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范例(3篇)

时间:2024-02-04

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范文

【关键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担保体系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也在逐步提升。尤其自金融危机以来,中小企业在抑制经济下滑、解决城乡就业等诸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可以说,中小企业是我省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新的经济增长点。大力发展中小企业,对促进经济发展、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增加财政收入、维护社会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大意义。发展信用担保机构、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优化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增强中小企业融资能力、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打造信用河南的重要举措。

一、河南中小企业担保行业的发展现状

2002年9月,河南省企业信用担保协会成立,宣告我省的担保行业协会正式运行。2002年12月30日,河南省中小企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经河南省政府批准成立,注册资本为2.5亿元。近年来,特别是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2006〕90号文件出台以来,我省信用担保机构取得了长足发展,现已形成了以政策性担保机构为龙头、商业性和互担保机构为两翼的省、市和部分县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2009年4月,河南筹建省担保集团,成为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再担保服务平台,承担全省中小企业集合项目融资的担保服务功能,提供包括政策性担保机构的再担保增信、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中期票据等融资担保服务。2009年12月29日,河南省中小企业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郑州成立,公司隶属于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财政厅作为国有出资人,出资3亿元整合现有各级政策性担保机构组建该公司,以搭建全省中小企业集合性融资项目和重大项目担保服务平台,提升河南省担保机构整体信用能力和水平。2010年6月30日,至此,全省各类投资担保机构突破千家,达到1002家,注册资本总额达到316.06亿元。

二、河南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力不足,出资结构和区域分布不合理

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成立要大大落后于经济发达省市;从资金规模上看,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注册资金一般较低,统计显示,截止2010年末,河南省的担保机构中,注册资金在1亿元(含)以上的有65家,仅占总量的5.6%;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含)至1亿元(不含)的有248家,占总量的21.4%。而在我省,注册资金在1亿元(含)以上的担保公司虽有65家,但多数仅是1亿元多一点点,真正在5亿元以上的凤毛麟角。资本金较低一方面使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受到限制,另一方面,也影响了其抗风险能力。从业务种类看,我省担保机构的收入来源比较单一,主要是靠担保收入,占比为82.5%,而投资收益和管理咨询两者分别为4.3%和0.9%,比例较低。收入来源过分单一,必定会影响担保机构的抗风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从出资结构上看,我省担保机构过度依赖于政府资金,未能形成以政府出资为引导,以其他资金为主体的信用担保体系。从地域分布看,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近70%位于大中城市,使广大位于县级城市的中小企业无法接受服务,担保机构的功能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

(二)担保品种贫乏,担保功能薄弱,期限集中于短期

担保品种基本上局限于流动资金,鲜有设备、技术改造之类的长期贷款担保。累计担保责任金额仅为可运用担保资金总额的2.5倍,没有起到应有的放大作用。目前我国多数担保贷款的期限一般是3个月至半年,最长不超过1年,数额不超过200万元。国际上,多数国家都对中小企业的长期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所以担保期限较长,一般都在2年以上。最长的是美国,其担保期限长达17年,担保品种也很丰富,包括创业贷款、票据贴现、科技开发贷款、设备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等。

(三)缺乏风险分散机制

一般来说,为了分散和规避风险,担保机构不是进行全额担保,而是根据贷款规模和期限进行一定比例的担保,在担保机构和银行之间分散风险。根据国际经验,担保机构承担责任的比例一般为70%-80%,其余部分由协作银行承担。而我国由于缺少明确的制度规范,再加上目前担保机构的实力过于弱小,很难得到银行的信任,许多银行都将中小企业的贷款风险转嫁给了担保机构,不少担保机构甚至被迫承担了100%的信贷风险。

(四)缺乏长期有效的资金补偿机制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资金补偿主要来源有企业自身积累、政府补偿及其他渠道募集。目前,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政策性为主并确定为非营利性组织,国家要求其收取的保费不得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50%,使担保机构的收入受到限制,担保机构自身积累有限。调查发现,政府虽然对于开办担保机构热情很高,但只能保证经营中的15%的担保机构获得稳定的补偿。再者,也正是由于国家对于担保机构的保费限制,加上担保机构经营风险很大,使得担保机构很难从其他渠道募集资金。

(五)担保机构缺乏专业人才,内部管理混乱

由于我国过去专业担保机构少,近三年担保机构的迅速扩张使得本来就稀缺的担保人才更加短缺。而且,由于我国目前尚没有建立担保从业资格准入制度和失信惩罚制度,造成了现有从业人员能力和素质偏低。不少地方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由政府官员担任,不熟悉担保业务,运作不规范。从内部管理来看,很多担保机构缺乏规范的担保保证金制度、集体审核制度、风险内控制度、运行监测制度、代偿制度和债务追偿制度等,担保过程中存在的行政指令担保、人情担保和拍脑袋担保等现象,使得担保机构信用度降低,风险加大。

三、建设河南中小企业担保体系的对策研究

(一)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收取保费较低,不以盈利为目的,其主要功能是扩大社会信用,促进经济发展,带有公共产品的性质,因此需要政府给予一定政策支持。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时间不长,发展较部分兄弟省份缓慢,政府应采取积极措施,支持该体系的发展,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加大对于担保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确保担保机构的合法权益。

2.加快发展政府财政出资控股或参股设立的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充分发挥政府财政资金在信用担保机构发展中的积极引导、增强实力、提高信用、风险补偿和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等方面的作用。

3.积极支持为信用担保机构提供信用保证服务的信用再担保机构建设。组建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集团公司,鼓励有条件的省辖市以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为依托建立区域性信用再担保机构,运用财政注入资金再融资,增强信用再担保能力,省、省辖市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要以信用再担保业务为主业,积极为县(市、区)信用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服务,以提升县(市、区)信用担保机构的信用水平,创造与金融机构合作的条件,提高全省信用担保业整体素质、风险控制水平和重大项目融资担保能力。

(二)加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随着金融业的发展,信用体系将在我们未来的生活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信用体系的建设中政府应该发挥主导作用,坚持“政府推动、统一规划、市场运作、分布实施”的原则,积极推进我省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建设。可以考虑由地方政府出面,在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配合下投资建立中小企业信息库和中小企业负责人信用档案,并与各金融机构联网,实现资源共享。在此基础上再建立贷款信用评级制度、企业法人代表资信评级制度和企业总体资信评级制度,强化企业信用观念,以信用等级确定是否贷款和担保。

(三)积极推动金融机构与信用担保机构的互利合作

鼓励金融机构与信用担保机构加强合作。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及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关系。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根据双方的风险控制能力,合理确定信用担保机构的放大倍率。对资信等级较高、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信用担保机构,金融机构应适当提高放大倍率。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加强沟通与协调,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促进中小企业信贷业务健康发展。

(四)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性组织在行业规范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对于担保这个新兴行业来说未来的发展中应该充分发挥担保业协会的作用,搭建一个连接银行、企业、担保机构的平台,并做好担保机构之间的互动和交流,切实为中小企业寻求资金途径,解决资金问题。

(五)加强信用担保行业人才培养

各级政府信用担保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业务培训,逐步建立信用担保行业从业人员的核准制度,提升从业人员专业素质,推进信用担保行业发展的专业化和规范化。

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范文篇2

关键词:中小企业;信用评级;体系建设;问题;思考

DOI:10.16640/ki.37-1222/t.2016.24.234

0引言

中小企业的信用评级是独立的信用评级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评级原则,根据收集的相关资料,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信用评级方法对中小企业信用状况进行分析评价,确定中小企业信用等级的一种管理活动。

1中小企业信用评级的特点

1.1对中小企业进行信用评级获取相关信息难度比较大

中小企业的相关信息一般来说不会对外部进行披露,信用评级机构要想取得中小企业的有关生产经营情况、会计核算信息、融资需求信息、发展战略信息等,大多数是通过征信途径获取,在公开信息平台上得到相关信用评级信息是比较困难的。

1.2中小企业生产经营不稳定

中小企业经营规模小,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弱,生产经济不稳定,企业未来实现的利润存在很多不确定的因素。信用评级机构在对中小企业进行信用评级后,应根据企业的经营发展趋势进行信用跟踪评级,及时得到中小企业的经营信息作为对企业进行新评级的修正依据。

1.3中小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信息可信度不高

中小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执行力较差,对信用评级机构提供的财务信息可能与向工商、审计和税务等部门提供的财务信息存在着不一致的现象。中小企业提供的财务数据信息失真,评级机构在对其进行信用评级过程中需要进行详细地分析,对财务信息的真伪进行鉴别,从中得到信用评级所能用到的真实信息,正确评价中小企业的信用状况,得出正确的信用等级。

1.4在信用评级中定性分析方法比重较大

中小企业内部管理水平比较差,多数企业没有建立健全企业管理内部控制体系,在管理方面没有建立起有效地制约机制,企业领导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内部管理决策等方面影响比较大。在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时除了进行定量分析外,应该考虑中小企业的责任人对企业的影响力度、个人的综合素质状况、职业道德及信用状况等因素进行定性分析,适当增加定性分析的比重,对做好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工作有很大的影响。

2中小企业信用评级体系建设

2.1中小企业信用评级体系的功能

中小企业信用评级的功能主要包括:能够及时收集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信息、借贷信息、财务会计核算信息、信用评级方面的信息、各种非财务方面的信息,对了解中小企业整体经营情况有重大作用;信用评级中介机构可以运用中小企业信用评级体系按照统一的指标体系对中小企业进行信用评级;有利于建立人民银行征信部门进行信息的整理和统一管理,建立一个中小企业相关信息平台并实行信息标准化管理和时时更新;人民银行征信部门根据信息数据库掌握的中小企业的有关信用评级的信息资料定期对外,并按统一的标准模式发表中小企业信用评级报告,并按规定程序向银行、金融、中介机构等信用评级部门定期公告。

2.2中小企业信用评级运作路径

信用评级机构搜集中小企业的相关信用评级信息资料,通过分析整理出标准统一的信息数据,根据统一的标准化信息数据形成规范的信用评级报告并提供给申请信用评级的单位,将经专家委员会审议的标准数据信息资料和信用评级报告呈送给征信部门,并由征信部门将相关信息资料和信用评级报告分类整理输入数据库,并形成信用评级数据库、信用评级报告书,为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信贷决策和有需要的单位提供信息服务。

2.3中小企业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建设

中小企业信用评级指标体系的核心是企业的偿债能力,在评级过程中应结合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企业法人代表的综合素质、国家的产业政策、市场经济环境的变化、企业信用记录以及企业发展前景等影响因素,充分分析企业的经营风险,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并参照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和要求,公正客观地评出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中小企业的信用评级指标体系按照企业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经营效率、信用状况、企业综合素质、企业发展前景规划等方面设置评级指标,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特点,在进行信用评级过程中应按行业分别设置相关的指标取值标准和权重标准。

3提高中小企业信用评级质量的对策

3.1加强中小企业信用评级的法规制度建设

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工作必须依法进行,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法律形式明确中国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的管理职能,明确规定信用评级市场的准入、退出、信用评级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等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征信部门、中小企业以及个人的权力及义务,对信用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保证信用评级行业有序竞争。

3.2加强中小企业信用评级的社会环境建设

信用评级的社会环境对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及形成的企业信用评级报告的影响是非常大的,在推动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市场环境建设的过程中,应该加大对信用评级工作的宣传力度,真正能够做到有信用的企业处处顺畅、没有信用的企业无法经营的氛围,让社会重视征信部门对中小企业信用评级报告,进一步凸显信用的效力,完善征信管理体系,进一步推动整个社会信用评级体系的建立,改善社会信用环境,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3.3规范信用评级市场化管理

中小企业信用评级的市场化,是企业信用评级健康有序发展的基础,主管部门应该规范信用评级市场行为,确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坚决打击无序竞争,扰乱市场的行为,改变目前存在着的收费混乱、低价拉客户、由参评企业缴费的状况,真正做到信用评级机构按照谁申请评级,谁就应该按标准缴费,实行公平竞争,使信用评级市场健康发展。

3.4提高中小企业信用等级的措施

要想提高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必须改善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有效地执行,制定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提供符合会计质量信息要求的会计报告资料。不断研究市场需求,增加科技投入,销售适销对路的产品,提高企业的盈利水平,增强企业的财务实力,坚持诚信经营,提高企业的综合素质,使中小企业的各项财务指标达到较高信用等级标准的要求,以提高中小企业的信用评级。

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范文

[关键词]再担保;风险控制;再担保制度;基本框架

[中图分类号]F27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5024(2008)05-0169-03

[作者简介]文学舟,江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讲师,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与融资;

梅强,江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中小企业发展研究与战略管理。

(江苏镇江212013)

一、再担保的基本原理

所谓“再担保”,是指再担保机构对担保机构(原担保人)整体或其从事的具体担保项目所给予的一种担保(信用补偿)。再担保具有为担保机构增补信用、扩大担保基金放大功能的作用,是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拓展和延伸。

1.再担保的特点

(1)再担保是由再担保机构对原担保人提供的,其业务来源于原担保人的再担保需求;

(2)再担保的根本作用表现为,一是可以分散原担保人过多的担保风险;二是对原担保人即时或未来风险赔付能力的一种补充和信用升级;

(3)再担保实现权利的具体形式是补偿请求权,即原担保人在履行了担保赔付义务后,可以根据再担保合同,有权要求再担保人按照协议分担一定比例的损失;

(4)再担保范围仅仅是原担保人担保风险的一定比例而不是全部。[1]

2.再担保的作用

(1)再担保能有效贯彻和落实政府的相关经济和产业政策。通过建立健全再担保体系,可以把国家的各项经济和产业政策在中小企业间接融资领域充分贯彻落实,使有限的资金流向国家鼓励的行业和地区。

(2)再担保可以规范担保行业的运作和发展。一般情况下,在部级再担保机构对省级再担保机构或省级再担保机构对市级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服务时,为了防范风险,再担保机构将首先对相关担保机构(原担保人)进行严格考核和信用评估,对不符合要求的机构,将不予提供再担保;此外,也可以对不同信用级别的担保机构在承保范围、收费、赔偿方式等方面区别对待。通过以上措施,可以规范担保机构的运作,有利于担保机构的健康发展。

(3)再担保能有效分担担保机构的风险。建立再担保体系的根本目标就是分散担保机构过多的风险以此促进担保机构扩大业务规模,增加收益,实现担保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4)再担保可以帮助担保机构提升信用等级。再担保能够分担担保机构的风险,增加担保机构的放大倍数,拓展担保业务量,提升和增补担保机构的信用能力。

(5)再担保能使担保机构共享受保企业和其他担保机构信用信息。[2]

二、我国建立再担保体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担保机构的快速发展客观上要求建立再担保体系。截至2005年底,全国已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2914家,累计担保中小企业26.34万户,累计担保总额4673.87亿元,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状况做出了极其重要贡献。[3]但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与拥有成熟担保体系的发达国家如日本、韩国等国相比,我国担保体系目前发挥的作用还很有限,主要原因是,在我国现有的担保体系中,各担保机构大多单打独斗,风险集中在各担保机构内部,没有可以提供风险分担和防范系统性风险的有效措施,担保机构很难与银行签订高比例放大倍数的合作协议,限制了担保机构担保能力的提升。因此,建立再担保体系是我国担保业快速发展的必然要求。

2.基本具有了政府扶持政策的背景。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虽然发展较快,但整体实力较弱,抵御风险能力不强。为促进我国信用担保业的健康发展,担保机构风险控制和再担保体系建设成为当务之急。为此,国务院2005年出台的《鼓励和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2006年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2007年4月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司起草的《关于开展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开始在行业内广泛征求意见。所有这些政策的出台将是对我国建立再担保体系强有力的支持。

3.初步形成了多元化资金来源渠道。一方面,随着《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出台,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已经正式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科目,该项资金可以国家扶持政策的形式在再担保体系建设中发挥作用;另一方面,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已经或将成为再担保机构的另一个资金来源。此外,更加值得关注的是,随着担保行业的不断壮大,民间资金越来越关注该行业的发展。因此,初步形成以“政府预算资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和民间资本”构成的、支持再担保体系建设的多元化资金渠道。[4]

4.再担保获得了担保业内外人士的大力支持。当前,再担保已经引起了政府部门、国际组织和专家学者的高度关注,一些地方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已经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进行本地再担保体系建设的研讨和论证,而担保业内对再担保的研究和讨论也如火如荼地进行着。

三、我国建立再担保体系亟需解决的问题

随着担保业的快速发展,在全国部分省市,已经开始了地区性再担保的探索和尝试,如安徽省开始了“一般保证责任”的再担保,江西省在欧盟的援助下开始了“联合担保方式”的再担保试点,山西省在下岗职工小额贷款担保实践中建立了“一对一”、“上对下”的强制再担保体系合作机制,上海市实行了“市区两级财政分担风险”的再担保,等等。[5]各地的再担保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发展,但总的来看,还存在以下问题:

1.再担保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当前情况下,由于许多担保机构真实经营状况的数据难以获取,如担保机构的担保规模、代偿率、风险大小、担保资金的使用状况等,而且缺乏统一的对担保机构的评价标准,使得在控制再担保体系的风险和设置再担保条件时非常困难。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增加了再担保机构的风险,容易产生再担保机构的逆向选择和原担保人签订再担保协议后的道德风险。

2.再担保准入条件的设立较困难。对于再担保机构而言,要做到既能通过适度的补偿来为担保机构分散风险,又能以一定的手段促进担保机构的自我约束完善,还要避免单纯地成为担保机构转移风险的对象,就必须设定严格的再担保准入条件,如原担保人的注册资本、风险管理水平、人员素质等。但在实践中,还必须结合各地区原担保人的实际情况,要设定同时使再担保双方满意的准入条件是很困难的。

3.再担保机构缺乏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在世界各国,再担保是一种间接服务于中小企业的方式,其对风险的控制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担保机构的风险控制水平和对担保机构经营状况的判断,而且一般不涉及反担保措施,因此,很难找到一种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

4.政府有关部门对再担保体系建设重要性的认识不尽相同。担保业的特殊性在于由担保对象带来的系统风险和市场的系统风险,其自身很难通过市场化运作来化解,因此需要政府对担保机构进行支持和引导。政府可以直接对担保机构进行持续的支持和补偿,也可以通过再担保体系来完成,或者两种手段同时进行。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由政府最终对再担保承担责任,但在我国,并不是所有的地方政府都能有这样的认识。[6]

四、国外再担保体系建设的经验借鉴

1.日本的两层保障和自动再担保制度。日本于20世纪50年代初期设立了履行再担保职能的机构一中小企业金融公库,标志着日本信用再担保制度的建立。随后形成了全国性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体系。该体系由分布于全国各地的52个信用保证协会和中央的中小企业金融公库组成。中小企业金融公库,由政府全额出资,为各地方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提供再担保,因此,日本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有两层保障。地方信用保证协会与申请借款的中小企业和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签订担保贷款协议,并通过再担保信息平台自动为该笔担保贷款获取中小企业金融公库的再担保确认。中小企业金融公库与各地方信用担保协会对担保项目按比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前者承担的比例为70%~80%,后者承担20%~30%。

2.韩国的再担保制度。韩国的再担保制度也是世界上较为完善的国家之一。韩国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体系,由政府推动的,具有再担保职能的担保机构有:1976年建立的韩国信用保证基金、1989年成立的韩国技术信用保证基金和2000年成立的韩国信用保证基金联合会。前两家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但也具有再担保职能;韩国信用保证基金联合会是主要的再担保机构,它是依据《韩国地方信用保证基金法案》设立的,承担了全国绝大多数再担保业务。它联合韩国16个地区的信用保证基金共同形成了全国性的再担保体系。资本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各地区信用担保基金缴纳的会员费、政府的预算拨款和金融机构的捐助款。它自动对全国各地信用担保基金提供的担保项目实施再担保;对自动纳入再担保的项目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责任分担比例为50%-60%。[7]

3.德国的再担保风险分担制度。德国1954年成立了第一家从事担保业务的机构――担保银行,随后建立了较完善的担保体系,为解决德国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其中,联邦和州政府制定的再担保风险分担制度功不可没。其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是:在德国16个州,每个州至少设立一家担保银行,担保银行与协作银行的风险分担比例是8:2。当担保银行发生代偿损失时,政府按照再担保风险分担制度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失,具体比例为:联邦政府承担39%,州政府承担26%。通过这种制度,可以有效地分散担保银行的风险。

五、现阶段我国再担保体系建设的基本方案设计

针对我国建立再担保体系存在的不利因素,在借鉴日本、韩国等国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应坚持“政府为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来构建再担保体系,实现再担保的分险、增信作用。所谓“政府为主导”具体体现为政府在再担保管理体制、资本性质和体系构建三方面的主导作用。“市场化运作”是指通过市场机制建立与担保机构之间相互制约、相互促进、受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再担保关系。[8]此外,在再担保业务的运营模式设计上应更多地考虑可操作性。基于此,我国再担保体系的基本框架和业务模式可设计为:

1.全国性再担保体系方案的选择。结合我国担保业发展的实际,全国性再担保体系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分别为:

(1)全国再担保体系的建设完全由政府出资,由国家再担保机构、省级再担保机构以及市级担保机构共同组成其组织框架。国家再担保机构和省级再担保机构、省级再担保机构和各市级担保机构之间分别签订再担保协议,明确彼此的再担保关系。在这种模式中,各级再担保机构都完全由政府出资组建,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以确保政府的政策得以贯彻。这种模式的优点是政府可以通过该体系有效实现其政策目标,并能更好地行使对担保机构进行资信评估、业务指导及监管的职能。缺点是加重了国家和地方财政的经济负担。

(2)全国再担保体系的建立由政府资金与民间资本共同支撑,以政府资金为主。其框架由股份制部级再担保公司、股份制省级再担保公司以及市级担保机构组成,省级再担保机构是部级再担保机构的会员。借鉴韩国的经验,部级再担保机构以中央政府出资为主,以各会员缴纳的会费为辅,同时逐步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的捐赠。省级再担保机构以各级地方政府出资为主,具体操作可以再担保基金的形式,由各市政策性担保机构为主按照自身实力进行一定比例的认购,同时省级政府出台激励政策鼓励民营资本投入。该模式的优点既能保证国家对再担保体系的主导,又可以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再担保,减轻了政府的财政负担。缺点是再担保贯彻政府政策的力度和有效性偏弱。[2]

2.部级和省级再担保机构的业务模式设计。根据我国担保业发展的实际,部级和省级再担保机构的定位应有所不同,具体思路如下:

(1)对于省级再担保机构,其主要作用是分担各市级担保机构的风险。因此,“分担风险”应是其出发点。省级再担保机构成立后,分担风险的再担保业务应是其主要业务。在再担保机构成立初期,由于难以获取各市级担保机构的经营状况相关资料而无法确定其信用等级,可以通过比较简单的单笔业务再担保起步;待条件逐步成熟后,再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的所有担保业务进行自动再担保。当然,也可以根据担保机构的实际需求,采取业务总量自动再担保和单笔业务再担保相结合的方式,具体业务方式还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恰当的选择。

(2)对于部级再担保机构,其主要目的是提升省级再担保机构的信用水平。因此,其业务发展的重点应是对省级再担保机构的一般保证责任再担保。通过对省级再担保机构的担保,不仅可以增强我国担保行业的整体信用水平,而且可以防范全国担保行业的系统风险,促进担保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曹晓尔.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再担保合作模式新探[EB/OL].省略/preiodical―file/elink/2006―011.htm#588.

[2]刘铭,刘征.我国再担保体系建设初探[A].“2006中国担保论坛”会议论文集[C].中国投资担保公司,2006.

[3]周平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发展报告[R].省略/showArticle.asp?Art...25k2008-5-2.

[4]邹毅.浅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体系建设[J].科技潮,2007,(4).

[5]王燕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中再担保机制初探[J].商业会计,2007,(6).

[6]郑洪秀.论进入再担保时代后河北担保业的发展方略[A].“2006中国担保论坛”会议论文集[C].中国投资担保公司,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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