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社环保履职报告(收集5篇)
时间:202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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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
目前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表现为信息披露不充分全面、信息披露形式单一、缺乏对社会责任会计信息进行独立报告的意识等问题,在不同程度上降低了所披露信息的可理解性。
一、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
(一)生态环境方面
加强自然环境的保护、治理环境污染是企业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企业应披露对环境保护所做贡献的信息,包括企业对环境的损害情况及治理措施;企业控制污染的措施及效果,降低能源消耗,减少稀有资源耗用,及对社会性环境治理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企业对有害环境影响结果进行保险以及政府对此的补助金运用情况;企业治理环境的长远目标及行动等。
(二)对社会福利的贡献
企业除依法向国家交纳税金外,还应积极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给予必要的捐赠和帮助,其披露的内容包括为发展公共交通、医疗保健服务、市政建设、娱乐设施等方面提供的人、财、物的支持;对文化、教育、体育及公益活动的捐赠;提供平等就业机会,特别是对失业者、妇女、残疾人等就业方面提供的便利;依法及时缴纳税款。这些行为对于提高企业形象、促进企业发展非常重要。
(三)人力资源方面的贡献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人是最活跃、最有决定性的生产要素。企业在发展人力资源方面的工作包括对员工的招募录用和技术培训,包括提高工薪水平、改进职工福利、改善劳动条件、美化企业环境及增进劳资双方的相互信任等,这不仅对本企业有重要的微观意义,并且对于经济、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有重要的宏观意义。
(四)反映提供产品和维修服务的贡献
企业应注重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应披露包括企业产品的使用效能产品的耐用年数、产品的安全性和售后服务等信息,了解顾客对本企业产品的满意程度等。
(五)企业收益方面
企业组织首先要获得财务上的盈余,才有可能履行社会责任。收益目标是否能实现是企业效率和综合素质的一个最终检验,也是实现企业其他各项社会目标的物质基础,尽管近年来企业社会目标的范围不断扩大,但收益指标仍是企业对社会贡献的基础指标。
二、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模式
(一)国外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模式
西方发达国家实施社会责任会计的时间较早,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从西方发达国家的具体实践看,社会责任会计的核算方法主要有文字叙述法、报表反映法和改进传统财务报告法3种。文字叙述法就是用文本方式描述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报表反映法就是采用表格的方式,通过一定的社会责任指标,反映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改进传统财务报告法就是在传统的会计报表中添加新项目及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新内容的方式反映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
(二)适合我国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模式
1、补充报表内容。在企业另行编制社会责任报告有困难的情况下,国家可对传统的财务报表的项目加以适当补充,在现在报表中添加一些项目披露一些可计量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企业可对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进行调整,使人力资源、环境信息等有关信息能在3张报表中得到反映。如在资产负债表中,可增设“人力资源”项目,用以反映企业取得、开发、培训人力资源所投入的资金以及其投资的摊销;在损益表中,可增设“人力资源成本费用”项目;还可增设“人力资产转让损益”项目,用以反映企业职工流动、死亡或其他原因发生的损益。在现金流量表中的“投资活动产生的流金流量”项目下,单独反映企业为取得、开发、培训人力资源而发生的现金流出和企业人力资产带来的现金流入。
2、文字叙述。与社会责任相关且不能货币量化的其他事项可用文字方式进行描述。这种方式比较简单,能够灵活的向相关信息使用者提供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同时,采用文字叙述法可为以后采用更好的方法计量和揭示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奠定良好的基础。我国一些刚起步披露社会责任的企业适宜采用该方法。
3、增值表。为了从社会效益的角度揭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企业应该编制增值表。增值表主要反映新增价值在业主、债权人、职工、政府和社会之间的分配情况,可以反映出各利益集团在为企业提供服务的同时,也从企业获得各种形式的报酬;职工获得工资,债权人获得利息,股东获得股利,政府获得税金等。
4、编制独立的社会责任报告。通过编制独立的社会责任报告,能集中反映企业的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如规定企业编制“社会资产负债表”、“社会收益表”、“增值表”等。该方法能够比较全面反映企业社会责任情况,较前几种方法提供的信息更系统,且报告格式统一,指标口径一致,信息的可比性更强。
我国企业在初始阶段,应鼓励企业以灵活多样的文字叙述方式报告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逐步发展为在现有会计报表中增加相应栏目来反映社会责任内容直至编报社会资产负债表、社会收益或增值表。
参考文献:
1、常勋.国际会计[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一、评估范围
县域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中符合特殊药品定点基本条件的可以申请特殊药品定点医药机构。
二、申请条件
(一)特殊药品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基本条件
1、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2、属县域内二级乙等以上医院;
3、具有所经营药品、医用材料相适应的确保质量的物流、仓储等“冷链系统”设备条件;
4、具有使用特殊药品专业科室,并具备为参保患者提供特药服务的临床医师、药师;
5、需应用肿瘤分子靶向等相关特殊药品的,应具备恶性肿瘤治疗等相应技术资质和实力,并原则上具备基因检测能力;
6、近3年无医保、卫健、市场监督等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记录,且无重大医疗责任事故;
7、与有关慈善机构合作,在省作为特殊药品援助点的优先纳入。
(二)特殊药品定点零售药店申请基本条件
1、具有特殊药品管理服务经验的企业集团或连锁药品销售单位的下属零售药店,并全国布点DTP销售网络的专业药房;
2、申请单位的企业集团或连锁销售单位具备与特殊药品生产厂家签署的一级经销商协议;
3、具备一定数量特殊药品品种的销售资格,并确保特殊药品品种齐全;
4、具有一定的规模,营业用房使用面积在180平方米以上,企业集团或连锁药店营业额在1亿以上;
5、具有与所经营药品、医用材料相适应的确保质量的物流、仓储等“冷链系统”设备条件;
6、具有特殊药品供应业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服务能力,并至少配备执业药师和医师各一名;
7、近3年无医保、卫健、市场监督等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记录,且无重大医疗责任事故;
8、与有关慈善机构合作,在省作为特殊药品援助点的药店优先纳入;
9、获得特殊药品生产厂家颁发的荣誉奖项者优先纳入;
10、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
三、公告
由县医疗保障局制定年度特殊药品定点医药机构发展计划,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根据发展计划制定并公告,明确受理新增特殊药品定点医药机构数量、受理条件、受理时间、受理地点、所需材料等内容。
四、申请所需材料
(一)医疗机构签约申请材料。
1、县医疗机构申报特殊药品定点评估申请表;
2、县医疗机构申报特殊药品定点资格申报清单;
3、违规自愿退出特殊药品定点管理承诺书;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5、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
6、具有使用特殊药品专业科室、为参保患者提供特殊药品服务的临床医师、药师名单;
7、经营特殊药品名单及供货商销售资格证明材料;
8、申请单位物流、配送、销售条件的书面报告;
9、使用特殊药品应具备的相应技术资质的证明材料;
10、与有关慈善机构签订特殊药品合作协议。
(二)零售药店签约申请材料。
1、县零售药店申报特殊药品定点评估申请表;
2、县零售药店申报特殊药品定点资格申报清单;
3、违规自愿解除特殊药品定点管理承诺书;
4、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副本;
5、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6、执业医师、药师资格的相关证件;
7、经营特殊药品名单及供货商销售资格证明材料;
8、申请单位物流、配送、销售条件的书面报告;
9、申请单位股权、股份权属证明材料、药店权属证明材料,药店营业用房的房产证;
10、药店财务年终决算报表;
11、工作人员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证明;
12、与有关慈善机构签订特殊药品合作协议。
申报机构按申请材料要求装订组成卷宗,一式三份。(申报单位、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县医保局各一份),申报材料在加盖公章和法人章后,向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进行申报,同时提交相关资质证件原件。
五、评估流程
(一)申报和初评。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对定点医药机构申报的卷宗核对无误后,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调查、核实。自申报之日起,2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签署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由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汇总后,说明初审情况并向县医疗保障局提出履约能力评估申请。未通过初审的医药机构不进入履约能力评估环节。
(二)履约能力评估。由县医疗保障局向市医疗保障局提出履约能力实地评估申请,由县医疗保障局医药管理科牵头,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配合,从市医疗保障专家库中,按一定比例公开、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估专家组(3-5人),对通过初评的医药机构进行履约能力实地评估。评估小组按照《实地评估考核评分指导标准》逐项进行评估并详细记录实地评估情况,现场进行量化赋分。
评估结束后,评估专家小组集体在专家分别赋分的基础上对评估情况进行汇总。按照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根据公告,择优确定拟进行谈判签约的医药机构,进入谈判签约环节,低于70分的不进入谈判签约环节。通过县政府网站和“医保”公众号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进入谈判签约环节。
(三)谈判签约。由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组织与进入谈判签约环节的定点医药机构,就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结算方式等进行平等沟通、协商谈判,达成共识后列入拟签约服务协议范围,并通过县政府网站“医保”公众号公示7天。公示期内接到举报投诉的,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要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取消资格,不予签订服务协议。公示期结束后,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与新增特殊药品定点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将申报审批材料卷宗和协议向县医疗保障局医药管理科进行备案。因特殊药品定点医药机构原因60个工作日内,未能签订定点服务协议的视作自动放弃。
(四)结果。协议签订结束后,特殊药品定点医药机构名单在县政府网站和“医保”公众号向社会公布。
以上评估流程完成时限不得超过3个月。
六、协议履行及解除
(一)协议履行。协议签订后,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和特殊药品定点医药机构应共同遵守协议条款,加强自身内部管理,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的特殊药品医疗保险服务。
(二)协议解除。
1、特殊药品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以下违规行为,一律解除服务协议:通过伪造医疗文书、财务票据或凭证等方式,虚构医疗服务“假住院、假就诊”骗取医保基金的;为非定点医疗机构、暂停协议医疗机构提供医疗费用结算的;协议有效期内累计3次被暂停协议或暂停协议期间,未按时限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被吊销《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拒绝、阻挠或不配合医保部门开展必要监督检查的;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违约行为。
2、特殊药品定点零售药店发生以下违规行为,一律解除服务协议:伪造虚假凭证或串通参保人员兑换现金骗取基金的;为非定点零售药店或其他机构提供费用结算的;将医保目录范围之外的项目按照目录内项目申报医保结算的;协议有效期内累计3次被暂停协议或暂停协议期间未按时限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被吊销《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拒绝、阻挠或不配合医保部门开展必要监督检查的;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违约行为。
(三)其他要求。被解除服务协议的特殊药品定点医药机构,自终止(退出)协议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新增特殊药品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履约能力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03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已经2007年7月25日国务院第18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
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者、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责任,加强各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除食品外,还包括食用农产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
对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被吊销许可证照的生产经营者名单;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监督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公众健康知识的普及、宣传,引导消费者选择合法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的产品以及有合法标识的产品。
第四条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违反前款规定,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在产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制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比照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的规定,履行建立产品销售台账的义务。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第六条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应当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销售者的产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条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出口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法律规定产品必须经过检验方可出口的,应当经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检验合格。
出口产品检验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有关标准、程序、方法进行检验,对其出具的检验证单等负责。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予以公布。对有良好记录的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简化检验检疫手续。
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逃避产品检验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进口产品应当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地区)签订的协议规定的检验要求。
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生产经营者的诚信度和质量管理水平以及进口产品风险评估的结果,对进口产品实施分类管理,并对进口产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进口产品的收货人应当如实记录进口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时,可以将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进货人、报检人、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进口产品的进货人、销售者弄虚作假的,由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口产品的报检人、人弄虚作假的,取消报检资格,并处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
第九条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的协调、监督;统一领导、指挥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依法组织查处产品安全事故;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对各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质检、工商和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下,依法做好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领导、协调职责,本行政区域内一年多次出现产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第十一条国务院质检、卫生、农业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尽快制定、修改或者起草相关国家标准,加快建立统一管理、协调配套、符合实际、科学合理的产品标准体系。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产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生产经营者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2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遵守强制性标准、法定要求的情况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作为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定期考核的内容。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采取措施,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或者减少危害发生,并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罚:
(一)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取得许可证照或者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
(三)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生产者生产产品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
(五)销售者没有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的;
(六)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履行本规定的义务的;
(七)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定的。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或者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属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因不立即处理或者推诿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第十五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十六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吊销许可证照。
第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授予其资质的部门吊销其检验检测资质;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发生产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产品安全事件时,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作出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少损失,依照国务院规定信息,做好有关善后工作。
第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关键词]中小企业企业社会责任利益相关者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小企业发展迅速,已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中小企业司通报,截止到2006年10月底,我国中小企业数已达到4200多万户,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8%,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58%,生产的商品占社会销售额的59%,上缴税收占50.2%,出口额占全部商品出口额的68%。但长期以来,我国大多数中小企业并没有真正认识到履行社会责任的必要性,社会责任意识淡薄,责任角色缺失,未能正确处理好与员工、消费者、债权人、投资人、竞争者、政府、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产生了种种社会责任缺失的问题,给中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和谐进步造成了严重危害。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提出了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战略。与此同时,国际社会特别是欧美等发达国家掀起了一场全球性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探析如何促进中小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对策,已经成为当前我国政府、企业界和理论界亟待研究的紧迫课题。
一、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现状与存在问题
所谓中小企业社会责任就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目标进行综合考虑,在对股东负责、获取经济利益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对消费者、对社区和环境的社会责任,包括遵守商业道德、生产安全、职业健康、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等,有利于保证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产生积极影响,对人类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做出贡献。但很多中小企业责任缺失,导致社会上假冒伪劣商品横行,资源过度开发利用,生产安全事故层出不穷,劳资纠纷不断,矿难频发以及产品质量问题、环境污染问题等等频繁发生。根据国家统计局和环保总局2005年11月的调查,在我国中小企业中,80%以上的工业生产存在严重的污染问题,占我国污染源的60%。《中国纺织服装行业企业社会责任年度报告2006》显示,100%的被调查企业都存在超时工作现象,部分企业员工每天工作达13个小时,晚上加班4小时~5个小时,每周工作时间达83小时~90个小时,有的企业的员工3个月内仅能休息1天,4个月内仅有3天休息;全国总工会2005年的调查则显示,2002年~2004年职工工资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人数占81.8%,还有12.7%的职工工资低于当地工资标准。近年来,我国沿海地区持续出现的“民工荒”、“技工荒”、“招工难”等现象即是民工权益受到侵犯进而对当地劳工环境深度失望导致的结果,已经造成了不少企业生产经营难以维系,严重地削弱了企业的履约能力,许多企业不得不放弃订单。据有关部门对部分省市2000多户中小企业质量调查统计,产品质量基本合格的企业占74%,产品质量不合格及伪劣的企业占26%。
中小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一是不愿承担自己在社会保障方面义务,逃避税收以及社保缴费。二是资源的过度开采与低效益的利用,工业废物不加处理的排放严重破坏和污染了环境,造成了人与自然的不和谐。三是一些企业唯利是图,提供不合格的服务产品或虚假信息,欺骗消费者,为富不仁。四是忽视安全生产和职工利益,依靠压榨企业职工的收入和福利来为所有者谋利润。五是缺乏爱心,对公益事业不管不问,回报社会的意识淡薄。六是缺少诚信,搞假破产逃避债务,假包装上市圈钱。由此可见,中小企业的社会责任现状不容乐观。
二、中小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必要性
中小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同时又是社会组织,它必须同时考虑社会的整体利益和社会的长远发展,并自觉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世界经济论坛专家的研究表明,在当今国际经济和商业全球化的形势下,是否具有社会责任感是决定企业能否取得成功的决定性因素之一。目前,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企业的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是统一的,企业只有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才能提高总体经济效益。
1.中小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企业生存的需要。一个勇于承担社会责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注意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合理利用的企业会得到国家和社会的普遍欢迎。相反,一个企业如果在对自然资源不合理开采和利用对环境不加以保护、产品质量不合格,在生产条件上忽视职工的生命安全、在处理利益者的关系上一味追求企业的利益,那它将会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惩,将会被企业员工、消费者以及其它利益相关者抛弃,最终从市场上消失。
2.中小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适应经济全球化,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对于从事跨国经营的企业来说,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的增强有助于降低市场壁垒,最近几年以来,国际社会兴起一个新的国际贸易标准即社会责任标准(SA8000),这个社会责任标准的宗旨是“赋予市场经济以人道主义”,它要求企业或组织在赚取利润的同时,必须主动承担对环境、社会和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加入WTO以后,我国企业不仅要在产品、服务与技术上同国际接轨,在对待企业社会责任的态度和行为方面也应与国际接轨,否则将会在国际经济竞争中被淘汰出局。据介绍,我国出口到欧美国家的服装、玩具、鞋类、家具、运动器材及日用五金等产品,都已遇到SA8000的要求。2002年9月,广东中山市一家500人左右的鞋厂因没有达到当地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曾被客户停单2个月进行整顿;地处内地的出口企业,同样受到了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影响,重庆一家化工公司为了向一家全球最大精细化工企业出口化工中间体产品,先后接受了该公司两次严格的社会责任检查。更多的企业则是因为达不到SA8000要求,而痛失产品出口订单。
3.中小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塑造企业形象,开展形象竞争的需要。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治理污染,诚信纳税,积极参与公益事业,提供满意的产品和优质的服务,有利于企业树立良好公众形象,赢得商誉,积累无形资产,获得利益相关者的认同与支持。这一切都有利于扩大产品销路,提高市场占有率,增加销售收入,取得竞争优势。良好的商誉能获得投资者和金融机构的信任与支持,获得企业发展所需的资金。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由于改善了企业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吸引了大量人才等,可以增加收益,并且所增加的收益足以抵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所额外支付的成本。从这种意义上讲,企业在利他的同时也在利己。
4.中小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保持企业可持续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企业可持续发展是指为谋求永续发展,企业应努力掌握既可满足消费者需求,又可合理使用自然资源,并保护环境的生产方法和措施,通过追求综合效益(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统一),以实现本企业与社会、竞争者、消费者之间的和谐共存。正在构建和和谐社会要求中小企业必须承担社会责任,不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与和谐社会的要求水火不相容,它必然为各种法律法规所制约,最终被淘汰。
三、中小企业社会责任内容
中小企业要取得可持续发展,做一家百年企业,应全面加强企业社会责任建设。中小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主要有:
1.企业对投资者的社会责任。企业有责任向投资者提供有吸引力的投资回报,并将其财务表现准确及时地报告给投资者。
2.企业对员工的社会责任。企业应对员工的工作安全和健康负责,应负起对员工技能培养和素质提高的责任,还应设法满足员工的物质与精神需要,促进企业内部和谐。
3.企业对顾客的社会责任。严格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消费者权益,保证提供优质产品和满意服务,不得欺诈消费者和谋取暴利。
4.企业对债权人的社会责任。按期如数地还本付息,为债权人提供借贷安全。
5.企业对竞争者的社会责任。不用非法手段获取竞争对手的商业情报,不在广告中有意贬低、毁损竞争对手的声誉和信誉。反对不正当竞争,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
6.企业对政府的社会责任。照章纳税,接受监督,不得逃税、偷税、漏税和非法避税。
7.企业对环境的社会责任。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树立环保意识,加大环保投入,采取有效措施尽量控制和消除生产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积极研制、开发和生产绿色产品,担当起保护环境维护自然和谐的责任。
8.企业对所在社区的社会责任。社区是企业的“准自家人”,企业应尽其所能,积极关心和支持发展社区的文化体育事业、福利事业,关心和参与社区有关的社团活动,同当地政府、居民、公共团体建立良好的关系,并通过自身事业的发展,为社区提供更多更好的就业机会,促进当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9.企业对社会公益的责任。企业应该有公益爱心,为社会慈善事业、社会公益事业以及可持续发展作贡献。
四、促进中小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几点建议
中小企业应当立足大局,着眼长远,深入研究和全面履行好企业社会责任,进一步树立起负责任的良好企业形象,成为优秀的”企业公民”。
1.中小企业要牢固树立社会责任理念,积极参与企业责任活动。要以长远的眼光,以沉静的心态,把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变为“社会投资”行为,提升企业形象,增强竞争力。为适应整个社会发展观念的转变,中小企业的经营哲学、价值观念、制度设计、物质文化等必须进行相应的重构。首先,基于和谐理念,中小企业要改变过去那种“唯利是图”、“掠夺式经营”的经营哲学,构筑“和谐共存”、“竞合双赢”、“持续发展”的全新经营哲学;其次,推行“以人为本”的企业价值观,从为了人、依靠人、尊重人、理解人、服务于人的视角出发,研究生产绿色的人性化的产品,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再次,建立与企业社会责任相适应的法人治理结构及其制度体系,从制度上保证社会责任的有效履行;最后,加大劳动保护条件、安全生产设施、环境保护设施等方面的投资,走绿色生产、清洁生产之路,建立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行为文化。
2.要编制并适时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加强舆论和社会监督。将积极倡导和开展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思路、主要目标、责任指标体系以及工作重点和主要措施等内容,及时予以公布,使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经常化、长效化。借鉴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指标体系,将员工参与、员工待遇、安全生产、产品质量、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等指标纳入报告之中,在社会上全面树立起企业作为负责任企业所应有的既为员工和股东负责,也为社会和环境全面负责的良好形象。同时,充分发挥新闻舆论、消费者协会、工会、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的作用,弥补政府客观上存在的监督失灵问题,形成立体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社会监督体系。例如,通过新闻媒体的追踪报道等来区分企业差异或优劣,增强公众对企业状况的了解。
3.将企业社会责任贯彻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使企业社会责任落到实处。把承担社会责任渗透到产品整个生产流程之中,建立以“生产者责任延伸”为基础的循环经济体系。企业要注重节能减排,在生产其产品时必须对原材料的选择,产品制造、使用和产品废物回收,再生和处置全过程负全责。这就要求企业的创业者在企业之初就必须将环境因素、消费者利益等社会责任作为可研报告内容进行考虑,必须将其纳入产品研发设计的前端。潜心设计出对自然环境、人的生活环境影响最小,能源及材料消耗较低,废物产生较少,可再生利用率较高的产品。要采用有利于产品废物回收,再生的材料和工艺,不断改造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只有对产品整个循环过程进行一体化设计和管理的企业,才能真正体现国家循环经济整体战略意图,也才能给企业带来新的商机。为此,必须从产品研发设计、实验、制造、物流、回收利用或销毁处理等5个环节入手。
4.健全法律法规,加大对中小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监管力度,违法严究。对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我国有相关的《劳动法》、《工会法》、《自然资源法》、《环境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加以规范。但在实际执行中却大打折扣。一些地方政府和官员为了促进本地经济发展,大打廉价劳动力和环境资源牌,不惜以牺牲劳动者健康、破坏环境为代价来追求经济效益。对于这种行为,政府要加大惩处力度、并建立对地方官员的问责制度。政府有关部门要与行业协会和商会联合督促中小企业要依据我国目前已有的相关行业劳动标准进行生产,对于严重损害劳动者权益,破坏自然资源的不法行为,要加大惩处力度。违法的代价太低,守法的行为就不多。如果企业违反了法律,就给予严惩,极大地提高企业的违约成本,甚至依法取缔(强制没收),并且对企业法人实施人格否认制度,这样即使企业缺少履行社会责任的内在动力,也不得不在“可置信威胁”下履行社会责任。推进企业立法工作,完善对消费者、利益相关者的保护职责,以及相关救济措施,包括强制企业对受害人给予经济赔偿,直至对企业法人予以刑事拘留、判刑等。深圳市就曾刑事拘留了8名欠薪企业主,在社会引起了广泛的反响。同时,还要进一步细化相应法律法规条款,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全社会要协同建立一整套制度,确保企业社会责任不仅仅是一种口号。
5.完善政府激励约束机制,鼓励中小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政府还应该采取积极的扶持政策,全力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诸如优先解决社会责任意识强、信誉良好的中小企业的贷款、融资问题;对于节能减排好的企业,提供绿色信贷与证券,优先发放贷款,发行上市。政府、非政府组织设立发展基金,以及建立中介服务组织提供服务。在完善政府激励约束机制方面,采取问责制和追责制,凡是因为审批把关不严和监管不严等行政不作为等,造成经济损失、环境污染、工程质量等问题不仅严惩企业和企业法人,也要严惩其审批官员。此外,还应该对企业应该履行的某些道德义务实施法律化管理,取消某些不利于中小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规定。例如,按现行规定,企业捐赠款物的金额如果超过当年税前利润的3%,超额部分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这就意味着企业捐赠越多,纳税就越多,显然是不合理的,势必会打击企业捐赠的积极性。
总之,中小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一种企业品牌的投资、企业信誉的投资及企业形象的投资,社会责任的投资带来的利益必将大于其成本付出。从提高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劳资关系改善、社会公益等方面切实负起社会责任,使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的同时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实现中小企业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各位监事,各位理事,同志们:
根据会议安排,现在我代表县社监事会向大会报告工作开展情况,请各位监事审议,请各位理事和同志们提出意见。
一、主要工作开展情况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监事会经2011年4月县编委会审议并同意设立,配主任1名(正科级)、副主任1名(副科级)。同年5月,县委组织部任命了监事会主任,随后几年又相继任命了监事会副主任,并对监事会主任作了人事调整。几年来,在县社党组的领导下,无为县供销社监事会,认真履职,全面参与综合改革,充分发挥监督职责,不断推进供销社事业健康发展。
1、深入调查研究,围绕中心工作开展
积极参与《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出台。2015年中央、省、市相继出台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决定和实施意见后,县社草拟了《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实施方案(讨论稿)》,县社监事会组织召开供销系统离退休老干部座谈会,结合县情,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并在县社党组的组织下,赴昌江县调研学习供销社综合改革试点经验,通过参与决策、社情民意、专题调研等方式,为《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顺利出台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行使监督职权,参与“三重一大”事项
强化重大投资项目监督。2013年县社理事会决定利用改制后闲置资金向上海某投资公司投资3000万元,提高资金收益率。经过近一年的运营,确实大幅提高了资金收益率,但县社监事会认为,该项闲置资金是为了解决改制遗留问题,对外投资存在极大风险,因此向县社理事会提出收回投资、降低风险的监督意见,并会同理事会向县政府作了投资风险汇报,于2014年9月收回了3000万元的投资,存入银行进行封闭管理。
3、规范操作程序,强化资产监督管理
监督“新网工程”项目资金落实。县供销社自2017年以来,每年争取县级“新网工程”财政资金20万元,以奖代补用于支持供销系统每年新增及示范网点建设。为使该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规范发放,县社监事会从项目的申请、勘查、验收、发放等环节全程跟踪,确保程序规范、使用合理,真正为网点发展增添活力。
4、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履职尽责能力
几年来,县监事会始终把能力建设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不断提高干部队伍履职尽责的能力。坚持把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结合“讲严立”专题警示教育、“三查三问”、“严强转”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着力把学习成效转化为助力改革、推动工作的实际行动。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辅导培训与研讨交流相结合,积极参加党校学习、市社培训,强化业务素养,增强履职能力。
同志们,供销合作事业正处于改革发展的重要时期,让我们在社党组领导下,振奋精神,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以更加卓有成效的工作,为推进供销合作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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