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学生救助办法(6篇)

时间:2026-02-20

贫困学生救助办法篇1

这几天,**街道慈善分会工作人员的手机总是回响着一种特别的声音:“叮咚!收款成功!”

这是街道慈善分会考虑到现在很多人不使用现金,为了方便各单位、各企业、广大居民捐款,街道慈善分会多次和银行咨询协调,特别办理了扫码支付业务,将二维码直接和街道账户绑定。这样让大家轻点手指,就可以发送出自己的一份爱心,去帮助更多有困难的人,共同奔向小康生活。让“人人奉献爱心,共建大爱**”的活动主题深入人心,化作善行。

有人说这声音总是响,有点吵,不如把语音播报关掉,工作人员笑答:“不用关,这是幸福靠近的声音,响得越多,就有越多的人离幸福越近!”

通过创新捐款方式,发动了更多群众。更多居民参与到慈善捐款、互帮互助的行动中来,让更多人群众献出一份爱心,让更多认得到帮助,营造了互帮互助的良好氛围,共同奔向小康。

创新捐款方式

近年来,县慈善总会以党的精神为指引,不断解放思想,更新理念思路,增强组织机体活力,扎实推进慈善精准救助,合法依规开展各类慈善活动。2018年共募集慈善资金547.53万元,救助支出349.21万元,救助困难群众1.3万人次。

创新募捐形式激发大众参与

筹集资金是发展慈善事业的关键,是做好慈善事业工作的前提,也是慈善工作的重点和难点。2018年,县慈善总会积极募集慈善资金,抓住9月5日中华慈善日契机,在全县开展“崇德向善·大爱盱眙”慈善一日捐活动,共募集善款201.83万元。举办“善道盱眙”慈善演唱会。2018年12月24日,县慈善总会牵头在县体育馆举办了“善道盱眙”2019庆元旦大型慈善演唱会,活动现场接收捐款及义卖善款共20.66万元。设立冠名基金。县慈善总会先后与县新生代企业家商会、於氏龙虾餐饮服务连锁有限公司、苏盐连锁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等企业签订协议,新设“新生代助学圆梦工程基金”“新生代企业家道德模范慈善扶持基金”“虾神龙虾慈善基金”3个慈善助困冠名基金,冠名基金本金累计达23.3万元,将分别用于全县助学、助困、助医等慈善救助项目。其中“新生代助学圆梦工程基金”,认捐3年,每年不低于3万元,已到账12万元;“新生代企业家道德模范慈善扶持基金”认捐3年,每年不低于3万元,已到账1.3万元,首期1万元已对明祖陵镇的“中国好人”叶海涛进行扶持;盱眙於氏龙虾冠名“虾神龙虾慈善基金”,认捐5年,每年捐赠数额不低于10万元,已到账10万元,已对全县9名困难学生发放慈善救助基金6.68万元。

设立救助项目提升运作能力

为配合省、市慈善总会开展好“情暖江苏·春节慰问”、“困难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救助”项目及“瑞华助孤”项目。今年元月份,县慈善总会将“情暖江苏”春节慰问金7万元发放到70户困难群众家庭中;对40名孤儿发放8.2万元“瑞华助孤”助学款;对35名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患者实施救助,慈善救助资金达40.29万元。做好县本级慈善项目。与盱眙爱心公益协会合作,2018年在穆店镇开展“精准扶贫·温馨家屋”慈善帮扶活动,投入慈善资金2万余元,为10户贫困家庭改善居住环境,并为一些贫困家庭配备了生活必需品,使困难家庭感受到家的温馨和社会大家庭的温暖。先后在旧铺、黄花塘、管镇、兴隆中心小学开展“慈善书橱进校室”赠书阅读活动,投入8万元慈善项目资金,为4所中心小学、2所村小配备了8880册图书和91个书橱。元月份与盱眙癌友康复协会合作开展“向善盱眙·情系癌友”春节慰问活动,对全县患重特大疾病的46户低保边缘户家庭共发放2万元慰问金。盱眙龙虾节公益活动慰问全县城乡低保户、五保户,共发放慰问金237.92万元。对患有重大疾病的16名成人患者进行慈善医疗救助,救助资金3.3万元。与县公安局合作开展“慈善公安·关爱警民”项目,关注的对象为因公殉职的英烈家庭,交通事故的受害家庭、涉法涉诉的困难群众,该项目已对16户家庭进行救助。积极做好企业扶贫服务工作。江苏苏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鲍集镇新迁村定向扶贫,投入6.5万元用于光伏发电项目,以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自身建设得到加强,慈善公信力不断提升。依法依规管好用好善款善物,做到专款专用、专物专用,对所有捐赠款物和救助情况及时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维护总会公信力和影响力。对捐赠单位及个人及时在盱眙政府网站公示;年度财务在民政局网站及公示栏公示;冠名基金及定向捐赠做好服务和监管工作;制定了《2018年镇(街)慈善一日捐资金使用办法》、《2018年“慈善一日捐”大病救助实施办法》,规范了资金的使用管理,并向社会公开资金使用去向。积极做好对接工作,争取省市扶贫资金。积极向上争取“精准济困”助建房屋项目扶贫资金100万元,该项目于2019年实施,每个市帮扶一个乡镇。通过县慈善总会的积极争取,淮安市安排在我县管仲镇。争取资金主要用于管仲镇住房困难群体,享受助建的困难农户同时享受助医、助学、助困项目。

贫困学生救助办法篇2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建立贫困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消灭贫困、维护社会稳定和建设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建立全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全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义

我省是人口大省和经济欠发达省,城乡贫困人口较多,社会救助任务繁重,特别是贫困人口的救助需求,已由解决基本生活困难向解决就医、子女入学、打官司和住房等方面发展,为社会救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集社会各方面力量实施多渠道、多种类的救助已势在必行。建立以城乡低保和五保供养、自然灾害灾民救济为基础,以临时社会互助为补充,以医疗、教育、住房、司法等专项救助相配套,以各项优惠政策相衔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全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能使救助工作形成覆盖面更广、功能更齐全、资源更丰富、效率更高、效果更好的格局,为解决贫困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提供制度和政策保障,对于深化改革、保持稳定、促进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建立全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基本要求

社会救助的主要对象是城市居民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以及农村五保户、残疾人、灾民、重点优抚对象和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对这些家庭和弱势人员,凡符合救助条件的,都要将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有脱贫能力的,要通过社会救助和其他扶贫方式使他们逐步摆脱贫困。建立全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实行“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实施,社会参与,基层落实”的管理体制。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工作措施,扎实开展工作,在2005年底前,全省要普遍建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民政部门是本地建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地社会救助工作计划和具体工作措施,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各项配套救助政策,抓好城乡低保(农村特困户救助)、城乡医疗救助、五保供养、救灾、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社会捐赠等工作。财政部门要根据社会救助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在预算中合理安排救助资金,并将社会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同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劳动保障、教育、卫

生、工商、税务、国土资源、建设、科技、扶贫、物价、电力、自来水、广电、司法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各项救助办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救助对象在就业、子女就学、医疗、住房、用水、用电、用气、收看有线电视、扶贫和法律援助等方面,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统计、物价等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各项社会救助标准的测算和调整等工作。审计部门要依法监督社会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定期进行审计。新闻单位要加强对建立社会救助体系工作的宣传。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要协助民政部门做好社会救助的管理和审核工作;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要切实承担起社会救助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保证社会救助工作在基层落实。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建立责任制,落实各项救助政策。同时,要大力发展慈善事业,广泛发动社会力量,积极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活动。

三、加强对建立全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领导

建立社会救助体系是一项凝聚民心的社会工程,也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各部门要把建立全省社会救助体系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搞好协调,抓好落实。各级政府应结合实际,成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和协调解决社会救助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对各项救助制度和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省政府成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肖捷常务副省长任组长,杨泰波副省长任副组长,民政、财政、卫生、教育、劳动保障、建设、工商、国土资源、物价、税务、水利、电力、广电、扶贫和司法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省民政厅,负责

贫困学生救助办法篇3

一、采取切实措施,解决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一)切实做好残疾人扶贫工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扶贫工作,并将其纳入扶贫工作的总体规划,统一组织,同步实施。要建立多渠道的扶助贫困残疾人资金投入机制,落实残疾人扶贫开发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帮扶措施。要积极解决康复扶贫贷款中的问题,提高贷款到位率,帮助贫困残疾人以最优惠的条件得到贷款扶持。加强对康复扶贫项目的管理,大力推行基地辐射、“公司加农户”等扶贫方式,继续推行小额信贷。要加强对贫困残疾人的技能、实用技术培训和产前、产中、产后的支持性、延伸,扶持贫困残疾人开展种植业、养殖业、小型加工业和多种经营,增加收入。

(二)积极推进贫困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8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促进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要积极开发公益事业就业岗位,支持用人单位进行适合残疾人就业的设备设施改造,继续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政策。要完善对福利企业的扶持政策,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兴办社会福利企业、工疗机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等福利性企业和机构,认真落实国家关于福利企业的税费减免规定,稳定、扩大残疾人集中就业。要制定、完善残疾人从事个体经济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结余的地区,可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适当补贴,以促进和稳定个体就业。要强化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增强贫困残疾人在劳动力市场的竞争能力,增加就业机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切实将贫困残疾人纳入服务范围。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拓展服务项目,完善服务功能,强化服务手段。要按照劳动保障部门委托,认真做好残疾人失业登记工作,并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开展定向免费培训,帮助失业、求职登记的残疾人及时得到职业技能培训。

(三)切实将贫困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加强监督检查,认真落实残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等政策。认真执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及时向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对不适合参加劳动、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法定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要按照规定予以供养、救济。有条件的地区可按照分类救助的原则,适当提高重度残疾、一户多残等特困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水平。

(四)改善贫困残疾人住房条件。目前,我国尚有100多万农村贫困残疾人无房或住危房,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有计划地改善他们的住房条件。城镇贫困残疾人住房困难的,要纳入政府廉租房制度;对特别困难的贫困残疾人家庭,要优先实行实物配租。

(五)为贫困残疾人提供社区生活服务。城乡社区要将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纳入社区服务内容,在社区布局、功能定位、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充分考虑贫困残疾人的需求。基层残疾人组织要在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中充分发挥作用,及时反映贫困残疾人的呼声和需求,为残疾人提供就近就便的服务。

二、加强康复和医疗救助工作,使贫困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和康复服务

(六)将贫困残疾人纳入城乡医疗保障范围。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4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3号)和《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158号),积极创造条件,帮助城镇贫困残疾职工和农村贫困残疾人加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对其中的特困残疾人实施医疗救助。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也要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实行医疗救助,特别要对基本生活十分困难的重度残疾人给予特殊照顾,适当提高救助水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要吸收残联参加,加强工作统筹和协调。

(七)建立健全贫困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41号)精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探索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康复工作机制,逐步扩大贫困残疾人接受康复服务的受益面,使贫困残疾人的康复需求逐步得到满足。有关部门要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加强基层卫生人员的康复业务培训,逐步提高基层为贫困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的能力;支持和鼓励基层卫生人员做好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

三、落实各项扶残助学的政策措施,保障贫困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八)改善贫困地区特殊教育条件。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19号)精神,把残疾人教育纳入农村教育发展规划,增加资金投入,切实解决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农村特教学校办学条件和新建特教学校问题。

(九)资助贫困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中央财政继续为中西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逐步扩大提供范围。到*年底前,使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都能优先享受“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有条件的地区可优先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少年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及残联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开展多种形式的扶残助学活动,建立和完善助学制度,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大、中、小学生完成学业。

(十)积极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各地区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在继续做好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工作的同时,将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含普通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纳入教育发展总体规划,明确职责,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要积极支持中西部地区高中阶段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支持具备条件的普通高校开办高等特殊教育专业(班)。在高校招生工作中,要积极帮助解决考试合格的残疾考生入学问题。

四、维护贫困残疾人权益,加大保障力度

(十一)加大落实优惠政策力度。认真落实对贫困残疾人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措施。已经取消农业税的地区,要继续加强对残疾人的救助和扶持,通过其他优惠政策和措施,不断提高残疾人的生活水平。

(十二)切实解决贫困残疾人权益保障的突出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公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对流浪乞讨残疾人的救助工作,严厉打击利用残疾儿童进行乞讨等违法犯罪活动。对因国家征用土地、城市拆迁改造造成残疾人利益受损、生活困难等突出问题,有关部门要通过法律、行政等手段予以妥善解决。在解决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营运问题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严格管理,采取妥善的过渡措施保障以此为生的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要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重大恶性案件的查处力度。加强贫困残疾人工作,建立工作机制,畅通渠道,重视解决中反映的问题。

(十三)为贫困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残疾人法律服务体系,努力消除贫困残疾人在获得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方面的各种障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贫困残疾人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给予经费支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有关工作的领导,积极引导各级各类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为贫困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

五、以政府为主导,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建立关爱帮助贫困残疾人的长效机制

(十四)充分发挥政府在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扶助贫困残疾人纳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规划和工作全局,制定并落实本地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具体计划,加强综合协调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将扶助贫困残疾人纳入工作职责,加大工作力度。各级残联要积极协助政府,努力为贫困残疾人排忧解难。

贫困学生救助办法篇4

补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寄宿生生活费是“两免一补”工作的重要内容,为将这件实事办好,现根据*市财政局和*市教育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方案。

一、目标和任务

根据省、*市有关精神,我市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工作分三年逐步落实到位。到2010年,争取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每生每年寄宿生生活费补助金额达到200元。

二、对象范围和救助标准

(一)补助对象:享受“两免一补”优惠政策的农村贫困家庭学生。

(二)补助标准:2007年:每生每年50元。

2009年:每生每年100元。

2010年:每生每年200元。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1、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工作在*市义务教育阶段家庭贫困学生“两免一补”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各项日常工作。

2、明确各部门职责。财政部门负责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的统筹管理,在信用联社设立“*市财政帮困保学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确保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按时到位;会同教育部门确定贫困学生的标准和范围,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等。教育部门负责收集涉及“两免一补”政策的有关基础数据,确定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的资助对象;负责汇总贫困学生名册。补助金额经相关部门审核和领导批示后,由财政局教科文办公室直接将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每万人口0.5万元的财政助学金、“一费制”中每生每期4元的特困保学金、社会各界捐赠等)拨付到受援捐赠中心专户,由中心专户拨付到各中学、教育办,再由教育办拨付到各小学。救助受援捐赠中心作为专门面向社会接受捐资助学的事业机构,要加大对上级政府救助中小学贫困生政策的宣传,加强对中小学贫困生情况的调查和摸底,建立起动态的中小学贫困生电子信息档案库。要通过“一帮一”、“手拉手”等多种形式的助学活动,广泛组织发动社会各界对中小学生的救助和捐赠。

四、工作程序

1、宣传发动。要在宣传中央、省、市关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两免一补”工作的过程中,让学生、家长、老师充分了解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工作的有关政策精神,让这项工作深入人心、家喻户晓。

2、组织申请。各中学、教育办要认真负责地对本单位贫困生的情况进行摸底调查,按规定的资助条件,确定援助意向。组织希望获得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助的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湖南省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申请表》,然后上报救助受援捐赠中心。资助人数不得少于下达的资助计划人数。不允许按在校生平均分配救助名额、轮流资助贫困学生或将贫困学生人为集中在某个年级段的做法。

受援捐赠中心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分布情况,统筹兼顾,将资助名额分配到各学校。名额分配向贫困乡倾斜,并优先资助孤儿、绝对贫困和低收入家庭子女以及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无力负担寄宿生生活费的学生。财政供养人员(不含城市低保人员)家庭的学生、农村比较富裕家庭的学生,不得纳入救助范围。

3、评审小组审核。学校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成由行政代表、学生家长、村(居)干部和教师代表参加的评审小组,对申请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的家庭贫困程度进行审核,拟定受助学生名单。

4、受助对象公示。各学校要根据救助受援捐赠中心下达的资助名额,将拟受助学生名单及困难情况在学校和学生家庭所在乡镇及村组范围内予以公示,同时要公开享受资助的条件、金额,以及资助的申请、审核、批准、监督和申诉等工作程序,公示期为7天。

5、申报备案。公示无异议后,各学校要立即将受助学生名单及评审公示情况上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审核确定。

6、发放。财政部门在每年秋季将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及时拨付到校。

7、建立台帐。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发放工作结束后,学校应认真组织填写《湖南省享受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学生名册》,并由学生本人、学生家长和班主任分别签字后,报送市救助受援捐赠中心。市救助受援捐赠中心于规定时间内,将《湖南省享受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学生名册》分类装订成册,上报地市救助受援捐赠中心,最后将贫困学生数据更新录入网站数据库,建立动态的贫困学生信息档案。

五、工作要求

贫困学生救助办法篇5

[摘要]新中国成立初期曾在城市中进行了大规模的救助工作。虽然以现在的眼光来看,救助标准较低,救助覆盖面也不够广,存在的问题很多,但是,客观来看,这一时期的生活救助工作还是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不仅初步解决了城市贫民的吃饭问题,还使他们无论在心理上还是在生活中都逐渐建立起对新政府的信心,客观上安定了社会秩序,为新中国政权的稳定发展奠定了基础。

生活救助也可称为生活救济,原义是指国家对生活在国家法定或当地法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下的贫困人员进行现金和实物救济的一种社会救助项目。[1](P46)新中国成立初期,虽然社会救助这一概念还未广为人知,但是,这一时期新中国政府在救助城市贫民生活,缓解社会矛盾等方面所做的工作,今天看来,还是非常值得肯定的。关于这一问题,史学界已有部分研究者给予了关注①。本文以北京市为例,分析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对城市贫民问题所采取的救助政策、救助方法以及取得的救助成效,以期为今天建设和谐社会提供借鉴与思考。

新中国成立初期是中国社会发生历史巨变的一个重要时期。随着新政权的建立,中国的社会制度、经济体制、文化思想、阶级结构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急速的社会变迁带来了社会各个方面错综复杂的结构调整,而这一变革时期中国社会所面临的最严峻问题之一就是贫困。国内部分学者已对这一时期的贫困现象给予了关注与解读。从社会学理论的角度来看,贫困可以分为绝对贫困和相对贫困。在本文中以北京市为例所论述的新中国成立初期的贫困状况,主要理解为衣物、食品与居住等基本生活要求的困乏,可以说是一种绝对贫困的认识。这种贫困状况不仅有着复杂的社会经济原因,也是新中国成立初期整个中国社会的一种普遍状况。

以北京市为视角来看,这一时期城市贫民不仅数量大,而且贫困程度深。

北京城市解放以后,在市政府的组织下,市公安局对全市人口进行了粗略调查,以当时的北京第十六区(即北京西郊,1952年成为京西矿区)为例来看,十六区地处北京市郊区,是受到战争破坏严重的地区之一。经过调查,区内贫民无法生活的约“占总人数的21.5%”。[2]或许这个统计数字比较粗略,还不足以说明问题。根据北京市公安局的统计,当时全市人口约2004807人,[3](P135)其中失业、无业人口有40万—50万,约占20%。这两个数字互相印证,基本上可以确定,这一时期北京城市贫民的大概数量约占全市人口的20%左右。贫困程度也是衡量贫困状况的一个重要因素。根据对城市贫困居民的调查,很多人不给予救助就无法生活下去。例如,北京“福长街二条,一家有六七十岁的老两口,老头病着,专靠老婆讨饭为生,讨多少就吃多少,要不到只有饿肚子”;“在同一胡同内又有一家有五十多岁的老太婆,只有一个十来岁的小姑娘,每天捡煤外,别无可做,终日不得一饱”。[4]

(注:①新中国成立后新旧币的换算问题:解放初期使用人民币旧币,到1955年2月17日国务院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发行新人民币和收回现行人民币的命令》,规定旧人民币与新人民币的兑换比例为10000∶1,同年3月在全国开始施行。本文对救助工作中的货币数字,一概使用资料中的原文,并标明为旧币。)

很多无法维持生活的城市贫民“是摆小摊贩卖零食的、手工业工人、蹬三轮、开小店、理发等为业,还有一部分是推排子车的,拉洋车出卖零星苦力、耍手艺(匠人)、贩菜、卖报、拾箪、捡煤、变戏法、唱大鼓、耍马戏的,大部分都是过着很贫困的日子,有的因失业终日不得一饱,或因无生产条件,生活无着落而乞食者”。[4]以三轮车夫为例,三轮车夫多数是收入低廉、生活困窘的城市贫民。据统计,北京“三轮工人,原每日收入平均在两万元(旧币)左右”①,“现在每日收入平均下降一半,原来收入就少的,只能拉到两三千元(旧币),交了车租,就吃不上饭”。[5]

无法维持生活的城市贫民中不断有人选择自杀的道路。1950年,北京“7、8月份调查城区7个区因生活困难而自杀的有13件”,[6]贫穷、失业、疾病等等问题无法解决,使很多人的生活陷入困境。1952年统计,城市中因贫困而自杀的人数呈有增无减之势,1952年2月—6月短短四个月的时间内,据不完全统计,北京城市因无法维持生活而选择自杀的人数达到97人。这一数字还不包括非官方统计,并不全面。从下面统计列表中还可以看出,因生活困难选择自杀的人,占较大比重的是家庭妇女、无业人员、农民、小贩和工人,而受到政治冲击自杀的人数反而不多。

注:表中债务逼迫系指小贩资本和因生活借债而言。

资料来源:《1952年2月—6月份因生活困难自杀统计表》,北京市档案馆,196-2-215。

这一时期,在北京城市中挣扎在贫困生死线上的家庭究竟有多少,并没有一个全面的统计数字,但是,从这些让人动容的材料中,我们也可以感受到形势的严峻性。可以看出,新中国成立初期城市中所面临的贫困状况,不仅关系城市贫民的生存,而且影响着社会秩序的稳定,能否有效地缓解贫困,稳定社会,也是对新政权的一个严峻考验。

一般情况下,救助贫民生活的措施有很多种,例如生活救助、失业救助、以工代赈等,本文主要关注的是新中国成立初期政府对城市贫民的生活救助内容。生活救助的主要形式是临时生活救助和定期生活救助,也有作为补充形式的救助方法,例如,冬令救济、修房补助、医疗救助,以及邻里之间、居委会内部的互帮互助等等。这些措施,从实际出发解决了城市贫民生活中的诸多困难。

1.临时生活救助,是指国家对暂时陷入贫困的居民及其家庭给予短期的救助,有临时性与非连续性的特征。临时生活救助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被救助人员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救助措施和救助力度。以北京市为视角来看,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临时生活救助形式与内容都比较丰富,而且切实有效地解决了居民生活的困难。

北京市解放之初曾对城市贫民实施了急赈。急赈,是临时救助的一种方式。北京市规定,对“贫苦之军干烈属;没有生产能力、借贷无门的贫苦孤寡、一般失业的独立劳动者、在战争期间受到严重灾害而无法生活者……”,[7](P317)都给予急赈。急赈的标准由各区具体掌握,通过呈报名单、调查审核属实后,统一发给救助粮食。一般标准为每户每人发粮25斤……对于老而无劳动力的按月救济,每月每户一人发30斤。[8](P859)这种紧急的救济措施,在当时情况下对恢复北京城市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随着新中国社会秩序的逐步稳定,临时生活救助也向着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北京市于1950年成立了临时救济工作办公室,对临时救助工作制订了具体规范与标准。根据调查,北京市规定临时救助发放的主要对象,“一是有劳动力无正常收入无法继续生活的贫苦市民;二是因亏本无法继续经营而生活困难的小商贩、小手工业者;三为特殊灾害如天气变化或生、死、病等情况,致使生活发生暂时困难的贫苦市民。”[9]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临时生活救助的主要对象有了明确的分类。

对于虽有劳动力,因人口众多不能维持全家生活者,主要包括劳苦市民,小商贩、小手工业者及郊区贫苦农民,按照生产自救的原则,给以适当补助,扶助其生产,以解决其生活问题。

反革命分子之家属生活确实困难者,酌情予以救济,其救济的标准应低于一般市民。

被遗弃之婴儿,应首先查出遗弃者带回抚养,如家庭确实困难,按其贫困程度给以三万元至六万元(旧币)的补助。无法追查者可在群众中找缺少子女者收养,如确系无人收养时可送回慈善机构抚养,如患严重疾病者,应先送医院免费治疗。同时,“无论本市或外籍之贫苦市民,自愿去西北从事农垦者,由政府设法遣送之”,[13]并在有限的定期救济范围内,积极提倡多种救济方法。

根据这种救济标准,除了按照规定给予贫困居民一定金额的生活救济金之外,各个区县民政机构也根据被救济人的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种类的物质补贴,帮助他们维持生活。例如,1950年统计前门区对定期救济的家庭给予衣物、棉被、袜子,以及简单的药物等帮助,详见表2:

02

资料来源:《前门区政府1950年发放救济物资领取清册》,北京市档案馆,39-1-296。

从表2可以看出,虽然这些城市贫民能够领取固定的救济金,但是政府还是给予一定的物质补助,例如鞋、衣裤等等。综合定期救济的标准来看,新中国成立初期北京的定期生活救助有以下几个明显特点:

第一,标准比较单一。这一时期区别定期生活救助与临时救助的一个主要判断标准就是是否具有劳动能力。能够享受定期生活救助的贫民,基本都是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弱病残,且不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第二,救助水平有限。这一时期国家对城市贫民所给予的定期生活救助是非常有限的。以前门区为例,1950年前门区的人数一共139247人,其中失业无业的人数占据了30.5%,但是从统计中可以看出,政府对贫困人员的救助,多数只是给予简单的衣服、被褥等生活用品的补助,其总体救助水平还是很低的。

第三,生产自救为主,单纯救助为辅。依据现代社会救助的思想理念来看,政府对城市贫民实施定期的、有规律的救助措施,是政府不可回避的责任和义务。但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囿于客观经济条件等原因,这种定期救助显然并非社会救助政策的主体,也不是受到政府所提倡的方法。生活救助的根本原则是以实现被救助人能够参加生产、不依赖政府救助为标准。因此,无论从救助的标准还是从救助的水平来看,这一时期的定期救助都是非常有限的。

综上所述,新中国成立初期北京所推行的贫困救助工作,虽然以现在的眼光来看,救济标准较低,救济覆盖面也不够广,存在的问题很多,但是,这一时期对城市贫民的生活救济却还是取得了显著的成效。首先,经过临时生活救济,多数贫民的生活开始好转。例如,“朝外三轮工人普殿华五口人,半月前每日赚三四千元(旧币),白薯都吃不饱,现在每日能拉一万多元(旧币),妻子也有了零活作,生活马上好转”。他说:“政府救济真解渴,不然顶不到现在的日子”。[5]为了准确掌握被救助贫民的生活状况是否得到改善,北京市民政部门组织各个区县进行了多次临时调查,或把居民中的被救济户以挨户访问的方式进行了复查,对救济粮款发放的情况有切实的掌握。一般来说,经救济解决了生活问题的,占被救济户的70%;而虽经救济但不解决问题,仍需连续救济的(包括长期救济户)约占被救济户的26%;救济不适当的约占4%。[14]可以看出,生活救济不仅初步解决了城市贫民的吃饭问题,还使他们无论在心理上还是在生活中都逐渐建立起对新政府的信心,客观上安定了社会秩序,为新中国政权的稳定发展奠定了基础。

其次,从北京对贫民实施的生活救济的政策、措施和方法来看,在实施过程中都非常灵活。这一时期,北京市政府对城市贫民除了发放生活补助的粮款之外,还积极提倡多种救济方式,丰富了救济办法。

对有就业条件的贫苦市民尽量介绍他们就业。经过几年的统计可知,“随着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烈属、军属有就业条件的现在已全部就业”,共“介绍烈属、军属就业的人数计10800多人”。[15]贫苦市民有就业条件的也基本上就业。

对有劳动力和半劳动力、可以参加生产的贫苦市民,政府出面组织他们参加各种小型的、合作性质的手工业和服务业的生产。几年来,“共组织了缝纫、装订、洗衣、糊纸盒等42种,168个生产小组,参加生产的贫苦市民共5494人”。[15]这些最初的生产小组,后来绝大部分已转为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参加劳动的贫苦市民,最终都在生产合作社解决了工作和生活难题。

推行贷款扶助生产也是一项卓有成效的救助办法。有的贫苦市民,虽然有劳动力,但缺乏必要的生产工具或资本,因而不能就业赚钱养家,这就需要政府扶助。例如,“福长街二条王少亭是个泥水匠,因无人雇用,现只替人做些零星事情,生活困苦”。这种情况的救助办法主要有三种:“(1)组织运输,贷出资本。(2)组织小商贩,吸收原资本外补给贷款。(3)组织小手工业,靠放贷款组织合作。”[15]少数贫困居民,本人有某一方面的工作经验或者技术,政府帮助贷款提供生产条件,使他们能够自力更生,找到谋生的出路,也是一项很好的救助方法。

当然,北京城市中所推行的生活救助工作,也存在着明显的时代局限性。这一时期的救助工作,是由政府包揽的全方位的救助,这虽然有效率高、见效快的优点,但是,不借助任何社会力量而包揽全方位的救济工作,不仅要帮助被救济人摆脱困境,还要妥善安置他们今后的生活;虽然有利于政府的宏观调控,但也造成了政府投入过多,负担过重等新的问题。这种被部分社会学家称作“大政府,小社会”的救助模式,逐渐发展演变为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社会救助的唯一模式,并为后来的社会救助事业带来了某些负面影响。另外,北京市对城市贫民的生活救助,也反映了新政权给社会带来的深刻变化:所有的社会资源都为政府掌控,任何社会群体都无法游离于政府之外。不难看出,新中国成立初期北京市政府对城市贫民的救助工作中,高效地整合了社会各方面的资源,充分体现了新政权的控制力已扩展到社会的各个层面。

参考文献:

[1]钟仁耀.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

[2]第十六区救济灾民难民的工作报告[Z].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9-2-96.

[3]中共北京市委党史研究室.社会主义时期北京党史纪事[C].第一辑.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4]关于市民工作中的几个问题和意见[Z].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1-6-238.

[5]临时救济总结报告[Z].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1-9-244.

[6]北京市贫民救济办法[Z].北京市档案馆,196-2-215.

[7]北京市档案馆,中共北京市委党史研究室编.北京市重要文献选编(1948.12—1949)[C].北京:中国档案出版社,2001—2003.

[8]北京市档案馆.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北京[M].北京:北京出版社,1995.

[9]北京市贫民调查登记办法[Z].北京市东城区档案馆馆藏档案,11-7-54.

[10]临时救济工作的反映[Z].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1-9-244.

[11]第一区人民政府民政科1951年社会救济福利工作总结[Z].北京市东城区档案馆馆藏档案,11-7-13.

[12]于长泉.救灾与社会救济工作[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1996.

[13]北京市贫民救济方案[Z].北京市东城区档案馆馆藏档案,11-7-6.

贫困学生救助办法篇6

关键词:农村;贫困;医疗救助

一、中国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及现状

20世纪90年代以来,老百性“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社会关注。在广大农村地区,存在着一大批因经济困难而不能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贫困农民,这些人一旦患病后,需要支付的医药费是低保救济金的数倍,疾病让他们陷入“贫困—疾病—治病—更加贫困”的恶性循环之中。因此,对贫困人群实施医疗救助制度,帮助他们摆脱疾病困扰,维持健康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从2002年开始,国家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在这个文件中明确指出了“要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2003年,在民政部下发的《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中指出“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大病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同时也对医疗救助的内涵、目标原则、救助对象和救助办法做了更为具体的规定。2004年,民政部、财政部联合了《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对农村医疗救助基金来源、使用和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2009年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要求建立城乡统一的医疗救助体制,提高农村医疗救助标准和救助水平。

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中国的医疗救助形成了一套比较全面的实施制度。医疗救助主要通过国家、地方财政拨款、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方式进行筹资,并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地在自身财政收入情况,需要医疗救助的对象数量基础上制定救助标准,按照按照“广覆盖,低标准”原则对贫困人员进行救助。

在国家民政部门及相关部门的不断努力下,中国医疗救助资金投入和医疗救助对象的数量不断增加,救助水平也不断提高。在民政部的《2009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中显示,到2009年,国家投入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为58.6亿元,比2005年5.7亿元投入多了将近10倍。但是,由于中国农村贫困群体中需要救助的人群基数较大,救助资金有限等因素,农村贫困群体在医疗救助方面的全国人均水平起伏较大,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可避免的问题。

二、中国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救助对象界定缺乏科学性

在民政部2003年的《关于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了农村医疗救助对象为“农村五保户、农村贫困户家庭成员以及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农民”。但是在实际制度的运行过程中,地方各级政府和民政部门通常是以政府定期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为主要依据来确定救助对象,虽然这种方法简单易行,但是固定的救助标准和动态的救助对象之间就形成了矛盾。另外也容易导致申请者设法隐瞒自己的实际收入,以获取救助的行为。

(二)政府对农村医疗资源投入不足

目前,中国的高级卫生技术人员和先进仪器设备都集中在大中城市,农村的卫生资源十分欠缺。2005年底,全国1633个县共有综合医院仅2009所,县妇幼保健院(所、站)1526所,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1586所。每千农业人口有乡村医生和卫生员1.05人,2005年中国各类医疗机构人员达542.7万,其中卫生技术人员446.0万,平均每千人有医疗人员3.59人。即便是有限的农村卫生预算和卫生费用,也越来越向高层次医院转移,中、下级的医疗机构却无人问津,进一步降低了农村医疗服务体系的运作效率,导致贫困农民无力就医、无处就医,引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三)医疗救助资金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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