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环境污染防治法(收集5篇)
时间:2026-01-19
时间:2026-01-19
广西恭城县是全国生态农业建设示范基地,在生态农业建设过程中形成了三位一体的模式。据统计,全县6.3万座沼气池年可节柴16.4万多吨,相当于少砍伐森林5.46万亩,森林覆盖率从1984年的47%上升到现在的80.09%,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控制[6]。目前,恭城县的生态农业取得了阶段性的重大突破和实践成果,得到联合国的高度评价,还先后荣获多项国家奖励,成为全国生态农业的典型。但是随着人口的增多、城镇化的进程导致农地污染问题出现,这些问题亟待解决,同时解决这些问题可为生态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一)恭城县农地污染的现状
恭城县出现的农地污染主要表现在地表污染和深层污染这两个方面。1.地表污染在恭城县的农地污染中,地表污染最普遍,也是最常见的,主要是在农业生产中使用农药化肥以及生活垃圾和污水的排放对农地造成浅层次的污染。随着恭城县农业生产规模的发展,特别是水果种植业的规模不断扩大,需要大量农药化肥来种植和防治病虫害,农药化肥的污染也就随之而来。人口的增长使生活垃圾和污水排放增加,但是农村缺少相应的处理设施,垃圾和污水一般都是直接排入农地或沟渠,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对农地的污染。该县一些农户一直用煤作为能源,煤燃烧后的煤灰一般都是用来混合农家肥。长期施用含有煤灰的农家肥,会降低畜肥的营养成分,造成土壤严重砂化。该县的畜牧养殖业也有一定规模,能生产大量畜牧粪肥。但是这样的肥料大部分都是未经处理的,农民将其施用到地里,里面掺杂的有害物质都会对土壤造成不同程度的污染,给农业发展带来危害。2.深层污染农地的深层次污染主要是工业生产排放的工业废水、废弃物,矿区采矿排放的废水等造成的污染。近年来,恭城县引进南方水泥、龙星电锌等一批工业企业在该县建厂生产,以发展县域经济。但是目前这些工业企业都是征用农地进行建设的,生产厂房周边都是农地。这些企业的污染防治和处理设施并不完善,导致工业排放的废水、废弃物污染了附近的农地。恭城县分布有锰矿、铅锌矿、锡矿、铁矿等矿产资源,开采矿石排放的废水一般都是直接流入河流或沟渠之中。这样的污染源对农地的破坏最大,工业废水、采矿排除的废水含有重金属等污染源渗入底层难以降解,属于深层污染。另外,农药化肥的使用对农地造成地表污染之后,仍然有一部分无法自然净化,会随着整个生态循环系统如水循环一样进入地下形成深层污染。
(二)农地污染的主要原因
随着恭城县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口不断增多,水果种植规模不断扩大,生态农业的建设过程中出现了农地污染问题,近几年的柑橘黄龙病就是佐证。该县的农地污染主要源于农药化肥废弃物的不当处理,生活垃圾和污水的不当排放,农业和工业建设生产中的污染,当地居民环保意识缺失、政府缺少有效的监管措施防治。以下对这些问题进行详细分析。1.农药化肥和废弃物造成的污染根据现代农业科技的发展要求,对农药化肥的施用应当具备相关条件和适用技术。但是恭城县的农民由于相关技术和器械不完备,加之缺乏科学使用农药、化肥的知识,造成农药化肥大量浪费并直接污染环境。另外,一些果农缺乏环境保护意识,随意丢弃农药化肥的包装袋、塑料瓶等,农药化肥的残余随农业灌溉用水渗入地下,污染了农地。恭城县每年进行水果交易的时候,都会有许多用塑料袋包装的坏果需要处理。但是当地果农一般是将其直接倒入河流或沟渠,这些坏果被塑料袋包装,很难进行自然降解和净化,往往堵塞河流,不但不利于农业灌溉而且污染河水和农地,更为严重的是,这些受污染的河水或溪水最终都会通过水流的循环渠道进入人类的饮用水区域,从而进入生活循环系统,并得以逐渐积累,危害人类身体健康和生存环境。另外,恭城县的人口增长导致该县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增多,成为该县垃圾的主要来源。但是乡镇和农村地区的很多生活垃圾都是堆放在农田旁边、河塘里,导致农地被污染。城镇建设过程中的建筑垃圾也不断增多,很多建筑垃圾被丢弃在农田附近,其中含有化学成分的原料就会造成污染。2.矿产开采和工业企业生产排污造成的污染恭城县境内分布着丰富的锰、锡、铅、锌、铁等矿产资源,开采矿产是该县一项重要的经济来源。目前该县具有恭城镇的锰矿区、栗木镇的锡矿区、西岭乡的铅锌矿区等矿产开采作业区。这些矿产都蕴藏在山区里,采矿作业区都建在山上,而山下一般都是耕地,其灌溉用水甚至生活用水的水源都来自山区。矿区的排污设施十分简陋,许多废水直接排向河流,污染了农地和生活用水。同时,恭城县大力发展一些乡镇企业,并且引进了外来工业企业如南方水泥、龙星电锌等,以解决当地的就业问题,增加财政收入,促进经济发展。但是这些乡镇企业和工业企业的生产场所都是征用农地进行建设的,其排放的工业废水等污染物会污染厂房周边的农地。矿产开采和工业企业的排污带来的生态环境破坏是最为严重的,也是最难治理的。农地一旦被这些污染源污染,其损失难以估量。3.环保意识缺失、政府监管不力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一个主要因素就是许多农民缺少环保意识。在渴望提高经济收入和环境意识不足的双重压力下,农民为了提高农产品质量,就会大量使用农药、化肥、农膜等,至于是否会造成环境污染则缺乏必要的认识。恭城县的生态农业建设解决了农村能源问题,但沼气建设不是万能的,农药化肥污染、人口增长带来的生活垃圾、污水处理等问题必须采取其他技术手段予以解决。如今恭城县的农民甚至政府过分依赖沼气建设的作用,忽视了在农村地区进行垃圾和污水处理的相关保障机制和配套设施的建设,导致农村居民无法及时得到垃圾和污水处理的技术支持和设施建设,造成农地污染问题的出现,影响了生态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恭城县政府在提高农民收入过程中坚持生态农业建设,取得了较好的成果,但是忽视了对农村环境和农地污染的防治工作,对农业生产、矿产开采以及工业发展的污染防治没有进行有效监管,而且没有完整的法制体系进行保障,污染防治工作难以有效展开。
二、广西恭城县农地污染防治法律体系的完善
目前,提高广大农民的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并制定自治法规保障恭城县生态农业,构建农地污染防治工作的自治法规体系,是有效防治农地污染,实现生态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提高农民生态保护意识
现阶段农民的意识里只注意到农地的经济资源而忽视了环境保护,必须在农民的思想观念中灌输农业环保意识。要做到这一点,应该培养农民的生态道德,提高农民的环保意识。农民生态道德是指其在生活生产中树立起来的尊重自然、自觉建设和改善生态环境,与生态环境和谐发展、共存共荣的道德观念[7]。恭城县作为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当地各民族都有关于保护山林、湖泊、河流的习惯法,具有环境保护的法文化内涵,虽然很多带有自然崇拜的迷信色彩,但这对保护当地的生态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也是该县生态农业建设的重要文化支撑。因此,要加强农民的生态道德培育,引导农民树立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形成适应现代化农业发展的生态道德价值观,贯彻落实环保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农民对农地污染防治的思想认识,增进农民的生态道德和环境保护意识,有利于农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实施和执行,只有处于农地污染防治第一线的农民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才能及时有效地防治农地污染。
(二)制定相关单行条例保障生态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目前,恭城县防治农地污染、保证生态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制定单行条例把生态农业的发展成果以自治法规的形式巩固下来,形成防治农地污染和环境污染的长效机制,为合理开发利用农业自然资源,保障人体健康和农、畜、水产品质量,促进生态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恭城县是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县人大具有《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自治立法权。在解决有关农地污染的问题上,应当充分行使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发挥自治法规解决本地方实际问题的地缘优势,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单行条例。可以考虑制定一部《恭城瑶族自治县农地污染防治条例》,对居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农业废弃物、农药化肥残余、乡镇企业排污等可能造成农地污染的各种垃圾、污水的处理做出明确规定,关键是以自治法规的形式把相关部门防治农地环境污染的职责明确下来,规定相关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并将当地保护自然环境的习惯法中合理的成分纳入制定法的范畴,这样可以更好地调整农地污染防治过程中的法律关系,有利于该县农地污染防治法规体系的构建和完善,也有助于生态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加强法制宣传、贯彻实施相关法律法规
民族地区环境保护法律意识的提高需要加强环境保护的法律宣传。自治法规的有效实施在于人的主观能动性,恭城县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该加大普法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农民遵循生态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规律,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对待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农地污染、农业污染源问题,配合有关部门对农地污染进行科学、及时的防治,实现生态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为全国农地污染防治提供实践经验。要加大农村环保执法力度以及环保法规的宣传和执行力度,包括加大执法频次和处罚力度,恭城县虽然是生态农业的典型示范基地,但是经济的发展也对农村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的破坏,而农地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无法有效保障农地污染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另外还要将环境执法监管与建设项目审批结合起来,对违法排污的乡镇企业坚决整顿、关停,遏制农地污染的发展;同时应该扩大民众的参与。广大民众是防治农地污染,保障生态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主力军,应当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方针政策,依法保障民众的参与权和环境权,在农地污染防治的公共事务中应当保障各方主体的共同参与、平等协商,促进利益关系的和谐,为农地污染的防治和生态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四)加强农地污染防治的行政监管
一、指导思想
以全县水环境质量全面达标为目标,深化老污染源治理,加强新污染源控制,提高工业废水循环利用率,削减排污总量,加快县城生态和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促进全县水环境质量持续好转。
二、工作目标
重点改善北河、虻牛河、滦柏干渠水质,到20*年底,北河、滦柏干渠水质达到Ⅴ类标准,到2010年底,虻牛河水质达到Ⅴ类标准,北河水质达到Ⅳ类标准;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水质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完成对重污染行业的污染源在线监控装置的安装工作;完成县城污水处理厂建设,污水稳定达标排放;制定水环境事故应急预案,确保群众饮用水安全。
三、主要措施
1、进一步加快老污染源治理步伐。我县现有污染源较多,分布较广,排放量大,对老污染源开展深度治理,能够有效地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改善地区水环境质量。主要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监督造纸、钢铁、化工、食品、电镀等重点行业完善污水处理设施,保障废水达标排放。造纸行业要建有完善的废水处理设施,重点对由于污染防治设施能力不足、污染防治设施运转不正常等原因造成污水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市宝丽冀腾纸业有限公司进行限期治理,20*年底前完成治理任务。对污染较为严重的*冀滦化肥有限公司实施搬迁,按照环保"三同时"的要求,落实好水污染防治措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在钢铁行业积极推行清洁生产,重点建设中水回用系统,减少耗水量和排水量。二是对"十五小"、"新五小"及属于国家公布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设备和产品,坚决关停,防止反弹。同时,对规模小、污染重的企业进行关停。三是全面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20*年底前,所有排放污水的工业企业必须持证排污,同时在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建立完善的总量排污许可证制度。
2、强化新污染源的控制。做好建设项目的审批、验收工作,是杜绝新污染源产生的有效措施。主要抓好五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新建、改建、扩建对水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二是建立健全严格的环保审批制度,完善内部审批程序。三是坚持"以大代小"、"以新代老"和"扶优限劣",大力推进重污染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增加。四是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验收工作制度。20*年8月底前,完成20*年年底前审批并竣工投产项目的验收工作。20*年以后的新建项目,凡试生产超过三个月的必须进行验收。对于逾期不申请验收或不符合验收条件而投入生产的企业一律停产,坚决杜绝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企业的存在。五是杜绝重污染项目建设,在北河、滦柏干渠、滦乐干渠沿岸新建项目,必须组织技术力量进行科学的环境分析,对河流水质有不利影响的项目一律拒批。
3、加快县城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建设。一是2007年底前,完成投资1*73万元的县城污水处理厂建设,日可增加污水集中处理能力4万吨。二是20*年底前,建立污水处理费征收制度。三是20*年底前,完成投资564万元的垃圾填埋场建设并投入使用。
4、加大环境执法监管力度。一是加强对造纸、钢铁、化肥、电镀、食品等重点行业的现场监管。增加检查频次,形成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管理手段。二是加大处罚力度,对违法建设污染项目、偷排偷放和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严肃处理,直至关停。三是20*年底前,完成河北永新纸业有限公司、*顶峰热电有限公司、*华瑞钢铁有限公司、*市荣程钢铁有限公司的污染源在线监控装置安装工作;2007年底前,完成*市宝丽冀腾纸业有限公司等重污染行业日排水量100立方米或日排COD30千克以上企业的污染源在线监控装置安装工作,并与市、县环保监控中心实施联网。
5、防治面源污染,加快生态建设。一是坚持氮、磷、钾化肥合理配比,提高化肥的利用率;增施有机肥,提高秸杆还田利用率。二是严格禁止使用高残留农药;采用人工及物理方法防治病虫害;推广生物农药防治病虫害;合理施用化学农药,在做好预防的基础上,做到适时用药,选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三是加快生态村建设,大力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加大农作物秸秆的综合利用力度,加强农村人畜粪便、养殖业畜禽粪便和水产养殖业污染的综合防治,做好农村生活垃圾的清运和处理工作。到20*年底,建成文明生态村263个。
6、保障水环境安全。一是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落实危险化学品转移联单制度;环保、安监部门对辖区内生产、使用、经营、贮存、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进行联合检查,督促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二是定期开展环境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有效防止水环境事故的发生。三是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20*年底前,制定好全县及重点企业水环境事故应急预案。
四、组织落实
1、加强领导,成立组织。为切实加强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县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崔恩富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杨会存、县环保局局长郑书河任副组长,县发展改革局、工促局、监察局、财政局、建设局、城管局、水务局、农业服务中心、水产服务中心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郑书河同志兼任。
张全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环保局局长
近年来,我国雾霾等重污染天气频发,水污染事故多发,为应对日益严峻的大气环境形势,治理水污染,自1987年开始施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已经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水污染防治法》修改也被本届人大提上议事日程。如何加快立法进程,并以最严格的法律制度为环境治理工作提供坚强法治后盾,“两会”代表委员提出了许多有针对性的建议。对此,本刊记者采访了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环保局局长张全。
《环境保护》:今年的“两会”上,您所递交议案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张全:今年“两会”,我所递交的议案有2个,均是关于法律修订的,一个是进一步修订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另外一个是加快修订《水污染防治法》。
目前,全国人大正在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已通过一审,正在公开征求意见。从修订草案的相关内容来看,强化源头控制、落实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推进公众参与以及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责任追究等方面都作了明确和具体的规定,较有针对性,但还存在如何与《环保法》进一步衔接,尚未充分吸收地方上一些好的做法,一些强化大气污染防治的重大制度没有明确等问题,还需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水污染防治和水安全问题,1984年5月11日审议通过了《水污染防治法》,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1996年和2008年对这部法律又进行了两次较为重要的修改。本届人大又根据当前我国面临的水污染严峻形势,再一次把修改《水污染防治法》提上了议事日程,为此,我们建议,加快《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进程,以解决我国水环境管理中突出问题。
《环境保护》:在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议案中,您认为目前《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存在哪些不足?
张全:目前,大气污染防治大的制度框架已基本形成,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还没有明确或者体现得不充分。
一是社会共治的理念尚未充分体现。建议本次大气立法在如何体现全社会共同责任上作进一步的细化,从政府、企业和社会三个层面,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二是大气污染治理市场化的相关制度尚属空白,例如,第三方治理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都是行之有效的市场化治理措施,但这两项制度在本次《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中尚未体现。三是交通领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还需进一步完善。上海市自2007年统一了机动车排放检验周期与安全检验周期,将排放检验纳入安全检验的范围,并明确在用机动车未经排放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建议在本次大气立法中明确机动车排放检验采取类似上海的做法。此外,船舶大气污染排放应引起重视,港口船舶排放加重了雾霾等大气污染,建议本次大气立法在严格排放标准和油品标准的基础上,推行大型港口、码头岸基供电和使用低硫油等措施。四是大气违法成本低、执法难的问题依然存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也应当体现“过罚相当”的原则,要从制度设计源头上解决违法成本低、执法难的问题,做到完全剥夺企业违法所得的预期利益,以消除企业的违法冲动。
《环境保护》:除上述框架上的不足外,在立法思维和制度规定等具体内容方面,《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应做哪些完善?
张全:一是给地方立法留出空间,各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不平衡,在国家层面对某一事项作统一具体的规定难度较大(如社会面源的污染防治措施各地差异较大),如果作出统一规定执行性可能比较差。鉴于环保的特殊性,建议创新立法思维,参照环境标准的管理模式,授权地方在大气法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可以作出更严格的规定;如果地方有更严格规定的,优先适用地方规定。二是体现社会共治,建议在修订草案中除了强化政府责任外,要突出企业在源头减排、污染治理等方面的主体责任,明确排污企业的信息公开义务和损害赔偿责任。要倡导公众低碳节俭的生活和消费方式,并且要求各地根据实际,制定公众低碳节俭生活行动指南。在监管上,除了明确环保部门的职责外,还要明确其他管理部门的相关职责。三是建议增加有关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制度。针对第三方治理采取引逼结合的方式,既要在起步阶段予以政策和资金扶持,又要在法律层面规定约束性措施,同时强化对第三方治理单位的监管,划清排污单位与第三方治理的法律责任;建立严重污染企业强制保险制度,对化工、石化等严重污染企业推行强制保险制度,同时,鼓励其他企业投保环境责任险;完善机动车定期排放检验制度:推行机动船岸基供电和低硫油;进一步严格法律责任追究,在《环保法基础上,进一步采取差别化电价、停水停电、变排污结果罚为行为罚等措施。
《环境保护》:政府工作报告要求“深入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行区域联防联控”,2015年上海在大气治理上将有哪些新举动?
张全:一是“治理”,进一步加大重点领域治理力度。到2015年底,将全面完成剩余1900台工业中小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全面淘汰剩余的9万多辆黄标车,完成老旧车辆淘汰任务。同时,推进电力、钢铁、水泥等行业限期治理,加强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加大重污染企业的淘汰力度。继续深化扬尘污染防治、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二是“执法”,就是要全面落实新《环保法》和《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从严执法、从重处罚,倒逼治理和转型。三是“协作”,深化长三角区域联防联控。我们明确了10项协作重点工作。主要是治理上的共同落实,重点是黄标车、中小锅炉、重点企业结构调整及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开展机动车“异地同管”,对外地牌照在沪机动车与上海牌照车辆一样实施环保管理。启动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港口的污染控制。长三角地区是河网地区,船舶有8.8万只,占我国船舶总数的56%,航运大气污染对空气质量影响占比较大,因此长三角必须在船舶港口污染防治上先行一步,上海更要带头做好。此外,对接“十三五”规划、排污费政策、联动执法,包括第三方治理也准备在长三角对接,让市场机制在更大范围内配置资源。今年,长三角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一期将建成,区域预测预报将进入常态化。
中图分类号:S15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我国土壤污染问题
国土污染现状
随着工业时代的到来,人类对土地资源开发的速度迅速加快,人们在利用土地资源进行生产生活的同时,大量排放工业废水、施用化肥农药、遗留矿渣废弃物,造成了土壤的污染,使土壤的物理、化学和生物学性质恶化,影响植物正常生长,通过食物链危害人体健康。土壤污染造成环境损害以致危害人体健康的事故频繁发生,研究土壤污染防治已经刻不容缓
(二)土壤污染的相关概念
要想有效地防治土壤污染,首先必须明确土壤污染的相关概念。
土壤一词在世界各民族语文字中都可以找到,在我国的历史中更是源远流长。早在周朝时代,我国劳动人民就已经认识了“土壤”的实质,《周礼》指出“万物自生焉则曰土”,“以人耕而树艺焉则曰壤”。现代土壤学将其定义为:土壤是发育于地球陆地表面的能够生长植物的疏松多孔结构表层。②土壤污染(soilpollution)是一个产生较晚的概念,许多专家学者做出了相关的研究,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有学者认为,土壤污染就是指人为因素有意或无意地将对人类本身和其他生命体有害的物质施加到土壤中,使其某种成分的含量明显高于原有含量,并引起现存的或潜在的土壤环境质量恶化的现象。③亦有学者认为,土壤污染是指人类通过生产活动从自然界获得资源和能量,最后再以“三废”形式排入环境,进入土壤的污染物积累到一定程度,影响或超过了土壤的自净能力,引起土壤质量恶化的现象。④上述几位学者都是从土壤学的角度来分析土壤污染,然而这是一个涉及多门学科的问题,理应从土壤学、生态学、经济学、法学和社会学的角度进行综合性思考和定义。
基于该问题的复杂性,英国环境污染皇家委员会(RCEP)指出,土壤污染是指人类活动引起的物质和能量输入土壤,并引起土壤结构或“和谐”受到损害,人体健康、社会经济和国家安全受到影响。土壤一旦被污染,就会通过食物链和生态环境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甚至危害人体生活健康、社会经济发展以及国家的安全,因此,土壤污染不应简单地理解为一种环境污染现象,它应该作为一种具有现实危害性的社会现象而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格限制和规范,成为法律的调整对象。
二、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及其缺陷目前,我国尽管没有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但是在现有的法律规范中已经涉及土壤污染防治问题。比如《环境保护法》第20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化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农药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农药防毒规程,正确配药、施药,做好废弃物处理和安全保护工作,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土地复垦规定》第2条规定:“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用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此外,《水土保持法》、《土地管理法》、《土壤质量标准》、《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也涉及到土壤污染防治问题。
然而,上述法律规范中对土壤污染防治问题的规范都比较零散且不系统,导致无论在立法方面,还是在执法方面,都存在许多缺陷,缺乏可操作性,效果欠佳,远达不到安全、有效防治土壤污染的目的。归结起来,我国目前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存在以下问题:
(一)立法目的模糊
针对土壤污染问题,现有的立法显得目的很模糊,缺乏明确的目标。较之水体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农药污染防治,我国环境保护部门与立法机构对土壤污染防治的认识尚不够清晰和深入,缺乏用发展和联系的观点分析问题,忽视了土壤污染防治对我国生态安全、人体健康、社会经济、甚至国家稳定的巨大危害性,缺乏对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行为和后果的规范和限制。如《环境保护法》⑥只是笼统地提出了防治土壤污染的要求,在整部法律中并没有相关章节或条文对其进行具体、详细的规制。此外,在众多的法律法规中没有一部能够专门用于调整土壤污染防治现象。《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⑦立法目的是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水土保持法》⑧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农药管理条例》⑨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不难想象,据此对土壤污染防治进行规制,保障土壤不受污染、维护其生态平衡的目的势必难以实现。
(二)法律调整对象范围狭窄
纵观上述立法,就其调整对象和范围而言,其调整的范围主要包括固体废弃物、农药化肥、放射性物质、危险化学品,没有考虑到其它可能污染土壤的物质和行为,如城市建筑垃圾、飘尘、酸雨、不合理生产行为等,更进一步分析,立法者没有考虑到土壤污染防治引起的生态失衡及其严重后果。土壤受到污染后,又会通过物质媒介和食物链将污染传入整个生态环境(包括人类社会),因此,对土壤污染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也必须进行立法调整。此外,当前立法主要是针对已产生的污染进行调整,然而一些潜在污染物虽然眼前没有造成污染,但是在将来可能会爆发污染的后果,现有法律没有充分考虑到这些潜在的危害。因此,根据上述立法来防治土壤污染必然会存在漏洞,不足以应对当前严峻的土壤污染问题。
三、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体系的构建
(一)确立科学的立法目的
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建设,都关系到其国家全局利益、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关系到国家的发展走向和未来前景,⑩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是预防和治理土壤污染的前提和基础,而立法目的作为整个法的内在精神与灵魂,统帅和制约着法的具体内容。当前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立法观,已将立法倾向转移到“预防优先”上来,要求立法应具有超前意识,应重视科学预测,突出预防原则,着眼于后代和可持续发展。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必须以环境生态价值观和可持续发展观作为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重视土壤污染防治对维持生态平衡和保持可持续发展的功效。研究表明,土壤污染的危害是复杂多样的,它不仅破坏经济生产,危害人体健康,加速物种灭绝,甚至威胁国家安全。为了安全、有效、迅速地预防和控制土壤污染,把土壤污染的危害降到最低限度,必须要以科学的发展观、和谐观为指导,立足于保护整体生态环境的高度,从维持土壤生态系统平衡、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确立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目的。笔者建议,进行《土壤污染防治法》立法时,可以将“保证土壤环境质量、维持土壤生态平衡、保障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作为其立法目的,实现人口、社会、经济、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从而顺应环境法的立法趋势。
(二)建立统一、明确的监督管理机构
在环境保护领域,我国实行分部门、分级别的管理体制,并建立了一个严密的保护网,但这种管理体制不能适应当前土壤污染防治的特殊要求,例如,土地管理方面,我国长期以来实行土地使用审批管理与土壤污染防治分离的体制,土地管理行政部门负责土地审批,环保行政部门负责治理,这势必会造成权利义务失衡和权力横向分割的弊端。所以客观情况要求必须建立一个级别较高的专项机构,负责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从而打破区域、部门的界限,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三)贯彻土壤环境质量评价制度
环境质量评价是世界各国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构建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体系过程中可引入该制度,制定具体的土壤环境质量评价制度,通过调查、评价,搞清楚区域土壤的质量状况和污染程度,了解土壤质量的变化趋势,为开展土壤污染预警、制订污染综合治理方案提供可靠的依据。我国曾于1995年颁布了《土壤质量环境标准》,诚然该制度为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重要的依据,然而效果不佳。一方面,标准滞后于现实情况。该标准颁布于1995年,经过十多年的变化,我国的土壤环境污染进一步恶化,且随着人们环境意识的增强,对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标准也有所提高。另一方面,评估对象范围狭窄。该标准仅针对农业及自然保护区土壤,城市及工业、矿山土壤环境质量目前是参照农业及自然保护区=2\*ROMANII级标准进行衡量,不能满足我国土壤多样化的特点。
四、结语
作为一种稀缺性资源,土壤是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是人类社会不断进步的物质保证,土壤污染所带来的一系列危害成为世界性的环境问题,防治土壤污染、保护有限的土壤资源也成为我国当前环境保护的一个重要内容。面对土壤污染日趋严峻的新情况,立法机关应当尽快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以规范相关法律行为;同时要立足于国内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与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密切合作,在现有法律规范的基础上积极进行土壤污染防治;还要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以科学的发展观指导防治工作,在危机中寻求解决之道,实现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骆世明:《农业生态学》,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北京,2001版,第16页
【正文】
一、我国土壤污染现状及危害
(一)我国土壤污染现状土壤污染大致可分为:重金属污染、农药和有机物污染、放射性污染、病原菌污染等多种类型。据报道,目前我国受镉、砷、铬、铅等重金属污染的耕地面积近12000万公顷,约占总耕地面积的1/5;其中工业'三废'污染耕地1000万公顷,污水灌溉的农田面积已达330多万公顷。污水灌溉等废弃物对农田已造成大面积的土壤污染。如沈阳张士灌区用污水灌溉20多年后,污染耕地2500多公顷,造成了严重的镉污染,稻田含镉5-7mg/kg.天津近郊因污水灌溉导致2.3万公顷农田受到污染物。广州近郊因为污水灌溉而污染农田2700公顷,因施用含污染物的底泥造成1333公顷的土壤被污染,污染面积占郊区耕地面积的46%.80年代中期对北京某污灌区进行的抽样调查表明,大约60%的土壤和36%的糙米存在污染问题。另一方面,全国有1300-1600万公顷耕地受到农药的污染。除耕地污染之外,我国的工矿区、城市也还存在土壤(或土地)污染问题。
(二)土壤污染的危害1.土壤污染导致严重的直接经济损失对于各种土壤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目前尚缺乏系统的调查资料。仅以土壤重金属污染为例,全国每年就因重金属污染而减产粮食1000多万t,另外被重金属污染的粮食每年也多达1200万t,合计经济损失至少200亿元。对于农药和有机物污染、放射性污染、病原菌污染等其他类型的土壤污染所导致的经济损失,目前尚难以估计。2.土壤污染导致食物品质不断下降我国大多数城市近郊土壤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有许多地方粮食、蔬菜、水果等食物中镉、铬、砷、铅等重金属含量超标或接近临界值。3.土壤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土壤污染会使污染物在植(作)物体中积累,并通过食物链富集到人体和动物体中,危害人畜健康,引发癌症和其他疾病等。4.土壤污染导致其他环境问题土地受到污染后,含重金属浓度较高的污染表土容易在风力和水力的作用下分别进入到大气和水体中,导致大气污染、地表水污染、地下水污染和生态系统退化等其他生态问题。
二、土壤污染的特点土壤污染具有明显的隐蔽性、滞后性、累积性和不可逆转性等特点,土壤一旦受到污染,则需要很长的治理周期和较高的投资成本,造成的危害也比其他污染更难消除。土地污染具有隐蔽性和滞后性。它往往要通过对土壤样品化验和农作物的残留检测,其严重后果仅能通过食物给动物和人类健康造成危害,因而不易被人们察觉;因此,从产生污染到出现问题通常会滞后很长的时间。土壤污染具有累积性,污染物质在土壤中不容易迁移、扩散和稀释,因此容易在土壤中不断积累而超标。土壤污染具有不可逆转性,重金属对土壤的污染基本上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过程,许多有机化学物质的污染也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降解;土壤污染很难治理,积累在污染土壤中的难降解污染物很难靠稀释作用和自净化作用来消除。因此,治理污染土壤通常成本较高、治理周期较长。
三、我国现行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及其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涉及土壤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刑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水土保持法》《土地复垦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法》《农药安全使用标准》《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及大气、水、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等。另外,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防止土壤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我国于1995年制定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尽管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少,但大多针对经济利用、土地管理和利用、土地规划及土地权属问题方面,对土壤污染防治的规定分散而不系统,缺乏具可操作性的细则和有威慑力的责任追究条款我国现有的土壤保护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一)《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罗列的污染种类的滞后性,该法第20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该法于1989年颁布,但是对于所处的社会发展状况而言,以上的罗列已经基本概括了所可能发生的污染种类,而这不发放置今日,就存在着些许的滞后性,无法穷尽污染种类,致使污染发生之时,无追究污染着责任的法律依据,其应当包括有放射性物质和化学物质的污染、乱堆放生产废物和消费废物,以及包括生物性污染在内的污染及其他可能造成土地退化的不良(有害)影响;
(二)《土地管理法》1.调整对象的局限性《土地管理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对于防治土壤污染,该法也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在第35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这条规定是在《土地管理法》第4章,耕地保护当中提出的,而并非在总则当中对此问题加以表述,这就导致了这部法在调整土壤污染问题时,调整对象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2.土壤污染防治意识的缺乏性该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字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外。该法第36条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可以看出的是,该法对于基本农田的用途有着严格的规定,对于其他耕地的利用范围则放宽限制,而兴建乡镇企业则又放宽了农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的条件,而乡镇企业产生排放的“三废”物质,则是导致农村土壤污染的最大元凶,而对于乡镇企业和基本农田土地布局和使用规划的缺失,又是导致乡镇企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耕地污染严重的原因。
(三)《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在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分别对土壤污染防治作了详细规定。第十九条:国家提倡和鼓励农业生产者对其经营的基本农田施用有机肥料,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利用基本农田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和培肥地力。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基本农田地力变化状况报告以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并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施肥指导服务。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第二十五条:向基本农田保护区提供肥料和作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第二十六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基本农田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该法是针对于特定问题所指定的,所以同样面对着调整对象的局限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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