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经济纠纷(6篇)
时间:2026-02-21
时间:2026-02-21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造价;问题及对策
中图分类号:E271文献标识码:A
一、存在的问题及产生原因
众所周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合同条款是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发包人与承包人在订立施工合同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合同规范要求,坚持平等互利好等价有偿的原则,根据工程项目和自身的具体情况,逐条认真分析订立合同条款,认真履行合同。然而,由于发包人与承包人为了各自不同的利益,在订立建设工程合同时,对建设工程项目有关技术问题和相关合同文件特别是涉及工程造价方面条款的理解难以完全达成一致,加上合同条文的某些疏漏与含义不清,因此,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分歧和矛盾,从而产生合同纠纷。此外,由于发包人与承包人法律意识淡薄,不严格按规范签订合同,有的甚至仅草签一个协议,忽视合同的周密性与严肃性,有的即使签订了合同,也往往因合同的约束条款不全、内容不明、责任不清,为日后因涉及当事人经济利益而导致合同纠纷留下隐患,进而影响工程价款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实际工作中,这种因合同条款不齐全、内容不明确而影响工程造价的经济纠纷时有发生。
施工合同的管理是整个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中最重要的环节,也是因工程造价问题产生经济纠纷最多的环节。由于前面所提到的各种原因,这类合同中条款订立不规范、不严密、不细致等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工程造价的确定条款不明确,使工程造价的编制和审计依据不足或在理解上出现明显分歧,因而所产生的经济纠纷问题比较多。下面列举几种情况加以分析:
1、工程造价下浮系数问题
一般说来,施工合同签订的内容包括土建、水电、附属配套工程,而工程招标往往只是对土建部分进行了招标,在签订合同时,对水电、附属配套工程部分造价是否与土建部分造价一样参与下浮未予明确。结算时发包人认为土建、水电、附属配套工程是同一个单位工程,理所当然都应该下浮,而承包人认为投标时只是土建部分进行投标,其它部分没有参与投标,不应下浮,双方由此产生经济纠纷。
类似的另一种情形是施工合同签订的内容均齐全,造价下浮系数执行了中标单位投标报价时的下浮系数,然而合同没有明确甲供材是否执行下浮系数,发包人认为既然下浮系数采用了投标报价中的下浮系数,甲供材就应该下浮,而承包人认为既然材料由发包人供应,不应参与执行下浮系数,如下浮则使承包人在甲供材的造价问题上蒙受损失,在未收取甲供材的工程款的情况下,还要对甲供材价款下浮,不合理,因此双方因甲供材料是否执行下浮系数产生经济纠纷。
2、合同价款确定方式带来的结算问题
出于对各自利益的考虑,以及对合同签订的重要性、严谨性和严肃性一是淡薄,发承包人往往对施工合同中合同价款结算依据是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还是按中标价加设计变更签证造价进行价款结算没有明确订立,或是合同条款未写清楚。当进行合同价款结算时,由于没有写清楚结算依据,发包人认为应该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而承包人则看结算时对其是否有利,因为按实结算,有些分部分项的工程量和套用定额会与中标价有误差,因此承包人往往会考虑自己的利益,选择中标价加设计变更签证方法结算,若结算时对自己不利,承包人就选择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这样一来,发包人处于被动,经济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3、政策性文件及地方性规定的调整问题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有些工程由于工期拉得很长,政策性文件及地方性规定的调整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或含糊不清,这就给结算留下了有争议的问题,比如人工单价的调整。由于招投标时人工单价文件未到执行时间,而签订施工合同时,文件调整时间已到。介于这种情况,双方均考虑原有的经济效益,就会各执一词,为施工合同的签订、执行留下隐患。还有除合同没约定政策性可以调整,但未完成工程量的划分执行有困难。在合同中只提及按政策性规定调整,在结算时,发包人认为不应纳入工程造价,而承包人则认为按规定,人工是调整文件执行后,未完成的工程量应执行新的人工单价。
4、材料结算价格调整问题
由于目前市场上材料的价格波动较大,为了便于工程价款的结算工作,各地管理部门隔一定的时间就有关材料的信息价格作为结算时的参照依据。在实际工作中,发包人与承包人双发在订立合同时往往对结算价格如何调整未作明确的规定。例如对于实行中标价一次性包干的工程,由于招投标时执行的材料价格,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价格变动且波动较大,特别是一些主材,量大的材料或一些新型材料,由于合同重没有明确规定材料价格是否可以调整,或者如何进行调整,则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或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往往会因发包人与承包人利用工程材料价格浮动而采取对自己有利的方式来要求进行工程结算,这将不可避免地产生经济纠纷。例如,某些工程在施工重设计变更签证内容多、量大,对于变更、签证结算时是否参照原中标价中的材料价格,还是进行调整,将产生分歧,不难想象,出现经济纠纷就在所难免。
5、材料、设备、采购中的问题
材料、设备采购和供应是建设项目中常常发生经济纠纷的环节。由于新材料、新设备大量应用于建设工程项目中,其中有许多没有定额标准可执行,而发、承包人双方缺乏规范合同意识,在合同中没有订立相应条款对所采购的材料、设备、型号、规格、数量、单价、质量要求、运费以及采购时限等加以明确,因而个别承包人有意提高材料单价和和虚增数量,或是不提供采购票据,或是虚开票据,还有现在工程中主材多数是甲供材料,材料的质量、数量、时间要求常常不能符合施工需要,这就给工程施工带来一定程度的影响,由于缺乏合同条款的约束,显然易产生经济纠纷。
二、建议及措施
在执行施工合同中,虽说发生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但如果发、承包人双方在订立有关合同时,能够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合同签订行为,特别是涉及到诸如工程名称和地点、工程范围和内容、开竣工日期及中间交工工程开竣工日期、工程价款确定方式、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工程价款调整方式、合同约定风险范围、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施工企业管理费收费标准、执行当地有关部门的文件规定、主要材料与设备的采购及单价确定、供应方式和进出场期限、工程变更、不可抗力与不可预见事件、交工验收办法、工程质量书、设计文件及概预算和技术资料提供日期、双方相互协作事项、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的条款应逐条分析,认真订立,严格拟定合同条款,尽可能减少不确定因素对工程造价的影响,避免合同纠纷。为此,建议采取如下几点措施:
1、建立健全合同管理机制
建立合同签订、审查、监督制度,建立并完善合同签订审批程序,加强合同管理,认真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义务,贯彻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原则,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经济核算,建立健全合同管理机制,避免出现不必要的合同纠纷。
2、加强法律意识,规范合同签订行为
认真学习和遵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提高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法律意识与合同意识,规范合同签订行为,按合同示范文本的要求认真洽商逐条订立合同条款,实行合同公证制度,完善并促进合同签订法制化规范化。
3、施工合同的签订应与招投标工作紧密结合
招、投标书中发包人和承包人承诺的内容为施工合同的签订提供了条件,合同是招投标工作的延伸,也是约束发、承包人双方的法律性文件。因此,合同的主要内容应与招投标文件内容一致,合同订立不能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实质性条款,使发包人和承包人真正认识到合同签订的严肃性,明确所承担及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
4、施工合同签订中应注意细节问题
施工合同的签订一定要注意细节,要认真订立,逐条推敲,尤其使对涉及工程造价、结算价款的确定、结算价款的调整方式等合同条款的订立要明确具体,对容易发生经济纠纷的地方更不能含含糊糊,不能只是订立大的条款,细节部分也要明确具体,要尽可能地减少差错,注重合同的规范性、周密性和严肃性,尤其应当明确如果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违约,双方各自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解决问题的方式,只有这样,才能完善和规范合同的签订,约束发、承包人双方的行为,达到完全履行合同的目的。
关键词: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价款纠纷;应对措施
中图分类号:K826.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一、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价款的内容
工程合同价款主要是指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在承包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和相关的规定完成约定的工程时,由发包方支付给承包方按照事先的合同约定的款项,即建筑工程价款。
建设安装工程合同价款主要有三种方式:
1、固定价格方式。主要包括固定总计与固定单价,固定总价主要是在订立合同时,就将工程价款一次性固定,在合同的约定范围内不进行调整;固定单价主要是在工程合同订立时,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工程单价不再调整,但是,情况发生变更后,工程量可以重新进行调整。
2、可调价格方式。主要是在订立工程合同时,确定基础性价格,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款可以随着具体情况的变化进行调整,也分为可调总价与可调单价。
3、成本价加上酬金的价格方式,主要是在工程合同中预先约定由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成本并支付相应的酬金的价格方式。
二、工程价款结算的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规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投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必须遵守招投标与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项”。从建筑安装工程定额来看,工程造价主要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构成。从建筑工程的形象来看,建筑工程的造价主要由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供热冷系统等项目构成。目前,建筑工程的承包方式主要有:预算加签证,平方米包干加变更;中标价加政策性调整;概算承包,按实结算;清单报价等几种。《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规定,建设工程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几种方式结算价款。
2.1按月结算即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的办法,跨年度施工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终结算。
2.2竣工后一次结算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款,这主要是在建筑安装工程建设期在12个月以内或者工程承包合同价值在100万元以下工程中使用,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月中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
2.3分段结算。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国家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参照国际惯例,从规范合同角度约定,明确了三类工程结算款。即预付款、进度款和结算款。
2.3.1预付款。明确规定:实行工程预付款的,承发包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支付预付款的时间、数额以及扣回的时间和比例。在格式合同规定:发包方违约延期支付预付款的,承包方经两次书面通知后,可以停工,发包方支付利息,并承担顺延工期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2.3.2进度款。明确规定:对承包方已完工程量确认后,发包方应当支付进度款,延期支付的,应当补订延期付款协议,并从确认工程量后15天支付利息。否则,承包方可停止施工,并追究发包方顺延工期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2.3.3结算款。明确规定:承包方应在工程验收通过后28天内向发包方递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资料,进行合同价款调整和结算,发包方应在收到竣工结算和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并在确认后及时付清结算款,承包人在收到结算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和资料28天不确认、支付结算款,在承包方发出书面报告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双方可以对工程协商折价,承包方也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或法院申请拍卖工程,从中优先受偿;承包方不及时提供竣工结算资料,造成不能付款和延交工程的,由承包方承担工程保管费用及违约责任。
三、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价款纠纷情况分析
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价款纠纷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工程合同约定的价款不明确
首先是当事人双方对合同价款没有约定。现实生活中,发包方与承包方往往由于很多方面的原因,在建筑工程合同中没有对合同的价款进行约定,有的甚至是没有订立建筑合同,这样就很容易发生价款纠纷的问题。其次是当事人双方对合同价款约定不明确。在发包方与承包方订立合同时,由于对合同价款约定不明确,或是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内容相互冲突,从而难以为以后的建筑工程价款的结算建立依据,容易产生纠纷。
2、情势变更下的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价款纠纷
情势变更是指在当事人双方确定了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后,发生了不可归责与当事人双方的客观情况,继续维持合同显失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而予以变更或是撤销合同,以维持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平衡。如建筑安装工程中,发包方与承包方已签订了相关的合同,但是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国家政策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导致了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或是如果强制履行合同则显失公平,这种情况下,就必须撤销或是变更合同。情势变更是导致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价款纠纷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在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工程价款如材料、人工费等等的可能会发生相应的变化,而签订合同后如不履行会导致违约,因此,这种情况下,就容易发生价款纠纷问题。
3、市场风险下的价格纠纷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是无处不在地的,有竞争就会有风险。如签订合同后,由于种种方面的原因,导致原材料的价格严重上涨,这种情况下,履行建筑工程合同的过程中,由于原材料的价格上涨可能会导致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利益受损,从而不能接受原先合同中确定的权利,这种情况下,发生合同价款纠纷是在所难免的。
四、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价款纠纷的应对措施
前面已经分析了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纠纷的请况,下面就应对措施提出自己的意见。
1、提高法律意识,严格规范建筑工程合同的订立
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价款纠纷的应对措施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加强当事人双方的法律意识,严格规范建筑工程合同的订立。不论是发包方还是承包方都要意识到合同时确定权利与义务的基础,需要加强合同意识,与此同时,相应的部门也要进行这方面的宣传,采取各种手段与方法进行合同意识的宣传,为防范工程价款纠纷做准备。另一方面,要严格规范合同的订立程序,合同的订立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以最大限度的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从而有利于合同价款纠纷的解决。
2、双方当事人要严格履行合同
履行才是合同实现的关键,合同签订的再慎重、再完善,如果当事人没有很好的履行,不实现自己的权利与义务,那么合同只会成为一纸空文。首先,当事人履行合同时一定要慎重,因为建筑工程合同涉及到的利益关系众多,如果任何一方的关系没有处理好,那么合同的履行可能会受到障碍,从而可能导致工程合同价款的纠纷,因此,履行合同一定要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严格按照合同的内容来履行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其次,合同的价款一定要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的约定,保障发包方尽快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另一方面,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合同的管理,以帮助合同双方避免工程价款纠纷,从而有利于鼓励交易安全,保护合法的经济活动。除此之外,就是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在重大情况发生变化时,要充分考虑双方的利益,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础上,对合同内容进行适当的变更与撤销,从而避免一方当事人承受较大的损失,避免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纠纷。
结语:
综上所述,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价款是建筑工程合同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决定着发包方与承包方各自的利益,因此,在进行合同订立时要将各种情况考虑清楚,综合分析,并且在合理、合法原则的基础上牢固树立法律观念,在没有重大情形的前提下,严格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条件来履行合同,以更好地保障交易安全。除此之前,立法机关还要制定具体明确的法律,为当事人双方制定合同时提高明确的法律依据,保证具体的可操作性,从根本上解决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价款的纠纷问题。
参考文献:
关键词:农村土地纠纷;类型;成因;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432(2012)—08—0032—1
近几年,随着中央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出台,农业税的免除和粮食补贴等政策的实施,种田效益明显提高,这也就出现了新一轮“种田热”,从而使在农村中关于土地的纠纷也大大增加,现对土地纠纷问题的类型、成因及对策做浅析如下:
1农村土地纠纷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1.1外出务工农民回乡重新要地与村里的纠纷
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有些农户因拖欠各种税费,村里没有跟这部农户签订二轮承包合同。这些农户外出打工,外出时并没有向村里提交放弃土地承包权的申请,只是口头承诺不要地,当时村里为了完成各种税费任务,就把这部分土地承包给能够负担税费的其他农户。现在外出打工户回乡要求重新签订二轮土地承包合同。
1.2土地流转程序不规范导致的纠纷
由土地流转程序不规范引起的纠纷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转包转让型纠纷:有一些农户在转包时,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只是口头承诺,现这部分农民要求收回土地,并出现抢田现象。另一种是代耕代种型纠纷:以前不少农户外出经商,把土地让其他农民代耕,代耕农户履行了税费义务,且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土地经营权登记在代耕者证书上,现原承包户要求要回承包地,双方发生纠纷。
1.3市场因素变化大导致的纠纷
市场因素的变化导致以下两种类型纠纷,一种是粮食价格的变动,粮食价格大幅度上涨,农民种粮积极性提高,出现了“种田热”要求收回承包地引发矛盾。另一种是土地承包金的变动,在原承包合同签订时,土地承包金偏低,目前合同虽仍在履行期间,农户认为土地价格大幅度上涨,土地承包金也应随之提高,否则要转包给价高的其他农户或收回承包地,由此产生纠纷。
2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几点对策
(1)对重新要田要地型纠纷,一是对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农民放弃承包土地的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二是外出务工人员现回乡要田种地的,只要这部分农民在外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村里预留机动地的,应该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同意后,将村里预留的机动地发包给这部分农民,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2)对转包、转让型纠纷,一是强化农村土地承包方面法律的宣传,让农民了解这方面的法律知识,能够真正理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和程序,原承包户也要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侵害其土地承包权的事件再次发生。二是以稳定合规合法的流转合同为主,土地流转合同否合规合法的,围绕原土地流转合同条款做好工作,进行调节;三是对土地流转合同不规范的,要实事求是地解决矛盾纠纷,及时做通矛盾双方的工作,并全面把握税改前与税改后的不同情况重新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四是必须确保土地流转的真实性、合法性、使流转双方明确土地流转的操作程序及方法,引导流转双方按照规范的程序,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土地流转合同。这样,就能够保证土地流转从程序、主体、内容、文本等方面加以规范,防止因操作程序不规范而侵害农民权益的现象发生。
(3)对于农户之间的代耕代种型纠纷,要以稳定二轮承包合同为主,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签订承包合同的,要保护原承包户的土地承包权利。要让农户明白代耕代种不是转让,当委托人索要委托的土地时,应予以返还。只要在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获得了土地承包权,无论是欠缴税费还是土地抛荒,原承包户都没有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应保持不变。同时也要教育广大农民,委托其他农户代耕代种时,要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的期限,返还程序等。
(4)对因市场价格变动因素导致的纠纷,应做好矛盾双方的工作,通过调节让矛盾双方能够理解这不是他们双方的过错,是市场因素导致的,目前虽然合同仍在履行当中,但对流转方可能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对受让方也存在偏得的嫌疑。引导其签订补充协议,完善合同条款,化解双方的矛盾。
总之,不管什么方法和手段,就是让土地纠纷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调节解决矛盾,防止矛盾升级,同时注意保持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为新农村建设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参考文献
[1]?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者.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规案例汇编.432—436.
一、农村民间纠纷的状况
社会改革使农村经济得到发展,农民物质生活和精神财富生活得到提高。然而,随着改革的不断的深入物质生活不断丰富,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新的纠纷。主要体现在:
1、民间纠纷日益增多
一是由婚姻关系引发的纠纷逐年增多,给农村老人的赡养和孩子的抚养问题带来许多不利因素,使得农村一些家庭的伦理道德遭到破坏,甚至引发家庭暴力、虐待妇女儿童老人犯罪等;二是修建公路,移民迁建等,特别是农村涉及到土地征用补偿和拆迁引发的纠纷问题更为复杂;三是农村中的地痞流氓、黑恶势力、争地盘、插手村务,制造的矛盾纠纷。同时,现在农村一些地方不但出现了车匪路霸,还有煤霸、矿霸等行业霸主,坐收渔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2、民间纠纷的主体发生了较大变化
以往的纠纷主体一般是公民、邻里之间的纠纷,但现在纠纷的主体出现了村民与村干部、村民与企事业单位、村民与政府及职能部门之间的纠纷日益频繁。
3、农村民间纠纷的领域逐渐扩大
原来的民间纠纷多出现在婚姻家庭、邻里、债权债务、房屋等方面的矛盾纠纷,而现在扩展到社会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各个领域。如:农村的乱集资乱摊派、土地第二轮承包、土地征用、林权改革、生产经营性纠纷、资源开采利用、环境污染等纠纷。
二、民间纠纷增多的因素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等方面调整步伐加快,村民内部的利益关系的调整也随之加快,社会矛盾也必然显现出来。主要原因有:
1、农村村民法制观念淡薄。农村基层,特别是边远山区,一些村民法制观念淡薄现象仍有不同程度的存在,具体表现在,农村实行联产承包后,私人承包范围扩大,为争水、争地、争承包权发生矛盾后,不能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不是靠公力救济,而是靠私力救济,轻则骂、重则打、急则杀,有的仅为小孩吵架、家畜、林地等方面小事,斤斤计较,引起邻里不和。
2、一些基层干部对解决民间纠纷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有的认为农村工作千头万绪,没有时间顾及民间纠纷问题;有的认为农村经济工作才是“硬指标”,而解决纠纷问题是“软指标”。没有把正确处理纠纷作为新时期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性来认识,没有人人为发展经济创造良好社会氛围的来认识,没有作为社会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来认识,只是满足于开会、发文件,过于形式。该协调的不协调,工作不及时、不主动、不到位、不落实,这种认识不到位,工作不主动,造成工作不落实的状况是化解纠纷不力的主要原因。3、基层组织建设薄弱。农村基层干部专业结构单一,尤其是村一级干部参加政策理论学习不够,对法律知识掌握得不多,处理问题时主观因素影响大。有的干部工作方法方式简单粗暴,有的滥用职权,以权代法以情代法,欺压百姓。还有相当部分农民文化素质较低,法制意识淡薄,参政、议政意识不强,因此在村两委的选举上,有很大的盲目性和附和性,一些地方虽是通过“海选”选出的“领头雁”,往往是在农村势力大,宗族房头大的人当选,干起事来往往得不到人心。这些都会影响干群关系,这也是产生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
4、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作风有待进一步转变。当前,农村矛盾纠纷复杂化,打官司难,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目前农民普遍不富裕,而打官司不仅费时、费力、费钱,最终的结果往往是“赢了官司输了钱”。农村如发生纠纷有关人员插手矛盾纠纷调处,使纠纷久拖不决,有的不了了之。现在农村一旦发生矛盾纠纷,不是按照正常的程序要求处理,而是争相找关系找路子,找后台,出了一个小纠纷,双方都有相关人员出面打招呼、写条子,致使小纠纷变成大纠纷,互不相让,越闹越大,无法处理。有的部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闻不问,视而不见或互相推诿、致使小事拖大,大事拖难,最终演变成老大难问题,即影响了干群关系,也是造成纠纷的一个重要因素。
5、政策法规宣传教育不到位。普法工作虽开展多年,但只流形式,走过场,只停留在刷标语、出墙报、法律咨询等,普法工作很难做到规范化、普及化,再者村民素质不一,很难一一普及。造成农村村民的普及程度很不平衡,有的村民对国家法律、法规漠不关心,认为学与不学、用法与不用法没有多大利害关系,遇到纠纷问题总是不能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是按照农村旧风俗旧习惯来解决处理。这也是产生纠纷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化解民间纠纷的对策
1、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建立健全矛盾纠纷调控预防机制
首先,要进一步发挥村级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针对农村因田边地角、山林、住宅和婚姻家庭等易发生的纠纷且容易激化的特点,经常深入村,深入户,认真排查摸底,分析当前农民纠纷发展变化特征,探索新形势调解的方法和手段,建立快速反应纠纷信息网络和调控预防工作机制,尽量使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其次,要加强司法所、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民间纠纷的力度。应充分发挥其职能,积极参与,主动介入,发挥主观能动性。在调处民间纠纷要做到严格依法解决矛盾纠纷,不以权压人,以势欺人,禁止违法处理。第三,要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建立健全对人民内部矛盾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调处机制,及时处理纠纷。如:由综治牵头,公安、司法、民政、国土等有关部门组成,每月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联席会,分析本地区、本单位的治安形势,及时排查、发现有苗头和倾向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预案,实行挂牌督办,专人负责,定时办结。
2、加大普法力度,维护农村村民合法权益
要加强对村民的政策法规教育,扩大普法的广度、深度,采取各种宣传方式,如广播、电视讲话、法律讲座、学生带法回家、公批公判大会、文艺汇演等喜闻乐见方式,在农村中深入开展普及法律知识,特别注重普及与农民生活、生产相关的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宣传遵法和如何运用法律知识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等知识,还应大力推广村务公开,增强透明度,动员广大村民积极参与村务管理,使干群之间互相理解、互相支持、互相信任,减少干群间的纠纷。同时,广泛开展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爱国主义教育,引导群众积极向上,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不断加强文化道德和修养,做到遇事冷静对待,互相谦让,共同参与处理。
1.市场经济的基本价值。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在蓬勃发展。市场经济蕴含着独特的价值理念。这些理念又内化为动力推动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的基本理念主要表现在:其一,效率。“效率”一词原为经济学用语,不仅仅指生产效率,更重要的是社会的经济效率和利益。要求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产出。其二,秩序。良好的市场经济的运行需要稳定的秩序。秩序是人类社会共同的理想和追求。秩序的价值在于,它是市场经济健康存和在协调发展的基本前提。其三,自由。自由意味着人的自我实现,是市场经济蕴含的基本价值追求。当农业经济转为市场经济后,自由由古代形式上的自由真正发展为实质性的自由平等。自由最根本的价值内涵就在于它是人类的天赋本性,是人类社会不断创造和发展,与时俱进的内在源泉。
2.行政调解制度的理念与市场经济价值相契合。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涌现出多种多样的纠纷。比如环境纠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消费者权益纠纷、离婚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合同纠纷、电力争议、医疗事故纠纷等。这些纠纷的出现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伴生品。用行政调解的方式对这些纠纷加以解决是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迫切需要。
行政调解是指行政主体以国家法律、政策和公序良俗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对与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以及行政机关与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之间、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因行政管理而引起的行政纠纷,通过说服教育等方法调停、斡旋,促使当事人友好协商,达成协议,消除纠纷的行政行为。行政调解所追求的价值与市场经济的基本理念相契合。主要表现在:其一,效率。在纠纷解决领域,“效益”意味着以最少的成本投入获得最好的纠纷解决效果。通过行政调解解决纠纷,可以较多地体现当事人的自愿,因此对于调解结果更容易接受,使纠纷较其他解决方式可以花较少的时间、费用、精力获得纠纷的圆满解决,大大降低了纠纷解决的成本,从而很好地体现出效率这一价值取向。其二,秩序。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调解的方式来促使双方解决纠纷,方式灵活机动,以此来劝导当事人谅解让步,达成妥协,由此可以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使得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对立关系得以化解,恢复社会秩序的和谐与稳定。其三,自由。行政调解它深深契合了自由的法律价值。行政调解的方式比较柔和,更多地体现了人文关怀。行政调解是一种非强制性的纠纷解决程序,无论是在启动还是在协议达成环节上,都渗透了当事人的自愿因素,最大程度上保障了公民的自由。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纠纷的行政调解之具体构建
1.民事纠纷的行政调解的范围。目前行政调解调解纠纷的范围仅限于民事纠纷、轻微违法行为、权属争议及行政赔偿和补偿的数额争议这几方面,笔者认为:应当扩大行政调解民事纠纷的范围,即在现有的法律明确规定的基础上扩大有权调解民事纠纷的行政主体的范围。只要民事纠纷与行政主体的行政管理有关,行政主体就可以在做出行政决定时附带调解民事纠纷。
2.民事纠纷的行政调解的主体。依据我国的现状,主要有两条路径:第一种是设立专门机构来负责行政调解工作,这种做法的优势在于提高调解的独立性,不足之处也很明显,主要是增加了政府的财政负担,如果派专人负责主持所有的调解,失去了行政主体调解纠纷的专业性优势,效果不一定理想。笔者认为比较稳妥的是第二种方案,将行政调解的主体定为具有行政调解职能的机关。比如环保局负责有关环境污染方面的行政调解。此外,在组成人员方面,应当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专业队伍,应当由具备行政管理专业知识的人员、法律专家学者共同组成,定期对其进行培训,使其具备过硬的政治素质、道德素质、心理素质、语言素质和法律素质。
3.民事纠纷的行政调解的程序。程序正义被称为看得见的正义。关于行政调解,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明确的法定程序,笔者认为我国的行政调解即应当有司法过程所体现出来的严谨、公正,又应具有行政行为的灵活性,体现出效率原则。
行政调解的程序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启动程序。调解员通过何种途径介入纠纷对于确保调解成功非常重要。民事纠纷的行政调解启动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可以依据当事人申请;申请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另一种是行政机关依据职权主动对民事纠纷提出调解建议。(2)调查取证。行政调解机构正式受理申请后,首先应当明确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审查双方所提出的争议事实及有关证据,确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3)调解。调解的时间可以由行政机关进行安排,原则上以尽早安排为宜。调解的场所最好氛围温馨,使人心情放松,这样易达到较好的调解效果。在该步骤应当有如下要求:①告知当事人在程序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在调解程序开始前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②调解程序开始后,主持人要积极、耐心地引导当事人就事实真相进行陈述,并在当事人的陈述中进一步查明事实,分清双方的责任。③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员要根据已调查清楚的案件事实,积极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4)执行。执行是为了使得行政调解得以实现。就当前来说,一般认为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是学者普遍认为应当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笔者认为,为了保障纠纷解决的效力,应当比照民事调解协议的规定,赋予其强制执行力,对于拒不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结论
市场经济呼唤用行政调解的方式解决民事纠纷。行政调解有效解决民事纠纷必将推动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目前,我国出现建筑工程结算纠纷的情况越来越多,然而解决这些建筑工程合同经济纠纷的机制却比较的单一,不能够采用多种形式来解决经济纠纷问题,一般解决合同经济纠纷都是采用诉讼的形式。然而诉讼作为建筑工程结算解决经济纠纷的主要方式,却缺乏灵活、便捷,不能够及时的解决出现的建筑工程合同经济纠纷,从而降低了解决经济纠纷的效率和公正影响力。在一次的案件中,经过了多次工程结算审理和坚定,最终才解决这一经济纠纷,这样的过程和程序既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又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二、建筑工程结算难的原因
1、建筑工程管理存在无序和混乱,制约着建筑工程结算目前,由于在现阶段下的经济体制,我国对合同的管理存在极其不规范的现象,现在的经济体制存在一定的制约性,并且管理手段落后不能够满足现在建筑工程结算的管理。建筑工程合同存在的不完全性就要求对合同进行规划的管理,而建筑工程造价的不确定性则要求对合同实施的工程加强管理。现在,存在很大的问题是在于技术与经济的脱节,施工管理和合同管理存在不合理的地方,不能够形成统一,施工人员既不能够对经济有所了解,又不能够有一定的合同管理意识。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一般的管理人员都只是注重对工程质量的管理,而忽略了对合同的管理,同时监管的体制也不能够达到要求,不能够实现规范化管理的要求。
2、建筑工程合同的不完全性决定了工程款的不确定性建筑工程合同是一种比较典型的不完全性合约,其与一般性的购物合同有所差别。这种不完全性是由于建筑工程本身决定的,建筑工程本身就存在比较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在签订建筑工程合同的过程中,不能够对每一个细节都作出比较详细的规定,并且对可能出现问题的地方改善措施和解决方案有明确的规定,更不能够对存在不可预知的情况做好实现的补偿和安排。为了能够将改善建筑工程合同这种不完全性,签订合同的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都应该考虑到再协商,再修正,以便更好地解决纠纷,以此来弥补建筑工程合同中这一缺陷。建筑工程合同款的最初造价和追加款存在不确定性,在进行具体施工过程中,需要进行随时的变动,不断地进行调整。
三、建筑工程结算难的治理措施
1、提高解决工程结算纠纷的质量有效地提高解决工程合同纠纷的质量关键在于建立合适的纠纷解决机制。根据以往的案例表明,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建筑工程结算的纠纷,并不是一种最理想的方式,诉讼存在其自身的缺陷,解决工程缓慢,程序复杂,现在应该借鉴国外一些先进的经验,来改进我国现在的解决建筑工程结算合同经济纠纷机制。采用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通过运用这种解决方式,就不需要做那些复杂麻烦的法律程序,而是通过谈判、协调、调解等等形式来解决纠纷,这种方式具有比较强的专业性,一旦出现经济纠纷时,能够迅速作出正确的判断,并且简单、便捷,在国际工程纠纷中得到了比较广泛的应用。
2、提高合同的签约质量提高合同的质量关键在于能够在签订之前做好防御工作。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应该对采用什么样的结算方式有比较明确的规定,无论是采用计量与支付,还是建筑工程费用需要变更以及需要进行索赔的都应该有相应的规定,同时在签订合同时,还应该对合同双方应该承担的责任以及义务都有比较详尽的规定。提高合同质量主要的是提高合同双方人员的综合素质。对采用不同方式来进行签订合同的双方,采用招标工程的,应该将招标文件尽快的转换为正式的合同,并且加强对合同的审查;对进行工作的,应该找好合格的人,并且不断地提供人的服务。
四、总结
上一篇: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范例(3篇)
下一篇:护理学基础知识归纳范例(3篇)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