来自于由经验观察和对这些经验观察的不完全归纳所获得的假说。
(二)什么样的理论是正确的理论
然而我们如何判断我们所得到的理论是正确的理性呢?在穆勒看来,理论本身只要是从真实的假设前提出发进行逻辑推理得出,那么理论本身在任何场合都是正确的。凯尔恩斯(JohnElliotCairnes)认为,要否定经济原则,必须要么否定其演绎的前提假设,要么否定理论本身的逻辑推理过程,但无论何时都不应将被否定的预言作为抛弃某项经济理论的理由。
按照上文的逻辑,要判断理论是否正确,我们只需要通过逻辑实证来判断该理论在从假设前提到逻辑推论过程中是否保持逻辑一致性。关键在于,我们必须对理论的逻辑正确性与经验有效性作出区分,在讨论理论的逻辑正确性时,我们既肯定凯尔恩斯将否定理论本身的逻辑推理过程作为否定理论的理由,又不同意他将否定前提假设作为否定理论的原因,事实上,我们在某种程度上默认弗里德曼(MiltonFriedman)的“假设无关论(Irrelevance-of-assumptionssis)”。只有在涉及理论的经验有效性时,我们才对理论演绎前提假设的合理性或科学性进行判断。
如果理论不能保持逻辑一致性,那么我们称该理论存在逻辑悖论。然而理论是否都存在逻辑悖论呢?罗素所说的逻辑悖论的普遍性只是一种可能性,虽然我们不可能找到一个最终的公理,但只要在理论演绎推理过程中将研究对象严格限定在假设范围之内,对概念的也严格限定在所定义的内涵和外延范围之中,那么我们将可以避免逻辑上的矛盾。一旦我们超出了定义所允许的假设和概念范围,逻辑悖论就会出现。而一旦我们发现理论本身存在逻辑不一致或逻辑错误,那么就可以断言,理论本身肯定是错了。我们将这种通过寻找理论本身的逻辑错误来否定理论的方法称为逻辑批判。在这里,我们仍然没有涉及理论的有效性或经验的证实和证伪。
(三)什么样的理论是有效的理论
如果形成的理论在逻辑上是正确的,那么我们再考证理论是否有效。在这里,理论的正确性是指通过逻辑实证判断理论在形式逻辑上的一致性,而理论的有效性则指通过经验检验即证实和证伪来判断理论与其现实解释和未来预测是否一致,从而二者事实上是两个不同的命题。
1.原理论对证实与证伪的拒绝
然而,如果经验能够支持理论,我们是否便认为理论是有效的,或理论被证实呢?而如果经验不支持理论,我们是否便认为理论是无效的,或理论被证伪?证实的逻辑由于休莫难题而难以成立。波普证伪主义采用了休莫的非对称性论断进一步对归纳逻辑进行批判:如果A为真,则B为真;B假,则A假;因此,不存在证实的逻辑,而仅仅存在证伪的逻辑。波普由此对逻辑实证主义的证实原则进行否定:“应作为分界标准的不是可证实性,而是可证伪性,···一个经验的科学体系必须可能被经验反驳。”弗里德曼在《实证经济学方法论》也以充满波普主义色彩的文字写到:“事实证据从来不能‘证明’一个假说的正确性;它只能证明假说的不正确性。”
然而波普证伪主义(Falsificationism)本身由于理论的假说-演绎逻辑结构而存在逻辑缺陷。“杜海姆认为没有哪一个个别科学假说可以对之进行结论性的证伪,因为我们总是检验全部前提,特定的假说是和辅助的论证连结在一起的,因此我们永远不能肯定我们所证实的或拒绝的是假说本身。这样,任何假说都能够不顾反对的证据存在下来。”。这即是著名的杜海姆不可驳斥性论题(DuhemCsirrefutabilityThesis)。波普意识到了证伪主义方法的这种困难,他写道:“从事实方面看,永远也不能得出对一个理论的结论性的反驳;因为人们总是有可能说实验的结果是不可靠的,或者断言在实验结果和理论之间存在的差异仅仅是表面的,这些差异随着我们理解的进展而消失”。波普朴素证伪主义陷入尴尬局面:既不能构成证伪的逻辑,也不能构成证实的逻辑。
2.解释性理论的证伪
按照假说-演绎逻辑构建的理论拒绝证实与证伪,然而这是否意味着我们无法通过证实与证伪触动到该理论呢?事实上,当我们进行经验解释和预言时,我们并非直接根据原理论进行,而是自觉不自觉的在原理论狭窄的假设前提和概念基础上加入新的假设和概念以符合检验现实的要求,我们称其为解释性理论,用以对经验事实进行解释和预言,从而所有的经验证实和证伪问题,事实上都是与解释性理论有关而与原理论无关。
然而对于解释性理论,证实的逻辑同样是不存在的,而证伪的逻辑是否同样不存在呢?由于解释性理论在原理论基础上新加入的假设或变量是经验的或现实的因素而非定义式因素,因此证伪的逻辑是存在的,杜海姆所谓的不可驳斥性并不成立。这样,当实际中出现了反例或根据解释性理论进行的预言失败了,我们就可以否定这种解释性理论。然而否定解释性理论并不等于否定原理论,因为并不是原有的理论错了,而是我们在应用原理论时即加入新的假设和变量构建解释性理论时可能构建得并不恰当。只要没有出现一种新的更好的理论,人们总是会在原理论的基础上再加入新的因素来解释那些反例。
(四)理论是如何发展的
当我们不能用经验或归纳法去证实和证伪原理论,也不能用归纳方法去形成一种新理论时,原理论是怎样被否定和被发展或新理论是怎样产生的呢?
1.波普的理性批判
波普对科学理论或知识的来源的回答是:通过批判其他人的以及我们自己的理论或猜测。波普声称,该回答概括了他所谓的“批判理性主义”的立场。波普关于理论增长的“四段图示”如下:
P1TTEEP2
其中P1表示问题:指的是一种理论内部,或两种不同的理论之间,或理论与观察之间的冲突和矛盾;TT为试探性理论;EE为排除错误:通过观察和实验的严格检验,对尝试性的猜想,假说或理论进行批判、反驳或证伪;P2为新问题。由于科学理论都是可以被证伪的,因此,科学知识的增长就是四个阶段的永无止境的循环往复的过程。然而假说-演绎逻辑的结构导致波普朴素证伪主义既不构成证实的逻辑,也不构成证伪的逻辑。这样,上述理论增长的“四段图示”便面临一个严重的问题:如果理论不能被经验所证伪,那么人们是怎样提出问题的呢?波普的回答是,我们所凭借的是猜想和反驳。这样,在波普看来,科学发现依然是一种猜想、直觉和非逻辑过程的跳跃。
2.理论发展的逻辑:从理性批判到逻辑批判
波普的理性批判主义并未告诉我们如何批判。事实上,在前面采用假设和变量表示的演绎逻辑理论结构中,一个逻辑要求就是,作为模型的各个变量和参数必须相互独立,从而使模型保持稳定并通过比较静态方法来讨论参数值的变动对变量的影响从而作出预言。这一点是通过定义式的假设来保证的。而对于解释性理论,其理论结构是根据具体情况增加原理论模型中的假设和变量而得到的,正是这种根据经验现实加入假设和变量对理论进行应用的方法,蕴含着解释性理论逻辑矛盾的可能性,这时,我们需要重新审视解释性理论的正确性而不是有效性。
在讨论理论正确性时我们曾经指出,一种逻辑一致的理论在其假设和概念范围内肯定不存在逻辑矛盾,但只要超出其假设和概念的范围就必然会产生逻辑矛盾,经验证伪就会出现。当解释性理论被经验证伪时,我们可以肯定的是:理论本身的正确性或逻辑一致性出现了悖论。解释性理论的这种逻辑悖论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否定(或肯定)原理论的方法,即逻辑批判。由于加入了新的假设和变量,我们转而需要重新检验解释性理论的逻辑一致性或正确性,借助逻辑批判由解释性理论指向原理论,而经验证实和证伪却无助于我们将问题指向原理论,因为经验不可能检验最初的理论,而检验的解释性理论却可能是一种带有逻辑错误的理论。逻辑批判要求我们指出解释性理论中新加入的假设前提的合理性,或新加入的变量与原变量之间的相关性,即变量向量之间的相关性,并通过重新建立假设或对变量进行重新定义来解释包含新变量的问题以保持解释性理论的逻辑一致性。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并不同意弗里德曼的“假说无关论”:假设条件的科学性对于理论能否经受经验检验而不产生逻辑错误同样是重要的。
通过逻辑批判,我们可以在新理论的假设和变量向量中包含新的因素而不导致逻辑悖论,从而可以比原理论更能够逻辑一致地或更有效地解释更大范围的问题。只要排除掉新加入的因素,这种新理论就可以还原为原理论,或者说原理论只是新理论的一个特例。这样,我们可以明确地断言,这种新理论是我们所获得的知识增长或理论增长。然后我们再检验新理论的有效性,如此循环。
借助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把解释性理论作为通过逻辑批判从一种旧理论到一种新理论的过渡阶段。正是逻辑批判使科学家的研究建立在前人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或牛顿所说的“巨人肩膀上”并使观察建立在演绎推理的基础上,它使理论研究不再是靠波普意义上的直觉、猜想或非逻辑过程而变成非常的确定:只要我们知道原有的理论和所要研究的问题,依靠我们的演绎逻辑思维能力——即逻辑批判方法必然会使理论获得发展。
3.理论发展的形式
可以肯定,每一种解释性理论都可能带有逻辑悖论,那么是否每一次证伪和逻辑批判都将导致一种新理论的产生?这一点显然与科学史不相符。库恩(Kuhn,1962)由此向波普的证伪主义发起了反击,一种理论一旦产生后将会是相对稳定的,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中成为理论科学家解释问题的基础和应用科学家的有效工具,这就是库恩所谓的规范科学和范式(Paradigm)。拉卡托斯(Lakatos)试图将波谱的进攻性方法论(AggressiveMethodology)和库恩的防御性方法论(DefensiveMethodology)相融合并提出“科学研究框架(ScientificResearchPrograms)”概念及其退化和进步性质。与朴素证伪主义不同,人们并不是根据经验证伪来否定原有的理论,一种旧的理论要被否定和取代,需要一种新的理论体系或科学研究框架与之相竞争,该理论必须不仅能够解释另一个研究规划所不能预测的事实,而且还要能够解释更多的能够被经验证实的事实。也就是说,需要一种更一般的理论来取代旧理论,以免出现科学的真空而使人们无所适从。
三、结论
上文分别回答了我们所提出的关于理论的四个层层递进的问题。我们发现,上述逻辑为我们评价西方主流经济学的发展状况及其方法论问题提供了清晰而完整的分析框架:西方主流经济学正是遵循本文所提出的理论发展的逻辑而得到发展的,而其对方法论的讨论则无非是对上述四个问题的回答。限于篇幅,我们不再进行探讨。
[1]波普著:《猜想与反驳》,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年,第67页
[2]波普著:《客观知识》,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第270页。
[3]蔡仲:“西方学论中的证伪主义”,《辨证法》,1998年,Vol.14,No.11。
[4]付耀:“试析经济学方法论演进的四阶段及其内在逻辑”,《当代财经》,2002年第5期。
[5]桂起权:“当代西方经济学方法论之走向”,《经济评论》,2002年第2期。
[6]桂起权:“研究纲领方法论的经济学”,《经济学家》,1999年第6期。
[7]郭箭:“新古典经济学与进化经济学方法论的比较”,《财经研究》,2001年,第27卷第1期。
[8]韩永进:“波普尔与二十世纪西方经济方法论”,《自然辩证法研究》,1999年,Vol.15,No.4。
[9]黄少安:“经济学方法论的三个层次”,《南京科学》,1994年第3期。
[10]纪树立编译:《科学知识进化论》,三联书店,1987年,第28页。
[11]考德威尔(BruceJ.Caldwell):“实证主义(Positivism)”,载约翰·伊特韦尔等编,陈岱孙主持翻译,《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经济科学出版社,1992年
[12]廖士祥主编:《经济学方法论》,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
[13]林岗、刘元春:“制度整体主义与制度个体主义——马克思与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方法比较”,《人民大学学报》,2001年第2期。
[14]马克·布劳格著,石士均译:《经济学方法论》,商务印书馆,1992年,第116页。
[15]汪浩瀚:“经济学方法论的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之争”,《经济科学》,2002年第2期。
[16]汪浩瀚:“论主流经济演进的若干新特征”,《经济评论》,2001年第1期。
[17]杨善解:“波普论科学知识的增长”,《安徽学院学报》,1994年第4期。
[关键词]康德哲学;黑格尔哲学;形式逻辑;辩证法;自相矛盾;二律背反;
一、黑格尔哲学与康德哲学的逻辑相接
西方哲学史是按照时间顺序来排列哲学家的思想和哲学家的。哲学发展史的研究家并不着重研究各个哲学家的哲学思想究竟有哪些不同,因为他们总是把哲学思想首先当作哲学家个人的思想去研究,然后才是这些哲学思想对哲学史的影响。因而,在一般看法里面,西方哲学是随着时间的延续而不断发展的,后世的哲学家总的来说在前世哲学家的基础上不断地有所进步。对于康德哲学和黑格尔哲学这两个在西方近代哲学史上有着重大影响的哲学家及其哲学的看法,大体也是如此。英国哲学家罗素认为,虽然黑格尔对康德的哲学有所批评,但总的来说黑格尔发展了康德哲学,“康德哲学的重要发展是黑格尔哲学”[1](P263)。罗素认为:“《批判》(指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的这一部分(指康德提出的四个二律背反)对黑格尔有了极大的影响,所以黑格尔的辩证法完全是通过二律背反来进行的。”[2](P252)罗素的观点不仅承认了黑格尔哲学对康德哲学的发展,而且指出了认定这种发展的哲学思维逻辑上的依据。可以说,这个观点代表了西方哲学史对康德哲学和黑格尔哲学发展关系的一般看法。
(一)黑格尔和康德哲学的逻辑接触。不难看出,黑格尔哲学与康德哲学确乎有着不只是表面上的关系,而且还有着包含在哲学的深层次里的逻辑方法上的联系。那么,黑格尔究竟是怎样理解康德哲学的逻辑方法和逻辑规则的,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需要对黑格尔哲学逻辑的形成过程进行研究,或者说,需要对黑格尔如何在康德提出的逻辑问题的基础上进行自己的逻辑构造过程进行研究。因为黑格尔对康德逻辑哲学的解决方法,就是黑格尔用他的哲学观点对康德哲学方法进行的批评和对比。通过对这种解决的考察,能够更客观地认识黑格尔哲学逻辑思想的形成过程和其理论思维的要点。在他们著作中原有的大量表述,可以作为弄清这一问题的依据,同时也可以从中看出黑格尔从他所面对的哲学逻辑材料的基础上去构造他自己的逻辑方法,经过了哪些逻辑的改动。
(二)逻辑在哲学中的位置。逻辑学是哲学理论中的方法论层次,因为任何严肃的哲学观点都需要经过对其正确性进行证明的过程,而证明就需要一定的方法。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说过:“一个人如果不能对自己的观点作出逻辑的论证,那么他能获得我们主张他们应当具备的任何知识吗?”[3](p297-298)亚里士多德在他的《分析篇》里,开宗明义地指出他所开创的逻辑哲学“它所研究的对象是证明,它归属于证明的科学。”[4](p83)逻辑学就是为证明哲学观点的正确所必须运用的固定方法,或者也可以称之为证明方式。应当说,逻辑学像其它哲学思想一样也是不完美的,它有它自己由不全面到较为全面的发展过程。在这期间,不同的哲学观点和不同的哲学家,会有不同的哲学逻辑,并会用不同的逻辑方法去论证他们的哲学观点。那么,研究和弄清某一位哲学家的逻辑哲学观点,也就是弄清其在哲学理论上的方法论,弄清其究竟用何种方法证明其哲学观点。不同的哲学逻辑,也就是不同的哲学方法论。掌握某一种哲学观点的最为便捷的方法,就是掌握它证明自己哲学观点的方法论,也就是掌握它的逻辑哲学。从这个意义上说,康德的逻辑哲学观点,就是康德的哲学方法论;黑格尔的逻辑哲学,就是黑格尔的哲学方法论。抓住了逻辑哲学思想,就是抓住了哲学问题的方法论。
(三)逻辑学的划分。黑格尔对康德哲学逻辑的阐述和分析,十分全面和详尽。他的《逻辑学》(又称“大逻辑”)和《小逻辑》著作,几乎就是用他的哲学观点写就的康德哲学述评,其中大量篇幅是对康德逻辑哲学的分析和评价。他的阐述过程,就是他对康德哲学逻辑的批评过程,并在这种批评的同时提出和论证他自己的哲学逻辑。我们可以将他们的逻辑哲学分为普通逻辑和辩证逻辑两个方面来对比他们的逻辑哲学观点。普通逻辑在有些情况下又称为形式逻辑,在近代和近代以前的哲学中属于哲学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个期间,普通逻辑和辩证逻辑并不是不同的两门逻辑,只是在逻辑哲学这个大范围内为阐述问题的方便而进行的划分。在康德和黑格尔的逻辑学和哲学理论中,这两种逻辑不仅没有划分为互不干涉的两类逻辑理论,而且就他们的哲学原理的论证关系来说,这两种逻辑还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通过对比这两种逻辑哲学的不同观点可以看到,普通逻辑是辩证逻辑的基础,离开了对普通逻辑的理解区分,将无法弄懂在辩证逻辑上不同观点争论的根据何在。现在通行的将普通逻辑与辩证逻辑分为不同的逻辑科目,从而对逻辑学加以割裂的作法往往会使问题难以弄清。
二、黑格尔与康德对普通逻辑观点的对比
黑格尔和康德在普通逻辑上的观点,除了在个别地方相同外,在对普通逻辑的一些基本方法和基本规律上有着许多明显的不同,这种不同成为黑格尔和康德在辩证逻辑上形成区分的原因。我们可以通过对比看出他们在普通逻辑上的相同点和主要的不同点:
(一)逻辑以思维为对象。在逻辑的认识对象为思维或思维方式这一点上,黑格尔与康德基本是相同的。康德认为:“逻辑的研究范围已经严密规定;它的唯一的任务,就在于对一切思维——不论其为先天的或经验的,它的起源如何,它的对象如何,以及在我们心中所可能遇到的障碍(不管是偶然的还是自然的)——的方式的规律,加以详细说明和对它加以严格的证明。”[5](p9)黑格尔认为:“逻辑的对象即思维,或更确切地说,概念的思维,基本上是在逻辑之内来研究的;”[6](p23)所以,两者在这一点上区别不大。
(二)逻辑的抽象方法。康德认为逻辑方法应当是抽象的方法:“逻辑因此能有正当理由抽去——实际因其任务的要求——知识的一切对象及对象的差别,而留存于悟性的,仅为逻辑思维自身及其方式”,[7](p9)“因此种形式逻辑乃抽去知识之一切内容(不问其为纯粹的或经验的),而仅论究普通的所谓思维的方式(即论证的知识之方式),因而在其分析的部分中能包含理性的法则。”[8](p140)
但黑格尔的逻辑观点与此不同。他不认同普通意义上抽去质料的逻辑方法:“因为思维与思维规则既然是逻辑的对象,那么,逻辑在它们那里就也直接有逻辑的独特内容;逻辑在它们那里也有知识的第二组成部分,即质料”。[9](p24)黑格尔对抽象的逻辑规则嘲笑道:“所谓规则、规律的演绎,尤其是推理的演绎,并不比把长短不齐的小木棍,按尺寸抽出来,再捆在一起的作法好多少,也不比小孩们从剪碎了的图画把还过得去的碎片拼凑起来的游戏好多少。”[10](p34-35)
(三)逻辑的规则。康德哲学完全是按照逻辑思维的规律来进行的,逻辑思维规律在康德哲学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但黑格尔对逻辑思维的规律却有不同看法,他认为:“康德哲学也没有使那些成为普通逻辑内容的概念形式经受批判,反而采纳了这些形式的一部分,即使把逻辑形式看作不过是思维的形式功能,那么,就因此也已经值得研究它们本身在多大程度上符合于真理。”[11](p261)矛盾律是逻辑学中的最为基本的规律之一,是指在思维当中不允许有自相矛盾的现象存在。康德不仅认为:“一切分析判断的共同原理是矛盾律”,[12](p19)而且认为:“无论什么都不能违背矛盾律”。[13](p20)
而黑格尔对此另有看法,他赋予了矛盾律完全不同的含义:“因为矛盾命题在它的表述中,不仅包含空洞的、单纯的自身等同,也不仅包含这个同一的一般他物,更包含绝对的不等同,自在的矛盾”,[14](p36)“一些作为绝对的思维规律而提出来的命题,更仔细地看来,便是相互对立、相互矛盾、相互扬弃的。”[15](p29)黑格尔不仅认为矛盾律等思维规律本身就包含着自在的矛盾,甚至认为:“既然同一命题或矛盾命题只是把与区别对立的抽象同一作为真的事物来表述,它便不是思维规律,而不如说是思维规律的反面。”[16](p36)这里,黑格尔为了克服思维规律所规定的思维当中不应包含矛盾成分的戒律,干脆不愿承认形式逻辑的规律是思维的基本规律。
(四)自相矛盾。自相矛盾是思维逻辑规律的检测对象,是对任何命题进行证伪的最终形式结果。康德说:“人们在形而上学里可以犯各种各样的错误而不必担心错误被发觉。问题只在于不自相矛盾”。[17](p123)显然,康德把自相矛盾看作是理性逻辑思维的最终界限,超出这个界限以外的地方是人类思维不可踏入的区域。因而,自相矛盾只能是对任何问题进行证伪的最后的逻辑终点。而黑格尔则说:“自相矛盾的东西并不消解为零,消解为抽象的无,而是基本上仅仅消解为它的特殊内容的否定;或说,这样一个否定并非全盘否定,而是自行消解的被规定的事情的否定,因而是规定了的否定;”[18](p36)这段话简单地说就是,自相矛盾只是否定了某种规定的东西,在它本身当中包含着的矛盾仍然存在,因为矛盾的存在和运动是绝对的;自相矛盾也是矛盾,它并不是矛盾作为逻辑运动的终止区域。
然而,康德并不这样看待自相矛盾,他说:“一切普通的所谓判断的普遍的(虽仅消极的)条件,(不论我们所有知识的内容如何,以及与对象的关系如何)为不自相矛盾;如若自相矛盾,则这类判断的自身,即使不就它与对象的关系而言,也属于空虚不实之类。”[19](p149)然而黑格尔说:“知性很不费力就可以指出一切关于理念所说的话都是自相矛盾的。但这种指斥是可以予以同样的回击的,甚至可以说,在理念上已经予以回击了”,[20](p400)“知性当然可以举出种种理由来证明理念是自相矛盾的,因为譬如说:主观的仅仅是主观的,老是有一个客观的东西和它相对立,存在与概念完全是两回事,因而不能从概念中推出存在来”,[21](p401)“但是逻辑学所推出的毋宁正是上述说法的反面,即:凡仅仅是主观的主观性,仅仅是有限的有限性,仅仅是无限的无限性以及类似的东西,都没有真理性,都自相矛盾,都会过渡到自己的反面。因此在这种过渡过程中和在两极端之被扬弃成为假象或环节的统一性中,理念便启示其自身作为它们的真理。”[22](p401)这里,黑格尔要说的是,自相矛盾作为知性和逻辑所推出的理念假象,它的两极过渡便成为包含在理念之中的假象的反面,也就是真理。自相矛盾当中也包含着真理,黑格尔对自相矛盾的这一番演绎及其结果,是支持他的哲学逻辑的重要观点之一。
三、黑格尔与康德对辩证逻辑的不同认识
对辩证逻辑的不同分析和认识构成了黑格尔和康德哲学逻辑方法的最终区别。通过下面的对比我们可以看出黑格尔和康德在普通逻辑上的不同观点,如何造成了他们在辩证逻辑上截然不同的看法:
(一)辩证法。通过康德和黑格尔的基本著作,不难发现他们对辩证法有着截然不同的观点。在康德的著作里,除了认为在人类理性里面不可避免地要遇到辩证法以外,几乎找不出对辩证法的肯定评论,而且相反,在《纯粹理性批判》里面,占一半的内容是康德用他的逻辑理论展开的对辩证法的诘难和批驳。这种批驳不能不说是自辩证法在古希腊哲学中产生以来所遇到的最强有力和最彻底的逻辑解析和批驳。康德说:“辩证法这一名词,应当有另一用法,即列举在逻辑中成为批判‘辩证的幻相’的一种逻辑。本书中所用的辩证论,即属此义。”[23](p76)或者说,康德称辩证法为“辩证的幻相”,他在著作中列举辩证法的目的是为了批判辩证法的逻辑。康德说:“古人把辩证法作为学问技术的名称而使用的,虽然其意义种种不一,我们就他们对于这个名词的实际用法所能够断言的,则在于古人,这个名词绝不出乎‘幻相逻辑’之外。这是由于模拟逻辑所规定的严密方法,及以逻辑的论题掩藏其主张的空洞,而使其无知及伪辩具有真理的外形的伪辩术。”[24](p76)
黑格尔不能同意康德认辩证法为虚假逻辑幻相的说法,黑格尔说:“辩证法是那些古代科学在近代人的形而上学中以及通过古代人和近代人的流行哲学而最遭到误解者之一”,[25](p537)“人们常把辩证法看做一种技艺,似乎它是靠主观才行,而不属于概念的客观性。它在康德哲学中获得了什么样的形态和什么样的结果,这在他的哲学观点的一些例子里已经指出过了。重新承认辩证法对于理性是必然的,这必须看作是无限重要的一步,尽管必须引出相反的结果以反对他的哲学所发生的结果。”[26](p538)显然,黑格尔认为辩证法遭到了误解和不公正的待遇,他要复兴辩证法,并对康德哲学对辩证法作出的结果提出反对意见。
(二)辩证的形式和推理。在古代传统意义上,无论是作为论辩术,还是作为辩诘推理,辩证法一直有着它的固定形式。亚里士多德说:“辩证的前提则是对在两种相矛盾的陈述中应接受哪一种这一问题的回答。”[27](p84)也就是说,辩证法的形式通过三个条件来构成:1.命题前提必须是两个;2.这两个命题必须相互矛盾;3.论辩的结果不能是两个命题都正确。
康德对辩证法逻辑的实质分析,是按照它的这种两相对立的固定形式来开始的,从而发现其中所包含的矛盾。康德认为:“当理性一方面根据一个普遍所承认的原则得出一个论断,另一方面又根据另外一个也是普遍所承认的原则以最准确的推理得出一个恰好相反的论断,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下,理性才迫不得以泄露了自己的隐蔽的辩证法,而这种辩证法是被当作教条主义拿出来的。”[28](p124)然而,黑格尔对辩证法的这种将矛盾命题加以并列对立的形式表示批评,他认为列出这种辩证的形式属于形而上学的独断论:“这种形而上学便成为独断论,因为按照有限规定的本性,这种形而上学的思想必须于两个相反的论断之中,如上面那类的命题所代表的,肯定其一必真,而另一必错。”[29](p101)
黑格尔说:“康德在讨论理性的矛盾时所遵循的方法是这样的:他并列两难问题中所包含的两个相反的命题,作为正题和反题,而分别加以证明,这就是说,他力求表明这些相反的命题都是对这些问题加以反思所应有的必然结果,这样他就明显地避免了建立论证于幻想之上,偏为一方辩护的嫌疑。”[30](p134)从这里不难看出,康德按照辩证法的形式对其中的对立命题分别进行推论,目的是为了从这种辩证的形式当中,找出隐藏在长期以来一直作为不变教条来使用的辩证法之中的矛盾性质。而黑格尔则不同,虽然他明确表示反对列举辩证法的对立形式,但这并不是从此不要辩证法,相反,而是为了忽略辩证法的对立形式以及对双方命题的推论。
(三)二律背反。不难看出,辩证法中对立命题的矛盾究竟属于何种性质,这是认识辩证法对于人类理性具有何种意义的关键所在。康德说:“这些辩证推论里有些仅仅是表面自相矛盾的,有些是真正自相矛盾的”,[31](p155)“理性在此种辩证的推理中之位置,我将名之为纯粹理性之二律背反。”[32](p268)二律背反(antinomie)与两难推理(paradox)的意思基本相同,是指相互矛盾而又无法解决,康德的意思显然是用它来指称包含在辩证法中固有自相矛盾的性质。而黑格尔对辩证法所包含的矛盾有另一种看法:“康德的二律背反所包含的,不过是这样极简单的直言主张而已,即:一个规定的两个对立环节中的每一个都把自己从其他环节孤立起来。但是在那里还把简单直言的、或本来是实言的主张,掩盖在一套牵强附会的歪道理之中,从而带来证明的假象,掩盖了主张中的实言的东西,使其变得不可认识”。[33](p201)
黑格尔为什么会认为康德的证明是歪道理?黑格尔说:“至于康德对这一正题的证明,和康德其余的二律背反命题的证明一样,也采取了反证法的弯路,这种弯路表现得是很多余的。”[34](p202)对于康德的这种对对立的正反命题的反证法的证明,黑格尔说道:“但是人们立刻看到这并不需要用反证法来作证明,甚至根本不需要证明,因为应当证明的东西,已直接包含在证明本身之内,作主张的基础了。”[35](p253)这样,问题又不在于究竟是正向推论还是反证法,而在于命题本身就是直言主张,或者说,要证明的东西就包含在命题里面,因而不需要证明而只要进行分析性的叙述就可以了。黑格尔说:“辩证的性质,深入观察一下,就会看出每一个概念一般都是对立环节的统一,所以这些环节都可以有主张二律背反的形式。——变、实有等等以及每一个其他的概念,都能够这样来提供其特殊的二律背反,所以,有多少概念发生,就可以提出多少二律背反。”[36](p200)在这里,黑格尔不仅对康德对二律背反的逻辑性质的认定不予认同,而且还要用他创造的“对立环节的统一”的辩证逻辑概念来代替二律背反在逻辑哲学中的意义。
四、黑格尔与康德对矛盾逻辑属性的不同看法
然而,即使取消了对对立命题的证明而只运用对命题的叙述,对立的命题仍然是矛盾的,辩证法的实质就是不容回避的矛盾。通过黑格尔和康德对辩证法的分析不难看出,黑格尔对康德哲学逻辑方法的理解及其分歧,主要集中在对矛盾的逻辑认识上。矛盾是从哪里来的,辩证逻辑的矛盾属何种性质,人类理性应当如何看待矛盾,对这些问题的不同理解是黑格尔与康德在哲学逻辑上的区别点所在。
(一)辩证逻辑矛盾的来源。康德说:“互相矛盾的两个命题不能都是错误的,除非它们所根据的概念本身是自相矛盾的”,[37](p124)“这两个互相冲突建筑在一种自相矛盾的概念上。我从这一点来解释为什么在这两个互相冲突里正题和反题都是错误的。”[38](p125)康德的意思是指辩证矛盾的根源在于存在在辩证前提里的概念就是包含着自相矛盾于一体的东西,辩证法的两个对立命题实际是从这个包含着自相矛盾概念的前提里引伸出来的,因而不可能得出无矛盾的逻辑结果,而罗列对立是为了解决矛盾的。那么,在辩证形式背后所掩盖着的这种矛盾是从哪里来的呢?康德说:“从这里就很容易暴露出来辩证的假象。这种假象的产生,是由于我们把我们思维的主观情况,当成事物本身的客观情况了”。[39](p135)康德认为,辩证的矛盾实际上是主观自设的矛盾,并非客观事物自身带来的矛盾,矛盾的根源就在于这种辩证理性总是引导人们的思维去进行超越人类认识能力的理性推论,而最终却又不能不陷于自己的思维所不能解决的思维死区。
但是,黑格尔对康德对辨证矛盾的批判说道:“康德这种思想认为知性的范畴所引起的理性世界的矛盾,乃是本质的,并且是必然的,这必须认为是近代哲学界一个最重要的和最深刻的一种进步。但康德的见解是如此的深远,而他的解答又是如此的琐碎;它只出于对世界事物的一种温情主义。他似乎认为世界的本质是不应具有矛盾的污点的,只好把矛盾归于思维着的理性,或心灵的本质。”[40](p257)
显然,黑格尔的这段阐述把康德对矛盾的批判认作了对“理性世界矛盾”具有本质性和必然性的阐释,并称之为“是近代哲学界一个最重要的和最深刻的一种进步”,这是对康德哲学从根本上的曲解和误解。康德是把矛盾当作对立的东西来加以认识的,而黑格尔却把这种认识当成了将矛盾认作理性自我的东西,黑格尔将康德哲学对矛盾逻辑的看法的原意完全解释反了。至于康德“认为世界的本质是不应具有矛盾的污点的”,这倒是的的确确的。
五、批判辨证法与发展辩证法
(一)分析矛盾的不同逻辑方法及其影响。通过以上的引述和对比不难看出,黑格尔哲学与康德哲学在逻辑方法上的不同之处的主要表现就在于,这两种哲学对形式逻辑及其基本规律有着不同的哲学认识,并从对形式逻辑的不同认识继而形成了对辩证逻辑的不同认识。康德哲学是从形式逻辑的逻辑规则出发来认识辩证法的逻辑,而黑格尔哲学正好相反,是从辩证法的逻辑方式出发来认识形式逻辑的思维原则。两者分别以形式逻辑和辩证法作为自己哲学的逻辑思维原则和逻辑思维方法,进而对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形成了自己不同的哲学观点,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各自的哲学逻辑。他们各自用自己的哲学逻辑分别对矛盾这一思维对象作出了不同的哲学解释。
(二)世界本质矛盾论和世界本质和谐论。如果姑且不论形式逻辑或辩证逻辑的原则究竟何者正确的问题,而单就作为两者的共同对象的矛盾的来源而言,笔者认为,黑格尔对康德的矛盾观点就存在着明显的分析误解。从康德的哲学中,我们找不出康德认为世界不应当存在矛盾的观点,也找不出认为理性思维不应当存在矛盾的观点。换句话说,康德并没有否认矛盾的存在。相反,正是由于有矛盾的存在,人类才需要用智慧去解决矛盾,无论是主观的矛盾还是客观的矛盾。人类并不是因为需要矛盾才去研究矛盾,相反,人类是为了克服矛盾才去面对矛盾的。哲学作为人类的智慧之学,同样也不是为了扩展矛盾和发挥矛盾而给矛盾以合理性,恰恰相反,哲学是把识破矛盾和排除矛盾作为自己的理性使命去完成的。康德的思路是要把客观存在的矛盾从主观认识的角度加以解决,并无保留矛盾的嫌疑。在这个问题上,黑格尔明显地误解了康德哲学的总体思维过程。从前后关系上来说,康德不仅深刻地接受了莱布尼茨对形式逻辑基本原则的改造和简化,而且深受其预定和谐说的影响。他认为世界的本来面目是和谐的、有序的和完美的,而恶的东西只能对它构成某种干扰,并不能改变它的实质。从他的哲学逻辑构造形式和方法来说,康德既不是温情主义也不是调和主义,因为他的立场十分鲜明,那就是,人类理性的正常思维逻辑规范在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之间二者只能取其一。
而黑格尔自顾自地去发展他的矛盾辩证哲学,没有对康德哲学的原意进行更为深入的思考,仅仅根据形式上的东西就做出了自己的解释。在黑格尔哲学的逻辑体系里,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的关系是非常暧昧不清的。他没有明确说明形式逻辑在他的哲学逻辑系统里面究竟是什么,而是单独地发展了辩证逻辑的各种范畴形式,而且这些辩证范畴的逻辑发展形式都是雷同的和相似的,缺乏各自的特异性,所表现出来的只是从小范畴到大范畴的金字塔式的等次递进,在其形式上确切地说应当属于构造逻辑。虽然他大力发展了辩证逻辑作为内核,但也没有明确表达是否有了辩证逻辑,从此哲学里面就可以不要形式逻辑。
(三)黑格尔哲学就在于把矛盾作为正题来加以阐释。黑格尔认为世界并不应当是无矛盾的世界,人类理性也不应当是无矛盾的理性,矛盾到处存在,遍及事物的存在和发展过程当中以及人们的思维活动当中,而辩证法则是矛盾存在和运动的普遍形式和内在动因,“辩证法是现实世界中一切运动、一切生命、一切事业的推动原则”,[41](p177)矛盾按照辩证法的原则和方式来发展自己,展现自己,成为世界的实在和思维的精神。
至于在逻辑的批判方面,黑格尔解释康德逻辑的哲学意义为揭示了矛盾的实质和必然的看法,以及将这种看法引申为历史性进步的观点,显然不过为了为自己的辨证哲学的开展铺平哲学道路。他的这种曲解对后来西方哲学家对康德哲学的理解产生了严重的误导,后世许多哲学家对康德哲学的认识都因袭了黑格尔的这个有意的,也可以说是不适当好意的错误解释。
总之,黑格尔对康德对辩证逻辑的批判的误解和拒绝,应当认为是近代哲学发展中在逻辑基本规律上并没有解决的问题。费希特和谢林是发展辨证逻辑的先导,但他们并没有贬低形式逻辑,而是试图从形式逻辑中找出辨证逻辑来。黑格尔比他们更为彻底和极端的是企图取消形式逻辑并发展他的辨证逻辑,但他的论证并不充分。在黑格尔之后的哲学发展中,绝大部分哲学家顺应和接受了黑格尔的辩证逻辑思想,甚至认为辩证逻辑是一种更高层次的逻辑,从而使之在后来的哲学发展当中对哲学的逻辑构造方法产生了巨大的支撑作用,从马克思和恩格斯一直到西方现代哲学家都是如此,从未在这个问题上提出过异议。形式逻辑从哲学当中,特别是从论证哲学问题的方法论当中分离出来,而成为几乎是与哲学无关的单纯逻辑学科,只是作为某种具有实际用处的分析工具而加以使用。然而,我们翻开《纯粹理性批判》不带成见地仔细看一下就不难发现,康德是批判辩证法的,而黑格尔及其《逻辑学》是发展辨证法的,两者各说各的,没有共同之处。非常令人遗憾的是后来的许多西方哲学家已经看不懂康德的这部大作的原意何在了,以至于将完全不同的东西看成了相互继承的东西,这不能不说是西方哲学文化传统的一种失落。
[注释]
[1][2][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卷)[M]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
[3]〔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
[4][27]苗力田主编:亚里士多德全集第1卷[C]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5][7][8][19][23][24][32]〔德〕康德:纯粹理性批判[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0年版.因蓝译本为半文言文,引用时稍加改动.
[6][9][10][18][33][34][35][36]〔德〕黑格尔:逻辑学(上卷)[C]北京:商务印书馆1966年版.
[11][14][15][16][25][26]〔德〕黑格尔:逻辑学(下卷)[C]北京: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
[12][13][17][28][31][37][38][39]〔德〕康德:任何一种能够作为科学出现的未来形而上学导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
[20][21][22][29][30][40][41]〔德〕黑格尔:小逻辑[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参考文献]
[1]K.R.波普尔:开放的社会及其敌人.第二卷:预言的高潮:黑格尔、马克思及余波[C]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p79-80.
OntheKant’scriticizeondialecticandHegel’sdistortontheKant’sphilosophy
关键词:思维;语言;逻辑;三者之间的关系
关于思维、语言与逻辑三者之间的问题,逻辑学界对其的认识较为深刻,需要对三者之间的关系再做细致深入的了解以帮助我们更好的学习逻辑学,同时也是我们学习逻辑学的基础。
一、正确认识思维、语言与逻辑
思维是人脑对客观事物的一种反映。人的认识分为两个阶段,即感性和理性阶段。这两个阶段人们对于事物的认识是不断加深的,思维是思维主题处理信息及意识的活动。思维的主体即是人,近年来由于科学的不断进步,主体也会有逐渐发展完善的人工智能类产品。思维主体是可以有意识地对信息进行能动操作,比如收集、传达、存储、提取等,而信息是能被主体所识别的现象及表象。
思维的基本特征是间接性与概括性。思维活动对于对事物的认识是通过相应的方式来达到目的的,即分析与综合、比较、抽象与概括、具体化与系统化等。认识主体在不同的时间段拥有不同的思维方式,所以同一主体在不同时间段对于同一事物的理解是不一样的,我们在认识思维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不同的时间段思维的思维方式。幼儿时期思维的特点主要是具体形象思维,而逻辑思维也开始萌芽;童年期逻辑思维迅速发展,并在其发展过程中完成从具体形象思维向抽象逻辑思维的过渡;青春发育期,认识主体的思维形式摆脱了具体内容的束缚,假设演绎思维在这一阶段也能够得到相应发展;青年期的思维能力继续发展到个体思维发展的高峰期并达到成熟;中年期思维活动的现实性、灵活性和智慧性以及辩证逻辑思维的进一步发展。
语言是思维对事物的反映,思维只有借助于语言才能够表达出来,如果没有语言作为思维的载体,我们便不可能感知和意识到思维的存在。语言与思维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语言是人类最重要的沟通交流工具,思维对客观事物本质和规律性的揭示,总是通过语言才得以确定、巩固。而作为思维形式的概念、判断、推理,也总是要靠相应的语词(词或者词组)、句子(单句或者复句)、句群等语言单位才得以表达。没有语言,人类的思维活动也就无法显现出来,但是并不代表思维并不存在。
而语言分为自然语言和人工语言,自然语言就是人们在思维与交际中使用的语言,它是人们生活中的必要工具,它应用广泛,丰富多彩,表达力强。但是自然语言具有歧义性与模糊性,却也因此具有独特的表达效果。人工语言也叫形式语言或者符号语言,它是人们为了某种目的而创造的表意符号。人工语言能简洁、精确地表达与描述研究对象。
对于逻辑的理解与运用是建立在对思维和语言的良好认识基础之上。通常我们所说的逻辑都是广义意义之上的,即研究思维的逻辑形式极其规律以及逻辑方法的科学。
二、三者之间的关系
人们对事物的认识离不开思维,也不能没有语言。但是对于事物的认识必须要符合客观实际,另外必须掌握和了解思维形式的性质、特点和规律,了解和掌握思维在正确认识事物中的租用。
逻辑是理解思维的工具之一,通过语言表达出来或者直接导致行为,语言和思维都很有可能有助于积极的或者消极的思维。所谓积极的与消极的思维是就思维的直接目的或者长远目的而言,无任何目的的思维也有,也可以归入消极思维。至于逻辑语言的关系,简单的从以上各自的解释或者定义上来说就是二者的相互作用包含了两种或近或远概念的一切可能关联与无干逻辑构思维,但逻辑不参与思维的成分。思维是一种加工形式,原料就是我们日常接受到的信息。而逻辑就是加工方式。在于运用什么类型的加工形式。语言是思维进行逻辑运算后的产物。语言是一种人与人交流的产物,而不是自身与大脑交流的产物。但是由于日常是使用习惯。使得语言也参与了思维运行。但是语言只是起到暗示、确定的作用。思维运行主要靠的是逻辑。语言的在思维中的作用如:语言确定思维思考起始点,接着逻辑进行思考,这时就会出现一个结果,或者接着思考下去就得出结果。
认识主体对对象的认识和把握是通过语言表达出来的逻辑达到的,合理利用三者之间的关系是学好逻辑的关键。
三、怎样利用三者之间的关系学好逻辑
人们日常接触到的普通逻辑,是属于基础性和工具性的逻辑科学,它为各门科学和哲学提供共同使用的推理和论证工具。我们需要利用语言与思维和逻辑之间的关系全面打好学习、学好逻辑的基础。
首先,我们应该借助于语言全面掌握逻辑的基本知识。能够区分基本的概念如集合概念和非集合概念;能够正确理解直言判断的周延性;能够准确把握和理解必然和真假等关系;能够区别和把握充分与必要条件以及能够正确理解和把握负判断、等值判断等。对于语言的理解和把握建立在对语词、句子、句群的理解和把握上,必要的语言功底也是学好逻辑基本功的重要方面。其次,我们应该切实掌握学习逻辑的抽象分析方法。逻辑抽象分析方法是科学分析方法中抽象程度最高,适用于哲学、科学、社会实践和日常生活等广阔领域的一种分析方法。我们需要克服切实掌握逻辑抽象方法的心理障碍来学习这样的人工符号表达式,同事多应用逻辑方法做相关习题。我们的终极目标是学会逻辑分析,所以必须努力提高逻辑综合应用的能力。我们要通过不断的复习和思考来加深对各种逻辑知识和方法的理解,并以此来巩固对于这些基础知识的记忆,竭尽全力找到和了解各种逻辑知识与逻辑方法之间的相互联系。我们一定有意识地去锻炼自己的思维,主动去多做练习,多总结,多从经验中找到规律,提升应用能力。虽然综合应用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只要将其中相互关联的逻辑知识或者方法找到,最终是可以应用的。
在具体的操作层面上来说,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结合思维与语言的实际应用来提高逻辑应用能力。有逻辑思维的能力并不能等同于能够解决难题,但是仅仅就逻辑学来说,我们有相应技巧可循,即熟能生巧。现实中人们认为逻辑思维能力强的,实际上是思想能力强,并且是逻辑地说明。语言的精妙我们可以从辩论赛中得到一定的验证,思想在辩论中产生,包括自己和自己辩论。坚守常识也是学好逻辑的一种方式。比如我们可以很轻松得到关于人权的个人结论,原因是不论大牌专家怎么宏论,我们只要坚守谁都不愿意自己的正当权利被侵犯,除非不得已这样的常识。因为坚守这个常识,就要具体分析比如国家保有军队的权利,该权利会在不同情况下要求国民承担不同义务,战时似乎侵犯人权,但这是为每个人安全需要的一种付出,必须具有正当性。可见坚守常识及逻辑地得到的结论的重要性。要注意的是,归纳得到的结论不能固守,因为归纳永远是归纳事物的一部分,不可能是全部,它违反部分怎样不等于全部怎样的常识,例如哲学。中国人常常用哲学说明问题,总是从一个一般到另一个一般,所以说而不明,好象不会逻辑思维,其实是错误的。
学习逻辑并不是短时间内可以实现的,必须有针对性得有规律地学习基本知识,结合最基本的语言与思维去理解和最后应用逻辑。
参考文献:
[1]吴家国.普通逻辑原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5.
[2]金岳霖.形式逻辑[M].人民出版社,1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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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粱庆寅.传统与现代逻辑概论[M].中山大学出版社,1988.
关键词:马克思;思辨逻辑;人学;辩证法
中图分类号:G41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9749(2012)02-0053-04
长期以来学界公认的事实是,马克思扬弃了黑格尔的辩证法,通过对黑格尔概念辩证法的“颠倒”实现了对黑格尔辩证法的唯物主义改造。这一论断是有一定道理的,但仔细分析,其中存在着一个问题:马克思的唯物主义是在什么意义上的唯物主义?是单纯为了解决“物质本体论”的唯物主义,还是为了解决人类解放的唯物主义?前者自上个世纪开始的教科书哲学反思已经被排除了,那么,只剩下后者,即马克思的唯物主义是关于人类解放的唯物主义。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当我们再一次反省马克思对黑格尔的思辨逻辑的改造的时候,应该立足于马克思的人学立场。本文将对马克思对思辨逻辑的人学改造加以探讨,进一步理解马克思唯物辩证法的实质。
一、黑格尔思辨逻辑解决的基本问题
1.建立关于绝对真理的思辨知识体系
自近代以来,哲学的主题就是探讨形而上学何以可能的问题。即关于心灵、宇宙全体和上帝这三个对象,我们能否形成知识。一直到德国古典哲学,这一问题的解决是诉诸于“逻辑学”来完成的。经过康德和费希特以及谢林的奠基,黑格尔完成了他的关于绝对真理的逻辑学体系,回答了或者说终结了形而上学的知识问题。那么,黑格尔是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的呢?
对绝对真理的认识,在黑格尔那里就是以思辨逻辑的形式进行的。思辨逻辑是逻辑学中的一种,与思辨逻辑相对应并关联的逻辑学是亚里士多德开创的“形式逻辑”。因为形式逻辑是对经验知识有效的思维形式法则,而经验知识的认识是通过知性完成的,所以,形式逻辑又可以称为“知性逻辑”。康德在其《纯粹理性批判》当中,在形而上学何以可能的问题上,主要完成了这样一项工作:他批判地考察了理性的认识能力和界限,其结论是,人类的理性只能认识经验对象,而不能认识超越于经验之上的形而上的对象。也就是说,只有“形式逻辑”才是真理的逻辑,而如果我们用形式逻辑去认识超感性对象,即前文所说的形而上学的三个对象,那么就会形成“幻象”,即思维陷入了矛盾。因此,辨证逻辑在康德看来,并不是真理的逻辑,它仅仅是“幻象的逻辑”。这也就意味着,关于绝对真理来说,到康德那里尚未建立起来知识体系。而这一任务就成了遗留给黑格尔哲学的主题了。
在康德哲学的启发下,黑格尔认为,从前哲学所以不能建立起关于绝对真理的知识体系,其症结就在于,形式逻辑只是对经验对象有效的,而对于形而上学的对象来说,我们必须要发现一种新的逻辑,如果不能发现这一新的逻辑,那么形而上学何以可能的问题,就永远也不能得到解决。为此,黑格尔哲学的基本问题就是对知性的形式逻辑加以改造,使其同时成为绝对真理的逻辑,而非是幻象的逻辑。
思辨逻辑并不是与知性逻辑毫无关联的另外一种逻辑,而是在知性的形式逻辑的基础上,以另外一种思维对其加以改造而形成的逻辑学。所以,在思辨逻辑学当中,所涉及到的基本范畴仍然是知性形式逻辑当中的范畴。但两者的根本区别就在于:知性形式逻辑总是力图排除感性的质料,而寻找单纯思维自身的思维规律,因而是纯粹形式的。这里就出现了认识的经验对象作为质料,与思维的纯粹形式之间的分离的可能。所以,在知性逻辑当中总是有一种“工具论”的色彩。康德也把逻辑看作是真理所以可能的“消极条件”,其原因就在于,逻辑不能提供真理的“积极条件”,即作为认识对象的感性直观,因此只能是真理性认识的消极条件。而思辨逻辑则相反,它同时即是绝对真理的自我显现过程。这样,黑格尔通过思辨逻辑最终建立的是绝对真理的思辨知识体系,从而回到了形而上学何以可能这一基本问题。
2.黑格尔思辨逻辑的神学出发点
黑格尔在《小逻辑》导言中明确指出,“哲学的对象与宗教的对象诚然大体上是相同的。两者皆以真理为对象。”[1]这实际上已经表明了黑格尔哲学的宗教神学的出发点。马克思对此也清楚的指出:“黑格尔从异化出发(在逻辑上就是从无限的东西、抽象的普遍的东西出发),从实体出发,从绝对的和不变的抽象出发,就是说,说得更通俗些,他从宗教和神学出发。”[2]
绝对真理在黑格尔那里来说也就是“上帝”。在基督教当中,上帝的存在是毋庸置疑的,因此是宗教神学的绝对的开端。黑格尔继承了基督教的这一观念,因此绝对真理是“逻辑先在”的绝对开端,而有理性的人充其量是显现绝对真理的环节,也就是说,人的生命意义在于对真理的显现。所以,全部思辨逻辑学就构成了绝对真理自身的显现过程。这与人的现实的物质生活毫无关系,有人把黑格尔的逻辑学称为“无人身的理性”是有道理的。马克思批判黑格尔用绝对精神取代了人本身,辩证法在黑格尔那里不关心人的现实的生存问题,因此辩证法是“头足倒置”的。“辩证法在黑格尔手中神秘化了,但这决不妨碍他第一个全面地有意识地叙述了辩证法的一般运动形式。在他那里,辩证法是倒立着的。必须把它倒过来,以便发现神秘外壳中的合理内核。”[3]那么,从马克思的观点来看,黑格尔的思辨逻辑究竟有那些弊端?
二、黑格尔思辨逻辑的弊端
1.思辨逻辑的纯形式性
根据逻辑学家的历来观念,逻辑学一般说来都是纯粹形式的东西,它力求排除一切质料的东西。在知性的形式逻辑当中,质料是感性直观对象,而范畴是纯粹的思维形式。而在黑格尔的思辨逻辑学当中,则绝对真理是质料,而思辨的思维规律构成了该种逻辑学的纯形式。这样,学术界一般认为,黑格尔的思辨逻辑学摆脱了抽象的纯粹形式的本性,而是以绝对真理这一质料作为内容的逻辑学,因此,逻辑学也同时就是本体论。这一观点在一定意义上是正确的。但是,如果我们跳出思辨逻辑学的体系,如果立足于人,并把人的感性物质生活看作是质料的话,而不是把绝对真理看作质料,那么,思辨逻辑学就仍然是纯粹形式的东西。因此,归根结底,无论是知性的形式逻辑,还是思辨逻辑,它们全部都符合了逻辑学的本性,即纯粹思维的形式。就这一点来说,我们认为黑格尔的思辨逻辑仍然是纯形式性的,而非有质料内容的。
上述思辨逻辑的纯形式性,决定了它仅仅适用于超验的本体界,而不适用于人的经验界。或者说,它根本上不关心人的现实问题,而这种态度即便成就了人的自由,却也是抽象的精神自由,而不是从事着生产活动的现实的人的自由。尽管黑格尔一再强调真理是具体的,但也只是思维上的具体,他没有把这种具体的自由落实在从事着生产实践活动的人身上。这就是说,黑格尔仅仅为人类的自由提供了一个抽象的一般原理,而没有提供自由的具体原理。后者恰好构成了马克思哲学的根本任务。所以,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当中,集中批判了黑格尔哲学的这一纯粹的形式本性,而把黑格尔的思辨逻辑学引入到了历史领域当中来了。
2.思辨逻辑的非历史性
思辨逻辑学的对象是绝对真理,而绝对真理作为上帝是超时间的,因而也是超历史的。应该说这是思辨逻辑的一个本性。因为绝对真理是不会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的,在这一点上,哲学是与自然科学一致的,也就是说,自然科学的进步并不是自然规律本身的历史发展过程,而只是人类发现自然规律的科学史的过程。就如同数学一样,无论是古代还是近代,数学中的公理都是不能改变的,因而是永恒的真理。对于自然科学来说,除非我们改变自然物的条件,否则自然物所服从的自然规律将是永远不会发生变化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自然界是没有历史的。
思辨逻辑在黑格尔那里一直是被作为严格的“科学”来看待的。哲学家们在形而上学的问题上直到近代仍然陷入争论不休的迷惘状态。其原因就在于,哲学家们没有把形而上学变成一门严格的科学。所以,自康德以来,一直到后来的胡塞尔都致力于把哲学变成一门严格的科学。这样,绝对真理就不再是充满不确定性的主观的“意见”了。哲学是最高贵的学问,如果它不能够以科学的方式确立其合法性,它就不能成为凌驾于一切科学之上的科学桂冠。按照这一思路,黑格尔把他的逻辑学看作是一门严格的科学,这就等于把绝对真理排除在历史性之外了。而历史的特点就在于,它是在时间中完成的人类实践活动的经验总和。与自然物相区别,人是历史性存在。动物没有历史,人则在他所创造的历史当中存在。所以,马克思尖锐地批判,从前的一切哲学家都是非历史的,亦即他们并不关心真正的历史,充其量只是对历史做出了逻辑学下的反思,如在马克思看来,黑格尔的《历史哲学》并没有真实地进入历史。他只是以最抽象的观念反映了历史,但历史并没有构成黑格尔直接关注的对象。“因为黑格尔根据否定的否定所包含的肯定方面把否定的否定看成真正的和唯一的肯定的东西,而根据它所包含的否定方面把它看成一切存在的唯一真正的活动和自我实现的活动,所以他只是为历史的运动找到抽象的、逻辑的、思辨的表达,这种历史还不是作为一个当作前提的主体的人的现实历史,而只是人的产生的活动、人的形成的历史。”[4]
3.思辨逻辑的非批判性
按照马克思的观点,黑格尔思辨逻辑学的第三个弊端就是它的非批判性。通常说来,黑格尔的思辨逻辑是最具有批判本性的。那么,马克思又为什么说黑格尔哲学是最保守的而非批判的呢?
马克思明确说:“辩证法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即对现成事物的必然灭亡的理解;辩证法对每一种既成的形式都是从不断的运动中,因而也是从它的暂时性方面去理解;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5]因此,黑格尔的思辨逻辑学自然包含了马克思所说的批判本性。但思辨逻辑所给出的却仅仅是批判的纯粹形式的原理。这一原理就是否定之否定原理,它是关于绝对真理如何自我以否定自我的方式实现其自身的过程。在思辨逻辑学的体系当中,每一个环节都注定要扬弃自身进入下一个环节。比如,从“存在”到“本质”,再从“本质”到“概念”这一过程就是否定之否定的发展过程。
然而,马克思所说的批判并不仅仅是形而上学内部的否定之否定过程,而是人类社会历史进步当中的否定之否定过程。这一点最明确地体现在马克思的“三形态说”当中。他认为,人类社会历史从最初的“人的依附关系”,经过第一次否定进入了“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阶段,而最后在共产主义中回到摆脱对物的以来的人的自由状态,这是否定之否定的最高环节。而这一否定之否定的环节,是通过“物质的批判”来完成的。马克思指出:“批判的武器当然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物质的力量只能用物质来摧毁”。[6]马克思所强调的批判显然不是纯粹哲学的批判,而是物质力量的批判,这就是革命。在这个意义上,黑格尔的思辨逻辑学显然是非批判的。
上述三个方面是黑格尔思辨逻辑学存在的弊端。实际上,从费尔巴哈就开始对思辨逻辑学的批判,这就是他的人本学的唯物主义。费尔巴哈是对思辨逻辑进行人学改造的第一人。对此马克思称赞道:“创立了真正的唯物主义和实在的科学,因为费尔巴哈也使‘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成了理论的基本原则。”[7]在这一基础上,马克思进一步完成了对思辨逻辑的改造,而改造的平台就是人学。
三、马克思对思辨逻辑的人学改造
1.马克思人学辩证法的主题
黑格尔的哲学主题是绝对真理的知识何以可能,而与黑格尔的哲学主题相区别,马克思的哲学主题是人类的解放何以可能。这是两种哲学各自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与黑格尔哲学的神学出发点不同,马克思哲学的出发点是人而不是神。这就决定了,马克思对思辨逻辑的改造已经跳出了近代形而上学的领域,而是在人学的领域当中对其加以改造,这一改造的结果就是,把思辨逻辑学变成了人学辩证法。
马克思毕生关心的不是与人无关的绝对真理问题,这是显而易见的。如果说马克思的哲学还存在着“本体论”的话,他既不认为人的本体是理性,也不认为是费尔巴哈所说的情感,更不是黑格尔所说的绝对真理,而是从事生产实践的现实的人的解放,具体说,是在资本私有制下生产的人类的解放。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的哲学是人学路向的本体论,而不是神学路向的绝对精神本体论。所以,马克思立足于人学的立场,着手对黑格尔的思辨逻辑进行了人学的改造。
2.人学辩证法是有质料的思辨逻辑
思辨逻辑在黑格尔那里仍然是纯形式的,因为它根本上把人及其历史排除在外了,建构了一个与人无关的绝对真理的思辨知识体系。绝对真理仅仅是思维的形式,而没有任何经验的质料。而马克思则与此相反,他把历史纳入到了辩证法当中,去分析人类社会历史进步的客观规律,这样,一方面马克思继承了黑格尔的思辨逻辑;另一方面,又把这一思辨逻辑纳入到了人类社会历史当中,使逻辑学获得了它的经验的质料内容。所以,人学辩证法也就是具有质料作为其内容的思辨逻辑。我们也可以把马克思的人学辩证法称之为“人学思辨逻辑”。它是对黑格尔的思辨逻辑的积极的扬弃。所以,马克思甚至明确宣布,“即把他当作一条‘死狗’了。因此,我要公开承认我是这位伟大思想家的学生。”[8]那么,具体说,马克思是如何改造思辨逻辑的?
3.人学思辨逻辑的内涵
一是人与自然关系的思辨逻辑。在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上,马克思指出,自然并不是与人无关的。“被抽象地理解的,自为的,被确定为与人分隔开来的自然界,对人来说也是无。”[9]这样,人与自然的关系就是,一方面人是自然发展的一个结果;另一方面,也是自然界对人说来的生成过程。这是同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全部历史是为了使‘人’成为感性意识的对象和使‘人作为人’的需要成为需要而作准备的历史(发展的历史)。历史本身是自然史的即自然界生成为人这一过程的一个现实部分。”[10]马克思揭示了人与自然之间彼此互相生成的辩证关系,这构成了马克思人学思辨逻辑的第一个内涵。
二是人与其类本质的思辨逻辑。马克思从来不单纯地考察人的类本质。所谓类本质就是人的有意识的自我决定的精神本质,它是人之为人的普遍性所在。但是,马克思并没有停留在人的类本质上。在对异化劳动的分析当中,马克思指出了人的异化实质上是人与其类本质的分离。当劳动仅仅成为谋生的手段的时候,就使人在劳动当中丧失了他的类本质。这一类本质在劳动当中表现为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因此,马克思认为,类本质必须要扬弃自身为“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在社会关系当中重新建立一度丧失的类本质,这就是通过社会历史发展,最终实现共产主义的“人向人的社会本性复归”的过程。这是马克思人学思辨逻辑的第二个内涵。
三是人与资本关系的思辨逻辑。马克思在其人学思辨逻辑当中,还集中探讨了资本私有制条件下的人与物(资本)的思辨关系。在马克思看来,资本并不是人以外的单纯的物,毋宁说资本是工人创造的“死劳动”,而同样,工人并不是真正的人,而是对于资本家说来的“活资本”。尤其在对商品拜物教的批判当中,马克思揭示了商品背后所包含着的人与人的社会关系。正是通过对人与资本之间的辩证关系的揭示,马克思揭示了资本主义制度走向自我毁灭的必然性。这就是辩证法的运动的批判本性在人与资本关系当中得到了实现。
综上所述,马克思立足于人学的立场对黑格尔的思辨逻辑进行了改造,转变了从前思辨逻辑的神学路向,完成了对思辨逻辑的“颠倒”,探索了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辩证规律,以及在这一规律的支配下人类获得解放的辩证运动过程。这是马克思辩证法所实现的革命性变革所在。
参考文献
[1]黑格尔.小逻辑[M].贺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37.
[2][4][7][9][10]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96,97,116,90.
关键词:中医教育逻辑思维非逻辑思维
中医学作为东方科学的一部分,其思维方式具有逻辑思维和非逻辑思维的双重特点,同时代表东方主要思维方式的非逻辑思维的顿悟、心悟和直觉被大多数中医学者认为在中医思维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当前的中医药院校大学生是在以西方逻辑思维为主的知识体系下培养出来走入大学校园的,这造成了学生对具有逻辑与非逻辑双重思维模式的中医药理论的学习在认知上产生了障碍。当前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中并没有完全认识到思维问题是中医教育的关键问题。只有从培养学生逻辑和非逻辑思维两个方面着手,使学生充分认识中医学自身的思维特点,才能培养出合格的中医药人才。
1当前中医院校大学生思维方式存在的问题
中国已经历经百年西方文化洗礼,当代大学生更是在数学、物理、化学等西方科学教育下成长起来的,对于医学的认识大多来源于以西医为主的医院,对中国的古代传统思维在社会生活方面有一定的认识,但对于古代科学技术的理论认知和建构方面,则较难理解传统的思维模式。学生进入中医药院校以后一开始学习的就是中医基础理论中的“元气”“阴阳”“五行”“命门”“三焦”等基本概念,这些基本概念在目前的解剖学并没有严格的对应物。学生在对这些基本概念的学习中仍像在中学时对于概念的认知一样,注重对其物质实体性的把握,用逻辑论证去分析,把高层次还原为低层次。但这种形式逻辑的认知方法在这里遇到了困难,因为概念是思维抽象的结果,而中医学的概念不是实质定义,而是思维到最高层次的哲学概念,即“形而上者谓之道”的思辨最高阶段,不能用形式逻辑的属加种差的方法去界定其内涵和外延。由于学生对中医基本概念的认知困惑,进而对由中医的基本概念建构起来的中医理论系统也不能完全的理解,甚至持否定的态度,有的甚至会排斥对中医的学习。中医学强调唯象联系,突出宏观整体,重视和谐平衡,与学生以前所形成的思维方式和认知习惯格格不入,不易理解难以接受,另外,中医和西医所认知的客观对象都是人体,其中有一些相同语词构成的概念,在其内涵上是不一致的,如“心”“肝”“脾”“肺”“肾”等,西医对这些概念是实体和解剖意义上的解释,中医是系统和功能的认知,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易造成混淆,尤其是刚入门的学生,对以后的学习造成不良的影响,甚至对专业失去信心。
2中医思维中的逻辑与非逻辑解析
造成中医院校大学生在中医学习中存在的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中医理论的思维形式与学习者的习惯的思维形式不一致。而当前的中医教育模式并没有从中医自身特点出发,而是模仿西医教育模式,这样造成一些中医药院校学生和中医研究者对于中医学产生困惑,并极大的影响着他们对中医药的学习和信任度。
中医学知识和所有的古代知识一样,以自然哲学为背景,在中国传统的求同思想的影响下结合当时的简单解剖知识和临床实践发展起来,始终没有与伦理道德、艺术、宗教、等文化分离,主张“天人合一”,在《黄帝内经》中就有“智者察同,愚者察异”的字样,求同即求得万物的整体和谐统一。其理论体系从思维的角度上看,既有逻辑思维的概念、命题、推理,又有非逻辑思维的形象、直觉、顿悟,而作为中医学最主要的特点——整体观指导下的辨证论治过程中,非逻辑思维占主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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