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的工作总结范例(3篇)

时间:2024-07-23

农业保险的工作总结范文

一、引言

现代农业面临着各种各样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这些风险的存在和发生,严重地影响了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自20世纪70年代末期我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业经济中小规模农户的分散经营使我国农业风险规避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的农场主经营更加困难,农民的生产经营收益处于一种极度不稳定的状态。农业保险作为降低农业生产经营风险的社会化手段,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补偿农民因各种生产经营风险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化、产业化农业范围的不断扩大,频繁自然灾害造成的价值损失使越来越多的农民认识到购买农业保险的重要性,保险意识日益增强。但从实际发展水平看,我国农民对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仍然不足。由于有效需求不足导致农业保险范围过窄,规模狭小,难以满足保险经营所遵循的大数法则。与此相应,由于农业保险经营者风险相对集中,赔付率较高,因而难以刺激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

在这种低迷的农业保险需求和乏力的农业保险供给状态下,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近几年来一直举步不前[1]。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途径是,在能够更加准确地说明影响农业保险需求因素的基础上,通过有效方式提高农户农业保险的参保率。近几年来,国内学术界就我国农业保险需求的影响因素进行了探讨。王敏俊(2009)以浙江省613户小规模农户的调查数据为依据,对小规模农户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他的研究表明,在当前我国农民收入水平相对低下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体制在短期内不变的情况下,农民对农业风险的认知程度和土地承包面积是影响他们购买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主要因素。因此,提高农户对农业风险的认知程度和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组织化程度,将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参保率[2]。侯玲玲等(2010)通过构建Logit模型,分析了保费补贴标准对我国农户购买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影响,其研究表明,在政策推动下我国农业保险得到了一定发展,保险补贴对农户购买政策性农业保险具有显著影响,但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标准与农户的期望值有一定差距,因此应提高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标准,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补贴政策[3]。杜鹏(2011)基于湖北五县市342户农户的调查数据,对影响农户购买农业保险的各种因素进行了综合研究。他的研究发现,家庭农业人口数、农业收入占农户总收入的比重、贷款经验、农民对农业风险的认知程度、农民对农业保险的了解程度、保单产量保障水平、农户对政府信任水平以及政府补贴水平与农业保险需求显著正相关,个人承担保费水平与农业保险需求呈负相关关系,年龄和教育因素与农业保险需求相关性不强[4]。尽管类似上述研究对农业保险需求的影响因素形成了一定的认识,但在更深层次上就农民收入尤其是从农民收入的结构、性质等角度对农民收入与农户购买农业保险意愿之间关系的实证研究依然缺乏。本文试图从广义农民收入概念着手就这一问题进行实证研究。

二、广义农民收入的概念及理论假说

(一)广义农民收入的概念

研究表明,农民收入是影响农业保险需求的重要因素。从狭义上讲,农民收入是指农民所具有的收入水平,即农民收入值的高低,一般用农户家庭总收入或农民人均纯收入等指标来表示。从广义上讲,农民收入不仅具有数量上的含义,即收入水平,还具有质量上的含义,即收入结构和收入性质。农民收入结构是指农民收入的不同部分及其比例。按其收入来源的不同,农民收入可以划分为农业经营收入、非农收入及其他收入。农业经营收入主要为家庭经营种养殖业的各种纯收入。非农收入主要为家庭成员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工资性收入、打工收入及各种非农经营收入,例如个体经营收入、财产性收入等。其他收入为以上两种收入之外的其他收入,例如政府补贴等。农民收入性质是指农民收入具有稳定性、不确定性和增长性等方面的特征。农民收入稳定性是指收入的固定性和持久性特征,一般通过总收入中稳定性收入的比重来表示。农民收入不确定性指农民收入受自然或市场等方面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表现出预期之外的波动性特征。农民收入增长性是指收入达到一定水平后,受收入来源、收入途径及获取收入所依赖的资源等各种因素影响农民收入所具有的增长潜力[5-7]。在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及城乡二元社会体制等经济社会背景和农户家庭条件差异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下,不同农户在收入水平相等的情况下其收入结构和收入性质往往存在显著的差异,这些差异对农户购买农业保险的倾向会产生重要影响。

(二)理论假说

从广义农民收入概念来看,与农民收入质与量两个方面的规定性相适应,农民收入对农业保险需求的影响也必然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收入水平及其变化是农户购买农业保险决策的基础和重要影响因素;第二,在收入水平既定前提下,收入结构和收入性质的差异是造成不同农户对农业保险需求具有不同的购买倾向的重要因素。因此,本文提出如下理论假说:(1)收入水平对农户购买农业保险具有正向影响;(2)在农民收入水平既定的前提下,收入结构对农户购买农业保险具有一定影响,即农业经营收入对农户购买农业保险具有正向影响,非农收入对农户购买农业保险产生负向影响;(3)在农民收入水平既定的前提下,收入性质对农户购买农业保险具有一定影响,即非稳定性收入对农户购买农业保险具有正向影响。针对上述理论假说,本文将采用课题组对甘肃省黄土高原区4市12县(区)1028户农户的调查数据,应用Matlab7.0统计分析软件进行实证检验。

三、农民收入对农业保险需求影响的实证检验

(一)数据来源

1.调研区域

调研区域所指的“甘肃省黄土高原区”西起乌鞘岭,东抵子午岭,南至太子山、秦岭和甘陕省界,北止甘宁省界,包括庆阳、平凉、白银、兰州、临夏等四市一州的全部和定西、天水两市的绝大部分,面积约11.3万km2。该区域自然灾害种类繁多、活动频繁、危害严重,主要的自然灾害有干旱、低温冻害、干热风和冰雹等,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每年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接近30亿元,其中以干旱灾害影响范围最大,灾情最为严重。该区域每年平均受灾面积达54.2万hm2,占播种面积的21%,成灾面积达43.5万hm2,占播种面积的17%,且具有成灾面积不断扩大、频率加快、危害程度逐渐增强的趋势,尤其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干旱灾害成灾面积超过100万亩的灾害达8次,其中以2000年和2011年最为严重,干旱灾害加上其他频繁发生的自然灾害给该区域的农业生产带来了难以估量的损失[8]。与此同时,该区域农业生产风险管理手段严重滞后,截至2011年底,甘肃省总共有11家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仅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1家,2010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收取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总收入为5283万元,仅占该公司总保费收入的2.4%[9]。

2.数据获取

本文所采用的样本数据全部来源于课题组组织的部分成员和兰州商学院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家庭所在地位于调研区域的部分农村学生于2012年1月寒假期间的调查数据资料。抽样调查的方法为:在区域内依据农村经济发展水平选取有代表性的兰州市、平凉市、定西市和庆阳市作为调查地区,然后采用分层抽样方法,根据2010年农民收入水平按高、中、低不同层次,在每个市选取3个县(区),在每个县(区)选取3个乡镇,在每个乡镇选取3个村,在每个村按系统抽样调查法选取15户左右农户进行问卷调查。本次问卷调查主要通过笔者和课题组成员及参与调查的大学生入户访谈等方式进行。访谈实施的主要办法是:首先通过跟笔者和课题组成员有个人关系的一些乡(镇)政府干部帮助联系所辖行政村的村干部,再由各行政村的村干部帮助联系社(组)干部,然后由这些社组干部根据问卷调查的需要联系调查农户,最后笔者和课题组成员进入他们联系的农户家中访谈。本次调查问卷的发放和回收情况如表1和表2所示。入户调查共计发放调查问卷1600份,回收1409份,回收率88.1%,剔除重要数据缺失样本,最后得到有效问卷1028份,问卷有效率达73.0%。对问卷回收状况的分析显示,笔者和课题组成员进行的入户访谈,由于对问卷理解准确,调查经验丰富,访谈方式得当,因此沟通效果较好,问卷回收率和有效率均较高,分别为89.3%和92.0%;大学生的入户访谈,由于要求学生以社会实践作业的形式在寒假期间完成,并对问卷调查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有较高规定,所以问卷回收率较高,为87.3%,但由于学生对问卷理解不到位且缺乏问卷调查经验,沟通效果欠佳,因此问卷的有效率偏低,仅为61.3%。

(二)数据处理与分析

1.收入水平对农户购买农业保险意愿的影响分析

问卷调查采用“家庭年人均收入”指标反映农户收入水平。问卷调查取得的数据如表3所示。首先,依据表3数据可做出如下描述性分析:随着家庭年人均收入的提高,农户购买农业保险的意愿增强,当家庭年人均收入达到7000~7500元水平,愿意购买农业保险的农户比例达到最大,为65.6%,表明在这一收入区间,农户购买农业保险的意愿最强,但随着收入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农户购买农业保险的意愿开始下降;家庭年人均收入高于10000元的农户,愿意购买农业保险的比例稳定在30%左右。其次,依据表3数据,采用加权平均法测算出不同收入水平农户年人均收入,应用Matlab7.0统计分析软件就家庭收入水平与农户购买农业保险的意愿进行相关性分析,结果表明,家庭年人均收入水平与农户购买农业保险的意愿呈显著正相关关系,相关系数为0.853(P<0.05)。

2.收入结构对农户购买农业保险意愿的影响分析

调查发现,当前农户家庭总收入中,农业经营收入和非农收入是主体部分,其他收入主要是包括退耕还林补贴以及覆盖到部分家庭的母猪补贴、独生子女补贴、农村低保、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等收入,从平均状态来看,在家庭总收入中占比非常小。为了便于分析,在整理调查取得的数据时,把农户家庭总收入中除了农业经营收入以外的所有收入都计为非农收入,同时,为了既能减少调查工作的难度,又保证数据和分析结果的准确性不受影响,在设计调查方案时,选取了家庭年总收入5000~7000元、13000~15000元和27000~30000元等三种水平的农户,分别代表低、中、高三个收入阶层,对其家庭年总收入中农业经营收入比例进行调查。问卷调查取得的数据经整理后如表4所示。首先,依据表4数据可做出如下描述性分析:随着农业经营收入比重的提高及非农收入比重的下降,三种收入水平的农户购买农业保险的意愿逐步提高,5000~7000元农户在农业经营收入比重达到60%~70%时,购买意愿最强,愿意购买户数的比例达到40%;13000~15000元农户在农业经营收入比重达90%以上时,购买意愿最强,愿意购买户数的比例达到63.6%;27000~30000元农户在农业经营收入比重达40%~50%时,购买意愿最强,愿意购买户数的比例达到55.6%。但随着农业经营收入比重进一步提高及非农收入比重的进一步下降,三种收入水平的农户购买农业保险的意愿开始逐步下降。其次,依据表4数据,应用Matlab7.0统计分析软件就农户农业经营收入比重与农户购买农业保险的意愿进行相关性分析。结果表明,三个收入阶层农业经营收入比重与农户购买农业保险的意愿呈极显著正相关关系,5000~7000元农户的相关系数为0.923(P<0.01),13000~15000元农户的相关系数为0.941(P<0.01),27000~30000元农户的相关系数为0.994(P<0.01)。

3.收入性质对农户购买农业保险意愿的影响分析

笔者认为,农户在至少3年内基本固定的预期收入可以视为稳定性收入。根据入户调查掌握的情况,农户农业经营收入的70%基本上为稳定性收入,非农收入中家庭成员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工资性收入为稳定性收入,打工收入、各种财产性收入及个体经营收入的50%基本上为稳定性收入,包括退耕还林补贴以及覆盖到部分家庭的母猪补贴、独生子女补贴、农村低保、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等其他收入基本上为稳定性收入。在整理调查取得的数据时,以此经验数据为标准核算农户稳定性收入和非稳定性收入。同时,为了既能减少调查工作的难度,又保证数据和分析结果的准确性不受影响,在设计调查方案时,选取了家庭年总收入5000~7000元、13000~15000元和27000~30000元等三种水平的农户,分别代表低、中、高三个收入阶层,对其家庭年总收入中稳定性收入比例进行调查。问卷调查取得的数据经整理后如表5所示。首先,依据表5数据可做出如下描述性分析:随着非稳定性收入比重的提高及稳定性收入比重的下降,三种收入水平的农户购买农业保险的意愿逐步提高,5000~7000元农户在非稳定性收入比重达到35%~40%时,购买意愿最强,愿意购买户数比例为33.3%;13000~15000元农户在非稳定性收入比重达到25%~30%时,购买意愿最强,愿意购买户数的比例为54.5%;27000~30000元农户在非稳定性收入比重达到30%~35%时,购买意愿最强,愿意购买户数的比例为33.3%。这表明农户的风险意识随非稳定性收入比例的提高逐渐增强,规避农业风险的意愿提高。其次,依据表5数据,应用Matlab7.0统计分析软件就农民非稳定性收入比重与农户购买农业保险的意愿进行相关性分析。分析结果表明,三个收入阶层非稳定性收入比重与农户购买农业保险的意愿呈显著正相关关系,5000~7000元农户的相关系数为0.817(P<0.05),13000~15000元农户的相关系数为0.826(P<0.05),27000~30000元农户的相关系数为0.835(P<0.05)。

农业保险的工作总结范文

关键词:农业保险;发展;现状;措施

中图分类号:F840.6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428(2012)09-66-02

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概述

2006年6月15日,《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文件的颁布,特别是2007年中央一号文件的下发,出台了很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优惠政策,对农村、农民、农业的安全生产和保障问题,引起全国人民的关注,得到了财政部的高度重视。2007年,中央财政首次列支21.5亿元预算额度,在吉林、内蒙古、新疆、江苏、四川、湖南6个省份开展了大豆、玉米、小麦、水稻、棉花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的试点。在全国启动了能繁母猪保险工作,中国保监会确定由中国人保、中华联合和安华农险三家公司参与试点。2007年5月28日,三家试点公司共同与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签订了《政策性农业再保险框架协议》,建立了赔付超额分保机制,即当农险赔付率超过100%时,由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按一定比例分担赔款,在全球市场分散巨灾风险,确保政策性农险试点工作的稳步推进。

截至2011年底,全国已有22家财产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保险保费收入达173.8亿元,同比增长28.01%,为1.69亿户次农户提供风险保障6523亿元,承保主要粮油棉作物7.87亿亩,占全国播种面积的33%。

二、山东省农业保险发展现状概述

山东是一个农业大省,农业增加值多年来居全国第一位;主要农产品产量,粮食、棉花占全国第二位,蔬菜、水果、花生、水产品总产量居全国第一位,农业出口创汇占全国的四分之一。农险业务2007年前一直由山东人保公司独家开办,险种多时达30多个。农险发展1982-1995年为国家政策扶持阶段,即政府推动、农民互助、保险服务的经营模式。农险由小到大,获得较快发展,1989年全省近6000万亩小麦承保面积曾达到70%以上;1996年-2005年为商业化运作阶段。由于风险大、赔付率高、承保难度加大,经营规模急剧下滑,年保费从1994年的4600万元,下滑到2005年630万元。

2006年11月3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部分县(市)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由人保公司具体经办,首批试点单位是章丘、寿光、临清市。由省和试点市、县(市)三级财政安排扶持资金,对参保农户进行保费补贴。对奶牛、蔬菜大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为40%;对小麦、玉米保险保费补贴比例为50%。保费补贴资金,由省和试点市、县(市)三级财政按3:3:4比例分摊。核算办法以人保公司试点县(市)支公司为单位实行单独核算,管理费用按照试点险种保费收入20%计提,试点经营产生的利润,年底全部转入县级农业风险准备金账户。对试点业务的灾后赔付,实行全省统筹、最高赔付总额以当年全部保费收入的3倍为限。当年3个试点县(市)共实现签单保费698万元,试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2007年9月24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又下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根据省政府部署,2007年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全省25个县(市、区)。其中,省政府确定了20个试点县(市、区),青岛市确定5个县(市、区)。承保公司新增加了中华联合,承担3个县(市、区)的试点,其它试点县(市、区)由人保公司承担。保费补贴标准按照种植业险补贴50%、养殖业险补贴40%比例实施。

2008年6月23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再次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前期试点基础上,全省新增35个试点县(市、区),承保公司除人保公司、中华联合外,新增加安华农险和太平洋财险,每个试点县(市、区)确定由一家保险公司负责承保所有农业险。新增试点县(市、区)人保公司承担18个、中华联合10个、安华农险4个、太平洋保险公司3个,对小麦、玉米、棉花保险的保费按照80%的比例给予补贴,其余的20%由农户自担。补贴资金由中央、省、市、试点县(市、区)的财政部门按比例分摊。省级财政按照保险业务开展情况,对承保公司给予适当的管理费补贴。承保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正常年景,承保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履行赔付责任,出现农业巨灾损失时,报经省政府同意,赔付总额实行3倍封顶。

三、山东省农业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一)法律不完善

我国农业保险体系缺乏立法支持,至今尚无完整的行政法律法规,对农业保险运作及国家扶持政策未做出明确规定。《农业法》规定“农业保险必须自愿加入,任何人不得强制”。《保险法》只提到“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现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经营费用偏高,导致部分保险公司展业积极性不高,影响了业务的深入全面发展。

(二)业务风险大、责任范围难界定

农业受自然灾害影响较大,如洪涝、干旱、风雹灾害,在时间上具有不确定性,空间上具有地域性,范围上具有普遍性和伴发性,而且每年都在一定范围内连续发生,其损失是巨大的、不可挽回的,农民难以自救,赔付率很高。

(三)参保意识较弱

农民对农业保险的意义认识不足,对保险知识缺乏必要的了解,存在侥幸心理,没有认识到投保是转嫁风险、维护自身利益的有效途径,误认为买保险是加重负担。

(四)农险结构不完善

与其他商业险种相比,农业保险具有“低保额、低收入、低保障和高风险、高成本、高赔付”的特点。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险种、规模控制严格,保险条款不尽合理,操作过于复杂,赔付金额偏低。

(五)承保、理赔督导不到位

有的公司未按政府指定的试办区域办理业务,承保面不足,或超过规定的承保范围,或在收费上擅自作出违规承诺;有的保险公司在出险后没有按保险条款的规定来处理赔案,而是采用传统的商业思维方式去处理,惜赔和乱赔现象时有发生。

四、新形势下农业保险工作的总体思路

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文件中指出: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农业保险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农业保险政策性、社会性强,市场化程度高,是一项复杂的统工程。要将农业保险纳入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考虑,建议各级政府要紧密结合本地区实际,统筹规划农业保险的发展,明确工作思路,落实工作措施,加强工作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统筹规划农业保险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农业保险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参与度;统筹规划农业保险发展与金融其他行业发展,发挥保险业对完善金融服务体系的重要作用;统筹规划商业保险和政策性保险发展,在大力发展各类商业保险的同时,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开展好政策性农业保险,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二)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政府对农业保险工作的部署,明确管理部门,积极探索建立保险管理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农业保险发展的协调、指导和服务。围绕农业保险改革发展,落实国家有关要求,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推动保险业改革创新。

(三)各级各部门的领导要加强农业保险知识的学习,提高运用保险手段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加强对农业保险的宣传教育,切实增强农民保险意识,引导农民认识保险、了解保险、参与保险。新闻媒体要发挥正面宣传引导作用,大力宣传保险业改革发展的丰富实践和最新成果,为农业保险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四)围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抓好“三农”保险。保险作为现代服务业,在谋求自身发展,追求经营效益的同时,应当承担起服务“三农”的社会责任。农业保险可采用政府推动、政策扶持、商业运作、以险养险的运营方式,承保种植业和养殖业的风险以及农户的家庭财产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涉农保险;保险公司应主动、广泛地参与“新农合”的管理,针对农民的不同需求,开发“物美价廉”的保险产品;协调有关政策,积极试办和参与企业年金保险业务;深入到乡镇、村庄和学校,解决服务网点不足的问题,逐步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农村保障制度,为构建和谐社会、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五)坚持先行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广的原则。

1、明确研制、试办、开发农业新险种必须遵循的六个条件:(1)深入调查研究,多方掌握第一手资料;(2)正确选择试点的种植业、养殖业险种;(3)从实际出发,确定保险责任范围;(4)认真测算风险程度,准确设计条款,合理拟订费率;(5)因地制宜,灵活运用承保方式和费用;(6)借鉴国内外或其它险种开办时的经验教训,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

2、遵照边试点、边总结、边完善、边推进的方式。首先应选择那些经济实力雄厚,农民保险意识强的市县区先行试点。锁定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中心,兼顾企业效益和社会效益,不盲目铺摊子,一步一脚印,一步一深入,一步一产出,逐步推开,尽量减少和避免试点期间的失误和损失。

3、抓好信息反馈。保险公司在与农民签订信用合同后,不是放任不管,而是抱着对农民兄弟负责、对保险公司负责、对社会负责的精神,为农民当好参谋和助手。从多种渠道索取与农业经济发展相关的信息,促使农业保险产品质量的不断提升,确保农村保险业务质量的长足发展。

(六)扶持农业保险发展,完善农业支持保险体系。保险业要服务于政府统筹城乡就业,加快农业劳动力战略转移,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化农业的转变,推进和加强农村保险营销服务部的建设,发挥中心乡镇的聚集效应和辐射带动作用,积极开拓农村保险市场;严格按照省、市政府指定的试办区域、开办的险种业务、规定的保险费率、实施的优惠政策进行组织,依据保险合同不惜赔、不拖赔、不乱赔,不断提升服务技能;各种政策补贴、管理费用必须及时、全额到位,为农业保险的顺利实施提供制度保障;对在重大自然灾害事故面前,减少农村经济损失做出重大贡献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给予一定奖励;结合农村政策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以政策扶植为引导,大胆尝试开发养殖业、种植业和农村主要经济作物新险种,扩大农业保险产品的覆盖面,通过保险经济手段健全农业支持保险体系。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

[2]山东省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办工作的通知》.

[3]山东省保监局相关文件.

农业保险的工作总结范文篇3

一、指导思想

以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为指导,积极贯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提高农业、乡村和农民抵挡天然灾祸和不测事故风险的才能,有序、有力、有用推进2012年政策性“三农”保险工作,创新财务支农方法,逐渐健全规范有序的农业保险长效机制。

二、首要内容

(一)保险品种、补助方法

1.保险品种:2012年我区继续开展水稻栽种、能繁母猪、“两属两户”农房保险等3个险种。

2.补助方法:中心和省、市、区财务经过保费补助的方法,指导和鼓舞农户、龙头企业和乡村专业协作经济组织自愿参与保险,加强抗风险才能。

(二)保费补助规范、费率及保险金额

1.水稻保险:保险金额为每亩200元,保险费率7%,每亩保险费14元。其中:中心财务承当40%,每亩5.6元;省财务承当25%,每亩3.5元;区财务承当10%,每亩1.4元;农民承当25%,每亩3.5元。

2.能繁母猪保险:保险金额为每头1000元,保险费率6%,每头保险费60元。其中:中心财务承当50%,每头30元;省财务承当30%,每头18元;农民承当20%,每头12元。

3.农房保险:农房保险对象是“两属两户”(持证的乡村军属、烈属和低保户、涣散供养的“五保户”)的农房,保险金额为每户3000元,保险费率3‰,每户保费9元,其中:省财务承当70%,每户6.3元;市、区财务各承当15%,每户1.35元。

三、工作步调

(一)宣传发起阶段(2012年6月中旬)。召开2012年全区政策性“三农”保险工作大会。人保财险支公司经过印发材料、张贴口号、在新闻媒体开发专栏等多种宣传方法,普遍宣传政策性“三农”保险工作的主要意义和政策内容,把党和县政府的支农惠农政策送到千家万户。各街镇场区成立工作专班,明确专人负责,做好进村入户宣传工作,加强广大农民群众的保险认识和风险防备认识,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参保的积极性。

(二)组织施行阶段(2012年6月30日—7月30日)。区财务、农业、民政、畜牧、气候等部分要结合各自职责做好摸底查询工作,相关数据要实时供应给人保财险支公司,为保费补助测算供应根据。人保财险支公司要组织专班深化各街镇场区、龙头企业和乡村专业协作经济组织,协助做好参保服务工作。保险收费由各街镇场区组织、村委会负责详细施行,各村将农户分户投保清单交由农户签字确认,并在收齐农户应交的保费后,一并交给人保财险支公司,人保财险支公司要迅速出具保险单和保险凭证,协助村委会将保险凭证发放到投保农户手中。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2年9月初)。各街镇场区、各有关部分以及人保财险支公司对开展政策性“三农”保险工作进行总结,并将有关状况报区人民县政府。

四、保证办法

(一)增强组织指导。对区政策性“三农”保险工作指导小构成员进行调整,由区人民县政府分担指导钟爵一任组长,区人民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张志军、区农业局局长张辉平、人保财险支公司总司理姚福洲任副组长,区农业局、区财务局、区民政局、区畜牧服务中心、区气候局等部分和人保财险支公司及各街镇场区分担负责人成员,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黄保华任办公室主任,详细负责全区“三农”保险的组织协调工作。各街镇场区、各有关部分和单位要高度注重政策性“三农”保险工作,将其归入主要议事日程,成立响应工作专班,明确专人负责,积极推进此项工作的开展。区人民县政府办公室要增强检查督办,按期传递工作发展状况,保证此项工作在7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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