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能源的看法(收集5篇)

时间:2024-08-04

对新能源的看法篇1

关键词新闻源主体隐匿道德

一、隐匿新闻源主体中的两类情况

“拥有新闻信息并且实际介入或参与到新闻报道得以形成的个体或组织(群体)主体,就是我们所说的新闻源主体。简单一些说:在新闻报道活动中,实际充当了新闻报道者(或是新闻传播本位主体)之新闻信息来源的主体,就是新闻源主体。”“由于不同的新闻源主体常常以不同的方式进入或参与到新闻媒介(主要是通过记者)的新闻活动中,因而在记者与新闻源主体之间会出现或生成各种各样的关系。为了讨论的方便,同时也是为了从新闻道德论角度抓住问题的要害,我们可以把记者与新闻源主体之间的关系分为两类:一类是常态关系;第二类是非常态关系。所谓常态关系是指在记者与新闻源主体之间,没有特殊的、比较困难的新闻道德问题需要处理;所谓非常态关系是指在记者与新闻源主体之间,有一些特殊的、比较困难的新闻道德问题必须在新闻报道过程中处理。对于媒介或记者来说,面临的道德难题主要生成于或存在于非常态的关系中。在非常态关系中,最突出的职业道德问题是媒介或记者如何对待新闻源主体的匿名问题。

新闻报道中隐匿新闻源主体的情况,主要有两类:一类是记者自己出于各种原因的考虑,主动在新闻报道中对新闻源主体做出匿名处理;或做出某种形式的替换处理,即把来自甲新闻源主体的信息说成是来自于乙新闻源主体,这可以看作是一种特殊的匿名处理;第二类是有些新闻源主体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对记者提出匿名要求,记者不得不在新闻报道中对源主体做出隐匿处理。在这两类“匿名报道”(为了方便,我们把不透露新闻源主体真实身份、姓名等信息的新闻报道,统一命名为匿名报道)中,都涉及到职业道德问题。以往学界主要关注的是第二类匿名,这可以说是抓住了主要问题,但看得出并不全面。因为在第一类匿名中存在着更为明显的道德问题。下面,我们对两类情况分别加以分析。

二、记者主动“塑造”的各种匿名

在新闻实践中,人们发现,一些记者在一些新闻报道中,或者在一些新闻报道中的某些具体信息上,没有指h{明确的新闻来源,或者对新闻源进行了有意的模糊化处理,使新闻收受者无法清楚判断一些信息的具体来源。

这种隐匿消息来源的做法通常都是记者主动做出的,大致有这样几种可能的情况:第一,有些记者似乎是为了提高新闻源的权威性,赢得受众的信赖,有意转换新闻源的角色身份,把来自张三的消息说成是来自李四的。比如,有些记者把明明是自己看到的或听到的消息,说成是来自他人的消息,即把自己的身份转换成其他角色身份,诸如“本地观察家、消息灵通人士,不愿透露姓名的人”等等。当然,我们不会否认,有时记者的一些信息确实来自“观察家,消息灵通人士,不愿透露姓名的人”。第二,有些信息本来就属于道听途说,没有明确的来源,但一些记者想做报道又不愿意花费时问、精力去核实。于是,要么采取“有闻必录”的手段,要么采用隐匿新闻源的“技巧”,要么干脆没有任何新闻源方面的说明,这在当下的一些娱乐新闻、社会新闻中屡见不鲜。第三,还有个别的极端情况,极个别记者敌意捏造新闻,捏造新闻源,但又故意神秘地说为了保护新闻源,不能公开姓名和身份等等。

这些做法显然是错误的,背离了基本的职业道德要求,其中一些做法是明显的造假行为,对受众带有公开欺骗的意味,隐匿新闻源不过是造假的手段和“技巧”。主动“塑造”匿名报道的动机、过程或手段显然是不道德的,也不可能获得善的结果。其中的道理也比较简单,不必过多的阐释。

三、必要隐匿中的道德问题

隐匿新闻源主体,是指新闻媒体或职业新闻人不向外界透露信息提供者的身份、姓名等的一种做法。在隐匿新闻源主体的行为中,主要关涉的道德问题是:隐匿的根据是什么?如何把握好隐匿的度?当隐匿行为追求的利益与其他利益发生冲突时,道德上如何选择?选择的理由是什么?

隐匿新闻源主体的身份、姓名等,一般都是由新闻源自己提出的,记者或媒体之所以答应新闻源主体这样的要求,最直接的原因是媒体或记者认为一定的新闻源主体独一无二,只有他或她才能提供一定的信息,而且只有答应其匿名’的要求,才能获得信息、继续获得信息并公开发表相关的信息。

记者或媒体隐匿新闻源行为的理由通常有这样几条:(1)这样做,可以保护消息提供者,包括其声誉、人身安全和其他利益。要求匿名的信息提供者,提供的往往是一些自己通过工作关系、社会关系、甚至是私人关系获知的重要信息,如果公开提供者本人的身份信息,很可能使提供者失去工作、陷入社会关系、私人关系的困境,甚至可能带来生命的威胁。(2)隐匿新闻源,可以维持媒体或职业新闻人获取一些重要新闻或特别新闻的渠道,如果不隐匿,就将失去一些独特的信息渠道。正如美国媒介法学家唐·r·彭伯所说:“如果新闻与信息是新闻界的血液,那么,消息来源便是血液的重要源泉之一。许多新闻记者,尤其是自认为从事调查性报道的记者,常常须臾离不开他们培养的消息来源。”进一步说,隐匿新闻源,也就等于保护了新闻媒体和职业新闻人的利益。如果不隐匿,就不能获得一些重要的、独家的新闻,从而也就可能失去获得社会声誉和实际利益的机会。(3)隐匿新闻源,可以保护社会公众的言论自由权利。如果设有隐匿,知情者就没有更好的机会自己知道的与公众利益有关的信息。(4)隐匿新闻源,可以使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得到特别的满足和实现。如果没有隐匿,社会公众就没有机会获得与公众利益有关的信息。

从以上这几条理由可以看出,隐匿新闻源的行为要想获得道德上的支持,隐匿动机必须是善意的,隐匿手段应该是正当的,隐匿的后果应该是好的、善的,对匿名者、媒体或记者、社会公众带来的是好处。换个角度说,隐匿行为之所以是道德的、应该的,就是因为隐匿从根本上说是为了保护言论自由,维护公众的知情权,而要使隐匿行为在整体上成为道德的行为,必须使用道德的隐匿手段和达到实际上保护了言论自由、维护了公众知情权的结果。

媒体或记者隐匿新闻源行为的边界在哪里?度在哪里?这是媒体或记者答应匿名要求时的道德难题。过度隐匿新闻源,即轻易答应新闻源主体的匿名要求,或过量使用匿名报道方式,自然会损害新闻的可信性;另一方面,也可能会为一些不怀好意的人提供恶意利用媒体或记者的机会。但是,过度严格控制隐匿新闻源的报道方式,也有可能使一些“好新闻”、“大新闻”失之交臂,使公众利益受到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害,使言论自由失去本来可以更好实现的机会。因此,在隐匿与公开之间,考验的不仅仅是记者的品德,还有记者的经验和智慧。

我们以为,要想把握好隐匿报道的度,媒体特别是记者应该注意以下几点:第一,确立这样的基本观念,公开是新闻的本性,可信是新闻的生命,公开是新闻可信的基本条件。公开不仅是说新闻报道是公开的,也指新闻源是公开的,公开意味着新闻的可证实,可证实就意味着可信。媒体或记者正是通过“可信”的信息才能获得受众的“信任”。其实,在一般意义上说,匿名报道面临的最大道德难题就是“信任”问题。任何新闻传播在其源头上就是要取得新闻源主体的信任,这样记者才能获得真实的信息;任何新闻传播在最终意义上就是要取得新闻收受者的信任,不然报道就是无效的。诚如英国新闻道德研究者卡伦·桑德斯所说,“信任是新闻报道这座大厦得以平地而起的全部基础。”如何使新闻源主体确信匿名的保证,新闻收受主体相信匿名报道,才是记者赢得道德信赖的关键。因此,在新闻报道中隐匿新闻源主体的身份等信息必须慎重,慎重本身就是一种道德要求,它内在要求记者应该真诚地对待新闻源主体、对待受众。第二。正因为如此,记者面对新闻源主体的匿名要求时,不能轻易答应,而是首先要争取公开,争取不匿名。在不得不答应匿名要求的情况下,要努力掌握承诺匿名的技巧,但不能利用技巧设计陷阱,让新闻源主体落入自己的圈套,这样做是不诚实的、不道德的,有可能给新闻源主体带来过度的伤害。反之,记者应该明确告诉新闻源主体,消息公开后可能给新闻源主体带来的影响和后果,以便新闻源主体对自己的行为有一个明确的判断。第三,作为记者,在向新闻源主体承诺匿名前,要和自己的上级(如编辑或主编等)协商,因为职业新闻工作是集体性的、组织性的行为,有些重要的决定要有一定的程序和规范,这本身就是媒介组织作为道德或伦理实体的要求。其实,与自己上级协商的过程,也是一个道德讨论或者道德辩论的过程,一般说来,经过协商,记者能够做出更为明智的选择。第四,记者应该向新闻源主体说明,即使有了匿名保证,提供信息,仍然意味着要承担相关的责任,不仅有可能的法律责任,还有可能的道德责任。这既是记者对新闻源主体负责任的态度,也是对新闻收受主体的负责。这样,也就促使新闻源主体能够慎重对待自己提供的信息,防止对他人和公众造成不必要的伤害或麻烦。

“保护新闻来源是新闻工作者取得新闻源信任、忠实履行对新闻源的承诺和遵守职业道德准则的至关重要的一件大事。”。记者一旦做出匿名承诺,就意味着与新闻源主体有了道德约定,意味着媒体、记者与新闻源主体之间建立了道德信用关系,双方都得保持诚信。记者需要高度自觉到,守诺是道德的,不守诺就是不道德的。但这只是一个总的原则,涉及到具体问题时,恐怕并不是如此绝对和简单。因而,做出匿名承诺的记者,还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其一,承诺匿名后,只要实行报道,就要匿名,并且不能报道新闻源明确说明不能公开的内容。承诺不匿名后又公开新闻源,这是不守信用的行为,是对新闻源的欺骗,是极大的不道德。既然承诺了,就要担当承诺的责任或义务,这是赢得后继信任的必须,也是能够继续获得相关重要新闻(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一种保证或条件。

其二,由于匿名报道往往是一些揭露内幕真相的新闻,因此与其他一般报道相比,匿名报道容易引发各种各样的官司。这就意味着相关媒体或记者也极易陷入有关官司的旋涡之中——或充当被告,或要求充当证人等,必须经历各种道德信念的考验和煎熬。媒体或记者,有时必须在国家法律与社会道德、职业道德的冲突中做出选择,在各种利益的矛盾冲突中做出选择。

尽管保护一些特殊的新闻源主体在新闻界已经是一种惯例,是职业新闻工作者普遍的一种道德权利,但把隐匿新闻源作为职业新闻传播者的一种法律权利——通常称为“隐匿权”、“匿名权”或“秘匿权”等,并不是世界各国、各地区普遍实行的。人们看到,有些国家的法律承认记者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有隐匿新闻源的权利,有些国家的法律则没有赋予记者隐匿新闻源的权利(比如在我国记者就没有这样的法律权利)。隐匿新闻源主体一旦不构成现实的法律权利,这就意味着记者也像其他任何公民一样,有在法庭作证人的义务,有接受法庭调查并讲出真话的义务,即有在一些情况下交待新闻来源的义务,提供没有公开发表的相关新闻采访资料的义务;否则,便被视为蔑视法庭,有可能受到处罚。

面对法庭调查,我们看到媒体或记者的选择有两种:一是接受法庭调查,提供信息来源或没有公开发表的相关采访资料;二是拒绝法庭调查,接受法律惩罚,保护新闻源主体。对这两种选择,从新闻道德论的角度看,我更赞同后一种选择,其中的主要理由是这样的:首先,在一般意义上,保护那些特殊的新闻源主体,既有利于当下的社会公共利益,也有利于长远的社会公众利益。对此,我们在前文已经作了解释。其次,承诺匿名而又不守承诺,是直接的、可见的背信弃义,是公开的不道德,会直接损害整个新闻职业在社会公众中的可信性形象。而拒绝法庭调查,并不存在直接的不道德行为,它也不是对国家或人民不忠诚的表现(法律是人民普遍意志的反映,体现为国家意志),只是以另一种方式表达了对国家的忠诚(维护人民的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利)。即使从功利主义角度考虑,也无法直接证明两种行为到底哪一种会获得更大的善的结果。一旦公开新闻源造成的道德恶果是直接可见的。再次;在法律要求与道德承诺之间,记者对新闻源主体的道德承诺是先在的,因而具有自然的优先位置。因此,记者首先应该实现自己的道德承诺,这里的理由是遵从社会习惯——先来后到。

对新能源的看法篇2

【关键词】解构主义;物流产业内部结构;能源危机

“解构”是法国后现代主义者雅克·德里达(JacquesDerrida,1930)提倡的一种思维方法,即以某种颠覆性的、超常规的思路看待某种现象或变化。解构的方法与结构主义相对立,具有“后结构主义”特征。它反对机械地将万物简化为特定的模式和公式;不是把理性、逻辑看成是至高无上的,而是主张超越理性的定式。

自1973年爆发第1次能源危机以来,世界已经爆发过3次能源危机。每次能源危机的爆发都使世界经济陷入严重的衰退。世界常规油气资源发现的高峰期已过,预计在2010年后有可能出现供不应求的局面,世界油气资源的争夺会愈发激烈。据美国石油业协会估计,地球上尚未开采的原油储藏量已不足2万亿桶,可供人类开采时间不超过95年,在2050年到来之前,世界经济的发展将越来越多地依赖煤炭,其后在2250年左右,煤炭也将消耗殆尽,矿物燃料供应枯竭。在能源的生产供给不平衡和消费利用的不平衡的实际背景下,一旦世界局势不稳定,或者局部不稳定现象,又或者局部经济的深度波动,将造成能源供给和消费之间的不平衡,所造成的后果是世界的能源危机。能源危机的爆发会给世界经济带来广泛而深远的影响。中国是个能源消费大国,随着中国工业化和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对能源的需求也越来越大,从而导致能源的缺口也随之增大,能源危机势必对中国经济发展产生重大的冲击。

作为新经济时代的产物,现代物流业是在传统仓储和货物运输业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新兴产业,目前已经成为我国第三产业新的“经济增长点”,其发展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现代化程度和经济实力的重要标志之一,被喻为经济发展的加速器。同时,物流业也是一个大量消耗资源,特别是对传统能源依赖性较强的产业。在当今世纪经济发展出现资源短缺、能源过度消耗、环境恶化等重大危机的复杂形势下,作为大量消耗能源的物流业,在发展上必然面临着很强的制约。因此,物流产业的节能减排和技术创新已经成为其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在全球性能源危机的大背景下,物流产业舍弃粗放发展模式下的高能耗型业态群,谋求业态群转型,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已迫在眉睫

鉴于上述背景,本文尝试从解构主义理论角度观察能源危机下的物流产业内部结构优化问题,打破目前固有的产业内部结构的“升级论”(使用“进化论”的逻辑把后工业产业结构看作某种“进步”);而从解构主义出发去探寻全新的产业内部结构优化理论“解构论”,以“后现代主义”的思维看到经济中各部门比重变化背后的某种超常规的变化或断裂。不是用“高级”和“低级”的区别来看待产业内部结构变化,而从它转变过程的“非常规性”观察它的历史独特性。通过分析中国物流产业内部结构现状,针对不同物流业态对能源依赖的关联性程度的差异,思考在物流产业发展中,哪些该大力度加快发展?哪些可以一般发展?哪些该停止发展?哪些该淘汰出局?试图在对现有的产业内部结构进行再次优化后,寻找出物流业在全球能源危机的背景下如何才能继续发展的最优产业内部结构体系。

产业结构优化一直是许多国内外学者感兴趣的话题。他们通过不断探索,从多个视角对产业结构优化进行了不同层次的研究。概括起来,主要侧重于理解产业结构优化的内涵、判别产业结构优化的标准、分析制约产业结构优化的主要因素、探讨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的对策以及产业结构优化的定量分析。赫希曼、罗斯托、筱原三代平等人对此问题的研究最有代表性。罗斯托在1953年出版的《经济成长的过程》一书中,认为在经济成长从低级向高级演进的过程中,主导产业群也依次发生相应的更替,从而推动产业结构的转换。日本产业结构问题的著名专家筱原三代平是在罗斯托的主导产业理论基础上,于1957年为规划日本当时的产业结构提出两个基准,即“需求收入弹性基准”和“生产率上升基准”。美国经济学家艾伯特·赫希曼在其发展经济学著作《经济发展战略》一书中,依据投入产出原理,提出了产业关联度标准。赫希曼认为,产业关联度高的产业对其它产业会产生较强的后向关联、前向关联和波及效应,产业结构优化应加强这些产业的发展。

通过产业结构调整可以达到降低单位能耗、实现能耗低增长的目的,这是因为产业结构和经济发展水平之间有密切的联系,它决定着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的水平和类型。Jonathan·E·s认ton和PiyushTiwari从能耗系数的变动、经济部门结构的变化等方面分析了这些年来中国能耗强度下降的原因。路正南(1999)、史丹(1999)分别用统计方法对我国能源消耗与产业结构变动之间的定量关系进行了实证分析,并将能源消耗强度进一步分解为各产业的能源消耗强度与该产业所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之积,从而能更清晰发现产业结构变动的过程与趋势对降低能源消耗的作用,也有利于更详细地制定政策建议。徐博、刘芳(2004)等人通过函数推导和实证检验,证实了产业结构变动对能源消费总量的影响,得出了第一产业和工业比重的变化是影响中国能源消耗总量变化的主要因素的主要结论。刘满平(2006)认为能源约束已从“流量约束”状态向“存量约束”状态逼近。分析了产业结构调整与能源消费总量及煤炭、石油、天然气、水、电消费量之间的关系,得到以下结论: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是最大的能源节约,建立节约型产业结构,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是必然选择。曾波、苏晓燕(2006)等人采用灰色关联分析法分析产业结构和能源消费的关联效应,并以中国近20年来的数据为样本,并利用面板数据计量模型进一步分析1995年以来产业内部各行业的能源消费特征,分析了各产业与能源消费的相关性,并指出在产业内部,工业是能源消费能力最强的行业,行业影响因子最高。刘益锋(2012)在《应对能源危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提出能源危机导致产业结构进行协调,第三产业会在经济比重中上升,第三产业经济发展方式也会改变,向低能耗、绿色环保方向发展,因此,物流产业也会转变发展方式,进行结构优化。刘龙政(2012)在《中国物流产业碳排放驱动因研究》通过数分解分析方法,得到物流产业的碳排放量正呈不断增加之势,但能源效率有越来越低的趋势,建议依托低碳技术,对物流能源消耗结构升级,从而到达物流产业结构升级。物流产业结构进行优化,其中一条途径是发展绿色现代物流:李金铠(2008)在《现代物流产业的功能及发展模式探析:基于3E的背景》提出发展在经济(economy)、能源(energy)、环境(environment)和谐发展基础上的绿色现代物流,现代物流产业发展的要求。徐广印(2007)在《物流能源消耗与区域经济相关指标的灰关联分析》运用灰色关联分析方法,对资源因素、需求因素、环保因素的各个指标进行灰色关联分析,得到河南地区的物流产业的全国排序,找出河南经济发展的不足和物流产业发展不足方面,为河南物流产业优化提供很好的方向,因此,灰关联分析方法对研究产业结构升级是个很好的方法。

从已有的文献来看,关于物流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研究很多,涉及的面也较广泛。尽管学者们研究的角度、分析的层次以及采用的方法有所差异,但可以归纳总结出以下几点不足:首先,虽然在产业结构优化研究方面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总体来看还局限于某一方面的研究,尚未形成一个相对完整的研究体系。其二,部分学者局限于第一、二、三产业的“粗线条”研究,产业结构不够细化,对具体产业内部结构的调整和规划研究较少。其三,虽然国内许多专家和学者对产业结(下转第192页)(上接第190页)构优化研究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遗憾的是国内对产业结构优化问题的研究数据大多停留在2009年之前,以当前能源危机为背景的研究还很少。

针对物流产业对能源的依赖性较强,目前中国高速发展的社会经济正面临全球性能源危机这一巨大挑战,而国内学者对物流产业内部结构与能源消耗关联性的分析尚未有系统的论证,以及在产业内部结构分析理论的创新研究中尚未能完全摆脱“进化论”的影响。尝试在解构主义理论框架下,将物流产业内部结构演变与物流与能源消耗的关联性研究结合起来,探讨现代物流业应当如何应对全球性能源危机对产业的不利影响,探讨如何借助针对产业内部结构的“非常规性”优化与产业资源的内部整合与合理化组织,形成推动现代物流业跨越发展的动力;追踪低碳经济发展理论前沿,将产业内部结构优化与产业经济能源低消耗发展相结合构建理论框架,进而探讨产业内部结构优化对实现产业的节约型、环保型的发展良性互动机制;在解构主义理论框架下,构建平衡能源危机及低碳经济与现代物流业发展良性互动的产业内部结构。从理论研究上看,该研究将有助于丰富产业内部结构优化理论和低碳经济发展理论;从实践上看,该研究有助于政府部门指导现代物流业如何应对全球性能源危机对中国经济大冲击,并寻求应该发展什么物流产业,不应该发展什么物流产业,应该进行什么程度的促进或者制约发展等等和结构有关的问题的答案,从而为政府部门制定相关的产业发展政策提供借鉴。

参考文献:

[1]张立柱,王新华,郭中华.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及定量化方法研究综述[J].山东大学学报,2007(1):62-65.

[2]原毅军,董琨.产业结构的变动与优化:理论解释和定量分析[M].大连: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2008.

[3]罗斯托.经济成长的阶段[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

[4]艾伯特·赫希曼.经济发展战略[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7.

[5]魏梅.资源和环境约束下的城市产业结构优化[J].江苏环境科技,2008(2):75-78.

[6]徐文印,王韵,王巍,等.道路物流能源消耗系统研究现状与理论框架[J].河南农业大学学报,2005,39(4):459-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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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能源的看法篇3

1.新能源产业的发展状况

由于现阶段传统能源的缺乏和人们对环境要求的日益提高,新能源的开发和利用成为了世界各国都普遍关注的话题,为了扩大新能源的应用范围和生产规模,世界各国纷纷制定有关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对新能源的开发和使用,这其中,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应用的较为普遍。为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绿色环保发展,促进和鼓励新能源产业的发展是推动未来社会经济长远发展的重要方式和举措。

就目前来看,新能源产业中的企业大多是竞争力很少并且刚刚起步的朝阳产业,对于这些企业来说,发展的风险明显高于传统产业的发展,新能源企业的技术和资金投入量不足,不确定性高,正是这些特点,导致了政府需要制定一系列相关的优惠政策来扶持新能源企业的发展,给予企业充分的发展空间,而不能仅仅依靠市场这一“无形的手”来调节。当前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已经成为了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重要趋势,新能源产业在传统产业中的地位将越来越大。

2.新能源企业的特点

2.1新能源企业普遍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企业对新能源的利用最大的表现就在于对资源的节约和对环境的保护,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与之对应的资源逐渐的枯竭,很多的环境问题逐渐暴露出来,依靠传统能源发展经济已经难易继续下去,企业广泛利用新能源进行生产经营,不仅对企业来说可持续发展,更是使得人民受益,都能享受到环境和资源保护的益处,提高了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2.2新能源企业都将面临着高成本问题。新能源开发和利用的首要条件就是要有专业的技术等新的方法来作为支持,而这些支持往往需要企业投入比其他传统能源产业较高的资金来运行,正是由于这种高成本的特性,造成了我国大多数新能源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困难,新能源企业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和改变。

3.新能源企业盈余管理的目的

3.1维持新能源企业上市的资格。在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所成立的证券法规定了企业如果在两年内持续亏损,就应该被处理的结果,而处于三年亏损的情况下,企业则会被暂停上市,若企业在一定时间内仍然无法改变企业内部的亏损情况,则此企业将会丧失掉上市的资格,一旦企业失去了上市的资格,对企业的管理者和相关利益人来说都是一种巨大的损失,这是每个企业都不愿看到的现象。企业开发和利用新能源,不仅增加了企业的投资成本,同时更是增加了企业在市场中的经营风险,新能源企业将会面临着上市资格被取消的境况,因此,新能源企业盈利是企业发展的唯一出路,对新能源企业的盈余管理的目的就是保证新能源企业上市的资格。

3.2配制新能源企业股份的目的。新能源企业配制股份的目的就是在于短时间内取得大量便宜的资金,一般来说,我国企业配股的成本明显的低于其它融资所需要的成本,尤其是在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机制不够完善的情况下。因此,很多企业都会想尽一切办法来对企业成本进行重点控制,而新能源企业对企业内部实行盈余管理,正是企业调整资产收益的最主要方法。所以,新能源企业要想进行配股融资,对企业实行盈余管理是不可避免的发展道路。

3.3新能源企业的债务协定目的。新能源企业在市场运作的过程中,所承担的风险会明显的高于普通能源企业的风险,因此作为新能源企业的债权人要在事前与新能源企业签订债务协议,明确规定出企业的财务指标,进而对企业管理者的行为进行某种控制和限定,以此来保证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减少作为债权人所要承担的风险。同时,债务人也要履行债务协定中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如果新能源企业债务人一旦违约,就要付出债务协定规定的违约金,严重的甚至可能会影响到企业在日常生活中的生产工作和经营管理工作,所以新能源企业要想自身良好的发展,通常会利用内部企业盈余管理来对会计盈余进行调整和建设。所以,新能源企业进行盈余管理前的债务协定尤为重要。

4.新能源企业盈余管理的方式方法

4.1当地政府对新能源企业的财政补贴。就新能源企业的发展较其它传统能源企业发展困难这一现象来说,决定了新能源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当地政府的支持与帮助,从世界的新能源产业的发展进程上来看,无论是发达性的国家,还是发展中、发展初期中的国家,政府都是非常重视新能源企业的发展的,因新能源产品的特殊性质,导致了新能源企业在上市的过程中没有强大的市场竞争优势、新能源企业的市场生存能力较为低下、盈利水平不强的现象。因此,为了新能源企业更好地发展,为了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当地政府往往会采取带有优惠性质的扶持性政策来鼓励新能源企业的发展。一般来说,当地政府会给予新能源这类企业大量的财政补贴来增加新能源企业的竞争筹码,如可以为新能源企业发放资金补贴、新能源开发和利用所需设备的专用补贴,政府投资入股、降低电价等有效手段来减少新能源企业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生产经营的压力,增强新能源企业在市场中的核心竞争力。

4.2当地政府对新能源企业的税收减免。一般来说,当地政府对新能源企业进行的财政补贴不足以推动新能源产业良好的建设和发展,因此,政府在进行财政补贴的同时,还要加强对新能源企业的税收减免补贴,以此来扶持新能源企业的发展,增加新能源企业的市场竞争优势。例如当地政府可以对新能源企业实行进口关税的减免、投资贷款的税收减免以及项目投资的税收减免等一系列扶持政策,目的在于通过对企业税收的控制和管理,来降低新能源企业的运营成本,从而最终实现新能源产业平稳、快速、良好的发展,所以,对新能源企业实行税收减免是新能源企业在进行盈余管理时与其它能源企业管理的不同之处。

4.3在新能源企业中实行正确、合理的会计手段。在新能源企业中实行正确、合理的会计手段是新能源企业在盈余管理中重要的方式和途径,提高企业会计的管理水平,对新能源企业来说至关重要,新能源企业盈余管理的主要会计手段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关联交易,它在企业盈余管理中主要表现在非等价交换和非等价资产置换等形式上。第二种是会计政策变更,会计政策的选择无疑是新能源企业盈余管理最为方便的一种方式。最后一种则是非经常性损益。综上所述,以上三种会计手段是新能源企业盈余管理中最主要的影响方式,对新能源企业的盈余管理产生重大的影响。

对新能源的看法篇4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为主要内容,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等九部委《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的通知》精神,坚持重点治理与全面清理相结合、标本兼治与疏导堵漏相结合的原则,规范管理,明确责任,分级负责,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的积极性,集中精力,集中时间,全力以赴,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中存在的问题,为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回头看”行动,进一步全面清查矿产资源开发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问题的重点矿区进行专项整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案件,彻底清除整顿工作死角,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加快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工作,促进矿山开发合理布局,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全面检查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各项制度落实情况,进一步规范管理行为,提升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水平。

三、主要任务

(一)持续打击取缔违法违纪违规行为。重点查处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开采矿种与矿产许可证不符、停产整顿期间擅自采矿、已关闭矿山“死灰复燃”等违纪违规行为,对整改仍不能达标的,依法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二)深入清理超层越界开采等违纪违规行为。对所有矿山企业开采活动进行全面清查,严肃查处超越批准矿区范围采矿等违纪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采矿权人的开采活动。

(三)全面查处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违规行为。对20*年至20*年矿业权转让情况进行全面清查,严肃查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市场秩序。

(四)严肃查处污染破坏矿山环境等违纪违规行为。对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情况进行检查,在禁采区、风景名胜区和交通要道沿线采矿的各类矿山企业,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破坏环境、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矿山企业,责令其停产整顿;对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关闭。未办理林地征用手续的,限期补办。

(五)严肃查处越权审批矿业权等违纪违规行为。对矿业权审批权限、出让方式等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认真清理纠正违反法定权限和审批程序审批登记矿业权等违纪违规行为。进一步建立起严格的采矿权复核、审批与管理制度。全面推行矿业权有偿使用制度,强化政府对矿业权一级市场的垄断,加强矿业权市场建设。

(六)加快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在灵洞石灰石集中开采区整合基本到位的情况下,重点要做好灵洞鸟巢岩矿区的扩区工作,强化以石灰石矿为主的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管理,确保整合成果。

四、方法步骤

全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活动,自20*年3月3日起,至20*年5月底底结束。分为宣传发动、自查清理、检查验收、整改落实4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3月3日?3月10日)。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等九部委《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的通知》精神,制定印发工作方案。召开会议,对全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活动作出全面部署,组织学习有关文件精神、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把思想统一到上级的部署要求上来。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及灵活多样的宣传形式,加强对基层、矿业权人和全社会的宣传,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自查清理阶段(3月11日?4月20日)。各有关部门及镇乡、街道按照“回头看”行动目标任务要求,结合整顿规范工作自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以及领导批示、媒体披露、群众举报的重点问题,全面清查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对清查出的各种违纪违规行为,要及时处理到位。对无证勘查开采的,要当场予以取缔;对符合立案标准的,要坚决立案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检查验收阶段(4月21日?4月30日)。市政府将组织检查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实地检查等方式,对镇乡、街道“回头看”行动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存在矿产资源违纪违规问题的镇乡、街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矿业权审批。“回头看”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于4月30日前写出情况总结报告,上报市政府,并迎接省、市政府的验收抽查。

(四)整改落实阶段(5月1日?5月31日)。各有关部门及镇乡、街道按照市政府检查组整改意见,逐一整改落实,迎接复查。同时,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健全完善整顿和规范矿业秩序、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和保护地质环境的措施和制度,巩固重点矿区的巡查制度,促使“回头看”行动落到实处、见到成效。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及镇乡、街道要深刻认识开展“回头看”行动的重大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的重大决策上来,处理好整顿与发展、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的关系。为了切实加强“回头看”行动的组织领导,市政府调整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督办领导“回头看”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镇乡、街道要按照市政府“回头看”行动的实施方案,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制订本地的工作方案,明确具体的工作任务和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大张旗鼓地宣传“回头看”行动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工作成效。要多渠道、多方式宣传正面典型,曝光违法违规案件,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对新能源的看法篇5

20世纪50年代,卡尔森写了《寂静的春天》这本书,引起了人们对环境问题的重视。联合国在20世纪80年代正式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并且逐渐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也成为涉及人类存亡的重大问题。人类经过了几千年的农业文明和几百年的工业文明,即将迎来的是知识社会一种节约资源、保护生态、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文明。

在全球金融危机之后,世界各国都要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要采取新的发展方式。我认为新能源肯定是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从更广的历史视野看来,人类经过的前三次产业革命,分别是以蒸汽机、电力和电脑为引领的,每一次产业革命都使得世界的产业发展水平提高一大步,而且都会使消费者受益。因此我在几年前就已经提出,第四次产业革命将是由新能源引领的能源革命。

西方国家对未来的看法一直主导着全球的舆论导向,中国人在21世纪也应有影响世界的声音和看法。在能源这种对世界具有根本影响作用的问题上提出重要的系统看法是非常有意义的。

本书作者们提出的“智慧能源”,其定义为“在能源开发利用、生产消费的全过程和各环节融汇人类独有的智慧”,“拥有自组织、自检查、自平衡、自优化等人类大脑功能,满足系统、安全、清洁和经济要求的能源形式”。作者们从大历史观出发探讨了能源与文明这一人类共同关注的话题,对智慧能源与人类发展进行了思考和探索。三位作者尽量努力做到理论联系实际,论点与论据相结合,由浅入深,图文并茂,也给这类“准学术著作”带来了一股清新的文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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