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品标签管理办法(6篇)
时间: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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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分析数据管理
中图分类号:P4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14X(2015)12-0333-01
化验室的管理包括了药品、采样、数据分析、原始记录、仪器、废弃药品以及化验人员等方面的管理,以下就这几方面的管理一一进行探讨。
1化学药品管理
化验室的药品用量不大,但是种类繁杂,甚至会涉及到一些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的危险化学品,如果管理不当可能会带来严重的后果,因此,应当对化验室的各种化学药品及试剂进行严格有序的管理,防止因管理不当造成毒性较大的药品流出化验室的不良后果,同时也要防止因管理不当造成一些有毒有害的废弃药品排入环境造成环境污染。
1.1化验室试剂存放要求
(1)腐蚀性试剂放在塑料或搪瓷的盘或桶中,以防因瓶子破裂造成事故。
(2)药品柜和试剂溶液均应避免阳光直晒及靠近热源。要求避光的试剂应装于棕色瓶中或用黑纸或黑布包好存于柜中。
(3)发现试剂瓶上的标签掉落或将要模糊时应立即贴好标签。无标签或标签无法辩认的试剂都要当成危险品重新鉴别后按相关规定小心处理,不可随便乱扔,以免引起严重后果。
1.2有害化学物质的管理
对于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等危害性较大的药品要设专人管理,严格按照要求领用并做好记录,防止药品因管理不当流出化验室造成严重后果。
2采样管理
采样是否合理关系到分析数据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为了便于抽查、复查,满足监督管理要求、分清质量责任,化验室不能忽视采样环节。
(1)、采样人员要严格按规定实施取样操作,保证所取的样品具有代表性和真实性。
(2)取样前,根据物料性质准备取样工具和相应的盛器。
(3)取样完毕后,做好现场取样记录,贴好样品标签,标签内容包括:样品名称、来源、采样日期和时间、采样者等。
(4)采得样品应立即进行分析或封存,以防氧化变质和污染。
3、数据分析
化验室的分析数据对原材料的质量把关、半成品的过程控制及成品的质量把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化验室提供的数据不准,可能会引起下列较为严重的后果:
(1)原料质量把关不严,购入质量不合格的原材料,给企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2)半成品数据不准确,会导致生产过程偏离正常的工艺控制指标要求,轻则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重则生产出质量不合要求的产品。现代企业生产都是规模化生产,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将会产生大量的废残次品,给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3)成品数据不准确,可能会导致不合格品流入市场,影响企业的声誉,甚至会给人民的身体健康造成伤害。
因此,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实现生产分析检验和试验活动的有效性和时效性、准确提供质量数据,达到指导生产、严把质量关的要求。
(1)检验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化学检验操作规程》,对那些影响检验结果准确度的因素诸如尘埃、温湿度、时间等要密切注意,并严加控制。杜绝主观随意性,注意样品处理的安全性和操作安全性以及仪器的灵敏性和稳定性。操作时,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2)检测过程中,要按方法规定进行双平行或多平行测定,其结果应符合方法精密度要求。数据处理与结果计算要遵循数字修约规则,有效数字不得随意舍弃。
(3)若发现检测结果异常或实验偏差与方法规定有偏离时,检验人员不要轻易下结论,要认真查计算、查操作、查试剂、查方法、查样品,找出原因后有针对性地进行复验。
(4)要认真及时填写好质量记录。所有原始记录必须使用化学检验原始记录本记录,书写工整、清楚、真实、准确、完整。不准用铅笔记录,不得随意涂改、乱写、乱画和折叠。当发生笔误时,用横线画去,并在横线上方由本人更正。对未发生的少量空白项画斜杠,整项未发生时,就在此项栏内情况写上“作废”字样。
(5)化验结束后填报的数据要经过化验员校对、校核,并经化验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才能出具化验结果。
4、原始记录管理
原始记录是化验室重要的需要保存的资料,一般过程控制分析原始记录保存一年,原材料及成品分析原始记录保留三年。对原始记录应按如下要求进行控制:
(1)要用钢笔在实验的同时记录在化学检验原始记录本上,不应事后抄在记录本上。
(2)要详尽、清楚、真实地记录测定条件,包括仪器、试剂、数据及操作人员。
(3)采用法定计量单位。数据应按测量的有效计数位记录,发现观测失误应注明。
(4)更改记错数据的方法为在原数据上划一条横线表示消去,在旁边另写更正数据。
(5)数据整理要求用清晰的格式把大量数据表达出来,必须保持原始数据应有的信息。
5、化验仪器管理
化验仪器是化验室对产品质量提供公正判定、数据和检测结果的重要保障,对化验室仪器设备控制的目的,就是通过对其进行全面系统的管理,使其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实现量值传递的准确性。
(1)按国家规定定期请有资质的单位对必须进行强制检定的化验仪器进行检定,保证量值传递的准确性。
(2)安放仪器的环境要符合该仪器的要求,以确保该仪器的精度及使用寿命,做好仪器的防震、防尘、防腐蚀工作。
(3)使用者要按要求填写仪器使用记录,出现问题时要如实记录并报相关部门进行修复,以保证设备处于最佳工作状态。
6、废弃药品管理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布《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的相关规定,化验室产生的废弃试剂、药品属于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理不当会对环境及人群健康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应严格按照《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对化验室产生的废弃药品进行严格管理。对于那些毒性较大的药品应查阅《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确定该药品是不是危险废物,如果列在该名录内,就不能自行处理,而应交有资质的单位对其进行处置。
7、化验人员管理
人员管理最基本的手段是生产责任制。对于化验室来说,要做好管理,以防人浮于事,最好的办法就是将化验室的工作进行详细分工。化验室最主要的工作有药品消耗、玻璃器皿消耗、各种单据消耗、水耗、电耗及仪器磨损等,将这些工作进行细化并落实到个人,可有效增强员工的工作责任感,将各项损耗降到最低,同时使各项工作得到圆满完成。
总之,做好化验室的管理,可以将不合格的原辅材料拒之于门外,预防不合格品产生,同时能保证出厂产品的质量,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基础数据。因此,如何运用有效的方法和手段做好化验室的管理工作是任何一家企业都应该关心的问题。
参考文献
[1]管敦仪.啤酒工业手册.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7.1.
[2]蔡定域.酿酒工业分析手册.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1988.4.
[3]国家环保总局.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5.8.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进程的不断发展,以及为了切实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相关协定,做好入世后过渡期有关承诺工作,2005年,我国对进出口贸易管制措施进行了较大的调整,进一步放宽或取消了对部分商品的贸易管制措施。现将涉及海关管理的有关进出口贸易管制措施及变动情况解读如下:
一、有关货物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的修订及调整情况
(一)《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进行了修订,在此基础上,商务部对原《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04年12月9日经商务部部务会议通过,经会商海关总署,以商务部令[2004]年第27号对外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的《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用词更加严谨和规范,内容上也更加完善和具有可行性,不仅对原办法中与目前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相一致的地方进行了修订,同时也对原办法中未明确的事项予以重新明确。与原《管理办法》相比,变化比较明显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1、取消了原《管理办法》中关于配额机电产品、成品油、天然橡胶、汽车轮胎和光盘生产设备的许可证签发规定。
2、明确了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和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均需要按规定领取进口许可证。
3、对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大宗、散装货物,明确了其溢短装的标准不得超过进口许可证所列进口数量的5%,并对此类货物进口许可证的签发以及核扣进行了规定。
4、明确了法律、行政法规对保税仓库、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的货物进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5、对“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领进口许可证”的行为,其处罚原则修改为“依法收缴其进口许可证,商务部可以在三年内不受理违法行为人提出的进口许可证申请,或者禁止违法行为人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货物进口经营活动;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进口许可证”行为的处罚原则,将其中“外经贸部并可以撤消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修改为“商务部可以禁止违法行为人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货物进口经营活动”。
注意:原《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22号)废止。
(二)《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商务部对原《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04年12月9日经商务部部务会议通过,经会商海关总署,以商务部令[2004]年第28号对外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的《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具备《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同样特点,与原《管理规定》相比,变化比较明显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1、根据《2005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的调整,取消了原《管理规定》中关于重水的许可证签发规定。
2、明确了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和消耗臭氧层物质以及其他国际公约管辖的货物,均需要按规定领取出口许可证。
3、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大宗、散装货物,《管理办法》明确了其溢装标准为不得超过出口许可证所列出口数量的5%;对不实行“一批一证”制的大宗、散装货物,每批货物出口时,按其实际出口数量进行核扣,最后一批出口货物出口时,其溢装数量按该许可证实际剩余数量并在规定的溢装上限5%内计算。
4、明确了出口监管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的货物出口到境外,按现行规定执行;明确了《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辖货物不适用本办法。
5、对“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出口许可证的行为”,其处罚原则修改为“商务部依法收缴其出口许可证”;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出口许可证的经营者,其处罚原则增加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海关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的条款;对以上两种违法行为,增加了新的处罚原则,即“商务部可以禁止违法行为人自前两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或者刑事处罚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的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在禁止期限内,海关根据商务部依法作出的禁止决定,对该经营者的有关出口货物不予办理报关验放手续,外汇管理部门或者外汇指定银行不予办理有关结汇、售汇手续”。
注意:原《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外经贸部令[2001]年第9号)废止。
(三)《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修订,商务部对原《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04年12月9日经商务部部务会议通过,经海关总署签发后,以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4]年第26号对外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内的商品,原则上按照新的《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4]年第26号)执行。主要修订情况如下:
1、对可以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情况做了如下修改:
①将原“加工贸易方式”改为“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并复出口的(原油、成品油除外)”;
②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或者投资额内生产自用的”这一情况;
③对原“货样、广告品进口”的条件,增加了“实验品进口”,同时增加了金额限制,即“每批次价值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
④增加了“暂时进口的海关监管货物”这一情况。
2、明确了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进入保税仓库和保税物流中心的属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不适用本办法;同时也明确,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仓库和保税物流中心进口属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除规定可以免领的外,仍应领取《自动进口许可证》。
3、明确了加工贸易进口转内销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仍需按规定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
4、明确了海关对散装货物溢短装数量在货物总量正负5%以内的予以免证验放;对原油、成品油、化肥、钢材四种大宗货物的散装货物溢短装数量在货物总量正负3%以内予以免证验放。同时对大宗、散装货物的《自动许可证》如何核扣作了明确规定。
5、将《自动进口许可证》原来实行的“一批一证”制,改为“原则上实行‘一批一证’管理,对部分货物也可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
6、明确《自动进口许可证》在公历年度内有效,有效期为6个月。
(四)《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暂行)》
为加快我国纺织品出口增长方式的转变,稳定纺织品出口经营秩序,商务部经会商海关总署,于2005年6月19日公布《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暂行)》(商务部令2005年第13号),自2005年7月20日起施行。
1、商务部负责全国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海关总署和质检总局制定及调整《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商品目录》。
2、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管理适用如下海关监管方式:一般贸易、易货贸易、来料加工装配贸易进口料件及加工出口货物、补偿贸易、进料加工(对口合同)、进料加工(非对口合同)、保税工厂和其他贸易。
对从境内区外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的属于临时出口许可管理目录的纺织品,海关不验核许可证。待上述货物实际离境时,按照有关规定,对出口至需实行纺织品临时出口管理的国家或地区的,海关凭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
出口国指最终目的国(地区),加工贸易出口指实际报关出口国(地区)。转口贸易不适用本办法。
3、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一证一关”,在公历年度内有效,有效期为6个月,逾期作废。需延期、更改的,重新换发新证。
4、海关在办理相关纺织品出口手续时,需验核加盖纺织品许可证专用章的许可证。对属法检出口的纺织品,海关还应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验放手续。
5、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不得转让、买卖、伪造和变造。凡转让、买卖或伪造、变造出口许可批准文件或出口许可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及《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罚。商务部可以同时取消其已获得的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数量。
6、出口样品的,对于每批商品数量不超过50件(含50件、套、双、公斤或其它商品单位,不包括打、打双、打套、吨数量单位)的,可免领出口许可证;但属于进口国海关要求凭许可证放行的,经营者应在本企业可申请数量范围内向发证机构申领许可证。
7、赴国(境)外参展或者举办展览会的展品、展卖品的出口,参照《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属于进口国海关要求凭许可证放行的,按照办法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办理。
8、临时出口许可管理的商品如在实施前已实行了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的,自临时出口许可实施之日起,经营者已经领取的《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不再作为海关通关验放凭证。
9、通过外发加工方式(OPA)在内地加工且原产地非中国内地的纺织品不适用本办法。
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及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商品目录调整情况
(一)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
1、管理范围
2005年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共3种: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和消耗臭氧层物质,总计83个8位HS编码。
2、变动情况
取消了汽车及其关键件的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取消了光盘生产设备的进口许可证管理。
3、发证等级
监控化学品(共43个8位HS编码)和易制毒化学品(共31个8位HS编码)的进口许可证,由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签发;消耗臭氧层物质(共9个8位HS编码)的进口许可证,由各地方发证机构签发。
4、文件依据:
①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04年第72号;②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98号。
(二)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
1、管理范围
2005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共47种(316个8位HS编码),分别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和出口许可证管理。
2、变动情况
(1)取消了人造刚玉、坯绸和部分蚕丝类货物的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2)增加对氧化镁含量在70%以上的矿产品的出口许可证管理;
(3)石蜡由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改为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矾土、甘草及甘草制品由实行出口配额有偿使用改为实行出口配额招标的货物;电风扇、自行车、摩托车及摩托车发动机由实行出口无偿招标管理改为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4)取消蚕丝类出口国营贸易管理,出口不再实行核定公司经营;取消茶叶出口指定经营管理。
(5)进口原油加工复出口成品油,免领成品油出口许可证。
3、发证等级
(1)小麦、玉米、煤炭、原油、成品油、棉花、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8种货物的出口许可证,由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签发。
(2)活牛、活猪、活鸡、牛肉等32种货物的出口许可证,由各地特派员办事处签发。
(3)茶叶、消耗臭氧层物质、摩托车及其发动机、电风扇、电子计算机、自行车(12-28英寸)、石蜡7种货物的出口许可证,由各地方发证机构签发。
4、文件依据:
①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04年第78号;②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97号。
(三)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商品目录
1、管理范围
2005年实行自动进口许可以一般商品、机电产品(包括旧机电产品)、重点工业品三个目录形式进行管理。包括肉鸡、酒、烟草、二醋酸纤维丝束、石棉、彩色感光材料、塑料原料、天然橡胶、合成橡胶、胶合板、化纤布、铜、铝、机电产品、成品油、氧化铝、化肥、农药、聚酯切片、汽车轮胎、涤纶、腈纶、钢坯、钢材、铁矿砂共25大类货物,总计1505个10位数海关商品编码。
2、变动情况
(1)自2005年1月1日起,国家取消了汽车及其关键件的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以及光盘生产设备的进口许可证管理,并全部调整为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2)增加部分汽车零配件实行商务部发证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3)取消89011090、89013000、89020090三个商品编码旧机电产品商务部发证管理。
(4)自2005年3月1日起,对铁矿砂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商品编码为:2601110000、2601120000、2601200000。
3、文件依据: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令2004年第26号;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04年第72号;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05年第9号。
三、其他进出口贸易管制商品目录调整情况
(一)禁止进口货物目录
为进一步明确对进口第七类废物的管理,2004年11月24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对《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三批)中的个别货物进行了调整,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1、调整情况
(1)将原商品编码为38259000的“其他编号未列明化工副产品及废物”,调整为商品编码38259000.90的“其他编号未列明化工副产品及废物”。
(2)由于进口第七类废物已列入第五批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原国家环保总局等四部门的有关进口第七类废物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予以废止,并明确“废游戏机”禁止进口(包括以加工贸易进口)。
2、文件依据: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联合公告2004年第73号。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废止〈关于进口第七类废物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0]19号)的通知》(环发[2005]4号)。
(二)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
2004年10月2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公布了《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三批),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1、变动情况
新增了钨废碎料、镁废碎料、钛废碎料、新的或未使用过的纺织材料制经分拣的碎织物等(包括废线、绳、索、缆及其制品)、新的或未使用过的纺织材料制其他碎织物等(包括废线、绳、索、缆及其制品)商品为第三批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
2、注意事项
凡进口属《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三批)中的废物,须凭国家环保总局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验放手续。
3、文件依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公告2004年第66号。
(三)检验检疫法检目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进行了调整,并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门公告调整进出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有关规定。
1、变化情况
(1)将钨废碎料、镁废碎料、钛废碎料、纺织材料制经分拣的碎织物等商品(共计5个8位HS编码)新增纳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
(2)将计价秤、IP电话信号转换设备、集线器、起重机、钻探车、放射线检查车、环境监测车、医疗车、电源车、机动车辆底盘、挂车及半挂车等商品(共计24个8位HS编码)新增纳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实施进境商品验证管理。
(3)自2005年3月1日起,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应按规定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进行处理,并加施专用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不准出境。
(4)自2006年1月1日起,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并对木质包装实施检疫。未列入目录的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在海关放行后实施检疫。
2、注意事项
列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的进出境商品,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管,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办理进出口放行手续。
3、文件依据: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04年第207号;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林业局公告2005年第4号;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林业局公告2005年第11号。
(四)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
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调整以及国内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和海关总署制定并公布了新的《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1、调整情况
(1)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简称CITES)第十三次缔约国大会对CITES附录I、II作出了修订,主要对部分物种标本在附录I、II中的列入(包括列入附录I或II、从附录I或II中删除、从附录I转移到附录II、从附录II转移到附录I)作出了调整,并对其中部分物种标本的列入附加相应的注释,或对此届缔约国大会之前被列入附录I、II中的部分物种作出新的注释。
(2)新的《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所管理的商品按10位商品编码计共576个,比原《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增加了291个。
(3)新的《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将目录中所列的商品区分了进口和出口的管理(旧的《商品目录》没有区分进口和出口,凡列入《商品目录》中的商品,不分进出口均实行管理)。
2、文件依据: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04年第3号;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公告2004年第1号。
四、纺织品出口管理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纺织品与服装协定》关于纺织品配额一体化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的相关条款,自2005年1月1日起,原对我纺织品出口设限国将取消对我配额限制。
(一)变化情况
1、自2005年1月1日起,欧盟、美国、加拿大和土耳其将全部取消对我国纺织品的配额限制(详细目录见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04]年第82号附件)。
2、自2005年1月1日起,现行纺织品被动配额将全部取消,全球纺织品贸易实现一体化。为实现一体化的平稳过渡,确保统计信息的准确,一体化后企业在向海关申报出口有关纺织品服装时,仍须继续按海关十位编码填报。具体代码以“海关通关系统参数库”为准,可参见《中国海关报关实用手册》和商务部政府网站。
3、自2005年1月1日后从我国出运到欧盟各成员国和土耳其的纺织品,出口经营者仍须出具纺织品专用原产地证。
(二)文件依据: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04年第82号;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04年第103号。
近年来,各地切实加强农药市场监管工作,我省农药产品质量和标签合格率有所上升。20*年全省农药市场产品质量合格率达80.0%,比上年提高4个百分点;标签合格率80.3%,比上年提高2个百分点。但总体来看,农药市场产品质量和标签合格率与农业发展和农业部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为进一步强化农药市场监管,确保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实现农业部提出的农药市场质量和标签合格率均达到85%的目标,特作如下通知:
一、切实加强领导。加强农药市场监管,提高农药产品质量,是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环节。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坚决克服只重视农产品产量提高,忽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问题,切实把农药市场监管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要建立健全农药市场监管各项工作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度,全面落实各项监管措施,从根本上扭转农药质量不高等问题。省农委确定,从今年起,省、市两级农委在主要农作物防治用药季节,每两月至少召开一次分析会,分析评估农药市场监管情况、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监管重点,更好地指导农药市场监管工作。
二、加强生产企业监管。各地农业部门要把对属地农药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作为农药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从生产环节上,加大对农药登记证、产品质量、产品标签等监管工作,依法查处农药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尤其要严格查处农药生产企业非法借证和生产假冒农药登记证产品,从源头上强化监管。对查出的违法行为,确需吊销农药登记证的,要及时向省农委提出建议,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绝不手软。同时,要建立诚信经营和黑名单管理制度,加大对批发经销户的管理,指导督促批发经销户建立经营台帐,杜绝从非法销售渠道进货。要依法从重打击厂商勾结生产、销售假劣农药坑农害农行为。
三、加大质量和标签抽(检)查力度。各级农委在春秋两季和农药使用高峰期,要组织执法人员全面开展农药质量和标签抽检抽查活动。要求产品质量抽检省级不少于200个,每个市不少于60个;标签抽检要做到覆盖90%的经营户、95%的产品。在各地开展标签抽查的基础上,省农委将适时组织17个市的农药产品标签互查。各地对抽检抽查的假劣伪冒和标签不合格产品要及时上报省农委,以便汇总向社会公布。对省农委公布的不合格产品,各地要加大查处力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
四、加强宣传和培训。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农药法律、法规和农药标签管理办法以及农药安全使用知识的宣传。每个市、县(市、区)年内至少要举办2-3期培训班,重点培训执法人员、农药生产、经营人员,努力提高执法业务水平和守法生产、经营意识。要编印发放农药法规和安全用药知识口袋书,满足农药执法人员对法规安全用药知识学习的需要。省农委将在3月份前编印1万份口袋书,发放到各地,宣传相关知识。各市、县也要编印相关资料,加强宣传工作。
劳社厅函〔2003〕2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自《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文本》(劳社部函〔2000〕3号)、下发以来,许多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了医疗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严格按协议进行管理,保证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稳健运行。但也有部分地区迄今尚未签订协议,或虽已签订但协议内容不够完善,在具体管理中还存在疏漏。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们拟定了《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的若干要点》,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协议管理,及时完成协议补充完善工作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是明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双方权利与义务,规范双方行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本,是处理双方关系,尤其是考核定点医疗服务质量和结算医疗保险费用的重要依据。强化协议管理对于全面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各项政策规定,确保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改进医疗服务,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益,实现基金收支平衡,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康有效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要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强化协议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抓好这项工作的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各统筹地区工作的指导,督促其及时完成协议的签订与完善工作,并定期进行检查。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并定期督促检查协议管理工作。目前尚未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年度协议的,必须于6月底前签订;已经签订协议的,要参照附件所列完善要点,以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对协议进行完善。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7月底前将本省、区、市协议签订和补充完善情况报送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二、完善协议内容,明确协议管理的重点
当前要着重从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规定,改进费用结算办法,控制参保人员个人负担,加强定点服务考核监督等方面,充实和完善协议内容。要制定和控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备药率、使用率及自费药品费用占参保人员用药总费用的比例。要加强诊疗项目管理,重点对新增诊疗项目、大型设备检查和一次性医用材料的使用进行控制。要不断完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健全费用控制与医疗服务质量保证机制。可以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级别、专科特点与定点服务内容等,在总额控制的前提下,明确具体的结算方式与标准,并确定审核检查及费用控制的指标。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简化就医结算流程,努力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要围绕完善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和加强费用控制等方面,确定考核监督办法,并对违规行为和违规费用明确违约责任。
各地要针对协议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并根据管理需要,确定管理重点,适时调整完善协议内容。要依据有关部门制定的管理标准和服务规范,细化协议指标,并积极协同有关部门抓紧制订医疗保险管理急需的技术性规范和标准。
三、健全工作制度,提高协议管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健全完善工作制度,确保协议全面、顺利、切实地履行。在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的过程中,要本着方便参保人员就医,促进充分竞争的原则,打破垄断,取消各种不合理限制,逐步扩大定点范围。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与之签订协议。建立与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调机制,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也要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和协调,对协议签订与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要注重发挥专家作用,聘请专家为协议管理提供咨询,并对医疗服务管理中的技术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提高协议管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四、强化考核监督,确保协议的执行
各级经办机构要按协议中规定的指标和考核办法,加强考核监督。考核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并与医疗费用结算标准相挂钩。要探索建立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制度,依据考核情况,每年评定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协议的信用等级:对考核结果优异、参保人员满意率高的定点医疗机构,经办机构可简化审核结算程序,并以适当形式通告公众;对考核中发现问题较多、参保人员满意率不高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审核,加强管理和监督;对问题严重、考核结果较差、参保人员满意率很低的定点医疗机构,经办机构应依据协议追究其违约责任甚至终止协议,必要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要注重发挥参保人员和新闻媒体等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协议签订和执行情况的监督与指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强对各级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的指导和督促检查,不断总结经验,以典型引路的方式推动和完善协议管理工作。今年下半年部里将组织力量对各地协议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医疗保险司和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报告。
附件: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的若干要点
二三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的若干要点
一、就医管理与信息系统建设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甲方)、和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乙方)、要共同致力于优化医疗保险服务,简化参保人员就医手续,不断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努力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保险服务。
(二)、乙方要通过设置医疗保险宣传栏、公布医疗保险咨询与联系电话、设置导医服务台等方式,为参保人员就医提供咨询服务。要公布门诊和住院流程,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要公布主要医疗服务项目和药品的名称和价格,提供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和住院日费用清单,保证参保人员的消费知情权。各种清单要及时、清晰、准确、真实。
(三)、对明确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特殊病种,乙方要根据甲方管理要求,如实向甲方提供参保人员检查诊断和治疗等有关资料,协助甲方做好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病种审核支付工作。
(四)、乙方应根据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的有关要求,配备相关设备,做好网络衔接。要按医疗保险管理规定按时、准确录入并传输有关信息,保证信息的准确与完整,协助甲方建立和完善各种基础数据库,及时完成信息的变更和维护等工作。乙方医疗保险计算机管理系统的运转和维护以及信息传输情况,要列入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内容。
二、医疗服务项目管理
(一)、甲方要及时通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政策,乙方要保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的供应,并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备药清单,包括药品商品名、通用名和剂型等详细资料。甲方要根据乙方提供的资料,及时对医疗保险药品信息库进行变更和维护。
(二)、甲方要根据乙方级别与专科特点,具体明确乙方目录内药品备药率、使用率及自费药品费用占参保人员用药总费用的比例。
(三)、乙方要控制参保人员药品费用支出占医疗总费用的比例,其中:三级医疗机构要控制在××%以下,二级医疗机构××%以下,一级医疗机构××%以下。
(四)、甲方按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和乙方业务开展情况,明确乙方业务范围内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乙方要向甲方提供其业务开展范围内的诊疗项目清单及收费标准。遇有新增价格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时,乙方要依据物价部门的批复文件及时向甲方提供资料。
(五)、乙方要严格按照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及相应的收费标准记帐、收费、申报。超项目规范及费用标准的,甲方有权不予支付。
(六)、甲乙双方要加强对一次性医用材料的使用管理,共同议定费用控制措施。
(七)、乙方已开展并经甲方同意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诊疗项目目录,乙方已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内部制剂清单,可作为定点协议附件。
三、参保人员个人负担控制
(一)、乙方提供需参保人员自付的超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时,必须按知情同意原则,事先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并签字。否则,参保人员有权拒付相关自负费用。
(二)、乙方要将所有住院参保人员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控制在其医疗总费用的××%以内;将所有住院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个人总负担控制在其医疗总费用的××%以内。
四、费用结算
(一)、甲方要在协议中明确对乙方的结算方式、标准、时间以及审核检查和费用控制的主要指标。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各项医疗费用,乙方要按要求统一申报,不得遗漏。对按规定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甲方要按约定的结算办法及时足额给付,不得无故拖欠和拒付。
(二)、要加强出入院管理,保证需要住院的参保人员能够得到及时治疗,同时及时为符合临床治愈标准的参保人员办理出院手续。不能诱导参保人员住院,也不得强行让未治愈的参保人员出院。乙方出入院管理情况列入考核内容。
【摘要】目的了解处方中出现与《处方管理办法》不符的错误分布,旨在提醒医生培养正确书写习惯,加强药师对处方的审核。方法依据《处方管理办法》,值班药师对2009年我院门诊药房每天处方逐项进行审查,全年合计177532张,对处方中出现的错误进行分类、统计、分析。结果处方正文差错占全部错误的91.05%,处方前记、处方后记差错分别占7.45%和1.50%。结论应加强《处方管理办法》的宣传、学习和执行,使处方书写规范化,减少或避免药物差错和药源性损害,降低医疗纠纷的发生率,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有效。
【关键词】处方;处方管理办法;错误分析
处方具有法律、技术和经济多方面的意义,是医疗活动中最常见的一种文书,直接关系到患者治疗效果的好坏,在医疗活动中占有重要地位,在对发生药源性疾病事件的研究中发现,那些可以防止的差错事件中的49%是发生于处方书写阶段[1],因此加强处方书写过程的质量控制十分重要。卫生部于2007年5月1日正式实行《处方管理办法》,对处方提出了详细要求。本文通过对我院门诊2009年177532张处方进行检查分析,提示医生在处方书写中应注意改正不良的书写和用药习惯,提醒药师加强处方的审核工作,减少或避免药物治疗差错和药源性损害,使病人得到安全、有效的治疗。
1资料与方法
2007年5月1日正式实施《处方管理办法》以来,医务处对全院医、药、护人员多次进行《处方管理办法》的学习和培训,要求各级人员严格执行。为进一步提高处方质量,2009年药剂科要求以《处方管理办法》为标准,按照审核条款要求,门诊药房值班药师每晚对当天处方进行全面审查。每张处方中出现的每一项目不符合《处方管理办法》之处称为一处错误,单张处方中出现一处错误即为不合格处方。对不合格处方错误之处进行逐项质控登记。取全年177532张处方质控登记进行分类、统计、分析,检验执行标准的运行情况,发现仍然存在问题。
2结果
审查发现处方书写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在177532张处方中,不合格处方2805张,不合格率为1.58%,不合格处方中出现的错误有2848处,有2处错误以上的处方为43张,占不合格处方的1.53%。处方前记是病人的基本情况描述和简单病情介绍,包括门诊号、费别、科别、年龄、性别、姓名和临床诊断。处方正文是药物治疗方案和药物具体使用的记录,包括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单位、用法、用量、用药途径、皮试结果、药物品种、结束符号等。处方后记是医生和药剂人员对处方中内容的认可和责任确定,包括医生签名、调剂人员签字、审核人员签名、处方金额等。处方中出现的错误按照处方前记、正文、后记三大类,分别统计(见表1、表2、表3、表4)。表1处方差错分布表表2处方前记错误分布表
临床诊断是为药师审核处方提供的资料,缺少临床诊断、临床诊断不准确就有可能造成药师审核处方的漏失,可增加发生药物治疗纠纷的可能性。
处方正文错误中最常见的错误是医生涂改后未签字及注明修改日期(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需延长有效期的,应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不超过3天,未加注明的应视为当日有效)、药品名称不规范、药物用法不完善、药品规格剂量不完善、临床诊断与用药不符分别排在处方正文错误的前5位(见表3)。表3处方正文错误分布表处方后记错误中最常见的有缺药品金额、医生签字不规范、审核药师漏签字、调剂药师漏签字等(见表4)。表4处方后记错误分布表
3讨论
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组成了处方的主体部分。这次发现处方正文中出现的错误数为2554个,占全部处方错误数的91.05%。在所有差错中,医生涂改后未签字或修改日期是全部处方错误中最常见的问题,占据了正文错误的26.55%,占全部错误的24.17%,注明修改日期是《处方管理办法》的要求,疾病是一种不断变化和进展的动态过程,处方中的药物治疗是根据当时的病情做出的。医生涂改后未签字的处方,不能完全支持医生用药方案,也不排除他人的修改行为,缺乏严谨性,它们是保证处方的完整性和严肃性的一种要求。
处方正文错误中的药名不规范、用法不完善、临床诊断与用药不符、未标注皮试结果等,存在用药安全隐患,与药物差错和药源性疾病具有非常直接的关系,是造成医疗差错较大的潜在危险因素,积极改正这些正文错误可以有效降低医疗差错的发生率和减少医疗纠纷。药名不规范占全部不合格处方错误的17.61%,药品用法不完善占17.33%,临床诊断与用药不符的占8.38%、未标注皮试结果的占7.63%,药品名称要规范,书写药物的通用名或专用名顺序是:《中国药典》中名称、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完善的药品用法应包括用药与诊断是否相符,剂量、使用方法(应该考虑到药物半衰期、生物利用度、时辰药理学、给药方案的选择,如抗菌药物的围手术期、非手术感染患者使用疗程及给药方案必须兼顾药动学/药效学/不良反应等内容)是否正确,有无配伍禁忌等内容,既能反映病人用药的记录,也是药师告诉病人如何服药的依据。此项缺少或不全,有可能发生病人误服或滥服等的危险。
《处方管理办法》第六条第7款规定: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此次调查中发现超过5种药物的处方有24张,占全部不合格处方的0.85%,小于雷招宝的报道11.4%[2],与药师第一时间审方时发现拒绝调配退回医师处修改相关。据报道:2~5种药物并用时,不良反应的发生率增加4.2%;6~1种药物并用时,不良反应的发生率增加7.4%;11~16种药物并用时,不良反应的发生率增加24.2%;16~20种药物并用的发生率增加40%以上[3]。所以,进行药物治疗时,能用一种药物治愈疾病的,不要使用两种药物,超过5种药物联合应用时,不良反应发生率急剧上升,若是患有5种药物联用仍不能治疗疾病的患者,应劝其住院治疗,既是对患者负责又是对医生自己的医疗行为负责。减少不合格处方数量,药剂人员是其中一个重要环节,加强业务学习,提高药师严把处方质量关的意识。当患者拿来存在不合格处方时,药师应及时电话通知医生,修改处方后进行调剂。我院药剂科每月将处方质控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归类、汇总,上报主管院领导,全院例会进行处方点评,并对有关医生、药师进行一定经济处罚,对增强其责任心,减少不合格处方数量效果明显。
《处方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已两年多,我院门诊处方质量明显提高,面对存在问题,仍需继续加强《处方管理办法》的宣传和学习,使每位医生都真正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标准规范书写处方,改正不良书写和用药习惯,药师要加强对处方的审核,减少或避免药物治疗差错和药源性损害,使患者用药安全、有效、合理。
参考文献
[1]金有豫.治疗学的药理学基础[M].第10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4:1478.
药品分包装备案程序和要求
(征求意见稿)
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自2022年7月1日起,进口药品分包装改为备案管理。进口药品分包装是指原《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九十六条“药品已在境外完成最终制剂生产过程,在境内由大包装规格改为小包装规格,或者对已完成内包装的药品进行外包装、放置说明书、粘贴标签等”。现将进口药品分包装备案程序和要求公布如下:
一、备案程序
(一)申请进口药品分包装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与进口药品分包装生产企业签订药品分包装合同,在药品注册证书的有效期届满1年前提出。
(二)进口药品分包装的申报资料要求,按照《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已上市生物制品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已上市中药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以下简称《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等执行。
(三)申请进口药品分包装的,由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报进口药品分包装生产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备案要求
(一)进口药品分包装应为药品已完成最终制剂生产过程,在境内由大包装规格改为小包装规格,或者对已完成内包装的药品进行外包装、放置说明书、粘贴标签等。
(二)申请分包装的药品应已取得药品注册证书;同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同一品种应当由一个药品生产企业分包装,分包装的期限不得超过药品注册证书的有效期。
(三)除片剂、胶囊外,进口药品分包装的其他剂型应当已完成内包装。进口药品分包装生产企业应当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且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四)分包装药品使用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来源和材质应与已获准上市药品一致。如有变更,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需按照《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已上市中药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进行变更后,方可进行进口药品分包装申请。
(五)境内分包装用进口大包装规格及分包装的药品统一使用进口大包装规格的批准文号,应当执行本药品相应注册证书所附的生产工艺和药品质量标准,说明书和标签必须与药品注册证书所附的说明书和标签一致。进口分包装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应当标注进口分包装药品生产企业的相关信息。
(六)药品注册证书信息发生变更的,药品注册证书信息变更后,方可进行进口药品分包装相应信息变更。
(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分包装生产企业应当对分包装后药品质量负责。
三、其他要求
(一)《办法》实施前,已受理的进口药品分包装的注册申请按照原有程序审批,申请人也可以主动撤回原注册申请按照本公告要求进行备案。对于境外生产药品,境内分包装用大包装规格已获得批准且药品注册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可直接进行分包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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