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心得体会范例(3篇)
时间:2026-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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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物保护的重要意义
我国有着几千年的发展历史,是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我国有着丰富的文物资源,由此决定了我国的旅游业是以文物资源为主导,对现代人来说,历史就像一个谜团,而文物就是打开这个谜团的钥匙,人们希望通过对文物的了解感受历史,铭记过去,人们的猎奇心理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旅游业的发展。文物是古代人民智慧的结晶,文物能够充分反映该时期的社会形态,因此,很容易给当代人留下深刻的印象。对文物古迹进行观览,不仅使人们对历史有所了解,满足了人们的猎奇心理,使人们的身心得到陶冶,而且缓解了人们由于工作带来的精神压力,因此,以文物资源为主体的旅游业受到了大家的青睐,也成为推动旅游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二、发展旅游可促进文物保护
首先,大部分人士认为,文物实际上就是旅游资源的一种,并且有着极高的价值,在旅游业的逐渐发展过程中,文物的重要性逐渐得到了广泛认可。可以说,文物资源已经成为旅游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要想保证文物资源不断为旅游业创造价值,就必须对文物资源进行保护,文物保护不仅是提高旅游业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更重的是,是现代人对历史的的保护和尊重。文物资源的不可复制和不可再生,决定了文物资源一旦遭到破坏,将很难修复,甚至无法修复,不仅降低了旅游业的经济效益,而且,失去了文化瑰宝,为了实现文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相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因此,加强了对文物资源的保护力度。其次,文化旅游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我国文物保护经费紧张的问题。我国有五千多年的历史,因此,文物数量非常之大,文物资源的特殊性决定了必须对文物资源进行保护,对于国家来说,财政拨款需要宏观分析,综合考虑,将全部财政拨款用于文物保护时不现实的。而对于地方政府来说,由于是经济较为落后的地区,资金十分紧张,同样不能满足文物保护的需求,因此,每年都会有一些文物因为无法得到维护和修复,导致其消失在了历史的长河中。文物资源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增加了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因此,可以将更多的资金用于文物保护工作。地方经济的增长离不开文物资源的深度开发,无论站在哪种角度上来看,都是对国家和人民有益的事。第三,文化旅游加强了人们对历史文化的了解,人们在观览时,获得精神上的陶冶,在深深感叹古代人民智慧的同时,由内而外生发出爱国意识,从而文虎素质得以提高。激发了人们保护文物的意识,有助于形成全社会保护文物的氛围,对于文物保护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有着积极意义。
三、旅游业的发展给文物保护带来的负面影响
旅游业的发展并非全部给文物保护带来了积极作用,其负面作用也十分明显,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人们在开发旅游资源的同时,也意味着对文物会产生一定的破坏,这种破坏主要体现在进行旅游资源开发时,为了美化景观,方便有人游览,因此需需要修建园路等基础设施,对于一些旅游景点较为偏远的地方来说,宾馆、饭店的修建也是必不可少,因此,在一定程度上,给文物带来的负面影响,个别文物被破坏。虽然有些建筑还没有对文物产生直接的破坏,但是这种破坏是长期的,将成为威胁文物安全、完好的重要因素。其次,目前我国旅游业中的文物管理人员综合素质不高,缺乏专业知识,在进行保护的时候,方法不当,不仅达不到保护的作用,反而破坏了文物,造成了无法弥补的遗憾,同时,旅游业的竞争日趋激烈,相关部门过度追求利益最大化,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对文物产生了不可避免的破坏,上述种种原因,都不利于开展文物保护工作。除此之外,大部分的旅游部门只顾眼前利益,忽视了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内容就是文物保护,在短期内,为了快速获取利益,占有更多的市场份额,对文物进行大面积的掠夺式开发,在很大程度上导致文物的寿命缩短,甚至造成了无可挽回的损失。第三,从目前来看,我国部分游客的综合素质不高,到景区进行游览时,无视景区规定,随意在古建筑上乱写乱画,攀爬古建筑物,有的文物已经采取一些范湖措施将其保护起来,而游客全然不顾,仍然跨过去,随意触摸和踩踏。同时,我国人口较多,每逢旅游旺季,大批游客涌入个景区观览,人体中呼出的二氧化碳也会给一些文物带来影响,增加空气中的湿度,在长时间的作用下,很容易出现浸蚀现象。
四、文物保护与经济旅游系统发展的措施
在对旅游资源进行开发方面,必须以保护文物资源为基础,在合理利用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文物资源的积极作用。有些人认为,旅游业的发展必定会给文物带来破坏,这种看法是错误的,两者非但不是对立统一的关系,而是相辅相成、共同促进的关系。传统的文物保护,是将文物藏起来,不公之于众,表面上看似保护了文物,而实际上是对文物价值的否定,我们知道,文物代表的不仅仅是珍贵的物质,更重要的是代表的是一个民族的历史,是一个民族的灵魂,如果相关部门将文物“藏起来”也就失去了文物的意义,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文物的保护工作实际上就是对文物进行科学、合理的利用,将其内在发挥出来。但是如果相关部门,如果只在乎利益,将文物作为赚钱的工具,无尺度开发,应该得到每一个公民的谴责。保护文物具体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遵守国家想干法律法规,相关部门在对文物的经济功能挖掘时,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加大对文物保护的宣传力度,在社会范围内形成保护文物意识,是人们意识到文物的珍贵,从而推动文物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其次,文物部门与旅游部门在文物保护工作方面应密切配合,建立兄弟般的合作关系。第三,文物部门要转变传统的保护意识,逐渐转变被动管理的局面,在不断探索过程中,形成先进的文物保护体制。第四,最为旅游景区,要站在长远的角度考虑,不要被眼前的利益迷惑,严格限制景区内的人流量,加大景区内的监管力度,杜绝威胁和破坏文物事件的发生。
五、结语
摘要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前面临着传承人断层、遗产整理困难、保护观念不当、保护投入过小等困境,非物质文化遗产呈萎缩之势。近年来,尽管多数地方政府在非遗保护上作出了一定努力,但总体上地方非遗保护凸显保护层次过低、流于形式等问题。地方政府应是非遗保护的主要责任者,为使非遗保护取得根本性改观,地方政府应承担非遗保护政策的制定者、非遗保护的宣传者、非遗保护的实施者以及非遗文明的鉴定者等角色。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地方政府定位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达、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①”。在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遇到了前所未有挑战,包括地方政府在内的全社会都应当切实地投入到这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中来。
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困境
目前,我国已有26项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3项入选“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有29项,成为了世界上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名录项目最多的国家②。当前我国的世遗、国遗、省遗、市遗、县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已基本建立,但事实表明凡晋级水平越高,项目所保存的文化基因价值越高,其濒危程度也越高,非遗保护在我国正面临极大困境。
(一)非遗文化传承人面临断层
“非遗”的“核心”主要表现在传承人身上,非遗保护最理想的境界就是“活态”传承。作为文化艺术载体的传承人在对艺术展示和表现时无疑都带有长期以来该原生性艺术长期以来潜移默化对他的精神影响,所以传承人本身就带着艺术的灵魂和需要保护的精神内核。我国非遗传承中面临着后继乏人甚至后继无人的境地,尤其是作为中国传统文化国粹的曲艺、传统戏剧、音乐类目的非遗由于受到现代流行音乐文化的冲击,早已被青年人所遗弃,甚至部分老年传承人也在现代文化冲击影响中逐渐将其遗忘。即使是中国首个入选世界非遗的节日端午节也面临民俗文化传承的“断层”危机③。
(二)非遗文化整理困难
非遗文化的整理是非遗保护的重要内容,其对非遗的传承和推广起到基础性作用,然而,无论是个人性还是群体性的非遗在整理上都遇到极大挑战。首先,个人性非遗整理不易。个人性性非遗多为家族式或师徒制传承。随着非遗继承艺人的老龄化,其往下很难有足够数目的家族式传承人,这种“活态”传承整理显然很难奏效。而同时,由于旧有的观念常会导致个人性非遗“所有者”不会轻易将“绝活”公示于众,乃至传徒时也有保留,以免有违祖训,此种非遗最易“失传”。
(三)产业性非遗也呈现不断萎缩之势
“非遗”行业正不断萎缩,年轻人多视之为“夕阳产业”而不愿涉足。“非遗”行业大多学艺艰苦、待遇低、周期长,同当前“短平快”、“体面轻松赚大钱”的就业思潮不符,少人青睐。非遗行业大多生产精神文化类产品,但其极高的“生产成本”却常被社会忽视,文化精神类产品在我国当前居民消费中仅占据极小比例,这使得非遗从业者举步维艰,行业发展极其缓慢。
(四)非遗保护观念影响保护效果
支撑非遗保护的观念应是文化多样性,而不是商业利益或政治因素。我国热衷于对包括非遗在内的遗产申报的最大动因是商业利益,业界多认为,列入遗产名录就会像一块“金字招牌”为地方带来源源不断的旅游收入。地方当局在申遗成功后所考虑的不是如何更好的保护“非遗”,而是如何最大限度的利用这一“称号”获利,往往不会顾及是否有利于“非遗”的传承发展。首届中国成都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节,《金沙》音乐剧连续上演621场④,该事件再次表明表明,地方“非遗”的终极目标是形成产业和商业,这种理念若得以发展显然会使许多不具有明显商业利益的“非遗”被排除在保护之列。在“发展”的口号下,急功近利地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从而牟取更多的“暴利”,长此以往势必糟蹋文化遗产本质,加快这些珍贵文化的消亡速度。
(五)从事“非遗保护”的人力财力不足
我国目前尚无真正意义上专业的非遗人才及其培养机制,物质保障机制也为建立。我国的非遗保护伴随着“世遗名录”的申报而开始,并在2006年《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生效后迅速升温,但非遗的保护时间短,保护的观念尚没有深入民心,政府的重视也显得十分不够,根本没有形成有效的非遗保护人才体系和物质保障机制。相邻韩国的做法值得我国反思,《韩国文化财保护法》根据价值大小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不同等级,国家确定的具有重要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将给予100%的经费保障;省、市确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给予50%经费保障,剩余由所在地区筹集资助。我国专业非遗保护人才的匮乏以及无足够财力的支持已成我国非遗保护的瓶颈。
二、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
(一)地方非遗保护的相关依据
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确立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方针,提出了保护工作的原则和目标。为贯彻上述意见,文化部制定出台了《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等部门规章。随后,关于非遗保护的地方法规建设也取得了一定进展,云南、贵州、广西、福建、江苏、浙江、宁夏、新疆等8个省区陆续出台了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应该说,尽管法律层面的非遗保护立法处于缺位状态,但非遗保护的制度框架正开始构建。
(二)地方政府非遗保护举措评析
首先,非遗工作偏离非遗保护的核心。目前,非遗保护的主要工作是申报“非遗”,非遗保护绝非是简单的将其列入非遗目录。非遗保护的核心是传承,而这项最为核心的内容却未纳入相关部门的职责范围中。其次,非遗保护宣传多流落于形式。如前介绍,宣传推广非遗的重要活动即是在非遗日开展非遗展示活动。非遗的保护宣传理应是常态化行为,一年一次的推广不能起到扩大影响的作用。再次,非遗保护理念不当。多数地方政府市明确提出“文化富市”的口号,文化产业属于朝阳产业理应得到各地政府重视,但是若将非遗不加区分的列入这一政策范围之内,则将不利于非遗保护。众所周知,非遗最大的威胁是市场经济和新型“文化”,绝大多数非遗是不适合纳入产业商业范畴的,依靠非遗发展经济的初衷背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的宗旨。最后,非遗保护措施的缺位。比如,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需要形成保障机制促使其发扬非遗,但目前大多数地方政府仅是将其列入传承人目录,并未从制度上帮助其建立适宜的传承条件。
三、地方政府在非遗保护中的定位
非遗是属于世界的,但绝大多数的非遗首先是属于地方的,地方性是非遗的内在属性,这决定了地方政府理应是非遗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地方政府在非遗保护中理应如下定位自己:
第一,非遗保护地方政策的制定者。根据立法权限,非遗保护的基本法规理应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但地方政府完全可以在法律允许下制定更为得力的具体政策。政策的制定应在科学的理念下进行,应当摒弃那种“非遗”产业化的保护理念,树立弘扬传统文化,丰富群众文化生活的非遗保护观念。地方政府的非遗政策除应遵循科学保护观外,还需具体明确有针对性。应强化对非遗外部发展环境的保护,加强对非遗科研人员的支持,应对非遗传承人在物质和精神上给予关怀等。
第二,非遗保护的倡导者。非遗保护的观念尚未深入人心,政府理应是这一利国利民政策的积极宣传者。尤其是针对即将灭绝的非遗,政府更应当加大倡导力度。以语言为例,据儿童基金会统计,目前世界上大约有6000种语言,其中2500种正濒临消亡,还有更多的语言正在丧失他们作为实用语言存在的生态背景。我国部分少数民族语言也面临同样危机,特定地方政府理应鼓励宣传本地民族语言的使用。总之,倡导非遗也应制度化、常态化,使其逐渐深入人心,从而形成全社会的合力,共同传承非遗。
第三,非遗保护的实施者。非遗保护需要极大人力财力,非遗自身特点决定非遗保护多不适宜采取产业化方式,也不可能完全由其自由发展,而只有通过政府主导才能完成这一艰巨任务。政府首先应当加强非遗保护人才的培养,可依托高校智力优势,培养合格的非遗人才。此外,政府还应将非遗保护列入其正常政府预算中去,推动非遗整理效率、加大对代表传承人的资助。在非遗传承人保障方面,可以考虑借鉴韩国经验。“在韩国,掌握某种传统歌舞、服饰、工艺等方面技艺的人,一旦被政府和学者们确认具有某方面传统的代表性,便可每月从政府获得一笔补助,从而使其自尊、自重和保证不把这一传统变成商业演出以持续保持原有风格,并致力于培养传承的接班人。”
第四,非遗保护中的鉴定者。在非遗重构过程中,我们必须承认,并非所有的非遗都是值得保护的,部分非遗甚至与人权之间存在冲突。有些植根于文化实践的非遗严重违反和损害了基本人权,例如有些国家或地区的强制婚姻、女性割礼、繁重服饰等就侵害了妇女基本人权。女性割礼因限制损害其他人权现已被国际组织要求废除,而具有类似文化的日本民族表演艺术歌舞伎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中。现代文明发展带来的如何取舍非遗的问题是政府面临的巨大挑战。有违人权和现代文明的“非遗”需要政府采取强有力措施进行干预,引导并通过法律的手段摒弃它。政府理应是文明非遗的权威确定者,其必须在传统和现代文明之间做出适当判断。
四、结语
全球化、市场经济和现代文明正冲击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并使得我国非物质文化
遗产处于极其困难境地。相关公约以及国内政策的出台为非遗保护提供了前所未有契机,尚处于起步中的我国地方政府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凸显许多问题。非遗的地方性决定了解决非遗保护中的问题必须依靠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对其角色的定位在非遗保护战中起到关键作用,其理应是非遗保护的政策制定者、倡导者、实施者以及非遗文明的鉴定者。
注释:
①第2条.
②马文辉.中国非遗项目入选“世遗”数量是最多.载于news.省略/20091013/n267327473.shtml.
③端午民俗文化传承面临“断层”危机.载于fjrb.省略/fjrb/html/2010-06/16/content_171987.htm.
④赵斌.成都观念,为非遗搭起保护平台.载于news.省略/20070522/n250147478.shtml.
参考文献:
[1]马知遥.非遗保护中的悖论和解决之道.山东社会科学.2010(3).
[2]青峥.外国非遗保护现状.科技之友.2010(1).
涪陵区文化遗产保护利用问题对策
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是当前社会发展中非常值得关注和重视的问题之一。涪陵区是重庆区域性中心城市,城市化进程较快,如何在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同时,保护和利用好文化遗产,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涪陵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涪陵区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存在的问题
(一)保护意识不强
一是广大社会公众普遍缺乏文化遗产基本知识,对呈现和展示在生产生活中的文物资源,既不能辨识其物质载体,更不能感受和认知其价值意义,不自觉地将珍贵文物视为陈旧、过期甚至破烂、落后而废弃、毁坏或任其消失、消亡。二是文物保护缺乏意识主导,尚未处理好传统与现代,保护与发展,继承与发展的关系,在各类建设活动中,未经文物保护部门调查评估认定,或知其为文物未经批准和采取抢救性保护措施,人为拆除损毁情况时有发生。三是文物保护和相关执法部门,对文物破坏行为监管处罚力度不够,打击不力。
(二)保护现状堪忧
一是物质文化遗产消失惊人。据调查,1988年“二普”确认文物点有539处,因自然损毁、城乡建设等原因,到2010年“三普”时,已消失201处,“三普”结束后一年间,又消失30处。二是现存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现状不容乐观。因长期以来疏于管理和维修维护不及时,部分文物点,特别是古建筑、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因拆毁、损坏、朽蚀严重,致使文物本体保护与周边环境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如不采取抢救性保护和加强管理,将会加速消亡。因受到环境条件和技术手段限制,部分馆藏文物(古籍)残缺、破损、腐蚀、老化现象严重,并呈加快加重趋势。三是由于时代变迁,生产生活状况变化致使非遗传承人锐减或断代,一批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将面临失传。
(三)价值挖掘不深
一是对文化遗产资源所具有的地方特色文化内涵和多重价值意义,分类疏理,归类整理不系统,不全面,不完整,缺乏方向明确、主题突出的系统挖掘研究指导意见。二是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中重物质载体保护,轻价值挖掘。目前,对文化遗产的价值意义尚未开展深入系统的挖掘揭示,价值研究成果显得十分贫乏。三是发挥文化遗产作用上,重其观赏性和实用性,轻价值传播和文化熏陶,一些文物点的维修保护或恢复重建,仅仅利用其商业价值搞旅游开发,人们能感受的也仅是物的展示,很难从中感受其具有的深厚历史文化内涵和所蕴含的价值意义。通过价值传播,发挥文化遗产作用,广泛深入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效果不明显。
(四)开发利用低效
一是文化遗产开发利用项目推进缓慢,包括涪州古城、邱寿安故居、四个传统村落及坪上古建筑群、816地下核军工洞体等,目前基本上处于静态保护状态或单一的比较粗放的价值开发利用阶段。二是缺乏品牌影响力,资源优势没有很好转化为特色鲜明,个性突出,震撼力强,具有代表性,标志性,独特性的文化品牌和产业优势,对外传播缺乏品牌影响力支撑。三是价值利用实效不强,宣传展示文化遗产,让人们见物、见事、见图的同时,内容上仅是一般性的年代、名称介绍,从历史文化内涵和价值意义中,发挥和增强见证历史、以史鉴今、启迪后人、传承文化、提振精神、凝聚力量的价值利用实效不强。四是资源整合利用不够。我区文化遗产资源点多面广,分布较散、单体规模不大、影响力小,单个价值作用难以利用,关联性强的文化遗产资源整合利用也有一定难度。同时借助和利用其他相关产业,如休闲旅游、文化创意、传统农业、商业服务、教育科研等融合推进和提升文化遗产资源开发利用力度不大,缺乏总体规划引导和措施办法推动。另外在价值利用取向上,功利性过强,在传播传承传统文化价值精华和影响力上重视程度不够。
(五)保障措施滞后
一是文化遗产资源分散在多个职能部门管理,未能建立完善统筹协调管理工作运行机制。二是文物资源保护利用缺乏整体规划,未严格执行项目规划建设前置文物评审评估制度,未建立项目建设文物保护方案审批备案制度,社会资源统筹整合促进文物资源开发利用协调工作机制等。三是人才缺乏。全区专职从事文化遗产工作专业人才不足20人。四是资金投入不足。需抢救性保护的项目,由于维修维护成本高,因缺乏资金难以实施。部分文物主要是产权归私人拥有的传统建筑,根据“谁所有、谁使用、谁保护、谁维修”原则,根本不愿意也无力投入经费维修保护。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支持和政策鼓励,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文物保护利用渠道不畅,社会公众参与保护热情不高。
二、涪陵区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学习宣传和知识普及,切实增强保护意识
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普及。将有关法律法规列入全民普法教育和干部学法规划,有计划的将文化遗产基本知识,相关政策法规,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重要论述等列入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各类干部培训教学课程。借助广播电视、报刊,利用“互联网+”,开辟专题宣传栏目,以及举办陈列展览,展示交流,现场参观等活动,大力开展以传承文化内涵和核心价值为内容的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活动。在涪州古城、1898・中国榨菜文化小镇等重大历史文化项目建设,重要旅游景区(点),开设文化遗产宣传阵地,借助旅游宣传平台,全面推介我区文化遗产。使人们在生产生活和工作中既能辨识文化遗产,又能做到有意识,有目的的将其保护下来。
(二)加强维护管理和阵地建设,实现文物原真保护
破坏文物,不很好的保护文物就是对历史的背叛。文物是传统文化的重要物质载体,对全区各类文物,特别是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现建筑等,开展一次全面摸底普查,并与现有1006处文物点,进行筛选甄别,有保有舍,确定等级,建立档案,向社会公布文物保护名录,实行挂(立)牌原址保护,落实日常管理责任。全面开展文物(含馆藏文物、古籍和历史文献资料)保护现状调查评估,分别制定各类(处)文物保护预案,对自然损毁和人为破坏较重的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年代,级别和保存现状,分类提出整体、外貌、局部保护要求,统筹实施抢救性保护与预防性保护、文物主体保护与周边环境保护、文物保护与文物安全保障措施。今后每两年开展一次保护现状调查评估,及时实施保护预案。完善区级文物点“四有”保护工作,当前,尤其要对周煌墓、刘作勤庄园、白塔等14处文物进行抢救性建设和保护,力争用三年时间,全面完成四个国保传统村落,包括居民延续居住功能文物建筑的保护维修。树立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理念,注重并坚持在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场镇风貌提升和新农村建设中,保护利用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好古建筑,融入传统文化元素,以传承历史文脉,体现涪陵地域文化风格和传统风貌,留住乡愁记忆,保持和彰显城市个性。
加强文化遗产保护阵地(基地)建设,择机实施区博物馆、少儿图书馆改(扩)建,改善馆藏设施设备和条件环境,将博物馆建成国家二级以上博物馆,区古籍保护中心应对民间古籍开展普查鉴定,加化保护指导,加强馆藏文物、字画、古籍原生性修复保护。加快推进白梁鹤水下博物馆、816地下核军工洞体、点易园等为世界文化遗产或部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和保护基地建设,增设816地下核军洞体、南沱红星渡槽,非遗实物陈列室和传承场所为传统教育和传承教育基地。建设集现场制作、演示、传习于一体的非遗展示馆,实现非遗项目基地保护传承。
(三)突出文化传承和内涵挖掘,全面推进价值解读
文化遗产承载着珍贵而丰富的历史、科学、文化信息,具有很高的精神、历史、科学、文化、审美、教育、经济等多重价值,文化遗产的合理利用,关键体现在文化传承和价值意义的揭示。我区丰富的文化遗产,蕴含着价值深厚的枳巴文化、易理文化、榨菜文化、水文化、古建筑文化、红色文化、农耕文化以及非遗文化,通过价值解读和传播传承,才能让人们深刻认识和充分吸取文化遗产所承载和蕴含的传统文化的思想精华和道德精髓,转化为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自觉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文化自觉,文化自信心和文化自豪感,坚定振兴中华,实现中国梦的决心和信心,更好服务社会,才能激活与彰显文化遗产的活力与生命力,提升文化软实力,使文化资源大区转身为文化强区。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原则,全面统筹推进文化遗产价值解读。政府应制定文化遗产价值解读具体工作方案,统筹区内资源,组织专门团队,或委托区内外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围绕我区文化遗产所蕴含和传承的核心文化、主题文化,主流文化和代表性文化,开展系统全面深入准确的总体挖掘和揭示,围绕重要文化遗产项目,突出核心价值,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细致而重点的专题研究,加强馆藏古籍、历史文献整理研究,通过考古发掘和馆藏文物,重视修史修志,提炼核心文化内涵和时代精神。通过出版系列专著和通俗读物,成果评审,促进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市级、部级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国家地理商标等,固化研究成果。要通过各种形式,利用好各种渠道,广泛深入开展宣传阐释、传播交流和主题教育活动,促进文化遗产价值转化凝结为人们内心和行为的人文精神和时代核心价值。
(四)促进文化资源向文化产品转化,合理推进开发利用
通过深入系统的开展文化遗产解读,推出一系列研究成果的同时,积极探索文化遗产与休闲旅游、文化创意、教育科研、体验融入相结合,促进文化遗产资源在与产业和市场的结合中,实现向文化产品研发转化,并在可持续利用中实现保护传承。
促进文化遗产与休闲旅游结合,开发文化旅游产品。大力改善白鹤梁水下博物馆参观旅游配套接待能力,加快申遗进程,创建国家5A级文化旅游景区。整合青羊、大顺古建筑群、传统村落资源,与农耕文明为内涵的农业文化遗产、世代相传的民俗文化遗产融合打造乡村文化休闲旅游品牌。蔺市古镇、大顺、新妙和李渡老街,通过政府有效引导,以开发商业旅游为支撑,保持和复原过去原生态生产生活形态,再现古镇(街)生活气息,打造文商旅游产品。与文化创意结合,打造文化创新产品。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参与816地下核军工洞体,涪陵新区古战场遗址“龟陵城”等的开发利用,通过复原和再现真实历史痕迹和战争场景,提炼展示严肃而厚重的时代精神和民族精神,采用声光电技术和情景恢复,增强馆藏文物观展吸引力,将文化创意植入包装传统制作技艺类非遗项目,提升传统项目市场活力。与教育科研结合,转化为精神文化产品。
(五)强化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建立完善保障措施
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是各级党委政府的职责和任务。各级党委政府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领导机制,完善工作格局,形成以党政为主导,一把手负责,分管领导统筹协调,文化部门牵头,城乡建委、规划、发改、财政、公安、国土、旅游等部门参与,上下联动、全社会互动的认识统一,目标一致,形成合力的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工作机制。编制实施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规划,严格执行项目建设前置文化遗产评审评估制度,建立文物保护现状定期调查评估、工程建设文物保护方案审批、文物保护责任追究等制度。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单位,要联动各级各部门、各社会组织,认真贯彻执行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经常性的执法监督检查,对文化遗产破坏行为,特别是对古建筑、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和近现代代表性建筑,人为拆除损毁和拆解构件进行交易行为,以及不履行保护主体责任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手段严厉打击严肃处理,营造和形成社会舆论监督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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