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经济纠纷范例(3篇)
时间:2024-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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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以及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社会矛盾的触发点增多,纠纷矛盾也增添了新的内容、新的特点,许多矛盾纠纷如果不能及时疏导和化解,有可能发展成为,甚至激化为刑事案件,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特别是在保靖县这样的民族贫困县,法律意识淡薄,法制观念不强,矛盾纠纷更容易激化。因而把握新形势下矛盾纠纷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吸取过去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地位和作用,制定相应的对策和措施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思。
一、当前我县矛盾纠纷的现状和特点
据统计,我县今年调处各类矛盾纠纷2094件,调处成功2044件,调处成功率达97。全县共防止因民间纠纷引起自杀7件8人,防民转刑10件13人,防止群体性械斗5件113人,防止群众性上访9件168人,挽回、避免经济损失250多万元。近年来,我县的矛盾纠纷主要呈现出以下新的特点和趋势:
一是矛盾纠纷性质的多样化、复杂化。因征地拆迁、库区移民、企业改制重组破产、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和党干群关系等引发的群体性、复杂性矛盾纠纷不断发生,纠纷矛盾牵涉面广、参与人多、调处难度大。许多群体性纠纷是经济利益与政治待遇相互交织、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相互渗透,有些还是跨行业、跨地区的,牵一发而动全身,解决起来难度很大。如去年毛沟镇企业污水排放污染了镇以下的水纹质量,引发了花垣和本县一系列跨县纠纷。
二是矛盾纠纷参与人数的规模化。社会生活中的家庭婚姻、继承、赡养、扶养纠纷;生产经营中的山林、土地、水利权属纠纷;经济生活中的债务、赔偿纠纷,以及近年来,封建宗族活动引发的坟山纠纷等等层出不穷。除此外,在接边地区,工矿与农村之间跨地区、跨行业、跨单位的矛盾纠纷也不断发生。不仅纠纷的类型明显增多,而且发生数量也居高不下,事件发生的频率也在加快,集体上访的批次和人数也有逐年上升的趋势。
三是矛盾纠纷呈现组织化。在事前和事中有较为严密的组织领导,周密的行动计划。有的背后有组织者操纵指使,有的组织者用金钱或物质拉拢刺激群众;有的组织者聘请律师,寻求媒体支持,这类有组织的群体性纠纷影响大、难处理。
四是纠纷当事人行为偏激化。主要表现在有的是直接利益的损害,导致激化;有的是因纠纷矛盾久调未决,导致激化;也有是突发性的,为一两句话争吵而导致激化,激化的结果要么是伤害,要么是凶杀,造成人身财产巨大损失。在群体性矛盾纠纷中,参与者提出的要求大部分或部分是合理的,但行为方式却往往比较偏激甚至是违法犯罪的,近年来还出现闹事群众欧打执行公务的干警或政府工作人员的过激行为。
二、当前我县矛盾纠纷类型
(一)库区移民安置补偿和征地拆迁引发的矛盾纠纷。这类纠纷在我县较普遍,主要发生在库区移民乡镇、新建城区、新开公路等处。如我县的碗米坡库区移民安置搬迁、凤滩电站库区移民回迁、魏竹公路和新城区建设等。今年8月,原凤滩电站库区移民回迁,要求政府重新补偿、重新安置,引发了一系列越级上访事件。
(二)企业改制重组破产、工人下岗引起的纠纷。在国有企业中,突出表现为企业转制过程中工人下岗、拖欠工资或医疗费、拖欠集资款、劳动保险问题争发争议;在非公有制企业中,主要表现为拖欠、克扣或拖欠工人工资、医疗赔偿费、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不健全引发的纠纷。
(三)城市管理引起的纠纷。一些下岗工人、个体户或失业人员出于生计,不懂得通过合法途径寻求生活出路,而是违章搭建商铺,随地摆卖,占用公共场所,在城管整治“三乱”过程中,他们的违章行为被制止或受到处罚,于是对有关部门有意见或埋怨政府,产生对立情绪。
(四)土地山林、山坎、农田耕地、宅基地使用权属不清引发的纠纷。这类纠纷一般由于原地界划时,没有认真界定“四至”,没有做永久性界线标记或由于土地使用证不完善引发。当前我县借西部大开发“东风”,大力调整农村产业结构。退耕还林、农业产业化、科学化一系列惠民政策,使土地的使用价值大幅度增长,由界址不清引发的矛盾纠纷在我县农村纠纷占了很大一部分,这些纠纷大都时间经历较长,涉及面积广,人数众多,取证难,调处难度大。
(五)干群关系的矛盾纠纷。某些基层干部或越权、工作方法简单、作风粗暴,动辄强迫命令,在依法行政或执行上级指示过程中走样,破坏了基层党员干部的形象和党群、干群关系。今年9月,我县城区X牌照车主对城区运管费收取强烈不满,引发全城X牌照车集体罢运,堵塞县政府交通秩序。
三、我县矛盾纠纷的成因
(一)对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的认识不够。有些地方
党政领导认为出现刑事案件,有公安机关抓捕,矛盾纠纷有法院审判,人民调委会可有可无。甚至认为维护社会稳定就是“重拳打击”和“严打”,忽视“防范”和“治本”,对人民内部矛盾的规律性、长期性、复杂性、危害性,对调处纠纷作为一项社会系统工程,缺乏科学认识,导致矛盾纠纷越“打”越多,越“压”越乱。同时,只重视经济建设,忽略精神文明建设,一手软,一手硬,致使一部分人私欲膨胀、唯利是图,成为引发矛盾纠纷思想根源。
(二)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我县是老、少、边、穷地区,长期以来生产力水平低,经济底子薄弱,严重阻碍了人民调解工作发展。一是调解员文化素质普遍偏低,业务水平不高。我县1240名人民调解员中,高中文化程度仅有911名,占总数的73.5,法律素质和业务水平低,把握相关政策能力不强,调解纠纷仅凭社会经验和本人威望。二是经济待遇低,稳定不了现有的调解员队伍。担任人民调解员的绝大多数是村三大主干,县财政给村三大主干的工资仅为每人每年500-600元,而对调解员的待遇问题县财政无法解决,乡镇更是解决不了。三大主干常常是“纠纷不报不调,纠纷到了再调,纠纷调了不访”的被动应付局面,没有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基层司法所缺乏战斗力。我县16个司法所,虽已“四权”上收,但基础设施严重滞后,全县16个司法所绝大部分是和当地政府其它机构合署办公;办案经费严重不足,遇到激化事件造成群体性上访,往往不能及时赶到现场劝阻群众。如此条件,要求司法所抓好调解工作,减少发生,实在强其所难。(四)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不细致、不深入,流于形式。部分调委会和调解员习惯于坐等纠纷上门,未开展深入细致的排查工作,只重表面,轻行动;重数字,轻成效,对突发性事件调处力度不大。今年来,我县连续发生数起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凶杀案件和自杀案件,究其原因主要是在纠纷萌芽阶段,预防调处不力,认为无关紧要,可防可不防,最终导致惨案的发生。
(五)矛盾纠纷调处的联动协调机制僵化。目前,在我县农村的土地、山林、水利、耕地、拆迁建设、移民安置、劳资、债权债务、干群关系等纠纷,无一不是司法所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参与调处,一些部门如国土、林业等,由于存在认识偏差,乐于办理土地使用证或林木采伐证,一旦遇上纠纷便推给司法所,乡镇的民间纠纷调解中心形同虚设。据不完全统计,司法所直接参与调处各类矛盾纠纷,占总数的87以上,事后还要跟踪调解协议的履行。
(六)新形势下涌现出来的热点、难点问题,对各级调委会和调解员是个严峻的考验。随着县域经济的发展,一系列重点工程开工建设,大部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重组,引发的热点难点问题面临越来越严峻的社会稳定形势。如凤滩、碗米破电站库区移民搬迁补偿问题等政策性引发的移民纠纷,涉及10个乡镇上万人,如果对这些矛盾纠纷研究不透彻,监控不力,法律政策把握不准,思想疏导工作不细致,极有可能引发大规模。
四、对策与建议
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纠纷,党政重视是前提,法制建设是根本,依法治理是关键,齐抓共管是保证,标本兼治是目标。只有建立适应调解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的新机制,才能有效地防范和化解各种人民内部矛盾纠纷,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一)建立学习培训机制。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多种渠道,加强对基层司法调解人员的培训,坚持每年一度的人民调解员培训学习制度,编写、征订发放调解培训资料、教材。不拘泥于以会代训简单粗放的培训方式,采取活动多变的手段,切实提高调解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业务水平。如今年夯沙司法所创新调解纠纷机制,在调处矛盾纠纷中采取公示旁听制,要求村调解人员和纠纷当事人的亲属朋友旁听。一是提高调解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业务水平。二是起到很好的“以案释法”的法律宣教作用。三是切实提高了纠纷调处成功率和调解协议的履行率,减少了矛盾纠纷的“后遗症”。该乡在今年37多起纠纷调处中,调处成功率达到98,协议履行率达100,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二)建立高效运作机制。一是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例会制度。我县乡(镇)村级对矛盾纠纷调处实行一月一排查,一季一分析,每季度开一次工作例会,促进了矛盾纠纷的有效调处。二是建立预防机制。坚持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预防上,把普法宣教作为防范矛盾纠纷的重要手段,根据不同群体分类施教,从根本上预防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三是包案调处机制。将每起纠纷具体落实到每个调委会和调解人员身上,并对重大矛盾纠纷实行“一个问题、一名领导、一支队伍、一套方案、一查到底”的“五个一”要求,逐案落实解决。
(三)建立联动调处机制。完善“民调中心”的各项制度,整合各部门、单位、组织等各种社会力量,增强化解矛盾纠纷的职能,彻底改变长期以来由司法行政独家依靠“田头、地头、炕头、嘴头”等传统“四头”小调解方式,推行“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相结合的“三调联动”调解方式。纵向上建立县、乡、村组四级调解组织,横向上建立邻县、邻乡、邻村三级联防联调组织。特别是我县各乡镇,在今年土地承包矛盾纠纷专项排查调处工作中实行“五位一体”联动调处机制,整合国土、林业、公安、纪检、司法等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增强了调解效果。
(四)信息报告和反馈机制。在各级调解组织中建立调解信息员,通过他们及时了解掌握最基层的矛盾纠纷情况,使之成为发现矛盾纠纷信息的“千里眼”、“顺风耳”。从而在第一时间发现和掌握苗头性问题。同时,要坚持每月的矛盾纠纷信息报告制度,牢牢把握矛盾纠纷调处的主动权,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早化解。
[关键词]和谐社会;民族地区;纠纷解决;机制
[中图分类号]D9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1)35-0101-04
1对立性和统一性:和谐社会与纠纷解决问题的提出
和谐,在哲学上是一个对立统一系统,是以差别和对立的存在为前提,没有了矛盾和差异(不和谐),和谐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西方哲学史上一个重要的辩证法思想,就是“对立的东西产生和谐,而不是相同的东西产生和谐”。和谐与不和谐是一对矛盾体,和谐是矛盾的同一性,是一种平衡协调、对立合一的均衡状态。和谐是一种最为复杂、最为完美的自组织系统,无论是物理领域、生物领域还是社会领域和思维领域,都潜藏着和谐的灵魂。和谐是一种秩序,在这一秩序中,万物是平等、互助共存的。
所谓纠纷,是特定主体基于利益冲突而产生的一种双边或多边的对抗行为。它又常被称为冲突、争议或争执,其本质可归结为利益冲突,即有限的利益在社会主体间分配时,产生的一种对立不和谐状态,包括紧张、敌意、竞争、暴力冲突以及目标和价值上的分歧等表现形式。
各种各样的纠纷和矛盾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常态,少数民族地区也不例外,特别在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的当代转型时期的中国。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要及时化解各种矛盾。正如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没有矛盾,人类社会总是在矛盾运动中发展进步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我们要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居安思危,深刻认识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科学分析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
2普遍性和客观性:对当前青海省主要社会矛盾纠纷的简要分析
从联系的普遍性与客观性看,要求我们必须坚持用全面的、联系的观点看问题,从整体上把握事物的联系。整体与部分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不可分割。青海是个多民族聚居的省份,全省共有55个民族成分,现有少数民族人口共238万多人,约占全省总人口的45.5%。在青海世居的少数民族有藏族、回族、土族、撒拉族、蒙古族等。其中土族、撒拉族是全国唯一在青海特有的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人口占全省人口的比例分别是:藏族21.89%,回族15.89%,土族3.85%,撒拉族1.85%,蒙古族1.71%。当前我省正处在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和矛盾凸显的多发期。由于受到地域、历史、文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全省的经济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以及人的思想素质、法制观念同发达地区相比较都存在很大的差距。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经济成分、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等日益多样化。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利益关系的不断调整,各种利益冲突和摩擦不断出现,不断发生,涉诉问题越来越突出,组织化倾向比较明显,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民事纠纷导致治安刑事案件上升,对社会稳定形成较大的压力。一是民间矛盾纠纷发生了新的变化,呈多样化、复杂化趋势。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已经不再是民间主要矛盾纠纷,而以资源权属、环境及生态、不同经济主体的利益、工程建设中群众利益维护等经济内容的新型矛盾纠纷日益突出。其中,因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企业改制、拖欠工资、职工下岗、干部待遇、复员军人就业和党群干群关系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加。纠纷当事人的构成复杂化,不仅有工人、农民、学生、离退休干部、个体户,还有转业、退伍军人等。一些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纠纷不断增多,解决起来难度很大。二是各类矛盾纠纷呈上升趋势。矛盾纠纷的热点、难点主要集中在复员军人、伤残军人的安置问题,征地补偿、拆迁安置问题,企业改制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集资款到期不能兑付问题,以及涉法涉诉问题,司法不公、执法不当问题等。三是纠纷参与人的数量呈规模化倾向。一些地方群体性纠纷参与人数动辄数十人,甚至上百人,而且组织化倾向比较明显,甚至有的群体性纠纷事件,背后有组织者操纵指使,事前和事中都有较为严密的组织领导和周密的行动计划。四是相当部分纠纷参与人言行发生重大变化,诉求方式和行为方式偏激甚至违法的特点明显。有的利用国家重大政治活动、重大节假日或政治敏感期,集体到京、到省里上访,围堵冲击党政机关,静坐请愿,罢工罢课,阻塞交通。甚至出现殴打执行公务的民警和政府工作人员的过激行为,以及自杀、自残的极端行为。
3前进行和曲折性:青海省民族地区纠纷调解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从前进性和曲折性的统一看,事物发展的总方向是前进的、上升的.而事物发展的具体道路是曲折的、迂回的,这是事物发展的总趋势和总方向,是由事物矛盾运动所规定了的。在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各种观念深刻转变,加上少数民族地区矛盾纠纷所具有的特点,我省民族地区纠纷调解工作正面临着很多新情况和新问题:
3.1各类矛盾纠纷的经济内容日益突出
一是因土地承包引发的纠纷日趋频繁。青海省是一个农牧业省区,全省551.6万人,人口其生产生活对土地资源的依赖程度还十分强烈,加上各种原因造成部分山林、田土、水力资源权属不清,有些承包经营合同与法律法规相悖,经不起历史的检验,导致各类纠纷时有发生,这些纠纷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在所有矛盾纠纷中占的比例较大。二是环境及生态问题逐渐呈现。随着农村工业化的推进,经济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越来越明显,环境及生态问题不断受到群众的关注,因生态环境的利用和保护而引发的矛盾纠纷越来越多。三是随着经济多元化出现了不同经济主体问题的利益纠纷。随着经济交往的频繁,经济活动中的劳工、价格、市场、能源、污染和消费等问题都随时有可能在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群众之间引发矛盾纠纷。四是工程建设中群众利益维护问题。如征地补偿金到位不及时导致部分基层干群关系紧张,工程建设中部分工头克扣民工工资,引发的民工聚众闹事,有的重点工程征地拆迁的法定程序和思想工作不到位,引发群体上访。五是农村换届选举和婚姻家庭、邻里关系所引发的派系争端、财产分割、相互交往等方面的矛盾纠纷。六是部分企业里军队转业干部、伤残复退人员因待遇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这些矛盾纠纷错综复杂,如果不能及时化解,很容易激化为刑事案件或者,严重影响着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3.2部分人思想陈旧,缺乏道德观念,导致矛盾纠纷长期存在
由于少数民族地区旧的传统和不良习俗在较长时间内还不能彻底消除,与在新的政治经济下催生的科学文明进步观念形成新的力量对比,构成人民内部矛盾纠纷:一是法律规范与社会行为的不规则之间的矛盾,一部分人因为不懂法或故意利用法律的边缘特点,以轻微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他人权益进行侵害和影响,如行为、地痞行为、损坏公物或他人财物等行为导致纠纷;二是道德约束与一部分人公德意识缺乏之间的矛盾。缺乏道德的行为往往在不违法的条件下对他人利益造成影响,这是社会发展进步与部分人思想僵化保守导致的矛盾,大量的婚姻纠纷、家庭纠纷缘出于此。
3.3法制建设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导致的新型矛盾
近年来,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一个全新的时期,一些法律法规已在较大程度上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形势变化需要,有些法律法规所保障的公民权益与社会实践需要保护公民权益存在不对称性,在法律有所不及的情况下,如何利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则结合民族地区良好的风俗习惯来调解矛盾纠纷,是对纠纷调解工作的一个重大考验。
3.4思想认识和工作机制滞后于形势的发展要求,致使矛盾纠纷调处无力
近年来,作为“第一道防线”的我省纠纷调解工作,其地位虽然已逐步被各级领导所认识,下发了相关文件,开展了很有成效的工作,为维护地区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相对于日新月异的经济社会形势和其他维稳机制的加强,村级纠纷调解工作出现了弱化的势头,致使大量的矛盾纠纷集中到基层法院。一是认识有偏差。有的地方和领导对社会矛盾纠纷所产生的负面效应缺乏足够的认识。二是调解机制不强。有的地方没有摆正纠纷调解工作位置,调解人员心中无目标,工作无压力,遇到问题互相推诿,小纠纷无人管,大纠纷不想管,致使小纠纷酿成大矛盾,大矛盾引发大事端。三是纠纷调解工作的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宣传不到位。群众认识有偏差,大事小事找主要领导,唯有一把手才能解决问题,主要领导不知所措,经常被矛盾纠纷所围绕。一些矛盾纠纷因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调解而升级恶化,因民事纠纷导致的治安刑事案件呈上升趋势,对社会稳定形成了较大的压力。
4统筹性和全面性:民族地区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
整个世界是一个相互联系的统一整体,任何事物都是统一的联系之网上的一个部分、成分或环节。因此,在解决民族地区纠纷问题时,要统筹兼顾,全面协调。
4.1深化认识,创新思路,全力构建民事纠纷调处新平台
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基层的了解、重视与支持,切实克服“重打轻防”的思想,充分认识到纠纷调解工作坚持立党为公、执法为民,加强和谐社会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逐步建立健全各项保障机制,为纠纷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一是要大力加强对新时期纠纷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为调解工作提供良好的执法环境,要把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要工作考评范围,使调解工作在综合治理工作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二是大力实施社区和农村警务、牧区警务战略,把社区和农村警务、牧区警务室建成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调解民事纠纷的第一平台。基层民警充分发挥人熟、地熟、情况熟等工作优势,深入到辖区村镇,做到“每家每户访一访、房前屋后转一转”,把防火防盗、入户调查、警情提示等日常治安管理工作与排查民间矛盾纠纷有机结合起来,围绕可能引发事端的人、事、地、物,认真排查梳理家庭婚姻纠纷、经济纠纷、所有权纠纷、邻里纠纷、人身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继承纠纷、合同纠纷、劳资纠纷等民间矛盾纠纷线索,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排查出来的民间矛盾纠纷逐一登记造册,实行“三卡”登记制度,即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且在调解范围内的民事纠纷,填写《登记卡》;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不采取相关措施可能导致民转刑的民事纠纷,及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并积极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调解和稳控工作,尽量减少和避免因民间纠纷引发刑事案件,对一时不能处理的,则填写《移交卡》并提出意见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对已经调解且双方当事人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公安机关又不能依照法律、法规处理的,则填写《告知卡》告诉群众可以依法到法院。
4.2不断完善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效衔接的工作机制
首先要创新纠纷调解组织形式,筑牢解决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建立健全基层调解指导网络,充分发挥基层纠纷调解网络亲民、近民、便民的优势,密切警民关系,减少涉讼上访案件,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一是以基层法院建立指导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辖区的人民调解工作,每季定期组织召开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会议,总结、分析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情况,研究对策,解决问题,不断推进人民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向前发展;二是以派出法庭为单位,在法庭辖区内广泛建立乡(镇)、村(社区)、组三级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形成以法庭为指导调解工作中心,分级负责,覆盖整个辖区的三级人民调解互动网络,既可准确及时掌握辖区内民事纠纷发生情况,又可对重大疑难案件及时掌握、立案,快速审理,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此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发展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在不同行业和系统建立各类专门调解组织,不断发展和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其次,建立司法联系会议制度、情况通报制度、庭审观摩和联合培训制度,使基层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和村级调解组织密切工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对于人民调解组织解决不了的矛盾纠纷,依次进入行政调解和司法程序,形成梯次防线,逐步化解矛盾纠纷。
4.3建立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与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对接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健全民事纠纷调处工作新机制。将调处民事纠纷列入驻村特派员开展创建工作考核范围,与人口管理、治安防范、隐蔽力量建设、查处扰乱社会秩序等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二是建立公安机关内部协调机制。明确规定,派出所是治安调解工作的承办部门,治安大队是指导、协调部门,法制科是法律援助部门,督察队是纠纷调解的督办部门,各警种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公安机关一盘棋的格局。三是建立部门联动机制。积极在预防、控制上下工夫,把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民转刑”预防上,以驻村特派员为平台,将驻村特派员与村委会的治保、调解、违法青少年帮教、、消防等组织有机结合在一起,由驻村特派员统一指挥,整合各种群防群治力量联勤联动,对各辖区内的民事纠纷进行上门调处、现场调处。针对少数民族地区和新时期矛盾纠纷主体多元化、内容复杂化、涉法广泛化的特点,采取形式多样的调解方式,化解矛盾,平息纷争。针对公民法律素质不断提高,法制观念不断增强,依法维权心愿越来越迫切的现状,改变传统做法,创新工作方法,提高调解成效。要变遵循惯例被动调解为主动出击调解,掌握好调解工作主动权。要变单纯的依据道德、风俗习惯调解为道德、风俗习惯、法律相结合的调解,实行以案说法说服教育调处的方法。对一些复杂、疑难民事纠纷的调处,则由各乡镇(场)成立的以派出所、综治中心、司法所、办等部门组成的矛盾纠纷调处联合工作组参与调处,实现调处工作格局“三转变”,即从“小调解”向“大调解”转变、从单一调解向综合调解转变、从被动调解向主动调解转变。以及实行领导上阵亲自调解、整体联动联合调解,不断提高调解工作的实效性。四是建立调处工作责任追究制。派出所所长是民事纠纷调解的第一责任人,驻村民警为直接责任人,所领导定期听取汇报,重大纠纷要亲自主持调解并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对因工作不力导致矛盾纠纷升级恶化的派出所,严格落实“一票否决”制,并由派出所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4.4建立警民联调工作机制
纠纷问题的产生、出现与社会环境、人们总体道德水平有紧密的关系。妥善处理纠纷问题,不仅是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的事,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共同做好纠纷问题的预防、处理工作:一是进一步加强警民联调工作力度。在过去,老百姓普遍认为将小纠纷闹到衙门去是很丢人的事情,大部分民间纠纷都是通过家庭、村落之间的民间调解协商解决的,政府也承认这种民间解决方式的合法性,真正通过政府处理的纠纷案件是微乎其微的。而现在,群众往往喜欢找公安机关解决纠纷,因为公安机关不收费,进行的是无偿调解,其他如到法院,不仅要诉讼费,还要请律师,要承担败诉带来的法律与经济风险,而且找别的部门往往互相推诿,有的部门、基层组织值班不到位,群众上门找不到人,相比较公安机关因种种纪律规定,例如“有困难找民警,民警就在你身边”等对外承诺,使基层公安机关无法推托,也造成基层公安机关承担了大量的纠纷调解工作,弱化了民间自行调解纠纷的传统和其他调解组织的调解能力。针对不同情况的民间纠纷,采取了多种调解方式:一是共同调解。对于婚姻、计生、劳务、土地、经济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商请民政、计生、土地、工商等相关部门参加调解;对一些有社会影响力和争议较大的纠纷,邀请“两代表一委员”及其他有声望、影响的人士参加评议调解。二是公开调解。对纠纷难度大、意见分歧大、发生频率大的纠纷,在朝阳派出所警民联调办公室公开调解,由双方当事人参加,实行听证式的调解。三是跟踪调解。对已经调解终结的重点案件、复杂纠纷进行跟踪回访,了解协议执行情况,做好双方的思想疏导工作,确保纠纷不反复,巩固调解成果。四是首问调解。即落实首问负责制。无论是小组调解员,民调中心或者社区民警,在受理纠纷时,一律实行谁首次受理,谁先期了解情况,谁控制平息事态发展的原则,然后再将受理的纠纷按管辖分工和管辖范围,分流到各部门处理。五是现场调解。对于可能即将激化成为恶性事件或大型的矛盾纠纷,调解干部采取“走出去”的调解办法,及时达到现场,及时调查,及时调解,把纠纷调解在当地,防止纠纷演变与扩大。警民联调中心及时受理调处纠纷,大大加快了接处警中大量民间纠纷的消化处理、化解了人民内部矛盾,真正实现了“纠纷必解”,同时人民调解员在公安机关现场办公,民警也能够及时指导业务,两者配合相得益彰,形成了合力,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减轻了值班民警在接处警中的压力,将民警从大量繁杂琐碎的民事纠纷调解中解放出来,更加高效地完成各项警务活动。因此,构筑警民联调工作机制既有力维护了全省社会稳定,又有效地调处了各类民间纠纷。与此同时,应增加公安机关的经费投入,确保办案经费,增加警察编制,切实解决当前各类案件逐年上升,而警力相对缺少难于适应形势发展的矛盾。
参考文献
[1]徐昕.纠纷解决与社会和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66.
[2]吴卫军,范燕萍.现状与走向:和谐社会纠纷解决体系的构建[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38-42.
[3]洪浩.非讼方式:农村民事纠纷解决的主要途径[J].法学,2006(11):135-142.
[4][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M].王亚新,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3-4.
一、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总体情况及纠纷类型
近年来,特别是今年以来,由于农民对土地的认识因土地升值和种粮比较效益的提高,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呈现明显上升趋势,在局部还相当激化。据有关区县基层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统计,今年以来共受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895件,比去年同期增加597件,是去年同期的3倍。
从我们调查的情况看,目前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主要涉及以下六种类型:
(一)农民失地或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引发的占地补偿纠纷。
这类纠纷表现为:1、因非农建设征地如兴建住宅小区、修建道路、建设绿化带、建设工业园区和各类开发区占地,造成部分农户无地可种,引发的纠纷。有的村集体土地全部被征用,农民失去土地经营权;有的村集体没有机动地可以分配,丧失生活来源的农民没有得到占地补偿或是补偿标准不合理引发的纠纷。2、二轮延包时,部分从事二、三产业的承包户因嫌经营土地效益低,而放弃了土地承包经营,现在受免征农业税和粮食直补的影响,重新要求承包土地,由此引发纠纷。3、因婚丧嫁娶、生育,形成人员迁徙、人口变更而未取得土地承包权引发的纠纷。
(二)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这类纠纷主要表现为:1、因合同内容不规范,签订合同时缺乏主要条款或主要条款约定不明确,引发的纠纷。2、因签订合同违反法定程序,承包方案没有经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擅自发包引发的纠纷。3、因一方或双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引发纠纷。发包方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水电等合同约定的义务或承包方未在约定期限内交付承包费,引发合同履行纠纷。4、因合同变更或终止引发的纠纷。发包方将部分集体土地,低租金、大面积、长期限的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或对外租赁给社会自然人、法人经营,造成少数承包人长期占用大量的土地资源,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合同未届满的情况下要求变更合同或者提前终止合同收回已发包的土地引发纠纷。
(三)违法侵占、流转集体或个人承包土地引发的侵权纠纷。
这类纠纷表现为:1、因流转程序违反法律规定,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的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没有报发包方备案而私自流转土地引发的纠纷。2、因流转方式违法,法律规定采用书面合同形式流转土地的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仅以口头方式流转,引发的纠纷。3、因擅自改变承包合同引发的纠纷。土地流转期间代耕人未经承包人许可擅自与发包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改变承包关系引发纠纷。4、抢种他人土地引发的侵权纠纷。
(四)土地相邻权纠纷。
这类纠纷表现为:1、因承包户间种植不同品种的农作物,如因栽种速生杨,影响相邻承包户农作物采光、生长而引发的纠纷。2、因截水、排水或在田头地界种植农作物,侵害相邻方有关权益引发的纠纷。
(五)农业政策调整引发的纠纷。
由于部分基层干部不能正确理解国家有关退耕还林或调整农村种植结构的精神,搞“无粮村”、“无粮镇”,造成一些种植速生杨、畜牧草的农民进退两难,原来承诺的优惠政策不再兑现引发的纠纷。
(六)干群矛盾引发的纠纷。
这类纠纷表现为:1、因农民反映村干部在土地承包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暗箱操作擅自流转土地引发的纠纷。2、因农民反映村干部在土地承包中存在财务不公开、土地收入、补偿土地款支出不明、集体资产去向不明等经济问题引发的纠纷。3、因部分农民平时与村干部不和,借土地承包纠纷之机企图达到个人目的等。
此外,因二轮承包合同没有平面图或当时基层干部工作不细,造成实际面积与合同面积不符等引发的纠纷。部分村、镇有少量机动地作短期发包,由于费用低引发的哄抢等一些因基层干部政策水平不高,工作方法简单引发的纠纷等等。
二、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特点及主要原因
(一)当前,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具有以下特点:
1、土地承包纠纷涉及面广、参与人数多、容易激化。目前我市除东城、西城、崇文、宣武和石景山区外其他区县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土地承包纠纷。这其中,又以通州、顺义、昌平、大兴等城市化进程较快的近郊较为突出。参与的农民少则数十人,多则上百人,且多为失去土地而没有得到合理补偿的农民,这类纠纷涉及面广、事态不宜控制,如果处理不当容易引发恶性案件。
2、土地承包纠纷类型多样、成因复杂、有许多又是多年形成的积案、宿怨较深,调解难度大。仅粗略统计涉及土地承包的纠纷就有六大类,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既有历史遗留问题又有政策落实问题,既有补偿问题又有干群矛盾问题,因此调解起来难度相当大。
3、土地承包纠纷中集体上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现象突出。由于纠纷直接涉及农民最敏感的土地问题,因此,当农民的利益受到侵犯得不到有效保护或解决时,往往存在“把事态闹大,才能引起重视”的错误思想,认为只有通过群体上访等行为才能解决问题,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在农民背后有一些人出于各种目的组织、挑动,故意制造不良影响,也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4、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纠纷,它既涉及法律问题又涉及政策问题,带有明显的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阵痛的特点,对党和政府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是严峻的考验。土地承包纠纷是一个重要的政治问题。
(二)当前我市土地承包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
1、现行征地补偿制度与市场经济规则不相适应。土地是我国农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保障。农民一旦失去土地,就会成为种田无地、就业无岗、社保无份的“三无”人群。因此,任何涉及土地的问题都会触及农民最敏感的神经。目前,我市通州、顺义等郊区县,土地承包纠纷中涉及面广、参与人员多、反映最为强烈的就是因兴建住宅小区、修建道路、建设绿化带、工业园区建设等占用农民土地后没有给与农民补偿或是补偿费用不合理引发的纠纷。按照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用为该土地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6至10倍,安置费为4至6倍。如果按照最高补偿30倍计算,一亩地平均产值1000元,全部补偿费也只有3万元。农民拿到这笔补偿款后便与赖以生存的土地彻底分离,没有养老保障,必须自谋生路。对于那些缺乏就业技能或是年龄较大的农民来说,随着安置费用逐渐用完,连以后的生计都无法维持,因此农民失地后没有长效的保障机制是诱发土地承包纠纷的根本原因。目前,我国的征地制度是以土地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为基础,在市场经济初期形成并沿用至今的,征地补偿理论和制度设计的计划经济体制特征明显。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条件下,仍然按照计划经济条件下的补偿办法测算补偿标准,没有尊重农民对土地享有收益的权利,自然与市场经济规则不相适应,农民失去土地后没有合理的保障机制,征地纠纷在所难免。
2、中央有关农业政策法规在基层的贯彻落实存在一些偏差。从1984年中央制定农村一号文件至今的20年间党中央、国务院始终从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制定了一系列保护农民权益、提高农民收入的政策法规。但是政策、法规在基层具体执行中存在一些偏差是引发土地承包纠纷的另一主要原因。有些乡镇政府在缺乏市场调研的情况下,主观地用行政命令强迫农民进行模试经营,或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有些乡镇政府工作不到位,缺乏对土地承包合同的规范指导,造成土地承包合同在订立和履行中不必要的失误;不少基层同志反映,目前农村除村委会、党支部外,还有一个经济合作社,这个机构既不是农民选举的,也不受任何监督,它可以有对外签约权,许多干部“暗箱操作”都是以经济合作社名义进行的,这说明我们在农村管理体制上还存在明显漏洞。另外,有些经管站的人法律知识欠缺,有些人不懂法无法审查土地承包合同也就更谈不上有效地指导农民,这些都是造成纠纷的重要原因。
3、干群矛盾比较突出。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进程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民在学习政策法律的同时也开始运用政策、法律的尺子监督干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部分基层干部整体素质不高,法律意识不强,不能完全适应现代农村飞速发展的要求。有些村干部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不调查研究,不会做群众思想工作;有些村干部法律意识差、漠视农民权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单方更改承包合同或是在承包过程中凭经验,以口头约定的方式订立合同,造成合同的无效;有些村在流转土地时,违反民主议定原则,采用村委会部分负责人“暗箱操作”的方式,擅自流转土地,这些违反中央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做法直接损害了农民利益,遭到农民群众的坚决抵制。
三、人民调解组织在调处土地承包纠纷中作用发挥情况
根据《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调解的方式解决。截至6月底,全市共有乡镇、村调解组织3983个,各级调解组织按照分类指导、个案化解的原则共受理涉及土地承包纠纷895件,调解成功338件,调解成功率38%。同时全市各级调解组织都将依法受理、调解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作为维护本地区社会稳定的中心工作,在调解工作中坚持说理与讲法并举;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并举;抓主要矛盾带动次要矛盾的解决。在市司法局统一部署下,全市各级调解组织在土地承包纠纷的排查、依法调处、法制宣传、信息反馈、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工作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一)及时开展土地承包纠纷排查工作。各区县司法所和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中,按照“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把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积极预防上。利用广大司法助理员、人民调解员、纠纷信息员扎根基层、联系群众,对本地区人员结构和土地承包状况比较清楚,对土地承包纠纷的历史、现状和形成原因比较熟悉,对解决这类纠纷富有经验的优势,及时组织开展了土地承包纠纷排查工作,通过深入田间地头、农户家中,实地走访纠纷重点地区、重点户和重点人,把已经发生的和可能发生的土地承包纠纷进行了认真的梳理。共发现可能酝酿的和上访苗头43件,涉及5048人,及时向所在地区的人民政府和司法行政机关进行了反馈,尽最大努力将纠纷化解在初发阶段。
(二)加强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工作。全市各司法所和调解组织在认真学习《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党的有关农业政策的同时,还积极配合地方党委、政府发挥政策咨询解答和政策宣传的职能作用,通过公开调解、现场调解、以案说法、向村民发放宣传材料等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全面系统、生动详细的向村民宣讲了中央一号文件、《土地承包法》、《北京市条例》等与农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三)发挥网络健全优势,强化信息报送机制。人民调解具有网络健全、联系群众、方便及时的优势。目前,全市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组织都建立了土地承包纠纷信息的“双报”制度,建立起了覆盖社会面的信息网络,全市各基层调解组织对于本辖区内发生的纠纷信息,每天向所在地区的街乡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门汇报,及时发现引发的隐患和苗头,同时加强对纠纷信息的搜集整理、综合分析,查证、甄别和利用情报信息的能力。对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化解,为地方党委、政府依法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提供了准确依据。
(四)控制事态发展,做好依法调处工作。土地承包纠纷涉及面广,调处难度大、容易激化。因此,各司法所和调解组织在调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过程中,都将控制事态发展,防止矛盾激化作为调解工作重点。按照分类指导、个案处理、积极引导、依法化解的原则开展调处工作。对于因土地承包合同履行、合同变更、解除、相邻纠纷等引发的矛盾能够通过《土地承包法》、《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积极调解;对于调解不了或不宜调解的纠纷也都积极引导他们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尽最大努力防止纠纷激化。
(五)参与合同把关,做好地方党委、政府参谋助手。土地承包纠纷有相当一部分是由土地承包合同制定不规范引发的。全市各司法所和调解组织在调处土地承包纠纷的同时还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了对原有合同的审核工作,并积极参与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把关工作。
四、人民调解组织在调处土地承包纠纷中面临的问题
由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形成有其复杂的原因、背景,从根本上说,它是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在调处此类纠纷中基层司法所和人民调解组织尽力作了多方面工作,但也有许多无奈。
(一)因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涉及农民群众切身经济利益。每个纠纷都涉及土地、资金等具体利益问题。因此,仅靠司法所和人民调解组织的说服教育和思想工作只能是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事态、暂时延缓矛盾纠纷的激化,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二)目前,在调解此类纠纷中使用的方法绝大多数只是延缓矛盾的措施,给农民一些眼前利益,使事态暂时平息,并非治本的解决问题。一旦时过境迁,许多问题还可能重新爆发。
(三)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不是决策机关。平时其许多意见不能被采纳,发生问题时有些纠纷法院可以不受理,公安机关可以不介入,但司法所无法回避。然而,由于司法所和调委会未经授权不可以能提出具体解决问题的措施,因此,农民一句“你说话算数吗?”就完全可以把他们顶回来。
另外,一面是党的政策,一面是国家的法律,也常常使我们的调解人员陷入两难之中。
五、化解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一些建议
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从本质上讲是要坚持党在农村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的问题,是一个严肃的政治问题。各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应当明确,解决土地承包纠纷应当实行标本兼治。
(一)从治本上讲,司法所和人民调解组织应主动协助党委、政府做好以下工作。
1、应以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反映出的问题为样本,普遍、深入地在农村各级党政干部和广大农民群众中进行一次党的农村政策教育。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教育,尊重客观规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教育。
2、切实加强对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领导,切实把土地确权工作搞扎实,并全面清理一下历年来遗留的各种问题,包括目前未显现的矛盾隐患。这里关键是让农村基层干部明确土地与农民利益的关系,要转变干部包办一切的做法,真正让农民自己面对市场。
3、解决失地农民的保障问题。使有就业能力的失地农民能够有就业保障,丧失劳动能力的有养老保障。
(二)从治标角度上讲,司法所和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应主动协助党委、政府采取以下措施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
1、对涉及农村土地承包问题的有关事项进行一次全面的排查、梳理和综合分析,要从中发现纠纷的苗头,及时做好疏导化解工作;要从中发现潜在的纠纷隐患在准确分析判断的基础上,提出化解措施,使隐患彻底消除。
2、对今年以来已经调解过的纠纷进行一次全面的复查清理。区分以下情况,分别处理。凡是已彻底解决的予以消号;基本解决了,还有少量遗留问题的,应采取措施彻底解决;只是暂时缓解了事态并未根本解决的问题,要分析原因及时向党委、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提出对策,努力创造解决问题的条件。
3、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做好《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和有关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一系列政策宣传教育工作,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让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群众了解掌握,认真贯彻执行。
4、加强对具体纠纷的调处和疏导工作,各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要认真贯彻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工作的通知》中提出的具体要求,本着严格执行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确定的原则,具体区分不同类型的纠纷,采取个案化解的方式,努力做好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解工作。对确实无法调解解决的,要努力控制事态,防止矛盾激化,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或其它途径妥善解决问题。
5、加强有关信息报送工作。各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密切关注涉及土地承包纠纷的动态,及时向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机关报送相关信息,反映社情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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