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疗纠纷管理办法(收集5篇)
时间:2025-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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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照市卫生局各科室工作职责和各科室工作任务表,根据局党委工作部署。现将市卫生局医政科18月份工作作如下述职。
成立处方评价委员会,1认真贯彻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确保了5月1日起的顺利实施。为贯彻《处方管理办法》及时转发了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和《处方常用药品整理名目录》要求各地、各单位进行广泛的全员培训;各类医疗机构要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对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和使用情况做出评价,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处方实施办法,并根据本单位性质、功能、任务制定本单位药品处方集。为方便广大医务人员日常学习和使用,印刷发放《处方使用手册》单行本1600份,处方使用手册》收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3号《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处方常用药品整理名目录》标准处方式样、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
强化了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新修订《医疗广告管理办法》颁布并从1月1日起实施以来,加强了宣传学习、开展了集中整治、强化了日常监管。一是加强了学习宣传。及时转发了省卫生厅“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医疗广告管理办法》通知”和“关于做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印发了新修订《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组织了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医疗单位及全市医疗广告单位有关人员学习《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同时要求各地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下发到各医疗机构,并组织学习,确保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全面掌握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明确了医疗广告的内容、程序和法律责任等。二是强化了日常监管。新修订《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以来,特别注重把好医疗广告“事前审查准入关”和“事后监督执法关”事前严格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审查广告的内容,对需医疗广告的单位采取集中受理,业务科室审查,局领导审批。事后,明确了监管职责,要求各级卫生监督部门要将医疗机构医疗广告行为作为对医疗机构日常监督执法的一项重要内容,严肃查处违法医疗广告。同时,2加强了新修订《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贯彻落实。经常性开展医疗广告巡查,一旦发现违法广告,及时与有关机构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宣传有关政策,要求自觉遵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责令自行主动停止违法医疗广告行为。对部分违法医疗广告在卫生网上进行了公示,并抄送工商部门。2011年7月14日,为整治市容市貌,清理不规范户外墙体医疗广告,境内206320国道巡查近60公里,共发现户外墙体医疗广告12处,责令有关医疗单位自行清除。
切实维护医疗正常医疗秩序。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下,一是2011年1月26日,3建立了依法处理医疗纠纷处理新机制。召开了全市依法处理医疗纠纷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工作会议。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叶玉林副秘书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史可副市长作了依法处理医疗纠纷维护医院正常秩序,确保人民群众就医安全”工作报告,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魏运亭做了重要讲话。二是市人民政府制定出台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依法处理医疗纠纷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形成了依法处理医疗纠纷的综合应急和协调机制,将恶性医疗纠纷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内容和当地政府应对突发性预案范畴。三是市公安局、市卫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联合制定了关于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通告》对在医疗机构寻衅滋事等10种行为,公安部门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为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通告》知晓率,加强依法处理医疗纠纷的宣传力度,印制《通告》5000份,下发到各医疗机构和村民小组。四是市卫生局、市司法局共同印制了医疗纠纷处理指南》收录了处理医疗纠纷的相关法规和文件,以加大处理医疗纠纷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增强医疗机构和广大患者的法制观念,引导医疗机构和广大患者依法处理医疗纠纷。
切实维护了医疗秩序,医疗纠纷处理新机制的建立。取得了明显效果。据统计,1-6月,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近30起,其中,发生聚众闹事、损坏财物、冲击办公和诊疗场所、停尸要挟的约有8起,启动了医疗纠纷处理新机制,当地政府、政法委、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相互协调,有效地制止了事态的发展,妥善地解决的医患纠纷。
从我做起”主题实践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市卫生局关于在全市医疗机构开展“防范纠纷,从我做起”主题实践活动实施方案》从6月开始到9月底,根据省卫生厅《印发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在全省医疗机构开展“防范纠纷。分三个阶段开展主题实践活动,以达到依法行医意识进一步增强、医疗质量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进一步改善、医疗费用进一步控制、医德医风进一步好转的目的进一步加强医患沟通,多于病人一些沟通,多给病人一些人文关爱,形成和谐的医患关系。4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深入推进“医院管理年”活动。解各医院贯彻落实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11年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以群众满意医院建设活动为载体的医院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情况,2011年6月6日、7日、11日、26日,分别到市人民医院、余江县人民医院、余江县中医院、贵溪市人民医院、贵溪市中医院、市中医院和南昌大学医院进行医院管理年工作督查,听取了各医院近期医院管理的工作开展情况及下步工作打算,同时要求医院领导要高度重视,把主要精力用在医院管理工作中,职能部门要当好院长参谋,要充分调动科主任及护士长的积极性,使他真正了解医院管理年活动的目的意义,要落实责任制,切实抓好医院管理年各项要求的执行力。为进一步强化医护人员“三基三严”组织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展了临床技能培训和大比武活动,各医疗机构制定的工作方案,市人民医院为了把活动开展得有声有色有成效,采取奖惩措施。8月14-18日,省医院管理年督查专家组一行16人来我市督查医院管理年工作。18日上午,督查组召开意见反馈会议,组织了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共计120余人参加意见反馈会,听取督查组专家的反馈意见,并要求各医院按照反馈意见进行疏理和整改,促进了医院管理年活动的深入开展。
无偿献血和成份用血保持全省领先。市无偿献血工作由计划献血向自愿献血转移,5加强血液管理。由一次献血200毫升向每次300-400毫升转移,献血人群从城市向农村延伸。无偿献血工作在全省排位靠前,自愿无偿献血比例达100%全国无偿献血表彰电视电话会议”上表彰了全国各省市无偿献血的先进人物,并授予金、银、铜三个奖项,市共获一金一银五铜的好成绩。全省无偿献血表彰大会上,市共有14人授予金奖,30人被授予银奖,145授予铜奖。
从医患纠纷到权力角力
从正常的程序分析,出现了医患纠纷,不论错在何方,首先当由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出具事故鉴定意见;而后双方自行或通过第三方的仲裁机构进行协商,若涉及刑事问题,则警方涉入;若双方仍然对鉴定意见或调解结果不服,则至法院,由法院进行裁决。然而,在此次事件中,我们看到的是中科院理化技术研究所的公函、北医三院的通告以及医师协会的官方声明,纠纷处理程序的说明却不见踪影。类似医患纠纷由患者所属的机构单位出面处理的情况,同样也发生在几个月前《山西日报》与山西省人民医院之间。
为什么患者及家属在医患纠纷后不选择通过法定程序解决纠纷,找事故鉴定部门、找事故仲裁机构、找法院,而要选择一些“非正常”的途径?在医患关系中,医生由于掌握的信息优势和专业优势已处于“占优”地位;但在民事关系中,二者理应是平等的。双方发生医患矛盾后,可以选择第三方仲裁机构合法处理。但是,由于公立医院隶属于政府部门,医生与公务员一样是国家干部,是“政府”的人,可以说,他们是“权力”机构的“直系亲属”。相比之下,作为个体的患者并无公权力的依靠,在庞大的公权力的对应下,自然就认为与医院、医生之间的关系是不平等的。在面对医院所拥有的强有力的行政支持,患者也不愿相信事故鉴定、仲裁机构能够中立、客观、公正地处理纠纷。
在面对以强大公权力为支撑的医院时,个人难以对抗,同时公平、公正的行业监管机制的缺失,又使得患者一方不得不设法寻求新的资源依靠――另一个公权力部门,来抗衡医院方背后的公权力。但对大多数患者及其家属而言,寻求另一公权力部门的帮助同样是可望不可即的,但在本次事件中,死者单位是中科院下属的正厅级事业单位理化技术研究所,而中科院则是国务院直属的正部级事业单位。北医三院来头同样不小,在业务上属于国家卫计委的“委管医院”,在人事关系上又隶属于北京大学及国家教育部。
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发声质疑中科院的中国医师协会也是一家准行政单位。由此可见,事件发展至今,已经不是当事的医院、医生与患者之间的医疗纠纷了,而变成了两个权力机构的角力。有行政级别但无行政权力的中科院与掌握实权的卫计委和教育部间的角力,其结果可想而知。若本次事故中的患者来自卫计委、教育部或发改委,可能结果是另一个样子。
医患纠纷的发展逻辑
能够获得公权力相助的患者毕竟是少数,近年来医患之间的冲突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其根源在于行政部门的过度管制以及由此导致的医生自由执业权的缺失。
医患关系的一个本质特征是医生和患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医生天然掌握诊断和治疗的信息优势,而患者在医生面前天然处于信息劣势。从理论上讲,医生的信息优势会导致医疗领域“供给诱导需求”的现象。但是,在长期的市场实践中,医疗领域也发展了解决信息不对称的方法。简单来说,就是在医生和患者之间形成一个长期博弈,甚至无限期博弈的关系。医生的收益依赖于他和患者之间无数次的博弈过程。在长期博弈中,实现医生和患者的激励相容,即实现患者健康就是实现医生的收益最大化。这一关系形成后,会对医生行为产生约束,使其利用信息优势为患者服务;患者也相信医生没有“欺骗”自己。若医生出现“欺骗”患者的情况,那么市场竞争也会把该医生淘汰。
上述理想状态的达成需要两个前提。一是医生是独立的、自由执业的。自由执业可以界定为医生要对自己的行为负直接责任,同时对自己的收益有直接的支配权。只有这样,医生才有动力与患者达成长期关系。第二个前提是存在医生之间的竞争,即医疗竞争性市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有“欺骗”行为的医生被市场淘汰。这也是古今中外大多数情况下医生都是自由职业者的原因。纵向看,中国历史上的医生,即所谓“郎中”,都是自由行医的;横向看,欧美发达国家以及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医生也都是自由职业者。
但是,在医疗过程中出现医疗事故和纠纷是不可避免的。要保证医患之间的纠纷不至于上升为激烈的冲突,还需要一个独立于医患之间的第三方的事故鉴定和纠纷处理机构。这一“独立”的“第三方”既可以是民间组织,也可以是政府机构,但前提是:与医生、医院以及患者都没有利益关联。
上述三点,前两者保证医患之间的基本信任,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危害;第三点保证在出现事故和纠纷后,有一个医患双方都认可的处理机构。但是,这三点在当前中国医疗领域都没有形成,从而导致医患矛盾凸显、医患关系恶化。
在中国,医生与医院的关系是雇佣关系,医生是医院的职工。在此情况下,医生与患者之间的关系是间接的,医生的行为由雇佣他的医院来背书。中国的病人看病,找的是医院,而不是医生。如此一来,医生就失去了与患者之间建立直接关系的通道。患者与医生发生关系,需要首先通过医院挂号,由医院给患者分配医生。这样,医生也失去了与患者形成长期稳定关系的动力。不可否认,即使如此,大部分医生也还能尽职尽责,精心为患者提供服务。
但是,中国的医生又不仅属于医院。因为医院的主体是隶属于卫生行政部门的公立医院,绝大部分医生也就成为隶属于行政部门的事业单位编制人员。除了医院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生进行管理外,人事部门负责医生的定级,财政部门负责医生的工资,发改委负责医疗服务和药物的定价,社保部门负责医生的社保,编制部门负责医生的编制,等等。医生发现他们深陷有关部门编织的管制网中,甚至连如何为患者看病也有相关规定。但是,这也不一定导致医生放弃医德,不认真为患者服务。
在此之上,相关部门又进而设定了医生获取收入的形式和水平,医生的诊疗费被设定在超低水平,医生的工资也被设定低于市场中的均衡工资。有医生说,我收入低,不干了;相关部门说,可以,但独立行医后,你所有的待遇和资格都没有了,而且只准许你们在规定的区域从事规定的医疗服务。“”使得医生望市场而兴叹。但是医生对比市场上其他行业的收入,心有不甘,一些医生开始不好好提供服务了。怎么办?这时医院发现虽然不能明目张胆提高医生的诊疗费和医生的收入,但可以通过卖高价药获取灰色收入。这就是以药养医。
在这一过程中,一些医生不仅在医院鼓励下卖高价药,而且还在医院默许下通过其他方式,比如高价检查等方式获取高收入。更有甚者,出现收受红包、接受药企回扣等腐败行为。这些行为使得医生的角色定位出现混乱,他们不仅看病,而且要从患者身上获得灰色收入。医生和患者的目标出现了冲突;而因为医生掌握有信息优势,冲突中受损的多是患者。
在市场竞争条件下,这样的医生一定会被市场淘汰。但是,相关部门又说了,我给你低工资、低收入,但是我同时也给你们一个垄断地位,你们可以利用此垄断地位通过其他渠道获取收入。在公立医院垄断的情况下,即使医院和医生再无良,患者也别无选择,只能在他们迈进医院的第一步就开始通过各种方式规避来自医院和医生的明枪暗箭,对医生的诊疗抱以怀疑的态度。而患者又处于信息弱势,他们没有能力对诊疗过程提出意见,如果治疗结果不符合预期,自然得出判断是医生“黑”了自己。
截至此时,虽因为医患之间的不信任产生了医患纠纷,但不一定就演变成为诸如“杀医”的极端行为。在怀疑医院和医生“黑”了自己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其他渠道,例如法律渠道、纠纷调解机构来解决。这需要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但正如上文所说,中国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和公立医院都隶属于卫生行政部门,若鉴定结果对患者不利,即使在事实上鉴定结果是客观公正的,患者也难以相信。既然正常渠道不被信任,那么患者只有一途,即“闹”。雇“医闹”、拉亲戚、抢死尸、堵大门、静坐、示威等方式就成为常见的医患矛盾爆发形式。
我们已经提到,患者与医生之间没有直接关系,医生是医院的职工,医院要为医生的行为背书,因此从程序上讲患者的对立面是医院,而不是单个的医生。患者以个人之力抗衡作为组织的医院以及医院背后庞大的行政力量,除了一些能力、势力较大者外,胜算并不大。认为自己被“黑”,求告无门,闹事又无胜算,患者发泄的所有渠道看似全被堵上了。但是,患者发现还有一个发泄口,就是为自己提供诊疗服务的医生。于是,悲剧发生了……
出路:社会化办医
一个明显的对比是,“伤医”、“杀医”等“非正常”现象多发生在公立医疗机构;发生在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类似事件很少见。当前一些社会办医确实存在一些不规范的现象,一直被污名化,但是有意思的是,不管社会办医怎样不规范,我们却极少在社会办医机构见到恶劣的“杀医”事件。雇“医闹”、拉亲戚、抢死尸、堵大门、静坐、示威等方式是内地常见的医患矛盾爆发形式。
这背后的原因是,在社会办医条件下,监管部门是“独立”于医方和患方的。一旦出现医疗纠纷,在监管者面前,患方和医方是平等的;监管方与社会办医机构不存在上下隶属关系,不存在天然的“利益联盟”;即使出现“相互勾结”,也是比例较少的腐败现象。在这样的情况下,患者不仅“投诉有门”,而且对监管者能够客观公正处理纠纷有一定的信任。
实际上,近年来监管部门对社会办医的监管水平和监管力度确实大大提高了,但是对公立机构的监管却往往流于形式。其中最为社会所诟病的药物滥用、滥开大处方,在公立医院实际发生的比例并不低,特别是大型公立医院。这些指标都是日常监管的主要内容,却少见监管机构对公立医院进行处罚,导致当前医疗卫生领域的监管“无效”。
那么,怎样才能形成“有效”监管的体制?古人尚避“瓜田李下”,类似地,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一个基本经验是,要形成有效监管,必须打破“裁判员”与“教练员”二者于一身的体制。
如何有效解决这一日益凸显的矛盾?在所有的方法中,医疗责任保险被公认为是既能降低医院风险,又能保障患者权利的“良方”。这一险种虽然在我国问世时间不长,但很多保险企业都在积极探索,希望使之早日发挥重要作用,在医患之间架起一座理解的桥梁。
在实践中,保险公司总结的几个方面值得借鉴。
首先根据我国的法律环境,依靠全社会的力量来处理医疗纠纷。医患纠纷的产生有其复杂的社会政治及经济背景,目前我们国家现有的社会环境、法律环境和执法力度都不成熟和完善,由保险公司独揽医疗纠纷处理的条件和时机都不具备。为此,保险公司认为医疗纠纷的解决需要依靠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其中包括司法、公安、民政等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需要医疗机构、保险公司、协调中心的通力合作,应该制定以防为主、以调为辅,调防结合的方针,从而确定公司开展好医责险的战略方针,并建立专业化管理团队。
其次,建立医疗纠纷防范体系,弥补保险公司在临床医学专业上存在不足的问题。在这方面,太平保险公司的做法收到了良好的效果。2004年初,太平保险公司和北京医学教育协会合作成立了医疗纠纷协调中心,聘请退离二线的各学科专家,组成专家组和解决医疗纠纷的协调中心。
具体来说,就是医疗纠纷调度办公室负责受理医院上报的医疗纠纷,把接报的医疗纠纷有针对性地在4个工作站中就近分配,力求快速及时处理;工作站调解工作结束后,把调解结果转到案例整理办公室,疑难杂病交案例鉴定部做出鉴定结论,案例鉴定部的鉴定作为案例整理办公室宣教培训部的分析依据;案例鉴定部汇集转来的案例进行分析总结,在律师办公室的协助下编辑讲义和教案,并从中筛选出典型的具有教育意义的案例材料转往宣教培训部,最后这些案例材料汇总到办公室保管存封;宣教培训部的职能是对医务工作者进行后期教育,所用的第一手材料均来自案例鉴定部;律师办公室除参加诉讼、调解医疗纠纷外,还参与编写宣教课程等工作。
此外,积极参与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普法教育,提高医护人员的法律意识,督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出相应的管理措施。比如让医护人员正确认识与患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医患之间体现出相互平等及告知的责任,为避免和减少医疗纠纷,医务人员应成为患者亲切的交谈者、仔细的观察者、耐心的倾听者、精心的医护者。还包括严格执行病历书写规范,强化医务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
由于举证责任的倒置,使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认识到病历已不再仅仅是教研的重要资料,还是一本完整的法律文书,是诊疗护理过程的真实记录,是医疗纠纷解决过程中最重要的证据。让医务人员要重视医疗行为中的细节问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每一医疗环节都要重视,特别是工作中的细节,许多大的医疗事故往往就是由于一点点小的疏忽造成的。
作为冷静的旁观者和积极的参与者,太平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在解决医患纠纷中还提出了很多具有建设性的意见。比如,要想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有效的管理措施是必不可少的。在工作实践中太平北分工作人员发现,有些医疗机构参保后放松了对医疗质量的管理,医疗事故频发,极大地损害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声誉和患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建议对于那些重大医疗事故和过失,卫生行政部门应以红头文件的形式要求医疗机构上报,或保险公司直接上报,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责任人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出相应的处罚(只对责任人,而不是医疗机构),并进行通报,使大家吸取血的教训,从而减少和遏制医疗事故的发生。
医疗纠纷案件的特点
案件数量增长较快
随着医疗科技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医疗组织规模的扩展、就医人数的增加,人民法院审理的医疗纠纷案件逐年上升,但原有的案件统计模式不能全面地反映这类案件的真实数量,因为有关统计案由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而事实上患者多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有鉴于此,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增加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由,且没有再区分医疗事故赔偿纠纷和医疗过错责任赔偿纠纷。
纠纷类型涉及医疗行为的各个环节
从审判实践看,医疗纠纷涵盖了医疗行为引发的纠纷和非医疗行为引发的纠纷。因医疗行为引发的纠纷包括:患者认为医疗机构误诊误治的;患者认为医疗机构采取的医疗措施不当的;患者认为医疗机构治疗不及时的;患者认为手术不当或手术错误的;因药物损害发生的等。非医疗行为引发的纠纷包括:患者认为医疗机构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的;诊治过程中输血或使用血液制品感染病毒引发的;患者认为护理不当的;医学美容、整形等发生的;因医疗用具存在产品缺陷引发的;患者认为医疗机构管理不善、未按规定标准收费、涂改病历资料而引发的;医疗机构要求患者按照医疗服务合同支付医疗费用的等。其中,有些纠纷包含多种原因,呈复合状态。
事实认定方面的疑难复杂问题多
鉴于医学具有强烈的人文色彩和很强的实践性,以及医疗行为具有的高风险性和一定的未知性,这类案件中的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更难统一,医疗过失与医疗风险不易区分。囿于种种原因,医学会所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公正性、客观性仍受质疑。一些鉴定结论虽然认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同时又承认医疗行为“存在不足”,造成当事人不信不服,由此引发医疗过错鉴定。
法律适用不统一的现象较为突出
几年来,医疗纠纷案件法律适用“二元化”的现象一直未能得以统一,特别是对“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确定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时,是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还是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存在认识上的分歧。此外,还有医疗赔偿案件是否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等法律适用问题。在这些法律适用问题的背后,隐藏着民事法律普遍性和医疗服务特殊性,保护患者合法权益与促进医学科学进步等诸多矛盾。
案件审理周期长
由于医疗纠纷案件经常涉及专业性知识,需要通过鉴定甚至重新鉴定、再次鉴定才能解决。受鉴定因素的制约,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不得不办理审限中止等手续,以致医疗纠纷案件特别是医疗赔偿案件的审理周期明显超过其他民事案件。
双方当事人矛盾尖锐,化解矛盾难度较大
医疗纠纷往往在患者出现伤亡的情况下产生,由于患者或其亲属情绪波动较大,加之与医疗机构的沟通不畅,容易引发矛盾或导致矛盾激化,纠纷升级,甚至引发围攻医院、伤害医生的恶性事件。另一方面,进入诉讼程序后,医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突出,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化解矛盾、平息纠纷、维护稳定的工作难度要大于其他民事案件。
处理医疗纠纷的对策和建议
作为社会问题之一的医疗纠纷,是在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形成的。为了妥善处理医疗纠纷,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需要建立积极的纠纷预防机制,从源头上控制纠纷的发生;加大对纠纷的处置力度,认真采取补救措施;完善医疗纠纷鉴定制度,保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中立性;拓宽纠纷解决渠道,探索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等。就法院民事审判工作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眼和入手。
正确认识“医”和“法”的关系
对此,美国著名法官卡多佐在纽约医学会的演讲中指出,“医生依然是奇迹的创造者,是占卜家,我们饱受病痛折磨时,会求助于他们对人体五脏六腑的认识。健康时,我们可能嘲笑他;痛苦时,却会召唤他。法官仍然是希腊的西弥斯,如果你落入她的权杖,她就会宣告你的神秘劫数。你可能听不懂她的话,她却能让你体会到它们的效果。因此,对其他人而言,我们都是神秘人物。”我国学者陈也精辟地指出,医与法都在追求结果的确定性,但是两者的方式不同。在各自宗旨的实现机制中,法是用一般约束具体,医是用一般认识具体。在处理个案时,法律规范是一个适用过程,医学规范是一个适应过程。因此,在法的领域,法理上可以假定对任何具体纠纷都可以作出法律上是正确的判决;而在医的领域,无论医术多么高明、医生多么努力,医学理论也不能假定对具体患者的诊断都会正确,对具体疾病的治疗都有效果。所以,当用法律评价和规范医疗活动时,只能要求行医者在医疗过程中尽责,而不能要求其医疗结果正确。这些论述对正确妥善处理医疗纠纷案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实行专业化审判,合理参与鉴定工作
实行专业化审判,是把“医”和“法”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质量和效率的有效途径。从现状看,多数中级法院和大部分基层法院在民事审判庭内设立了专门审判医疗纠纷案件的专业合议庭或主审法官,一些法院注重发挥人民陪审员中的医学专家的作用,有的法院还尝试由具有法官资格的法医参与合议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针对医疗纠纷案件的特点,有必要在推行和深化专业化审判上下功夫,还有必要在主审法官参与鉴定程序、监督鉴定工作上下功夫,通过旁听鉴定过程和与医学专家探讨,有利于更多地掌握医学知识,更加准确地掌握案情,更加做到“两个效果”的统一。
强化诉讼调解,推进诉调对接
相对于其他民事案件,医疗纠纷案件更难处理,也就更应强调调解。在民事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医疗纠纷案件的调解撤诉率呈现出良好的势头。近来,一些基层法院创新医疗纠纷案件调解机制,推出了诉前先调解、立案先鉴定等新举措,反响较好。同时,近几年来,江苏省法院大力开展“诉调对接”工作,积极参与大调解机制的构建,取得了突出的成效。将医疗纠纷案件纳入“诉调对接”的范围,是今后工作的重点之一。在这方面有很多工作要做。
目前医疗纠纷“社会关注度变高,医患直接冲突频度变高,索赔金额变高”的现象,主要原因在于现有的解决机制落后于形势发展。减少医疗纠纷,医生首先应自律。更重要的是建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节机制,建立良好的医患沟通渠道,最大限度地维护各方面利益,保障医疗工作的正常开展。
关键词:
医疗纠纷;调处机制;医患关系近年来,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医疗卫生事业迅猛发展,公民健康保障水平得到大幅提升。但是,各地医疗纠纷事件却时有发生,并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对我国医疗事业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产生了不利影响。
1医疗纠纷的产生原因及社会危害
1.1医疗纠纷定义
医疗纠纷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及双方相关人员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患者的诊疗行为所致后果存有不同看法,引起争议并诉诸法定程序解决的事件。简言之,医疗纠纷是患者及其家属就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诊治的医疗过程或结果不能接受,由此产生的纠纷。
1.2医疗纠纷产生主要原因
1.2.1医疗机构医疗技术水平有限
现代医学还存在许多不足,很多疾病的发病机制没有搞清,缺乏早期的预防、诊断手段,使患者确诊过晚或诊断不清;医务人员掌握医学知识也有限,特别是由于人类个体差异的特殊性,医疗行为潜存着难以事先预测和防范的医疗损害风险,医疗过程中难免会出现某些意外。这些问题产生的医疗事故难以界定责任,容易产生医疗纠纷。
1.2.2现有社会医疗保障机制不健全
目前,由于政府对公共卫生事业投入不足、医疗卫生资源配置不合理、医疗保险制度和医疗风险分担制度不健全等种种原因,造成医院“以药养医”、“以检查养医”等现象。同时,高涨的医疗费用与人民收入水平的矛盾使得相当一部分人把这种矛头指向了医务人员,加重了医患之间的矛盾。
1.3现阶段医疗纠纷的主要特点及发展动向
1.3.1医疗纠纷数量逐年增加
近几年,我省各地医疗纠纷数量明显增加,虽然每次都从不同渠道妥善解决,但医疗纠纷高发已严重影响了各地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和发展,对社会和谐稳定也造成了负面效应。
1.3.2索赔普遍,数额巨大
目前几乎所有的医疗纠纷都伴随着经济赔偿,而媒体对医疗纠纷的宣传在一定程度上也提升了患者的索赔期望,导致索赔数额越来越大。
1.3.3冲突增加,影响扩大
在医疗纠纷中为了争取经济利益,许多患者及家属抱着“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心理,破坏医院设施甚至攻击有关医务、管理工作人员,严重干扰了医院正常工作秩序,带来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尤其近年来出现的“职业医闹”,专门寻找医患纠纷,帮助患方将事态扩大,寻求经济回报。
2现行医疗纠纷调处机制运行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的医疗纠纷处理有以下三种途径:一是医患双方协商解决;二是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调解;三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三种方式使医疗纠纷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缓解,但从整体来看,效果并不十分理想,不能完全解决在医疗纠纷中存在的各种复杂矛盾。协商调解是这些医疗纠纷调解的主要方式,但是该调解方式存在着许多不足:首先,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患方对医方不信任和盲目地索要赔偿或补偿数额,容易造成矛盾激化,导致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的医闹或者其他恶性;其次,由于医患双方法律知识欠缺,和解协议往往存在较多法律漏洞,为协商解决争议后再起争端埋下隐患;再次,患者找医院协商,医院为避免医疗赔偿,可能会对病历、病程记录在内的各种就诊记录进行修改,再提讼患者难以收集相关证据。
3创新和完善医疗纠纷调解机制,营造和谐的医患关系
3.1政府主导推动,着力构建第三方调解机制
建议由政府牵头,卫生、、司法、民政等部门共同参与,组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以外的地方独立办公,并接受司法部门的业务指导,增强医疗纠纷处置的公平性、专业性、规范性。委员会人员采取自愿报名、单位推选和社会招聘等办法挑选具有一定医学、法律知识和社会公信力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法官、警察、消协、媒体工作者、社区优秀调解员、卫生行政人员等多方面人员担任调解员,以保障调解的公信力。
3.2与医责险相结合,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要完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相结合的医责险机制,积极推动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加入医责险范围。在纠纷调解过程中,人民调解委员会以第三方身份对医患双方进行调查、评估和调解,划分责任和出具报告,对符合理赔的案件,由承保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规定进行理赔,既能降低医护人员的风险,又能让患方更快拿到赔偿,保证医院和患者的合法权益,让医院从医疗纠纷中解脱出来,使医疗纠纷解决走上理性的法律途径,实现医疗执业的风险转移。
3.3强化医疗监管,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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