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安全规定(精选8篇)

时间:2023-07-31

生命安全规定篇1

各位领导、各位评委、在座的各位朋友们:

大家好!我叫某某某,是来自某某某单位的一名工作人员。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远离安全事故,呵护生命之花》。

随着一声清脆的啼哭声,就标志着一个生命降落人间,生命的存在意味着什么?每当旭日东升的刹那间,太阳将金黄撒遍每一个角落,大地万物苏醒------那是因为有生命的存在;娇嫩的花朵在绿丛中起舞,萤火虫在黑暗中眨眼歌唱,活泼的孩子在草地上翻滚------这些都是因为有生命的存在。生命无处不在,无处不有。生命又是何其珍贵!有了生命,才有了竞争和拼搏;有了生命,才有快乐与悲伤;有了生命,才有希望与理想。

奥斯特洛夫斯基在《钢铁是怎样炼成的》里面写过这样一句话“人最宝贵的东西是生命,生命属于人只有一次”,况且人生在世肩负着太多太多的责任。那么当今威胁生命的安全因素都有哪些呢?无非是疾病与各种事故。人的生命是很脆弱的,这个世界因为人的欢声笑语而精彩。如果我们不注重安全意识,视安全隐患而不顾,拿生命当儿戏,那么后果不堪设想。我们日常工作中能看到许多这样的例子,例如去年暑假一高中毕业生,系家中独子,和自己的伙伴一起去游泳,不幸溺亡,家中父母因失独而陷入无尽的悲痛中;另外一个也是高三毕业生,暑假去学驾照,在去学车的路上未左右观望直接横穿马路,被一辆大货车撞到当场死亡;还有翻艇事故等等。就在那一刻,一个个生命如鲜花在瞬间凋零,给家人、朋友以沉重的打击;一件件一桩桩血腥的事实报道,令人胆战心惊,残不忍睹,究其原因最重要的还是安全意识淡薄。

那么我们该如何去预防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呢?我想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首先是个人方面,要自觉学习安全生产、交通安全等安全管理规定,更为重要的是不管在工作还是生活中要自觉的去遵守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其次是家庭方面,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也是日常行为的引导者、影响者,从孩提开始就要教育子女要遵守各项安全管理规定,更为重要的是从一点点小事做起,以身作则,从小用自己的行为引导子女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发现子女有任何的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一定要及时制止,让子女从小就树立安全意识。第三是学校方面,要改变传统应试教育模式,深刻领悟教书育人的含义,初传授书本知识外,要加强学生法律、安全等方面知识的传授,真正做到使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第四是企业方面一定要以科学的安全管理方法提高管理水平,本着“预防为主,安全第一”思想,变“事后弥补处理”为“事先控制预防”;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理念,加强职工安全技能培训,提高人员素质,从源头抓好安全生产;让职工牢牢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将安全无小事安全大于天的意识深深扎根在每位职工的心底。第五是各职能部门一定要有针对性的开展通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及制度措施的严格制约和约束,通过大张旗鼓的开展宣传教育,通过现实生活中所发生的那些触目惊心的惨痛事例进行警示、引起反思、受到教育,达到扭转或改变长期以来人们轻视、忽视安全的思想意识,杜绝侥幸麻痹的思想观念,继而形成从上到下人人关注、人人参与、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形成人们“预防为主、安全第一”“安全工作,人人有责”思想上的共识。

血的教训只能有一次,悲剧不能重演,生命更没有第二次。诚然,生老病死是生命的自然规律,但我们可以防止非自然因素,也就是包括交通、安全在内的各种事故的发生。生存就只是为了自己么?不,我们决不能如此自私。可以说,我们的生命的一半就是家人,既然我们已经认识到安全事故会使我们遭到沉重的打击与巨大的灾难,那我们为什么还要再去拿生命开玩笑呢?

想想我们的生活吧,想想我们的父母吧,想想这么美丽的大自然吧。难道我们要让它们在一秒钟内,全部灰飞烟灭吗?我想大家的答案肯定都是否定的!

同志们,朋友们,让我们大家都动起来,从我做起,从每一次小小的等红灯做起,远离安全事故,呵护生命之花吧!

生命安全规定篇2

今天召开全县煤矿领域“打非治违”,保护煤矿矿工生命安全和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推进会议,目的是深刻吸取市县茶园乡石板坡煤矿“4·12”瓦斯爆炸事故和安顺市平坝县乐平镇大山煤矿“5·10”瓦斯爆炸事故的惨痛教训,深入贯彻落实5月14日全省保护煤矿矿工生命安全特别行动月度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家、省、市有关领导批示精神,深入分析今年以来全县煤矿安全形势,安排部署下步煤矿安全、兼并重组等工作。

刚才,县安监局局长袁仕军同志、县能源局袁景超同志分别就今年以来煤矿安全生产、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等工作作了详细安排,请大家抓好落实。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第一,关于保护煤矿矿工生命安全特别行动。2013年1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出台了《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把煤矿生产安全直接转变到矿工生命安全上来,体现了以人为本、尊重生命的安全生产理念,把矿工的生命放在了生产的第一位。为贯彻落实这一《规定》,4月14日,省政府召开了全省保护煤矿矿工生命安全特别行动启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决定从4月16日起至今年年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全省保护煤矿矿工生命安全特别行动,深入开展安全思想大整顿和教育培训,推进“十个严禁”落到实处。尽管全省召开了会议,出台了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特别行动方案,安排了工作,成立了督查组并启动了督查工作,但有些县还是出现了非法违规开采行为,一些煤矿发生了重大安全事故。安顺市平坝县大山煤矿5月10日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2人遇难、2人受伤。其他省煤矿也有重大事故发生,5月11日,四川省泸州市泸县富集镇桃子沟煤矿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8人遇难、8人受伤。这一起起煤矿重大安全事故,让人心惊胆寒。煤矿屡次发生事故说明了什么问题,我认为归根到底,一是煤矿企业没有把矿工生命当做一回事,为了钱,为了私利,藐视各级会议精神和文件要求,想方设法生产挖煤赚钱。二是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监管不到位,措施不力,包保流于形式。三是驻矿安全员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省政府为了扭转这一严峻形势,5月14日,又召开了全省保护煤矿矿工生命安全特别行动月度电视电话会议,对保护煤矿矿工生命安全进行了再次部署。各产煤乡镇、各有关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要将全国、全省有关保护煤矿矿工生命安全会议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到煤矿管理各项工作中,确保矿工生命安全,确保不发生煤矿安全事故。一是要再提高认识。各煤矿企业严格执行“七项规定”,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务必以全国、全省已发生的煤矿安全事故为戒,从中吸取深刻教训,不断警醒自己,加强矿工岗前培训,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切实保障矿工生命安全。二是要切实解决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问题。县安监、能源、公安及产煤乡镇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不准生产。特别是当前,在煤矿兼并重组未到位、省市未给予生产建设政策之前,决不能贪短时利益违法违规生产建设。同时,要认真做好煤矿兼并重组期间的值班守护和汛期防雷、防电、防水工作,做好井下抽排水工作中的安全防护工作。三是要强化督促检查。县安监局、能源局要按照我县保护

煤矿矿工生命安全特别行动方案要求,加大关停矿井巡查力度,坚决杜绝关停煤矿非法违法行为。各产煤乡镇要认真开展保护煤矿矿工生命安全特别行动,要督促驻矿安监员24小时驻留在煤矿企业,加大监管和巡查力度,一旦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坚决制止并立即向县安监局、能源局等部门和乡镇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关于煤矿领域打非治违工作。当前,我县煤矿均属兼并重组对象,虽然处于全部关停状态,但前段时间也有个别煤矿在非法偷采盗采煤炭。对此,县安监、能源、公安等部门决不能掉以轻心,视而不见,要重点加以依法打击。当前,要以新建、改扩建、整合技改、兼并重组等煤矿建设为重点,采取更加严厉、有效的措施,依法依规依政策,集中严厉打击煤矿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及时发现和整改煤矿各类安全隐患,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规范煤矿安全生产秩序,构建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一是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各产煤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打非治违”要求和“七项规定”,对影响本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出问题进行自我检查,深入分析,对存在的问题,特别是要对有违规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企业进行重点排查,并将排查出的问题逐一登记,建档立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整改方案加以整改。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企业要全面对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认真、细致、全面地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治理非法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将自查自纠情况上报县安监局和能源局。县政府督查室、县效能办要组织县安监、能源、公安、国土、工商等部门开展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专项监察,严厉打击煤矿建设项目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生产建设行为。二是开展联合执法。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在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开展联合执法,对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公开严惩严重非法违法行为。要深入分析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产生的主要根源,对隐患突出、非法违法行为的煤矿企业,要抓住关键环节,实施重点打击、有效打击。对非法生产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的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违法生产建设的单位,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三是加强重点抽查,搞好全面检查。各产煤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采取突击检查、交叉检查、跟踪检查等方式,认真对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抽查检查,了解掌握“打非治违”措施落实情况、各类非法违规行为整治情况,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同时,要做好对所辖范围内煤矿企业的检查工作,对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进

行认真检查、清理,并建档立案、逐级上报,切实做到边查边纠、边查边改、边查边打击。

第三,关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自省实行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政策后,我县积极探索,大胆先行先试,充分发挥县内煤矿企业的优势,成立了天仁矿业集团,并以该集团作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主体。与周边产煤县相比,我们走在最前面,在省市政策上也得到了一定倾斜。目前,重组规划已按程序逐级上报,正待省市审查。按照政策要求,我县煤矿企业要在原来的基础上减少一半,也就是从原来的9对煤矿企业减少到4—5对。鉴于我县实际情况,我们正在积极争取,争取至少保留5对,力争保留6对。在下步工作中,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县能源局牵头,煤矿企业(集团)配合,主动加强与市能源局对接,争取市对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预审中,我县煤矿企业保留至少5对,力争保留6对。

生命安全规定篇3

每当夜幕降临,在我矿宿舍**园娱乐区是一幅多么美的画面,有年轻夫妻和小儿女们的嬉戏,有老年人运动健美操表演,有散步的,有锻炼身体的,有打球的,这不由让人们心境高兴起来,感受生活的美好和生命的伟大,然而突然有一名拄着双拐的伤残职工从这里经过,打破了这美好的宁静,让人高兴的心情不免增添了一点凄凉,不由的让我们又想到煤矿一个沉重的话题——安全。

人的生命安全是第一位的,没有了生命人就没有了一切,生命出现了残缺和伤残,生命的过程是凄凉的、沉重的。煤矿是高危行业,井下恶劣的环境,潜藏着不安全的隐患,随时都有可能对职工造成身体的创伤,因此说煤矿工人生命和身体的完整是每个家庭幸福的源泉。关注生命,关注安全是我们整个矿区和每个家庭的根本。

如何确保职工生命安全,构建家庭的幸福和矿区的和谐,是煤矿第一的主题,永恒的主题,是每一个煤矿的管理者,职工家属第一的责任。

严格依法管理,是保证职工生命的根本。国家为保障煤矿职工的生命安全,先后出台了《煤炭法》和《安全生产法》,对煤矿工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规定,从而把保障职工的安全,提到了以人为本,以法律为依据的保证。做为对煤矿的管理者来说,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时时刻刻以保证职工的生命安全为目的,坚决杜绝违法开采,违规要求职工违章蛮干,坚决杜绝拿职工生命视为儿戏等违法违规的事情来。**年11月28日陈家山煤矿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就是因为煤矿管理者利益驱动,超负荷生产,造成通风能力不足,发生爆炸事故,168名矿工葬身于爆炸中,168名矿工的灵魂及他们的家属、亲人都在悲痛的呼唤煤矿的持法者,管理者一定要严格安全生产管理,依法开采,依法管理,坚决杜绝出现出现类似的事故。因此说煤矿的持法者和管理者要坚决贯彻党中央以人为本,保障职工生命安全为第一的指导方针,要克服利益驱动的小思想,真正树立起时刻为职工生命安全着想,不保证职工安全就不生产的大思想,想方设法提高煤矿的安全技术装备水平,减少职工的劳动强度,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技能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为职工能够在井下安全的生产创造良好的环境。

确保我们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国家和矿上无论从法律和管理的角度都提供了较好的安全生产环境,那么我们煤矿工人自己如何珍视自己的生命,来确保家庭的幸福呢?俗话说设备故障人失误,轨迹交叉出事故,改变物的不安全状况以及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是确保安全生产的主要措施,人的不安全行为的消除是确保安全生产的最主要的手段。我们每一个煤矿工人要克服生产中的侥幸心理,在生产中要时时刻刻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把对安全生产的注重提高到保命的地位,要意识到没有安全就可能没有生命,没有生命就没有了一切,在井下一定要按章作业,正规操作,坚决杜绝不安全的行为,对于存在的不安全隐患要先积极地排查处理,确保安全后再生产。对井下个别职工的违章行为要坚决制止,要把制止违章放到对职工工友生命负责的高度来要求自己。要加强学习,提高自己的安全技术素质,和安全生产的能力,在井下要知道怎样才是安全的操作,怎么做才能保障安全,不要盲目蛮干,乱干瞎干,不要等到出了事故,才意识到自己的操作不当。我听说一名职工在井下违章开小绞车,安监员制止他不听,他继续他的不正规操作,结果他受伤进了医院,那名安监员在医院碰到他,他痛心地说:现在想改正,也没机会了,胳膊断了。矿工同志们,多么痛心的表述,生命无返程,违章不能行,让我们好好的珍视生命,为了父母的嘱托,妻儿的牵挂,家庭的幸福,矿区的和谐,请杜绝违章行为吧,只要我们遵章守纪,安全生产,多出煤,出好煤,我们的生活一定越过越好,我们的矿区一定更加和谐美好。

生命安全规定篇4

重庆市映天辉氯碱化工有限公司历来重视安全生产,历来强调以人为本,安全发展。自公司开始建设以来,总经理曾永寿从系统安全管理的高度给公司全体员工提出:安全生产要遵循“人安、物安、心安”的思想理念,就是要以人为本,主动作为,创建和谐。笔者认为这“人安、物安、心安”高度概括了安全生产的内涵,既是一切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理念,也是一切生产经营活动的最终目标。如果将这一词组变换一下,变成动宾结构的词组“安人、安物、安心”,则又是一切生产经营工作人员的重要工作方法和行为准则,同时又是一切生产经营工作人员的责任和担当。

“人安、物安、心安”符合以人为本的理念。生产经营过程中首先要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其次保障物资财产的完好不受损失,这样才能让所有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者和参与者心安理得,这样才是所有生产经营活动追求的目的,这也是我们党和国家对企业安全生产的要求。安全生产的意义本身就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一项方针、原则和要求,同时涵盖生产经营过程的一系列措施和活动。用现代系统安全工程的观点来讲,就是通过人、机、物料、环境的和谐运作,使生产经营过程中潜在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状态,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千百年来人们不断总结、发展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基本要求都是保障人的安全和健康要求。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条件的改善,人的生命价值和健康成本越来越高,尊重人的生命和健康,避免丧失生命和劳动能力的事故发生,已经成为现代人权观念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人安、物安、心安”真正符合了时展的要求。

“人安、物安、心安”体现了对人的行为准则和责任的要求。要实现人的安全、物的完整,要求生产经营活动的全体管理者和参与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行业规范所确立的科学方法进行相关工作,否则不可能实现“心安”。安监总局第16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中,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定义为:“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也即是说违法违规就是安全隐患,由墨菲定律可知事故迟早会发生,由偶然损失原则可知有可能产生极其严重的损害后果!因此,我们必须主动作为,依法(包括我们依法制定的规程、制度)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管理上的缺陷”,使系统风险处于可接受的水平,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财产损失,才能让员工家庭幸福、心情舒畅、安心工作,才能让经营管理者获得成就、感受到成功,才能让企业持续健康的发展!

生命安全规定篇5

关键词:安全权 食品安全权 消费者权利

侵害消费者安全权事件与日俱增,据统计,我国每年食物中毒报告例数约为2-4万人,专家估计这个数字尚不到实际发生数的I/10,也就是说我国每年食物中毒例数至少在20-40万人。这些触目惊心的事件和数字警示我们:消费者的食品安全不容忽视,维护食品安全迫在眉睫!创造一个安全的消费环境任重而道远。

一、食品安全权的提出

安全权是最早的消费者权利,也是最基本的消费者权利。早在1962年3月15日,美国总统肯尼迪向国会提出的消费者权利法案中,首次提出消费者享有消费安全的权利。1985年,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联合国保护消费者准则》,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不受危害”被列为首要条款。我国在1993年颁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次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消费者享有安全权。2008年2月28日通过的《食品安全法》第1条规定: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笔者将《肖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的安全权与《食品安全法》中食品安全相联系,提出一个设想:在《食品安全法》等各项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中规定一个基础权力一食品安全权。食品安全权与消费者权利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食品安全权来源于消费者权利,但又超越消费者权利”。

二、食品安全权的性质和内容

食品安全权来源于消费者的安全权,是食品安全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人们在食品消费中所享有的权利,体现的是消费者的生存利益。

(一)食品安全权的性质

1、从权力的形态上看,食品安全权也被称为道德权利。”道德权利是一种颇具个人化特征的权利种类,它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人对事物的道德认识,没有一个法定的标准可以用来遵循,就不能用它来作为分析标准,如同我们不能用一种道德性权利来作为裁决标准,我们更不能把一种道德诉求提交法庭,法庭也不可能根据一种道德诉求来裁决案件。所以食品安全权应作为一项法律权利,即”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2、从权利客体的角度看,食品安全权关注的是消费行为,而不是消费者。即这种权利的取得是基于消费者的特定行为,而不是消费者这一特殊主体的身份。”消费行为是在社会化大生产背景下产生和实施的与社会整体经济运行相关联的行为,是一种经济法行为,因此,基于这种行为而生的食品安全权就自然取得了经济法权利的属性。

(二)食品安全权的内容

食品安全权来源于消费者的安全权,它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身体组织器官完整以及身体的生理机能和心理状态的健康所享有的权利,它有两层含义:

(1)生命安全权。生命安全权是指消费者的生命不受危害的权利,生命是人之所以成为人并进而成为法律主体的根本,人的生命”没有什么法律的替代品或代替物”。

(2)健康安全权。健康安全权是指消费者的健康状况不受侵害的权利。健康是人体维持生命正常活动的基础。

2、财产安全权。财产安全权是指消费者的财产不受损失的权利。这里的财产安全权既包括消费者在消费食品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安全,也包括因食用了有毒有害食品造成的财产损失。

三、食品安全权的正当行使

在“消费者主权”的时代,消费者在强调自己权利的同时,也应珍视他人的权利,在要求经营者诚信经营的同时,自己也应做到诚实、宽容,正当行使权利。

生命安全规定篇6

学生交通安全倡议书800字

亲爱的同学们:

随着社会的进步,我们的交通条件也日趋完善。大家在享受这种便利的同时,一些违反交通安全秩序的行为也时有发生。在行人车辆拥挤的道路上,同学们,你们是否注意到了潜藏的危险呢?

我们大家都拥有一个快乐幸福的家庭,我们每一位同学都拥有深爱我们的父母,对于父母来说,孩子的安全是他们心头时刻的牵挂,我们每天如果能快快乐乐出门,平平安安回家,就是父母最大的幸福和快乐。同时,作为子女,父母和每一位我们深爱的亲朋好友的交通安全都与我们息息相关。大家只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我们的每一个家庭才会快乐、幸福。

红灯短暂而生命长久。遵章守纪就是尊重生命,尊重自我。当我们能做到这一切的时候,我们的社会便向文明的彼岸又靠近了一步。重视交通安全是我们每个人的义务,更是我们每位同学的责任。我们要牢固树立交通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掌握交通安全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让我们携起手来呵护这文明之花,珍爱彼此的生命吧!在此,学校团支部向全校学生发出以下倡议:

一、认真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自觉遵守、宣传交通法规,从走路、乘车、骑车等方面养成良好的交通习惯,告别交通陋习,争做遵章守法小公民;。

(1)通过路口要遵守红灯停、绿灯行;,做到停车不越线;

(2)人车各行其道,在没有分车道的路段,要靠右行驶;

(3)行人须在人行横道内行走,在没有人行横道的路段,要靠路边右侧行走;

(4)不骑车带人,不违章载物;与同学结伴行走时,不在公路上追逐玩耍、三五成群并肩行走或聚集停留;

(5)确保自行车闸、铃、锁、牌齐全有效,要在划有停车区域停放车辆,不乱停、乱放;

(6)骑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时,应下车推行;行人横穿马路时须走人行横道;不斜穿、猛跑,不贪图方便翻越、钻跨交通隔离护栏和隔离墩。

(7)乘坐公交车时,请在站台或人行道上等候,车辆停稳后依次先下后上。

二、主动宣传交通安全法规,积极参加交通安全社会公益活动。

三、要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及遇到紧急情况时的处置能力。见到交通肇事逃逸车要设法记住车牌号码和车辆特征,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电话:110、112)。

车让人,让出一份文明;人让车,让出一份安全;车让车,让出一份秩序。

同学们!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珍视安全,珍爱生命,为了你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共同抵制不文明的交通行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驾乘。让我们携手共进,共建和谐家园,共享幸福生活!

学生交通安全倡议书800字

签名活动倡议书

随着社会的发展,交通日益繁忙,交通安全是现代社会不容忽视的问题。交通事故伤亡人数触目惊心,车祸猛于虎;,也许一次交通事故就会造成终生遗憾。拥有安全、文明、畅通的交通环境是人人梦寐以求的,但是畅通交通,必须从我们每一个人做起。在我们现实生活中,随意可见的是行人横穿马路,大摇大摆的对红绿灯视而不见,或司机酒后驾驶,不遵守路面交通安全,造成一幕幕触目惊心的交通事故,一则则报纸上新闻上的交通事故,一个个家庭的破碎,依然不能引起我们足够的警觉和重视,大多数人为了图方便就横穿马路,时常抱着一种侥幸心理,认为自己不会那么倒霉,这是一种可怕的心理行为,关键在我们脑子中,根本就没有树立足够的交通安全意识。对安全不够重视,换而言之,就是对自己的生命不珍爱,这样的结果往往会让人后悔不已。而我们每一个人,我们不由的深思,我们是不是该做点什么,来使我们这个美丽的城市更加美好,真爱每一个生命。美好的人生从安全开始,只有保证了健康和安全,才能创造美好的未来,大家一定要培养文明交通意识,养成自觉遵守

交通法规的良好习惯。

那么,从今天起,就让我们与生命同行,与安全同行!在此,XX公司为增强员工的交通安全意识,拟开展交通安全,百日行动;签名活动,并倡议如下:

一、关爱生命,从遵守交通安全起。

二、多等三分钟,不抢一秒钟 。

三、细读交通规则,遵守从自己先做起。

四、牢记三个安全;:安全走路,安全乘车,安全行车。

五、注意加强宣传,在全公司内掀起遵守交通规则,真爱生命的风气。

通过本次关爱生命、文明出行;签名活动,让我们心中有交通安全的意识,关爱我们的生命,爱护我们的生活,营造我们的便利人生,是我们的宗旨和主张。让我们一起遵守交通规则。要从我做起,从今天做起。为了你我他的健康、家庭的幸福、社会的安定,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尽自己的一份力,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珍惜彼此宝贵的生命,共同营造一个讲交通安全、守交通法规的良好氛围,一起走向更加美好的明天!

学生交通安全倡议书800字

亲爱的同学们:

你们的安全健康,不仅关系到每个家庭的幸福,更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祥和。近年来,中小学生交通事故不断出现,因学生交通安全意识薄弱,过马路欠小心,违章行驶自行车,以及没有采取必要安全防范措施所引发的交通事故最为突出。交通事故的发生给家庭带来不幸,给学生带来无穷的痛苦。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遵守交通规则是我们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只要我们每个人都严守交通规则,我们的社会就会向着文明的彼岸又迈进一步。在122全国交通安全日;到来之际,我们郑重向全体学生提出以下几点倡议:

1、认真学习交通法规知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养成良好的交通习惯,告别交通陋习,争做遵章守法小公民;。

2、抵制七类违法安全文明行;(七类违法即:超速、超载、酒驾、毒驾、闯红灯、占用应急车道、不礼让斑马线)。

3、禁止小孩在上学、放学途中乘座超员车、货车、拖拉机、非法营运车、拼装车、报废车、等交通工具;

4、与同学结伴行走时,不在公路上追逐玩耍,三五成群并肩行走或聚集停留;不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滑行车、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5、未满12周岁不骑自行车,骑自行车要走非机动车道,横过机动车道时应下车推行;骑自行车不载人、不戴耳塞听音乐、不双手离把。

6、未戴安全头盔不坐摩托车,不坐超载机动车。

7、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请同学们随时提醒、告诫自己的父母及身边的大人不要酒后驾车,它不但威胁自己及家人的安全,严重的还会瓦解许多原本幸福的家庭。

8、狭路相逢让;者胜,车让人,人让车,不仅避免了安全隐患的发生,还体现出人与人之间互相礼让的美德。

生命安全规定篇7

论文关键词 生命权 安全 航空器 紧急状态

一、《德国航空安全法案》引发的问题

自9、11事件以来,世界各国的反恐立法就出现了立足于预防的早期化干预趋势。在生命保护与安全保障之间,国家越来越明显地优先考虑安全保障的立法目的,以确保社会的安全。2003年1月5日,德国发生了“法兰克福劫机事件”。虽然这起劫机事件并未造成大规模的伤亡实害结果,但是对法兰克福市民的生命与安全已经造成了威胁。

鉴于这两起事件的严重危险性质,航空领域的安全成了重点问题。2004年6月,德国通过了《航空安全法案》(2005年1月15日生效,以下简称《法案》)。《法案》第14条第3款规定,在载有乘客的航空器被劫持并被用作夺取地面公民生命的手段时,如果将其击落是对抗这种威胁的唯一有效的手段,那么国防部有权将其击落。显然,《法案》第14条第3款是国家的最后防卫措施。

第14条第3款引起了广泛的争议:法律可以授权政府为了假设的公共安全而合法地牺牲无辜公民的生命吗?国家可以将飞机上人员的生命与地面上可能受撞击的人员的生命做数量上的比较吗?在击落被劫持飞机会同时杀死无辜的机组人员和乘客,下达击落命令和执行击落行为的人员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这些问题涉及到人的生命权、国家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刑法上的正当化和免责事由等问题。

二、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对此的判决立场

《法案》第14条第3款授权国家可以在必要时击落被劫持飞机,德国基本法允许这样做吗?答案是否定的。2006年2月15日,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判决宣告《法案》第14条第3款无效,理由如下:

(一)权限问题

在军事战争中,联邦政府有权根据德国基本法第87a(2)条击落被劫持的航空器,因此,联邦政府击落飞机的行动必须是战争状态下的防卫。维护安全是州政府的职责,因此,州政府无权动用军事手段击落被劫持的飞机,不然会违反基本法第35条第2款和第35条第3款关于使用武装力量的规定。

为了说明《法案》第14条第3款的正当性,有观点认为应该对基本法第87a(2)条规定的“防卫”做扩大解释,现代社会面临新的风险挑战,联邦政府应该防卫的袭击不应仅仅包括武装力量,还应该包括恐怖主义袭击。例如,美国就用“战争”一词来描述反恐行动。但是,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并不接受这一扩大解释,因为根据以往的先例,“战争”一词指的都是武装力量的军事进攻,不能随意扩大为包含恐怖主义袭击在内,而且,联邦政府无权在国内事务中运用军事力量,即便扩大防卫的对象也无助于解决问题。

联邦宪法法院在击落飞机的权限问题上清楚地表明了自己的立场:战争与危险预防具有不同的性质,必须在战争法和警察法之间划定清晰的界限。应对劫机事件属于警察的职责范围,而击落飞机属于军事性质的防卫行动。

(二)生命权与人类尊严

德国基本法第2条第2款第1句规定:“任何人都有生命权。”基本法第1条第1款规定:“人类尊严不可侵犯。尊重和保护人类尊严是国家责任。”但是,根据《法案》第14条第3款,在击落被劫持飞机时会杀死飞机上的无辜人员,这违反了基本法第2条第2款第1句关于生命权的规定,也违反了基本法第1条第1款关于确保人的尊严的规定。

机上人员不仅仅是袭击犯罪的行为对象,在国家根据第14条第3款的规定采取保护社会其他人的行动时,他们同时也成了国家的行动对象。这种做法忽视了机上人员的人格尊严和不可让渡的生命权利,是将他们作为拯救他人的手段了。他们不仅被作为行为对象看待,同时也被剥夺了基本人权。一旦国家可以单方面地处置机上人员的生命,那么,这些本身是受害人、也是需要国家保护的人,他们作为人的基本价值就被否定了。而且,我们不能期待国家总是按照第14条第3款规定的限定条件行事,在劫机事件发生时,我们不能期待国家总是对事件的实际情况具有完全的认识,并且总是对此作出正确的判断。

对于保障人的尊严这一基本人权来说,授权国家可以杀死处于绝境的人是不可想象的,这意味着个人在作为乘客或者机组人员登机的时候,就被假定作出了一旦发生航空袭击就允许击落飞机、也就是杀死他自己的同意。而且,即便对于可能受影响的人数作出衡量,也不能改变杀死身处绝境的无辜个人是对于这些人的人权的侵犯这一事实。人的生命和人格尊严享有同等的宪法保护,将机上人员视为武器的一部分因此必须被作为行动对象看待的观点,从用语上掩盖了不再将犯罪的被害人当做人来看待的本质,认为个人在国家生死存亡时应为了整体利益而舍弃个人生命的观点也不能改变这一基本人权,因为航空袭击并非是以消灭国家存在为目的的犯罪,国家不能利用这一点来利用个人进行防卫。同样,国家也不能引用保障社会其他人的安全的义务来作为第14条第3款的正当化根据,因为国家不能通过牺牲被犯罪行为作为武器来滥用的那些人的生命来保护社会其他人,国家的行为必须与宪法保持一致。

(三)可以击落飞机的情形

当然,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例外地承认《法案》第14条第3款在特定情形下有效:在针对无人机或者机上人员全部都是利用飞机作为夺取地面人员生命的武器的袭击者时,国家可以直接根据第14条第3款采取武力对抗。袭击者是自己决定实施的行为的主体,应为自己实施的行为负责。这种情况也符合比例原则,第14条第3款的目的是拯救人的生命,这一目的允许国家对犯罪人的基本人权实施严重的侵犯,犯罪人的行为引起了国家干预的必要性,国家对犯罪人的基本人权侵犯的严重性也因犯罪人的行为而受到缩小评价,犯罪人可以通过放弃实施犯罪计划从而避免国家的侵害。

三、生命权与安全之间的平衡

通过德国关于《法案》第14条第3款的争议,我们可以看到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试图平衡人的生命权与安全保障之间的关系:一方面,维持尊重和保护人的生命权的价值立场;另一方面,为了维护安全而否定恐怖主义袭击者或者犯罪分子的生命权。正如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判决所表明的,是否可以击落被劫持的飞机应区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被劫持的飞机上只有恐怖主义袭击者或者犯罪分子,这时可以将其击落。恐怖主义袭击者或者犯罪分子因为实施威胁他人生命的犯罪行为,从而丧失了国家对自己的生命权的保护。国家针对恐怖主义袭击者或者犯罪分子采取的击落行动属于对犯罪行为的正当防卫或者反击,不负包括刑法上的故意杀人罪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二,被劫持的飞机上除了犯罪分子还有其他无辜人员,这时不可以将其击落。机上的无辜人员处于被害人地位,丧失了对于自己生命的自决权,他们的生命权必须得到宪法的保护。人的生命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任何人不得剥夺其生命的权利。

有支持任一情况下都可以击落飞机的观点认为,即便不将飞机击落,机上的无辜人员也会因为撞击而死亡,将飞机击落只是使机上人员的生命周期相对缩短了而已,并没有剥夺其生命权,因而不属于故意杀人。这种观点将机上的无辜人员自飞机被劫持之时起视为“死人”,不具有合理性。而且,飞机撞击并不是必然发生的事实,在撞击之前,劫机事件被制止或者犯罪分子被机上人员制服的案例并非没有,因此,在第二种情况下不得将飞机击落。

从刑法上看,这两种情形的区分也具有合理性。在飞机上只有犯罪分子的场合,将飞机击落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排除了行为的违法性;在飞机上有无辜人员的场合,将飞机击落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也不符合紧急避险,不能排除行为的违法性。可以说,刑法上的排除违法性事由为人的生命权与安全保障的平衡提供了一个支点,也使得这二者之间的平衡成为一种可能。而且,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判决明确表明:在任何情况下,多数人的安全都至少不具有比个人的权利更高的宪法地位。因此,在个人的生命权与安全保障的平衡上,法院实际上是赋予了个人权利更高的地位。

四、超法规的免责事由

刑法上除了排除违法性事由之外,还有免责事由(符合构成要件且违法,但是不处罚)。撇开应将人作为目的、而不是手段不谈,虽然从基本人权上看,人的生命不能进行数量上的比较衡量,不能为了拯救多数人的生命牺牲少数人的生命。但是,出于功利主义的考虑,以牺牲飞机上特定的少数人的生命来换取地面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的行为,是否可以在刑法上全部或者部分地免责呢?

生命安全规定篇8

大家好!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请牢记“安全为天、生命至尊”。

朋友,当您每天上下班 的时候,您的心中是否惦记着安全呢?当您即将坐在人力车上奔往工作面的时候,您是否想到了今天我要安全生产呢?当您在工作岗位上违章的一刹那,您是否会想 到因为我的一个小小的、小小的违章,会导致事故的发生而使自己或者工友的生命受到伤害呢?如果,您还没有,那请让我提醒您,时刻牢记“安全为天,生命至 尊”。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每一个人都想笑语长在,每一个家庭都愿幸福美满,每一个企业都愿兴旺发达,然而这一切都离不开安全,安全是企业发展的永恒主题,是我们 煤矿企业的天字号大事,更是我们矿工的生命。没有了安全就谈不上我们企业的稳定发展,没有了安全也就更谈不上我们职工的幸福生活。然而由于我们安全理念没 有深入人心,部分干群不重视安全、不讲安全、不懂安全、不要安全;由于我们少数干群安全意识淡薄,对安全工作,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违章 指挥、违章操作;由于我们的作业规程和安全规程不能在现场真正的落实等等,等等的一些原因,安全事故就象苞米花一样接二连三,一起又一起的发生,吞噬着我 们的生命,毁坏着我们的幸福。

“前车之鉴,后事之师”,安全工作永远是‘从零开始,向零进军’。曾经的苦难和屈辱,更加坚定了我们对安全工作的决心,在艰难而又曲折的道路中,我们从积 极建设企业的安全文化建设、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入手,从争做本质安全型矿工做起;我们从精细化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着手,从创建标准化区队、标准化班 组、标准化岗位做起,我们用“猛药”治“三违”,用“重锤”砸“隐患”,我们要用行动告诉大家:杜绝三违,远离事故。我们的目标是:让安全成为一种习惯, 让行为变得更安全。我们脚踏实地,我们信心百倍,因为我们心中永远有一个不变的理念“安全为天、生命至尊”。

安全伴随着家庭的稳定,社会的繁荣、发展和进步,安全是人民生存和发展最基本的条件,一个企业如果连起码的安全生产都不能保障,还谈什么效益,一个人如果 没有生命,就谈不上生活,对自己、对家人更谈得上什么生活幸福。朋友,生命对于每个人来说只有仅仅的一次,我们没有理由不珍爱自己的生命呀?难道你真的就 愿意愧对那日夜翘首盼你平安归来的老父老母?难道你真的就忍心撇下那爱你、疼你、想你的妻儿洒手西去吗?

“生命诚可贵,安全责任大”。与大自然做斗争的工友们,每天都是一个新开始,每天都是一个新的起点,为了矿井安全生产的长治久安,为了最终实现本质安全化矿井,为了自己和家人的幸福安康,让我们每天从零开始,向零进军,让我们一起牢住:安全为天,生命至尊!

安全生产演讲稿范文(二)

各位领导、各位朋友,大家好:

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关注安全、拥抱平安》。

这一组组无情的数字,不是无关疼痒的数字游戏,而是国民经济的巨大损失,更是我六万多骨肉同胞的鲜血和生命啊!它使我们每个活着的人,非凡是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清醒地熟悉到:安全问题重于泰山!

各位领导、各位朋友,无数血的事实告诫我们:安全生产问题不是简单的技术问题,而是重大的政治问题、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是关系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关系到国家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天字号”大事。在任何情况下都绝对不能放松对安全生产的治理和监督,安全生产问题要“警钟常鸣”。

首先,我们应该充分熟悉到,抓好安全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求我们党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应该是一个最起码的要求。假如我们麻痹大意,置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危于不顾,对广大老百姓的财产安全漠然视之,这必然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将会严重影响党在群众中的形象,削弱党的威信,破坏党群关系、干群关系,无疑,这不管是对各单位的具体工作,还是对我们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是极为不利的。我局充分熟悉到了这一点,局领导严格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从讲政治的高度熟悉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对职工高度负责的态度真正把安全工作当作人命关天的大事儿,放在我局工作的突出位置,集中力量来抓。

其次,我们必须认清生产与安全的关系,安全与生产是相互依存的。安全是伴随着生产而言的,生产是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生产过程中必须保证安全,不安全不能生产,人们常说的“安全促进生产,生产必须安全”也就是这个道理。

就工程施工而言,毋庸质疑,经济效益是中心,是企业全部工作的目的和归宿,但不能把经济效益与安全生产对立起来,绝对不能做为了经济效益而不顾生产安全的错事、傻事。假如我们单纯的为了追求经济效益而不顾生产的安全,肯定会发生事故,从而造成经济损失和人身伤亡,不言而喻,由于发生伤亡事故必然造成职工人心不稳,出勤难以保证,施工难以进行,这也是无法估量的损失。如此这般,就会直接影响到我单位的生存和发展。今年元月份,浙江台州的一家大企业发生火灾,初步估计经济损失高达六百多万元,使得这家公司举步维艰,几乎濒临倒闭。由此可见,安全生产是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安全就没有效益。

在当前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必须克服安全工作“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错误思想,树立“一切为安全工作让路,一切为安全工作服务”的观念,坚持“安全为天、安全至上”的理念,切实把“安全第一”的方针落到实处。

最后,安全生产事关社会的稳定。社会科学家、全国政协委员邓伟志曾说过:“民以食为天,民以安为地。这个‘安’字,在许多情况下,比‘食’还重要,吃的问题解决了,也吃得好了,但生产不安全,甚至导致生命的丧失,‘食’得再好又有什么意义呢?”

我们知道,安全离不开稳定,稳定能促进安全,稳定是搞好安全生产的基础,没有稳定的政治局面就不会有长久的安全生产。但另一方面,没有安全就不会有稳定,安全生产关系着千家万户的安危,牵动着广大职工家属的心,每一次事故的发生都会给职工家属稳定的生活秩序蒙上一层阴影,在一定时期内造成职工思想紧张和情绪波动,在一定范围内增加不稳定因素,一旦发生特大事故,除了国家经济、百姓生命安全受到威胁之外,更为严重的恐怕还是加剧了部分公众的恐怖心理,破坏了社会的安定气氛。试想,一个不能给职工安全感的单位,一个经常发生事故的单位,怎样生产?谈何效益?因此,我们要在单位的稳定中促进安全生产健康发展,在实现安全生产、长治久安中保持单位的稳定。

如何使安全生产工作在科学、规范、理性的轨道上平稳运行,是我局领导长期关注的问题也是当今社会最紧迫的课题。今天的隐患就是明天的事故,各类事故隐患是引发事故的潜在因素,我们本着“消除一个隐患,就是消灭一起事故”的信念,认真检查,落实整改,消除隐患。当然做好安全工作不是一朝一夕之功,而要警钟常鸣,常抓不懈,我局正确处理了安全生产与发展经济、安全生产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坚持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把预防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来抓,对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问题,采取切实措施及时加以解决。此外,我们还完善了各项安全制度,加强了安全治理队伍建设,加大了安全投入,增强了对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的力度,进一步提高了全体职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安全生产关系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关系到国家事业的健康发展。安全生产只有起点,没有终点,这就注定了投身于这个战线的人们,无法停下忙碌的脚步!

安全生产演讲稿范文(三)

*电力公司已经组建五年了,回顾这过去的五年,有甜蜜、有辉煌,也有不少的伤痛:那就是一次次的安全生产事故。“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当我坐下来翻开这一期期的安全简报,大红的标题多么的醒目,每一份都是血淋淋的教训,多么触目惊心。在这些事故原因中,一次次映如我眼帘的不外乎以下一些内容:某某安全意识淡漠,严重违反《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某某安全责任心不强,麻痹大意习惯性违章;某某现场设备不熟悉,安全措施不完善等等。

从我们每一个从业人员自踏入电力行业的大门,就开始接受安全教育。“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我们牢记在心,我们是时时讲、周周学,月月喊,安全工作规程翻破了一本又一本,安全学习记录是厚厚一大叠,那为什么一出事故进行分析,结果就是“违章”。我想不会有人对安全工作规程、技术操作规程、企业纪律章程有任何怀疑,这些都是鲜血教训的经验凝结,每个人都对这些耳熟能详,它是每一个从业人员的三件法宝,但为什么最终却不能落实到行动上?从业人员无所适从,究其原因就是抱着及格就行的思想,怀着侥幸心理,心里头少了安全生产这根弦。

有资料显示,在有认为责任的事故中,90%以上的是责任人心存侥幸,安全措施未做到位而造成的。的确,在企业的安全生产实践中正是一些人有了“及格就行”的思想,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轻则设备受损,重则人身伤亡,如果每个安全责任人能够树立“只有满分”的思想,100%严格按安规办事;检查到位,不漏过一个细节;措施到位,不漏过一个疑点,许许多多的事故都是可以避免的。

安全工作只有满分,没有及格。比如说一个工程的十项措施我们做了八项,我们不能说安全工作及格了,往往剩下的两项措施就有可能是我们安全工作的隐患,就是发生事故的原因。“一个小小的错误、一点小小的疏忽对于我们电力从业人员来说都是致命的。也许有人会说安全生产只有满分,没有及格,那我们一年一度的安规考试恐怕没有几个人能得满分。我想在安规考试时做错一道题应该不会出什么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国家财产的损失的。不错,我们在考试中发现自己的不足,通过学习弥补自己的不足,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在现实工作中才不会犯同样的错误,才能拿到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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