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危房改造实施细则(收集5篇)

时间:2026-02-12

农村危房改造实施细则篇1

今天召开全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会议,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本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全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会议精神,研究部署我区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区政府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会前,区政府常务会议专门听取了全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会议精神,研究了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具体措施。刚才,XX同志组织大家学习了全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方案,与各乡镇签定了责任制,希望大家严格按照方案和责任制的具体要求,认认真真抓落实。下面,就如何落实全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区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

中央在年末支持省危房改造试点2亿元的基础上,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的一项重大民生工程。今年。再拿出40亿元,补助改造80万户农村危房。省委、省政府把我区作为全省25个农村危房改造重点区之一。对此,务必要提高对危房改造工作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委、省政府的重大战略部署上来。

(一)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本。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党的十七大将“住有所居”与“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列为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重要目标。因此,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实现居者有其屋,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切实改善民生、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深化扶贫工作的重大举措。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加快发展和党的一系列惠民政策的贯彻落实,区民生问题有了较大改善,但由于历史与自然等原因,农村还存在一定数量的危房,抗灾能力十分脆弱,这就要求我从广大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二)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是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民居问题是关注民生的重大问题、农村发展的重大问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问题。安居才能乐业。对于广大农民群众来说。常常是倾其所有甚至不惜负债来盖房子。妥善解决农村群众的住房问题,顺应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区从2006年开始实施了农村危房改造工,区民政局、区扶贫办、区残联等区直相关部门和各乡镇党委政府共同努力下,本着“突出重点、分类帮扶、统筹兼顾”原则,分期分批对全区农村特困群众危房进行改造,全区已完成农村危房改造1570户,总建筑面积达到11万平方米,落实改造补助资金1100多万元。通过实施危房改造,农民的居住条件大改善、居住环境大变样。但目前仍有2500多户农民群众居住在危房里,大多数是贫困户、特困户和老弱病残户及劳动力缺乏的弱势群体,这是农村危房改造的重点和难点。启动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解决农村困难群众自身无力改造危房的问题,农村住房困难群众的热切期盼,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的重要途径,保民生的必然要求。

(三)实施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是扩大内需的重要举措。国务院出台的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稳定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八项政策措施的重要一项。把支持农民建房、改善农民居住条件作为今后一个时期扩大农村消费的重要着力点。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内需,农村潜力巨大。除了要认真落实各项强农惠农政策,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外,扩大农村消费需求,还应该把农村危房改造作为扩大农村消费需求、增加农村基础设施投资、促进农村经济增长的重要举措。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需要钢筋、水泥、砖及配套设施设备,而且需要大量劳动力及配套服务,虽然单体工程建设规模并不大,但单体工程的个数不少,聚小成大,将形成相当大的实物投资量,成为固定资产投资新的增长点。从这个意义上说,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程,不但是中央保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更是扩大内需保增长的重要举措。各乡镇、区直有关部门一定要深刻认识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重大意义,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把认识统一到党中央、省委、省政府的指示精神上来,把行动统一到区委、区政府的要求上来,切实增强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以对贫困农民的深厚感情,把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作为重大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二、明确任务。精心组织

区今年春节前需完成696户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根据省政府统一安排。目前有效时间只有5个月,高寒地方还不到三个月的时间,时间紧,任务重,压力大,必须强化措施,加快进度,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完成改造任务。

(一)明确基本要求。危房改造工作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民心工程。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先规划、后建设,无规划、不建设”和“安全、适用、经济、美观、节俭”原则,将农村危房改造工程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科学地为改造对象设计房屋结构和建筑面积,既不能贪大求洋,又不能随心所欲。当前,区的农民普遍还都不很富裕,按照农村追求宽房大屋的习惯和心理,有部分农民肯定是想把房子建大建宽,有的甚至会盲目追求大而借钱建,造成房子建大了口袋掏空了债务增多了有的甚至会因此而成为新的贫困人口。为此,对农村危房改造的标准一定要从严控制,要充分认清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的目的帮助困难群众改善基本居住条件,不能与追求宽房大屋混为一谈,扭曲农村危房改造的初衷。要科学把握危房改造的基本对象。危房改造的主要对象是居住在经鉴定为危房的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和其他农村贫困农户,确定对象时要坚持先重后轻的原则,优先解决重度危房、五保户危房、低保户危房、贫困户危房、残疾户危房和地质灾害危房。运行机制上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按照“政府组织、建设主管、民政主抓、乡镇实施、部门配合、社会参与”运作方式,坚持资金统筹使用的原则,集中民政、扶贫、残联等危房改造资金,统一使用,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

(二)严格工作程序。程序问题是危房改造过程中的关键内容。工作程序不到位。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操作上我必须坚持政策公开、对象公开、补助标准公开。对象确定上要严格按照户主申请、村委会提名、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村组公示、村委会上报、乡镇集体审核、区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审批备案的程序进行。要建立健全公示制度,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核环节的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公示,确保不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和影响稳定的事件。

(三)严把建设质量。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质量。而且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必须坚持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确保危房改造工程经得起时间的检验。新建房的选址要符合避灾要求,做到三避二高一便利”即避开行洪区、避开滑坡危岩地段、避开泥石流发生区,高于行洪线、高地势,饮水、交通便利的地方,避免出现新的困难和安全隐患。各乡镇、区直相关部门要本着对国家、对人民、对历史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负起责任,各个环节从严把关,确保生产安全和房屋质量安全,努力把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打造成人民满意的优质工程、党委政府放心的廉政工程、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德政工程,决不允许因为任务重、时间紧而放松对质量的监管。凡因质量问题,群众反映强烈或造成重大损失和重大影响的区纪委、监察局要认真依法查处。

(四)严格资金管理。科学合理使用危房改造资金。区政府为了保证改造工作顺利实施,整合了扶贫搬迁资金、灾后重建资金及残疾人危房改造资金,再为每户补助2000元,各乡镇、区财政局要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坚持“专户储存、专帐管理、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原则,做到专款专用、分账核算,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要严格按照工程进度拨付资金,合理安排好资金的使用,对那些无管理能力的贫困户,乡镇要明确专人协助管理使用,确保资金的使用方向。区财政局、监察局要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证资金的使用安全。

(五)确保工程进度。省里今年下达给我区危房改造任务是696户。这是一项工作任务,更是一项政治任务,必须不折不扣地完成。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已将计划任务分解落实到乡镇,从今天算起,离省、市验收的有效时间只有5个月,时间十分紧张,任务十分艰巨。大家要把这项工作当成是科学发展观的一次大实践,执行能力的一次大检验,迅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分解落实,倒排工期,定期促办,确保按期按质量完成任务。

(六)注重社会参与。农村危房改造是政府的责任。必须调动方方面面的力量参与进来。要坚持多年来危房改造工作中形成的好做法,通过国家补助一点、地方配套一点、农户自筹一点、亲朋好友帮一点、社会力量捐一点、对口联系单位助一点以及村组投工投劳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切实解决农村危房改造的资金困难问题。要把“支部结对共建”区直单位联系新农村建设工作与农村危房工作结合起来,区直各单位要对所联系村的危房改造户在资金、物质等方面提供力所能及的帮扶,把危房户的改造情况纳入年终对联系单位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要继续实行乡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户制度,具体负责协调争取区直对口联系单位,帮扶和组织村民对痴呆傻、老弱残等弱势群体家庭义务帮工帮料,有效解决特困对象缺劳、缺智、缺乏安排的问题。

三、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工作量大,农村危房改造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乡镇一定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协调配合,统筹推进,不断提高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效率。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组织领导是推进工作的可靠保证。区政府成立了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建设局,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各乡镇也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明确一名班子成员专门负责,一名干部主抓,迅速将任务分解到村、人,形成“乡镇党政主要领导统筹抓、分管领导亲自抓、牵头部门具体抓、相关部门协调抓”工作机制。乡镇主要领导要经常听取汇报,解情况,及时解决出现的各种矛盾和困难,真正把“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落到实处,分管领导要经常深入危改一线,加强检查指导,将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把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抓紧抓实抓出成效。会议以后,各乡镇要迅速召开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动员会,做好任务分解,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做到目标再细化,责任再明确,措施再落实。

农村危房改造实施细则篇2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临湖镇规划控制范围以外经认定可实施危旧房翻建区域的危旧房翻建。全镇建设预留区、特色风貌区、规划道路、零星村落等建房控制区范围内的危旧房修缮另行制定实施办法;符合预拆迁安置条件的按预拆迁安置政策执行。

全镇一律停止审批异地出宅建房。

二、具体政策

1.农村宅基地使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村庄布局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宅基地规划管理实行《乡镇建设规划许可证》和《规划核实意见》制度。

2.翻建住房建筑占地面积原则不超过100平方米,住房层数原则控制二层,平均层高控制应符合当地实际情况。住房立面形式、色彩,采用传统建筑风格,并与当地传统及周边环境相协调。

3.农村宅基地住房建设必须按批准的建设方案实施,不得影响消防安全、市政公共设施,并妥善处理好住房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

三、申请危旧房翻建的条件与标准

危旧房翻建许可的对象为本村村民,并严格遵循一户一宅原则。对于参军复员回乡、刑满释放回乡、高校毕业回乡、结婚迁入人员可以享有申请建房资格。其他迁入人员不享申请建房资格。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使用一处宅基地,翻建房屋时,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每户宅基地占地不得超过135平方米,超过部分宅基地面积在审批建房时相应核改。

2.出售、出租原住房或作其他用途,又以无房屋为由申请建房或安置的,不予受理。

3.全家均为非农户口或户口均不在本地户(区)的危旧房翻建,只能按“四原”原则进行修缮。

4.违章建筑均须限期拆除处理,不得申请翻建。

四、审批程序:

1.农村村民翻建房屋的,由户主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供所需书面材料,并由四邻签字同意。

2.村委会初审同意后,将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从业情况、原宅基地住房情况、建房位置、房屋建筑草图等材料报镇建房管理办公室。

3.宅基地建房预案经镇国土所、建管所核实确认,镇建房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区建房办、区政府审批。

4.宅基地建房申请经区政府批准后,由镇国土所、建管所会同所在村委会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再报区国土局核发《宅基地使用许可证》,并完成区政府文件所规定的报批程序。

5.具备所需建房条件并完成审批程序的农户提出开工申请的,必须先拆除主房,再签订建房保证书、退出宅基地承诺,将建房管理保证金交至镇城管队建房保证金专户。按翻建楼房交纳10000元,平房(主房)交纳4000元的标准执行。

6.镇建房办、村委会对农村建房按批准面积实地放样、钉桩,镇国土所、城管队验样确定,施工过程中城管队、村委会负责全程监控,发现违章行为应立即采取相关措施处理纠正。

农村危房改造实施细则篇3

(一)科学制定乡镇村庄规划。加强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与实施,强化对农村居民点有序调整与优化的科学引导。依据乡镇村庄规划依法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和农民自建住房。改进规划编制方法,尊重基层实践,便于农民直接参与,成果直观易懂。

(二)开展工程项目与村镇规划一体化推进试点。以村庄道路、垃圾、污水治理、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为切入点,推进规划编制和实施,吸纳和引导各类建设资金有序投入,探索村庄人居环境治理新机制。

(三)采取措施支持国家贫困县编制村镇规划。

二、稳步推动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

(一)组织实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编制农村危房改造扩大试点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出台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实施要求。抓紧制定农村危房鉴定标准。

(二)调研总结省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经验,适时召开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会,总结推广试点经验与做法。

(三)推动少数民族地区游牧民定居工程,配合有关部门编制七省区定居工程规划,组织动员有关力量,加大管理与技术支持力度,加强监督检查与工程质量监管。

(四)组织研究农村住房建设政策,推动农村住房制度完善和改革,鼓励农民投资改善自身的居住条件,拉动农村消费,扩大农民就业。

(五)探索按照城乡有别、依法自愿、同一平台、预留接口的思路,积极稳妥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登记发证工作。

三、加强法规、部门规章和技术标准等制度建设

(一)修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按照国务院2011年度一档立法计划要求,组织全国力量,根据《城乡规划法》和农村改革发展的新要求抓紧修订。

(二)完善乡村建设规划管理制度。在有关研究课题基础上制定《镇、乡、村庄规划编制办法》、《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实施细则》等部门规章。

(三)修订农村规划建设相关标准。

四、继续做好灾区农村恢复重建工作。指导灾区农村编制灾后恢复重建村镇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镇乡村建设规划),按规划要求有序恢复重建农村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加强对汶川地震灾区农民住房建设的指导和监督,组织对灾区农民抗震住房建设的技术援助,推进灾区农村建筑工匠技术培训与管理。

五、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一)编制发行《村庄整治技术手册》与《村庄整治技术规范图解》,继续推动县域村庄整治联系点示范活动。

农村危房改造实施细则篇4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农村危房改造和扩大试点的要求,做实做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目标任务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的总体要求,以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居住安全问题为目标,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试点,改善农村困难群众生活条件,推动农村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制度建设。

(二)目标任务。2009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任务是完成陆地边境县、西部地区民族自治地方的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贵州省全部县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边境一线团场约80万农村贫困户的危房改造。其中,*等三北地区试点范围内1.5万农户,结合农村危房改造开展建筑节能示范。在今年扩大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制定中长期规划,逐步解决农村贫困户的危房问题。

(三)基本原则。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出发,科学合理编制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要突出重点,厉行节约,帮助贫困危房户改造建设最基本的安全、经济、适用、节能、节地、卫生的农房,防止大拆大建和形象工程;要坚持农民自主、自愿,政府引导、扶持,落实地方责任,中央适当补助;要整合资源,规划先行,加强相关惠农支农政策衔接;要规范程序,严格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二、加强规划编制与资金筹集

(四)编制规划。各地要按照《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农村危房调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按照本指导意见和有关文件要求,组织编制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和实施方案,将改造任务细化分解落实到市、县、乡,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五)资金筹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民自筹为主,中央和地方政府补助为辅,并通过银行信贷和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地方各级财政要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纳入年度预算计划,调整支出结构,增加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所需资金。各试点县要整合资源、统筹规划,将抗震安居、游牧民定居、自然灾害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扶贫安居等与农村危房改造有机衔接,提高政策效应和资金使用效益。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为农村危房改造提供捐赠和资助。要通过制定贴息、担保等政策措施,促进金融机构为农户提供危房改造贷款。2009年中央将安排40亿元补助资金,并根据试点地区农村农户数、农村危房数、地区财力差别等因素进行分配,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下达。

三、合理确定补助标准和补助对象

(六)补助标准。各地要从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的实际出发,参考农村危房改造方式、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合理确定补助标准。中央补助标准为每户平均5000元,在此基础上,对东北、西北和华北等三北地区试点范围内农村危房改造建筑节能示范户每户再增加2000元补助。各地可在确保完成改造任务的前提下,结合翻建新建、修缮加固等不同情况自行确定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分类补助标准。

(七)补助对象。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和其他农村贫困农户。危房是指依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属于整栋危房(D级)或局部危险(C级)的房屋。

(八)审核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的审核、审批程序,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建立健全公示制度,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县级政府要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

四、落实农村危房改造建设的基本要求

(九)改造方式。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栋危房(D级)的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重建房屋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要以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危房改造比较集中并具备一定条件的村庄,可实施村庄规划、危房改造、基础设施配套一体化推进,整村整治。

(十)建设标准。农村危房改造要在满足最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控制建筑面积和总造价。改造资金大部分由政府补贴的特困户,翻建、新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平方米以下,其他贫困户建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建房面积可根据家庭人口规模适当调整。农房设计建设要符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体现民族和地方建筑风格、传承和改进传统建造工法,推进农房建设技术进步。

(十一)村庄规划。改造户数较多的村庄,必须编制村庄规划,统筹协调整合道路、供水、沼气、环保、扶贫开发、改厕等建设项目,提高项目建设的效益与效率,以危房改造带动村庄人居生态环境改善。陆地边境一线农村危房改造重建以原址翻建为主,确需异址新建的,应靠紧边境、不得后移。

(十二)建筑节能。东北、西北和华北等三北地区农房建筑节能示范是危房改造试点的重要内容,要点面结合,同步推进。每个试点县至少要安排一个相对集中的示范点(村),有条件的县要每个乡镇安排一个示范点(村)。各地要尽可能采用当地材料和适用技术,研究开发符合农村实际的节能房设计与工法,优化采暖方式,推进可再生能源利用。对研发生产农房建筑节能材料,具有良好社会、经济、环境效益的企业,要落实好现行的税收、融资、贴息等优惠政策。要组织农村建筑工匠和农民学习节能技术和建造管理,做好宣传推广。

五、规范项目管理

(十三)资金管理。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资金要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使用,健全内控制度,执行规定标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要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四)技术服务。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技术人员深入农村了解情况,编制安全、经济、适用的农房设计图集和施工方案,免费发放给农户参考。要组织技术力量,对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要组织协调主要建筑材料的生产、采购与运输,并免费为农民提供建筑材料质量检测服务。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开设危房改造咨询窗口,面向农民提供危房改造技术服务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完善乡镇建设管理机构。加强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验收。

(十五)档案与产权登记。农村危房改造要一户一档,规范管理。农户危房改造申请、政府补助审批表、改造前后住房资料等要整理归档。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农村危房改造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水平。改造后农户住房产权归农户所有,并根据实际做好产权登记。

(十六)信息报告。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省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于今年7月初将改造计划、改造进度、竣工情况、资金安排,以及于明年1月初将年度总结报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各地要组织编印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信息,将建设成效、存在问题和有关建议等以简报、通报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报送三部委。

(十七)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完成后,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牵头组织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在一个月内提交检查报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备案。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将组织进行抽查。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作

农村危房改造实施细则篇5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的总体要求,以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居住安全问题为目标,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试点,改善农村困难群众生活条件,推动农村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制度建设。

(二)目标任务。2009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任务是完成陆地边境县、西部地区民族自治地方的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贵州省全部县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边境一线团场约80万农村贫困户的危房改造。其中,东北、西北和华北等三北地区试点范围内1.5万农户,结合农村危房改造开展建筑节能示范。在今年扩大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制定中长期规划,逐步解决农村贫困户的危房问题。

(三)基本原则。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出发,科学合理编制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要突出重点,厉行节约,帮助贫困危房户改造建设最基本的安全、经济、适用、节能、节地、卫生的农房,防止大拆大建和形象工程;要坚持农民自主、自愿,政府引导、扶持,落实地方责任,中央适当补助;要整合资源,规划先行,加强相关惠农支农政策衔接;要规范程序,严格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二、加强规划编制与资金筹集

(四)编制规划。各地要按照《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农村危房调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按照本指导意见和有关文件要求,组织编制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和实施方案,将改造任务细化分解落实到市、县、乡,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五)资金筹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民自筹为主,中央和地方政府补助为辅,并通过银行信贷和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地方各级财政要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纳入年度预算计划,调整支出结构,增加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所需资金。各试点县要整合资源、统筹规划,将抗震安居、游牧民定居、自然灾害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扶贫安居等与农村危房改造有机衔接,提高政策效应和资金使用效益。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为农村危房改造提供捐赠和资助。要通过制定贴息、担保等政策措施,促进金融机构为农户提供危房改造贷款。2009年中央将安排40亿元补助资金,并根据试点地区农村农户数、农村危房数、地区财力差别等因素进行分配,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下达。

三、合理确定补助标准和补助对象

(六)补助标准。各地要从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的实际出发,参考农村危房改造方式、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合理确定补助标准。中央补助标准为每户平均5000元,在此基础上,对东北、西北和华北等三北地区试点范围内农村危房改造建筑节能示范户每户再增加2000元补助。各地可在确保完成改造任务的前提下,结合翻建新建、修缮加固等不同情况自行确定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分类补助标准。

(七)补助对象。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和其他农村贫困农户。危房是指依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属于整栋危房(D级)或局部危险(C级)的房屋。

(八)审核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的审核、审批程序,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建立健全公示制度,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县级政府要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

四、落实农村危房改造建设的基本要求

(九)改造方式。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栋危房(D级)的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重建房屋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要以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危房改造比较集中并具备一定条件的村庄,可实施村庄规划、危房改造、基础设施配套一体化推进,整村整治。

(十)建设标准。农村危房改造要在满足最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控制建筑面积和总造价。改造资金大部分由政府补贴的特困户,翻建、新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平方米以下,其他贫困户建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建房面积可根据家庭人口规模适当调整。农房设计建设要符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体现民族和地方建筑风格、传承和改进传统建造工法,推进农房建设技术进步。

(十一)村庄规划。改造户数较多的村庄,必须编制村庄规划,统筹协调整合道路、供水、沼气、环保、扶贫开发、改厕等建设项目,提高项目建设的效益与效率,以危房改造带动村庄人居生态环境改善。陆地边境一线农村危房改造重建以原址翻建为主,确需异址新建的,应靠紧边境、不得后移。

(十二)建筑节能。东北、西北和华北等三北地区农房建筑节能示范是危房改造试点的重要内容,要点面结合,同步推进。每个试点县至少要安排一个相对集中的示范点(村),有条件的县要每个乡镇安排一个示范点(村)。各地要尽可能采用当地材料和适用技术,研究开发符合农村实际的节能房设计与工法,优化采暖方式,推进可再生能源利用。对研发生产农房建筑节能材料,具有良好社会、经济、环境效益的企业,要落实好现行的税收、融资、贴息等优惠政策。要组织农村建筑工匠和农民学习节能技术和建造管理,做好宣传推广。

五、规范项目管理

(十三)资金管理。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资金要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使用,健全内控制度,执行规定标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要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四)技术服务。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技术人员深入农村了解情况,编制安全、经济、适用的农房设计图集和施工方案,免费发放给农户参考。要组织技术力量,对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要组织协调主要建筑材料的生产、采购与运输,并免费为农民提供建筑材料质量检测服务。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开设危房改造咨询窗口,面向农民提供危房改造技术服务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完善乡镇建设管理机构。加强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验收。

(十五)档案与产权登记。农村危房改造要一户一档,规范管理。农户危房改造申请、政府补助审批表、改造前后住房资料等要整理归档。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农村危房改造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水平。改造后农户住房产权归农户所有,并根据实际做好产权登记。

(十六)信息报告。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省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于今年7月初将改造计划、改造进度、竣工情况、资金安排,以及于明年1月初将年度总结报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各地要组织编印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信息,将建设成效、存在问题和有关建议等以简报、通报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报送三部委。

(十七)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完成后,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牵头组织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在一个月内提交检查报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备案。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将组织进行抽查。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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