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对主体工程的定义(收集5篇)
时间:2024-08-11
时间:2024-08-11
缺陷责任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第19.2款中约定为:“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在第1.1.4.5目中将缺陷责任期定义为“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保修责任在合同条款第19.7款约定为:“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可见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缺陷责任期由合同双方根据承包项目的需要约定,保修期由双方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约定。
2合同条款中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异同
“缺陷责任期”这一用语是借鉴于国际工程惯用的FIDIC条款。在国内,《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及《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2000年版)》中都是使用质量保修期这一术语。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同时使用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两个术语。虽然这两个术语都有承包人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应承担质量缺陷修复责任的期限的意思,但两者还是有区别的。
2.1相同处
a.项目内容相同,在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已交付工程所存在的质量缺陷给予修复。
b.期限的起算时间相同,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均是从工程实际完工日期起计算。
c.承担修复缺陷的费用由造成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并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责任。
2.2区别
a.期限不同。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两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中规定质量保修期不少于1年,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期期限在合同中规定。
工程质量出现永久性缺陷的,承担责任的期限不受以上保修期限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缺陷责任期则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缺陷责任的范围和期限。在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年。
b.效力不同。质量保修是依据《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而规定的,具有强制性。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至少应包括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范围,期限不得短于法定的期限。否则,约定无效。缺陷责任范围和期限由双方根据合同项目的特点在合同中约定。若合同中双方没有约定,承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c.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保证不同。在保修期内履行质量保修义务是通过法律规定的形式进行约束的。《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设定为建筑物的合理正常使用年限。《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中规定在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原施工单位承担保修。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的要承担法律责任。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责任是通过质量保证(保留)金的形式体现。《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合同第1.1.5.7目质量保证金定义为“合同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第17.4款约定发包人从支付的进行款中扣一定比例的金额作为质量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
d.质量保修责任与质量保证金没有法定的联系。
《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中没有关于质量保证金的法律规定。工程实务中扣留质量保证金是惯例作法。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证金对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可以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留一定的金额作为质量保证金。
3合同中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期限的约定
在《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2000年版)》中使用质量保修期来约定承包人履行保修责任的期限。在新版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中引入了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两个术语。通过上面的梳理可以看出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在施工合同中如何约定是有差别的,不能简单地约定为“缺陷责任期同质量保修期”。在使用新版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时如何认定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呢?笔者认为,水利水电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如:挡水建筑物、泄水建筑物、引建筑物、发电建筑物、升压变电建筑物、航运过坝建筑物、房屋建筑工程中基础(包括挡水建筑物的基础防渗)和建筑物主体(包括启闭机排架)的质量保修期应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屋面、墙面、地面等的防水可定为5年;闸门及启闭机安装、机电设备安装等为两年;装修工程两年。上述所列的保修范围仅为示例,具体在合同中的保修范围应当视施工承包合同所包括的范围而确定。
缺陷责任期可根据不同的水工建筑物分别约定,挡水建筑物可定为两年或更长,其期限可视水库蓄水至正常水位的时间确定;泄水建筑物、引水建筑物、发电厂房结构等可定为1年;厂房等有屋面、墙面和地面防水的,防水缺陷责任期可定为两年;机电设备和金属结构设备安装可定为两年。这样,缺陷责任的期限也符合以往水电工程实务中保修期的习惯约定。
4结语
通过以上对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的探讨,可以看出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有联系又有区别,理清两者的关系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给予明确约定,可避免合同履行中因歧义而引发的争议。水利水电工程中主体建筑物的缺陷责任期期限可根据不同建筑物的运行情况分别约定为1~2年,安装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可约定为两年。水工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和基础(包括基础防渗)的保修期为设计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机电设备和金属结构设备安装的保修期的期限不应短于两年。发电厂房等屋面、墙面和地面防水保修期不应短于5年。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工作质量;控制措施
建筑工程质量可分为狭义和广义。狭义-主要是指从使用功能上说,强调的是实体质量,比如说基础是否坚固耐久、主体结构是否安全可靠、采光和通风等效果是否达到预定要求是否合理等。广义-主要指的不仅包括建筑工程的实体质量而且还包括形成建筑工程的实体质量的工作质量。工作质量是指参与建筑工程的建设者在整个建设过程中,为了保证建筑工程实体质量所从事工作的水平和完善程度,包括社会工作质量、生产过程工作质量。现就广义的建筑工程质量控制做初探性的探讨研究。
一、建筑工程质量的特点
建筑工程产品质量与一般的产品质量相比较,建筑工程质量具有如下一些特点:影响因素多、隐蔽性强、终检局限性大、对社会环境影响大、建筑工程项目周期长等特点。
1、影响因素多
建筑工程项目从筹建开始决策、设计、材料、机械、环境、施工工艺、管理制度以及参建人员素质等均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建筑工程质量。因此它具有受影响因素多的特点。
2、隐蔽性强,终检局限性大
目前建筑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一般事后表面上看质量尽管很好,但是这时可能混凝土已经失去了强度,钢筋已经被锈蚀得完全失去了作用,诸如此类的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在工程终检时是很难通过肉眼判断出来的,有时即使使用了检测仪器和工具,也不一定准确的发现问题。
3、对社会环境影响大
与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施工质量的好坏有密切联系的不仅仅是建筑的使用者,而是整个社会。建筑工程质量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而且还影响着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环境,特别是有关绿化、环保和噪音等方面的问题。
二、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的因素
建筑工程项目在业主建设资金充足的情况下,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的因素归纳起来主要有五个方面,即人(Man)、材料(Material)、机械(Machine)、方法(Mathod)和环境(Enviornment),简称为4MIE因素。
1、人员因素
人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人员的素质将直接和间接地对规划、决策、勘察、设计和施工的质量产生影响,而规划是否合理、决策是否正确、设计是否符合所需要的质量功能、施工能否满足合同、规范、技术标准的需要等,都将对建筑工程质量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所以人员素质是影响工程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
2、工程材料
工程材料泛指构成工程实体的各类建筑材料、构配件、半成品等,它是工程建设的物质条件,工程材料选用是否合理、产品是否合格、材质是否经过检验、保管使用是否得当等,都将直接影响工程工程的质量。
3、机械设备
机械设备可分为两类:一是指组成工程实体及配套的工艺设备和各类机具,如电梯;二是指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各类机具设备,如各类测量仪器和计量器具等,简称施工机具设备。机具设备对工程质量也有重要的影响。工程用机具设备其产品质量优劣,直接影响工程使用功能质量。
4、工艺方法
工艺方法是指施工现场采用的施工方案,包括技术方案和组织方案。前者如施工工艺和作业方法,后者如施工区段空间划分及施工流向顺序、劳动组织等。在工程施工中,施工方案是否合理,施工工艺是否先进,施工操作是否正确,都将对工程质量产生重大的影响。大力推进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不断提高工艺技术水平,是保证工程质量稳定提高的重要因素。
5、环境条件
环境条件是指对工程质量特性起重要作用的环境因素,包括:工程技术环境,如工程地质、水文、气象等;工程作业环境,如施工环境作业面大小、防护等;工程管理环境,主要指工程实施的合同结构与管理关系的确定等;周边环境,如工程邻近的地下管线、建(构)筑物等。环境条件往往对工程质量产生特定的影响。
三、建筑工程质量控制措施
针对上述问题和相关的影响因素,为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水平主要从以下几方面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1、建筑工程项目质量控制必须实施动态控制
建筑工程项目质量控制是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一部分,而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是建筑工程项目过程和管理过程的有机结合,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和质量控制随时间、地点、客观条件、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的发展而变化的,因此,建筑工程项目质量控制必须是动态的控制。是指从空间上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每一个部分、每一个子项目,直至每一个设备零件、材料单件,每一项工作、技术和业务,都要保证工程质量标准,才能确保建筑工程质量达到预期的水平。
2、持以预防为主的原则
建筑工程质量控制应该是积极主动的,应事先对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的各种因素加以控制,而不能是消极被动的,等出现质量问题再进行处理。所以,要重点做好建筑工程质量的事先控制和事中控制,以预防为主,加强过程和中间产品的质量检查和控制。
3、建立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体系
在建筑工程项目建设中,参与建筑工程建设的各方,应根据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合同、协议以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1)项目业主的质量责任
项目业主要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按有关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必须有质量条款,明确质量责任,并真实、准确、齐全地提供与建筑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凡建筑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建筑工程建设有关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均实行招标,依法确定程序和方法,择优选定中标者。建筑工程项目业主对其自行选择的设计、施工单位发生的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2)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相应的勘察设计任务,不许承揽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以外的任务,不得将承揽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也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或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
3)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施工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相应的施工任务,不许承揽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以外的任务,不得将承接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也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接工程或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接工程。施工单位对所承包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负责。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确定建筑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4)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应按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许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让监理业务,不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与项目业主签订监理合同,代表项目业主对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并对建筑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在建筑结构设计的过程中,不同软件之间的模型数据交换都要依靠软件之间的数据接口。出于利益考虑,大多数软件公司不愿意公开自己的模型数据格式,也就造成信息无法进行有效、顺畅的交换,这给实际的工作带来很多困难。针对这种情况,建立一个统一的工程信息模型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这样就可以使不同软件之间的数据信息得以共享和交换。建筑结构信息模型就是依据这样一个理念而形成的一种新的模型技术。建筑结构设计信息模型主要采用三维数字技术,并综合了建筑工程项目相关信息的数据模型,这种模型在具有物理模型基本结构和信息的同时还拥有模型的属性、模型管理以及模型的关联等信息。建筑结构设计模型信息具有关联性、一致性和完备性的特点,能够建立建筑结构设计过程中的数据源,能够有效解决工程数据之间全局共享和一致性的问题。为建筑结构设计过程中的模型自动转化提供了合理的解决方法。
2建筑结构设计模型的自动转化
2.1建筑设计模型与结构设计模型的自动转化
目前,很多建筑企业在进行设计时还是采用比较传统的二维图设计方法,工作人员在进行施工图纸和建筑内部结构的绘制时还是依据固定的设计设计图纸来进行设计的。这样,比较简单的图元识别只能帮助施工作业人员对重大构件的位置加以明确,而较小但要求比较高的细节部分并不能来精准定位,因此使得施工过程变得繁杂,施工任务变得比较繁重,从而使施工效率地下。而统一了各建筑产品描述标准的IFC标准则涵盖了建筑项目的每一个环节,十分精准的描述了建筑设计过程中的几何模型,对不同模型之间的自动转化提供了方便,其主要的优势为:(1)更加容易识别建筑构件,使建筑项目的施工更容易进行。墙体、柱、梁等结构构件是建筑结构设计模型能够容易识别出来的,而经过IFC标准进行模型转化以后,建筑墙体不仅包括结构层,还包括墙体两侧的装饰层和保温层,同时还明确了门、窗等非结构构件;(2)加强了构件之间的关联性,转化以后的信息模型可依据具体实际情况进行二次处理;(3)实体定义和关联关系相结合,使结构的逻辑性增强,基于洞口和墙体实体对结构墙体进行精准的描述,并且定义建筑结构中墙体的多种材质模型,加强对IFC标准的解析是建筑设计向结构设计转化的一个难点,IFC文件解析可根据建筑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自主研发,也可以采用商业化IFC数据解析接口得以实现,最终通过对IFC文件的解析来获得建筑结构设计的模型。
2.2结构设计模型与结构分析模型的自动转化
建筑结构设计过程中的一个比较重要的环节就是建筑结构分析,自动生成结构分析模型以及回传分析结果都是通过结构分析过程得以实现的,目前从国际上使用最普遍的有限元分析软件公开模型格式的数据来看,该过程的实现是比较容易的,建筑结构设计模型和结构分析模型之间的转化还停留在不同有限元分析软件间几何模型的基础上,二者转化的具体过程如下所示:(1)遍历生成的建筑结构设计模型利用有限元软件将结构构成信息导出,进而写入模型文件;(2)对已生成的模型文件,将其导入置软件中,并对此模型文件进行定义补充、荷载的施加,并对结构设计加以分析;(3)通过数据库借口将结构设计结果导入到数据库;(4)将需要的结构构件和构建信息与所生成的结果进行比较,并通过借口导入从而形成关联关系,构建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模型,对工程的量算和施工图纸的实际进行指导。
2.3结构施工图设计模型与工程量算模型的自动转化
工程量算是否准确直接影响项目的造价和工程项目的投资控制。建筑设计模型是建筑工程中工程量算数据的直接来源。目前,我国量算模型数据的转化大多采用三维图形量算软件,实现不了IFC数据的交换,因此只能通过专用的接口来实现数据间的转换。目前,国内应用比较广泛的广联达钢筋抽样软件是通过XML映射模型来实现结构设计与工程量算之间转化的,首先定义XML模型机制,再对模型模板进行定义,多采用模式定义或者文档定义,经过研究实践表明,可替代文档定义类型和稳定定义类型相比,前者表示方式比较灵活,文档采用的语法与相关模型机制语法相比具有高度一致性,并且具有强伸缩性,因此可替代文档类型可实现建筑施工设计模型向工程量算模型的转化。
3结语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初探;影响因素;工作质量
建筑工程质量可分为狭义和广义。狭义-主要是指从使用功能上说,强调的是实体质量,比如说基础是否坚固耐久、主体结构是否安全可靠、采光和通风等效果是否达到预定要求是否合理等。广义-主要指的不仅包括建筑工程的实体质量而且还包括形成建筑工程的实体质量的工作质量。工作质量是指参与建筑工程的建设者在整个建设过程中,为了保证建筑工程实体质量所从事工作的水平和完善程度,包括社会工作质量、生产过程工作质量。现就广义的建筑工程质量控制做初探性的探讨研究。
一、建筑工程质量的特点
建筑工程产品质量与一般的产品质量相比较,建筑工程质量具有如下一些特点:影响因素多、隐蔽性强、终检局限性大、对社会环境影响大、建筑工程项目周期长等特点。
1、影响因素多
建筑工程项目从筹建开始决策、设计、材料、机械、环境、施工工艺、管理制度以及参建人员素质等均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建筑工程质量。因此它具有受影响因素多的特点。
2、隐蔽性强,终检局限性大
目前建筑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一般事后表面上看质量尽管很好,但是这时可能混凝土已经失去了强度,钢筋已经被锈蚀得完全失去了作用,诸如此类的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在工程终检时是很难通过肉眼判断出来的,有时即使使用了检测仪器和工具,也不一定准确的发现问题。
3、对社会环境影响大
与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施工质量的好坏有密切联系的不仅仅是建筑的使用者,而是整个社会。建筑工程质量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而且还影响着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环境,特别是有关绿化、环保和噪音等方面的问题。
二、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的因素
建筑工程项目在业主建设资金充足的情况下,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的因素归纳起来主要有五个方面,即人(man)、材料(material)、机械(machine)、方法(mathod)和环境(enviornment),简称为4mie因素。
1、人员因素
人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人员的素质将直接和间接地对规划、决策、勘察、设计和施工的质量产生影响,而规划是否合理、决策是否正确、设计是否符合所需要的质量功能、施工能否满足合同、规范、技术标准的需要等,都将对建筑工程质量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所以人员素质是影响工程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
2、工程材料
工程材料泛指构成工程实体的各类建筑材料、构配件、半成品等,它是工程建设的物质条件,工程材料选用是否合理、产品是否合格、材质是否经过检验、保管使用是否得当等,都将直接影响工程工程的质量。
3、机械设备
机械设备可分为两类:一是指组成工程实体及配套的工艺设备和各类机具,如电梯;二是指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各类机具设备,如各类测量仪器和计量器具等,简称施工机具设备。机具设备对工程质量也有重要的影响。工程用机具设备其产品质量优劣,直接影响工程使用功能质量。
4、工艺方法
工艺方法是指施工现场采用的施工方案,包括技术方案和组织方案。前者如施工工艺和作业方法,后者如施工区段空间划分及施工流向顺序、劳动组织等。在工程施工中,施工方案是否合理,施工工艺是否先进,施工操作是否正确,都将对工程质量产生重大的影响。大力推进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不断提高工艺技术水平,是保证工程质量稳定提高的重要因素。
5、环境条件
环境条件是指对工程质量特性起重要作用的环境因素,包括:工程技术环境,如工程地质、水文、气象等;工程作业环境,如施工环境作业面大小、防护等;工程管理环境,主要指工程实施的合同结构与管理关系的确定等;周边环境,如工程邻近的地下管线、建(构)筑物等。环境条件往往对工程质量产生特定的影响。
三、建筑工程质量控制措施
针对上述问题和相关的影响因素,为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水平主要从以下几方面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1、建筑工程项目质量控制必须实施动态控制
建筑工程项目质量控制是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一部分,而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是建筑工程项目过程和管理过程的有机结合,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和质量控制随时间、地点、客观条件、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的发展而变化的,因此,建筑工程项目质量控制必须是动态的控制。是指从空间上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每一个部分、每一个子项目,直至每一个设备零件、材料单件,每一项工作、技术和业务,都要保证工程质量标准,才能确保建筑工程质量达到预期的水平。
2、持以预防为主的原则
建筑工程质量控制应该是积极主动的,应事先对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的各种因素加以控制,而不能是消极被动的,等出现质量问题再进行处理。所以,要重点做好建筑工程质量的事先控制和事中控制,以预防为主,加强过程和中间产品的质量检查和控制。
3、建立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体系
在建筑工程项目建设中,参与建筑工程建设的各方,应根据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合同、协议以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1)、项目业主的质量责任
项目业主要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按有关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必须有质量条款,明确质量责任,并真实、准确、齐全地提供与建筑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凡建筑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建筑工程建设有关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均实行招标,依法确定程序和方法,择优选定中标者。建筑工程项目业主对其自行选择的设计、施工单位发生的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2)、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相应的勘察设计任务,不许承揽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以外的任务,不得将承揽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也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或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
3)、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施工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相应的施工任务,不许承揽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以外的任务,不得将承接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也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接工程或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接工程。施工单位对所承包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负责。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确定建筑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4)、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应按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许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让监理业务,不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与项目业主签订监理合同,代表项目业主对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并对建筑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四、结束语
上述针对建筑工程质量控制提出了几点简单的控制措施,希望在建筑工程质量控制工程中对工程技术人员有一定的参考作用。建筑工程的质量控制是一项复杂的工程,只有做各环节的有效控制,才能使建筑工程的质量达到最优。如果能在建筑工程的质量控制中,我们深入细致认真的分析,有效的采取相应的策略,是可以为国家节约很多的人力、物力、财力的,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无形的提高了我们的建筑质量水平。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戚振强著,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
【2】建设工程质量控制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年
本文所要讨论的是工程竣工交付以后的质量责任问题,包括质量责任的不同分类和期限、工程建造的各个参与者如何分担建筑物瑕疵的责任、建筑物权利人对建造人的权利等等。这些问题还将引出针对建筑物有质量瑕疵如何设置保险来保护业主,或者有无相关保险可以使责任人免受索赔?对于这些问题的回答,各国法律制度的答案是各不相同的,研究这些答案,对我们不无裨益。
本文在比较各国在建筑物竣工交付后质量责任制度的几种主要模式的基础上,理解和分析我国对建筑物竣工交付后质量责任的法律规定,并提出引进和推广建筑工程保修保证保险和建筑工程质量责任综合保险的建议,以完善我国的建筑物质量责任制度。
一、建筑物竣工交付后的质量责任的不同阶段及期限
我国《建筑法》对建筑物竣工交付后质量责任的规定,主要见于第62条和第80条。第62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按照工程,供热、供冷系统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该条法律规定,确立了我国对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法律制度,即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内保证使用,其余部位在最低保修年限内保证使用的法律制度,保证使用的责任局限在施工方。《建筑法》第80条规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这条法律规定,则是确立了我国建设工程损害赔偿期的法律制度,即在整个合理使用寿命期内,因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害的,责任者均应赔偿的法律制度,但责任者未限定在施工方。
可见,我国的建设工程法律框架设定的建筑物竣工交付后的质量责任主要区分两个阶段,一是工程质量保修期,二是损害赔偿责任期。这与其他许多国家的建筑物竣工后质量责任体系不谋而合。以下分述之。
(一)质量保修期内的责任质量保修期内的责任是建筑物竣工交付后的第一个质量责任期。我国法律规定,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满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条件即可交付。《建筑法》第61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保修书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质量保修期的责任主要落在施工方肩上。国务院2000年1月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下称《质量条例》)第41条规定:“如果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对保修阶段的质量责任,可以作这样的理解:在保修期内,只要发现质量瑕疵,不管有无损害,施工方均有义务进行修复,如果造成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如果质量瑕疵不是施工方造成的,施工方在履行保修义务后,可以向责任方追偿。只是根据以上一条的规定,对于非施工方造成的质量瑕疵在保修期内引起的损失,施工方是否也应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如何承担、如何追偿的问题尚不明确。
同样是建筑物竣工交付以后的第一个质量责任期,各国法律制度下的质量保修期的替代名称是多种多样,且期限也各不相同。在法国,称“质量保修期”为“正式完工期限”(1978年民法典),期限为自交付之日起一年。比利时和瑞典称之为“保证期”,通常为一年,结束时即为最终交付。荷兰的保修期为3-12个月,澳大利亚、新加坡、英国通常为六个月,瑞典为两年,加拿大的魁北克、葡萄牙则更长,为五年,但公用建筑的保修期为2年。英国的JCT合同把从工程实际交付至最后完工的期限称为“缺陷责任期”。FIDIC文本也是如此。所谓“缺陷责任期”,实际上仅指从工程实际交付至最后完工之间的期限,由承包方对列入“实际完工证书”上的缺陷进行修复,并对在此期间显现的瑕疵进行免费维修。但是取名为“缺陷责任期”,往往引起很多人误解,以为一旦该期限届满,承包商即不对工程缺陷承担责任,其实不然。
不管取什么名字,这段竣工后的特殊责任期间的期限长短因国而异,并非都是一年。荷兰的保修期为3-12个月,澳大利亚、新加坡、英国通常为六个月,瑞典为两年,加拿大的魁北克、葡萄牙则更长,为五年,但公用建筑的保修期为2年。
我国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具体明确了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其中,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最低保修年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的最低保修年限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的最低保修年限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年限为2年。其余部位的最低保修年限由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如果竣工验收不合格,则由施工单位进行整修后再行竣工验收,直至合格后交付。但是在很多国家,有四种不同情形的“交付”:
1、业主对竣工工程完全满意而接收交付工程;
2、非常不满意而不愿接收工程,要求整改后再验收;
3、业主接受工程,但对其中不完善之处与承包人达成减低工程价款的约定。如果不完善之处是由第三方引起的,承包人通常可以向该第三方提起索赔;
4、最普遍的做法是业主先作有条件的接收,而这个条件是承包人必须自费尽速修复瑕疵部分,达到业主的要求。此时颁发的完工证书应当载明所有应当修复之瑕疵。比如,在英国,达到“实际完工”即可交付,建筑师会签发“实际完工证明”。而在美国,工程达到“实质性完工”即可交付,在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即“缺陷责任期”内,承包商有义务修复已发现的、和在该期限内发现的任何质量缺陷。
但是,不管是何种情况下的“交付”,工程交付即意味着工程施工阶段的结束和使用阶段的开始。工程交付的法律意义表现为:
1、交付意味着保修责任的开始;
2、交付意味着承包商无权在未得到业主同意的情况下进入该物业;
3、在承包商提供履约保函的情况下,在此时开始考虑释放保函;
4、工程交付时以下问题一般得以解决:
(1)实际交付工程与合同约定的标准之间的明显差异;
(2)未决的索赔与反索赔。如在工程交付时未能解决,当事人至少应明确如何处理的立场。在很多国家工程索赔时效从交付之日起算。时效长短由法律规定或者由合同约定。比如在瑞典,建筑合同一般约定业主必须在工程交付之日起30天内提出关于工程延期的索赔。
(3)工程款结算安排。法国标准文本规定承包方应在工程交付之日起120天内向业主提交尾款结算的具体金额。瑞典规定为8个月内提交。
5、自工程交付后,业主开始承担保护建筑物不受意外损害的责任(如火灾、盗窃等)。
比较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其它国家的相应规定可以发现:我国立法根据决定整个合理使用寿命正常使用的建筑物的主要部位和非主要部位的不同情况,对保修期作了不同的规定,并且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具体保修年限由承发包双方在招投标过程中竞争以及在设定具体合同时约定的做法,是吸收了国外的先进做法并结合我国国情的创造。这些新规定值得承发包双方高度重视,也值得我们广大律师高度重视。
(二)损害赔偿责任期内的责任质量保修期届满后,意味着另一种责任期间的开始,即进入损害赔偿责任期间。在有些国家这种责任为零。如葡萄牙规定在政府作为业主的情况下,质量保证期后不存在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在大多数国家,业主都可以在一段时期内向有关责任者要求损害赔偿。
保修期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期限因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不同而不同,很多国家的制度本身也在不断变化。以荷兰、法国和加拿大的魁北克为例:荷兰民法典规定了二十年责任期;而法国规定了十年责任期。法国的十年责任期的责任范围为以下缺陷引起的损害:1、影响道路、主要管道、基础、承重结构的坚固,隐蔽工程、与建筑物不可分的设备(其他设计要求有不少于2年的合同保证期)2、工程不符合使用目的。另外,在加拿大的魁北克,非居住房屋和商业建筑的保修期后责任期为5年,而公用建筑则为30年。
与保修期内的责任形式不同,保修期内只要发现任何瑕疵,不管有无损害承包商均有义务修复,不修复将承担一定的后果;但在保修期后的损害赔偿责任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要有损害才可主张赔偿,而且并不是所有的损害都可以获得赔偿。
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如意大利、魁北克、西班牙、瑞典和英国,将损害分为微小损害和重大损害,只有重大损害才可追究责任。当然,至于孰是“微小”孰是“重大”,这些国家的法律和实践都没有一个确定的标准,可以说因事而异。比如在英国,对砖房裂缝程度的分类是根据这些裂缝对结构的影响程度来确定的,从而判断哪些是严重裂缝,哪些是微小裂缝。
尽管没有确切的标准,但各国建筑法律、法规的要求,合同明文或默示条款的要求,以及建筑物所在地特殊文化的需求,都是判断损害大小的一般依据。我国《建筑法》第80条的规定表明:我国立法对建筑物损害赔偿责任期的规定比较严厉,针对建筑物的地基和主体结构以及其他部位,即使在普通部位的保修期届满后,只要因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害的,均可要求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这显然加重了建筑物的制造者包括承发包双方以及勘察、设计等有关各方的质量责任。可以预见,不远的未来,因建筑物质量不合格而请求赔偿的案件将会大大增加。当然,区别于保修期的责任主体,法律并未规定由施工方负责,而仅仅规定了“责任者”。那么,哪些主体可能成为建筑法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期内的责任者呢?
二、建筑物竣工后质量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
由于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不一定依据合同而发生,因此按照建筑物在建设期间是否与业主有合同关系,在建筑物竣工后承担质量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可以大致分为以下两类:
(一)与业主订有合同者,包括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按照我国《建筑法》第24条的规定,业主有可能只与一个项目总承包方签订合同,也可能分别与勘察、设计、施工以及监理和设备采购各方签订合同,建筑法对业主与合同对方的工程质量责任都作了相应的规定。因此,在建筑物竣工交付使用后,按照《建筑法》第80条规定因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害的责任者,就可能是与业主有各种合同关系的对应各方。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这些业主的对应方都有可能成为损害赔偿的责任者。
但国外的规定有例外:意大利的民法典只规定了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的责任,这意味着施工单位必须及时发现和纠正其他建设参与者的错漏,否则将承担责任。但在Emilia-Romagna地区这一原则已得到了适当的修订,该地区1990年有一项法律规定:主要设计人、项目经理、承包人、技术监理、竣工检验人等应签署建筑物竣工的技术文件,声明该建筑物已符合建筑规范及使用要求。如果政府监督员发现这一声明是不真实的,这些签字人都将被处以罚金。
此外,新加坡有一套截然不同的责任分担体系。1989年《新加坡建筑管制法》引入了“有资格的人”、“注册检验师”和“现场监理人”的概念。建设单位如果就施工方过错造成的损害要求赔偿,他可以直接向施工方索赔,也可以向上述“有资格的人”进行索赔,这样,施工方就可以免于承担责任。
(二)与业主没有直接合同关系者,包括:
1、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
在有些国家,当地政府部门有义务核查所有或部分建筑项目的质量情况。我国目前体制下仍要求政府建筑管理部门对所有竣工建筑物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结果说明:合格或者不合格。但我国的《质量条例》关于“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新规定将改变政府过去直接参与验收的做法,而将监督力度转移到施工图的审查和竣工验收资料的抽查。
在英国,法律规定了对政府部门的责任限制,而在有些国家政府部门的责任几乎为零。如新加坡因为有“资格人”承担责任的机制,明确规定政府不必承担责任。
2、质量检测机构
我们可能会遇到的一个问题是:如果对建筑材料质量状况的错误鉴定结论导致建筑物质量瑕疵,瑕疵责任由谁来承担?比如在我国,对商品混凝土的检测通常需要委托专门的检测机构进行、水泥制品使用前必须经过检测,按照我国的合同法和建筑法,使用该产品进行施工的一方仍应对建筑物瑕疵承担责任,然后由承担责任方再依据委托检测的合同自质量检测机构索赔。
3、分包商
按照英、美合同法上“合同相对性原则”,除合同当事人外,任何其他人不得请求享有合同权利,也不必承担合同责任,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无权要求执行合同中约定的第三方权利。由于业主与分包商没有直接合同关系,业主无法直接向分包商主张权利,受害者(如租户、后继使用人)更是无法向直接责任者追索合同意义上的赔偿权利,因而导致众多实质上不公平的结果。为了避免产生这样的结果,在英国盛行一种叫“从属保证”(collateralwarranty)的系列合同,与建筑承包合同配套使用,即业主要求所有的承包商(包括各类分包商)、专业咨询师(包括结构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设计师等)、设备供应商等向建筑工程的使用人、买受人、承租人和贷款人提供书面保证合同,从而建立由这些设备或服务提供商向建筑物权利人直接承担责任的法律纽带。由于一个建筑项目往往涉及数十个、上百个甚至上千个这样的书面保证合同,一些大的律师事务所的建筑法部门得投入不少人力应付这些保证合同的起草、谈判等的繁琐操作。
1996年,英国的“法律委员会”提出关于《合同相对性:关于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的报告,要求英国法对“合同当事人原则”作了重大修改,授予合同中关于第三人权益的执行效力。1998年形成议案交国会讨论,并于1999年11月11日获女皇批准,成为《合同(第三方权利)法》。可以预见,英国今后的建筑承包合同将增加许多涉及包括分包商、供应商、建筑物使用人、购买人、建筑项目贷款人等在内的第三人利益条款的起草,并且对这些条款的内容设置采取更加谨慎的态度。在我国,这一问题已在法律的规定上得到解决。《建筑法》第55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据此,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有权主张索赔的一方可以依据合同,或者在无直接合同关系的情形下依据侵权理论要求总包方、分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供应商
在国外,业主与供应商一般没有合同关系,供应商供应的材料、设备有质量缺陷时对业主的责任表现为“侵权责任”。在我国,建筑材料有甲供料和乙供料之分,但总的趋势是以乙供料为主。前者由建设单位与供应商订立供货合同,后者由施工单位与供应商订立供货合同。但不管是甲供料、还是乙供料,建筑材料在用于施工以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责任对该材料进行检验,或核实有关质保书和检测报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照《建筑法》及配套法规的规定承担建筑物质量瑕疵的责任,而供货单位则按《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货物瑕疵的责任,两者并不矛盾。
三、质量缺陷的分类
《建筑法》第80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之一是:该损害是“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而遭受的。什么是“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呢?它的标准是什么?质量不合格与一般的质量问题的界限又是什么?这些问题目前还难以在现有条文中找到答案。按照一般的理解和建筑行业的运作习惯,工程质量问题可以分为工程质量缺陷和工程质量事故。酿成工程质量事故的缺陷一般是对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外形观感等影响较大、损失较大的质量损伤。从广义上说,工程质量问题都是程度不一的工程质量缺陷,质量缺陷达到了一定的严重程度,即构成了质量不合格。
任何质量缺陷的背后都有导致这一缺陷的行为人的错误和疏忽行为。这种错误和疏忽行为可以发生在整个建筑过程的任何一个阶段,主要包括:1、设计和技术监理过程;2、现场施工过程;3、移交时关于维护和使用建筑物的指导过程。如果按上述阶段分类,可将质量缺陷分成以下主要几大类:
(一)设计缺陷记载在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上的错误或疏漏将从一开始就影响工程建筑的质量。比如对通风的设计考虑不周将引起建筑物通风不良,而结构设计上的错误将带来建筑物沉降、裂缝等结构性缺陷。设计师无疑是承担设计错误的责任主体。
但是,在很多情况下,设计错误带来的缺陷责任的承担主体并非仅设计师一方。在美国,工程边设计边施工的现象很普遍,大部分的具体设计工作是在工程进行施工过程中通过独立技术监理的监督和配合完成的,如果由于监理的过错而导致设计错误,监理也应承担设计缺陷的责任。
承包商也会被要求承担设计缺陷的责任。在英国,承包商有义务在进行施工组织设计时检查设计师的设计。意大利的立法走到了极端,把设计和监理过程中的所有错误和疏忽的责任都压在承包商一方头上。而新加坡走向另一个极端,即有责任的个人直接承担设计错误的责任。但大多数国家都在寻求一种平衡,力求确定设计师、监理师和承包商、分包商、供应商之间承担设计错误的合理比例。新晨
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8条第2款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应当理解为施工单位只在发现了差错后方有义务及时提出,但没有规定施工单位有审查设计文件和图纸的义务。因此,除非合同有另外的约定,承包商一般不承担设计缺陷的责任。至于承包商发现设计有差错而不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应承担怎样的责任,法律没有作进一步规定。
(二)施工缺陷
施工过程的缺陷大部分是由于承包商引起的。承包商最主要的义务是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严格执行每道工序,检查建筑材料、构件的质量。这在各国都是一样的。我国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9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材料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由此可见,建筑材料、构配件等使用到施工工程,成为建筑物的一部分之后,由此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应当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承担,而不论该材料或该产品由谁来采购。但在法国有一项特殊的规定,对于那些称之为“EPERS”的建筑物构配件,比如预制木配件,供应商应当承担因该产品导致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从而免除了承包商对此的检验和测试责任。
(三)指导缺陷
上一篇:医保工作自查自纠报告(收集5篇)
下一篇:对早产儿的护理要点(收集5篇)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