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缴纳标准(6篇)

时间:2026-02-21

车船税缴纳标准篇1

买车只需要携带有效的身份证即可办理手续。如果是贷款购车,需要准备身份证、收入证明、户口本或暂住证、房屋产权证、婚姻证明。如果是个体私营户,还要出具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买车后需要办理的手续:1、先去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用,有的可以直接在4s店办完;2、缴纳车船税、车辆购置税;3、开车到车管所进行上牌,随后交警会对车辆识别代码、外观、警示三角牌等进行检查;4、在网上或车管所进行选号,选好号后取回年检标和取号牌的凭证,拿到号牌后将号牌装到车上,贴好年检标等标识。

在购买保险时,交强险必须买,商业险看个人需求。但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还是建议大家同时购买。买保险时保险公司会车船使用税。每个地方都会有固定的缴纳车辆购置税的地点,带齐手续,如合格证、发票、车主身份证,前往缴税。缴税之后会有购置税的缴税证明,其中一份是要在上牌时交给车管所。

(来源:文章屋网)

车船税缴纳标准篇2

一、发票领、用、保管总体良好。

检查各单位发票都有专人保管,领、用、存的情况比较清楚,发票的开具基本规范,按规定建立了发票登记制度,并向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二、发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非法购买、使用假发票。××市正和饭店、正和川菜馆,两纳税人均系个体工商户,由同一业主张和经营,税务机关采取核定征收方式。为隐瞒经营收入,业主张和非法购买假50元版“安徽省××市服务业有奖定额发票”22本,将其中两本在正和川菜馆使用,实际使用85份,隐瞒营业额4250元。李世虎,个体运输业主,挂靠市交通运输服务公司(现并入长运恒大公司)经营。6月至7月,共为铁道战备舟桥处××机运公司提供运输劳务223800元。4月与机运公司结算时提供两份假《安徽省公路货运运输统一发票》,发票号:0016887、0191912,发票金额分别为28500元、23000元,隐瞒运输营业额51500元,少缴地方各税3399元。

(二)不按规定开具发票,隐瞒收入。一些核定征收纳税人通过不开发票不人为减少核()定营业额,少缴税款。如:××市正和饭店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1-8月月营业额12600元,9-12月月营业额0元;1-6月月营业额0元,7-12月月营业额25000元。经查实,7至12月实际营业额为365111元,6至8月实际营业额115865元。所查实的9个月中,税务机关核定的营业额为175200元,实际营业额为480976元,实际营业额是核定额的2.7倍。少缴地方税费17577.53元。

(三)房屋租金收入不开发票偷税。房租收入不是纳税人的主营业务收入,一些纳税人长期出租房产不开具发票,不计入收入总额。如:××市富甸园饭店,该纳税人是一个人独资企业,主要经营为住宿、餐饮服务、零售。经查,该户出租门面房取得收入165400元,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少缴营业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等地方税54658元。××市兴荣贸易公司招待所出租门面房采取同样手段少缴营业税、房产税等地方税41468元。还有些餐饮企业承租房屋后以出租方的消费与租赁费对抵,双方均不开发票,承租方少缴服务业营业税,出租方不缴租赁业营业税、房产税,造成双方偷税。

(四)发票填写不规范的情况较普遍。大多数纳税人发票填写不规范。如付款单位填写不全或不填,发票项目填写错误,不按规定时限、顺序填开,少量发票大写未填,开票人只写姓不填名等等痼疾依然存在。

(五)接受的发票不规范。有些纳税人自身开具的发票比较规范,但对取得的发票审核不来,一些不规范的入账现象普遍。如某旅行公司费用支出中有白条停车费、收据矿泉水、收据导游费;营业成本中列支的住宿费发票是销售货物统一发票,购买的帽子款为送货单据等。

三、发票突击检查情况:

10月10日,由市局征管科牵头,稽查局组织20个检查组对全市(含当涂县)100多户纳税人发票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了突击检查,查处各类违章纳税人25户,除2户交当涂县处理外,对其他23户纳税人予以罚款36572元。四、其他涉税问题:此次发票专项检查虽然是以查处发票违章为主,但在检查中发现,大多数纳税人在地方税申报缴纳上也存在申报不足现象。主要表现在:

1、印花税申报不足。很多企业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共查补印花税3万多元。

2、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不足。一是少数企业对个人所得税扣缴认识不足,认为全年平均每月达不到标准就不扣;二是大多数企业对工资以外的收入部分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计入,如用现金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值班补助费、加班费等,显然造成代扣不足;三是少数财务人员对个人所得税政策理解不透,造成少代扣。

3、车船使用税申报缴纳不足。一些运输企业在车辆“大吨小标”重新核定吨位后,未按照新吨位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税。

车船税缴纳标准篇3

摘要:本文对建筑企业的税务、外出经营、合同追加等方面的会计处理方法与模式及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作以简单研究论述。

关键词:建筑安装会计处理税务

一、追加收入的会计处理

建筑安装企业的追加收入包含了日常经营活动中合同规定的合法收入、合同变更等原因致使的追加收入。企业会计核算前必须要对所有追加收入项目进行全面确认,才可实行会计处理。

1、确认追加收入。(1)合同变更,收入增加。合同变更多出于客户作业内容的调整,由此产生的计量收入的增长变化,经客户确定认可后,即为追加收入。(2)索追赔款。客户与建筑安装企业在初始合同中未提到的、后期的赔付款项,即为追加收入。(3)工程奖励,额外奖励。建筑安装企业与客户的工程合同不仅顺利完成且超前完成或超额完成的,客户会给与一定计量的额外款项,可作为追加收入。

2、会计处理追加收入。会计处理追加收入主要针对依合同开具的发票。若不开具发票存在现金、银行存款形式的奖励款,应列为“个人所得税”账户进行会计处理,不属于合同收入。依照合同工程为四年时间,前三年总成本为6600万元,每年完工分别占总工程的20%、45%、75%和100%,合同收入分别为7500万元、8000万元、8000万元和8200万元;而实际上合同工程导致的成本为6800万,并开具发票进行核算。奖励款的拨发存在个人与企业两种情况。当直接现金拨发给个人时,会将奖励款项加入当月收入,减去单位代扣代缴费用、向税务部门依法上缴个税;当建筑安装企业收到现金、银行存款方式的奖励款项时,要依法扣缴个人奖励款和月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或者对企业财务账务中的奖励款项,对奖励款和个人当月收入进行整体税收的计算,依法代扣代缴。

二、会计处理建筑安装企业营业税

1、营业税会计处理。对建筑安装企业的营业收入、营业税依法进行会计处理时,要明确账户细目和分录。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营业税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金—营业税”。在规定时间末期,会出现“主营业务税金”余额的结转,这类账户贷记“主营业务税金”,借记“本年利润”;营业税缴纳分录发生变化,贷记“银行存款”,借记“应交税金”。建筑安装企业在工程建设时会出现分包、转包现象,要把这些款项在全部工程款中减去之后才是营业收入。分包或转包款项营业税的代扣代缴对总承包方来说是有责任与义务的,代扣营业税的会计处理为借记“应收账款”,贷记“应交税金—营业税”;代缴营业税的会计处理为贷记“银行存款”,借记“应交税金”。

2、会计核算外出经营所得税存在的问题。针对国家重点工程、国家援外工程项目,国有大型企业大多自行施工,所得税缴纳必须严格按照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进行。但部分企业在工程向其他单位转包和施工过程中,没有准确核算经营收入,常出现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经营活动的会计核算制度,是建筑安装企业确认经营收入、结算工程成本、缴纳所得税的规范性与法律性保障。建筑安装企业在工程施工前对相关资源的成本费用做到心中有数,确定成本预算和目标利润,从资金源头上保障工程施工成本,准确会计处理和核算管理。承包人所得税税额应缴纳数额,要以遵规守法为前提设置外出经营项目专门账户进行足额扣除。

三、会计处理小税种

1、会计处理印花税。印花税是建筑安装企业建立营业账簿、签订合同时的必有税务。依据业务种类印花税税率有所差异。建筑安装企业印花税的缴纳详情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印花税的会计处理计入管理费用,贷记“银行存款”,借记“管理费用—印花税”。印花税的具体缴纳,主要涉及四项规定。(1)建筑安装企业工程转包合同和分包合同的签订;(2)按照开具的发票作为未签订书面合同业务印花税的有效凭证,并按比例贴花凭证处理未标明金额的业务,明确凭证记载数量和价格;(3)多项内容、不同税率同时记载的凭证要按照记载的不同金额税率进行计算,未分开记载金额的要以最高税率作为计税标准;(4)合同变更导致金额增加时,要严格印花税票的税率补贴。

2、会计处理土地增值税。房地产投资是建筑安装企业经营常遇到的项目。投资方在建筑工程结束后无力付清工程款,会选择房产抵押、转让的形式支付款项或以法律裁决形式重获房产,这期间产生的土地增值税是指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减去房产建筑费用、土地成本后的余额。建筑安装企业缴纳土地增值税纳税,是税法规定的单位义务。(1)未完工房产的转让,土地增值税较易计算的可提前预交,其余等工程完工在清算;(2)土地增值税的计算要依据建筑安装企业提供的完整的扣除项目金额凭证据实扣除;(3)税务机关对建筑安装企业提供的不完整的扣除项目金额凭证核实后,再征收土地增值税;针对房产转让产生的土地增值税进行会计处理,贷记“应缴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借记“营业外支出”;部分预缴账户贷记“银行存款”,借记“应缴费用—土地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

3、会计处理财产税。日常经营活动中,建筑安装企业运输装载车辆和船只要缴纳车船使用税,有设置专门的账户。缴纳车船使用税功能不同的车船以辆数和吨数为计税的主要依据(特殊车辆例外),账户的会计处理为贷记“银行存款”,借记“应缴税费”;对于长期租赁使用的车船出租方不负担车船使用税的,建筑安装企业要缴纳集体税务,会计处理为贷记“应缴税费”,借记“管理费用”。有关工程现场为方便施工临时搭建的简易房是不缴纳房产税外,其他建筑施工房产都是要缴税和相关契税的。会计处理房产税时,定期缴纳的计提房产税贷记“应交税费”,借记“管理费用”;缴纳建筑房产税贷记“银行存款”,借记“应缴税费”。工程建筑占用土地面积,建筑安装企业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未精准明确的,要在据实上报后缴纳部分税款。会计处理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定期缴纳的计提房产税贷记“应交税费”,借记“管理费用”;缴纳建筑房产税贷记“银行存款”,借记“应缴税费”。施工期间就地选材、获取建筑材料的建筑企业要自行申报资源税,会计处理资源税,贷记“应交税费”,借记“工程施工—材料费”;资源税缴纳为贷记“银行存款”,借记“应缴税费”。

四、结束语

追加收入在建筑安装企业经营活动中已司空见惯。由于外出经营范围大等特点,印花税、财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不同税务、不同税率在会计核算中都要精准可靠,做到及时缴纳、足额缴纳,保障每一份会计报表的信息真实、准确。

参考文献

车船税缴纳标准篇4

不过如果是新车购买车船税,那么只需要缴纳上牌当月至当年年底月份的税收,并不需要缴纳全额的车船税。

对于符合标准的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对符合标准的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法律依据】

根据《车船税法》第4条规定,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车船税缴纳标准篇5

一、征收不足。以载客小汽车为例,我省年应税额360元,实际开票缴纳的有30,60,180,360元不等,甚至也有80,100的。税款所属期有的未填或随意填写。

二、纳税混乱。车主或到各办税厅,或到各乡镇点,或到保险公司缴纳,纳税人名称和地址有的未填或随意填写,甚至有到外县开票纳税的。

三、弄虚作假。有的保险公司未查看完税凭证原件,而是凭车主所持完税凭证复印件办理保险,有的车主伪造完税复印件,蒙混过关。有的应税车船想尽办法挤入免税行列。有的保单上纳税情况注明不清。

四、有“人情税”。有的保险公司对一些权力部门和“特权人士”的应税车船不敢依法代收,搞“融洽关系”。随着代收工作的继续,新的问题还会出现,需要我们随时注意。

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有很多。例如,车船户主易手频繁,且很多未履行法律过户手续,车船户籍难分,引发利益争夺。有的地方为局部利益,抱着收一点算一点的想法,随意开票收取,秩序难免混乱。再如,各保险机构本身业务竞争激烈,代收车船税越“松”对其吸引业务越有利,反之,越严则越不利,因此,对未足额征收车船税的情况,大多姑妄听之。还有地税部门与保监机构协调不够、责任心不强、纳税意识淡薄、车船数量大,等等。

尽管凭借法律的强力保障,车船税的征管基础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善,但仍需我们更细心、更耐心的工作,才能实现的车船税足额代收。从目前代收工作实际情况来看,应根据各地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以下措施:

一、明确代收税款收入归属。或将车船税一律划归县本级,或凭车船主身份证明及车船登记证明核定车船所属地,妥当划归县内各地。对以前年度的欠税追缴,应探讨实行“谁发现归谁”的办法。只有划分好收入归属,才能根本上防止可能发生的“引税”,确保车船税征纳秩序。

二、完善代收代缴工作规程。要制定统一的代收标准,督促各保险公司统一行动,并根据情况变化,不断完善代收控管方式,随时堵塞税收漏洞。至少有以下细节应予注意:

1、指定开票地,保证足额征收。今后,车船税一律由保险公司足额代收,完税凭证应由指定的税务机关开票,其它地方一律不得开票征收车船税。而在目前阶段,如果车船已在保险公司以外缴纳车船税,在办理法定保险时应留存完税原件备查,确需保存复印件的,应由管理税务机关在复印件上查核证实。对发现的完税凭项目填写不清,征收未足额等不符合规定的完税凭证要在完善后方认可。对免税车船,应凭当地地税专门业务管理机关的减免税审批证明办理法定保险业务,并把有关减免税证明存档备查。而对以前年度应税未税的漏税和逃避纳税车船,追缴很困难,笔者认为,似可探讨采取“税收共管”,即“不分地域,谁发现,谁收取”,争取摆脱征管束缚,强化力度,调动征管积极性。

2、完税期与保险期同步,代收与补收同行。应税未税车船前来办理法定保险,办理业务的保险公司要按规定税率足额代收车船税款,做到纳税所属期限与保险期限相一致,还要对本保险期期前应收未收车船税进行补收,尤其要注意加强控管第四季度,做好全年车船税清缴。

3、做好税收注明,建立代收代缴税款工作台账。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时要认真履行代收义务,除要在办理法定险时代收好税款外,要把每一户的代收税款情况或减免税收情况在保单注明清楚,同时,建立好代收代缴税款台帐,随时登记代收代缴情况,做到每部车船涉税信息的清晰完整,以备查询。

三、查处少收乱收的不法行为。一方面,地税与保监机构要立即对代收单位少收及漏收行为予以查处,责成负有代收义务的保险机构按规定补齐应收未收税款,以强化代收责任。下一保险期,各保险公司办理法定险时,再布置清收前期未缴纳的车船税。地税税源管理部门要派员按季对代收情况及时掌握,并实行年度(半年度)检查,最大程度地规范代收代缴工作,杜绝漏征现象。另一方面,车船税纳税对象流动性强,要保障车船税的代收质量,必须严厉打击偷逃抗税行为。各代收保险公司遇到的拒绝纳税情况,要当即报告地税管理机关。地税有关部门要迅速出动,对偷漏抗税车船严肃处理,随查、随补罚,维护法律尊严。

四、建立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地税部门和保险机构要在认识上要保持一致,通过密切协作,共同抓好代收代缴工作。

对于地税部门,首先要把紧开票关,务必做到严格规范开票;其次要及时对代收代缴工作做好辅导,代收代缴工作实行伊始,保险机构情况可能不熟悉,依法代收的法律义务意识有待加强,必须做好对代收代缴单位的辅导,帮助建立代收代缴台账;第三,要主动帮助保险机构切实解决好保险机构自身难以处理的问题,扫清代收障碍。

对于各保险机构,要统一行动,认真规范把好控税关,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与本身业务同样认真,同样规范,遇到的拒绝纳税情况,要当即报告地税管理机关以利及时处理。

地税与保险机构要共同做好车船税的政策宣传,定期开展车船税征收研讨,共同维护好代收秩序,建立信息共享通道,不断更新控税手段,实现车船税代收工作与车船法定险业务的相互促进,合作共赢。

五、制定奖惩严明的激励措施。《车船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为迅速建立代收秩序,有必要由政府牵头,制定好奖惩措施,以促进代收代缴工作的顺利展开。在及时足额支付代收手续费的基础上,对不能很好履行代收义务的保险机构进行追究惩罚,对认真严格开展代收工作的保险机构进行表彰奖励,强化代收责任。

车船税缴纳标准篇6

【关键词】车船税征管工作税法

一、目前车船税征管工作存在的问题

目前在车船税的征管工作工作中,主要有三方面的问题,一是摩托车、三轮车以及低速货车等车辆的参保率不高,导致出现比较严重的漏征税现象;二是在进行捆绑车船税的过程中,会导致新的漏洞出现;三是信息不对等,一些车船税的比例有问题。下面进行详细的分析。

(一)摩托车、三轮车以及低速货车等车辆的参保率不高

在车船税的征管工作中,摩托车、三轮车等车辆的参保率不高,有严重的漏税、逃税现象[1]。出现这种问题的主要原因有摩托车、三轮车这类车辆的价格比较低,税金相对较高,车主的安全意识较低,指购买小年检,不参保,这项问题在实际工作中,会逐渐形成税收成本过高,车船税的流失加大。

1.摩托车危险性系数大,出险率高

摩托车、三轮车的行驶危险系数较大,一些保险公司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会谨慎的告知车主其安全性问题,导致车主对车船税所能起到的作用并不了解。

2.摩托车、三轮车等车辆较多

摩托车、三轮车以及低速货车的车辆较多,并有较大流动性,经常在农村和城乡交际使用,该地方的使用率较大。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提升交警部门的力量,也很难达到完全政治的目的。虽然摩托车、三轮车及低速货车的理论税源很大,但在车船税的征管工作中,真正得到的税收非常少,尤其是摩托车,其车船税的税收基本为零。

(二)进行捆绑车船税的过程中,会出现新的漏洞

根据现有的制度规范,车船税由保险机构在收取强险时依法代收车船税。但从目前的实施情况来看,出现了新的漏洞。一些乘用车的车主为了不缴纳车船税,利用交警部门的两年一次年检的间隙,去验车而不去办理强险,而且还没有申报车船税,从而逃税。还有的车主有接近使用年限的车辆,或是经常放在外地,很少使用的车辆,为了不缴纳车船税,没有办理强险业务和车船税,甚至没有进行机动车审验,从而逃税。

(三)信息不对等,一些车船税的比例有问题

这种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主要有:

地税部门与保险机构缺乏有效的联系,没有完善交强险的信息共享机制,税务机关在进行相关审核工作中,有较大的难度。根据目前我国的政策规定,一些保险机构应按照该地区的代缴管理方法进行实施,应及时向所在的地方税务缴纳和申报税款。但是这个过程也有一定问题,保险公司缺乏全面的信息资料,无法掌握所有的交强险情况,然后仅按照业务部门的情况进行上部,从而导致税款与解税款不平衡。部分保险公司业务部门数据导出权限受总公司控制,核查困难,给基层税务机关的日常管理带来了不便。

二是交警、交通管理等部门,对车辆类型的划分不够明确,所以导致车辆数据对比不一致。如果以“挂车”和“半挂牵引车”为例,交通运营管理部门的统计情况,这两类车辆可以算为一种车辆,不单独处理;但是在车船税法的规定中,“半挂牵引车”主要归为商用花车,而“挂车”为单列。

三是各部门之间的信息流通比较慢,税务部门的基础数据无法及时更新,尤其近年来,机动车的数量不断增加,导致税源管理越来越复杂。

二、改善车船税征管工作的建议

(一)充分考虑节能减排和普通老百姓的利益

相关人员要制定车辆的税额标准,充分结合节能减排的情况,从而保证人民的经济利益。相关单位要以2.0升为限定标准,然后上下调整税额。从三线城市数据看,2.0升以下的车辆是所有乘用车的90%。根据车辆的用途分析,人们购买车辆是为了满足生活的基本需求,这种情况显示,这些车辆并不属于奢侈品[3]。在国内通货膨胀和宏观政策的影响下,要保护这些消费者的利益,并适当减少这些车型的税收费用。相关人员应充分理解抑大扬小的作用,明确汽车消费走向。相关单位应刺激消费者购买小排量的车辆。还应提高大排量车型的税额,例如2.0升以上的车辆,要适当考虑税额。

(二)建议对摩托车实行免征

对摩托车实行免征,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虽然在交警部门等级的摩托车的数量比较多,但是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升,各种车型不断出现。摩托车逐渐被取代,大部分摩托车并没有到交警部门注销;一般摩托车基本不入强险,要依据上路检查,这种情况增加了征收成本。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

因为信息不对等,难以比较税源基数,并且有漏征现象存在,导致车船税的征管工作比较滞后。相关人员可以通过搭建信息共享平台,解决这个问题,并实现税务、公安和保险机构之间的税收共享。通过这种手段,及时掌握全区域车辆的增减变动情况以及车船税缴纳情况,分析是否有漏管漏征的现象存在,从而避免监管缺位。

三、结束语

通过上文对车船税征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进行分析,车船税的实施比较困难。所以要由针对性的进行分析,根据实际情况设定税额,有针对性的解决车船税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肖国民.车船税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北方经贸,2012(02).

[2]王蕴,田建利.构建以财产税为主体税种的地方税体系[J].税收经济研究,2012(05).

更多范文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