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业研究方向范例(3篇)
时间:2024-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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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所谓的法学,对所有华人社会而言,都没有太久远的传统,清末开始经由日本专家的协助移植欧陆法制时,日本殖民下的台湾也已自其本土引进同样源于法、德等欧陆国家的法制,从各种实体和程序的重要法典,各种法律职业,一直到法院的布置细节,无所不包,一起进来的,当然还包括了大学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方法,乃至发表的文献形式。欧陆法系的法律以条文化的制定法为中心,法律的适用基本上就是法条的演绎,和英美法系比起来,后者虽然同样有制定法,但仅作为初始而非主要法源,运用到个案时仍维持习惯法的传统,即以先例为主要法源,从而所谓法律的适用基本上是案例归纳,有其根本的不同。欧陆法系的法学从整理诠释罗马法起家,转而整理诠释其自己的法典和其它制定法,而以欧陆法学为蓝本发展出来的台湾法学,也就同样以法律的注释为其核心任务。
以实定法的整理注释为主要内容,虽也涉及到社会事实的观察,无异于其它社会科学,但探讨的重点毋宁在于法律如何用在这些事实上,而不是像一般社会科学一样,探究事实本身背后的原理原则,换言之,法学研究的是应然规范的体系规则,而不是应然规范所规范的社会实然。社会的现代化发展必然造成法律的复杂化,但因为法律条文必须维持一定的抽象高度,才可能适用到各种复杂的情境,遂又使得法治所要求的高度可预见性变得十分困难,法注释学的主要功能,即在建立一些可操作的方法,把复杂而抽象的法律和条文整理成客观合理的体系,使抽象的法律适用于不断变动的社会,仍有一定的妥适性与可预见性。此一任务使得法学必然要和某一实定法秩序紧密结合,先天上即有国界性,概念体系既不可能雷同,同样的社会问题在法律适用上也就不可能相同,因此甲国的法学对于乙国的意义不大,和其精密或成熟程度完全无关。这种规范科学特有的界限,与同样强调本土化,但作为一种事实科学,任何原理原则的建立终不能排除普世性验证的社会科学,有着本质的不同。
贰、专业教育的基础
法学的高度应用性,是它的另一个特质。从我们师承的欧陆法学的历史来看,它根本就脱胎于法律专业的教育。如同医疗、建筑、会计等专业(profession),欧美的法律职业也很早就成为排除自由参进和国家干预、高度自律的专业,对专业提供如此有别于一般营业的制度性保障,主要理由在于专业的高度外部性,仅其性质各有不同而已,就法律专业而言,即在维护当事人主观权利之外,幷有助于法院独立[中立的行使审判权,间接保障客观法律体系有效、公平的运作,故把法律职业的专业化看成支撑法治的必要条件,也不为过。我国对于专门职业市场参进的限制,甚至形之于宪法(第八六条),更确定了专业的制度性保障。究其意旨,保障的应该不是专业人员的利益,而是专业服务的品质,因此教育即成为专业制度不可或缺的一环。法学和医学一样,都是从临床的技艺发展出来的系统化理论,也都背负着专业教育的沉重功能,一直到今天,欧洲很多国家由大学提供的专业教育是和职业考试结合起来的,学校并不发给完成学业者任何学位。台湾的法学教育虽独立于专业考试,但教学内容仍然有着明显的考试取向,对多数法律教授而言,“教科书”的撰写几乎是一种天职,这一点,法学不仅和高度理论性的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不同,就是和其他同样具有应用性格的社会科学,如管理学、传播学相比,也显得相当独特。如果说教条和匠气对非关专业的社会科学而言,是要极力避免的东西,对于法学则可能是一种必要之恶。和同样支撑一种专业的医学比较起来,又因为后者结合了生物学和其他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和结果,已发展出系统化程度最高的一种理论科学,法学这种以应然规范而非事实为标的的科学,则很难在规范的整理以外,在理论层次上有什么突破,这也再次凸显了规范科学的封闭性。
叁、美国法学的影响
比较特别的是美国的法学。因为英美法系的传统,是以法官所作的判决先例为主要法源,法律的传习重点在于案例整理归纳,不在法条的注释,因此教授的角色相对的被边缘化,法学院既不能向欧陆的同僚那样以法条注释来主导法律的发展,阐明法律“应该是什么”,而只能跟在法院后面观察法律“是什么”(唯实法学),因此在二十世纪以后,美国的法学院即不断尝试和事实科学结盟,从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心理学、资讯学乃至人类学的角度,去分析法律和法律制度。美国的法学院只招收学士后的学生,降低了科际整合的困难,也是重要原因。美国法学对于理论的偏好以及视法律为社会事实一部分的研究态度,对于附从于实定法的欧陆注释法学而言,无疑是研究视野的拓宽,虽然迄今并未对其已经相当稳固的法学传统造成太大的影响。欧陆的法学在表面高度技术性的教条训诂后面,仍然有其足以反映时代思潮的变化,以德国为例,从二次战后法学界的主流思潮就是价值法学,相信法律适用是一种价值权衡过程,把法律当成一个自主的体系,从而和美国二十世纪的各种法学基本上视法律为一应变项,有其根本的不同,这可能是另一个欧陆法学没有受到太大影响的原因。
肆、研究走向多元化
台湾的法学原以欧陆为师,最初仅以辅助司法、支撑法律专业教育为其主要功能,在司法逐渐成熟之后,法学开始把司法实务纳入研究,与司法之间转变为
对话关系,近十年来受到美国法学的启发,开始认知法律继受的社会问题,体会到继受国的法学完全无视于历史文化的隔阂,一味投入法条的注释——不论是借助于另一个继受国日本的三手注释,或者直接参考欧陆母国法学的二手注释,固然可为专业教育提供立即可用的系统知识,但离开回应社会的真实需要都还很远,民间与司法的疏离与此有绝对的关系。即使不谈法律理论的创新,仅仅建立不假外求的第一手注释,也都需要先掌握台湾社会的事实现状,而美国的各种法律分析方法,对于走向第一手注释的台湾法学即有着高度的吸引力,这又是台湾不同于欧陆的地方。因此台湾法学一方面在欧陆法系传统下,仍须以实定法的注释为其核心业务,并支撑法律专业的教育;另一方面为了加速脱离继受走自己的路,又有必要借助美国法学的丰富理论,开始与社会科学对话。换句话说,台湾的法学无可避免的变得很多元,既是规范科学,也是事实科学,法学承受的挑战和压力,可说倍于这些先进国家,偏偏投入法学研究的人力完全不能与美国、日本或德国相比!因此如何认清本身的条件,建构一个有利的法学环境,对各大学法学院以及国科会这样的资源分配者,乃至法学工作者本身,都是一个相当严肃的问题。
伍、法学走自己的路?
由上可知,台湾法学未来面临的挑战有四:一、支撑实定法体系的运作;二、引进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三、竞逐华语地区的大市场;四、融入全球化的法学社群。
第一项挑战是成文法国家无法回避的核心任务,第二、三、四项挑战则是学习西方法治,一方面要让法律深植本土,另一方面又要积极融入全球经济体系的台湾,迟早必须面对者。要适当回应这些挑战,不能不先认清台湾法学现有的条件,包括优势和局限:
台湾的优势在于——知识多元开放,背负的传统负担较小,调整弹性较大。
台湾的局限在于——产能有限、腹地狭小、教育制度不利于科际整合研究。
作为一个规模较小的法学社群,法学工作者应该更有意识的加大社群互动的质量,加速法学典范的形成,使有限的研究资源,发挥最大的效益。但资源分配者也千万要避免削足适履的引导,反而扭曲了资源的配置。从这个角度来看国科会近年大力提倡、作为衡量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共同指标的SSCI和TSSCI,就不能没有一定的忧虑。高揭两项指标的政策意涵似乎是要兼顾国际化与本土化的研究方向,但如果没有解读错误的话,后者应该只是作为纳入社会科学国际分工体系的前置手段或过程,而不是目的。对于最终必须通过普世性验证的事实科学而言,这样的政策尚不能说有何不妥。台湾法学既不能无视于社会科学的发展,也不能自外于整个华语地区的竞争,乃至学术全球化的趋势,已如前述,则把两套指标引入法学好象也没有必要加以排斥。但其不变的规范科学本质,使台湾法学未来的重心将仍置于实定法体系的支撑,大部分研究资源不能不放在法学的注释上,这是法学和社会科学先天上最主要的区隔,从而也是国家订定学术政策触及法学时,不应忽略的一环。
换言之,SSCI与TSSCI所代表的社会科学标准化政策意涵,固然可以几乎无保留的援用于法学,因为走向研究标准化既有利于法学对后三项挑战的回应,也无碍于其支撑实定法体系任务的实现,就此而言,法学完全没有自行其是的理由。但SSCI与TSSCI背后的另一个政策内涵,即以期刊为界面,融入社会科学的国际分工体系,如果不做保留的援用于法学,却可能扭曲法学研究的资源配置,对于资源已经极度不足的台湾法学而言,这将是相当严重的政策错误。简言之,经济学、管理学或者政治学、社会学,都可以引导学者以TSSCI为跳板,在SSCI扬名立万,最终则使TSSCI完全融入SSCI.法学却有其无法参与国际分工的核心领域——至少在世界一家,国家藩篱完全撤除的理想实现以前,此一核心领域必然继续存在。SSCI与TSSCI的国际分工政策,意味台湾的期刊市场只是国际社会科学期刊大市场中的卫星市场,因此两者间的流通障碍应越小越好,台湾期刊市场的结构问题,基本上也就只是可以忽略的小问题,因为所有结构造成的不足都可以在全球市场上得到补正。比如经济学也和法学一样有研究人口不够多的问题,但经济学期刊的分工不足,并不值得过于忧虑,研究法律经济学的少数学者始终可以选择在美国的法律经济学期刊发表。然而一旦用相同的法学思考去看待法学期刊,把台大法学论丛、政大法学评论或月旦法学杂志、台湾本土法学杂志等期刊,看成只是全球法学期刊市场中,台湾卫星市场的产品,其分工不足的结构问题同属可以忽略的小问题,马上就会面对一个质难,台湾层出不穷的实定法问题,如何期待在任何美国的法学期刊上找到答案?纵使用最漂亮的英文写作,哪家美国期刊会刊登这样的论文?足见至少就成文法系国家而言,包括前面谈到的德国和日本,法学文献一定自成一个内国的市场,自己生产、行销,以满足自己的需求。事实上只有少数后设于实定法的研究领域,如法理学、法社会学等,或其规范领域本不限于内国的国际法领域,可以和国际研究市场挂钩,而且必可因加入而获益,但绝对不是全部的法学研究。此一国际分工政策引导下的期刊评比,就很可能让我们忽略了台湾法学期刊欠缺跟工的严重瑕疵。仅仅从这个角度,我们必须强调台湾法学只有走自己的路,才会正视目前法学研究文献的一些结构性问题,在审慎引进社会科学标准的同时,至少应从内需市场的角度,尝试去作一些修正。
一、法学研究与法律实践联动的必要性和价值功能
(一)法治的发展和完善的要求。高品质、同质化法律职业群体的存在是现代社会实现法治治理的基本前提。它在社会分工方面顺应了现代法治专业化的要求,顺应了实现法制统一和司法公正的需要,表现了不同法律职业之间所具有的共性,为高水平的法治提供了重要的标识。我国自上世纪70年代末实行改开放以来,国家的法治发展经历了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通过对建国三十年以来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的总结和反思,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将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提出,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期间包含了丰富复杂的认识和实践的转变。如果我们从法治的角度作宏观分析,我们可以明显的感到其中发生的从立法到实施,从注重制度规范的完备到关注组织构造和人员素质的重心转移。“法治是一项使人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实行法治,首先意味着构造系统完好的法律体系,同时更要求将系统的法律要求通过品质良好的组织和人员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付诸实现〔2〕。”(二)法学研究与法律实践关系的必然性要求。我们深知,法律制度、法律内容、法律技术的发展往往依赖于一大批法律专家以及更多的受过法律教育的社会成员的研究和推动,从这个角度看,法学教育、法学研究的发展对于法律文明的发展进步有着异常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法律的文明进步同时还取决于诸多的社会因素。东西方法律发展的历史充分证明,推动法律文明的动力是现实的社会生活,是法律实践,是社会现实的法律经验。在法律实践、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几个攸关法律进步的重要环节中,法学教育处于核心的基础性的地位。法学教育不仅承担着法律人才培养的任务,同时还一定程度上肩负法学研究的使命和责任。法学研究承担着法律研究的基础性工作,其中包括法学理论的论证、法律框架的设计、具体规范的拟定、法律实施的纠偏,对法的精髓及法的理念的把握具有较高的理论层次;法律实践承担着法律实施的重要任务,关乎到法的精髓、法的理念及法律制度在社会中发挥有效地作用。(三)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相生共长的需要。任何再完美的理论都来自于实践,法学也不例外,可以说所有的现行法律都是长期实践的结晶,都是法学家们经过长期实践,千锤百炼最终形成的,所以说,理论是对实践的高度概括。法学理论源于实践,又高于实践。我国法律体系总体来看,即庞杂又不完善,有时遇到具体问题,难以用一条明确的法律规定予以解释,这就需要用法律最根本的原理来分析、透视具体事件方能解决实践问题。法律职业化建设要求法律工作者素质全面提升,以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更高要求。法律工作者所从事的法学理论研究,实际上是从另外一个角度(理论文本角度)开始、延续、深化实践者所进行的法律实践中的理论争议。其所产出的法学知识,正可视为内在于法律实践中的深度阐述。〔3〕因此,当前法律工作者应当紧紧围绕实践中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将研究成果运用于解决实际问题,不断提高法学研究的可应用性和法律实践的准确性。(四)法律职业共同体协调配合的必然选择。构建理想的和谐社会、法治社会乃是一项持久而庞大的工程,需要全民族的智慧与努力。法律从规则的角度说是法律的统治,而从实现法律调控和法律载体的角度说,“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统治就是法律人之治,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要造就高品质的同质化的法律职业共同体队伍。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指以法学家、法官、检察官、律师为核心的法律职业人员所组成的特殊的社会群体,它必须经过专门法律教育和职业训练,是具有一致法律知识背景、模式化思维方式、共同法律语言的知识共同体;它以从事法律事务为安身立命之本,是有着共同的职业利益和范围,并努力维护职业共同利益的利益共同体;其成员间通过长期对法治事业的参与和投入,达成了职业伦理共识,是精神上高度统一的信仰共同体。就目前的司法现状与职业共同体的理想状态的差距来看,调整、理顺不同法律机关也即不同法律职业者之间的关系,使得不同法律职业者间因相互肯定而紧密地结合,也因相互妨碍和否定而权责分明相互制约,这是一个法律职业共同体所应具有的状态。实现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的联动,就可以将法学家的法学研究成果应用于司法实践,使理论与实践保持紧密相连。在法学研究与法律实践脱节时,用法律实践指导法学研究,从而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相互协调配合。
二、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联动机制的模式
内容提要:法律语言研究的过去30年,从汉语教师们以词语、句子、标点为核心的汉语研究模式,到英语教师们以介绍英美法律语言研究和法律翻译为核心的英语研究模式,再到法律人以语言学知识解决法律问题的法学研究模式,都是同我国的法制建设“与时俱进”。虽然现在的研究状况是这三种模式三分天下,未来虽然也会三者共存,但将由法学模式主导研究的进程应毋庸置疑。
一、回顾过去
无论是法学界还是语言学界,甚至社会科学的其他学界,各领域的学术研究,鲜有不受到西方的“启迪”而发生,有些甚至直接“移植”过来。“本土化”的提法,算是给我们留下了一点自尊。然而,别具一格的是,我国法律语言研究的产生,无论从语言学的角度还是从法学的角度来看,却是百分之百的“土生土长”。
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末,我国法制建设伊始,各政法院校先后恢复。当时的北京政法学院(今中国政法大学)从事汉语教学和研究的高潮教授,这位曾经参加过“抗战”,也参加过北京政法学院创建的长者,早在79年前后就多次高瞻远瞩地提到研究法律语言和法制新闻研究两个问题。他主编司法部统编的政法高校教材《语文教程》时,将这个倡议转化为对法律语言研究的要求,该书于1982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笔者依据现有资料考证,这是我国第一次正式提出了法律语言研究的问题,并进行了最初步的探讨,拉开了法律语言研究的序幕。他的倡议得到了其教研室从事大学语文、司法文书教学的宁致远、华尔赓、孙懿华等教授的积极响应,先后各自展开研究。稍后,华东政法学院(现为华东政法大学)的潘庆云教授,也于1983年7月7日在该院院报上发表了《关于法律语体的几个问题》,对法律语言做了比较全面的思考;上海大学的姜剑云、西北政法学院(现为西北政法大学)的刘愫贞等教授,亦陆续在各地发表研究成果。继之,其他一些汉语教学及与汉语相关人员也加入研究,发表、出版了一批数目可观的学术论著,法律语言研究团队基本形成。
1985年,安徽大学(后调至江南大学)的陈炯教授(已于2007年仙逝),在西南政法学院《法学季刊》第一期发表了《应当建立法律语言学》。学者们开始探索创立法律语言学。经过学界历时五载的探讨,1990年9月,余志纯等在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了《法律语言学》;1997年4月,王洁、潘庆云、刘愫贞等在法律出版社出版了《法律语言学教程》;1997年8月,孙懿华、周广然编著《法律语言学》,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1998年6月,李振宇著《法律语言学初探》,在法律出版社出版;陈炯教授自己的《法律语言学概论》,亦于1998年面世。
上个世纪80年代末汉语学者团队对法律语言的研究开始进入其巅峰时期,也就在这个时候,一些倡导、从事法律语言研究的前辈学者逐渐淡出法律语言研究领域,却并没有与之相当的“新人”加入。虽然在上个世纪90年代,汉语学者们仍然发表、出版了不少的成果,但大部分都是80年代积累的结晶。后继乏人,潜藏着汉语学者们的研究走向式微在九十年代成为必然。稍可慰藉的是,法律语言研究此时引起了语言学界,尤其是社会语言学、应用语言学的学者们的兴趣,加入了汉语学者们的研究序列。不过,他们“引经据典”更多的是西方学者的学说。
可能是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汉语学者们,尤其是后起的语言学者们在法律语言研究领域“轻松”取得的显著成就,激发了高校从事外语教学的教师研究法律语言的热情。90年代开始,他们凭借手中掌握的娴熟的英语,很快了解到欧美国家法律语言研究的情况,并迅速地介绍到中国来。随之,就英汉、汉英法律翻译中的语言问题展开了研究,英语学者们研究法律语言的团队迅速形成。
英语学者们凭手中的“利器”,介绍欧美的研究如何切切实实解决他们的法律问题,而且,其所研究的汉英法律翻译中的语言问题,正是中国立法部门将其法律译成英语时亟需解决的问题。就发表的论文数量看,直追汉语学者们的成果,且很快就超过了。
2000年,汉语团队中的“元老”姜剑云教授倡议、组织在上海大学召开“法律语言与修辞国际研讨会”,邀请中国修辞学会的领导与会,并在该学会下成立了“法律语言学研究会”,姜教授亦当选为首任会长。可由于英语团队蒸蒸日上,人气高涨,该研究会2004年在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商务英语学院换届选举,该学院的杜金榜教授获选会长兼秘书长。该研究会2006年在华东政法大学外语学院召开学术年会,与会者基本上都是英语团队的研究者。该学术年会出版的论文集《中国法律语言学展望》(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2007年7月出版)中,除了白焕然、李翠芳《从“皋陶造狱”谈古代“狱”的涵义》这样少见的几篇是“汉语团队”的作品外,基本上都是“英语团队”的成果。主编杜金榜、副主编余素青也是英语专家。
英语团队的代表性人物应认为是该研究会的现任会长杜金榜教授,其专著《法律语言学》(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4年出版)可谓英语团队的经典之作。该书比较全面地介绍了欧美法律语言研究的情况,也尽力地结合汉语法律语言做了一些力所能及的探讨。不仅其思维是英语的,其语言学理论也是欧美的,其所引例证也是欧美学者的论著,难免让不熟悉欧美语言理论和学者的中国读者,有雾里看花之慨。
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当汉语团队在法律语言研究领域如日中天的时候,法律人中有一部分已经注意到了我国法律语言中的问题。如现在的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吉林白山市检察长韩起祥(吉林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那时尚在大学就读,已经注意到甚至也思索了法律语言。然而,那个时代的法学学子们,毕业后几乎都投身于我国的30年法制建设的理论或实践中了,时代的要求使他们无暇顾及法律语言研究这个“冷门”。至90年代,少数从法律实务部门分离出来的“人才”,其中的个别人转入教学和研究。在这个别人中,如从检察机关转入江西农业大学的李振宇,致力于法律语言研究的实属罕见。如李振宇教授之类,自上个世纪90年代“入行”法律语言研究后,虽然一直勤于耕耘,著述颇丰,但在“汉语团队”和“英语团队”彼起此伏的年代,不是“曲高和寡”,就是特立独行了。因此,法律语言研究的“法学团队”在上个世纪一直没有形成气候。
二、评估现在
上个世纪对法律语言的研究,无论是汉语团队还是英语团队,各自在汉语研究领域和英语研究领域均堪称异军突起,令其同侪刮目相看,但却并没有引起法学界、法律界的重视。后者对他们的研究几乎茫然不知,更不必说加以利用了。究其原因,前两者鉴于其专业知识和思维模式,始终没有也不可能超越“语言自身”的研究范畴,无法打通与法学的学科“隔膜”。甚而至于,有些以其语言学科专业视角看来“真理性”十足的论述,法律人觉得不可思议,当然就无法接受。反之,前两者中一些学者,尤其是汉语团队中的部分学者,认为法律人几乎不懂语言,罔论研究法律语言了———他们大多不知道西方研究法律语言的学者绝大多数本身就是法律人的事实。本世纪初,法律人进入法律语言研究领域逐渐增多,“法学团队”基本形成,开始与昔日的“汉语团队”、“英语团队”鼎足而立,三分天下。由于三个团队所研究的目的不同,方法不同,思维不同,因而也难以互相往来,互通有无。由于彼此无需争夺“滩头”、“阵地”,因而能够相安无事。在法律语言这同样的曲目下,各自演奏着自己的曲调。
由于三个团队耕耘不辍,时至今日,我国的法律语言研究出现了迥然不同于上个世纪的特点。
(一)无论“汉语团队”还是“英语团队”,其研究虽仍然循着上个世纪的“语言轨迹”进行,但已有个别论著转向思考法律问题。“汉语团队”的开拓者陈炯教授,2005年出版了《立法语言学导论》。虽然本书使用的仍然是词语、句子、标点、修辞等“传统套路”,但思考的毕竟是立法问题,其中还有“罪名拟制”专章。从学术背景看属于“英语团队”的廖美珍教授深入我国法庭审判实践,出版、发表了《法庭问答及其互动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出版)等系列论著,试图以语言学理论探究我国的司法语言,期望对司法实践而不仅仅对语言学研究有所启示。廖美珍和苏金智组织翻译,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法律语言学译丛》,汇集了欧美法律语言研究方面的经典。其中任何一种,要么旨在因语言而思考法哲学问题,要么旨在因语言而研究法律实践问题,无不与法学、法律血肉相连,没有一种仅仅探讨语言本身的问题。第一次向学界展示了西方完全不同于我国的法律语言学,对我们的法律语言学研究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
(二)以语言为切入点,或以语言学、逻辑学为工具探讨、解决法学、法律问题的论著不断涌现。2001年,西北政法大学王健教授出版了《沟通两个世界的法律意义———晚清西方法的输入与法律新词初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以法律词语为切入点,运用考据学的方法,详尽研究了我国近代出现的法律词汇是怎样从西方文明移植过来,又如何生根、开花、结果的,使读者对这部分“法律新词”的语源意义有了充分的了解。2004年,湖南省政府法制办的王道森出版了《法律语言运用学》,完全脱离了语言学对法律语言本体的研究,直奔语言在法律中的运用问题,不失为“法学模式”的先声。同年,已经从事多年律师工作的潘庆云,在汉语大词典出版社出版了《中国法律语言鉴衡》,以小半的篇幅探讨法律语言在法律中的应用,致力于解决法律问题。随之,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张穹教授,在法制办官方网站发表了一万多字的长文《谈法律语言及其在立法实务中的应用》,不仅全面论述了法律语言的概念、特征,还进而全面研究了立法语言的概念、特征及其应用。2006年,笔者亦在《修辞学习》第4期发表了《物权法草案语言的法学分析》,志在研究、解决法律条文语言问题的同时,研究、解决隐身于该语言问题背后的法律、法学问题。
(三)法律实践的需求直接推动了,并继续推动着法律语言研究的展开。进入本世纪,二十多年法制建设中累积的法律语言问题凸显出来。在立法领域,法律之间的冲突、重叠、歧义、漏洞等等,一再显现。而这些问题无不通过语言表现出来,使立法参与者们意识到,法律的语言问题不可再“等闲视之”了。在全国人大上届副委员长许嘉璐教授的鼎力推动下,全国人大法工委的“立法语言咨询专家组”逐渐“浮出水面”,2007年终于正式组建运行,此后的法律草案在人大通过之前均请语言专家审校。一些法律语言学者主动请缨,希望参与这项对法律语言研究也具有重大意义的工作。一些地方立法机关,如天津,在京聘请三位京籍法学者担任人大常委立法咨询专家。司法实践中,一份判决发生数十个语言问题的情况一再发生,即使是法院系统的同志也“忍无可忍”,撰文呼唤司法语言的规范化。多个司法机关已经邀请致力于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学者去进行演讲或开办讲座。这些立法、司法实践的需求,已经将我们的法律语言学者从“象牙塔”里请了出来。
(四)法学期刊、法制报刊及出版机构积极支持法律语言研究论著的发表和出版。上个世纪,法律语言研究类的文章基本限于语言类的杂志发表,法学类的期刊几乎都不关注。目前,如法学类的核心期刊《法学杂志》、北京市一级期刊《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等优秀学术刊物,都以敏锐的目光时时关注法律语言研究的动态,不失时机地抓住这个领域的科研成果并积极推向社会。如法律出版社,不仅一直在出版法律语言著作,还投入人力、财力和物力,主动承办并积极倡导和参与法律语言研究的学术活动(如在2007年10月承办“中国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专家委员会学术年会暨法律语言语料库专家鉴定会”)。众多学术传播机构对法律语言研究的关注和支持,无疑给了对其成果难以面世而惴惴不安的研究者们一颗“定心丸”。
(五)政法院校纷纷成立法律语言研究机构。2005年,北京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现北京政法职业学院),成立了我国第一个法律语言应用研究所,率先表明法律语言研究的目的是应用。该所不仅邀请了多位法学者担任专家指导委员会委员,还先后遴选了十几位法学理论和实务界中对法律语言有所研究的人员作为兼职研究员、副研究员。该所已取得了初步的研究成果,研究并建成了我国第一个也是世界上第一个法律语言语料库,解决了法律语言研究数十年来因为缺乏语料库的工具而无法获得突破性发展的困境。一年之后,西北政法大学法律语言研究中心成立,西南政法大学法律语言与翻译研究中心挂牌,中国人民大学法律语言研究所组成。还有其他院校的法律语言研究所、中心已经成立或正在筹备之中。
(六)法律语言研究不可或缺的法学、语言学、哲学等各科学者已经融为一体,复合型的学术组织和社会团体已经形成。2006年,北京政法职业学院法律语言应用研究发起成立了非社团性的学术组织“中国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现有法学理论界、法律实务界、语言学界、法律语言学界、逻辑学界、哲学界等各界60多名学者和专家型领导,来自全国各地,已经召开了三次年会,并且将每年举办一次全国性法律语言规范化学术会议。2008年5月召开的首届学术会议,来自各方面的专家、学者100多人,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该专家委员会已经成为各界交流法律语言研究成果的强大平台,也是法律语言研究的强大推进器。2008年,中国行为法学会成立20周年纪念大会,在人民大会堂宣告了我国法学界第一个法律语言研究会的诞生。该研究会按照“三三制”组成,即法律实务界、法学理论界、法律语言学界和他学界,各占三分之一。它标志着法律语言研究融合各界的大趋势已经形成。
三、展望未来
现在,汉语团队的研究仍在继续,英语团队的探索也在进行。从各政法院校相继组建法律语言研究机构,以及法律人占主力的法律语言学术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建立等现象来看,虽然目前法学团队研究成果在数量上仍然不及前两者之多,但研究内容已经逐渐向西方的法律语言研究趋同。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法律语言研究将会在如下几个方面进一些展开。
(一)汉语团队和英语团队将仍然按照其传统的研究轨迹继续下去。我国现行法律中短时间内难以解决和以后还必然会继续发生也需要解决的法律语言是否符合汉语语法规则问题,成为汉语团队继续存在的社会基础;汉语法律和其他语言法律的语言转换必不可少,成为“英语模式”继续存在的客观要求。然而,我国高等教育至今没有、也看不出来以后短时间内能够培养出多少横跨语言学和法学的复合型人才。2006年,笔者在应邀参加的“法律语言学学术年会”上,曾经恳切地和与会的汉语团队、英语团队的学者们交流,希望能够对法律语言研究不仅需要语言学也需要法学知识为背景达成共识而未果。到目前为止,这两个团队感兴趣的研究似乎仍然是以法律语言作为语料研究出语言学上的成果。当然,这两种也为“法学团队”致力于以语言研究解决法律问题提供了必要条件。“法学团队”的研究不仅不会排斥反而会借助于它们的研究成果。
(二)“法学团队”将成为法律语言研究的主力,主导法律语言研究的潮流。法律界的巨大需求决定了以后的法律语言研究必然以“法学团队”为主。因为与其他研究模式相较,只有这种模式方能致力于解决法律问题。“汉语团队”和“英语团队”在法律方面的“先天”不足,使它们的研究始终都局限在“汉语”和“英语”的语言本身,无力以语言知识为工具去研究法律问题。“法学团队”的迅速成长、壮大,使法律语言研究朝着解决法律问题的航向行驶成为可能。面对中国法律实践中诸多的法律语言问题亟待解决,需要很多的而不是个别的研究者来研究法律语言。首届全国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学术会议,在希望参加会议的129位研究人员中,有100余位是法律人;中国行为法学会法律语言研究会自己限制仅发展100个左右的会员中,三分之二是法律人。他们分别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等科研院所中,从事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研究的专家学者,以及立法、司法、执法部门中的法律实务工作者。这两种类型的团队组合,分别侧重于理论研究和实际问题解决的研究。
(三)法律语言研究向解决司法中的语言证据方向发展,法律语言专家证人将会出现。中国的司法实践已经向语言学家们提出了要求,如最近出现的“汉语拼音能否作为注册商标”的问题,已经超出了法学家和法官的法学专业范畴,只有语言学家才能提供专业性意见。而且,西方法律语言研究在这方面已经做出了很好的榜样,法律语言学者已经成了法庭不可或缺的专家证人。更切实的是,廖美珍教授主编的那套《法律语言学译丛》给学界学习、探讨、研究这个问题提供了蓝本。
(四)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将成为研究的重心。北京政法职业学院法律语言应用研究所一成立,就将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作为主要项目,他们率先提出了宏大的“中国法律语言规范化工程”的研究方案。2006年,司法部首次设置了“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课题。同年成立的非社团学术组织“中国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专家委员会”已经主办和即将主办的每年一届的全国性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学术会议,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普遍支持。如该专家委员会的2007年学术年会,不轻易在学术活动中露面的教育部社科司杨光司长主持会议,不轻易参加学术活动的司法部研究室主任董开军,远在青海挂职仍然派代表与会宣读其书面发言,甚至在加勒比海岛国出访的国家语委副主任李宇明教授事前就留下讲话稿,足资说明这个课题的重要意义。中国行为法学会将把《中国法律语言(规范)词典》的研究、编辑提上“议事日程”,法律语言研究会也把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列为重要课题。相当一部分法律语言研究者,已经开始将目光投向法律语言规范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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