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社会的经济特征(收集5篇)

时间:2024-12-10

封建社会的经济特征篇1

一、古代中国土地制度的演变

土地制度包括土地的所有、占有、支配和使用诸方面的关系。中国古代社会的土地制度经历了氏族公社土地所有制、奴隶主阶级国家土地所有制、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和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

原始社会,土地属于氏族公社所有,也就是土地公有制。奴隶社会,土地制度是以西周实行的井田制为代表的土地国有制,经济上的井田制和政治上的分封制密不可分,从而共同促成了西周文明的繁荣。春秋时期,随着铁农具的出现、牛耕的推广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井田以外的荒田被大量的开垦为私田,加之兼并战争频繁,土地转让关系进一步发展,在井田上耕种的劳动力减少,井田制遭到破坏。鲁国实行按亩收税,其他诸侯国也竞相效仿,这实际上承认了土地私有的合法性。秦国以及其他诸侯国先后进行变法,废除井田制,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封建土地私有制,从而解放了生产力,促进新兴地主阶级的发展壮大,自耕农成为国家赋税的主要承担者。

二、重农抑商和闭关锁国政策

重农抑商政策强调发展农耕,限制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以农业为本业,以商业为末业。它是古代中国历代王朝采用的最基本的经济政策。海禁与闭关锁国政策主要指禁止国人出海贸易,严格限制外商来华贸易。重农抑商政策与闭关锁国政策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可从实施阶段、目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比较。

1.实施阶段:前者实施于战国时期,贯穿于整个封建社会;后者实施于封建社会衰落时期。

2.实施目的:前者在于压制商人势力,维护封建统治经济基础;后者在于防御外来殖民势力,维护封建体制。

3.根本目的:两者都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前者是要严格控制国内市场和商业活动,后者是要禁止国人出海贸易,限制外商来华贸易。

4.影响:两者都阻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资本主义萌芽。前者在封建社会初期有利于农业的发展,到中后期则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和资本主义萌芽的成长;后者有一定的自卫作用,但不利于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使中国长期与世界隔绝,限制了中国与西方的经济文化交流,使中国落后于世界潮流。

三、古代三大经济部门的特征

1.古代中国农业经济的特点

把握古代农业经济的基本特点可从生产模式、生产方式、农业结构等角度着手。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是中国封建社会农业生产的基本模式,以小农个体经营为主是古代中国农业经济的基本特点,精耕细作技术是我国古代农业的主要耕作方式。

小农经济以家庭为生产、生活单位,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相结合,在没有天灾、战乱和苛政的情况下,“男耕女织”式的小农经济可以使农民勉强自给自足。从农业结构上看,以粮食种植业为主,以家畜饲养为辅。中国古代的重大文明成就都是在农业经济发展基础上取得的。小农经济是推动精耕细作技术发展的主要动力,是中国古代一切文明成就的基础。但是,小农经济狭小的生产规模和简单的分工,很难扩大再生产,阻碍了社会分工和交换经济的发展,到近代以后,它日益成为阻碍社会生产发展的因素。

2.古代中国手工业发展特征

古代手工业是指依靠手工劳动,使用简单工具的小规模工业生产。手工业产生时从属于农业,主要表现为家庭手工业。在原始社会末期,手工业从农业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生产部门。所以,手工业的第一个特点是其生产历史悠久,源远流长。夏商周时期以青铜铸造为代表的手工业,由官府垄断、政府直接经营,进行集中的大作坊生产。春秋战国时期,逐步形成了官营、私营、家庭手工业三种经营形态。官营手工业产品精美,享誉世界,直到明代前期一直占据主导地位;明中叶以后纺织、制瓷、矿冶等行业中,私营手工业后来居上,占据社会手工业生产的主导地位;而家庭手工业也占有一定的比重,它有利于稳定小农经济,但技术落后,生产分散,妨碍了市场的发育。这是古代手工业发展的第二个特点,即官营、私营和家庭手工业三种经济形态并存,官营手工业占据特殊地位。第三个特点则是手工业的生产技术不断进步,长期领先于世界,产品远销海外。第四个特点就是手工业生产部门不断增加,劳动分工越来越细,着名的有冶金、丝织和瓷器制造。此外,手工业发展与农业发展紧密结合,并长期受到农业生产的制约,手工业的布局随着经济重心南移而变化也是古代手工业发展的一大特点。

封建社会的经济特征篇2

关键词:蒙古族;封建制度;游牧社会

中图分类号:K24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23X(2014)08-0076-07

“封建主义”一词的内涵本身有很大的争议,伏尔泰认为:“封建主义不是一个事件;它是一种有着不同运动形式的古老的社会形态,存在于我们所在半球的四分之三地区。”[1](P698)如西欧封建主义、埃及封建主义、希腊封建主义、中国封建主义、日本封建主义等。马克・布洛赫将欧洲封建主义的基本特征总结为:“依附农民;附有役务的佃领地而不是薪俸的广泛使用――薪俸是不可能实行的;专职武士等级的优越地位;将人与人联系起来的服从―保护关系;必然导致混乱状态的权力分割;在所有这些关系中其他组织形式即家族和国家的存留。”[1](P704)瞿同祖先生总结为:“封建社会只是以土地组织为中心而确定权利义务的阶级社会而已。”[2](P7~8)蒙古的游牧封建制既不同于西欧的封建制度,亦不同于我国西周时期的封建制度,更不同于秦朝之后中央君主集权式的封建制度。讨论蒙古游牧封建制的特点,首先需要面对的是蒙古族是否经历过奴隶社会,国内学术界曾有过争论。本文在这一论述的基础上对蒙古游牧封建制的特点进行分析。

一、从横向来看,分封是蒙古游牧封建制的显著特点

(一)蒙古帝国的建立――游牧封建制的初创

蒙古游牧封建制初创于成吉思汗,1206年成吉思汗统一蒙古建立了大蒙古帝国,在地方制度上,有两种形式。一是千户制,千户由成吉思汗直接管辖。帝国建立后他把有功的将领、臣下、氏族长及蒙古以外归降的部族长们,依其功绩封为九十五个千户,[3](P329)这打乱了原有的氏族或部落组织,按地域划分为左右两个万户,万户之下,以十进制的组织,分为千户、百户、十户。千户是由不同部落的门户混合编组起来的,其中也有一小部分是由同族门户组成的。千户的户数不一定是整数,它是以战时提供千名战士为条件组织起来的。二是分封制,除成吉思汗直接管辖的领地外,又把全国的百姓分封给他的母亲、儿子们与弟弟们,[3](P400)并规定只有黄金家族的成员才可以享有可汗之号。游牧封建制的建立,标志蒙古氏族制度的解体,结束了以往氏族长决定内部事务、各氏族之间各自为政的局面,从此蒙古从氏族社会进入到国家时代。

按照十户、百户来区分,是游牧民族极古老的习惯。千户制是蒙古汗国地方制度的基础,在“千户”形成的过程中,蒙古氏族和部落混合,氏族发生剧烈的变化,许多古代蒙古的大部落如塔塔儿、乃蛮等彻底地离散了。我们看到这一过程没有任何特殊的和独创的东西,使他们有异于过去曾经生活在氏族制度下的其他民族,蒙古汗国的形成完全符合我们已知的前国家社会的民族政治过程,也印证了我们已知的前国家社会的民族政治过程。

成吉思汗建立以十进制为基础,分万户、千户、百户、十户,十进制组织既是军事单位也是行政单位,千户长既是军事长官,又是地方行政长官。各千户之间的范围也基本上是划定的。万户长、千户长、百户长的职衔在原则上是世袭的,由大汗通过一种仪式确定下来,后来还颁赐了诏书。只有在特殊场合万户长才有权亲自选千户长,但要经过汗的认可。

(二)北元时期游牧封建制的演化

元朝时漠北蒙古本土作为岭北行中书省,由于元朝与西北、东北诸宗王长期分裂,蒙古本土并没有大的变化。

元顺帝北逃后,蒙古分为鞑靼部和瓦剌部,各部陷入部族割据状态,汗权衰弱,直至达延汗才重新统一了蒙古本土。达延汗统一蒙古后,把属民和土地按照传统编成了六个万户,分为左右两翼,分封他的诸子做每一个万户的领主。达延汗除了总揽全国外,直接管理左翼三万户,另派一个儿子管理右翼三万户,称为济农。达延汗的改制使所有在达延汗统属下的部族都奉他的子嗣为领主,从而重新建立了以黄金家族为中心的封建制度。这一时期,万户、千户已不能发挥组织的机能,开始以“兀鲁思”代替万户,以“鄂托克”关于“鄂托克、和硕的起源”可参考田山茂《清代蒙古社会制度》第二章第一节。代替千户。大部落集团成为兀鲁思,由于北元时期大多数蒙古人丧失了氏族制度,脱离了千户的区分,鄂托克代替千户成为蒙古的基本单位。

(三)清代蒙古游牧封建制的演化

盟旗制度是清朝在蒙古原有的鄂托克、爱马克的基础上,参照满洲八旗制度而建立的,虽然没有触动蒙古原来的封建领主制经济结构和内部的社会等级制度,但在盟与旗的关系、旗与清廷的关系上进行了精心的改革。无论是蒙元帝国时期万户与千户之间还是北元时期兀鲁思与鄂托克之间,都是领主与藩臣的关系,万户统领千户、兀鲁思统领鄂托克。清朝为了通过“众建而分其势”,仿照满洲八旗建立了盟旗制度,对蒙古旗与旗之间设置了种种的限制,盟旗制度完全取消了蒙古各部传统体制及领属关系,从而达到分而治之的目的。

蒙古各旗之间只能在为其划定界限内游牧,禁止越界。旗与鄂托克有相似之处,但编旗时并不是完整地按照蒙古人原来的鄂托克进行划分的。有的鄂托克按照它的规模被编为一旗或二旗,有的则被分为若干旗,有的几个鄂托克被并为一旗或二旗,有的鄂托克彻底的消失了。盟不是扎萨克之上的一级行政机构,不得随便干涉各扎萨克旗的内部事务。盟长只是在其职权范围内对各扎萨克实行监督,会同扎萨克处理重要事宜。盟与旗,盟长和扎萨克之间是上下级关系,但只限于军事和司法方面,他对扎萨克只有监督之责而没有处分之权。

从成吉思汗建立蒙古帝国,经历元朝、北元和清代,直至辛亥革命后,在晚清汉族移民和西方文明的冲击下,蒙古游牧封建制度才在民国时期发生了逐步的转型与变革。虽然经过了缓慢的变迁,即蒙元帝国时期的万户、千户,北元时期的兀鲁思、鄂托克、爱玛克,清代的盟、旗,蒙古游牧封建制仍稳定地存在了700多年的历史。游牧封建制是游牧民族发展的共同的历史规律吗?蒙古的游牧封建制为何能存在这样长的时间呢?如果不是汉族移民和西方文化的冲击,那么这种社会制度还会继续存在下去吗,在蒙古社会内部能自生出近代社会吗?蒙古的历史发展中也曾有过建立一种专制政体的意向,这可以在达延汗及其孙子继承人博迪・阿拉克周围亲信人员中看到,达延汗对这种建议的答复是:“若将此四十万户蒙古所余六万户人尽灭之,岂得为人主之功乎?”博迪・阿拉克则说:“今若相残,能之,固善;如不能,则人已皆致骚动矣!”[4](P241)蒙古封建制能有如此旺盛的生命力,这正是蒙古游牧封建制的特点所在,蒙古封建制不仅建立在封建原则的基础之上,更是建立在氏族原则的基础之上。把分地分封给自己的儿子和近亲们是游牧民族古老的传统,“即国家(兀鲁思)乃是建立帝国、即了汗位的这位人物的全氏族的财产,正和氏族或氏族分支领有一定地域同时又领有作为世袭属部的人的情况完全一样,现在这个汗的氏族成为住在一定地域(嫩秃黑)的人民――国家(兀鲁思)的领主。于是,氏族所有制的概念开始转用于更大的范围,即人民――国家的范围。”[4](P158)巴托尔德指出分封制度是一切游牧帝国的普遍规律,“族产的观念从私法领域转移到公法领域。国家被看作是整个汗族的财产,分藩而治,大的藩国复分为许多小的采地;一些强大的藩主往往不听大汗的号令”。[5](P269)马克斯・韦伯把它列入“家产制国家”的主要特征。

兹拉特金对于上述观点进行了批判,他认为符拉基米尔佐夫和巴尔托德过分夸大了仿佛在游牧民群众中广泛传播的关于国家和帝国是汗的氏族所有成员的集体财产,并由此产生了分封制,使这些国家必然走向衰落和崩溃。他认为分封制度不是游牧民族的发明,它几乎是在世界所有的民族封建制度历史上人所共知的现象,产生这个制度的原因不是汗的家族成员对国家享有所有权的思想,而是深刻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因素。[4](P435)

其实,游牧民族的这一传统本身与游牧经济的生产方式相关。游牧经济不能像农业经济一样大家庭住在一起耕作生活,而必须把家畜分群放牧,分别寻找良好的牧场。一个大家庭,年长的儿子多半在他们父母健在的时候就分的了他们应得的份子(蒙语称为忽必),而过分居的生活。正因为这一经济需求,在政治上必然体现为分封的传统。

二、从纵向来看,蒙古封建制的突出特点是属民对封建主的严格的人身依附关系

蒙古封建制是封地与属民的统一,蒙古游牧封建制度是建立在封建主与牧民之间的人身隶属关系之上的,封建主获得不仅仅是土地,更重要的人。正如符拉基米尔佐夫所讲,“分地――忽必是由一定数量的游牧家庭(兀鲁思)和足资他们生活的牧地与猎场(嫩秃黑)这两部分构成的。游牧民的注意力当然集中在人的方面,因为嫩秃黑还能在别处找到;正由于这个缘故,所以兀鲁思一词便意味着分封给某人的分地本身。”[4](P177)

蒙古封建领主制具有更强的人身依附性,维护人身依附关系是一显著的特点,构成与内地法律截然不同的风格,这也是蒙古社会的基石,蒙古各种法典都极力地维护这种人身依附关系,因此,打击逃亡,成为立法的重点。帕拉斯曾这样描述蒙古族人身依附性的特点:“众所周知,游牧民族的生活方式相当符合人类自由的天性,但自从开天辟地以来,这些部落无一例外都处于毫无限制的王权统治之下,这一事实着实让人无法理喻。”[6](P182)

符拉基米尔佐夫说:“嫩秃黑,即足够一个游牧单位维持生活的地面是属于那颜或诸王所有的。一切蒙古人都隶属于某一领主(那颜),即诸王或千户长、百户长。既然领主有了百姓,自然也就有了百姓赖以生活和游牧的土地。因此,每一个领主在获得对于兀鲁思――人民、百姓的领有权或者甚至支配权时,便必然获得一定的禹儿惕,嫩秃黑,即适于他所领有的游牧民维持生活的土地。分地――忽必是由一定数量的游牧家庭(兀鲁思)和足资他们生活的牧地与猎场(嫩秃黑)这两部分构成的。”“阿勒巴图对其领主的人身隶属,在于主人可以任意处置自己的属民,……首先阿勒巴图是牢固地隶属于领主的,所以他无权利离开领主另行游牧;离开领主,就要被看作是逃亡,逃亡者应立即被追回交其主人处置。其次,封建领主可将自己的阿勒巴图出让或赠送他人。”[4](P177)关于这一点,在《蒙古――卫拉特法典》《喀尔喀三旗大法典》乃至清朝制定的《蒙古律例》《理藩院则例》中都有详细的规定。

《大札撒》规定:“不许各级那颜收容他队之人,虽宗王亦不得收容欲叛其首领之人。”

《阿勒坦汗法典》规定,“恶棍、奴仆杀人,将没收一切积蓄、食物和财产。窃贼偷盗,最好不要怜悯,不杀则有碍法律尊严。”这是《阿勒坦汗法典》中唯一规定死刑的条款,可见该法典在维护森严的封建人身隶属关系上还是不遗余力的。“携带逃亡者一同逃走者,应赔偿。”“长官叛逃,其部署中之任何人都可以招集人追赶。”

《喀尔喀七旗法典》规定:[7](P104)(1)诺颜有追捕逃亡者的义务。[发现]去别旗的逃亡人,各旗都要派使臣前往[交涉],如不派使臣,罚马二匹(《六旗法典》56条)。诺颜、塔布囊各有权者如不去追捕或叫去追捕而不去,罚马一匹。给前去追捕者吃一九(《六旗法典》74条)。(2)奖励追捕。从(七旗)外讯问诺颜们而来的宝思忽勒,遇见者如亲自送至,吃一人(《猴年大法》第55条);[如是]投奔敌人的宝思忽勒,全吃掉(《猴年大法》第57条);[如是]七旗内的宝思忽勒,吃一半(《猴年大法》第57条)。

《蒙古――卫拉特法典》的规定:[7](P127)(1)严禁逃亡。第6条,对于逃亡者要罚其财产、牲畜一半,并将其送交主人。如[收容之]诺颜作梗阻拦,不听处罚、不给牲畜,罚[此诺颜]铠甲百领、驼百峰、马千匹[卫拉特、喀尔喀平分]。(2)严禁资助逃亡者。第79条,不得给予逃亡者骑乘、肉食,在逃亡前,在别人家存放物品、牲畜,存放者藏匿不交公,罚三九;如根本不交出逃亡者,以法惩处。(3)逃亡者应予以归还。第49条,从别人那里来的人,从哪儿来的回哪儿去。其投靠的诺颜如给其生活资助,要给他靠本人劳动所得牲畜的一半。第108条,如根本不交出逃亡者,以法惩处。(4)奖励抓捕逃亡者。第97条,如送还[给其主人],有几个箭袋要几匹马。如抓捕外逃的逃亡者,除其人外,其财产、牲畜对半分。

上述立法以严厉的处罚维系着牢固的人身隶属关系,这种隶属关系是蒙古社会封建统治的基础,蒙古社会构建的权力义务关系都是基于阿勒巴。阿勒巴图是无权离开领主的,离开领主即被视作逃亡,逃亡会损害整个蒙古封建社会的基础,因此逃亡者会被予以严厉的惩处,这在蒙古传统法律里受到非常的重视。

三、封建主对其领主以阿勒巴图为纽带,负有从征、从猎、服役、纳税、会盟的封建义务

“蒙古语alba,由语根al―(取、夺之意)而来,必须指出,在含有许多蒙古语成分的雅库特语中,alba一词有‘强求、勒索’的意义。”[4](P249)深刻认识阿勒巴一词,是认识蒙古封建社会关系的关键。正如符拉基米尔佐夫所指出阿勒巴,即“服役贡赋”,是蒙古封建社会的纽带。不能仅仅认为只有平民才承担阿勒巴,实际上该词深刻地反映了蒙古封建人身隶属关系的本质,普通平民是其领主的阿勒巴图,而各级封建主本身又是其领主的阿勒巴图,如诸王对于可汗的关系。即下级封建主获得分封的义务就是承担阿勒巴,而平民使用牧地及牲畜的义务就是向其领主承担赋役义务。

从这里出发,我们会发现普通平民使用土地的权利需要承担阿勒巴,而各级封建领主行使领力也需要承担阿勒巴。这就是蒙古游牧封建社的本质,即权力的授予和封建义务相结合,从而实现了行使权利和承担封建义务的对称和统一。

综合《蒙古秘史》《黄金史纲》《蒙古源流》等史料,参考《卫拉特法典》和《喀尔喀三旗法典》的规定,可以把封建领主的义务总结为以下几点。

(一)服军役的义务

蒙古封建主的首要义务就是为自己的可汗服军役。成吉思汗在组建怯薛军时规定,各级那颜及其千户有义务为怯薛军提供人员和装备。

成吉思汗说:“从万户长、千户长、百户长的儿子和白身人的儿子中,挑选有武艺,身体、模样好的人,可到朕处效力的人,进入轮番护卫队。”[3](P371)

怯薛军是由从前的那可儿和亲兵变为正式的军事组织的,这是蒙古封建化和国家化的重要过程。蒙古高原上民族和部落之间的兼并战争使政治机构趋向军事化、专门化,军事化使政治机构更加集权和更具有强制力,专门化是政治机构国家化的重要特征,这为蒙古封建国家的形成和发展创造了条件。因此,可以说服军役的义务是蒙古国家化的必然要求和反映。

(二)会盟的义务

会盟是游牧民族一种古老的传统,一切公共事务,包括战争与和平,不同封建主之间的关系等事务都通过会盟的方式来解决。不能把会盟看作是一种固定的国家机构,而仅仅是封建主为其可汗所尽的义务。蒙古族早在氏族社会时期,就有忽里勒台制,“忽里勒台”,蒙古语,汉意为“会议或族众会议”。凡氏族内的重大事项,都要召开全体氏族成员参加的忽里勒台共同决定,这是早期的原始民主制。随着蒙古进入阶级社会,全体氏族成员参加的忽里勒台演化为氏族首领参加的贵族会议。即使这样,可汗的产生也须通过贵族参加的忽里勒台才具有合法性。也常常通过会盟的方式制定法令,例如著名的《喀尔喀七旗法典》《卫拉特法典》《喀尔喀三旗法典》都是通过会盟的方式制定的。

(三)襄助公共事务

设立驿站,提供车辆马匹口粮等。权力体制的构建和权力的行使受制于政治系统技术能力之所及。对于地广人稀的蒙古草原,统治权力的行使不得不依赖于驿站系统的完善和正常运行,因此,在《卫拉特法典》《喀尔喀三旗大法典》中都详细地规定了驿站站马和口粮的供应。

四、等级制是蒙古封建社会重要特征,游牧民对其领主以阿勒巴图为纽带负有一系列封建义务

等级制是蒙古封建社会重要特征,蒙古曾有这样的谚语“众庶无主,难以行事”,蒙古传统社会可以分为封建领主阶级和下层阶级。

封建领主阶级,即领有阿勒巴图的诺颜。诺颜,蒙古语为官人、老爷的意思,包括汗、济农、洪台吉、台吉、王、塔布囊等。汗是兀鲁思的领主,小封建主是鄂托克的领主,再小的封建主是爱马克的领主。小领主对大领主,大领主对可汗,各层级之间通过“阿勒巴”(alba)为联系。

下层阶级依政治、经济地位的差异分为赛音库蒙、敦达库蒙、哈剌库蒙和勃斡勒。一切游牧民都归属于自己的领主,封建领主世袭领有自己的属民。属民对其领主的最大义务是提供阿勒巴,因此,属民通常被称作阿勒巴图,即负担义务的人。游牧民负担的阿勒巴,包括其对封建领主的下列关系。

(一)交纳牲畜及畜产品的实物贡赋

《蒙古秘史》记载,窝阔台汗在位时曾规定:“每年让百姓从每群羊中缴纳一只二岁羊做汤羊。每百只羊,缴纳一只羊,救济穷人们。”[5](P489)后来各部法典再很少有关于蒙古属民实物贡赋的规定,是否因为这种实物贡赋已经普遍成为一种蒙古属民的基本义务,直至《蒙古律例》《理藩院则例》中,清朝统治者更加详实地规定了蒙古游牧民的各种义务。

(二)在领主的军队中服兵役和参加围猎

如《卫拉特法典》第11条规定:“发生了动乱,要到诺颜那里集中。如听见而不来,根据鄂托克之远近,以前法处理。”[8](P237)《喀尔喀三旗大法典》规定:“隐藏服兵役者,罚马八匹、骆驼一匹。[服兵役者应备之]弓欠缺者,罚三岁马一匹;[应备之]矛欠缺者,罚两岁牛一头。”

(三)供应驿站马匹和对领主的急递使供应食粮

如《卫拉特法典》规定:“在我国内,如发生以下三种情况,任何人绝对不能拒绝无偿提供驿马。(1)僧侣或因宗教上的任务而派遣使节或使者时;(2)奉王公之命旅行的人;(3)为了向王公报告战争或有敌人来袭而必须急速驰赴其本营时。有以上三种情况,拒绝为急使提供替马的人,罚九的九倍,即八十一头牲畜。”[8](P238)《喀尔喀三旗大法典》更是在1709年三旗大法条例、1722年条例中用了29条篇幅规定了相关内容,可见其重视之程度。

封建主剥削广大阿勒巴图的基础是其几乎掌握着整个生产资料。土地、牧场和各种牧地都归封建领主领有和支配,牲畜名义上归平民占有,但占有是相对的,当领主受到罚款时,其所属的阿勒巴图就得以牲畜代为赔偿,即使对私有财产的处理都要受到封建主的监督和控制。由此可见,对阿勒巴图征收赋役实行的是身份上的强制,对土地的利用、收益等权利不是抽象的私法权利,而是按照身份关系伴随差役、赋役、贡赋等权利而来的特殊权利。

五、宗教在蒙古封建制度中发挥着重要的影响,僧侣封建主是蒙古重要的封建势力

蒙古族宗教的历史和蒙古政治紧密联系在一起,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发挥了不同的作用,每一部成文法典都有规定。对蒙古游牧封建制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一)宗教对汗权合法性的影响

蒙古社会早期,萨满教一直在蒙古社会占统治地位,对蒙古族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等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萨满教的主导思想是“天命论”,这种宿命主义的“天命思想”为早期蒙古汗权创造了“天授汗权”的合法性依据。

在成吉思汗时代,是非常自由的,《大札撒》中仅仅规定,干预任何教派的自由,是应该受到惩罚的犯罪。[9]道森《出使蒙古记》、《多桑蒙古史》、志费尼《世界征服者史》对此均有记载。

阿勒坦汗将藏传佛教引入蒙古,独尊佛教,用暴力的方式排斥萨满教,通过以上法律明确地确立政教并行制度,通过强力将黄教正式引入到蒙古地区。开创了从一位宗教领袖获得“可汗”称号的先例,从此,蒙古汗权合法性的根据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传统上,依据萨满教的“天命思想”,蒙古汗权的合法性来自于“天授汗权”,只有成吉思汗黄金家族才有继承汗位的权力,尤其是达延汗之后,形成了达延汗后裔的嫡长子汗位继承制。此后根据“转世论”与“佛授转轮王权”,各地封建主都从达赖喇嘛那里获得“汗号”,以为自己正名。

(二)僧侣贵族成为蒙古社会的重要统治阶级

大量的蒙古男子出家为僧,僧侣成为在法律地位上高人一等的新的特权阶层,寺院拥有大量的地产和纳尔,渐渐形成僧侣贵族,并与世俗贵族一起成为蒙古封建社会的两大统治阶级。

《十善福经法》的规定:依照昔日法王帕克巴喇嘛之制,凡四项僧尼免其从征、从猎、服役、纳税之差徭,并立政教二道。

《卫拉特法典》不再推行政教并行制度,而是将政教关系调整为政主教辅,其规定主要有:[7](P120)(1)取消翁衮和萨满教。第109条,谁如邀请乌都干孛额而行,罚邀请者马。罚来者乌都干之马。看见之人如不罚,罚他的马。谁如看见翁衮,要取走。其主人如拦阻不给,罚要他的马。(2)禁止萨满巫师行巫。第110条,萨满行巫诅咒上等人,罚一五。诅咒下等人,罚马二匹。(3)禁止侮辱僧侣。第14条,骂绰尔济等[喇嘛],罚九九。骂诺颜的巴克什等[喇嘛],罚五九。骂格隆等,罚三九,动手打,罚五九。骂班第和察卜干赤等,罚一五,动手打,罚一九。骂乌巴什、乌巴三察,罚马一匹,动手打,根据打之程度处罚。(4)禁止擅自破坏戒律。托因人随意犯戒,罚其财产、牲畜之一半。骂成家的班第,罚一马,动手打,罚双马。(5)向喇嘛、班第们征用乌拉骑乘,罚牛一头。骑用拴有敬佛鬃尾的马匹,罚一马。如系乌拉赤抓给的,[所罚之马]向乌拉赤要,如系使者[自己]骑的,向使者要。

《喀尔喀三旗大法典》更是专门制定了1746年教、俗两界相互关系条例。(1)“凡弃家立志为僧者,要按照教义征得其主人和双亲的许可;如果主人、双亲在远方,显属无法通知者,则应通知本部之扎萨克,若经准可,即可剃度。”(2)“僧徒对世俗诺颜即无须缴纳任何赋税,而可按照自己意愿做主。但若未经主人或双亲同意而为僧者,则不能自行做主。诚心诚意出家之人,其主人不应阻拦。”(3)“所有僧徒及其所辖贡民除三大事外一概不提供车马、饩羊。但拥有与俗人共有之财产,则应提供车马、饩羊。”(4)“自外地来者犯有重大罪行及过错,即应遣返他所来之地。诺颜阻留者,罚一九牲畜阿勒丹吉;平民阻留者,罚一马。”

可见《喀尔喀法典》多次反复用大量的内容突出了对宗教利益的保护,表明了黄教在喀尔喀地区的统治地位的稳固,也促进了其在蒙古地区更加广泛的传播。

六、汗权传承具有单一性的特点

萨满教是蒙古族古老的宗教,是基于泛灵论、多偶像崇拜而逐渐形成的原始宗教,古代蒙古高原的匈奴、鲜卑、契丹等民族都曾经信奉过萨满教。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阶段,萨满教一直在蒙古社会占统治地位,对蒙古族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等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萨满教的主导思想是“天命论”,个人和社会的命运是由一种超自然的力量主宰,这就是天神,蒙语称腾格里。这种宿命主义的“天命思想”为早期蒙古汗权创造了“天授汗权”的合法性依据,即成吉思汗及其黄金家族的汗权来源于天神的授予,当然也只有成吉思汗黄金家族才有继承汗位的权力。《蒙古秘史》第21节记载:“每夜,有个透明的黄色的人,沿着房的天窗、门额透光而入,抚摸着我的腹部,那光投入我的腹中。那人随着日、月之光,如黄犬般伏行而出。这样看起来,由那人所出的儿子分明是上天的儿子。”第59节记载:“[成吉思汗]降生时,右手握着髀石般的一个血块。”这些记载都是在说成吉思汗的始祖孛端察儿是感光而生的天子,成吉思汗是代表蒙哥腾格里的意志,对成吉思汗的忠诚就是对蒙哥腾格里的忠诚。

在蒙古帝国的建立过程中,成吉思汗杰出的领袖才华和卓越功勋起到核心作用,在萨满教天道观的维护下,蒙古人把成吉思汗及其黄金家族的统治地位已经神化,蒙古人把成吉思汗当作自己民族的象征来崇拜。蒙古人的眼中,黄金家族是上天所赐,是吉祥的象征。

成吉思汗建立蒙古帝国后,成为帝国的大汗,在《大札撒》中规定只有黄金家族的成员才可以享有可汗之号,自此,蒙古族坚持而认真地遵循了这一规定,历代蒙古大汗都是黄金家族成员。

北元时期,汗权衰弱,蒙古分为鞑靼和瓦剌,蒙古陷入了黄金家族与官僚贵族两个阶层之间旷日持久的战争,这一战争的顶点即是托欢称汗,蒙古编年史《蒙古源流》记载反映了蒙古人对托欢称汗的态度,即只有黄金家族的人才能称汗。托欢称汗前说“汝为威灵身之八白室乎!我乃威灵后之裔托欢也”,于是照蒙古汗之仪式即汗位,“及其致祭于主(灵)而还也,但闻主上之金箭壶铮然有声,近侍人等见中眼内之一叉批箭战战而动,其时托欢太师之口鼻冒血而慌骇,众(复)见其衣自绽,两胛之间显如中箭之痕矣。”托欢临死时说:“英雄之威灵显其英雄也,威灵后未能护其裔矣。一恃威灵后而行之我,为圣主所害如是矣。”[9](P216)

这一战争最终以黄金家族的彻底胜利而结束。达延汗重新统一蒙古后,对蒙古进行了社会改革,对太师、丞相和所有领主的领地进行了整顿与合并,除兀良哈万户外,达延汗把其余五个万户都封给自己的儿子领有。至此,不仅汗位只能由黄金家族成员承袭,即使五个万户和各鄂托克的领主,也都由达延汗的后裔一直世袭。清朝绥服蒙古,蒙古各旗旗主仍然由黄金家族世袭罔替,直至清末。

七、结论

蒙古族是我国北方游牧法制文明的集大成者,从1206年成吉思汗建立蒙古帝国起,先后征服蒙古高原的诸游牧部落,在帝国扩张的过程中,对中亚社会和内地汉族地区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此前其他游牧民族尽管都建立过游牧国家,但是兴衰迅速,而且其历史发展和文明程度没有留下太多的文字记载,蒙古帝国的建立不仅流传下来了很多历史记载,更是有很多珍贵的法律文献,我们不仅可以通过这些文献研究蒙古社会,更可以通过这些文献研究游牧社会文明发展的规律。

如果说封建制度是人类历史发展中比较普遍的一种制度现象,那么与典型的西欧封建制度、我国内地的封建制度相比,我们可以发现在这样几个方面蒙古封建制度并没有特殊之处,一是从横向上把整个社会分封为不同的封建单位;二是从纵向上把整个社会分为不同的等级;三是不同的社会等级之间以封建义务为纽带具有严格的隶属关系;四是即使是上级封建主与下级封建主之间的义务关系、封建主与牧民之间的义务关系也是相差不大。从这些特征来看,封建制度的确不是游牧民族的发明,无论是农耕社会抑或是游牧社会,封建制度是历史上所有很多民族历史发展中的共有现象。

但与西欧封建制度、我国内地的封建制度相比,蒙古封建制度也表现出了自己独有的特性,一是蒙古封建制度建立于游牧土地的层级占有之上,在蒙古社会的历史发展中,直至晚清汉族移民出现之前,蒙古社会一直没有孕育出土地的私有占有制,这是其游牧性的体现;二是宗教因素、僧侣阶级成为蒙古封建制的重要统治阶级,影响了蒙古封建制的发展,对蒙古社会的整体发展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三是蒙古封建制度的运行具有稳定性和持久性,在蒙古社会很难自发地孕育出专制集权的体制。如果没有汉族移民和西方势力的影响,蒙古社会很难孕育出土地私有制、很难打破世代严格的人身隶属关系,这也是其游牧性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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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社会的经济特征篇3

关键词:中古社会;赋税基本理论;土地所有制;低度私有;赋税项目

赋税基本理论是笔者在欧美同行的启迪下提出的一个关于中西中古税制比较研究的新概念,旨在从深层次上认识中古税制,考察、描述和分析林林总总的赋税项目是怎样起源、设定并实施征收的。而所有权形态是认识中西中古社会赋税基本理论不同类型的重要基础,赋税基本理论正是在它的影响或制约下才设定了税项并实施了征收。那么,中英中古社会所有权形态的主要特征是什么?所有权形态是如何影响赋税基本理论的?怎样通过税项的设定看待中英中古赋税基本理论的差异?本文拟就这些问题作一论述,以就教于史学界同仁。

一、“低度私有”的所有权形态

在中英中古赋税基本理论的形成中,财产所有权都是一个重要的制约因素。而中古时代具有怎样的所有权形态与这种所有权具有怎样的历史基础和现实条件密切相关。这个历史基础和现实条件应处于中古社会发轫时期,在中国约为春秋战国时代,在英国则在诺曼征服之前。那么,处在这一时期的中国和英国,财产所有权状况如何呢?

先看英国。所谓历史基础,是指从罗马统治以迄诺曼征服期间的所有权发展状况。这一时期,是不列颠私有制萌生的关键时期。也正是这一时期,不列颠先后四次受到外族长期的大规模的入侵和统治,分别是公元前1世纪中叶的罗马人、公元5世纪的盎格鲁·撒克逊人、公元8世纪的丹麦人,以及1066年诺曼人的入侵和统治。这些入侵无论积极与否都在英国历史上留下了深刻的烙印,特别是盎格鲁·撒克逊和丹麦人的入侵,打断了私有制的萌芽,使私有制的产生表现出断续坎坷、步履维艰的特点,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根据凯撒记载,在罗马入侵之时,英格兰还是一块荒蛮之地。占不列颠大多数的人口尚处在群婚制阶段,个体家庭和私有制还远未产生。他们“大多数都不种田,只靠乳和肉生活,用毛皮当作衣服。……妻子们是由每一群十个或十二个男人共有的,特别是在兄弟们之间和父子们之间共有最为普通,如果这些妻子们中间有孩子出生,则被认为是当她在处女时第一个接近她的人的孩子”[1](p52)。而沿海主要是南方沿海人口虽因罗马影响而稍有开化,亦不过刚刚踏上文明的门槛,处在农村公社的早期阶段。但是这种落后状况并不排除英格兰短期内产生私有制的可能,因为它的强邻罗马已经有几千年的文明史,业已形成发达的私有制,而不列颠与罗马的来往亦随着工商业的兴盛和文化交流的发展日益密切。从人类历史上看,先进民族征服落后民族并在那里建立一定时期的统治,是后者在短期内走出野蛮步入文明的常例。在罗马征服之前,英格兰已经频频感受到来白海峡对岸的罗马文明之风。征服之后,罗马人在不列颠南部建立了统治,并曾按大陆通行的方式在这里征收动产税和人头税[2](p3-5)。正是通过赋税征收以及其他的统治方式,罗马私有权观念和理论在一定程度上传入英格兰并形成了一定的私有制形态,从而为英格兰私有制的发展奠定了最初的基础。罗马在不列颠的统治长达四五百年之久,结果不仅催生了农村公社组织,而且在南部发达地区导致了农村公社的解体,从而使不列颠获得了长足的发展。

与罗马军队撤离而基督教人传同时,盎格鲁·撒克逊人渡海征服了不列颠并建立了统治。从社会发展进程看,盎格鲁·撒克逊人尚处于原始社会末期,这使在一定程度上业已罗马化的不列颠受到消极影响,社会发展受阻,并出现倒退现象。作为这种现象的重要表现之一,是他们将土地按农村公社的原则进行分配,从而在那些罗马化程度较高已获长足发展的地区重演了农村公社的历史。《伊尼法典》反映了农村公社存在的一些情况[3](P364-372)。当然,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土地也有了一定程度的私有,比如自7世纪中叶,国王赐地之事即不断发生。赐地所立文书,皆由来自大陆的教士起草,其中所用术语,多袭自罗马法,由此罗马法原则再度影响英格兰的经济关系。遗存下来的国王赐地文书约千余件,所赐对象包括教俗两界的封建主,而以宗教人士或团体居多。但资料证明,这时不列颠土地可分两种,一是书田(bookland),一是民田(folkland)[4](p41,p60-63)。所谓一定程度的私有,即指国王封赐的土地一一书田。而书田,只是很少一部分,绝大部分是民田,而民田仍属农村公社所有。所以综合看来,罗马私有制的影响仍然十分有限。

但就是这样一株纤弱的根苗,在丹麦人的入侵中再次遭到蹂躏。盎格鲁·撒克逊人统治期间,丹麦人曾多次大规模入侵不列颠,历时300年之久,对不列颠的历史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与已经发展了的盎格鲁·撒克逊人相比,这些丹麦人大体处于民族迁徙时盎格鲁·萨克逊人的水平。作为落后民族,他们的入侵给不列颠带来了巨大破坏。基督教会和修道院受到严重冲击,教堂等建筑设施多成断壁残垣,而基督教会不仅代表不列颠的最高文明,且担负着文明传播的历史使命。因此,对基督教的破坏必然带来历史的倒退。另一方面,由于丹麦人处在原始社会末期,他们对征服的土地仍像5世纪的盎格鲁·撒克逊人那样按农村公社的原则进行分配,从而使不列颠特别是丹麦法区又一次展现了农村公社的历史景观。受此影响,业已私有化或正在私有化的土地复归公有。例如,上层的赐地由私有恢复了马克公社的公有性质。私有制的发展再次受到遏制,历史进程再次中断甚至倒退。

丹麦人的喧嚣刚刚沉寂,诺曼人的入侵又复开始。不过,这次入侵与前两次不同,不是以落后征服先进,而是以先进征服落后。这种征服当然也有一定的破坏作用,但对不列颠文明来说,总体看来是利大弊小。如罗马征服一样,诺曼人带来了大陆先进的文明,从而改变了在原始社会末期徘徊不前的局面,加速了不列颠的发展。

外族的频频入侵,农村公社的反复展现,不仅严重干扰了不列颠本土的私有化进程,而且削弱了外来积极因素如罗马法的正常作用。赋税理论所赖以形成的现实条件,正是接受了这样一种历史基础。

所谓现实条件,主要指诺曼底公爵从大陆法国输入的封建原则。英国赋税理论正是在这种原则的影响下形成的。1066年前后,诺曼底公爵领地同法国其他地区一样,封建化早已完成,封建秩序已经定型,封建阶梯也相应形成。在这一阶梯中,除国王外,各级封建主所占土地皆领自上一级封君。通过土地的领有,封建主一方面榨取农奴的剩余劳动,一方面享受封臣提供的协助金与其他封建义务。而由于一定范围内的各级封建主都从同一土地上获得收益,这块土地的所有权也就在这些封建主

中分割开来,封建主所获收益从而视为他所分享部分所有权的表现。因为对封君来说,土地一经分出,便在封建法的保护下受到封臣的有力控制而难以收回,这意味着他对他所享有的部分所有权的丧失。而就封臣而言,因土地领自封君,必须按封建法设定的条件承担协助金与其他义务,所以也不享有这块土地的全部所有权。而当我们将这一封建关系置于整个封建阶梯中观察的时候,便必然发现,任何一级封建主包括国王在内,都不享有完整的所有权,而只是享有它的一部分。威廉所输入的正是这种封建原则,马克思称之为“导入的封建主义”。马克思所谓“导入”的涵义之一,是说英国的封建制度与法国的封建制度相比没有变化或很少变化,即将英国封建主义视为法国的同类。从这种意义上讲,英国便难以形成发达的私有制。因为在法国,既然土地所有权在各级封建主中分割,无论哪一级封建主,便都不会拥有土地的完全私有。而土地是当时社会的主要财富,土地非私有条件下的财产私有绝不是一种发达的私有。而且不止如此,“导入”一词并没有将英国封建制度建立的特征准确地表达出来。在“导入”过程中,威廉并没有完全照搬法国的模式,而是在“导入”的基础上予以改造,例如在索尔兹伯里盟誓时特别强调了国王的权力,从而使不列颠封建制度在其建立时即克服了不利于集权的一些因素,使英国形成了相对强大的王权。这样,仅就现实条件来说,英国只能形成低于而不会等同更不会高出法国的私有制。这种私有制由于王权相对强大,封臣对土地的控制或处分受到限制因而土地制度向国有或王有方面倾斜。

为便于讨论问题,这里引进一个“低度私有”的概念,以概括处在一定参照系中的英国中古私有制的发展状况。所谓“低度私有”,首先指中世纪私有制自身的发展状况。如果把这时英国的所有制视为一个整体,那么,构成这个整体主要部分的土地并非私有,或者不如说为贵族公有或共享[5](p25)。私有的部分主要是动产和少量不动产如住宅等。而就一般家庭来说,这些私有财产的价值要远低于地产的价值。也就是说,私有制的发展过程尚处在较低的程度,所以称之为“低度私有”。另外,英国的“低度私有”还可以置于几个参照中予以认识。例如与罗马相比,罗马的私有制是古代社会发展的高峰,而且在罗马法的保护下发展得相当完备。这种私有制及其在法权上反映的私有权对中世纪的西欧社会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对于英国私有制形成了自然的比照。与同时期的法国相比,这种私有制也处于较低水平。因为法国直接继承了罗马私有制的基础,私有制含量自始就比较大,发展的起点比较高。英国虽也曾受罗马因素影响,但其深度和广度都比较低,而私有化过程也一再因原始部族的冲击而中断,这就必然造成财产私有的低度状态。

与英国不同,中国的私有制产生过程较少受到外族入侵的干扰。村社土地所有制约自西周中后期即已开始解体,“田里不鬻”的格局渐被打破,出现了赠送、交换、抵押、典当等现象。周宣王即位后,深感“民不肯尽力于公田”,于是宣布“不籍千亩”,废除借助民力以耕公田的籍田制度。与此同时,私有土地开始出现,而且随着荒地的大规模开垦迅速发展,至春秋末期,已经出现买卖现象。值得注意的是,与贵族地主抢占公田为私有同时,村社成员也纷纷将所占土地变为私田,并竞垦生荒,扩大经营,转化为自耕农。这是诺曼征服前英国私有制产生过程中少见的现象。另外还可以发现,中、英私有制产生的过程虽然都伴随社会的动荡,但动荡的性质不同。中国主要是诸侯兼并战争,英国则主要是外族入侵。前者引起的社会动荡虽可能对经济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却不会导致私有制产生进程的中断,相反,其所造成的内乱成为私有制发展、确立的重要条件。如前所述,正是乘着这种内乱,贵族地主才侵吞了公田,村社成员才转化为自耕农。英国则不同,入侵者多为落后的部族,而一经征服,便推行原始的经济关系,这就必然造成私有化进程的中断。由此可见,就财产私有权的历史基础而言,中国显然高于英国。

但是,进入中古社会前后,中国没有像英国那样发生制度移植的现象。所以所谓现实条件,是指王权与土地在这时结成了怎样一种关系。村社的解体,不仅是土地私有制确立的重要标志,而且是这种私有制进一步发展的良好契机,但文明的演进使专制制度过早地登上了历史舞台。就在村社解体的同时,专制政体也形成了。这里所谓的专制政体,是指战国时代各诸侯国实行的政体形式。因为在我们看来,这些国家规模虽小,却都已具备专制的特质,与秦汉相比并无不同,因而都属专制国家。而秦汉只是完成了国土的统一,在国家规模上获得了发展,但在专制内涵上并无多少创新。专制制度形成伊始,王权即发现“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古老理论具有可资利用的巨大价值,于是一方面告谕天下,土地和生民属国有或王有乃祖宗之制,另一方面利用国家机器,强力推行土地国有。而中国历史的地平线上也就出现了这样的景观:私有土地刚刚从西周王朝的废墟上生成,旋即落人各诸侯国强有力的掌握之中。可以说,战国时代土地国有制的恢复取得了巨大成功。这种成功的主要影响并不在于扼杀了新生的土地私有权,而在于为中国未来两千多年的土地制度设定了基调。

秦汉以降,土地国有制无疑是占主导地位的所有制形态。虽然有学者竭力证明中国很早就出现了土地私有制,主张中古时期土地私有制非常发达,土地买卖盛行云云,但大概谁都不能否认“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古老理论在中古土地所有制中的深刻影响和巨大作用,否认皇帝或官府对土地的控制权和最终决定权。否则,便不能解释中国历史上抑豪强、抑兼并的反复展演,不能解释抄家、籍没的频繁发生[6](p97)。在这一理论的作用下,每个王朝建立初期,都无一例外地承袭了土地国有制。这样,所谓屯田、占田、均田,便都是国家分配土地,农民在土地国有制的前提下使用土地。即使是官僚占有的土地,虽可能由皇帝赐予,亦未超出土地国有制的范围。

在中古社会的具体条件下,由于土地是主要的生产资料,是财富的主要形式,土地的国有便意味着财富的私有仅限于一个有限的部分。而在中国中古社会,臣民私有的财富则可能限于一个更小的部分,而且即使这个更小的部分,其私有也远远不能确定,因为它缺乏起码的法律、制度保障。而没有法律、制度保障的权力是脆弱的,这在后文还将论及。而且,在生产力低下、生产方式原始的情况下,吃饭几乎是生产生活的头等大事。这就决定了人们对土地的依赖性。而土地的价值越是突出,其他财富便越显得无足轻重。何况所谓动产如粮食等也都是土地所产,而不动产如房屋,它们的存在和积累也都以土地为先决条件。总之,中国中古社会的私有相比英国,不仅不高,而且更低,更具有“低度私有”的特点。

在历史基础与现实条件的关系中,如果历史基础已经具有较高的私有制含量,那么在现实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也会形成较强的私有制。比如法国,作为征服者的日尔曼人在社会发展阶段上与盎格鲁·撒克逊人基本相似。但它所接受的历史基础就私有制发展水平而言却是古代世界最为发达的罗马文明,仅此一点,便可使法国能够建立高于英国的私有制。事实也正是如此,征服时代的日尔曼人虽处在原始社会末期农村公社发展阶段,公有制形式处于主导地位,因而对征服土地的分配仍然贯彻了农村公社原则。但由于公有制正在衰落,私有制业已产生并加速发展,日尔曼人对于罗马发达的私有制并未产生明显的排异反应。在这种情况下,罗马的私有制基础对这些征服者产生了巨大的反作用。日尔曼人入侵之后,西欧大陆百废待兴,各蛮族小王国亟需一定的法律理论来规范和保证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关系的协调,而这,靠自身之力是难以解决的,于是充分继承罗马遗产,起用罗马旧吏,承袭罗马法条文[7](p105-111)[8](p251)[9](p1-23),使罗马法中物权关系的基本内容在日尔曼人内部扎根推广。这样,日尔曼人定居后不久,土地便停止了重分,转化为“自主地”,很快完成了由公有向私有的过渡。后来虽进行了采邑改革,使土地关系变得复杂曲折,但财产私有权的基础业已确立,否则便难以说明为什么采邑制自始就含有世袭的萌芽,并在此后不久便转化为世袭的封地了。征服者威廉任诺曼底公爵时,其领地的财产所有权状况即大体如此。但在不列颠,征服者接受的是发展进程落后于自己的盎格鲁·撒克逊人的同时又掺杂了丹麦人的基础。在这种基础中,私有制含量十分有限,当国王挟征服之威集中权力时,这种基础自然不可能发挥像大陆罗马文明那样的作用,而封臣对土地的权力也就受到相应的限制。在同一关系中,在历史基础不变或相似的情况下,现实条件中私有制含量高些,也会形成较强的私有制。但如前所论,英国现实条件是指从法国导入的封建原则,本来私有制含量就不高,又经过了威廉的改造,私有制含量自然更低了,所以在这方面,也不可能形成高于而只能形成低于法国的私有制。而如果历史基础和现实条件的私有制含量都低呢?结果自然是不言而喻的。所以,从表现形式看,英国的土地制度与大陆大体相同,都呈现为等级形式,都是在一块土地上重叠着多种权力,都具有有条件和不完全占有的特点。但在私有程度上,英国的土地私有较法国更低。这可从王权的强大得到解释,也可从封臣处分土地的权力上得到说明,还可从封建主的独立性状况得到证实。

中国则不同。中国中古私有状况虽有高于英国的历史基础,但它的现实条件却非顺应私有地产发展的专制政体。这些政体的执行者即各国王公,很像封建割据时期的德国诸侯,对外对上力主分权平等,对内对下则厉行集权专制。而一经从周王控制下获得独立,便站在国君的立场急于实施土地国有。这样,在专制王权的强力控制下,私有制的发展态势遭到遏制,而所有制形态也就向着国有制方向发展。这表现为诸国王公纷纷将那些不在册的“隐田”等私有地产纳入国有范围。而所谓晋国的“作爰田”、鲁国的“初税亩”、郑国的“田有封洫、庐井有伍”、齐国的“均田畴”等便都是从整顿田地入手,改革税制,使私田复归国有[6](p114)。这就将新生的土地私有制扼杀在了摇篮之中,其结果,是中国中古社会与英国殊途同归,也形成了“低度私有”的所有制形态。

这样,大体上可以认为,中英中古社会都具有“低度私有”的特征。

二、赋税基本理论与中古不同时期主要税项的设定

中古赋税基本理论的重要内容之一便是对赋税项目的设定。在中国,基于“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古老理论,这种设定是在皇帝的直接控制下进行的,参加人员为朝廷命官,而不是纳税人。英国的设定则是在君民共同需要的条件下经共同同意而实现的。由于君民双方在赋税征纳中处于不同地位,君主是征收者,国民是纳税人,在英国特定的政治文化中,前者一般处在被动地位,而后者则处于主导地位。所以,所谓共同同意下的税项设定,其实主要是国民或纳税人控制下的设定。

在中国,受这一理论的制约,中古前期主要征人头税,后期主要征土地税。在这里,人头税、土地税分别与“王臣”、“王土”相对也许是一种巧合,但税人与税地确实反映了中国中古税制以及赋税基本理论的主要特征。与中国不同,英国中世纪前期曾有少量土地税征收,中期曾有几次人头税征收,但这些征收不仅在各自被征时期从未占据主导地位,且很快遭到废除。而自动产税征收以来,赋税征收便先后以动产税和工商税为主体。这也反映了英国中古赋税基本理论的重要特征。依习惯理解,在生产力低下,生产方式落后,生活资料主要靠土地产出的传统农业社会,赋税征收必然以人头税与土地税为主体。以此衡量,中国的情况最为典型。而英国,竟是违背常理,不去依靠人头税与土地税而去依靠其它吗?不管这看上去怎样不可思议,而事实的确如此。如何解释这一现象?为什么同属传统农业社会,同依土地维生,而结果却如此迥异?

就财产所有权的主体而言,英国中古土地所有权既不同于罗马,是私有的,也不同于中国,是国有的。在这里,土地所有权在多人中分配或分割开来,致使一块土地上重叠着多种权力,而产权关系也就变得模糊不清,难以辨认了。这种土地关系在所有权意义上如何表述?可否看作公有的一种形式?也就是说,公有可有多种形式,公社占有、教会占有、城市占有等都是公有的不同表现。这些表现当然具有不同特点,如公社占有制表现为横向占有,而领主占有制表现为纵向占有。但在我看来,这些表现并不能体现公有的性质,而仅仅具有形式的意义。正是这种形式,才决定了不同公有的不同特点。公有的本质是什么?是特定群体中的各个个体共同享有公有对象的权益。这方面,公社制与领主制并无显着不同,或者说二者并无本质的差异。赵文洪先生在论及经济、社会环境对西欧中世纪私人财产权利的影响时说:“中世纪西欧是一个团体、集体或共同体至上的社会,无论封臣封土制度、公地制度、行会制度还是宗教制度,都体现出这一特点。社会的过度重要,压抑了个人权利和自由。”[10](p61-62)也许正是因为“共同体至上”和“社会的过度重要”,西欧中世纪的封土制才具有了公有或共享的性质。至于权利义务,亦非封君封臣制的孤立现象,公社成员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对公社也必须承担相应义务。而且,所谓权利义务,亦非体现公有的本质,而只是这种本质的结果。

动产情况则不同。虽然某些动产与地产的关系密切相联,例如粮食,如前所述,一人仓廪,便以动产视之,这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际中,似都没有争议。也就是说,动产基本上是私有的。如此则可以认为,中世纪英国的私有权主要是一种动产私有权。这一点,是我们认识英国中世纪私有权形态的关键,也是所以形成赋税基本理论的基点。如前所论,在中世纪,土地是主要的生产资料,是财产中的主体。既然作为财产主体的土地是非私有的,那么,动产的私有便显得相对微弱了。这就是英国私有权形态的基本情况。

与英国不同,中国中古社会实行土地国有制。土地由国家直接分配或赐予广大小农和地主官僚,而土地所有权仍由国家或皇帝执掌,在土地所有人和使用者之间不存在众多的阻隔,具有“一捅到底”的特征。至于动产,似乎无人不说是私有的,但接触到的材料使我们感到似乎并非如此。因为这种私有的指向非常软弱,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因此,以“低度私有”概括和表达当时的私有状况在相当程度上其实是为了行文的严密,至于私有的物品具体指什么,实在是一个难于回答的问题。因为即使是细软珠宝之类、通常理解为真正私有的物品,官府都可以随时随地加以抄没,这方面的例子在中国历史上可谓不胜枚举。这使我们想起了古典时代雅典的立法:如果某人经公民大会表决犯有叛国罪,那么这人须被放逐国外,时限为十年。但放逐期间,他的家产仍受法律保护,一俟放逐归来,即马上归还。在西方中世纪,这一法律精神是否得到继承虽然无从稽考,但抑豪强、抑兼并、籍没、抄家的事情似乎很少发生。两相比较,对于认识中国古代的“私有”显然不无意义。

那么,在英国,这种弱势的私有权是怎样制约复杂的经济关系从而形成了以这种私有权为核心并在后世资产阶级革命中产生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观念的赋税理论呢?封建土地所有权的分割造成了英国中古时期少征以至不征土地税的表征。这里应当区分国王作为国君和封君的双重身份。作为国君,他可以征收国税,而由于土地在理论上属于国君,土地税又属于国税,所以国君可以征收土地税。但作为封君,虽然封地也从封君处领得,由于他已经征收封建税,所以不能别征土地税。但是,国王可以扮演两种角色,土地却不可以如此。因而,当国王作为封君通过土地的封赐征收了封建税后,作为国君便不能再从土地上获得另外索取。这样,假定有一块土地,国王要征土地税,公爵可以说这块土地虽原从国王处领得,但又转封给了伯爵。而若向伯爵征税,伯爵亦可以同样理由予以拒绝。如是一直到骑士,而骑士仍可说业已分予庄园劳动者,而劳动者无土地所有权是各级封建主都承认的。结果使土地税的征收不能付诸实行。事实也正是如此。1066年诺曼征服前,盎格鲁·撒克逊国王曾经征收名为丹麦金和卡路卡奇的土地税,但那时封建等级制尚未确立,因而各等级间的阻隔还未形成,而且是处在丹麦人大兵压境的形势下,所以这种征收是可能的。尽管如此,这时的征收次数很少,征收量也不大,因而为一特税而非常税。诺曼征服后情况不同了,封建等级制业已建立,各等级间的阻隔业已形成,所以从理论上说征收已不可能。既然如此,为什么还有土地税的征收呢?答案应该是:土地税虽不,却已经是国人认可的税项,征收旧税要较新税容易得多,对于这种现成的税项,国王当然不能舍弃,而对国民来说,由于已经形成了习惯,或至少已有先例,继续征收也是可以接受的。因此说,诺曼统治者征收土地税具有一定的历史因由。但征收之难,已远非昔日可比。因为土地税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征收,所以往往多年甚至十多年不见征收一次,而且征收量很小[11](p5-6)。如此似存似废,时续时断,不绝如缕地维持了百余年,终于在1224年被明令废止[12](p220)。

正因为如此,英国赋税基本理论几乎没有涉及土地税的征收,这是英国赋税理论区别于中国乃至东方的一大特征。不征土地税,政府依靠什么来推动国家机器的运转呢?相对土地而言,国民对动产的所有是清晰而牢固的,不似土地所有权那样形成了若干等级,因而也就没有征收土地税时所遇到的阻隔,所以征收是可能的。同样,工商税的征收也不存在这样的障碍。于是,动产与人们习惯区分于动产的工商之人便成为政府的征收对象。其实动产就其来源而言,大部分仍产自土地。但如上文所言,这种产出一经与土地分离,便属动产范围,从而与以地积作为征收依据的土地税区别开来。而工商之人在大多数情况下也是以动产的形式存在的。但在征税实践中,政府都将之分列,所以别称工商税。笔者曾着文认为,英国中古赋税初以土地税为主体,继以动产税为主体,约自14世纪初,始以工商税为主体[13]。赋税结构的这种变化是赋税基本理论指导的结果,同时也对赋税理论也产生了一定影响。由于动产与工商之人的所有清晰而牢固,所以政府在废止土地税后相继以动产税和工商税作为财政收入的主体。正因为如此,国民才尽其所能限制或阻止动产税和工商税的征收。也正因为英国中古社会主要征动产税和工商税,国民对动产和工商之人的私有才足以制约赋税理论的制定,并决定它的性质,而赋税理论中涉及这两种税的内容也就特别突出。

在中国所有权形态等特定条件下,税人与税地不仅具有可能性,而且具有必然性。先看税人。“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古老理论在人头税以及徭役的征发中起着重要作用。受这一理论的影响,在深层的民族意识中,皇帝是中华大家族的家长,人民为皇帝的臣子。对皇帝而言,“臣子”的概念虽不同于“奴隶”,但在宗法制意义上,却也具有某种所有权的意味。这种文化特性作用于税制,便易于表现为人头税与徭役的征发。而在中古前期商品经济成分、人的独立性和人口流动还很有限,自然经济占绝对统治地位的情况下,税人乃是最便利可行的选择。这里包含着税人的某种必然性。再看税地。财富的“低度私有”同时意味着“高度国有”。而“高度国有”表现在土地制度上必然意味着国家对于土地具有近乎完全和直接的控制权。这样的控制权无疑为土地税的征收提供了保障。此外,这里不存在英国土地所有权的分割问题,从而排除了土地制度中的层层阻隔,因而征收土地税是可能的。另一方面,由于土地本身具有不可移动、变更的特点,税地在技术上最便于操作。在商品经济显着发展,自然经济日益解体,人的独立性日渐增长,人口流动日臻频繁的情况下,与税人相比,其优越性是显而易见的;又由于土地是中古最重要的社会财富,税地能够保证赋税的最大量征收。这样,税人也就必然过渡到税地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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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DifferencesbetweenChineseandBritishBasicTheoriesofTaxationinthe

PerspectiveofOwnershipintheMiddleAges

封建社会的经济特征篇4

市场是商品的必然产物。自古就有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市场的经验,但在封建由于经济的束缚,商品经济始终处于附庸地位,发展迟缓,市场法律也就体现为很多限制性规定。到了明清时期,商品经济的继续发展已经孕育了资本主义萌芽,虽然全国范围内自然经济仍占统治地位,但由于出现了诸如东南沿海、珠江三角洲、洞庭湖周围等几个地区的专业化分工,形成商品经济突破自然经济的趋势,甚至走上独立的发展道路。与之相适应,市场法律也有了新的变化和,形成以一般市场、边境互市市场、外贸市场为范围的以牙行、度量衡、榷物、商税、法律责任为主要内容的市场法体系。本文试图通过对明清时期市场法律特征的,审视我国封建社会市场法律的地位、机制与功能,深入揭示经济发展与法律制度的关系,从上探索有益于现实的经验教训。

一、明清市场法的特点

明清市场法,到底是封建性的还是资本主义性的?众所周知,法律的阶级性,决定于产生它的社会经济基础及制定它的主体,而明清时期的市场法,由于处于封建性生产关系解体和资本主义萌芽蓬勃生起这一特定的历史时期,纷繁复杂的市场经济关系都是当时市场管理法的调整对象,从而使人们对市场法的性质产生疑惑。但是制定市场法的主体为明清两代封建统治者,其宗旨,是管理、制约明清市场经济发展,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封建统治,以满足其参与管理市场的需要。尽管市场法的调整对象是带有资本主义经济因素的市场,但统治者不断改变市场法的内容,如茶马互市中私茶的开与禁、海外贸易中几次开海与闭海,使市场法并没有促进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发展,而成为对资本主义萌芽进行制约的手段。毫无疑问,它是封建性市场法律。与历朝市场法相比,明清市场法的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明清的市场法已成为独立的经济法分支

它已经从经济法中分支出来,有自己的专门法规,这是它发展到一个新的高度的重要标志。它把商业活动单列成章,在《大明律》中专列《市廛》一节,与刑法、土地法、民法、婚姻法等并列,不但把市场的管理纳入了法律轨道,而且已自成体系。在《明会典》《明会要》中也记载了丰富的条款。清代的《大清律例》继承了明律的体系,列有《市廛》一节。同时,适应清朝满族入主中原及市场经济运行的需要,在《刑部现行则例》中进一步规定了《市廛》,列举很多新出现的情况,对《大清律例》进行补充。直到唐宋,中国封建社会的经济法还偏重于土地管理、赋役征收等几个方面,商业法典、法律还很有限,《唐律疏议》中没有把市场管理立法列为专章,有关这方面的内容只是有七条律文规定在《杂律》中,虽然有疏议为之注释,但仍不丰富。《宋刑统》则全盘照搬过来,没做片字的改动。而明清的律文典章中,“市廛”为专节规定,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对相应法规的迫切需求。

其次,明清市场法的可行性更强

中国封建社会法典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立法中弹性条款较多,反映了那个时期立法技术的落后。在司法人员的法律素质不高,同时神权至上的封建社会,无疑会给法官矫情执法以钻营的口实。市场法也不例外,如《唐律》中,对私造度量衡器的行为,只规定了两条,即“诸私作斛斗秤度不平,在市执用者,笞五十”;“因有增减者,计所增减,准盗论”。虽然明白却过于简单,显然不能适应现实出现的复杂情况。而明清市场法就很详细,把诸多可能都囊括了进去。还以“私造斛斗秤尺”条为例,它比唐律增加了对以下几种情况的处理:“将官降斛斗秤尺作弊增减”、“官降不如法”、“提调官失于较勘者”、“仓库官吏,私自增减官降斛斗秤尺,收支官物而不平者”、“监临官知而不举者”、“失觉察者”、“在市行使斛斗秤尺虽平,但不经官司较勘印烙者”等等。历代市场法只涉及立法原则、执行条目、处罚标准等几个大方面,而明清市场法仅调整海外贸易市场一项,就包括了贸易品种、贸易方式、贸易管理、纳税标准、惩处细则等诸多内容。市场经济发展的日益复杂,各种经济纠纷不断增多,远远不是像《唐律》、《宋刑统》(市场法部分与唐律相同)规定的几条法规所能解决得了的。只有不断丰富、完善律文才能使得官吏在执法时,对不同纠纷运用不同规定来处理,而不用比附、类推,增强了处罚的准确性,也增强了市场法的可行性,体现了明清统治者对市场管理的进一步强化。

再次,对违反的责任规定更趋合理

这是它比以往市场法有所的重要特征。封建中,刑罚曾几经变革,由初期的墨、劓、膑、腓、大辟旧五刑发展到中后期的笞、杖、徒、流、死新五刑,体现了刑罚的进步。市场法中对违法者的处罚多规定笞刑和杖刑,并伴以罚款。但初期量刑标准掌握得并不适应,倚轻倚重,而明清市场法在量刑标准上有很大改进。如:唐律中规定“若参市,谓人有所买卖,在傍高下比价,以相惑乱而规自入者,杖八十”,而《大明律》则规定为“笞五十”;唐律规定“诸造器用之物及绢布之属,有行滥、短狭而卖者,各笞六十”;《大明律》中“凡造器用之物,不牢固真实,及绢布之属,纰薄短狭而卖者,各笞五十”。像这种由原来的杖刑改为明清时以笞刑代之的例子还很多,把《大明律》与《唐律》、《宋刑统》相比较可以看出,有2/3的法条在量刑上做了改动,限于篇幅不能多举。这种由重变轻的改动,体现了明清统治者对市场管理的日益放宽和趋近合理。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明清商品经济的繁荣,使市场飞速发展成为必然,对市场的过严控制只能阻碍其进一步发展。这种放宽,实为统治者维护封建统治、延缓阻碍商品经济的封建生产关系解体的需要,但客观上给市场繁荣以更多自由的积极效果也是不容否认的。

也有特殊情况,如对私造斛斗秤尺在市执用的处理,唐律规定为“笞五十”,而《大明律》对此处以“杖六十”的刑罚,与唐律相比,有所加重,因当时以私造度量衡巧取非利、坑害商民、逃避处罚的现象日益增多,从重处罚是加强市场管理的需要,但并不其主体的放宽。

第四,法律体系更加完善

明清市场法不但在具体法条规定上有所增加,其整体比以往也大大丰富,涉及的范围更加广泛。如前所举唐宋元时期,只有对营业场地及时间、市官的设立及职责、市场交易活动、市场秩序与市容、互市贸易等方面的规定,而且这些内容也不是每个朝代都涉及到。从春秋战国到秦汉时期,都很重视营业场地和营业时间的规定,还有简单的度量衡、商税、物价法律。因处于市场发展的初期阶段,场地与时间都是市场运行的基本要素,但随着市场的稳定、扩大与繁荣,在市场管理中,对场地和时间的规定就不很重要,所以唐宋元市场法取消了这方面内容,把立法目标指向了更复杂的客体,如加强了对市官职责、市场交易活动、边境互市、海外贸易中法律关系的调整,元代特设立“舶则法”以满足外贸发展的需要,这一进程,体现了市场法的不断发展。而明清的市场法,集封建社会历代市场法之大成,在继承以往律文的基础上,又在牙行、税收、度量衡、榷物、马市、茶禁、海禁等条款上大大丰富了市场法的内容,形成以国内一般市场、海外贸易市场、边境互市市场为主体的市场法体系,不但对封建性的市场法有所发展,而且大大完善了它的体系,这种完善,恰恰是明清时代市场法走向成熟的重要特征。

二、明清市场法的功能

明清市场法的发展与完善所产生的功能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加强了封建统治者对市场的控制,延缓了封建生产关系的解体

其一,明清市场法极力维护封建国家对市场的垄断。统治者们通过《盐法》、《茶法》、《矿冶法》、《市舶法》等一系列法律,把几乎所有的商品市场都牢牢控制在封建国家手中,制定出种种抑商政策来遏制以至扼杀商业资本的发展。然而,封建专制集权统治和地主制经济的生存一开始便表现出对商业贸易的高度依赖性,并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大一统帝国内部各区域贸易联系的密切进一步加深这种依赖性。因此,无论封建统治者如何费尽心机控制市场发展,使正常的商业贸易活动出现各种扭曲变态,最终却无法消灭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封建统治者在政策法律上也时常处于抑商而无法灭商或抑商又不能抑之太过这一矛盾状态中。

始于汉唐而盛于明清的“官山海”禁榷专营的政策是封建政府垄断市场的武器库中最得力的一件。通过对盐、铁、茶、酒等民生必需品的生产和贸易的强力控制和垄断,增加财政收入,排挤商人势力,并进而用“开中”等驱使商人为封建统治的、军事目的服务。在细密的苛禁峻法之下,盐、铁、茶、酒诸行业被强制纳入封建赋役贡税的渠道,正常的商业贸易活动无可避免地出现严重扭曲变态。但是在明清时期特别是明中叶“金令司天,钱神卓地”的风气熏染下,商人产生了强烈的财富追求欲,纵是边戌绝塞之地,丰草平野之区,也不惜铤而走险。这种甘冒严法苛禁的锐意经营,恰与官营互市中的懒散混乱、贪贿盛行形成鲜明对照,商人往往能在茶叶运销上捷足先登,使封建衙门莫能望其项背,更何况禁榷专营法令的推行和效用程度是与专制强权统治的强化成正比的,随着封建王朝的中衰没落,禁榷垄断便随之松弛败坏,封建统治者为维持边境互市贸易和增加军需储备,不得不日益依赖商人的力量,同时尽可能地限制他们的过分贪欲,在复杂的矛盾冲突中调节利益的分配,客观上削弱了统治者对市场的垄断。

其二,明清市场管理法保护少数贵族地主在市场活动中的特权地位。少数贵族地主是封建统治赖以存在的阶级基础。随着明清社会阶级关系的复杂化,特别是伴随资本主义萌芽,市民作为一个重要的阶层产生了。但明清市场管理法却加强了对贵族地主阶层的保护,维护他们在市场中的特权地位。中明确了包买商的法律地位,培植一批为封建国家服务的“盐商”、“茶商”。清朝在解除海禁后,在广州设立“十三行”和“十三会馆”,特许少数商人经营海外贸易,保护他们的特权,而对其他商贩严格限制,甚至取缔。对贵族地主特权的保护,实际就是对商民合法经济、政治权利的一种剥夺。

2.限制了资本主义萌芽

资本主义因素的萌芽在明代市场经济中比较普遍地出现了,成为封建专制统治走向没落的催化剂,统治者对这一新现象采取各种抑制措施,市场法便是其中之一。

首先,通过法律手段,限制商人的人身自由。封建社会的工商业者是资本主义萌芽发生的主体,其对封建政权的人身依附程度商品经济的发展。明清统治者牢固地控制了他们的人身自由,使其失去发展商品经济的条件。如明朝的“市籍”法令规定,从事工商业者,必须先取得“市籍”,保证经营活动完全符合封建统治的要求,商人若想摆脱官府的控制,则要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明律》规定:“凡军、民、驿、灶、医、卜、工、乐诸色人户,并以籍为定,若诈冒脱色,避重就轻者,杖八十。”

其次,以市场管理立法,压制商人的社会地位。“重农抑商”是历代封建统治者遵循的既定政策。而明清两代,尽管商品经济的兴旺发展,带来了资本主义萌芽,但统治者对商人的社会地位仍压制得十分厉害,朱元璋称帝之前就认为:“军国之费,所资不少,皆出于民。若使之不得尽力田亩,则国家资用,何所赖焉。”〔1〕他在即位后又说:“朕思足食在于禁末作。”〔2〕在这一思想指导下,对市场经营者,除规定“商贾之家,只许穿布,不得穿着绸纱绢”〔3〕之外,于洪武二十二年(1387年)下令“做买卖的发边远充军府军卫”〔4〕。洪武二十四年下令:“若有不务耕种专事末作者,是为游民,则逮捕之。”〔5〕可见,除限制衣着之外,还伴随以严刑重法。

再次,以法律手段,加重商税征收,限制市场经济的发展。通过税收控制市场,是明清统治者抵制资本主义萌芽的重要手段,他们课以名目繁多的赋税,如盐税、茶税、酒醋税、市舶税等等,且税率逐年上升,限制了商人的经营能力。在残酷的盘剥下,商人们失去了扩大市场经营的必要资金。

3.阻碍中外经济交流

明清统治者不但以法律明文阻止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而且通过对海外贸易的管理,阻碍中外经济的交流,限制西方资本主义因素对中国的影响。

作为封建国家维护落后的封建地主的保守的海禁政策,在明清时期长久实行,它抑制了商品经济的,使得商业资本不能像西方各国那样迅速成长并很快向资本转化,致使中国长期在封建领域内徘徊。马克思曾说,商品流通是资本起点。明朝统治者厉行“禁榷”重征商税,奉行海禁政策,严重地限制了商品流通,从而阻碍了国内外市场的开辟。虽然海禁政策对殖民主义在中国的侵略活动起过一定的自卫作用,但它毕竟使中国失掉了对外贸易的主动性,使封建社会内部已经滋长起来的商品经济得不到更进一步的发展。

从贸易角度看,市舶司废后“寸板不许下海”,严重打击了东南沿海的工商业和沿海商人同西方商人的正常贸易。明中叶后,西班牙侵略中国失败,便继以马尼拉为转运站,通过定期航行于墨西哥和菲律宾之间的商船,把来自中国东南沿海的大宗丝货还销拉美地区,并将当地生产的大量白银运回菲律宾岛,与中国东南沿海的商人进行贸易。自嘉靖末年和隆庆年间开始的中国与拉美之间的这种贸易关系,一直持续了两个世纪之久。事实表明,当时中国的商业贸易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整个世界市场的组成部分。但是,曾经在扩大世界经济贸易市场中起过一定作用的中国海外贸易,在明清政府所反复执行的海禁政策压制下,却无法在本国的社会经济和世界贸易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明隆庆年间,统治者被迫开放东西洋海禁,但所执行的仍然是“于通之(商)之中,申禁之(商)之法”。如规定下海船只必须领取引文,回后缴销,又实行对商舶搜括榨取,课以重税。征税项目有“水饷”、“陆饷”、“加增饷”,其中仅加增饷一项,每船须交税银150两,可见关税之苛重。另外,明清政府还申禁不得将硝、铜、铁等物品同海外诸商贸易,这样一来,就削弱了中国商人进入世界市场与西欧商人竞争的能力,使我国海外贸易始终不能突破封建主义的羁绊,资本主义萌芽迟迟不能发展,而步入了原地踏步的死谷。

总之,明清时期的市场法,是以往各朝市场管理法的合理因素,与明清特定的经济发展状况相结合的产物。作为中国封建社会市场法的集大成者,其作用的发挥程度与明清时期的商品经济发展呈现反比。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有清一代的走向末日,市场法的效用也日益削弱。虽然其本质是用来维护封建经济的发展,压制资本主义萌芽,但由于它全面系统地了管理市场的手段,其中一些如对度量衡、物价、税收、惩处不法商贩等方面的规定,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值得后人借鉴和吸收。

封建社会的经济特征篇5

一、高考对历史事物特征考查的基本方式

从历史事物特征在高考试题中所表现的程度来看,可将其分为隐性式和显性式考查;从认识历史事物特征与价值的角度看,可将其分为应用式和归纳(概括)式考查。

1.隐性式考查

所谓隐性式考查,就是高考历史试题在考查某历史事物的特征时,并不直接表述为要考查其特征,但实际上又是在考查其特征。

例(2010年高考全国新课标卷第25题)柳宗元在《封建论》中评价秦始皇废封建、行郡县说:“其为制,公之大者也……公天下之端自秦始。”郡县制为“公天下”之开端,主要体现在()

A.百姓不再是封君的属民

B.更有利于皇帝集权

C.制度法令的统一

D.依据才干政绩任免官吏

从表面上看,本题没有出现特征、特点、特色、特性之类的限制或答题词,似乎不是考查历史事物的特征。但实际上,本题是通过“公天下”一词,考查学生对分封制和郡县制不同特点的准确理解和掌握。分封制与郡县制相比,一个最大的不同(特点)就是:分封制下的诸侯、卿、士等都是世袭的,而郡县制下官吏是由皇帝依据其才干任免的。故答案为D。

2.显性式考查

所谓显性式考查,就是高考历史试题直接表达要考查某历史事物的特征。

例(2010年高考安徽文综卷第16题)下图是一幅近代战争示意图,与此对应的时代主题是()

A.“民国荣光,锦绣河山普照”

B.“努力国民革命,齐奋斗”

C.“共赴国难”

D.“将革命进行到底”

所谓时代主题,就是一个历史时期的阶段特征。本题A、B、C、D四个备选项实际上依次反映了辛亥革命、国民大革命、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四个历史时期的主要特点之一。试题提供了一幅近代战争示意图,其军事进攻的态势特征(从广东广州出发,打到长江流域)明显显示了北伐战争的战争态势。因此,本题答案为B。

3.应用式考查

所谓应用式考查,就是高考历史试题要求学生运用已掌握的某些历史事物的特征解答某些历史问题。上述关于隐性式和显性式考查所举两例,从本质上讲,就是考查学生应用历史事物特征解答历史问题的能力。下面再举一例说明。

例(2010年高考江苏历史卷第2题)诗人左思在其《咏史》中沉郁悲歌:“世胄蹑高位,英俊沉下僚。地势使之然,由来非一朝。”造成这一社会状况的制度原因是()

A.征辟制B.察举制

C.九品中正制D.科举制

本题实质上考查了中国古代官吏制度的演变。从本题所列四个备选项来看,征辟制、察举制和科举制虽出现于不同历史时期,但它们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都依据人的才能或德行来选拔人才做官。而九品中正制作为选官制度,其最大特点就是依靠门第做官。因此,本题答案为C。

4.归纳(概括)式考查

所谓归纳(概括)式考查,就是高考历史试题要求学生或阅读相关材料,或回忆所学知识,或将二者有机结合,归纳(概括)出某历史事物的特征。

例(2010年高考全国新课标卷第40题)阅读材料,完成下列各题。

材料一历代盛行的官营作坊,在明清时期受到冲击。江南城镇附近农户不事农耕,“尽逐绫绸之利”,渐成风尚,城镇中“络纬机杼之声通宵彻夜”的情形亦载于史籍。明万历年间,仅苏州丝织业中受雇于私营机房的织工就有数千人,是官局的两三倍。清初在苏州复置官局,设机800张,织工2330名。至康熙六年(1667)缺机170张,机匠补充困难,而同一时期苏州民机不少于3400张。“家杼轴而户纂组,机户出资,机工出力,相依为命久矣。”

——摘编自许涤新、吴承明主编《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

材料二自中世纪晚期开始,乡村手工业特别是毛纺织业在英格兰东部、西部和约克郡地区快速发展。商人发放原材料,回收产品,销往海内外,这种新型的“乡村制造业活动”被称为“原工业化”。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工厂”,推动了手工业的发展。16世纪初,纽贝里的一家毛纺织“工厂”雇用了1140名工人,其中近三分之二为妇女和儿童。海外市场的需求大大地刺激了此类“工厂”的发展,英国成为欧洲最重要的毛纺织品生产和出口国。1700年毛纺织品占国内出口商品的70%。棉纺织业作为新兴行业随之兴起,其他行业也迅速扩张。机械化逐渐成为新的生产方式的重要特征,并在欧洲大陆广泛传播。

——摘编自【英】E.E.里奇等主编《剑桥欧洲经济史》等

材料三包含着整个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萌芽的雇佣劳动是很古老的;它个别地和分散地同奴隶制度并存了几百年。但是只有在历史前提已经具备时,这一萌芽才能发展成资本主义生产方式。

——恩格斯《反杜林论》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指出明清之际江南手工业发展的特点。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19世纪中期以前英国工业发展的阶段及阶段性特征。

(3)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阐述对恩格斯所说“历史前提”的认识。

(要求:以对“历史前提”的认识为中心;观点明确,史论结合)

本题的第(1)小题要求学生依据试题所提供的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明清之际江南手工业发展”这一历史事物的特点。学生答此小题的关键,就是看能否从官营作坊、家庭作坊和资本主义性质的作坊等不同视角概括其特点。第(2)小题要求学生依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归纳或概括出19世纪中期以前英国工业发展的阶段及阶段性特征。学生答此小题的关键,就是看能否紧扣资本主义手工工场时代的历史特征,从发展速度、经营与生产者、生产工具、资本规模、阶级分化等不同视角归纳或概括其特征。

参考答案:(1)特点:官营手工业衰落;家庭手工业开始面向市场;民营手工业发展迅速;资本主义性质的手工作坊产生(出现资本主义性质的雇佣关系)。

(2)阶段:“原工业化”;工业革命(工业化)。阶段性特征:“原工业化”阶段:手工工场快速发展;商人参与;使用雇佣劳动。工业革命阶段:大机器生产;需要大量资本;形成工业资产阶级和工业无产阶级两大阶级。

(3)答案略。

二、归纳阐释历史事物特征的基本思路

1.纵横比较

通俗地说,历史事物的特征就是此事物和彼事物、此人和彼人、此时期和彼时期本质的不同。换言之,历史事物的特征实际上就是通过纵的或横的比较得出的。因此,寻找历史事物特征最基本的方法就是把发生在不同历史时期的相关历史事件、现象和人物进行比较,以得出异同。

如通过纵向比较,我们可以发现中国先秦时期与秦汉时期的特点就存在明显的差异。从社会形态看,先秦经历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确立(战国)时期;秦汉则是封建社会形成和初步发展的历史时期。从政治上看,先秦经历了由原始民主(禅让)制向王位世袭制、由分封制向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初步形成、由天子“共主”到春秋战国割据混战的演变;秦汉时期则是中国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确立与初步发展,社会政治从天下大乱到天下大治、由分裂到大一统,政治局面相对稳定的时期。从经济上看,先秦经历了由刀耕火种向耜耕尤其是铁犁牛耕的发展,是生产工具和耕作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的时期,是封建经济初步形成的时期;秦汉则是中国社会经济从停滞倒退状态到初步恢复发展的时期。从思想文化上看,先秦经历了由以半坡氏族彩陶文化为代表的原始社会文化向以甲骨文和青铜器制造为代表的商文化的演化,再到春秋战国的百家争鸣,为我国思想和科技等后世文明发展奠基的时期;秦汉时期则是我国思想走向统一,科技文化迅速发展,在许多方面处于当时世界领先地位的时期。

又如通过横向比较,我们可以发现同为内阁制,明朝的内阁制与英国的内阁制就存在下列主要不同点:从产生背景看,明朝的内阁制产生于丞相制度废除后,由于行政事务繁杂、皇帝的精力和才能有限而设置内阁;英国的内阁制始于16世纪都铎王朝时期枢密院的外交委员会,“光荣革命”后国王逐渐淡出行政事务,议会逐渐控制行政机构。从产生方式看,明朝内阁成员由皇帝任命,对皇帝负责;西方内阁由议会中的多数党组织,对议会负责。从权力大小看,明朝内阁虽是国家中枢机构,但只是备皇帝顾问,无决策权;英国内阁总揽国家行政权,负责国家的内政外交。从性质上看,明朝的内阁是君主专制的产物,突出了皇权的进一步强化;英国的内阁是资产阶级机关,体现了西方近代资本主义民主制的特点。

2.焦点突破

历史事物的特点既可从历史事物发展的整体上去寻找,也可以抓住历史事物某个突出的方面(焦点)去寻找。利用焦点突破法寻找历史事物特征的关键,就是在寻找特征时必须眼界开阔、思路灵活,善于发现聚焦点。例如“阐释明朝城市经济发展的特点”时,不少学生不知从何着手。如果我们以明朝中后期的苏州为焦点(观察点),将其与北宋的东京做一比较分析,就既可得出北宋东京的特点,也可认识到明朝苏州的特点。即从“东京商业繁荣,店铺林立,突破了唐朝坊和市的限制,出现了娱乐贸易场所‘瓦子’;反映了北宋时期封建经济在唐朝基础上的继续发展”得出“苏州在丝织业中出现了‘机户出资,机工出力’的机房,手工作坊发展成为手工工场;标志着资本主义的萌芽,反映了封建经济的渐趋衰落”。从表面上看,明朝苏州与北宋东京这两个城市毫不相干,时间和空间的距离都很大,但“社会经济”与“发展”这两个焦点为我们跳跃思维、寻找特点创造了条件。

3.宏观把握与微观分析相结合

历史事物特征既可以是一种宏观高度概括,也可以是一种微观简述,还可以是宏观与微观的有机结合。在寻找历史内在特征时,我们要从宏观上把握事物的总体特征,然后围绕这一特征对事物进行不同层次、不同方面的分析。如学习人教版历史选修1《改革变法风潮与秦国历史机遇》,课程标准要求学生“知道春秋战国时期各国改革的基本史实,认识春秋战国时期的时代特征”。若从宏观上看,春秋战国时期的时代特征可高度概括为“大变革、大动荡、大发展”九个字。若要求从微观上简述,我们又可以将其归纳为:经济上:社会生产力迅速发展,井田制瓦解,封建经济产生与发展,社会经济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政治上:分封制崩溃,新兴的地主和自耕农要求改革奴隶制上层建筑,以打破束缚,进一步解放生产力;思想文化上:百家争鸣,人们的思想得到空前解放;军事上:诸侯争霸与兼并,战争频繁,强者为“王”。

4.本质发散

历史事物特征是历史事物的本质在其发展过程中的外在表现。因此,我们在归纳或阐释某些历史事物的特征时,环绕该历史整体,以其本质为基点从不同角度(历史要素)审视其发展变化的外在表现,从而寻找出其特征。作为历史整体的特征,需要“面面点到”。

如1924年至1927年中国爆发了国民大革命,这一历史时期的本质就是中国人民同帝国主义和封建军阀之间存在矛盾,中国人民的主要任务就是打倒列强、打倒军阀。而国民大革命的兴起和失败表现出了五个前所未有的特点:①国共两党合作,四个革命阶级统一战线形成,是大革命的起点。两党合作合力推进这场国民大革命,“打倒列强,打倒军阀”使革命力量空间团结起来了。②中国共产党直接领导的工农运动蓬勃发展,工人掀起反帝爱国运动新高潮,农村也发生了轰轰烈烈的大革命。此前的辛亥革命和都没有这样好的群众基础。③有正规的新式的革命军队——国民革命军,并进行了空前规模的革命战争即北伐战争。这是中国民主革命的一大进步,是黄花岗起义和武昌起义所不能相比的。④大革命取得了空前的胜利,消灭了封建军阀吴佩孚、孙传芳,给帝国主义势力以沉重的打击,第一次从帝国主义手中收回一些被夺去的权益,革命势力从珠江流域发展到了长江流域,革命重心由广州移到了武汉。⑤因的叛变而失败。年幼的共产党缺乏革命理论修养和实践经验,也是败因之一。总之,在中国的大地上出现了一场前所未有的反帝反封建的国民大革命。通过抓特点,就把这一重大历史事件从宏观上完全掌握了。

三、归纳阐释历史事物特征应注意的问题

从平时历史教学和高考学生解答历史事物特征的失误来看,可以说归纳和阐释历史事物特征是学生历史学习中最薄弱的环节。其主要表现为:找不到归纳的角度,无从下笔;不能从理论上准确地概括特征;容易将特征与表现混淆,堆砌史实,无的放矢。提升解决这类问题的能力,仅掌握归纳阐释历史事物特征的基本思维显然是不够的,我们在实际归纳和阐释历史事物特征时,还应注意下列几个具体的操作方法:

1.掌握阐释历史事物特征的常用角度

历史事物特征,一般可分为阶段特征、领域特征、具体事物特征。

阶段特征是对某个特殊历史时期各个方面状况的概括,一般结合某个领域的表现去归纳概括。如古代社会某个时期(王朝)的特征,我们一般从政治、经济、思想文化、民族关系、对外交往这几个方面来归纳。其中政治又可从政治制度变化、政权的变更、中央与地方关系、军事、民族关系等方面分析考虑;经济又可从经济制度、生产方式、生产力发展水平、经济繁荣状况(农、工、商、交通、城市发展、人民生活等)来表述。世界近现代史某个阶段的特征,一般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资本主义经济发展(以技术发展、生产方式、组织形式、经济形态为主)、资产阶级革命(政权变更)、列强对外开拓市场和殖民扩张、国际关系(以列强之间矛盾的变化为主)、资本主义国家内部的阶级斗争、民族解放运动的发展等。以中国明清时期(1368-1840年,鸦片战争以前)为例,这一历史时期的基本特征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巩固和封建制度渐趋衰落。表现在政治上,就是君主专制得到空前的加强。表现在经济上,就是农业、手工业发展超过了前代水平,商品经济空前活跃,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明朝中后期萌芽并在清代有了缓慢发展。表现在思想文化上,就是反封建的民主思想产生;建立在自然经济基础之上的传统科技仍走在世界前列,出现了科技巨着,但总体而言已开始落后于世界发展潮流;文学艺术具有高度的反封建的思想性和艺术性;教育、科举、文化政策都体现了君主专制制度强化的色彩。

某领域特征要从其发展变化来分析,可做纵向和横向比较。比如,16世纪~18世纪中期资本主义世界市场开始形成时期国际关系的特征是:从整体上看,因新航路的开辟,结束了世界各地相对孤立的状态,各地文明开始汇合交融,日益连成一个整体。从交往方式上看,和平往来为血与火式的殖民掠夺所取代,以西班牙、葡萄牙为代表的西欧殖民主义者以武力为手段,大肆进行殖民扩张和野蛮掠夺。从交往结果上看,欧洲国家通过殖民掠夺加速了西欧封建制度的解体,促进了资本主义的发展,社会开始转型;亚非拉广大地区则日益成为欧洲的殖民地和商品市场;以西欧为中心的世界市场雏形开始出现。从大国关系上看,表现为欧洲国家争夺殖民霸权,英国先后打败了西班牙、荷兰和法国,在18世纪中期确立了世界殖民霸权。

对某历史事物特征的分析,要从历史事物的要素去归纳与概括。以为例,从时间节点上看,是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开端;从性质上看,是一次彻底地反帝反封建的爱国运动;从参与者看,是一次由学生发起,由工人扩大到全国人民参加的真正的群众革命运动;从结果上看,促进了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发展及其与中国工人运动的结合。

2.学会提炼,提升归纳阐释历史事物特征的能力

凡表达历史事物特征一般都用概括性的语言,是理论语言,而不是史实。我们要善于区分历史事物的特征与表现;要善于提炼归纳,从错综复杂的史实中,把握历史事物的客观线索、趋势、新发展,形成特征。例如近代中国爱国主义的特征,可概括为反帝反封建、救国救民(这是高度概括的语言)。具体特征与表现之间的关系为:①特征:爱国抗争的长期性、连续性、艰巨性与曲折性。表现:从三元里人民抗英到太平天国运动、维新运动、义和团运动、辛亥革命,再到国民大革命、工农武装革命、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等,有成功、有失败,接连不断。②特征:学习西方,探索救亡图存道路,争取祖国独立、富强。表现:从抵抗派到洋务运动、百日维新、辛亥革命,再到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③特征:高度的民族凝聚力。表现:救国救民成为全国各阶级、各阶层、各民族的共同任务与愿望。④特征:方式多样,人民武装起决定作用。表现:方式有地主阶级的改良运动、农民阶级的武装斗争、资产阶级的改良运动与暴力革命、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农革命等。在这一过程中,人民群众成了推动历史进步的决定性力量。⑤特征:最终取得了伟大的胜利。表现:了帝、官、封三座大山,建立了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3.注意历史事物发展的本质属性

一般来说,事物的本质属性决定了事物的特点,集中反映了事物的本质特征。对事物本质属性进行分析,是把握事物特点的基本方法。如中国早期政治制度的特点到底是什么呢?从宗法制和分封制的内容上看,表现出血缘关系、宗族统治、等级秩序、神权维系等特点,而实质性的特点恰恰不是王权而是族权的问题。也就是说,商周时期政治制度最显着的特点是族权与王权的紧密结合,是用族权来维护王权。这些制度一方面形成了“亲贵合一”、“家国同构”的机制,将政权固定在贵族的家族范围内,并按照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来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的权力地位;另一方面是政治权力相对分散在各级贵族手中,天子的身份只是“共主”,对诸侯及下属的领地并无实际的治权,因此王权没有形成高度集中,甚至可以说并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王权政治。中国古代“王权”的加强,始于战国时期的政治改革,最终在秦朝统一后得到高度强化。又如中国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本质属性是什么?秦以后建立的中央集权制度,其组织模式、机构设置、运行机制等,在历史的发展中虽有变动,但其本质属性是固有不变的,这就是君主专制,即国家的最高统治者皇帝具有绝对的、至高无上的政治权力。由此决定了中国古代中央集权制度的基本特征:国家的行政权、司法权、立法权、军权、财政权、监察权、选官权等一切政治权力,都高度集中于中央政府,最终是集中在皇帝手中。把握中国古代中央集权制度的本质属性,不仅有助于认识这一制度的基本特征,而且有助于理解这一制度的历史演变。例如,中国古代政治中的中央与地方、君权与相权的矛盾,中央集权制度的不断强化及至僵化等,都与君主专制这一本质属性有着直接的关系。

4.关注历史事物发展过程中的新变化

历史事物的新发展和新变化,往往能够明显地体现出其自身出现的新特点,抓住其新变化的特征,也是认识特点的有效方法。例如,欧美资产阶级的代议制,其最大的变化在于通过民主化、法律化、制度化的革新,确立法律的保障、议会的权力以及政府的职能,明晰权力以制衡权力。再如,中国近现代社会生活变迁的学习内容中,涉及礼仪方面的变化,而近代以来礼仪的新变化不仅是在一些礼节方式上的变化,而且体现为礼仪观念上的变革,即由古代社会礼仪的等级分明转变为平等自由,由体现政治观念而抑制个性转变为提倡个人尊严,由繁文缛节转变为简便实用,由禁锢女性转变为尊重女性等。这些新的变化,本身就是特点所在,是我们观察历史和认识历史的一个重要视角,也是归纳历史事物特点的重要方法。

5.运用历史事物特征解决实际问题

历史事物特征既可以作为学科知识来掌握,又可以上升为一种方法论,用来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例(2005年高考广东历史卷第18题)拉斐尔擅长画圣母像,他笔下的众多圣母充满人情和母爱,这主要体现了当时()

A.蒙昧主义思想B.人文主义思想

C.禁欲主义思想D.浪漫主义思想

解答此题我们必须清楚拉斐尔是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的伟大人物,他的作品打上了当时时代的烙印:人文主义。显而易见,答案为B。

例(2011年高考山东文综卷第10题)图4描绘了汉代农民使用四齿钉耙耕作的场景。它反映出当时()

A.开始使用铁器B.注重精耕细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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