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考核方案范例(3篇)
时间:2026-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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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资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改革我市农村信用社现行工资制度,就是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要求,结合农村信用社的特点,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彻底打破原有的行员等级工资制,将员工的劳动报酬与信用社的经营成果、自身的贡献大小紧密结合,建立起以效益为核心、以激励机制为动力的具有农村信用社特点的结构工资制度。
工资制度改革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收定支、保障员工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工资分配要与员工个人的贡献大小、责任轻重、工作质量好坏、业务水平高低等结合起来,体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克服平均主义;
(三)坚持效益的原则。以保本经营为基点,根据经营效益情况,有盈利的单位,工资水平要适当提高,亏损单位工资水平要降低。实行增效增资、减效减资。
二、结构工资的构成
改革农村信用社现行的行员等级工资制,实行效益结构工资制,即将工资分为保障工资、津贴工资、出勤工资、安全工资、岗位工资及效益工资六部分。
(一)保障工资
保障工资是保障员工基本生活的工资。其标准是以县(市、区)为单位,按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工资标准为基数,加上相应由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혁姐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构成。该四项基金由员工所在单位(联社)代扣代缴,员工实际领取到手的保障工资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工资标准数。最低生活保障工资标准每年以省政府最新公布标准为准,随其变动而调整。
1.市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费每月350元;
2.养老保险金:按档案工资7%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
3.医疗保险金:按档案工资2%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金;
4.失业保险金:按档案工资1%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金;
5.住房公积金:按档案工资15%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缴纳:
1.按规定为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
2.按规定为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金
3.按规定为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金;
4.按规定为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5.按规定为个人缴纳的工伤及生育保险金。
(二)津贴工资
津贴工资设工龄、学历、职称、边远信用社工作津贴4类,其中学历和职称津贴二项可就高选一,但不可兼取兼得。
1.工龄津贴。工龄津贴的计算方法是:从参加工作当年开始计算,即现在年份减参加工作年份加1年,中间间断的时间要扣除,工龄5年(含)以内的工龄津贴每年按2元计算,工龄5年—10年(含)工龄津贴每年按3元计算,工龄10年—20年(含)工龄津贴每年按3.5元计算,工龄20年以上工龄津贴每年按4元计算,从每年1月1日起调整。(按分段累进计算)
2.学历津贴。凡取得国家人事教育部门认可的学历,并持有正式毕业证书的,可享受此项津贴。
3.职称津贴。凡取得经济、会计、法律、计算机工程、政工类专业技术职称,并被聘用的人员,可享受相应的职称津贴。其它类专业技术职称、技术级别的不享受此项津贴。
学历津贴额职称津贴额
初中及以下30元/月员级60元/月
中专及高中50元/月助师80元/月
大专70元/月中师120元/月
本科90元/月高师180元/月
研究生120元/月
4.边远信用社工作津贴。
实施存款利率改革试点单位员工每人每月可享受30元津贴。
(三)出勤工资:每月出满勤发给出勤奖150元。
(四)安全工资:以信用社(部)本部柜台、分社、储蓄所、站、联社科室为单位,各项工作安全无事故,每人每月发给安全工资100元。违反安全保卫、内控制度被查处的,取消当月安全工资。构成案件的,取消一年安全工资。
(五)岗位工资
岗位工资是根据员工所处的不同工作岗位、承担的不同责任、工作量的多少以及履行岗位职责情况,所给予的工作效能工资。岗位工资是组成效益结构工资的最重要一环,将充分体现按劳分配原则,是促进信用社员工增强经营意识,发挥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改善经营环境提高竞争能力的有力手段。
岗位工资按每个员工工作岗位责任大小、工作量的多少、工作质量好坏、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来考核分配。岗位工资分管理岗位工资(联社、信用社正副主任等中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联社各职能部门一般管理人员)和业务岗位工资(一般员工)两大类,管理岗位工资依据工作责任大小,结合业务规模确定;业务岗位工资以所在单位业务规模为前提,以人均业务量确定岗位工资标准。
工改初期,按不同系数确定每个员工岗位工资额,再进行工效挂钩。岗位职务系数表如下:
职务系数
联社主任及相当职务2.5
联社副主任及相当职务2.0
信用社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及联社科长或主持工作的副科长1.7
正股级、信用社副主任及联社副科长1.6
副股级1.5
主办会计1.4
分社负责人1.2
本部柜台负责人1.1
联社职能部门管理人员1.2
一般员工1
见习人员0.8
信用社(部)柜台临柜人员及分社、所、站职工岗位考核工资혂痐以下人日均存款工资、存款基础工资、人日均业务笔数工资、人日均现金收款量工资四部分组成。
1.人日均存款工资。
实行工改的考核基数以上年所辖柜台、分社、所、站人日均存款余额作为考核基数,每超过考核基数1万元加4元,每低于考核基数1万元减4元。实行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计算考核基数、当月实际人日均存款余额的人员数均以网点现有实际人员数。
2.存款基础工资。
(1)1千万元以下(不含1千万元)的机构每人每月100元;
(2)1千万元—2千万元(不含2千万元)的机构每人每月130元;
(3)2千万元—3千万元(不含3千万元)的机构每人每月160元;
(4)3千万元—4千万元(不含4千万元)的机构每人每月190元;
(5)4千万元—5千万元(不含5千万元)的机构每人每月220元;
(6)5千万元—6千万元(不含6千万元)的机构每人每月240元;
(7)6千万元—7千万元(不含7千万元)的机构每人每月260元;
(8)7千万元—8千万元(不含8千万元)的机构每人每月280元;
(9)8千万元—9千万元(不含9千万元)的机构每人每月300元;
(10)9千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的机构每人每月320元;
(11)1亿元以上的机构每人每月340元。(超1.1亿元存款每增加1仟万元存款每人每月增加10元)
(12)非利率改革试点单位的机构每人每月增加补贴30元。
存款岗位工资=基础工资+(柜台、分社、储蓄所、站当月实际人日均存款余额-考核基数)×4元。
3.人日均业务笔数工资(以传票封面合计数计算)
(1)15笔以下每月发给30元;
(2)15笔以上(含15笔)50笔以下,每增加1笔增发2元;
(3)50笔以上(含50笔)80笔以下,每增加1笔增发1.5元。
(4)80笔以上(含80笔),每增加1笔增发1元,但最高领取数为180元。
4.人日均现金收款量工资
(1)10万元以下,每月发给40元;
(2)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每增加1万元增发1元;
(3)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80万元以下,每增加1万元增发0.5元;
(4)80万元以上(含80万元),每增加1万元增发0.2元,但最高领取数为120元。
计算现金收款量应扣减现金调拨款。
计算人日均存款、人日均业务笔数、人日均现金收款量的天数以当月日历天数计算。
信用社(部)信贷人员岗位工资。
考核工资的考核奖惩办法如下:
(一)考核内容
(1)清收不良贷款情况;
(2)贷款利息收回情况;
(3)营销贷款情况(贷款利息收入增加额、抵押贷款增加额)。
(二)考核办法
基本要求
1.不良贷款清收系指逾期6个月以上的不良贷款的清收按100%为折算系数(呆账核销、抵贷资产不列入清收口径考核),并以此计算该季度实际清收情况。
2.贷款利息收回率包括正常贷款及非正常贷款利息收回情况,按季度进行考核。
3.营销贷款:抵押贷款增加额按月考核、利息收入增加额按季考核。
奖惩措施
1.清收不良贷款的奖励。
(1)逾期超6个月的不良贷款,收回全部欠息盘活的按盘活本金的2‰及收回利息的2%计奖。
(2)欠息的不给予盘活。
(3)增量盘活的不给予计奖。
(4)本金没增加的置换贷款,按盘活本金的2‰及按收回利息的2%计奖。
(5)清收逾期超6个月的不良贷款,按清收本息的2%计奖。
(6)靠法律手段清收的按1%计奖
(7)收回已核销后的不良贷款按收回本息的10%计奖。
(8)经核实非基层社(部)管贷责任人实际清收的,奖金由联社统筹。
2.新增不良贷款的处罚。(增量贷款当期形成不良的加2倍处罚)处罚标准按分段累进计算。
(1)当月形成不良贷款在10万元(含)以下,按新增不良贷款本息的1%处罚。
(2)当月形成不良贷款在10-50万元(含)的,新增不良贷款本息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8‰处罚。
(3)当月形成不良贷款50-100万元(含)的,新增不良贷款本息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5‰处罚。
(4)当月形成不良贷款在100-300万元(含)的,新增不良贷款本息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3‰处罚。
(5)当月形成不良贷款在300-500万元(含)的,新增不良贷款本息超过300万元的部分按2‰处罚。
(6)当月形成不良贷款在500-1000万元(含)的,新增不良贷款本息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按1‰处罚。
(7)当月形成不良贷款在1000万元以上,新增不良贷款本息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0.5‰处罚。
(8)欠息处置后形成不良贷款的(指前年度欠息处置的,且须经联社业务管理部门确认),处罚标准按30%执行。
(9)贷款逾期在1个月(含)内收回或盘活的,罚款100%返还;贷款逾期在1-3个月(含)内收回或盘活的退还责任人的90%罚款;在3-6个月(含)内收回或盘活的,退还责任人70%罚款;超过6个月以上收回或盘活的罚款不予退回。
(10)在6个月(含)内清收或盘活按实际期限档次返还罚款,超过6个月按清收或盘活实际档次计奖。
(11)一般社团贷款责任由主办社及成员社按各自出资额分别承担责任,大社团贷款责任由主办社承担。
(12)不良贷款占比在1%(含)以下的不予奖罚。(但不包括增量贷款当期形成不良贷款的处罚)
3.利息收回情况的奖惩。
该信贷片正常贷款利息收回率在98%(含)的不给予奖罚;利息收回率在98%以上的每增加一个百分点给予奖励200元;利息收回率在98%以下的每减少一个百分点给予罚款100元。最高奖罚800元。
利息收回率=(本季实收利息/本季应收利息)×100%
注:本季应收利息应包括当年上季未收利息。
4.不良占比在8%-15%(含)的信用社,每人每月奖励20元;在5%-8%(含)的信用社,每人每月奖励30元;在2%-5%(含)的信用社,每人每月奖励50元;在2%(含)以下的,每人每月奖励100元。[(本月不良贷款余额/年初贷款余额)×100%=不良占比]
5.营销贷款按所考核的指标计算奖罚。
(1)每增加1万元贷款利息收入给予奖励45元,每减少1万元贷款利息收入给予罚款45元。
公式:贷款利息增加(减少)=本季实收贷款利息-基数
基数为2003年底正常贷款余额计算的一个季度应收贷款利息
(2)每增加1万元的抵押贷款余额给予奖励3元,每减少1万元的抵押贷款给予罚款3元。
公式:抵押贷款余额增加(减少)=本月抵押贷款余额-上月抵押贷款余额
基数为2003年底抵押贷款余额
6.增量盘活的贷款利息不给予计奖。
奖罚兑现
1.信贷有关工作人员(信贷员、基层社(部)正副主任、联社业务科业务员、正副科长、联社主任及分管领导)每人每月预留贷款责任保证金600元。
2.奖金实行跨月、季度50%发放,余下50%作为风险保证金年末一次性结清。
由联社根据各社(部)信贷人员实际清贷收息等情况,经考核测算后下发。罚款按预留贷款责任保证金及风险保证金,每人每月最低领取保障工资500元,罚款不足部分年末补齐、按年结算。
(三)其他
1.在清贷收息等计提奖金过程中,若发现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除奖金全部退还外,对责任人所骗取奖金给予二倍以上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其相应行政责任。
2.非信贷管理人员协助清贷收息及营销贷款的,比照本办法同等条件给予奖励。
3.本考核办法只对信贷管理人员岗位工资部分的考核,不影响单位、部门对信贷管理人员的其他管理要求和考核。
信贷考核工资不再乘岗位职务系数。
信用社(部)主任、副主任的岗位工资。
以所辖社(部)柜台人员及网点人员所得的平均岗位工资乘以岗位职务系数+辖内信贷员考核(奖惩)工资加权平均数。
信用社(部)信贷人员的岗位工资
由基本工资和考核工资两部分构成,即信贷人员岗位工资=基本工资+考核工资。基本工资为本社(部)柜台人员的岗位工资(兼任网点负责人的,为所挂网点负责人的岗位工资的50%+大社柜台的岗位工资的50%)乘以岗位职务系数;考核工资为信贷考核奖罚,考核工资不再乘以岗位职务系数。
信用社(部)主办会计的岗位工资。
以本社(部)柜台人员及网点人员的平均岗位工资乘以岗位职务系数。
分社、所、站负责人的岗位工资。
以该网点岗位工资乘以岗位职务系数。
专职押运人员的岗位工资。
以信用社柜台人员及网点人员的平均岗位工资发放。
联社高级管理人员、科室负责人、副股级人员、职能部门管理人员、营业部本部人员的岗位工资。
联社主任的岗位工资为分管领导的岗位工资平均数乘以岗位职务系数。(信贷考核工资不乘岗位职务系数)
分管领导的岗位工资=各自挂钩社的岗位工资的平均值的40%+全辖的岗位工资的平均值的60%然后乘以岗位职务系数。(信贷考核工资不乘岗位职务系数)
联社科室人员的岗位工资按各自分管领导同样的方式计算岗位工资然后乘以各自的岗位职务系数。(信贷考核工资不乘岗位职务系数)
营业部本部人员的岗位工资=本部柜台的岗位工资的70%+全辖的岗位工资的平均值(不含信贷考核工资)的30%然后乘以各自的岗位职务系数。(信贷考核工资不乘岗位职务系数)
(六)效益工资
效益工资是与信用社年度经营成果紧密挂钩的工资。根据年终会计决算情况,按国家、集体、个人统筹兼顾的原则掌握。效益工资具体包括年度奖金、各项专项奖金(专项奖金的项目构成及提取办法依据财务工作指导意见)。享受效益工资必须是信用社当年经营体现帐面盈利且当年经营考核利润比上年持平或增盈。对存在亏损挂帐的信用社,要先按规定弥补亏损后才能进行劳动分红。效益工资于年末根据当年经营成果预提,分别以年度奖金,专项奖金以及劳动分红等方式列帐,次年初经年度决算稽核审定后发放,超过部分次年冲回成本。
(七)其他
1.节假日加班工资。仍按《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员工节假日加班工资发放标准的通知》(信联人[2002]009号)执行。在编职工按档案工资中的基本工资标准计发。
2.假日加班工资界定。可算加班天数即:
出勤天数-(当月日历天数-法定双休日天数)
3.安全防卫费。值班、守库人员的补贴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4.劳动保护费。特殊岗位人员仍按现行规定享受津贴。
5.经警特殊岗位津贴。经联社保卫科报公安部门批准,且报市监管分局信合办备案的在岗经警人员可享受其本人档案工资中的基本工资17%的津贴。
6.病假与事假。因病住院请假发给岗位工资50%;事假而未能出满勤(参照第2点的计算方法),应发给岗位工资:(所在网点岗位工资÷当月应出勤天数)×其本人当月出勤天数;出勤工资:150元-(当月应出勤天数-其本人当月出勤天数)×(150元÷当月应出勤天数);安全岗位工资测算同上。
7.培训学习。公派学习培训可享受出勤工资、安全工资及加班费。员工接受学历再教育当月最多假期为7天,但在7天(含)以内的,不享受出勤工资、安全工资,具体以本月出勤实际天数测算,超过7天以上的多扣岗位工资。
8.产假、探亲假、婚假。不享受出勤工资、安全工资,其余照发。(整月的只领档案工资)
9.实行固定延班费。中午有对外营业的网点每月发给360元,押运人员、驾驶员、保卫科人员、电脑中心人员每人每月发给9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发给30元。
(一)为了加强农机法制建设,强化农机行政执法的监督,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公示内容:
1、行政许可事项;
2、行政执法程序;
3、收费标准;
4、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5、规范服务标准;
6、执法部门岗位职责。
(三)公示形式:
1、在服务大厅设置公示栏;
2、在报刊上公示公告;
3、公示布告;
4、信息网络公示。
(四)公示要求:公示项目规范,公示内容醒目。
二、部门及岗位责任制度
(一)为加强农机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工作制度的顺利实施,加大执法工作力度,特制定本制度。
(二)部门职责
1、市农机局农机监督管理处负责市农机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律、法规宣传和贯彻落实;农机化政策法规调研、执法人员培训;行政诉讼、应诉和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规章制度制定、农机行政立法的组织、协调、农机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工作。
2、市农机安全监理站负责农机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系统规章制度的宣传;对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对在城市道路和公路外行驶或者作业的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检查,查处违章行为;负责统计农机事故和处理道路外农业机械事故;负责专职、兼职农机监理员的资格审查、培训及证章的办理工作;配合农机管理处做好有关农机立法、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宣传教育等工作。
(三)岗位职责
1、市农机局监督管理处处长负责农机法律、法规、规章及工作制度的宣传、贯彻落实和监督检查;农机法规制定的起草和协调工作;执法人员培训;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农机执法证件管理;农机化工作调研。
2、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站站长负责农机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系统的规章制度的宣传;处理道路外农业机械事故及统计;对在城市道路和公路外行驶或者作业的农业机械进行安全及违章行为检查处理;负责专职、兼职农机监理员的资格审查、培训及证章的办理工作。
3、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站副站长,负责农机投诉工作。
4、农机执法岗位一:负责农机化政策法规调研、执法人员培训及监督检查、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
5、农机执法岗位二:负责农机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治理活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管理;农机事故责任认定。
6、农机执法岗位三:负责公路牌证拖拉机驾驶员增驾、补证的审核、办理;农田牌拖拉机驾驶操作人员证件的审核、办理;驾驶员考检工作的督查。
7、农机执法岗位四:负责农机事故处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补换发牌照、行驶证工作;农机保险工作。
8、农机执法岗位五:负责农机修配网点的技术检验;负责农机投诉工作的受理、调查取证,提出初步处理结果。
三、执法考核评议制度
(一)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农机工作制度的贯彻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二)每年组织对农机执法部门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执法评议考核。
1、评议内容:农机行政执法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农机执法情况。
2、评议考核形式: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日常执法情况抽查、检查;测评或民主评议。
3、评议考核结果使用:作为对执法部门和人员考核奖惩的依据;对有执法错误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过错追究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对执法单位半年内发生执法过错3次以上、全年发生5次以上,给予通报批评;对行政错案的相关负责人半年内发生错案2次以上、全年发生3次以上者作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经教育仍继续发生错案的,停职检查或调动岗位。执法单位应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多种形式的行政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教育和工作考核,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做到减少或不发生执法过错,杜绝错案发生。
四、行政执法过错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促进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和执行人员依法行驶行政处罚职权,避免和减少执法过错,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执法过错,是指农机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照本办法应当追究的行为。
(三)本办法适用全系统执法人员
(四)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违法必究,依法追究原则;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3、过错与承担责任相当原则;
4、责任自负,重在教育原则。
(五)执法过错的调查、认定及处理,由县级以上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负责。
(六)农机行政执法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为执法过错,应当予以追究;
1、违法受理、处理案件或者对正在进行的农机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
2、未持证上岗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3、违反规定发放、伪造、涂改证件的;
4、违法收集证据,造成严重后果的;
5、制作假证据,捏造、歪曲事实陷害他人的;
6、故意隐瞒农机行政违法事实,隐匿、销毁农机行政违法证据,包庇、从容农机行政处罚违法单位和个人的;
7、农机行政执法过程中,,接受相对人宴请,索取贿赂的;
8、违法实施罚款行政处罚的;
9、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的;
10、丢失、毁损案卷材料或者制作假案卷的;
11、拒不执行上级农机行政处罚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做出的纠正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为,应当予以追究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执法过错,应当予以追究的:
1、法院判决或者裁决撤消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2、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撤消或者变更原具体行为的;
3、本农机行政处罚机关自行撤消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八)由于案件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造成危害后果的,追究执法人员的责任。
(九)审批人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应当纠正的而没有纠正的,追究审批人的责任。
(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案件,由于行政干预,或者审批人的故意,导致错案的,追究审批人的责任。
(十一)2人以上都有执法过错的,依责任大小分别承担。
(十二)执法过错处分分为:警告通报批评、暂扣执法证件、吊销执法证件、行政记过、开除公职。农机行政执法人员构成执法过错,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处分;情节严重的,暂扣执法证件;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执法证件,可以开除公职,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受到暂扣执法证件以上处分的执法人员,可以减发或者停发工资、奖金。
(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
1、情节显著轻微的;
2、主动承认过错并及时纠正的;
3、由于过失造成危害不大的;
4、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执法过错的。
(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追究:
1、性质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影响较大的;
2、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分后,一年内再次发生执法过错的;
3、打击报复的;
4、对查处工作设置障碍,坚持错误拒不改正的。
(十五)由于执法过错,造成当事人直接经济损失,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执法过错责任人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赔偿费用,有执法过错所在单位先行赔偿,然后向执法过错责任人追偿。
(十六)农机行政执法人员有执法过错受到通报批评处分的,年内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受到暂扣执法证件以上处分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
(十七)通报批评、暂扣执法证件得解除期限分别为半年、一年。
(十八)执法过错的立案查处,由县级以上各级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十九)执法过错的调查,由农机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和纪检机构负责。调查结束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二十)追究执法过错责任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两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不能结案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二十一)追究执法过错责任案件,经调查,事实不存在,或者证据不足,或者免予追究的,应当撤消案件,并告知有关单位;应当追究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处理。
(二十二)执法过错的处理决定和解除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
(二十三)执法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至十五日内向农机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审。复审决定应当在一个月内做出。
五、执法程序制度
(一)为了规范农机行政处罚实施,保障和监督农机行政处罚有效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省行政处罚程序》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三)农机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农机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四)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可以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农机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2、调查取证。行政执法人员要做好询问、勘验检查笔录和抽样取证,制作相应文书;
3、口头告知相对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
4、当场处罚。填写统一编号的《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载明相对人的姓名或名称、违法事实、处罚种类、幅度、时间、地点,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及条款,标注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及执法证号并加盖行行政机关印章;
5、当场交付《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请相对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告知相对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备案。农机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副本交所属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备案。
(六)实施农机行政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外,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七)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对发现或举报事实比较复杂或情节比较严重的农机行政违法行为,决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登记立案
受案人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农机行政处罚机关主管领导批准。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
(1)有违法行为发生;
(2)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3)属于本部门管辖的;
(4)属于一般程序适用范围。
2、调查取证
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必须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二人。执法人员在调查案件时询问证人或当事人,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执法人员对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勘验检查时,应当制作《勘检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3、审查定案
执法调查人员在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农机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查。经审核后,处罚机关应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并由相对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
4、处罚决定
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应当根据情节较重,做出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制作。
5、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相对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相对人,并由相对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证回证》上签名或盖章;相对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受的,可留置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送达,也可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6、处罚的执行
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对其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或者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结案归档
案件终结后,案件执法人员应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并将全部案件材料立卷交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归案。
六、执法监督制度
(一)为加强和完善农机行政执法工作,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
1、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
2、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3、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4、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5、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6、执法责任制建立和执法情况;
7、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8、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情况;
9、其他依法监督事项。
(三)监督方式
1、开展行政执法检,组织执法监督人员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检查;
2、听取执法工作报告;
3、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资料,对日常行政执法工作费用收取,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审核;
4、接受群众举报、投诉,对群众举报、投诉,要实行“实名、实事”的法则,对符合原则的举报,立案后组成不少于二人的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应在三个月调查完毕,调查结束后提出处理意见。
(四)处理
对违规、违纪执法人员属情节较轻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生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全面提高执法能力和服务水平促进依法行政,行政依法行政水平,特向社会承诺。
1、坚持原则。能办的业务不推、不靠、不拖及时办理;
2、实行全程制,一站式服务,一个窗口对外高效、便民、优质服务。按时、按期办结业务;
3、各项业务收费,严格按照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
4、公开办事程序,设意见箱,监督台,监督电话及时处理用户的投诉、及来信、来访;
5、做不到承诺者及时查处;
6、举投电话:。
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指导性标准
(一)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推进依法行政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1号),为正确行使和运用法定的自由裁量权,以达到控制执法的随意性和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实施行政处罚须遵循以下原则:行政处罚法定原则、公正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三)本系统内实施行政处罚的机构适应本办法。
(四)行政相对人有下列行为按照以下标准处罚:
1、饮酒后驾驶农业机械的给予警告处分,责令醒酒后方可驾驶,拒不改正处100元罚款,醉酒后驾驶的责令醒酒后方可驾驶,处200元罚款,并处暂扣10日农业机械驾驶证的处罚;
2、无驾驶证驾驶农业机械的给予警告处分,并责令其申领驾驶证方可驾驶,拒不改正的处100-200元罚款。驾驶无牌、无证农业机械的给予警告处分限期5日内到市农机监理站申领牌、证,逾期不改的处100-200元罚款;
3、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农业机械牌、证,驾驶证的给予警告处分,当场收缴变造、伪造的号牌,并处200元罚款;
4、驾驶本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给予警告处分,前者行为的限1日内到监理站进行技术检验,检验合格方可上路行驶。不合格的与本款后者行为的不准上路行驶,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
5、违章载人的人,给予警告处分,并责令其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载1人的处100元罚款,2人的处150元罚款,3人以上(含3人)的处200元罚款;
6、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责令停办,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处15000元罚款;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30000元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培训规模50人以下,处5000元罚款;
培训规模50人以上,处10000元罚款;
7、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责令改正,其中一项未按规定进行培训的,处1000元罚款;两项以上未按规定进行培训的,处2000元罚款;
8、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责令改正,聘用一名不合格人员,处2000元罚款。聘用2名以上不合格人员,处五千元罚款。
(五)有下列行为给予警告处分,责令其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罚款。
1、驾驶与驾驶证准驾机型不符的农业机械的;
2、不按规定参加驾驶员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驾驶农业机械的;
3、不按规定安装农业机械号牌的;
4、不携带驾驶证、行使证的;
5、在易燃物场区作业时,未安装防火罩的。
(六)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规定处理。
(七)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执行。
八、行政诉讼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一)行政诉讼是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实施监督的法律制度,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特制定本制度。
(二)对重大、复杂、农机行政诉讼或者行政赔偿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案件,原则上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庭应诉。
(三)每年的第1件行政应诉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四)以上一年度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为基数,确定当年的应诉件数,每年行政应诉案件在5件以下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得少于1件;行政应诉案件在5件以上10件以下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得少于2件;行政应诉案件在10件以上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得少于3件。
九、行政执法资格审查、证件管理制度
(一)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行政执法资格、证件每2年审验1次,进行统一收缴,按照发证机关的规定,及时报验行政执法资格、证件。经审验符合条件的,行政执法证件可以继续使用;经审验不符合条件的,行政执法证件应当予以收回或者注销。注销的或者逾期未审验的行政执法证件不得继续使用。
(三)行政执法人员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的,收回行政执法证件并缴发证机关予以注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件,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行政执法证件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立即向发证机关报告,由发证机关登报声明作废。需要补发证件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四)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在执行公务时不出示有效执法证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拒绝和检举。
(五)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
1、执行公务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
2、在执法中,造成不良后果的;
3、涂改行政执法证件或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给他人使用的;
4、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法律培训学习制度
1、行政执法人员为了适应形式需要,能够熟练掌握履行职责所需的法律、法规、规章知识,特制定本制度;
2、业务主管领导牵头,每月组织2-3次法律、法规学习,每月学习时间不少于4-6小时;
3、学习和培训相结合,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相结合,自学和集体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学习;
4、学习内容:以邓小平理论,党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法学理论和相关农机法律、法规、规章为主;
5、学习和培训成绩及表现要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十一、执法年度报告制度
(一)掌握全市农机系统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加强农机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制定本制度。
(二)各执法单位,各市(区)农机主管部门每年初,制定农机行政执法工作计划并将执法情况于每年6月25日,12月25日以书面形式报市农机局。重大事故,突发性事件应随时报告。
(三)报告的主要内容。
1、行政执法建立健全和落实情况;
2、执法队伍建设情况及法律、法规、规章学习情况;
3、行政执法的基本情况,包括宣传普及农机法律知识情况,办理许可情况,实施行政处罚情况,采取措施情况,行政赔偿情况;
4、农机行政执法工作人员主要做法和体验;
《药品管理法》赋予了食品药监部门依法履行药品监督执法的职责,这既是政府赋予我们的权力,又是我们的责任。在药品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中,稍有不慎或者失误,就可能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甚至会引起国家赔偿的严重后果,所以哪怕是一些细小的问题也不容忽视。现结合工作实际,就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中如何降低执法风险谈一点肤浅的体会。
一、当前行政执法现状
近年来,我市积极开展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药品监管行政执法的总体情况逐年好转,执法办案质量也有很大的提高,但同时也有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适用法律错误
1、应适用甲法,却适用了乙法。
例如某药店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执法人员适用《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四十七条规定,对该药店处以罚款500元,本案中,该药店的行为既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八条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属于部门规章,效力低于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根据法理学的理论,适用法律时,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下位法与上位法存在冲突时,应适用上位法。因此在此案中,应适用药品管理法进行处罚。
2、适用法律条款错误,包括适用法条和款项错误。例如执法人员查获某药店销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明令禁止销售的药品,认定该药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因为该条包括三款内容,所以不能笼统地说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而应该说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这样从逻辑上来说才是严密的。
(二)行政处罚程序违法
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我们药品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所要遵循的程序法,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在药品监管工作中,如果发生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的情形,管理相对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上级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或者判决该行政机关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以程序正当、合法非常重要。药品监管程序违法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表明身份程序违法。有的执法人员只说我们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来检查,没有出示执法证件,或者不及时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是调查取证的一般前提,是所有行政检查程序都必须的起码要求,它作为一项行政处罚程序至少有三个意义:(1)体现对当事人的尊重,树立公仆形象;(2)表明合法的处罚主体或资格;(3)在处罚违法或当事人对处罚不服时,表明身份程序有利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查明案件事实。
2、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回避主要有三种情形:(1)是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2)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3)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对于我们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如果被检查认识自己的亲戚、朋友,应该主动向单位负责人提出回避的申请,不能仅仅把回避理解与某个人有仇怨而由当事人提出的回避。从我们实践看,回避制度没有得到很好地贯彻实施,很少有执法人员主动提出回避。
3、说明理由程序违法。主要表现为在对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理时,没有向相对人说明合法性、合理性的理由,或者说得不充分。忽视告知义务的履行,主要表现为在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权利的同时,不给当事人充分行使申辩权的机会,强制性的要求当事人在相关法律文书上签署诸如“对告知的内容无异议,放弃陈述申辩”等。在使用自由裁量权时,没有说明从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的理由,不能达到以理服人。
4、应该适用一般程序的,却适用了简易程序。这是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情形,如对超过《行政处罚法》规定罚款数额(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适用简易程序;对有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适用简易程序。
5、违反规定当场收缴罚款。个别案件还存在不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情形的,予以当场收缴罚款。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符合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主要是:(1)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三)部分案件事实不够清楚,证据不够充分
个别案件的违法事实中缺少违法时间及涉案的数量、货值、违法所得等要素;有的执法人员重视对当事人的调查询问而忽略了对原始书证、物证的收集与固定;部分案件当事人身份不清,反映当事人情况的身份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没有被收集进入证据;收集的证据和违法事实之间缺乏相关性。
(四)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
从当前的行政处罚案件来看,事实、证据、程序方面的问题都是个别性的,最主要的就是法律文书制作方面,也是执法人员最容易忽视的,常见的主要问题有:
1、执法文书中对被处罚单位(人),地址(住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括号中的内容不根据情况作出取舍,需要划掉的没有划掉。
2、案卷中没有假劣药品的销毁记录,无没收物品的处理记录等。
3、文书时间填写不准确,如举报时间为下午4:00,记录记载4:00,准确记录应为16:00或者下午4点,虽然并不会因此造成案件败诉,但我局就曾遇到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此提出疑问,何不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
4、个别案件笔录当事人未签署对笔录的真实性意见。
5、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审批表,保存物品只填写“药品”,没有写明药品名称。笔录“监督检查类别”填写不准确,如日常监管、药品等等。
6、个别案件文书书写时把定性为“劣药”与“按劣药论处”相混淆。
二、降低执法风险的思考
作为药品监督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要想降低执法风险或者立于不败之地,就应当争取使每一个行政处罚案件都办成“铁案”。对此,我们应该认真把握以下几点。
一、证据确凿,收集完整
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性情况的一切事实。其种类有①书证;②物证;③视听资料;④人证证言;⑤当事人的陈述;⑥鉴定结论;⑦勘验记录,现场笔录。确凿的证据既是行政机关认定当事人违法事实并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保证,又是降低行政机关执法风险的关键要素。证据不确凿,行政处罚必定就有风险。证据一般分为:①常规类,如现场检查笔录等;②核心类,如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渠道”资质证明,如假劣药品的检验报告等;③佐证类,如证人证言、发票台帐等。收集证据时,一定要注意和把握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证明力。第一,证据的合法性。一是要注意证据来源的合法性。不能非法取证,不能以网站、报刊文章和非法定数据作为依据或证据。二是要注重取证程序的合法性。一方面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资料既要注重法定时限,又要注重内部事前审批及时限。另一方面,进入司法程序后,不能擅自再行取证和补充证据。三是要注重资料收集的合法性。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证人证言(调查笔录),书证(发票、台帐等)要当事人签字、盖章、指印及具有行政处罚资格的两名执法人员签字等。第二,证据的关联性。一是证据之间必须具备关联性,组合在一起时形成严密的证据链条。二是所有证据都必须经得起逻辑推理,特别是证言中不能出现彼此矛盾的或者不同的结论。三是证据要符合客观实际,要在众多证据中筛选提炼出与案情有内在联系的主要证据和直接证据,不要以为证据越多越好。第三,证据的证明力。一是必须有满足处罚定性的核心证明,如处罚制售假劣药品案件,必经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果,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一)、(二)、(五)、(六)项和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二是证明案件客观事实的关键证据,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无论是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还是勘验笔录、鉴定结论等,都要围绕违法案件过程的事实搜集富有证明力的证据。
二、法定程序,严格遵守
有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违法事实的存在,如果程序不合法,行政处罚照样无效,所以遵守法定程序是减少行政执法风险的重要因素。所谓“程序”,简言之即事情进行的先后次序。作为药品监督执法部门,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必须时刻牢记和自觉遵循《行政处罚法》和《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各项程序的要求。具体讲:第一,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要正确适用和严格区别,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就只能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符合适用一般程序的就必须适用一般程序处理,两个程序不能混淆,不可以滥用。第二,听证程序。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一是要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二是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要严格按听证程序各项规定要求办理。第三,内部审批程序。从立案到结案全过程,无论是领导,还是执法人员,都要注意各执法文书的审批和签名,不可掉以轻心和出现失误。
三、适用法律,准确规范
证据确凿和法定程序是行政处罚的前提条件,准确规范适用法律条款是行政处罚的重要保障,是降低行政执法风险的重要因素。第一,要客观全面分析证据,做到定性准确无误。一是要在违法行为中取其重、做到准;二是案件定性用语要规范,符合引用法律中的“法律责任”或“罚则条目的对应用语”。第二,引起法律条文要写全称,不能简写、缩写,也不能擅自造词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不能写成“药品法”等,这样是经不起行政复议审查和行政诉讼“官司”的。第三,引用法律条款要具体,能到项、目的决不能只到条、款。第四,应用条款要全面,如某药品是被污染的,应直接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四项外,还要引用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只有法律明确规定是禁止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才能按假药论处。
四、把握尺度,加强审核
“尺度”是通过法律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来体现的。在处罚违法案件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执法人员更要高度重视和注意掌握好这一重要动态因素,他与前面三个要素构成一个既严密又辨证的统一体,稍有疏忽和失误,一则关系到我们公平、公正的执法形象,二则可能导致行政复议和诉讼,三则为司法机关提供变更判决或判定败诉授之以柄。为此,一方面,一是要拟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规则以及免予处罚规则。二是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事求是、标准统一、不分亲疏。三是要严格掌握自由裁量权,相同性质的案件,处罚标准上一定要坚持一视同仁。另一方面,自始至终抓住和坚持审核关,一是要严格执行合议制度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依靠集体的智慧和力量,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二是要建立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三是建立和推行案件复核和审核程序,由负责法制工作人员具体承办。
充分发挥法制机构的职能作用,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加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和行政执法检查。将评查结果记录在案,作为单位目标考核和执法人员绩效考核的依据,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形成激励机制,促进依法行政。
五、文书规范,用词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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