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方法(收集5篇)
时间:2024-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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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切实维护各医疗单位的正常医疗、工作秩序,保护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患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的通告》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重大医疗纠纷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医患双方对诊疗后果及其原因有分歧,患方出现故意殴打医务人员、损坏医疗机构公共财物、占据办公、诊疗场所、拒绝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拒不尸检等影响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的医疗纠纷。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的是指因重大医疗纠纷导致医患矛盾激化,危及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安全以及扰乱医疗机构工作、医疗秩序的。
第三条本预案适用于全县各医疗机构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的的处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的处理,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分工负责。成立重大医疗纠纷引发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调度安排应急处置工作,各成员按照分配的工作岗位,各司其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的处理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卫生部门职责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的预案,预防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的发生,及时处理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的,并加强与公安、民政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第六条发生重大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立即成立由院长任组长的重大医疗纠纷处理工作小组,工作组由医务科、护理部、涉及医疗纠纷科室、保卫科和医院办公室等相关科室人员组成,负责处理有关事宜,做好患者一方的解释和说服工作,缓解医患矛盾。如果发生扰乱医院工作秩序的事件,应该立即报告县卫生局和公安局,由县卫生局、公安局向县政府报告。对一般医疗纠纷事件要以书面形式或电话2小时内报县卫生局备案。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工作,有条件的单位应在接待投诉人时进行实时录像和同步录音,并妥善保存录像录音资料。
第八条在重大医疗纠纷引发处置时发现患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医疗机构内部保卫部门应立即在职责范围内处置,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
(一)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
(二)故意损坏公共财物的;
(三)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医务人员的;
(四)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五)占据办公、诊疗场所、抢夺医疗文书或医疗物品,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
(六)在医疗机构内或大门口设灵堂、堵塞通道及大门,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
(七)其他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当公安机关依法参与处置时,医疗机构要确定专人与公安机关保持联系,要安排工作人员在现场做宣传、疏导工作。
第十条接到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疗纠纷报告或患方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重大医疗纠纷处理申请后,由县卫生局牵头负责医疗纠纷的调查处理以及对外信息、情况汇报和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并负责医疗纠纷调解工作,指派工作人员到现场指导、协调处理工作。
第四章公安机关职责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在接到重大医疗纠纷引发报警后,要迅速出警到达现场,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保护医患双方人身安全。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对重大医疗纠纷引发中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应立即制止,对严重危害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依法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对重大医疗纠纷引发中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要快侦快办,依法处理,对违反治安管理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民政部门职责
第十四条民政部门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重大医疗纠纷中贫困人群的救助工作。
第六章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第十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高效、灵敏的情报信息网络,加强对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掌握和研判,逐步形成完善的预警工作机制。对可能引发大规模的重大医疗纠纷信息,特别是苗头性信息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第十六条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重大医疗纠纷引发报告后,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领导、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七条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对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的,主要负责人要迅速赶赴现场,了解引发事件的起因和有关情况,提出工作方案,直接指挥现场处置工作,并带头与有关部门的负责人面对面地做群众工作,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冲突,尽快平息事态。
第十八条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协调律师、人民调解组织、基层司法所参与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的调处工作;认真研究处置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的相关法规、政府规章,依法妥善处置事件。
第十九条对平息后的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的,事发地乡镇政府要继续做好群众工作,妥善解决遗留问题,消除可能导致事件反复的不安定因素,进一步做好化解工作,并加强跟踪调查,防止事件反复。
第七章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第二十条凡发生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事件,当事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本科室负责人和单位领导报告,单位领导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对出现本预案第八条所列情况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报告。患者及其家属可向医疗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查处要求。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接到医疗纠纷的报告后,应立即由本单位的医务科负责调查、处理或确定专人调查处理。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医疗纠纷案件的报告后,应督促医疗单位作好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发生医疗纠纷后,医患双方可在自愿、平等、诚信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处理,如达成和解协议,处理即告终止。对投诉到卫生行政部门的医疗纠纷,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作好接待和说服工作,并与事发医疗机构联系,进行协调处理。对卫生行政部门已参与,经多次调解仍无法解决的医疗纠纷,患者或家属应按法定程序进行医疗鉴定。
第二十三条为查明医疗纠纷案件的原因,医疗机构和死者家属可以提出尸体检验的要求。如因拒绝或拖延尸体检验而影响对死因的判定,由拒绝或拖延一方负责。尸体检验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死者家属应将检查后的尸体及时进行火化或安葬。
第二十四条收到尸体检验鉴定结果后,医患双方应当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清责任,划分责任大小,确定医方存在责任的,医患双方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理》的规定,通过医患双方协商、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诉讼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等方式,妥善解决医疗纠纷。
第二十五条因医疗过失或医疗并发症致残但不需继续治疗的住院患者,其家属应及办理出院手续。对于无理纠缠,拒绝出院的,经劝说无效,医疗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对以医疗事故为借口要挟、损坏公物,殴打辱骂医务人员,聚众闹事,以及其他行为扰乱医疗单位工作秩序者,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重点时段;重点人群;重点科室;重点环节;防范;医疗纠纷
中图分类号R197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6805(2015)9-0150-02
doi:10.14033/ki.cfmr.2015.09.076
探讨医疗纠纷的防范措施,以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2011-2013年发生的163例医疗投诉,实施干预措施后2014年发生的45例医疗投诉。
1.2方法
医疗纠纷发生重点时间:如夜间、节假日等;重点人群指老年人、儿童、急危重患者等;重点科室指医疗纠纷易发科室如产科、骨科、急诊、ICU等;重点环节指医患沟通、疾病诊治等环节。以上四个方面具有独立性,本院从四个方面研究医疗纠纷,分析医疗纠纷发生与四个方面的关系从而制定措施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
1.3医疗纠纷定义
通常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认识不一致而发生医患纠葛,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提出追究责任或赔偿损失的纠纷案件。
1.4防范措施
1.4.1从重点时段防范医疗纠纷本院制定了以院领导、行政、医疗和护理“四位一体”的值班制度,以保证重点时段突发事件能够得到及时的处理和上报。行政总值班负责全院协调处置工作,内、外、妇、儿科室则建立了由高年资医师医疗二线班制度,要求所有病区主任保持24h电话畅通,随时能够联系,疑难杂症及难以处理的患者请示医疗二线班共同诊治,遇到困难问题汇报行政总值班帮助协调。夜间值班制度的完善能够使弥补夜间医师人数少、诊治不全面容易存在缺陷的问题,避免夜间由于诊治不及时、不全面形成的医疗纠纷。节假日期间,建立专门的医疗专家抢救队伍,保障节假日期间医疗救助能够实施到位。急诊抢救患者制定本院《急诊绿色通道管理制度》。
1.4.2从重点人群防范医疗纠纷从人群防范医疗纠纷,即从医务人员及特殊人群如老年人、产妇等防范医疗纠纷。对医务人员在原有十三项核心制度的基础上增加了《医疗技术准入制度》和《临床用血审核制度》,形成本院的十五项核心制度。加强法律法规制度学习,组织培训班加强业务能力,定期开展医疗纠纷防范讲座等提高医务人员业务水平和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识。针对如老年人、产妇等易发生医疗纠纷的特殊人群患者,制定制度区别对待,如对孕产妇和新生儿,制定了本院专门的《孕产妇、新生儿会诊抢救绿色通道》,并及时调整相关专家成员,严格按照爱婴医院、妇幼保健规定,规范产房接生程序,入院随时监测产妇及胎儿情况,在社会做好妇幼保健及生产保健知识宣传。针对“无经济来源、无家属、无证件人员”的三无人员,为了更好地对“三无”患者(流浪乞讨、五保户、弃婴及个别特困人群)住院进行管理,本着“全院联动,各司其职”的原则,特制定了《射阳县人民医院“三无”患者住院管理办法》。
1.4.3从重点科室防范医疗纠纷外科如骨科、普外科是医疗纠纷高发科室,对外科手术科室严格执行核心制度,疑难复杂手术需经科内讨论,严格执行手术审批制度,把握手术指针,避免不必要手术,对患者术后情况要做好详细评估,沟通到位。
加强对手术权限和质量管理,本院先后下发了《手术医师定期能力评价与再授权制度》《“非计划再次手术”管理制度与流程》《手术部位标识方法》《外院医师来院会诊、手术管理规定》等制度,针对不同职称的医师,核定不同级别的手术权限;针对不必要的手术,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针对不同的手术部位,所有医师都能按照统一标准进行规范标识,通过这些监管措施,本院手术安全和质量有了较大的进步。
加强对输血流程管理,根据卫生部第85号令,结合本院实际制定了《进一步与加强合理用血规定》,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的输血管理委员会,从输血科和血库的职责、用血的管理、监督和法律责任方面,对本院输血的每个环节进行追踪监管,防止血液的滥用和浪费。2013年全院在上一年度的基础上硬降30%的用血量,各个科室用血必须存在用血指征,各部门严格把关。
产科由于涉及产妇及胎儿,也是引发纠纷的高危科室,本院针对产房及产科,结合本院实际制定了《射阳县人民医院母婴安全管理规定》《产科安全管理十项规定》《产科和儿科质量管理制度》《降低剖宫产率制度与措施》等制度,严密监测产妇体征及胎儿胎内情况,意外情况及时正确处理。
急诊科接治的患者多是突发性的急、危、重症患者,其医疗风险较大,是差错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好发地[1]。急诊要求严格明确职责、规范抢救流程、掌握急救技能,及时记录病情变化。
1.4.4从重点环节防范医疗纠纷建立《临床“危急值”报告管理制度》,在医技科室检查到患者指标达到危急值时要及时与患者诊治科室联系,方便经治医师及时处理,医教科定期督查。
完善医疗文书是医疗纠纷防范的对策之一[2]。本院规定门、急诊患者就诊时,要严格按照病历书写规范及时全面书写门诊病历,门诊病历不完善也可能引发纠纷。
防范医疗纠纷争议的重中之重是医患沟通[3]。本院严格执行医患沟通制度,针对特殊人群,如高龄手术患者、请外院专家来本院手术患者和开展新技术进行诊疗的患者,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医政谈话制度》,将风险进行完全告知,取得患者及其家属的理解和同意后再进行手术和治疗,近4年来,本院通过医政谈话进行治疗的病患,无一例与本院发生过纠纷。加强医患沟通培训,强化医务人员沟通技能,掌握医患沟通技巧,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不仅能让患者更加准确的认识病情,降低期望值,还能增强医患满意度,促进医患关系和谐。
1.4.5对防范医疗纠纷建立奖罚制度根据历年来处理纠纷的经验和科学规范,本院制定了《医疗安全管理及责任追究规定的暂行办法》,按照规定以小代价避免大代价,对潜在发生医疗纠纷及时处理的,对避免医疗纠纷发生有功的实施奖励政策,鼓励医务人员及时处理矛盾,避免矛盾越积越大,形成纠纷。对故意隐瞒情况不汇报引发医疗纠纷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处罚规定以文件形式进行处罚。每年在全院年终大会上进行表扬和通报批评。
为调动全院职工工作积极性,激发职工工作热情,使职工分享医院的发展成果,使本院的科室管理、医疗质量安全、卫生科研、人才培养、“四基三严”训练等方面健康可持续发展。本院设立了院长奖励基金,院长基金奖励包括:医疗质量安全奖、业务技能奖、科技创新及学科建设奖三个方面,提取医院年度总收入的千分之四作为院长基金,其中明确规定科室年度出现医疗事故的,实施一票否决,不予奖励。
2结果
2.1对2011-2014年发生医疗纠纷情况统计和分析
2011年发生纠纷55例,涉及三方面以上纠纷40例,占72.7%;2012年发生纠纷55例,涉及三方面以上纠纷38例,占69.1%;2013年发生纠纷53例,涉及三方面以上纠纷41例,占77.4%,2014年发生纠纷45例,涉及三方面以上纠纷27例,占60.0%,见表1。
2.2对实施干预措施后医疗纠纷发生情况的分析
2011-2013年医疗纠纷的发生涉及两方面以下的共44例,占总数的27.0%,三方面以上的共119例,占总数的73.0%。说明医疗纠纷的发生涉及方面多,防范医疗纠纷发生不能从哪一单方面入手,需从多方面整体把握,共同干预,联合防范医疗纠纷。
本院从四方面实施预防医疗纠纷措施后,2014年共发生医疗纠纷45例,总数上比前3年少,涉及三方面以上纠纷共27例,占60.0%,所占比例也比前三年少,说明从四个方面制定措施能够减少医疗纠纷。但纠纷总数下降不明显,原因可能与本院开设新病区、开展新医疗技术、患者维权意识加强等有关。
3讨论
医疗纠纷的发生不仅对患者造成伤害,也对医院发展造成严重的阻碍,增加了社会矛盾,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防范医疗纠纷一直是医院工作的重点工作之一,如何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是每位医院管理者重点考虑的问题。本院通过从时段、人群、科室、环节四方面防范医疗纠纷取得一定效果。
参考文献
[1]杨玮.谈急诊工作中医疗纠纷防范和应对[J].延安大学学报,2010,8(4):78-79.
立法推动广覆盖
被媒体称为医疗纠纷预防处置“宁波解法”的背后,是当地政府的强力推动。宁波市副市长张明华介绍,2007年年底,宁波市以市长令的形式颁布了《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暂行办法》,在医疗纠纷处置中引入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理赔机制。2012年,《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经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成为我国第一个医疗纠纷处置的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全市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均要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民营医疗机构自愿参保。从今年6月起,该市又启动村(社区)卫生室的医责险参保工作,逐步实现城乡医疗机构责任保险制度的全覆盖。
2009年,天津市以政府令形式颁布《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这是全国第一部关于医疗纠纷处置的省级地方性规章。“天津由市卫生局统一组织,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全部投保医责险。”天津市保监局副局长江先学介绍,天津基准保费依据医疗机构类型、病床数量、医护人员数量确定,并参照赔偿限额、赔付情况等对费率因子进行调整,每家医疗机构累计赔偿限额最高可达300万元。
理顺运作机制
在医疗纠纷调处中,很多地方建立了人民调解+保险理赔的模式。
山西省卫生计生委主任卫小春介绍,该省摒弃了以往保险公司单方面决定赔付的模式,实行案件鉴定赔付制度。医疗纠纷发生后,由医调委组织相关专业专家组成评估委员会,集体裁定责任;根据评估结论进行省、市两级人民调解,出具评估意见书,做出赔偿决定,最终由保险公司理赔。截至今年6月底,该省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参保率达80%以上,县级以上综合医院参保率达98%。该省医调委累计受理医疗责任保险案件3596件,调解成功3193件;赔付款总计1.34亿元,其中医疗责任保险支付8958万元,占赔付款总额的67%。
江先学说,天津市也是由法律、医学专家组成医调委,作为独立于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的第三方,负责调解医疗纠纷。凡索赔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医疗纠纷,必须经过医调委调解,保险公司作为有利益关系的第三方全程参与医疗纠纷调解,如调解不成功,可向人民法院提讼。保险公司依据调解协议书或法院判决,在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进行赔偿。
在宁波模式中,保险公司在医疗纠纷调处中发挥了更大作用。张明华介绍,该市择优确定多家保险机构,采取的是首席承保人负责制的共保体模式,共保体下设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承担医疗纠纷的调查、评估、协商、赔付等。根据规定,患方索赔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医疗机构无权自行协商,应当委托理赔处理中心介入协商处理;索赔金额10万元以上的,应先进行医疗技术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再行理赔协商。
调动医疗机构管理主动性
“发挥保险费率杠杆作用,能有效调动医疗机构的积极性。”江先学介绍,天津市在医责险保险理赔中建立奖优罚劣机制,保险费率参考医院上年的赔付率进行浮动,对管理精细、赔付率低的医疗机构,续保系数优惠可达50%;对管理混乱、赔付率高的医疗机构,保费涨幅是上一年的3.5倍。事实证明,通过逐年加大奖罚力度,调动了医疗机构改善管理的主动性。
此外,天津市医责险承保公司还积极配合市卫生局开展医疗纠纷“回头看、找缺陷”工作,深挖医疗纠纷产生的根源,及时向医疗机构通报典型案例,促使其加强内部管理,改进工作流程,从源头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宁波通过理赔处理中心定期梳理并报送信息,方便卫生部门及时掌握全市医疗机构的医疗安全情况。”张明华介绍,截至今年6月底,宁波市卫生局共发放重大医疗纠纷整改通知书1664份,督促医疗机构进行整改,起到了较好的警示作用,提升了医疗质量。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xx大和xx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建设平安锦州、健康锦州的总要求,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以病人为中心,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进一步规范就医服务细节,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密切医患关系,减少医患矛盾,创造良好医疗卫生服务执业环境,维护正常的医疗服务秩序,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和谐健康发展。
二、创建目标通过开展“平安医院创建活动,进一步加强医院内部管理,改善服务流程,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维护医疗秩序;切实解决医疗单位治安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使医疗执业环境明显改善,医院及周边安全状况明显好转;建立比较完善的医院安全防范体系和治安保卫工作长效机制;健全医疗纠纷应急处置机制以及医患矛盾排查调解机制,提高医院治安防范控制能力,确保不发生重大治安案件和重大群体性事件,进一步改善医患关系,优化就医环境,努力创建人民群众满意的“平安医院,促进我市卫生事业健康和谐发展。
三、组织领导为确保我市“平安医院创建工作顺利进行,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锦州市创建“平安医院活动领导小组,负责深入开展“平安医院创建活动,推进医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切实解决医院执业环境面临的突出问题,为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就医环境和服务质量,其组成人员如下: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在市卫计委,主任汪俊平(兼),成员由相关部门具体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全面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的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和督查工作。
四、工作内容
(一)切实改善医疗服务。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加强医德基本规范和医疗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教育,使广大卫生计生工作者进一步树立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的思想,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健康为基本的服务理念,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各级医院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诊疗环境,为患者提供及时、方便和人性化的医疗服务。结合开展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医院管理年活动、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等工作,切实加强医院基础管理,建立健全医疗安全管理组织,落实核心医疗工作制度和安全措施,实现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的精细化管理,避免发生医疗差错和事故。严格技术准入制度,规范医疗执业行为,坚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规范医疗价格行为,严格执行医药价格政策,切实减轻患者医药费用负担。
(二)依法妥善处置医患纠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把医患纠纷处置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充分利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已推行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努力化解各类医患纠纷。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健全各项制度,通过运用院内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等手段,防止因医患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和恶性事件,坚持预防在先、发现在早、处置在小的原则,建立健全医患纠纷预防处置、情况研判机制,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加强医患沟通,完善沟通内容,改进沟通方式,注重沟通效果。严肃查处和打击严重影响医疗秩序、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持续强化医院内部治安管理。各级医疗机构要全面执行《医院安全保卫工作规范》,落实各项内部安全保卫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经常性安全排查,及时消除内部失火失盗、危房倒塌等安全隐患。加强医院内部重要岗位和重点科室、重要部位的安全管理。加强与公安派出机构的联系,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四)认真治理医院及周边环境,维护正常的诊疗秩序。运用综合手段,防止因医疗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和恶性事件,严厉查处和打击严重影响医疗秩序、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巡逻守护,严防侵害医务人员、患者及家属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发生。强化对医疗机构周边油气电设备的管理,及时取缔违法摊点。
(五)加强医德教育,纠正不正之风。深化治理商业贿赂,有效预防职务犯罪是创建“平安医院的一项重要工作。要全面组织开展医德医风教育活动,以新时期医德医风规范教育为抓手,深入开展行业作风建设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服务意识,恪守服务宗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行风建设,努力把开展平安医院(科室)活动落实到实处,抓出成效。要建立完善的工作制度和措施,经常组织宣传教育活动,同时强化监督力度,继续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通过自查自纠,查找暴露的问题及薄弱环节,建立长效机制,从制度、教育、监督入手,建立和完善齐抓共管的责任机制,纠建并举的预防机制和群众广泛参与的监督机制,防止不正当交易和商业贿赂行为,有效的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平安医院建设。
五、责任分工市卫生计生委:要将创建“平安医院作为加强医院管理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完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事故处理程序,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努力把矛盾和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减少越级上访事件,避免因医患矛盾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和群体事件;指导督促各医院开展创建工作,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及时解决创建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市综治办:将创建“平安医院纳入创建“平安锦州暨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的整体规划和考核指标体系。市法院: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化解矛盾、定纷止争,促进社会和谐的职能作用,加强人民法院诉讼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及时依法审理非法行医及因医疗纠纷引发的各类诉讼案件,同时将依法审理非法行医案件及涉医案件与法制宣传教育有机结合起来,有效增强全民法制观念和防范意识。市检察院:对重大伤医案件及涉医案事件要依法从快从重处理。市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通告》规定,充分发挥社会治安管理、打击和预防犯罪的职能,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加强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依法打击侵害医护人员、患者人身财产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开展医院及周边区域治安秩序整治专项行动,加强医院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协助医院建立医警协作机制。市民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对弃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的救助制度;对弃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有效开展医疗救助工作,落实优抚对象和困难群体的医疗救助政策;协助联系被遗弃患者家属的工作。市司法局:负责管理与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促进医疗争议专业调解委员会组织机构规范化建设;加大对医患双方有关医疗纠纷与处理的法律法规的普法力度。市工商局:依法认真清理和查处违法医疗广告。市保险行业协会:加强承保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创建“平安医院是建设“平安锦州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有关部门要提高对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的思想认识,统筹协调、务求实效。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做好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全力保障医疗安全,实现医疗卫生事业又快又好发展。
(二)创新工作机制。各相关部门、各医院应当不断创新工作机制,把工作着力点从防范、管控拓展到服务、管理、建设等各个环节。开展医疗风险评估、关口前移、科学预防,建立责任追究制,大力推进医疗工作监管力度,提升医疗质量管理,保障医疗安全。
(三)建立示范典型。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总结经验,完善工作激励机制,逐步把有效做法上升为长效机制,树立创建“平安医院优秀单位,推广医疗纠纷预防和调处工作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发挥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形成预防和化解医疗纠纷的长效工作机制。
(四)正面宣传引导。积极报导医疗卫生工作者为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所作的不懈努力及无私奉献,树立正面典型,增进社会各界对医学和医疗卫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正确舆论导向,客观真实报道医疗纠纷,引导患者依法理性维权。
【二】平安医院创建工作计划范本20xx为深入开展平安医院建设,进一步优化医疗卫生服务执业环境,维护正常的医疗服务秩序,建立和谐健康的医患关系,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有效保障人民健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xx大和xx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救死扶伤、服务人民健康为理念,紧密结合卫生计生工作实际,扎实开展“平安医院创建工作,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确保全区卫生计生系统的安全和稳定,为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为构建和谐医院、维护社会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平安医院创建活动,改善医疗执业环境,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减少医院内部医患纠纷、刑事案件、治安事件和安全隐患,增强医院治安防控能力,完善医患纠纷调处机制,使医患关系更加和谐,努力形成平安医院建设长效机制,为人民群众创造安全有序的诊疗环境,促进卫生计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主要内容
(一)加强医疗机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1、加强医院基础管理。各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医疗安全管理组织,落实各项核心医疗工作制度和安全措施,保证医疗仪器合法、合理、安全使用,避免发生医疗差错和事故。要严格技术准入制度,规范医疗执业行为,坚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严格执行医药价格政策,切实减轻患者医药费用负担。
2、改善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医德医风和医疗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教育,使广大医务工作者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的思想,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各医疗机构要通过开展“三好一满意、“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改善医疗服务行动,创建品牌医院等活动,积极改善就医环境,优化服务流程,提供方便、及时和人性化的医疗服务。要畅通患者投诉举报渠道,定期征求患者对医疗服务和医院管理的意见,不断提高患者的综合满意度。
3.深入开展结对帮扶活动。通过开展结对帮扶,有效提高基层医务人员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医务人员结构更加优化,从而全面提升提高基层医疗技术水平。
(二)完善医患纠纷预防、排查、处理机制,着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1、各医疗机构要建立完善医疗纠纷预防、排查、处理机制,将医疗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减轻医疗事故对患者的损害程度。对发生的医疗事故和纠纷,要认真分析,举一反三,查找不足,及时整改。把降低医疗事故发生率、减少医疗纠纷作为医院科室与人员管理考核的重要指标,营造降低和减少医疗事故纠纷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
2、建立医疗服务质量监控和防范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制定《医疗事故争议处理工作预案》,实行事前管理,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注重做好医患沟通,提高医务工作者做好医患沟通的重要性认识,制定有效措施,完善沟通内容,改建沟通方式,注重沟通效果。
3、要积极向社会和信访群众宣传医疗事故与纠纷处理规定和程序,引导患者自觉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原则和途径解决医患矛盾与纠纷。及时妥善处理各种初信初访,做好与医疗纠纷信访群众的沟通与交流,防止工作方式和语言简单粗暴,妥善化解医患纠纷。
4、继续积极探索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提高医疗保险的服务能力。医疗机构与保险公司之间要加强协调沟通,研究制定更加合理的医责险条款、费率、险种、理赔程序,并把医疗责任保险与医患纠纷调处有机结合起来,化解医疗风险。
(三)强化安防能力,提高医院安全管理
1、提升医疗机构治安维控能力。将创建平安医院活动、提高医疗机构治安防控能力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着力解决医院安全治安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加强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各医院务应在停车场、大厅、病房楼层等重要部位安装高清红外摄像装置(1080P),为打击违法活动和保障医患人员合法权益提供证据支持。
2、切实做好应急处置。认真研究制订和完善突发伤害事件、治安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和配套工作方案,切实从人员、能力和物资保障等方面做好全面准备,组织模拟演练,确保一旦发生情况,快速、规范、有效处置。
3、开展安全消防隐患排查整改。采取定期检查与突击排查等方式,加强医院治安防范、消防安全、压力容器安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毒、麻、精、放药品、各类毒(菌)种和放射源的安全管理,及时排查和消除不安全隐患。
4、加强医院内保组织机构规范建设。配备和充实保安人员,配备必要防护装备。定期组织本单位各类人员进行治安防范、消防安全等方面学习培训和演练,提高安全意识和防控技能,不断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5、扩充医警协作内容畅通对接机制。医疗机构与所在地公安机关建立医警协作机制和快速对接机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违法行为。
(四)认真治理周边环境,确保正常医疗秩序。合理规划和建设医疗机构周边的交通安全设施,改善医疗机构及周边交通秩序。加强巡逻守护,防范侵害医务人员、患者及其家属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发生。
(五)严厉打击破坏医疗秩序、危害医患关系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医患纠纷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及时通知公安部门提前介入,全面了解掌握事件的基本情况,积极引导事主走依法维权的途径,敦促有关部门主动靠上做好化解工作。
(六)营造平安创建氛围。
1、强化政务公开和院务公开意识,建立统一协调的信息通报机制,及时向新闻媒体通报最新的政务信息和医疗服务信息,满足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2、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大力宣传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大力宣传医务工作者为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作出的不懈努力和无私奉献精神,营造尊重医学科学、尊重医务人员的社会氛围,增强医患之间的信任感。
3、注重生命科学和临床医学的特殊性、高科技性和高风险性的宣传,引导群众理性对待可能发生的医疗风险和医疗损害纠纷。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全区“平安医院创建活动领导,区卫计局成立了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深化“平安医院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各医疗机构要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创建活动领导小组,要形成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牵头抓,职能部门具体抓的创建工作组织领导机制,确保创建活动开展。
(二)明确创建职责。以创建平安医院活动为载体,强化基础质量管理,建立质量控制体系,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各项工作措施,不断提高医疗质量。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创建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各单位要设立医疗纠纷调处机构和人员,建立完善医患沟通制度和患者投诉处理制度,制订医疗纠纷处理预案,尊重和维护患者的权利。健全内部保卫机构和安全防控机制,规范重点要害部位管理,医院内部的压力容器、配电设施、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危险品、毒麻药品、放射源、财务科和食堂等重点部位的规章制度应健全,管理措施要落实。
【关键词】法律意识;医疗纠纷;防范;处理
【中图分类号】R197.32【文献标识码】C【文章编号】1008-6455(2010)11-0154-02
医疗纠纷可发生在医疗过程中的任何一个环节,是医疗活动有的现象。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完善,公民维权意识的逐步增强,以及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典型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的确立,医疗纠纷发生率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1],表现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矛盾冲突不断加剧,赔偿金额也越来越大。在新的形势下如何加强医院的管理,不断强化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医疗机构防范和处理医疗纠纷的能力,来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创造宽松,和谐的就医环境,是摆在医疗机构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意义重大。
1医疗纠纷增多的原因
医疗纠纷的本质特点就是医患对医疗后果的认定有分歧,而分歧的焦点又在于不良后果产生的原因,引起医疗纠纷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各种原因又常常交织在一起,既有医源性因素,也有非医源性因素。医源性纠纷,一是医务人员未能严格执行医疗规章制度,违反或简化操作规程,是引发医疗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二是少数医务人员缺乏良好的职业道德,医德医风不正,工作不负责任,对病人敷衍了事,漠不关心。三是有的医务人员医疗保护意识差,说话随便,不严谨,不注意场合而引起医疗纠纷。往往在医疗过程中,必要的医疗保护措施和医疗用语对医患双方是有益的。四是医务人员服务态度差,不能很好地耐心,细致的向病人解释和沟通,这是造成医疗纠纷的一个直接原因。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和知情同意权应得到尊重,患者出于对自己的生命或健康的关心,询问与其疾病有关的问题,医务人员有责任,有义务做认真负责,耐心的解答和告之。然而有的医务人员不仅表示不同情,不耐烦,甚至态度蛮横,出言不逊。当患者在治疗护理工作中发生了预料不到的意外事件时,这时患者或家属就联想到医务人员的态度不好,解答不周,告知不全,引发医疗纠纷。五是个别医务人员之间闹矛盾,泄私怨,利用他人在工作中的失误,有意抬高自己,压低别人,挑拨患者,借以挑起事端,酿成纠纷。非医源性纠纷最常见的患者及其家属缺乏对医学知识了解或对医疗制度不理解,对疾病的复杂性不认知而发生医疗纠纷。一是患者不配合医务人员诊治,在医疗实践中,需要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精心诊疗护理,同样也需要患者有战胜疾病的信心和毅力以及家属的积极配合。有的患者缺乏信心,不予配合,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机。二是患者缺乏医学专业知识,对正常医疗的不良愈后(如合并症,并发症,可能出现的医疗意外)不理解,一旦发生,就认为是医务人员的失职造成的,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因而导致医疗纠纷。三是患者的素质差,有的为了逃避欠款或想取得高额赔偿等个人私欲,无理取闹,把本身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硬要往医疗事故上扯,如达不到目的,就在医院大吵大闹,到处乱告,有的甚至弄些“医闹”在医院聚众闹事,打人砸物,严重扰乱了医院的正常秩序。四是患者的自我保护意识过强,对医疗服务的期望值过高,如果得不到满足,则患者及家属就难以接受,也很容易引发医疗纠纷。其他社会方面的原因导致医疗纠纷,多见于工伤交通事故及伤害责任的转移,社会变革时期某些制度的不适应以及经济价值观念的转变,新闻媒介对医疗纠纷不负责任的报道,保护医疗工作和医务人员的法规不够完善等。
2医疗纠纷重在防范
防范和处理医疗纠纷是一项复杂的过程,我们认为必须一手抓防范,一手抓处理,尤其是要在强化医务人员法律保护意识上下功夫,做到以法行医,以法治院。
2.1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务人员的道德素养是预防医疗纠纷的思想基础。要在医务人员中广泛开展以职业道德,职业责任,职业纪律为主要的医德教育,要引导医务人员树立起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人生观,处处以患者为中心,急为患者所急,想为患者所想,恪守职业道德,千方百计为患者排忧解难,用爱心去温暖患者,赢得患者对医务人员的信赖和尊重,帮助患者建立起战胜疾病的信心,从而取得患者治疗上的积极配合和患者家属的理解,这对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起到积极的作用。
2.2加强法制教育,用制度来约束工作,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是预防医疗纠纷的重要环节。新修订的《刑法》中明确规定了医疗事故罪,也就是说对医务人员亮起了红灯,因此要在广大医务人员中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民法通则》,《各种规章制度》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这就意味着更加注重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容侵犯。只有不断强化教育,使他们懂得在诊疗过程中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不该做的如果做了就会触犯法律,要承担法律责任。医务人员还要在医疗护理等过程中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程序办事,严格把关,狠抓医疗质量,这是预防医疗事故的最好办法,也是减少医疗纠纷,实行医疗保护的最有力措施。
2.3大力开展技术培训,努力提高医务人员业务技能,是防范医疗事故和差错的重要保证,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三基”“三严”的训练和考核,要大力开展技术练兵和岗位培训,要有计划,有步骤的实施人才培养工程,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整体素质。对容易发生医疗缺陷的技术部门,重点岗位查找安全风险点,要重点防范,重点管理,要认真落实《患者安全目标》,建立全面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强化考核,把提高医疗质量落实到每个医疗环节上。
2.4强化医疗文书的法律意识。医疗文书单纯为医院医学教研服务的时代已经结束,而在处理医疗纠纷时的原始证据作用及在医保医疗付费时凭据作用日显突出。对医疗文书书写质量的要求不再只是医院加强医疗质量进行内部监督管理的需要,更关键的是医疗文书质量将面对的是来自广大患者及社会的挑剔以及法律的约束。因此医务人员必须要重新审视医疗文书的功能,作用和社会价值,树立法律观念,从法律的高度来看待将其作为证据来对待。
3医疗纠纷的处置机制的探讨
由于引起医疗纠纷的原因很多,表现的形式各异,要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不回避矛盾,要通过全面调查,多途径,多渠道做好各方面的工作,力求做到坚持原则与理解同情病人处境相结合,现实处理,与长远影响相一致,依法公平处理,使医患双方的正当权益不致受到侵害。
3.1医疗事故鉴定机制。正确分清医疗纠纷的类别,对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有着积极的作用。医疗纠纷又分为医疗过失纠纷和非医疗过失纠纷,通过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划分医疗机构有无过失,确定医疗事故等级等,医学会对待医疗纠纷要在全面收集有关资料的基础上,按照程序组织专家认真分析,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科学准确地判定纠纷的性质事故的等级。
3.2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机制。在医疗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应及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请求协助处理,必要时向患者的单位,街道办事处,派出所讲清情况,求得他们的支持和配合。同时要向家属讲明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具体办法和医疗事故鉴定的有关法律规定,以便能按法律程序办理。目前,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纠纷处理工作中存在着缺位现象。应借鉴交通安全事故处理模式,建立“医疗争议处理办公室”,配备专门人员规范医患协商解决医疗纠纷。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实施,为有效解决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应在法定的解决纠纷渠道中,强化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纠纷调节处理中的作用[2]。
3.3医患双方协商调节机制,协商调解是解决纠纷中不可缺少的部分,无论在处理前和处理后都要做好调解工作。当医务人员的行为构成医疗事故时,或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双方意见有分歧,不能达成共识,又不同意申请医学会鉴定时,不要一味地姑息迁就,或用私了的办法求得解决,这样不仅会助长了医疗纠纷处理的不正之风和滋生腐败,同时也会给医疗机构浪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往往事与愿违,如果协商不成,医疗机构应主动求助于法律,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医疗纠纷,以保护医疗机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然而在处理纠纷的过程中,对由于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的过失行为,给病人带来了不良后果,患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在双方同意协商解决的前提下,对患方提出的经济补偿的要求,适当给予一定补偿,使患者在心理得到一定的平衡和安慰,从而有效避免医疗机构更大的经济损失,但要考虑防止今后再有矛盾的发生,要签定文字协议资料,经公证处公证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对没有医疗过失的医疗纠纷,要坚持原则,必要时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
3.4医疗责任保险理赔机制: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在保留双方协商解决,行政部门解决及司法调解或裁决的前提下,明确医疗机构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承担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设立医疗纠纷理赔部门,并由医疗纠纷理赔部门以第三方介入形式把纠纷从院内转移到院外进行处理[3]。
3.5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实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明确设立各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组建专家库,具体负责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并对工作职责,程序,时限做了明确规定,从而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进一步完善医疗纠纷处置途径[4]。形成具有特色的“政府主管,部门配合”的第三方医疗纠纷调处机制。
参考文献
[1]韩松,刘成勇,王焕春,等.医疗纠纷民事诉讼案件审理适用法律现状与思考[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8,24(12):828-830
[2]蒋士浩,高峰。强化卫生行政调处医疗纠纷的作用。健康报,2010,1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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