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母婴护理服务规范(6篇)
时间:2025-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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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母婴床旁护理;优质护理;体会
随着医学服务模式的不断转变,发展中的产科护理也以健康为导向,积极探索新的护理模式。母婴床旁护理是指在围产期母婴同室保健范畴内,新生儿的所有护理均在产妇床旁护理,持续地促进母亲、婴儿健康教育及实施,提供母亲、婴儿和整个家庭个性化的临床支持和服务。作为一种新型的产科护理模式,母婴床旁护理在临床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受到了产妇及家属的认可,从而融洽了护患关系,提高了科室服务满意度[1]。2012年至今在我科开展该项护理技术,不仅得到了产妇和家属的一致好评,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现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选取2012年10月~2013年12月在我科分娩后母婴同室的产妇400例。年龄在18~40岁,孕周为37~41w,其中初产妇220例,经产妇180例随机分为两组进行比较分析。
1.2方法对照组采用常规的护理方法对产妇及婴儿进行护理。观察组采用母婴床旁护理进行护理。
1.2.1常规护理对产妇及家属做健康宣教,抱婴儿到沐浴室沐浴、预防接种。
1.2.2母婴床旁护理
1.2.2.1床旁宣教对产妇在床旁进行一对一的健康教育,内容包括产后注意事项、饮食指导、卫生指导、母乳喂养相关知识指导(母乳喂养的好处、早开奶、按需哺乳等),教会产妇正确的喂奶、含接姿势;发现凹陷者,及时示范并教会产妇及家属护理凹陷的方法;发现肿胀者,教会产妇及家属正确护理及挤奶手法,以及产褥期常见症状的处理等;认真做好阶段性的健康教育。
1.2.2.2床旁沐浴在床旁对新生儿进行沐浴护理,应使用盆浴,一人一盆,有效的预防交叉感染;准备好用物,一边操作、一边讲解,操作沐浴同时,以互动形式,鼓励产妇和家属积极参与并提出问题,尽量详细讲解沐浴的步骤和要点,脐部和臀部的护理要点,穿衣、更换尿布、包裹婴儿的技巧;以便产妇和家属更好地学会护理婴儿及掌握相关知识。
1.2.2.3健康教育更直接、更有效强调脐带护理的重要性和方法,消除产妇和家属的顾虑,避免出院后脐带感染;同时还要强调婴儿皮肤的重要性和观察方法,以便及时发现问题。教会产妇母乳喂养的方法、含接技巧、挤奶手法。做好新生儿疾病筛查、听力筛查、预防接种的相关知识宣教及注意事项。
1.2.2.4床旁抚触抚触是通过双手对婴儿最大的神经器官皮肤进行有部位、有节奏、有规律、有一定力度的抚摸。目前已被公认为有助于婴儿体格发育、情商和智商发育的新型护理技术,并广泛在有一定规模的医院开展。针对产妇及家属文化层次、风俗、习性不同以及意愿,可教会她们做新生儿抚触。
2结果
经过护理后对照组200例产妇,担忧170例,占85%,健康教育知识及新生儿护理技能掌握76例,占38%,满意60例,占30%。观察组产妇担忧50例,占25%,健康教育知识及新生儿护理技能掌握160例,占90%,满意190例,占95%。
3讨论
在护理部的大力支持下,妇产科病房为配合“争创优质护理示范病房”建设,促进此项工作顺利安全的开展,采用了产科护理的专科特色和人性化服务模式--母婴床旁护理服务。“以家庭为中心产科护理”是目前人性化服务向产科护理提出的新服务理念,也是产科护理发展的趋势。
3.1调整工作模式,实行护士分层管理,加强协作能力。护理工作的性质决定了护理工作的连续性和协调性;根据科室具体情况把护理人员分为两个护理责任小组,合理安排:结合性格互补、能力互补、交流技巧互补、新老搭配等原则组成护理小组,采取小组合作,床位分管固定的方法;每组设组长1名,负责病区1/2患者的管理,由护理组长负责,责任分工细化,目标明确。实行分组包干、分床到护、责任到人、相互协作的方法,既分工明确又相互合作,实行责任护士全面落实所管患者的质量措施、病情观察、特殊检查、基础护理、生活护理、心理护理、健康教育等工作,对患者实施连续全程的优质护理服务。
3.2合理分配上班人员及各班工作量,实行弹性排班原则。根据科室情况,合理按排人员上班及分配工作量,遇晚夜班人员少而繁忙时,设置二线班,随时调动协助晚夜班,以减轻晚夜班护士工作压力,防止因繁忙而服务不到位引起医疗纠纷,确保优质护理的有效落实。
3.3开展不同途径的健康教育,满足产妇的要求。在床旁护理中进行健康教育,更直接和有效,使产妇及家属在切实感受到被关怀和理解时,才会有一种被尊重的满足感,取得产妇及家属的信任,积极主动配合治疗和护理,促进护患关系和谐,提高患者满意度,也是我们护理工作的重点之一,护理人员应及时与患者和家属沟通交流,把健康教育贯穿于产妇住院的全过程;加上我科开展优质护理后,拓展了母婴管理、产妇早期康复等专科护理工作,提供到位的全方位护理,促进产妇的康复。同时对产妇及家属定期召开公休座谈会,认真倾听他们的合理建议并采纳。
3.4母婴床旁护理模式,要求对母婴更加严格护理程序,床旁进行一对一操作,减少医疗差错和产科护理缺陷的发生。床旁护理不仅重视知识的教育,还强调各项护理技能的掌握,能满足产妇、婴儿、家庭的需求。通过母婴床旁护理,提高了新生儿护理质量;产妇及家属的积极参与,促进产妇早期下床活动,有利于产后的康复及恶露的排出。产妇及家属对护理人员的信任度提高,对护理的满意度提高,也使护理人员的自律性提高,护士自觉学习相关专业知识和护理技能自觉性提高,理论和技术水平不断提高,护理技能更加娴熟、规范,从而提高了护理质量。
3.5以往的传统方法,都是由护士将婴儿抱到新生儿沐浴间进行集中护理(沐浴、预防接种、抚触等),这个过程不免让许多家长但忧:离开父母视线,宝宝能否得到精心的护理,会不会在集中护理中将宝宝抱错?会不会发生交叉感染?等等诸多问题,而母婴床旁护理是在产妇和家属视线内的一对一护理服务,减少了差错率的发生。这种护理模式满足了产妇及家属的需求,解决了许多家长的困惑,实现了以人为本,体现人性情感关怀,关心患者,尊重患者,以患者的利益和需求为中心,建立融洽的护患关系;让床旁护理宣教贯穿于整个护理过程。
3.6开展产科延伸服务,并做到出院随访的健康教育工作,为患者提供人性化优质护理服务。每位产妇出院时进行详细的出院宣教,并开放热线电话,出院7~14d内进行回访,询问其哺乳、伤口、新生儿喂养、黄疸、脐带脱落等情况,确保患者随访观察及特殊患者的跟踪观察。出院时发放问卷调查表,及时听取产妇及家属意见,了解评价效果,改进服务流程,提升优质护理服务和专科护理质量的内涵,为她们提供更好的护理服务;使她们感受到医护工作者的爱心和责任心,进一步和谐医患关系,达到患者满意、社会满意、政府满意。
【关键词】以家庭为中心;母婴结局;促进;产科护理模式
中图分类号R714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6805(2014)31-0102-02
采用以家庭为中心的产科护理可以满足产妇的心理、生理以及社会需求,提供给患者全方位的护理方法以及理念,可以促进产妇家庭和谐相处,给产妇构造和谐、欢乐的分娩氛围[1]。家庭为中心的产科护理突出维持健康、健康理念宣传以及孕妇的自我护理,从基本护理向护理方法讲解、综合护理方向发展,整个护理过程满足了产妇的个性化需求,制定的各项护理服务于产妇的家庭情况以及实际需求完美匹配[2]。本文探讨以家庭为中心的产科护理模式对母婴健康的促进效果,现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采用方便抽样的方法,选取2013年1月-2014年1月在厦门市某三级甲等医院产科收治的280例初产妇作为研究对象。纳入标准:(1)在厦门某三级甲等医院产科收治的初产妇;(2)足月妊娠;(3)无严重妊娠合并症、并发症;(4)愿意参加本次研究。排除标准:(1)合并有其他身体疾病;(2)有精神病病史。(3)语言沟通障碍。从普通病房符合标准的随机抽140例为对照组,同期从家庭化病房符合标准的随机抽140例为观察组。对照组产妇年龄21~34岁,平均(26.55±3.52)岁,高中以及以上文化95例,其他文化程度45例;观察组产妇年龄23~35岁,平均(27.15±4.28)岁,高中及以上文化91例,其他文化程度49例。两组患者年龄、孕周等一般资料比较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护理方法
1.2.1对照组产妇入住是普通的病房,采用常规的护理方法,给予传统的健康指导。
1.2.2观察组产妇入住家庭式温馨病房,给予以家庭为中心的产科护理,产科健康教育围绕家庭为中心,对分娩各个时期(产前、产时、产后)进行护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产前:从确定妊娠之日进行首次产前检查开始,就采取一对一模式对孕妇及家属进行孕期医学健康教育宣教讲解。从个人卫生、膳食、心理健康、运动、孕期监护、分娩用物准备、母乳喂养、准爸爸角色扮演等方面进行指导,让孕妇保持乐观积极的心里,不会对分娩产生恐惧感。(2)产时:让产妇指定一个亲人陪伴其待产、分娩,可以减轻家庭成员间的分离性焦虑。由经验丰富的助产士进行全程陪伴指导,给产妇持续的生理上的支持和帮助及精神上安慰鼓励,在待产过程中教会产妇减轻疼痛的方法,缓解产妇的紧张情绪,使产妇乐于接受,积极配合,顺利完成分娩过程。(3)产后:责任护士给予产褥期保健的指导,包括饮食起居、适当运动、新生儿护理方法、母乳喂养技巧等,积极与产妇及家庭成员沟通并在日常生活的护理中给予协助。出院后给予计划生育健康指导,提供母婴咨询电话,产后访视及复诊具体时间,于出院后3d内、产后14d、产后28d由护理人员到家中进行访视,了解母婴健康状况,产后42d为母婴做健康检查并随访6个月观察母乳喂养情况,为产妇及家属提供延续性的健康照顾。整个护理过程按照产妇的个性化需求以及家属的要求进行统筹安排,制定最优的护理方案,协调家属共同完成。
1.3统计学处理
采用SPSS18.0软件对所得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计量资料用均数±标准差(x±s)表示,比较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采用字2检验,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两组护理方式对母婴结局的影响情况
观察组产后出血率为1.43%、剖宫产率为32.86%、总产程时间为(8.23±2.13)h、新生儿Apgar评分为(9.3±0.5)分、新生儿窒息率为3.57%,均优于对照组。详见表1。
2.2两组护理方式在其他方面的比较
观察组对母婴护理知识掌握情况(96.43%)、纯母乳喂养率(87.14%)、对护理服务的满意度(98.57%)均明显高于对照组,两组比较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0.01)。详见表2。
表2两组护理方式在其他方面的比较例(%)
3讨论
现代产科护理在原有常规护理的基础上已有很大革新,不但强调护理环境的优越,也注重健康教育以及患者自我护理的理念,试图从护理环境到产妇心理等多个层次保证护理效果,产科护士可以为产妇保健提供具体措施,强化患者的自我保健能力,进而可以将整个护理理念融入产妇的日常生活,提升产妇的生活品质以及健康水平[3]。
以家庭为中心的产科护理可以维持整个护理环境温馨、和谐,宣讲以家庭为中心的产科健康教育,详细讲解各种护理方法,有效改善产妇、家属以及护士之间的关系,保证产妇具有良好的分娩环境[4]。家庭化温馨病房配备所有家用电器,配备单、双人床各一张,婴儿车配备一辆,从而营造一个家的氛围,可以有效稳定产妇的情绪,使其具有安全感,使整个护理过程如同亲人的呵护,尽可能减少护理给产妇带来的陌生感,从而保证休息质量[5-6]。整个护理计划按照产妇的个性化需求以及家属的要求进行统筹安排,制定最优的护理方案,协调家属共同完成,使护患之间建立了信任,有利于各方面有效的沟通。该种护理方法可以对分娩的各个时期(产前、产时、产后)进行护理,出院后给予产妇以及家属相关指导,保证有效的随访次数。整个护理过程囊括了讲解、健康手册、模型演练以及示范,全方位地利用可以利用的资源进行护理,提高护理质量,维持产妇、家属以及护理人员之间的良好关系[7-8]。
当然整个护理过程也需要产妇以及其家庭成员的共同配合,家庭成员需要给予正面能量,积极配合护理人员的工作,也要积极学习产科护理的相关知识,保证可以理解护理人员的安排和意见,也可以从容处理遇到的小问题,进而可以保证从细节上关心、体贴产妇,尤其是产妇的丈夫,更需要认真学习产科护理的基本知识,尽可能亲近、体贴和照顾自己的妻子,从而保证护理的效果,提高产科护理的顺应性,最终达到各方一致的目的-产妇和婴儿健康[9]。
从本文的研究结果可知,采用以家庭为中心的安全性和高质量的健康照顾这种产科护理模式后,产妇产后出血率减少、剖宫产率下降、缩短了总产程时间;新生儿Apgar评分增高、新生儿窒息率降低,而母婴护理知识掌握率、纯母乳喂养率以及对护理服务的满意度都显著高于常规护理。可以认为,以家庭为中心的产科护理模式可以改善母婴结局,帮助产妇及家属提高保健意识,提高纯母乳喂养概率,促进家庭凝聚力,维持产妇家庭与医院的良好关系,真正落实以病人家庭为中心的服务宗旨,促进母婴健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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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刘丽春.以家庭为中心的护理理念对母婴健康的影响[J].河北中医,2012,34(1):129-130.
一、充分认识做好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工作的重要性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2)》要求,“重视0—3岁婴幼儿教育”。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是学前教育的重要环节,是整个教育的开端和起点。重视婴幼儿的早期教养,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对促进婴幼儿的后续学习和终身发展,提高人的素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开展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工作,迫切需要在全社会树立正确的早期教养观,坚持“以养为主,教养融合”的理念,尊重儿童的天性和认知规律,珍惜童年生活的独特价值,从而引导父母及看护人员更新教养观念,掌握科学的教养方式,以促进婴幼儿身心健康发展。为此,要积极构建较为科学完善的早期教养工作机制和管理体制,努力为0—3岁婴幼儿父母及看护人员提供有效优质的专业指导和服务,切实提高父母及看护人员科学育儿水平,让每一个0—3岁婴幼儿都享有良好的早期教养服务。
二、明确做好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工作的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全面提升人口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总体要求,高度重视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工作,遵循0—3岁婴幼儿发展特点和成长规律,坚持以父母及看护人员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工作思路,充分发挥家庭在0—3岁婴幼儿早期发展中的主体作用,不断规范托儿所及其它早期教养机构的服务行为,确保“十二五”期间我市早期教养工作继续走在全省全国前列。
2.基本原则。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以家庭承担为主,服务对象以婴幼儿父母及看护人员为主,托儿所及其它早期教养机构以社会投入为主,政府提供普惠性体验式教养服务。坚持多种形式扩大和优化社会资源,多种渠道加大早期教养投入,多种途径加强早期教养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多种措施规范早期教养行为,发展以社会化、社区化为主的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服务事业。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努力满足社会多层次、多元化早期教养需求,不断提高婴幼儿早期教养服务率和父母及看护人员科学育儿指导率。
3.主要目标。建立科学的早期教养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健全体制、标准和管理规范,努力建成理念先进、设施安全、队伍优良、管理规范、水平领先的现代早期教养服务体系。努力提高0—3岁婴幼儿父母及看护人员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的普及率。到2015年,全市0—3岁婴幼儿父母及看护人员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率达98%以上,0—12个月的婴幼儿接受上门服务与指导率达95%以上,13—36个月婴幼儿接受早期教养机构服务率达80%以上。
三、开展形式多样的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服务
4.重视监护人教养辅导。做好0—3岁婴幼儿父母及看护人员的教养辅导是婴幼儿早期教养的重要内容,镇(街道)要做好0—3岁婴幼儿父母及看护人员接受早期教养指导的组织发动工作,采取多种形式保证婴幼儿家长及其看护人员都能接受早期教养指导服务,提高科学育儿水平。
5.普及科学育儿知识。主要依托市、镇(街道)、村(社区)人口学校、家长学校等,采取集中授课、专家讲座等形式,免费传授科学育儿知识。同时,要积极利用各种媒体开展早期教养宣传,努力实现科学育儿指导的全覆盖。
6.落实入户指导服务。由妇保人员和计生专干结合产后访视和随访服务,对0—12个月的婴幼儿和父母以及看护人员开展一年两次以上的上门入户科学育儿服务与指导,并开展科学育儿“袋袋传”行动,免费发放各类早期教养宣传资料。
7.提供普惠性体验式教养服务。优先利用市、镇(街道)和村(社区)世代服务阵地和指定机构开展普惠性体验式教养服务,为辖区内13—36个月的婴幼儿,提供一年6次以上、有质量的免费体验性计时制教养服务。鼓励各类托儿所、幼儿园发挥人才、资源、管理、课程等方面的优势,对社区家长开展免费的教育咨询、科普宣传、家教讲座等多种形式早期教养服务。
四、完善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建设
8.引导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托儿所。遵循就近就便原则,按照每2.5万人口区域建有1个托儿所的目标,引导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托儿所。社会力量举办的托儿所重点对13—36个月的婴幼儿提供教养服务,实行家园共育,形成科学育儿的合力,共同促进婴幼儿全面健康和谐发展。对符合规定质量标准,提供普惠的托儿所,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给予一定的补贴,并在建设用地、规费等方面给予优惠,在水、电、气等方面按中小学、幼儿园标准收缴。对发展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工作作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9.规范监管营利性早教服务机构。营利性早期教养服务机构在卫生、消防等方面要参照托儿所标准进行规范管理。同时,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在早期教养理念和收费等方面进行引导和规范管理。
五、明确相关部门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工作职责
10.建立领导组织机构。建立市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牵头研究和协调解决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制订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落实相关部门职责。协调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口计生委,实行相关部门联络员工作制度,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11.认真落实各级政府职责。市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工作协调委员会牵头协调相关部门,促进本地区早期教养工作健康发展;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推进普惠性早期教养服务,推动社会力量举办托儿所。村(社区)配合做好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工作的宣传发动、阵地建设等工作,努力实现早期教养服务社区化。
12.人口计生部门认真履行主管职责。组织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指导推动全市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事业发展;拟订全市0—3岁婴幼儿早期发展目标和政策;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做好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的有关工作;负责早期教养工作的业务指导;负责组织对托儿所从业人员的资格核查和在职培训;负责建立考核督导评估制度,加强行业监督管理;负责0—3岁婴幼儿和父母及看护人员接受早期教养服务和指导的信息整合管理工作。
13.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相关职能。机构编制部门要结合实际,及时调整相关部门的职能,按照上级设置要求,合理确定相关机构具体承担0—3岁婴幼儿早期发展的指导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把0—3岁婴幼儿早期发展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托儿所的建设发展。教育行政部门要支持、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开展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工作,并负责托幼一体的学前教育机构的行政许可工作。民政部门负责非营利性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的行政许可工作。工商部门负责营利性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咨询)机构的审核登记管理工作。妇联负责发挥各级妇女组织作用,积极参与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宣传以及婴幼儿父母及看护人员科学育儿指导等工作。卫生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托儿所卫生保健、饮食卫生工作,督促做好产后访视和新生儿访视工作,负责卫生保健人员和保育员的岗前培训和考核。对其它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服务机构的卫生监管参照托儿所执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早期教养机构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建设、规划部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范要求,负责将托儿所纳入具备配置条件的新建小区公建配套设施中。综治、公安、城管部门负责加强早期教养机构周边的安全保卫和环境工作。物价部门负责托儿所及其它早期教养机构的收费管理工作。人社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育婴师、保育员定点培训机构,抓好有关师资的资格考试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安排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工作经费和政府引导性、奖励性资金保障等工作。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早期教养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六、全面加强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从业人员队伍建设
14.托儿所要按标准配备专业人员。参照《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办法》和《市0—3岁早期教养机构登记注册办法》(试行),托儿所应配置园长、保教人员和后勤人员。托儿所教职工与婴幼儿人数保持合理比例。
15.实行托儿所专业人员资格准入和备案管理制度。市人口计生部门要对早期教养从业人员实行每学年备案管理。早期教养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托儿所园长或负责人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以上学历,原则上取得国家认可的《教师资格证书》和《育婴师》职业资格证书,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协调能力。托儿所从教人员要具有幼儿师范(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以上文化程度,并取得国家认可的《育婴师》职业资格证书。卫生保健人员以医师、护士和保健员为主,应当定期接受市级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儿童卫生保健专业培训,能做好婴幼儿日常卫生保健工作和全所(园)卫生保健的指导、督促工作。保育员应经过保育职业培训和卫生保健专业培训。托儿所的工作人员必须健康检查,持有健康证方可上岗,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16.加强婴幼儿早期教养从业人员的培训。人口计生部门要根据早期教养队伍建设情况,科学制订早期教养专业人员培训规划和实施方案,加强岗前入职培训,有计划地搞好专业人员培训,并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管,切实保证培训质量。实行每三年一周期的园长和早期教养从业人员全员培训,促进早期教养从业人员提高专业水平。从业人员参加教育部门、人社部门的技术职称和职业资格等级考评工作,其中具有教师资格的从业人员参加教育部门、人社部门组织的职称评定,育婴师、保育员等从业人员参加人社部门组织的职业资格考评。
七、严格规范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服务行为
17.落实机构审核。凡拟在我市范围内举办的招收0—3岁婴幼儿的托儿所或其它早期教养机构,由举办单位或个人向市人口计生委提出书面申请,在取得建设、消防、公安、卫生等部门发放的合格证书后,由市人口计生委组织相关部门,参照《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办法》的标准,组织验收合格后由相关部门进行登记,试办一年。非营利性早期教养机构到市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营利性早期教养服务机构到工商部门登记。涉及残疾婴幼儿康复教养的,须经残疾人管理机构同意。中外合作或华侨或港、澳、台人士合作举办早期教养机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8.坚持科学教养。参照省、市《0—3岁婴幼儿教养方案(试行)》,结合我市实际,编写《市0—3岁婴幼儿教养方案(试行)》和《市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指导服务手册》,各类托儿所均要遵循0—3岁婴幼儿成长规律,坚持以养为主,教养融合,开展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服务。
19.规范收费行为。社会力量举办的托儿所必须参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学前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觉规范收费行为,依据办园成本,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报市人口计生部门和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
20.严格安全管理。加强风险预防,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加强人防、技防、物防设施建设,注重食品安全管理和卫生防疫工作,确保婴幼儿人身安全。加大对无证托儿所及其它早期教养机构的清理整顿力度,凡未获得举办许可和登记注册,或设施条件差、管理混乱、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不符合安全规定,整改不达标的,要依法取缔。
21.强化监督管理。认真执行年检制度,按照“谁审批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要求,承担监管责任。每年3—5月,市人口计生委组织相关部门对各类托儿所集中进行年审。全面取缔未获得举办许可和法人登记的托儿所。加快建立托儿所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监管。工商部门组织对营利性早期教养机构进行审验,对超范围经营的,会同人口计生等部门依法进行清理整顿。
八、建立健全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的工作机制和考核机制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大力普及婴幼儿抚养和家庭教育的科学知识,开展婴幼儿早期教育”,全面落实市委《实施意见》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大力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按照市人口计生委的要求,结合我区几年来人口早期教育的实践经验,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开展人口早期教育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先投资于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提高人口素质、实施人才兴国战略的基础性工程,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我区人口早期教育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决定》和市委《实施意见》,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立足基层、面向家庭,以发挥人口计生部门优势和整合社会力量为主导,坚持公益与产业化运作相结合的方针,科学开发婴幼儿潜在智能,提高母亲及看护人员科学养护孩子的能力和水平,全面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实施方案
(一)育婴师(月嫂)培训工作实施方案
1、工作原则。坚持“以技能培训带就业、以优质服务求发展,满足群众需求为工作目标”的原则。
(1)坚持以技能培训带就业的原则。利用区人口计生委服务中心现有的教育阵地,通过与相关部门联手,建立起为婴幼儿实施服务的看护人员培训基地,即:“育婴师”、“月嫂”培训基地,并形成培训工作的长效工作机制。开展“育婴师”、“月嫂”培训,要以有意愿从事母婴护理工作人员为主要工作对象,把母婴护理基本技能培训做为主要培训内容,参照有关部门的培训工作要求,从培训时间、培训内容上与全市统一的上岗要求相匹配,借助社会力量为全区母婴护理工作的开展奠定坚实基础。建立比较完备和规范的教育培训体制,通过建立培训标准、规范培训内容、建立考核办法等措施确保培训工作的质量。对经培训、考核达到合格标准的,为其颁发合格证,作为上岗的依据。
参加“育婴师”、“月嫂”培训的人员将采用社会公开招生与各街、社区推荐相结合的方法,从本区有志从事母婴护理的人员中招募。
对于从事母婴护理工作的人员,区人口计生委将分别针对不同情况,对下岗、失业人员,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中参加培训的予以全程免费培训;对于其他有意从事母婴护理工作人员给予适当、低偿收费。对于培训中取得优异成绩的给予优先推荐就业岗位。
(2)坚持以优质服务求发展的原则。在开展技能培训工作的同时,区人口计生委将跟踪培训全过程,采用学业评估、人际交往能力评估,及在培训期间进行中期评估和期末评估的方法,提升服务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3)以满足群众需求为目标的原则。“育婴师”及“月嫂”培训工作是全面提高人口素质,优先投资于人的发展,促进婴幼儿全面发展的重要一环。在培训工作中,要以满足群众现实生活需要为目的,以产业化的运作模式进行,注重社会效益,充分发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努力为群众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项目。
2、工作目标。到年底,新生儿家庭对“育婴师”、“月嫂”培训工作的知晓率达100%;对有需求意向家庭的人员推荐率达100%;对“育婴师”、“月嫂”的人才库管理达100%;第一年上岗率达60%以上;第二年上岗率达80%以上。
3、主要任务。
(1)宣传倡导。各单位要充分利用人口计生系统的网络优势,大力宣传“育婴师”、“月嫂”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利用多种形式,提高群众对培训工作的了解,扩大全区群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特别是“育婴师”、“月嫂”培训工作的支持。
(2)组织实施。成立区培训工作领导小组,责成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制定培训工作安排,明确授课时间、地点、内容,做好组织培训人员、聘请授课人员等具体工作;制定培训工作相关制度,保证培训工作有序开展。建立“育婴师”、“月嫂”人员人才库,通过政府及人口计生工作政务网,对外予以,并通过人口计生工作网络向社区居民进行推荐。
建立升级培训工作机制,对取得培训合格证并经过实践得到肯定的服务人员,区人口早期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升级培训,不断提高服务人员的服务水平。
(3)工作评估。做好培训后期的总结和服务人员跟踪评估工作。建立奖惩机制,对服务质量高、跟踪评议反映好的服务人员,区人口计生委每年度组织星级服务员评选。对服务技能低下、服务态度差、群众不满意的服务人员,考评领导小组有权收回培训证,取消其资格。
(二)婴幼儿早期教育基地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1、工作原则。通过倡导科学早期教育理念、整合社会资源、培训人才队伍、健全工作网络,建立以人口计生服务网络为依托、社会早教资源为补充的人口早期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基本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支持、家庭参与”的人口早期教育机制,不断拓展人口计生工作的服务内容。
2、工作目标。普及人口早期教育知识,使0-3岁婴幼儿家庭享有低偿、科学、系统、便利的早期教育服务,具体目标是:
(1)早期教育理念进一步深入人心。通过大力宣传人口早期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广大群众对开展人口早教工作的正确认识,让婴幼儿早期教育的科学理念深入人心,群众自觉参与早期教育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断增强。
通过设立*区人口早期教育基地,开办人口早期教育知识培训,扩大人口早期教育工作的覆盖面,引导早期教育工作良性发展,拓展为群众服务的内容,提升为民服务能力。
(2)早期教育活动进一步广泛普及。发挥区人口早期教育基地的作用,全面开展人口早期教育知识“三进、三送”活动,即人口早期教育进街道、进社区、进家庭活动,为街道、社区和家庭送人口早期教育政策、送理念、送知识,让人口早期教育活动在全区广泛普及,促进人口素质进一步提高,孩子健康成长,家庭幸福美满,人口计生早期教育工作蓬勃开展。
通过印制和发放人口早期教育知识宣传品,组织0-3岁婴幼儿家庭参与区、街、社区早期教育活动,达到80%以上的家庭掌握基本的教育理论和方法,接受区早期教育基地教育的家庭掌握比较多的0-3岁婴幼儿的教育理论和方法。
(3)早期教育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充分整合相关部门优势,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共同搭建人口早期教育的工作平台。实行政府、学校、家庭、社区大联合,积极探索人口早期教育互动、联动新模式,健全完善早期教育长效工作机制,逐步形成人口早期教育的良好局面。
建立健全人口早期教育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与各相关部门合作的工作体系,人员组织到位,活动效果明显,运用市场化管理模式,逐步规范早教基地的各项工作。
3、主要任务
(1)制定人口早期教育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早期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成立*区人口早期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制度,做好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
不断加强人口早教知识的宣传普及力度,编写发放《让您的孩子赢在起跑线上—-致全区育儿家庭的一封信》,使广大的育儿家庭充分认识人口早期教育工作的重要性。
(2)协调相关部门,制定联合协作协议,建立人口早期教育工作机构。
成立区人口早期教育专家组,聘请并吸纳具有早期教育相关知识和专长的人员充实到区人口早期教育工作的人才队伍之中,为人口早期教育工作的开展奠定人才基础。
(3)建立人口早期教育工作机制,形成比较健全的工作网络,以区人口早期教育基地为中心,辐射各个街道、社区;充分利用婴幼儿园所、社会早教机构等社区资源联手开展早教工作;建立相应的联合工作制度、规范运作程序,逐步建立起长效工作机制。
组建区“人口早期教育督导员”队伍,从计划生育协会志愿者中选拔一批热衷公益事业的骨干,通过召开人口早期教育工作研讨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并掌握群众需求的第一手资料,宣传人口早期教育工作重要性,倡导优生优育。
聘请早期教育专家编写分别适合于婴幼儿家长和看护人的早期教育工作辅导教材,使教材既符合科学、规范,又符合实用、易操作的宗旨。
联合社会机构,联手开展面向广大家长的科学育儿知识讲座,开设婴幼儿教育指导课程。建立培训制度,逐步完善工作方法、措施和运作程序,适时组织培训工作交流、座谈、研讨等活动,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
继续深化区人口计生委新婚学校和区妇幼保健院的孕妇学校建设,不断完善其授课内容和方式,加强对提高人口素质的教育和宣传。
各街道、社区要充分利用“爱之家”和“客嫂驿站”等人口计生服务阵地,广泛开展行之有效的、贴近群众、贴近实际的人口早期教育工作,逐步扩大以政府为主导的人口早期教育的影响力。
三、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区人口计生委成立人口早期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区人口计生委主任管婧同志任组长,副主任罗金钟、贾欣玫任副组长,区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宣传科、计生协等科室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负责人口早期教育工作的组织协调、政策衔接、经费投入、工作督察等。具体工作由宣传科牵头落实,相关科室紧密配合。各单位要建立人口早期教育工作指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确保人口早期教育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2、保证经费投入。人口早期教育是一项社会性、公益性事业,要按照“实事办好、好事办实”的原则,保证人口早期教育工作的经费投入,确保早期教育宣传、咨询、培训和指导等基本项目经费需求,保证有人办事、有钱办事。
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1100元,市城区孤儿最低养育标准为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700元。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孤儿养育标准只包含伙食费、服装被褥费、日常用品费、教育费、基本医疗费和康复费,不包含儿童大病医疗救助费、寄养家庭劳务费等。其他县市区按照不低于全省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原则,确定当地的具体标准。
二、落实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经费
已纳入全额低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在落实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基础上。不足部分通过地方财政筹集。孤儿原已享受标准加上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后超过最低养育标准的不予削减。孤儿的基本生活费不计入孤儿监护人家庭收入。对于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或父母双方均在服刑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没有履行法定收养手续的代养孤儿纳入孤儿保障范围。
三、严格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程序
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由孤儿监护人持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民政部门要认真核定孤儿身份,提出资金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并推行社会化发放。各地要强化资金监管,规范核拨和发放程序,严格建立孤儿基本养育保障监督机制。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四、提升福利机构孤儿专业保障水平
保证孤儿抚养需要。儿童福利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儿童部门,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儿童福利机构或在社会福利机构中增设儿童部。要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要求合理配备人员编制,加强孤残儿童护理员、医护人员、特教教师、社工、康复师等专业人员的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机构的专业优势,积极开放康复、特教等资源,为亲属抚养、家庭寄养孤儿和社会残障儿童康复提供指导和服务。
五、规范弃婴(儿)孤儿的医治、接收、送养流程
应直接护送到当地定点医院救治,公安、城管等有关部门发现急重病症社会弃婴(儿)流浪儿童。救治费用由当地政府承担,病情稳定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6岁以下的移送福利机构,6岁以上的移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中心。市儿童福利院负责接收和抚养西陵、伍家岗、点军、猇亭区的弃婴(儿)和无法确定监护人的孤儿;其他县市区社会福利院负责辖区内的弃婴(儿)和无法确定监护人孤儿的接收及抚养工作。福利机构、救助管理部门接收社会弃婴(儿)时,必须有捡拾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弃婴(儿)捡拾、报案证明和移送人身份证明材料,并公告60日无人认领的由公安部门出具查找不到生父母的证明,经民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安置。福利机构接收孤儿须凭孤儿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及户籍证明,由孤儿父母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村(居)委会申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福利机构养育的弃婴(儿)孤儿,要优先国内公民收养,适当涉外送养。
【关键词】婴儿安全岛;弃婴收养;儿童权利保护;儿童社会救济
婴儿安全岛,又称“弃婴岛”或“婴儿保护舱”,是儿童福利机构保护弃婴生存权利的一次尝试与探索。建立“婴儿安全岛”的目的是为防止弃婴在野外受到不良环境侵害、延长婴儿存活期,作为弃婴接收设施和临时庇护场所。最早可以追溯到1188年的法国。当时,一家医院在沿街窗户内放置了一张简易木床,想放弃孩子的人将婴儿放进木床,医护人员接过小生命,完成抚养权交接。因木床可以绕着一根木轴转动,故称为“弃婴”。经历了1000多年的发展,逐渐形成了现在的婴儿安全岛。
一、婴儿安全岛在我国的实施现状
2011年6月1日,我国第一个婴儿安全岛在河北省石家庄市社会福利院设立。2013年7月,民政部在总结地方经验的基础上,下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开展“婴儿安全岛”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婴儿安全岛试点工作。截止到2014年3月,全国已有28个省区市试水建立婴儿安全岛。其中,广州市于2014年1月28日投入使用的婴儿安全岛,在短短的47天之后便宣布暂停试点,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讨论。
截止到目前,试点推行“婴儿安全岛”的省市中,大多数能够保证正常运行。但是,仍然出现了部分因为接收人数过多,福利院不堪重负等原因而导致暂停推行的情况。目前通行的做法是,“婴儿安全岛”和福利院绑定设置。也就是说,婴儿安全岛通常设置在福利院门口。对于健康的弃婴,可以进入福利院进而进入正常的收养程序。而对于患病的弃婴则转入医院进行治疗,康复后进入福利院。但是我国现行的福利院规模有限,对于短时间内大量涌入的弃婴接收能力有限,导致部分福利院工作人员的照顾比例达到了1:3,这也直接导致了部分“婴儿安全岛”无法继续运行。
二、我国现行婴儿安全岛存在的争议和问题
目前,我国推行婴儿安全岛存在很大的争议,学术界和社会大众对于婴儿安全岛的合法性及其所涉及的伦理问题持不同的意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方面,婴儿安全岛中弃婴的合法性问题。婴儿安全岛的设立,使得弃婴之人能够完成遗弃婴儿这一违法行为,但是同时也对婴儿起到了救助作用。这难免会在情理和法理之间产生冲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1条明确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既然法律有明确规定,弃婴会构成刑事犯罪,那么推行婴儿安全岛是否意味着对于这一犯罪行为的纵容,一直是一个悖论。所谓悖论的存在,无疑意味着没有完美的解决办法。设置弃婴岛,保障了被遗弃儿童的生命健康权,却在实际上成为遗弃犯罪法律事实中的一个情节。这就涉及政策和法律价值的取舍问题了。
现代法治、包括刑法的法律价值已经不仅仅是为了实现国家公诉的权力、打击和惩治犯罪了。保障人权是法律的核心价值,在打击犯罪的同时,更要保障权利,特别是恢复被违法犯罪行为破坏了的社会关系,保障受到权利侵犯的被害人。有学者强调,现在的刑法正在由“国权刑法”向“民权刑法”转变。还有学者提出了“民生刑法”的概念。可以看出,尽管有争议,弃婴岛的设置本身是很有积极意义的。现在问题主要不是应否设立弃婴岛,而是如何完善制度,更好地减少弃婴,更好地提高弃婴的救助成效。
另一方面,设立婴儿安全岛是否会导致弃婴数量增加的问题。社会大众普遍关注的是,设立婴儿安全岛是否会直接导致弃婴数量的增加。尤其是在个别省市由于接收弃婴数量过多而关停婴儿安全岛之后,这种质疑的声音就越来越大。从表面上看,婴儿安全岛设立之后,急剧增加的弃婴数量的确给公众造成了一种错觉。但实际上,弃婴问题在婴儿安全岛设立之前就已经存在,不过大多被丢弃在不被人关注的地方。设立婴儿安全岛,不过是将隐性问题显性化,其实并没有显著增加弃婴数量。以我国最早设立婴儿安全岛的石家庄市为例,2011年河北省弃婴数量为496人,其中石家庄市75人。婴儿安全岛推行之后,2012年河北省全年弃婴数量为389人,其中石家庄市200人。可见,总体而言,婴儿安全岛的推行并不会增加,只是使得设立婴儿安全岛的地方弃婴更加集中。除此之外,在短短一年之间,河北省全省的弃婴存活率从30%提高到了60%,可见其救助效果还是非常明显的。
三、国外设立婴儿安全岛的经验
设立婴儿安全岛并不是我们国家的首创,在许多其他国家,婴儿安全岛已经有了很久的历史。下面将介绍几个有代表性的国家的推行经验。
以瑞士为例,自2001年五月以来,以设立婴儿安全岛的方式保护弃婴的方法在瑞士日趋普遍化。从硬件设施来看,瑞士的婴儿安全岛与我国的几乎无异。但是,特别的是,瑞士为每个婴儿安全岛都配备了法律顾问,并且婴儿的亲生父母在婴儿正式完成收养程序之前均享有后悔的权利。当某位母亲因为各种原因不得不做出弃婴决定时,只需将婴儿放进婴儿岛,拿走一封《致妈妈的信》,关上窗并悄然离去。在婴儿被放入婴儿岛约3分钟后,电子报警设施就会启动,医院工作人员便会将婴儿抱走。之后院方将为婴儿提供必要的医疗、喂养等服务,此外还包括为婴儿取名、联系法律顾问及收养家庭等。婴儿在被送至婴儿岛几天内,会受到院方照顾,之后会被交到临时看护父母手中,办好收养手续后才会交到养父母手中。婴儿的亲生父母在正式收养程序完成之前,均可致电“母婴援助协会”得到免费咨询、援助,其间他们有权终止收养程序。一般来说,从一名婴儿被送到婴儿岛到真正被收养,至少需要一年时间。
在美国,德克萨斯州于1999年颁布“婴儿摩西法”。截止到2008年,全美50个州都有了不同形式的婴儿安全港法案。主要将弃婴分为两类,即安全弃婴和非法弃婴。约50个州规定了安全弃婴。婴儿出生72小时内,父母可以把孩子匿名送到诸如消防队、医院、警察局、救援队等“避风港”。随后便有专人进行救治。而对于非法弃婴,如果儿童存活,监护人判虐待儿童罪6年徒刑,杀死婴儿以谋杀罪15年至终身监禁。
而在婴儿安全岛历史最悠久的意大利,历史上弃婴摇篮曾经多达2000多个。1198年,第一个弃婴在教会医院罗马萨西亚圣灵医院设立后,意大利继续建立“生命摇篮”,母亲在医院产子后可选择要或不要孩子。如果选择不要,医院不会登记母亲的任何身份信息,也不需要孩子母亲签署任何文件,直接在婴儿出生资料上填写“不愿透露姓名女子的孩子”。每位弃养母亲产子后60天内可改变决定。相比之下,意大利对最弃婴行为是最宽容的。母亲产子时即可选择是否遗弃,遗弃反悔后还可接回孩子。
四、完善婴儿安全岛相关制度的建议
为了婴儿安全岛能够更好的发挥其积极作用,必须对现行的婴儿安全岛制度采取相应的完善措施。
首先,必须确立相关法律保障弃婴的基本权利。在上文提到的关于婴儿安全岛的争议之中,其有没有与刑法相违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尽管民政部表示这项机制与刑法并行不悖,但这种思路在法律层面不能说没有问题。即使以刑法的遗弃罪让所有弃婴者入刑不合理、不可行,从法理上来说,父母负有绝对扶养义务的认知,在国内亦是通说。也就是说,就算安全岛于幼小生命来说有着重大意义,流程上也应该是先确立相关法律,不致现行政策与上位法明显冲突才是,而不是先试行后立法,法律还在起草中。这样的做法在制度上的弊端,会带来诸多的后续问题。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在推行婴儿安全岛之前先确立“安全港法案”,使得这一社会救助制度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其次,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保障安全岛的持续运行,从根本上完善我国儿童福利制度。婴儿安全岛作为接收弃婴的第一站,需要包括福利机构、民政部门和社会组织等多方合作,才能够持续运行。要积极适应我国儿童福利从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的形势,深人分析弃婴现象产生的深层次原因,有针对性地加强和完善儿童福利制度建设,从源头上加强弃婴管理和预防。要抓紧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建设,研究建立新生儿营养补贴、贫困家庭子女津贴、残疾儿童医疗康复和家庭护理补贴、收养残疾儿童津贴,立足弃婴保护安置的迫切需要,进一等儿童福利制度,通过发放补贴津贴、减免税收等方式,加大政府对困境儿童和家庭的支持扶助力度,避免家庭因无力治疗、照顾病残儿童或因贫困将孩子遗弃;要研究完善儿童监护权转移制度,建立儿童监护监督干预机制和国家监护服务体系,防止儿童因家庭监护缺失而被遗弃;要探索建立未婚妈妈关爱保护机构,为不适宜或不愿意养育子女的未婚妈妈提供生活居所、医疗救助、心理咨询等支持服务和制度关怀,预防遗弃行为的发生;要研究建立儿童福利领域慈善行为导向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形成合力,共同加强对儿童的家庭福利支持,努力让儿童生活在良好的家庭环境中,在父母的关爱下幸福健康成长,实现儿童的最大福利。
我国当前婴儿安全岛的推行还在存在许多问题,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婴儿安全岛的确起到了保护婴儿基本生命权利的积极意义。因此,包括政府部门、司法机构和社会团体在内的多方组织,应当共同探讨进一步的完善措施,完善我国的儿童福利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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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仁文.从国权刑法迈向民权刑法[N].法制日报,2011-2-16.
[3]翟峰.瑞士:婴儿岛为弃婴撑起法律保护伞[N].法制日报,2014-01.
[4]来自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婴儿安全岛的国外经验》[EB/OL]..
[5]付小为.“弃婴岛”的核心问题在于法律建置[N].长江日报,2014-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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