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高等教育的看法范例(3篇)
时间:2024-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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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等教育;教育公平;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王辉(1973-),女,河南镇平人,北京工业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副研究员;李菡(1987-),女,山东乳山人,北京工业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硕士研究生。(北京100124)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2)08-0001-02
一、21世纪以来我国高等教育公平问题的研究现状
1.高等教育公平的内涵研究
我国许多学者对高等教育公平内涵的把握多是借鉴国外学者的现代教育公平理论的观点,在教育公平内涵的基础上,加以概括分析最后得到各自对高教公平内涵的看法。他们的观点之间存在很多共同点。既有平行的观点、包容的观点,又有交叉的观点。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高等教育公平是指受教育者接受高等教育权利的平等和机会的均等,包括高等教育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也即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均等、高等教育过程的均等和高等教育学业成功机会均等。国内学者们普遍认同这一观点。[1]主要代表人物有杨东平、陈志忠、杨德广、张兴等。
(2)高等教育公平是高等教育资源(高等教育产品)分配的合理公正。一是社会公平,它以“平等”为内核对教育资源的分配实行均等无差别的分配,主要表现在公共教育领域;二是市场公平,它“以不平等”为内核,体现市场价值规律的要求,是对教育资源实行不均等、有差别的分配,主要表现在非公共领域或半公共领域。[2]这种观点允许个人由于先天或后天的原因而形成的教育资源分配的差异,这就承认了高等教育公平的相对性。
(3)高等教育公平是对高等教育现象的评价或价值判断的合情合理,代表人物有张应强。[3]该观点认为教育公平是教育的一种基本价值观念与准则,追求高等教育公平应是当前我国高等教育政策基本的价值选择。
2.21世纪以来我国高等教育公平的现状分析情况
在对我国高等教育公平现状的描述中,有的学者认为从纵向比较,我国高等教育更加公平了。但从横向比较,我国高等教育还存在许多不公之处。[4]另外,还有学者对我国高等教育公平现状的描述为,城乡差距有所改善,阶层差距正在凸现,少数民族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增加,高校资源分配和分布的两极分化,高中教育成为教育公平新的瓶颈。[5]张珏认为从就学机会增加的角度来看,高等教育的公平状况是有所改善的,而资源的不足又衍生高等教育新的不公平问题。[6]
总之,学者们对我国高等教育公平现状的判断,大部分的内容是一致的,即随着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大,增加了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使分享高等教育资源及其服务的人群比例不断扩大,有效推动了教育公平化进程。但从横向比较方面看,高等教育仍存在一些不公平的现象:社会经济和区域差异下的入学机会不公平,不同类型、层次的高校获得教育资源的不公平,学业成功机会的不公平等。
3.高等教育不公平现象的原因分析情况
有的学者认为,经济因素是影响我国当前高等教育公平的根本原因,资源配置与现行制度是影响我国当前高等教育公平的直接原因,[7]代表人物有、李聪明、李菁、康爱荣和孙宝庆等;刘复兴等学者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分析,主观方面主要包括教育决策失误、教育资源配置不合理和教育者自身的素质,客观方面包括经济与文化发展的区域差异、个体差异、技术水平等因素;[8]贾朝霞将主观因素概括为高教政策公平和效率价值取向失衡、高考录取制度、高教收费制度和资助制度的不合理,客观原因是家庭经济状况的差距、阶层差距的凸现、高校地区间分布失衡等。[9]王宁宁认为,造成高等教育中出现不公平现象的原因主要包括经济原因、教育系统内部原因和文化原因。[10]此外,还有学者认为高等教育公平问题主要是由制度缺失造成的,解决的根本途径是进行制度创新。
总体看来,21世纪以来我国学者对高等教育不公平问题的原因分析可以概括为:不公平现象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均衡在高等教育领域的延伸和体现,产生高等教育的不公平现象多是源于经济社会的因素、国家政策、制度等高等教育外部的原因。
4.解决高等教育公平问题的措施研究情况
学者们对高等教育公平问题的解决提出了各自不同的见解,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建立弱势群体的补偿机制,合理配置高等教育资源,加大对薄弱高校的投入,完善高等教育资助制度,健全高考录取制度,改革高等教育收费制度;[11]转变政府调节社会公平职能的机制,通过制度和政策规范高等教育公平运行;[12]在高等教育收费上,对贫困学生实行补偿政策,建立行之有效的奖学金、助学金和学生贷款制度。在高等教育区域发展问题上,有学者通过实证研究,得出高等教育水平较低的省份的高等教育发展落后于经济发展的结论,要改善我国高等教育区域发展的差异就需要多方面筹措资金,加大对这些省份高等教育经费的投入,在这些地区发展多种形式的高等教育,尤其要大力发展远程教育等。[13]
总体来看,学者们提出应对高等教育公平问题的措施主要包括:在经济上,加大对高等教育的投入,特别是对较落后地区的教育投入;在制度上,改革高考和招生制度,实现教育的入学机会公平;在政策上,加大对弱势群体的高等教育扶持政策等。
二、21世纪以来高等教育公平研究的评价
1.21世纪以来高等教育公平研究的特点
21世纪以来我国高等教育公平研究成果的数量呈稳步上升的趋势,特别是2006年以来,高等教育公平研究成果数量迅速增加,并且研究成果的质量有一定程度的提高,研究的范围和领域不断扩大,呈现出较明显的特点。
从研究的层次来看,高等教育公平的研究逐渐从宏观层面向微观层面发展。学者们从社会学、法学、伦理学、哲学、经济学以及教育学等学科的角度来界定高等教育公平的内涵,呈现了多学科、多角度对高等教育公平审视的局面。在研究的初期,学者主要从宏观的国家层面或是整个高等教育的公平现状来探讨,如大众化阶段高校的教育公平使命、高等教育的公平问题探析等。随着研究的深入,人们进一步将视角转向微观层面,研究高等教育如何实现每个人更好的发展。从社会的纵向结构来看,多元文化观的建立使得高等教育公平的研究呈现出多样化、地方化的特色。
从研究的视角来看,我国高等教育公平研究的主题总是随着教育政策和教育实践的变化而不断发生变化的。最初有的研究是从经济学的视角来论述高等教育公平的内涵,或是运用经济学的原理来解决教育成本补偿问题;有的研究是以教育学的理论为基础来寻求高等教育制度的创新,以解决高等教育公平问题;还有的研究是采用哲学的视角对公平和效率问题进行探讨等等。随着学者们对该问题研究的不断深入,研究的视角也发生了变化,有相当数量的研究采用社会学的视角,利用社会分层的理论来处理高教公平问题;还增加了以法学的视角来思考高等教育公平与和谐社会构建的法制建设的研究。[14]总体上,高等教育公平的研究多采用教育学和社会学的视角,并应用经济学的理论处理公平与效率、资源配置、学费标准等方面的研究,此外有少部分的研究采用管理学和哲学的视角。
从研究的方法来看,我国高等教育公平的研究多是运用思辨研究方法,在理论层面上对高等教育公平各种类型问题进行探讨,大多数更倾向于提出应然的政策性的措施和建议。也有少数学者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运用数据统计分析、调查法等方法,有的采用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一些实践层面的、实然层面的、政策实施层面的研究,如社会分层对高等教育公平影响的实证研究,[15]高等学校中贫困学生教育公平问题研究,[16]公立高校收费与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公平研究[17]等。
2.高等教育公平研究中存在的不足
纵观21世纪以来我国高等教育公平问题的研究成果,尽管高等教育公平的研究成果不论是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都有较快的增长与提高,但是高等教育公平的研究仍存在一些不足。
(1)教育公平和高等教育公平的内涵之间没有明显的区分。学者们在对高等教育公平内涵的表述上,多引用教育公平的内涵,有的学者将教育公平与高等教育公平的内涵相等同。尽管两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但是高等教育与教育相比有其特殊性,相应的高等教育公平的内涵理应与教育公平内涵有所区别,忽视其差异性和特殊性就会使高等教育公平问题的研究内容与教育公平内容相混杂,体现不出高等教育的特点。
(2)缺乏真正源于本土的公平理论基础,没有深入挖掘国学理论体系中的公平思想。我国高等教育公平问题研究的理论基础多源自西方理论,学者对高等教育公平的理解是建立在教育公平基础上的,而教育公平的理论大多来自于西方。国内学者在认识高等教育公平的内涵、价值属性等问题的时候,一般引用西方学者的观点,这些理论与其所在国家的社会文化背景紧密相关。如果国内学者们对西方理论观点不加以批判地引用就容易忽视我国的具体情况,而缺乏实际应用的效果。
(3)对高等教育内部环境和主体的研究数量相对较少。学者们对高等教育公平问题的研究,较多的是从高等教育外部进行分析。高等教育自身要受到外部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影响,外部的各种因素影响高等教育公平的实现,所以,多数学者缺乏对高等教育内部环境和教育主体的研究。
(4)对高等教育公平保障体系和高等教育公平评价指标体系的研究需要进一步拓展。近年来我国高等教育公平研究方向从宏观向微观层面转变,研究对象的范围也在扩大,但对作为教育主体的教师与高等教育公平的研究却很少,文献中有少量的对高等教育公平保障体系和高等教育公平评价指标体系的研究,这两方面的研究处于萌芽状态,这就需要学者们进行进一步的研究。
此外,理论研究缺乏与实践的有效结合,研究方法较为单一,缺少多种研究方法的结合,这些都是研究者需要注意的问题。
三、结束语
我国对教育公平问题研究的关注和探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而对高等教育公平问题的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末。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规模的快速扩张以及大众化进程的加快,高等教育中诸多不公平现象日渐凸显,引发了学者们的关注和重视,并且学术观点多从现实的高等教育问题出发,从不同层面、不同学科的角度分析和研究了我国目前的高等教育公平问题,从而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笔者将我国学者对高等教育公平的各种学术观点加以概括、比较和分析,希望对加深高等教育公平问题的科学系统研究有一定的帮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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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钟云华,沈红.社会分层对高等教育公平影响的实证研究[J].复旦教育论坛,2009,(5).
【关键词】学前教育;财政支持;经合组织
【中图分类号】G61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604(2011)07/08-0027-05
学前教育作为基础教育的开始阶段,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科学研究早已证明,6岁前是人社会化的起始阶段和关键时期,是人的行为习惯、情感、态度、性格雏形等基本形成的时期。在人一生认识能力的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奠基性作用。“三岁看大,七岁看老”说的就是此理。但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对学前教育的财政投入不足,“入园难、入园贵”已成为普遍现象。为尽快解决这一问题,切实加快学前教育的发展,我国迫切需要了解和借鉴世界各国的经验,以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学前教育财政支持制度。我们认为,世界经济最发达的经合组织(OECD)成员国有关学前教育的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一、OECD成员国有关学前教育财政支持的经验
OECD成员国较早认识到了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并把学前教育作为本国教育发展的重要项目。OECD在其教育政策分析报告(1999)中就曾指出:“发展学前教育是向终身学习的第一笔投资,是为满足每个家庭更加广泛的经济及社会需要的一项意义远大的政策援助。”德国、美国把学前教育视为民族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还制定了详细的教育大纲和发展规划;英国则在布莱尔执政时期启动了促使学前教育成为义务教育的工作。综合来看,OECD成员国有关学前教育财政支持的经验主要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强调政府对学前教育财政投入的责任
随着对学前教育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加深,越来越多的OECD成员国正逐步将0~6岁儿童的保教责任由私人责任转为公共责任,并通过公共财政不断强化政府对学前教育的责任。通过公共财政支持学前教育是OECD成员国的普遍做法。例如,英国通过公共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并采取学前教育有关预算在政府财政预算中单列的方式,以保障公共财政稳定投入。除此之外,英国政府还实施了重大的幼儿福利改革――“确保开端”项目,对3岁以上幼儿提供免费教育,并加大了对幼儿照看机构的公共投资力度。英国学前教育之所以能在较短时期内迅速发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此。
2学前教育公共经费投入充足
学前教育公共经费是指国家财政预算内的教育拨款中给予学前教育投入的专项资金。充足的财政投入是一个国家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保障,OECD成员国中学前教育发达的国家,其公共经费都十分充足。下图是部分OECD成员国对ECEC(EarlyChildhoodEducationandCare,即早期教育与托幼服务)项目公共经费投入占GDP的比率。从中我们不难看出,丹麦在0~6岁ECEC项目上投入的比重是最大的,占GDP的2%:瑞士和芬兰投入分别占GDP的1.7%和1.3%。除此之外,这三个国家对6~7岁儿童另外投入GDP的0.3%。可见,这些国家对学前教育十分重视。英国和美国的投入相对较少,分别占其GDP的0.5%和0.47%,但由于英、美两国GDP基数大,学前教育财政投入绝对数额较高,也足以保障本国学前教育事业稳步发展。
3学前教育经费以国家财政投入为主
从OECD成员国2005年学前教育拨款情况来看,瑞典学前教育的预算占总教育预算的8.5%,虽然没有匈牙利(15.3%)和西班牙(13.1%)占的比重大,但是它的财政投入却包揽了学前教育的全部花费,即在瑞典不论父母的就业和收入情况如何,学前教育都是免费的。不过,这样的国家是少数,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是公共财政支持和家庭根据收入情况适当缴费并行的方式发展学前教育,这其中财政投入的比重大多高于60%,家庭支付的一般不超过30%(见表1)。通过公共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可以大大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从根本上保障学前教育的健康发展。
4为学前教育投入提供法律保障
为了保证学前教育快速、健康地发展,OECD成员国还进一步完善了学前教育的相关法律。例如,美国先后通过了《提前开始法》(HeadStartAct)、《儿童保育与发展固定拨款法》(ChildCareandDevelopmentBlockGrantAct)及《不让一个儿童落后法》(NoChildLeftBehindAct)等。这些法律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对学前教育事业的拨款标准,从而有力地推动了美国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英国也先后出台了多部相关法律,如《教育改革法》(1988年)、《学校标准与框架法》(1988年)、《教育法》(2002年)、《儿童法》(2004年)和《儿童保育法》(2006年)等,这些法律明确规定了政府在发展学前教育事业中的职责。从而保障了对学前教育的财政投入。
5促进学前教育均衡发展
支持学前教育,让每个适龄儿童都能上学,不仅可以保障儿童健康成长,从而促进学前教育的均衡发展,更可以缓和某些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虽然OECD成员国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方面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异,学前教育的发展水平也不尽相同,但他们都把学前教育视为一种准公共产品,把为弱势群体提供良好的学前教育视为消除贫困、缩小社会差异的治本良策。例如,英国自上个世纪末开始,就把发展学前教育、保护弱势幼儿群体等列为教育改革的中心议题。英国《拨款法》更是明确指出,“借助儿童基金帮助弱势儿童与青少年及其家庭,应对儿童贫困和社会排斥现象,以打破机会剥夺与弱势地位的恶性循环”,这一儿童基金逐年得到增加。
二、我国学前教育财政投入存在的问题
众所周知,我国是人口大国,0~6岁儿童多达1.3亿,占世界同龄儿童的五分之一。而我国学前教育经费长期以来仅占全国教育经费的1.2~1.3%,且十年来徘徊不前。这个比例不仅相对于发达国家是很低的,更与1.3亿学前儿童的规模极不相称,很难支撑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快速发展。学前教育一直是我国各类教育中最为薄弱的环节。2006年的数据显示,全国学前教育适龄儿童有6000多万,但入园的只有2179万人,入园率仅为36.3%。而同期西班牙和比利时高达121%,日本为86%,美国相对低一点,但也有61%(见表2)。
比照OECD成员国,我们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学前教育财政投入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问题。
1学前教育财政投入不足
由于财政投入不足,我国学前教育已成为整
个教育发展中的“短板”。长期以来。为了快出人才,我国比较注重高等教育,大部分的教育经费也都集中投向高等教育。就2004年教育经费支出统计来看,高等学校的经费占总经费的比重为31.70%,小学教育因有义务教育法的保障占25.48%,而学前教育只占了1.28%,仅是高等教育的1/30(见表3)。
2学前教育法制不完善
我国的学前教育不属于义务教育。也缺乏相关的法律保障。早期,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学前教育的经费可以通过“单位福利”获得资助。但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曾经的学前教育主力军――企事业单位办园逐步与单位分离或停办,导致幼儿园的经费和数量迅速减少。“入园难”“入园贵”等现象的出现除了与财政投入不足有关之外,还与我国的法制不完善有关。尽管教育部制定了一系列学前教育政策法规,如《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但这些法规主要着眼在规范办园行为、改革办园体制等方面,并没有在保障学前教育财政投入方面作出规定。可见,我国的学前教育要想快速健康地发展,急需通过立法加以保障。
3弱势群体的学前教育得不到保障
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进城务工的农民越来越多。这虽然在某种程度上提高了他们的生活水平,但也造成了大量的留守儿童和流动儿童。留守儿童由于亲情的缺失,极易产生价值上的偏离和心理方面的阴影,一些人甚至会因此而走上犯罪的道路。而流动儿童则因为没有流入地的户口,无法享有与城市同龄儿童同等的教育机会,成了被忽视的群体。据调查,我国农村目前“留守儿童”数量超过了5800万人。57.2%的留守儿童是父母有一方外出,42.8%的留守儿童是父母同时外出。留守儿童中的79.7%由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抚养,13%的孩子被托付给亲戚、朋友,7.3%为不确定或无入监护。如上所述,为弱势群体提供科学的学前教育,可以有效解决教育的不公平问题,缩小贫富差距,从而促进社会和谐。因此,解决弱势群体的学前教育问题迫在眉睫。
三、OECD成员国对我国学前教育财政支持的启示
1加大学前教育财政投入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2年)》在公开征集意见的过程中,有关学前教育发展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最多。当前,我国学前教育要想快速高效地发展,首先国家和政府要给予高度重视,并要加大对学前教育的财政投入。研究发现,学前教育投资是一种最省钱、回报率最高的公共投资,投入回报比例高达1:17.07。因此,加大学前教育的投入不仅可以提高国民的整体素质,更可获得巨大的收益。但是,我国学前教育支出占GDP的比率平均为0.06%,这一比率无法和OECD成员国相比,甚至低于巴西、墨西哥、印度等发展中的人口大国。2008年,学前教育经费占公共教育经费支出比重的世界平均水平为3.8%,我国此项经费支出不足1.3%,只是世界平均水平的1/3。因此,我们应立足于本国的实际情况,分阶段提高学前教育的公共财政投入,争取尽早达到甚至超过世界平均水平。
2建立合理的学前教育投入机制
现阶段我国应该建立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家庭、企业与社会共同参与的学前教育投入机制。首先,在国家保障财政投入的前提下,地方政府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加大对学前教育的财政投入,并重点关注农村地区和弱势群体儿童。其次,建立合理的政府、社会、企业和家庭的教育投入机制,尽可能对困难家庭儿童实行免费的学前教育。最后,鼓励企业家和慈善家投资办园,对接受弱势群体儿童的幼儿园,政府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例如采取“教育券”等方式予以扶持和补助。此外,在中央、省、市、县等各级财政中设立学前教育发展专项经费,建立对贫困、边远、民族地区学前教育发展的专项支持与转移支付制度。
3尽早制定《学前教育法》
结合我国当前学前教育的情况和OECD成员国有关学前教育财政支持的经验,我们认为,我国应加快学前教育的立法进程,尽早出台一部全国性的《学前教育法》。全国人大常委、北京师范大学庞丽娟教授认为,从我国目前学前教育事业存在的问题来看,制定《学前教育法》是非常迫切的,并且我国已具备学前教育立法的契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十五”计划中已明确指出要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等教育等教育法律框架已基本建立,广州、青岛、北京等地有关学前教育的地方性法规也可资借鉴。在《学前教育法》还没有出台以前,我国应提倡各地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本地区发展需要的学前教育法规。要通过法规明确学前教育的性质及其在国民教育中的地位、政府的责任、公共财政的投入与保障、教师的福利待遇和责任等重大问题。
关键词: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政策性
中图分类号:F069.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2-0234-02
中国民办高等教育政策,在促进民办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过程中取得了有目共睹的巨大成就,已初步建立起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法律体系。但是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必须看到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如部分条款的规定具有相当的概括性,大多是暂行、试行、草案、讨论稿等,缺乏应有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因此,在具体的落实与执行过程中还有一些困难。中国民办高等教育政策还需要从多方面加以提高和完善,这固然有着诸多社会因素的影响与制约,但政府政策的缺陷是不容忽视的重要原因。
一、政策定位不准确
“定位”是一个具有丰富内涵的词语,在大多数情况下,人们通常是指把事物放在适当的地方并作出某种评价。然而,对政府而言,为民办高等教育定位并不是某一法律条款所能解决的事情。
中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定位,主要指的是中国民办高等教育层次结构的各级、各类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定位。由于现行教育制度和政策对民办高等教育的定位不准,也导致了民办高等教育结构层次界定的模糊性,使得众多有一定高等教育事业年限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没有一种向上进取的精神和信心,更没有更长远计划来提高学校办学水平的打算,办学行为在原有水平、甚至低水平上重复进行。特别是由此而引发的社会生存危机,更加容易导致中国民办高等教育形成一种追求营利、迫切收回成本的浮躁办学行为,也严重影响了社会资本介入中国民办高等教育领域的办学活动。
二、政策体系不健全
在扶持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过程中,国家经常是在民办教育包括民办高等教育发展过程中出现问题的时候才来考虑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这些政策法规具有很强的问题针对性,主要是有什么问题就制定什么政策,停留在“头疼治头,脚疼治脚”。对问题只是进行简单的解决,缺乏深入性和根本性,致使出台的我民办高等教育政策各自为政、逻辑混乱。政策体系的不健全、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相关政策覆盖面不够。目前,中国民办高等教育政策基本涵盖了民办高等教育的各个方面,特别是《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颁布与实施,对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中的很多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但是从进一步发展的角度看,中国民办高等教育政策仍存在不少漏洞及盲区。例如,在合理回报多少的问题上,办学中的税收及优惠政策问题,办学自问题等方面,相关的政策法规还未采取相应的措施或者未从根本上解决,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
2.缺少配套的法律法规的支持和保障。缺少支持和保障的配套政策,使这些法律条款流于形式,只是从原则上进行强调和规定,导致民办高等教育虽然有法可依,但在具体操作中很难去执行法律要求。
3.地方落实性政策不完备。近年来,虽然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都出台了许多支持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政策法规,但是从总体上看,这些政策法规没有形成一个完备的结构体系。国家层面有关内容的法律法规、行政法规与地方层面的法律法规之间联系不够紧密,相互之间没有形成错落有致的体系,部分地方政府对民办高等教育缺乏重视,对扶持地方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相关政策也没有出台或者很少制订,使得民办高等教育发展过程中的政策结构体系不完备,这使得《民办教育促进法》缺少强有力的下行政策法规的保障和支持,使其执行力度得不到实施,效果得不到体现。
三、政策缺乏可操作性
这个问题是当前中国民办高等教育政策中最为突出的一个。现有的民办教育政策许多只是针对民办高等教育发展过程中的出现的一般性问题,例如有些政策对民办高等教育的法律地位、性质、教师学生待遇等方面作出了原则性和导向性的规定,却没有相关具体的规定和措施,因此,在真正执行的时候缺乏可操作性和可行性。
再如,《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资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等等,都是一些比较模糊和笼统的规定,只有原则性,没有具体性。从法理的具体操作原则来看,政策法规如果没有相关具体的措施和办法,那只能是一种原则性的意向性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可操作性就不强。从立法的要求来看,制定一部法律,同时必然要求及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具体条例,以保证教育法律的真正实行,否则就会达不到法律的效力。
四、政策修订滞后
中国民办高等教育相关政策的制订与修改明显滞后于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不争的事实。国家在制订和修改政策过程中一直充当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救火队”而不是“引路人”的角色,往往是民办高等教育发展过程中出现什么问题了就制定什么法规,使得法规在很大程度上落后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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