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收集5篇)

时间:2024-08-04

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篇1

再“画一个圈”启动新探索

歌曲《春天的故事》唱到:“1979年,那是一个春天,有一位老人在中国的南海边画了一个圈”。上海自贸区堪称再“画一个圈”。传统的自贸区是指根据多个国家之间协议设立的包括协议国(地区)在内的经济体。中国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则指在某一国家或地区境内设立的实行优惠税收和特殊监管政策的小块特定区域,属于自贸区狭义概念。上海自贸区实际上是自由贸易园区,在国际上被称作小自由贸易区。其范围涵盖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等4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总面积为28.78平方公里。

上海自贸区的主要任务是探索我国对外开放的新路径和新模式,新一届政府推进改革的思路和战略安排将在自贸区内体现。上海WTO事务咨询中心理事长兼总裁、上海自贸区方案设计参与者王新奎认为,上海自贸区的改革思路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以开放促进改革。国际金融危机之后,当经济全球化出现新变化、新趋势时,我们通过自由贸易区建设扩大开放、加速改革,有利于抓住国际产业结构调整的新机遇。二是按国际高标准试验我们的投资管理体制改革。上海自贸区将会探索负面清单管理模式,重点在投资准入、服务贸易领域扩大开放。三是优化营商环境。这包括深化金融领域的开放创新,比如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以及利率、汇率市场化,还包括采取切实措施,推动对外贸易便利化。

上海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周振华认为,上海自贸区与改革开放搞的特区、新区有一个很大的区别,在于它并不仅仅是优惠政策的给予或者是有一些政策性的突破,而是怎么更进一步地和国际惯例接轨,谋求在更高的层面上参与对外开放、参与经济全球化,通过开放倒逼改革。“自贸区不是一个优惠政策集聚的特区,也不是一个税收洼地,主要是一种制度创新的试验。”

“四轮”驱动改革开放

据了解,简单来说,上海自贸区肩负四项重大任务:行政精简化、贸易的自由化、投资的自由化、金融的国际化。四大任务就像四个轮子驱动改革开放的探索推进。

为了行政精简化,自贸区内将实施“一线彻底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区内货物自由流动”的创新监管服务新模式,“一线”指国境线。《方案》中明确提及,将按照国际化、法治化的要求,积极探索建立与国际高标准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系,推进政府管理由注重事先审批转为注重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一口受理、综合审批和高效运作的服务模式,完善信息网络平台,实现不同部门的协同管理机制。

所谓贸易自由化,即没有海关“干预”下的货物自由进口、制造和再出口。在自贸区内将允许境外期货交易所指定或设立商品期货的交割仓库,一旦建成,将替代韩国釜山和新加坡LME仓库的部分作用,不仅会促进相关的服务贸易、服务外包行业的发展,还降低了跨国企业进行全球资源调配和商品价格风险管理的门槛和成本,将助力于自由贸易港的繁荣。

针对投资自由化,探索“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成为最大亮点。非禁即入,除了“负面清单”规定不能干的,其他都可以干,即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内外资一致原则,将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管理改为备案管理;对外商投资开办企业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管理方式,对境外投资一般项目实行备案制。据悉,2013版“负面清单”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涉及18个门类,89个大类,419个中类,1069个小类,190条管理措施。在实践当中“负面清单”还会有所调整,可能会有2014版、2015版。

对于金融国际化,其最终目的就是推动人民币国际化。《方案》明确提及,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可在试验区内对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人民币跨境使用等方面创造条件进行先行先试。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孙立坚表示,“自贸区提交的方案中企业法人可在自贸区完成人民币自由兑换,这是人民币资本项目放开的极为重要的一步。但这也容易导致国际资本尤其是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游资快进快出,通过这一平台进行疯狂套利。而一旦资本大幅度回流,将对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造成冲击,进而反过来影响整个人民币资本项目开放的进程。”据悉,自贸区内所有金融改革均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行,成熟一项推出一项,央行将与上海市政府加强合作,密切评估和跟踪,防止热钱通过自贸区冲击境内金融体系。

“四面开花”还是审慎探索再“复制”?

上海自贸区获批后,顿时掀起了一股自贸区申请热潮,一些地方或高调或低调传出申报自贸区的消息。对此,上海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孙立坚表示:“中国未来到底应该设立多少个自贸园区?数量是否越多越好?如果放松监管,自贸区很可能将成为金融冒险家的乐园。我建议还是应该谨慎一些,先从上海开始,再逐步摸索、完善、推广。”

作为改革开放的试验田,经验可否复制,或将取决于上海试点的成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其实这个名字就蕴含深意,”上海财经大学自由贸易区研究中心副主任陈波强调,“这是中国的改革,不是上海的改革,不是区域性的改革。”他认为,“只要改革不失败,上海自贸区的经验都是可复制到全国的,可能是上海做好了之后再同步到各地。”

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篇2

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管理办法

第394号《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4月10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王晓东

2017年4月18日

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和推进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充分发挥其引领、带动、示范作用,根据《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自贸试验区由武汉片区、襄阳片区和宜昌片区共同构成。

第三条自贸试验区应当按照开放先导、创新驱动、绿色引领、产业集聚的总体思路,以制度机制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立足中部、辐射全国、走向世界,推动创新驱动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努力建成我国中部地区有序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集聚区、全面改革开放试验田和内陆对外开放新高地。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成立自贸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自贸试验区建设管理的重大事项,统筹协调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工作。

省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作为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办公室,负责自贸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人民政府分别设立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各片区改革试验的具体事务。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自贸试验区各项工作,理顺相关关系,加强协调配合。

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人民政府应当创新经济社会管理模式,明确与片区在经济社会事务管理方面的分工,主动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工作。

第六条自贸试验区应当学习借鉴国内其他自贸试验区成功经验,吸收国内外自由贸易中的有关实践,努力建成开放共享型自贸试验区。

第二章投资与贸易

第七条自贸试验区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适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对于负面清单之外领域的外商投资项目(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实行备案制,由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办理。

第八条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和外商投资信息公示平台;完善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自由转移其合法投资收益。

第九条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到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管理方式。

第十条自贸试验区应当积极培育、拓展新型贸易业态和功能:

(一)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扶持培育外贸综合服务平台;

(二)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内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仓单质押融资等业务,适时扩大期货保税交割试点的品种;

(三)开展境内外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的检测维修业务试点和境外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的再制造业务试点;

(四)发展许可证贸易等多种形式的技术贸易,扩大对外文化贸易和版权贸易;

(五)承接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研发、管理咨询、工程设计等服务外包业务。

第十一条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行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的出入境服务监管模式,整合优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措施,并根据自贸试验区发展需要,探索口岸监管制度创新。

依托电子口岸公共平台,加快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将出口退税申报功能纳入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检验检疫部门应当为自贸试验区内的市场主体提供以下便利:

(一)实行保税展示交易货物分线监管、预检验和登记核销管理模式;

(二)推动建立检验检疫证书国际联网核查机制;

(三)鼓励设立第三方检验检测鉴定机构,采信第三方检测结果;

(四)有序推进基于企业诚信评价的货物抽验制度;

(五)一线主要实施进出境现场检疫、查验及处理;二线主要实施进出口产品检验检疫监管及实验室检测。

第十三条完善自贸试验区通关合作机制,开展货物通关、贸易统计、经认证的经营者互认、检验检测认证等方面合作,深化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

积极推动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检验检疫、边防、海事等口岸监管部门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第三章金融服务

第十四条按照风险可控、服务实体经济的原则,自贸试验区稳步开展扩大金融领域对外开放、增强金融服务功能、推进科技金融创新和健全金融风险防控体系等试点工作。

第十五条自贸试验区探索建立与自贸试验区相适应的本外币账户管理体系,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结算便利化。

第十六条在风险可控前提下,自贸试验区开展以资本项目可兑换为重点的外汇改革试点。拓宽自贸试验区内企业资本项下外币资金结汇用途,放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条件,进一步简化资金池管理和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手续。

第十七条自贸试验区应当提高跨境投资便利化程度,企业的境外母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自贸试验区内银行可以发放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

支持已获得相应资质的全国性支付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按规定为跨境电商交易提供本外币资金收付及结售汇业务。

允许自贸试验区内符合互认条件的基金产品参与内地与香港基金产品互认。

自贸试验区内的融资租赁企业,可以开展跨境融资租赁业务。

第十八条自贸试验区内的银行可以新设分行或者专营机构、将区内现有银行网点升格为分行。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内纯中资民营企业在武汉片区发起设立民营银行。允许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

允许证券经营机构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分公司或者专业子公司,取得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开展境外证券投资业务;允许其境外子公司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允许境外股权投资基金以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开展跨境投资相关业务。

第十九条完善保险市场体系,推动保险产品研发中心、再保险中心等功能型保险平台建设。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保险机构开展境外投资。

自贸试验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实行备案制,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实施备案管理。

加快发展科技保险,推进专利保险试点。

第二十条允许外资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发起管理人民币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鼓励境外创新投资机构和风险投资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开展业务。

支持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设立海外归国人员创新创业企业板。

第二十一条自贸试验区相关部门应当配合金融监管部门,建立与金融业务发展相适应的风险监测、评估和防范机制。做好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工作,防范非法资金跨境、跨区流动。

第四章创新与产业

第二十二条加快建设现有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和国家宽带网络产品监督检验中心。促进国际先进技术向自贸试验区转移转化。鼓励国外企业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外资研发中心。鼓励在自贸试验区建立国际化创新创业孵化平台。

第二十三条自贸试验区搭建便利化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设立知识产权服务工作站,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专业服务业,探索建立自贸试验区跨部门知识产权保护协作工作机制。

加快建设武汉东湖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探索建立自贸试验区重点产业专利导航制度和重点产业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建立长江经济带知识产权运营中心。

第二十四条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激励机制,为外籍高层次人才的入出境、工作、在华停居留、语言学习及其家属、子女赴华随居、教育等提供便利。

第二十五条支持设立中欧班列华中拆拼箱中心,在自贸试验区内试点航空快件国际中转集拼业务和设立国际邮件互换局与交换站。

支持国内外快递企业在自贸试验区内的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办理符合条件的国际快件业务。

支持建设多式联运物流监管中心,对换装地不改变施封状态的予以直接放行。

第二十六条创新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的体制机制,支持建立符合发展需求的制造业创新中心。

支持建立互联网+制造融合发展的标准、认证、安全管理等体制机制。促进设计+、旅游+、物流+、养老+、商业+等新型服务业态发展。

统筹研究部分国家旅游团入境免签政策。允许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旅行社,从事除台湾地区以外的出境旅游业务。

探索在自贸试验区内建立生态环境硬约束机制,明确环境质量要求,促进中部地区和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

第二十七条武汉片区重点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生命健康、智能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国际商贸、金融服务、现代物流、检验检测、研发设计、信息服务、专业服务等现代服务业。

襄阳片区重点发展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大数据、云计算、商贸物流、检验检测等产业。

宜昌片区重点发展先进制造、生物医药、电子信息、新材料等高新产业及研发设计、总部经济、电子商务等现代服务业。

第五章综合管理

第二十八条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办公室依照本办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自贸试验区的政策和任务;

(二)研究制定自贸试验区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指导和督促落实;

(三)协调自贸试验区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各片区之间的重要事务;

(四)组织开展自贸试验区建设的评估、验收工作;

(五)统计自贸试验区公共信息;

(六)承担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赋予的与自贸试验区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落实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自贸试验区的各项改革创新措施;

(二)综合实施本片区投资、贸易、金融服务、统计、劳动人事、国土规划、市容绿化、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管、知识产权、文化、卫生等行业的行政管理工作;

(三)协调本片区海关、检验检疫、海事、金融等部门的相关工作;

(四)本片区公共信息,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五)承担省人民政府赋予的与自贸试验区有关的其他职责。

各片区管理委员会之间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加强信息沟通、经验交流,实现协同发展。

第三十条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根据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需要,向自贸试验区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管理权限。

第三十一条自贸试验区建立相对集中的行政执法和综合行政审批服务体系,集中行使有关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具体事项,经片区所在地市人民政府确定后,由各片区管理委员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行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管理。

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理委员会应当设立服务平台,统一接收申请材料,统一送达文书。

第三十三条自贸试验区建立便捷的税务服务体系,税务部门应当运用税收信息系统和自贸试验区监管信息共享平台进行税收风险监测。

第三十四条自贸试验区实行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建立自贸试验区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公开、共享和使用制度,推动部门间依法履职信息的联通和共享。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自贸试验区依法及时公开执法检查情况,涉及食品药品安全、公共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的,应当必要的警示、预防建议等信息。

第三十五条自贸试验区建立主体多元化的社会参与机制,引导企业和相关组织等表达利益诉求、参与试点政策评估和市场监督。

第三十六条自贸试验区实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对属于国家安全审查范围的外商投资,投资者和各片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提请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第三十七条依法保护自贸试验区内劳动者合法权益,建立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第三十八条自贸试验区建立评估推广机制,由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试验情况进行专项和综合评估,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独立评估。对试点效果好、风险可控且可复制可推广的成果进行推广。

第三十九条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发生商事纠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仲裁或者商事调解。

仲裁机构、商事纠纷专业调解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并借鉴国际惯例,在自贸试验区范围内开展仲裁和商事调解,解决商事纠纷。

第四十条自贸试验区进行的创新活动,未能实现预期效果,但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免予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创新方案的制定和实施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二)相关人员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

(三)未非法谋取私利,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章附则

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篇3

市人大常委会依法作出《决定》意在及时理顺本市政府规章与地方性法规的关系,依法支持相关政府规章顺利出台实施。

2013年9月26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是市人大常委会在市委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格局下,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积极履职,努力营造先行先试的良好法制环境,积极发挥立法对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的重大举措。

国家层面自贸试验区的筹备工作体现了法制先行的原则。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是一项重要的国家战略,其目的在于建设具有国际水准的投资贸易便利、监管高效便捷、法制环境规范的自由贸易试验区,使之成为推进改革和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的“试验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发挥示范带动、服务全国的积极作用。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的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自贸试验区将试行取消部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与现行三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国务院秉持法治先行的原则,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自贸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实施三资企业法的相关规定。8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对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之外的外商投资,暂时调整三资企业法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并自10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作出的暂时调整实施三资企业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行政法规、国务院相关文件部分规定的决定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同步施行。

市人大常委会依法作出《决定》旨在对接国家层面相关决定的规定,及时理顺本市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的关系。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的一项核心制度,是探索建立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为核心的投资管理新体制。我国现行外商投资的项目核准实行准入后的国民待遇,且内外资有别。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规定,对内资项目的核准在企业设立之后,外资项目的核准在企业设立之前。根据现行三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三资企业需要在工商登记前,由商务部门进行审批;按照国务院的相关决定,商务部对合同进行审批之前,先由发改委对项目进行核准;三资企业的分立、合并、重要事项的变更也需要审批。根据现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1996年8月23日十届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该条例对于三资企业在本市设立的行政审批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市人大常委会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该地方性法规在包括自贸试验区在内的本市地域范围内一体适用。

鉴于自贸区对外资给予准入前的国民待遇,对内外资采取同等待遇,必须取消入门管制和后续的行政审批,将核准改为备案,外资与内资一样直接进行工商登记。为了给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开启绿灯,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分别作出决定,暂时调整现行三资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行政法规中有关行政审批的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已经暂时调整的情况下,市人大常委会有必要及时对接国家层面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决定,依法作出法律性问题的决定,明确《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自10月1日起在自贸试验区内暂时停止实施,同时规定,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在自贸试验区调整实施有关内容的,本市地方性法规作相应调整实施。这些规定确保了本市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篇4

从起初的浦东自由贸易园区到现今的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不再仅仅是为了促进上海地区的经济发展,中央是要下决心在上海进行改革试验,是为了寻求制度和体制的改革,以开放来求改革,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这也就意味着建立上海自贸区是我国的战略决策,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

上海自贸区的最主要特征可以概括为“区内彻底放开,区外谨慎看住”,即境外货物可以不受海关监管自由地进入自贸区,自贸区内的货物也可以不受海关监管自由地运出境外;而货物从自贸区进入国内非自贸区、或货物从国内非自贸区进入自贸区时,就要接受海关的严格审查。

试验核心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放开准入限制措施

2013年8月16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国务院决定的试验区域内暂停实施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等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

此举意味着上海自贸区将顺应国际经济发展的趋势,奉行以准入前国民待遇与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为核心的全新的投资管理体质。选择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不仅简洁明了,更可为减少政府财政支出做出贡献,可谓是一箭双雕。

上海市人民政府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中还明确表明: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将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备案制的引入,意味着外商投资减少了大量的机械手续,引进外资的过程将更简单高效,资本的流动也将更自由迅速,资本链的连接将更加轻松快捷,可谓是自贸区引进外资的一针“强心剂”。

而作为重点发展的服务业,上海自贸区也将出台针对其的优惠政策,以求扩大服务业在自贸区内的投资范围:暂停或取消资质、股比、经营范围限制等准入限制措施;放宽对外资服务性企业市场准入;并将为全球投资提供服务的企业放在优先引进的行列。这些政策的实施将极大促进服务企业的引入。

(二)贸易革新

众所周知,上海是我国的经济中心,同时也一直力争成为国际经济中心、国际金融中心、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贸易中心(简称四大中心)。但在我国现行的开放环境下,上海要实现这个梦想仍旧任重而道远。作为试验区的上海自贸区,自然而然也就肩负上了这个重任。

自贸区作为进一步开放的自由港,区内货物将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自由流动。为了推动区内贸易的转型升级和提升国际航运服务能级,自贸区很可能试行“预报关制”,即货物进入自贸区后再进行申报,尽最大限度地简化货物入区的手续,加之外籍船舶的自由进入、免关税政策和取消进口配额管制,自贸区物流成本的低廉和物流速率的高效将是可以预见的。

(三)金融革新

上海自贸区金融试验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资本项目可兑换、跨境人民币的全面放开、利率市场化和外汇管理便利化

2013年9月28日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简称《总体方案》)中列出了以下几点:在上海自贸区先行先试人民币资本项目下开放,并逐步实现可自由兑换等金融创新;未来企业法人可在上海自贸区内完成人民币自由兑换,个人则暂不施行。这意味着人民币资本项目下的自由兑换将在自贸区内率先尝试。

金融领域的另一项创新是人民币跨境使用的先行先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2012年第4季度)统计,2012年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量继续保持较快增长,银行累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2.94万亿元,同比增长41%,其中货物贸易结算金额2.06万亿元,服务贸易及其他经常项目结算金额8764.5亿元。全年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实收1.30万亿元,实付1.57万亿元,净流出2691.7亿元,收付比由2011年的1:1.7上升至1:1.2。2012年银行累计办理人民币跨境直接投资结算业务2840.2亿元,其中对外直接投资结算金额304.4亿元,外商直接投资结算金额2535.8亿元。虽然形势一片大好,但是人民币想要成为国际货币,却依旧蓄力不足。

露口洋介的研究表明,世界上主要货币的外汇交易金额是其货物贸易交易金额的30倍以上。而2012年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为37922亿美元,日均约为104亿美元,人民币日均1200亿美元的外汇交易额仅为其的11~12倍。因此大力支持人民币跨境使用,是我国力争人民币国际化的当务之急。

于此同时,政府也将在自贸区率先实行利率市场化试验,逐步建立利率市场化定价监测机制,实现大额可转让存单发行的先行先试。条件成熟时,放开区内一般账户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上限。以鼓励国内国外的企业与个人踊跃投资,吸引资本,推动自贸区形成新型的更快速有效的资金链拉动经济发展。

外汇管理方面,进一步简化外币资金池管理,深化国际贸易结算中心外汇管理试点,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简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及变更登记下放银行办理,加强事后监管;在保证交易真实性和数据采集完整的条件下,允许区内外商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资金意愿结汇;支持试验区开展境内外租赁服务,取消金融类租赁公司境外租赁等境外债权业务的逐笔审批,实行登记管理;取消区内机构向境外支付担保费的核准,区内机构直接到银行办理担保费购付汇手续;完善结售汇管理,支持银行开展面向境内客户的大宗商品衍生品的柜台交易。

总结

自贸区建成后,其影响是多方面的,不仅仅是对于上海本地的影响,对周边地区,乃至全国都将产生巨大的推动。

对于上海而言,它将极大促进上海地区的产业发展与升级,实现上海成为“国际四大中心”的梦想。同时,它也将对长三角地区的经济发展带来辐射和聚集效应;而在全球范围来说,自贸区的建立无疑增强了我国的国际竞争力,提高了国际合作水平。

忧患虽有,但是红利也确实存在,而在中央政府的决心与全力拥护下,上海自贸区的发展势必会如愿以偿,这一系列的改革试验也必将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巨大的能源与动力。(作者单位:浙江工业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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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篇5

【关键词】上海自贸区金融法律制度变革

“自由贸易区”,这一国际经济的新宠儿,在近几十年的国际经济贸易中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甚至在某些地区或某些时代成为经济增长的强有力的引擎。中国的自由贸易区的概念很早就被提起过,但是一直到近些年来,由于我国国内改革进入深水区与攻坚期,以深圳特区和浦东新区开发区为代表建立的一套改革体制遇到前所未有的困境。这些困境的存在,极大地制约了中国新一轮的改革开放和与国际接轨的步伐,成为实现中国梦道路上沉重的包袱。2013年3月上海考察,提出建立上海自由贸易区的理念,上海自贸区建设便在中国掀起了一股改革开放的新潮。8月16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总理提议讨论通过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国务院决定的试验区域内暂停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

一、法律制度变革的经济背景

国务院拟提请在上海自贸区暂停实施若干法律规定,中国国家《法律》都可以在部分地区停止实施,这是中国法律史上的最重大事件之一。这显示了64年中国法律与国际经贸规则、特别是全球新兴的“自由贸易区”相冲突。

1.国内背景:尽管中国改革开放35年了,但一些涉及国家经济发展与国际社会经贸、货币、服务业等融合的国家法律依然明显不兼容。在上一届政府时期,和就多次提出在上海建立四个“国际中心”的计划,即国际经济中心、国际金融中心、国际航运中心、国际贸易中心。此后,上海开始建设洋山深水港,努力成为国际航运中心。然而,由于金融货币的全球性中国体制障碍,金融体系不开放,人民币不能自由兑换,国际其它货币又无法自由进出,上海很难依靠自己力量成为国际金融中心与国际经济中心,这显然是全球性难题。上海经济改革遇到很大阻力,其中最大的阻力是来自中央,就是没有金融国际货币的支撑与全面融合。

2.国际背景:与以往自贸区合作多追求经贸利益和互利互惠的实利相比,今后的自贸区合作在追求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物流和人员往来无国界化,经济活动一体化的同时,还将成为国家实力和平衡的博弈工具!世界主要国家都将加入或主导自贸区作为国家战略。美国积极倡导的跨太平洋伙伴协定(TPP)框架也对中国自贸区发展和国家安全战略构成巨大挑战。美国利用TPP打造属于自身的跨区域集团,也暗藏了与中国竞争,乃至抑制中国在全球经贸领域影响力的战略目标!TPP与TTIP将全球经济总量的70%以上纳入这两个自由贸易区之中,一旦TPP、TTIP的全球大环境形成,中国加入全球经济贸易“两洋自贸区”新秩序,中国就必须完全开放金融服务业。所以,中国须在开放之前,做好准备,进行试验,杀出一条货币金融一直管制的计划经济血路,成为全球化所有国家通行的“自由货币”之路。

二、金融法律制度变革风向

1.货币改革。中国要驾驭企业的风头浪尖,开拓企业国际货币的新天地,不仅要提升人民币的国际货币地位,这个试验区要容纳和兼容更多的国际货币,在多元化的体制下允许多种国际货币在自贸区能够自由流动,逐步实现货币融通的全球化。这是中国未来参与国际化竞争的核心――没有货币融通全球之路则没有中国的未来!

2.金融服务业改革。将扩大投资领域的开放,扩大金融服务、航运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文化服务和社会服务领域的开放范围,按照公平准入原则,暂停或者取消投资者资质要求、股比限制、经营范围限制等准入限制措施。船舶运输业、资信调查公司、演出经纪、娱乐场所、教育培训机构等行业,都将对内外资实施公平的准入标准。金融领域的开放亦成为上海自贸区试点中外界关注的焦点。在此次的方案中,明确表示在区域内实现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金融机构资产方价格实行市场化定价。在目前的方案中,没有对人民币资本项目开放做更为细化的表述,仅表示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在区域内对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进行先行先试;在人民币跨境使用方面先行先试索面向国际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建立与自贸区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此外,试点中还建议,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设立外资银行,以及民营资本与外资金融机构共同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在条件具备时,适时在试验区内试点设立有限牌照银行。

3.自贸区优惠举措。制定以税收优惠为主的措施是自由贸易区吸引投资,扩大贸易活动的关键性措施。此外,离岸金融业务等金融结算和融资、自由贸易区内的资产证券化等金融衍生工具、融资租赁和信用服务等相关机构也是现代自由贸易区提供的服务内容。

三、金融法制变革的影响

上海自贸区迫切需要通过通透的立法构思精巧的立法技巧和契合的法律规范来达到启动性法律管理体系的要求,同时在体制规范和职能制度设计中有所创新,保留上海自贸区自我生成的管理规范体系。上海自贸区必须在法治机制和体制的制度创新下,才能实施投资管理体制创新、金融创新、税收创新、乃至新产品创新。应该在上海自贸区尝试资本项目下人民币可兑换离岸金融业务、航运金融、融资租赁、人民币跨境的贷款以及人民币利率和汇率市场化,进一步探索开放服务业,加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的市场交易和技术交易等。如果创新的上海自贸区经验一旦形成,可以辐射并帮助长三角和北方地区实施区域自由贸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发挥改革开放“先行先试的示范带动作用”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在大国博弈中获得有利地位和与之匹配的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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