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传播伦理与法规范例(3篇)
时间:2026-05-12
时间:2026-05-12
关键词:“人肉搜索”;伦理;困境;反思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268(2012)06009005
互联网的发展不仅使人类社会的信息传播技术和传播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而且在全球化的今天,这种变革已经给整个社会带来了多层次的影响。作为一种以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为基础的特殊传播方式,“人肉搜索”的强大功能和作用已经成为网络社会的一股巨大力量,人们像担心网络媒体的出现会导致纸质媒体消失一样开始质疑“人肉搜索”存在的必要性,并对其进行更深层次的思考[1]。
当然,那些将“人肉搜索”视为洪水猛兽,认为“人肉搜索”将带来网络社会甚至现实社会混乱的看法显然是没有必要的。因为,“人肉搜索”的案例事实证明:“人肉搜索”并没有引起网络及现实社会的混乱,恰恰相反,从某种程度上说,正是由于现实社会存在伦理道德的失范,才引发了网络空间的“人肉搜索”,并使其成为“人肉搜索”发展的重要动因之一,从“陈自瑶事件”到“李刚事件”再到“微笑局长杨达才事件”无不如此,而且“人肉搜索”并非完全因为现实社会伦理道德的失范而起,比如对“犀利哥”进行的人肉搜索就促成了其一家团圆的完美结局。尽管如此,我们在把“人肉搜索”看成信息时代传播方式发展必然的同时,对“人肉搜索”所导致的伦理困境仍然不应该抱有乐观态度,而应该对其进行及时、适当的反思,帮助我们理性地看待“人肉搜索”这一客观网络现象,从而发挥其积极的作用并及时规避它所导致的消极影响[2]。
一、“人肉搜索”的发展及成因
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搜索引擎得到广泛的应用。“人肉搜索”开始于网络社会,建立在计算机网络技术尤其是搜索引擎应用的基础上,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和开放性又促成了它的发展。国外媒体在形容中国的人肉搜索时,时常会用一些独特的词汇,比如,美国媒体称之为“Chinesestyleinternetmanhunt(中国特色的网上追捕)”,英国媒体称之为“humanfleshsearchengine”或者翻译成“witchhunt(搜捕女巫)”以便人们理解在中国飞快发展的人肉搜索这一互联网行为。如陈力丹教授所说:“所谓的‘人肉搜索’,实际上是一种信息渠道”,“在网上你问我答,网友互助,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的活动。”它“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揭露事实真相、给出最有价值的信息,它的出现,极大地满足了人们个性化的信息需求,弥补了信息爆炸时代的信息匮乏。”[2]不管如何定义,都可以看出“人肉搜索”不仅是网络信息传播的产物,而且是我国社会转型期出现的一种独特的信息传播现象或者说信息传播方式,其产生和发展不仅与信息时代的进程有密切联系,而且也有其特定的社会根源。
虽然国外也有“人肉搜索”的案例,但是一种普遍的观点认为,“人肉搜索”在我国不仅得到了更为广阔的发展,而且其程度和影响也已经超过了人们的估计。业界普遍认为2001年的“陈自瑶事件”是“人肉搜索”的发端,但当时“人肉搜索”还没有像现在这样产生广泛的影响,直到2006年的“虐猫事件”才使得“人肉搜索”进入公众视野并迅速形成一种网络力量,人们逐渐认识到原来这种网络力量的影响力已经完全可以无法阻挡地从网络虚拟空间直接介入现实社会,其影响力超乎想象,并直接导致参与“人肉搜索”人数的剧增。任何现实中的丑恶、憎恨都可以随意在网络空间里进行“人肉”,一阵穷追猛打,最终导致丑恶原形毕露,真相浮出水面。于是就有了“铜须门事件”、“天价烟事件”、“李刚事件”、“郭美美事件”以及“微笑局长杨达才事件”等。当然,也包括“犀利哥”和汶川地震时寻人求助类的“人肉搜索”,这些事件在将“人肉搜索”影响力推向极致的同时也向人们显示:“人肉搜索”的影响力并不仅仅局限于网络虚拟空间,其对现实社会的影响巨大,而且日益剧增。
“人肉搜索”之所以在我国迅速发展,至少有以下原因:
第一,“人肉搜索”是网络信息传播发展的产物。搜索引擎的广泛使用以及网络特殊环境下信息传播模式的发展为“人肉搜索”提供了技术上的可能。
第二,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开放性、互动性是“人肉搜索”的前提条件。网络空间自由、匿名、双向互动的传播模式可以使人们或收集任何信息,这种自由表达、交流或获取信息的途径为“人肉搜索”提供了便利。
第三,社会转型期,现实社会伦理道德的失范是诱发“人肉搜索”的一个内在动因。全球化、多元文化的冲突必然会对我国社会转型期人们的价值观产生影响。现实社会伦理道德的失范,传统媒体信息传播的滞后,“把关人”、议程设置所导致信息传播的缺位,都导致了人们试图不断地通过虚拟的网络、自由、开放的表达空间来对现实社会中伦理道德的失范行为进行声讨和规范。
二、“人肉搜索”的伦理困境
从发展和成因来看,“人肉搜索”成为一种独特的信息传播现象或者说信息传播方式有它的必然性。其影响力日渐显现,使用范围逐渐扩大,它甚至还可以通过人们的广泛参与和关注,主导社会舆论的方向,尤其是“人肉搜索”作为一种信息资讯和社会监督的利器彰显出强大的功能和作用,当然在“人肉搜索”的过程中所引发的各种问题也日渐引起人们的担忧。比如:“人肉搜索”所导致的隐私权、名誉权与知情权、信息自由共享之间的矛盾。于是,有学者认为,“人肉搜索”的积极因素固然明显,但是其导致的后果有违于法制社会的建设,如果不将其禁止,那么必将引起现实社会的混乱和社会文明的发展进程。所以,徐州在2009年率先通过立法禁止网络“人肉搜索”,遭到9成网友反对后,当局表示揭露不在此限;继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又有人提议追究“人肉搜索”者的刑事责任,但是会议没有接受这一提议,显然人大常委会对这一问题非常谨慎。正如著名学者陈力丹教授所说:“现在这种搜索方式有点被滥用了,正如刀具可以用来切菜,也可以用来砍人,但是我们不能将刀具入罪,或者把所有持刀人都入罪”,“‘人肉搜索’中的问题多数是可以通过民事程序来解决的,并非一定要寻求国家权力甚至国家强制力介入。”[2]假如按人们所言,真正以法律的形式来禁止“人肉搜索”,这种“防民之口”的心理未必就能规避“人肉搜索”的消极影响,相反,更多的社会问题还会因此而起。
当然,“人肉搜索”引发的伦理困境不应回避,更不能忽视。其伦理困境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信息共享与隐私权
“人肉搜索”作为一种信息化时代的社会互动形式,各种传播方式相互连接交织。信息的共享是提高“人肉搜索”效率的关键,网络空间的开放性、虚拟性和互动性为网络空间信息的共享提供了可能。在网络虚拟空间里,各种信息能自由获取并共享。在“人肉搜索”的过程中,网络的强大互动和传播功能能迅速将碎片的资料信息通过各种形式整合、放大并快速传播,为人们获取和共享信息提供了便利。但是,信息的传播过程中,当事人的一切资料信息,包括住址、工作单位、家人、亲友个人资料、甚至私生活都有可能被公布于众,从而导致网络“围观”,造成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侵害。纵观各个“人肉搜索”的案例,无论是“天价烟”还是“周老虎”、“林嘉祥”还是“郭美美”,尽管网络的信息自由共享最终促使真相浮出水面,现实社会的丑恶得到惩罚,但是从另一层面讲,在具体的搜索过程中,对他人信息、隐私的披露、网络“围观”甚至人身攻击,又在客观上构成了对当事人的侵权行为。
(二)信息自由与名誉权
网络的特性也为信息在网络空间的自由、获取提供了可能,正是网络空间的信息自由促成了“人肉搜索”的快速发展并发挥其强大的作用。在自由的网络空间里,人们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话语,但是在“人肉搜索”的过程中,自由的话语权难免又对人们的名誉造成侵犯。比如在“人肉”的过程中,网友们习惯将当事人冠以绰号,如“犀利哥”、“范跑跑”、“郭跳跳”、“杨不管”等,表面看是网友的调侃或者恶搞,但实际上这也是对他人人格尊严的一种漠视。更有甚者,在“人肉”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人身攻击、侮辱和谩骂。根据《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司和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显然,在“人肉搜索”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对他人名誉权损害的情况。
(三)商业炒作与社会诚信
“人肉搜索”强大的影响力已经被迅速应用到商业开发的模式中,商业开发反过来又促进了“人肉搜索”的发展,但是在商业开发的过程中,利益的驱使又难免出现商业炒作,利用“人肉搜索”强大的功能和作用,故意虚假信息进行炒作,从中牟利。“芙蓉姐姐”、“凤姐”、“贾君鹏”等都是商业炒作的杰作,通过“人肉搜索”强大的互动、传播功能使其知名度迅速上升。但是,显然这种纯粹的商业炒作一方面扩大了“人肉搜索”的消极作用,损害了“人肉搜索”的公信力;另一方面,商业炒作在消弱“人肉搜索”公信力的同时也带来了现实社会中社会诚信的降低。“贾君鹏”事件不仅对现实中贾君鹏的生活造成影响,而且在事件真相揭露后,人们对商业炒作的唾弃也暴露出当今社会诚信缺失这一严重问题。
(四)隐私权与知情权
公民的隐私权与公众的知情权一直是“人肉搜索”的一对重要矛盾。“人肉搜索”往往是“拔出萝卜带出泥”,网络空间里的个人信息资料,经过“人肉搜索”的传播,再经过网民快速互动搜索,个人信息及相关的人和事等信息都会越来越多并且毫无保留地公布于众,遭到“网络围观”,这是对当事人隐私的侵犯。但是,另一方面,公众应有一定的知情权,包括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力。随着知情权外延的不断扩展,知情权既有公法权力的属性,又有民事权力的属性。著名学者陈力丹教授在论述马克思恩格斯的隐私权观念时,阐述了马克思恩格斯在当年分析隐私权与新闻报道关系时所提出的报刊不应揭露个人私事,但是当私事涉及到社会公众或社会生活时,则应成为报道对象这一观念。由此可以看出隐私权与公众的知情权本身就存在着矛盾,但是在“人肉搜索“的实际案例过程中,很难对搜索的“度”进行控制,也就是对个人隐私范围的把握。比如,在“贾君鹏”、“周老虎”、“天价烟”等具体的事件过程中,如果“人肉搜索”要规避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侵犯,那么又会使公众陷入丧失知情权的困境。
(五)维权与侵权
在大多数“人肉搜索”的过程中,人们往往带有一种“扬善惩恶”或者是对事件真相、本质的探求的心理,也有网民是为了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比如,2009年“网游女玩家遭骚扰事件”、“哈尔滨警察打人事件”、“林嘉祥事件”等,都是对当事人进行“人肉”,使其遭受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最终出面认错,使受害者达到维权的目的。尽管这种达到维权的结果是通过“人肉搜索”来促使问题得到解决,但是不难看出,这种“维权”也伴随着对当事人权利的侵犯,比如对当事人隐私或家人隐私的公布,以及对其进行的谩骂与“网络围攻”就是一种对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侵犯。如此看来,这种维权建立在对他人侵权的基础上,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道德面具背后的道德拷问。
(六)话语自由与社会责任
网络的自由空间促进了“人肉搜索”的进一步发展,在网络自由开放的虚拟空间里,参与“人肉搜索”的网民可以任意表达自己的意见和、收集、获取相关信息,这种高度的话语自由是“人肉搜索”形成强大力量的一个重要因素。但是,网络空间的话语自由也会促使参与“人肉搜索”过程中的网民逐渐淡化其社会责任意识,这种网络社会责任意识的淡化又会直接影响网络社会的积极健康发展。反过来,信息时代网络社会责任意识的淡化又是促进或者导致现实社会社会伦理道德失范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对“人肉搜索”的反思
认为“人肉搜索”是毒瘤,或者担忧“人肉搜索”会造成社会混乱观点的实质显然是要规避其危害。虽然我们不得不承认“人肉搜索”所带来的积极作用和影响,但是“人肉搜索”导致的伦理困境,我们同样不应该也无法回避,理性看待“人肉搜索”更需要对其利弊进行反思。
(一)“人肉搜索”是一种新的信息传播方式,是网络信息传播发展的必然
“人肉搜索”是网络信息传播的产物,是在搜索引擎广泛使用情况下所产生的一种新的信息传播方式,是网络信息传播发展和我国社会转型期信息传播发展的必然。作为一种新的传播方式,它与传统的传播模式和普通的网络传播方式有所不同。网络传播模式不仅使传播者和受传者的角色发生了转换,而且使两者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这些特性和网络技术使“人肉搜索”成为可能。从“人肉搜索”的传播模式看,“在这里没有传播者和受传者的概念,传播双方都作为传播行为的主体,通过讯息的授受处于你来我往的相互作用之中。”[3]61在“人肉搜索”的过程中,“受众是个人的集合体,这些个人又分属于各自的社会群体;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群体之间都保持着特定的传播关系。”[3]62这符合施拉姆的循环模式理论,也体现了“人肉搜索”传播过程的连接性和交织性。但是,“人肉搜索”过程中强大的互动参与以及对真相的急切探寻,已经不像以往仅仅依靠媒介对信息的或者官方言论来探寻真相的方式,它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通过快速连锁式的互动达到对真相或者信息的追踪,这是“人肉搜索”作为一种新型传播方式的新特性之一。
传播学家H.拉斯韦尔将传播的基本社会功能概括为三个方面:“(1)环境监视功能,(2)社会协调功能,3)社会遗产传承功能。”[3]113显然,“人肉搜索”不仅完全体现了大众传播的这些功能,而且同时进一步扩大了这些功能。比如,“人肉搜索”过程中要求快速的互动性和对事实真相的碎片信息在短期内能迅速整合并公布于众,这是其他传播方式所不能及的,也是“人肉搜索”作为一种新型传播方式的另一个新功能。
(二)现实社会伦理道德失范是“人肉搜索”的内在动力,“人肉搜索”反映出人们对社会认同的呼唤
将“人肉搜索”归结于网络空间的特性,或者网络社会伦理道德的失控所导致的网络暴力显然有失偏颇。通过分析各类“人肉搜索”的案例,我们不难看出以下几点问题:第一,“人肉搜索”都是由现实社会的事件引起,没有纯粹的网络虚拟空间的“人肉搜索”;第二,这些事件都至少引起了人们的伦理道德思考才引发了“人肉搜索”;第三,“人肉搜索”只是一种手段;第四,“人肉搜索”最终的目的不是网络暴力(网络暴力只是“人肉搜索”的消极影响所致),而是对伦理道德的规范。
在“人肉搜索”的案例中,大部分参与者或发起者都抱有扬善惩恶或者探求事件真相的心理,都是出于对现实社会出现的不良社会现象的厌恶和憎恨,或者说都是对这些事件、现象进行的伦理道德的思考引发了人们通过网络自由空间来表达自己的憎恨和认同的行为[4]。在我国当前的社会转型期,全球化、多元文化冲突的影响,难免对人们的价值观念造成冲击,现实社会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有违社会伦理道德的行为,这些现象的存在引发了“人肉搜索”,现实社会伦理道德的失范是其发生的内在动力;从另一个侧面来看,“人肉搜索”也反映出人们对社会不良现象的谴责和对认同构建一致社会的呼唤并已经成为监督社会伦理道德失范的利器[56]。
(三)“人肉搜索”并没有引起社会混乱,相反“人肉搜索”强化了社会认同,规范了现实社会伦理道德
“人肉搜索”从2001年出现开始到发展至今的实践表明:“人肉搜索”并没有引起社会混乱。尽管这种担心的观点有其必要性,但我们应该更多思考的问题是:信息时代我们应该如何发挥“人肉搜索”的积极作用来构建和谐文明的社会。纵观“人肉搜索”的案例,“人肉搜索”对违背社会伦理道德的行为保持着高度的关注,“警察打人事件”、“周老虎事件”,即便是“犀利哥事件”,也是人们对其进行调侃并进行深刻的伦理道德层面的反思,最终使整个事件发展成为帮助其寻找家人,与家人团圆的善举[7]。这些事件不仅表明了人们对伦理道德规范的呼唤,同时也反映出人们对规范伦理道德的社会认同。从这一层面讲,“人肉搜索”无疑强化了对真、善、美道德现象的社会认同,对丑、恶的极端厌恶和憎恨。道德现象是“行为过程、结果、心理活动、思想观点的综合,它不仅包括行为的外在和内在的方面,包括实际地影响到他人、自我和社会的方面,还包括当事人和旁观者对行为的认识和反省。”[8]。“人肉搜索”还会促进当事人以及旁观者对其道德行为的认识和反省。“人肉搜索”不仅强化了社会认同,而且还能够促进社会道德现象,起到规范社会伦理道德的作用。
(四)“人肉搜索”促使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人肉搜索”不仅带来了伦理道德困境,也反映了“人肉搜索”、伦理道德、法律三者之间诸多的现实问题,这些问题的影响日渐严重,亟待解决[9]。随着“人肉搜索”的发展,相继出台的各类法律法规试图对“人肉搜索”所导致的问题进行规范。首先是徐州对其进行明令禁止,随后深圳等地相续出台了相关的法规。“人肉搜索”问题也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讨论。十七大报告中对宪法公民权问题尤其是参与权与知情权的解释和说明,以及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都与“人肉搜索”紧密相关。
随着“人肉搜索”的发展,其所暴露的问题需要进一步进行反思和解决,尤其是处理“人肉搜索”、伦理道德、法律三者之间所涉及的对公民隐私权、名誉权、知情权的侵害等问题时,更应催生相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以此来保证和发挥“人肉搜索”对社会的积极作用。
四、结语
伦理困境中的“人肉搜索”依然在网络中此起彼伏,人们对“人肉搜索”的担忧和恐慌也始终没有停止。但是,从“人肉”的开始到“终结”,现实社会并没有因此而混乱,相反,现实社会人们的价值认同却在一定程度上因“人肉搜索”而被规范和强化。“人肉搜索”作为自媒体时代的一种信息传播方式,既是网络信息传播发展的产物,也是传统信息传播缺陷导致人们寻求的另一种信息传播模式。随着自媒体时代的到来,我们只有正确、理性地认识“人肉搜索”,才能及时规避其消极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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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王苑岭.“打抱不平”的人肉搜索――相关网络暴力问题探析[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1(3):127130.
关键词:网络传播;网络伦理;产生原因
中图分类号:G20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2)08-0053-02
一、网络传播中的网络伦理
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国防部的一些人士意识到未来的战争必将依赖于通讯,设想建立一种类似“蜘蛛网”的信息系统。随之,1969年夏,ARPA网络--“互联网”的雏形应运而生。从互联网诞生于美国到现在的飞速发展,人类社会也因网络的丰富而变的精彩。人们彼此交流,在相互沟通中产生多种多样的关系,形成了社会。“网络社会”亦是如此,网民之间的互动通过文字、图片、声音、图像等,任何人都可以具有信息接受者与信息传播者的双重身份,我们迎来了一种新的传播方式--网络传播。兼有大众传播和人际传播特性的网络传播,是以计算机通信技术为基础,进行信息传递、交流的传播形式。它打破了一对一或一对多传播中的局限,是一种多对多的网状传播模式。网络以其信息的海量化、传播的快捷化、资源的共享化越来越多的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学习和工作。而网络这把“双刃剑”,在方便人们浏览信息的同时也带来了各种不确定的信息,甚至充满色情暴力等不健康的内容,由此引发了一些道德伦理方面的问题。“网络伦理”成为专家学者的关注点。网络伦理,是指人们通过网络媒体进行交流时所表现出来的各种道德关系,包括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媒体对象等等之间的关系[1]。
二、网络传播中存在的问题
计算机的发明是第五次信息革命的产物,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的结合缔造了网络,使其成为继报纸、广播、电视之后最为广泛、最为活跃的信息传播载体,在网络传播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
(一)传播内容的泛滥
习惯刷微博看新闻,习惯MSN上互问几句,习惯左键来买需要的物品……现代人的生活似乎离不开网络,海量的信息流通、简易的信息获取是网络让人着迷的地方。信息生产、传播的过多过快,生产、传播价值取向的复杂性以及网络信息把关者的相对缺失,都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信息的不真实,使网络传播的公信力备受质疑[2]。在浩瀚无比的信息海洋中,网民一方面讶异于如此浩大的信息,同时,也要忍受资讯一拥而入的痛苦。在“眼球经济”的推动下,网站大方赚取“点击率”,绞尽脑汁只为提高人气,良莠不齐的信息繁衍而出。真实是媒介赖以生存的保证,却在网络中显得很脆弱。娱乐新闻中虚假信息泛滥,也有艺人及其经纪公司的炒作之嫌;网络经济信息中证劵信息和经营性的商业信息造假现象濒繁。商业利益的驱使,也为了迎合一些人的低级趣味,网络上亦存在着以不同形式传播的黄色图片、色情文学及不健康影片等,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以垃圾邮件为最的网络垃圾信息也是网络传播内容泛滥的表现之一。虚假信息、垃圾信息堂而皇之地出现在受众面前导致信息诈骗,目前网络诈骗主要通过网络购物、网上聊天、网络游戏等手段。北京市海淀公安还专门建立了“预防诈骗专题网”。
(二)个人隐私的泄露
隐私问题在网络传播中尤为值得注意。匿名使得人们的交往范围无限扩大,交往更具随机性和不确定性。匿名性是网络传播最突出的特点,也是保护网民个人隐私的有效途径,出于网络信息安全的考虑,管理者们不得不对网络信息进行监视,定期审查、以及必要时的公开,而这些势必对个人隐私权有所侵犯。在邮件、论坛、聊天等网络功能中,各种昵称、ID不胜枚举,匿名被广泛使用。通过网络匿名,网络中的侵权、诽谤等不安全事件也频频发生,匿名的滥用,不可避免的给网络犯罪造成可乘之机,给隐私权的管理造成混乱。
人们开始普遍关心个人信息与信息隐私的披露,是网络传播成熟的表现之一。如何在保护网络匿名权与尊重网络隐私权之间取得平衡,是目前面临的道德问题。我国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即网吧实名制。时下火热的微博也要求实名制;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定《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于2011年12月16日施行,采取“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用户在注册时必须使用真实身份信息,用户昵称可自愿选择。新浪、搜狐、网易等各大网站微博于2012年3月16日实行实名制。
(三)传播信息不对称
媒介对个人及社会的影响受诸多因素的制约,且媒介自诞生之日起就带有跨地域、跨国界的性质。从最初的“三社四边协议”开始媒介竞争到现在的新旧媒体竞争,直至网络霸权,西方国家一直占据着信息优势,这种优势也使其不断垄断获得利润。网络传播中,信息传播的不平等更是显而易见。传播学者针对媒介传播信息与获取信息的公平性问题提出了“知沟理论”,网络媒体不仅带来“知识沟”,更是将这一理论深层阐释,以目前的使用结果看,网络媒介已经与它的建构初衷--自由、互惠、协作--渐行渐远,造成了更大的“数字鸿沟”。数字鸿沟最早于1999年提出,又称信息鸿沟,特指信息富有者与信息贫困者之间,数字鸿沟实际上表现为一种创造财富能力的差距。
数据显示,发达国家人口占世界总人口的17%,网络用户却占世界总量的80%。发达国家平均6.8人有一人为网络用户,而发展中国家平均440人才有一人上网。全球90%的电子商务额被发达国家垄断。美欧发达国家对信息技术的投资占全球信息技术总投资的75%。目前国际互联网全部网页中有81%是英文的[3]。我国网络伦理研究集中于网络侵权、网络沉溺、信息诈骗等;西方国家的研究除基本理论探讨,如网络伦理的哲学基础、学科归属等外,还涉及到:网络知识产权、电子监视、网络安全、黑客伦理、全球伦理、电子商务伦理等。网络伦理的研究在西方国家起步早,速度较快。
三、网络伦理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网络自身的性质
互联网作为一种新媒体改变了媒介和受众的关系,使垄断性的媒体变得大众化,离散结构、没有中心和界限,不受任何组织机构控制,加上运行数字式和虚拟化,网上交往以字符为中介,故网络使世界变得透明了[4]。网络和现实的最大区别就是虚拟性和隐蔽性,而这也是诱发网络伦理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在网络上的活动没有来自现实中的约束,网民享有宽泛的自由和独立意志;二是在匿名的前提下,受众在放松的状态下发表自己的观点和见解。因而,网络成为人们宣泄情绪和猎奇的最佳场所,越来越多的人也把它作为寻求隐私嗜好的不二选择。
网络自身的无地域性即开放性也是诱发网络伦理问题的又一原因。全球互联网自20世纪九十年代进入商用以来迅速拓展,俨然成为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信息设施。国际电信联盟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底,全球网民数量达20.8亿,手机用户数量达52.8亿。宽带接入成为主要上网方式。我国互联网的发展起步晚于国际,但进入新世纪以来,快速发展。2012年1月16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2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12月底,中国网民达5.13亿,全年新增5580万。网民在电脑前,就可以和世界上任何角落的人无障碍沟通,浏览来自全球的信息,伴随着交往内容与方式的多变,人们的社会关系、道德关系也随之复杂,在这种情况下,难免会出现与本国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现象。
(二)社会环境的影响
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有着错综复杂的关系。1.网络社会中的主体同时是现实社会中的主体。网络社会是现实社会的缩影,具备现实社会的某些功能,但又不全一致。因此,现实社会中的矛盾和纠纷也会投影到网络中,产生一系列的问题,甚至还会颠覆已存在的传统人际关系,造成反社会反现实的倾向和行为,例如,多角网恋等问题不断给伦理道德带来困惑和挑战。2.现实生活中道德内容缺失和道德标准模糊。当网络中产生伦理问题时,不能简单的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内心信念来进行道德监督,究其原因,我们还缺乏合理的道德体系来认知,自觉形成的道德标准还有待完备。3.国家有关立法的缺失。目前,我国有关互联网的法规条例正在不断完善,但有关互联网安全的法律法规为数不多,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以及2005年11月2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已于2006年3月1日施行。对于瞬息万变的互联网发展而言,这些显然是不够的。
(三)网民自身的因素
网络究其本身也只是工具,人才是使用工具的主角,作为网络的道德主体,在网路伦理问题产生方面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虽然因网络技术的并非完美而产生各种问题,但现代人的生活依然不能摆脱对网络的依赖。我们不能因为网络伦理问题的产生,而“讳疾忌医”的拒绝、脱离网络。所以,只要有人在使用网络这种媒介,就必须正视网络问题,除此之外,网络道德作为规范和原则是(道德)认识的产物,是社会意识形式之一,也就是说,网络道德认识主体的心理结构是社会文化(包括网络文化)的各个方面的内在化和积淀,它们融化在道德认识主体的思维方式、行为方式、生活态度及至知识、意志和情感之中[4]。我们要不断完善现实生活中的道德体系,用来指导规范网络传播中产生的各种问题。
网络中“人肉搜索”的出现、蔓延,依赖裂变式的传播方式,被催化和放大。这种“集合行为”不受社会生活中规范的约束,是一种人数众多、无组织的自发式群体性传播。网民在主动搜索和获取信息时,也应具备“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删选信息的能力,让信息更好为我所用,这就是“媒介素养”。很多网民的媒介素养不高,对信息准确性判断不够,乃至对信息传播造成的后果考虑欠缺,导致网络传播的信息泛滥。“人肉搜索”在网民中传播力量不断壮大,不免产生消极影响,对人对己带来伤害。对于人肉搜索的研究已经很多,这里不再赘述,但加强网民的“媒介素养”迫在眉睫,使其与媒介尤其是网络的发展相适应。(来源:今传媒文/孙莹编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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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网络技术;伦理道德;研究
作为当代社会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现象,网络技术的影响力正在日益增强,影响面也不断扩大,其中的伦理道德问题也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对网络技术引发的伦理道德问题进行分析,充分发挥网络技术在深层机理上对社会伦理道德传承、建构、维持、巩固的作用,是当前社会研究的重中之重。
一、网络技术发展所带来的伦理道德问题。
网络技术发展所带来的伦理道德问题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泛,在此我们仅通过两个案例来阐述问题的几个方面。
1.个人隐私遭遇尴尬。
当今社会,有少数人把他人隐私当作金矿,在网上公开叫卖。个人隐私的任意买卖、交换和组合,使得公众在网络世界和现实世界中毫无隐私可言。屡见不鲜的手机诈骗案让我们看到,犯罪嫌疑人之所以诈骗得逞,他们对受害人个人信息的准确掌握是一个关键环节。也就是说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也许您的姓名连同您的电话号码、邮箱、家庭住址、职业等个人资料早已成为了别人买卖的商品,甚至有的网站明码标价出售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扫描件等个人信息。
个人隐私遭泄露,不难解释:刚买了房子,就有人打电话询问要不要出租、要不要贷款;刚买了新车,就有人打电话问要不要入保、要不要办理洗车卡;刚刚开始旅行就收到各种广告短信。
2“。艳照门”事件。
2008年1月,某国外网站惊现疑似香港艺人陈冠希与多位女性亲密关系的不雅照片,在网上引起广泛关注。随着时间的推移,事件愈演愈烈,所牵涉人数不断增加,成为各大讨论区和网站的热点。网络成为这次事件快速传播的关键。
艳照出现后个别网站利用搜索引擎、论坛、博客、相册等方式,大量传播“艳照”视频和图片,使得互联网上一时间出现了一股群体性传播淫秽照片的浊流。这不仅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还污染了社会,对未成年人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二、问题存在的原因。
1.网络信息把关难,丧失伦理道德的行为难以监督和控制。
网络不像传统媒体那样易于把关,网民具有与传播机构平等的传播权,任何人都可以通过网络向外传播信息。信息传播主体在网络上的虚拟化,是虚无主义和自由无政府主义伦理观盛行的根本。丧失伦理道德的行为难以监督和控制,个人隐私被侵犯,信任与责任就会出现危机。
由于网络隐匿了人的真实身份,使得传播者不必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所以敢于传播一些未经查实、会对社会及个人造成极大影响的信息。例如,香港某杂志由于刊登艺人刘嘉玲的裸照作为封面而被吊销营业执照,取消发行权,而在网上不断此类照片的神秘人物,至今仍逍遥法外。
2.网络自主性强。
网络的自主性强导致网民可以自由复制粘贴或者直接链接各类信息,这就导致许多不良信息在网络虚拟环境和社会现实环境中以网状形式迅速散播,致使损害后果难以估量。手机拍照、摄像头、网络传输都给了隐匿掉真实身份的网民太多的制造话题的机会。
在我们过度强调言论自由的同时,很多污浊的信息正在侵噬着人们的心灵,部分不健康的信息正在污染孩子们健康成长的环境。很多小网民有意无意之中观看了数量巨大的不雅照片,使得本在正确引导下成长的身体、生理、知识、教育体系被打乱,在好奇心和模仿的的过程中可能会诱导他们走入歧途。
3.网络信息传播具有高速度性。
许多网民用虚假的信息登陆注册后,便可以随意发帖、转帖,一旦传播的信息涉及他人隐私并造成巨大损失时,受害人难以及时查证言论者的真实信息,很难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例如:“艳照门”事件一开始,照片便被网民疯狂转载,直到警方介入,事情才稍有收敛。但有的网民已经把照片下载到电脑或手机上并私下流传,这就使得损害结果无限扩大。
另外,许多网站不会着力删除上传或转载的黄色照片,一味追求点击率、一味追求赚钱,把伦理道德摆在一边,把青少年教育摆在一边。甚至个别网站在接到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通知后依然不采取有效措施,致使黄色、下流乃至淫秽的内容在网上长时间停留,部分网站的所作所为不仅超越了社会道德的底线,也超越了法律的底线。
4.信息资源的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
贩卖他人隐私的网站之所以生意兴隆,主要因为他们以低价收集隐私信息,靠增加点击率收取会员费用,同时不断完善资料库。只要客户有需要,他们就可以请网络高手运用“人肉引擎”等手段,搜索到客户要的任何资料。
贩卖他人隐私的网站抓住了大部分网民的心理,只要申请人提交真实信息,获得认证以后,支付相关费用就可以获取他人的隐私;若在网站上公布他人隐私,并博得众人的眼球和点击率就会得到价值不菲的奖金。
三、解决措施。
1.加强立法。
我国对网络信息的立法工作一直十分重视,制定了一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信息产业部《互联网电子公告(BBS)服务管理规定》第15条规定:“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账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记录备份应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如果受害人在档案留存期之后提起诉讼,就难以找到信息的直接者。
我们国家涉及到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也制订了一些,但总的来说,现在的立法是分散的,保护的力度也不够,执法的机制也不健全。设立个人信息保护法,有效保护个人信息不受侵犯,已经成为每个公民的迫切需要。
在今后的立法中我们应着力解决法律法规条文内容重复、监管手段单一、缺乏可操作性、各部门之间权力冲突等问题。
2.加强网民伦理道德约束,掀起全民抵制低俗之风。
在进一步加强网络安全技术的同时,必须做到标本兼治,不仅要从技术上遏制引起伦理道德问题的行为,更要从道德主体的道德意识及其行为等根源入手,既要让网民进行自我伦理道德约束,也要充分做好技术准备;加强大众传媒社会责任感。
抵制低俗之风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每一个网民都应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提高道德操守,真正做到抵制低俗之风从我做起。不低俗信息,不登陆低俗网站,不转载低俗信息,不给低俗之风以可乘之机,同时对于个别低俗信息的网站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造成抵制低俗之风的强大声势,让那些违法网站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每一个网民都有净化网络空气、营造文明健康网络新风尚的义务,每一个网民都有利用网络资源宣传健康文化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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