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6篇)

时间:2026-02-20

出入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篇1

【关键词】海外并购法律风险防范

目前,我国企业海外并购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应有相应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笔者主要从国家立法层面和企业实际操作层面等角度出发,为较大程度地减少我国企业海外并购的法律风险与损失提出对策建议。

国家立法层面的应对措施

企业并购涉及到国内法和国际法两个层面。前者包括母国、东道国对投资限制、竞争秩序、证券市场收购的法律规定,后者包括双边协议规定、多边协议规定、区域法律规定和国际惯例等。这都表明了企业在海外并购中面临的复杂法制环境。

构建和完善企业海外并购法律体系。在中国企业境外投资并购政策法规上,我国目前已制定许多相关政策法规:

一是在境外投资审批制度上,国家发改委制定了《境外直接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2004年)、《关于完善境外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2011年)。商务部制定了《境外直接投资管理办法》(2009年);二是在国有资产管理上,国资委制定了《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2006年)、《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三是在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制度上,外管局制定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2009年);四是在国有资产境外投资管理制度上,相关的政策法规有《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1992年)、《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和《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五是在境外投资税收管理制度上,主要涉及所得税和出口退税两个方面,主要适用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规和出口退税制度;六是在境外投资担保制度上,主要适用的政策法规是外管局1996年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1997年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2010年的《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七是在境外投资保险制度上,主要适用的政策法规是国家发改委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2005年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境外投资重点项目风险保障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综观这些政策法规,虽然它们涉及到了海外投资的相关内容,但并没有具体涉及到关于海外并购的法律规则,存在以下不足:一是立法层次比较低,而且存在着大量相互矛盾、重叠的问题,影响法律实施的效力;二是限制性政策法规较多,审批程序复杂繁琐;三是政策法规尚未达到与国际规则充分接轨的程度。

因此,为降低企业海外并购的法律风险,我国立法部门应及时对基本法律进行修改,或制定相应的单行法律进行补充。笔者建议加紧完善海外并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统一的企业海外并购法,同时完善《反垄断法》、《证券法》、《海外投资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全面规范企业海外并购行为,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实践性,切实有效地规制海外并购。尤其是要将制定的法律与我国目前已经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进行有效的配合,使法律法规与国际规则接轨。

制定我国企业海外并购单行法。海外并购是我国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的重要举措。尽管现实生活中企业海外并购现像大量存在,但我国仍缺乏一部系统的对企业海外并购进行规制的法律。制定统一的企业海外并购单行法势在必行。笔者以为,统一的企业海外并购单行法基本框架至少应该涵盖以下内容:

一是确立立法基本原则和价值取向。法的作用在于价值引导和行为规范。首先,构建企业海外并购法要明确企业海外并购的概念、对企业的具体收购行为做出详细的规定。其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在并购过程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国家经济安全原则、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原则、经济效益原则等,以期引导和规范企业理性进行海外并购活动。

二是界定市场并购主体和并购类型。从市场并购主体的性质可包括中央企业、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等,这些主体均可以进行海外并购。并购类型按出资方式可以划分为:资产并购、股权并购、股票置换资产式并购等;按行业关系可以划分为:横向并购、纵向并购、混合并购;按是否通过中介机构可以划分为:直接并购和间接并购;按是否利用目标公司本身资产支付并购资金可以划分为:杠杆收购和非杠杆收购;按并购双方在并购完成后的法律地位可以划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等。

三是明确海外并购的审批机构、权限与程序。海外并购实践中出现的许多问题都是由于我国政出多门、法律法规之间不协调甚至相互矛盾造成的。尤其是在审批权限上,相关审批机构为了部门利益各自为政、相互争夺管理权限,造成审批程序繁琐,妨碍了企业海外并购的顺利进行。因此,立法应明确规定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及地方商务部门各自的审批权限、核准时间与核准流程等。涉及到国有资产的,应明确国资委的审批权限、核准时间与核准流程等。

四是指引海外并购融资担保结构与模式。在融资结构上,规定债权融资、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结构形式,并详细规定每一种融资形式的类别。债权融资按渠道主要分为三类:银行贷款、发行债券和民间借款;股权融资主要包括:出让股权、增资扩股、首次公开发行(IPO)、私募股权等;项目融资最典型的形式是BOT模式。在担保模式上,规定融资型担保的形式,并详细规定典型的“内保外贷”模式。

五是规范海外并购监督与管理。在海外并购监督与管理上,主要应详细规定有关外汇管理、税收管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境外投资并购统计、联合年检与绩效评价等。

企业操作层面的应对措施

重视并购前的尽职调查。尽职调查是指由中介机构在企业的配合下,对企业的历史数据和文档、管理人员的背景、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资金风险做全面深入的审核,大多发生在企业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和企业收购中。尽职调查包括目标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企业文化、管理团队和人力资源情况,财税制度、商务、法律风险,健康安全质量环保等方面的内容。具体到海外并购中,包括对东道国法律政策的调查、对目标企业本身的调查等方面。其中,对东道国法律政策的调查主要包括东道国公司法律制度、上市公司证券法律制度、劳动法律制度、环境保护制度、外资准入制度、外汇管制制度等与并购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等。对目标企业的调查主要包括目标企业的股权状况、资产状况、经营状况、企业规模、人员结构、税收减免优惠等。

海外并购前的尽职调查是我国企业海外并购成功的前提条件。为减少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损失,中国企业在海外并购的过程中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就是尽职调查,它对于防范并购中的风险至关重要。对东道国目标企业的内部经营情况和东道国的法律环境进行审慎评估,是我国企业在制定海外并购规划时必要的工作基础。这种审慎评估为以后设计并购交易结构和进行财务预算提供了可行性分析,从而极大地减少了企业海外并购的法律风险与损失。

搞好并购后的文化整合。然而,并购完成后存在的整合风险可能为失败埋下隐患。全国人大常委、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辜胜阻分析指出,在海外投资或海外并购中存在着所谓的“七七规律”,即70%的海外并购不可能实现预期的商业价值,不能实现自己商业价值的所有并购中有70%的原因受制于文化。可见,并购后的整合尤其是文化整合至关重要。

因此,在中国企业海外并购过程中应提前对东道国的劳动法律以及劳务纠纷的解决机制有详细的了解,特别是要对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劳动法律有一个全面的掌握,对可能会出现的劳务纠纷有一个预案。

首先,要注意防范文化冲突。在并购后制定企业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到并购双方的企业文化的异同,尤其是东西方的文化差异,要主动吸收国外企业先进文化,让不同的企业文化能够互相融合,让不同国籍的员工之间能够和谐相处;其次,要了解劳工法定权益。实施海外并购的中国企业应该对并购过程的法定条件了解清楚,尤其是要关注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员工解雇、员工对劳资纠纷的意见等是否被列入并购的法定条件;再次,要重视工会的作用。工会组织是大多数西方国家中的重要社会组织,是保护员工权利的重要组织。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应该充分理解当地政策,充分利用好工会这个平台;最后还应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中介机构主要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投资银行/PE等。这些中介机构能为企业海外并购方案的财务、融资、法律问题等提供决策帮助和信息服务,这样可以减少海外并购的交易成本,提高并购成功率。

出入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篇2

为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xx〕7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xx〕27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31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xx〕50号),国家旅游局决定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并废止《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18号)。

一、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作出修改

(一)将第六条中的“《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和第七条中的“《条例》第六条第(二)项规定”修改为“旅行社”。

(二)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简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下同)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二)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三)企业章程;(四)经营场所的证明;(五)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要求,通过查看企业章程、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等方式,对旅行社认缴的出资额进行审查。”“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不得包括边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包括相关业务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经营范围;申请人不予变更的,依法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三)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旅行社申请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经营旅行社业务满两年、且连续两年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承诺书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删去第十条第二款中的“旅行社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四)将第十四条修改为:“旅行社在银行存入质量保证金的,应当设立独立账户,存期由旅行社确定,但不得少于1年。账户存期届满1个月前,旅行社应当办理续存手续或者提交银行担保。”

(五)删去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条中的“《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及”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六)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设立社可以在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内设立服务网点;设立社在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外设立分社的,可以在该分社所在地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内设立服务网点。分社不得设立服务网点。”

(七)增加七条,作为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六条和第五十九条。

(八)将第四十七条(修改后为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的“3月底”修改为“4月15日”。

(九)删去第五十九条(修改后为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此外,对相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废止《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18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xx年4月2日国家旅游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公布,自20xx年5月3日起施行。根据20xx年12月6日国家旅游局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xx年12月12日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公布施行的《国家旅游局关于修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废止〈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提供的相关旅游服务,主要包括:

(一)安排交通服务;

(二)安排住宿服务;

(三)安排餐饮服务;

(四)安排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服务;

(五)导游、领队服务;

(六)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

旅行社还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下列旅游服务:

(一)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续等;

(二)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其差旅、考察、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

(三)接受企业委托,为其各类商务活动、奖励旅游等,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事务;

(四)其他旅游服务。

前款所列出境、签证手续等服务,应当由具备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代办。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称国内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和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条例》第二条所称入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外国旅游者来我国旅游,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者来内地旅游,台湾地区居民来大陆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条例》第二条所称出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出境旅游的业务。

第四条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条例》、本细则的规定和职责,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

第五条鼓励旅行社实行服务质量等级制度;鼓励旅行社向专业化、网络化、品牌化发展。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与变更

第六条旅行社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

(二)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第七条旅行社的营业设施应当至少包括下列设施、设备:

(一)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

(二)传真机、复印机;

(三)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第八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简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下同)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

(二)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

(三)企业章程;

(四)经营场所的证明;

(五)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要求,通过查看企业章程、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等方式,对旅行社认缴的出资额进行审查。

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不得包括边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包括相关业务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经营范围;申请人不予变更的,依法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含州、盟,下同)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并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九条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营业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委托下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检查。

第十条旅行社申请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经营旅行社业务满两年、且连续两年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承诺书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旅行社取得出境旅游经营业务许可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申请,并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旅行社申请经营边境旅游业务的,适用《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

旅行社申请经营赴台湾地区旅游业务的,适用《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旅行社因业务经营需要,可以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副本,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统一样式,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印制。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副本损毁或者遗失的,旅行社应当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换发或者补发。

申请补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副本的,旅行社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刊,或者省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网站,刊登损毁或者遗失作废声明。

第十二条旅行社名称、经营场所、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变更登记后,持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手续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文件,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外商投资旅行社的,适用《条例》第三章的规定。未经批准,旅行社不得引进外商投资。

第十三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作为旅行社存入质量保证金的商业银行,应当提交具有下列内容的书面承诺:

(一)同意与存入质量保证金的旅行社签订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协议;

(二)当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依据《条例》规定,划拨质量保证金后3个工作日内,将划拨情况及其数额,通知旅行社所在地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并提供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划拨文件或者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复印件;

(三)非因《条例》规定的情形,出现质量保证金减少时,承担补足义务。

旅行社应当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银行的范围内,选择存入质量保证金的银行。

第十四条旅行社在银行存入质量保证金的,应当设立独立账户,存期由旅行社确定,但不得少于1年。账户存期届满1个月前,旅行社应当办理续存手续或者提交银行担保。

第十五条旅行社存入、续存、增存质量保证金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存入、续存、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以及旅行社与银行达成的使用质量保证金的协议。

前款协议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与银行双方同意依照《条例》规定使用质量保证金;

(二)旅行社与银行双方承诺,除依照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划拨质量保证金,或者省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降低、退还质量保证金的文件,以及人民法院作出的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生效法律文书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质量保证金。

出入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篇3

为进一步创新城市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城市管理工作责任制,按照“力量下沉、各方联动、社区统筹、合力推进”的原则,建立城市数字化、管理网络化运作机制,加快推进城市管理信息化、精细化、规范化。现就实施城市管理精细化行动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城联创”为抓手,以深入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为切入点,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标本兼治、严格考核”的原则,按照“集中整治、疏堵结合、规范引导、强化监管”的思路,以整治促管理,以管理提形象,通过开展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精细化管理活动,进一步净化、亮化、美化城区环境,完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提升公用事业服务质量和运行水平,加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努力实现城市管理的规范化、网格化、数字化、精细化。

二、总体目标

以建设“富裕X、和谐X、美丽X”为目标,通过活动的开展,进一步创新管理机制,细化管理标准,实行精细操作,落实管理责任,规范管理行为,强化监督手段,实施科学管理,加强综合协作,塑造队伍形象,达到城市管理无盲区、无盲点的状态,切实解决我县城区市容市貌方面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力求城区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市容秩序明显好转,市民的一些不良卫生行为习惯得到纠正,城市管理水平得到提升,实现城管工作精细化、长效化、常态化管理新局面。

三、工作重点

(一)环境卫生()

1.负责对城区主次干道、主要街路、共众场所以及背街小巷、城乡结合部的清扫保洁、果皮箱清掏、果皮箱上及周边路面污渍的清擦和城区主次干道洒水降尘任务,做到每天两清扫、两收集、全天保洁。按照“六无”卫生标准,即无尘土、无烟头、无杂物(纸屑、果皮)、无痰迹、无死角、无树叶,清扫到边到沿,作业无盲区。

2.负责城区环卫基础设施(水冲式公厕、垃圾中转站、垃圾箱、果皮箱)建设和日常管理维护工作,设施完好率达90%以上。

3.按标准对城区公厕进行经常性的管理、保洁,达到“设施全、地面平、立面净、地面净、便池净、无异味、无乱画、无杂物、无缺损、无蚊蝇”;对损坏的设施及时进行维修更换,保证设施设备完好率达95%以上;夏秋季认真做好厕所的消杀工作,达到少蝇无蛆,有消杀记录。

4.按照卫生城市标准(转运站1座/2平方公里、公厕4座/平方公里),加大投入,积极推进县城果皮箱、中转站、公厕等环卫设施建设。

5.对城区垃圾中转站、垃圾投放点的垃圾实行定点、包街、连片清运,做到密闭运输、日产日清、车走地净,清运率达到100%。按标准对垃圾中转站实行长效化管理,达到站内外卫生干净整洁,无垃圾积存,无杂物堆放的要求。

6.完善垃圾处理场配套设施,确保正常运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

(二)市容市貌(责任单位:城管监察大队、园林所)

1.加强城区主次干道、主要街路及公共场所的占道经营、店外经营整治,取缔沿街流动经营行为及店外店、门外店和跨户越门摆放商品等,取缔主次干道两侧各类违章占道经营行为和出摊出场经营活动,确保摊点归区、游商归店,主干道无流动摊点,道路整洁有序。

2.严格整治市场秩序。以整治饮食、果蔬市场为重点,积极与工商、卫生等相关部门协作,按照宣传动员、自行整改、组织实施、集中强制执行等步骤,逐步现实划行归市的目标,从而改变城区各类经营市场混杂无序的现状。

3.加强非机动车辆停放管理,合理划定停放点,对占道停放影响交通、市容和市民出行的要严肃查处,确保道路畅通。

4.以清理乱贴乱画为重点,开展沿街立面综合整治活动,解决沿街立面的脏、乱问题。

5.开展户外广告牌匾标识专项整治活动,对不符合标准的牌匾标识和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户外广告,依法进行规范或拆除,严格控制楼顶广告,整治规范楼体广告,取缔商业占道广告,严厉打击和清除城市“牛皮癣”。通过整治,使户外广告多、滥、劣现象得到改变,形成设置有序、科学布局、管理规范的广告牌匾设置新格局。

6.深入推行标准化、精细化管理,进一步细化考核标准,量化考核项目,加大考核力度,达到精细化管理网格覆盖每位队员、每条路段。继续提高严管示范街的管理标准,市容市貌明显改观。

(三)市政设施(责任单位:园林所、各街办)

1.加强维护巡查力度,保证市政设施的维修及时率及综合完好率达到国家建设部规定的标准。

2.加强对道沿石、马路砖、破损路面、下水道雨箅子、井盖等进行全面检查和及时修整,确保道路(含人行道)平整,无坑洼、积水、排水(沟)畅通,各种雨篦、检查井、盖完好无损。

3.加强对城区道路开挖的审批,维护好管线安全,确保无擅自占用、挖掘道路现象。

4.依法打击各种破坏河堤护栏、凉亭、健身器材等市政公共设施的行为,各街办要督促各村(社区)对辖区内的市政设施进行监管,严防人为破坏,为市民创造良好的休闲娱乐场所。

5.负责对各园林广场及绿化带环境卫生保洁与苗木的栽植管理。加强广场绿地卫生全日保洁,清除白色垃圾、纸屑、烟头、果皮等杂物,清除枯枝落叶,适时浇水、打药,及时修剪,确保绿地苗木、草坪、时令花卉生长旺盛,无缺株断垄现象,绿地干净卫生。

6.结合森林城市建设和西门户森林公园建设项目的实施,做好主次干道、主要路段绿地的卫生保洁、苗木补植和绿化、亮化管理,进一步优化绿地结构,不断增加城区绿地面积,积极创建国家园林县城。

7.按照《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户外广告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城市规划、建设实际情况,坚持严格审批与监管,强力拆除整改各类违规及破损户外广告。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街办要督促各村(社区)加强对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监管,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

(四)违法建设监管、查处(责任单位:各街办、城管监察大队)

1.严格整治违法建设。根据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的意见》的文件要求,实施重心下移,对城区违法建设的监管,各街办党政正职为第一责任人,村(社区)党支部书记、主任为直接责任人,落实专人全天巡查监管,发现一起,制止一起,并建立健全排查工作划片包干、责任到人的机制,加强与城管监察大队等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认真摸底排查,加大对城中村、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筑查处、拆除力度。将违法建设制止在萌芽状态,强力推进违法建设监管工作。

2.把思想教育、法律宣传和执法行动紧密结合起来,做到晓之以法、明之以理、动之以情,做细做实、做好工作,确保在稳定的前提下顺利完成各项“拆违”任务,使乱修乱建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五)燃气行业监管(责任单位:园林所)

严格按照中省市关于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加大燃气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整改力度,强化燃气企业主体责任和安全防范措施,严格燃气企业经营许可管理制度,规范燃气市场经营秩序,加强宣传教育,做到警钟长鸣,不定期深入燃气企业和燃气用户进行安全宣传教育,认真组织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坚持每周抽查,每月大检查。督促燃气企业和燃气用户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燃气安全运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六)垃圾、污水处理(责任单位: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厂)

1.严格按照管理制度,细化岗位责任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对危险药品、重点部位和重点区域管理,建立岗位生产记录台帐;细化工艺生产管理制度。

2.实行持证上岗,加强对化验室人员进行技能培训。定期上报、公开检测数据,接受群众和环保部门的监督。

3.实行五种技术保养,即运行保养、例行保养、定期保养、换季保养、备用期保养,强化对机械设备的维护保养,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4.垃圾处理场要严格按照垃圾卫生填埋工艺流程的要求,认真做好生活垃圾科学化、无害化填埋处理。

5.污水处理场中心控制室根据化验室的水质分析数据,适时调整运行参数,保证出水达标排放。

6.每月及时上报各项运行数据,做好每月的减排台帐并按时上报环保局,确保城区垃圾、污水处理率稳定达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制度

健全城市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形成各方参与、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引入先进管理模式,规范执法程序。主要是完善工作标准细则、考核奖惩细则,建立限时办结、跟踪问效、工作督察等机制。构建城市管理信息处理平台,形成快速反应机制,使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得到解决。

(二)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

完善城市管理地方性法规体系,编订便携式执法手册,加强执法队伍法律培训,对执法人员资格进行全面审查和确认,规范法律文书,广泛开展法律宣传。全面开展政务公开工作,将相关审批事项、办事程序、收费标准等通过上墙和网站向外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和法律监督。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进一步明确执法单位和个人主体资格、执法范围、自由裁量权限等,建立执法责任追究制,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

(三)加强督促考核检查,抓好工作落实

成立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检查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由县联创办牵头,抽调有关人员,对各街办和各管城单位工作情况采取“周检查、月通报、半年联评、全年总评”的方式进行检查、考核评比和奖惩。

检查主要采取明查和暗查两种形式,原则上每周进行一次明查或暗查,检查结果记录在案,月底统一打分汇总、排名并通报。

出入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篇4

2015年12月29日,在上海市政府新闻办举行的会上,上海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屠光绍介绍了上海“金改40条”的下一步工作安排,“一行三局”在2016年又有了新任务。上海“一行三局”领回2016新任务

上海“金改40条”中,由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和外汇局上海市分局单独牵头或共同牵头的有15条,主要牵头研究制定“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个体工商户人民币跨境使用”等5项实施细则。

由上海银监局单独牵头或共同牵头的有13条,主要牵头研究制定“增加中资银行的离岸业务经营牌照和具备离岸业务资格的银行在自贸试验区试点离岸人民币业务的实施细则”。

由上海证监局单独牵头或共同牵头的有15条,主要牵头研究制定“允许符合条件的机构和个人在境内外证券期货市场投资的细则”等3项实施细则。

由上海保监局单独牵头或共同牵头的有13条,主要牵头研究制定“巨灾债券试点办法”等2项实施细则,以及推出航运保险指数。

由上海市金融办单独牵头或共同牵头的有10条,主要牵头“一行三局”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负面清单”、研究建立“加强自贸试验区金融监管协调,探索功能监管”的协调机制,同时研究制定“进一步完善包括金融信用制度建设在内的营造发展环境”的实施细则。

此外,上海市发改委、浦东新区政府(自贸试验区管委会)等单位,以及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等都有单独牵头或共同牵头的事项。如,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牵头研究制定“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平台推进方案和有关实施细则”。

除落实上海“金改40条”以外,上海还将进一步拓展自由贸易账户功能,支持经济主体通过自由贸易账户开展涉外贸易投资活动。自由贸易账户已建立了一系列防范跨境金融风险的制度,下一步,将进一步充实完善自由贸易账户功能,抓紧启动自由贸易账户本外币一体化各项业务,鼓励和支持银行、证券、保险类金融机构利用自由贸易账户等开展金融创新业务。专家:“金改40条”助推跨境投融资逐步放开

对于上述“一行三局”2016年在新形势、新常态下面临的新任务和拟采取的一系列新举措,上海国际金融学院副院长、资深律师马仲器对《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表示,这无疑对于我国金融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开放和自贸区金融创新,对于推进实体经济的有序发展,实属重大利好。

马仲器认为,今年全球经济可能存在的一系列风险,将对金融市场产生影响。如美联储加息、新兴市场震荡、矿商现金流状况、油价涨跌趋势、人民币贬值、欧元走势等,“而对中国而言,自贸区的兴起和发展,‘金改’恰恰是一个不可多得的机遇”。马仲器同时指出,对跨境投融资的逐步放开是利好。“中资企业通过自贸区若能借到外债,则资金成本低,投融资效益高,将有利于中资企业实体经济的健康发展;通过自贸区对境外资本市场的投资逐步放开,则有大机会。如对欧洲股市、美国房市适当作些分析,其存在一定的发展空间,值得留意。”

此外,马仲器认为,人民币在今年可能还有3%至5%的贬值空间(1月4日的中间价已创出2011年5月24日以来新低,跌破6.5元关口),更具弹性的金融政策将促使自贸区及相关企业即刻做出快速反应,将在结构上力推中国实体经济的恢复性发展。

“今年全球大选年将产生的综合性反应值得研究。今年美国、俄罗斯、日本等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都会进行大选,无论其结果如何,终将导致世界政治、经济、贸易、金融等格局发生剧烈变革。我国包括各自贸区如何应对,现在起就要制定相应对策,早做准备。需要引起重视的是,国内几个自贸区都有着各自的优势和发展空间,充分发挥自贸区联合会这一社会组织的联合、联手、联动、联盟作用势在必行。”马仲器说。“金改40条”首项细则出台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从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了解到,目前,上海“金改40条”首项细则――《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已经正式。

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资深研究员钟红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根据上海“金改40条”的要求,《实施细则》突出了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主旨,比如,率先赋予试验区内企业外汇资本金和外债资金结汇的自。便利融资租赁外汇管理,支持上海融资租赁业快速发展。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境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便利跨境投融资;推进外汇管理监管方式从行为转向重点主体,从事前审批转向事后监测分析。钟红认为,《实施细则》还为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创造更好的政策环境,有利于提升跨国公司资金运作效率,促进总部经济集聚;此外,还率先允许区内银行为境外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有利于企业规避汇率风险。

出入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篇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入境

第一条外国人入境,应当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外国人持有中国国内被授权单位的函电,并持有与中国有外交关系或者官方贸易往来国家的普通护照,因下列事由确需紧急来华而来不及在上述中国驻外机关申办签证的,也可以向公安部授权的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一)中方临时决定邀请来华参加交易会的;

(二)应邀来华参加投标或者正式签订经贸合同的;

(三)按约来华监装出口、进口商检或者参加合同验收的;

(四)应邀参加设备安装或者工程抢修的;

(五)应中方要求来华解决索赔问题的;

(六)应邀来华提供科技咨询的;

(七)应邀来华团组办妥签证后,经中方同意临时增换的;

(八)看望危急病人或者处理丧事的;

(九)直接过境人员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在24小时内乘原机离境或者需改乘其他交通工具离境的;

(十)其他被邀请确实来不及在上述中国驻外机关申请签证,并持有指定的主管部门同意在口岸申办签证的函电的。

不属上述情况者,口岸签证机关不得受理其签证申请。

第二条公安部授权的口岸签证机关设立在下列口岸:北京、上海、天津、大连、福州、厦门、西安、桂林、杭州、昆明、广州(白云机场)、深圳(罗湖、蛇口)、珠海(拱北)。

第三条根据外国人来中国的身份和所持护照的种类,分别发给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普通签证。

第四条签发普通签证时,根据外国人申请来中国的事由,在签证上标明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

(一)D字签证发给来中国定居的人员;

(二)Z字签证发给来中国任职或者就业的人员及其随行家属;

(三)X字签证发给来中国留学、进修、实习6个月以上的人员;

(四)F字签证发给应邀来中国访问、考察、讲学、经商、进行科技文化交流及短期进修、实习等活动不超过6个月的人员;

(五)L字签证发给来中国旅游、探亲或者因其他私人事务入境的人员,其中9人以上组团来中国旅游的,可以发给团体签证;

(六)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人员;

(七)C字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及国际航行船舶的海员及其随行家属;

(八)J-1字签证发给来中国常驻的外国记者,J-2字签证发给临时来中国采访的外国记者。

第五条外国人申请签证须回答被询问的有关情况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提供有效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证件;

(二)填写签证申请表,交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三)交验与申请入境、过境事由有关的证明。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第五条(三)项所说的有关证明是指:

(一)申请D字签证,须持有定居身份确认表。定居身份确认表由申请人或者委托其在中国的亲属向申请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领取;

(二)申请Z字签证,须有中国聘雇单位的聘请或者雇用证明,或者被授权单位的函电;

(三)申请X字签证,须有接受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的证明;

(四)申请F字签证,须有被授权单位的函电;

(五)申请L字签证,来华旅游的,须有中国旅游部门的接待证明,必要时须提供离开中国后前往国家(地区)的飞机票、车票或者船票;

(六)申请G字签证,须持有前往国家(地区)的有效签证。如果申请人免办前往国家(地区)的签证,须持有联程客票;

(七)申请C字签证,按协议提供有关的证明;

(八)申请J-1、J-2字签证,须有主管部门的证明。

外国人来中国定居或者居留1年以上的,在申请入境签证时,还须交验所在国政府指定的卫生医疗部门签发的,或者卫生医疗部门签发的并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健康证明书。健康证明书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有效。

第七条下列外国人不准入境:

(一)被中国政府驱逐出境,未满不准入境年限的;

(二)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恐怖、暴力、颠覆活动的;

(三)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走私、贩毒、活动的;

(四)患有严重精神病、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

(五)不能保障其在中国期间所需费用的;

(六)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其他活动的。

第八条外国人持有联程客票并已定妥联程座位搭乘国际航班从中国直接过境,在过境城市停留不超过24小时,不出机场的,免办过境签证;要求离开机场的,须向边防检查站申请办理停留许可手续。

第九条国际航行船舶在中国港口停泊期间,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要求登陆,不出港口城市的,向边防检查站申请登陆证,要求在陆地住宿的,申请住宿证。有正当理由需要前往港口城市以外的地区,或者不能随原船出境的,须向当地公安局申请办理相应的签证。

第二章入出境证件检查

第十条外国人抵达口岸,必须向边防检查站缴验有效护照和中国的签证、证件,填写入出境卡,经边防检查站查验核准加盖验讫章后入境。

第十一条外国航空器或者船舶抵达中国口岸时,其负责人负有下列责任:

(一)机长、船长或者人必须向边防检查站提交机组人员、船员名单和旅客名单;

(二)如果载有企图偷越国境的人员,发现后应立即向边防检查站报告,听候处理;

(三)对于不准入境的人员,必须负责用原交通工具带走,对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立即离境的人,必须负责其在中国停留期间的费用和离开时的旅费。

第十二条对下列外国人,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入境或者出境:

(一)未持有效护照、证件或者签证的;

(二)持伪造、涂改或者他人护照、证件的;

(三)拒绝接受查验证件的;

(四)公安部或者国家安全部通知不准入境、出境的。

第十三条外国人出境,须缴验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以及准予在中国停留的签证或者居留证件。

第十四条被签证机关指定通行口岸的外国人和外国人的交通工具,必须从指定的口岸入、出境。

第十五条对于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所列被阻止入境的外国人,如不能立即随原交通工具返回,边防检查站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限制其活动范围,并令其乘最近一班交通工具离境。

第三章居留

第十六条持标有D、Z、X、J-1字签证的外国人,必须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到居住地市、县公安局办理外国人居留证或者外国人临时居留证。上述居留证件的有效期即为准许持证人在中国居留的期限。

外国人居留证,发给在中国居留1年以上的人员。

外国人临时居留证,发给在中国居留不满1年的人员。

持标有F、L、G、C字签证的外国人,可以在签证注明的期限内在中国停留,不需办理居留证件。

第十七条外国人申请居留证件须回答被询问的有关情况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护照、签证和与居留事由有关的证明;

(二)填写居留申请表;

(三)申请外国人居留证的,还要交验健康证明书,交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第十八条外国人居留证有效期可签发1年至5年,由市、县公安局根据外国人居留的事由确定。

对符合《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外国人,公安机关可以发给1年至5年长期居留资格的证件;有显著成效的可以发给永久居留资格的证件。

第十九条根据中国政府同外国政府签定的协议免办签证的外国人,需在中国停留30日以上的,应于入境后按本实施细则第十六、十七条申请居留证件。

但是,《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外国人,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二十条外国人在签证或者居留证件有效期满后需继续在中国停留或者居留,须于期满前申请延期。

外国人在中国居留期间,如果发现患有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疾病,中国卫生主管机关可以提请公安机关令其提前出境。

第二十一条在外国人居留证上填写的项目内容(姓名、国籍、职业或者身份、工作单位、住址、护照号码、偕行儿童等)如有变更,持证人须于10日内到居住地公安局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持外国人居留证的人迁出所在市、县,须于迁移前向原居住地的公安局办理迁移登记,到达迁入地后,须于10日内向迁入地公安局办理迁入登记。

定居的外国人申请迁移,须事先向迁入地公安局申请准予迁入的证明,凭该证明按前款规定办理迁移登记。

第二十三条出于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者其他公共利益的原因,市、县公安局可以限制外国人或者外国机构在某些地区设立住所或者办公处所;已在上述限制地区设立住所或者办公处所的,必须在市、县公安局迁移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迁至许可的地区。

第二十四条在中国定居的外国人必须每年一次在指定的时间到居住地的公安局缴验外国人居留证。

公安局认为必要时,可通知外国人到出入境管理部门缴验外国人居留证,外国人应按通知指定的时间前往缴验。

第二十五条在中国居留或者停留的年满16周岁以上的外国人必须随身携带居留证件或者护照,以备外事民警查验。

第二十六条在中国出生的外国婴儿,须于出生后1个月内,由其父母或者人持出生证明向当地公安局申报,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外国人在中国死亡,其家属或者监护人或者人须于3日内持死亡证明向当地公安局申报并缴销死者的居留证件或者签证。

外国人非正常死亡,有关人员或者发现者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八条《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十九条所称的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第四章住宿登记

第二十九条外国人在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及其他中国机构内住宿,应当出示有效护照或者居留证件,并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在非开放地区住宿还要出示旅行证。

第三十条外国人在中国居民家中住宿,在城镇的,须于抵达后24小时内,由留宿人或者本人持住宿人的护照、证件和留宿人的户口簿到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在农村的,须于72小时内向当地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申报。

第三十一条外国人在中国的外国机构内或者在中国的外国人家中住宿,须于住宿人抵达后24小时内,由留宿机构、留宿人或者本人持住宿人的护照或者居留证件,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并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

第三十二条长期在中国居留的外国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临时在其他地方住宿,应当按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规定申报住宿登记。

第三十三条外国人在移动性住宿工具内临时住宿,须于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为外国人的移动性住宿工具提供场地的机构或者个人,应于24小时前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

第五章旅行

第三十四条外国人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市、县旅行,须事先向所在市、县公安局申请旅行证,获准后方可前往。申请旅行证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护照或者居留证件;

(二)提供与旅行事由有关的证明;

(三)填写旅行申请表。

第三十五条外国人旅行证的有效期最长为1年,但不得超过外国人所持签证或者居留证件的有效期限。

第三十六条外国人领取旅行证后,如要求延长旅行证有效期、增加不对外国人开放的旅行地点、增加偕行人数,必须向公安局申请延期或者变更。

第三十七条外国人未经允许,不得进入不对外开放的场所。

第六章出境

第三十八条外国人应当在签证准予停留的期限内或者居留证件的有效期内出境。

第三十九条持有外国人居留证件的人,在其居留证件有效期内出境并需返回中国的,应当在出境前按本实施细则第五、六条有关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返回中国的签证。

持有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出境后不再返回中国的,出境时应向边防检查站缴销居留证件。

第七章处罚

第四十条对非法入出中国国境的外国人,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处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也可以并处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拒绝承担责任的交通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人,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处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

第四十二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六、十九、二十条规定,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可以处警告或者每非法居留1日,处500元罚款,总额不超过5000元,或者处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的外国人,可以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不执行公安机关决定的外国人,在强制其执行决定的同时,可以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第四十三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二十五条规定,不按要求缴验居留证,不随身携带护照或者居留证件,或者拒绝民警查验证件的外国人,可以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第四十四条对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私自谋职的外国人,在终止其任职或者就业的同时,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对私自雇用外国人的单位和个人,在终止其雇用行为的同时,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承担遣送私自雇用的外国人的全部费用。

第四十五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章规定,不办理住宿登记或者不向公安机关申报住宿登记或者留宿未持有效证件外国人的责任者,可以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四、三十六、三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地区旅行的外国人,可以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第四十七条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签证、证件的外国人,在吊销或者收缴原签证、证件并没收非法所得的同时,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处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也可以并处限期出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而违反《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本实施细则的,可免予处罚。

外国人无力缴纳罚款的,可以改处拘留。

第四十九条本章规定的各项罚款、拘留处罚,也适用于协助外国人非法入境或出境、造成外国人非法居留或者停留、聘雇私自谋职的外国人、为未持有效旅行证件的外国人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提供方便的有关责任者。

第五十条被处罚人对公安机关的罚款、拘留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可以通过原裁决机关或者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自接到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最后裁决。被处罚人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讼。

第五十一条本章规定的处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八章其他规定

第五十二条外国人申请各项签证、证件的延期或者变更,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护照和签证、证件;

(二)填写延期申请表或者变更申请表;

(三)提供与延期或者变更事由有关的证明。

第五十三条外国人申请各项签证、证件或者申请签证、证件延期、变更,必须按规定缴纳签证、证件费。

各项签证、证件的收费标准,由公安部和外交部另行制定。

同中国政府订有签证费协议国家的人员,按有关协议执行。

第五十四条不满16周岁的外国少年儿童,与其父母或者监护人使用同一护照的,随其父母或者监护人来中国时,可以不单独办理入境、过境、居留、旅行手续。

第五十五条外国人所持中国的签证、证件如有遗失或者损坏,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告,申请补领或者换发。遗失外国人居留证的,须在当地政府报纸上声明作废。

第五十六条本实施细则涉及的各种签证、证件和申请表的式样,由公安部和外交部另行制定。

出入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篇6

一、具体措施

我县城乡提升战略重点在于做强县城,其次以建设“魅力县城”、“风清小镇”、“美丽村寨”为目标,形成管理、执法、服务“三位一体”的格局,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做到:。

(一)坚持问题导向。着眼解决我局公共卫生区域内群众反映的环境“脏乱差”等问题进行清理。

(二)强化整治责任,推进长效管理。全面落实整治和管理的主体责任,细化工作细则和目标任务,量化整治指标,解决我局街道公共卫生区域、办公区环境卫生整治。

(三)种树木。开展全局干部义务植树活动,积极推进绿色、生态、和谐发展,倡导健康、文明、绿色、环保的生活理念,建设美丽和谐生态,增强全局干部的爱绿护绿意识,真正做到爱护树木,提高环境保护意识。

(四)保整洁。结合“魅力县城”建设,切实加强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发动局机关干部参与“十二乱”现象治理,搞好包片责任区卫生整治工作,达到清洁化、秩序化。同时组织全局干部职工对本单位的公共卫生区域,办公区域、街道卫生进行不定期进行打扫清理。

(五)宣传发动。制定城乡环境整治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召开动员大会,做到人人知晓,开展宣传教育,人人参与群众配合支持的良好社会氛围。

(六)全面实施。明确具体工作任务、工作要求,逐一抓好落实。

二、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为确保城乡提升战略工作顺利推进,成立城乡提升战略领导小组,由局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副局长担任副组长,相关办股室工作人员为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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