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项目计划书(6篇)
时间:2025-10-09
时间:2025-10-09
一、适用范围
*市范围内由市级直接办理和审核转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指导原则和工作目的
坚持“一门受理、限时办结、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切实简化办事程序,依法维护投资者权益,规范投资行为,促进*市固定资产投资持续健康发展。
三、办理程序
(一)项目确立阶段
1.项目受理。市发改委通过设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专门窗口,统一受理项目申报材料。
实行核准制、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含外商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市发改委窗口工作人员会同相关部门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出具项目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或者修改完善的材料。
政府投资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交项目建议书,市发改委综合平衡并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2.项目初审。市发改委按规定对项目从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方面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市发改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前期工作联络函,连同受理材料一并送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窗口,同时通知项目单位。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分别出具规划选址用地、土地预审、环评初审等书面意见,反馈至市发改委窗口。项目同时涉及市安监局、水利局等部门的,参照上述程序办理。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市发改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批复、核准、备案的通知,并书面说明理由。
3.项目批复、核准、备案。市发改委综合各有关部门的初审意见,对符合规定的项目,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批复、核准、备案文件或转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在2个工作日内下达不予批准、核准、备案的通知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按有关规定需进行咨询评估的项目,以及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由市发改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咨询评估或征求公众意见,建设单位根据咨询评估和征求公众意见的情况对申报材料进行修改完善后,市发改委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批复、核准、备案文件或转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
4.环评审批手续。市环保局在进行初审的同时,进入环评审批程序,按照填写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报告表和报告书3种情况,分别在3个、7个和15个工作日内出具环评批复文件,发项目单位并抄送市发改委。
5.提交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研究的项目。城市规划敏感区(具体范围由市有关部门界定)内的项目,可暂不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市发改委窗口受理、有关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并由市发改委提报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研究同意后,项目单位再提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市发改委按规定时限办理有关手续。
对项目初审阶段部门意见不一致,但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促进作用的项目,由市发改委提出意见报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研究后按规定办理。
6.其他事项
(1)以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市发改委直接办理项目核准文件。
(2)在项目单位现有场地内的改建、扩建项目,市规划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市发改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备案或转报手续。
(3)已取得合法项目批复、核准、备案文件的项目,可直接进入开工准备阶段。
(4)*高新区范围内的市级直接办理项目,由*高新区参照本规定办理。
(二)开工准备阶段
1.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项目单位取得项目批复、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后,向市规划局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市规划局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建设用地规划通知书),12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
2.办理用地手续。项目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对不涉及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建设用地征用的项目,市国土资源局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用地性质变更或土地出让等相关手续。
对涉及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建设用地征用的项目,市国土资源局在受理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不含组织听证时间),完成勘测地界、权属调查、指界签章、规划调整、耕地占补平衡、拟制建设用地说明书、建设用地开发建设方案、征地方案,在建设单位缴纳有关规费后报市政府审核后转报省政府。
3.详细规划、建筑设计审查。项目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后,组织编制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报市规划局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查核准意见书(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详细规划与建筑设计同时编报的,市规划局在12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查核准意见书(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仅编报其中1项的,市规划局在8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查核准意见书(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
4.施工图审查、缴纳规费。项目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查核准意见书(详细规划、建筑设计)后,向市行政审批中心施工图联合审查办公室提报施工图设计文件,各联合审查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联审,出具相关审查通过文件和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联络单,项目单位持联络单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到市建委缴纳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到市人防办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5.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单位凭联合审查通过的施工图及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交讫凭证、土地证,向市规划局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规划局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单位组织施工、监理招标,凭土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通过文件、施工、监理合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市建筑工程手续通知单等相关材料,向市建委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市建委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发。
四、监督和保障措施
(一)实行项目办理情况旬报制度。每旬旬初,市发改委将上一旬项目确立阶段受理情况和各部门办理情况,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将本部门的受理和办理情况报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有逾期未办结事项的部门出具督办意见书,并于每旬旬初上一旬各单位项目办理情况,作为部门考评的重要依据。
__________(“投资方”)与__________先生(“创始人”)和__________及其关联方(“公司”,与投资方合称“各方”),特此就投资方入股公司(“交易”)事宜签署本投资意向书(“本意向书”),各方同意如下:
1、在就估价及其他商业事项达成共同一致的前提下,投资方将直接或通过其在海外设立或控制的公司以增资的方式向公司投资__________美元(“投资价款”)。投资价款在交易完成时支付。在投资价款完全支付的基础上(在员工期权发放之前),投资方占公司全部股权的__________%(“本轮股权”)。
本轮投资完成后,公司所有股东就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所享有的任何权利和义务均以本轮投资文件的最终规定为准,并取代之前的任何规定。
估值:交易前的公司估值为人*币__________;本轮投资价款全部到位后(汇率按US$1=¥6.25计算),公司的估值将是__________。
2、投资价款投资完成后,公司的董事会席位将为____人,其中投资方在公司有一个董事席位,一个监事席位,并有权在公司董事会下属任何委员会中(包括但不限于薪酬委员会)委任一个席位;创始人将委任____个董事席位。
3、投资架构
投资方通过其境外关联主体以增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公司,将公司改组为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下称“合资公司”),日后合资公司可在合适的情况下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在境内A股市场上市。各方在此并同意,在中国法律允许并获得公司董事会(若公司已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应为股东大会)通过(根据情况包括投资方委派的董事或投资方同意)的情况下,公司也可进行重组为一间境外控股的公司在境外股票市场上市,且投资方根据本意向书享有的一切权利和特权在该等境外控股公司应继续享有。
4、保护性条款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投资方作为公司股东的股东权利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优先购买权:投资方对公司现有股东(本意向书项下的“现有股东”包括但不限于创始人以外的公司任何其他现有股东或其关联方)拟转让的股权有优先购买与其比例相同的部分的权利;若公司发行任何额外的股权、可转换或可交换为股权的任何债券,或者可获得任何该等股权或债券的任何购买权、权证或者其他权利,投资方有权依照其持有股权同比例优先认购上述新发行股权、债券或者购买权权证等其他权利,以便保持其在公司中所持有股权比例在完全稀释后不发生变化。
2)清算优先权:如果公司因为任何原因导致清算或者结束营业(“清算事件”),公司的清算财产在按法律规定支付完法定的税费和债务后,按以下顺序分配:
-由投资方先行取得相当于其本轮投资价款1倍加上未分配的红利的金额;
-剩余财产由包括投资方在内的各股东按持股比例进行分配。
3)视同优先清算权:若发生公司被第三方全面收购(导致公司现有股东丧失控制权)、或者公司出售大部分或全部重要资产的情况下,视为清算发生,投资方应按上述清算优先权的约定优先获得偿付。
4)共同出售权:如果任何现有股东在未来想直接或者间接转让其在公司持有的股权给第三方,投资方有权要求共同出售投资方当时拥有的相应比例的股权;如果投资方决定执行共同出售权,除非该第三方以不差于给现有股东的条件购买投资方拥有的股权,否则现有股东不能转让其持有的股权给该第三方。
5)反稀释权利:合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若认购新增注册资本的第三方股东认缴该新增注册资本时对合资公司的投资前估值低于投资方认购本轮股权对应的公司投资后估值,则投资方有权在合资公司新股东认缴新增注册资本前调整其在合资公司的股权比例,以使投资方本轮股权比例达到以本轮投资价款按该次新增注册资本前对应的公司估值所可以认购的比例。员工期权计划以及经投资方同意的其他方以股份认购新增注册资本(认购价格低于投资方本轮认购价格)的情况除外。
6)拖拽权:在投资方作为合资公司股东期间,如果经投资方提出或批准,有第三方决定购买合资公司的全部或大部分股权或资产,现有股东应该出售和转让自己持有的公司股权,现有股东并应促使届时公司其他全体股东同意出售和转让股权。如果现有股东拒绝出售其所持有的合资公司股权或不同意公司出售全部或大部分资产,导致第三方的股权或资产购买无法进行,同时投资方决定出售自己的股权或支持公司出售其全部或大部分资产的,应投资方要求,现有股东必须以按以下公式计算的价格(“一致卖出约定价格”)购买投资方持有的全部公司股权。
一致卖出约定价格=投资价款*((1+____%)n)
n:投资方在公司投资的年数
7)合格的上市:合格的上市发行是指融资额至少____元人*币(RMB____),同时公司估值至少____元人*币(RMB____),并满足适用的证券法以及得到有关证券交易所的批准的公开股票发行。
8)获得信息权:在投资方作为公司股东期间,公司需要向投资方提供:
A.在每一财务年度结束后的90天内提供审计后的年度合并财务报表。
B.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30天内提供未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
C.在每个月份结束后的15天内提供未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
D.在每个财务年度结束前的45天前提供年度合并预算。
E.投资方要求提供的其它任何财务信息。
所有的审计都要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若公司改组为海外结构的,投资方有权要求采用其他适用的会计准则),由一家“四大”会计事务所或由一家投资方同意的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
9)检查权:投资方有权检查公司基本资料,包括查看公司和其任何和全部分支机构的财务帐簿和记录。
10)公司的现有股东不得向任何人转让或质押任何股权,如确须转让股权或质押股权,须经投资方同意及其委派的董事表决同意。
11)投资方应该享有的其他惯例上的保护性权利,包括公司结构或公司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时投资方享有否决权等。
以上保护性条款在合格的上市完成时或投资方不再作为公司股东时,自动终止。
5、员工股权期权安排
公司应以中国法律允许的方式设立员工期权制度,由全体股东向公司的尚未持有股权的管理人员(“员工集合”)发行不超过公司基于本轮投资完成后全部稀释后股权的__________%的员工期权股权。该等股权将根据管理层的推荐及董事会的批准不时地向员工集合发行。
6、公司或其任何分支或附属机构的以下交易或事项,未经投资方委派董事表决同意不得执行,包括(最终条款将约定于正式法律文件):
1)修改公司章程或者更改投资方所持有股权的任何权利或者优先权的行为;
2)增加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3)公司或其关联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
4)终止公司和/或其或其关联方或分支机构的业务或改变其现有任何业务行为;
5)将公司和/或其分支机构的全部或大部分资产出售或抵押、质押;
6)向股东进行股息分配、利润分配;
7)公司因任何原因进行股权回购;
8)合资公司董事会人数变动;
9)指定或变更公司和/或其分支机构的审计师和法律顾问;
10)公司现有股东向第三方转让、质押股权;
11)合资公司前三大股东变更;
12)对合资公司季度预算、年度预算、商业计划书的批准与修改,包括任何资本扩充计划、运营预算和财务安排;(上述计划和预算的报批应在每季度开始前完成;)
13)经董事会批准的商业计划和预算外任何单独超过____万元人*币或每季度累计超过____万元人*币的支出合同签署;
14)任何单独超过____万元人*币或累计超过万元人*币的对外投资,但经董事会批准的商业计划和预算中已明确了对外投资项目的投资对象、投资方式、投资价格及条件的投资项目除外;
15)任何公司与股东、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它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16)任何预算外金额单独超过____万元人*币或每年累计超过____万元人*币的购买固定或无形资产的交易;
17)任何单独超过____万元人*币或当年合并超过____万元人*币的借款的承担或产生,以及任何对另一实体或人士的债务或其它责任作出的担保;
18)聘请年度报酬超过____万元人*币的雇员;
19)任何招致或使合资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承诺签署重要的合资(合作)协议、许可协议,或独家市场推广协议的行动;
20)任免公司CEO、总裁、COO、CFO、CTO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副总裁以上级或同等级别),或决定其薪金报酬;
21)设定或修改任何员工激励股权安排、经董事会批准的预算外员工或管理人员奖金计划等;
22)除按照前述第12)、13)项已被董事会批准的业务合同支出以及第14)项所述经董事会批准的商业计划和预算中已明确了对外投资项目的投资对象、投资方式、投资价格及条件的投资支出外,任何金额超过____万元人*币的单笔开支;
23)授予或者发行任何权益证券;
24)在任何证券交易市场的上市;
25)发起、解决或者和解任何法律诉讼。
7、投资协议中投资者资金到位的交割条件包括不限于:
1)尽职调查已完成且投资方满意;
2)交易获得投资方投资委员会的批准;
3)各方就公司未来12个月业务计划和财务预算达成共识;
4)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以及投资者的增资或其他形式投资获得中国政府部门的批准;
5)投资方的境内外关联主体已与公司及其股东签订增资协议、章程等正式法律文件,且法律文件签订后至支付投资款期间无重大不利于公司事件发生;
6)公司核心管理层及现有股东已与合资公司签订了正式的雇佣协议、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
7)公司同意投资价款进入公司设立的专门账户,并根据公司预算划拨运营资金;
8)公司已完成对财务经理的招聘,并令投资方满意;
9)公司之律师出具令投资方满意的法律意见书;
10)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以及其他需要对此次交易审批的公司相关方已经批准本次交易;
8、公司现有股东将与投资者签订合资或合作协议,约定各自在合资公司中的权利、义务,现有股东应在该等合资或合作协议中做出的承诺包括但不限于:
1)同意投资方享有本意向书(包括但不限于第5条、第7条)赋予其的保护性权利;
2)在公司上市或者投资方完全退出对公司投资前,未经投资方书面同意,创始人不得转让或质押在公司持有的任何股权;
3)若公司未能在本次交易交割后的五年内(含5年)完成在境内A股市场或境外市场上市,或现有股东严重违反其在正式法律文件中的陈述、保证或义务,导致公司资产及/或经营状况恶化,则投资方有权以按以下公式计算的价格(“回购约定价格”)将其所持公司本轮股权转让予现有股东,现有股东届时应配合签署所有必要法律文件及办理变更审批、登记手续,并按回购约定价格支付股权转让价款。若因现有股东未能回购,造成投资方未能完成前述股权转让、退出公司,现有股东应一致同意由公司回购投资方股权。投资方亦有权选择以届时中国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退出对公司的投资,无论何种方式,现有股东均应配合办理有关退出手续并支付有关价款(如适用)。
回购约定价格=投资方本轮投资价款*((1+____%)n)
n:投资方在公司投资的年数
9、尽职调查:投资方将针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从而评估交易的适当性。尽职调查将涵盖但不限于资产、知识产权、运营、会计、财务、销售、市场、组织、人力资源、贸易、财务、法律、工程及物流。公司及其现有股东同意协助并促使调查达到尽可能全面的程度。
10、交易费用:交易费用包括法律、审计及尽职调查等费用,投资者可以在本次交易交割后直接从本轮投资价款中进行扣取,前提是扣取的总费用不应超过__________万美元。如果本次交易未能完成,各方需要承担由于准备本轮投资各自支出的费用。
11、保密:各方对与本次交易有关的所有事项,包括本意向书的签署及其条款,以及其他方的财务、技术、市场、销售、人事、税务、法务等商业信息均应严格保密,在未经其他方书面允许之前,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也不得用于评估、洽商、谈判本次交易以外的任何其它用途,除非有关信息非因该方过错已经在公众领域公开。
12、自本意向书签署之日起90日内,公司或其股东不会就公司融资事宜再与任何第三方(跟投方除外)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讨论、谈判或者达成任何相同或类似的协议或者任何其他形式的法律文件,而不论其名称或形式如何。
13、有效期:本意向书于签署之日起180日内有效或者由各方达成的后续协议取代,以两者较先发生者为准。
14.公司现有股东及公司将在正式法律文件中根据尽职调查情况并按交易惯例向投资者作出陈述与保证。
15、本意向书适用中国法律。若因本意向书产生任何纠纷和争议的,有关各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仲裁解决。仲裁的结局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6、本意向书的效力:本意向书替代之前投资方和公司及其股东达成的所有口头或者书面协议。本意向书以下条款具法律约束力: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16条和第17条。本意向书其它条款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各方同意尽早开展尽职调查及后续工作,并就尽职调查的结果进行交易。
_________公司(盖章)_________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投资意向书范本】
甲方: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
乙方(投资人):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
鉴于:
一、甲方拟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与乙方共同成立有限合伙企业,以该有限合伙企业为主体对__________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进行股权投资,享受项目的收益回报。
二、乙方为具有一定资产及风险识别能力完全*事行为能力人,在详细了解项目的投资方案后,有意向投资项目。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以兹共守:
第一条乙方同意对项目进行投资,预计总投资额为¥_______元(大写人*币:_________)。
第二条乙方为表明投资意向,自愿向甲方交纳相当于预计总投资额%的诚意金,即¥_____元(大写人*币:__________)。
第三条乙方在本意向书生效后日内将诚意金汇入以下甲方指定账户:
开户名: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甲方应在本意向书生效后日内完成成立有限合伙企业的前期筹备工作,并于筹备工作完成后书面通知乙方签订合伙协议,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通知后日内到甲方指定的地点签订合伙协议。
第五条乙方应在合伙协议生效后日内足额交纳投资款,此时乙方支付的诚意金自动转为投资款。
第六条若甲方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有限合伙企业的前期筹备工作的,乙方有权放弃本次投资,并要求甲方全额退还乙方支付的诚意金。
第七条若乙方已支付诚意金并在甲方书面通知签订合伙协议前放弃本次投资的,甲方同意全额退还乙方支付的诚意金;若乙方未在意向书约定的期限内支付诚意金或足额交纳投资款的,视为乙方放弃本次投资。
第八条甲方承诺,在向乙方退还诚意金的同时,甲方将按照%/年的利率承担自乙方实际支付诚意金之日至甲方实际退还诚意金之日期间的利息。
第九条本意向书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条在履行意向书过程中双方产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项目所在地人*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意向书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
【项目投资意向书范本】
甲方:_____人*政府
乙方:____________
为加快___________城镇化步伐,改善镇区形象和群众居住条件,经甲乙双方协商,现就_____区建设达成如下投资意向。
一、项目情况:甲方提供_____________占地面积约10亩(实际面积以国土部门测定红线为准)的建设用地,给乙方建设商住楼项目。
二、供地方式:甲方按程序将地块进行挂牌,乙方通过公开摘牌的方式,合法取得地块开发权。地块价格初定40万元/亩(最终以挂牌价为准)。
三、甲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保证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着手办理项目用地挂牌、提供规划建设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并力争在三个月内办好。
2、保证本地块地上地下杆线移除及施工过程中的矛盾解决,交净地给乙方。
3、为乙方合法取得地块使用权提供必要帮助。
4、保证乙方合法权益,如果土地摘牌价高于价挂牌价10%而使得乙方不愿摘牌或被其他人摘牌,则必须即时退还乙方交给甲方所有资金,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四、乙方责任和义务:
1、本协议签订后,即付给甲方项目保证金100万元。
2、即时进行规划设计(效果图),为土地挂牌和项目规划评审创造条件。
3、在土地摘牌后(双方协商拟定具体投资方案并签订正式协议)一周内付清土地余款,并即时按规划开工建设。
4、项目建设过程中必须服从甲方监督。
五、其他说明:
本意向书所列条款,系甲乙双方达成的初步意向,具有正式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正式协议签订后本意向书自动终止。
第一条:投资项目的管理
㈠准入行业:县轻工基地划分为三大工业园:⒈南部轻纺园。准入行业:纺织鞋服、文教体育用品、家俱、玩具和日用品等;⒉中北部特色食品加工园。准入行业:具有地方特色、采用高新技术上档次上规模的绿色食品加工行业;⒊西部轻工机械制造园。准入行业:日用机械、家用电器、光电源、照明器具、衡器、轻工装备制造等。
㈡入园条件:凡进入园区的新办企业必须是上市企业、龙头企业、具有品牌带动效应的优质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无污染或轻度污染的生产性工业项目。项目投资规模应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优先安排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高产业关联度、低能耗的项目入驻。
㈢投资项目的报告:投资业主向县轻工基地筹备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轻工基地筹委会)书面报告意向投资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内容、总投资额、固定资产规模、建设进度计划、建成后的年产值和纳税额、要求受让的土地面积;同时提供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项目技术条件、生产工艺流程等相关证明材料。
㈣投资项目入驻的审查:县轻工基地筹委会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企业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在2周内通知业主补齐有关材料,并研究决定企业是否入驻,向县委、县政府呈送企业入驻建议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入驻。
㈤项目手续的办理:投资者在获得入驻批准后,与县轻工基地筹委会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根据入驻条件,采取招拍挂出让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自建厂房。
第二条:项目的用地管理
㈠年度用地计划:由县轻工基地筹委会会同县相关部门,拟定下一年度的用地计划,经县政府同意后,于每年1月上旬,将用地计划报县国土资源局。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应提供报批材料;属特殊招商项目,需计划外用地的,应及时向县国土资源局提供信息和资料。
㈡用地预审:县国土资源局、规划建设局和县轻工基地筹委会对投资业主申请用地进行审查,项目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及土地供应政策,要求其投资项目除公共基础设施配套的投入外,平均每亩土地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得低于200万元(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其中: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行业分类控制指标根据《关于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和《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建设厅关于和实施<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按照《县轻工基地园区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详见附件)执行,并作出纳税承诺。经审查符合供地标准的,由新办企业主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填写《国有土地使用预出让申请书》,由县轻工基地筹委会、国土资源局、规划建设局共同确定项目选址位置、用地范围和用地面积,县国土资源局与投资业主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预出让协议书》,县规划建设局根据《县轻工基地东平片区控制性规划》,结合《国有土地使用权预出让协议书》和建设项目的实际确定选址情况,出具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图,提出项目用地规划设计要点,作为项目用地招拍挂出让的规划设计依据。
㈢用地供应:⒈根据投资业主的预申请,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由县国土资源局组织报批,报批费用由县轻工基地筹委会负责缴交。用地审批后,县国土资源局拟定工业用地出让方案上报审批,审批后由县国土资源局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招拍挂出让。新办企业主按照招拍挂的程序取得的土地,与国土资源局签订《成交确认书》,完成项目立项、规划、使用林地审核、环评、工商注册等相关手续后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给予办理供地手续。⒉企业主必须在土地成交之日起2个月内缴清地价款,按照双方约定的投资强度及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建设,在18个月内建成投产,如未能完成将调整其用地面积,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企业自行负责,造成土地闲置的,依法依规收取土地闲置费并收回其土地使用权,重新招拍挂出让。⒊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使用年限为50年,供地条件为“七通一平”(通水、电、路、通讯、网络、排污、排水、场地平整)。
第三条:工业用地地价
㈠为支持工业项目建设,工业项目用地出让执行最优惠价格。
㈡工业建设项目签订投资协议后,必须上缴项目建设保证金(1万元/亩),企业动工建设时给予返还50%,完成主体建设返还35%,项目竣工投产时给予全部返还(不计息)。
㈢工业项目自建设用地交付之日起18个月内应投产,在投产后三年内,平均每亩每年实际交纳税收如未能达到5万元以上(或双方约定的纳税额),项目业主应补交本项目全部建设用地的土地差价,土地差价按15万元/亩执行。
㈣工业建设项目自建设用地交付之日起二年内必须满足双方约定的投资强度及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工业项目建设未达到约定的投资强度,项目业主应补交本项目全部建设用地的土地差价,土地差价按15万元/亩执行。
㈤鼓励优质项目进入园区,世界500强或台湾100大企业、中国500强或国内大型央企、投资规模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项目,市内上市、品牌、龙头企业投资10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采取一企一策,启动特别优惠程序。特别优惠程序的启动,由县轻工基地筹委会提出,报县政府批准。
第四条: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
㈠投资业主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节约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能建多层厂房的,尽量建多层厂房。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等五项指标必须符合《县轻工基地园区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规定。
㈡对用地需求较大、分期建设的项目实行规划预约方式供地,采取用多少、供多少的动态供地方式加以限制。首期的建设用地只有达到约定要求,才能启动二期用地;同时对建设周期作出限制,在约定期间内为项目预留用地,项目逾期未建,按约定条件视情适当延期或直接收回。
㈢投资业主必须执行“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市规划管理制度,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遵循建设规范要求,即有正规设计图纸,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聘请工程监理,接受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监督,按规定进行放样、核样和竣工验收。
㈣项目动工建设前,项目总平面布置及建筑设计方案应送审,由县轻工基地筹委会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审,总平面布置图须经县轻工基地筹委会审查和县规划建设局审批,施工设计图纸按规定程序送审;基建应遵守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有关建设、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和规定;企业用地红线内建筑、立面、层高、层次、外墙色调需修改或变更,或需临时搭建工棚、简易设施,须经县轻工基地筹委会审查和县规划建设局审批,否则按违章建筑处理;厂区内排水采用雨污分流,污水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污水管网,围墙应采用透视式布局建设,沿主干道路或区间道路的邻路建筑不得设置店铺,建筑设计时应进一步增强企业整体建筑形象和城市景观效果。
㈤凡未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施工建设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要求进行施工建设的一切工程,均属违章建筑,由县轻工基地筹委会提请执法部门对违章建筑物依法查处,造成损失及拆除费用由企业承担。
㈥企业建筑施工不得侵占、损坏园区道路、人行道、绿地及公用设施,如需临时破坏,应先报县轻工基地筹委会同意并交纳修复保证金,工程完工后按同质同量给予修复。
第五条:环境保护和安全设施
㈠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㈡企业生产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按照低碳、环保、高效现代化轻工基地标准要求,同时应处理好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㈢企业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倾倒,应统一收集在厂区固定地点,由垃圾清洁队运送到指定地点集中处理。
㈣企业应共同维护园区的卫生整洁,加强日常卫生管理工作,实行门前“三包”制度,做好厂区、食堂及周边环境日常保洁,生活垃圾要求袋装化,按指定地点放置,统一处理。
㈤在园区施工的土方工程队应事先报县轻工基地筹委会备案,如有发生“滴、洒、漏”现象,应立即组织人员清扫,并负责所经过道路路面的保洁工作。
第六条:投资项目的管理、项目的用地管理、工业用地地价、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环境保护和安全设施等项目指标的考核,由县轻工基地筹委会牵头,组织县财政局、发改局、经贸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建设局、环保局、外经局、安监局等相关部门每季度对企业进行督查,并提出考核意见,报县政府批准。
第七条:服务企业政策
㈠证照办理。企业经批准入驻并提供有效证件、缴交相关税费后,所有项目报批及证照申办,县相关部门提供“绿色通道”,由县轻工基地筹委会或有关乡镇全程,证照办理实行承诺制,限期办结。
㈡专人服务。对重要项目和重点审核内容,县轻工基地筹委会会同县有关部门提前介入,指定专人(一对一)全程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优惠政策
凡进入园区的新办企业除享受国家、省、市出台的所有优惠政策外,还将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㈠税收方面:新办生产性企业年纳税额(指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之和)150万元以上,自纳税之日起三年内由县财政予以奖励,奖励金额第一年按其缴纳的增值税额的15%计算,第二、三年按其比前一年新增缴纳的增值税额的15%计算;现有企业技改后年新增纳税额150万元以上,自技改完工投产之日起三年内进行奖励,奖励金额按其每年比前一年新增缴纳的增值税额的15%计算。
㈡用工方面:实行免费用工登记、求职登记,免费职业介绍。企业在有线电视刊登招工广告减半收费,对农村富余劳动力实行免费技能培训、技能鉴定,对企业工人免费办理未成年工上
岗证。对外省、市劳务输出部门为我县企业成批招收20名以上工人,并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6个月以上,且在企业就业1个月以上的,给予劳务输出部门每人200元的补贴。
㈢融资方面:加强银企合作,推广自助可循环贷款等信贷方式,优先为园区内企业的贷款提供担保。
㈣厂房建设、设备贴息:⒈新办项目生产性设备购进总值500万元以上或单台(套)100万元以上的;挖潜改造项目生产性设备购进总值300万元以上或单台(套)100万元以上的,按税务正式发票金额贴息3%;⒉新办项目和挖潜改造项目的新建或扩建的生产性标准厂房(不包括办公楼、生活用建筑物)给予贴息。新办项目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且一般项目自开工起在18个月内完工投入生产,特大项目自开工起在24个月内完工投入生产的新建面积;挖潜改造项目建筑面积累计达5000平方米以上的扩建面积,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每平方米贴息40元。
㈤进出口奖励:对生产性企业当年进口规模达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增量3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3万元,增量6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8万元,增量10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15万元。年出口100万美元以下的自营出口企业每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0.025元,年出口100-300万美元的每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0.03元,年出口300万美元以上的每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0.035元。年出口增量(比前一年度增加部分)按金额不同档次给予奖励人民币2-30万元。
㈥科技扶持:承担部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分别按项目经费的50%、40%比例给予配套扶持;与国家重点大学(国家重点实验室)或部级研究所建立技术依托关系并实施具体研究开发项目的企业,扶持15-20万元;与高等院校、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研究所建立技术依托关系并实施具体研究开发项目的企业,扶持5-10万元;经认定的部级、省级和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行业技术开发中心,优先安排科技立项,并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15万元、5万元扶持资金;被确认为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分别扶持20万元、10万元。
㈦市场开拓与品牌奖励:企业参加列入县政府年度展销计划的国内外展销活动的展位费,给予50%的补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奖励100万元;获得省著名商标或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奖励8万元:获得市知名商标的企业,奖励2万元。除国家强制性认证的,获得IS09000质量体系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或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或IS0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1-5万元。
一、两者的定义及目的。
项目建议书:由项目投资方向其主管部门上报的文件,目前广泛应用于项目的国家立项审批工作中。它要从宏观上论述项目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把项目投资的设想变为概略的投资建议。项目建议书的呈报可以供项目审批机关作出初步决策。它可以减少项目选择的盲目性,为下一步可行性研究打下基础。
可研报告:是从事一种经济活动(投资)之前,双方要从经济、技术、生产、供销直到社会各种环境、法律等各种因素进行具体调查、研究、分析,确定有利和不利的因素、项目是否可行,估计成功率大小、经济效益和社会效果程度,为决策者和主管机关审批的上报文件。
二、申报对象、用途。
项目建议书:拟增上项目单位向发改局项目管理部门申报的项目申请。是项目建设筹建单位或项目法人,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和地方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生产力布局、国内外市场、所在地的内外部条件,提出的某一具体项目的建议文件,是对拟建项目提出的框架性的总体设想。
可研报告:1.企业融资、对外招商合作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以前的计委)立项3.银行贷款4.申请进口设备免税5.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是项目可行性,以及项目成功率的研究。
三、内容方面。
项目建议书:主要依据是国家的长远规划、行业及地区规划、产业政策,与拟建项目有关的自然资源条件和生产布局状况,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批文,初步的市场预测资料,1.项目的必要性2.项目的市场预测3.产品方案或服务的市场预测4.项目建设必需的条件。项目建议书只要求一个大概的轮廓,内容概略简洁。
可研报告:除了以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作为依据外,还有详细的设计资料和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后掌握的比较翔实确凿的数据与资料作为依据,必须详细深入,分析细致,内容翔实。
然而两者又有一定的联系。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之一;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建议书的后续文件之一。一个项目要获得政府有关扶持,首先必须先有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通过筛选通过后,再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专家论证后,才最后审定。这实际上也是一种常见的审批程序,是列入备选项目和建设前期工作计划决策的依据。项目建议书和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
才可进行以可行性研究为中心的各项工作。对于一些小的项目,有时直接用项目建议书代替了后期的可研报告,或者有的直接写可研报告,项目建议书省去了。
项目建议书(又称立项申请)是拟增上项目单位向发改局项目管理部门申报的项目申请。
是项目建设筹建单位或项目法人,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和地方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生产力布局、国内外市场、所在地的内外部条件,提出的某一具体项目的建议文件,是对拟建项目提出的框架性的总体设想。对于大中型项目,有的工艺技术复杂,涉及面广,协调量大的项目,还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项目建议书的主要附件之一。项目建议书是项目发展周期的初始阶段,是国家选择项目的依据,也是可行性研究的依据,涉及利用外资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方可开展对外工作。
可行性研究报告,简称可研,是在制订生产、基建、科研计划的前期,通过全面的调查研究,分析论证某个建设或改造工程、某种科学研究、某项商务活动切实可行而提出的一种书面材料。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是通过对项目的主要内容和配套条件,如市场需求、资源供应、建设规模、工艺路线、设备选型、环境影响、资金筹措、盈利能力等,从技术、经济、工程等方面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比较,并对项目建成以后可能取得的财务、经济效益及社会影响进行预测,从而提出该项目是否值得投资和如何进行建设的咨询意见,为项目决策提供依据的一种综合性的分析方法。可行性研究具有预见性、公正性、可靠性、科学性的特点。
关键词:投资评审制度决策期财政投资
中图分类号:F81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5812(2017)11-0065-02
投资评审是财政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由财政部门组织实施,主要作用是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和追踪问效。近年来,中央和地方政府每年用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财政投资逐年增长,财政投资评审制度也逐渐完善,实现了从“事后”向“事中”的转变,但是,仍然存在投资评审环节滞后、评审内容局限等问题。在此背景下,研究投资评审制度在项目决策和审批阶段的运用,对于提升财政监督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投资评审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投资评审环节滞后,评审工作事后特征明显。目前投资评审一般是在项目立项以后、预算下达前,由财政部门向项目主管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下达委托评审文件,并确定评审内容,制定相关的评价指标体系,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投资项目进行评价与审查。这种评审模式下,存在的问题是评审机构介入的环节较为滞后,未能有效参与项目的前期评审,建设项目的总投资、基本规划、建设标准等在决策阶段已经确定,投资评审机构往往是事后被动评价,无法在预算环节对项目的投资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
(二)投资评审内容局限,侧重于财务评审和合规性检查。根据财政部投资评审相关规定和各地方实践,目前实施的投资评审局限于财务投资评审,评价的内容局限于工程概算、预算、结算、决算的审核,项目建设程序合规性和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合同等合规性审核,而缺乏对建设项目决策阶段的功能需求、建设标准、建设规模等进行评审,以至于无法对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的项目是否符合地方发展要求、决策是否恰当、标准是否准确等方面进行评价。
(三)投资评审范围受限,工作开展缺乏计划性和主动性。投资评审工作的开展,主要采用财政委托评审方式,处于先委托后评审的被动局面,在这种模式下,评审工作难以有计划开展,容易造成投资项目集中送审,影响评审质量,评审时间和评审质量难以协调,同时有部分项目游离于投资评审范围外,制约了财政投资评审监督作用的实现。
二、发达国家及我国香港的投资评审管理经验
(一)美国经验:前期论证科学严谨、注重事前监管。美国国会负责财政投资项目决策阶段的评审,会计总署负责项目的事后评审。决策前期,政府各职能部门研究制定项目发展规划,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征求申请单位关于设计方案的意见,开展研讨、论证活动,最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议会评审。项目一旦确定,其目的、功能、规模都已固化,后期变更较少。评审方法上,注重通过指标量化项目在经济、技术、环境等各方面的成本和收益,从而确定项目规划的科学性与最优化。前期决策中,注重公众参与评审,强调论证的公开性。
(二)德国经验:预算指标和预算效益指标同步上报。德国政府投资项目在决策阶段主要由联邦财政部和联邦交通、建筑和城市规划部同步审核,联邦财政部主要从财政资金角度对项目进行评价,联邦交通、建筑和城市规划部主要从技术角度对项目进行审查,同时代表国家组织管理项目建设。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审核严谨细致,具有刚性,立项通过后,总预算和预算效益指标需同时上报财政部并纳入年度预算中。为确保决策正确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三级监督机制,包括联邦交通、建筑和城市规划部内设监察处监督、审计监督、联邦议会监督。
(三)我国香港经验:构建等级划分制度,立项前由不同部门分别进行论证。香港地区政府投资项目在决策阶段实行工程等级划分制度,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各个等级由不同部门完成不同的论证工作,工程升级具备一定的刚性,必须经前一部门审批同意。流程包括5个步骤:项目申请者提交需求分析,说明发展该项目的必要性;工务部门拟定技术可行性分析;发展局批准技术可行性说明,项目被纳入丙级工程;政府决策局申请资源,经审查批准后,升为乙级工程;工务部门进行勘查设计、环境交通影响评估等前期工作;提请立法会工务小组委员会通过,并由立法会财务委员会批准后,升为甲级工程。在这种制度下,资源分配委员会(包括财政、工务等部门)在审批的同时,参与了前期技术、经济等论证工作,保证了项目前期工作的充分严谨,为后期的规范有序施工打下了扎实基础,有利于避免超预算、超标准、超规模等问题的发生。
三、投资评审制度在内部决策和外部审批阶段的运用
(一)建立内部投资评审制度,强化申报前决策评审。项目申报前由申请单位成立内部投资评审小组,对投资项目的建设标准、投资计划进行评审,目的在于确保工程质量和功能需求的前提下,控制造价管理。内部投资评审小组由规划、审计、财务、监察等部门人员组成,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评审工作。内部投资评审小组对申报项目的规划、立项进行调查、论证、评估和审定,为重大投资项目的决定当好参谋把好关,投资评审意见作为申报立项的附件资料。
(二)完善投资项目审批体制,建立跨部门投资评审小组。审批环节由各政府部门组建投资评审小组,参与立项决策评审,各政府部门按职责分工,发展改革部门从宏观经济、产业发展角度,财政部门从性质、功能、投资总额角度,建设部门从技术角度,审计部门从功能需求、建设标准角度进行全面分析论证,综合审核评议通过后下达立项文件。
具体见图1。
四、投资评审与决策期业务流程的融合
(一)项目构思与选择阶段。项目构思与选择阶段的实质是机会研究,研究的性|是项目设想与选择,即在若干个可能的投资机会中进行鉴别和筛选,确定最优方案。这个阶段基础数据估算精度一般在±30%,一般需要1―3个月。
投资评审在这个阶段可以介入,但不属于重点评审阶段,可以对项目的选择方法及经济效果进行初评。在对经济效果评价时,可采用静态或动态评价指标体系,静态评价指标主要适用于对方案的粗略评价,包括静态投资回收期、投资收益率方法;动态评价指标考虑了在方案经济寿命期限内投资、成本和收益随时间而发展变化的真实情况,能够体现真实可靠的经济技术评价,包括净现值(率)、内部收益率、动态回收期等方法。
(二)项目建议书阶段(概念性规划)。项目建议书是申请单位向国家提出要求建设某一项目的建议文件,是对工程项目建设的轮廓设想,项目建议书的主要作用是推荐一个拟建项目,论述其建设的必要性、建设条件的可行性和获利的可能性,建议书必须包括项目建设的宏观背景(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和地区规划、技术政策等),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需求调查和发展),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项目的整体规划,实施所必需的总体信息、方针、说明。
这个阶段属于投资评审重点阶段,投资评审的目的是评价“该不该建”的问题,重点对项目的必要性、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问题进行评审。必要性方面,从是否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生产力布局等政策因素和项目最终效果因素上进行定性分析以及从规划、需求分析、费用效益分析上进行定量分析;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方面,可从规模经济角度和同类项目类比角度进行比较分析,可采用生产能力指数法、比例估算法和系数估算法等简单估算法进行投资匡算审核。
(三)可行性研究阶段(修建性详细规划)。可行性研究是在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由建设单位征集规划设计方案并进行全面深入的技术经济论证,作多方案比较,得出最佳方案,包括初步可行性研究、详细可行性研究、评价与决策三个阶段。按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的规定,可行性研究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项目新建的理由与目标,市场分析与预测,资源条件评价,建议规模与产品方案,厂址选择,技术方案、设备方案与工程方案,环节影响评价,投资估算,融资方案,财务评价,国民经济评价,社会评价,风险分析,研究结论与评价。
该阶段属于投资评审重点阶段,投资评审的目的是评价“该建多大”的问题,重点对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投资估算进行评审。对于建设规模,主要从内在因素和外在因素两方面进行评审,内在因素包括项目本身的需求情况,项目具备的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协作关系等;外在因素主要从规划、建设标准、资源约束、同类项目类比等方面进行评审。投资估算方面,重点从综合单价、工程量、总价三个维度对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基本预备费进行估算。
(四)初步设计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是在可研批准以后,由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确定的建设标准、建设内容、投资额和设计基础资料,对项目建设内容进行具体设计,编制项目实施的技术方案。初步设计阶段对投资影响的比例达到70%,属于投资评审的重点环节,投资评审的目的是评价“该花多少钱建”的问题,重点对投资规模进行评审。其审核要点包括4个方面:(1)审核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与投资是否控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范围内。(2)审核设计方案是否符合设计任务书和批准方案所确定的使用性质、规模、设计原则和审批意见。(3)设计文件的深度是否达到要求,有无漏项,设计方案是否合理、材料设备档次、标准是否偏高,设计方案是否进行全面合理优化。(4)审查初步设计概算,工程内容和费用构成是否完整,工程量计算是否正确,单价是否合理,有无超出计划投资,原因何在,与同类建设项目投资水平进行比较。
决策期业务流程见上页图2。
五、结论
从内部决策阶段和外部审批阶段运用投资评审制度,拓宽了投资评审制度的应用范围,有助于从申报单位角度建立内部投资评审制度,强化了申报前的决策评审,同时建立跨部门投资评审小组,完善了投资项目审批体制。将投资评审与外部审批阶段业务流程相融合,明确了项目构思、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4个阶段具体的评审要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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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郭素芳.构建财政投资评审内部控制机制的思考[J].当代经济,2015,(32):54-55.
现将《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强化投资责任制和风险约束机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和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的主要范围是公益性项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本办法适用于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采用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其管理按照有关办法执行。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依法批准的合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专项规划,是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储备的重要依据。有关部门应以此指导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储备和管理。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批准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第七条市发展计划部门是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协调。市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工程财务决算进行审核、管理和监督。市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准备、概预算执行、竣工决算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市监察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廉政建设实施监督。市建设、规划、国土、环保、建筑业管理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应依法保障政府以外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凡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家、省相关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均按本办法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对使用中央和省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章项目的申报和确定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应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除特殊情况,一般不审批开工报告。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可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需要上报国家、省审批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进行初审后上报。
第十条拟申请政府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项目建议书;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项目建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三)项目名称、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四)项目建设选址和用地的初步方案;
(五)项目总投资估算、资金筹措和还贷的初步方案;
(六)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预测,包括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
(七)环境影响、交通、文物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能源和水资源消耗等初步分析;
(八)建设进度初步安排;
(九)结论。
第十二条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项目建议书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根据申报项目的具体情况,征求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议书的意见,并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对本市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在报市政府前应采取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对市政府审定的建设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项目建议书,并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十三条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其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规划部门提出的设计条件、国土部门的用地预审意见、环保部门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其他所需的附件材料。
第十四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提出的必要性和依据;
(三)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
(四)项目建设选址和用地方案;
(五)环境保护和能源、资源消耗等;
(六)项目外部配套建设条件论证;
(七)劳动保护与卫生防疫、消防等;
(八)项目总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九)招标方案;
(十)风险管理方案;
(十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十二)项目建设周期及工程进度安排;
(十三)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
(十四)对于项目建议书批复中规定须政府投资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项目,应提出股权结构和利益分配方案;
(十五)结论。
第十五条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其中,委托咨询评估的时间不计算在15个工作日内。
第十六条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单位应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含编制概算),经其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批时应附规划方案审查意见书等所需的附件材料。设计单位应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规模和标准,严格按照有关规范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文件应列明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选择和投资概算等。初步设计中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概算总投资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额的3%,否则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批。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按照第十五条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定期向社会公布投资补助项目的条件和重点支持方向等。
第十八条拟申请政府采取投资补助方式投入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编制资金申请报告,经其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二)环保部门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四)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其他依法应提交的文件。
第十九条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资金情况,包括资金来源和到位情况;
(三)项目申报的理由;
(四)项目实施后的社会、经济评价和效果预测。
第二十条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对申报的资金申请报告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确定。对市政府确定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资金申请报告,并将其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按规定需要上报国家、省审批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第三章年度计划的制定和执行第二十一条申请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二)拟申请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批准;
(三)拟申请采取投资补助方式的项目,应符合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公布的投资补助项目的条件和重点支持方向;
(四)项目管理单位已经选定或者项目法人已经组建;
(五)除政府投资外的其他投资已经基本落实。
第二十二条具备第二十一条所列条件,计划下年度开工或续建的项目,由项目单位主管部门申报列入下一年年度计划。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每年下达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通知,申报文件应在通知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市财政部门。申报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法人情况、建设规模、总投资、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下一年建设内容和申请政府投资额。
(二)新开工项目应明确预定开工的时间。
(三)续建项目要说明项目当年投资计划、形象进度和到当年年底预计完成的投资额。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在每年年底前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报市政府审批,其中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的纳入年度预算草案,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批准后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下达执行。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项目名称、项目法人、建设规模和内容、建设期限、项目总投资和资金来源,年度投资和资金来源、年度建设内容;
(三)投资补助的总量及重点支持方向;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进行调整的,应当由项目单位主管部门申报,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和其他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按照财政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四章项目的建设管理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非经营性项目推行代建制,即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代建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公益性项目实行代建制,按照《合肥市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执行。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必须按规定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凡符合招标条件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均应当依法实行招标。所需设备和材料已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总承包单位进行合同分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合同要求对项目法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设备监理合同以及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第三十条项目单位应当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组织进行施工图设计和建设,特殊情况下确需变更设计且不增加政府投资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编制变更设计说明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非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而做出的重大设计变更或需要增加政府投资的,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应当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办理调整概算等手续。未经批准,严禁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用途。
第三十一条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工作。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编制完成竣工决算,经审计,报市财政部门办理竣工决算审核、批复后,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三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有选择地进行项目后评价,其评价结论报市政府。
第三十三条项目法人或代建机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等投诉举报方式,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法行为。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机关责令限期整改,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标准和投资规模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市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文件的;
(二)违反本办法批准列入投资计划的;
(三)违反本办法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一)咨询、会计、工程造价等中介机构在咨询评估、财务审计、造价审核等方面弄虚作假,或者评估、审计、审核等结论严重失实的;
(二)设计单位不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情节严重的;
(三)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施工图和有关建设规定组织施工情节严重的;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四)监理单位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
(五)招标机构违背国家有关招标规定的;
(六)建设管理机构违背国家和市政府有关建设管理规定的。项目单位委托相关业务前应当查询前款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单位,自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之日起3年内,项目单位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责任和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还应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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