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行政汇报(收集5篇)
时间:2024-08-02
时间:2024-08-02
需要专业化、分层次的管理
对于外汇储备的投资管理,国际上一般分为两种思路:一种是以挪威为代表的组合管理;另一种是以新加坡为代表的公司管理。
挪威的组合管理主要是根据自身国家对外汇储备的各种需求,将外汇储备分为:货币市场组合、投资组合以及缓冲组合。货币市场组合是高流动性组合,用以满足交易性和预防性需求,由挪威央行下设的货币政策部门NBMP放在国内外汇市场管理;投资组合和缓冲组合则属于长期资产组合,由挪威央行下设的专业投资管理部门NBIM投资到全球的42个不同国家的金融市场。新加坡的公司管理则是依据自身国家对外汇储备的各种需求,对交易性和预防性需求,建立高流动性组合交由货币当局新加坡金管局MAS管理;对盈利性和发展性需求分别建立专业化的投资管理公司GIC和淡马锡对外汇储备进行管理运作,投资有价证券、房地产甚至直接投资等领域。
我们在这里需要特别明确的是,两种外汇储备投资管理的思路和方法虽然不同,但是无论哪种运作方式都将高流动性资产和长期资产区分开来,交由不同的机构或部门进行管理。一般来说,用以满足不同需求的外汇储备具有不同的特点,在管理和运作上需要区别对待。交易性动机和预防性动机对储备资产的流动性要求很高,并且大多和一国的货币政策密切联系。对于满足这一需求的外汇储备,就需要建立高流动性的资产组合,放在国内外汇市场上随时准备供货币当局使用,一般由货币当局或其下设部门管理和运作。而投机性需求和发展性需求虽然对于流动性要求较前两种需求要低,但是出于盈利和安全的要求,一般需要由专门的投资管理机构或部门运作,投资海外高收益的长期资产。
国际实践证明,只有用于满足盈利性和发展性需求的外汇储备资产才适合进行长期投资。对于这部分资产的管理,世界上主流的发展趋势是成立专业化的投资管理部门或机构进行管理,例如,挪威的NBIM就是央行的下设专业投资部门,新加坡的GIC和淡马锡则是财政部门出资建立的独立公司。实践证明,这两种模式在各自的国家都取得了一定的成功。但是具体到一国外汇储备管理究竟应该使用哪种模式,则要和该国外汇储备的具体情况结合起来。
中国的外汇储备投资面临的挑战
外汇储备规模巨大,引人瞩目,增大了投资管理的难度。我国外汇储备规模2006年底达到10663万亿美元,粗略估计用于长期资产投资的部分规模将会达到数千亿美元,这一数字比挪威和新加坡两国外汇储备的总量可能还多(挪、新两国外汇储备合计不超过2000亿美元)。
如何把外汇储备的对外投资与国家的战略在尊重市场机制的前提下实现有效的结合?外汇储备的投资,下一步需要将投资领域延伸到有价证券以外,注意对国家资源战略、能源战略,以及支持企业走出去战略的配合,既分散了风险,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中国买什么涨什么的情况。从国际范围内看,新加坡的GIC和淡马锡在资产的选择上都涉及到很多关系本国发展战略的重要领域,如金融、房地产甚至直接投资等。而日本的海外投资主要集中在自然资源的开发、制造业、房地产、金融、保险和运输业等部门。另一方面,实现区域和货币的多元化,参考贸易伙伴与我国的进出口贸易额进行适当配置。外汇储备在最终使用时的意义在于其具有的国际支付能力,而从这一角度来看,外汇储备保值、增值,流动性、安全性也在于保障随时可用的国际支付能力。国际上,挪威央行根据各主要贸易伙伴的进出口贸易额,将满足盈利性和发展性的外汇储备长期资产配置到42个发达和发展中经济体,31种货币,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我们在未来投资管理外汇储备长期资产时,完全可以根据各主要贸易伙伴与我国的进出口贸易额建立动态的币种结构体系。
外汇储备的投资不应出现“二次结汇的要求,而是应当要求以外汇运用为直接目标,以免重新增大外汇储备增大的压力。中央汇金公司在银行和证券公司的注资中,实际上就隐含了这样一个问题,即这些被注资的机构往往需要对这些注入的外汇进行结汇来进行运用,否则会承担人民币汇率升值的风险。下一步的外汇储备的运用,应当重点强调外汇的直接对外运用。
面对急剧增长的中国外汇储备,各方都在寻找良策。笔者认为,成立一个新的外汇储备运作机构不难,但是真正改变外汇储备资产配置可能需要相当长的时间。
中国外汇储备3600亿美元足矣
目前中国外汇储备已经超过万亿美元,远远超过应付外部流动性的资金需求。在过去几年中,中国外汇储备以每年两千亿的速度暴涨,其中最大的因素是中国在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双顺差,是中国经济出现了一些结构性的变化。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的加工工厂,很大程度上它的贸易顺差是这种结构性因素造成的。
与此同时,中国在资本项目上虽然有所开放,但总体来讲仍是封闭的。中国的外国直接投资(FDI)金额仍然非常庞大,而如果把与政府相关联的资本项目扣除,资本项目也呈结构性顺差。此外,还有海外投机资金的流入。近年人民币升值预期不断增加,人民币资产价格不断上扬,但是,中国政府在人民币汇率政策方面仍实施控制,不希望人民币有大幅度升值,其结果是中国人民银行被迫大规模地买入外币,释放人民币。近年外汇储备的暴涨已经超出了外汇储备本身的概念,而是汇率政策、货币政策运行架构的一个结果。
根据我们的计算,如果只为应付不虞之时短期外债和进口的需要,中国的外汇储备其实有3600亿美元就足矣。一万亿美元,与其说是外汇储备,不如说大部分是超额储备。
外汇收益回报有待提高
在认识到我国外汇储备来源发生深刻变化的同时,我们也有必要看到,目前中国外汇储备的收益回报并不理想:一方面,中国仍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出于经济发展需要,需要大量引进外资(并且为之提供了高达双位数的回报);而另一方面,外汇储备又放在回报不超过5%的外国政府债券之中。
对于一国来说,外汇储备的本意是为了应对紧急情况下的对外贸易和偿还对外借款需要,通常来说,正常情况下的外储管理应该符合三个原则:即安全性、流动性以及效益性(也有称作“盈利性),这三性原则一直是外汇储备的金科玉律,必须得到贯彻和满足。目前中国外汇储备便是主要放在流动性极强的外国国债上。
但是对于超额储备的部分,笔者认为既不应该,也没有必要百分之百的遵守上述三性。部分外汇储备完全可以在充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采取比较进取的投资策略,提高回报。1万亿美元的外储中,扣除3600亿的正常储备需要,剩下有近6400亿美元的超额储备,而这部分储备目前由于大量投资于外国国债,回报不足5%,如果通过有效的投资策略,将这部分外储投资回报提高两个百分点,达到7%的水平,中国每年将多获得128亿美元的收益��这还只是最保守的估计。过去十年,海外基金的平均回报是9%。
根据官方公告,2005年全国教育经费为8418.84亿元人民币,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内教育拨款(不包括城市教育费附加)为4665.69亿元(其中中央财政教育支出仅349.85亿元)。换言之,如果超额外汇储备得到有效管理,即使其收益率只提高两个百分点,每年各级政府的教育拨款便可以增加21%。
谁执外储牛耳
要让外汇储备得到有效的管理,使其“有所作为,理所当然地涉及到由谁来协调管理的问题。首先,我们应该认识到,外汇储备的性质和国库资金不同,这笔钱理论上属于全国人民,而不是属于政府。
第二,这笔外汇是人民银行通过发行人民币而买入的,在人民银行的账本上,它既拥有这部分外汇资产,同时也要承担与此相关的人民币负债,因此这笔钱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国家资产。当资金外流的时候,人民银行需要收回人民币,同时将这些储备释放出去,所以不能把这笔钱简单地纳为国家资产。
究竟超额外汇储备由谁掌管?还值得进一步讨论,但我个人认为,如果未来真的成立国家外汇资产管理公司,它可以隶属国务院,但是应该由人民银行来牵头,因为这笔钱在央行的资产负债表上。另一种做法是,由财政部牵头,不过这样做的前提是,今后吸纳外汇的资金来源由央票发行改为国债发行。
投资策略须慎重
关于这笔资产如何投资,时下争论相当激烈。毫无疑问,资金需要分散风险,同时提高回报。但是从资本市场的运作特点来看,如此大规模的资金,其流动性将成为第一障碍。举个例子,所有人都知道,中国的黄金储备在外汇储备中所占的份额非常小,将一部分外汇分散成持有黄金是理所应当的。但从实际操作过程来说,在价格敏感的黄金市场上,买卖10亿美元的黄金根本做不到,何况中国增加一个百分点的黄金持有,就是上百亿美元。
对于如此大规模的资金运作,在现货市场上买进卖出实际上很困难,散户买卖根本无须顾及价格,而超大资金运作本身便对价格构成重大影响。许多目前所讨论的投资策略实际上是不切实际的。而且一旦中国开始进行资产投资分配,相信在国际资本市场上,会出现一批以猜测和跟随中国政府投资而动来牟利的对冲基金。中国购买海外账户必须涉及政治敏感性。中国在2006年到处谈判,但并购成交项目少之又少。新加坡是政治中立国,淡马锡在收购海外资产上,比中国公司有利。
外储问题涉及政治智慧
人才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核心,国内各大商业银行目前正在进行的人力资源体制改革是商业银行改革的关键。有鉴于此,本刊记者专访了汇丰银行派驻我行的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曾庆生先生,请其就汇丰银行人力资源部门的职能定位和组织架构、员工的职业发展体系、薪酬体系、绩效体系等制度进行了介绍。
曾庆生
拥有美国华盛顿大学机械工程和工业工程的双学士学位,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拥有30余年的丰富实践经验。在派驻交行之前,担任汇丰银行(香港及亚太区)的高级人力资源经理,负责薪酬、福利政策的制定工作。
1、在汇丰,人力资源部门本身的职能定位是什么?汇丰的人力资源管理如何帮助实现汇丰的战略目标和体现汇丰的企业文化?
在过去的一、二十年,汇丰人力资源部门的角色定位已经从过去的行政事务部门逐步转变为业务部门的合作伙伴(BusinessPartner)。所谓合作伙伴,就是给业务部门提供咨询服务和战略协作。
汇丰亚太区人力资源部门的组织架构:人力资源部的总经理领导一组人力资源高级经理,包括薪酬福利高级经理、培训高级经理、商业信贷人力资源高级经理、个人银行人力资源高级经理等。每个业务条线(如个人银行)的人力资源高级经理既要向人力资源部的总经理汇报,也要向该业务条线总部的总经理汇报。对于每个地区(如新加坡)的人力资源经理来说,既要向地区总裁汇报,也要向人力资源总部的总经理和各业务条线的亚太区人力资源高级经理汇报。
汇丰集团2004-2008年的战略计划是“增长管理”(ManagingforGrowth)。为了实现这个增长目标,汇丰设计了8大重要战略任务。其中,人力资源的目标是“吸纳、培养和激励我们的员工。奖励优秀、拒绝平庸”。
汇丰认为,这是一项极为重要的任务,汇丰必须在提高人力资源投资方面取得显著进步,使整个集团实现“重表现”的企业价值观,这对实现长期成功至关重要。
汇丰认为,人才管理是汇丰核心竞争力中的核心。对于优秀的管理培训生的招聘将仍然是汇丰特点的人才管理发展的关键。国际经理项目将仍然是汇丰管理的核心要素之一,对汇丰的国际协调至关重要。汇丰的人才队伍是多样化的,我们需要保证我们所有的同事都有机会在汇丰完全发挥自己的潜力,而且他们在努力的过程中受到充分鼓励。业务目标将在每个层面与每个人的责任和评价联系起来,员工的薪酬与表现的联系将更为直接,我们将避免“平均化”:出色的表现应该得到充分奖励;相反,差强人意的表现应该被清楚地反映在奖金分配和工资安排上;持续的糟糕表现甚至会被辞退。
2、对于人力资源的划分和配置,汇丰是如何进行的?各类型人才的职位设计、晋升机制和内部流动是怎样的?
汇丰在香港的业务有2000多个职位。我们没有将职位做技术型、管理型或操作型这样的划分,而是通过职位描述和评估将职位的价值进行量化,然后划分成不同的职级。
一直以来,汇丰所沿用的员工职业发展建立在职级的基础上。行政管理层(Executive)分为从EXE/A至EXE/M的12个职级;员工主管(StaffOfficer)分为从SO1至SO3的3个职级;普通员工(GeneralStaff)分为从GS/A至GS/M的7个职级。所有的职位都有他们的职级,以提供晋升的框架。在2005年4月1日,汇丰开始实施新的职业等级制度。将原来的22个职级以8个职级层替代,但晋升的框架基本上没有改变。
每个职位必须有职位描述。职位描述主要由以下要素组成:工作目标、授权、主要职责、任职资格和资历要求等。职位评估小组由若干部门高级经理(负责人)和职位评估专家组成,由专家主持评估会议。工作小组负责对职位进行评估,决定职位价值。评估的方式采用Hay咨询公司的方法,有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是职位资历要求。根据每个职位对工作知识(包括专业技术知识、专业技能和资历、学历、工作经验,由A至H分成八级)、管理领域要求(对人员或部门实施管理的要求,由Ⅰ至Ⅶ分成七级)和人际关系(即有效处理客户关系、激励员工的技巧和能力,影响和说服员工达到工作目标的能力和技巧,由1至3分成三级)的不同要求,形成一个评分。多维度的评分体系避免了对某单一要素的不当考量,可以使各种类型的职位得到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二是职位对解决问题的能力要求,即能辨别问题、分析问题症结所在并解决问题,达到工作目标的能力要求。对该能力的度量维度是二维的,即思想的自由度(职位所面对问题的规范性)和思想挑战(所面对问题的复杂性),形成一个权重值。
第三是职位的管理权限,即职位者履行职责的自由度,以及对自己的行为和后果所担负的责任。管理权限的量化分解为履行职责的自由度(即对银行管理层交付的工作任务,无须请示上级,即可自行履行职责的自由度,分为八级)、影响程度(即在职权范围内,职位者的决策对银行整体业绩的贡献度有直接或非直接的影响,分为四级)和重要性(因为职位者所处单位的规模大小,产生的影响度和重要性不一样,分为六级)三个衡量维度。
综合以上这三方面的评分,最终形成这个职位的评分。分数越高,职业等(层)级越高,薪酬也越高。
原则上,员工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获得晋升:填补更为高级的现有或新的职位空缺;在工作上明显地肩负更多的责任,而在职位再评估后自身职级提升。
通常,员工一直从事相同的工作将不能够获得晋升,除非他们被列入“素质发展计划”中。
“素质发展计划”只适用于普通雇员而非管理人员。例如,在汇丰的私人金融业务部门,其素质发展计划基于以下六个标准:
①不断的学习
②取悦客户
③责任感
④不断的完善与提高
⑤团队合作精神
⑥沟通。
上述事例中,普通员工要想晋升,每一级的晋升必须满足上述所有6个条件。另外,候选人还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①绩效等级至少达到2-,或者在本级别最近两年中连续获得3+;
②资格\学历达到了部门的标准(如英语水平测试达到了1级或2级等)。
晋升表格需要由经理来完成。
对于中高级行政人员,其发展适用于“个人发展评估”。这是帮助识别中高级行政人员的强项和个人持续发展项目,并评估行政人员发展潜力等级的一个非周年考核制度。
个人发展评估的步骤分自我评估、上级主管评估、小组评估(小组评估成员由员工的上级主管、高层主管及一位负责指导讨论的人力资源经理组成)和反馈及制定个人发展计划(直属经理将向相关员工提供小组评估的反馈意见,由行政人员自己提出个人发展计划,与上级主管及人力资源经理商讨)。
另外,通过人才管理计划(见第五个问题)中的评估工作坊,参与的中高级行政人员亦获得有关其本人每一个能力要素被评定的水平,得到反馈及订出个人发展计划。
3、汇丰的薪酬制度是怎样的?
2005年,汇丰的薪酬制度发生了重要变化,目的是使雇员的薪酬更贴近市场水平,以及让银行可以吸纳、培养和激励最优秀的雇员。汇丰实行了职级分层制,原来22个不同职级被划分成了8个职级层,每个职级层内的职位有各自的工资幅度。这样的少级宽幅薪酬体制,必须要有完善的、规范的市场薪酬信息作支撑。
在过去的工资结构的设计中,22个不同的职级(行政管理层、员工主管层、普通员工层)对应不同的工资等级。汇丰工资结构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工资政策指导线。理论上工资政策指导线是指每一工资等级中位值的连线,起薪点和顶点的系数是80%-120%的中位值。从理论上而言,一名完全胜任工作的雇员,其薪酬水平应位于工资等级的中位值。指导线的位置与市场薪酬水平相适应,其位置按公司的薪酬政策决定。工资幅度一般为每一工资等级中位值的80%-120%,其原因是允许员工薪酬在工资幅度内变动,新招募/新晋升的员工有调薪的弹性以及参照市场不同职位的薪酬水平,在工资等级幅度内有调整的弹性。
在新的职级分层制架构中,每个职位的工资幅度都跟着市场薪酬水平进行调节,由此产生的调节比较细微。所以,新的职级层更确切地说只是银行职级的一种划分,而不再是工资等级的划分。
在开发一种新的薪酬结构时,应注意首先必须与公司的人力资源政策相适应;第二,要达到内部公平性和外部竞争性;第三,工资结构的设计要根据职级数目、工资的政策指导线和幅度的原则;第四,要考虑对成本和员工士气的影响等。
在工资水平方面,由部门根据其工资预算、员工的个人工作表现、内部职位工资水平、外部职位以及市场对某一专业职位的薪酬价位等因素制定。如需要,可调节市场津贴,以达到具竞争性的水平。
4、汇丰的绩效考核机制是怎样的?采用怎样的考核方法?绩效考核如何与薪酬挂钩?
对于行政级人员,汇丰的绩效考核主要采用了平衡记分卡的方法。它提供了一种把商业战略转化为实际行动的工具,以平衡近期与远期目标、硬性与软性度量以及前瞻型和滞后型指标。
在使用平衡记分卡时,管理层需要回答这些问题:(插图)
我们的愿景和战略目标是什么;
战略目标的推动因素是什么;
我们怎样度量这些因素;
我们怎样通过组织传达这些因素;
我们怎样将这些因素和员工的日常行动结合起来;
平衡记分卡在愿景和战略与推动因素之间建立了以下的联系:
其中,客户是指怎样扩大市场份额占有率,同时对内对外都能够提供一贯出色及有回报的服务。内部商业系统和程序是指怎样改善生产力、品质以及服务速度。学习和成长是指将来怎样维持业绩表现,以及如何为个人及团队的学习和发展创造环境。财务是指需要达到的财务成效从而提高股东的价值。
各部门根据每个职位的特点,决定以上四项因素的权重,并围绕每项因素制定出员工日常活动中与其相关的绩效量度指标和成就指标。绩效量度指标的产生是由最高的领导层开始由上而下,全盘联系于银行的愿景和战略目标与商业部门未来年度的运营计划。这是每一部门和个人的未来目标。成就指标是用于量度每一个绩效量度指标的达标标准。它是一个行动,由个人和他的上级主管对于下一年度的达标标准达成一致。
对于普通员工和员工主管的绩效评估,汇丰采用了一个比较简化的考核机制。评估人按照一般工作表现准则和有关业务或操作上可衡量的工作表现指标(如适用)进行评估。一般工作表现准则分为工作知识、策划及组织、解决问题等从A至L的12项准则,每项准则又细分为若干项内容,评估人按1至5的评级评估员工的工作表现。员工的工作表现评估之后,还有整体评估和对员工事业发展的建议。
员工的基本工资增加要与个人考核表现挂钩,由部门根据董事会所批准的来年工资预算,以及内部及外界职位的平衡和比较,作出工资调整。
员工个人奖金(业绩表现奖励计划)由以下四个因素决定:个人底薪、业务部门的绩效和预算、个人工作表现的考核及个人职位等级。通过奖励计划,实践凭表现定奖赏的原则。
5、能否介绍汇丰银行的“人才管理计划”?
汇丰的“人才管理计划”是针对中高级行政人员的人才管理。汇丰银行亦用其来挑选管理培训生,同时运用于具潜能的行政人员的职业发展。
由考核业绩、个人发展评估(见问题2)、专业技能、评估工作坊(注:见下段)、个人意愿等评出的“发展潜力”属于等级①级的“高才能人员”会被纳入国家、条线或亚太区的人才库。而身处高职位(行政级别第三职级层)的高才能人员由亚太区总管理处推荐也将被选为汇丰集团人才库成员。所有在人才库的成员,其职业发展和提升经专责监控。
评估工作坊是1-3日的工作坊,通常由六个参与者以及三个高层评估人员组成。评估工作坊采用一种仿真式的个案,运用各种题目来模仿商业及办公室情境,以评估参与者的表现。评估工作坊本身是一个评估程序。
以下六个能力要素将被评估:
1、推动业务的远见和转化策略为行动的能力
2、业务发展的判断力
3、领导才能
4、客户驱动力
5、与内部及外界的配合
6、个人的推动力投入性和自我发展能力。
每一个能力因素包括2-5个评估因素(全部20个评估因素),而每一个评估等级都有定义。人力资源部门主持对每一位参与者的反馈会议。
改革开放初期,在国家经济发展水平比较落后的情况下,我国的境外投资规模一直较小(境外投资主要限于针对亚非拉等发展中国家的对外援助项目)。在1979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15项经济改革措施中,第一次明确规定允许出国办企业(第13项措施),由此对外直接投资开始作为一项政策确定下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在1997年召开的党的十五大上,我国开始鼓励扩大境外投资,提出要“鼓励能够发挥我国比较优势的对外投资。更好地利用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2000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指出,鼓励能够发挥我国比较优势的对外投资,扩大经济技术合作的领域、途径和方式,支持有竞争力的企业跨国经营,到境外开展加工贸易或开发资源,并在信贷、保险等方面给予帮助。抓紧制定和规范国内企业到境外投资的监管制度,加强我国在境外企业的管理和投资业务的协调。2002年党的十六大与2007年党的十七大均着重指出,要把“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全面提高我国的对外开放水平。与党和国家的上述发展要求相适应,我国各级政府及商务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对于境外投资的态度也逐渐从限制转变为鼓励和支持。一、基本政策发展演变(一)对“境外投资”由限制到鼓励支持1991年3月,当时的国家计划委员会向国务院报送了《关于加强海外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指出,“目前,我国尚不具备大规模到海外投资的条件”。上述观点成为20世纪90年代指导我国境外投资的基本政策,奠定了我国限制境外投资的基调(从实践情况来看,我国当时的海外投资主要是能够加强“南南”合作、推动我国与第三世界国家友好合作关系发展的带有援质的海外投资项目)。1991年8月,国家计委在《关于编制、审批境外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规定》中,也仅仅是允许我国的企业、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到港澳地区和苏联、东欧各国以投资、购股等方式举办或参与举办非贸易性项目(当时,非贸易性投资项目主要包括境外工程承包、劳务合作等形式),并不允许我国企业到除此之外的其他国家开展境外投资。在上述政策环境下,我国1991年的对外直接投资流量仅为10亿美元。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国家政治经济等综合实力的增强,在1997年,我国限制境外投资的政策开始松动,逐渐向鼓励境外投资转变。1997年5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为贯彻大经贸战略,推动外经贸企业和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实施市场多元化,增加我国商品在国际市场的占有率,了《关于设立境外贸易公司和贸易代表处的暂行规定》,明确我国企业可以在境外(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设立贸易公司和贸易代表处,从事贸易活动。1999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又转发了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意见》。2004年10月1日,商务部公布了《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其中第二条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有比较优势的各种所有制企业赴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第三条规定,“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是指我国企业通过新设(独资、合资、合作等)、收购、兼并、参股、注资、股权置换等方式在境外设立企业或取得既有企业所有权或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几乎就在同时(2004年10月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也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对境外投资加以明确肯定和规范。(二)对“境外投资”的审查程序不断规范和简化1我国早期对“境外投资”采取的是严格的高层审批制。1991年3月,国家计划委员会在《关于加强海外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中规定:凡需向国家申请资金或境外借款需国内担保或产品返销国内需国家综合平衡以及中方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合同、章程由经贸部审批并颁发批准证书。中方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中方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下符合当前到海外投资的方针,资金、市场等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解决的,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合同和章程,可比照限额以上项目的审批办法,分别由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综合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报国家计委备案,合同、章程要报经贸部备案,并由经贸部审核颁发批准证书。1997年5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关于设立境外贸易公司和贸易代表处的暂行规定》中规定:凡申请在未建交国家和敏感、热点国家或地区设立贸易公司和代表处的,一律由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其主管部委转报外经贸部。外经贸部负责审批并颁发批准证书。申请在非敏感、非热点国家或地区(敏感、热点国家或地区名单附后)设立贸易公司和贸易代表处,凡符合一定规模条件的,由企业自行决定,并在形成决定之日起30天内,由企业经向外经贸部备案登记,领取批准证书。尚未达到一定规模条件的企业申请在非敏感、非热点国家或地区设立贸易公司和贸易代表处的,由企业向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其主管部委(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申报。由主管部门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后审批。有关主管部门将审批意见、设立境外贸易公司或代表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及境外公司章程副本等报外经贸部备案,并申领批准证书。2由审批制向核准制、备案制转变,逐渐下放审核权限,对“境外投资”的审查程序呈现投资便利化趋势。2004年7月我国公布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就落实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做出了重大改革。文件明确规定: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文件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还明确指出,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能源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上述项目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项目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办理核准。国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商务部核准。2003年,商务部了《关于做好境外投资审批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北京等12省市开展了下放境外投资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手续的改革试点,地方的审批权限由100万美元提高到300万美元。在2004年7月《行政许可法》生效实施后不久,我国商务部就于2004年10月1日公布了《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对“境外投资”实施透明管理,下放和简化相关审查程序。首先,该部门规章明确规定,对我国企业的境外投资实施统一、公开、透明的核准制,核准的标准主要包括国别(地区)投资环境、国别(地区)安全状况、投资所在国(地区)与我国的政治经济关系、境外投资导向政策、国别(地区)合理布局等。其次,为方便企业“境外投资”和简化审核程序,规章将境外投资者分为中央企业和其他企业,分别由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中央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在145个国家(亚洲38国、欧洲37国、非洲42国、美洲14国、大洋洲4国)投资开办企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2004年11月,商务部加强信息化建设,启用了境外投资批准证书网上发放系统。通过该系统,企业利用互联网就可办理投资核准手续,凭商务部颁发的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即可办理外汇、海关、外事等相关手续,极大地方便了企业,提高了政府工作效率,对外投资便利化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2004年10月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该政策将境外投资由审批制改成核准制。同时,将原1991年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海外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中规定的由国务院审批3000万美元以上项目、国家计委审批100万美元以上项目的政策予以放宽,修订为:中方境外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资源开发类项目,以及投资用汇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核准;中方投资额在2亿美元以上的资源开发类项目,及5000万美元以上的其他大额用汇项目,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再报国务院核准。对于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项目核准权不得下放。为及时掌握核准项目信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核准文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境外投资项目,由其自主决策并在决策后将相关文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收到上述备案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之后,商务部还于2005年10月出台《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工作细则》,推进了我国境外投资核准工作的规范、科学、透明、高效。国务院常务会议于2006年10月25日通过了《关于鼓励和规范我国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的意见》,对我国的境外投资工作进行全面引导和规范。2009年3月,商务部又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继续推进和完善对外投资的便利化,落实企业投资决策权(此项政策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出台,不仅可以推动我国的境外投资,同时也可以通过投资拉动需求,有助于全球早日走出金融危机)。首先,下放了核准权限。商务部仅保留下列投资情形的核准权: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投资。其他如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则由省级商务部门核准。其次,简化了境外投资核准程序和企业申报材料,缩短了核准时限,企业绝大多数境外投资只需按要求填写并提交《境外投资申请表》即可在3日内获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第三,减少了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的境外投资事项,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改由商务部征求意见,地方企业一般境外投资事项不再征求意见。(三)对“境外投资”的外汇管制渐趋宽松改革开放初期,鉴于我国外汇短缺,我国一直执行严格管控的外汇制度。依据1989年3月6日公布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1990年还制定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细则》),由我国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并要求企业提交外汇资金来源证明。采取汇回利润保证金措施,境内投资者在办理登记时,应当按汇出外汇资金数额的5%缴存汇回利润保证金。保证金应当存人外汇管理部门指定银行的专用账户。外汇管理部门凭银行入账通知书批准投资外汇资金汇出。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动用“保证金专用账户”。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近年来我国的外汇储备大幅增加,这使得我国有条件改革外汇制度,放宽外汇管制,从而为我国境外投资企业用汇提供了便利,提高了企业投资效率,大大促进了我国对外投资的发展。从2002年10月开始,国家外汇管理局启动了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将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山东、广东、福建等24个省(市)作为试点地区,开始进行大规模的外汇管制改革,放松了300万美元以下的外汇审批权,同时允许境外企业保留利润,不必再调回国内。2003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式取消了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制度这两项行政审批,并将已经收取的保证金退还给相应的投资主体,放宽了企业购汇对外投资的限制并且简化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审批手续。2003年3月,国家外汇管理局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经批准的部分试点地区的外汇管理部门直接出具中方外汇投资额不超过300万美元的境外投资项目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在额度内允许投资主体购汇境外投资(试点主要开始于沿海发达地区)。从2003年11月起,22个试点省市的企业向境外汇出项目前期资金由审批制改为核准制。2004年,国家外汇管理局了《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我国跨国经营企业的境内成员企业利用自有外汇资金以及从其他境内成员公司拆借的外汇资金,对境外成员企业进行境外放款或者境外委托放款,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境外投资企业运营资金融资难的问题。2005年5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又《关于扩大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扩大到全国,地方可审批权限也从300万美元提高至1000万美元,境外投资外汇购汇额度,亦从年初核定的33亿美元增加到50亿美元。2005年8月,国家外汇管理局了《关于调整境内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管理方式的通知》,将境外投资企业的融资性对外担保由逐笔报外汇管理部门审批改为余额控制,推进了境外投资的便利化。2006年6月,国家外汇管理局了《关于调整部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取消了购汇额度的限制,彻底下放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权。该通知明确指出,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再对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核定境外投资购汇额度。境内投资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申请或投资意向后,在获得正式批准前,经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外汇管理部核准,可以自有外汇、人民币购汇或国内外汇贷款向境外支付与境外投资项目相关的前期费用。2008年3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的《2007年国际金融市场报告》明确提出,近期我国将取消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和资金汇出核准,积极支持企业“走出去”;积极支持境内企业和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稳步推进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更好满足居民个人财产性收入增长和多元化投资的用汇需求。(四)对“境外投资”的信贷、保险、税收支持性政策陆续1政策性信贷的支持性政策。2003年、2004年连续两年,国家发改委、中国进出口银行两次联合关于对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给予信贷支持的政策。政策规定,国家发改委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共同建立境外投资信贷支持机制。根据国家境外投资发展规划,中国进出口银行在每年的出口信贷计划中,专门安排一定规模的信贷资金用于支持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境外投资专项贷款享受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信贷优惠利率。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境外投资专项贷款依照有关规定加快贷款审查速度,并视具体情况提供以下便利:根据贷款企业信用等级和境外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情况授予一定的信用放款额度;对风险小、投资收益稳定且效益较好的项目,可考虑赢接对境外项目公司提供贷款,由项目的境内投资主体提供担保和/或以项目形成的资产或其他权益作为抵押;对一些投资期较长的战略性项目,可视情况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另外,中国进出口银行对拟使用境外投资专项贷款的项目,提供与项目相关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质量保函以及国际结算等方面的金融服务,并根据境内投资主体和项目情况在反担保和保证金方面给予一定优惠。2政策性保险的支持性政策。2005年,国家发改委、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联合发出《关于建立境外投资重点项目风险保障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为我国的境外投资提供政策性保险支持。主要内容包括:(1)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共同建立境外投资重点项目风险保障机制。根据国家境外投资发展规划,依照国家出口信用保险风险基金安排,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向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提供投资咨询、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及投资保险等境外投资风险保障服务。例如,提供境外投资保险服务,承保境内投资主体因征收、战争、汇兑限制和政府违约等政治风险遭受的损失。(2)对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将依照政策规定,并视项目具体情况给与一定的费率优惠,并适当简化承保手续,加快承保速度。(3)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对为境外投资重点项目提供融资的境内(外)金融机构也可提供风险保障服务。(4)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还可视具体情况对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提供与项目相关的出口信用保险及担保业务。2006年,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联合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境外重点项目金融保险支持力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加大对境外重点项目的金融保险支持力度。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根据企业的不同需求和投资项目的具体特点提供如下服务:为项目提供股本和债务融资支持,以及与项目相关的汇率、利率风险管理等金融衍生工具服务;为项目提供海外投资保险风险保障机制及其他风险规避措施;向企业提供境外经营环境、政策环境、项目合作机会、合作伙伴资质等信息咨询服务;负责项目融资安排和提出风险控制方案,包括组织国际银团贷款、项目融资和结构安排等方式,提供稳定、高效的金融保险支持;为项目提供投资所在国国别风险评估意见。3避免双重征税的支持性政策。在税收方面,我国在较早的时候就注意依照国际惯例对境外投资企业避免双重征税。早在1994年实施的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就有避免双重征税的条文,其第12条规定:“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本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1997年11月的《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修订)中对境外投资的减免税处理做了具体规定,其在第六条、第七条明确:纳税人在与中国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按所在国税法及政府规定获得的所得税减免税,可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交所得税进行抵免。纳税人在境外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损失较大,继续维持投资、经营活动确有困难的,应取得中国政府驻当地使、领馆等驻外机构的证明后,按现行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境外所得给予一年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照顾。纳税人举办的境外企业或其他投资活动(如工程承包、劳务承包等),由于所在国(地区)发生战争或政治动乱等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造成损失较大的,可比照前款规定办理。2008年初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在第23条规定,我国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另外,截至2007年底,我国已同86个国家正式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目前还在积极与部分未签署国家进行谈判。(五)对“境外投资”的保障性政府服务不断完善我国有关部门积极落实国家关于不断“加强政策引导”和“完善对外投资服务体系”的精神,采取若干服务型措施为企业的境外投资提供有效服务。2002年3月,外经贸部出台了《关于成立境外中资企业商(协)会的暂行规定》;2002年外经贸部和国家统计局共同拟定了“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2003年商务部了《关于建立企业境外投资意向信息库的通知》,在商务部政府网站“对外经济合作司”子站上搭建了企业境外投资意向信息库,该信息库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提供境外招商项目信息服务;从2003年开始,商务部每年均编写《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2004年1月1日商务部开通了“中国对外经济合作指南网”;2004年外经贸部建立了“国别投资经营障碍报告制度”。2004年以来,商务部联合外交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部门于2004年7月、2005年10月、2007年1月分三次了《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一)、(二)、(三),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等七部门还于2006年7月了《境外投资产业指导政策》。上述政策均对我国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起到了良好的保障和指导支持作用。2006年8月,商务部颁布了《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暂行办法》(之前一个月首先颁布了《中俄企业境外投诉服务暂行办法》),并在北京成立了“商务部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中心”,无偿为我国企业提供服务,大大降低了我国企业在境外投资中遭遇商业纠纷、歧视性待遇等方面的风险负担。2008年8月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建立的“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正式运行。这不仅有助于政府职能部门加强对我国企业境外投资中的外汇收支及其流动的监督和管理,更有利于我国企业借助该系统平台防范和避免外汇收支风险。2009年3月商务部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更是系统地明确了我国政府主管部门对境外投资企业提供的全方位政府服务。《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以建设服务型政府为目标,强化了商务部引导企业、服务企业的内容。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将建设“境外投资管理系统”,推行电子政务,实行网上申报和证书发放,方便企业办事。其第28条规定: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境外投资引导、促进和服务体系,强化公共服务。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帮助企业了解东道国(地区)投资环境。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引导企业有针对性地到东道国(地区)开展境外投资。商务部通过政府间多双边经贸或投资合作机制等协助企业解决困难和问题。商务部建立对外投资与合作信息服务系统,为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提供统计、投资机会、投资障碍、预警等信息服务。我国政府不仅不断出台具体政策服务于企业境外投资,同时主观上的服务意识、服务主动性也在不断增强。2008年4月,美国财政部公布《关于外国法人兼并、收购和接管的条例(草案)》(RegulationsPertainingtoMerg-ers,Acquisitions,andTakeoversbyForeignPersons)并在美国国内征求意见之后(此草案为美国拟对其《2007年外商投资与国家安全法》的变动),我国商务部随即在其官方网站上了此信息,提醒国内企业关注、应对此法案变动。我国政府主管部门通过这种“提醒”及时为国内企业提供境外投资信息预警,起到了帮助企业防范有关风险的积极作用。总之,随着我国政策对“境外投资”鼓励和支持力度的加大,我国的对外投资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根据我国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2007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提供的数据,截至2007年底,中国近7000家境内投资主体设立对外直接投资企业超过1万家,共分布在全球173个国家(地区),对外直接投资累计净额(存量)突破千亿美元,达到1179.1亿美元。2002-2007年间,中国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的年均增长速度高达56%。据统计,2006年我国的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在全球国家(地区)排名中列第13位。二、我国境外投资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政策建议(一)缺乏具有稳定性和权威性的基本立法迄今为止,我国的境外投资已经开展了二十多年,到2007年底对外直接投资累计净额(存量)也已经达到1179.1亿美元,但我国还没有出台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对外投资的基础性法律,已有的规定仍然以国家多个相关部门的“数个”部门规章为主,缺乏足够的稳定性和权威性。由于没有一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高层次基本法,当前在我国的“境外投资”领域依然是政出多门、多头管理,导致审批内容重叠、职能交叉过多,大大降低了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效率,对此企业反映强烈。例如,商务部于2004年10月1日《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之后的一周之内,国家发改委紧接着于2004年10月9日亦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二者均将境外投资由审批制改为核准制。尽管依照规定,上述两个部门在境外投资的核准过程中各有分工——即通常所说的“商务部审核企业、发改委审核项目”,但由此导致了企业需要分别向两个部门申报两份繁简不同的文件。这样就可能导致出现一个部门核准,而另一个部门否决的现象,降低企业效率。因此,在将来的国家政策或立法中,应当明确一个对外投资的牵头部门,由一个部门来负责受理企业申报,然后再由这个牵头部门找相关部门“会审”,决定是否核准企业的对外投资。法律比政策更加稳定和权威,我国应尽快出台一部统领调整境外投资的基本法律——《对外投资法》,以彰显我国对对外投资的积极态度,从而更加高效地促进我国的对外投资。具体来说,《对外投资法》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鼓励促进、宏观调控、监测预警和管理、金融支持、政府服务保障等制度。进一步说,鉴于对外投资对于国民经济发展所具有的重要意义,我国还应当设立高级别的“国家海外投资委员会”,负责拟订国家对外投资战略,统一领导、管理、协调对外投资活动,总结经验和教训,决定相关政策立法建议。(二)政府提供的信息等保障有待进一步完善2009年3月,商务部出台《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客观地说,我国政府已经针对境外投资出台了较为完善的支持性、保障性政府服务,下一步只要认真落实即可。但在信息服务方面仍然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例如,当前我国众多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所获得的大量经济信息一般仅仅是报送其上级主管部委,然后再在政府相关各级、各部门间传递,是一条单向、封闭的信息通道,使得已经或将要进行境外投资的企业难以获取、利用上述信息。建议主管对外投资工作的政府部门应当建立专门的信息平台(如依照行业类别,设立专门网站相关信息,或由专人负责向对外投资企业邮箱发送信息等),为企业提供东道国环境、商机等信息,更细致地为对外投资做好服务。我国中央政府还应积极参加国际上关于跨国投资规则的制定。当前,国际经济领域关于国际贸易的规则已经非常成熟,但由于各种原因还没有形成一整套关于国际投资的系统规则,我国政府应当积极参与国际投资规则的多边协商和规则制定,通过与“金砖四国”等其他新兴大国的协调配合,为我国及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对外投资长期发展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三)我国的对外投资还需要具有更多实质内容的具体政策支持从我国对外投资数额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的对外投资直到进入21世纪才有了真正的快速发展。但限于实力及起步较晚,当前,我国对外投资的政策多数仍主要停留在为对外投资创造良好环境氛围的宏观层面,多为原则性鼓励,真正具有实质内容的具体支持政策还有待于深入研究,拟定。例如,减少行政干预、取消冗余审批环节,把握好企业自主和政府管理的权限边界,从而简化企业境外投资的审核程序;采取有效措施,在财政、税收、外汇、信贷、保险、人员出入境等方面对企业的“境外投资”予以进一步的具体政策支持。商务部、财政部可以设立境外投资企业人员培训基金,由国家财政出资,为企业培养更多跨国经营人才。在避免境外投资双重征税的基础上,借鉴国际经营,试点实施境外投资加速折旧、延期纳税、减免降低企业及境外员工的所得税、关税、增值税等优惠性支持政策,允许企业提留总投资额的20%作为亏损准备金,对资源能源境外勘探开发类投资给予技术援助和资金补助。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借鉴日本、韩国支持本国企业境外投资的经验,我们必须制定更加详细可行的产业指导政策,支持企业“走出去”做大做强。
1979年以前,我国依据“量入为出,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实行高度集中的行政手段管理为主的统收统支的外汇管理体制,外汇储备数额每年基本在5亿美元左右。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不断提高,利用外资的规模不断扩大,出口贸易多年保持顺差,外汇储备不断增加。1996年我国外汇储备规模突破1000亿美元大关,2001年突破2000亿美元,2002年突破4000亿美元,2004年达到6099亿美元,2005年全年国家外汇储备达到了8188亿美元,2006年10月我国的外汇储备超过了一万亿美元,最新数据2007年9月显示我国的外汇储备已经达到了14336亿美元。持有如此巨额外汇储备,机会成本巨大。因此,在充分考虑我国外汇储备的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同时,提高外汇储备资产管理的经济效益和资产回报率已成当前最值得关注的问题。
2国际外汇储备资产管理的成功经验
2.1日本
1993年末日本外汇储备达956亿美元,首次超过美国,居世界第一,此后至2006年2月底,日本长期位居世界外汇储备第一。到2006年11月底,日本外汇储备仍高达8969.49亿美元,其中外国证券7509.89亿美元,外汇存款1249.56亿美元,黄金储备159.11亿美元。从实际情况看,巨额外汇储备不仅没有给日本经济造成负面影响,反而带来了较好的投资回报。2005财政年度,日本外汇储备海外证券投资收益达788.79亿美元。日本的外汇储备管理由财务省负责,财务省主要通过日本银行的外汇资产特别账户进行储备管理,日本银行按照财务省制定的目标和决策对储备进行日常管理。针对日本外汇储备增加的主要途径,日本银行把大量买入美元改为大量卖出美元。为了避免大量美元被抛进外汇市场导致美元暴跌,日本采取既控制外汇储备规模、减少过剩外汇储备,又避免冲击美国经济引起美元暴跌的措施。为此,日本银行利用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中国和“四小龙”迅速增加外汇储备的有利时机,在2004年第一季度大规模买入美元的市场干预急刹车之后,已快有两年未进行买入美元的市场干预了。2004年,中国和“四小龙”第一季度外汇储备增加了2603亿美元,约相当于日本银行第一季度美元买入额的2.3倍多;2005年,中国外汇储备又增加2089亿美元。由于中国和“四小龙”迅速增加的外汇储备足以抬高美元汇率、遏制日元升值的势头,日本银行就见机行事,及时停止了大规模买入美元的市场操作。
2.2新加坡
新加坡的外汇储备管理体系,是由财政部主导或财政部和中央银行共同主导,由政府所属的投资管理公司进行积极的外汇储备管理的多层次储备管理体系。所谓外汇储备的积极管理,就是在满足储备资产必要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多余储备则单独成立专门的投资机构拓展储备投资渠道,延长储备资产投资期限,以提高外汇储备投资收益水平。新加坡的外汇储备管理采用的是财政部主导下的GIC+Temasek+MAS体制。20世纪70年代以来,由于新加坡经济增长强劲、储蓄率高以及鼓励节俭的财政政策,新加坡外汇储备不断增加。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即新加坡的中央银行,是根据1970年《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法》于1971年7月1日成立的。MAS持有外汇储备中的货币资产,主要用于干预外汇市场和作为发行货币的保证。新加坡外汇储备积极管理的部分,由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GIC)和淡马锡控股负责。1981年5月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GIC)成立。GIC主要负责固定收入证券、房地产和私人股票投资。它的投资是多元化的资产组合,主要追求所管理的外汇储备的保值增值和长期回报。其投资领域除了美、欧政府债券之外,也投资于股票、房地产以及直接投资,目前管理的外汇储备资金超过1000亿美元,规模位居世界最大基金管理公司之列。
淡马锡控股是另外一家介入新加坡外汇储备积极管理的企业。淡马锡原本负责对新加坡国有企业进行控股管理,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淡马锡利用外汇储备投资于国际金融和高科技产业,至今公司资产市值达到1003亿新元。淡马锡的主要职能是对本国战略性产业进行控股管理的同时,提升新加坡企业的盈利水平和长期竞争力。淡马锡的投资原本主要在新加坡,但由于新加坡地理和市场空间狭小,因此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淡马锡已经开始调整投资结构,大规模投资国外金融、高新技术行业。
2.3挪威
挪威外汇储备的管理采取的是财政部和挪威央行联合主导下的挪威银行投资管理公司加挪威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市场操作部体制,挪威也实行外汇储备积极管理的战略。挪威是世界第三大石油净出口国,随着石油收入的快速增长,挪威于1990年建立了政府石油基金,外汇储备的积极管理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财政部对石油基金的管理负责。挪威银行于1990年开始对外汇储备实施多层次管理,以全部外汇储备建立了货币市场组合、投资组合以及缓冲组合。其中,货币市场组合以高流动性的国内货币市场工具投资,满易性和预防性需求;投资组合以全球配置的权益工具和固定收益工具投资,满足盈利性需求;缓冲组合,也就是政府养老基金,以油气资源导致中央政府现金流入为资金来源,通过积极的海外投资满足发展性需求。并且,外汇储备资产可以根据货币政策、汇率政策以及国内经济形势需要,在货币市场组合与投资组合之间划转。截至2006年9月,投资组合、货币市场组合、缓冲组合在挪威外汇储备中所占的比例分别为94.8%、3.58%、1.61%。其中投资组合是全部外汇储备组合投资的主体,投资涉及42个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经济体。
2.4中国香港
香港外汇基金成立于1992年,目前规模已超过一万亿港元。据统计,从1993年到2004年,香港外汇基金的复合年度回报率为6.7%,总体上取得了较好收益。外汇基金运作的目标是保障资本长期购买力,维持货币和金融稳定。外汇基金的具体运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外汇基金的机构控制与人员管理。根据《外汇基金条例》规定,财政司司长掌握基金控制权,但行使权力时必须首先咨询外汇基金咨询委员会,具体运作授权于财政司司长委任的金融管理专员。其次,确定合理的投资组合政策、投资基准和专业的投资管理团队。①外汇基金分为支持组合和投资组合两个不同组合来管理,支持组合主要持有为基础货币提供足够支持的流通性极高的美元证券,投资组合则主要投资于经合组织(OECD)的债券和股票市场以保证资产长期购买力。②投资基准规定了外汇基金对各国资产类别的投资比重及货币分配。一般来说,外汇基金资产的77%分配于债券,其它为股票及有关投资。货币方面,88%分配于美元区,12%为其它货币。由于金融环境的变化及市场的波动,投资基准会被定期修正以规避风险和实现收益最大化。③投资组合中的证券组合由金融管理局管理,而金管局通过外聘基金经理来负责具体的投资工作。外聘的基金经理主要分布于13个世界金融中心,管理部门通过增加雇用基金经理的数目和类型,以使投资分散于不同市场和资产类别。这些投资资产主要存放于几个主要的全球托管人那里。再次,风险管理。外汇基金内设风险管理及监察处,负责选定投资基准,并对市场、价格、信贷等风险及外聘基金经理的投资组合与个人绩效作出评估。我国香港的经验告诉我们,外汇基金通过外聘基金经理,在风险允许的条件下,可以充分利用他们的投资知识和经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借鉴及启示
3.1中国外汇储备的币种结构要多元化
据估计,我国外汇储备总余额的70%左右为美元资产,20%左右为欧元资产,其余是包括英镑、日元和韩元在内的其他货币资产。外汇储备的币种结构过于单一,主要还是以美元资产为主。
日本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美元将以缓慢的速度温和贬值。美元的贬值预期将使我们以美元为主要组成部分的外汇储备遭受资本损失,这构成了我们在储备增量中减持美元的基本动机。另一方面,欧元区经济复苏进程依然脆弱,而日本经济尽管消费疲弱,但自2002年2月开始的增长周期已经进入第58个月。虽然对各个货币区经济进行准确预测是十分困难的,但是在照顾国际贸易构成和尽量减少汇率风险之间进行权衡,我国必须逐步实现外汇储备的币种结构多元化,逐步减少美元储备比重,增持欧元、日元,以及韩元、澳元、新加坡元等,藉以实现外汇储备的多币种配置。
3.2中国外汇储备的资产结构要多元化
目前我国的外汇储备多为美国国债、住房抵押贷款担保证券和高投资级别的公司债券等,这些债券资产虽然具有较高的安全性和良好的流动性,但其提供的收益率普遍偏低。外汇储备积极管理的基本目标是要获取较高的投资回报,以保证储备资产购买力的稳定。我们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资产的配置。
(1)在保证国家能源安全战略的背景下积极地投资于非洲、拉美和中亚等的资源性项目。直接投资于这些项目比建立石油储备在稳定能源价格和国家安全方面更加有效。
(2)增加黄金储备的份额。我国的黄金储备自2002年以来,一直维持在1929万盎司的水平。2003年以来国际金价从200多美元大涨至600多美元,在金价大幅上涨和美元贬值的背景下,增持黄金储备对于外汇储备的保值增值具有积极意义。
(3)在逐步开放资本项目管制和先期“藏汇于民”政策背景下,鼓励资本流出,进一步扩大民间持汇,一方面民间持有的部分外汇不会形成央行“外汇占款”对应的本币投放;另一方面,这也可以分散央行美元资产的汇率风险。
(4)在国际经济一体化背景下积极参与国际分工,“支持企业走出去”,支持社保基金、商业银行和工商企业等实体投资于国内外企业股权。股权投资具有比债权投资更高的收益率,当然更高的收益率对应着更高的风险,不过我们可以通过建立一定的风险分担机制来锁定央行承担风险的份额。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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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责分工
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在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事务局")的统一部署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组织实施。
(一)市事务局负责全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包括制定统计调查实施方案、部署统计工作,组织发放统计软计和报表,开展统计培训,审核、汇总统计数据,编制统计工作报表。
(二)市级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
1、市直各部门、各单位机关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由市事务局负责。
2、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负责所属公共机构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制定本系统、本部门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实施方案,于年月日前报送市事务局。
(三)各县(市、区)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本辖区域内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信息统计工作。包括制定统计调查实施方案、部署统计工作,组织发放统计软件和报表,开展统计培训,审核、汇总统计数据、编制统计工作报告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实施方案,于年月日前报送市事务局备案。
二、统计报表的填报主体
(一)基础表及台帐
基础表包括《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状况》,由各公共机构填写、上报。各部门统计数据直接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部门所属的公共机构统计数据由各部门汇总后,报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信息台帐》是各公共机构分类汇集、整理和积累能源资源原始信息的帐册,是填报能源资源统计报表的依据。各公共机构须逐月按时填写。
(二)综合表
综合表包括《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部门汇总情况》、《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行政区域汇总情况》、《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类汇总情况》。其中,《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部门汇总情况》供有关部门和单位汇总本系统、本部门所属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数据时使用,由部门填写后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行政区域汇总情况》、《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类汇总情况》由乡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填写,汇总本行政区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数据,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三、统计数据采集方法
(一)公共机构基本信息采集
乡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会同相关部门全面统计、整理本行政区域、本级公共机构的数量,汇总本行政区域所有公共机构的单位名称、单位性质、组织机构代码等基本信息以及建筑面积、用能人数、公车数量等其他信息。
(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数据采集
1.电耗数据
电耗数据采集有两种方式:一是从电力供应部门获取数据;二是逐户调查各用户和公用电耗,然后累加获得总电耗。
2.水耗数据
水耗数据采集分两部分:一是自来水,从自来水供应部门获取数据;二是自备井水,按照自备井实际水消耗情况获得水耗的数据。然后两部分相加获得总水耗数据。
3.煤耗数据
采取逐户调查各用户煤耗量,然后累加获得煤耗总量。
4.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能耗数据
采集有两种方式:一是对集中管道供应的,由燃气公司提供能耗数据;二是对分户购买的,采取逐户调查各用户能耗,然后累加获得消耗总量。
5.集中供热耗热量数据
已安装热量计量装置的,通过对计量表读数获取数据。未安装的不需填写。
6.公车用油数据
逐车调查单车油耗量,累加获得油耗总量。
7.公共机构合署办公区的能源资源消耗数据
已安装能源资源消耗分户计量装置的,由各公共机构分户采集、填报。未安装能源资源消耗分户计量装置或分户不彻底的,应在主管部门或物业管理部门的协助下,参考用能人数、建筑面积、用能设备等因素,对能源资源消耗量进行合理分摊,分别填报。
四、统计数据填写、审核
各公共机构应指定专门统计人员(以下称"统计员")负责能源资源消耗数据的采集、报表的填写和按时报送。统计员应当具备与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对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人员、统计专业人员进行充实和固定,使工作人员素质、数量与节能工作相适应,以满足工作的需要。
各公共机构主管节能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数据进行严格审核,确定无误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
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对同级公共机构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复核,并定期抽查,确保上报的能源资源种类、计量单位、消耗量及费用等内容符合《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规定。
五、报送周期与时限要求
(一)市级公共机构
1.市直各部门、各单位按季度填写本级机关的《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状况》,并于次季度前30日内将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报表及相应的电子报表一并报送市事务局。
2.市直各部门、各单位所属公共机构要按季度填写《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状况》,并按季度、年度汇总填写《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部门汇总情况》,以此作为上报和统计分析的依据。
(二)各县(市、区)级公共机构
1.各县(市、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按半年和年度分别汇总填写《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行政区域汇总情况》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类汇总情况》,于每年的7月5日前、次年3月5日前报送市事务局,由市事务局负责汇总报省。
2.各县(市、区)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的周期和报送时限应在符合上一级相关要求的基础上,自行确定。
六、数据分析
各公共机构应按季度、年度结合本单位、本系统建筑面积、用能人数、用能设备运行情况等,对电、水、气、油、煤等能源资源消耗状况进行分析评价。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每年度对本部门、本单位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状况进行分析,形成《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析报告》,与统计数据同步报送。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析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共机构建筑面积、用能人数、主要用能设备变化情况,主要能源资源消耗指标的变化趋势,人均能源资源消耗、单位建筑面积能源资源消耗、公车能耗和能源资源消耗总量同比分析,教科文卫体等同类公共机构比较分析,以及各项能源资源消耗水平降低(升高)原因分析,下一步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等。
七、数据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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