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法心得体会范例(3篇)
时间:2026-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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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集中核算的主要弊端
会计集中核算是公共财政改革和会计改革中的热点,在实行中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些弊端。主要有:第一,配套法规出台不及时,缺乏相应的法规支持,甚至某些做法与现行相违背。第二,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会计监督职能。会计的基本职能是反映和监督,会计监督是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单位内部监督、会计监督和国家会计监督构成了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实行会计集中核算,撤销单位会计岗位,把单位经济、会计工作的直接执行者和知情者——单位会计人员撇到一边,违背《会计法》中关于“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规定。在实践上,会计核算中心远离原始凭证记载事项的发生环境和地点,缺乏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直接的、及时的全方位监督。第三,使会计责任的认定不明确。我国《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会计集中核算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单位的核算权和会计监督权,也相应地改变了会计责任主体资格。如会计财务处理出现差错,单位会计信息失真或泄密,单位领导贪污挪用单位资源,责任难以确定。
二、会计集中核算对审计的主要影响
(一)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对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工作内部分工管理产生影响
按照现行审计工作内部分工管理的做法,在审计机关内部分别设置了行政事业与社会保障审计、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财政审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即分工又协作的职能机构,分别按行业对有关单位和资金进行审计,除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有一定的特殊性外,原则上每年的审计计划项目都不会是重复的,日常审计工作一般是独立成立审计组开展工作,而且工作各有侧重,有的是全面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有的是某个专项资金审计或审计调查。在未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前,各审计组分散在各有关单位开展审计,但在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会较多地出现同一审计机关多个审计组在会计核算中心审查、调阅有关单位会计资料进行审计的情况。这种状况如不改变,势必影响会计核算中心的日常工作,同时对审计机关的内部分工管理、制定审计项目计划带来影响。
(二)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对真实性、合规性审计产生影响
审计主要是通过对有关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规性、效益性的审计,从而实现其监督目的的。在实现会计集中核算后,单位的一些违反财经法纪的事项为了达到在会计核算中心顺利审核过关并报账的目的,往往会想方设法完备有关的手续,而会计核算中心审核报账后,即使这种经济事项的会计核算处理融入了繁多的会计核算业务之中,为真实性、合规性审计增加了难度。此外,会计核算中心的审核,因多种因素的影响,在客观上增加了审计对其审核的信赖,容易产生认同感,从而也会影响到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真实、合规性的专业判断的准确性。这些因素的存在都会导致审计风险的加大。
(三)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对审计质量管理产生影响
为了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对被审计事项查深查透,提高审计质量,各地审计机关都实行了审计质量管理,有的地方还制定了一些制度规章,如:对库存现金、有价证券等资产必审;对银行账号、对账单和余额调节表必审;对票据、收据存根必审;对未纳入汇总报表或未报送报表的单位必审;对账表、账账、账证的平衡衔接关系必审;对往来账户必审。实践表明,这些审计质量管理办法行之有效,为切实提升审计监督的质量发挥积极作用。但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对此将产生一些影响。如对单位收入的审计,发票存根和会计记账联保存部门和地点不在同一处,勾稽核对不如以前方便,同时会计核算中心也进行了必要的审核,审计人员较易忽视或放弃,而进行这项工作恰恰是收入审计的关键点之一;再如对表外单位的审计,一个很重要的办法是通过表外单位与单位的经济活动往来以及与单位的其他紧密联系程度来进行审计,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使得有些事项分离脱节,审计变得复杂化,从而影响审计的结果。
(四)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对审计工作的效率和审计成本产生影响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各有关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核算和有关会计资料在会计核算中心,审计监督主要是通过对会计资料的审计来进行的,但它是“死账”,仅对其进行审计是难以达到深层次的有效监督的,更多的是以“死账”为基础查“活账”,也就是对与会计账相关的一些其他经济事项的审计,这是坐在会计核算中心进行审计无法实现的,有必要仍像以前那样经历查“死账”—查“活账”—查“死账”的过程,就必须从会计核算中心—单位—会计核算中心来去反反复复,会计核算中心和单位办公不在同一地点,客观上会增加审计成本,降低审计工作效率。
(五)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对审计依法作出准确的处理处罚和中肯的审计评价产生影响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单位,其财务收支在会计核算中心报账,是通过该中心较为严格的审核的。这种审核可以认为既是一种会计监督,又是一种财政监督。同时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一种政府监督。经过了监督,单位的财务收支行为理应是合规、合法而且真实的。但是这些监督不能代表审计监督,这就为审计认定责任,明确处罚主体增加了困难。同时,有关会计集中核算的规定没有法律层次的权威规范,某些提法与《会计法》有相矛盾之处,这使得审计的处理处罚和审计对责任的界定评价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
(六)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对审计技术手段产生影响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使得审计机关多年探索的一整套技术方法不再完全实用。如审计程序的执行、会计资料的收集和取得、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的形式、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下达方式、审计收缴款的入库、审计意见和建议的落实都会发生变化。单位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更具隐蔽性和欺骗性,发现问题的难度加大,更需要大量的查“活账”。《审计法》赋予审计的职能手段本来就有限,在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前,审计工作中就显现出审计职能手段缺乏,使一些审计事项无法深入的弊端,借助与其他职能部门的联手,又常常缺乏整体性和有机性。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审计面对更多的查“活账”任务,审计的职能手段缺乏将更加凸现出来。
三、审计应采取的对策
面对会计集中核算带来的影响,审计人员应及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充分发挥审计的职能作用。为此,提出如下对策:
(一)调整审计机关内部分工管理办法,在同级会计核算中心设立派出机构,全面开展事中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在会计核算中心设立派出机构,应对在会计核算中心集中核算的所有单位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可以与收支同步进行,全面开展事中审计,同时协助审计机关内部各专业审计,对涉及到在会计集中核算中心的有关事项进行审计查证。或者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内部各专业审计涉及到在会计集中核算中心核算的有关事项的审计查证,全部由派出机构负责。这样进行审计分工后,派出机构与各专业审计的工作各有侧重。审计机关内部各专业审计的工作更多侧重在各单位查“活账”,即侧重审计那些在会计账簿上未作完全明了、真实反映的,却与会计账目密切相关的一些经济事项。这样调整以后,不仅可以彻底消除同一审计机关可能有多个审计组在会计集中核算机构进行审计的情况,同时还可以大大加强审计监督的及时性,从而加大审计监督的力度。
(二)适当调整相关的审计程序,使审计程序更加切合实际
审计机关在同级会计核算中心设立的派出机构,全面开展事中审计,并且适当调整审计机关内部各专业审计的工作分工。相应地,审计程序也必须有所变化。主要思路是:在每年年初对所有在会计核算中心进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平时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在每年年终将情况提供给审计机关内部各专业审计部门,结合其在实施的审计情况,写出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和决定。这样调整变化有几个好处:一是扩大了审计监督的覆盖面,一般来说,有多少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了会计集中核算,就有多少个单位实实在在地、及时地接受了审计监督,审计覆盖面扩大;二是调整后的这种内部分工协作,可有效地提高审计工作效率,降低审计成本;三是能更好地发挥审计的职能作用,事中审计可及时发现违规违纪苗头,纠正不当行为。四是可以与现行的审计法所规定的一年一度必须开展的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决算审计,以及预算外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同步,所提出的审计报告和作出的审计结论意见,可直接用于当年的财政同级审,使之相得益彰。
(三)改进审计,调整审计重点,提升审计执行水平
在审计方法上,要针对集中核算形成的新的特点,出现的新情况,不断探索,积极改进审计方法,注意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一是审计中更加注重内部控制的测评,多从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入手实施审计。以往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审计中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测评运用得较少,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增加了会计核算中心这一控制环节,这些单位的管理更加依赖内部控制,内部控制也将发挥出更多更大的作用,审计应更多地注重内部控制制度的测评和审计;二是审计机关内部各专业审计部门注意与审计机关在同级会计核算中心设立的派出机构加强联络,做到各负其责,又不相互脱节。各专业审计和派出审计机构对同一单位的审计,实际上是同一审计过程的两个环节,其分工协作十分重要。有关审计情况的交流和工作联络,可以充分运用审计机关内部的机进行;三是更加注重审前调查和日常情况的掌握,要做到对被审计单位的情况了如指掌;四是注意协调处理好全面审计和突出重点的相互关系;五是更加注重对疑点事项的及时延伸审计;六是更加注意对“活账”的审计。
在审计重点上,要针对参预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各自所具有的特点,分别确定其审计重点,可一个单位建立一个档案,不断完善,不断充实,这样有利于审计时对症下药,同时也有利于派出机构的审计人员工作岗位变化后,新来的审计人员能尽快掌握情况,进入审计角色,不正常的审计工作。审计的重点可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确定;一是在收入的审计上,注重对收入项目、标准的执行情况以及收入的管理情况的审计;二是在支出的审计上,注重对大额资金流向尚未在会计核算中心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的审计;三是对审计对象的确定上,注重对未来在会计核算中心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单位的往来活动的审计以及所属表外单位的审计;四是注重对账实相符性的审计。
(四)加强“人、法、技”的建设,提高整体素质
审计机关“人、法、技”的建设是审计机关建设和的一个永恒主题。但是,在不同时期,不同的条件下会有所侧重。为应对会计集中核算的变化,审计机关在“人、法、技”的建设上应注意侧重于以下方面:
1.更加注重审计人员综合素质的培养和提高。培养和提高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关键在于抓好审计人员的继续。应结合会计集中核算对审计的影响,更加注意培养审计人员对会计集中核算的观察能力和创新能力,积极探索适应会计集中核算的审计模式和方法。要提高文化素质、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在实践中,更加注重审计人员文化、业务和法律知识的更新,提高运用计算机审计的实践能力,努力造就审计复合人才。
2.在法制建设上,注重高起点,综合性和全面性。首先,搞好审计自身的法律法规的建设,当务之急应修订现行的《审计法》,突出解决以下:一是对《审计法》所规范的审计程序作适应会计集中核算影响变化的相关调整,作出明确规定,使之有法可依;二是对审计机关在同级会计核算中心设立派出机构作出明确的规定,并对其开展事中审计职责、方式、方法等进行明确;三是增加相应的审计执法手段,进一步强化审计职能,改变以往审计面对一些经专业判断可能存在重大问题,而审计手段又无法取得更充足的证据来证明其存在问题,只得移送纪检、监察进行追查,或最终不了了之的状况,在修订审计法规时,应增加审计在面对“活账”及其有关经办人的一些障碍时,可以使用更多更强硬的审计执行手段来保证审计工作的实施;四是应赋予审计机关可通知财政、银行实施扣缴的权力,并将依据审计决定实施扣缴规定为财政、银行的法定义务,有效保证审计监督的实施。其次,积极参加调研,推动有关会计集中核算的高层次的法律法规出台。为改变会计集中核算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现状作出积极的贡献。第三,建立完善审计举报制度,增加信息获取渠道,更加广泛地获取审计线索。为审计监督和其他监督提供更多更准确的信息。第四,制定条款明晰、切实可行、卓有成效的责任追究制度,以制度来约束和制止不利方面,以制度来促进相关事业的发展,充分发挥制度的制约和保障机制作用。
3.全面提升审计机关的计算机水平。首先明确目标,改进审计人员,特别是基层审计人员人工检查、手工作业的现状,把基层审计人员掌握和熟练运用计算机的技能培训作为当务之急,把计算机技术与审计有机结合并广泛运用于审计工作作为具体目标,抓实、抓细。使各级审计机关计算机网络的硬件建设水平得到一次全面的提升,也使审计人员运用计算机审计的水平有一次较全面的提升,不断向更高层次发展。「
[1]龙绍锋。建议谨慎推行会计集中核算制[J].预算管理与会计,2002,(4)。
[2]黄晓兰。我看两项制度改革[J].湖南审计,2002,(6)。
[3]邱兵东。推行会计委派制改革有利于强化财政财务管理[J].财务与会计2001,(12)。
[4]卢建超,王绍鹏,杨玲。试析会计集中核算的弊端[J].财会月刊,2002,(5)。
[5]肖俊,朱学良。如何审计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单位[J].审计信息与方法,2002,(6)。
一、对新时期审计工作的认识和理解
审计部门是一个行政综合执法部门,肩负着国家“经济卫士”职能,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的审计工作定位主要是“免疫系统”,审计部门作为同级政府工作部门,发挥着预防、揭示和抵御功能,但由于不同地区、部门之间经济基础不同、工作环境不同、工作职能不同,免疫力不同,导致各级各部门审计机关发挥的作用也有区别。审计署是国家最高行政监督机关,关注机制体制和大案要案线索,全力维护国家利益,独立性较强。而省市县审计机关履行职责首先要维护同级利益,兼顾上级利益,尤其是县一级审计机关地方利益至上,审计工作很难做到完全独立。省委省政府给我们咸阳经济发展定位“共建大西安”,我市审计部门提出“三推进”思路,“两创新”重点,“五满意”工作目标。即推进“审计理念转变、审计能力提升、审计行为规范”;突出“审计方式方法创新、审计质量管理创新”;实现“使更多的审计成果进入党委政府决策,让党委和政府满意;高标准完成行业工作任务,让上级审计机关满意;将民生资金审计监督到位,让社会公众满意;促进审计问题及时整改减少损失,让被审计单位满意;使每个干部职工个人才能得到充分展示,让审计干部满意”。这一思路嬴得了各方认可,取得了初步成效。
二,对提高审计质量,发挥审计作用的体会
审计质量是审计工作的生命线,提高审计质量不仅是审计机关自身的内在要求,也是全社会和审计人员的迫切愿望。对于如何提高审计质量,我认为应抓好三个关键环节:一是要谋划好审计项目。我们一些县区一年安排100多甚至200多个项目,尤其是党委、政府换届,离任干部全部审计,疲于应付。我体会项目计划一定要有选择性、自主性,要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确保质量。二是要抓好审计现场管理。现场管理弹性很大,能否控制时限,提高效率很关键。主审的工作思路、组织协调能力、控制能力、专业知识能力,对审计组成员的激励引导配合都很重要。三是撰写好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是审计成果的反映,常常发现审计干部工作认真细心,但是缺乏归纳分析总结提炼,审计报告数字罗列一串串、文件制度一大堆,报告平铺直叙冗长无重点,审计建议空洞无物。提高审计质量的核心还是要大力推进审计信息化,李金华审计长曾说过的“三个不懂三个失去”已经验证,这也是我市的弱项。
三、对审计干部队伍的建设的感受
十以后,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规定,从高层做起带头转变作风,厉行节约。总理要求要以审计倒逼各项制度的完善。打铁先要自身硬,审计工作的职能地位、领导的重视以及社会公众的期待,对审计干部队伍的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长期以来,审计干部习惯于就帐论账,就事论事,形成了惯性思维职业特点,看帐算帐眼界不宽,认真执着思维单一,分头审计凝聚力不强。各级审计机关任务重,工作辛苦,成年埋头成堆的帐表数据,很少相互学习交流,队伍整体活力不足。
审计工作是一个综合监督部门,审计干部必须跳出审计看审计,关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各级党委政府发展思路、了解行业部门工作职能、业务特点、相关法规制度。要善于从大处着眼,小处入手,通过对微观项目审计分析宏观管理措施。对于审计干部队伍建设,我个人认为有三点重要:
一是要有积极向上的心态。刘家义审计长去年八月在审计署机关集中培训作了《关于心态问题》专题讲座,讲得非常好。我们审计干部肩负着法律的使命、党委政府的责任、社会公众的期待,必须恪守“责任、忠诚、清廉、依法、独立、奉献”核心价值观。只有具备阳光、向上心态的人才能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才会有高度的责任感,才会对党和国家忠诚,敬畏法律,敬畏岗位,胸怀全局。
一、会计集中核算的内容和遵循的四项基本原则:
一是会计制原则。其基本内容是,单位不再设置会计机构,取消会计和出纳岗位,只设报账员。单位的会计工作,由会计中心安排人员在会计中心集中办理。
二是单位财务主体资格不变原则。其基本内容是,单位的资金使用权不变,单位原有的资金筹措渠道和债权债务关系不变。
三是单位资金由会计中心管理原则。其基本内容是,取消单位所有的银行帐户,在会计中心的银行基本帐户下设立单位的分帐户,对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单位的资金拨付和经费支出报帐事宜,需经会计中心同意后,由报帐员在单位的银行分帐户上办理。
四是会计中心负责单位会计工作原则。其基本内容是,单位的各项支出审批、凭证审核,以及会计资料的收集、立卷和保管由会计中心负责。会计集中核算与审计的关系,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看出,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只是会计工作的责任发生了转移,没有改变单位的财务主体资格和财务责任,也没有改变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
因此,无论是对纳入单位新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还是对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以及会计中心相应的会计责任,都离不开政府审计的监督。
二、会计集中核算对审计的影响
1.对审计对象的影响。由于实行会计集中核算,没有改变纳入单位的财务主体资格和财务责作,也没有改变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只是单位会计工作的责任部分发生了转移;所以,纳入单位作为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被审计对象的地位没有变化,单位负责人作为经济责任审计的被审计对象地位也没有变化。根据《审计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都应当接受审计监督,根据中央两办关于《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暂行规定》,在会计集中核算后;政府审计不仅要把纳入单位作为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审计对象,把单位负责人纳入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对象,同时还要把会计中心纳入审计监督的对象。
2.对审计目标的影响。会计集中核算影响到单位部分会计责任的转移,相应的影响到审计目标的调整。新修改的《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有责任”。一方面,会计集中核算,与原有会计管理形式相比较,使得单位原有的会计利益的一致化和会计责任的完整化格局被打破。主要是会计和出纳入员不再是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会计工作,而是依法、独立的行使会计工作职责,如果出现了会计监督不力、核算不规范、甚至出现违反会计法和审计法的行为,会计中心及其有关会计人员要承担相应的会计工作责任,这种责任是不能推脱的。另一方面,会计集中核算,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被审计单位及其单位负责人仍然负有完全责任。如果单位制造虚假的会计信息,提交虚假的会计资料,造成会计信息失真,会计核算不准确;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则应承担相应的会计法律责任,如果对审计结论的真实性造成了影响,还要承担审计法律责任。因此,在审计中,审计不仅要查清被审计对象的会计责任,还要分清会计中心的工作责任,任何否定相应会计责任的独立性,或者否定会计责任的联系性,都不能算作完整的审计。因此,会计集中核算后,政府审计应当及时调整审计目标。
3.审计内容和重点的影响。审计目标决定审计内容,会计管理方式决定审计重点。由于会计集中核算运作存在着阶段性,决定着审计在各个时期的工作重点有所不同。会计工作移交阶段。审计要把纳入单位的财产清理、财务清理和会计移交手续情况作为审计重点,同时按照政府要求,审计要担任好会计移交工作的“监交人”。会计中心动作初期。审计需要针对会计、出纳不在纳入单位工作,身份发生变化,情况不熟悉,会计核算与单位财务脱节,会计核算不准确的问题加强三个方面的监督一是要围绕与单位职能相关的专项资金和重点问题开展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国家经济政策的情况;二是要围绕单位预算内外收入开展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情况;三是要围绕单位各项支出以及发放津补贴开展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遵守国家的财经法规和有关会计集中核算纪律的情况。会计中心稳定运行时期。审计对要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财务收支情况实行全方位的审计监督,其目的是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保障会计集中核算体制的健康运行。
4.对审计方式和方法的影响。由于会计集中核算,与原会计管理模式比较,开展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在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之间,增加了会计中心这个中间环节,它使得审计程序执行环节增加,审计的方式和方法的调整。如,会计资料的收集和取得。审计方案的制定、审计准备、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形式、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下达方式、审计罚款资金的收缴,、审计意见和建议的督促落实方式、审计的工作方法等都带来了影响。对此,政府审计及其审计人员需要更新观念,增强开拓创新意识,一方面要依照审计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计,另一方面;要积极探索新的审计模式和审计方式方法;努力提高审计效率和质量,为会计改革服好务。
三、审计采取的对策
1.建立健全审计制度,为审计监督提供法律保障。
为了支持会计改革,审计要建立健全与会计集中核算方式相适应的审计法律制度。以法规形式明确,审计机关有权依法对进入会计中心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同时,明确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和法律责任;明确被审计单位的义务和责任;明确审计中的会计中心的义务和责任。使得审计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做到依法审计。
2.规范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
会计集中核算方式下,更加需要进一步规范审计行为,加强审计风险的防范。与原会计管理方式相比较开展审计,审计需要不再是从被审计单位提取会计资料,而是从会计中心取得被审计单位的帐簿、凭证等会计资料,审计在环节上。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上难度增大。取消了被审计单位的银行帐户、被审计单位失去资金管理权,也对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否帐外收支、资金体外循环情况带来难度和风险。因此,执行审计程序,审计人员应当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审计对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同时也要抄送会计核算中心;履行审计承诺手续,审计应当与被审计单位和会计中心分别签订承诺书,承诺书的内容要符合针对性和合法性要求。二是审计报告要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涉及有关的内容要求会计中心的相关人员参加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在主送被审计单位的同时,审计机关认为需要的,可以抄送会计核算中心;审计对涉及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处罚款额的收缴;由于被审计单位的资金集中在会计中心管理,这样,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后,审计应当要来会计中心积极配合审计决定的执行、审计处罚款额的清缴,以及审计意见的落实。三是对会计核算中心业务质量方面的问题,审计机关应当下达审计建议书,并督促其进行整改。
3.改进审计方法,提高审计质量。
为了适应会计改革和提高审计质量;审计要积极推行“一、三、五、七”的工作法。一是要实行审计立项的“一个改进”。实行对所有行政事业单位的周期安排。轮番审计的立项。二是建立“三位一体”的审计目标:即,通过对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活动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审计,达到查清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中心责任的工作目标。三是实行审计“五个结合”的方法;即,把单位的定期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等专业审计相结合,把审计与专项调查相结合,把帐面收支检查与制度基础性审计相结合,把详细全面审计与抽样审计相结合,把帐内审计与帐外经济活动检查相结合。四是,审计要突出七个重点内容的检查;一是会计移交环节,二是会计中心的管理质量;三是被审计单位财务“活”情况,四是专项资金、社会性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五是罚款、收费的票据使用、管理以及收支两条线政策执行情况;六是固定资产管理及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情况,六是特别是要防止乘机乱发钱物,“三乱”回潮、小金库,公款私存,贪污私分公款情况的蔓延;维护会计集中核算体制的健康运行。
4.完善审计方式,提高审计效率。
目前,部分地区会计中心的建设起点较高,实现了会计电算化,有的还实现与纳入单位的会计信息核算系统的联网,为了提高政府审计的工作效率,有条件的审计机关也应当加快与会计中心核算系统的联网,根据需要,可以采取直接从网上调取会计资料开展审计与就地审计结合方式。同时,审计机关要积极利用联网的优势,建立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数据库,为专项审计和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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