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经受损的康复方法(6篇)
时间:2024-02-04
时间:2024-02-04
一、《批复》与世界各国对精神损害赔偿立法的趋势背道而弛。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萌芽于罗马法发展的法典编纂时期[1],形成于文艺复兴后的欧洲各国。罗马《卡尔威(karlv)刑法典》第20条首先规定了人身损害的慰抚金赔偿制度,德国普通法以此为根据,而认抚慰金请求之诉。在法国,自19世纪中叶,对此制以判例确认之。对于幼儿及精神病人身体受侵害时,美国判例认为不妨认许精神上痛苦之损害赔偿请求[2].而到了现代法时期,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日臻完备,因犯罪行为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之诉,普遍得到支持。侵害生命权,法国判例广泛保护精神上之利益,对于因近亲被杀而生之精神痛苦,概命支付抚慰金[3].《德国民法典》第847条规定:“1、不法侵害他人的身体或健康,或侵夺他人自由者,被害人所受侵害虽非财产上的损失,亦得因受损害请求赔偿相当的金额。”“2、对妇女犯有不道德的罪行或不法行为,……该妇女享有与前项相同的权利。”而我国历史上也有类似规定,中华民国民法第194条:“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余额。”第195条规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健康、名誉或自由者,被害人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
从上述介绍可以看出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世界各国对受害人因犯罪行为导致的精神损害予以司法救济,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予以救济显然是立法的大趋势,体现了法律对受害人人格权的尊重,标志着社会文明的程度,而《批复》剥夺刑事受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诉权,则背离了这种大趋势,是中国当代立法和司法的一种倒退。
二、《批复》混淆了刑法和民法的特有功能
古代法律刑民不分,常常以刑罚手段惩治不法民事行为。不孝敬父母、不恭敬兄长等在现代属民法调整的行为,在西周则是“无恶大憝”的“不孝不友罪”,“刑兹无赦”,绝对不能赦免。随着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备,刑法、民法的分工日趋明确。刑法担负惩罚职责,民法担负补偿职责;刑法保护的是社会关系,民法所保护的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刑事诉讼程序由国家专政机关依职权而启动,民事诉讼程序依私权所有者的请求而启动。精神损害赔偿是民事主体因其人身私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4].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不法侵害”是引发精神损害赔偿的根源,这种侵害既包括违法行为,也应包括犯罪行为,如果把犯罪行为排斥在“不法侵害”之外,必会造成人们“犯罪行为是合法侵害”的认识上的混乱。既然精神损害赔偿是一种民事法律制度,最高院在讨论对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是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时,就应当适用民法的相关规定。《民法通则》正式建立了新中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准许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的受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其后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对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予以补偿费的救济,开创了人身伤害精神损害赔偿救济的尝试;接着《国家赔偿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又规定了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进一步对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进行完善。而最高院[2001]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7号《解释》)则标志着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初成体系。其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健康权、身体权、名誉权、人格尊严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依前所述,这里的“非法侵害”与概念中的“不法侵害”为同一用语,自应包括“犯罪行为”。可是,《批复》的决定者们没有依据上述已成体系的民法规定,却“根据刑法第36条和刑事诉讼法第77条以及我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款的规定”,断然剥夺了受害人的民事诉权。其实,刑法作为公法,其只能在第36条中对“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情况作出规定,以体现公法对受害人经济利益的保护,基于此,刑诉法在第77条中对“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诉权予以保护亦是顺理成章之事。由于精神损害是一种肉体上、心理上的非正常状态,是无形的、抽象的、无法准确计算的,[5]计算精神损害赔偿额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审理时费时费力,如果允许精神损害赔偿进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是有以公法取代私法之嫌;二是将牵涉刑事审判人员太多的精力,影响刑事审判的效率,不利于及时打击犯罪,故此,最高院法释[2000]47号《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简称47号《规定》)才在第1条第2款中作出“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害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从各国的立法例可以看出,对犯罪行为受害人精神损害的救济,均由民法加以规定,因为精神利益明显属于私法上之利益,作为公法的刑法不能也没有必要对此进行调整,这是刑、民二法分工的必然结果,而《批复》却混淆了刑、民二法的职能,以公法的规定强行调整私法利益,犯了刑民不分的常识性错误。
三、《批复》在多层面上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
1、导致了被害人部分精神权益的永久缺失。《批复》的观点决不是偶然的,它是有其理论基础的。部分学者认为。“国家通过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刑事指控,依法对被裁定有罪的人适用刑罚,就能够满足对国家、公众特别是被害人权益的保护这一法律保护机能的要求。”[6]“已经体现了对被害人的一种精神抚慰。”[7]基于这样的观点,《批复》否定了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的诉权。当然,笔者也注意到,一些刑事案件发生后,不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要求缉拿凶手、惩治罪犯,而犯罪嫌疑人的归案、接受审判确实给他们心理上一些慰藉。然而,对被告人处以刑罚的国家行为,远远不能弥补、抚慰被害人精神所受到的损害。一般说来,精神损害可以概括为5大表象特征,即肉体疼痛、神经损伤、情绪不良、精神利益丧失、间接物质利益损失5个方面[8].国家对被告人刑罚权的行使,只能给受害人不良的情绪以稍许的安慰,丝毫不能减轻其他4个方面的损害,对此,有学者指出,“虽然金钱不能充当弥补受侵害的精神利益,但可以使受害人在其他方面得到精神的享受,在此情况下,金钱是民法唯一可以采用的使受害人得到满足的方法[9]”。它以改变人所处的生物内环境为主要目的,促使内环境向好的方向发展,帮助受害人消除因侵权行为所受的消极影响,尽快恢复身心上的健康。[10]不予受理因犯罪行为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诉讼,就使受害人的部分精神利益形成永久性的缺失,无法进行修复和弥补。
2、损害了法制统一原则。对于刑事案件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我国法律其实并未一概拒之门外。《国家赔偿法》第27条规定,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生命健康“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根据7号《解释》的规定,这里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就是精神损害抚慰金。而根据刑法第247条、248条、254条的规定,上述侵犯公民人身健康权的人员最高可能被判处死刑。为什么在这些刑事案件中,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可以得到赔偿,而其他刑事案件则不可呢?难道仅仅该赔偿的义务主体是国家机关而非被告人吗?显然,《批复》对此是无法自圆其说的。
3、造成部分人行为取向的错位。法作为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规范,就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式、标准或方向[11],这就是法的指引作用。《批复》虽不是法,但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释,其指导司法实践的后果,同样对人的行为产生指引作用。由于《批复》将刑事被害人的赔偿请求限制在物质损失范围这样的怪现象内,势必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这样的怪现象,精神损害的情节不是很严重时,被害人可以要求侵害人赔偿精神损失,而当精神损害的情节严重到构成犯罪时,不能要求侵害人赔偿精神损失。那些潜在的罪犯,从这种怪现象中得出的结论是:事情做得不太大时,赔的钱多;事情做大了,就是坐几年牢而已,赔得很少,因此,要么不做,要做就做大的。于是,现实生活中就出现了一些交通肇事司机发现被害人还有一口气,又倒车再轧一回的恶剧,我们不能说,这与《批复》的反向指引作用没有关系,笔者有理由相信,随着《批复》精神的普及,将有更多的人行为取向因此错位,这决不是危言耸听。
综上,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将《批复》作如下修改:“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我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第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被害人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根据我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参考文献:
[1]杨立新等编著《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19页。
[2]同上,第22页。
[3]同上
[4]杨立新等编著《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5页
[5]邓瑞平《人身伤亡精神损害赔偿研究》,《现代法学》第20卷第3期。
[6]储槐植《市场经济与刑法》,《中外法学》,1993年第3期。
[7]李洪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2年第3卷。
[8]于大水《简论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当代法学》第2002年第9期。
[9]加滕一郎《抚慰金比较研究》,《比较法研究》,1992年
摘要儿童运动发育迟缓常用来描述运动或智力技能的落后,达不到正常发育里程碑所要求的内容,多由脑损伤引起。婴儿期的运动发育迟缓因为早期表现不明显而被家长忽略,导致其错过了早期诊治而留下终身的运动障碍。故创立有效而敏感的诊断性运动发育评估工具有其必要性,国内外康复工作者在这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无论是对传统评估量表的修订还是新评估量表的效度、信度、适用度研究,都取得了较大的进展。在康复方面,除了保证传统的B0bath疗法、Voita疗法充分应用,非传统的引导式教育疗法、强制性运动疗法的研究备受瞩目。而国内的中西医结合康复疗法也试图在目前康复工作中开辟出一条有效路径。本文主要就儿童运动发育迟缓的康复进展进行综述。
关键词运动发育迟缓康复进展脑瘫综述
儿童运动发育迟缓,又称精神运动发育迟缓,常用来描述运动或智力技能的落后,达不到正常发育里程碑所要求的内容。儿童多由脑损伤引起,其主要特征是运动方面的明显损害,表现为明显的运动迟缓,如抬头、独坐、爬行、行走方面落居。儿童运动发育迟缓的病因很多,常见的包括脑损伤、先天缺陷、遗传性疾病、周围神经损伤、肌肉病变、染色体病变、遗传代谢缺陷疾病等。其中,脑损伤的病因包括了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脑出血、宫内窘迫、高胆红素血症等。极早产儿(≤32周)和超低体重儿(≤1500g)与严重的儿童运动发育迟缓有明显的相关性。而极度低体重患儿(≤1000g)在出生后两年内,出现发育迟缓的几率超过50%,其中以运动功能障碍最为严重。麦坚凝等对136例外部性脑积水(EH)患儿进行随访及评估,发现67例有运动发育迟缓(49.2%)。
1运动发育迟缓的诊断
婴幼儿运动发育迟缓常常因为早期表现不明显而被家长忽略,导致其错过了早期诊治,遗憾地留下终身的运动障碍。有研究表明仅有一半这样的患者在学龄前被诊断出有发育障碍。由此可见,运动发育迟缓的及时诊断尚存不足。一般,采用标准化运动技能测验评定发现受测儿童的技能低于其年龄期望值2个标准以上就可诊断为运动发育迟缓。Vojta博士认为发育迟滞诊断标准是发育落后于正常发育阶段3个月以上。日本诸罔启一认为,在第90个百分位的月龄以后,仍达不到相应的运动指标时则可疑异常。Oberklaid提出早期诊断依据包括:①观察婴幼儿发育是否达到运动发育的里程碑;②医生的临床判断;③父母对于儿童发育情况的回顾;④家长对儿童最近行为的陈述;⑤进行儿童发育筛查。就诊断来说,采用标准化的运动技能测验来评定婴幼儿有无运动发育迟缓是最为可靠的。
1.1Gesell发育量表(GesellDevelopmentalScales,GDS)Gesell发育量表由Gesell于1940年编制,适合4个月~3岁的婴幼儿,分大运动、精细运动、语言能力、个人社交能力、适应行为5个能区,检测结果用发育商数表示。完成一次检测需时约60分钟。国内应用的是1986年北京市儿童保健所引进并于1990修订的版本,适合于0~6岁儿童。本量表能较客观地反映正常小儿的神经运动和精神心理发育规律,也可以作为神经运动损伤和智力障碍的筛查诊断工具,另外亦是高危儿早期干预效果的评价工具。
1.2Bayley婴儿发育量袁(BayleyScalesofIn-fantDevelopment,BSID)BSID于1969年编制,1993进行修订,分为智力量表、精神运动量表、行为记录三部分,修改后版本适用年龄范围为0~42个月。国内1995年根据第一版修订2~30个月月龄以育迟缓检测标准。每次检测需时约40~60分钟。其测量结果分为3类:69以下为发育迟滞,70~79为临界状态,80以上为发育正常。BSID不仅可以用来检测婴幼儿有无发育迟缓,也作为脑瘫康复疗效评估的方法之一,其中精神运动发育指数(PDI)可以很好地反映脑瘫患儿康复治疗前后运动功能的变化。局限性主要是对短时间内的认知、语言、社会能力方面的细微变化不够敏。
1.3Harris婴幼儿神经运动测验(HarrisInfantNeuromotorTest,HINT)HINT的常模研究显示其适用于美国、加拿大,国内目前尚无应用HINT的报道。HINT是用于早期检查高危儿有无认知及运动发育迟缓的筛查工具,适用年龄为1岁以内。HINT的优点在于其除了可以发现运动发育迟缓外,还可以检测认知发育迟缓,且可以在30分钟内完成测试,简便、快捷、有效。另外,HINT可用判别婴幼儿运动迟缓危险性的高低。
2国内外运动发育迟缓的康复治疗研究进展
国外学者在过去的将近两百年的时间里对运动发育迟缓的康复疗法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创立了经过长时间的临床检验证实有效的治疗方法和康复模式。
2.1物理疗法(PhysicalTherapy,PT)常规疗法是指目前国内外常规应用的物理疗法(PhysicalTherapy,PT)。物理疗法主要有三方面的作尉:①减轻疼痛;②预防或阻止损伤、疾病及其它原因导致的功能受限、运动障碍及健康状态差等的进一步加重;③恢复、维持及提高健康状态及使获得最佳的生活质量。Kanda等研究表明物理疗法对恢复运动功能作用显著。目前国内外使用最广泛的传统物理疗法是Bobath疗法和Vojta疗法。
2.1.1Bobath疗法:Bobath疗法是当前世界各国治疗脑瘫及一切肢体不自由者的主要方法,是由英国Bobath夫妇共同创立,适用于出生1个月后的患儿,主要采用抑制异常姿势反射、促通正常姿势的方法治疗脑瘫患者的运动发育迟缓。B0bath手法的作用主要是抑制过度肌紧张、促进肌肉同时收缩、促进直立反射和平衡反射的形成、根据患儿性格特点选择治疗。
2.1.2Vojta疗法:Vojta疗法是通过对患儿身体特定部位的诱发带给予压迫刺激,诱发出反射性俯爬与反射性翻身两个移动运动的治疗方法,生后7天即可实施本治疗。我国在上世纪80年代开始推广Vojta疗法。Vojta治疗手法主要包括反射性俯爬与反射性翻身两大部分。Vojta认为治疗的效果与开始治疗的时间有重要关系,年龄越小,治疗效果越好。国内报道对于年龄小(4个月~1.5岁)、异常姿势明显的患儿,采取Vojta法训练效果较好,尤其是手足徐动型。Vojta疗法缺点在于由于要反复强刺激诱发带,不适用于呼吸功能差或体质差的患儿。
2.2强制性运动疗法(Cons~aint-inducedMovementTherapy,CIMT)强制性运动疗法是20世纪80年代开始兴起的治疗上运动神经元损伤的一种运动训练方法。强制性运动疗法强调在生活环境中限制使用健侧上肢,强制使用患侧上肢,以提高脑损伤或其他上运动神经损伤慢性期患者患侧上肢完成动作的质量。目前,强制性运动疗法在单侧瘫痪康复中的应用越来越多。这是唯一被证实能够引起脑损伤后脑功能/结构改变,同时伴有运动功能改善的运动疗法,但脑功能/结构改变与运动功能的相关性有待进一步探讨。此外,强制性运动疗法是否存在限制健侧上肢的运动功能、血运等副作用尚未明确。
2.3引导式教育疗法(ConducfiveEducation.CE)CE是以脑性运动障碍患者为主要治疗对象,同时也用于其他的运动障碍患者。接受CE康复的儿童集体参与完成康复中心制定的日课,与其说CE是运动障碍的康复方法,倒不如说这是一个为运动障碍儿童创立的教育系统更为贴切。相较其他传统运动康复,CE对手足徐动型及共济失调型脑瘫的康复有优势,其近期疗效表现为运动协调的改善,长期效果是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提高。香港耀能协会引进CE用于临床已有20余年,大陆部分地区也已经开始了脑瘫儿童引导式教育的学习和实践。引导式教育强调的疗效评价除了运动功能的重新获得,更注重患者的自立程度的提高,是一种全面的康复模式,值得借鉴。
2.4中医传统康复方法中医传统康复方法应用最广,疗效最被肯定的无疑是推拿与针刺,而由于推拿刺激带给患者的痛苦与恐惧相对较小,因此推拿治疗的依从性相对针刺要高,两者疗效高低有待进一步研究。
2.4.1针刺改善运动功能的研究:针刺主分为头针和体针两个系统,皆广泛地应用于成人和儿童的运动功能障碍治疗中。头针有的是根据脏腑经络理论,在头部选取相关经穴进行治疗;有的是根据大脑皮质的功能定位,在头皮上划分出相应的刺激区进行针刺,目前在临床应用上没有明确区分。头针合体针配合运动疗法疗效要比运动疗法疗效好,且采取针刺、推拿、穴位注射、五禽戏综合治疗的远期疗效要比单纯的Bobath疗法。提高依从性方面,有研究表明接受针刺治疗时播放音乐可以明显缓解患儿对针刺产生的焦虑情绪。另外,中山大学干细胞与组织工程研究中心通过动物研究表明,电针可提高移植间质干细胞的存活率及分化率,促进受损或移植神经细胞轴突的再生,从而使脊髓横断损伤大鼠的部分肢体功能恢复。针刺与现代医学的结合日渐渐紧密。
2.4.2中医推拿疗法对运动发育迟缓的干预:运动疗法对运动障碍患儿异常姿势的抑制和正常运动模式的促通方面不可或缺,而中医推拿则在预防肌肉萎缩和肌腱挛缩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推拿手法传统推拿疗法具有疏经通络、理筋整复、舒筋缓急、滑利关节、松解粘连的功能,在临床上被广泛地运用于各类运动系统疾病,有调节调节运动系统中肌肉关节的功能。此外,推拿还有提高患儿体质的作用。史惟提出的运动发育推拿疗法是将中医传统小儿推拿手法与国外神经发育疗法结合而设计的小儿脑瘫康复运动治疗法,在操作过程中不断地改变患儿的体位和姿势,纠正异常姿势,预防畸形的产生和加重,促进符合运动发育规律的正常姿势的产生,从而提高患儿粗大运动发育水平。中医传统的推拿疗法与西方传统物理疗法有机揉合或许可成为运动功能障碍的新疗法。
2.5中国特色的中西医结合康复模式
【关键词】喉上神经;吞咽障碍;综合康复
中图分类号R745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6805(2015)31-0064-02
doi:10.14033/ki.cfmr.2015.31.031
喉上神经位于颈部,是迷走神经在结节状神经节下缘发出的分支,其解剖特点与甲状腺关系密切,在甲状腺手术或其他颈部手术时不小心可误伤喉上神经,颈部外伤时也可能出现喉上神经损伤。喉上神经分内(感觉)、外(运动)两支。外支若损伤会引起环甲肌瘫痪,致声带松弛、音调降低[1]。内支若损伤,则喉黏膜感觉丧失,进食特别是饮水时,容易误咽发生呛咳[2]。故喉上神经损伤引起的吞咽障碍,可严重影响患者的生活质量,并可引起多种并发症[3]。本文主要研究综合康复治疗对喉上神经损伤后吞咽障碍的临床疗效,现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取2010年1月-2014年4月于笔者所在医院门诊或住院治疗的喉上神经损伤后吞咽障碍患者24例,入选标准:(1)有明确的颈部外伤及手术史或甲状腺手术史,诊断喉上神经损伤,出现吞咽功能障碍;(2)排除中枢神经系统及颅神经损伤引起的吞咽功能障碍;(3)意识清楚,可配合检查及治疗,未合并认知功能障碍、视听功能障碍及精神疾病;(4)患者对本研究知情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采用随机数字表法将上述患者分为两组:治疗组12例,其中男5例、女7例,年龄18~55岁,平均(39.2±2.6)岁,病程10~25d,平均(15.7±6.4)d,洼田饮水试验评定为3、4、5分。对照组12例,其中男6例、女
6例,年龄20~61岁,平均(41.5±3.4)岁,病程9~26d,平均(15.2±7.2)d,洼田饮水试验评定为3、4、5分。两组患者一般资料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治疗方法
两组患者在治疗前均留置胃管。治疗组给予综合康复治疗,包括(1)药物治疗:维生素B1片20mg,3次/d,口服;甲钴胺片500μg,3次/d,口服;鼠神经生长因子18μg,1次/d,肌肉注射。(2)五官超短波:采用五官超短波电疗机,频率为50Hz,两电极对置于颈部两侧,微热量,1次/d,15min/次。(3)神经肌肉电刺激:采用美国生产的VitalStim治疗仪。电极放置方法:通道Ⅰ电极1、2水平放置于舌骨上方,通道Ⅱ电极3、4沿正中线垂直置于甲状软骨切迹。电流以患者能耐受的强度为大小,30min/次,1次/d。(4)吞咽功能训练:包括空吞咽训练、咽喉部冷刺激、摄食训练,每日训练1次,30min/次。(5)红外线疗法:国仁牌红外线灯,照射神经损伤部位,距离30cm,30min/次,1次/d。对照组:仅给予药物治疗,药物种类及疗程与治疗组相同。
1.3观察指标
所有患者均在治疗前和治疗4周后由笔者所在科室两名专业康复医师进行吞咽功能评定,主要采用电视荧光吞咽检查(videofluoroscopyswallowingstudy,VFSS)进行评定。VFSS评定以西门子多功能数字胃肠机进行透视采集。受试者取前后坐位和侧坐位,检查时吞咽一定量的水溶性硫酸钡混悬液的流质、半流质、固体食物,在X线透视下观察吞咽的动态过程,包括吞咽反射启动的触发时间,会厌及声门关闭情况,食物的残留、误吸等异常表现[4]。采用VFSS评分法作为吞咽障碍程度评分标准。
1.4统计学处理
采用SPSS19.0软件对所得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计量资料用均数±标准差(x±s)表示,比较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以率(%)表示,比较采用字2检验。P
2结果
治疗后两组患者与同组治疗前相比VFSS评分均显著提高(P
3讨论
喉上神经损伤属于周围神经损伤范畴,目前临床上对喉上神经损伤尚无特效的治疗。文雪群等[5]曾报道甲状腺术后喉返、喉上神经损伤康复治疗1例,经过系统康复治疗后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但因例数有限,且未能综合运用多种康复治疗手段进行治疗。
近年来在周围神经损伤的早期康复中,物理因子对损伤神经的功能恢复起着重要的作用[6]。超短波治疗是临床上常见的物理因子疗法,中小剂量作用于受损伤的周围神经,可加速神经的再生,提高神经传导速度。同时可扩张血管,改善神经和周围组织的血液循环及组织营养,有消炎、消肿功能[7]。红外线辐射因其热效应,同样能加快组织代谢,促进炎症水肿吸收,为神经轴突的再生创造条件[8]。
电刺激疗法治疗吞咽障碍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已得到证实[9]。本次研究采用的VitalStim治疗仪是采用NMES技术(神经肌肉电刺激治疗)的一种安全有效的电刺激吞咽障碍治疗仪。它能促进吞咽器官血液循环,改善局部肌肉的灵活性及协调性,防止吞咽肌群的废用性萎缩。吞咽功能训练中的空吞咽有利于诱发吞咽反射,咽部冷刺激能增强吞咽前感觉冲动的传入、强化吞咽反射、有效地促进吞咽运动[10]。
本研究结果显示,治疗前两组患者VFSS评分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经治疗后两组喉上神经损伤患者的吞咽功能障碍均有不同程度地改善,证明康复治疗与营养神经药物对喉上神经损伤均有治疗效果,但治疗组的VFSS评分的改善明显优于对照组(P
总之,超短波治疗、红外线、神经肌肉电刺激、吞咽功能训练联合营养神经药物治疗,能有效地促进喉上神经损伤的修复,促进吞咽功能障碍地改善,显著提高患者生存质量、减少相关并发症的发生,且无明显不良反应,值得临床临床推广应用。但因喉上神经损伤患者临床不并不多见,以致本研究样本量偏少,无法多分几组以进行各种康复治疗措施疗效的对比,且本研究治疗时间仅为4周,其远期疗效是否与治疗时间有关目前尚不十分清楚,关于喉上神经损伤后吞咽障碍康复治疗方法的研究,也有待进一步深入。
参考文献
[1]ByeonHW.VoiceChangeAssociatedwithSwallowingDisorderCausedbyaStrokeAfterNeuromuscularElectricalStimulation[J].JournaloftheKoreaAcademia-IndustrialcooperationSociety,2012,13(4):1665-1671.
[2]吴在德,吴肇汉.外科学[M].第7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10:294.
[3]YeoHG,LeeSJ,HyunJK,etal.Diagnosisofspasmodicdysphoniamanifestedbyswallowingdifficultyinvideofluoroscopicswallowingstudy[J].AnnRehabilMed,2015,439(2):313-317.
[4]孟玲,徐江,陆敏,等.脑损伤后吞咽功能障碍患者康复护理干预及效果评价[J].中国康复,2010,25(5):380-382.
[5]文雪群,廖婵.甲状腺术后喉返、喉上神经损伤康复治疗1例[J].临床医药实践,2009,18(9):698-699.
[6]MikamiY,OquraT,KuboT,etal.Inducingperipheralsympatheticnerveactivitybytherapeuticelectricalstimulation[J].JOrthopSurg(HongKong),2009,13(2):167-170.
[7]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主编.康复医学与治疗技术[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8:4251.
[8]赵娟,俞红,徐义明,等.物理治疗促进坐骨神经损伤再生的实验研究[J].中国修复重建外科杂志,2011,25(1):107-111.
[9]ParkJW,KimY,OhJC.Effortfulswallowingtrainingcombinedwithelectricalstimulationinpost-strokedysphagia:arandomizedcontrolledstudy[J].Dysphagia,2012,27(4):521-527.
【关键词】规范化培训;临床教学;神经电生理;肌电图;康复;住院
医师肌电图是神经系统检查的延伸,是组织化学、生物化学及基因等检测仍无法取代的检查技术[1]。不仅神经内科医师需要掌握肌电图检查,康复科医师,特别是从事神经康复的医师,也应该将肌电图作为必备专业技能进行学习,从而更精准地评估神经肌肉疾病及肢体功能状态[2]。通过肌电图检查,康复医师能够判断神经损伤的性质、严重程度,还能了解损伤是处于急性期、进展期、慢性期还是恢复期,对于明确患者功能的状态、制定康复治疗计划、评估康复疗效及判断预后有着指导性的意义。作者从带教老师的角度,就康复医学住院医师培训肌电图中的带教体会与思考进行分析。
1康复医师肌电图培训现状
随着住院医师培训制度的建立与实施,肌电图在康复科住院医师培训计划中也逐步受到重视。我院于2004年开始进行康复医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培训大纲要求康复住院医师在第1年时必须在肌电图检查室轮转1个月,要求掌握神经传导速度测定、肌电图、诱发电位,并至少完成10个案例的检查和报告。2007年中国医师协会康复医师分会制定的《中国专科医师(康复医学科)培训细则》要求康复住院医师在神经内外科轮转期间需要基本掌握肌电图,并在带教老师指导下完成4例患者的肌电图检查操作和做出报告[3]。2016年国际物理医学与康复医学学会中国康复组专科医师培训项目提出康复专科医师培训中的神经康复模块课程包含16个学时的电诊断课程与培训[4]。多数住院医师培训基地对康复住院医师的培训大纲均要求康复住院医师掌握神经传导速度、针肌电图、体感诱发电位的方法与诊断[5]以及肌电图的分析[6]。虽然在培训大纲中对住院医师的培训既有时间的要求,也有工作量的要求,对具体技术也有详细而明确的规定,但实际培训中很难在较短时间内达到上述的预期效果,最终仍无法单独负责肌电图检查,甚至不具备解释检查结果的能力。
2肌电图带教中的难点
肌电图检查作为临床查体的延伸和补充,检查者需要在检查前了解病史及查体后初步确定检查方案,并在检查过程中根据已获得的检查结果调整后续检查方案。与其它辅助检查相比,该项检查更加灵活,非常依赖检查者的技术,对检查者的分析能力要求更高,因此,在培训过程中有一些难点。
2.1接受培训的时间短
我院康复住院医师培训大纲中计划了1个月的时间到肌电图室进行轮转学习,这对于学会肌电图并可单独操作是远远不够的。中国台湾对康复专科医师培养方案中要求学员在培训的第二年和第三年都分别需要进行不低于4个月的时间用于康复医学相关特殊检查的学习,包括肌电图和肌骨超声,必须每周1次单独负责肌电图检查[7]。与我院培训大纲中1个月的学习时间相比,中国台湾学员能够在更长的时间内接受肌电图的专科培养。采用连续2年分时段接受肌电图培训,学员有两次机会进行学习和巩固,可更牢固地掌握该项技术。
2.2基础知识要求高
肌电图是一门实践操作技术很强的评估诊断技术,检查者需要掌握神经和肌肉的解剖学知识[8],并在进行神经传导检查时熟悉周围神经和肌肉的位置,以便正确放置刺激和记录电极,得到准确的结果。对于针肌电图检查,肌肉的神经支配及表面解剖对于将针电极准确插入要采样的肌肉至关重要,否则有可能使结果有偏差甚至得到错误的结果。此外,掌握了神经和肌肉的大体解剖,对于神经损伤的定位也非常重要。除了解剖知识,该项检查还需要检查者了解神经和肌肉基本的生理病理学知识[8],才能理解和分析正常人及患者的各种检查结果。比如,检查者需要在了解神经传导的方式后才能根据神经传导检查结果判断神经损伤是轴突损害还是脱髓鞘改变。
2.3诊断思路特殊
肌电图对神经疾病的诊断与常规的临床诊断思路不同。首先要求检查者具备神经疾病的临床诊断思路,即定位定性诊断。定位诊断指在病史和体格检查的基础上初步判断患者病变的部位是周围性(肌肉、神经肌肉接头或周围神经)还是中枢性(脊髓或脑),或两者均受累,明确病变位于单侧还是双侧、腹侧还是背侧、近端为主还是远端为主等。定性诊断指依据病史、症状发生的时间、快慢等推测病变的性质。其次,在神经疾病的临床诊断思路基础上,学员需要掌握肌电图特有的分析思路才能对患者进行诊断。如根据运动传导的潜伏期、传导速度、波幅的变化可以判断患者神经损伤是脱髓鞘改变还是轴突损害,通过失去神经支配的肌肉分布范围可以判断受累神经的范围是远端还是近端、是单根神经损伤还是神经丛或神经根的损伤等。这一过程是肌电图分析的重点与难点,需要检查者在检查过程中,一边操作一边分析,根据检查情况灵活选择需要检查的神经和肌肉,为明确诊断提供更可靠客观的依据。
3培养建议
基于以上带教过程中的难点,根据多年的带教经验,作者就康复住院医师肌电图带教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3.1增加轮转时间
目前国内大多数康复住院医师培训计划中肌电图轮转时间偏短,且要求住院医师能够在带教老师的指导下完成一定数量的患者的检查。肌电图技术操作性强,对检查者要求较高,在短时间内掌握具体的检查过程难度很大。而且,对于康复科医生而言,能够读懂肌电图的报告的意义大于学会具体的操作技术[9]。因此,建议增加轮转时间,便于培养学员熟悉该技术的诊断原理和思路[10]。可采取多次轮转的方式进行强化,如:第一次轮转掌握神经传导速度的原理与分析,第二次轮转掌握针肌电图的原理与分析,第三次轮转要求掌握整份肌电图报告的结果分析和解读。根据以往的带教经验,经过多次学习的学员较单次轮转的学员对肌电图的诊断原理理解更深刻,对检查结果的分析和解读更全面。
3.2强化基础知识
在肌电图带教过程中,带教老师需要加强培养学员掌握相关基础知识,包括神经肌肉的解剖、神经生理病理过程、肌电图检查的原理。只有掌握了这些知识,学员才能了解肌电图是如何对神经疾病做出定位定性诊断的。如果要掌握操作技术,学员还需要掌握神经和肌肉的体表解剖,才能在检查过程中准确找到神经和肌肉的体表定位进行刺激或记录。作为康复医生,还要注意结合肌电图检查结果对患者的功能进行评估,进而制定适合患者的康复治疗计划,并对神经疾病的预后进行判断。
3.3培养诊断思路
除了基础知识的强化,在肌电图的带教过程中要注意培养学员的临床诊断思维。肌电图的异常通常提示神经功能的潜在问题。根据肌电图检查结果中的异常结果,结合病史和体格检查做出定性定位的诊断,是肌电图的难点。由于案例教学法可提高学习的兴趣与积极性[11],带教老师可结合病例对检查结果进行详细分析和讲解,让学员明白肌电图是如何诊断神经疾病的[12]。例如,在带教过程中讲解神经传导速度测定中判断神经损伤是脱髓鞘还是轴索损害的依据,分析针肌电图中失神经电位的意义,综合分析每一个异常的检查指标,得出最后的结论。这个分析讲解过程需要反复多次进行,逐步让学员明白诊断的思路,从而提升分析报告的能力。
3.4注重考核
在培养的过程中,定期的考核有利于带教老师了解学员对肌电图的掌握情况。考核方式可多样化,包括理论笔试、口试、实践操作等多种形式。在日常带教中,可选取典型的病种,给学员布置若干与该病种相关的问题,让学员在1~2天的时间对这些问题进行学习,再进行口头考核,这种方式可转变被动接受知识的方式为主动参与学习的过程,发挥学员的主观能动性,有助于督促学员尽快掌握相关知识,并提高自主学习的能力[13]。在轮转结束时,对学员进行理论考试和操作考试,检验学员的学习效果。
【关键词】脑外伤;针灸;疗效
我国的颅脑损伤位居世界第一位,是国民最重要的致死致残、原因之一。其中重度颅脑损伤约占颅脑损伤的20%,重度颅脑损伤患者死亡率和致残率都居高不下,总死亡率一直保持在30%-50%,是临床救治的重点和难点。颅脑损伤后潜在的寿命损伤和其对社会生产力的影响也超过其它疾病。颅脑损伤有原发的直接脑损伤及伤后继发性脑损伤,都是死亡和伤残的重要原因。祖国医学对颅脑损伤的救治与康复治疗方面有特殊的作用,有案例证实:针灸疗法可以缓解脑血管痉挛,改善损伤部位的血流量,促进建立有效的侧枝循环,从而减轻脑水肿和高颅压,改善脑细胞代谢,减少神经元及胶质细胞的死亡,促进受损的神经元修复与再生。针灸还具有双向调节作用,激发受损的脑血管自动调节机制,促进神经功能恢复[1]。因此常规治疗并针灸这方面显示其独特的优点,为康复期脑外伤患者提供了最为有效、经济的治疗。我们收集了100例中重型颅脑损伤患者的临床治疗资料,研究针灸治疗脑外伤的疗效情况。
1资料与方法
1.1临床资料:治疗组共收治中重型颅脑损伤100例,其中男性46例,女性54例;年龄16~75岁,平均年龄37岁;所有病例均经1次以上CT、MRI扫描,无阳性发现;37例可追溯有短暂昏迷史,昏迷时间多为5-30min,其余34例无昏迷史;就诊时病程最短为4个月,最长为12年。随机分为针灸结合西医治疗组46例和纯西医治疗对照组54例,且两组间年龄、性别、病程上均无显著性差异,具有可比性。
1.2诊断标准①有明显的脑外伤病史,其急性创伤已恢复;②伴有头痛、失眠、多梦、耳鸣、心悸、多汗、注意力不集中、恶心及食欲下降等自觉症状,但无确切的神经系统阳性体征,头颅CT、MRI检查亦无异常发现;③距脑外伤发生时间>3个月;④排除高血压、心血管疾病及颅内占位性病变。
2治疗方法
2.1纯西医治疗组54例患者均给予抗感染、脱水、止血、能量合剂、促醒及神经细胞营养等药物治疗。如口服脑复康0.8g,尼莫地平30mg,每日3次,并根据需要酌情行颅内血肿清除术或去骨瓣减压术。
2.2针灸结合西医治疗组46例患者除上述常规治疗组的治疗外,还进行针灸治疗。用苏州产的华佗牌电疗仪疏密波治疗,强度以患者能够承受为宜。一般头痛类病人取穴较简单,如百会、风池、太阳、脑户、风府、天柱、头维、通天、殷门、印堂、外关、合谷等。针刺可留针或强刺激不留针,肢体功能障碍类取穴较复杂,一般以阳明经为主,如偏瘫取患侧常用穴位,如肩、上、臂、曲池、环跳、居、阳陵泉、承扶承山、昆仑、申脉等。可采用电针,刺激由弱到强,治疗每日1次,10次为1疗程,疗程间隔为2天。其他如失语取廉泉、风池、外关等,用强刺激,不留针,每日一次;面瘫患者如临床上常见面瘫一样治疗[2~3]。
3疗效观察
3.1疗效标准痊愈:临床症状全部消失,能正常生活和工作,诱发因素对其无影响;显效:临床症状基本消失,能正常生活,恢复大部分劳动能力,诱发因素可致轻度临床症状;好转:临床症状大部分消失,诱发因素可使病情复发;无效:症状无明显改善。全部患者均在接受康复治疗前、治疗后三个月,进行功能评价。内容包括:1.所有病例的疗效情况;2.意识状态,采用GCS;3.日常生活活动(ADL),采用Barthel指数。
3.2治疗结果1.疗效如表1所示针灸配合西医治疗组优于纯西医治疗组对照组;2.患者的意识及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均有不同程度的改善。见表2
4讨论
本病属于中医学头痛、眩晕、失眠范畴。祖国医学认为头为诸阳之会,清阳之府,又为髓海所在,五脏六腑之气血皆上注于头。如《灵枢》所云:“有所击堕,恶血留内,由于跌仆、气血逆乱、血瘀气阻、蒙蔽清阳、致清气不升、浊阴不降、气不化水,则水湿内生。湿郁凝结成痰,瘀血与痰湿阻滞经络,从而导致患者出现一系列症状和体征。治疗原则为活血化瘀、化痰开窍、疏通经络。
脑损伤后导致脑的气血逆乱,血液循环运行障碍,其基本病变为瘀血阻滞,脑失所养,元神失司。病久便可影响到其他脏腑的气血阴阳平衡而出现多种临床症状。
本次研究,我们观察到常规治疗并针灸康复疗效明显高于纯西医治疗组,这为今后康复期中重型颅脑损伤患者的治疗提供了最为有效、经济的方法,值得推广。
参考文献
[1]张涛,杭群.针灸现代研究与临床[M].北京: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1998:320-347.
[关键词]申捷;综合康复治疗;脑卒中
[中图分类号]R743[文献标识码]C[文章编号]1673-7210(2007)09(c)-168-01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择2006年2月~2007年1月我院神经康复科住院的脑卒中患者42例,均符合1995年全国第四届脑血管疾病学术会议修定的诊断标准,并经颅CT检查证实,既往无脑卒中或有脑卒中但无明显神经功能损害。治疗组:男性13例,女性8例,年龄46~79岁,平均(61.32±5.14)岁,明确诊断脑梗死13例,脑出血8例。对照组:男性14例,女性7例,年龄47~81岁,平均(60.46±4.28)岁。明确诊断脑梗死14例,脑出血7例。
1.2治疗方法
对照组给予脑卒中的常规治疗(包括必要的脱水剂治疗,一般的神经营养药物治疗及综合康复治疗);治疗组除给予上述的常规治疗外,还给予申捷400mg加入0.9%生理盐水中静脉点滴3周,两组患者均于治疗前和治疗后1个月由专职康复医师进行FIM评分。
1.3疗效评价
用功能独立性评定法(functionalindependencemeasure,FIM),评定患者的躯体功能、语言、认知和社会功能。
1.4统计学处理
采用SPSS10.0进行统计学分析,P
2结果
两组患者治疗前、后的FIM评分见表1。统计分析显示两组治疗前各项评分无组间差异(P>0.05),两组治疗后评分有组间差异(P
3讨论
申捷(单唾液酸四己糖神经节苷脂钠)是一种糖脂,最早由德国Klenk发现,广泛存在于哺乳类动物的细胞膜上,尤以神经系统含量最为丰富,镶嵌于细胞双层脂质膜结构中,是神经细胞的重要成分之一,约占总脂质的10%。神经节苷脂在人体神经系统发生、生长、分化和再生过程中起着必不可少的作用,而且是参与神经病变修复的主要物质之一。
多年的实验及临床报道显示,神经节苷脂有促进受损神经恢复的作用,被归纳为促进“神经重构”作用。对于中枢神经系统(CNS)损伤后能否再生,有相当长的时间,一直比较消极,认为神经细胞受损后不可能再生修复,但实际上CNS受损后具有一定的再生修复并使受损功能恢复的能力,这种特性是人类固有的,被称为“神经重构”(也称“神经重塑”或“神经可塑性”,neuroplasticity),美国人Cotman最早提出神经重构的理论。神经重构不仅是指神经细胞形态学上的修复过程,还包括功能上的改善和恢复。这一概念促进了神经重构药物治疗系统病变研究的深入,也促进了神经节苷脂等促神经修复药物在临床上的作用。
申捷促进神经重构的作用,主要是通过以下机制实现的:①保护细胞膜,恢复细胞膜酶的活性。②减少兴奋性氨基酸的神经毒性作用。神经组织病变损伤时组织中兴奋性氨基酸(主要是谷氨酸及N-甲基-D-天门冬氨酸)增多,其受体兴奋性增加,而导致一系列的神经病理生理改变,加重细胞的损害。申捷可以抑制兴奋性氨基酸受体的病理性兴奋。③防止细胞内Ca2+积聚。④减轻脑组织的含水量。神经节苷脂可减轻脑组织含水量最早由美国人Karpiak在实验中证实。其研究中创伤脑水肿大鼠模型GM组在应用神经节苷脂后大脑半球和损伤区域水肿程度分别比对照组低23%和33%。⑤促进神经组织再生,改善神经传导。⑥实验研究还显示神经节苷脂可减少自由基对神经细胞的损害;遏制细胞凋亡,提高细胞存活率;促进受损神经细胞的能量代谢;增加内源性神经营养因子(NTF)的神经活性作用。
本文研究显示申捷是治疗脑卒中较有效的药物,能够更好的促进神经功能恢复,改善患者认知,躯体运动能力,语言及日常生活能力,使患者能够尽早回归家庭,参与社会。
[参考文献]
[1]全国第四次脑血管学术会议.脑卒中患者临床神经功能缺损程度评分标准[J].中华神经科杂志,1996,29(6):381-390.
[2]LenziGL,GrigolettoF,GentM,etal.EarlytreatmentofstrokewithmonosialogangliosideGM-1.Effecacyandsafetyresultsoftheearlystroketrial[J].Stroke,1994,25(8):1552-1558.
[3]王茂斌.康复医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2.
上一篇: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范例(3篇)
下一篇:父亲寿宴祝词6篇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