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补助资金专项审计报告(收集5篇)

时间:2026-02-21

财政补助资金专项审计报告篇1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财政专项资金安全,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上级人民政府拨付本行政区域和本级人民政府安排的用于社会管理、公共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经济建设以及政策补贴等方面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包括上级拨付专项用于个人家庭的补贴补助、上级拨付明确到单位和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上级拨付没有明确到单位或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本级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以及政府性各类专项融资。

第二章项目的设立和申报

第四条本级专项资金项目的设立实行预算管理,由县政府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各部门应积极向上级申报专项资金,根据我县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专项资金申报计划。需要和财政部门联合申报的项目,应同财政部门一起联合申报。

项目申报计划必须由项目主管单位班子成员集体研究,经公示后,报县政府领导审批上报,其中100万元以内报分管副县长审批,100-200万元报分管财政的副县长审批,200-400万元以上报县长审批,4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需经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章项目管理及审批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应当纳入预算进行分类管理。实行科学预算、使用公开、绩效考评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条用于个人家庭补贴、补助的专项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编制具体的发放名册,报财政部门审核后发放。

第八条已具体到单位且明确到项目的上级专项资金由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向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申请文件及有关资料,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指标文件规定的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内容进行审核后,按照经县政府领导审定的项目申报计划予以拨款。

第九条没有具体到单位或明确到项目的上级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制定具体使用安排方案,经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政府分管财政的副县长审批,超过20万元以上的要报县长审批,重大项目要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条本级安排已具体到单位且明确到项目的专项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预算编制具体资金使用计划,由财政部门审核拨付。本级安排没有具体到单位或明确到项目的专项资金的拨付实行预算管理,年初由项目主管单位按资金总量的70%提出具体方案,报政府分管副县长召集财政部门、项目主管单位集体审定。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审批的项目资金额度应控制在2万元以内。资金总额中预留的30%作为预备金,年底按规定程序进行安排。

各项涉农资金和其他项目资金应尽可能实行捆绑、整合使用。

第十一条成立县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评审中心(以下简称项目评审中心)和县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结算中心(以下简称资金结算中心)。项目评审中心负责对基本建设项目的预算、变更及竣工验收等环节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由政府分管财政的副县长组织纪检、监察、财政、审计、建设、规划等相关部门集体审定;资金结算中心负责办理资金结算。

第十二条基建项目施工设计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应资格的审查机构审查,审查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对施工设计审查合格后出具《审查合格书》,不合格的应将施工设计资料退还项目实施单位,并书面说明理由。施工设计审查机构不得与设计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施工设计审查合格后,项目实施单位应与项目评审中心共同做好现场技术交底工作,确保项目实施的客观可行性,便于科学组织施工和确保工程质量。

上级下达的由上级统一组织设计、招标和评审的专项建设项目,按照上级文件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基建项目实施单位要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立项批复文件、施工图审查合格书、项目预算和项目用款计划报项目评审中心和资金结算中心审查,由项目评审中心、审计和相关技术部门一起进行预算审计。未进行预算审计的项目不得进行招投标,不得开工建设。

预算审计必须经县政府领导审批,其中总预算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财政的副县长审批,100-200万元的项目由县长审批,2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县长召集分管财政的副县长、县财政局长等集体研究。审批后的项目预算和项目用款计划作为预算控制、工程招标、款项拨付、办理决算的依据。通过审核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由资金结算中心按项目实施进度和用款计划拨付资金。项目未经批准擅自招投标和开工的,资金结算中心可拒付基建资金。

第十四条经过审批的施工图文件和预算不得随意变更,因实施过程中不可抗拒等特殊原因确需对项目内容和预算进行调整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评审中心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相关技术部门现场确认工程量,形成分析报告,按以下权限分别报批后方可实施:

(一)单笔项目增加金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由项目评审中心审核后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批;

(二)单笔项目增加金额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由项目评审中心审核后报分管财政的副县长审批。

(三)单笔项目增加金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含20万元),由评审中心组织监察、审计及有关技术部门联合会审后报分管财政的副县长审批;

(四)单笔项目增加金额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含50万元),由项目评审中心组织监察、审计及有关技术部门联合会审后报县长审批;

(五)单笔项目增加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县长召集分管财政的副县长、分管项目实施的副县长以及监察、财政、审计和相关技术部门集体研究;

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县财政不予增拨资金。

第四章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以及国家制定的各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根据经过批准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确定专项资金的拨付方式,能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的实行财政直拨,不再拨付到项目主管部门,尽量减少资金拨付环节。上级规定实行报账制管理的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执行。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得采用现金支付方式,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单位安排使用专项资金应采取直接支付方式,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单位应采取转帐支付方式,拨付给个人的个人家庭补助类和补贴类专项资金,应通过相关补贴网络直接发放。

第十七条项目主管部门或者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根据专项资金预算、项目实施进度和支付方式,编制专项资金用款计划,报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及时对专项资金用款计划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财政部门按用款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进行资金拨付,项目完工前财政部门预留30%的专项资金,待项目验收合格并通过投资评审后按评审金额拨付。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建立基建项目资金专户管理制度。在县财政局设立基建项目资金专户,对基建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资金结算中心负责管理基建项目资金专户,按照经过审批的项目预算、项目用款计划和项目资金使用申请办理收付业务。

第十九条基建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会计法》的规定成立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好财务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档案管理,保管好设计图纸、工程预算、合同、现场签证、设计变更、招标中标通知书等基建资料,按会计制度规定的年限保存会计资料,按季向项目评审中心和资金结算中心、分管财政副县长、县长报送财务报表和资金运行情况报告。凡财务管理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未按要求报送基建会计报表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停止核拨基建项目资金。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中的应纳税项目,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完成进度协助税务部门将税款征收到位。

第二十一条因突发公共事件等原因急需支出的专项资金,按规定及时下达、拨付。

第二十二条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列支单位经费、奖金、津补贴等费用。项目资金如有滞留、截留、挪用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核拨基建项目资金,并追究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费用应当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没有规定提取管理费用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提取。

第五章项目验收及投资评审

第二十四条需要验收的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后,由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监察、审计、质监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成员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字,拒绝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意见和理由。专项资金未经验收不得进行资金结算。

第二十五条基建项目实施单位应按规定聘用工程计量专业人员,按工程进度分段制作工程计量报告单,相关人员签字后报项目评审和资金结算中心审定,作为付款依据。

第二十六条基建项目县财政应预留5%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到期按规定拨付。县财政和项目实施单位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时须按支付资金的10%预留税款。对、造成税款流失的,要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项目完工前县财政预留20%的项目资金,待项目验收合格并通过投资评审后,按评审金额拨付。

第二十七条项目评审中心根据项目实施单位报来的工程竣工资料,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验收合格的基建项目进行项目决算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资金结算中心根据审计报告办理决算。

第二十八条项目验收合格后由具有相关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验收合格的项目进行投资评审,出具投资评审报告,并根据投资评审报告进行结算。

第二十九条项目实施单位应积极配合投资评审单位的评审工作履行以下义务:

(一)向评审机构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项目实施单位对评审机构出具的投资评审结论如有异议,应在自收到评审结论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视同同意评审结论。

项目实施单位不履行以上义务的,财政部门暂停拨付其相关项目资金。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专项资金的使用财政部门应做到事前介入,事中监督,事后检查,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等有关情况进行公开公示。

第三十二条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县长要定期召集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会议,研究解决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并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协调配合,互通信息,避免重复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依法移送。受移送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机关。

第三十三条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出具虚假验收报告的;

(三)不按用款时间要求拨付专项资金的。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专项资金的;

(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三)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财政补助资金专项审计报告篇2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补助资金,包括:

(一)市、区(县)财政拨付的用于村级固定干部补贴、办公经费和五保户供养资金;

(二)全面免征农业税及其附加以后,市财政按照20**年农业税附加实际征收数额给予的补助资金(**区、**区、**区、**区除外);

(三)市财政对部分村追加的补贴资金。

第三条专项补助资金政策保持相对稳定。村级干部固定补贴、办公经费和五保户供养资金,按照《**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确定的补贴额度和拨付办法执行。市级财政对部分村追加的补助资金、村别和数额一定*年不变,年限为20**年至20**年。对市级补助村以外新出现的村级组织运转困难的村,由区县和乡镇财政负责解决。

第四条专项补助资金必须足额及时拨付到村。市级专项补助资金拨付到区县,区县将市、区(县)专项补助资金拨付到镇(乡),再由镇(乡)拨付到村。市级对部分村追加的补助资金按各区(县)上报的名单拨付,区县根据村自身集体经济收入水平和村庄规模,确定补贴标准,实行差额补贴。专项补助资金必须全额、及时拨付到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五条专项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村级干部固定补贴、办公经费和五保户供养资金以及市财政按20**年实际征收的农业税附加数额给予村级的补助资金,按《**市农业税附加实施办法(试点)》和《**市村级干部报酬管理办法》实行。

对部分村追加的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村级公务人员报酬、社会管理费用和集体公益事业费用,不得挪作他用。严禁在于部固定补贴之外挪用其他补贴资金用于发放干部报酬;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购置小轿车、移动电话、高标准装修办公场所;严禁用补助资金抵顶村级拖欠的生产经营性债务。不得报销手机通讯费、外出考察差旅费费、退休补助金、招待费、献血补助等非公益性开支。公款订阅报刊费用每年不得超过3000元;

第六条加强对专项补助资金的财务管理。村级设立“税费改革专项补贴"会计科目,专门核算农村税费改革村级补贴资金。“税费改革专项补贴"科目之下分别设立“干部固定补贴”、“办公费补贴”、“五保户供养补贴”、“村务人员报酬"、“社会管理费和公益事业费用补贴"等明细科目,并详细记录开支内容。

第七条坚持村务公开制度。专项补助资金使用计划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通过,不得由少数干部私自决定。

补助资金拨入情况必须向村民公开;资金使用情况,每半年向村民公布一次。

村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本村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补助资金支出凭证必须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签字后方可入账。

第八条.建立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制度。每年年底,各村要将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上报乡镇财政和经管部门,并随年终决算逐级上报区县和市财政、经管部门。

第九条建立专项补助资金审计监督制度。乡镇集体经济审计部门,对所属各村的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要进行年度审计,审计结果必须逐级上报区县和市集体经济审计部门。市、区县审计部门也要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截留、贪污或者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在认真整改、追回损失之前,暂停拨付下一年度补贴资金。

财政补助资金专项审计报告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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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区审计局的《审计报告》(临委审办报〔2023〕5号)收悉后,我局高度重视,多次召开党委会,对照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和建议,研究整改措施,并制定《整改方案》,将整改任务逐项逐条分解到相关科室及下属单位。现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问题整改的总体情况

审计报告要求我局整改的主要问题共有10个,已完成整改10个,整改完成率100%。

二、问题整改的具体情况

(一)基金使用管理方面

1.关于“部分人员死亡后仍领取养老待遇”和“养老待遇重复发放”的问题

整改情况:已完成。

根据临审决〔2023〕3号的审计建议,加强稽核人员力量,全面依规开展对审计中发现问题人员的追讨,已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所有追讨程序。截至8月底,已追回应追回的72.8%,尚未追回部分因追讨对象均为死亡人员,其家属确实经济困难无力一次性偿还,但已知晓关于死亡多领待遇的情况并签署承诺书,明确承诺一旦有相应经济能力后一定偿还(追讨结果已另行书面反馈)。

(二)大学生创业园管理方面

1.关于“委托运营企业存在占用园区资源现象”问题

整改情况:已完成。

一是制定出台《杭州市大学生创业园(临安)管理办法》,明确人才管理服务中心对大创园管理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入园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入园流程、创业企业管理以及第三方运营机构监管等内容。二是完善监管考核机制。制定出台《区大学生创业园管理考核办法》,每月对园区进行巡查,根据第三方运营商月报表,绘制园区平面图,一一对应核查,及时掌握了解园区项目情况和运营情况,每季度定期走访企业,且不定期对园区企业进行抽查。

2.关于“大创园日常监管存在漏洞”问题

整改情况:已完成。

一是组织人员全面核查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出现的问题,落实专人加强园区管理,进一步提升工作人员工作责任心和业务能力,加大对第三方运营机构运营的监管力度。二是加强企业入园联审和园区运营监管力度,对入园申报材料实行纸质和电子版双重存档,建立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审制度,指定专人对已成立的企业进行信用、税务审核。三是对4家不符合入园规定的企业下发整改通知书,目前已全部清退出园,并及时追缴违规享受政策期间的所有费用,现已全部追回资金。

(三)政策执行管理方面

1.关于“重大项目决策履行不严谨”问题

整改情况:已完成。

一是修订完善《党委工作规则》,对涉及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安排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进行细化和明确。二是规范会前议题征集和准备工作,严格执行党委会工作程序,严格落实“三重一大”事项研究决策制度,涉及人财物及重大决策等事项全部纳入党委会研究范围,充分听取和交流班子成员内部意见,认真执行集体分工负责制。三是专门指定人员负责局党委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的会议记录、纪要整理以及归档等工作。

2.关于“政府采购政策执行不到位”问题

整改情况:已完成。

已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和有关规定,从政采云系统中或询价比价等方式规范采购。

(四)人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方面

1.关于“超标准补助活动经费”问题

整改情况:已完成。

一是分管领导对就业培训科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警示谈话,并对各类技能竞赛活动补贴是否超标进行全面排查,未发现其他超标核拨补贴情况;二是在就业培训科内部加强各类培训补贴政策的学习,强调政策刚性和风险防控的重要性,做到经费开支有章可循、有理可据。三是及时退回超标准补助款,已协调餐饮协会退回并上缴至财政专户。

2.关于“个别专项资金实施办法不够严谨”问题

整改情况:已完成。

一是出台《临安区打造人才高地若干意见》及相关细则,明确大学生申报创业项目资助的信用状况以“信用杭州”平台查询结果为准;二是出台《关于支持大学生创业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及相关细则,明确园内房租政策为“免费使用100平米内办公场地和园内公共设施,期限不超过3年”,并于入园前书面告知超过100平米部分以市场价计算支付。

3.关于“个别补助项目审核程序执行不到位”问题

整改情况:已完成。

一是贯彻落实《杭州市临安区大学生自主创业扶持实施办法(试行)》(临人社发﹝2018﹞50号),与区财政局做好联合初审工作;二是严格执行《临安区打造人才高地若干意见》有关规定,按照审批流程严格审查申报对象及资格条件,同时明确专人审查各申报企业的信用状况。

(五)财务管理方面

1.关于“培训场租费打入个人账户进行支付”问题

整改情况:已完成。

一是抽派局财务人员对技工学校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出台局《财务及资产管理制度》,规范系统财务管理,指导下属单位规范使用财政资金;二是进一步规范技工学校社会培训工作,制定出台《杭州市临安区技工学校社会培训管理办法》,按照政府定点采购有关规定,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校外培训场地,培训实施由专人监督、核查,场地租赁费以财务转账方式进行支付。

三、审计建议的采纳情况

审计提出的4条建议均已采纳。一是进一步完善制度并严格执行。进一步修订完善《党委工作规则》《内部控制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等各类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集体研究年度预算、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加强政策制度学习和制度执行监督,明确科室和下属二级单位负责人为执行第一责任人,发挥制度控制作用,同时对相关业务工作人员、财务人员进行培训,熟悉制度内容,实现业务工作与财务工作相衔接,有力地推进制度规范执行。二是进一步强化财务管理。制定出台《财务及资产管理制度》,印制下发《财务制度汇编》,明确资金使用、财务结算以及报销审批流程等。强化财务监督和业务指导,通过举行财务法规知识培训班等形式,深化财务人员专业知识,防范财务风险。严格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纪委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扎实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巡查,完善巡查内容和方式,增强巡查工作的实效。三是进一步规范大创园管理。制定出台《杭州市大学生创业园(临安)管理办法》,细化管理职责、入园流程、创业企业管理等内容,加强第三方运营机构的监督管理,充分整合园区资源提高使用率。对现有大创园运营模式进行调查研究和评估,提升运营和绩效水平,提高服务保障能力,加大监管和整改力度,拓展就业空间,推动双创升级,优化大学生就业创业环境。四是进一步增强资金使用效益。认真谋划和科学编制部门项目预算,梳理对所有补助项目的政策依据及流程,进一步完善补助项目评审办法,确保补助项目评比的严谨性和公正性,实施项目经费绩效目标管理和跟踪监控管理,发挥资金最大使用效益。同时,树立项目资金管理责任意识,资金使用要严格按照财政规定和审批程序,保障资金使用规范高效。

财政补助资金专项审计报告篇4

市财政局负责每年在年度预算中安排100万元作为专项资金;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征用城区城郊耕地的,按每亩1万元标准征收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作为专项资金;市物价局负责从每年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中拿出20%作为专项资金。上述资金按季度拨付到市财政国库专户。

第二条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资金的分配、审核、审批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本专项资金属于奖补性资金。对按照市政府统一规划,已建成完工的连片蔬菜基地、蔬菜大棚和市政府决定的其他相关专项建设,实行民办公助,以奖代补。

第四条享受奖补的条件及标准

对城区规模在200亩以上的连片蔬菜种植基地,按市、区1:1的比例给予每亩每年50元奖补;对当年新建水泥骨架及钢构大棚的农户,按市、区1:1的比例给予每亩600元一次性奖补。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申报、验收、审批、拨付程序

(一)申报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填报项目申报书,填写规范的申报文书,并以正式文件上报主管部门审批。同时由所在乡(镇)、区出具审核报告,送城区“菜篮子”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二)验收

对申报的项目,由城区“菜篮子”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国土资源、物价、财政部门进行考核验收,提出验收确认报告书,并填写验收表。

(三)审批

依据验收确认报告书,由城区“菜篮子”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送市财政局审核签署意见,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审批。

(四)拨付

市财政局依据确认审批享受“菜篮子”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的项目资金数额,自审批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直接将奖补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及项目实施业主。

第六条监督与管理

(一)扶持城区“菜篮子”工程建设的奖补资金,由市财政国库专户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财政补助资金专项审计报告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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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2023年11月24日在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吉林省审计厅厅长赵振民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2019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请予审议。

2023年7月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关于2019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并对工作报告给予充分肯定,要求扎实做好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增强审计整改实效。省政府认真落实省人大、省委审计委员会相关要求,高度重视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景俊海省长、吴靖平常务副省长等省领导多次在专项审计报告、审计要情和审计信息上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地方和相关部门列出整改清单和责任清单,确保整改工作落实到位。按照省人大和省政府的要求,省审计厅进一步完善了审计督促整改工作机制,对报告反映问题进行细化分解,健全整改台账和电子档案,实行销号管理。根据省政府专题会议精神,省审计厅对省级预算单位审计全覆盖查出问题印发审计建议函,要求各部门认真对照、自查自纠,举一反三、完善内控制度。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严格落实整改主体责任,积极采纳审计意见和建议,细化任务分工,将整改工作纳入部门重点任务,实时跟踪整改进度,确保整改到位。

从整改情况看,审计工作报告反映的7个方面426个问题,389个已整改、问题整改率91.3%,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14项。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省级财政管理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1.对未将市县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41.34亿元提前告知下级政府的问题,省财政厅会同主管部门提前做好资金测算,细化预算编制,加大专项转移支付提前告知力度。

2.对省级一般公共预算2.06亿元年初没有编列到具体项目的问题,省财政厅通过约谈等形式要求相关部门严格按照预算编制执行,积极做好项目申报、审核论证等工作,切实将年初预算安排细化到具体项目。

3.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等10项中央专项资金10.11亿元未及时下达,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等7项省级专项资金8.73亿元未按规定时限下达的问题,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做好提前下达转移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转移支付管理,督促省直有关部门及时提供资金分配意见。

4.对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部门项目支出9727.08万元当年未下达的问题,已下达8916.08万元,其余资金通过年末收回省级总预算统筹使用等方式整改。

5.对省级乡村振兴等4方面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未完全到位的问题,省财政厅积极研究破解阻碍整合的办法,协调涉农相关部门在分配省级资金时合理确定任务清单,不断提高指导性任务资金比例。

6.对未建立相关项目支出预算编制规范和标准的问题,省财政厅明确工作重点,组织省直部门系统编制支出定额标准。

7.对省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6.36亿元支持方向较为宽泛,重点还不够突出的问题,省发改委进一步明确支持方向和重点,统筹采用项目法、因素法,加大对省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和项目的支持力度。

二、省级部门单位预算执行和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1.对未将下属单位收入6506万元纳入年初预算的问题,相关单位通过将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等方式整改;项目未编报政府采购预算88614.31万元的问题,相关部门和单位通过扎实准备、提前启动,做实政府采购预算等方式,实现应编尽编。

2.对预算执行率未达85%和项目支出当年未执行完毕的问题,项目预算已全部执行完毕,结余资金已收回财政;一般性支出未在年初预算基础上压减5%的问题,相关部门严格按规定压减支出预算,公用经费定额压减达到10%。

3.对非税收入未上缴财政等问题涉及资金1958.84万元,其中730.36万元已上缴财政,其余资金通过调整收费标准、停止收费、协调财政部门等方式积极整改;未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等问题涉及资金789.08万元,相关部门和单位通过完善政府采购程序和内容、强化预算支出管理等方式整改;对外出租房屋未经财政部门审批、违规从零余额账户向基本户转账等问题,相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报送省财政厅备案审批、加强账户管理等方式整改。

4.部分高校14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未享受学费减免政策、270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未享受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待遇、超范围发放国家助学金245人61.7万元的问题,相关高校通过明确减免条件、完成困难学生认定并发放奖学金助学金、规范评审程序等方式整改。

5.部分高校应收未收学生学费和住宿费786.53万元的问题,622.07万元已收回财政,其余164.46万元正在积极催缴;多收学生网络服务费58.64万元、未经审批办班收费46.78万元的问题,相关高校已采取停止收取费用、停办培训班等方式整改。

6.部分高校少计收入、应收未收合作办学收入等问题涉及资金6486.96万元,相关高校通过收回资金、催收欠款、补记收入等方式整改;对未履行政府采购等问题涉及资金4165.97万元,相关高校采取加强项目采购管理、规范收支核算等方式整改;未经审批对外出租房屋、资产未纳入账内管理的问题,相关高校通过上报主管部门审批、委托第三方评估入账等方式整改。

三、重点民生资金和项目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资金和捐赠款物审计。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审计署的要求,审计部门始终坚持“边审边改”的原则,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全力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各地各部门对审计提出的问题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审计意见,审计发现的资金拨付不及时、物资管理不规范、相关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在审计期间已全部整改完毕。

(二)医疗保险基金审计。一是未配套城镇居民医保财政补助1128.57万元的问题,相关市县正在积极筹措资金;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之间重复参保1175人的问题,已返还1144人,其余31人已刊发公告待取得联系后予以返还;对未拨付城镇特困人员医保缴费补助165.57万元的问题,医保补助已拨付。二是拖欠定点机构新农合基金2428.71万元的问题,已全部支付;个别县新农合基金收支出现缺口的问题,财政部门已安排资金补足缺口。三是未落实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的问题,有关地方正在积极筹措资金;65名低保对象未享受个人缴费部分财政补贴的问题,45人已发放补贴0.59万元,其余20人正通过公告方式取得联系。

对定点药店套取医保基金90.52万元的问题,相关部门已扣回全部违规基金,取消该药店医保定点资质且三年内不得申请。2名责任人已被当地纪委监委留置。

(三)保障性安居工程审计。对未及时下达中央专项资金2662.7万元、工程资金8990.6万元闲置超过1年的问题,中央专项资金已拨付,工程闲置资金已拨付951万元、收回8039.6万元;对逾期未安置回迁住房570套的问题,已完成安置543套,其余27套计划2023年末完成安置工作;对454套保障性住房建成后空置1年以上的问题,已入住28套、签订协议200户,其余226套计划2023年末完成分配;对安居工程项目推进缓慢的问题,4市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项目已完工、2市县棚户区改造项目已开工;个别县城镇老旧小区及配套设施未完成改造的问题,项目已开工;对280户不符合条件家庭享受补助31.03万元、配租配售房屋48套的问题,已全部清退不符合条件家庭并收回补助资金。

(四)全省惠农补贴“一卡通”审计。一是未开展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工作、少发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的问题,已开展漏报申请工作并补发4.81万元补贴。二是种植合作社和村集体等虚报冒领各种惠农补贴675.38万元、向不符合条件人员发放农村低保等惠农补贴46.97万元的问题,已清理收回并上缴财政230.37万元;乡镇或村干部等私存私放和截留挪用惠农补贴135.75万元的问题,已按原渠道归还资金40.33万元;上述问题相关市县已对112名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或移送纪委监委处理。三是应纳入“一卡通”管理的惠农补贴1804.66万元用现金发放的问题,相关市县通过加强补贴资金监督管理等方式积极整改。

(五)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审计。一是专项资金闲置2130.9万元的问题,已拨付2023.49万元、上缴财政109.41万元;降低标准发放失能老人护理补贴和漏报贫困老人入住机构补贴涉及199人的问题,相关补贴已发放。二是“电商镇”“电商村”项目中3个未实施、3个部分实施的问题,上述项目相关市县正在积极推进。对样本企业监测补助费公款私存的问题,已移送当地政府相关部门进一步处理。

四、三大攻坚战相关资金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扶贫资金审计。对13人未享受贫困学生雨露计划补贴等教育扶贫政策3.6万元,106人未享受住院提标和残疾人护理补贴等健康扶贫政策的问题,相关补贴已发放;对重复获得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4.05万元的问题,资金已收回财政,1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对部分市县产业化项目因无人承包等原因未产生效益的问题,8个项目已投入使用,1个项目剩余资金28.1万元已收回财政。

(二)污染防治审计。对未按期完成83座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改造任务的问题,已全部完成改造;未按时淘汰20吨以下燃煤锅炉39台的问题,已全部淘汰;对向海保护区核心区95户居民尚未迁出的问题,已完成搬迁、房屋腾退及拆除工作;对污水处理厂建设等12个环保项目未按时完工的问题,10个项目已基本完工,2个项目通过加快土地征收、调整设计方案等方式积极推进项目建设;对大气污染防治等7个项目建成后未组织验收的问题,已召开项目验收评审会并完成验收;对未编制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实施方案、未开展绩效评价等问题,已编制实施方案,制定考评制度。

(三)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审计。一是对财政运行方面存在的隐患,省财政厅督促相关市县大力压减一般性支出,量财办事,严格执行债务预警和通报制度,做好对债务风险突出市县财力和资金的调度,确保不发生债务风险;二是对金融机构信贷管理方面存在的风险,各行社全力化解信用风险,按计划清收不良贷款,持续提高资产分类准确性、按计划计提减值准备,启动司法诉讼等追偿程序;小贷公司不断加强逾期贷款清收力度,逐步恢复经营。

五、重大政策措施落实跟踪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就业优先政策落实方面审计

1.对576名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公益性岗位的问题,已全部清退;向不符合条件人员发放社保补贴259.97万元、就业见习补贴258.6万元的问题,已收回不符合条件人员补贴268.12万元,其余250.45万元已启动相关程序积极追缴;对未及时发放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的问题,补贴已发放;未及时缴纳1113名公益人员社会保险费的问题,74人已缴纳、61人已清退、224人自愿放弃,其余人员正在办理缴纳工作;超期多发放349名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91.4万元的问题,已停发补贴并追回54.17万元,其余资金已向法院提起诉讼。

2.对24家不符合条件个体工商户和企业获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16.42万元的问题,已追回21家企业贴息资金14.56万元,3家企业正在完善相关手续;对未及时补充创业担保基金2363.99万元的问题,已及时补充;对未收回已代偿逾期贷款829.38万元的问题,已收回577.76万元,其余251.62万元已采取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整改;对5个创业载体项目未达到孵化企业数量和吸纳就业人数等预期目标的问题,通过清退不符合条件企业、积极引进达标企业、吸纳就业人员等方式整改。

3.未开展困难企业认定或在岗培训工作的问题,上述工作已开展;向70名不符合条件人员发放职业培训补贴9.96万元的问题,已收回补贴5.44万元,其余4.52万元正在积极收缴;个别县将就业补助专项资金2795.41万元用于平衡财政预算的问题,县财政通过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严格预算执行等方式整改;2县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计提的职业培训费和职业介绍费结余1975.02万元的问题,省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结余资金统筹使用的相关政策。

(二)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方面审计。对多收取677户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1072.38万元的问题,已开展清理返还相关工作,并加强涉企收费审核管理;对应政府承担的中介服务费和专家评审费转嫁给企业承担涉及1184户的问题,相关市县通过将政府应承担的费用纳入预算,退还企业费用等方式积极整改;对未及时清理返还或超规定收取各类保证金9952.58万元的问题,已返还6696.27万元,其余3256.31万元已制定还款方案陆续返还;对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未开展业务或支小支农担保额度低于标准的问题,相关机构已调整业务结构加大支小支农业务投放量;对担保机构平均担保费率未按规定下调至1.5%以内的问题,6家已下调至1.5%以内、2家陆续降低担保费率;对中小企业助保金池贷款业务开展不充分等问题,相关市县通过多渠道宣传助保贷业务、协调合作银行加大贷款力度等方式积极整改。

(三)财政资金提质增效政策落实方面审计。对应予收回财政存量资金等22.36亿元的问题,省财政厅和各部门高度重视、积极配合,迅速开展结存资金清收工作,截至目前已清理收回20.5亿元。按照省政府意见,省财政厅下发通知要求各部门对实有资金账户资金区分来源、分类清理,凡属财政拨款资金一律收回省财政;非财政结存资金纳入2023年及以后年度部门预算逐步消化;部门自有收入结余,纳入年度预算优先安排。

(四)乡村振兴政策落实方面审计。对11县粮改饲等33个任务未完成的问题,14个任务已完成、17个任务正在推进、2个任务已取消且资金已收回,对6县秸秆综合利用等10个项目未实施的问题,5个项目已完成、4个项目正在实施、1个项目已取消且资金已收回,上述任务和项目计划2023年末完成;对8县44122.79万元涉农专项资金闲置的问题,已拨付19020.52万元、已收回财政244.76万元,其余24857.51万元按项目进度拨付资金;2县将专项资金用于平衡预算等问题涉及资金632.76万元,已按原渠道归还资金;2县超标准发放农机购置补贴、超范围发放死亡人员移民补贴的问题,涉及2.79万元已全部收回财政;个别县2018年建设的温室大棚16栋未投入使用的问题,已投入使用;2县高标准农田建设中243眼机井建成后未通电的问题,由于机井位置分散施工存在难度,目前正在积极协调解决;3县农村公路养护工作落实不到位的问题,通过筹措资金等方式推进落实。

六、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全省70个10亿元以上国有投资项目推进审计。对9个续建项目停工、6个新建项目未开工的问题,7个项目已开工、3个项目已制定融资方案、5个项目重新履行审批程序;对17个续建项目未按计划推进、3个项目继续推进困难的问题,通过逐步落实资金、重启征拆工作等方式加快项目建设。

(二)重大投资项目审计。对高速公路等3个项目多结工程款1064.98万元、招标控制价超概算等问题涉及8884.88万元,通过扣回多结工程款、严控招标控制价等方式整改;对水利发展建设项目中6个项目未实施、7个项目未完工的问题,11个项目已完工、1个项目已开工、1个项目正在进行征拆;对多预留质保金258.46万元的问题,已全部返还;对49座病险小水库未列入维修计划的问题,已全部列入维修计划,其中20座已完工。

七、国有企业财务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企业债务余额高、持续运营资金压力大的问题,相关企业采取打造主营业务新的盈利增长点、盘活闲置资产、缩小债务规模等方式,降本增效,减少企业运行风险隐患。对少计财务利息、少提跌价准备等问题,已通过调账等方式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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