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公证书范例(3篇)
时间:2024-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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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银行存款继承风险防范
近日,A银行一客户因存款继承问题向A银行上级部门进行投诉,要求尽快解决其继承存款支取问题。客户反映的基本情况是:存款人因病去逝,在A、B、C等3家银行有存款20余万元及房屋一套,有甲、乙2个子女,存款人生前遗嘱对存款进行了分割,存单及密码由乙持有,但甲向A银行申请了存单挂失止付。因继承问题产生纠纷,乙以甲为被告向法院提出了财产继承纠纷诉讼。法院判决内容主要为:1.房屋由甲继承,但甲应向乙支付现金23万余元;2.存款24万余无,由乙继承20余万元,甲继承3万余元。判决生效后,乙向银行提供了判决书、定期存单,以判决书中甲还应向乙支付房屋款为由要求全额支付被继承人在A银行的存款19万元及利息。A银行以判决书中乙也享有部分继承份额,在继承人未全部到场情况下暂不能支付。乙遂向银行投诉称,银行以二继承人不能同时到场要求乙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继承人存款无理,因存款本身就是继承人的,且被继承人在其他二家银行存款均已支付给乙,A行亦应立即支付,声称要向银监局投诉或向法院A行,并要求赔偿。
一、存款人死亡后存款继承的办理
存款人死亡后其存款的支取在银行业务中属特殊的个人金融业务,一般区分两种情况:
(一)存款人已死亡,合法继承人向银行提交继承权证明书或法院裁决(含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下同)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40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的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从上述规定可知,只有公证机关和人民法院是判断继承人是否有继承权的有权部门。也就是说,继承人支取被继承人存款分二种情况:一是各继承人对存款的分割无异议或仅有一个继承人的,继承人凭公证机关办理的继承权证明书后向银行要求支付;二是各继承人之间对存款的分割存在分歧的,继承人应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或继承权纠纷之诉,由法院对死者存款的归属和份额进行裁决,继承人依据法院的生效裁决要求银行予以支付。
(二)存款人已死亡,存单持有人没有向银行申明遗产继承过程,也没有持法律文书,直接要求银行办理支付的。银行不知或存单持有人未告知存款人死亡的,也未向银行提交相关继承法律文书,而是直接去银行支取存款人生前存款的,银行视为正常支取或转存。如引起存款继承争执的,银行不负责任。
如银行已知存款人死亡信息或在办理办理5万元(不含)或等值外币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中查询存款人身份时发现存款人身份证件已被注销的,银行应告知持折(卡、存单,下同)人按存款继承程序办理。尽管实务中难以证明银行对存款人已死亡情况知晓,相关人员可能未必对存款支取提出异议,银行一旦按正常存取款程序办理,如发生继承纠纷,很可能以未审慎履行注意义务等事由被追究责任。前述投诉事件中如乙提供判决书向B、C行要求支取存款,B、C行认为乙的继承份额大于在本行存款金额予以支付的,一旦甲的权益最终未能实现银行可能面临一定风险。
(三)继承人支取存款应提供的材料。继承人依据继承证明书或法院裁决向银行要求支付存款的应向银行提供相关法律文书、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件、存折,无需提供被继承人的身份证件、预留的密码或印鉴等。如存单遗失或灭失的,还应先申请挂失。
(四)继承人不能全部到场情况的处理。继承人办理存款继承的,所有继承人(监护人代未成年人领取的应提供相应证明)应至银行网点办理存款的支取或过户,这是目前办理存款继承最为便捷的方式;如所有继承人无法至银行网点的,可办理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办支取(过户)或由公证机关提存;各继承人对上述途径有分歧的,继承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未能到场的继承人份额由法院提存。
二、银行在办理存款继承中的风险防范
(一)认真审核相关资料。银行经办人员应仔细核对继承人是否为法律文书上所记载的权利人,通过身份证联网核查系统核实继承人身份,并按继承公证书、法院裁决确定的各继承人份额支付,由各共同继承人在支付凭证上签字确认,并将继承权证明书、法院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原件作为取款凭证附件。对继承公证书或法院裁判文书真实性有疑义的可与文书出具机关核实。
(二)依法合规,不介入纠纷。银行在办理存款继承业务中只负责按继承公证书或法院裁决所载的存款分配内容进行支付,不对法律文书是否合理合法进行审核或评判。《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继承人取得的继承公证书或法院裁决通常涉及房屋、股票、存款等较为复杂的财产内容,只有法院才能依法行使执行权,银行不能对判决涉及的所有财产进行轧差后对存款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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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机构名称:
证明机构联系电话:
经办人:证明机构:日期:(盖章)
一、办理房屋继承过户的流程:
第一,办理房屋继承过户需要的证明材料如下:
1、被继承人的遗产证明材料。
2、如果是多个继承人,就要按遗嘱或法定继承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并签订协议书,只要每个继承人同意并签字,即可产生效力。
3、如果每个继承人对继承的共有财产分割无异议,就可以凭此协议办理过户手续。
第二,房屋继承登记步骤。
办理房产继承手续必须经过房屋评估、继承公证、申请产权登记等办理过程。凡领取《房地产权证》的房屋,当房屋的权属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就可以申请办理该房屋继承登记。
1、房屋评估。首先必须由评估公司根据房屋所处的路段、坐向、楼层、楼龄等对房屋作出专业的价格分析和楼价评估,定出准确的物业市值价格。
2、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领取继承公证书。在办理公证时,必须提供房屋权属人的死亡证明书、合法机关出具的合法继承人名单证明,以及原房屋权属人立有的遗嘱(原件)。若部分合法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必须出具放弃财产承诺证明。
3、房屋测绘。申请人须到房地产测绘部门申请办理房屋面积测绘或转绘手续,领取测绘成果或者附图,以便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4、继承登记。申请人持房地产权证、继承公证书、房屋测绘等证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继承登记手续。填写《房地产产权登记申请书》,并递交上述资料后,办案人员将收件立案受理,并核发回执。待一切资料审核后,即发放已更改权属人的房产证明。
5、规定需递交的其它资料。如涉及该房屋权属等事项是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的,必须递交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如该房屋经实地测绘,发现已经改建或存在违法建设的,必须提交规划部门的报建审核书或处理决定书。
二、办理房屋继承过户所涉及的费用
读者史某
史同志:
股票是股份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证明股东在公司中拥有资产所有权、收益权和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权益的书面凭证,它与国库券、公债券、企业债券、支票等都是几种常见的有价证券,属于金融资产的范围,可以由公民个人持有。有价证券是可以作为公民的遗产予以继承的,其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该《意见》第3条明确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因此,股票是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你儿子生前买有的股票应属遗产范围,你们有权继承儿子生前的股票。
关于股票继承手续的办理,可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如果继承人对股票的继承权及继承份额等没有争议的,应首先办理股票继承公证。即合法继承人应持本人的身份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股票原件等材料,向本人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申请办理股票继承公证,取得继承公证书。此后,证券公司凭合法的继承公证书等材料予以办理相应的转户手续。继承人如属于未成年人,其继承的股份将过户到其经过公证的法定监护人股票帐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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