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育员学期工作计划(收集5篇)

时间:2026-02-21

保育员学期工作计划篇1

(1)坚持以人为本,以提高群众自我保健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为重点,丰富科普宣传内容,把宣传与咨询服务结合起来,提高科普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2)积极推行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扩大计划生育服务领域,把技术服务从单纯的落实节育措施拓展到避孕节育全程服务、优生优育服务、生殖保健服务。(3)建立科学的管理和服务规范,把群众满意程度作为标准。(4)改进完善考核评估体系和考核评估办法,建立宣传教育科学管理和综合服务相统一的经常性工作机制。我们的服务范围很广:从青春期到退出生育年龄的全过程。也就是说要做好优质服务,我们有很大的市场,如何去做,怎样做好?从青春期青少年教育开始,青年人选择对象不仅要求对方学历长相,还应当首先选择无近亲结婚,无遗传病家族史的人做配偶;婚后必须认识怎样才能生个健康的宝宝?首先做五项病原检测,如果正常,在准备怀孕之前3个月就开始口服福施福或叶酸;随着年龄的增长女性逐步进入更年期,如何帮助育龄妇女顺利渡过更年期,我们有好多这方面的光盘、书籍,可以经常组织育龄妇女学习。(5)提高人口素质,事关千家万户的幸福,事关国家和民族的未来。要科学制定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规划及行动计划,加强出生缺陷干预能力建设,全面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加强婚育咨询和指导,积极开展婚前和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产前筛查和诊断、产后访视、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康复工作。

2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现状

根据实现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两个转变”的要求,近年来国家人口计生委提出,要积极开展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各级计划生育部门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建立健全了县、乡、村三级计划生育服务网络,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开展孕情管理、优生优育、生殖健康检查、计划生育手术、避孕药具发放及跟踪随访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使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满意率逐年提高。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党和国家对计划生育的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育龄群众对生殖健康、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要求也提高了,对服务的内容和质量的要求也大大增加。计划生育系统技术服务起步晚,无论是服务阵地还是技术力量、服务设备等都不能满足群众的需求。笔者从事计划生育工作多年,经常下基层为育龄妇女进行生殖健康检查、优生优育知识咨询、发放避孕药具及各种宣传资料等,而真正愿意来接受服务的妇女并不多,约占应接受人数的60%~70%。群众对我们所服务的内容了解不深;到站检率很低;对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不太感兴趣。这些情况表明,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现状并不乐观。

3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存在的问题

3.1老百姓不了解,不满意,不信任具体哪些是免费项目不了解(四术免费),对免费服务的质量持怀疑态度。他们认为,既然是免费的服务就不会有好的质量。也有人认为计划生育查体的目的不外乎是要发现计划外妊娠的妇女,而不是诊治疾病,即便是健康检查,也只是走个过场而已,不可能发现什么病,更不可能治疗什么病;对免费发放的宣传资料也持相似的态度,认为可能是些无关痛痒的资料,不会有什么实用价值。另外,担心避孕药具可能带来的副作用,有没有致癌作用、会不会发胖、对夫妻性生活质量有没有影响等。都持有怀疑态度。的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场所少,网点不够,服务网络不健全;人手不足,技术力量薄弱;过去我们的技术服务主要是放环、查环查孕、结扎和药具管理,也就是说现有的计划生育技术力量设备及服务不能满足广大群众的要求。

3.2发放渠道不畅通,不便利,宣传服务不到位主要是指避孕药具,当然这些基层搞的比较好。但是有的部门避孕药具的发放渠道仍不畅通,有些单位没有做到送药具上门,单位职工在非上班时间又没办法领到避孕药具。不知道去哪里领取避孕药具,特别是下岗职工说自己经常去保健品商店去购买避孕药具,我们县药管站每年到市里提取足量的避孕药具,如果我们服务人员不提供服务,宣传不到位,育龄妇女不知道去哪里领取(免费的药具),这些药具有效期三年,如果不及时发放就会过期失效,造成浪费。这一项就靠我们去宣传服务。集中查体时,在农村育龄妇女因交通不便,或因农忙走不开,或把接受服务当作可有可无的事情,那么到站检查率必然很低。

3.3担心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不高、不愿意接受我们为她们提供的上门服务过去我们乡镇技术人员非医学专业毕业的人员较多,学历偏低。根据现状我们不断组织技术人员到上级医院进修学习,还充分利用业余时间进行自学、函授等方式培训了大批技术人员,使她们的理论知识水平得到提高,近几年各乡镇服务站充实了医学院毕业的大学生数人,有效地提高了服务质量。计划生育工作本身对群众的吸引力不大。(1)日常计划生育工作中,管理性工作的比重大于服务性工作,在群众的心目中计划生育工作者与育龄群众的关系仍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群众的生育意愿与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差距仍然较大,对计划生育宣传、服务活动兴趣不大;(2)每年2次的查体对她们,特别是企事业单位的育龄妇女意义不大,因为她们接受的卫生保健水平较高、项目较全。

3.4担心现有服务设备的精良程度不高,服务不完善过去乡镇的服务设备比较简陋,使用时间较长,更新换代不及时;我们县站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能带到基层服务的设备不可能是大型的和功能优良的,检验结果的可靠性和灵敏度不高,影响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在群众中的威望和吸引力。服务场所不固定,影响了服务质量。对非婚育龄人员服务范围没有重视。大多数人主观认为,非婚人群不是我们服务范围,没有主动提供避孕药具的义务,甚至被歧视;同时计划生育政策也规定了对未婚女青年的服务禁区。既然杜绝不了非婚青年这种性行为,你就给他提供市场服务。在公共场所安装自动取套机,这样可以达到避孕和预防性病、艾滋病的效果,也是我们提供优质服务的一项内容。

4思考与对策

4.1加大宣传力度,强化职业意识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是“三为主”方针中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宣传教育工作的成败,直接影响着人们婚育观念转变快慢,直接关系着计划生育工作的易与难。因此,宣传教育工作对计划生育优质服务非常重要,我们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文艺、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宣传,借助有较强影响力的宣传工具经常开办一些贴近群众、贴近社会、贴近生活的计划生育政策专栏、生殖健康专栏,走村入户等。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让群众对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有个较全面的了解,变“要她服务为她要服务”。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是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一条基本方针。在我们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经济尚不发达、旧传统观念影响较深的地方推行计划生育,如果没有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没有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没有群众的广泛参与和积极支持,要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是根本不可能的。因此,把宣传教育放在计划生育工作的首位,符合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国家倡导,群众自愿,是群众依据党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通过避孕节育合理的、有计划的安排自己的生育。通过持之以恒的宣传教育加以启发和引导,用科学、文明、进步的生育文化和婚育观念,取代传统落后的生育文化和生育观念。我国是一个拥有13亿人口、2.7亿多家庭的国家里推行计划生育,必须有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作保障。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我国稳定低生育水平工作在全方位开放的环境中进行,宣传教育工作必须走在时代的前面。只有宣传教育走在前面,才能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营造良好、和谐的社会氛围。

保育员学期工作计划篇2

关键词:新形势;提高;计划生育;工作水平;几点思考

在新形势下,要提升计划生育的工作水平还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问题的分析和考虑,以此对人口数量还有人口结构进行多方面的优化,让社会经济发展和资源使用以及人口增长等等工作更加协调,并且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实现。基于此,笔者对以下问题进行多方面的研究和分析,借此希望对计划生育工作者能够产生一定的建议性作用。

一、强化教育宣传,以此形成统一性的认识

首先,强化计划生育管理相关领导和主管的主要责任和意识,让其能够在新的形式下充分的关注提升计划生育水平工作在国家和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严格的关注在管理中责任体制的有效性落实,不断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制度的学习,让人口教育和计划生育工作得到共识,在学习培训和考核评比的制度下做好此份工作。另外,对于基层计生人员的培养还需要秉承一定的原则,即能专则专。给基层工作人员也提供更多的有利工作条件,加强在工作方面的管理和部署工作,做好过程的有效监督,落实多种制度,保障这一项工作,有理有据的进行。

其次,关注对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宣传和培训。在强化计生工作人员对新生理论知识的了解的前提下进行宣导,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相关知识也需要进行更多更为广泛性的学习,不断的强化在业务方面的能力,还需要在业务培训的基础上,强化政策学习的及时性和透彻性,保障政策执行过程中可以更为有时效,对多种工作方式进行宣导,能够更好的处理好多种问题,强化计生人员的自我学习,不断的提升自己的意识,切实的提升业务人员在业务发展方面的能力。

二、在制度保障的前提下做好工作的有序衔接

首先,对相关制度进行修订,通过进一步的完善《生育证的管理》以及《计划生育基础信息管理》在这些方面加以修订就能够强化计划生育的水平,强化育龄妇女对孕前的服务还有基础性的信息管理,不断的提升基层服务的管理水平,让基层工作不能出现放松的情况。另外建立健全比较完善的计划生育责任追究制度,如果在哪个环节出现了问题就需要有针对性的加以改变,并且追究具体行为人的责任。针对当前的二孩政策,在初期阶段需要避免一些领导以及基层工作人员在思想上所出现的松懈性,建立起有奖的信息核查制度,树立起实事求是的工作指导方针,保障生育政策的实施以及计划生育的健康发展方向。

其次,建立和完善流动性人口在计划生育方面的管理水平。制定出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强化对于城市地区流动性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并且深入的调查和了解这些人口在生育二孩方面的思想倾向,促进流动人口生育服务管理的制度化,不断的创新工作的机制,通过切实可行的流动人就服务管理制度,明确每一个方面的责任,以此实现流动人口的网络性管理和人性化管理,这是科学技术发展的反应。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部,明确管理责任,引导流动人口参与到社会保险的购买当中,在社区服务功能完善的前提下,让流动性人口成为计划生育管理网络当中关键的一部分,以此开展工作将会更有效[1]。

最后,强化计划生育政策执行过程中的监管措施。要想提升政策执行活动的透明性,就需要强化计划生育的政策的执行情况,向公众公开制度,让群众对此项工作进行有效的全面性的监督,以此能够更加及时有效的对相关政策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错位现象进行负责,还需要让社会的监督以及舆论监督等等监督手段落实到位。在工作人员执法的过程中做到文明执法,给人们讲解关于计划生育的知识吗,让人们认清当前的基本情况,依法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的问责制度,让执行管理的人员能够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强化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在道德还有业务方面的素质,能够更好的贯彻和执行计划生育的相关政策措施[2]。

三、工作程序的加强和优化,提升工作效率

首先,优化计划生育相关证件的办理程序。要严格的落实计划生育人员在落实《生育证管理方面的办法》,明确生育证相关的办理条件,例如,在办理的过程中可以采取的是一次性的高职以及及时办理总结和及时采取措施的办法,全面的落实被动的审批方式,变成主动的代办。从传统工作方式当中的管控变成当前工作的服务,这样才能够积极的解决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尤其是对于一些生活不便的群体,要建立起绿色通道,并且也做好相关政策的宣讲服务,做好耐心性的服务,只有这样才能够让群众在了解政策的背景下,真正的好办事。

其次,提升妇女孕产期的全程服务水平。计划生育工作是多个方面的,需要认真切实的做好医学方面的管理和监督的工作,尤其是孕期的检查以及备案工作,建立起全面的孕期检查机制,特别是面对一些政策之外的生育事件,更需要做好引导和备案。落实关于避孕、节育等方面的工作政策机制,减少和杜绝产生政策之外生育的现象,让人口的出生率掌控在计划范围内,真正的为群众所服务,为国家服务,在源头上进行服务漏洞的管理和堵塞,尤其是一些重c的人群,不断的细化服务政策,保障如果有孕情能够及早的发现,并且更快的加以落实和引导[4]。

最后,建立完善的人口性别检测考评体系。在计划生育方面需要强化宣传的力度,对一切关注性别的孕期父母以及医务人员进行宣传,以此形成一个优良的人口性别综合管理的舆论氛围,在加强政策引导和协调衔接方面,让人们群众树立起正确的生育观念,引导自然生育[5]。

结束语:

综上所述,本文对新形势下提高计划生育工作水平的几点思考进行了研究和分析,主要是从强化教育宣传,以此形成统一性的认识、制度保障的前提下做好工作的有序衔接、工作程序的加强和优化,提升工作效率。

参考文献:

[1]李玉艳,周颖,赵洪鑫等.综合干预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影响[J].中国计划生育学杂志,2014,22(1):13-18.

[2]胡庭胜,王岩.当代大学生婚育教育:挑战与对策[J].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4(2):25-28.

[3]王培安.论全面两孩政策[J].人口研究,2016,40(1):3-7.

[4]吕世辰.放开农村二孩生育的经验与前瞻――来自山西省翼城县的调研报告[J].理论探索,2016,14(1):91-95.

保育员学期工作计划篇3

【摘要】本文主要以广州市农科院本单位为例,谈了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一些体会,认为要做好单位计划生育工作必须做到“领导重视,健全制度;加强宣传,倡导新风;严抓管理,把好环节;以人为本,优质服务;加强计生干部自身建设”等,才能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落实。

【关键词】计划生育工作体会

党中央提出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是我国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也是新时期统领我们做好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根本指针。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更新,广大干部职工对计划生育这项基本国策有了更深了解和全新的认识,绝大部分干部职工能够自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但广州市农科院对这项工作没有丝毫放松,而是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层层落实责任制度,加强宣传引导和各项管理工作,做到齐抓共管,确保了计划生育工作各项指标连续年年达标,受到上级部门的表彰。对新时期做好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谈几点体会。

1领导重视,健全制度

领导重视是做好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前提,健全制度是完成这项工作任务的保障。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虽已把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与我院领导责任紧密结合在一起,但计生工作是一项非常烦琐和枯燥的工作,广州市农科院共有编制内及编制外的职工300多名,有高学历、高职称的职工,也有小学文化甚至文盲的职工,有本市户口的职工也有农村户口的职工,职工身份复杂,要做好计生工作必须配备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专门负责计生工作,还需要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支持,并按要求建立相关的宣传教育制度等,所有这些都需要单位领导给以强有力的支持,才能形成层层落实、齐抓共管的机制,确保计生政策落到实处。我院领导十分重视计划生育工作,近几年不但配备具专业知识的计生工作人员,还形成了一套较完善的管理制度。院领导每年都分别与上级主管部门和属地街区计生办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状》,同时与院各部门中层领导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状》,把计划生育工作落实到岗、到人,层层明确责任。同时还把落实计划生育工作情况与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和职务晋升结合起来,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局面,使我院历年计划生育各项指标达标率为100%。

2加强宣传,倡导新风

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是计生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我院以培育新观念,普及新知识,切实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生育、生活和生命质量为已任,积极倡导树立科学、文明、简朴、进步的婚育新风尚。一方面,认真开展计划生育知识学习宣传教育活动。采取集中学习、聘请老师上门讲课、办好计生宣传栏,组织计划生育知识测验等形式组织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等计生政策、法规以及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知识。另一方面,结合传统节日,强化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每逢元旦、春节、国庆等传统节日,通过职工大会、中层领导会、个别谈话等形式,提醒大家欢度节日不能放松计生工作。针对外来务工人员开展“婚育新风进百家”活动,使计划生育思想观念深入人心。做到计划生育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让广大职工真正懂得计生工作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积极作用、计划生育对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重要意义、生殖健康对男女职工自身健康和家庭幸福的重要作用。达到“职工小家庭和谐幸福,单位大家庭稳定发展”的目的,提高了广大职工的思想认识和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自觉性。

3严抓管理,把好环节

根据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特点,我院按照育龄群体成份,划分为在编职工、编外职工二大类,对不同育龄群体,在加强经常性工作的同时,从实际出发,进行分类管理,增强了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编制内的职工,以实现达标为基准,做到“三个引导”。一是引导实行晚婚晚育;二是引导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三是严格引导落实节育措施。例如:全院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为53人,已全部办证,办证率达100%。对编外职工,一是把好验证关。招收编制外职工时,无论男性女性,首先查验有效证件,凡“三证”不齐,一律不录用。二是把好检测关。对已婚女工,采取普查与抽查相结合的办法,每季度定期与街道办事处联系好对本院流动育龄妇女人口的查环查孕时间,及时掌握上环、受孕情况,一旦发现不安全因素,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确保万无一失。对已婚而配偶在外单位的男职工,把好函调关。每年通过函调,了解其配偶采取的避孕节育情况,协助社会各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与此同时,改进管理手段,利用计算机实行计生信息动态管理。按照编制内职工、编制外职工二大块,分类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档案资料,由个人填写《计划生育育龄人员管理卡》,经核实后,对号输入电脑,并根据每次检查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案,做到无一人遗漏,无一项缺漏。为加强育龄职工管理,针对本院已婚育龄群体成分复杂、计生工作任务繁重的实际,对职工及外来人口育龄、已婚和孕前型人员进行登记建册,对发生变化的及时登记变更。同时做好函调工作,实行职工登记结婚“告知制度”,确保无计划外生育,全员晚婚晚育率达到了100%。

4以人为本,优质服务

坚持以人为本,关心职工的健康,每年组织全院女职工进行妇检,特别是对育龄女职工的查环查孕查病作详细的纪录,配合医院及时提醒有病治病、无病预防工作,得到了妇女职工的好评,也使她们更加努力而有效地做好工作;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对已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人员给予一次性的奖励,对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退休人员按规定足额发放奖励金,使独生子女的待遇按规定落到实处。主动配合属地街区抓计生工作,提供优质服务。一是主动配合搞好验证检查。及时报送本院育龄人员计生情况,自觉维护属地职能部门抓计生工作的时效性。二是主动配合搞好药具发放。设立避孕节育箱,对过期失效药具及时检查和更换,保证无过期药具。三是为保障育龄群体所需的计生药品、用具,实行随机统计报送,对需个人购买的药具,引导正规医院、药店购买,保证质量。把“宣传教育,以人为本,优质服务”贯穿在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全过程。

保育员学期工作计划篇4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调控人口总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促进家庭幸福、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以及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在本市的公民。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以及以居住地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有关部门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宣传教育、科学技术、综合服务、奖励扶助、社会保障、提高妇女地位、促进妇女就业、消除性别歧视和增进公民健康等措施,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办事,文明执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市级部门对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市、区县(自治县)人口规划行政部门应当依据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订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十条市、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调控人口总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加强生殖保健、保障经费投入、落实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等措施,以及有关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综合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的职责。

第十一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本辖区内负责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其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与人口有关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时,应当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并征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管理职责。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通过村民和居民自治规范,依法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单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责任制。

第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十六条有关行政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经常性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指导工作,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

第十七条计划生育科学研究、宣传教育、药具管理和技术服务等机构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宣传教育、免费避孕药具供应、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工作。

第十八条市、区县(自治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人口信息资源共享制度。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安、工商、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民政、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应当互相提供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面的数据和信息。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填报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报表。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汇总并逐级上报。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九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二十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前款夫妻在子女出生前到夫妻一方户籍地或者女方现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进行生育登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办理。

第二十一条有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经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患有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是经医学干预后,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可以生育正常婴儿的。

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但是复婚夫妻除外:

(一)再婚前双方合计育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前双方合计育有两个及以上子女,再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二十二条收养子女不得违背有关收养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将子女遗弃的,不得申请再生育;将子女送养的,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三条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应当填写再生育申请表,经双方户籍地所在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核实生育情况并签注意见后,报夫妻一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接到再生育申请后,应当将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公示两个工作日,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和公示材料报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和公示情况等有关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再生育的决定。决定批准再生育的,发给再生育服务证;不批准再生育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对涉嫌违法生育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必要时,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当事人进行技术鉴定以查清事实,当事人应当配合。

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违法生育的,技术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未违法生育的,技术鉴定费用以及当事人由此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承担。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利于女孩成长的社会经济政策和社会保障政策。

第二十六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三十日。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照不低于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但不得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护理假十五日,护理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第二十七条职工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计划生育手术假期视为工作时间。计划生育手术住院期间确需护理的,根据手术单位建议,给予其配偶护理假,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

第二十八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分别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享受以下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一)独生子女父母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分别发给二点五元至五元的奖励金,或者给予总额不低于三百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在招工、录(聘)用、解决住房、扶贫、救济以及子女入托、入学、养老、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三)居民年老后,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提供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办理养老保险、发给奖励扶助金等方式,对其生产、生活、就医等给予照顾;

(四)职工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增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按照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增发基本养老金;

(五)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夫妻双方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多种形式的扶助保障制度,通过提供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办理社会保险、按照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等方式,给予必要的精神和物质帮助。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生育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财政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由财政开支,企业单位列入成本税前开支。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第二十九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收养或者生育子女的,应当注销并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依法收养残疾儿童者除外。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被注销的,应当从注销的次月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违反规定生育、收养子女的,应当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一条市、区县(自治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避孕节育综合服务制度,普及相关科学知识。

第三十二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开展优生优育、生殖保健、避孕节育的宣传教育和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技术、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并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第三十四条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育龄人员自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三十五条实行围产期保健和出生缺陷筛查监测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发生,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夫妻一方经医学鉴定患有不宜生育疾病的,应当在医师指导下采取长效避孕措施。

医疗、保健机构对产前诊断其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的孕妇,应当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

第六章胎儿性别选择限制

第三十六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第三十七条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实施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

(一)取得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行政许可的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

(二)国务院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和技术标准。

第三十八条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实施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诊断作出。确需终止妊娠的,经实施机构审核同意后实施手术。鉴定及手术结果应当通报被鉴定者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三十九条施行非选择性别需要终止中期以上妊娠(妊娠十四周以上,下同)手术的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并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

(一)依法取得从事施行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行政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

(二)(二)国务院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和技术标准。

第四十条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妊娠的妇女,因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不批准再生育。已发放再生育服务证的,由发放再生育服务证的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回。

第四十一条终止妊娠的药品,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的医疗、保健机构使用。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

第四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超声波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机构备案登记、超声波妊娠检查诊断登记、人工终止妊娠登记、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登记、婴儿出生以及死亡登记报告等管理制度,并定期将登记情况上报主管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不符合再生育条件,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对男女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按照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时,政府统计机构公布的其户籍地所在区县(自治县)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至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违法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依照第一项规定的计算基数(以下简称规定的计算基数),按照违法生育子女的人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一胎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按照生育一个子女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

男女一方无能力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其社会抚养费由另一方缴纳。

第四十四条婚外生育子女的,对男女双方按照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入水平分别征收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五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按照规定一次性缴纳。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机构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作出征收决定的机构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但是滞纳金不得超过欠费本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取的社会抚养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四十六条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是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再生育审批手续的,处二千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拒绝接受技术鉴定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单位和个人,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施行终止中期以上妊娠的机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准施行终止妊娠的机构、个人或者药品零售企业的,以及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销药品货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上述规定中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分。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执业证书和执业许可证;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等技术手段非法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登记、报告等管理制度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医疗、保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有过错且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缴假证明或者注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注销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阻碍、干涉他人实行计划生育或者协助、包庇、纵容他人违反规定生育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五十四条对不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职责和义务的部门,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未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目标的单位,按照责任书的约定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

第五十五条拒绝、阻碍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办事,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六)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人员,发给再生育服务证的;

(七)拒不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和优待的。

第五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按照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规定执行。

保育员学期工作计划篇5

一、计划生育工作

上半年度,我镇计划生育工作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精神,坚持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为目标,深化优质服务,完善村民自治,严格行政执法,加强宣传教育,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继续保持稳定状态。据统计,1-6月份全镇共出生70人,计划生育率达97.1%,综合避孕率90.7%。

(一)加强宣传教育力度,基层基础进一步夯实

以镇村计生人口学校和计生服务室为阵地,利用集中培训和分散面授相结合,认真开展育龄人群培训,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增强宣传教育氛围,促进婚育观念的转变。

1、深入开展育龄妇女培训和孕环情检查。年初上班伊始,办公室人员紧抓时间利用春节育龄妇女在家比较集中这个机会,深入21个行政村对育龄妇女进行孕环情检查和培训工作。6月5日晚上在*村人口学校举办“优生.优育.优教”知识培训,邀请县计生指导站副站长王巧月给*、东联等5个行政村的300多位育龄妇女详细讲解常见妇女病、围产期保健、如何更好地教育子女等内容,结合挂图和实例分析赢得了广大育龄妇女的强烈共鸣。

2、利用节日大力开展计生知识宣传。7月28日在*街上举行了“欢庆5.29喜迎奥运会”暨计生协会成立28周年纪念活动,对获得县“百村千户”工程示范协会的集体和计生协会会员示范户进行了表彰,并且发放生育关怀经费5000元,同时*村腰鼓队和由各村育龄妇女组成的百人广场健身操进行了表演。*月*日利用集市机会在街上摆设计生知识和政策咨询摊位,短短二个小时就面对面地给30余位育龄群众解难释惑,同时发放各类宣传资料180余份。利用农民信箱平台,不定期给育龄群众宣传计生新政策,使他们能够及时了解到《省条例》修改等内容。

3、积极探索青春期教育新模式。上半年共开设青春期培训班二期,在*月*日和*月*日由镇计生办许燕敏同志利用多媒体设备分别给*中学初二女生和*中心小学的全体毕业班学生上了青春期教育课,受到师生的一致好评。

通过这些活动,进一步加大了计生宣传力度,营造了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为转变群众婚育观念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上半年,累计开展各类培训30余期,受宣传教育育龄群众1500多人次,发放各类宣传资料、宣传品2000余份,其中新婚、当年生育及落实九项手术对象宣传品入户率达100%。

(二)全面开展优质服务,技术服务水平和能力进一步提高

坚持以人为本,努力为育龄群众提供个性化、人性化服务,充分发挥镇计生服务站作用,加强管理,一切从群众满意出发,开展优质服务,把计划生育提高到新的水平。

首先利用计生信息网络做好服务管理,组织发动和日常服务相结合,建立了一人一卡生殖健康服务档案;其次规范随访制度,年初全办同志深入各村开展2009年第一次孕环情检查,及时开展产后、术后对象随访服务,随访率达90%以上;再次积极开展“三查一治”咨询与随访的基本生殖保健服务活动,6月6日邀请县指导站和人民医院有关专家免费给这5个行政村的276名育龄妇女进行了妇女病普查,检查项目包括妇科常规检查、白带检查、宫颈刮片检查、检查、B超等,有112名育龄妇女还自费做了TCT筛查(宫颈癌早期筛查),同时将检查存入她们的健康档案中。在这次妇女病普查中共查出常见妇女病121例,对检查出的病例及时做好患者导医服务和跟踪随访服务,切实关注她们的身心健康;最后积极实行“三大工程”,以避孕节育、全程优质服务为重点,积极引导育龄群众知情选择,落实长效为主的避孕节育措施,积极开展免费优生检测服务,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良好氛围,力争符合条件的育龄妇女人人享受免费优生检测。上半年共落实长效措施57例,长效措施落实率40.1%,知情选择率100%。

(三)加强依法行政力度,计划生育依法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

首先继续推行计划生育政务、村务公开,实行再生育审批公示制,严格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自行计划生育违法案件,想方设法提高当年违法生育案件查处时效性和案件办结率。上半年,发生违法生育案件2起,处理历年违法生育案件9起,应征社会抚养费209009元,已征收156009元,征收兑现率77.6%。在执法过程中没有出现行政侵权和违法行为。其次推行计生工作政务公开,简化手续,力争方便基层、方便群众,同时加强流动人口管理,落实行政村、企事业单位的工作责任,签订了目标管理责任状,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增强了齐抓共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合力。

(九)加强基层队伍建设,村民自我管理服务能力进一步提高

为深化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进一步健全完善村民自治各项制度,努力实行村计划生育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坚持一手抓示范,一手促平衡。在“5.29”纪念活动上,对示范村、示范户进行了表彰,进一步调动了会员参与计生工作的积极性,会员参与率达到85%。

为加强计生管理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自然村计生联络员作用,落实工作责任,出台了计生专干岗位责任制考核办法。首先加强对村基础档案、报表、资料核对并进行抽查,把抽查结果纳入年度考核;其次加强计生管理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再次通过报酬落实,提高其工作积极性,*月份安排全镇计生专干到乌镇外出学习考察。

加强摸底,完善利益导向机制。上半年共有54人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中有8人自愿放弃生育二胎指标。为做到计生奖扶不漏一人,办公室人员深入各村实地走访,已将符合计划生育部分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19人上报给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其中有8人是属于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

二、教育工作

1、紧抓实事工程建设,完善办学条件

2009年度我镇将中心小学建设工程列为镇政府实事工程,上半年着力做好中心小学风雨操场筹建前期准备工作,6月底已完成了风雨操场立项申报工作,现正在着手准备有关招投标工作,努力争取在学生放暑假期间能够动工。进一步完善教育装备,针对学校课桌凳破旧问题,给中学和中心小学配足配套资金3万余元用于购买新课桌凳。

2、实施“三大”工程,加大教科调研力度,促进师资队伍建设

年初中小学均制定了科研计划,经常性邀请专家讲课指导,发挥“名师.安心.佳绩”三大工程,以科研促教改,教学质量明显提高。想方设法鼓励教师进行学历、师德双向进修,有效提高教师学历层次与业务水平。

3、齐抓共管,重视学校学生安全

进一步规范学生车接送管理,对接送驾驶员进行培训教育,并对接送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确保学生车接送安全有序。为做好校园建筑的安全检查,消除校园建筑安全隐患,确保全镇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成立了镇校园建筑安全检查领导小组,并安排人员对全镇范围内的学校建筑进行了一次安全检查,对存在隐患的落实整改措施。作

1、加强公共卫生服务建设

为进一步健全农村卫生服务网络,推进农村卫生服务站网点的建设,完成了下马岙、下峙后村卫生服务站的建设工作,并已正式投入使用,苏岙村卫生服务站建设已完工,即将投入使用,着重做好灵南分院图纸设计、立项申报工作。同时加强基层公共卫生联络员和农村卫生服务从业人员的培训,切实提高他们为广大群众健康服务的水平。

2、开展第二十个爱国卫生月活动

7月份制定了第二十个爱国为生月活动实施方案,提前安排,精心组织,督促各村结合“爱我家乡.美我家园”活动积极开展环境卫生大清理和除“九害”活动,使各村面貌焕然一新。

3、做好传染病防治工作

为加强对手足口病的防治,镇政府专门成立了手足口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积极构建镇村两级联动网络,切实加强学生晨检和有关预防工作。*月*日召开全镇手足口病防控工作,对有关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同时要求各村公共卫生联络员对发现本村手足口病人员及时上报镇政府。上马岙幼儿园在一星期内发生了两例手足口病疑似病例,镇政府积极采取措施,勒令其停课二星期。通过这些努力,使我镇手足口病疫情得到了有效的控制。

4、做好镇域内农厨师培训、体检和农保体检工作

*月*-*日邀请西周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对农厨师有关食源性疾病以及如何防控等内容进行了培训,并对12名农厨师进行了免费体检,对体检合格的人员发放了健康证。同时积极做好二年一次的农保群众免费健康体检工作,已对横埕、塘岸等14个行政村的1209人进行了体检。

5、做好“九一”期间食品安全工作

联合镇人大、西周工商所、西周卫生监督所对镇域内的中小学食堂、农村放心店、蛋糕经营店以及饭店进行了专项整治检查,对有问题的单位督促其在限期内进行整改。

下半年工作重点:

一、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通过认真对照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的具体内容,查漏补缺做好以下几方面重点工作,迎接省、市、县的考核检查。

1、继续夯实基层基础

进一步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活动,创建村民自治示范村,推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有序的发展。加强计生协会建设,完善组织网络和阵地建设,抓好协会示范基地建设,组织和动员广大会员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优质服务等各种活动,增强协会的凝聚力,提升协会的知名度。

2、加强阵地建设,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

积极创建婚育新风示范村,开展以“九期”教育为主的培训活动,进村入户发放宣传资料,广泛宣传计生政策法规知识,开展“婚育新风近万家”活动,大力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新风尚,并将其纳入全民普法教育和家庭美德教育之中。同时,加强村级宣传栏、宣传服务窗、人口学校与协会阵地建设。

3、进一步深化优质服务

紧紧围绕实施“三大工程”和落实“三级随访”为主要内容,全面深入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开展一年二次查孕查环工程、实施免费优生检测,积极引导长效避孕措施的落实,努力提高长效率。

4、加强流动人口综合治理

实施流动人口综合治理部门联动机制,组织开展流动人口综合治理执法检查,有重点地加强对行政村、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做证率和持证率,切实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同时深入企业单位为外来育龄群众提供计生技术服务。

二、教育卫生工作

1、完成中心小学风雨操场招投标、工程建设和中学教师宿舍楼、学生宿舍楼、小学教学楼维修工程。

2、完成灵南分院标准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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