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房管理办法细则范例(3篇)

时间:2024-07-31

廉租房管理办法细则范文篇1

第一条为促进保障性住房制度建设,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确保我县住房保障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市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和《县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为保证保障性安居工程顺利实施,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强化政府投入,建立多渠道筹措资金机制,确保土地供应。把配建保障性住房作为一项强制性举措。自年3月1日起,挂牌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新上项目,必须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10%(5%为廉租住房、5%为公共租赁住房)以上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并在规划和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配建的廉租住房产权归政府所有。确实无法配建的特殊开发项目,要经县政府审批,并报市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齐抓共管。未按规定落实配建的项目,不得进行土地出让,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手续。并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条坚持积极稳妥、因地制宜、购买自愿的原则,探索住房保障新方式,将共有产权引入廉租住房保障制度,鼓励符合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自愿购买廉租住房部分产权,实行廉租住房产权国有、私有相结合的共有产权管理模式。

廉租住房国有产权是指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廉租住房建设补助资金和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以及上级和县政府可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各项资金形成的产权。

廉租住房私有产权是指由住房保障家庭通过自愿购买廉租住房部分产权取得的产权。

第四条廉租住房实行配售和配租相结合的原则。

廉租住房配售是指县政府向住房保障家庭提供住房,住房保障家庭自愿购买廉租住房部分产权,获得资金补助,并按规定标准向政府交纳剩余国有产权租金。

廉租住房配租是指县政府向住房保障家庭提供住房,由住房保障家庭承租并按规定标准向政府交纳租金。

第五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廉租住房配售、配租的管理工作。发改、监察、民政、财政、国土、统计、物价、人行、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搞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配租和配售管理

第六条申请配售、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家庭已列入住房保障范围,享受城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二)旧城改造范围内,经住房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共同确认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七条廉租住房配售管理

(一)申请家庭购买的普通住房,50平方米以内视为廉租住房,享受廉租住房的补贴优惠政策。

(二)规定小区内每户廉租住房的补贴金额由财政直接拨付到该小区的廉租住房建设单位。

第八条廉租住房配租管理

廉租住房主要向没有购买能力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配租,具备下列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优先配租:

(一)三级以上肢体残疾人员、严重伤残军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家庭中有一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因廉租住房建设或旧城改造被拆迁住房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九条已享受廉租住房配售、配租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再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第三章配租配售资金管理

第十条中央、省、市拨付我县的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和廉租住房建设投资补助资金可打捆使用,充分盘活上级支持我县的廉租住房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廉租住房配售家庭领取购房补贴应持证件:

(一)身份证、住房保障证;

(二)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款凭证,或拆迁回迁安置协议、原房屋已拆除证明。

第十二条在规定小区开始配售一年内,选择配售的家庭较少,廉租住房定向投资补助资金如有结余,结余资金可在该小区全部用于购买住宅,住宅产权属政府所有,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为管理,为住房困难家庭提供配租房源。

第四章配售廉租住房权属管理

第十三条申请人购买住房后,按规定时限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应注明“廉租住房”字样和补贴金额,并注明准予上市交易日期。

第十四条配售家庭所购住房为有限产权住房,剩余产权属县政府所有,配售家庭应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2元,每年交纳一次,交租金满5年后取得完全产权。

第十五条配售的廉租住房实行上市准入制度。购房户从购房之日起满5年且足额交纳国有产权租金后可自由交易,5年内上市交易的,应补交中央补贴资金且足额交纳相应租金,取得全部产权方可自由交易。5年内未上市交易廉租房但又购买商品房,或将廉租住房出租的,须退出已购廉租住房,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原购买价格收回。

第五章附则

廉租房管理办法细则范文

一、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

我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为发放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其中实物配租户数占廉租住房保障户数的比例不低于30%。低收入家庭只能申请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两种保障方式中的一种。

二、保障对象应具备的条件

在**城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家庭指父母及未婚子女,已婚子女另作为一个家庭,若符合条件的单独申请;家庭成员2人以上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在我县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或县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以下;

(二)家庭现住房(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

(三)家庭成员均具有**城城镇居民户口并实际居住,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城城镇常住居民户口3年以上;

三、住房面积的核定范围

(一)下列房屋纳入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核定范畴

1、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2、家庭成员的私有房屋;

3、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已转让的私有住房或出租的自用房(包括私有住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

4、已拆迁的房屋,其中尚未落实还原住房的,按拆迁还原合同记载的原房屋面积认定;已安置尚未入住的,按实际安置面积认定;以货币方式补偿的,按货币补偿面积认定;

5、违章搭建的住房(在拆除后,可不核定为其现住房面积)。

(二)下列住房面积不计入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核定范畴

1、居住单位非住宅用房(仓库、办公房等)或集体宿舍;

2、承租的私有住房;

3、借住亲戚或朋友的住房。

四、保障标准

(一)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暂定为建筑面积12平方米。

(二)**年我县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为每月6元/平方米。该标准将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情况,依照县政府8号令规定的程序适时调整。

(三)租赁补贴家庭每月租金补贴额=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家庭应享受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

五、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由县财政局根据县人民政府第8号令规定的办法筹集和国家财政补助,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由县财政局对县房地产管理局根据复核结果所编制的用款计划进行审核后发放。

六、办理程序

(一)低收入家庭申请,社区居委员初审

申请家庭由户主或推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成员向户口所在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县城镇廉租住房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有效证件(提交复印件、校检原件)和证明材料:

1、单位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要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2、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社区出具的现住房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书、房屋租赁合同等);

3、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4、夫妻双方及申请家庭人员所在单位提供的是否享受过住房货币分配的证明,**工作单位的,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其他相关证件

社区居委会应及时审查申请家庭相关证件材料的真实性,确定是否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受理的申请材料逐一审查,并将申请家庭有关情况公示15日,对经公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镇政府审查。

(二)**城镇政府审查

**城镇政府接到材料以后,要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以及家庭成员的户口等有关情况进行审查,经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县房地产管理局。

(三)县房产局、民政局审核

接到镇政府移交的申请资料后,房地产管理局会同民政局、**城镇政府及其各个社区对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收入情况等有关方面进行现场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初步确定保障对象。县房地产管理局会同镇政府及其各个社区将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

县房地产管理局对初步确定的保障对象,会同**城镇政府及其各个社区在保障对象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初步确定为保障对象家庭的有关情况张榜公示,期限为15天,公示期满**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房地产管理局根据可用于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数额和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等有关情况,确定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对象和实物配租对象。

(四)发放租赁补贴

1、我县廉租住房对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实行“应保尽保”制度。

2、被确定为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对象的家庭,由县房地产管理局核算出补贴金额,报送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按季度予以发放。享受租赁补贴家庭凭县房地产管理局核发的《**县城镇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证》到户口所在社区居委会领取租赁住房补贴储蓄卡,作为到银行支取租赁住房补贴凭证。

3、**年年底国家下达我县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专项补助资金,由县房地产管理局核算出补贴金额,报送县财政局一次性发放。

(五)分配廉租住房

1、经审核符合享受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若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户数多于当年竣工廉租住房的套数时,由县房地产管理局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家庭。

2、用于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优先供应给孤、老、病、残特殊困难家庭,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最困难家庭以及其他最急需救助的家庭;

3、被确定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家庭,由县房地产管理局根据有关情况统一分配廉租住房。若享受实物配租家庭不接受县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分配的廉租住房,原则上不再享受实物配租资格,县房地产管理局可视情况给予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4、廉租住房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以内,对供应人口较少的家庭廉租住房的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40平方米。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要与县房地产管理局签订租赁协议,并按每月1元/平方米的标准交纳房租。

七、对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审查、复核工作,实行房地产管理局和民政局同步动态管理。

八、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房产管理局取消保障资格,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收回廉租住房: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不符合规定的标准的。

(三)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廉租房管理办法细则范文

一、全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情况

(一)廉租住房建设及管理情况

根据《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我市廉租住房采取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方式。保障对象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并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六个月以上、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2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据07年调查统计,全市共有3298户、8125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

年我市廉租房建设开始起步,到年省共下达我市廉租住房建设任务是4146套20.3万平方米,总投资为2.4亿元,其中:9.911万平方米、2057套已建成,已安排入住5.475万平方米、1145套;在建10.395万平方米、2089套。

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严格逐级审批,按照工程进度拨付。截止年9月底,累计拨付上级补助及配套资金14700.91万元,其中:中央补助资金7093万元、省级补助资金3260.62万元,市级财政预算补助资金1434万元,分配公积金增值收益2461.18万元,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安排452.11万元。完成投资1.2亿元。

(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

我市从2007年开始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全市住房租赁补贴到位资金4277.59万元,截止年6月,全市发放住房租赁补贴513.92万元,结余3763.67万元。年9月底全市应保障低保家庭户数有3431户,已实施保障3291户,其中实物配租1145户、租赁补贴2146户,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占全市城镇家庭户籍总数143026户的2.3%。

(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在加快推进廉租住房建设,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同时,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省下达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86万平方米,实际实施60.442万平方米。其中:年下达20万平方米,实施14.6万平方米;年未下达计划;2007年下达50万平方米,实施45.6万平方米;年12月下达16万平方米,尚未实施。

二、主要做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按照要求成立了市长为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由建设、发改委、财政、监察、民政、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了办公室。负责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全市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各县也成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从而保证了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全面调查摸底,制定建设规划。根据调查摸底掌握的情况和国家的政策要求,把保障性住房建设纳入中心城区和各县《住房建设规划》范围,同时建立了住房保障对象档案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一是按省政府要求编制了——2011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二是制定了《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批管理工作规程》,为廉租住房建设、管理提供了依据。

(三)明确责任,强化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为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任务的完成,市政府分别与各县(区)和有关部门签订了责任书,进一步明确了责任。在项目建设中,建设部门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廉租住房质量管理的通知》规定,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按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执行,同时加强对在建项目实施全程监管,确保了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四)认真把好分配关。严格执行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侯、复核、退出制度,做到了信息公开、政策透明、操作规范、分配公平。

三、建设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建设资金缺口较大

年开始实施廉租住房建设以来,项目总投资达24349万元,中央和省级补助10353.62万元,各县应配套13995.38万元。由于地方财力困难,配套资金难以落实到位。根据云政发【】145号文件要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将调整为:城镇人均月收入980元以下、人均住房面积13平米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包括乡镇中心学校教师和卫生院、计生服务站职工周转房)。保障面进一步扩大,建设和管理任务更加艰巨。

(二)建设用地落实困难

建设用地一直是困扰廉租住房建设的主要问题,各县对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给予了极大倾斜和支持,但由于前期工作滞后,土地征用和报批不及时,导致项目推进缓慢。

(三)管理机构不健全

目前各县区均没有设立住房保障工作机构,没有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一个县只有一个兼职人员),工作经费没有保障,管理工作难以正常开展。

(四)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作用不明显

目前各县区具有完全产权的商品房房价在1400元至2000元之间,而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价达1400元,属于小产权房,房价差距小,购买率低。

四、几点建议

(一)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大局意识,搞好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把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协调解决好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加快推进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让广大困难群众充分享受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

(二)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

廉租住房建设由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规定渠道落实资金。按规定各地应将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比例不低于10%;从县城以上房地产开发税收中拿出不低于10%的资金支持廉租住房建设。引导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原则下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并在贷款利率、期限等方面给予优惠。同时采取鼓励社会资金参与保障性住房的投资建设、政企共建等办法,缓解资金压力。

(三)千方百计落实建设用地

统筹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优先安排建设用地。

(四)健全完善管理机构

要建立健全各级住房保障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按照同等条件下低保、特困家庭优先的原则,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侯、复核、退出制度和社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住房保障部门三级审核公示制度,规范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严格建设资金和补贴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透明、高效管理使用。加强廉租房分配管理,廉租住房和配套设施建成完工且具备入住条件的,一个月内必须安排保障对象入住,避免国有资产闲置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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