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分类管理处罚条例范例(3篇)
时间:2026-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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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建成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四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容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区市容部门、开发区相关管理部门根据市市容部门的统一安排,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的具体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公安、国土资源、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绿化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六条因工程建设等原因产生的建筑垃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承担处置责任。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15日内,向市市容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建设单位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拆迁许可证;
(二)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建筑垃圾产生总量、计划处置外运量、土方工程计划施工工期);
(三)计算建筑垃圾处置量的图纸资料。
市市容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明文件。
第七条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与所在区市容部门(开发区相关管理部门)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及时清理,保持施工现场整洁。
施工现场出入口的道路应当硬化,配置相应的车辆冲洗设施,保持驶离工地的车辆清洁。
第八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应当委托已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运输。
第九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市市容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符合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相关规定;
(二)有已安装符合标准的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的运输车辆,车辆核定总载重量不少于80吨;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个人和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
第十条市市容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对核准的企业颁发《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将其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予以登记。
市市容部门应当将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运输企业及已登记的车辆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运输企业在承运建筑垃圾前,应当持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签订的委托运输协议向市市容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单车运输证。
市市容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垃圾单车运输证。建筑垃圾单车运输证应当记载建筑工地名称、运输企业名称、车牌号、行驶的路线和时间、建筑垃圾倾倒地点等事项。
第十二条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经核准的车辆运输;
(二)实行密闭化运输,不得遗撒、泄漏;
(三)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运输和倾倒建筑垃圾并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单车运输证;
(四)遵守交通规则和环境噪声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建筑垃圾消纳专用场地的建设纳入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容、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建筑垃圾消纳专用场地应当配备相应的摊铺、碾压、降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出入口道路应当硬化并设置规范的净车出场设施,保持驶离场地的车辆清洁。
第十四条各类建设工程、开发用地需要回填、利用建筑垃圾的,经市市容部门实地勘察,可以作为建筑垃圾消纳场所。
市市容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信息平台,分类提供建筑垃圾产生、利用的信息。
第十五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按照价格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居民因装饰、维修等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单位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统一堆放,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物业管理单位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统一清运。
零星建筑垃圾运输应当采用袋装或者密闭的方式,运输过程中不得遗撒、泄漏,并在市容部门核定的地点倾倒。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消纳场所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八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置或者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的,由市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施工现场不符合要求的,由市容部门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运输的,由市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的,由市容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使用未经登记的车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的,处以每车1000元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运输和倾倒建筑垃圾的,处以每车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随车携带单车运输证的,处以每车100元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采取密闭化运输的,处以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设立消纳场所受纳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肥东、肥西、长丰三县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20xx年8月1日的《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0号)同时废止。
再生技术可使建筑垃圾零浪费我国目前的建筑垃圾再生利用已经有了一定的技术基础,无论是实验室的研究还是市场应用都有了一定成果。
建筑垃圾中的许多废弃物经分拣、剔除或粉碎后,大多可以作为再生资源重新利用如:废钢筋、废铁丝、废电线和各种废钢配件等金属,经分拣、集中、重新回炉后,可以再加工制造成各种规格的钢材;废竹木材则可以用于制造人造木材;砖、石、混凝土等废料经粉碎后,可以代砂,用于砌筑砂浆、抹灰砂浆、打混凝土垫层等,还可以用于制作砌块、铺道砖、花格砖等建材制品。
第二条__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区为主、分区负责、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是市、区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应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一规划。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各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照《条例》和《办法》,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行政执法职责,也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宣传、建设、环卫、规划国土、环保、工商、公安、司法、交通、房产、园林、教育、文化、卫生、广播电视等部门及社会各方面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及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市民的公共卫生道德水平,增强市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科研部门应高度重视环境卫生科学研究,加强环境卫生发展预测,改进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和处理手段,提高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能力,提高环境卫生工作的科学管理水平。
第八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推进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社会化改革,逐步实行社会化有偿服务。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和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第二章市容管理
第十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和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保持整洁、美观。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设施或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设置户外广告、条幅、板房、电话亭,搭建临时设施或占用公共场地施工,必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其中,6平方米以上(包括6平方米)的广告设施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电线杆、广告牌等设施及树木上乱写、乱贴、乱刻、乱画,不得沿街和在居民区内乱贴、乱发各类宣传广告。
第十三条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必须内容健康外形美观,主办单位应定期检查,及时维护。经批准在市区设置经营性条幅广告的,悬挂时间不得超过5天,不得影响市容和交通,清除时不得遗留垃圾。
第十四条在城市进行工程施工的,施工现场的物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污水、渣土应当及时清理、清
运;临街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
申请挖掘道路的建设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对施工现场进行封闭管理,施工完成后及时恢复原状,市容和环卫部门参与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城市沿街临时摊点和节假日从外地来的经营摊点、货车,由城管部门在委托权限内按照城市市容管理要求进行选址、定点、办证和收费。各类摊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严禁违章占道,乱搬、乱放,销售瓜果、蔬菜的机动车辆必须进入市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和从事其它有碍市容、交通的行为。
第十六条城市内树木、花坛(池)、草坪等应保持整洁美观,定期修剪、刷白和喷药,防风林带的环境卫生要有专人负责清扫、清运,栽培、修整花草和清理泥沙池留下的渣土、树叶必须及时清除干净。
第十七条严禁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抛撒、焚烧各种物品,不得在林带内堆放物料。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是指城市建成区内的车行道、人行道、街巷、桥梁(立交桥、高架桥、隧道、人行过街天桥等)、地下通道、广场、停车场、公共绿地,各类车站、机场、码头、市场以及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场地。
第十八条建筑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垃圾清运许可证。开工后产生的建筑、生活垃圾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地点倾倒。建筑施工单位需自行安排处置场地或需要回填的,应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统一安排,否则按乱倒垃圾论处。改建、装修房屋产生的渣土、装璜垃圾等要按规定的时间自行或委托清理,不得倒入垃圾房和生活垃圾容器内。
第十九条在市区运行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外型完好,车容整洁,严禁抛洒、滴、漏、带泥上路污染路面。
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条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应符合建设部《城市道路清洁质量评定标准》和《城市主要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质量评定标准》。
第二十一条道路清扫、保洁应按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进行,规范作业,保持路面的清洁卫生,清扫的垃圾随扫随收,不得滞留、堆放。垃圾清运应做到日产日清、密闭运输,不得污染路面。
第二十二条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及沿街店面应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责任区,履行“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责任,做好本单位办公区、厂区、经营区等地的环境清扫工作。
第二十三条单位和个人应按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城市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必须将垃圾袋扎口后投入垃圾房,逐步做到分类收集、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乱倒垃圾,不得阻碍垃圾清运,不得在环卫设施内翻拣废品。
医疗卫生、生物化学制品等单位的所有垃圾容器和动物尸体以及含有病毒、病菌的垃圾等废弃物,必须按照标准处理,严禁任意弃置或倒入垃圾房内。
第二十四条城市公共厕所应按建设部《公共厕所管理规定》达标。公共厕所应做到随脏随扫,定期喷药、灭蝇、消毒。符合条件的公厕,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有关规定领取收费许可证后按标准收费。商场、饭店、车站等公共场所设置的厕所,由所在单位负责做好保洁工作,并接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从事饮食、理发、洗染、美容、照像等服务行业的经营店铺,必须具备室内排水设施。无排水设施的应限期整改,否则不许营业。夜市(早市)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__市夜市(早市)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凡经营农副产品的个体工商户应逐步实行净菜进城,减少城市生活垃圾。各类经营摊点必须配备“五个一”(一把扫把、一个垃圾桶、一个簸箕、一块抹布、一把苍蝇拍),并做到随时打扫,保持摊位周围清洁,不准乱扔乱倒废弃物。
第二十七条城市居民区内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它特殊需要饲养的必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冬季扫雪打冰工作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责任划分及监督检查。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及沿街店面须按照“冬季扫雪打冰责任书”要求,在雪停24小时内及时清除责任路段或责任区冰雪。居民区内的冰雪清除工作由社区居委会负责组织。
第二十九条从事清扫保洁、冲洗车辆以及施工渣土运输等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执行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服从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条环境卫生设施要按照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及大型集贸市场建设等应按照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配套建设垃圾房、公共厕所、环境卫生工作点等环境卫生设施,做到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其经费应纳入建设工程概算。有关环境卫生设施项目的设计方案审查和工程验收须有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项目设计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不得施工,项目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一条城市垃圾、渣土、粪便消纳处理场所的建设应符合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并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单位和个人自行清运垃圾,使用垃圾消纳处理场所的应按规定标准交费。
第三十二条按城市规划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和移动。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还建方案,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不得影响正常使用。
第三十三条多层和高层建筑应修建垃圾贮存设施和清运车通道。管理人员应加强维护,保持设施完好和通道畅通。
城市居住区或人流集中地区,应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等环卫设施。存放各类垃圾的环卫设施,必须保持完好、整洁,任何人不得焚烧垃圾和乱倒污水。
第三十四条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垃圾处理场场地和设施,不得妨碍垃圾处理工作,严禁在垃圾场放养牲畜。第四章监督管理和处罚
第三十五条按照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各职能部门应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收费,谁服务,谁管理”的原则,按照环境卫生工作的分工认真做好管理工作:
(一)居委会负责收取辖区内居民个人、暂住人口(含外来人员)的卫生费及居民装璜房屋的垃圾代运费。
(二)各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委托的机关、团体、学校、部队等企事业单位、店铺等“门前三包”区卫生费(学校三包区卫生费减半),辖区内各单位、各行业的室内卫生费,以及经批准饲养的家禽、家畜的卫生费。
(三)经营者在申办摊位证时,应按规定向城管部门缴纳卫生费。对拒不缴纳卫生费、有偿服务费的单位和个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各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进行监督管理,并可委托街道办事处与辖区内个体经营户、企事业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办法》第五条规定,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的,处以2元以上5元以下罚款;随地便溺的,处以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城市主要街道(城市主要街道由市人民政府另行下文确定)的临街建筑物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经劝阻拒不改正的,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四)乱倒垃圾、粪便、污水,随意焚烧树叶、垃圾等废弃物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五)不按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路线、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垃圾的,处以500元以上20__元以下罚款。
(六)不按规定完成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和冰雪清除义务的,按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
(七)临街工地不设护墙、不做遮挡,不按规定清理、清运污水和渣土,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做必要覆盖,工程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200元以上20__元以下罚款。
(八)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做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撤,机动车辆带泥在市区行驶污染城市道路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或未按规定实行笼养、圈养,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办法》第六条规定,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办法》第七条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可处以警告、罚款:
(一)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环卫设施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拆迁环卫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对达不到城市市容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的建筑物或建筑设施、环境卫生设施,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并处以违章建筑物或者设施总造价5%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办法》第九条规定,责令其恢复原状,处以200元以上20__元以下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人员及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除赔偿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外,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露天堆放大量氨、硫化物等有害气体释放,严重污染了大气和城市的生活环境。垃圾不但含有病原微生物,在堆放腐败过程中还会产生大量的酸性和碱性有机污染物,并会将垃圾中的重金属溶解出来,形成有机物质,重金属和病原微生物三为一体的污染源,雨水淋入产生的渗滤液必然会造成地表水和地下水的严重污染。垃圾中有许多致病微生物,同时垃圾往往是蚊、蝇、蟑螂和老鼠的孳生地,这些必然危害着广大市民的身体健康。
随着城市中有机物含量的提高和由露天分散堆放变为集中堆存,只采用简单覆盖易造成产生甲烷气体的厌氧环境,易燃易爆。
垃圾资源化潜力随着生活水平和经济的发展也不断增长。在垃圾成分中,金属、纸类、塑料、玻璃被视为可直接回收利用的资源,占垃圾总量的42.9%,可直接回收利用率应不低于33%。但是,这需要国家花费巨资来进行清理。以上海为例,上海市的垃圾填埋厂已经由原来的三个扩展到现在的5个,但是这还是难以满足上海地区垃圾不断增加需要处理的苗头。
垃圾分类是对垃圾收集处置传统方式的改革,是对垃圾进行有效处置的一种科学管理方法。人们面对日益增长的垃圾产量和环境状况恶化的局面,如何通过垃圾分类管理,最大限度地实现垃圾资源利用,减少垃圾处置量,改善生存环境质量,是当前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迫切问题之一,下面让我们看看其他地区和国家的垃圾分类吧。
中国台湾垃圾不落地
台湾在1974年就出台了《废弃物清理法》、《废弃物清理法施行细则》等一系列管理办法和法律规范。以台北为例,台北实施“垃圾不落地”及“资源回收计划”,小区内不设垃圾桶、垃圾箱、密闭式清洁站等生活垃圾暂存和中转设施,居民必须在家里对垃圾进行粗分类,不分类则拒收或处罚。每天分别在晚上5:15和7:00将垃圾直接交给垃圾车收运。目前台湾厨余再利用方式主要为养猪及堆肥。堆肥包括分散式家庭小型堆肥和集中式大规模堆肥。
厨余垃圾和资源垃圾免收处理费,资源垃圾可卖给资源回收经销商,市民必须买专门的垃圾袋装一般垃圾,否则不许投放垃圾。这种垃圾费随袋征收的方法促使市民养成了减少制造垃圾和注意回收资源的习惯,该办法实施半年后,垃圾产生量锐减。
垃圾分类最初的动力来源于居民,城市居民是垃圾分类的执行者。台湾垃圾分类群众基础良好,许多垃圾分类政策都是在无政府组织及居民的共同努力下才得以推进的。垃圾分类只有植根于广大居民中,才有根本的推动力。
例如台湾的佛教慈济功德会在全台湾设置了众多的收资源回站和“旧衣捐赠箱”,工作人员全部是“义工”。为使所回收的物品更好的利用,在回收站“义工”将塑料进行重新分类,慈济在台湾有4500多个环保点,动员了62000多位志工,进行垃圾的回收分类。
日本细致到“严苛”的垃圾分类
从上个世纪70年代开始,日本用了40多年的时间将垃圾分类的方法逐步细化,从源头上减少垃圾对环境的污染并进一步提高资源的利用率。
日本地方政府会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的垃圾分类与回收方法。以新居浜市为例,生活垃圾被分为以下类别:可燃烧垃圾、不可燃烧垃圾、塑料容器和包装、瓶和罐、有PET(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标识的塑料瓶、废纸类、有害垃圾和大型垃圾。以塑料材质的饮料瓶为例,瓶子的不同组成部分被划分到不同的垃圾类别:瓶盖和围绕瓶身的塑料纸属于“其他塑料容器包装”(不同地区对瓶盖所属分类有不同的规定),而瓶身则属于“PET塑料瓶”的类别,在投递垃圾时,要将这个饮料瓶拆分清洗并压扁后分别投放进不同的指定垃圾袋里。
与新居浜市相比,横滨市的情况更复杂明确。横滨市政府印刷了一本由27页518项条款组成的册子指导市民如何把垃圾正确分类。例如口红属于可燃物,用完后的口红管属于小金属物;12英寸以下的水壶属于小金属物,超过12英寸归为庞大废弃物;一只袜子属于可燃物,两只,而且“没被穿破,左右脚也搭配”,就可以“升级”为旧衣料。
不仅垃圾分类有相应的规定,垃圾收集日和具体投放时间也受到严格的限制,错过了规定日期的指定时间,就只能存放垃圾到下个收集日再进行投放。街道上几乎不设垃圾桶,一般只在便利店门口和自动贩卖机旁边设置公共垃圾桶或者大型活动的时候会有临时的垃圾桶。
垃圾也是实行“多扔垃圾多付钱”的原则,很多地区的垃圾袋还采用“实名制”。此外,无法放入收费垃圾袋的垃圾须联系大型垃圾受理中心。
如此细致甚至有些繁琐的垃圾分类程序得以顺利实施,与日本相关的法律规范、持之以恒的宣传教育以及民众的自觉意识是分不开的。日本的垃圾分类环保教育,从幼儿园就开始了。初到日本的外国人需要到居住地政府进行登记,这时往往就会领到当地有关垃圾分类的宣传册等说明文件,社区新入住的居民来在入住第一天就会收到有关垃圾分类的说明和垃圾收集日的时间表。
英国丢失垃圾桶要罚25英镑
英、美、加的垃圾分类系统都已经很完善。基本上每家都有两个垃圾桶,绿色的装生活垃圾,蓝色的装可回收物品。英国还会多一个装玻璃瓶、电池的箱子。
垃圾桶都是市政府分配给每个家庭的,桶上印有家庭的门牌号。如果垃圾桶不小心遗失,那就得罚25英镑,小箱子遗失罚5英镑。
每个城市的市政府或者社区都会制定该区域的垃圾回收表,并严格执行。大部分地区回收周期为1个星期,这个星期收绿桶的生活垃圾,下个星期收蓝桶的可回收物品。在复活节、圣诞节、独立日等重要的节假日,是没有垃圾回收服务的。
特别要说一下如旧家具、旧电器这样的大件垃圾,要自行把这些拆分成许多部分,按属性拆分好,装成许多小袋。如果特别大件,拆分后也比较多,就得预约垃圾车来收,而这是要额外收费的。要是大件垃圾直接丢门口,等待你的绝对是邻居的鄙视或者警告,甚至还会被罚款。
这三个国家,加拿大做得更好,更严格。每个公民都超级爱护环境,垃圾回收意识很强。基本上每个城市地区都有自己的垃圾回收网站,而且资讯更新得很迅速,问题解答很到位。
意大利废弃物有编号
意大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是建立在欧盟相关框架指令之上,而且于1997年开始实行废物编号体系,每类废弃物都对应一个编号,这样更有利于废弃物的管理。目前意大利实行的是废物管理一体化政策,基本上形成从产品的产生、消费和废物产生的全程管理过程。这一政策集合垃圾减量化、分类处理、源头治理等废物管理理念,重视废物再利用、再循环、能源回收和安全处置的综合管理办法。废物循环理念提出产品都具有双层生命循环,第一循环是指产品变为废物,第二循环是指废物作为二次材料物质再次利用转变为产品。
意大利政府鼓励每个家庭进行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并制定了一系列鼓励政策,根据其每年回收量减免生活垃圾收费,即送到废物回收站的垃圾量越多,每年减免的生活垃圾收费额度越大。意大利垃圾收费标准按照140-150欧元/(家.年),而且与家庭居住面积有关,居住面积大,缴纳费用高。
依据意大利垃圾处理的相关规定,垃圾应分类处理,意大利的每一个垃圾站都同时备有几个垃圾箱,供市民丢弃不同类型的垃圾。对于大件垃圾的处理,政府规定客户可免费委托垃圾处理中心运走。长度、宽度和高度中的任何两项超过50厘米就被视为“危险和特殊的”垃圾,乱扔这种垃圾将被处以最低6个月、最高3年的刑罚。煤气罐是政府免费为市民提供的物品,市民使用煤气则不需要付罐钱,一般意大利人用完一罐气后,或是将空的煤气罐送回煤气站、或是打电话请煤气站取走。
现在,意大利人越来越关注本国的环保问题,大多数市民坚持严格地按照垃圾分类的办法处理。最新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78%的意大利人认为,每个人都有义务为降低环境污染作出自己的贡献,并表示将坚持实行对垃圾的分类处理;67%的受访者称,他们非常或是相当地关注环境,但是对环境法的了解还稍有欠缺;只有29%的人认为自己比较了解本国的环境法。
德国“绿点”与押金预付制
德意志民族素来以严谨闻名于世界,这种作风贯穿于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就循环经济实践而言,德国是最早实行循环经济立法的西方发达国家,也是实施最成功的国家之一。
1972年原西德政府制定了《废弃物处理法》等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循环经济法律法规体系,并严格执行,才使再生资源利用有了实现的基础。
德国有家著名的绿点公司,该公司主要是配合1991年实施的《废物分类包装条例》而成立的废弃物回收公司,回收范围限于销售包装废弃物。它是由95家生产与销售企业组成的非政府组织,享有包装条例中的免税政策。至2000年已有会员1.79万个,其成员根据其包装材料使用类型及重量向绿点公司支付费用,同时取得带有“绿点”包装回收标志的权利。而非成员公司必须执行包装法规中相关条款,所花费用更高。绿点公司通过在城市各个角落安置黄色垃圾桶,专门收集带有“绿点”标志的包装废弃物,实现广泛回收工作。
很快,这个方法在德国循环经济中发挥显著成效,同时也起到示范效用。1994年12月欧共体根据德国的经验通过欧盟包装准则,绿点公司的回收制度在欧盟及甚至北美地区国家广泛采用。
德国各个州从垃圾回收到循环应用主要还是通过私营回收公司完成。由于法规严密,执行到位,德国政府通过垃圾分类有效的达到大量有用垃圾资源的回收与利用,加之财政政策的扶持,使得参与其中的私营公司盈利颇丰,从而实现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参与公司盈利几方共赢的结局。
比如在汉堡州,每年年初,地方主管机构都会将新的一年的“垃圾清运时间表”和“垃圾分类说明”挨家挨户地投到各家的信箱,以方便居民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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