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性的财政政策范例(3篇)
时间:2025-12-11
时间:2025-12-11
一、公立医院成本核算与财政补偿相互分化,公立医院公益性的发展
(一)成本核算不规范的情况下公立医院的发展
我国的政府部门对于公立医院的财政补偿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关于物质的补偿,政府部门为公立医院提供资金以及人力方面的支持。另一方面是财政部门通过政策的优惠方式,为公立医院提供在市场方面以及财政预算方面的补偿。财政部门对公立医院的双重补偿形式使公立医院在财力、医疗方面都受到了补助。而财政部门对公立医院的补偿建立在公立医院内部的设施以及工作人员的规模上,当公立医院缺乏完善的会计成本核算体系,财务部门对公立医院的内部资产成本核算不规范的情况下,医院对医疗方面的投入就不会加以控制。医院方面对医疗服务定价的长期低廉导致医院经常入不敷出。面对着国家经济不断发展,各种商品的价格都在持续上升,医疗器材和药品的价格也在不断的提高。公立医院本身对药品的定价就比较低,但其采购药品的价格却不断上涨,从而使医院的财政出现了赤字的情况。医院的财政缺口持续增加,但财政部门为医院所作出的补偿却没变,使公立医院即使在拥有财政补偿的情况下也依然难以应对公益性发展的需求。当前状态下的财政补偿制度是不健全的,而医院方面对于成本的核算也不规范,使公立医院本身抑制医疗费用上涨的作用发生了本质的改变。
(二)成本核算与政府补偿关系淡化下公立医院的公益性发展
事实上,公立医院所接受的财政补偿并不多,每年政府为公立医院所作出的财政补偿仅仅占据医院总收入的一小部分,而政府财政补偿的方式也并不合理,部分省份政府方面对公立医院所作出的财政补偿是按照医院人数或者医院所拥有的病床数来进行拨款的。但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不同,财政拨款的使用方向也不一致。这样的拨款形式使财政补偿与公立医院的成本核算脱离了关系,该补偿形式并不能体现出公立医院的效率,反而会使医院为了获得更多的补偿而盲目的增加床位。但医院设施的购进也需要增加大量的成本,医院增加床位所获得的补偿并不能弥补购进设施所花费的资金。长期以来,公立医院会形成补偿不够但成本巨大的情况。从2000年开始,我国的卫生部门针对药品的价格不断做出调整,原国家计委等相关部门也针对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的服务价格进行了调整,但仍不尽合理,而对于药品的加成政策近年来也不断调整。现今状态下的医院还存在另一种现象,很多检查量大、耗费时间短、技术含量较低的医疗服务项目定价较高,而部分风险性较高、耗费时间长或医疗技术含量较高的医疗服务项目定价却很低。医疗服务价格的反差表现出公立医院的医疗服务定价结构是非常不合理的。因此,建立新型的财政补偿机制,才能解决公立医院突出公益性和正常发展之间的矛盾。
二、公立医院成本核算与政府补偿相互联系
为了更好的促进公立医院公益性的发展,公立医院需要协调好政府财政部门为其作出的补偿以及医院内部的成本核算问题。通过对医院各项成本的有效控制与财政补偿相互协调,从而使公立医院的收入与支出达到平衡。
(一)公立医院的成本核算为政府制定补偿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公立医院首先要完善内部的核算体系,通过建立医院相对规范与透明的核算机制来帮助公立医院在运营方面更加顺利。公立医院在对内部进行成本核算时,需要以政府为主要领导,通过科学的核算方法和成本控制理论,将医院的成本数据都一一搜寻出来,针对数据完成核算任务并将核算结果与社会当中的平均成本相互对比。公立医院可以通过如此核算的方式来了解自身的运营情况。公立医院的成本核算需要改变核算的目的,内部核算不再将收支结余作为主要的核算目标,需要积极建设医疗技术的研发机制,在保证公立医院可以承受的成本支出情况下提升医院的医疗服务质量并建立起医疗服务的标准。医院只有从成本核算的角度完成对医院的成本控制,才能为政府的财政补偿提供更加坚实的数据基础,并结合医院提供的核算数据有针对性地改进财政补偿方式。基于公益性的公立医院为避免政策性亏损,应建立规范化的成本核算体系,加强对公立医院收支预算管理,推进公立医院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并建立完善科学的绩效管理制度,发挥激励作用,使公立医院医护人员也可以有进有出、能上能下,从而在实践中不断提高医护人员的医疗水平和服务能力。而政府应充分落实对公立医院的保障责任,重点保障公立医院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支出,合理减轻医院运营资金压力。
(二)财政补偿强化了政府对公立医院的公益性经营的监管
在财政补偿与成本核算之间的关系当中,政府的财政补偿也为公立医院的成本核算起到了激励的作用。伴随着政府财政收入的增加,政府方面对医疗方面的发展也越来越重视。
近年来,政府部门持续开展了对公立医院的扶持活动,并不断的对财政补偿制度作出调整,通过将医药分开的方式来推行以药补医的制度。面对公立医院的药品加成被取消使医院减少了正常收入的情况,政府部门出台了相关正常允许公立医院收取相关的药品服务费用,同时还调整了医疗服务价格,政府部门通过对公立医院的各项财政补偿机制来帮助公立医院完成正常的运营。政府对公立医院的财政补偿促进了公立医院的公益性发展,并通过资金的投入引导了公立医院以实现公益化为目标。政府在公立医院补偿政策上不断调整,逐步采取了按服务质量以及资源利用效率等方式补助。政府部门还对公立医院制定了相关的监督管理制度,通过对公立医院成本核算的监管,使公立医院从工作质量到卫生标准方面都有了很大程度的提升。通过健全财政补偿机制,政府方面的措施鼓励了公立医院在成本核算方面的各项制度和行为。公立医院也通过对成本的核算有效的控制了医疗行为过程中的个性资金支出,控制住成本就能使医院内部的财政赤字与财政补偿持平,从而使医院减轻了医疗负担。伴随着新的医疗改革实施,公立医院受到政府财政方面的补助将会越来越多,政府财政方面的补助也为公立医院发展公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促使公立医院实现从成本推动到成本控制的转变。
关键词:生态补偿对策
东山镇位于苏州市区西南30公里处,是太湖东部的一座半岛,三面临湖,一面连陆,陆地以丘陵地貌为主,是著名的花果山,境内自然风光秀丽,是国家AAAAA级风景名胜区、全国环境优美乡镇。东山镇历史悠久,人文荟萃,是历史文化名镇。同时,东山镇物产丰富,是著名的碧螺春茶、白沙枇杷叶和太湖大闸蟹等农产品的主要产区,素有江南“鱼米之乡”美称。长期以来,东山镇始终把生态环境保护作为发展的首要条件,紧紧守住东山独特的生态环境资源,严格执行市、区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确保在保护区域范围内的基本农田、公益林面积不减少,空间位置不变动,为保持东山良好的生态环境做出了巨大努力。但与此同时,由于城市化、工业化发展进程受到限制,镇级财政收入、村级集体经济来源基本丧失,镇、村两级发展面临很大困难。因此,研究如何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完善乡镇生态补偿体系就显得极为迫切和重要。
1生态补偿的基本情况
2010年10月,苏州市和吴中区相继出台了《关于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意见(试行)》和《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对水稻田、水源地村、生态湿地村和市级以上生态公益林4个项目设立专项资金,进行生态补偿。2010-2012年,市、区两级政府分配给镇东山的生态补偿资金为3026.12万元,其中:生态公益林补助资金1069.56万元,生态湿地补偿资金1800万元,水源地补偿资金150万元,连片水稻田6.56万元,涉及全镇12个行政村。补偿资金从无到有,不仅有效减轻了环太湖地区镇、村两级的财政压力,也大大激发了镇、村两级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
2存在的问题
2.1补偿范围较小。目前,东山镇得到生态补偿资金的项目仅仅只有3.5万亩国家生态公益林保护面积、各村的湿地、连片水稻田和苏州市、吴中区确定的太湖水源地。其实,除了以上项目外,东山还有果树、茶叶等经济林面积4万亩、3500亩生态蔬菜种植面积、水产养殖面积10万余亩、太湖围养面积1万余亩、苏州市最大的太湖莼菜生产基地1000亩和长达66.5公里的湖岸线,并没有列为生态补偿范围。但是这些种养面积和取水口水源地的保护对减少对土壤、地下水的污染,确保环太湖地区的生态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
2.2补偿标准较低。一是从生态补偿的总量来看。东山镇2010-2012年共获得生态补偿资金3026.12万元,平均每年仅1000万元,而东山镇2012年财政总支出达到16500万元,生态补偿资金只占财政总支出的6%。二是从具体补偿的项目来看。生态公益林补助资金1069.56万元,平均每年356.52万元,东山镇享受生态公益林补助补助的面积是3.5万亩,平均每年每亩补偿102元,而农民为保护生态公益林补助所需要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将远远超过这个数值。另据研究表明,我国森林生态服务价值一般在5000-8200元/亩,社会边际收益大大地超过了私人边际利益,社会边际成本小于私人边际成本,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补偿太少,就会出现农民砍伐山林、出售树木的现象。水源地的补偿是150万元,平均每年只有50万元,而东山镇从2008年开始,加大太湖围网养殖的治理,拆除围网面积近10万亩,养殖产值每年减少2-3亿元,为保护太湖水环境质量、饮用水安全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2.3生态补偿的主体较少。生态补偿应该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确定补偿主体。近几年,东山镇生态补偿的主要来源是苏州市和吴中区的财政支持,但是,从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来看,东山镇环境的保护,直接改善了东太湖的水源质量,而太湖的水源涉及到江、浙、皖等多个省份。所以,东山镇生态补偿的主体不应该仅是苏州市和吴中区。
东山镇是一个历史古镇、旅游重镇,而且,近几年随着政府对观光农业的重视,全镇新开设观光旅游点200多家,旅游的消费也存在着经济的外部性。一方面,旅游企业获得经济利益的同时带动了其他产业的发展,但另一方面,旅游过程中也破坏了生态环境。所以发展旅游事业也应该得到相应的补偿,而这种补偿的主体应该是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甚至消费旅游的个体。
2.4生态补偿方式单一。目前,乡镇生态补偿方式属于政府主导型,基本是依靠各级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乡镇之间、不同社区群体之间的横向转移支付几乎为零,这种完全依赖政府的纵向补偿方式并不能较好地调动当地生态环境保护和自我发展的积极性。首先是由于各级政府财力有限,加上有些认识不到位,只能向生态保护和建设提供有限的资金,这些资金相对于大型的生态环境建设、改造费用来说只是杯水车薪,各乡镇在分配生态补偿资金时也只能是蜻蜓点水,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其次是纵向转移支付存在多头化管理,缺乏系统的监管。目前的生态环境管理分别涉及到水利、农业、环境、财政等多个部门,部门之间缺乏必要的协调机制,导致补偿不到位,造成生态保护与受益脱节。
2.5生态补偿制度不完善。虽然苏州市吴中区政府分别出台了《关于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意见》和《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意见》和《办法》中明确说明了生态补偿的项目、资金分担的比例、资金使用的范围、补偿的申报程序及接受补偿后应该承担的责任等等,但是尚有很多条款不够具体和科学。例如《办法》中没有提出补偿的资金总额、补偿的时间,也没有补偿的标准和分配的办法,资金分担的比例也没有根据生态服务功能的受益情况确定。由此,可能会出现生态补偿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
3完善生态补偿体系的建议
3.1构建多层次的生态补偿财政分担体系
第一是中央政府财政转移支付。为了保证地区经济与生态环保的协调发展,建议中央政府加大对太湖生态效益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设立太湖生态区的专项资金和生态补偿与生态建设基金。
第二是省级财政转移支付。依据环太湖地区的具体情况,省级财政转移支付应该合理的安排财政转移支付的各项内容,比如方向、规模,明确投资重点、分配使用原则和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等。
第三是市级和区级财政转移支付要结合年度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安排项目资金。
第四是要建立乡镇一级的财政保障制度。要根据乡镇生态补偿的项目,确定补偿的标准、分配的办法等。
构建这种多层次的生态补偿财政分担体系,不仅可以有效的保护地方环境,也可以形成上下多层的互动机制。此外,由于税制改革,地方乡镇财政收入减少了,该多层次的生态补偿财政分担体系可以补偿资金缺口,将增加生态保护补偿预算资金列入每年度财政预算。
3.2建立生态投资和生态补偿相结合的财政投入机制
财政投入是构建生态补偿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应根据不同的生态保护和生态补偿的要求,制定不同的财政投入政策,补充地方政府维持生态环境良性循环的公共财政资金。
如果是一些外部效应较大、有关国计民生的产业和项目,财政应采用直接投资方式进行,以提高区域经济的整体效益。东山镇1983年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没有进行大规模的生态基础工程建设。而发展生态湿地及公益林,急需要加强道路、水系、池塘改造、生态恢复、村庄污水处理等基础工程建设,资金的需求量特别大,靠财政转移支付进行生态补偿是无法弥补这么大的资金缺口的。
财政补偿适用于那些收益率较低、市场机制发挥作用有限的项目。补偿可以直接支付给投资于生态保护和生态维护的项目或投资者,也可采取隐蔽的财政贴息或以奖代补的方式提供补贴,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
3.3确立政府、企业和个人相结合的生态补偿主体
生态补偿的主体是指那些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中获益的单位和个人,他们都有义务和责任来筹集资金,实施补偿。政府承担着保护环境的责任,应该多种形式对生态环境保护区进行补偿,除了财政转移支付和直接投资以外,还可以在规划、土地、金融、税费、教育、社医保等方面制定财政贴息、投资补助、物价补贴等扶持政策,减轻乡镇和行政村的压力;全镇范围内许多企业进行开发建设,各方主体都对保护区的生态环境系统造成严重影响,因此有必要对保护区进行补偿;保护区的存在给旅游者和居民提供了优质的环境,因此个人也对保护区有责任,需要对其进行补偿。
3.4加大对生态补偿的投入
首先是扩大补偿范围。吴中区东山镇地处太湖之滨,属于太湖一级保护区,是苏州环太湖地区重要的生态环境保护乡镇之一。应该对农业生产、观光旅游、生活垃圾处理、环太湖公路景观建设、水源保护等一并纳入生态补偿项目,进一步扩大生态补偿的覆盖面和受益面。
其次是制定科学的生态补偿标准。科学的生态补偿标准可以从乡镇所提供的生态服务和生态系统类型转换的机会成本两个方面来进行制定。前者相对来说较公平,而后者的可操作性较强。因此,建议政府加强对生态系统所提供的生态服务的研究,并逐步向根据生态服务来制定生态补偿标准过渡,从而实现公平。
第三是大力推动生态补偿的市场化进程。我国目前的生态补偿政策中,政府是主力军,而市场化程度不高。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应更多地考虑引入市场交易机制来促进生态补偿政策的实施,做到谁受益谁支付,受益越多支付越多。
第四是建立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应建立地方政府间的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实行开发地区对保护地区、受益地区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
3.5加强对生态补偿的管理
首先是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制度。要建立生态环境的产权制度,明晰产权,严格界定所有权、经营权和开发使用权,而且要保证产权必须是可以转让的,确保实现收益权;要完善法律、法规,国家应确立生态补偿的法律地位,完善我国环境保护法,明确对生态补偿的规定;要完善苏州市、吴中区出台了《关于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意见》和《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生态补偿资金的分配标准和办法,使其规范化、科学化,并且具有可操作性。
其次是加强部门协调与公众参与。东山镇要对生态补偿的各项情况进行管理落实,合理安排生态补偿的资金,同时协调各部门工作,积极筹集资金和加强宣传,激发公众的参与热情。同时,各级政府也应加大宣传,努力发动群众,提高受益者的补偿意识,激发群众的自觉性,积极参与到生态环境保护中来。
第三要加强对生态补偿的监督。要成立跨部门的机构来实施对安西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基金管理,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生态补偿的机制进行监督,保证生态补偿机制构建的双方按照约定进行生态补偿。
参考文献:
[1]曾祥华,孙慧.太湖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研究[J].江南论坛,2012,7.
[2]刘敏等.旅游生态补偿:内涵探讨与科学问题[J].旅游学刊,2013,2.
[3]马勇娜.浅析我国生态补偿政策[J].南昌教育学院学报,2013,
面对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局,国务院、工信部、银监会等国家机构先后出台政策,鼓励各地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部分地区也已经建立了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贷款贴息、贷款担保风险补偿等制度,但纵观我国目前的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仍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解决和完善。本文试图通过对我国部分地方政府建立的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的典型做法进行总结,在此基础上找到目前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存在的问题,同时借鉴国外支持中小企业的财政金融政策措施的良好做法,提出完善我国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的建议以供参考。
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的几种模式
贷款风险直接补偿模式
对中小企业贷款风险直接进行资金补偿是地方政府最常使用的贷款风险补偿模式。在国内率先开展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工作的浙江省,2005年就已经探索推行由政府专项扶持资金,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新增小企业贷款而产生的风险进行补偿。此后,江苏、福建、青海海西、广东东莞等省市地区相继出台各类办法及计划,由地方财政出资,为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按本年度小企业贷款余额净增额设定一定的百分比给予风险补偿,其设定的比例在0.5%~5%不等,差距较大。
贷款贴息模式
贷款贴息是各级地方政府在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时,安排专项财政资金直接针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进行资金补贴的一项措施,对企业的支持更为直接。福建省信息化局新近出台多项扶持政策,对小微软件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给予为期1年且不超过贷款利息30%的补助。广东东莞市实施的第一轮和第二轮“10亿元融资支持计划”中,也先后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对名录中获得新增贷款支持(不含短期票据融资和贸易融资)的企业,以及对实现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的中小企业予以不同标准的贷款贴息支持,其中在已经实施结束的第一轮融资支持计划中,合计向4578家次重点企业拨付贴息合计3.26亿元。
贷款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模式
对担保机构进行风险补偿旨在鼓励各地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担保支持力度。福建厦门市和广东东莞市都先后制定计划,对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提供新增贷款担保而产生的风险,给予担保风险资金支持,其中东莞市在已经实施结束的第一轮融资支持计划中,共计向担保公司拨付了290.85万元风险补偿金用于弥补其为重点企业代偿贷款产生的损失。
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的起步时间较晚,覆盖范围有限,在已经建立或正尝试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制度的地区中,地方政府试图利用各自的区域优势为支持当地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贷款风险补偿保障,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从整体的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方面看,仍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
缺乏明确统一的管理制度
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包括《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关于支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规及政策文件,提出鼓励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金融机构发放小企业贷款按增量给予适度补助,对小企业不良贷款损失予以适度风险补偿。但是,文件中并没有针对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的明确管理制度或指导性意见,也没有明确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的制定和管理机构,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的建立和效能发挥。
同时,由于缺乏统一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机构,各地自行建立实施的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也存在诸多问题。一是各地分别依照不同的标准对进入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范围的企业进行了准入限制,标准差异较大,易将部分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排除在风险补偿范围之外;二是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地方财政支付能力不同,又缺乏中央财政的统一支持,造成风险补偿方法和补偿标准差异巨大,不利于激发中小企业的发展积极性,以及地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支持积极性;三是各地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大多来源于财政资金,实际操作中缺乏对补偿资金使用的有效监管。
贷款风险补偿模式单一
目前各地建立实施的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计划或管理办法主要分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担保机构进行贷款风险补偿、对相关企业进行贷款贴息等模式。其中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直接贷款风险补偿为主导地位,并且大部分补偿办法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新增贷款为标准进行补偿资金分配,对贷款产生的实际效果缺乏科学有效的考核依据,易诱发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产生短期内片面追求新增贷款数量的动机。
与此同时,由于目前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尚不普及,各地的风险补偿机制中极少涉及对于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的补偿和支持。直接债务融资方式的缺乏,一方面是由于目前我国大部分中小企业受制于传统的银行贷款间接融资方式的影响,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政府部门对中小企业的融资观念、融资行为等缺乏政策性引导和鼓励性措施。
贷款风险分担机制不完善
尽管各地已出台的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担保机构的补偿方法做出明确规定的范例,但由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之间的贷款风险分担机制不健全,彼此间无法形成互利共赢的局面。银行出于对现有担保机构信用程度、风险承担程度的顾虑,对与担保公司的合作表现谨慎,这种银行与担保机构间贷款风险分担机制的严重失衡,制约了担保贷款业务的开展,而众多中小企业面对层次参差不齐的担保公司也显得难以抉择,这使得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有效性受到影响。
此外,目前担保机构的管理不到位和运作效能低也使得银行和担保公司间的风险分担受到阻碍。一是各地现有的担保公司大多由地方政府下属的金融管理部门进行管理,而由于担保公司信用评级体系的缺失、业务监管程度的缺乏,对担保公司的实际管理还存在诸多漏洞和缺陷;二是由于贷款风险分担机制不完善,加之近年来应中小企业融资需求而生的众多小型担保公司缺乏应对担保风险和损失的经验和措施,而地方政府的贷款风险补偿资金补偿范围和程度有限,使得许多担保公司的生存周期短暂,加剧了银行与担保公司间的非良性合作机制;三是当前存在的担保公司多以市场化运作为主,少见由各级政府主导的政策性担保、再担保公司,这种政策性担保公司的缺乏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贷款风险分担机制失去可靠的保障。
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来源和时效受限
从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来源来看,各地补偿资金大多直接来源于地方财政,依靠行政手段拨付,资金来源单一,缺乏市场化管理和运作;从补偿资金的时效性方面看,目前各地建立的贷款风险补偿制度均有一定的时限,尚未形成长效性运作机制。以上两点都使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很难处于长期有效、稳定运行状态,不利于对中小企业融资形成稳固支持。
完善我国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的建议
完善管理架构,健全有关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机构。任何良好机制的完善都需要有完备的管理制度和组织架构作为依托。对于完善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的课题,我国已经在宏观法律层面有了总体的方向。但面对现状,更应该加快和细化与中小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修改和清除对中小企业不利的歧视政策和法规条例,并对政策性中小企业融资机构、担保机构、基金等进行专门立法,规范其职责、服务对象、支付方式和补贴方式等,使得建立完善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有法可依,有制度可循。同时,还应在组织架构方面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管理机构,设立由中央政府主导参与的明确的中小企业管理服务机构,强化该机构对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各项工作的管理、引导和服务职能,为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的建立及运行提供多样服务和有效监管。
规范资金来源和补充机制,建立多层次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基金。应建立完善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的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在资金来源和补充方面,应以“中央财政出资为主、地方财政出资为辅,社会性资金为有益补充”为原则。一是明确中央财政支持的主要地位。中央财政应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预算资金用于充实该项基金,在确保财政性资金占主导地位后适当实现动态发展。二是引导和鼓励地方财政资金注入。中小企业的良好发展,能够为地方政府增加税收并稳定和增加就业,而地方政府作为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的主要受益者,有责任和理由在中央的引导下依靠地方财政注入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三是调动社会性资金的注入。各类金融机构以及各类民间资本作为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的潜在受益者,可以引导和吸引其成为基金的补充来源。四是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和运作,并对基金的使用进行严格监管。
贯彻政府主导理念,完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体制。首先,应建立完善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国家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的建立,不应仅停留在研究和探索层面,应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的指引,贯彻政府主导的理念,建立全国和区域性中小企业担保、再担保机构,通过使财政资源配置给政策性担保、再担保机构,间接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其次,要在银行机构与担保机构之间建立起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按照国际通行做法,银行应承担20%~30%的风险责任,担保机构承担70%~80%。我国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各地中小企业实际,确定合理的风险分担比例,分散贷款风险。再次,要建立银行机构和担保机构间的互信机制。充分利用国家信用,完善信用评级机制,提高担保公司本身的信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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