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企业申报材料(收集5篇)

时间:2026-02-26

高新企业申报材料篇1

在今后的生产实践中,煤炭企业要在科学发展观的统领下,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开放,大胆实践,不断总结内部市场化宣传、教育管理领域中的宝贵经验,寻找自己存在的差距,在标准化、计量、核算、调控等各重要环节的管理模式上不断创新,从而取得更大的、新的突破和进展。

一、区队材料计划闭合台账产生的必要性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逐步建立完善的过程中,深化成本管理改革一直是一个突出而又迫切的问题。市场经济一方面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任意驰聘的广阔天地,另一方面使企业面临着激烈的市场竞争。企业要生存、求发展,就必须苦练内功,采取各种措施改进成本管理,以低于竞争对手的成本水平进行生产经营,才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现代企业管理需要更加关注成本管理,成本管理也必须更加科学化和系统化。目前我国许多煤炭企业所采用的传统成本管理方法存在着诸多缺陷,难以满足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需要,必须加以改进和完善。创新是改进我国煤炭企业的成本管理的首要问题,现在我们需要成本管理观念的创新、成本管理制度的创新、成本管理人员及手段的创新。加强成本控制是改进我国煤炭企业成本管理的关键,只有把现代的成本控制和管理手段有效地运用于实践当中,使管理方法作出适应环境的经济化调整,配合经济发展的步伐,有节奏地对现有的成本管理体系实施改革,才能促进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

煤炭企业的材料成本作为生产成本控制的重中之重,在实际生产中我矿还存在很多的问题。如材料计划编制存在随意性,很多大型材料计划编制出来由供销科进货后并未投入使用,由于大型材料的费用较贵,在仓库长期积压又未服务生产,造成了很大的浪费;还有就是很多零星材料领取后很都留为私用等现象。

二、区队材料计划闭合台账的内涵

煤矿成本控制,是煤矿企业根据一定时期和特定条件下预先建立的成本管理目标,由成本控制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在生产耗费发生以前和成本控制过程中,对各种影响成本的因素和条件采取的一系列预防和调节措施,以保证成本管理目标实现的管理行为。

在原煤制造中原材料费用占了总成本的很大比重,是成本控制的主要对象。影响原材料成本的因素有采购、库存费用、生产消耗、回收利用等,所以控制活动可从采购、库存管理和消耗三个环节着手。

材料计划是采购、仓储工作的基础,是保障生产建设、防止超储积压、加快资金周转、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为了进一步加强材料计划管理,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物资的优质供应,同时避免因计划、采购造成失误以及形成新的库存积压和浪费,物资供应必须实行计划管理。

三、区队材料计划闭合台账的实现途径

(一)材料计划的编制

1.在编制计划阶段,应按照当期的生产任务计划结合前三个月设备及材料的使用情况编制相应设备及材料的采购计划,必须严密结合本部门实际工作情况、工作量、编制用料计划。编制计划前各区队负责人、材料员要进行地考察、结合预算工作量、核实二级库中材料库存,先利库再编制。

2.材料计划必须按要求填写物资名称、规格型号;物资名称与规格型号要规范准确,不得使用俗称或者口头名称。大型设备或者没有使用过的新科技产品,必须详细填写技术参数与使用要求,并附推荐厂家概况摘要。

3.各单位编报的材料计划须编制人、申报部门负责人、单位分管领导、主管领导等签字齐全,并加盖单位公章

4.计划催办、批复、变更及撤销等均需采取书面业务函的形式,确保业务传递中责任可追溯。除因申报不符合要求退回重报的计划之外,所有计划实行一次性申报制度,严禁重复申报

5.材料计划应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加强沟通协调,使物资计划的接收、审核、汇总、上报及批复等各环节工作做到严谨、细致、高效;要对各环节工作登记建档,确保有据可查;对于上报的材料计划要做好跟踪催办闭合管理,对于批复的材料计划要做到及时传递落实。

6.如因生产条件变动或工程项目调整,确需对原计划中的物资品种、规格型号(技术方案、参数)、数量等进行变更,或需撤销原计划的,须及时报送变更或撤销计划申请。如无法退(调)货或调剂,相关损失由原计划申报单位承担。

(二)计划上报的流程

各区队、部室确定采购计划后,由本单位核算员按要求填写、单位负责人首先进行签字盖章(设备计划先由机电部审核汇总),经主管领导签字确认,企管部审核,经营副总签字,最后报送供销科,按照规定进行汇总上报。

(三)计划的管理考核与责任追究奖罚措施:

1.所有计划必须实施闭合管理,建立计划管理的闭合台账,对计划进行跟踪管理。对计划的确立、申报、审批、实施到落实进行全过程控制,要建立系统的管理台账。因采购不及时或相关闭合管理台账不到位,对相关责任人和计划统计员进行处罚。

2.若发现材料计划中格式不规范、分类不清晰、内容有明显错误、审批手续不全等情况的一律退回重新修正后再报,由此耽误生产及建设进度的由申报单位负责。

3.除因申报不符合要求退回重报的计划之外,所有计划实行一次性申报制度,严禁重复申报,如因重复申报造成重复采购、物资积压,由申报计划的用料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公司要视情节轻重对计划申报部门经办人、负责人、及主管领导进行经济处罚,处罚金额原则上不低于物资价值的20%。

4.计划中有需要采购的设备,并且设备采购到货后超过半年不使用的,将追究有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由申报计划的用料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公司要视情节轻重对计划申报部门经办人、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进行经济处罚,处罚金额原则上不低于设备价值的20%。

四、区队材料计划闭合台账实施效果

高新企业申报材料篇2

为了切实推进商标战略,积极打造著名商标方阵,不断增强我省企业市场竞争力,努力使商标品牌经济成为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柱。根据《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规定,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办公室决定今年继续开展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并对年认定的省著名商标进行复查。现将组织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的范围和条件

凡在省范围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且其商标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并符合《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相关规定,均可自愿申报认定省著名商标。

二、申报的时间和程序

申请认定省著名商标的,申请人可通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下载《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所有材料一式一份,装订成册)报所在地州(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省局直属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所在地工商局应严格按照《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规定,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认真进行审查、核实,认为符合省著名商标条件的,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年5月10日前报送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办公室,对不符合省著名商标条件的,应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

三、申报材料

(一)基本情况:1、申请人概况、企业发展史;2、企业规模、资产、主要经济指标及发展趋势等情况;3、申报商标所指主要商品或服务的生产经营情况;4、商品质量和市场信誉、相关公众认知程度等情况;5、企业诚信、环境保护、企业用工和社会劳动保障等情况;6、商标注册、管理和打假维权、广告宣传等情况。

(二)主体合法性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资格证明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税务登记证。

(三)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有关材料:

1、申请认定省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商标申请人与商标持有人不相一致的要出具证明材料;2、商标实际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标识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定的商标图形、文字、商标使用范围等相一致的证明材料;3、商标最早使用和连续使用的证明材料;4、商标在国外、境外注册情况的证明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宣传、促销工作的有关材料:

即与该商标有关的企业商品广告宣传和企业形象宣传,包括宣传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反映广告投入的发票、合同等证明材料。

(五)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1、商标标注商品产销量同行业排名等有关证明材料;2、商标标注商品在国内销售或服务区域及专卖专营网点分布情况证明材料;3、商标标注商品出口销售情况证明材料;4、反映公众对该商标标注商品知名度、美誉度、信任度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证明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

1、企业对商标保护重视程度及商标管理机构、人员和商标管理工作情况的证明材料;2、商标被假冒侵权程度和范围及受保护的记录有关证明材料。

(七)证明该商标知名的其他证明材料:

1、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两年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发展变化情况证明材料;2、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两年利润、税收变化情况证明材料;3、出口企业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出口创汇情况证明材料;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质量监管、食品卫生监管部门组织的统检、抽检、定期和日常监督检查中的检测结论证明材料(免检产品应提供免检证明);5、商标市场信誉与省级以上获奖情况;6、属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有效证明材料。(近两年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要与上报统计部门或税务部门的数据相一致,税收情况要出具税务部门的证明材料。)

(八)证明依法承担社会责任的有关材料:

1、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近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劳资纠纷等问题证明材料;2、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近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证明材料;3、严格执行国家和环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近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环保纠纷问题证明材料;4、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近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证明材料;5、近两年来没有发生重大消费者权益纠纷的证明材料。(上述证明材料要出具相关主管单位认可的书面材料)

(九)其他相关材料。

四、工作要求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提高对认定省著名商标工作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专人负责,切实做好省著名商标的组织申报工作。

1、要进一步加大商标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尤其要做好新颁布的《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的学习、宣传活动,把创立著名商标活动的意义和作用宣传到每个企业,引导企业提高商标意识,指导企业正确运用商标战略和商标策略开拓、占领市场,鼓励争创省著名商标,积极帮助企业做好省著名商标的申报工作。

2、要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对商标所有人申报的材料和商标使用、管理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核实,按照规定时间上报。重点推荐上报使用该商标商品的产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居于前列、销售(服务)区域和广告在省境内的投放覆盖范围较广,在相关公众中有较高的认知程度并符合省著名商标条件的商标。

3、要认真做好满两年省著名商标的复查工作。年省政府以政〔〕12号文件认定的“蓝天(图形)”等14件省著名商标已满两年(附件3),各州(地、市)工商局及省局各直属分局做好复查,由企业据实填写复查表(附件2),复查表请各地做好存档。对不符合条件的上报省局,由省局提请省著名商标认定机构撤销其著名商标资格。

4、结合省局《关于年度全省工商系统深入推进商标战略工作的实施意见》(工商商〔〕7号)的要求,积极推进商标战略实施工作,大幅提升商标注册量,大力培育知名品牌群体,把著名商标的申报、推荐工作当作扶持本地产业,促进本地经济发展的大事来抓。指导企业整理申报材料,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可靠、有效,并及时上报省局,以确保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顺利实施。

高新企业申报材料篇3

广大企业关心的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日前已经正式启动了。今天这次会议的召开标志着我市新一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全面启动,也标志着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将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是扶持和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进一步加强认定组织推荐工作和申报材料初审工作,有利于把这项工作长期有效地推进,有利于认定工作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的提高,优化并更好的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环境的建设。为了规范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组织推荐和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我提出几点意见:

一、高度重视认定的组织推荐和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

高新技术企业对于任何企业都是一个难得的部级的资质认证,对依靠科技立身的企业更是不可或缺的硬招牌。企业是认定工作的主体,企业家们要重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确定专人,按照要求,一一对照,按照缺什么补什么,差多少补多少的要求,加强基础和前期工作,认真负责地做好申报工作。希望通过企业自身的努力,市科技局等多部门的优质服务,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由“点”到“面”快速发展。

二、切实抓住优惠政策扶持的有利契机,加快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发展。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及有关优惠政策的落实,有利于帮助企业应对当前日趋复杂的经济形势,缓解企业面临的生产经营和科研上的具体困难。希望各企业家抓住这一有利契机加大科研投入,研究开发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和市场占有率,把企业做大做强。

三、牢固树立公仆意识,帮助指导企业做好申报推荐工作。

高新企业申报材料篇4

企业基本概况及申报产品简介部分

要求图文并茂,包括企业外景、生产流水线、主要申报产品以及企业形象展示、领导关怀等相关图片及介绍。

企业六个方面的证实材料

围绕下面六个方面要求依次收集、撰写,要求突出重点,提供相应证实材料原件或复印件、扫描件。

(一)知名度和满意度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注册商标复印件(须提供完整的注册复印件,包括续展注册或变更等情况的有关证明复印件。续展的商标,另需提供首次注册复印件)。

3、获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证书复印件。

4、产品获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或曾获部级、省级有关质量奖项证书复印件。

5、获出口商品免检企业称号、国家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品牌证书复印件。

6、产品获市(省)名牌产品称号复印件。

7、产品曾获国家、市或行业其它有关产品质量、科技、新产品以及有影响的重大国际性、区域性展览等荣誉称号的复印件。

8、企业近三年(*年、*年全年完成数以及*年全年预计数)产品出口创汇地区、数量、产量、产值汇总表(数据由海关或外贸管理部门出具)。

9、企业开展顾客满意度工程情况,包括开展的第三方或企业专题性顾客满意度调查情况及相关数据和材料。

(二)产品质量水平

1、省级以上标准化专业机构提供的产品标准是否有效或对标准水平评价、评估的相关证明的复印件。

2、申报产品采用标准复印件(封面与首页)。

3、产品获采标证书复印件。

4、产品鉴定时专家对产品质量水平的评价意见(复印件)。

5、产品实物质量水平达到国际、国内或本行业先进水平的有关权威检测机构(市级、部级、部级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副本或复印件(封面与结论页)。

6、获产品合格认证证书(自愿性认证)复印件。

7、产品通过“CE”、“UL”等认证证书复印件。

8.其他基本证书(包括:3C认证证书、食品安全市场准入证书(QS)、生产许可证证书、计量器具许可证证书、出口质量许可证证书、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证书等)。

(三)创新能力

1、企业近三年(*年、*年全年完成数以及*年全年预计数)新产品产值率汇总表。

2、企业近三年(*年、*年全年完成数以及*年全年预计数)新产品开展费用与销售总额比例汇总表。

3、科技成果鉴定报告复印件(封面与结论页)。

4、新产品产品证书、新产品鉴定报告(封面与结论页)复印件。

5、企业获市高新技术生产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6、企业获部级、市级技术中心证书复印件。

7、产品鉴定时专家对产品采用高新技术评价的有关意见证明。

8、专利证书复印件。

(四)质量管理体系

1、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

2、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3、获其它管理体系认证(包括: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安全和卫生管理体系认证、HACCP认证、市级以上计量体系确认等)证书复印件。

4、(未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企业提供)有关质量认证和“贯标”方面工作开展情况说明资料。

(五)规模经济与发展后劲

1、企业名牌战略规划及有关的计划情况。

2、企业贯彻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的工作计划。

3、企业“十五”技术进步投资及实施情况。

4、同行业企业产量、产值、出口创汇前十名排名表(含本企业)(数据由有关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出具)。

5、企业在新三年内列入国家、市有关重大项目或工程计划以及投入与发展情况。

6、企业其它有关发展规划等相应资料。

7、企业近三年综合经营效益指标完成情况(*年、*年全年完成数以及*年全年预计数)(纳税额由有关税务部门出具)。

其中:

A、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

利润总额

即按:=--------------X100%公式计算;

成本费用总额

B、总资产贡献率(%)

利润总额+税金总额+利息支出

即按:=--------------------------×100%公式计算

平均资产总额

(六)企业形象

1、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称号复印件。

2、企业获得有关质量金奖、质量管理等方面称号和荣誉证书的复印件。

3、企业获各级文明单位(市级、局级、区级)称号复印件。

4、获市级以上或行业其它有关企业整体奖章称号复印件。

5、企业近三年(*年、*年全年完成数以及*年全年预计数)用于广告宣传方面费用汇总表。

二、申报材料的装订要求

1、所有申报材料(包括《申请表》以及证实材料)一律按标准A4纸(210mmx297mm)规格装订(沿长边装订),且双面打印。

申报材料不采用硬皮材质装订。

2、申报材料的封面,必须写上“*年上海名牌申报材料”字样,并在其下标注申报类别:即产品类还是服务类,原推荐名牌企业还需注明是扩项还是扩牌。同时,还必须写上申报企业、商标、产品或服务名称。

具体的封面设计版式等由申报企业自行决定。

3、装订顺序原则上按本附件规定的内容与要求进行编排(见下“三、申报材料的装订顺序建议”)。

4、页码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页,并位于页脚的外侧。

5、提供的有关证实材料复印件或图形扫描件,请在保证内容清楚的前提下紧凑排版(例如条件许可,两份证书可放在一页上)。

6、一式二份,《申请表》封面的“申报企业名称”栏必须盖红印章。

三、申报材料的装订顺序建议

A、申报材料封面

B、申报材料目录

C、企业外景、生产流水线、主要申报产品以及企业形象展示、领导关怀等相关图片及介绍

D、企业概况及申报上海名牌产品综述

E、《二六年上海名牌推荐申请表》

(《申请表》封面、告知书、填表说明和要求、表1~表6、表9)

F、六个方面的证实材料

请按本附件的“一、证实材料内容”要求,提供原件或复印件、扫描件,并以六个方面内容顺序装订。

除上述证实材料外,企业可以少量补充与申报产品有关的材料。

注:

高新企业申报材料篇5

第一条为规范**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根据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9部委联合印发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和自治区农业厅、发展改革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等11个厅局联合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并经**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产业化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过程中,实行竞争淘汰机制,遵循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

第四条凡**市辖区内,愿意申报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

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和农民合作社,正常经营二年以上。

2.企业经营产品。企业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的50%以上。

3.企业规模。总资产(以企业注册登记地为准)5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1亿元以上。

4.企业效益。企业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应不欠税、不欠职工工资、不欠缴社会保险费、不欠折旧、不亏损。

5.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应低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6.企业带动能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地区农户500户以上。

7.企业利益连接。企业在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或所销货物量的70%以上。生产、加工、销售等各环节利益联结机制健全。

8.企业竞争能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产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区、市内领先水平,产品质量稳定,近两年内产品未出现重大质量问题,主营产品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应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产销率达到85%以上。

第六条符合以上条件要求的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和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农民合作社可以申报市级龙头企业。种源农业企业、高新技术开发企业、农业技术服务推广企业及本地特色农产品加工企业,其资产规模、企业效益、企业带动能力等项,可以适当放宽申报条件。

第七条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材料,并按本办法第五条要求提供主管部门或中介组织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装订成册。申报材料包括:

1.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

2.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附:上一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报告)。

3.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

4.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所在地的农村经济行政管理部门提供说明。

5.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乡级以上农经部门出具的带动农户数,内容包括是否拖欠农民原料款,是否存在压级压价现象等方面的证明。

7.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纳税状况证明。

8.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

9.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县级以上工会出具的企业对职工参保、工资等情况的证明。

第三章认定

第八条龙头企业申报认定程序:

1.由申报企业将申报材料直接报送**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产业化办公室)。市产业化办公室对企业报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对符合要求的企业进行汇总,一并提交市产业化领导小组进行评审。

2.市产业化领导小组根据市产业化办公室提交的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五条要求,对申报企业进行打分和评审。

3.市产业化办公室将打分结果,送市产业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征求意见。

4.市产业化办公室汇总市产业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报市产业化领导小组最终认定。

5.经市产业化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作为龙头企业。认定后,由**市人民政府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和牌匾。被认定的龙头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运行监测

第九条对市级产业化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可进可出。

第十条建立龙头企业动态监测机制,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并进行运行监测评价,通过监测评价的企业可继续保留“市级龙头企业”称号,并享受扶持重点龙头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未能通过监测评价的企业将取消其“市级龙头企业”的称号。被取消“市级龙头企业”称号的企业,不再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运行监测是企业被认定为龙头企业后从次年开始并实行一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具体办法是:

1.企业报送基础材料。每年6月底前,龙头企业将反映企业变化情况的基础材料报送市产业化办公室。材料包括:龙头企业监测表和本办法第二章第七条第2、3、4、5、6、7、8、9款要求的材料。

2.材料汇总。当年7月20日前市产业化办公室对龙头企业所报的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根据核查结果,提出监测意见,报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审定。

3.根据审定结果,市产业化办公室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十二条监测合格的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企业,取消其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龙头企业及申报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市级龙头企业”的称号;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四条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价过程中不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的工作人员,由其单位按照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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