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档案管理办法(精选8篇)

时间:2023-08-07

二级档案管理办法篇1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精神,进一步增强档案立法工作的计划性、科学性和统一性,指导和规范档案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制订、修订工作,为依法行政、依法治档提供制度保障,提升档案工作法治化管理水平。

二、构建国家档案法规体系的原则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为核心,以现行档案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基础,加快立法进度,提高立法质量,逐步完善符合我国国情并适应档案事业发展需要的科学、缜密、配套的国家档案法规体系。

三、国家档案法规体系的构成

(一)层次

国家档案法规体系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为核心,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若干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所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的统一体。分为以下四个层次:

第一层次:档案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刑法、民法等基本法律及其他专门法律中涉及到档案的内容或条款。

第二层次:档案行政法规、党内法规和军事法规。

档案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并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予以公布。

档案党内法规由中国共产党中央机关。

档案军事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并予以公布。

第三层次:地方性档案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并由大会主席团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公告予以公布。

第四层次:档案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档案规章和地方政府档案规章。前者由国家档案局依据法定权限制定或国家档案局与国务院其他专业主管机关或部门联合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后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据法定权限制定,并由省长或者自治区主席或者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二)效力

在国家档案法规体系构成中,档案法律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他任何档案行政法规、地方性档案法规和规章不得与之相抵触;地方性档案法规和档案规章不得与档案行政法规相抵触;国务院部门档案规章与地方政府档案规章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档案党内法规和档案军事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发挥效力,对某方面工作有规范和指导作用。

(三)具体项目

1、档案法律(共1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待修订)

2、档案行政法规、党内法规、军事法规

(共7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待修订)

(2)《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待修订)

(3)《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待修订)

(4)《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待修订)

(5)《中国人民档案条例》

(6)《国家档案馆条例》(待制定)

(7)《电子档案管理条例》(待制定)

3、地方性档案法规

具体立法项目由享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视需要自行决定。

4、国务院部门档案规章(共52项)

(1)《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待修订)

(2)《档案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3)《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4)《档案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待制定)

(5)《档案馆工作通则》(待修订)

(6)《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待修订)

(7)《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待修订)

(8)《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待修订)

(9)《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待修订)

(10)《档案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11)《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12)《档案鉴定办法》(待制定)

(13)《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14)《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期刊、书籍及音像制品管理暂行办法》(待修订)

(15)《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

(16)《重大活动和重大事件档案管理办法》(待制定)

(17)《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

(待修订)

(18)《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待修订)

(19)《外商投资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20)《A计档案管理办法》待修订)

(21)《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

(22)《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待修订)

(23)《城建档案利用管理暂行规定》(待制定)

(24)《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25)《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26)《开发区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待修订)

(27)《开发利用科学技术档案信息资源暂行办法》

(28)《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所创经济效益计算方法的规定(试行)》

(29)《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30)《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

(31)《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待修订)

(32)《艺术档案管理办法》

(33)《电影艺术档案管理规定》

(34)《乡镇档案工作试行办法》

(35)《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36)《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

(37)《标准档案管理办法》

(38)《审计机关审计档案工作准则》

(39)《统计档案管理办法》(待制定)

(40)《民间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41)《劳动保障档案管理办法》

(待制定)

(42)《低保档案管理办法》(待制定)

(43)《医保档案管理办法》(待制定)

(44)《土地征用拆迁档案管理办法》(待制定)

(45)《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办法》(待制定)

(46)《银行档案管理办法》(待制定)

(47)《海洋行政执法档案管理规定》(待制定)

(48)《民航档案管理力、法》特制定)

(49)《学籍档案管理办法》(待制定)

(50)《就业培训档案管理办法》(待制定)

(51)《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办法》(待制定)

(52)《事项档案管理办法》(待制定)

5、地方政府档案规章

具体立法项目由享有规章制定权的地方人民政府视需要自行决定。

四、国家档案法规体系的实施措施

(一)各相关档案部门要高度重视立法的民主性、科学性、权威性和严肃性,切实加强对档案立法工作的领导,把这

项工作作为一件重要的事情来抓,列入工作计划和议事日程。

(二)根据档案事业的发展需要,制订“十二五”档案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体现急需先立、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的原则,明确每项立法的启动时间、完成时限、参与单位、责任人及相关工作任务,做到立法项目“任务、时间、组织、责任”四落实,为如期形成国家档案法规体系提供保障。

(三)注意立改废相结合,定期进行档案法规、规章清理工作,对失效的或应废止的要明文废止,需要修订的列入计划及时进行修订。

附件:需要修订、制定、调研论证以及需要由规范性文件上升为法规、规章的档案立法项目

需要修订制定、调研论证以及需要由规范性文件上升为法规、规章的档案立法项目

一、需修订的档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部门档案规章

(一)档案法律(共1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二)档案行政法规、党内法规(共4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2、《机关档案工作条例》

3、《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4、《干部档案工作条例》

(三)国务院部门档案规章(共13项)

1、《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

2、《档案馆工作通则》

3、《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

4、《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

5、《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

6、《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

7、《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期刊、书籍及音像制品管理暂行办法》

8、《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

9、《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

10、《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11、《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12、《开发区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13、《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二、需制定的档案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档案规章

(一)档案行政法规(共2项)

1、《国家档案馆条例》

2、《电子档案管理条例》

(二)国务院部门档案规章(共17项)

1、《档案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2、《档案鉴定办法》

3、《重大活动和重大事件档案管理办法》

4、《城建档案利用管理暂行规定》

5、《统计档案管理办法》

6、《劳动保障档案管理办法》

7、《低保档案管理办法》

8、《医保档案管理办法》

9、《土地征用拆迁档案管理办法》

10、《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办法》

11、《银行档案管理办法》

12、《海洋行政执法档案管理规定》

13、《民航档案管理办法》

14、《学籍档案管理办法》

15、《就业培训档案管理办法》

16、《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办法》

17、《事项档案管理办法》

三、需调研论证的国务院部门档案规章(共4项)

1、《社会救助档案管理办法》

2、《慈善捐助档案管理办法》

3、《损毁档案的赔偿办法》

4、《档案工作人员劳保待遇的有关规定》

四、需上升为法规、规章的档案规范性文件(共16项)

1、《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待修订)

2、《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待修订)

3、《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

4、《公安档案管理规定》

5、《医药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6、《地名档案管理办法》(待修订)

7、《林业重点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8、《海洋档案管理规定》(待修订)

9、《南极考察档案资料管理规定》(待修订)

10、《测绘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定》(待修订)

11、《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12、《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档案管理办法》(待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公文归档范围的规定》(待修订)

14、《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二级档案管理办法篇2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食药监发〔2017 〕35 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档案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规定,结合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管理实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档案局制定了《四川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档案局

2017年3月23日

四川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维护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真实、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充分发挥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规范、引导、督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是指四川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机构在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能(包括行政许可、注册审批、质量检测、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是记录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重要载体,贯穿食品药品研发生产、经营和监管工作全过程,是国家档案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市(州)、县(区、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为维护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提供保障。

第六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的统一管理,接受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的规范化管理工作,将其纳入本单位领导议事日程,落实分管领导,定期研究和及时解决档案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在人员配备、经费开支、库房建设等方面给予保证,确保档案管理工作需要。

第八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设立综合档案室,作为本单位档案管理工作的职能机构;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和标准;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配备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利用等工作。

第九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履行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职能,确保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整理规范、保管安全、利用便捷。

第三章 档案归档与整理

第十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按照谁监管、谁建档 的原则,将在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能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载体的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确保归档材料的完整、准确、系统。

各业务经办部门和人员均应按照规定,将有关业务档案收集齐全、规范整理后移交本单位综合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形成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包括:

(1)行政许可文件材料;

(2)审评检查文件材料;

(3)监督检查文件材料;

(4)违法行为查处文件材料;

(5)其他材料。具体归档范围见《四川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与档案保管期限表》(附件1)。

第十二条 归档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文件材料应为原件,并做到格式规范、字迹工整、图文清晰、材料齐全、手续完备。载体材料和书写材料应当符合耐久性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

第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形成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归入专业档案,档案分类应按照业务经办的规律和特点,以方便归档整理和检索利用为原则进行分类整理。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应按卷整理,执行《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 97052008 )标准,采用软卷皮装订并装盒或硬卷皮装订的方式。业务档案软卷皮封面(附录1)、卷内文件目录(附录2)、卷盒脊背(附录3)、硬卷皮封面(附录4)、硬卷皮脊背(附录5)、备考表(附录6)应使用统一式样,采用计算机打印或使用钢笔(碳素、蓝黑墨水)、签字笔或毛笔书写,字迹应工整、清晰。

使用软卷皮组卷,其案卷各部分按下列顺序排列:软卷皮封面卷内文件目录文件材料备考表封底,按案卷号依序排列装入档案盒保存。

使用硬卷皮组卷,其案卷各部分的排列顺序为:案卷封面 卷内文件目录文件材料备考表封底。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中涉及非专业性、成套性材料可纳入文书档案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0 年、10年。各种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的具体保管期限按照《四川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与档案保管期限表》执行。整理完成的案卷质量应符合《文书档案案卷格式》的相关要求。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自形成之日的次年1 月1 日开始计算。

第十五条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形成的电子文件是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电子文件的管理,并按要求做好收集归档工作。电子文件整理应符合《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 )等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强档案管理现代化建设,把数字档案室建设纳入本单位信息化建设统一规划,同步实施。

第四章 档案保管与利用

第十七条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应当由各单位综合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各业务处(科、股)室应当在每年6 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形成的业务档案按要求规范整理后,移交综合档案室统一保管。移交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移交清册对档案进行清点、核对,并对需要说明的事项编写归档说明。移交清册一式两份,双方责任人签字后各保留一份。

第十八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配备档案专用库房、档案查阅室和档案工作人员办公室。档案库房应符合档案管理基本要求,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虫、防高温、防光、防尘、防鼠等功能,配备空调机、除湿机等符合档案保管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

第十九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对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安全检查和清点,并作好相应记录。

第二十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的利用权限做出明确规定,建立档案借出、查阅登记簿,健全借阅登记、审批手续,做好利用效果反馈情况记录。

第二十一条 查阅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时须填写利用审批表,办理查阅手续。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原件一般不得借出档案室,办案、审计等特殊情况须经严格审批同意、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借出,并须在3 个工作日内归还。确需延期借阅的,须办理续借手续。

第二十二条 档案利用者对所借阅、复制的档案负有安全、保密责任,不得遗失、污损,严禁涂改、抽换、圈划、批注、污染和损毁档案,严禁转借或将档案擅自带出单位。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档案的查阅利用,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档案移交、鉴定与销毁

第二十三条 纳入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应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移交。

第二十四条 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进行鉴定。

鉴定工作应当由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档案管理人员及有关业务部门人员组成鉴定小组共同进行。鉴定工作结束后,提出鉴定意见,对仍需继续保存的档案应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已满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登记造册,填写销毁清册,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私自销毁任何档案。

销毁档案时,应当派两人以上监督销毁档案。监销人、销毁经办人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名,并注明销毁的方式和时间。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第二十五条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管理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清点档案,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六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相关规定,对在业务档案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于违反档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发生损毁、丢失或擅自提供、抄录、涂改、仿造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等行为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二级档案管理办法篇3

1、档案馆整体搬迁。安全搬运馆藏档案9万多卷、资料1、9万多册;

(二)爱教基地对外开放。通过历时1年的筹备,市档案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在新馆址布展完成,2015年6月正式对外开放,展示陈列面积162平方米,展示图片200幅,实物档案资料82件,文字说明4千余字,参观人数3278人。

2、接收档案15490卷、249273件,接收资料121册,接收档案检索目录电子数据33、7万条。其中接收撤销单位文书档案14290件,业务档案376盒,工资档案112卷,接收社会保险和工伤保险档案、会计档案共计1208盒、18434件,接收重大活动形成的档案11161件。完成馆藏档案文件级著录5万条。

3、接待查阅利用者3500人次,利用档案35745卷次。为领导决策、工作查考、编史修志、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各界群众提供了多层次全方位的档案服务。编写《__市档案局党史工作大事记》(2012-2014年)、《2015年__市档案年鉴》、《__市档案工作概要》。

4、开展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对40个乡镇、机关、事业单位贯彻执行档案法律法规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场填发整改通知书3份。

5、开展普法学习宣传活动。认真贯彻执行《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开展“6、9”国际档案日和“12、4”宪法宣传日活动,重点宣传贯彻《档案法》、《保密法》、《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档案法律法规,在市区中心地段举办“__档案事业发展掠影”展览,参观人数2500余人次,发放宣传资料3200余册;太平镇第二小学校五、六年级学生258多人,参观了档案馆对外服务大厅和新布展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市委党校2015年优秀青年干部人才递进培训班,将实践课堂搬到__市档案馆,并选派8名党校优秀学员在查档高峰,协助服务档案利用的群众,开展了一次“触摸历史、热爱家乡、展望未来”的实践活动。

积极征订党报刊和业务期刊,上报档案信息31条,被采用20条,发表新闻、简讯19篇,撰写调研文章9篇。

6、加强业务指导。指导完成上年度档案归档工作,对80个单位的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情况开展了复查验收,对26个重大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进行了业务指导和管理登记。开展档案鉴定工作,销毁超过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1404册。

指导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建成全市首个数字化档案室,档案全文数字化扫描2、3万份,使用《四川省电子文档管理系统V3、1》进行了文件级著录及相应的数据处理和连接。

7、开展扶贫帮扶工作。成立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组成驻村工作队,向白沙镇牟家坝村选派了第一书记,为村上修桥捐款0、5万元、水泥20吨,为村级活动室捐赠价值2、6万元的办公桌椅、文件柜、档案柜、电脑等设备,为困难群众送温暖0、9万元。

(二)“十二五”期间工作总结

1、通过省二级综合档案馆复查验收。2011年市综合档案馆以90、6分通过四川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复查验收。

2、馆藏内容不断丰富。“十二五”期间,制定了《__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共接收档案15575卷、84276件,接收资料601册,完成馆藏档案著录5万条。馆藏档案达到102204卷、116321件,馆藏资料18290册。

3、档案馆迁建项目竣工并投入使用。完成了档案馆整体搬迁工作,安全搬运馆藏档案9万多卷、资料1、9万多册。

档案馆迁建项目总投资1285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资金865万元,建筑面积4555平方米,2014年6月竣工,2015年1月正式投入使用。

4、完善了档案工作管理规范。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的

通知精神,印发了《关于加强农村股份合作制工作档案管理的通知》、《关于向市档案馆移交省部级以上荣誉档案和公务礼品档案的通知》、《__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关于做好全市工业园区档案工作的通知》,转发了《关于印发<四川省留守学生(儿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了《__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全市创建规范化档案室224个,其中省一级5个,省二级115个,省三级104个。全市使用《电子文档管理系统》管理档案的单位143个。官渡镇、青花镇、梨树乡、皮窝乡被四川省档案局授予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乡镇。5、开展档案利用服务。“十二五”期间共接待查阅利用者8015人次,利用档案72508卷次。为领导决策、工作查考、编史修志、维护稳定和服务民生等提供了多层次全方位的档案服务。编写《__市档案局党史工作大事记》(2008-2011年)6千字,《__市档案年鉴》

6、规范抢救重点档案。抢救民国__县政府联合全宗档案2405卷,裱糊、修复破损档案46800页。

7、开展档案业务培训。培训乡镇、市级部门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570人次,对全市15家国有企业分管领导和档案人员共30人举行专门培训,解读国家档案局10号令,审批了8家国有企业的《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

8、认真开展执法检查。对全市132个市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乡镇以及41个重点建设项目进行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对34个重大建设项目档案进行指导和登记。

9、强化依法治国、依法治市、依法治档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宪法》、《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积极开展“6、9”国际档案日和“12、4”法制宣传日活动,创新开展会前学法活动。积极征订党报党刊和业务期刊,广泛宣传法律理念,严格依法行政,编写档案工作信息115条,被上级业务部门采用59条,新闻、简讯被中省地期刊和网站采用99条,撰写调研文章19篇。开通__市档案局(馆)网站,网址:/。市档案局被四川省档案学会表彰为《四川档案》宣传工作优秀单位,一名同志被四川省档案局表彰为全省档案宣传工作先进个人。

(一)2016年工作要点

1、加强档案法制宣传,开展“6、9”国际档案日和“12、4”宪法日宣传活动。

2、加强重点档案保护性抢救,抢救民国__县政府全宗档案100卷。

3、加强档案库房安全管理,接收民生档案2000卷,完成馆藏档案文件级著录5万条。

4、加强档案业务指导,开展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的创建和复查工作,检查指导重大建设档案管理及登记,对30个单位开展档案行政执法检查。

5、举办市级部门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班。

(二)“十三五”工作规划

1、搭建档案数字化平台,完成馆藏档案全文数字化20万幅。

2、加强重点档案保护性抢救,抢救民国__县政府全宗档案500卷。

3、加强档案资源建设,接收应进馆档案2万卷,接收资料1500册。

4、加强档案利用建设,为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提供档案服务;抓好档案编研工作,开发档案文化产品公开出版20万字。

二级档案管理办法篇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档案移交工作,确保档案的顺利交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档案移交,是特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与当地国家综合楼馆之间定期的档案交接。

第三条档案移交依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市级单位和省属单位(除国家、省有明文规定外)的档案须向市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县(区)、乡(镇)单位的档案须向当地县(区)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二章移交范围

第四条各行政区划辖区仙的下列单位所形成的档案,凡年满10年、保管期限为永久与长期的,均属移交范围:

一、市级地方党委、纪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和群众团体等机构及其工作部门、直属临时性单位;

二、市人民政府及直属工作部门和派出单位;

三、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隶属的独立分管某方面工作或从事某项事业的行政管理机关和事业单位;

四、市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管辖的国营企业;

五、属于地方和上级主管部门双重领导或虽由上级主管部门垂直领导但省级部门未设专门档案馆的单位;

六、撤销单位和国家破产企业;

七、有代表性的集体所有制单位、民营企业;

八、市级国家综合档案所有制单位、民营企业;

第五条所移交的档案门类必须齐全完整,即应包括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专门档案、业务档案、会计档案、声像档案等,以维护档案全宗的完整性。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擅自扩大或缩小档案的移交范围和延长或缩短移交时限。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移交的,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可适当提前或延期移交。

第七条国家、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明文规定暂不移交或暂缓移交的特殊档案,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检索工具及参考资料必须按规定随档案一并移交。一般随档案移交的为全宗卷、专题资料、基础数据汇集、行业报刊和案卷目录、全引目录及其软盘。

第三章准备工作

第九条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组织应加强对档案移交工作的领导,纳入领导议事日程,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档案移交的前期准备工作,以确保档案及时、安全移交。

第十条所移交的档案案卷质量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归档文件顺齐全完整;

二、分类组卷要符合规定原则,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便于查找和利用;

三、保管期限划分准确;

四、卷内文件排列科学系统;

五、题名能全面概括案卷内容,文字简练通顺;

六、档号编制符合《档号编制规则》;

七、使用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或监制的规范装具;

八、装订整齐美观,卷内文件无金属物。

第十一条档案移交前均需经过严格的消毒杀虫处理,并提供相关证明。无消毒杀虫条件的单位,可委托当地国家综合档案代为处理。

第四章交接程序

第十二条档案移交前须向当地国家综合档案馆提交移交清册,详细填具档案的门类及数量。

第十三条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要组织专门人员,对所移交档案的案卷质量和消杀虫情况进行检查,符合要求方能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档案移交时应按国家标准填写《档案交接文据》,经交接双方核实后,由双方现任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领导人或由能承担责任的单位内的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第十五条移交的档案在运送过程中,移交单位应有专人押送,运输路线和时间须保密,以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六条档案按时移交并符合要求的单位及相关人员,将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通报表彰;对于在档案移交工作中作出突出成就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将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凡不按期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或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讼又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确定县(区)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档案的具体范围和内容,报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执行。

二级档案管理办法篇5

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在第一章总则部分增加了“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永久保管档案分一、二、三级管理,分级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局制定”的规定,同时又在第三章档案管理中增加了关于根据档案的不同等级,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和管理的规定。这些规定对传统的管理和保护手段产生巨大的影响,为各级国家档案馆优化馆藏档案带来了有利的保障,同时也对档案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贯彻《实施办法》的客观要求

修改后的《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永久保管档案分一、二、三级管理,这是首次将档案分级管理制度写进了档案行政法规,用法规的形式予以规定。在 2001 年国家档案局的全国档案事业发展“十五”计划中,提出要制订《国家档案馆馆藏永久保管档案分级标准与管理办法》。可见对永久保管档案的分级管理已经被提上了日程,成为今后档案管理的主要工作内容之一。相对于原先只是确定文件的取舍、档案的存毁及档案的保管期限,对永久保管档案的分级管理无疑是强化档案管理的一项新举措。同时,各个时期的档案文献遗产作为永久保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分级管理和保护也是新《实施办法》提出的新要求和新契机。总的来说,档案文献遗产的保o工作分为“防”和“治”两个方面,即通过合理的保管方式、有效的环境控制预防病害的发生,延长档案寿命;如果由于各种原因引发破损和病害,就应及时采取抢救措施,尽量恢复档案原貌。《实施办法》中提出的分级管理对档案保护的“防”有重要意义。档案分级管理的同时就意味着对价值量不同、重要程度各异的馆藏档案文献遗产采取不同的预防性保护措施。2001 年全国档案局馆长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在副省级市以上档案馆尝试建立档案特藏室”就是对其的具体佐证。然而,笔者认为在通过价值分级来有效预防档案文献遗产病害发生的同时,可效仿图书部门的相关举措对已经损坏的档案文献遗产制定相应的损坏等级,根据不同的损坏程度来制订相应的抢救方案,合理安排修复力量,为档案文献遗产的个性化抢救性保护奠定基础。因此,通过合理的价值等级标准和损坏等级标准对档案文献遗产进行等级划分,对不同等级的档案文献遗产进行侧重不同的保管与保护将成为今后档案文献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保护的角度讲,档案文献遗产分级保护模型的构建不仅是贯彻新《实施办法》的客观要求,模型中的损坏等级划分也是对新《实施办法》中等级划分的丰富。

二、合理使用和配置有限保护资源的需要

作为一个历史文明古国,我国档案文献遗产尤为丰富,仅各级档案馆保存的馆藏历史档案就有 3300 万卷(件)之多。但目前我国能用于档案文献遗产保护的资源较为有限,这就直接制约着档案馆库建设、人员引进、新技术使用和设备购置等相关保护工作的投资。因而,存世档案文献遗产的数量和相关投资的矛盾尤为突出。在现有资源难以满足所有档案文献遗产保护要求的情况下,保护工作中往往平均分配有限经费,缺乏相应的侧重点,进而相对减弱了对重点档案的保护力度,使得一些急需保护的档案文献遗产得不到及时的抢救,这显然不是明智之举。

为逐步解决现有保护中的主要问题――数量众多的档案文献遗产和较为有限的保护资源之间的矛盾,更加合理的使用和配制有限的保护资源,从档案文献遗产的制成材料和信息两方面对其进行分级势在必行。制订科学的损坏等级对档案文献遗产制成材料的保存状况进行分级,进而确定抢救中的优先顺序和操作方案;同时,制订合理的信息等级对档案文献遗产信息的重要和稀缺程度进行分级,从而对信息珍贵程度不同的档案文献遗产实施不同的预防性保护措施。因此,通过档案文献遗产分级保护模型的构建,可对其中损坏严重和信息稀缺的档案文献遗产优先采取保护措施,如有需要进而实施有针对性的抢救和保护策略,最终使档案文献遗产保护工作更加有所侧重、有的放矢,提高有限保护资源的使用效率和效果。

三、濒危档案文献遗产保护策略的理论基础

二级档案管理办法篇6

第一条为加强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开发利用环境保护档案信息资源,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境保护档案是指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在环境保护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环境保护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各级环保部门应当把环境保护档案工作纳入本部门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保障档案业务经费。

第四条

环境保护档案库(室)的建设和环境保护档案管理所需仪器、设备及装具的购置经费,按有关规定从相应的资金渠道解决,不足部分在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的百分之二十部分中列支。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不同门类和不同载体的环境保护档案的综合管理,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保证环境保护档案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各级环保部门应当采用先进技术,逐步实现环境保护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环境保护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下进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档案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环境保护档案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在业务上受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第七条

省辖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环保档案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档案工作人员;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综合档案室,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档案工作人员;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直属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环保档案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档案工作人员。

第八条环保部门的档案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档案工作的管理制度;

(二)对所在部门内各职能机构的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进行指导,并集中管理所在部门的全部档案;

(三)对所在部门的下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并组织环境保护档案的业务培训;

(四)组织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做好档案利用的服务工作;

(五)参加重要科研成果验收,工程竣工和设备仪器开箱的文件材料验收工作。

第三章档案工作人员及其职责

第九条

档案工作人员(包括以做档案工作为主的兼职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党和国家和各项法规、制度。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热爱档案事业,刻苦钻研业务,并具有较高的科学文化和专业知识。

第十条档案工作人员的职务或职称的评定和晋升、业务能力的考核,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执行,并享有专业人员的同等待遇。

各级环保部门应当保持档案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一条档案工作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及有关制度;

(二)监督、指导和协助文书立卷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做好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

(三)检查、验收科技项目或者上报评奖成果的档案是否完整、准确、系统;

(四)负责本单位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和统计工作,熟悉所保管的档案情况;

(五)开展档案的开发利用工作,迅速准确地查调档案;

(六)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不得造成档案的损毁、丢失、泄密;不得擅自提供、复制档案,确保环境保护档案的机密与安全。

第四章文件材料的形成与归档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由文件材料的经办

部门和经办人员负责。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档案工作实行“四同步”管理,即:下达环境保护任务与提出环境保护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要求同步;检查环境保护工作进度与检查环境保护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同步;鉴定、验收环境保护科技成果与鉴定、验收环境保护科技文件材料的立卷和归档同步;上报登记和评审奖励环境保护科技成果与档案管理机构出具证明材料同步。

第十四条

在职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定期由文书部门或者经办部门整理、立卷,并移交档案管理机构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十五条

承担环保部门的科研项目或者工程任务的单位,在申请科研项目或者工程任务验收时,必须由本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对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进行检查,并出具合格证明。

承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重要工程任务的单位,在申请工程验收前,必须通知下达工程任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档案管理机构对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进行检查验收。

科研项目或者工程任务的档案未经验收或者经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对该项科研项目或者工程任务不能进行鉴定、验收。

第十六条文件材料的归档应在以下时间内完成:

(一)文书档案应由经办单位或者经办人员在次年6月底以前移交档案管理机构;

(二)环境保护科研或者工程建设档案,应由下达科研项目或者工程任务的环保部门督促承担单位在成果鉴定或者工程验收后两个月内移交档案管理机构归档,周期过长的可以按形成阶段分期归档;

(三)重要的工作会议、专业性技术会议和学术会议的文件材料,应由会议组织单位在会议结束后一个月内整理、立卷,并移交档案管理机构;

(四)带有密级的环境保护文件材料,应由经办单位随时形成随时归档。

第五章档案的管理

第十七条环境保护档案的著录分类标引,依照《中国档案分类法环境保护档案分类表

》、《环境保护档案著录细则》进行。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凡在工作查考、经验总结、科学研究等方面具有长远利用价值的,应永久保存;凡在较长时间内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应长期(16年至50年)保存;凡在一定时期具有利用价值的,应短期(15年以内)保存。

第十九条

环境保护档案的保存价值应定期进行鉴定。对保管期限的变动、密级调整和需要销毁的档案,必须经过专门的鉴定小组鉴定,并报本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环境保护档案鉴定小组由本部门档案、保密和有关业务部门的人员组成。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档案的销毁由档案管理机构执行,并报本部门的保密和保卫部门备案。销毁档案时,由档案、保密或者保卫部门指派两人监督销毁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档案销毁后及时调整档案柜架,并在目录及检索工具中做出相应的注明。

库存档案未经鉴定并履行批准手续的,严禁销毁。

第二十一条环保档案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档案统计制度,并按时将统计结果汇总报上

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单位撤销或变动时,应当妥善保管环境保护档案,向接收单位移交,并向

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工作人员调动时,属于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全部上交,并办理移交手续,不得擅自带走或毁弃。

第二十三条环保部门必须提供保管环境保护档案的专用库房,并指定专人管理。

档案库房必须配备防盗、防火、防潮、防污染和防虫、防鼠等安全设施,并保持适当的温度、湿度。

存放声像等特殊载体档案的装具,应当配备防磁化设施。

第二十四条环保档案管理机构应定期检查环境保护档案的保管状态,对破损或变质的

档案应及时修复。

第六章档案的利用

第二十五条环保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编制各种检索工具,积极开发环境保护档案信息资

源。

第二十六条

环保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开展档案的编研工作,并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将已有档案加工成文摘、汇编或专题史料等不同类型的参考资料,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环保部门保存的档案主要供本部门利用。

其他系统或部门的工作人员查阅档案时,需持本单位介绍信,说明利用目的和范围,并经环保部门有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二十八条

查阅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环境保护档案必须经过分管档案工作的行政领导及保密部门批准;查阅未公开的档案,必须经过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批准;摘录和复制档案,必须经过环保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九条

借用环境保护档案者应负责所借档案的安全和保密,不得擅自转借,不得折叠、剪贴或抽取、拆散档案,严禁在环境保护档案上勾画、涂抹、填注、加字、改字或以其他方式损害档案的原有状态。

借阅的档案一般不得带出档案室。

第三十条对本部门以外的工作人员利用环境保护档案,可以实行有偿服务,收费的范

围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环境保护档案的收集、整理或者开发利用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环境保护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将个人所有的重要或者珍贵的环境保护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四)执行档案法律、法规表现突出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在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可以根据档案的价值和数量,按有关规定责令赔偿损失:

(-)损毁、丢失或擅自销毁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环境保护档案;

(二)将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向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

(三)擅自提供、抄录或者公布有密级档案的;

二级档案管理办法篇7

关键词:市县;档案行政监督检查;内容;法律法规依据;依据性材料

关于档案行政监督检查概念问题,目前业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笔者相对比较认同刘子芳同志主编的《档案行政执法手册》一书的观点,即档案行政监督检查,是指档案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定职权和法律授权对档案管理行政相对人遵守档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1]根据这一观点,档案行政监督检查的主体是享有档案管理监督权(职权性)和档案法律、法规授权的档案行政管理机关,亦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均简称《档案法》)第六条所说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象(客体)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亦即《档案法》第六条所说的“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检查的内容是行政相对人遵守档案法律、法规的情况,亦即《档案法》第六条所说的“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情况。笔者结合市县两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亦即市、县区档案局)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重点围绕市县档案行政监督检查的12个方面内容的档案法律、法规依据和具体监督检查时要查看哪些依据性材料或者设施、设备等,谈点个人认识,以求教于档案界诸同志。

1 档案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情况。其档案法律、法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均简称《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之规定。这里的“依法开展”中的“法”就是指“档案法律、法规”。而“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的前提就是学习好、宣传好、贯彻落实好“档案法律、法规”。具体检查时需要查看的依据性材料主要有:①本单位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档案法律、法规的工作计划、各种会议记录(包括党组会议记录、领导班子会议记录、专题会议记录等)、工作总结等;②本单位学习档案法律、法规的学习笔记、学习心得体会、学习材料、测试卷、竞赛题等;③本单位宣传档案法律、法规的宣传传单、宣传册子、宣传图画、宣传条幅标语、宣传版面橱窗、6月9日“国际档案日”宣传活动内容等;④本单位贯彻落实档案法律、法规的情况报告、经验介绍等;⑤本单位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档案法律、法规的相关图片、声像电子制品、文字依据等。

2 领导重视档案工作、帮助解决困难与问题情况。其档案法律、法规依据同“1”。“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的关键是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重视支持档案工作,帮助解决档案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具体检查时需要查看的依据性材料主要有:①本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重视支持档案工作的依据性材料,主要包括本单位成立档案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组长的文字依据,本单位档案工作五年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总结的文字依据,本单位定期召开专题研究档案工作的会议记录或者会议纪要,本单位把档案工作列入年度考核内容的依据材料,本单位建立档案工作网络的依据材料,本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重视支持档案工作的重要批示、典型发言、重要讲话以及相关图片、声像电子制品、文字依据等;②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帮助解决档案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的依据性材料,主要包括帮助解决档案工作中遇到的人员、经费、设备等困难与问题的文字依据、购物凭证复制证明以及相关图片、声像电子制品、实物等。

3 档案工作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教育培训情况。其档案法律、法规依据是《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第六条“机关必须建立档案工作,成立相应的档案工作机构”、第八条“各机关应为档案部门配备政治上可靠、具有高中或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和一定专业知识、能够胜任工作的相应数量的干部”、第九条“档案干部要热爱档案事业,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政治思想、科学文化和档案业务水平,以保证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和第二十四条“档案保管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在离职前办好交接手续”之规定。培训教育是提高机关档案干部政治思想、科学文化和档案业务水平的重要途径。具体检查时需要查看的依据性材料主要有:①本单位档案工作机构设置情况的依据性材料,主要包括本单位档案工作领导机构(包括档案工作领导小组、档案鉴定工作领导小组等领导机构)成立及其成员调整变更的文字依据,本单位档案工作办事机构(即档案室等具体从事档案工作的机构)成立及其人员调整变更的文字依据;②本单位档案人员配备情况的依据性材料,主要包括本单位专兼职档案人员配备及其调整变更文件、新老档案人员交接工作时的交接清单及其签字等文字依据;③本单位档案人员培训教育情况的依据性材料,主要包括本单位专兼职档案人员参加业务培训、专题研讨、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等方面的结业证书、专题发言稿、学术论文以及相关图片、声像电子制品、文字依据等。

4 档案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及落实情况。其档案法律、法规依据是《档案法》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第十五条第二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保管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逐步实现保管的规范化、标准化”之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是单位档案机构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实现单位档案保管规范化、标准化的前提是建立科学的档案管理制度,关键是建立好、完善好、落实好档案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具体检查时需要查看的依据性材料主要有:①本单位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各项规章制度的依据性材料,主要包括本单位建立健全档案人员岗位责任制和档案归档、保管、保密、统计、借阅、室藏档案保管应急处置方案和计算机档案信息网络应急处置方案等工作制度的文字依据以及制度上墙情况;②本单位落实档案工作各项规章制度的依据性材料,主要包括本单位组织学习和实施档案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工作制度的文字依据以及是否有制度落实不力、室藏档案发生灾害性事故情况;③本单位应建立、健全、落实的各项档案工作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制度张贴位置是否得当等情况。

5 文件材料收集、归档整理及保管期限划分情况。其档案法律、法规依据是《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8号令)和《档案法》第十条“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件材料归档的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第十二条“机关档案部门接收的档案,应符合‘应归档的文件材料齐全、完整’、‘归档的文件材料,保持它们之间的历史联系,区分保存价值,分类整理’要求”之规定。具体检查时需要查看的依据性材料和档案实体主要有:①本单位制定的经过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定认可的本单位各种门类、各种载体的档案分类大纲、编号方案、文件材料归档与不归档范围、保管期限表等档案业务规范的依据材料;②本单位对外发文档案整理实行两套制(一套带发文底稿的按文件级进行整理;一套按不同发文字号进行整理,加封面、归档文件目录、备考表,并装订成发文汇集)情况依据材料;③本单位各门类归档文件材料齐全完整情况,可通过现场抽查单位收、发文登记本检查是否有应归档的文件没有归档的情况,同时检查收发文登记本上没有登记的党委党组会议记录、办公会议记录、民主生活会记录、目标管理责任书、主要领导述职述廉报告和各种年度统计报表及人员编制名册是否收集归档;④本单位各门类归档文件材料整理质量情况,重点检查档案整理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如文件装订排列是否存在次序颠倒(如请示在前批复在后,底稿在前印件在后等)的情况,分类是否准确,保管期限划分是否存在不准确的情况,归档章的位置和项目填写是否存在不规范的情况,是否存在没有去掉金属物、塑料物的情况,装订是否存在不规范的情况,发文处理签与底稿、收文处理签和原文是否存在没有一并整理到档案中去的情况,档案资料上是否存在使用不规范的笔迹填写的情况,是否存在没有备考表的情况,会计、科技、照片、录音、录像、电子档案的整理是否存在不符合要求的情况等;⑤本单位各种档案目录打印情况,主要检查本单位各种档案目录是否统一采用打印件,手抄件目录一般要求统一打印。

6 文书、会计、声像、科技及电子档案集中统一管理情况。其档案法律、法规依据是《档案法》第十条“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履行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的职责” 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第三条“各机关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均由本机关档案部门集中统一管理”之规定。具体检查时需要查看的依据性材料主要有:①本单位各类档案实体集中统一管理情况,主要检查本单位文书、会计、声像、科技及电子档案 ( 与纸质文件对应的电子版光盘、数码照片光盘、多媒体光盘等 ) 和其他业务档案实体是否实行集中统一管理;②本单位各类档案检索工具集中统一管理情况,主要检查本单位文书、会计、声像、科技及电子档案和其他业务档案目录和专题目录等档案检索工具是否实行集中统一管理;③本单位档案建立全宗卷情况,主要检查国家行业标准《全宗卷规范》规定的全宗卷主要内容的7个方面(即档案收集、档案整理、档案鉴定、档案保管、档案统计、档案利用、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文件材料,主要检查档案接收和征集工作的办法标准、交接文据及相关目录,文件材料分类、保管期限和归档范围的规定和档案整理工作方案,档案鉴定工作的制度、组织、方案、标准及销毁清册,档案保管工作制度、安全检查与抢救保护记录、统计分析报告,档案基础统计台账、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材料,档案利用制度、检索工具、档案开放、编研出版、展览公布、利用效果情况,以及应用现代技术管理档案情况和档案信息化与数字化工作情况等。

7 档案室“三室”和档案库房“三铁”、“十防”等设施设备配置情况。其档案法律、法规依据是《档案法》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配置必要的设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保管应当配置适宜安全保存档案的专门库房,配备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的必要设施” 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第十九条“机关的档案库房应该坚固,并力求逐步做到有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潮、防尘、防高温等设施”之规定。具体检查时需要查看的依据性设施设备主要有:①档案室“三室”情况,即是否有单独的档案库房、阅览室和办公室;②档案库房“三铁”情况,即库房档案保管是否符合“三铁”( 铁门、铁窗户、铁柜子)要求;③档案库房“十防”情况,即档案库房是否达到“十防” ( 防盗、防火、防尘、防潮、防虫、防鼠、防霉、防高低温、防光、防污染等 )要求;④档案库房设施设备配置情况,即档案库房是否配备有空调机、去湿机、灭火器、防磁柜、吸尘器、温湿度表、遮光窗帘、防霉防虫防鼠药物等设备、药物,有条件的单位还可配温湿度自动控制系统、消防监测系统、防盗监控系统等现代化档案保管设备。

8 档案装具、排架、等级划分、抢救等保管保护情况。其档案法律、法规依据是《档案法》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确保档案的安全”、《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保管应当根据档案的不同等级,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和管理”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第十九条“要定期检查档案保管状况,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应及时修补、复制或作其他技术处理”之规定。具体检查时需要查看的依据性材料和设施设备主要有:①本单位档案装具情况,主要检查档案案卷卷皮、卷盒、各种目录表格的格式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如单位自己订做要事先征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审定和认可,以确保其质量;②本单位档案排架情况,主要检查库房档案管理是否按不同门类载体和不同保管期限分别上架排放,排架顺序是否符合从左向右、自上而下等规定;③本单位档案等级划分情况,主要检查是否划分等级,是否根据不同等级采取相应保管保护措施;④本单位档案鉴定情况,主要检查是否成立单位档案鉴定工作小组,是否按规定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档案销毁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⑤本单位档案抢救情况,主要检查是否定期检查档案保管状况,是否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及时修补、复制或作其他技术处理。

9 档案检索工具、编研材料、信息开发及借阅利用情况。其档案法律、法规依据是《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第二十条“机关档案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必要的目录、卡片、索引等检索工具,编辑档案文件汇集和各种参考资料,积极主动地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为机关各项工作服务,并注意掌握档案的利用效果”和第二十一条“机关档案部门应建立档案的借阅制度,根据档案的机密程度,确定不同的利用范围,规定不同的审批手续”之规定。具体检查时需要查看的依据性材料主要有:①本单位编制的文书、会计、声像、科技及电子和其他业务档案目录和专题目录等档案检索工具(包括目录是否两套制,是否实行手工和计算机双检索等);②本单位编写和续写单位成立以来的《全宗介绍》《组织沿革》《大事记》《历次主要会议简介》《年鉴》等材料;③本单位编写单位《基础数字汇集》《发文汇集》和其他专题编研材料;④本单位档案工作人员在报纸宣传档案工作、档案杂志、获得档案科技成果奖等情况依据材料;⑤本单位档案人员熟悉室藏档案的门类和数量情况文字及其他依据;⑥本单位档案借阅利用效果登记簿、档案利用典型事例汇编和提供利用档案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情况文字及其他依据。

10 单位按规定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情况。其档案法律、法规依据是《档案法》第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省级以上机关应将永久保存的档案在本机关保存二十年左右,省辖市(州、盟)和县级以下机关应将永久、长期保存的档案在本机关保存十年左右,连同案卷目录(一式三份)和有关的检索工具、参考资料,一并向有关的档案馆移交。一个机关的全部档案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应统一向一个档案馆移交”之规定。其中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的移交期限,《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规定有差异,应遵从《档案法实施办法》之规定。具体检查时需要查看的依据性材料主要是档案移交清单或者档案交接文据(主要包括移出单位名称、接收单位名称、交接性质、档案所属年度、档案类别、档案保管期限及数量、检索参考工具及数量、档案数量合计、移出说明、接收意见、移出单位盖章及领导人与经办人签字、接收单位盖章及领导人与经办人签字等项目内容),重点检查档案移交清单或者档案交接文据项目内容填写是否准确齐全、是否存在到期而未按时移交的档案、是否存在移交档案时参考资料没有一起移交到档案馆等情况。

11 档案现代化管理技术设备配置及具体运用情况。其档案法律、法规依据是《档案法》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保管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需要的技术设备”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机关应根据需要和可能,采用先进技术设备,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之规定。具体检查时需要查看的依据性材料和设施设备主要有:①档案信息化建设列入单位电子政务建设规划并与之同步实施、同步发展情况;②配备计算机、照相机、打字机、复印机、刻录机、扫描仪、服务器和购置档案管理软件情况;③实行文档一体化管理及本单位发文的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一并归档情况;④纸质文件收文扫描转换成电子文件、网上收文下载转换成纸质文件脱机保存和实现网上实时在线存档情况;⑤档案管理联网、建立专业网站及在网上档案工作动态、公布档案业务文件、解答档案业务问题、开展档案业务指导工作情况;⑥现有室藏永久和长期档案建立案卷级目录数据库、文件级目录数据库和全文管理数据库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对室藏案卷级与文件级目录数字化处理及其所占总室藏比例多少情况和是否对档案全文进行数字化扫描处理所占室藏比例多少情况;⑦服务器上是否安装了档案管理系统、档案目录与原文是否在档案管理系统上进行了挂接、日常是否利用计算机提供查阅利用等情况;⑧本单位形成的电子档案是否进行了收集、整理和异地备份等情况。

12 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的情况。其档案法律、法规依据是《档案法》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履行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的职责”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第四条“中央和地方专业主管机关的档案部门,应根据本专业的管理体制,负责对本系统和直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之规定。具体检查时需要查看的依据性材料主要有:①本单位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性材料,主要包括本单位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笔录、通报等文字依据以及相关图片、声像电子制品等,重点检查本单位监督检查所属机构建立健全档案工作网络情况、档案工作开展所需的人财物支持情况、建立健全档案工作规章制度情况、档案工作规章制度落实情况、机构文件材料的形成和归档整理情况、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情况以及本单位组织对所属机构档案工作进行检查评比及目标管理情况,等等;②本单位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的依据性材料,主要包括本单位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进行现场指导、业务培训的文字依据以及相关图片、声像电子制品等,重点检查本单位制定本系统、本专业档案工作规划和计划并统筹安排、组织实施情况,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情况,指导所属机构档案收集、整理、鉴定、保管、保护、统计和提供利用等各项业务工作情况,组织对所属机构档案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其档案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情况,组织对所属机构档案工作进行协作交流情况,等等。

参考文献

二级档案管理办法篇8

【关键词】档案规范化管理

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四川省档案局于2005年6月制定了《四川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并在全省各机关、企业、科技事业单位、各级档案馆开展了评审认定工作。我院于2006年底通过了四川省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省二级的认定。成为荣县科技事业单位中首家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达省级标准的单位,作为基层综合医院,我们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抓好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的。

一基本情况

我院于1988年就建立了综合档案室,下设2个分室,集中保管所形成的各种门类或载体的档案,分别于1989年、1991年经四川省档案局批准我院档案工作达省三级、二级标准,2006年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达省级标准。现有库房面积234平方米,阅览室3间60平方米,办公室面积40平方米,电脑3台,共库存15种门类的档案共444647卷(件、册),每年提供利用档案2000多卷(袋)。

二抓好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的具体做法

近年来医院通过管理年活动的开展,使医院医疗业务建设和发展取得长远进步,同时也对档案的利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医院自身发展的需要和上级贯彻《档案法》力度的加强以及《四川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四川省医药卫生档案实体分类试行规则》的下达。医院决定下大力气,按照以上规定,抓好档案工作。其基本做法简要概括性为“一个提高,两个坚持,三个规范,四个到位”。

(一)一个提高。提高对档案管理重要性的认识。档案是一个单位乃至一个国家宝贵的,不可再生的精神和物质财富,是方法的汇集、经验的汇集、智慧的汇集。档案工作,档案建设是一个整体,只要各单位重视档案工作,自觉贯彻《档案法》,提高档案管理工作水平,我国的档案管理水平才能实现提高。

(二)两个坚持。

1、坚持把档案工作列入单位发展规划,档案工作与单位发展是相辅相成的,互相促进的。单位事业发展为档案工作的进步构筑更高的平台和宽松的环境,档案工作的进步又反过促进单位的建设和发展。国家综合医院评审,医院管理年活动的开展,对档案工作提出了不同层次的要求,医院需要做好档案工作。

2、坚持把档案工作纳入整体管理,在把档案工作列入发展计划的同时,应更加重视落实工作,使档案工作与各项工作在年初同时布置,年中同时检查,年末同时目标考核。

(三)三个规范。规范档案管理机构、职能分工和业务建设。

1、规范档案管理组织机构,由一名院领导分管、综合档案室组长主管档案工作,各科室负责人为档案资料员,形成了档案管理网络系统。

2、规范档案管理工作职能分工。医院建立了综合档案室,下设2个分室,配备了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专人负责档案的管理和文件材料的收集、档案整理、归档工作,监督和指导档案资料员的档案资料形成和收集工作。

3、规范档案业务建设。按照《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四川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四川省医药卫生档案实体分类试行规则》的要求,一是按照档案管理有关业务建设的要求,结合实际,加大了档案管理基础设施、装备、装具等的投入。对业务档案库房进行了扩大调整。二是重视和不断完善档案管理规章制度的建设。制定和完善了符合该院实际和档案工作人员职责、档案管理、利用、保密、鉴定、销毁、库房管理等制度。制定了《荣县人民医院档案管理办法》和分类大纲,保证了新规则在医院有效实施。三是做到档案资料的收集与科技活动、业务工作“三同时”(同时计划、同时检查、同时总结)。有效地保证了档案资料收集及时、完整。四是抓好档案日常管理。明确了各种门类和不同载体的档案资料的归档立卷时间。日常管理重点是档案库房管理,它是档案人员自觉性的管理、责任心的管理。档案工作人员恪尽职守,以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心,对档案温湿度情况,安全状况等,做到每天检查,常年不断,并天天有记录,确保了室藏档案无霉变、无虫蛀、无鼠咬等受损现象。五是搞好档案信息开发利用,档案工作根本目的是利用。我院搞好档案利用,重点放在档案作用的宣传、档案服务方式的转变和提供服务态度等方面,引导档案信息利用,使其在提高医疗技术水平,病人病历咨询等方面收到较好效果。

(四)四个到位。

1、资金投入到位。俗话说经济是基础,没有必要的资金投入,就不可能有与医院发展相辉映的档案管理水平。

2、人员到位。人员的投入以及组织起有效的运作,是搞好档案管理必不可少的,人的因素是决定性的。

3、制度到位。档案管理是一项制度的管理。自觉的管理是非常可贵的,但还不够,必须用制度管人管事管过程。

4、管理到位。管理到位就是工作落实到位。硬件投入了,人员机构到位了,制度也有了,最终靠落实。就是使用上述各要素高效结合起来,有机运转。管理重在过程,抓好过程,才能显现于一时。要重视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过程管理。

三抓好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的几大因素。

(一)领导重视是决定因素。领导重视是搞好档案工作的前提。搞好档案工作管理因素很多,组织机构、挑选人员、资金投入、规范管理等都重要,但领导重视是前提,领导认识到位了,工作重视了,办法就有了。因此,领导重视是搞好档案工作决定性因素。

(二)档案工作人员是关键因素,挑选好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特别是综合档案工作人员是搞好档案管理的关键,档案管理工作是一项细致、繁琐、单调、清苦的工作,这就要求档案工作人员,一要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敬业精神,二要有良好的基本素质,兢兢业业,无私奉献。三要淡泊名利,有良好的职业作风。四是要一丝不苟,甘于吃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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