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财务管理的建议和意见(6篇)
时间:2026-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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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关于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利,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密切党群干群,促进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的精神,甘肃省从1998年3月起,在全省农村普遍推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目前,全省已经有60%以上的村推行了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总体上看,我省推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工作进展顺利,发展势头良好。一、基本做法和经验1.以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为重点,确定村务公开内容各地在推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中,注重抓了五个方面的规范:一是规范村务公开项目,一般选择十二项内容,即村经济发展计划、财务收支、三提五统、两工使用、集体经营项目、公益建设、计生指标、宅基地审批、村级干部报酬、水电费收缴、专项资金和物资的使用分配、上级有关社会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等。二是规范村务公开程序,对确定公开的事项,先由村民监督小组或议事小组审议,再经村“两委”会议审定后公布。对涉及村上重大村务的公开,还必须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决定。三是规范村务公开形式,主要是通过召开会议公布和设置室内外公布栏公布。兰州市红古区、天水市北道区村村都设立了永久性室外公开栏,做到严肃醒目,美观大方,群众随时都可以知晓村务,监督村务。同时完善了村务工作档案,重新订立了各种会议记录本,群众意见登记薄等,便于上级督促检查村务公开情况,有利于群众随时查阅监督。四是规范村务公开范围,凡属公开的事项,要求村一级公布到组,组一级公布到户,村上重大事务要及时召集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委会主任负责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和监督。五是规范村务公开时间,根据所要公开的内容和要求,一般分为按月按季公布、半年公布、年终公布和随时公布四类。金塔县建立了村务公开对照监督卡,就公开的项目、期限、方式、责任人等先行公布,接受村民监督。2.以清理财务为突破口,着力抓好财务公开各地在财务清理工作中,突出了“两个重点”,即欠款回收和整章建制;抓住了“四个环节”,即清财、处理、兑现、建账;实行了“三统一”,即统一会计科目,统一会计账薄,统一会计凭证。部分县市在试点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探索财务公开办法。兰州市红古区在推行村务公开中,针对部分村级经济实力强,村上掌管着一定数量的资金,但是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群众对一些财务收支有意见的实际,专门制定了“财务双代管”的办法,其基本内容是,以乡村财务清理结果为依据,由乡镇农经站统一会计科目、统一代管各村会计账务,各村设立复账,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不变,村上各项开支一般需经“两委”负责人共同签字,村民理财小组审核签章,报乡镇农经站审核备案后方可支付,一次性支出数额在3千元以上的,还必须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否则,银行不予划账支付,乡镇农经站不予记账。乡镇农经站每月与各村核对一次账务,每季度对村财务状况审计一次,并将审计结果进行公布。实行“财务双代管”办法,有效地制约了村级财务中收支的随意性,增强了财务的透明度,给了群众一个明白,使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有机地结合了起来。3.以制度建设为保障,促进村务公开经常化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是保证,只有建立了规范的村务公开制度,干部才能知道怎样搞公开,群众才能知道怎样去监督。已经推行村务公开的县市,普遍建立了村民代表会议议事制度,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村委会会议议事规则,村级财务监督制度,民主评议干部制度,以及村务民主管理制度等。在推行村务公开中,一些县市还把村务公开延伸到乡镇政务公开,公开乡镇政府及“七站八所”的办事规则、收费依据、办事程序和办事结果,努力做到向群众收费有法可依,为群众办事有章可循,促进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增强了政务工作的透明度。天水市秦城区要求各乡镇专门设立政务公开栏,公布乡镇政府近期的重要工作、税费征收标准、水电费收缴等内容,同时组织人大代表对乡镇政府和“七站八所”的工作进行视察评议,进一步强化了乡镇干部的公仆意识和民主法制意识,受到了群众的欢迎。实行村民代表公议议事制度,是实现村民自治的一种有效形式。过去,许多村里的事情是干部说了算,现在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议大事,村民有了对村务管理发表意见的新场所,民主管理有了新载体。村上一般按7-10户村民推荐一名代表,参加村民代表会议,他们具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热心为群众服务,通过他们参与村务民主管理,反映群众的呼声,监督村上干部的工作,促进了民主管理制度的落实,激发了群众的创造性和积极性。
二、推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初步成效推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促进了基层民主建设,有力地推动了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1.实行村务公开,为民主选举奠定了基础村务公开使村上的工作经常置于村民的监督之下,对干部的工作评价有了客观依据。一些村结合村务公开进行民主选举,一批得到群众认可、廉洁奉公、真心实意为群众办实事的村干部被重新选进了“两委”班子,同时调整改选了一些财务不民主,办事无规章,无开拓进取精神的村级班子,村组班子的整体功能和个体素质有了明显提高。在民主选举中,村民渴望加快发展经济的强烈愿望得到充分体现,他们更加拥护那些市场经济观念强、为农村脱贫致富做出贡献的村干部,群众因为有了可以信赖的带头人,进一步调动了他们发展经济和参加公益事业的积极性。2.实行村务公开,为民主管理创造了条件在实行村务公开后,绝大多数村党支部、村委会,坚持把重大决策、工作结果、工作中的难点、热点问题交给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村民代表积极发表对村务活动的意见和建议,有效地避免了村务工作中的失误和不公正,真正体现出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利。3.实行村务公开,强化了民主监督功能过去群众对村干部意见最大的是财务不民主、不公开。推行村务公开后,群众能够经常了解村务活动,有了对村上财务的知晓权,原来不明白的现在明白了,一些具体问题得到了及时解决,增强了对干部的信任感。部分集体经济实力较强的村,通过实行“财务双代管”等民主监督办法,实现了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兰州市红古区上街村拥有窑街电厂建设征地款上千万元,群众一度对管好用好这笔资金忧心忡忡,通过实行“财务双代管”,及时公布财务收支状况,有效地实施了财务监督,给群众吃了一颗“定心丸”。不少乡村干部深有感触地说:“实行村务公开后,我们感到时时、事事都有群众监督,群众的抵触情绪少了,干部的责任感强了。”4.实行村务公开,有力地促进了村级经济的发展,焕发了干部群众的创造热情村务公开的民主管理的实践,使村组干部更加注重发扬民主,尊重群众的意愿和首创精神,群众更加理解和支持干部的工作,关心村上的经济发展和公益事业,呈现出群策群力改变乡村面貌的新气象。皋兰县在村务公开中,依靠民主决策振兴乡镇企业,共复活企业23家,完成股份制改造17家,引进新建企业5家,使一些濒临倒闭的企业获得新生。5.实行村务公开,加强了民主管理制度建设各地在推行村务公开中,建立了一整套规范基层干部,约束村民行为的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体现了村民自治的基本要求,促使村民按照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进行自我约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通过制度建设,保证村务公开的经常化、规范化,促使民主管理向纵深发展。同时促进了民主管理向上延伸,推进乡镇的政务公开,乡镇政府和“七站八所”的执法、行政水平也相应得到了提高。三、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各地在推行中借鉴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还存在一些具体问题,需要进一步引导和解决。一是群众对参与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热情很高,但怕制度定了,办法有了,不能长期坚持下去,变成“形势来了一阵风,形势过后没人问”的状况;二是一些村的公开内容不够真实、全面,群众担心搞不好会摆了花架子、走了过场;三是个别县市在制定有关制度中,没有紧密结合当地实际,照搬照抄,缺乏针对性;四是个别乡村的公开阵地不完善,有的把公开栏设在村委会办公室内或者将公开内容写在纸上,贴在墙上,易受风雨侵蚀,不便于群众经常阅读和监督村务。因此,我们认为,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认真总结经验,加强督促检查,在狠抓落实上下功夫。第一,要进一步提高对推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认识要继续在广大村民和乡村干部中宣传推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重要意义,使他们更加清楚地认识到推行村务公开是加强基层民主建设的基础和核心,是关乎到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实现农村的长治久安的重大任务,绝不是权宜之计。只有让群众真正掌握了村务的知晓权,才能实现由群众广泛参加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广大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利才能真正得到体现。推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是基层民主建设的一次重要实践活动,必然经历从推行到不断规范完善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加大推行力度,及时总结经验,抓住有力时机,力争全面推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第二,要充分发挥村民监督小组对村务公开的监督作用村民监督小组是实现群众监督的基本形式之一,村务公开的内容,必须事先经过监督小组的核实审查,使公开的内容真实、准确、全面;并且要经常督促,按期公布,使这一制度经常坚持下去,防止走过场、搞形式主义。村民监督小组不仅要监督办事结果的公开,并且要把监督贯穿于村务工作的全过程,使村务工作自始至终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中。第三,有关部门要经常开展对村务公开的监督检查工作乡党委、人大等组织要发挥组织监督检查的功能,随时了解村务公开情况,倾听群众意见,经常督促检查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对那些不及时公开村务,搞假公开、半公开的村,要采取由乡镇农经站审计财务、民主评议村务、定期通报村务公开情况等形式,督促落实村务公开制度,做到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第四,积极推行“财务双代管”等办法兰州市红古区在实行村务公开中,采取了“财务双代管”办法,这对于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实行有效监督,克服财务账目混乱、财务收支随意的现象,增强村组财务的透明度是一种好办法,应进行推广。第五,进一步抓好民主选举工作,充分贯彻村委会组织法精神,规范村委会选举的实际操作程序要坚决克服“指选”、“派选”现象,充分体现广大群众当家作主的意志。通过村民直接选举,使一批品行端正、懂经营、会管理,能够带领群众发展经济的能人进入村级班子。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换届选举工作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有法不依、以言代法、压制民主的错误做法,及时处理家族、宗派势力干扰选举和以不正当手段拉取选票的行为。
一、以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为重点,确定村务公开内容
推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中,注重抓了五个方面的规范:一是规范村务公开项目,一般选择十二项内容,即村经济发展计划、财务收支、三提五统、两工使用、集体经营项目、公益建设、计生指标、宅基地审批、村级干部报酬、水电费收缴、专项资金和物资的使用分配、上级有关社会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等。二是规范村务公开程序,对确定公开的事项,先由村民监督小组或议事小组审议,再经村“两委”会议审定后公布。对涉及村上重大村务的公开,还必须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决定。三是规范村务公开形式,主要是通过召开会议公布和设置室内外公布栏公布。同时完善了村务工作档案,重新订立了各种会议记录本,群众意见登记薄等,便于上级督促检查村务公开情况,有利于群众随时查阅监督。四是规范村务公开范围,凡属公开的事项,要求村一级公布到组,组一级公布到户,村上重大事务要及时召集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委会主任负责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和监督。五是规范村务公开时间,根据所要公开的内容和要求,一般分为按月按季公布、半年公布、年终公布和随时公布四类。
二、以清理财务为突破口,着力抓好财务公开
财务公开是村务公开的关键和重要内容,是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能否真正推行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必须先行到位。针对我镇个别村村级财财务收支透明度差的状况,我们组织人力对村级财务进行全面审计清理,把一些群众不清楚、反映强烈的遗留问题搞清楚,还群众一个清白,为以后全面公开财务奠定基础。
在财务清理工作中,突出了“两个重点”,即欠款回收和整章建制;抓住了“四个环节”,即清财、处理、兑现、建账;村上各项开支一般需经“两委”负责人共同签字,村民理财小组审核签章,报乡镇农经站审核备案后方可支付,一次性支出数额较大的,必须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乡镇农经站每月对各村财务进行核对一次账务,每季度对村财务状况审计一次,并将审计结果进行公布。这样才能够有效地制约了村级财务中收支的随意性,增强了财务的透明度,给了群众一个明白,使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有机地结合了起来。
三、以制度建设为保障,促进村务公开经常化
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是保证,只有建立了规范的村务公开制度,干部才能知道怎样搞公开,群众才能知道怎样去监督。各村要建立村民代表会议议事制度、村级财务监督制度、民主评议干部制度以及村务民主管理制度等。
实行村民代表议事制度,是实现村民自治的一种有效形式。村里的事情不是由干部说了算,要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议大事,村民有了对村务管理发表意见的新场所,民主管理就有了新载体。他们能够热心为群众服务,通过他们参与村务民主管理,反映群众的呼声,监督村级干部的工作,促进了民主管理制度的落实,激发了群众的创造性和积极性。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深入开展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三级联创”活动,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的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村级组织,社区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村党支部、村委会的性质、地位、职责和关系
第三条村党支部、村委会的性质和地位
村党支部是村级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村党支部书记主持本村的全面工作。
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村委会主任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主持村委会的工作。
第四条村党支部、村委会的职责
(一)党支部职责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村党员大会的决议。
2、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需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事情,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做出决定。
3、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领导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等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
4、搞好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负责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5、负责村、组干部和村办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6、搞好本村的“三个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计划生育工作。
(二)村委会职责
1、村委会要自觉维护党支部的领导核心地位,依照法律和村级民主决策程序管理本村事务。
2、召集村民会议,并向村民会议报告工作,执行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接受村民的评议和监督。
3、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4、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的生产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5、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进行活动,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利、利益。
6、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7、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村民履行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应尽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提高村民的道德修养和文化素质。
8、编制村庄建设规划草案,并按照规划进行街道建设,指导村民建设住房,改善居住环境,提高村民生活质量。
9、教育村民实行计划生育。
10、教育村民爱护国家和集体财产。
11、村民委员会应坚持向党支部报告工作制度,就职责范围内的重要事项及时进行请示,汇报工作落实、进展和完成情况;党支部要支持和监督村委会依法开展工作,保证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第五条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
村党支部与村委会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村党支部对村委会要善于领导、敢于领导,支持、保证和监督村委会依法履行职责;村委会要自觉接受村党支部的领导,积极主动地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村“两委”成员要自觉维护村党支部的集体领导和班子团结,做好分管的工作,共同把村里的事情管好、办好。
第三章村级事务决策
第六条决策本村范围内的重要事务,应坚持先党内后党外、先党员后群众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民主决策,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党支部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及上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本村实际,提出决策方案;或由村委会提出方案,报经党支部同意。
(二)党支部书记主持召开村“两委”联席会议,讨论修订决策方案。
(三)须依法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的事项,应先经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再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四)未经村“两委”联席会议通过的事项,不得召开党员大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表决。村“两委”成员个人不得擅自召开党员大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
第七条党支部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村党支部委员会负责处理党支部的日常工作。党支部委员会对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负责。
(二)党支部委员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由村党支部书记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托副书记或一名支部委员主持。支部委员会议须半数以上支部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三)凡属党支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以支部成员过半数同意为有效。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如遇重要紧急问题需要做出决定,到会的委员又不过半数时,必须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须报上级党(工)委批准的,要按程序报批。
(四)党支部委员会决定问题时,应认真考虑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时,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做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五)召开党支部委员会议应有专人做好记录,记录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缺席人员名单及缺席原因、会议议题、支部委员的发言要点、会议决议等。会议记录要经党支部书记审阅签字,要由专人保管,存档备查。
(六)根据工作需要,党支部委员会可确定村级其他组织负责人列席党支部委员会议。
第八条党支部、村委会联席会议制度
(一)党支部、村委会联席会议由党支部书记主持召开。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主任外出时,一般不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重要事务。因工作需要确需召开时,必须请示镇区街道党(工)委,由镇区街道党(工)委有关领导负责协调安排。会议由村“两委”成员共同参加,参加会议的人数超过应与会人数的半数方可开会。会议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情况随时召开。
(二)党支部、村委会联席会议主要研究、讨论和决定村内重要事务,包括以下9个方面:(1)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有关政策、决议的实施办法;(2)全村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建设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及措施;(3)重要建设项目和经济项目的确立;(4)重要财务支出,集体资产、土地的使用和处置及各类承包、租赁、拍卖等经营方式和实施方案;(5)村级组织有关人员的选拔、任用、调整和报酬;(6)计划生育、宅基地指标分配及村务、财务中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7)村“两委”成员的工作分工及其思想作风建设;(8)“三个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9)其他重大事宜。
(三)党支部、村委会联席会议程序:
1、确定议题。由村“两委”成员根据各自的工作分工,向村党支部书记提出需研究解决的问题,然后,由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支部书记、村委主任一人兼的,由支部书记和村委副主任)对需要讨论决定的问题拿出初步意见。如有较大分歧,可暂缓召开会议,由镇区街道党(工)委协调解决。
2、集体研究。根据议题内容确定中心发言人。会议主持人要给与会人员充分的讨论时间,让大家围绕议题,积极发表意见。如果意见分歧较大,一时形不成决议的,要进一步酝酿,下次会议再研究。
3、进行表决。经充分讨论后,可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赞成票必须超过应与会人数的半数,决议方能生效。因意见分歧不能形成决议的,由镇区街道党(工)委、政府(管委、办事处)组织有关人员仲裁。
4、抓好落实。对表决通过的事项,要按照工作分工抓好落实,工作落实情况要在下次会议上进行汇报。
第九条支部党员大会
(一)党员大会由村党支部负责组织,全体党员参加,党支部书记主持,每季度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党支部每半年向党员大会报告一次工作,接受党员监督。
(二)党员大会的主要任务
1、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议,制定支部工作规划。
2、定期听取和审议党支部的工作报告。
3、讨论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
4、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处置。
5、选举支部委员会和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
6、讨论、决定应由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
(三)党员大会要议题明确,中心突出,需要做出决议的事项,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应到会正式党员半数以上通过为有效。
第十条村民会议
(一)村民会议除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所列事项外,开展下列工作:
1、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和公益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2、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报告、村财务收支报告。
3、评议和监督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4、讨论、制定计划生育方案。
5、撤销或改变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6、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开会决定的事项。
7、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8、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二)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参加,由村委会召集并主持。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经村“两委”研究随时召开。本村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需要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经村“两委”研究后,要及时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三)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村民代表会议
(一)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行使民利、参与村务管理的重要途径,是村民会议的补充形式,行使村民会议的部分职责。
(二)村民代表必须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有参政能力和相应的政策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主持正义,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三)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推选的代表组成。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5至15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但不得少于20人。
(四)村民代表会议的职责
1、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2、经村民会议授权,讨论决定村集体固定资产的处置和管理,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和使用方案,集体重大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村庄规划、宅基地划分使用方案等。
(五)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
1、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委会主持,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议参加人数必须超过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
2、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依法办事、符合上级政策、少数服从多数、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3、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须出席会议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为有效。
4、凡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事项,都要予以公开,村委会和全体村民必须执行,并由村委会负责落实。
5、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委会主任安排专人记录,会议记录要经村委会主任审阅签字并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村民民主理财小组
(一)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村民民主理财小组的产生办法
1、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由新一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或新一届村民代表中推选5-9人组成。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
2、村民民主理财小组由新一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新一届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中推选3-5人组成。
(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职责
1、审查公开内容是否真实全面,时间是否及时,形式是否科学,程序是否规范。
2、征求和反映村民对村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村民质询,对村民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或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反映,督促村民委员会在10日内向村民作出解释和答复,并重新公布。
3、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监督情况;
4、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本村村务公开过程中未能及时解决的问题。
(三)村民民主理财小组职责
参与制定本村集体财务计划和各项管理制度,检查、审核村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严格把关,否决不合理的开支,接受村民委托查阅、审核村财务账目,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向村民作出解释和答复,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村民民主理财小组依法履行监督和理财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碍、威胁或者打击报复。对不履行职责的成员,村民会议依法撤消其资格,并进行补选。
第四章村干部和党员的管理
第十三条村干部的职数
(一)按照“因村制宜、尊重民意、交叉任职”的原则,对村干部职数实行总量控制、编制化管理。村党组织和村委会班子职数,根据党员和村民的数量逐村核定。一般情况下,村党组织设3职,村型较大、经济实力较强、工作确实需要的,经镇区街道党(工)委研究、报市委组织部批准可适当增加职数,但最多不超过5职;对100户以下的小村,经多数党员同意,可只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一般设3职,800户以上、需要增加职数的,要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镇区街道党(工)委、政府(管委、办事处)审批。提倡和鼓励一人多职,200户以下的村原则上不设村委会下属委员会,村“两委”成员要尽可能依法兼任村组干部和下属组织负责人。其他村级组织负责人的编制数,由村党支部、村委会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初步意见,报镇区街道党(工)委、政府(管委、办事处)审批。凡村里未经同意擅自增加的人员,镇区街道党(工)委、政府(管委、办事处)不承认其编制,“双代管”办公室不支付工资。
(二)要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提倡村“两委”成员交叉兼职,减少职数,提高工作效率,减轻农民负担。提倡村党支部书记和党支部其他成员经过法定程序兼任村委会主任、村委会成员;村委会主任和村委会其他成员是党员且具备条件的,可按照党内选举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充实进党支部班子。
第十四条村干部的选拔任用
(一)村干部的标准条件
1、政治素质高,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组织决议,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领导和监督;2、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自觉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带头缴纳各种税费,无违法违纪行为;3、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维护团结,在党员群众中有较高威信;4、廉洁勤政,不谋私利,热心为群众服务,有奉献精神;5、年富力强,熟悉市场经济管理知识,具有带领群众发展经济、保持稳定、搞好三个文明建设的能力;6、善于做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有较强的驾驭能力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能力。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宜提名推选担任村干部:
(1)政治素质差,思想觉悟低,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拥护、不执行、甚至对抗的;(2)三年内受过拘留、劳动教养等行政或刑事处罚且现实表现不好的、正在执行刑罚处罚的;(3)有犯罪嫌疑,正被司法机关采取刑事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的;(4)已经批捕、尚未接受审判或正在接受审判的;(5)依照法律规定处在缓刑、假释、保外就医期间的;(6)有“黄、赌、毒”等违法行为的;(7)受党纪处分,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年限内的;(8)三年内曾违反计划生育、宅基地规划政策和村规民约,造成不良影响的;(9)参与组织封建迷信活动,信奉“”等的;(10)拒不履行其它个人应尽义务的;(11)道德品质差、不遵守社会公德,私心严重,甚至拉帮结派、打架斗殴,造成很坏影响的;(12),在村民中造成不良影响的;(13),给村民的生产、生活造成一定损失的;(14)作风霸道,办事不公,群众反响较强烈的;(15)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参加村委或支部工作的;(16)对上级党委、政府布置的工作不主动,消极对待,完不成目标任务的;(17)在年终评议中,半数以上村民或党员认为不称职的;(18)身体健康状况较差,年龄在55周岁以上、小学以下文化程度的(含小学);(19)在村外有固定工作或职业,不愿辞职或放弃工作的;(20)搞非法承诺、贿选以及利用威胁、恐吓
等手段,扰乱、破坏选举秩序的。
(三)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条例》,适应民主政治发展的新形势,扩大民主,引入竞争,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大力推行“两推一选”的办法,选举产生党支部成员。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上级有关规定,由村民会议民主选举产生村委会成员,报镇区街道政府(管委、办事处)备案。
第十五条村干部补贴
(一)要认真贯彻和严格执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统筹发放经济薄弱村干部补贴的暂行意见》精神,尽量减少村干部职数,从严控制享受补贴人数。对经济薄弱村,由市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各村享受固定补贴和误工补贴的具体人数,由镇区街道党委、政府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经村党员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通过财政“直通车”的形式发放到村干部手中。
(二)按照“多劳多得、奖罚分明”的原则,农村干部补贴依据村型大小、经济状况和工作政绩等确定,由镇区街道党(工)委、政府(管委、办事处)在认真考核的基础上,提出指导性意见,提交党员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市委组织部和市财政局备案。
(三)对超过第十三条中规定的干部职数和享受误工补贴人数超过0.3%的村,其干部工资和误工补贴实行总额控制。
第十六条村干部的管理
(一)实行办实事公开承诺制度。每年年初,村“两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目标和年内拟为群众办的几件实事,报经镇区街道党(工)委审核后,由镇区街道党(工)委与村党支部书记签订《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和《办实事公开承诺书》。《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落实情况由镇区街道党(工)委直接考核,与干部的工资待遇、表彰奖惩挂钩;《办实事公开承诺书》要向群众公开承诺,年终兑现承诺情况。
(二)实行民主评议、考察村干部制度。每年结合基层组织教育整顿,由镇区街道党(工)委统一组织,召开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在“两委”成员人人述职的基础上,对村干部的综合表现进行民主评议和考察。评议结果作为调整或教育诫勉干部的重要依据。
(三)实行定期审计制度。对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村会计,由镇区街道财政经管部门进行年度、离任和重大活动审计。被审计人员自接到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经管站如实提交任职期间的经济活动书面报告及相关资料。逾期不提交报告和有关资料的,由当地政府(管委、办事处)责令其按时提交,接受财政经管站的审计,无故不配合的,由政府(管委、办事处)提交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进行处理。审计结果要写出审计报告,经镇区街道财政经管部门和审计人员盖章后,向村民代表会议公开,并由镇区街道经管部门存档备查。
(四)实行农村干部谈话制度。谈话对象为农村“两委”成员。日常谈话由镇区街道党(工)委分管领导负责,遇有重要事项由镇区街道党(工)委、政府(管委、办事处)主要领导负责。原则上每年两次,可结合半年、年终工作总结进行,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谈话内容包括“干部本人思想、工作、学习、家庭、身体等情况;领导班子建设情况;经济发展情况;反腐倡廉情况及其它有关情况。
(五)对农村“两委”关系的考核和惩诫,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村“两委”关系的意见》(海办普发[2002]46号文)执行。
第十七条村干部的诫勉
(一)对考核和评议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村干部,经批评教育没有改正的,由镇区街道党(工)委予以诫勉:
1、违的路线、方针、政策,拒不接受党的领导,不协助党委、政府开展工作的;
2、为政不廉,办事不公,群众反响较大的;
3、宗旨观念淡薄,缺乏事业心、责任感,村务管理混乱,经济发展缓慢,群众意见较大的;
4、上级党委、政府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不能按时完成的;
5、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正当要求,能够解决却久拖不决,造成群众越级、集体上访的;
6、道德品质差,生活作风不检点,参与或封建迷信活动,参与“”活动或非法宗教活动的;
7、在计划生育、宅基地使用、企业承包等问题上,违反政策法规的;
8、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各种税费,无偿占用集体财产的;
9、组织或参与越级访、集体访,扰乱社会秩序和机关办公秩序的;
10、年终民主评议中,不称职票超过30%的;
11、违反村级事务决策程序,拒不执行村“两委”联席会议决议,造成工作损失的;
12、有其他违法违纪或严重失职行为的。
(二)诫勉的程序
1、村干部的诫勉,由镇区街道党(工)委就个人存在的问题认真核实,然后研究决定是否予以诫勉。
2、在决定对有关人员实行诫勉之后,由镇区街道党(工)委指派专人与诫勉对象谈话。同时将《诫勉通知书》送达本人和所在村党支部。
3、村党支部接到本村干部被诫勉的通知后,分别在领导班子和党员大会、村民代表会议上予以通报,镇区街道党(工)委要派员参加会议;诫勉对象本人接到诫勉通知后,要及时写出书面改正计划,报镇区街道党(工)委。
4、诫勉期限为半年至一年。诫勉期满,镇区街道党(工)委要派员参加党员和村民代表大会,对诫勉对象诫勉期内的表现进行民主评议。根据评议和考察情况,对确已改正的,解除诫勉;对态度不端正、不能改正存在问题的,党支部成员按有关程序予以组织调整,村委会成员动员其辞职。
5、受诫勉的干部,年内不能被评为先进,并由镇区街道党(工)委决定扣发其当年补贴的10-20%。
6、诫勉期间形成的有关材料,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的,存入农村干部政绩档案,其他两委成员的,由党(工)委统一立档保管。
第十八条农村干部引咎辞职
(一)农村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责任人应当引咎辞职:
1、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不强,对本村出现的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失察,处理某些突发性事件行动迟缓,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或具体责任人应当引咎辞职;
2、农村“两委”班子因思想作风、工作作风较差,不能坚持民主集中制,班子严重不团结,战斗力不强,在上级考察测评中,党支部或村委会班子不称职票超过40%或连续两年不称职票达到30%以上的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应当引咎辞职;
3、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问题较多,无明显政绩,群众公认度低,在干部考察测评中,不称职票超过40%或连续两年不称职票达到30%以上的“两委”成员应当引咎辞职;
4、重大问题不经集体研究讨论,违反决策程序而给集体和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应当引咎辞职;
5、由于工作责任心差、,致使集体或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自身分管的工作范围内发生恶性事件,在当地造成不良影响的具体责任人应当引咎辞职;
6、违反农村干部廉洁自律制度,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群众反映强烈、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两委”成员应当引咎辞职;
7、因个人品德行为不端造成严重后果,在群众中丧失威信的“两委”成员应当引咎辞职;
8、对本村出现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并负有主要责任的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或具体责任人应当引咎辞职;
9、不按规定履行义务或严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两委”成员应当引咎辞职;
10、做出其它与农村干部身份不相符的不正当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两委”成员应当引咎辞职。
(二)引咎辞职的步骤:
1、提出辞职申请。拟引咎辞职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可直接向镇区街道党(工)委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其他“两委”成员向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由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召开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其存在的问题及表现,表决通过后,再向镇区街道党(工)委汇报。
2、进行调查核实。镇区街道党(工)委召集组织、纪检、经管、司法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组,通过走访群众、审核帐目等形式,对提出辞职的“两委”成员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报告。
3、集体研究决定。调查组要将调查核实的情况如实向镇区街道党(工)委汇报,经集体研究后,形成决议。
4、领导谈话。镇区街道党(工)委领导或驻片片长要找辞职同志谈话,传达党(工)委决定,帮助其找出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希望和要求。属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辞职,由镇区街道党(工)委主要领导谈;其他“两委”成员由镇区街道党(工)委组织委员和工作片片长谈。
5、公布决定。镇区街道党(工)委根据集体研究做出的决定,下发不再担任职务通知,并安排专人到辞职干部所在村党员大会上宣布。
对达到辞职条件应该辞职,但个人又不愿写辞职申请报告的,镇区街道党(工)委组织力量,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如情况属实,驻片片长通过找其谈话,帮助端正态度,要求其写出辞职申请报告,然后按照上述步骤进行。如通过谈话仍拒不写出辞职申请报告的,镇区街道党(工)委将在集体研究后,然后再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党员发展、教育和管理
(一)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1、要实行发展党员“公推公示”制度。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时,要先由党员和群众代表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进行推荐,被推荐人得票数量超过半数以上的,方能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各支部确定的积极分子名单要报党(工)委考察审批,同意后,支部要采取适当的形式进行公示。党(工)委要及时汇总入党积极分子名单,报组织部备案。
2、要搞好培养考察。党支部要指定1-2名正式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人、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研究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并报上级党委审批,然后进行公示。
3、要召开好接收预备党员大会。预批同意后,各支部要抓紧召开接收预备党员大会,党(工)委必须派人列席会议。通过全面落实优秀青年推优、发展党员对象预审、发展党员公示、党委派员列席支部党员大会、预备党员教育管理、基层党(工)委主要负责人与新党员谈话、长期不发展党员预警、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等八项制度,切实解决农村长期不发展党员、妇女党员比例过低、透明度不高、随意简化程序、少数人说了算等问题,进一步改善党员队伍的结构,提高发展党员质量。
(二)坚持和完善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对优秀党员,要大力宣传表彰;对不合格党员,要按照有关规定,查清事实,区别情况,严肃处置,增强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凡被评议为不合格或受处置的党员,取消当年的经济补贴或补助。
(三)认真做好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党员的教育转化和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工作中,要把握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教育为主、处置为辅,扩大民主、群众参与,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党员和不合格党员主要表现:
1、理想信念动摇。丧失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痴迷封建迷信,信仰宗教,参与“”等组织;
2、政治思想消极。不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在大是大非问题上丧失党性原则;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拥护、不执行,对中央已经作出决定的重大问题公开反对;
3、宗旨观念淡薄。对群众疾苦不关心,对个人名利斤斤计较;不维护群众正当权益,甚至与民争利、损害群众合法权益;
4、革命意志衰退。不思进取,自甘落后,精神颓废,事业心差;对坏人坏事和歪风邪气不敢批评、不敢斗争;在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时袖手旁观,甚至临阵脱逃;
5、组织纪律涣散。不执行党组织的决议、决定;不维护党的团结,拉帮结派,诬陷他人,搞非组织活动;不遵守工作、劳动纪律,自由散漫;违反《工作条例》,煽动、组织、参与或支持群体性上访;
6、工作作风漂浮。工作消极懈怠,甚至失职、渎职;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劳民伤财,搞形式主义,骗取名利;
7、廉洁自律松懈。不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参与;
8、道德行为失范。不遵守社会公德,见利忘义;不赡养老人,不抚养未成年子女,虐待家庭成员;生活腐化;
9、组织生活散漫。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
10、其他不符合党员标准条件的表现。凡有上述行为者,就可确定为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党员。
(四)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党员,问题性质和程度比较严重,经教育帮助不改、需要进行组织处置的,即可认定为不合格党员。基本程序:
1、集中学习。列举不合格党员主要表现,并提交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向社会和群众公示,查摆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深刻剖析思想根源。
2、征求意见。广泛听取党员、群众和纪检、公安、计生、综治、610、、审计、工商、税务等部门的意见,深入了解、分析党员个人及党员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3、民主评议。采取“一人谈,众人帮,逐人进行”的方式,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每个党员作深刻的党性分析,逐个开展评议,并吸收一定数量的入党积极分子和群众代表,服务对象代表参加。
4、初步认定。党支部根据民主评议的结果,结合平时掌握的党员个人表现和征求意见的情况,对每个党员逐一进行综合评价,确认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党员。加强教育引导,做好教育转化工作。同时,报上级党委备案。对本人态度不好,问题性质和程度比较严重、群众意见大的,可初步认定为不合格党员。
5、党委初审。党支部将初步认定的不合格党员报上一级党委初审。上一级党委要对这些党员的基本情况、主要问题、认定程序和依据等进行审核把关,提出指导性意见。
6、调查核实。基层党委派出两名以上党员,对拟作为不合格党员处置的党员的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并与其谈话,听取本人陈述、申辩。调查中,要认真收集整理当事人、知情人的书面旁证材料,经反复核实无误后,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并由调查人签名。
7、提出意见。召开支委会,对拟处置的不合格党员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并报上一级党委同意。对一时难以核实的,应暂缓作出结论,待问题查清楚后,再提出处置意见。
8、组织谈话。党支部书记要同拟处置的不合格党员谈话,指出存在的问题,说明评议和拟处置意见,听取本人的说明和申辩。组织谈话至少两人参加,并作好记录。不合格党员应在谈话记录上签署意见,如本人有不同意见拒不签字,负责谈话的同志作出书面说明。
9、形成决议。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一般须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拟处置对象应通知到会。上级党组织要派人参加支部大会,进行监督指导。支部党员大会要在做好充分准备的基础上召开。其主要步骤是:党支部通报不合格党员的主要问题、本人态度和拟处置意见;听取本人说明和申辩;党员讨论,对不合格党员进行帮助或为其辩护;党员按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议。处置决议形成后,受处置党员应在处置决议上签署意见。本人拒绝签字的,要注明情况。
10、党委审批。党支部将处置决议等有关材料报上一级党委审批。上一级党委要以书面形式批复。对限期改正、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由乡镇党委批准,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对劝退、除名的,要由市委审批。因违法要作出处理的,要按权限和程序,由执法部门办理。党支部接到批复后,应通知本人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本人如对处置决定不服,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
11、材料归档。对处置的相关材料,要整理归档,存入个人档案,妥善保管,做到详细、齐备,以接受时间检验。
12、跟踪帮教。对受到处置的不合格党员,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加强帮助教育,防止出现因处置而上访。对劝退、除名的,党组织也要继续关心、教育和帮助,鼓励他们做一个好公民。经教育提高,本人重新申请入党的,符合党员条件的,可按规定,重新吸收入党。
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形式:
对认定的不合格党员,要根据其主要问题、情节轻重、本人态度和一贯表现,区别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置方式。
1、限期改正。被认定的不合格党员,如果问题性质不是很严重,本人要求留在党内,应给予限期改正。改正期限,可根据情节轻重,确定为半年或一年。限期改正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一年。限期改正时间从基层党委研究同意之日算起。不合格党员限期改正到期后,需组织党员群众重新民主评议,并召开支部大会讨论,报经上级党委研究同意,对认为已符合党员条件的,宣布限期改正结束。限期改正的不合格党员,在限期改正期间,党员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
2、劝其退党。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本人无改正愿望,不愿接受党组织教育和纪律约束者;本人虽要求留在党内,但已明显不符合党员条件者;或经过多次教育或限期改正,仍不符合党员条件者,要劝其退党。
3、除名。分四种情况:
一是直接除名。对问题性质相对严重的不合格党员,留在党内会产生不良影响,即使本人有留在党内的要求和愿望,也应直接予以除名。间隔累计受到两次限期改正处置的不合格党员,又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者,应直接予以除名。基层支部意见可表述为“经支部大会讨论,鉴于本人问题的性质,根据党员意见,建议对×××同志予以党内除名”。
二是劝而不退除名。对劝而不退予以除名的,可表述为“经支部大会讨论,鉴于本人限期改正情况和不愿退党的实际,根据党员意见,建议对×××同志予以党内除名”。
三是退党除名。对本人要求退党的党员,一般应同意其退党。对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本人又提出退党要求的,也应同意其退党,并予以除名。基层支部意见可表述为“经支部大会讨论,鉴于本人表现和对党的态度,根据党员意见,建议同意×××同志退党,党内予以党内除名”。对因违的纪律,应受纪律处分,而本人又提出退党要求的,不能按退党处理,仍应执行的纪律处分。
四是脱党除名。对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按自行脱党处理,予以除名。基层支部意见可表述为“经支部大会讨论,根据本人的一贯表现和党员的意见,建议对×××同志按自行脱党处理,予以除名”。被劝退除名的不合格党员,其党籍、党龄自上级党委批准之日自动结束。在预备党员期间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应直接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基层支部意见可表述为“经支部大会议论,根据本人表现和党员意见,决定取消×××同志预备党员资格”。
处置不合格党员,必须严格把握政策,既要坚持标准,严肃处置,又要实事求是,防止出现定比例、卡数字和泄私愤、徇私情等现象发生。处置工作要以事实为依据,分清一时一事表现和长期一贯表现,分清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个人原因和组织原因。坚持做到“五个区别开来”:
(1)把党员一时思想跟不上形势而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理解,同有意抵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区别开来;
(2)把一度思想消沉,同一贯消极落后区别开来;
(3)把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党员不能参加党的活动、不能履行党员义务,同本人不参加党的活动、不履行党员义务区别开来;
(4)把党员因经验不足、方法不当导致群众意见较大,同工作作风粗暴、欺压群众、侵害群众利益区别开来;
(5)把愿意接受党组织教育帮助、改正错误,同拒绝接受教育、不思改正区别开来。
处置不合格党员,不能用组织处置代替纪律处分,也不能用纪律处分代替组织处置。因同一原因,已给予纪律处分的,不再进行组织处置。
第五章村务管理
第二十条村级财务管理
(一)村集体在坚持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分配权和独立核算不变的前提下,实行农村财务委托管理制度,将财务以书面形式委托镇区街道财政经管站。财政经管站在镇区街道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农村财务委托工作由财政经管站长具体负责,下设总会计一名、总出纳一名、业务会计若干名(原则上按每10个村设置一名),村集体取消会计和出纳,每村只设一名助理会计(报账员)。
(二)助理会计职责:
1、协助业务会计做好本村的财务管理工作。设置现金日记账、经济往来明细账、核算与委托的往来业务及本村农户往来业务;
2、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收支计划,配合村民主理财小组开展财务审核工作,拒绝办理违背财务管理制度的业务和超计划开支,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负责到财政经管站报账算账;
3、负责将各项货币资金收入上交财政经管站接受监督,严禁隐瞒、坐支;
4、负责申领、保管使用备用金,备用金做到一月一清;
5、参与本村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对财务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按时张榜公布各项财务收支;
6、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组织的审计工作,提供涉及审计事项的资料证据;
7、负责各类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按时完成财政经管站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委托的基本要求。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委托,要严格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委托协议的要求,开展财务管理工作。
1、编制年度收支预算。年初村级根据全年工作计划编制年度收入和资金使用预算方案,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财政经管站审核备案。
2、编制资金使用计划书。年度预算方案审核通过后,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年度预算方案按月份或按季度编制资金使用计划书,经民主理财小组讨论通过后,报财政经管站审核备案。
3、审核原始凭证。财务事项发生时,经办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在民主理财小组办公日,村主管领导对本期发生的经济业务做简要说明,助理会计向民主理财小组逐笔说明经济业务的发生情况,民主理财小组重点审查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和开支的合理性。经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长在审核通过的原始凭证上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村主要负责人在盖有民主理财小组专用章的原始凭证上签字,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确定为不合理的财务开支,其支出由有关责任人承担。
4、助理会计报账。财务审批手续完成后,助理会计将本期审批手续齐全的原始凭证,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到财政经管站。
5、进行账务处理。财政经管站的业务会计要对助理会计报送的原始凭证进行逐笔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开支,要在原始凭证上加盖审核专用章,并要严格按照记账流程进行账务处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要填制退回业务处理单,予以退回。
6、输出财务资料。账务处理完毕后输出当月的会计报表、财务公开榜及会计数据,并将财务会计资料装订成册,归档管理。
7、年终编制财务决算报表。财政经管站要在年终编制村级财务决算报表。
(四)内部管理制度
1、备用金制度。各村资金上交财政经管站后,镇区街道根据各村人数确定领用备用金数额,按月领取,由村助理会计负责管理,备用金领用标准如下:200人以下的村500元,500人以下的村1000元,700人以下的村1500元,1000人以下的村2000元,1000人以上的村2500元。
2、开支审批制度。各村要按照村货币资金的开支审批权限,对非生产性开支,要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村级招待费一律取消,确需应酬的,报当地政府审批;对计划内生产性支出,应由经办人、村主要负责人会签,民主理财小组盖章,业务会计审核合格后,方可入账。对不符合规定和会签手续不完备的开支,业务会计有权拒绝入账并向财政经管站长和主管部门反映,由主管部门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3、票据管理制度。村经费支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是正规税务发票。无法取得税务发票的,按市财务管理有关文件规定办理。向村民收取钱款时,必须使用专用收据,并建立专用收据领用销号制度。登记重要票据领用登记簿。票据领用实行以旧换新制度,对已用完的票据应清点后交还财政经管站,并领用新票据。不得一次领用多本同时起用。
4、结算制度。因公出差或办理业务临时用款,应在出差结束或业务完成后3天内办理结算,否则按挪用公款处理。差旅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村级收取的各种货币资金必须在3日内上交财政经管站。不得坐支或设置小金库。
5、资产管理制度。各村要设置专职或兼职物资保管员,严格履行产品物资出入库手续。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产品物资和债权债务的增减、变动和核销、减免、申报、审批制度。闲置的固定资产,可采取承包、租赁和拍卖的方式进行转让。承包、租赁资产时,要做好合同的签订工作。
6、不按民主程序购建、处理固定资产或其他资产,造成浪费和流失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村务公开
(一)村务工作必须全面、真实、及时地向村民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二)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
1、计划生育指标及宅基地安排、村民建房审批情况;
2、“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
3、土地、果园、工副业等项目的承包方案、承包结果及兑现情况;
4、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农村机动地和“四荒地”发包;
5、财务收支情况;
6、公共设施和基本建设情况;
7、固定资产购置及处理情况;
8、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9、最低生活保障和优抚、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
10、非生产性开支情况;
11、种粮直补、退耕还林还草款物兑现,以及国家其他补贴农村、资助村集体政策的落实情况;
1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情况;
13、涉及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它事项。
(三)村“两委”应当在方便村民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村务公开栏。公开栏分栏设置与用纸大小一致,版面设计美观,书写工正清晰,无乱涂乱画。
(四)全市统一确定公开日(元月十五、四月十五、七月十五、十月十五),由村“两委”组织实施,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每次公开后,村民对公开的内容提出异议,村“两委”要及时给予明确答复。对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除张榜公布外,要利用各种会议、发放明白纸等形式予以公开。
(五)镇区街道党(工)委定期对村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对村务公开落实较差的村,按《中共海阳市委、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落实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海发[2005]11号文)要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修建道路、发展水电设施和教育、卫生、农田基本建设等公益事业,必须遵循减轻农民负担、量力而行和尊重多数人意愿的原则。经“一事一议”向村民筹资筹劳,按《海阳市农村税费改革试行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印章管理
(一)党支部、村委会印章不准由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直接保管。党支部印章由组织委员保管;村委会印章由村会计保管。特殊情况,由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提名,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决定。
(二)对印章的管理使用,实行审批和备案制度。日常工作需要盖章的,正常需要,由印章保管人员按规定或按惯例办理;非正常需要,须分别经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同意;重大事项需要盖章的,须由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研究同意;涉及全体村民经济责任和签订数额较大的经济合同的,必须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使用印章,管理人员要做好使用记录备查;对不经批准擅自越权盖章的,视为无效,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一、民主理财的现状分析
近几年,上级政府对农村财务管理的要求不断增强,民主理财组织逐步得到各级政府的关注,尽管意识在加强可其职能还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从过去民主理财的现实状况看,基层还没有按照理财的要求进行规范操作,有相当部份的村组民主理财是流于形式,笔者在实际调查中发现有这几种情况。一是参与理财的人员不是群众推选的,而是村干部指派的一些人员,就是我们常说的膀弯子里面的人或者说是干部心目中的人,极少数村还有今年是张三带一些人查查,明年是李四带一些人看看,好象是轮流坐庄,出现人员选定的随意性,而缺乏群众性;二是理财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有的是业务水平达不到理财的水准,有的是思想境界不是太高,存在事不关已,高高挂起,只要自己没有吃亏,从而就查不出什么问题,理不出什么管理的思路,好象理财走的是“程序性”,而缺乏原则性;三是村干部和理财人员对理财的认识不足,视民主理财为走过场,把理财看着是一次小小的聚会活动,几个人简单地看一看帐目签个字,就了事啦,没有指出管理存在的不足,也不提支出的不合理,出现理财的不规范性,而缺乏严肃性;四是基层组织对理财人员的报酬和职能不明,存在可参加可不参加,想去就看看、翻翻,不想去就罢了,体现不出理财的必要性,而缺乏严肃性。为此,曾出现:(1)少数村组收入本应年初入帐而在年底仍至次年入帐,当年的资金使用成本增大、效益低下,违反了《会计法》;(2)个别村组隐藏收取的其它收入,搞帐外帐,私设“小金库”,违反财经制度;(3)个别村组干部将公款用于个人消费,公款吃请于个人交易,违反廉政规定。
透析不良状况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是农村基层组织缺乏对民主理财的理解和运用,把民主理财简单地理解为就是安排人员查查帐,过个场子,人为狭义了民主理财的实际作用。应该说民主理财和查帐是有区别的。从两者的概念就不难辨析其区别,所谓查帐,又称财务检查,是指通过对单位账证及有关资料的检查,查核单位会计资料所反映的经济活动是否真实、合法,有无经济违法行为的一项检查活动。所谓村组民主理财,是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组织财务经济活动进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组织原则,是保证农民群众依法行使民利,管理村内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主要任务是履行村民拥有财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负责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日常经济活动和财务活动的审核、监督检查,代表群众理财,保证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能够按照财务制度运行。由此可见,民主理财涵盖着事前的议事、事中的监督、事后的检查这一全过程,而查帐仅仅是民主理财的一种形式,属于民主理财的事后检查,两者区别明显,不可等同。
二、民主理财的基本程序
民主理财是民主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开展民主理财是监督村级财务健康运行的有效手段。俗话说得好,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严格的民主理财程序是实施民主决策的保证。民主理财工作的一般程序可以概括为:事前参与、事中监督、事后检查。
事前参与,是指民主理财小组在每一个财务事项发生时,要积极参与,提出意见和建议,这就要求村级组织在每年制定财务收支方案时,必须邀请理财小组成员参与方案的研究,若中途追加收支业务事项,也应该通过合规的方式告知理财小组成员,其目的就是请他们参与议事,知晓本村今年的收支大帐。
事中监督,是指在财务事项进行过程中,要切实履行职责,仔细监督财务事项的每一个环节和步骤,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资金监督,这就要求理财人员围绕财务计划和项目要求,看看项目实施有没有按预先制定的计划和方案进行,同时理财人员应要求村组织进行项目监理,看项目有无合同,施工单位是否符合规定资质要求,工程有没有偷工减料、实物有没有短斤少两等等,并适时记录留存,便于资金结算使用。
事后检查,是指民主理财小组在财务事项完成后,要认真进行检查,包括查阅财务会计凭证、查阅账目、查阅会计报表、查阅财务公开等财务会计基础资料,看财务记载是否规范,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项目资金预算计划、项目合同、工程招投标文书、日常监理记录、项目审计报告及决算书),支出是否合理、合规。
民主理财理论要求是根据经济业务量多少按季或按月开展理财活动。对于重要的财务事项,还要坚持随时发生随时理财。笔者从农村实际情况看,民主理财每年应不少于三次,即每年的村级资金收支方案制定前的一次(2-3月),夏季资金结算后一次(7-8月,秋季资金结算后一次(11-12月)。
三、民主理财的职责要求
民主理财组织是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的一种监督机构,既非管理机构,也非决策机构。民主理财小组的建立要以村(组)集体组织成员为主,有关干部共同参加,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成员一般5—7人(党员代表、群众代表、监委会成员)。小组成员必须有正确的指导思想、政治觉悟高、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方针政策;有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业务工作能力较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深厚的群众基础,并敢于同违法乱纪、的行为作斗争,坚持原则,不徇私情;熟悉运用财经法规和制度,有丰富的审计、会计及其他专业知识和相应的技能、敏锐的判断分析能力和准确的表达能力;顾全大局,积极维护集体和人民利益,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理财人员业务上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并能积极参加有关政策和业务培训,主管会计业务的财政、审计部门,主管农村财务的农经部门要牵头组织学习和培训,以便及时更新业务知识、掌握财政政策,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更好地服务好民主理财。民主理财小组要制定议事规则,定期召开例会,结合本村(组)实际,研究如何理财、怎样理财,切实履行好理财职能。民主理财组织的权力来源于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原则下,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本村事务具有最高的决策权力。民主理财组织在村两委领导下与财会人员共同组织开展工作,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依法行使职权,不能随心所欲和无政府状态。基本职能:
1.参与村(组)各项管理制度和财务计划的制定、编制,参与村(组)重大财务事项的决策;
2.有权审核和检查本村的财务帐目及相关凭证,定期审核村委会、村民小组财务帐目、财务开支、集体财产经营使用管理情况,有权否决不合理的开支;
3.接受村民的委托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或经济事项质疑审计,有权要求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
4.监督财务定点定期张榜公布,向村民报告财务工作情况,反映村民意见,对财务和集体经济管理工作提出改进建议,并协助干部做好释疑、开导工作。
实际工作中,理财小组必须摆正位置,掌握好工作尺度。切忌理财就凌驾于村“两委会”和财务人员之上,故意刁难,也不能应付理财对村“两委会”唯命是从,不负责任,否则就失去民主理财的真正作用。当民主理财组织与村两委会或村民小组的争议无法协调时,属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其它方面意见不一致的,由镇人民政府裁定。民主理财是国家和各级政府再三强调的政策性要求,也是我们管理工作中必须履行的一项制度,村组织要充分认识理财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健全理财组织的基础上,要保证一定的理财经费,更好发挥理财的监督职能,推进村财务规范运行。
四、民主理财的基本规则
村级民主理财是一项管理活动,要规范推进民主理财,在正常开展中还应遵守三项基本原则:
遵守保密的原则。保守秘密是审计人员必备的要求,理财人员对工作中了解接触的集体和有关当事人的信息资料要保守秘密,未经证实的事项不得外传,未经村委会或当事人核对的审查结果不能向群众公布。如果村委会或当事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要经村支部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复核确认后才能向群众公布。
遵守规范的原则。一是调用资料规范。理财人员使用财务资料、审阅财务资料必须以理财组织的名义进行,并需资料保管人员在场。未经同意,不得以个人名义查阅,接触使用的资料要完整无缺地交还。二是审计记录规范。民主理财组织要有专门的活动记录簿,对每次活动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活动具体内容、问题和建议、结论以及村组的回复处理等事项,都要在记录簿上详细记录,参加监督活动的理财组织成员要在记录簿上签字盖章,以示确认对此负责。记录簿是民主理财组织履行职责、反映问题、形成结论的原始凭据,要作为重要档案长期妥善保存。
《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的意见》在征求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省纪委办公厅和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基础上,已经第10次省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的意见加强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是机关后勤保障的重要任务之一,对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提高机关效能,有效配置和合理使用有限资源,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都具有重要意义。针对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为切实加强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促进机关行政管理法制化建设,按照省政府《关于研究省直单位办公用房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2001〕12号)精神,特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工作思路从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的要求出发,从理顺关系、归口管理、协调整合、规范运作入手,用好新增有限财力,盘活现有存量资源,统筹安排,合理分配,逐步解决现有办公用房“苦乐不均”问题,改善省直单位办公条件,并妥善处理“半拉子”工程等基建遗留问题。
二、基本原则省直单位(指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由省财政供给和补助的事业单位,下同)办公用房以及业务用房和培训中心等用房的建设与管理,应坚持艰苦奋斗、厉行节约、量力而行、统筹兼顾的方针,并实行“六统一、六结合”的原则。
“六统一”是:统一受理需求、统一规划立项、统一拼盘资金、统一组织建设、统一调整分配、统一管理资产。
“六结合”是:新建办公用房与改造旧楼、盘活地产、异地置换相结合;统一建设办公用房与少数特殊用途用房自行组织设计施工并纳入统一管理监督相结合;统一组织建设与推行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制度相结合;合理安排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省级财政资金与争取国家有关部门资金补助相结合;党政部门办公用房建设与下属事业单位、有关公司相关用房一并统筹、分担资金、明晰产权、合理分配相结合;严格执行批准立项的建设地点、功能、规模、投资概算与合理解决资金缺口、重新核定使用面积、统一调配新旧房产、统筹安排使用单位相结合。
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所依据的标准是经省计委转发的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2000〕2250号)。对机关的计算机用房,机要机关、档案机关、专业技术监督机关及科研事业单位的专业用房,某些法定兼职人员办公用房,少数机关对外窗口的办证场所等应区别对待,根据实际需要合理核定。
三、当前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从现在起至7月31日止,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会同省计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对省直单位办公用房的现状及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通过调查,摸清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实际情况,并建立完整的管理档案,为合理安排、调整办公用房提供依据。调查摸底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5月底前完成对省直机关行政办公用房的调查摸底工作;7月底前完成对省直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调查摸底工作。
(二)明晰产权。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对省级公产的管理和处分。结合贯彻财政部《关于开展地方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清〔2001〕2号)精神,着手将省直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以及凡属省级公产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除省政府文件或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文件另有规定的,原则上统一变更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产权。在建及今后新建、购置的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均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名义统一申请登记。具体办法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商省财政厅、计委另行制订。
(三)统一调配。9月底前,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根据《省计委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闽计基〔2000〕35号)的有关规定,按照省直各单位编制定员,对省直各单位办公用房所需面积进行重新核定,并提出调配方案。
1.凡是新建了办公用房且已达标的单位,必须限期清退旧办公用房,统一收归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
2.现有办公用房严重超面积的单位,原则上要腾出适当面积用以调剂。
3.企业、非财政供给和补助的事业单位挤占行政办公用房的,必须退出现占用房,因特殊情况无法清退的须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并按规定收取租金。
4.现有办公条件差、尚未达到标准面积单位,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从盘活现有办公用房存量中统筹调剂解决。
5.暂时无办公用房或办公用房十分拥挤而不能正常工作,目前又无法调剂的可以临时租用或借用过渡房,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租房面积和价格的审核;涉及部门预算安排的,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与省财政厅会商后,从省直单位购建办公用房资金和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租金。
(五)盘活房产。为充分挖掘现有办公用房潜力,有效利用房产资源,当前要逐项研究并统筹解决省直单位在建办公用房因资金缺口而未能竣工的“半拉子”工程问题和虽已竣工但拖欠部分工程款问题。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会同省财政厅、计委等部门,逐项核定面积、审核造价和资金缺口,提出补充资金和整合挖潜并举的具体解决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有计划地实施,以达到既解决这些项目因缺乏资金而无法投入使用的问题,又调剂改善部分单位办公用房的目的。
四、今后运作机制
(一)工作机制为加强对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一般每两月召开一次,由省政府主管机关事务工作的副秘书长主持,省计委、省财政厅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领导参加,必要时邀请其它相关单位人员参加。联席会议主要任务是研究涉及省直单位办公用房的具体政策措施、购建项目、资金拼盘、大幅调整等重要工作方案。重大事项提请省政府研究决定,必要时报送省委。经决定后,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省级政府投资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办理。联席会议的议题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提请省政府研究决定的议题由联席会议确定。
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的具体工作,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依据有关规定具体组织实施。
(二)监督机制为加强对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监督,保证建设资金的正确使用和房产资源的合理分配,应建立并坚持建设资金监管制度、情况通报制度、建设项目招投标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和管理约束机制。
建设资金监管制度: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设立专户,专款专用,省计委、财政厅对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资金使用进行审核监督。
情况通报制度: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定期将办公用房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向联席会议或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通报。
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建设工程项目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有关设备购置应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管理约束机制: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能,密切配合,互相监督,做到办事公开、公平、公正。省直各单位要自觉遵守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于违反有关规定,又拒不纠正的,相关部门经批准可给予相应处罚。
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工作应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工作监督和审计监督。
(三)运作程序今后省直单位办公用房的建设和分配工作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受理。省直单位凡申请建设、购置、分配或租用办公用房均应提出详尽的申请报告,主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涉及资金安排的应同时抄送省计委、省财政厅。
2.提出处理意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接到省直单位的申请报告后,应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根据办公用房建设、使用的有关规定和当时的具体情况,统筹考虑,充分协商,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预先向省计委、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通报并征询意见。
3.审议审批。重要事项的处理意见须提交联席会议审议决定,重大工作方案应在联席会议审议后报送省政府研究决定;一般事项的处理由各职能部门按职能权限审批办理。
4.建设方案批准后,由各部门按职能办理立项审批、资金筹措、规划设计等有关事项。
5.成立工程项目管理组织。除特殊用途办公用房(如机要保密工程等)经报告“联席会议转报省政府同意后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组织建设外,一般用途办公用房建设均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使用单位共同参加,组成工程管理机构,负责工程的组织实施。对于多渠道筹资项目,由使用单位从非省财政、计委渠道筹措相当份额资金的,经联席会议同意,可以委托使用单位为主组成工程管理机构,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参与管理。其设计、概算应严格按批准文件执行,不得擅自变动。
6.基建项目按有关规定组织招投标。
7.办理产权。项目竣工后,均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义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8.调整分配。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建设方案、办公房使用标准和进驻单位的具体情况,通盘考虑,统一分配。
今后,任何省直单位不得擅自将土地、房产与其他单位(含外商)合资合作建设办公用房。
五、资金筹集和管理
(一)省直单位办公用房购建资金主要筹集渠道:
1.省计委每年在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安排的省直办公用房建设项目资金。
2.省财政厅每年在预算中安排的省直办公用房基建资金。
3.盘活现有房地产存量的收益。
4.其他资金:包括国家有关部门补助资金、单位自筹其它资金及捐赠资金等等。
(二)省直单位办公用房购建资金管理:
1.一般办公用房购建资金,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设立专户,统一拼盘,集中建设,专款专用。特殊情况的建设资金管理问题由联席会议专项规定。
2.特殊用途办公用房建设资金经省政府批准,可由用房单位自行管理,专款专用。
3.省财政厅按有关规定实施基建财务管理监督。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或有关建设单位应定期向省财政厅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关键词财政审计预算执行审计新路子探索
1995年以来,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全国各级审计机关普遍开展了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实现了由“财政监督”向“监督财政”的历史性转变。部门预算执行情况作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重要内容和预算支出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理应在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中摆到重要的位置,并且审计内容、重点和方法,也要适应社会主义公共财政的要求。但是,一些地方的审计机关至今尚未普遍开展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已经实施的审计,也仍然沿用传统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内容、重点和方法,不能很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公共财政对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工作的客观要求。
我们在审计国务院所属A、B两部门2000年、2001年预算执行情况的过程中,积极寻找社会主义公共财政条件下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规律,在跳出传统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模式、探索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新路子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我们的主要思路和做法,可以概括为:在审计方向的把握方面,明确一个目标,抓住一条主线,开展两个结合、两个坚持、十一个系统地看问题;在具体操作方面,紧紧抓住审计各阶段的关键点,即把握一个总体,抓住六个环节,开展两个测试、十三个核对、一个复核、一个深查、一个对照、一个摸清、一个促进。
所谓“明确一个目标”,就是明确地把促进预算管理、计划管理和财务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作为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工作的主要目标。在审计过程中,始终把实现这个主要目标作为开展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不仅分析管理问题时以此为目标,而且查处违纪违规问题时,也在查深查透并纠正问题的基础上,深入分析产生问题的直接原因和深层次原因,研究提出改进宏观和微观管理的建议,促进预算管理、计划管理和财务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
所谓“抓住一条主线”,就是把分析预算与计划的编制、执行情况,促进有关方面改进预算与计划的编制、执行工作,作为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工作的主线。在整个预算执行审计过程中,始终紧紧围绕这条主线开展工作。审计每一单位、每一方面的内容时,首先审视预算与计划的编制、执行情况,如果存在问题,则研究提出纠正问题、改进编制和执行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在完成这一基本任务的基础上,再审视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其他方面的问题。
明确上述目标、抓住这条主线,是预算执行审计与其他类型审计的根本区别所在。
所谓“两个结合”,就是将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与管理审计结合起来、将审计与审计调查结合起来。
将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与管理审计结合起来,就是在审计过程中,不但证实和评价预算资金及其他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并依法处理财政财务收支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而且分析这些问题产生的直接原因和深层次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宏观和微观管理的建议,促进预算和计划的编制、执行及其他有关工作的科学化。
应始终把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与管理审计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来抓,既重视分析被审计部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又狠抓违纪违规问题的查处,促进有关管理的加强,使二者相辅相成。将审计与审计调查结合起来。首先,在审计前,采用多种形式、从多个侧面开展审计调查,用以选准审计重点、编好审计方案。其次,在审计过程中,对遇到的法规制度和政策无明确规定的问题,对涉及财政、计划、科技等部门的问题和其他涉及宏观管理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审计调查,并在调查取证和研究的基础上,分别提出纠正问题和改进管理的建议。其三,在审计调查过程中,对有些应当且能够进行审计处理的问题,及时转入审计程序。其四,在审计过程中充分利用审计调查的结果,在审计调查过程中充分利用审计的成果,使二者相辅相成。其五,在开展审计和审计调查的过程中,关注改革中的一些问题。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从宏观和微观角度分别提出纠正问题的意见和改进工作的建议,促进有关方面深化改革、改进管理。
一是坚持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和客观公正,始终用这一原则指导预算执行审计的各项具体工作。首先,以现行法规、制度和政策为依据,对照检查预算与计划的编制、执行以及其他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找出其中的偏差。然后,以“三个代表”和“三个有利于”作为衡量是非曲直、提出改进建议的标准,辩证地、系统地、历史地分析问题,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价和处理问题,并努力提出既符合改革方向、又先进可行的改进意见和建议,促进有关工作沿着健康的方向发展。二是坚持狠抓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按照风险管理和“全面质量管理”的要求,对审计项目实行全过程、全要素的管理,以确保部门预算执行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
所谓“十一个系统地看问题”分别是,将被审计部门的有关经济活动放到国家的政治大系统中,从是否符合党的基本理论与基本路线、是否符合当前国际国内政治形势的需要,包括是否有利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角度,对其进行审视和评价,找出存在的偏差及其产生的原因,提出纠正偏差的意见和改进工作的建议,促进被审计部门的经济活动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开展。
将被审计部门的有关经济活动放到所处的社会大系统中,从是否符合社会发展方向和当时当地的社会状况、文化氛围的角度,对其进行审视和评价,找出问题,分析原因,提出纠正意见和改进建议,促进被审计部门的经济活动沿着符合社会发展方向和当时当地的社会、文化实际的方向开展。
将被审计部门的经济活动放到国民经济大系统中,从是否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角度,对其进行审视和评价,找出存在的问题,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向被审计部门及其他有关方面提出纠正问题的意见和改进管理的建议,从一个侧面促进被审计部门乃至国民经济大系统健康地运行。
将被审计部门改革过程中的有关活动,放到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个大系统中去观察和分析,找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市场经济一般规范不相一致的问题,并按照这个大系统的需要,研究提出纠正问题的意见和改进管理的建议。
将被审计部门的有关经济活动,放到经济全球化和科学技术发展的大系统中,从是否有利于经济全球化和科学技术发展的角度,对其进行审视和评价,找出问题,分析原因,向被审计部门和其他有关方面提出纠正意见和改进建议。
将被审计部门有关资金的收支活动,放到公共财政改革的大系统中审视。不仅检查预算和计划是否得到了认真执行,而且要透过预算与计划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分析预算和计划编制是否科学合理;不仅找出预算和计划的编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而且分析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研究提出改进预算和计划编制、执行工作的建议;不仅按公共财政的要求,对被审计部门预算与计划的编制、执行工作提出改进的建议,而且透过被审计部门预算和计划编制、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分析财政、计划、科技等部门的原因,找出这些部门应予改进的方面,尤其是法规、制度以及预算、计划的编制方法应予改进的方面,促进公共财政框架的逐步完善。
将宏观问题和微观问题视为一个系统。一是针对宏观经济管理与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从被审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查找相应的微观问题;二是在查处被审计部门微观违纪违规问题的同时,找出其产生的宏观方面的根源,研究提出系统解决或分别解决问题的建议,促进被审计部门和财政、计划、科技等部门改进管理,包括制定或修正法规制度、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解决尤其是从源头上解决问题。
将被审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和财政、计划、科技等部门的预算管理、计划管理、财务管理视为中央预算管理、计划管理与财务管理大系统的子系统。一是对部门进行审计时,从部门本级分析预算管理、计划管理和财务管理的情况后,带着问题去延伸审计部门的所属单位,找出其存在的问题。二是对部门进行审计时,注意查找财政、计划、科技等部门的问题。三是对审计部门的所属单位进行审计时,注意透过这些单位存在的问题查找主管部门和财政、计划、科技等部门存在的问题。
将预算的编制、执行与计划的编制、执行看成是一个系统。不仅检查和分析预算的编制与执行情况,而且检查和分析计划的编制与执行情况,并将二者联系起来,分析预算和计划编制与执行存在的不合规和不够科学合理的问题,查找原因,提出纠正问题的意见和改进管理的建议,促其分别改进甚至系统改进预算、计划编制与执行工作。
将预算、计划的编制和预算、计划的执行看作一个系统。一是对照已经批复的预算和下达的计划来检查其执行情况,找出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预算和计划的有效执行;二是分析已经编制的预算和计划是否按要求细化,尤其是透过预算和计划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预算和计划编制得是否科学合理,找出编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促进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在目前缺乏科学定额与标准的情况下,运用这一方法促进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科学化,显得尤为必要。
将部门预算执行审计视为中央预算执行审计这个系统的一个子系统。在审计有关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过程中,努力站在大局的角度去看问题和处理问题,尤其注意为财政部预算执行审计组和其他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组提供有关情况,配合他们拓宽审计领域、分析或查透有关问题,促进中央预算执行审计总体成果的扩大。
所谓“把握一个总体”,就是改变过去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局限于按部就班地对照法规翻账簿和凭证查找问题的做法,在审计开始时,先从总体上把握一个部门的基本情况,然后在分析总体情况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重点和方法。把握被审计部门的基本情况,应该包括其内设机构状况、职责划分、历史沿革、机构及业务运行情况,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部署、财务管理的新情况、会计核算关系和核算特点、当年的预算和计划及其他方面的收支情况,以往年度遵守财经法规的情况,甚至有关领导干部的工作风格和有关人事情况等多个方面。搞清这些情况,既有助于抓住预算和计划工作的主干,防止漏掉大的方面,使预算执行审计结果能够反映被审计部门预算和计划的编制、执行情况的全貌,又有利于选准审计重点,查深查透问题并提出具体可行的纠正问题的意见和改进管理的建议。
所谓“抓住六个环节”,就是针对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的六个环节,找出预算和计划在编制、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这六环节分别是:被审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预算和计划草案的编制(包括追加预算与计划的编制)上报环节,财政和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批复预算、计划和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下达计划环节,被审计部门转批预算和下达计划环节,被审计部门所属有资金分配权的单位批转预算和下达计划环节,被审计部门及其有资金分配权的单位对下拨付资金环节,预算单位和基建项目计划执行单位执行预算和计划环节。
所谓“两个测试”,就是开展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即针对各个环节开展符合性测试,并根据该项测试的结果,确定审计的范围与重点,进行实质性测试。在实施符合性测试时,着重审查被审计部门的收支是否编制了预算和计划草案,是否向财政、计划等部门报送了这些预算和基建计划草案;财政、科技、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是否批复了被审计部门的预算,计划、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是否向被审计部门下达了基建计划,这些部门批复预算和下达计划的形式是否合规;被审计部门及其所属有资金分配权的单位是否批转了财政等部门批复的预算、是否转批了计划等部门下达的基建计划,批转预算、下达计划的形式是否合规。对测试出的不合规的方面,将其列为实质性测试的重点。
所谓“十三个核对”,一是将被审计部门报送的预算草案与财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复的预算核对;二是将被审计部门报送的计划草案与计划、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下达的计划核对;三是将被审计部门批转的预算与财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复的预算核对;四是将被审计部门转批的计划与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核对;五是将被审计部门实际拨付预算资金的情况与被审计部门批转的预算核对;六是将被审计部门实际拨付计划项目资金的情况与被审计部门下达的计划核对;七是将被审计部门所属有资金分配权单位转批的预算与被审计部门批复的预算核对;八是将有资金分配权单位转批的计划与被审计部门下达的计划核对;九是将被审计部门批转的预算与预算资金使用单位决算报表反映的内容核对;十是将被审计部门下达的计划与项目计划执行单位决算报表反映的内容核对;十一是将被审计部门批转财政资金的预算数量、结构、时间,与一部分部属重点单位相应的收入预算的数量、结构、时间进行核对;十二是将被审计部门下达的基建计划的项目结构、资金量和时间,与一部分部属单位编制的相应的基建计划的项目结构、资金量和时间核对;十三是将有关部属单位编制的财政补助收入预算,与被审计部门对这些单位的财政支出预算核对。
所谓“一个复核”,即分析性复核。就是对被审计部门财务资料之间、非财务资料之间、财务资料与非财务资料之间的关系进行比较研究,调要的异常变动及差异,从而对会计报表整体及其各项目进行评价。
所谓“一个深查”,就是对上述核对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深入查证和研究。虽然“十三个核对”能够较快地找出被审计部门甚至财政、计划、科技、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在部门预算和基建计划的编制、执行中存在的形式上的问题和问题的表现形式,但是,还不能把问题的实质及其产生的原因弄清楚。因此,需要将上述核对过程中发现的不一致的问题,列为审计的重点,深入查证。不但查明这些问题的来龙去脉和实质,还要抽查部分预算资金使用单位和基建项目计划执行单位的资金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以证实预算资金是否确实按照预算使用,基建项目是否确实按照计划执行。对于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的重要问题,也要采取适当方法查深查透。在此基础上,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为研究提出纠正偏差的意见甚至从源头上解决问题的建议奠定基础。
所谓“一个对照”,就是对照《预算法》和部门预算的具体要求,找出影响部门预算科学化的深层次问题及其原因。由于被审计部门以及财政、计划、科技等部门存在的,影响部门预算科学化的许多问题尤其是深层次的问题,仅靠开展“十三个核对”是难以查出或查透的,还必须向纵深推进审查工作。一是对照《预算法》和全国人大常委、财政部关于部门预算的编制与执行方面的要求以及部门预算科学化的其他要求,直接审查被审计部门及部分直属单位的预算与基建计划的编制、执行情况,从中找出核对过程中未能发现和未能查透的,被审计部门在预算与计划编制、执行等方面存在的不科学、不合理、不规范的问题。二是对照上述要求,审查财政、科技和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向被审计部门批复的预算,审查计划和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向被审计部门下达的基建计划;审查被审计部门及其有资金分配权的所属单位对下批转的预算、下达的计划和这些预算、计划的执行情况,从中找出财政、科技、计划、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在部门预算与基建计划的编制和执行等管理方面存在的影响部门预算和计划科学化的问题。然后,针对从上述两个方面查出的问题,认真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尤其是被审计部门和财政、计划等部门在预算管理、计划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源头性原因,为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并研究提出促进部门预算和计划管理科学化、法制化的建议创造条件。
所谓“一个摸清”,就是努力摸清被审计部门的家底。一是摸清被审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体制,二是摸清被审计部门及其各司局财务管理尤其是内部控制的状况,三是查清财务司及设财务的司局掌握的预算内外资金和其他司局自主支配资金的数量、来源、去向、存放单位,四是查清被审计部门历年滚存资金的数量和来源。
所谓“一个促进”,就是在审计过程的各个环节和各项具体工作中,注意采取多种方式促进被审计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计划和财务等方面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着重从被审计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和计划的编制、执行入手,查找被审计部门及所属单位和财政、计划、科技等部门在预算管理、计划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分析产生问题的直接原因和深层次的原因,分别提出从宏观与微观层次加强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促进被审计部门和财政、计划、科技等部门及其他有关方面加强管理,尤其是完善法规、制度、标准和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内部控制,达到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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