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范旅游市场(收集5篇)

时间:2024-08-16

如何规范旅游市场篇1

关键词:零团费负团费旅游消费者权益旅游市场规范

1、零负团费现象浅析

1.1、零负团费现象具有一定的必然性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随之提升,越来越多的旅游消费促进了旅游市场的发展。但及旅游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便出现诸如“零负团费”等侵害旅游消费者权益的现象。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我国“零负团费”主要发生在游客较集中的国内和出境旅游情形中。

与零负团费这种虚低价格相对应的,是我国的泡沫出境旅游市场。研究各国经济与出境旅游发展关系可以发现,一个国家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在10000美元向10000美元以上过渡时,是该国出境旅游发展的爆发期。而这个阶段一般跨度10年左右。而我国出境旅游爆发之初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出境旅游爆发阶段的经济特征相去甚远。然而,我国出境旅游市场却是持续15年的迅猛增长,由此可见零负团费现象在我国出现是具有一定必然性的。对于该现象,媒体给予的仅仅止于片面的游客权益受侵等内容的曝光。至于“零负团费”现象何以产生,何以至此以及何以解决等问题,便是笔者本文论述的旨趣所在。

1.2、零负团费模式的扭曲性

零团费是指组团社和地接社之间发生的一种自愿的市场交易行为。这种交易行为为某些旅游目的地的旅行社采用,已经固化成为一种经营模式。主要表现为地接社为获取大量客源,牺牲自己的前期盈利,而先让渡给组团社(表现为减或免收取接待费,甚至反向给付组团社盈利);但这并不是说地接社自始至终不为盈利目标,恰恰相反,地接社的此举目的正在于后期的暴利。

为了更加详细了解地接社与组团社之间的盈利模式,有必要将两社间的“正常接待模式”与“零负团费接待模式”加以比较。两社正常的接待模式应当是由组团社全额收取旅游费,然后再依据地接社的协议进行利润分配;在这种模式下,旅游地购物与自费活动均为游客自愿选择的消费对象,且地接导游由于收益直接来源于地接社的分配,因此可想而知,地接导游当然会为旅游消费者的消费质量而尽心尽力。与正常接待模式相对应的零团费接待模式和负团费接待模式则不如是。零负团费模式下,组团社通常只收低成本的费用;该费用一般仅包括自己单方的盈利成分,负责玩往返交通运输后,便不再与旅游过程的其他具体事项挂钩。

此后,消费者进入旅游景点,便进入了地接社的盈利“猎取”目标范围。而导游扮演的角色,则取决于其收入来源于哪方。在正常模式下,地接导游由地接社发放薪酬,而在零负团费模式下,地接社不但不再给与导游薪酬,反过来地接导游一般还要向地接社交费;因此导游便会积极“引导”旅游消费者食宿娱乐消费,销售点获取的利润便用来补足地接社的盈利。

2、导致旅游消费者权益受侵的原因

2.1、消费者消费能力的欠缺是根本原因所在

如上文所述,当国民人均收入达到10000美元左右时,便会爆发旅游消费的高潮。但我国旅游消费主体中一部分消费者往往不具备充分的旅游消费所要求的经济实力,根据需求诞生市场原理,旅游企业便推出各种模式以吸引这部分消费者前往购买“旅游套餐”。最终甚至出现诸如零负团费等现象,使得消费者受骗。这不仅仅是旅游企业自身的问题;宏观而言,旅游市场的运行没有一套合理有效的机制给消费者提供安全可信赖的消费保障,由此产生的缺陷给了“零负团费现象”可趁之机。

2.2、旅游企业恶性竞争,成为始作俑者

可以说,旅游企业是“零负团费”的始作俑者,尤其是旅游社。追求利润的盲目性,驱使旅游社推出超低价产品以引骗游客,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量,挤压同行。善意的旅游消费者却无法得知,隐藏在“低价”后面的,是一连串的“高价强制消费”。待消费者意识到受骗时,却苦于无救济途径以维权。比如,旅游地的饮食费用一般高出普通市场的几倍,消费者没有其他商品可选,于是只能忍受这种变相盈利模式。零负团费现象与地接旅行社的主导地位密不可分。一方面由于种种地方保护政策,组团社不能直接与当地接待部门发生业务关系,其所组织的旅游团队必须交由地接社来接待;另一方面,因为我国客源地组团社“小、散、弱、差”,不具备直接与当地接待部门发生业务关系的实力,而不得不交团。因而组团社处于弱势地位,不能有效控制地接社。

2.3、导游合理追求收入的无奈之举

在这种模式下,旅行社企业普遍对导游实行低工资乃至零工资、导游上缴人头费竞价买团和垫付旅游团款等一系列转嫁亏损的做法。作为旅行社企业的弱势群体,导游人员合法享有的劳动报酬权受到影响。导游虽然一定程度上是旅游市场运行不规范情形下的受害者,但是苦于生计,也只能无视消费者权益受侵,而选择继续受雇与地接社或者与地接社合作,“引导”消费者购物消费,“导游”俨然变性为“导购”。这主要是导游在旅游市场中同消费者一样处于弱势地位而导致的。

3、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机制

3.1、《民法通则》要求民事活动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

《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所谓民事活动,即指平等主体发生的财产关系或者人身关系;旅游消费者与旅游企业作为民法上的平等主体,自当一切民事活动不得违背《民法通则》第四条的规定。因此旅游社应当基于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的基本精神,在法律限制范围内经营,在追求双方主体利益平衡的前提下追求利润。

3.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给与消费者双重保护

旅游消费者是否作为适格的法律主体而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自不待言。该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这是通过赋予消费者权利的措施来给予消费者更高的法律地位,同时,也科予经营者一定的义务,来使得消费者在参与市场活动时,能拥有更高的法律筹码,对抗经营者的不诚实经营等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垄断对产品或服务的信息,因此关于产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法律科予经营者更高的义务以督促经营者尽到诚实信用行为,不得基于不法目的而对影响消费者利益的可披露信息加以任何形式的隐瞒;对于商业秘密的保密性则不予要求,经营者可正当保留。对于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款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即“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日期等有关情况”。

此外消法还科予经营者真实标识义务、质量保证义务、禁止经营者以告示等方式免责、禁止侵犯消费者人身权等义务,对于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保护,可谓充分。

3.3、其他法律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对制作虚假广告的行为明确予以禁止:“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设计、制作、虚假广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1)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

(2)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

(3)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

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

以上两条规定旨在通过促使经营者尽最大义务使信息披露程度最大化,以此达到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

4、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建议

基于上文阐述的原因分析,综合我国现有的法律保护机制,笔者最后总结并提出建议:

首先,我们注意的应当是我国目前漏洞百出的旅游市场规范机制,社会秩序既是社会的黏合剂,也是社会的助动器,更是社会的引擎。鉴于《旅游法》已经于2013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因此,应当切实的将旅游市场纳入《旅游法》的有效规范控制下,促成旅游市场秩序的正常化、合法化。《旅游法》确立了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制度和导游人员合法权益保护制度,但由于初行不久,实践检验不够,需要法律工作者的跟进研究,以不断完善《旅游法》。

其次,应当通过法制宣传等途径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旅游业发展迅猛,旅游经营者为了占据更多的市场份额,获取更高的收益,他们利用不正当的手段侵害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也越来越越严重,如虚假宣传、误导消费、服务缩水等等。经营者之所以敢侵害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旅游消费者的法律意识过于淡薄,不知自己在旅游中享有的诸如旅游安全权、旅游信息知情权等基本权利,也不注重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不知道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客观上就为经营者大肆侵害其权益提供了相当大可能性。

最后,构建消费者协会与旅游协会协调机制,共同引导旅游消费者正确安全消费。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作为由政府部门发起的社会公益性团体组织,其宗旨在于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广大消费者合理、科学消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中国旅游协会是由中国旅游行业的有关社团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组成的全国综合性旅游行业协会,其宗旨为:遵照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代表和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开展活动,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我国旅游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由此可见,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重在立足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向经营者“讨公道”;而中国旅游协会则偏向于旅游经营者的利益。因此二者协调机制的建立将有益于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

项目编号:2013年西南政法大学本科生科研训练创新活动资助项目(项目编号:13XZ―BZX―095).

参考文献:

[1]赵海瑞.中国真实城镇失业率的估算及奥肯定律的再检验[M].西南财经大学,2011.

[2]贾跃千.零团费现象剖析及治理措施[J].社会科学家,2004.(6).

[3]廖善康.论我国旅游消费者的权益保护[J].特区经济,2010.(2).

[4]王利明.消费者的概念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J].政治与法律,2002.(2).

[5]杨春福.论法治秩序[J].法学评论,2011.(6).

[6]罗冬娥.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问题论要[J].求索,2004(7)1.

如何规范旅游市场篇2

关键词:淳安;旅游业;市场化;政府角色定位

中图分类号:F592.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4-0153-04

淳安旅游业发展初期,像许多县市一样,采取了政府主导、推进型的发展模式。可以说,近年来,旅游产业取得令人瞩目的成绩。但在旅游业市场化进程加快的今天,政府在旅游业发展中究竟应居于什么样的地位,该行使何种职能,政府在旅游业发展中起何种作用成为人们争论的焦点,值得做深层次的探析。

一、旅游产业及其存在的问题

旅游产业是旅游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是以旅游者为对象,为其旅游活动创造便利条件并提供所需产品和服务的综合性产业。随着经济市场化,由政府包办的旅游资源开发和经营的局面将逐渐被打破。

淳安县旅游业在政府主导下取得长足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政府职能定位不合理而导致的许多问题:旅游主管部门政企不分,旅游产品结构不合理;旅游精品打造不够,旅游产业要素整合不力;旅游投入不足,宣传促销手段单一,力度小;旅游市场秩序混乱,旅游消费者权益遭受严重损害等。这些问题已成为淳安县以湖兴县、旅游经济强县的巨大障碍。

二、旅游业发展中政府职能的转变

淳安县旅游产业的发展,在给淳安带来诸如扩大就业、增加财政收入带动相关产业发展、促进淳安经济繁荣等正面效应的同时,也给淳安带来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污染,引起物价上涨等不利影响。所以政府在旅游产业发展过程中的主要任务是遏制旅游业发展给经济、社会和文化带来的负面影响,积极利用其正面效应,以服务于社会,促进旅游经济发展。现阶段,政府所承担的主要是市场规范者的职能。因此,应充分认识到市场在旅游经济中的作用,利用市场机制在配置旅游产业要素中的基础性作用,转变政府职能,积极利用市场经济规律引领淳安旅游产业的发展。

(一)在行使职能的范围上,由微观管理为主转向以宏观调控为主

旅游业是一种涉及面极广、关联度极高的综合性产业,需要社会各方面的配合和政府的大力支持,政府在旅游业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政府主导”不是“政府主干”,应体现在制定政策、完善旅游体制、搞好旅游发展规划、确定投资方向、为旅游发展营造良好环境等宏观方面。旅游产业的发展需要政府的推动、领导和协调,但政府不能直接参与企业微观的生产经营活动,把企业的生产经营权和投资决策权交给企业。要抓大放小,有所为有所不为,把主要精力集中于宏观调控,作好引导工作,促使旅游产业快速、健康发展。

(二)意志”管在行使职能的性质上,由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实现由人治行政到法治行政的变革

政府部门尤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协调社会各方面力量,创造一个有利于旅游发展的大环境,服务于旅游业。在职能行使的手段上,应由以行政手段为主转向以法律手段为主,用法律法规而不是“长官理规范旅游产业,以避免旅游管理的随意性和旅游发展的不确定性,使旅游产业在法律法规的规制下获得持续、稳定的发展。

(三)在行使职能的方式上,由传统“管企业”向“管行业”的体制转变

有些人认为“政府主导”就是“政府主宰”。政府这支“看得见的手”完全操纵旅游市场的运行,政府不但管理市场,还直接投资旅游业,景点开发、经营和管理更是由政府来“包办”。而政府直接投资办旅游企业、开发景区(点),往往产生经营管理不善、经济效益低下的通病。政府部门把主要精力集中于企业微观管理上,导致该由政府部门管的旅游业发展的宏观方面却管理缺位或不到位。加上经营机制的落后,旅游企业应有的效率和活力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和展示。为了有效地发挥政府管理旅游业的职能和构建更有利于市场竞争发展的经济管理体制,要求政府基本上退出微观领域对生产经营性企业的参与和干涉。因此,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不应再直接干预企业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从管企业转变到管行业上来。作为旅游产业的主管部门,应在县政府指导下制定本地的旅游业发展规划,完善行业法规,使行业发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加强行业的宣传和促销,搞好旅游行业的标准化建设,抓好旅游资源的调研和保护工作,协调好内部及与其他行业的关系。采取规范、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和审批等管理手段,确保旅游行业的健康、规范化发展。

三、淳安旅游管理职能的定位分析

根据上面的论述,结合淳安旅游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淳安旅游管理职能应定位在如下六个方面:

(一)做好全县旅游规划

如何规范旅游市场篇3

旅游业作为一门先导产业,客观上要求其管理模式和企业组织形式能按照市场经济的特有规律进行运作。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体框架中,旅游业应最先实现与国际接轨并按照国际惯例组织行业生产。但中国旅游业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特殊历史条件下,还未来得及理顺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与企业的关系和企业与市场的关系,从而使行业缺乏应有的持续发展内动力。这两对关系中,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处于中心位置。这个问题的提出,并不否认中国旅游业在一些具体措施方面已经按照国际惯例进行操作。从宏观上看,旅游业在行业管理和行业服务的实践中已经摸索出了一系列适合中国特色的行业规律,并制定了有效的规章制度,使旅游业在发展中有章可循,这对规范行业行为产生了实际效应和深远的影响。企业在组织生产过程中尽管还有些差距,但已经开始向制度化和标准化过渡,并被越来越多的国内外旅游者所认可和接受。

上述两对不调和关系的形成和存在,既有其深远的历史原因,更有其剪不断的现实联系。我们可以从两个不同的视角来评判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业间的不协调因素。首先是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不能在市场经济中找准自己的角色,角色不定位就很难弄清楚自己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这一方面是因为政府部门尚未脱离计划经济的惯性作用;另一方面是管理部门受自身利益的驱使(这特别表现在对直属企业的管理上)。由于行政部门把直属企业看作是自己的经济利益源泉和传统权力范围,因而不愿把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改造成相对独立的法人企业,在行使政府职权进行行业管理活动中,就不可避免地在行业管理中导致不公平待遇,直属企业和非直属企业不能等同视之,从而降低行业管理的威信。当然旅游管理部门也可找到充分的托辞来为自己开托,政府给旅游管理部门的行政开支实在难以实现行业管理和行业服务所需费用的平衡。

从企业的角度看,企业惰性和企业领导人的怯懦是企业改革的主要障碍。在世界旅游业和中国旅游业一片繁荣的景象中,旅游企业的经济效益相对于许多困难中的工业企业要好得多。企业在比较中,内部很容易滋生一种不求上进的惰性。加之一些企业领导人不能认识到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对企业全面走向市场诚惶诚恐,对企业在市场中的生存能力缺乏信心,因而不能以一个企业家应有的胆识把企业引向市场,却甘愿接受管理部门的直接干预,哪怕是任其摆布,只要不丢官位便是。于是,在政府管理部门与企业的双向选择中居然有了一种契合,那就是维持现状。管理部门有了干预企业行为的权力,而企业也无可奈何地接受着政府的干预。迄今还有一些旅游企业的性质是事业单位,而这些企业则乐不思改。

企业改革从本质上说应是企业自身的要求。当一位真正的企业家认识到企业需要什么样的组织形式和内部运作机制以适应市场的客观要求时,他便会不失时机地改变现有企业模式。但由于中国具有远见灼识企业家的匮乏,企业领导人不是向企业负责而是向主管部门负责,旅游企业与市场的关系便很难理顺,企业的组织形式不能创造一种机制保证企业的行为规范,结果常常是“后院起火”。

中国旅游业的现有体制是产生两对不调和关系的根本原因,而两对关系的存在又维护了现有体制的稳定。只有打破这种僵局,中国旅游业方能注入活力,在竞争激烈的大市场中求得生机。政府管理部门应以建立大旅游市场的战略眼光率先迈出第一步。但在改革的呼声中,事实恰恰相反,我们更多地是单纯谈论企业的改革,却并未把管理模式的改革提上议事日程。

二、旅游业管理模式的改革

1.旅游行业管理的本质。纵观世界各国旅游业管理模式,无论其管理部门作为政府的独立部门存在还是隶属于商务部、交通部、文化部、经济部,其管理模式主要有三:一是旅游管理部门作为政府行政权力机构,代表政府行使管理权力,如美国商务部旅行游览管理局、加拿大政府旅游局、法国政府旅游局、英国政府旅游局、瑞士国家旅游局、泰国政府旅游部等。二是旅游管理部门以半民间半官方的协会形式出现,但实质上行使了一部分政府职权。如香港旅游协会便是典型例证。三是公司管理模式,即全国旅游总公司按企业集团的管理方式对旅游企业实施垂直管理,如韩国旅游总公司。无论三类管理模式在管理方法上如何变化,但它们的最终目标都是通过各类管理手段来贯彻行业意志,规范行业行为,促进行业健康持续地发展。

2.中国需要真正的政府管理模式。中国目前处在一个市场经济初期发育阶段,不健全的法制与不成熟的市场并存。在这种历史条件下如施以协会或公司管理模式显然是不合时宜的。旅游管理部门既要根据行业发展情形制定竞争规则又要施以强有力的手段来监督这些规则的贯彻落实。要确保这些功能的有效运转,则非依靠政府行政权力不行。迄今为止,政府权力还是企业认同的规范市场行为的最佳手段。

中国各省、市旅游管理模式在形式上多为政府行政管理,并冠之以“旅游局”的名称。还有的地、市将外办与旅游局揉在一起。但值得注意的是,许多地方的旅游局都未进入政府序列。这实质上体现了当地政府把旅游业当作一种边缘产业的政府经济格局。这样模糊的管理模式有四大弊端:首先,旅游局在代表政府制定法规和行使管理手段时有些名不正言不顺。其二,旅游局在与序列部门工作协调中总处在边缘位置而难以进入中心角色。其三,旅游局没有畅通的渠道使政府核心决策者获得充分的旅游业真实信息以制定合适的产业政策。其四,由于旅游管理部门与政府的关系没有理顺,行业管理的权威便被削弱。

既然中国旅游业需要政府行政管理模式,而且旅游局在形式上也代表政府行使职权,那么为什么还要把旅游局排挤在政府序列之外并使之工作难度复杂化呢?在全国机构改革和公务员制度改革过程中,旅游局能否获得一个与序列局同等地位的机会是全旅游行业和各地决策者应严肃思考的问题。尽管一些收益较好的旅游局不愿进入政府序列,但从行业管理的需要来看,我们应舍小利求大利,庄严地行使政府赋予的权力。

3.如何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政府管理模式。要建立一种管理模式就是对管理部门的角色实行定位。在政府行政管理模式下,管理部门应放弃对直属企业的直接管理,超然于对个别企业的利益渴求,面对整个行业进行宏观管理和宏观服务。笔者不赞同管理部门同时挂上“旅游局”和“旅游总公司”两块牌子,这既不符合市场经济中政企分离的原则,也不能保证在行业管理方面的公平性。企业是以实现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而管理职能是以规范行业行为为首要任务,他们之间的利益取向不能说没有对立的方面。具体而言,旅游管理部门应主要行使好如下职权:

A、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并在此基础上保证供求关系的总量平衡;

B、负责组织社会力量对旅游资源开发的规划及旅游项目的审批;

C、负责制定行业管理法规并通过各种手段监督实施;

D、组织旅游业对外宣传促销,塑造所在地在国际国内旅游市场上的整体形象;

E、组织开发适宜的旅游产品;

F、组织行业人才培训,开发行业人力资源;

G、提供行业服务,使管理手段和服务手段并存。

4、建立多层次、多侧面的旅游业管理网络体系。政府行政管理是中国旅游业管理的主要手段,但并不是唯一手段。旅游行业规范的形成和发展需要通过多层次、多侧面的管理网络体系来制定、贯彻和监督行业行为标准,从而形成一种行业制度或者说行业纪律。这个目标的实现不是单纯依赖于旅游管理部门的努力就能完成的,但旅游局应在这个管理体系中起核心作用,并有责任扶持这个体系的形成,操纵其运作以完成行政管理意志。

旅游行业协会应成为管理网络体系中重要的一个层面。成熟的市场经济要求其企业主体自觉遵守公平竞争规则,协会是行业自我约束的重要组织形式。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都注重协会在管理中的作用。协会管理的优势在于从企业自身实际利益要求出发,从而超脱于管理组织的自我利益,以被约束对象更易接受的方式完成行业管理意志。但协会只能成为当前中国旅游业管理的辅助手段。

发挥社会公共监督、消费者监督作用是完成行业管理的又一重要侧面。我们应建立一种沟通消费者与管理部门的畅通渠道,为消费者创造一种信心和安全感。旅游业是一门综合性很突出的产业,涉及的其他政府管理部门都在自身的职能范畴内对企业经营行为的某个方面进行管理。公安、文化、文物、环卫、城建、规划、宗教、园林、物价、工商等部门既可能成为发展旅游业的捍卫者,也可能成为发展旅游业的制约因素,这就看旅游主管部门如何在政府的协助下,在尊重旅游业的行业规范和行业标准的情况下,协调其它部门全面运转。

独立的旅游企业的自我约束是行业管理要达到的高级目标。如果每个企业都能自觉遵守市场规则,以服务质量为杠杆,公平竞争,那么旅游行业管理的重点应从对个别企业的管理转移到宏观调控和总量平衡的职能上来。但这种目标的实现在我国还需要相当长的历史时段。当前政府管理部门的当务之急是制定合适有效的政策法规及行业标准来制约企业不成熟的市场行为,强行使企业纳入轨道,在秩序中发展,而不是任其徘徊不前或恶性发展。

5、寻求新的经费来源。建立政府行政管理模式,管理部门与企业在经济利益上脱钩后所面临的最大困难便是资金的缺乏。只依靠政府的行政经费是难以维持庞大的行业管理和行业服务的。以前靠收取直属企业管理费来服务于整个行业这对直属企业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在新的体制下,管理部门所需经费来源有三条途径:

A、建立旅游发展基金。这已在全国一些省、市得到实践。通过从旅游企业的营业收入中收取一定比例的经费来建立旅游发展基金既符合国际惯例也符合企业的根本利益。企业所缴纳的那部分资金实质上是以个体货币投入转化为整体货币资本投入。旅游业的特殊性对整体城市形象的要求比对个别企业的要求更为重要。只有当一个城市或一个地区的整体旅游形象被世界所认可后,方能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上争取应有的份额。

旅游发展基金征收的范畴、方式和数额可在全国统一政策范围内根据各地情况而定,但该基金的主要用途是基本一致的,应主要用于:(1)市场开发、促销及调研;(2)旅游产品的开发和行业组织活动;(3)资源开发导向和激发;(4)旅游人力资源开发。

基金各类用途的比例可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分配,但绝大部分应用于宣传促销,这可参照旅游发达国家宣传促销费占旅游业总收入的4‰的比例来进行预算。

B、建立旅游行业国有资产运营公司。这一构想是基于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最终要求来设计的。旅游企业资产中占大头的是国有资产,而这些资产的管理权分布在众多行政管理部门手中。这种产权虚置的状况使国有资产缺乏合理的监控手段,而易于流失。随着政企分开和企业进入市场,这类国有资产应按行业归属建立国有资产运营公司,该公司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全权对所管辖资产负责其增值保值。这种设想对于旅游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优化组合创造了一种较为理想的客观环境,从而打破以前资源分化、不合理竞争的局面,同时也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业管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这里需要重申的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运营公司政企应截然分离。但公司经营国有资产所获得的利润应在明确的政策范围内按一定比例缴给旅游管理部门以补充行业管理和行业服务所需经费。这笔资金也应主要用于宣传促销。

C、在现有国有资产经营体制下,政府税务部门将征收的旅游企业所得税按照一定比例返还给旅游管理部门。这样做的结果是政府通过扶持旅游业的发展将收取更多的企业所得税,旅游经济会更具活力。

三、旅游企业改革的总思路

1、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应是以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最优组合为方向;以转换企业内部经营机制为手段;以培育一个完善的、成熟的旅游市场为终极目标。旅游者个人需求的变异与企业服务品质的差别所形成的旅游业特征决定了旅游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形成行业垄断的可能性不大,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局面使旅游业呈现出一派繁荣景象。旅游业的竞争是必然的,而各地旅游资源的互补性又构筑了旅游业相互渗透、相互联合的另一侧面。可以说竞争和联合在旅游业中几乎占据同等重要的位置。一位优秀的旅游企业家既要率领企业不遗余力创造出特征鲜明的名牌效应以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同时他还应懂得如何通过联合以求得市场的扩张。

如何规范旅游市场篇4

关键词:内蒙古;旅游法;市场竞争力;创新;游客体验;旅游产品;提升策略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0-00-01

2013年10月1日,我国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从法律层面围绕我国旅游产业发展中的主要关系和核心问题做出了全面规定,昭示我国旅游业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运作新阶段。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活方式的改变,旅游业成为了与石油、汽车等产业同等重要的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角色发生了深刻变化,是我国经济发展中不能缺失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各地旅游地应该具备怎样的市场竞争力呢?如何提升市场竞争力呢?这是值得深入探讨的重要问题。

内蒙古有着悠久而深厚的蒙元文化、辽文化、红山文化,壮美的草原风光,苍茫的林海,雄浑的大漠,浩淼的湖泊,浓郁的民族风情,这些成了该地独天得厚的旅游资源。随着旅游业兴起,内蒙古采取了诸多措施大力发展旅游业,以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经过多年建设发展,内蒙古旅游产业初具规模,但是与国内外热门旅游地相比仍然较为落后,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市场竞争力不足。在旅游法实施的背景下,我们有必要针对内蒙古旅游产业现状,从市场竞争力的角度出发,明确市场定位,创新旅游产品和服务,突显自身优势,以吸引游客。只有具备市场竞争力的旅游地才能吸引游客。

一、内蒙古旅游产业发展现状

内蒙古自治区是我国第一个少数民族自治区,从1978年改革开放起,该地旅游业经历了起步、产业形成、纵身发展三个重要阶段,目前已经初具规模。截止目前,内蒙古旅游业已经形成了4条旅游精品线路、12个重点旅游区,未来还将持续拓展规模。4条旅游精品线路是:呼伦贝尔――兴安盟草原、森林、冰雪、边贸旅游线;锡林郭勒――赤峰草原、蒙古族文化、辽文化、地质奇观、温泉度假旅游线;呼和浩特――包头――鄂尔多斯蒙古族文化、草原、沙漠观光旅游线;阿拉善宗教朝圣、居延文化、航天科普、沙漠观光旅游线。尽管如此,内蒙古旅游业的发展速度和规模仍然不能与北京、海南等旅游区相提并论,对此,该地政府制定发展规划、加快旅游精品建设、提升服务能力,力求提升在旅游市场上的竞争力。此外,在当地旅游业蓬勃发展的情况下,生态破坏行为、行风问题屡见不鲜,如违规经营、欺客宰客等,严重阻碍了旅游业的深入开展,损害了广大游客的切身利益,威胁到了旅游业健康、持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实施后,我国旅游业进入法制建设阶段,以上种种问题得到有效遏制,但尚未杜绝。中国有句老话,“无规矩不成方圆”,加强旅游业法制建设、建立正确的行业思想和价值观是内蒙古旅游业当前面临的重要工作,只有持续加大这方面投入,内蒙古旅游业才能实现规范、健康发展,提高市场竞争力。

二、内蒙古旅游业市场竞争力提升策略

1.制定发展规划,指导当地旅游业前进方向

内蒙古有着浩瀚广播的旅游资源,散发着无穷魅力。旅游法实施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对当地旅游业实行科学规划、科学建设、科学管理,严厉打击行业风气问题,走精品旅游资源建设与发展之路。为了达到这些,笔者提出了以下建设性措施。

2.明确市场定位,提升对游客吸引力

游客是旅游业赖以生存好而发展的前提条件和基础,没有游客,旅游地也就失去了生存之源,只有不断拓展客源市场,有足够的客源才能维持与促进旅游业发展。同时,旅游客源的多寡直接体现着该游区的市场竞争力。在内蒙古旅游业发展呈上升势头的时候,要明确市场定位,与其他旅游地差异化发展,这就要对当地风光、文化、风俗等有个明确了解,持续拓展旅游资源,创新旅游产品和服务,推进旅游产品由观光向城郊休闲度假、观光、商务、会议旅游等产品的转换,以满足游客需求并吸引游客。对此,在旅游产品设计上要更加注重游客体验,以“三无产品”为主,即无自费无购物无小费,严格规范自费、购物等环节,规范行业之风。

3.加强旅游精品建设,提升旅游产品竞争力

目前,内蒙古旅游业主打产品都是以粗放的草原风光、浓郁的民族风情为主,缺少精品旅游资源。对此,相关部门要加大对重点旅游线路和旅游区建设,使原有的旅游产品发展为精品产品,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加快新产品开发建设,实现多元化发展。例如,草原、沙漠、森林、温泉、工农牧等内蒙古旅游业的主要产品,虽然冰雪草原也是一个能吸引游客的自然景观,但是由于受气候条件限制,这一旅游资源并没有成为该地代表性的旅游产品,使得旅游季节性十分明显。这一问题的存在导致内蒙古旅游业产品经营不连续,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当地旅游业发展。对此,内蒙古旅游区要加快冰雪旅游产品的开发,突显草原风雪特色,实际中也是这样做的,呼伦贝尔市、阿尔山市、呼和浩特市和乌兰察布市等地都建设了很多冰雪旅游产品,有效缓解了旅游季节性问题。

4.不断创新与开发,提升持续竞争力

旅游产品的开发不能满足于现状,只有不断的创新,才能使当地的旅游业具备持续的市场竞争力,对此,要针对游客需求持续加大创新,增强产品的产异性和独特性,以提升市场竞争力。例如,发展动机旅游项目,延长内蒙古旅游时间,降低旅游淡季损失。

三、结束语

旅游法的实施规范了旅游行业,为旅游产业发展带了新机遇,但内蒙古旅游业在国内的旅游市场上的竞争力有些不足,对此,要加大当地差异性旅游资源和产品的开发与创新,注重冬季旅游产品开发,缓解旅游季节性问题,形成具有竞争优势的精品旅游线路的重点旅游区,同时还要规范行风,杜绝欺客诈客等行为,以促进当地旅游业健康、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局编.内蒙古导游基础[M].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7.

[2]张德荣,崔俊梅.内蒙古旅游业发展现状及对策的探讨[J].内蒙古统计,2012(1).

如何规范旅游市场篇5

但是,同一切新生事物一样,中国旅游业作为一个新兴产业部门毕竟还有很多不成熟的地方,尤其在法制建设上。如何建立健全与社会整体相适应的法制体系,以法治业,以法兴业,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严峻课题。本文拟就这一问题在此作一阐述。一、旅游市场现存的问题。

目前旅游市场尚是一个不成熟的市场,因而存在许多问题。从宏观上讲,主要是:1、旅游宏观调控乏力。行政管理部门权威不够,缺乏强有力的宏观调控机构。部门所有、各自为政的传统习惯难以改变,局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使市场难以实行统一管理。同时,与管理相应的一系列配套政策、法律法规、措施未跟上,使行业管理形成既无“权力”又无“法力”。2、现行旅游体制难以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特别是国营旅游企业,面临着与全国国营企业共同的问题,也就是如何转换经营机制的问题。3、旅游业发展到如此规模,但“旅游法”以及与旅游相关的法律,如“饭店法”、“旅游安全法”、“旅游景区安全管理法”等至今未出台。与我国市场经济的法制体系日趋成熟形成了巨大的反差,使旅游业发展的许多问题无法确定下来,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不能法定化,旅游行业管理的范围、旅游管理职能的划分等长期以来有争议的问题得不到解决。从微观上讲,由于法律制度不健全,旅游市场也出现了许多问题:企业之间利用不正当手段窃取商业秘密,盗用企业名称,损害企业利益等竞争行为;推销假冒伪劣产品,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服务态度恶劣,故意刁难旅游者,擅自减少服务项目,改变旅游日程;导游不导,擅离职守,造成旅游者人身、财产损失;餐饮质量低劣,不符合卫生标准,甚至出现食物中毒;“黑导”、“黑车”、“黑摄影”扰乱旅游市场秩序;景区商贩尾随兜售,强买强卖,致使景区秩序混乱等。

旅游市场出现的这些问题,无论是宏观的还是微观的,它们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从法律的角度看,这些联系都带有某些法律上的特点,都有可能转化为法律问题。这是因为各个主体都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彼此之间如果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即会引发出法律问题。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宏观调控,实施管理行为时,侵犯了旅游企业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违法对其造成损害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旅游企业未向旅游者提供约定的服务标准也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因旅游职工个人原因所造成,企业则要追究个人的法律责任;旅游者在游览过程中进行违法活动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样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损害也会要求直接责任者担当法律责任等。因此在市场经济下,在法制的国家里,一切问题都有可能转化为法律问题。二、政府必须对旅游市场进行调控。

旅游业的调控是指政府为实现旅游业供需总量的平衡,保持旅游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而对旅游市场进行的调节和控制。

为什么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还要提出旅游市场调控问题?主要基于以下原因:1、旅游业的特性决定的,旅游业是一项综合性、依托性极强的行业,它的涉及面之广,覆盖面之大,是其它行业无法比拟的,也正因为如此,决定着它具有一定的脆弱性。只要任何一个行业、任何一个市场风吹草动,都会对旅游业产生一定的影响。旅游供给是由旅游需求所决定的,而旅游需求只能通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集各种信息,经过综合分析才能从宏观上把握旅游需求的脉络,指导旅游供给的发展。而旅游业本身是一个综合性的产业部门,旅游业内部的吃、住、行、游、娱、购六大行业存在客观比例,要求按比例协调发展,而市场调节是一种事后调节,有一定的时间差,旅游企业及个人掌握的信息不灵,微观决策有一定的被动性和盲目性,一旦决策失误,就可能出现结构失调,浪费了旅游供给,损失了效率,所以单靠市场本身调节不能保持旅游业的良性发展。因此,对旅游业来说,政府调控尤为重要。2、市场功能有缺陷。例如,有些当事人不付代价便可得到来自外部的经济好处:如兴建道路可以带来附近地价上涨,同时可以使道路附近的旅游企业的地理区位升值,还有旅游饭店及旅游景点建成后,附近的旅游企业也因此受益,出现所谓“搭车”现象;有些旅游企业的活动会造成外部主体的经济及其它方面的损失而得不到补偿,如:娱乐场所对附近居民的干扰情况,旅游景点的开发,可能由于保护措施跟不上,容易造成环境污染,我国接待的旅游者大多来自发达国家,他们的消费水平高,可能会引起国内一部分居民的模仿和攀比,形成“消费早熟”,最终可能拉动旅游区的物价上涨。这类外部影响一般不可能通过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得到补偿和纠正。3、我国虽然幅员辽阔,资源丰富,但旅游资源分布比较分散,且周围环境较差,而我国又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国家财力有限,只有通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总体考虑,用有限的资金重点地逐步开发,才能形成我国旅游业的“拳头产品”,才能在强手如林的世界旅游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

旅游市场的这些特点阐明了调控的至关重要。因此只有发挥政府旅游机构的调控作用,才能保证旅游业的良性发展。

三、法制是实行调控的根本手段。

综上所述,旅游业实行调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如何才能有效地对旅游业实行调控呢?笔者认为法制是实行调控的根本手段,这是因为:

1、调控的模式是“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其核心是对市场的调控,而法制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个主要手段(另外两个分别是:监督体系、同业之间监督和企业自律)。

2、法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对旅游业调控也必须用法律手段。而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体系框架已经基本形成,为我们依法调控旅游业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3、法制也是我国旅游业17年发展历史经验的总结和概括。经济政策、必要的行政手段、经济法规是调控的主要手段,前两个手段在我国旅游业的发展过程中都发挥过作用,但由于它们存在一定的弱点,必须进入法制阶段。大体可分三个阶段:(1)、以经济政策为主阶段(1978—1985年)。这一阶段的主要标志是建立了机构,并提出了具体的旅游发展政策。1978年以来,随着旅游业的迅速发展,规模日益扩大,旅游供给严重短缺,制约了我国旅游业的发展,为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中央于1984年提出我国旅游发展的“四个转变”,旅游基础设施的建设要“五个一起上”的政策,这些政策的提出,调动了社会各方面办旅游的积极性,旅游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由于政策太概括、太笼统,对政策理解的偏差以及与此相适应的配套政策、措施、管理办法没有同步跟上,管理机构的权威不够,没有及时出台一套严密的法规,旅游管理部门在实践上无法实行强有力的、有效的调控,导致了调控失调,旅游市场混乱。(2)、以行政手段为主阶段——行业管理阶段(1986—1988年)。从1986年开始,我国旅游业列入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我国旅游业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部门和一项产业纳入了全社会统一管理的轨道,同时也向旅游管理部门提出了加强行业统一管理的要求,为了加强行业管理,全国强化了管理机构,国务院成立了以吴学谦副总理为主任的国家旅游事业委员会,各地理顺了机构,1986年12月17日,中共北京市委、市政府决定撤销原市旅游局和原市饭店总公司建制,按照宏观加强管理、微观放开搞活的原则成立了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统一管理北京城乡旅游事业,改变了过去多头、分散管理的局面。这对加强旅游全行业管理,提高旅游服务质量,产生了积极作用。但由于行政手段主要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因此在调控中容易陷入“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恶性循环。(3)、向法制手段过渡(1989年至今)。我国旅游业前10年的发展,经历了从旅游政策为主,到旅游行政手段为主阶段,每一阶段都是对前一阶段的完善和深化,同时也是我国旅游业发展水平的客观反映。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旅游业的宏观调控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方面要继续贯彻执行以前所制定的至今仍行之有效的方针政策,针对旅游业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采取有效的行政措施,但更重要的是要加强法制建设,这才是解决旅游业中存在问题的根本所在。1985年5月,国务院颁布了《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旅?涡姓?ü妫?曛咀盼夜?婪ü芾砺糜我档目?迹?保梗福鼓暌院螅???艘郧傲礁鍪侄挝?鞯牡骺厥导?螅?礁鍪侄蔚娜醯阒鸾ケ┞冻隼矗?糜喂芾砘?乖谑导?腥鲜兜搅朔ㄖ频淖饔茫??蛞苑ㄖ谱魑?骺氐闹饕?侄巍T诼眯猩纭⒙糜紊嫱夥沟辍⒌加喂芾淼嚷糜我档幕?净方诤椭卮笪侍馍下叫?洳剂诵矶嗦糜蔚ハ罘?伞⒐娑ê桶旆ǎ?渲芯??裨号?及洳嫉男姓?嬲掠兴母觯??衣糜尉衷谥叭ǚ段?谥贫?耍罚岸喔鲂幸倒嬲拢?鞯芈糜涡姓?棵乓哺?莞鞯氐氖导手贫?诵矶嗟胤叫月糜畏ü妗?nbsp;四、加强法制建设,依法调控旅游业。

法制是加强旅游业宏观调控的根本所在,但从旅游业法制建设的现状来看,我们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法制建设,尽快形成旅游法制体系,使旅游业的发展有法可依,才能保持旅游业良性发展。

旅游法制体系应包括以下四个层次,即:(1)、旅游法,是旅游法规体系中的主体法,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颁布,现在尚未出台;(2)、条例、规定等,是由国务院颁发或批准,由国家旅游局颁布的,如《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3)、国家旅游局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制定颁发的规章、制度、办法等,如《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等;(4)、地方政府或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制定颁发的地方旅游法规,如《北京市执行〈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的处罚细则》等。旅游立法主要是培育旅游市场机制,建立旅游市场规则,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即:(1)、市场主体制度,即关于市场当事人必须具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规范;(2)、经济合同制度;(3)、市场竞争规则,即明确市场竞争的性质、范围以及是否正当的法律制度;(4)、市场调控制度,即旅游行政部门对旅游市场宏观调控的制度化、法律化。

1、尽快出台旅游法。

我国的“旅游法”从1982年开始起草,几易其稿,但始终未列入国家的立法计划,这其中既有认识上的原因,也确实存在不少困难。困难之一:旅游业是综合性行业,其覆盖社会生活面广,行业界面模糊,很难规范。如旅游饭店分属众多的部门,虽然旅游部门所属的饭店占有一定的比例,但由于“利益驱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实际上很难对所有饭店进行管理,数量众多的以销售旅游品为主的商店,其属性上更多的为商业成分,更难有一个统一的运行规则,因此,制定旅游法的阻力也就比较大。困难之二:与相关法规的衔接在技术上复杂,如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风景名胜区和文物景观的管理权分属建设部门和文物部门,《风景名胜管理条例》、《文物保护法》已经实行,对管理权的归属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如果《旅游法》规定由旅游部门管理风景名胜区等,必然与现行法律发生冲突,但旅游业作为一个综合性的产业部门又不能将这些部门割裂开来。这些困难都需要经过周密思考,认真分析,全面平衡,慎重决策的工作加以解决。

出台旅游法是旅游业发展的客观要求:(1)、我国旅游业经过了十几年的发展,已经具备了相当大的行业规模,亟需将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法定化。(2)、旅游业作为一个产业部门,应有本行业的基本法律。近几年旅游业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也说明了必须依靠法律,规范旅游市场,保护旅游企业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才能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3)、由于旅游业的综合性,只有尽快出台“旅游法”才能实现对旅游业的宏观调控,协调旅游事业与其他行业的关系,妥善处理与有关行业法规的衔接。(4)、要建立健全我国的旅游法制体系,“旅游法”是一个基本法,应尽先出台。同时,多年的旅游管理实践表明,仅靠单项法规,不足以调整旅游活动中产生的所有旅游法律关系。当今的旅游业经过了十几年的大发展,已造就了出台旅游法的社会基础和良好条件。首先社会对旅游业的性质、特点、规律等都有了基本的了解和认识,承认了旅游业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发现了旅游业中存在的问题,看到了需要解决的困难,明确了法律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其次,奠定了较为雄厚的组织基础。十多年的旅游立法、执法实践,在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中都有了法制工作机构,并培养了一批旅游法制干部。

旅游法应主要包括旅游业发展中带有根本性的问题,把国家对旅游业的发展方针、政策、战略法定化,协调与旅游业发展相关的各方面关系和利益,如: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旅游业的行业范围,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职责、管理权限等内容。在体例上,可分为十章,即总则(地位、作用、范围)、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机构、职责、权限)、旅游资源、旅游业发展规划、旅游客源市场、旅游教育、旅游者的投诉与受理、旅游派驻机构、法律责任、附则。

2、抓住旅游业发展的几个主要环节,没有制定出法规的,尽快制定;已经出台的法规,要加以配套和完善。

由于旅游法的出台比较复杂,涉及面广,难以在短期内出台,而旅游业的发展又迫切地需要法制来规范,因此,旅游行政机关可以在自己职权范围以内,抓住旅游业发展中的几个主要环节,没有制定出法规的,尽快制定。饭店现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规模,而且是旅游业中的一个主要环节,但现在处于无法可依的阶段,应尽快制定《旅游涉外饭店管理暂行规定》,还要抓紧制定《旅游车船管理条例》等旅游业发展急需的法规,尽快改变旅游管理无法可依的状况,在无旅游“大法”的情况下,争取做到在旅游活动中的几个主要环节上有“小法”可依。要根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抓紧已经出台规章的配套、完善,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如尽快制定《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同时要根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修改、补充、完善现有法规,如国务院于1985年施行了《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对旅行社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我国旅游业的发展,旅行社的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突出表现为:旅行社体制呈多元化趋势,即由以往单一的国有旅行社,发展为以国有制为主体,集体所有制、联营制、股份制相继出现的趋势,还出现了合资旅行社;由以往国、中、青三大旅行社为骨干,为数不多的旅行社经营旅游业务,发展为数量众多的旅行社相互竞争的局面;由以往单一的接待入境旅游,发展为入境旅游、国内旅游与有控制的居民自费出境旅游相结合的格局。由此产生的各种新的法律关系在现行的《暂行条例》中都没有规定,亟需补充、修订。同时在旅行社的经济成份、经营形式、经营业务、经营规模变化发展的同时,出现了大量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如:由于缺乏必要的旅行社经营行为规则,无法统一有效的管理旅行社经营行为,造成旅游市场秩序的紊乱;由于缺乏必要的保障机制,因旅行社责任造成的海内外旅游者人身伤害和财物损失,得不到有效地解决;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旅行社违反“先收费,后接待”的原则,致使海外旅行社拖欠款情况十分严重,极大地影响了旅行社及相关旅游服务企业的正常经营。另外,现行《暂行条例》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权规定不具体,难以操作,不能有效地制裁违法行为。旅行社作为“龙头”,旅行社管理法规是旅游法制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国家应以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旅行社发展的实际情况,把旅游业十几年发展经过实践检验证明是必要和有效的政策、规定,如许可证制度、年审制度、旅游保险制度、质量保证金制度等上升为法律?娑ǎ?怪?ㄖ苹?T谥贫ɑ蛐薷摹⑼晟葡钟蟹ü娴墓?讨校??寐糜涡幸档墓鄣悖?咏?⒙糜畏?商逑档母叨瘸龇ⅰ?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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