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人事档案托管(6篇)

时间:2024-04-26

办理人事档案托管篇1

乙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根据乙方申请,现就甲方委托乙方保管人事档案事宜协议如下:

一、委托保管时间

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不少于半年)。

二、甲方保管责任

1.负责办理有关调转手续;

2.依据有关规定,管理甲方人事档案,办理相关业务;

3.依据档案办理出国政审、职称申报盖章及出具有关证明;

4.存档人员退休申报;

5.在委托保管档案期间,乙方不负责其他非档案管理责任。

三、乙方责任

?1.交付甲方档案管理费为每月五元,按存档期限一次结清;

?2.一次性交费不少于半年,存档费一经交纳,存档期内转档存档费不予退还;

?3.档案保管到期前一周,应及时与乙方办理续存手续。

?4.保存好协议和交费凭证。

四、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五、乙方可凭此协议在保税区社会保险机构个人缴纳社会保险。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续存协议记录(工作人员填写)

办理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续存起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金额(元):____________________

办理人事档案托管篇2

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维护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健全完善人才交流服务体系,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中组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陕西省委托人事工作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员档案是指:

(一)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人事档案;

(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档案;

(三)暂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四)自费出国留学及因私出国人员的人事档案;

(五)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委托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在册人员和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

(六)其它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三条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机构不得接收下列人员的人事档案:

(一)已死亡人员或已办理退休手续,无需提供人事服务人员的档案;

(二)正在受刑事处罚、劳动教养人员的档案;

(三)逃亡、失踪、出国不归人员的档案;

(四)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在职人员档案;

(五)正在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纠纷或经济纠纷人员的档案;

(六)不按规定缴纳档案管理费人员的档案;

(七)档案材料严重失实或不齐全人员的档案;

(八)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45周岁以上,在示范区未参加社会保险,或不能从外地将其已参加社会保险关系转入的人员档案。

第二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

第四条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机构为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示范区和杨陵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是本辖区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合法机构。其他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档案或本人档案。

第五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遵循“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接受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外地转入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本人户口或工作单位在杨陵区的,由杨陵区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其他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由示范区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第六条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要认真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认真做好流动人员出国(出境)政审工作,经授权做好相关的职称资格考评、社会保险代办等社会化服务工作,努力提高服务水平。

第三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转递

第七条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凭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人员流动有效文书,办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手续。转递档案必须严密包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必须完整齐全,转递中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递档案材料。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发现转入档案材料不齐全或不清楚的,应及时记录并通知原单位补齐。主要档案材料无法补齐或记载不符合规定的,及时办理退档手续,并报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转递应通过机要传送或派专人送取。对于个人携带档案的,拒绝接收。对违反转递规定,造成档案丢失或发生抽取、更换档案材料等问题,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接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须由流动人员或其现所在单位办理委托存档手续,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应与流动人员或其现所在单位签订档案委托管理合同书,明确保管期限、人事事项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必须凭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部门开具的档案转递有效文书接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开具的转档手续,为有效合法的转档手续。

第四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与利用

第十一条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干部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流动人员档案材料的整理工作。在整理档案过程中,要严防丢失档案材料,严禁泄露档案内容,不得擅自涂改、抽取、销毁或伪造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材料。

第十二条: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应加强与流动人员及其现所在工作单位的联系,做好流动人员档案材料的收集工作,及时充实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内容。收集的材料主要包括:

(一)履历表、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任职审批表;

(二)大中专毕业生报到证及见习期满转正考核定级材料;

(三)工作期间的年度考核表;

(四)学历教育、接受培训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变更材料;

(五)婚姻状况变更材料;

(六)因公或因私出国(境)的记载材料;

(七)工资变更材料、社保关系、工资关系迁转材料;

(八)奖惩材料;

(九)党、团组织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

(十)其它按规定应收入人事档案的材料。

对于收集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要认真审核鉴别,需要单位盖章和本人签字的,签字盖章后方能归入档案。接收的流动人员档案材料中有缺项或涂改的,应予以说明,否则不予归档。

第十三条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对于不符合查、借阅条件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可代为查阅后向查阅单位介绍有关情况。任何个人不得查阅、借阅本人及其亲属的人事档案。查阅人事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严禁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第五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保管

第十四条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要加强档案管理硬件设施建设,建立坚固的防火、防潮、专用档案库房,配备铁质档案柜;要经常检查库房防火、防蛀、防资、防光、防高温等安全设施。库房内严禁吸烟,严禁明火。档案库房、阅档室和办公室要做到三室分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由专人管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档案库房。管档人员必须是党性强、作风正、忠于职守、有一定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的中共党员。

第十五条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每年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人事档案的安全。要不断改进档案保管方法和保护技术,逐步建立流动人员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利用信息化手段完成档案查阅和管理等工作,不断提高档案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由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一)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单位或个人;

(二)擅自涂改档案内容或伪造档案材料的;

(三)擅自向外公布、泄露档案内容的;

办理人事档案托管篇3

一、甲方受乙方委托,将其聘用的__________人事档案存入甲方。

二、甲方管理责任

1.负责办理人事档案接收手续,保留存档人员原工作身份,人事档案调出甲方时按原工作身份介绍到新的档案接收单位(存档人员为非北京户籍人员的,与乙方解除聘用关系后,档案不得在北京市内调转,其档案须转回原籍人才服务机构或变更新的委托单位,重新签订存档合同)。

2.保管人事档案,负责向有关组织、单位出具档案中已记载的材料。

3.负责按档案记载以及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相关人事服务和管理。

4.甲方在未得到乙方的书面通知时,不得应存档个人要求改变存档合同、调转人事档案或出具有关人事证明。

5.甲方不负责其它管理及保险责任。

三、乙方管理责任

1.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存档人员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2.负责收集存档人员在乙方工作期间形成的档案材料,及时交甲方归档。

3.乙方对聘用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一年)满后应及时到甲方领取转正定级表,做出考核鉴定意见后,送交甲方办理转正定级手续。

4.存档个人到甲方办理各种手续时,乙方应为其向甲方出具介绍信。

5.乙方应按甲乙双方协议规定支付人事费。如发生欠费,须在甲方提供相关服务或档案要求转出时补齐费用。

6.乙方与存档个人解除聘用关系后,乙方应在一个月内,按甲方规定的书面格式通知甲方,同时出具存档人员聘用期间的工作鉴定,交回此合同并注明存档人员存档费缴纳截至时间。

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签字盖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签字盖章)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办理人事档案托管篇4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模型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凡在本市范围内产生、归集、管理和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的城建档案工作。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收集、保存、管理和开发利用城建档案。

城建档案工作应当接受市档案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城建档案的管理应逐步实现标准化、规范化。应当建立以市城建档案馆为中心,单位档案室为基础的网络,维护城建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保证城建档案的有效利用。

第二章城建档案的移送与接收

第六条市城建档案馆应当收集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七条市城建档案馆可以向社会征集、征购城建档案。

政府鼓励单位、个人向市城建档案馆捐赠城建档案。

第八条下列城建档案应当向市城建档案馆移送:

(一)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三)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四)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五)园林、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

(六)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

(七)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档案;

(八)各类管线建设工程档案;

(九)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十)建设系统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第九条向市城建档案馆移送城建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城建档案,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移送;

(二)本办法第八条第十项规定的城建档案,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1至5年后移送;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由市城建档案馆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三)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建设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竣工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移送;

(四)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3个月内移送;地下管线管理单位每年应移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第十条下列城建档案,市城建档案馆应提前将其收入馆藏:

(一)已撤消单位的城建档案;

(二)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的城建档案;

(三)严重损毁的城建档案。

第十一条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城市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各种管线、无竣工图或竣工图不完整、不准确的,由工程设施管理或使用单位进行补测补绘,并在工作结束3个月内将补测补绘结果移送市城建档案馆。

第十二条列入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市城建档案馆对该工程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市城建档案馆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其竣工验收应当有市城建档案馆参加。

市建设行政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十三条向市城建档案移送城建档案,应按有关规定整理合格后,方可移送。市城建档案馆应对其统一分类、编号,并填写卷宗封面和脊背。

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保存的城建档案,可以委托市城建档案馆馆负责管理。

第三章城建档案的管理与利用

第十五条市城建档案馆和单位档案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城建档案接收、征集、管理、统计、鉴定、销毁、利用和安全保密等各项管理制度;

(二)按照规定对城建档案进行整理、编目、归档;

(三)做好城建档案的防潮湿、防高温、防光、防尘、防鼠、防虫、防盗、防火、防污染等工作;

(四)对破损、退色、霉变的城建档案,及时修复或复制;

(五)对古老的、珍贵的城建档案进行复制或缩微。

第十六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定期对档案的保存价值进行鉴定,确定公开和提供利用的城建档案范围。鉴定工作由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档案或其他相应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鉴定小组负责。

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持有效证件,可到市城建档案馆阅览、复制和摘录向社会公开的城建档案。

第十八条市城建档案馆可以实行有偿服务,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费用。

利用本单位或本人移送、捐赠、委托管理的城建档案,市城建档案馆应当无偿服务并优先提供。

市城建档案馆向社会提供利用或公开其受委托管理的城建档案,必须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提出处分意见,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从事城建档案鉴定、评估活动的;

(二)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城建档案登记的;

(三)未按国家规定向社会开放和提供利用城建档案的。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向市城建档案馆移送城建档案的,由市建设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移送;逾期拒不移送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依据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又拒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凤台县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办理人事档案托管篇5

会计委派制是由政府部门和产权管理部门以所有者身份,委派会计代表政府和产权管理部门监督国有单位或集体企业资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的一种制度。实行会计委派制度是我国会计管理工作中的新生事物,是对传统会计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委派制有两种形式,一种叫“会计委派直接管理”,另一种叫“财务集中制”。

1.“会计委派直接管理”形式。即以地方政府的名义向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直接委派会计人员。在这种形式下,委派对象大多是单位的财会负责人、主管会计,管理方式大多采用直接管理,即对会计人员的人事档案、职务晋升、工作调动等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会计人员独立,并实行在单位之间定期轮岗制度。

2.“财务集中制”形式。即在基层成立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核算中心,在保持各单位资金所有权、使用权,财务自主权、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各单位不再设置会计机构,不配备会计人员,只设报账员,将招考来的会计的行政关系等转到核算中心,割断了会计人员与其服务单位的人事隶属关系和经济利益关系,将会计核算权从单位行政管理权分离出来,取消各单位银行账户,统一进行会计核算、报送财务报告,保管会计档案等财务活动,实行“集中管理,分户核算”,融会计服务与监督管理为一体。委托单位资金的所有权、审批权、使用权不变,委托单位有权向会计核算中心查询本单位的财务状况、资金结余等情况。核算中心是在双方签订的委托书所授权的范围内对单位资金享有财务核算权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权,无支配和使用权。

目前,会计委派制下会计档案管理的现状大致是:

一、委派会计受财政部门委派,直接到行政事业单位进行会计工作,所形成的会计档案由委派会计整理立卷,会计档案实体仍在原单位保存,即保持了原单位全宗的完整性。但这种模式到了基层,特别是乡村一级,会计档案管理方式却发生了变化。各村的财务全部由乡镇的委派会计统一核算、报账,各村形成的会计档案也集中在乡镇统一管理,不再向各村返回会计档案。

二、会计集中核算地区或部门,在会计核算中心形成的会计档案由核算中心进行整理、归档、保管、提供利用。这其中,有的核算中心将委派单位的会计档案暂保管一年后向委托单位返回;有的则不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向委托单位返回,而是自行保管。由于会计核算中心是新成立的机构,大多是租用或腾出几间房当做办公的地方,办公用房十分紧张,报销、办公挤在一起,没有专门的会计档案库房和专门的档案员,加之各单位的报账人员频繁往来,环境嘈杂,十分不利于档案的安全保管,其形成的会计档案也基本没有规范整理,混乱堆放在柜子里。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会计委派制下的会计档案管理仍存在一些问题,其主要表现为:

1.有的会计核算中心没有或不及时向委托单位移交会计档案。这不符合《档案法》特别是《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指出:“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结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会计核算中心成立后形成的会计档案是委托单位委托被委托单位进行会计核算而形成的,尽管会计档案的实体由于保管单位的变更而变更,但他的所有权仍是委托单位,属于委托单位全宗的一个门类,应当保持一个单位全宗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2.纸质会计档案与存储会计数据的磁介质档案没有同步归档。会计工作由传统的手工记账形式到运用电子计算机形式记账,会计核算形式发生了变化,财政部颁发的《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第四章第七条明确指出:“电算化会计档案,包括存储在计算机硬盘中的会计数据、其他磁性介质或光盘存储的会计数据和计算机打印出来书面形式的会计数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十五条规定:“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然而实际工作中,会计委派制核算的地区或部门,基本都实行了电算化会计,形成大量的磁介质会计档案都保存在会计核算中心,即便是定期向委托单位移交会计档案的核算中心,也只移交纸质会计档案。

3.会计工作与会计档案管理相脱节。会计档案是会计核算的产物,它产生于会计业务工作中,是会计工作的延伸,也是会计工作的终结。但在实际工作中,会计委派制管理下的会计人员对会计业务非常熟练,经常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和学习,但对档案知识,特别是对会计档案规范化整理标准知之甚少,也没有参加过会计档案管理的培训与学习。各单位普遍重会计业务,轻会计档案管理。在各单位制定的会计制度中突出强调了会计业务,却忽视制订详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没有把会计档案的规范化管理纳入会计人员岗位职责中。在会计人员上岗前,没有邀请档案专业人员讲授会计档案管理的基本知识与操作技能,造成会计档案整理质量不高,封面内容填写不全,装订不整齐,有的分类、排列不规范,无目录等现象,使整理出的会计档案没有达到规范化标准,更谈不上科学管理。

4.财政部门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缺乏必要的沟通与合作。由于会计委派制是近些年来新型的管理模式,其业务主要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管。然而从其成立至今,无论财政部门还是档案部门都没有对新管理模式下会计档案的管理作出具体的要求和规定,档案部门也没有主动地介入其中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督。财政部门只管会计业务规范与否,而对会计档案规范与否少有问津,使会计委派制下的会计档案基本属于“失控”状态。

5.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亟待完善。制度不健全势必造成管理无章可循。不少会计核算中心并没有制定较为完善的会计档案立卷、归档、保管等制度,对会计档案的归档范围、归档时间,整理标准,移交等问题没有作出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规定。只突出强调了会计业务工作,忽视了会计档案管理,没有把会计档案规范化管理纳入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中,也没有配备专人管理会计档案。

针对会计管理体制的改革给会计档案管理带来的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理顺会计档案管理体制。实行委派制管理的会计档案,应严格按照《档案法》、《会计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明确会计档案的所有权是委托单位,将委托单位的会计档案整理规范,在核算中心暂保管一年,期满后编制会计档案的案卷目录,连同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和存储会计数据的磁介质会计档案,向委托单位的档案机构移交。

2.加强会计人员岗位培训,提高会计档案的案卷质量。会计人员是会计档案整理的第一责任人。会计人员对会计档案规范化整理的熟知、熟练程度,决定了会计档案案卷质量的高低。因此,必须将会计档案管理及操作技能的培训,纳入会计人员上岗前的培训,从会计档案整理的基础业务学起,使其熟练掌握会计档案管理的基本知识与操作技能,进而从源头上做好会计档案的整理规范工作。

办理人事档案托管篇6

会计委派制是由政府部门和产权管理部门以所有者身份,委派会计代表政府和产权管理部门监督国有单位或集体企业资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的一种制度。实行会计委派制度是我国会计管理工作中的新生事物,是对传统会计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委派制有两种形式,一种叫“会计委派直接管理”,另一种叫“财务集中制”。

1)“会计委派直接管理”形式。即以地方政府的名义向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直接委派会计人员。在这种形式下,委派对象大多是单位的财会负责人、主管会计,管理方式大多采用直接管理,即对会计人员的人事档案、职务晋升、工作调动等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会计人员独立,并实行在单位之间定期轮岗制度。

2)“财务集中制”形式。即在基层成立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核算中心,在保持各单位资金所有权、使用权,财务自、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各单位不再设置会计机构,不配备会计人员,只设报账员,将招考来的会计的行政关系等转到核算中心,割断了会计人员与其服务单位的人事隶属关系和经济利益关系,将会计核算权从单位行政管理权分离出来,取消各单位银行账户,统一进行会计核算、报送财务报告,保管会计档案等财务活动,实行“集中管理,分户核算”,融会计服务与监督管理为一体。

目前,会计委派制下会计档案管理的现状大致是:

1)委派会计受财政部门委派,直接到行政事业单位进行会计工作,所形成的会计档案由委派会计整理立卷,会计档案实体仍在原单位保存,即保持了原单位全宗的完整性。但这种模式到了基层,特别是乡村一级,会计档案管理方式却发生了变化。各村的财务全部由乡镇的委派会计统一核算、报账,各村形成的会计档案也集中在乡镇统一管理,不再向各村返回会计档案。

2)会计集中核算地区或部门,在会计核算中心形成的会计档案由核算中心进行整理、归档、保管、提供利用。这其中,有的核算中心将委派单位的会计档案暂保管一年后向委托单位返回;有的则不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向委托单位返回,而是自行保管。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会计委派制下的会计档案管理仍存在一些问题,其主要表现为:

1)有的会计核算中心没有或不及时向委托单位移交会计档案。这不符合《档案法》特别是《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指出:“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结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

2)纸质会计档案与存储会计数据的磁介质档案没有同步归档。会计工作由传统的手工记账形式到运用电子计算机形式记账,会计核算形式发生了变化,财政部颁发的《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第四章第七条明确指出:“电算化会计档案,包括存储在计算机硬盘中的会计数据、其他磁性介质或光盘存储的会计数据和计算机打印出来书面形式的会计数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十五条规定:“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然而实际工作中,会计委派制核算的地区或部门,基本都实行了电算化会计,形成大量的磁介质会计档案都保存在会计核算中心,即便是定期向委托单位移交会计档案的核算中心,也只移交纸质会计档案。

3)会计工作与会计档案管理相脱节。会计档案是会计核算的产物,它产生于会计业务工作中,是会计工作的延伸,也是会计工作的终结。但在实际工作中,会计委派制管理下的会计人员对会计业务非常熟练,经常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和学习,但对档案知识,特别是对会计档案规范化整理标准知之甚少,也没有参加过会计档案管理的培训与学习。

4)财政部门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缺乏必要的沟通与合作。由于会计委派制是近些年来新型的管理模式,其业务主要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管。然而从其成立至今,无论财政部门还是档案部门都没有对新管理模式下会计档案的管理作出具体的要求和规定,档案部门也没有主动地介入其中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督。财政部门只管会计业务规范与否,而对会计档案规范与否少有问津,使会计委派制下的会计档案基本属于“失控”状态。

5)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亟待完善。制度不健全势必造成管理无章可循。不少会计核算中心并没有制定较为完善的会计档案立卷、归档、保管等制度,对会计档案的归档范围、归档时间,整理标准,移交等问题没有作出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规定。

针对会计管理体制的改革给会计档案管理带来的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理顺会计档案管理体制。实行委派制管理的会计档案,应严格按照《档案法》、《会计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明确会计档案的所有权是委托单位,将委托单位的会计档案整理规范,在核算中心暂保管一年,期满后编制会计档案的案卷目录,连同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和存储会计数据的磁介质会计档案,向委托单位的档案机构移交。

2)加强会计人员岗位培训,提高会计档案的案卷质量。会计人员是会计档案整理的第一责任人。会计人员对会计档案规范化整理的熟知、熟练程度,决定了会计档案案卷质量的高低。因此,必须将会计档案管理及操作技能的培训,纳入会计人员上岗前的培训,从会计档案整理的基础业务学起,使其熟练掌握会计档案管理的基本知识与操作技能,进而从源头上做好会计档案的整理规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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