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与劳动的关系(6篇)
时间:2024-11-07
时间:2024-11-07
论文摘要:外来劳务工是我国劳动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正在得到社会日益强烈的关注一些地方政府、行业协会、社会机构及企业也正在为外来劳务工提供越来越多的接受继续教育的机会因此.研究外来劳务工继续教育的社会功效就显得尤为必要,本文选择工作满意度作为研究外来劳务工继续教育社会功效的核心变量.并通过在珠三角地区实施基于企业微观层面的问卷调查来进行实证估测.以定量方法来揭示加强外来外来劳务工继续教育对于促进劳动生产率,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
一、引言
21世纪是人才的世纪这一论断得到了社会公认.而提高国民素质的最佳途径无疑是发展教育劳动力受教育程度与掌握和熟练运用新技术有直接联系.文化水平越高.越易于适应新的工作和环境,越易于掌握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越有利于生产。与正规教育一样。企业对员工的继续教育和培训也被认为是增加高技能员工供给的重要途径。
从宏观层面而言.世界银行研究显示.劳动者平均受教育的时间每增加一年.GDP就会增加9%。另有研究表明。劳动力受教育的程度与劳动生产率具有较强的正相关性,相关系数达0.73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经验也表明.一个国家的人力资本和技能水平是经济持续增长的直接驱动力.高技能员工的供给状况与经济保持全面繁荣有着密切的关系。以职业教育为主的继续教育是为社会各行各业培养直接面向生产、服务第一线的专业技术人才,具有直接服务经济的特点与学校全日制正规教育相比,继续教育与劳动力素质产业结构和经济发展之间的联系更为直接和密切.具有很强的直接参与经济活动的主动性和能动性。
从相对微观的企业层面而言.继续教育.特别是由企业资助的继续教育能够提高企业员工的工作满意度,降低离职率.从而稳定企业生产.提高企业劳动生产率,增加产出实证研究表明,企业资助的再教育与员工的离职倾向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相关系数为一0.150这一微观层面的效应经宏观放大以后.其结果就必然是国家平均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国家总收人的增加,其表现就是实际GDP的增加。
正是基于以上认识.《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加快人力资源开发.是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推进我国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就业再就业的重大举措;是全面提高国民素质.把我国巨大人口压力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提升我国综合国力、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实现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这是我国对职业教育的最新认识.这些论述无疑也适用于继续教育等其它形式.全面概括了继续教育作为正规教育的补充,其所特有的社会功效与历史地位。
作为我国的特殊群体.外来劳务工平均文化水平虽然不高,但他们起着连接城乡的作用.是我国社会各阶层中的活跃群体由于其特有的流动性以及在城乡之间的沟通作用必然会产生巨大的扩散效应。特别是对于广大农村地区,这种扩散效应将起到最佳的示范作用.推动农村整体劳动力素质的提高。这对于我国社会的发腱是极为重要的。
报告将重点研究外来劳务工继续教育在企业微观层面的社会功效。选取“:工作满意度”作为微观社会功效的核心变量。而工作满意度员工劳动生产率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冈此.任何影响“工作满意度”的闲索其最终都将影响到绎济社会的发展.即在研究继续教育对工作满意度的影响时.呵以将工作满意度与劳动生产率、济发展状况视作基奉等同的概念。
二、数据采集与样本分布
课题研究的切入点是外来劳务工的继续教育问题。调查采用了访谈与问卷渊查相结台的方法其中对政府相关机构.企业人力资源方晡负责人采用了访谈形式.对外来劳务供采用的:是问卷凋查的形式。
问卷调查在珠三角地选择了深圳市、顺德市、巾山市作为调查城市。共汁发放卷l200份,回收有效问卷l138份.回收率94、8%。同时.课题组也在长蔓角地区的上海、南京、苏州、杭州四城市进行对照性的问卷调查共发放问卷400份.叫收375份.旧收率93.75%。在此报告中,所有的统汁分析若无特殊说明,都采用的是珠角样本。长三角样本仅作为对照珠三角地区所州收的调套巷样本分布情况如表l所示.
三、实证分析
继续教育获得性对外来劳务工工作满意度的影响可以从两个维度来分析。一、直接影响,继续教育获得与否直接影响工作满意度;二、间接影响,继续教育获得与否通过影响外来劳务:收人水平而间接作用于其工作满意度。并且,直接影响与问接影响将加以耦合.以更好地实现对外来劳务工继续教育获得性:工作满意度相瓦关系的实证估测。
(一)变量设定
根据研究需要,利用问卷调查信息设定如下变量,并定义及赋值如表2所示。
(二)继续教育获得性对工作满意度的直接影向
继续教育获得性对工作满意度将会产生直接影响与问接影响.即直接影响:工作满意度,或通过其它变量(如收入)影响工作满意度。现对直接影响作实征分析如下。
以继续教育获得性为自变龋.作满意度为因变艇.进行酬归分析结果如表3。
模型一、二的“继续教育获得性”变量的系数均大于零.并均能通过碌著性检验。说明工作满意度与继续教育获得性之间存在显蔷的正相关关系。即继续教育的获得有利于提高外-米劳务工的]一作满意度这两个州归模型衡量了继续教育对工作满意度的直接影响。
对模型—(935样本)的总体描述性统汁分析也证明了这一直接影响是:普的接受过继续教育的外来劳务工“比较满意”与“-IF常满意”两项合计占总样本比重的30.89%.而未接受过继续教育的外来劳务工“比较满意”与“非常满意”两项合计占总样本比重的19.31%前者比后者高出了足足有10个百分点.这充分说明了工作满意度与继续教育获得性之间存在明显的正相关关系。
这一直接相关性可以做如下解释:首先.继续教育的获得将提高外来劳务的职业技能.从而使其能更好地完成工作。产生成就感.这有利于提高其对工作的认同。其次.继续教育的获得将很可能使其比未获得过教育的员工产生一种心理上的优越感,并在这种比较中获得心理的满足.按照亚当斯的公平激励理论.当一个人在与别人比较产生不平等的感觉时(这个不平等既可以是感觉自己受剥夺.也可以是感觉自己额外得益),就会产生改变行为的激励。一般来说,人都是希望保持额外得益而避免受剥夺。因此,感受到优越感的外来劳务工将会改变行为以保持这种优越感,而这种优越感的取得是源自其工作成果.这就必然提高其对工作的满意度。从而使其对工作投入更大的热情.付出更多的努力.其结果是产生更高的劳动生产效率。再次,继续教育的获得增加了外来劳务工的职业技能,这也就提高了其就业能力.增加了其就业概率。也就是说.继续教育的获得性为外来劳务工提供了更多的职业选择的自由.可以选择自己更加心仪的工作.这同样将提高其对工作的满意度。无论那种解释.其结果都是相同的,即继续教育的获得将直接有助于提高外来劳务工的工作满意度,这也就意味着更高的产出水平。因此,完善继续教育供给机制,提高外来劳务工接受继续教育的比例及程度是符合经济发展要求的。
(三)继续教育获得性对工作满意度的间接影响一一以收入为中介变量
继续教育除了对工作满意度产生直接的正效应以外.还将通过其它巾介变量对继续教育产生间接影响此处我们选择收入作为中介变量,研究继续教育通过收入这一巾介变量将对工作满意度产生怎样的影响。
1.继续教育获得性对收入水平的影响
根据调查数据.我们对继续教育获得性变量及收入变量进行回归分析.其结果如表4。
模型一、二的因变量的系数项均大于零.并顺利通过显著性检验以模型一中的935个样本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也很好地支持了这一结论,.接受过继续教育的外来劳务工其工资水平在1000元以上的比重为40.20%.未接受过继续教育的外来劳务工比重为21.68%,两者之间的差值高达18.52%在2000元一5000元这一高收入等级上.两者之间的差别更加明显.接受过继续教育的外来劳务工的比重是17.03%.未接受过继续教育的外来劳务工的比重是4.90%.前者是后者的近3.5倍。
继续教育的获得性与收入之间的正相关性应该来说是显而易见,并得到公认的从人力资本角度而言,外来劳务工继续教育的获得将直接增加其个人的人力资本,人力资本存量高,存相同时间内生产率就高。个人在收入分配中的份额此将增加,收入增加。而且,按照Ba1"1"0(1991)的定义,人均人力资本存量,式巾s表示受教育年限,η(t,s)为第工年接受教育年限为s的人口占总劳动人口的比例。因此.外来劳务工接受继续教育也将提高总体的人均人力资本存量.这在外来劳务工接受继续教育规模增大时将表现得更加显著。人均人力资本存量的增加结果是社会总产出增加,在收入分配份额不变的条件下.外来劳务工的个人收入也将因为总体产出的增加而增加另外.从一般情况看,受教育程度越高的人.由于从事脑力劳动比例大.随着年龄增长.收入水平越高.而且到达收入高峰后持续的时间较长:受教育程度低的人,由于多数从事体力劳动,整体工资水平较低.收入高峰持续的时问很短。这些闪索综合的必然结果就是外来劳务工继续教育获得性与收入之间的高度显著的正相关性。
2.收入对工作满意度的影响
根据调查数据.对工作满意度变量与收入变量进行回归分析.回归分析结果如表5
由表5可知.在模型一中收入提高一个等级.满意度将提高约0.21个等级:模型二中收入每变动一个等级.满意度也将同向变动约0.23个等级。即收入水平的提升会较大幅度地提高外来劳务工的工作满意度如图1所示对两个变量关系的描述性统计分析②可以得出同样的观点。对这一观点最有力的诠释是在收入为2000—5000元这一等级.与2000元以下的各等级相比.外来劳务工丁作满意度随收入增加而升高的现象尤为突出。
收入对工作满意度的正向作用在理论上是可以得到较好的论证的。托达罗法则表明.劳动力转移的动力是流入地区与流出地的实际收入差异而激励理论认为人的行为是受动机支配的.行动的目的是为了实肌自身的需求.完成动机所确定的目标。既然谋取更高收入是农民进城务工的首要动因,收入的提高也就必然是满足进城务工农民需求的最佳途径。因此,收入的提高必然跟工作满意度之间存在很高的正相关火系。这一结论同样也适用于其它形式的流动劳动力.即适用于一切外来劳务工。
3.间接影响的小结
前面我们分析了外来劳务工继续教育对收入的影响.结论是继续教育与收入具有非常显著的正相关关系,继续教育对收入存在较大的正向作用分析I,收入对工作满意度的影响.结论是收入与工作满意度之问也存在非常显著的正相关关系.收入对丁作满意度存在大的正向作用..综合这两项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以收入为中间变量.外来劳务工获得继续教育对其工作满意度具有正向的间接作用。
(四)继续教育获得性对工作满意度的综合影响
如果我们进一步假设间接作用与继续教育对工作满意度的直接作用之间是不相关的。并且假设在继续教育对工作满意度的问接影响的两阶段是符合乘数法则的.即继续教育通过收入中介对工作满意度的间接作用是继续教育对收入的作用与收入对工作满意度作用的乘积。由此建立继续教育对工作满意度作用的综合作用模型如图2。
综合模型中的数字代表回归分析中解释变量的系数值。其中。各实线或虚线上方的数字是模型一的结果.下方是模型二的结果。虚线代表将继续教育通过收入中间变量对工作满意度所产生的间接作用按乘数法则进行化算后等价通路是最下方的两条实线组成的支路的等效替代虚线上、下方的数据是分析结果.计算方法是将继续教育获得性与收入的回归系数与收入和工作满意度的回归系数相乘得到。
由综合模型可以看出.继续教育获得性对工作满意度的直接影响、间接影响都是呈正向作用的,其作用效果(回归系数)分别为0.1442。0.1116(模型一)或0.1159,0.0734(模型二)。因此,在不考虑其它可能还存在的中间变量的间接作用情况下.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外来劳务工获得继续教育将提高其工作满意度.从而提高总产出.促进企业和谐生产。根据一般的判断.在继续教育对工作满意度影响的模型中.其它变量的影响都是比较少的.不大可能导致继续教育对7.12作满意度的影响变为负向作用。因此,除极端情况外,这一结论都是成立的。
四、结论与启示
关键词:高等教育;劳动力市场:相关分析
中图分类号:G6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4038(2012)08-0023-06
人力资源是经济社会长期持续发展的第一资源。高等教育发展与劳动力市场的协调不仅关系到大学生人生价值的实现,也直接影响着人力资源对社会发挥的作用以及教育作为振兴国民经济这一重要国策的实施。目前新疆区域劳动力市场正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表面上表现为技能需求方式发生了变化,更深刻的是表现为劳动力素质结构发生了变化。劳动力市场的这些变化对新疆高等教育产生了多方面的、深刻的影响。新疆高等教育与劳动力市场协调发展,可以使新疆高等教育发展更好地与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
一、新疆劳动力市场变化与高等教育发展的相关分析
1.新疆劳动力市场变化与人才就业状况分析
市场对劳动力的需求情况主要取决于经济增长和结构调整所创造的工作岗位的数量,通常用就业弹性和就业效应来表示。由表1可以看出,新疆对新增劳动力的吸纳能力明显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就业压力较小。新疆劳动力市场对普通高校大学生的总体需求也高于全国水平。新疆和全国普通高校大学生的就业弹性基本都大于1,说明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市场对大学生的需求没有得到满足。同时,新疆普通高校大学生的就业弹性也大于全国平均水平,即新疆对大学生的需求缺口大于全国平均水平。
近十来年,新疆增加的人口几乎都是劳动力人口,但是,就业人口数量却远远低于劳动力人口的增加速度(如图1)。从而使得新疆劳动力市场在供求总量上是一个供过于求、存在一定就业压力的市场。
由此可见,新疆劳动力市场总体就业存在压力,但对普通高校大学生的需求仍然没有得到完全满足。
2.新疆高等教育发展与劳动力变化的关联分析
为了反映出新疆劳动力市场变化与高等教育发展之间的关联程度,笔者选取了反映劳动力市场变化与高等教育发展的重要指标:从业人员数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数。一段时间内的从业人员数反映出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变化,而高等学校的在校生人数是一段时间内高等教育发展规模的重要反映。
表2显示的是新疆自2002年以来的相关数据统计。通过利用SPSS统计软件对相关数据进行了关联分析,结果如下:
从表3的统计结果可以看出,高等教育发展(高等学校在校学生数)与劳动力市场(从业人员数)的相关系数为0.964,统计结果反映出,高等教育发展规模与劳动力市场变化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具有较高的相关性。分析表明,新疆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劳动力市场的需求量在逐步增加,高等教育发展规模也随着劳动力市场的变化而不断扩张,新疆高等教育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与劳动力市场变化相适应。
3.未来新疆劳动力市场对人才资源的需求预测
国内学者在研究我国经济增长与人才的关系时,不约而同地都借鉴采用了柯布一道格拉斯生产函数,普遍认为经济增长依靠物质资本、人力资本、科技进步。根据国内学者的研究成果,借鉴武汉化工学院杜昭明教授提出的含独立人才因子的柯布一道格拉斯生产函数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可以使用柯布一道格拉斯生产函数建立人才需求预测模型,对新疆人才资源需求状况进行短期、中期预测。为研究经济增长与人才需求的关系,预测人才需求,对柯布一道格拉斯生产函数模型进行改造,增加一个变量R为投入人才量,将上式改造为:模型中L为投入劳动量,为产出量;为技术进步水平;L为投入劳动量;K为资金投入量;参数和称为弹性系数,为Y对L的弹性系数,又称劳动投入弹性系数,为Y对K的弹性系数,又称资本投入弹性系数。表4给出了1991-2009年新疆经济发展及从业人员状况的统计数据。
本文采用ADF(AugmentedDickv-Fuller)检验法,利用EViews5,0统计分析软件,
通过Eviews5.0对上述变量LNY、LNR、LNK的进行检验,存在因果关系,即LNY是LNR变化的Granger原因,LNK是LNY变化的Granger原因。
利用样本数据结合SAS软件对柯布一道格拉斯生产函数线性化函数线性化方程Y=ALαKβARγeμ做OLS参数估计,得到以下回归方程:1nYt-lnYt-1=0.28696(1nRt-1nRt-11)+0.27369(1nKt-1nKt-1)
2t=3.61,VIF=2.69843,R=0.939,F=100.03,DW=2.03,IOA=0.108
可以看出,变量的显著性和方程的显著性极高,拟合优度也很好。方差膨胀因子Vlf=2.69843
将生产函数模型进行转换,得出人才需求预测模型为:
R=EXP(1nRt-1+(1nYt-1nYt-1)-0.27369(1nKt-1nKt-1)/0.28696)
运用上述系列模型对新疆2005-2015年的社会经济发展所需人才总量进行预测(如表5)。据预测结果2005年和2010年新疆人才需求量分别为137.9万人、186.7万人,与2005年及2010年新疆从业人员人员中大中专以上学历人数126.66万人、176.48万人基本吻合,说明该预测模型具有较高准确率。据预测,到2015年人才需求达247.1万人,占从业人员的30.1%,比2010年人才需求要增加60.4万,年均增长6.4%。以上预测结果的分析表明。为确保新疆经济快速增长,首先要扩大新疆人才数量,形成与经济增长需要相适应的合理人才比例,但当经济增长到一定时期,对人才的质量要求则更加明显,就不能过于片面的追求人才数量的扩张而忽视了人才质量的提高,这样是不可能真正满足经济增长的需要的。
二、现阶段新疆高等教育与劳动力市场失衡分析
近年来,虽然新疆的GDP一直保持强势的增长,但对劳动力的吸纳总量一直表现疲软,随着近几年高校扩招的毕业生进入市场,高等教育与劳动力市场的供需总量失衡进一步加剧。
1.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不够深入完善。造成高等教育与劳动力市场匹配度差
近年来,新疆高等教育的管理体制、办学体制、投资体制以及招生制度、毕业生分配制度等已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改革,也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并未真正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高等教育体制,真正形成高等学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面向社会进行资源交换、面向社会多渠道多元化筹措经费的新格局,进而使高等教育形成多形式、多类型、多层次的能满足社会各方面、各阶层需要的,能为社会各行各业培养各种各样的人才和提供各种方式服务的开放性体制。政府主导的办学主体在新疆高等教育中占极大比重,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的模式仍未能摆脱传统体制的影响和束缚。高等教育改革的滞后和不完善,造成了高等学校办学缺少时代特色、地域特色、行业特色和学校特色,高等教育快速发展与劳动力市场快速变化的需求错位,相互失衡。虽然从长远来看,新疆劳动力市场对高等教育的需求呈上升趋势,但在短期内却形成了区域的“教育过度”。如此一来,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不仅无法应对社会经济的进步反而还加重了就业的负担。
2.劳动力市场转型期高等教育科类结构变化滞后,相互失衡
新疆高等教育的科类结构与劳动力市场变化的失衡体现在不同学科专业的毕业生在就业中面临不同处境,因为新疆经济高速发展。人才缺口很大,总体上表现为“教育不足”:但新疆高等教育在一定程度上的确存在着局部的相对的“教育过剩”问题,有的学科和专业的毕业生供不应求,社会需求旺盛;而有的学科和专业毕业生则供过于求,出现过剩状况。高等教育快速发展与劳动力市场需求变化的存在较大偏差。
在“十一五”期间,新疆经济产业结构不断进行调整,二、三产业的比重在不断提高,这对新疆劳动力市场产生了较大的影响。而新疆高等学校对相关专业毕业生的供给却很有限,造成部分专业人才的紧缺。
此外,新疆高等教育层次结构与劳动力市场变化失衡。据新疆教育相关部门近几年统计数据显示,新疆高校专科毕业生总体上不到一半的就业率,专科、高职毕业生明显供大于求,本科生就业率低于70%,本、专科层次的人才出现“就业困难”状况。
3.新疆高等教育区域空间分布不均衡。形成劳动力市场变化与高等教育发展的失衡
高等教育地域结构与劳动力市场变化失衡,高等院校多集中在自治区首府城市,如首府城市乌鲁木齐市有普通高校高等学校16所,拥有学生124467人,吐鲁番地区、哈密地区、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等地区没有一所高等学校。造成经济发达、人才密集的地方接受毕业生多,出现高层次人才局部过剩,而经济不发达,人才稀缺的地区接受毕业生越少,出现人才严重短缺。地区性人才失衡的形成,从深层的原因讲,固然是我国经济的二元结构所致,但它与人才市场的二元分割以及高等教育信息不通畅也有密切的关系。
三、对策与建议
1.调整高等教育的层次结构。适应劳动力市场由低级向高级发展
劳动力市场所处的水平,通常是由产业结构的水平和生产技术的水平决定的。产业结构的升级所反映出来的一个明显特征就是劳动力就业结构的变化,也就是随着第一和第二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例逐渐下降,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例不断上升,一方面新增劳动力主要涌向第三产业,另一方面第一产业部门的劳动力开始释放出来,逐步转移到高层次的第三产业部门就业。教育以其层次和类型实现对劳动力的甄别配置功能。高等教育的层次结构主要是指不同程度和要求的高等教育的构成状态,高等教育的层次结构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劳动力市场对不同层次人才的需求结构。近年来,新疆高等教育的管理体制、办学体制、投资体制以及招生制度、毕业生分配制度等已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改革,但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的模式仍未能摆脱传统体制的影响和束缚。此外,高校分工不明、定位不清的现象依然严重。新疆高等教育的教育教学制度及院校类型应当更加多样化,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高等学校应具有不同的培养目标、模式与特色。近年来新疆高等职业院校、民办高校多种高等教育形式发展迅速,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普通高等教育的总体规模,但是其培养目标定位模糊、办学同质化、师资力量弱、办学条件差、教学质量低的状况令人忧虑,培养出的人才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竞争力明显较弱。因此,在探索更加多样化的高等教育办学形式的同时。也要注意对现有的多种高等教育形式进行改革完善,促使其找准在劳动力市场的目标定位,提高培养人才的质量。
2.调整高等教育的专业结构。适应劳动力市场由卖方向买方的转变
在中国具体经济发展阶段和经济结构条件下,教育发展与劳动力市场变化的不均衡,导致高等教育供给压力的加大及人力资源闲置,即所谓的“教育不足”和“教育过剩”。新疆经济高速发展,人才缺口很大,总体上表现为“教育不足”:但新疆高等教育在一定程度上的确存在着局部的相对“教育过剩”问题,如某些学科、某些专业毕业生的社会需求少,就业很不理想,这种情况说明劳动力市场正从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变。在买方市场中,大学生就业需由市场供求关系来调节,而高等学校则只有培养出“适销对路”的人才产品,才会赢得劳动力市场的青睐。为了培养新时期新疆急需的各类高层次专业人才,各高校应密切关注劳动力市场变动,准确地做好人才需求预测,并综合考虑多方面的现实因素对专业结构进行适时的调整,以培养出适销对路、宽口径、厚基础量强、办学经验丰富、教学资源充实等优势的基础上。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改革课程体系,加大使用现代科学技术提升、改造传统学科专业的力度,实现新的发展。应大力发展与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应用型特色学科专业。近年来新疆高等教育的应用型专业有了较大的发展,但仍然落后于新疆经济社会对高层次应用性特色人才的迫切需求。因此,新疆高等院校应立足地方经济和产业结构的特色,合理调整和配置高等教育资源。积极开设面向地方经济的应用型学科专业,为地方经济输送各类合格的应用型人才。
3.建立高等教育市场化评价与反馈机制,增强与劳动力市场的动态适应性
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上来看,我国劳动立法体系滞后于我国劳动关系的现实需要。具体表现在:一、在立法思想上还停留在以户籍、编制等阶层化上,对劳动者进行人为划分的带有身份属性的制度性规定,待遇不一,与国际人权公约以及《同工同酬》公约规定不符。同时,行政法规较多,罚则条款不具体、不规范,造成执法过程中处罚手段难以真正实施。这导致劳资双方合同不规范,甚至存在用工歧视等问题,对侵犯劳动权的法律责任的追究还有待加强。二、监察执法现状不容乐观。各级劳动监察机构在面临范围大、工作重的劳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时,由于监察人员责任意识不到位,在执法程序与手段上只罚不纠,严重影响了行政执法效果。三、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还有待完善。随着近年来我国劳动争议案件的大幅增加,处理难度日益加大,我国劳动权司法保障突显出范围狭窄、救济缺失等问题,尚不能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进步的要求。对策与建议完善教育法律体系是实现教育法治化,维护教育公平的前提。
在教育立法方面,要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和法定的立法权限,进一步推动教育法律体系的系统性。进一步提高教育立法的质量,增强教育立法的民主化与可操作性。要做好前期调研工作,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若干重要问题,做好拟制定有关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可行性论证,对教育投入、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等有关促进教育公平的诸多方面应给予重视并规范和管理。
尽快建立严格的教育执法制度,以保障立法的顺利实现。长期以来,教育法制建设深受“人治”和“权治”思想影响,没有充分体现被管理者的“权利”和“所需”。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在观念上增强执法意识,尊重、落实和维护学校的自。同时,要自觉履行教育行政执法主体的职责,建立较为规范的执法机制,加强教育执法队伍的建设,明确行政执法程序,加大教育执法力度,依法规范教育秩序,纠正、处理、处罚教育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再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应加强教育执法监督的力度,并充分发挥教育督导作用,保证相关部门正确地履行职责,力拒教育腐败。同时,逐步建立和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建立一个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独立权威的教育法律监督体系。
努力加强教育司法建设。建议在《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行政受案范围中增加“受教育权受到侵犯”的情形,并将对受教育权形成侵犯的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建立健全处理教师申诉、学生申诉的程序与机制,运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多种法律救济手段,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及时妥善地处理日益增多的教育纠纷,保证教育程序的正常进行和教师、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依靠法制建设保障食品安全,将成为食药总局组建后的重要任务。首先,要建立以《食品安全法》为根基的食品安全立法体系,尽快明确行业标准,注重食品的卫生、安全与营养,实现从养殖业、种植业的源头立法。加强刑法与食品安全法的衔接,从刑事立法上旗帜鲜明地表达国家严厉打击这些犯罪的决心。
执法方面遏制多头执法,明确政府职能部门的分工,协调做到“无缝连接”,将“管理程序、规章制度和监管行为”融合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执行过程中,要把食品安全监管覆盖到生产全链条,改变食品安全领域“事前、事中执法真空,事后突击式执法”的现象。同时,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犯罪行为的追究力度,依法快速、高效的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并加大经济处罚力度,提高食品经营者违法犯罪的成本。
充分发挥司法检察作用,强化移送责任意识。增设行政机关对查处食品案件的专门移送条款及移送标准,对“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建立权责利相对应的倒查机制和惩治体系。对食品安全问题以及政府执法部门的不作为、乱作为,各级人大应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启动监督程序,依法加强监督。对食品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的、以罚代刑、行为“入刑化”,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督促监管者公正尽责。构建劳动权保障的新型立法体系,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首先,加快劳动保障立法步伐,对劳动者予以平等保护,在制定劳动法律时,要充分考虑当前相关劳动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和漏洞,提高立法质量,既要兼顾劳资双方利益平衡,消除歧视,平等保护,又要向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适度倾斜,加强法律规范本身的强制性。进一步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强化同工同酬权。规范特殊工时管理,明确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范围以及工资保护。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范围及其综合计算周期、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降低缴费比例,提高保险待遇,为在异地生育的女职工打开方便之门。解决工资支付问题,主要包括规范工资发放的方式、工资计算方式等内容。
加强劳动保障管理和监察力度,提高监察执法水平,以保证劳动法律的最终实现。完善评议考核制等工作制度,严格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开展巡视监察等执法工作,坚决查处和依法纠正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的严格实施,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减少劳动争议发生和维护社会稳定。
关键词:职业院校;顶岗实习;实习权益
中图分类号:G71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8153(2015)05?0006?05
顶岗实习是职业院校的一个重要教学环节,是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表现途径之一,是职业院校人才培养的关键。然而,在职业院校顶岗实习的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其中,由于立法的缺失,顶岗实习期间学生劳动权益保障等法律问题较为突出。《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提出要创新顶岗实习形式及健全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制度。因此,在厘清顶岗实习中学生、学校、企业三方法律关系的基础上,针对顶岗实习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健全顶岗实习的相关规章制度对今后职业院校学生规范顶岗实习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顶岗实习的内涵分析
我国对顶岗实习的实践最初体现为师范类专业的学生下乡支教,进行教育实习活动。如今,顶岗实习已发展成为职业院校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重要形式。顶岗实习主要是职业院校学生在完成基本专业学习任务后,到企业具体职业岗位以企业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技术工作的一种实习方式。2005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提出“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最后一年要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训时间不少于半年。”
由于“顶岗实习”这项工作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教育主管机构对“顶岗实习”的内涵尚无权威的界定,仅在《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学生顶岗实习,是指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安排,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事)业等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岗位进行的实习。理论界对“顶岗实习”也未形成统一的定义。与普通实习不同,顶岗实习这一教育教学工作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一是兼具教育性和职业性[1];二是学生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在校学生又是企业工作人员[2];三是实习实践环境的真实性;四是育人主体的多元性,包括学校和实习单位。
二、顶岗实习的法律关系分析
顶岗实习教育模式实践中,职业院校将课程设置在实习单位,让学生通过实习单位具体职业岗位的技术工作进行学习,通过顶岗实习,职业院校和相关企业或行业将资源整合,实现优势互补、平等互利和共同育人的目标。顶岗实习过程中涉及学生、学校、实习单位三方主体,各主体间存在不同的法律关系。
(一)学校和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顶岗实习过程中,学校把课堂设置在实习单位,向实习单位输送学生并为其工作,实习单位为学生提供实习岗位,帮助学生提高实践能力。目前,法律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普遍认为学校和实习单位之间是民事委托法律关系。双方可通过实习协议对各自的教育管理职责、实习岗位、实习生待遇等事项进行约定并依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二)学生和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
顶岗实习是职业院校实践教育的重要教学环节,对于学生,顶岗实习是学校安排的实践课程。顶岗实习中,选择实习单位的方式主要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实习双选会双向选择、学生自主选择等三种。无论实习单位是通过哪种方式确定的,顶岗实习期间学生都要接受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学校对学生也负有管理、监督、保护的义务,可见,学校和实习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仍是教育管理法律关系。
(三)学生和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顶岗实习期间,学生受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双重教育和管理,对于顶岗实习学生是否具有“劳动者”身份,现有法律尚无明确规定,这使得顶岗学生与实习单位的法律关系性质较为特殊和复杂。由于实习学生身份不确定,顶岗实习具有教学目的性,且实习期较短,法律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顶岗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的法律关系性质存在不同的看法,有劳动关系说、劳务关系说、雇佣关系说、教育关系说等多种主张[3]。由于顶岗学生与实习单位的法律关系性质不明确,法律适用先天不足,顶岗学生的劳动保护权、休息权、报酬权等不能得到有效保障,职业院校学生实习权益受损问题日益凸显。
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具有双重性的关系[4]。一方面,学生向实习单位提供劳动获取报酬,双方具有准劳动关系;另一方面,实习单位受学校委托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双方具有教育管理关系。因此,顶岗学生和实习单位之间既存在准劳动法律关系,又有教育管理法律关系,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享有受教育权和劳动权。为充分保障顶岗实习学生的权益,有必要把最高工时、最低工资、劳动纪律、工伤、意外伤害、患职业病等劳动法律关系中的基本内容纳入准劳动法律关系中予以规定。
三、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权益保障现状
(一)学生顶岗实习权益保护的法律困境
1.学生顶岗实习期法律身份界定模糊
我国现行法律规范没有对“劳动者”进行直接定义,而是以列举加排除的方式规定了适用和不适用劳动法律规范的主体。其中,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审判实践中,往往依此认定,学生受学校安排到实习单位进行实践,是学校教学活动的延伸,不是就业,学生在实习期间不具有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与实习单位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实习期间学生实习权益受损的须按民事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另一种观点是,《劳动合同法》第15条和第68条规定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非全日制用工为大学生校外打工提供了法律保障,劳动部的部门规章与法律相冲突,应属无效,在校生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应是有效的劳动关系,在身份上应当认定为劳动者,出现劳动纠纷,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解决劳工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5]。由于顶岗学生实习期的法律身份模糊,学生在顶岗实习期合法权益受损时无法获得最大的救济,因此,明确学生在顶岗实习期的法律身份是建立顶岗实习保障制度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2.学生顶岗实习权益的法律适用性不强
关于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的规范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规定较为宽泛,且分布零星散乱,操作性不强。许多地区通过地方性法规对学生实习权益予以保障,全国首例对高等学校学生实习、毕业生见习的立法是2010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条例强化了对实习学生和见习毕业生的权益保护[6]。然而,条例对实习劳动力的劳动者身份、实习生劳动权益受损后的责任承担和救济途径等问题未作明确规定,另外,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适用范围较小,效力层次和执行效果也有待提高。可见,我国对实习生权益保障立法方面存在很大的不足,这使得顶岗实习生具体劳动权益受损时救济途径不明确,也给司法机构审判此类案件带来了法律适用的困惑以及归责的障碍。
3.顶岗实习协议不规范
由于学生、学校、实习单位缺乏对实习协议法律效力的科学认识,通过实习协议明确学生、学校、用人单位三方权利义务的方式并未普及。关于实习协议的强制性规范也不够完善,例如,《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对实习协议加以规范,但只要求实习基地与学校、学生签订三方实习协议,对其他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不作强制要求。这使得实习期三方权利义务不清晰,出现争议后,责任难落实。
(二)顶岗学生实习权益受损的表现形态及救济途径分析
1.侵犯顶岗实习学生的受教育权
顶岗实习学生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在校学生又是实习劳动力,受教育权是学生实习权益中最主要的权利,学生享有实习劳动的自由权和选择权。然而,顶岗实习工作推行过程中,侵犯学生实习劳动自由权和实习劳动选择权的事件时常发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职业院校强行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二是职业院校或企业安排学生到专业不对口的岗位实习;三是顶岗实习形式化,职业院校和实习单位对实习生疏于管理,随意安排学生实习,实习缺乏专业的实践和指导,使顶岗实习毫无价值。
目前,研究者对职业院校学生实习权的内涵理论研究不足,认识上存在偏差,对学生实习的认识只停留在事物的表象,主要关心实习学生的人身权、休息权、劳动报酬权和劳动保护权等“劳动权益”,忽视或偏离了学生实习目的的本身[7]。因此,顶岗实习过程中,学生的受教育权这一核心权利被忽视,学生被沦为纯粹“劳动力”,实习的目的无法实现。甚至有职业院校以顶岗实习的名义向关系公司大量输送无偿廉价劳动力,学校、指导教师、企业多方渔利[8]。由于立法的缺失,学生受教育权被侵害却难以维护。
2.侵犯顶岗实习学生的劳动权
由于实习生的“劳动者”身份尚未得到法律的确认,实习生与实习单位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亦不明确,因此,有些企业为节约成本,大量使用实习生从事劳动,甚至侵害实习学生的劳动权益。顶岗实习学生劳动权益受损的表现形态主要有:一是实习前不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二是为学生提供不符合安全卫生条件的实习环境或安排学生在高危岗位上实习;三是任意加大学生劳动强度,延长学生工作时间;四是克扣、拖欠实习报酬,同工不同酬,向学生支付的报酬低,甚至出现实习生待遇低于最低生活保障工资的现象。
造成顶岗学生劳动权益受损的原因主要有:一是我国缺乏专门的实习法律制度规范实习活动;二是实习关系不适用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制度,主要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因此,顶岗学生的实习待遇、劳动时间、实习条件、实习期的培训指导等事项只能由学生、学校、实习单位三方约定,而三方协商时,学生的话语权得不到保障。另外,实习单位不受教育行政机关管理,亦不受学校制约,实习关系不属劳动行政机构管辖,故顶岗学生劳动权益受损后,学生不能通过行政救济方式维权,多是通过民事诉讼维权,而民事维权又面临着诸多难题和困境,学生实习期间的劳动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3.侵犯顶岗实习学生的社会保障权
目前,社会保险关系主要是基于劳动关系产生,实习关系尚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我国也没有专门的实习生社会保险强制性规定,因此,实习生的社会保障权益保障明显不足。顶岗实习学生出现工伤、意外伤害、患职业病等情形时,实习单位和学校相互推诿,损害学生权益。
工伤权益是顶岗学生实习权益的重要内容。现有的学生实习伤害救济模式主要有侵权救济模式、约定救济模式、工伤救济模式、商业保险救济模式[9]。其中,侵权救济模式应用最为广泛,但这一模式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学校和实习单位有过错才承担责任,约定救济模式受约定内容限制,工伤救济模式缺少法律支撑,商业保险救济模式赔偿数额有限,这都不利于公正的保护学生社会保障权益,使得学生在伤害事故发生后相应权益无法得到有效救济,只能自行承担风险。
四、学生顶岗实习权益保障的对策
(一)加强对学生顶岗实习权益的立法保护
学生顶岗实习权益未能得到有效保障的主要原因是相关立法缺失,因此,当务之急是要完善学生实习权益保障的法律体系,使学生实习活动有法可依,加强对学生实习权益的立法保护。目前,教育部针对职业院校顶岗实习的规范主要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两部,两规范中对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的组织计划、过程管理、考核奖惩、安全保障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值得肯定,只是较为宽泛,对职业院校、实习单位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缺乏具体的规定。各地可结合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借鉴《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等地方性规范,通过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的方式将顶岗实习工作的相关事项予以落实和规范,形成完善的顶岗实习立法体系。
对于备受关注的实习生劳动权益和社会保险权益问题,许多学者主张参照非全日制用工或劳务派遣将实习关系纳入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予以调整,在相关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规范中明确实习生的“劳动者”身份,对实习生的工资、工时、劳动保护、工伤、患职业病等事项做出明确规定。这种主张一方面与现行劳动法律制度相冲突,另一方面忽视了顶岗学生的受教育权,因此,对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的立法主要是教育立法,而非劳动立法。
[5]李文忠,王一洁,高福禄.论高职院校学生实习、就业中的法律适用问题[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0(1):6669.
[6]柯旭.先行立法破解难题―《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解读[J].人民之声,2010(21):5961.
[7]刘敏,阮李全.职业院校学生实习权的法律探析[J].教育理论与实践,2014(36):3133.
[8]莫小松,马艳.广西来宾一职校3领导向企业索要顶岗学生“管理费”[EB/OL].http://.cn/.
[9]吴敏.浅析高职学生实习伤害的法律救济[J].商业经济,2014(12):122124.
[10]彭霞.学生实习期间受伤的法律保护研究[J].出国与就业,2011(6):139.
StudyonProtectionofRightsandInterestsforVocationalCollegeStudentsduringInternship
WANGYanping
(QualityEducationInstituteofLiaoningFinanceVocationalCollege,Shenyang110122,China)
一、法学教育模式述评及我国存在的问题
(一)法学教育模式概述
谈论法学教育,必须关注法学教育的模式问题,世界各国目前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以英美法系为代表的实践型模式,该模式将法学教育设置于研究生阶段,以案例教学、专题研讨、模拟辩论为特点;另一种是以大陆法系的德、法为代表的学术型模式,这类国家一般在本科设置法学专业,不要求学生具有其他学科的知识背景,着重对法学理论和立法原理等基础性知识进行讲授。中国目前的法学教学模式,基本上符合大陆法系模式的特征,只是近年来随着两大法系的相互学习借鉴,中国的法学教育也吸纳了案例(判例)教学等具有鲜明英美法系的教学方法,同时也发展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具有特色的内容。中国目前的教学模式,是将法学设置为本科、硕士、博士三个主要梯度,在本科教学阶段突出基础理论的学习,而在后面的硕士、博士阶段则分情况进行实践型和学术型人才的深入培养。
(二)我国法学教育模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法学教育模式中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学教育双重任务的失衡导致与法律职业要求严重脱节。我国现行法学教育承载着职业精英教育与民众普法教育的双重任务,实践中法学教育内容和方法等各个环节都鲜有体现法律职业相关要求,更多追求的是普法式的或是学究式的理论教学,导致法律职业能力培养严重缺失,这一问题直接体现在法科毕业生的就业难上。《2011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公布的数据表明,2010届本科毕业生就业率最低的专业是法学。可以说,法学毕业生就业能力差的原因很大部分应归于职业技能缺乏。
2.法学教学内容陈旧,课程设置僵化。目前我国法学教学内容大都强调法学理论学习,忽略了对学生法律专业技能的培养。在课程设置上,又往往单纯以法说法”,将教学内容限制在各个部门法内部,对于社会学、经济学等与法学学科有着密切联系的相关内容较少涉及,学生的知识结构单一。
3.法学教学形式与方法以单一的讲授式为主,缺乏互动性。这种教学方式,在合理使用的前提下具有一定优点,但过度依赖则无法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学生缺乏理论和实践结合的能力。目前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已经深刻影响到了法治现代化和法律人职业群体的形成,对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法治国家产生了巨大的阻碍。对此,必须采取积极措施,大力推进、探索法学教育的改革,而近年来司法考试的不断完善和兴起似乎提供了一个有利的契机。
二、司法考试及其带来的挑战与思考
(一)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带来的挑战
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自2001年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建立以来,目前已实施了10次国家司法考试,全国有50万人通过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2008年司法考试颁布新政,允许大三学生参加考试,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在时间上实现了接轨,客观上也为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无缝对接”创造了可能。2008年新政之后,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带来了一系列现实的挑战。首先,从司法考试本身来看,其考试内容涉及宪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商法、民事诉讼法、国际法等数十个法律部门。前三卷均为客观选择题,卷四均为主观题,主要体现为案例分析,其中不乏结合时事的评论文字和跨部门法的综合试题,突出考察了考生的理解力与综合运用能力,而这正是目前我们法学教育中所欠缺的。其次,从就业市场来看,司法考试将部门法和应用性法律知识以及实务操作摆到了法学专业考生的面前,司法考试通过率已经成为衡量高校法学院系毕业生质量的一个指标。这种职业化导向的新趋势最终反映到法学教育上就要求有针对性的重新审视既有课程设置与教学安排。
(二)司法考试对法学专业教育改革的启示与思考
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改革是具有启发性的,是挑战更是机遇。在处理这一问题时,必须首先明确重视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影响与促进作用,不能矫枉过正,即不能将法学教育变成围绕司法考试的应试教育。这是因为,司法考试的目标在于选拔法律职业人才,重视的是法学应用性知识的考察,但国际和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是多样化的,除了应用型人才,还需要一定的学术研究型人才或者从事简单、辅法律事务的普通法律人,这些人才的培养都有赖于法学教育的积极开展。因此,审视司法考试对于我国法学教育的影响,可以看出其将有利促进我国法治现代化与职业法律人群体形成,但在司法考试影响下的法学教育改革却似应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1.以改革”为基础。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法学教育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具有特色的法学教育体系,其特点突出表现为重视法学理论基础、强调学术思辨能力,应该说具有其先进性。目前的改革,并不是全盘否定过去,而是在原有重视理论教学的基础上,强化实践教学,让法学教育从单纯强调高不可及、形而上的学术派”走向触手可及、更多地解决实际问题的务实派”。
2.以综合”为根本。仔细观察司法考试十年的考试题目,总体经历了一个由简而繁、由单一考察向综合考察的发展趋势,这种变化对法学学生的基础知识综合运用能力和扎实程度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
3.以运用”为重点。司法考试作为国家选拔专业法律职业人的资格考试,其最终指向在于选拔合格的应用性人才,落脚点在运用”二字上。将法律知识运用到实践案例和生活中,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亲自处理法律实务的能力与专业技能。
三、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劳动合同法”课程改革的思路与具体做法
(一)改革的思路针对司法考试对法律教育带来的冲击与思考,我系针对劳动合同法”的教学,引发一系列思考:如何调整教学方式与内容?课程设置怎样体现社会对法律人才的要求?面对司法考试,是一边倒的偏向应试还是力求通识理论与职业技能的融合?融合的路径与方式又是什么?在保证基础性法律人才培养基本合格的基础上,结合我系法学专业(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方向)教育部和北京市高等院校特色专业建设点的有益经验和在劳动法领域出色的教学科研实力,我系充分认识到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法领域事业的快速发展趋势与转型中国社会的客观需求,利用劳动合同法学科起步晚、空白多、历史负担轻的特点,积极探索,以培养专业复合型、实用型、跨国型人才为中心任务,教学理念、课程设计、教学手段、师资建设、教材支持等诸多方面的密切配合,积极实施劳动合同法”本科课程教学改革。#p#分页标题#e#
(二)具体做法
1.教育理念。根据我系教学科研优势,将劳动合同法”作为我系特色专业建设的重点课程之一。劳动合同法”课程的总体教学目标是着力培养学生具备较为扎实的劳动合同法学术素养,具备国际视野与本土意识,通晓中外劳动合同法理论和实务,掌握基本劳动合同相关实践技能,具备学术批判性思维和常见法律实务问题处置能力,能够在各级政府部门、政策研究部门、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社区服务部门,以及在劳动仲裁机构、司法部门、律师事务所等,从事劳动合同实务操作和法律实际工作。
2.课程设计。结合司法考试的考察特点以及社会就业的客观需求,对劳动合同法”课程教学内容进行了重新设计。首先,在教学阶段上,将劳动合同法的教学时间从原来的大学二年级第一学期调整到大学三年级第一学期,在学生完成其他14门核心课程之后开设,可以有效地结合民法、合同法等相关部门法的学科知识加深对劳动合同法的理解与掌握。其次,在教学环节上,对基础理论、比较法学习、法条解析、案例研讨等板块比率上进行了调整,适度降低了对基础理论的讲授,强化了比较法学习、法条解析与案例研讨,更是明确将模拟劳动合同签订、模拟法庭(仲裁庭)等实践环节列为课程的主要内容。最后,优化课程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安排学生撰写论文、案例分析、模拟演练作为平时的作业,平时作业与期末考试分别占课程成绩比重的30%和70%,考核题目偏向论述题、案例分析题等类型,引导学生关注与劳动合同法相关的重大现实问题。
3.教学手段。第一,课堂教学环节,注重教学环节的连接和完整,着重教学过程中的互动环节,将以往整堂课程老师单一讲解的形式逐步调整为学生课前自我学习,教师课堂重点讲解,组织专题案例课上讨论。专题讨论和重点讲解时,基本遵循基本法理+比较法学习+法条研读+司考仿真题练习+案例讨论/模拟+综合点评”的形式,激发学生的专业学习兴趣,培养其解决问题的能力。第二,研究性学习环节,在全面、系统地阐述劳动合同法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将近年来劳动合同法学的最新理论研究和立法发展反映在教学中,对近年来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做出积极探讨,使教学具有鲜明的时代感。同时依托学院学生科研平台,引导学生参与劳动合同法方向的研究性学习。四年来,已有五项相关学生课题论文荣获北京市大学生挑战杯”二、三等奖。第三,实务模拟环节,通过劳动模拟法庭(仲裁庭),举办集体劳动合同谈判、劳动合同订立、劳动争议处理等法律实务模拟活动,让学生在仿真环境中体验并掌握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机制的具体运作流程,实现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的统一。第四,实践基地环节,法学系加强与用人单位合作办学,与西城区人民法院、北京市职工法律服务中心、门头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十余家社会用人单位和法律实务职业机构建立友好合作关系,建立了稳定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尝试建立了本科教学的双导师制”,每年都安排学生到这些单位开展毕业实习和暑期社会实践活动,让学生可以近距离观摩、亲身实践劳动合同法的相关理论知识,培养处理相关劳动合同法务的职业技能。
4.精品课程、教材、师资建设。依据学院精品课程建设和重点教材编制计划,劳动合同法”课程教学加大特色专业精品课程的建设工作,并已出版《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处理》、《劳动合同法培训教程》等标准教材,丰富了劳动合同法”课程教学。师资队伍建设对于劳动合同法课程改革具有突出的重要性,我系将教师队伍与教学团队建设作为课程改革建设的有利支撑,已有多名教师获得学院中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大赛一、二、三等奖。团队教师近年来在学术期刊发表数十篇劳动合同法方面的论文,并被多次转载,多人参与和主持多层次的劳动合同法方面的课题研究并获奖。
关键词马卡连柯劳动教育现实意义
安・谢・马卡连柯(1888―1939)是苏联早期的教育家和作家,他积极投身于教育实践的同时,还勤于著述,撰写了许多教育著作,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教育思想体系,其中劳动教育思想是其教育思想体系的主要内容之一。本文通过分析马卡连柯的劳动教育思想,以期对现代儿童劳动教育有所启示。
1马卡连柯劳动教育的意义和作用
在马卡连柯关于劳动教育的论述中,他按照社会主义社会对人的基本要求来讨论劳动的教育意义,其教育著作《儿童教育讲座》中就提出了劳动教育的价值:“正确的苏维埃教育如果不是劳动的教育,那是不能想象的。劳动永远是人类生活的基础,是创造人类生活和文明幸福的基础。”劳动教育所具有的价值和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劳动教育能使儿童了解劳动的必要性,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养成劳动的习惯。在参与劳动的过程中,儿童会养成劳动的牢固习惯,产生对劳动的兴趣,会把劳动当作表现其人格和才能的主要形式,形成劳动最光荣的价值观,养成儿童热爱劳动的情绪情感。
(2)劳动不仅可以促进儿童的健康发展,提高儿童的劳动能力,还可形成和谐的人际关系。劳动可以使儿童手脑并用,锻炼身体的同时也促进智力的发展,在劳动的过程中,儿童能感受到我能帮助别人,但也需要别人的帮助,形成初步合作的意识,发展和谐的人际关系。
(3)劳动教育的最大价值体现在儿童道德上和精神上的发展。儿童在劳动的过程中,通过为自己或者为他人的服务,或是体验参与他人劳动的境况,有助于儿童获得自我存在的价值,培养责任感,增强自信心,从而进行自我肯定,自我发展。对儿童开展适宜的劳动教育,还能培养儿童珍惜劳动成果,养成勤俭节约的良好品质。
2集体劳动是劳动教育的重要形式
马卡连柯认为学校是开展劳动教育的主要场所,在所有的教育实践中,马卡连柯把劳动教育和集体教育紧密联系起来。他把“通过集体”、“在集体中”和“为了集体”而教育的思想广泛地运用到劳动教育之中,因为他认为,组织一个良好的集体是劳动教育的重要途径。正是在集体组织中进行分工和协作,把劳动教育与集体教育结合起来,才能使每个成员都能做到热爱劳动,关爱集体和他人,发现集体力量的伟大,体验个人的价值存在,养成珍惜个人和他人劳动成果的习惯。反之,如果没有集体,就没有劳动过程中的分工与协作,儿童也不能更好地感受个人价值和集体存在的意义。
如果说劳动教育的主要场所是学校,那么劳动教育的重要辅助则是家庭。马卡连柯十分重视儿童的家庭劳动教育。他曾指出:“在教育自己儿童的工作中,父母永远不应该忘记劳动的原则……正是家庭的劳动锻炼,对于人们未来的熟练技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家庭里获得了正确劳动教育的儿童,以后就会很顺利地完成自己的专门教育。”马卡连柯认为家庭劳动教育与儿童未来的工作技术有密切关系,即能否进行合理的劳动教育会影响儿童未来熟练技术的获得。因此在家庭里获得了正确劳动教育经验的儿童,在未来生活中就能很顺利地完成自己的专门教育。如果儿童期在家庭里没有接受任何劳动经验的儿童,虽然以后他会接受相应的教育机构的教育,但他也不会获得很好的熟练技术,还可能会面临各种失败,可能会成为不合格的工作者。所以家庭是儿童劳动教育的重要辅助场所,对儿童劳动教育观念的形成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3马卡连柯劳动教育思想对儿童劳动教育的启示
3.1一日活动中贯穿劳动教育
儿童的一日活动中有专门的教育活动、游戏活动和生活活动。在教育活动中,我们可以有计划有目的地开展劳动教育,比如在相关的语言领域、社会领域,我们可以直接提出相应的劳动态度和劳动技能的培养目标,更有针对性和系统性地对儿童进行劳动教育。在游戏活动中,可以采取游戏的方式开展劳动教育,寓教于乐;儿童还可以参与环境创设体验劳动的乐趣。在生活的各个环节,都充满了劳动教育的契机,在日常生活中,贯穿劳动教育,能提高儿童的自我服务能力,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还能体会到为他人服务的价值感,形成良好的同伴关系。
3.2重视家庭中的劳动教育
目前,因为独生子女家庭较多,家长较重视儿童早期智能教育,身体健康教育,但却普遍忽视了儿童的劳动教育。儿童时期是劳动习惯养成的关键阶段,家长的劳动行为可潜移默化地影响儿童形成爱劳动的习惯。家长可借鉴马卡连柯的思想,正确认识劳动教育的意义,合理利用家庭教育的优势对儿童进行劳动教育,让儿童做力所能及的事,使家庭成为劳动教育的重要场所。
3.3注意劳动教育与品德教育相结合
马卡连柯在长期的教育实践中,特别强调在对儿童开展劳动教育时应当进行相应的劳动观念、劳动态度和劳动习惯的教育,让儿童通过劳动感受对错、美丑、善恶,促进儿童精神的成长,从而体现儿童劳动所蕴含的教育性,发挥劳动的教化作用。比如,在语言领域活动中,可以通过讲故事让儿童了解劳动创造了人类并推动人类进步,对待劳动要诚实,有社会责任感,不管事大事小,都要认真对待;在音乐活动中,可学唱《劳动最光荣》,理解劳动的光荣与伟大;鼓励儿童自己的事自己做,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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